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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大盘量化(630015)

华商大盘量化:关于二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二次召开华商 大 盘 量 化 精 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 通 讯方 式 ) 的公告 
 
一、召 开会议基本情况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 曾于2014年1月2 日起至
2014 年2 月11日17:00 止,通过通讯方式召开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因该次通讯会议 中,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50% 以上,故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4
年2月18 日发布了《关于华商 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华商大盘量化 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的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决定以通讯方式 二次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权益登
记日仍为2014年1月10 日,该日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参与重新投
票。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 会议投票表决 起止时间: 自本公告之日起至2014年6月23日17:00时 止 (以
本公告列明的 公证机构 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 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构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收件人: 王顺心


张炜炜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三层 投票咨询电话:010-68096201 会议议案咨询电话:010-58573768


传真:010-68096201 邮政编码:10003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 华商大盘量化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二次召集) 投票专用”。 二、会 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 改华商大盘量化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益登记日 本次 二次召开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仍为2014年1月10日,即该日下午交易时间 结束后, 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 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 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表决。 四、表 决票的填写和寄交 方式 1、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 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 附件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hsfund.com )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个人投资者 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 签名,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 印件; (2 )机构投资者 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 务公章 (以下合称 “公章” ) , 并提供加盖公 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 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 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 机构公章 (如有)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如无公章) , 并提 供该授权代 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 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 )个人投资者 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 名或盖章,并 提供被代理的 个人投资者 身份证件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见附件 五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 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 (4 )机构投资者 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名 或盖章,并 提供被代理的 机构投资者 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 印件等) , 以及填妥的 授权委托书 原件 (见附 件五 ) 。 如代理人为个 人, 还需提 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 有权部门的批 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 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 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 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 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3、 在本次二次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中, 除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外,首 次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 效,但如果 被授权人、 授权方式等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 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 前述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 (以 本公告列明的公证机构 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通过 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 本公告列明的寄达地点, 并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华 商大盘量化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集) 投票专用”。 五、计 票 1、本次 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 托管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 后2 个工作 日内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且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平等的表决权 。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 )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为有效表决票; 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 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 (2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 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效表决票; 并按 “弃权” 计入对 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 金份额总数。 (3 )如表决票上的 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 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 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 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 先送达的 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 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 视为弃 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邮寄的以 本 公告列明的公证机构 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 议生效条件 1、 如基金管理人收到的全部有效表决票中,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 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 2、 本次议案经参与 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50% )通过方为有效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完成中国证监会 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七 、本 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 客服电话:010-58573768 联系人: 王娟 传真:010-58573737 网址:www.hsfund.com 电子邮件:wangjuan@hsfund.com 2、基金托管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联系人:邓轼坡 电话:010-85238440 传真:010-85238680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三层 联系人: 王顺心


张炜炜 联系电话:010-68096201 4、律师 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 廖海、 刘佳 联系电 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八 、重 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 《华商大盘量化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 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010-58573768】 咨询。 4、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5 月24日 附件: 一、 《关于修改华商大 盘量化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议案》 二、《 华商大盘量化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三、 《华商大盘量化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方式)表决票效力认定程序和标准》 四、《 华商大盘量化精 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次召集) 通讯表决票》 五、《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 关于修 改 华商大盘量化精 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华商大盘量化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 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 保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华商大盘量化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 商一致, 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变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限制及相关事项 。 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详见附件二 《华商大盘量 化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通过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议案及附 件 二 《华商大盘量化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 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并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报监管机关并公 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5 月24 日


