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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收益(163804)

中银收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 银 收益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 说明书 
 
(2014 年 第1 号)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〇 一 四年 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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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的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会2006 年8 月21 日证 监 基金字 【2006 】163 号 文核准 , 基 金合同 于2006年10月11日正 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 容截止日为2014年4 月11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 净值表 现截止 日为2014年3月31日。 本基金 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已复 核 了本 次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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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管理人 ...................................................... 8 四、 基金托管人 ..................................................... 18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36 七、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4 八、 基金的投资 ..................................................... 46 九、 投资组合报告 ................................................... 53 十、 基金的业绩 ..................................................... 57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58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0 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5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7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十七、 风险揭示 ................................................... 76 十八、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 金财 产清算 ............................... 79 十九、 基金合同摘要 ............................................... 81 二十、 托管协议摘要 ............................................... 96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 109 二十二、 其他事项 ................................................ 111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14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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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 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以及 《 中银 收益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 称 “基 金合同 ”) 编 写。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 金管理 人 解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 者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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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基金合 同 指 《中 银收 益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其 任何修 订 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 国( 仅为本 招募说明书目的 不包括香 港特别 行政区 、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湾 地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行 政规章 及 规范性 文件 、地 方法 规、 地方规 章及 规范 性文 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金 合同 所募 集的 中银收 益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指《中银收益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 ,即 用于公 开披露 本基 金管 理人 及托 管人、 相 关服 务机 构、 基 金 的募集 、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 基 金的 投资、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 的财 产、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基金 收益与 分 配、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风 险揭 示、 基金的 终 止与清 算、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招 募 说明书 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备 查文 件等涉 及本 基金 的信 息, 供基金 投 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 文件,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中 银收 益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业务规 则 指《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管理 规则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指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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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销售 机构 指 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办理 本基 金发 售、 申购 、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 代理 机 构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等 业务的 销售 机构 和场 所 场内或 交易 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销售机构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 所 开放 式基 金销 售系 统办 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和 赎 回等 业务的 销售 机构 和场 所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销售 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 基 金登 记、 存管 、 清算和 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其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构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根据基 金 合同 享受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 的法 律主体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 注册 登记 或经 政府 有关部 门批 准设 立的 机构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理 人 聘请 法定机 构验 资并 办理 完毕 基金合 同备 案手 续后 , 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的 日期 基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本 基金 合法存 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 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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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申购 指 基 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 点规 定的 手续, 向基金 管 理人 购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本 基金的 申购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不 超 过2 个月 的时 间开 始办 理 赎回 指 基 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 点规 定的 手续, 向基金 管 理人 卖出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本 基金的 赎回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不 超 过2 个月 的时 间开 始办 理 基金账 户 指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开 放式基 金份 额情 况的 凭证 交易账 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 金交 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 易账户 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务 基金转 换 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任一 开放 式基 金 (转 出基 金) 的 全部 或 部分基 金 份 额 转换 为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任 何其 他开 放式 基金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 款 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销售 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 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股票 红利 、 债券 利息、 票据 投资 收 益、 买 卖 证券差 价、 银行 存款 利息 以及其 他收 益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 息和本 基 金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 第 7 页


总数后 的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 定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过程 指定报 刊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网站 指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见 、 不 能避 免并 不能 克服且 在 基金 合同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基 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 事件,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骚 乱 、 火 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 法 律法 规变 化、 突发停 电 或其 他突发 事件 、证 券交 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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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 城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 城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设立日 期:2004 年8 月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高爽 秋 注册资 本:1 亿元 人民 币 股权结 构: 股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 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 元的美 元 16.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 成员 谭 炯( TAN Jiong ) 先生 , 董事长 。 国籍 : 中国。 武汉大 学 硕士 研究 生, 高 级经济 师 、 云南省 人民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历 任中 国银 行武 汉 市青山 支行 行长、 党总 支 书记、 中 国 银行西 藏自 治区 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中 国银 行云 南省分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等职。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 董 事。 国籍 : 中国 。 清华 大 学法 学博 士。 中银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执 行总 裁。2000年10 月至2012 年4月任 职于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市 场 部副总 监、 总监 、总 经理 助理和 公司 副总 经理 。具 有14年基 金行 业从 业经 验。 梅非奇 (MEI Feiqi )先生,董事 。国 籍: 中国 。现 任中国 银行 总行 办 公室 主任。 哈尔滨 工业 大学 硕士 研究 生, 高 级工 程师 , 高 级经 济师。 曾先 后在 地质 矿产 部、 国 务 院办公 厅工 作, 加入 中国 银行后 , 历 任中 国银 行总 行办公 室副 主任 、 中 国银 行北京 市 分行副 行长 、 中国 银行 总行 个 人金 融总 部总 经理 等职 。 葛岱炜 (David Graham ) 先 生,董事。国籍 : 英 国。现任 贝莱 德投 资管 理有限 公 第 9 页


司董事 总经 理, 主要 负责 管理贝 莱德 合资 企业 关系 方面的 事务 。 葛 岱炜 先生 于1977 年 —1984 年供 职于Deloitte Haskins & Sells (现 为普 华永道 )伦 敦和 悉尼 分公 司, 之 后,在 拉扎 兹(Lazards) 银行伦 敦、 香港 和东 京分 公司任 职。1992年, 加入 美林投 资 管理 有限 公司(MLIM ) ,曾 担任 欧洲 、中东 、非 洲、 太平 洋地 区客户 关系 部门 的负 责人。2006 年贝 莱德 与美 林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合并 后,加 入贝 莱德 。 朱善利 (ZHU Shanli ) 先生 ,独 立董 事。国 籍:中国 。现 任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理 学 院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北 京大学 中国 中小 企业 促进 中心主 任、 21 世纪 创业 投资 中 心主 任、 管理 科学 中心 副主 任 , 兼任 中国 投资 协会 理事、 中国 财政 学会 理事 、 中国 企 业投 资协会 常务 理事 、 中原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等 职。 曾任 北京 大学 光华管 理 学院 经 济 管理 系讲 师、 副 教授、 主任 、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理 学 院应 用经 济学 系主 任、 北京 大 学光华 管理 学院 副院 长等 职。 荆 新(JING Xin ) 先 生, 独立董 事。 国籍: 中国。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党委 书记兼 副院 长、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 博 士后 合作导 师, 兼任 财政 部中 国会计 准 则委员 会咨 询专 家、 中国 会计学 会理 事、 全国 会计 专业学 位教 指委 副主 任委 员、中 国 青少年 发展 基金 会监 事、 安泰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 事、 风神 轮胎 股份 有限 公 司独 立董事 。曾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会计 系副 主任 ,中 国人 民大学 审计 处处 长等 职。 葛礼(Gary Rieschel )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国籍 :美 国。启 明维 创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的创 办者,现 任 董 事总 经理, 同时 供职 于里 德学 院董事 会、 亚 洲协 会、 中美 合 资企 业清洁 能源 、 清 洁技 术论 坛的顾 问委 员会 , 并 担任 纳斯达 克上 市公 司THQ 的独立 董 事。 曾在美 国知 名技 术公 司思 科、 英 特尔 等任 高级 营运 职位, 并被 多家 杂志 如福 布斯、 红 鲱鱼、 网络 标准 评为 全球 最主要的 风险 资本 家之 一。 曾 在美 国英 特尔 公司 担任 品 质保 证经理,在美国NCube 公司、思科公司以及日本Sequent 公司担任管理职位,后为 SOFTBANK/Mobius 风险 资本 的创办者 、董 事总经 理。 哈佛商学 院工 商管理 硕士 ,里德 学院生 物学 学士 。 2、 监事 赵绘坪 (ZHAO Huiping ) 先生, 监事。 国籍: 中国。 中央党 校经 济管 理专 业本 科、 人力资 源管 理师 、 经济 师。 曾任 中国 银行 人力 资源 部信息 团队 主管 、 中国 银行 人 力资 源部综 合处 副处 长、 处长 、人事 部技 术干 部处 干部 、副处 长。 乐妮 (YUE Ni ) 女士 , 职工 监 事。 国 籍: 中 国。 工 商管理 硕 士。 曾 分别 在上海 浦 第 10 页