附件二 : 华商大 盘量化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修改 说明 为实现 华商大盘量化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限制及其相关事宜之目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 监管机关相关规定、《 华商 大盘量化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以及 《 关于修改华商大盘量化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的议案 》 , 现就基金合同相关条款的修改, 制作本 《 华商大盘量化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将基金合同修改的具体方案列示如 下: 原基金合同涉及修改 章节 原基金合同表述 拟修订后方案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 投 资范 围 股 票 (包 含中 小板 、创 业板 及 其他 经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投 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的 0-95% ,其 中 流动性 较好 的沪 深 300 指 数成份 股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80% 。 股 票 (包 含中 小 板、 创业板 及 其他 经 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投 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0-95% 。大 盘 股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80% , 其 中 大 盘 股 是 指 总 市 值 不 低 于 20 亿元 或者 流通 市值 不低 于 15 亿元的 股票 。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 投 资范 围 增加描 述 无 新 增 “基 金因 所 持有 股票价 格 的变 化 而 导致 大盘 股 投资 比例低 于 上述 规 定 的不 在限 制 之内 ,但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合 理期 限 内进 行调整 , 最长 不超过 6 个 月。 未来 ,随 股票市 场 发 展 和个 股市 值 差异 的变化 , 基金 管 理 人可 在保 持 大盘 风格的 前 提下 适 当 调整 大盘 股 定义 标准, 并 及时 公告。 ”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三 投 资策 略 2. 股 票投 资 B(1) 建 立初 选股 票池 a)沪深 300 成 份股 和备 选 成份股 ; b) 基 于 量 化 股 票 择 股 模 型 来 筛 选 的 非沪 深 300 成 份股 。 a) 基 于总 市值 不低 于 20 亿 元或流 通 市 值 不低 于 15 亿元 筛选出 的 大盘 股; b) 基 于 量 化 股 票 择 股 模 型 来 筛 选 的 非大盘 股。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三 投 资策 略 2. 股 票投 资 C.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中 流 动 性 较 好的沪 深 300 指 数成 份股 的投资 比 例不低 于股 票资 产 的 80% 。 C.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中 大 盘 股 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80% 。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6 )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 (6 )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为: 股 四 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票 ( 包含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 他经 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投资 比 例为 基金资 产的 0-95% ; 其中 沪 深 300 指数 成份 股的 比例 不低于 股 票资产 的 80% ; 票 ( 包含 中小 板 、创 业板及 其 他经 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 上市 的股票 ) 投资 比 例为 基金 资产的 0-95% ; 其中 大 盘 股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80% ;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五 业 绩比 较基 准 采用该 业绩 比较 基准 主要 基于如 下考 虑 1 、 沪深 300 指数 编制 合理 、透明 、 运 用 广泛 ,具 有较 强的 代表 性 和权 威 性 。本 基金 的股 票投 资主 要 集中 在沪 深 300 指数 成份 股, 沪深 300 指 数 成份 股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 股票 资产 的 80% 。 1 、 沪深 300 指数 编制 合理 、透明 、 运 用 广泛 ,具 有 较强 的权威 性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投 资 主 要 集 中 在 大 盘 股 , 大盘 股投 资 比例 不低于 股 票资 产的 80% 。 沪深 300 指数 成分股 作 为大盘 股的 代表 , 更 加具 有 代表性 。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 包 含 中 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投资 比 例为 基 金资 产的 0-95% , 其中流 动性 较 好的沪 深 300 指 数成 份股 的投资 比 例不低 于股 票资 产 的 80%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包 含 中 小板 、创 业 板及 其他经 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 上市 的 股票 )投资 比 例为 基 金资 产的 0-95% ,其 中大 盘股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股 票资 产 的 80% 。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二) 投资 限制 1. 投 资组 合的 限制 (6 )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 票 ( 包含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 他经 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投资 比 例为 基金资 产的 0-95% ; 其中 沪 深 300 指数 成份 股的 比例 不低于 股 票资产 的 80% ; (6 )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为: 股 票 ( 包含 中小 板 、创 业板及 其 他经 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 上市 的股票 ) 投资 比 例为 基金 资产的 0-95% ; 其中 大 盘 股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80% ; 特此说明。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5 月24 日


附件三 : 华 商大 盘量化 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讯方 式)表 决票 效力认 定程 序和标 准 一、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二、表决票应于 2014 年6 月23 日17:00 前通过专人或邮寄方式送达至: 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三层,邮编100037 北京市 方正公证处


王顺心


张炜炜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 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二次召集) 投票专用” 送达时间以 北京市方正公证出 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逾时送达的表决票即 为无效, 不视为已 参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 亦不计入 参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 份额总数之内。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寄送表决票者, 若各表决票之意思相同时, 则视为 同一表决票; 表决之意思相异时 ,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 时间不 是同一 天的,以 最后送 达的填 写有效的 表决票 为准, 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 时间为 同一天 的,视为 在同一 表决票 上作出了 不同表 决意见 ,视为 弃权表决, 计入有效表决 票。 四、 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该表决票无效, 并且不视为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已 参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 亦不计入 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之内。 1、机构 投资者 的表决 票未附加 盖单位 公 章的 企业 法人 营业执 照复印 件(事 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 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 以及未在表决票上加盖单位公章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未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 (如有) 或由授权 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如无公章) , 以及未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 其他证明文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 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 格 的 证 明 文件的复印件; 2、个人投资者未在表决票上签字及未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的; 3、通过 委托代 理人表 决的,未 同时提 供 代理 人 的有效 身份证 件复印 件 (代 理人为个人) 或未附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 印件等) (代理人为机构)或 未填妥授权委托书的 。 4、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5、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址的。 五、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表决意见视为弃权, 计入有效表决票; 并按 “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 1、对同一议案表决超过一项意见或未表示意见的; 2、表决票“表决意见”一栏有涂改的; 3、表决票污染或破损,并且无法辨认其表决意见的。


附件四 : 华 商大 盘量化 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二 次召 集) 通 讯表 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本资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2 基金份额基金账户号: (如有多个请逐一填写)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件类型 及号码: (个人投资者填写) 4 基金 份额持有人营业执照类型 及号码: (机构投资者填写)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请填写 5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6 代理人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如代理人为个人) 7 代理人营业执照类型及号码: (如代理人为机构) 表决意见: 《关于修改 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 ( 请在意见栏右方划“√” ) 8 同意


反对


弃权


签字或盖章 9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本表决票可剪报、 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 , 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关于表决票的填写说明: (1) 请以 打“ √” 方式 在 表格对 应位 置注 明表 决意 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选择一 种且 只 能选择 一种 表决 意见 。表 决意见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全部 基金 份额 的表 决意见 。 (2) 表决 票填 写完 整清 晰 ,所提 供文 件符 合本 会议 通知规 定, 且在 截止 时间 之前送 达本基 金管理 人 的 , 为有效 表决 票; 有效 表决 票按表 决意 见计入 相应 的表 决结 果, 其所代 表的 基 金 份额计 入参 加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3) 如表 决票 上的 表决 意 见未选 、多 选 、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但 其他 各项 符合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 视为 弃权 表决, 计入有 效表 决票; 并按 “ 弃权” 计 入对 应的 表决 结 果, 其所 代表 的 基金份 额计 入参 加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4)如 表 决票 上的 签字 或 盖章部 分填 写不 完整 、不 清晰的 ,或 未能 提供 有效 证明持 有人 身 份或代 理人 经有 效授 权的 证明文 件的 , 或 未能 在截 止时间 之前 送达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 , 均 为无 效表决 票; 无效 表决 票不 计入参 加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表 决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重 复 提交表 决票 的, 如各 表决 票表决 意见 相同 ,则 视为 同一表 决票 ; 如各表 决票 表决 意见 不相 同,则 按如 下原 则处 理: ①送达 时间 不 是 同一 天的 , 以最 后送 达的 填写 有效 的表决 票为 准, 先送 达的 表决票 视为 被撤 回; ②送达 时间 为同 一天 的, 视为在 同一 表决 票上 做出 了不同 表决 意见 , 视 为弃 权表决 , 计入 有 效表决 票; ③送达 时间 按如 下原 则确 定: 专 人送 达的 以实 际递 交时间 为准 , 邮 寄的 以 本 公告列 明的 公证 机构 收 到的 时间 为准 。


附件五 : 授权委 托书 ( 二次 召集适用 ) 本人 (或本机构) 持有 或申购了 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 的 基金份额, 就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 (www. hsfund.com )及2014年5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 公布的 《关于 二次 召开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 》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 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 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本 人 ( 或 本 机构) 以通讯方式出席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二次召集) ,并按照上述意见代为 行使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 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签署日期:











授 权委 托书填 写注 意事项: 1 . 本授权委托书 (样本) 可剪报、 复印或按以上格 式自制, 在填写完整并签 字 或 盖章后均 为有效。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 律 规 定 的 机 构和 个 人 ,代为 行 使 本 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上 的 表决 权 。 如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一次授权多个 受 托 人 或多次 授 权 的 , 能够 区 分 先后次 序 的 , 以 最后 一 次 授权为 准 ; 授 权 无 法 区 分 授 权 次序 , 且 授权意 见 不 一 致 的, 视 为 委托人 授 权 基 金 管理 人 选 择其中 一 种 授 权 表 示行使表决权。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 的 意 志 行 使 表决 权 ; 如委托 人 在 授 权 委托 表 示 中表达 多 种 表 决 意见 的 , 视为委 托 人 授 权 受 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 权表 示行使表决权。 4. 本授权委托书 (样本 ) 中 “委托人证 件号码” ,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或申 购本基金时的 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 码的 更新。 5. 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所持基金的份额以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为准。如本次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投资者 不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则其授权委托书自动 失效 。 6. 除授权文件另有载明外,首次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 的 各 类 授 权 依然 有 效 ,无需 再 次 填 写 本授 权 委 托书。 但 如 果 被 授权 人 、 授权方 式 等 发 生 变 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重 新做出授权, 则需 重新 填写 本授权委托书 (二次 召 集适用) , 并按 照公告要求提供相应 授权 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