东发展 银行 、 山 西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友邦 华泰 基金 管 理公 司工 作。2006 年7 月 加入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基 金运 营部 总经 理。 3、 管理层成 员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 阳 向军(Jason X. OUYANG )先生 ,督察 长 。 国 籍:加 拿 大。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 沃顿商学院 高级 管理 培训 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 书, 加 拿大 西部 大学毅 伟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 硕士 (MBA )和 经济学 硕士 。 曾在 加拿 大 太平洋 集团 公司 、 加拿 大 帝国商 业银 行和 加拿 大伦 敦人寿 保 险公司 等海 外机 构从 事金 融工作 多年 ,也 曾任 蔚深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现 英大 证券) 研 究 发展 中心 总经 理、 融通 基 金管 理公 司市 场拓 展总 监、 监察 稽核 总监 和上海 复 旦大 学国际 金融 系国 际金 融教 研室主 任、 讲师 。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副执 行总 裁。 国籍 :中国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 商管 理硕士 。 历任 中国 银行 苏 州分行 太仓 支行 副行 长 、 苏州分 行风 险管 理处 处长 、 苏 州分 行工业 园区 支行 行长 、苏 州分行 副行 长、 党委 委员 。 4、 基金经 理 现任基 金经 理: 陈军(CHEN Jun)先 生,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助 理执行 总裁 ,执 行董 事(ED) , 金融学 硕士 。 曾 任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责任 公司 资产 管理部 项目 经理 。2004 年加 入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06 年 10 月 至今 任中 银收 益基金 基 金经 理,2009 年 9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 中银 中证 100 指数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6 月至 今任 中银 美丽 中国 股 票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 8 月至 今 任中 银中 国基 金基 金经 理。 特许 金 融分 析师 (CFA), 香 港财经 分析 师学 会会 员。 具有 16 年证 券从 业年 限。具 备 基金 从业 资格 。 曾任基 金经 理: 甘霖(GAN Lin )先生,2007 年 8 月 至 2014 年 1 月 担任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孙庆瑞 (SUN Qingrui)女士 ,2006 年 10 月至 2008 年 4 月 担任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5、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姓 名及职 务 主席: 李 道滨 (执 行总 裁) 成 员:陈军 (助理 执行 总裁)、杨 军 (资 深投 资经理 ) 、 奚 鹏洲 ( 固定 收益投 资 部 总经理 )、 张发 余( 研究 部总经 理) 、李 建( 固定 收益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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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按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2、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 反《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 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监 事、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 从业人 员的禁 止性 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 产或职 务之 便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 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8)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基金经 理承 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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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本 着谨慎 勤勉 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不 泄 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 交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 制制 度 基 金管 理人内 部控 制是 指基 金管 理人( 以下 称为 “公 司” )为 了防 范和化 解风险 ,保 护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公司和 公司 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保 证经 营 活动合法 合规 和有 效开 展, 保 证经 营运 作符 合公 司的 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考 虑内 外 部环 境的 基础上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运 用管 理办 法、 实施 操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而形 成的系 统。 1. 内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证 公司 所有 业务 活 动符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和 行业 监管规 则,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基金财 产的安 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续 、稳 定和 健康 发展 。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信息及 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确 保公 司对外 信息披 露及 时、 准确 、合 规。 2. 内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必须覆 盖公 司各个 部门、 机构和 各级 岗位, 并渗透 到各 项业务 过程 ,涵 盖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经营环 节。 (2) 有效性 原则 。通过 科学 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立 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执 行。 (3) 独立性 原则 。公司 在精 简的基 础上 设立能 够充分 满足经 营运 作需要 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 各机 构、 部 门 和岗位 职能 上保 持相 对独 立。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必 须独 立 地对各 部门 的内 部控 制执 行情况 进行 评估 、检 查和 稽核。 (4)防 火墙 原则 。公 司管理 的 基金 财产 、公 司固 有财 产 以及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必 须分 离, 基 金投 资研 究、 决策 、 执行 、 清 算、 评估 等部 门和岗 位, 应当 在物 理上 和制度 上适 当 隔离, 以达 到风 险防 范的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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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消 除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6)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运 作成 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制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的 原则 (1 ) 合法 合规 原则 。内 部 控制制 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 规定和 行业监 管规 则。 (2 )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留 有制度 上的 空白 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因此 ,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制订要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 和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 适 时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市场 条件等 外 部环境 的变 化, 以及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及 时的 修 改或完 善。 4.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系统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系 统包 括四个 层次 : 第 一个 层次 是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 监 管机构 的 有关规 定和 公司 章程 ; 第 二个层 次是 内部 控制 制度 ; 第三 个层 次是 基本 管理 制度; 第四 个 层次是 部门 规章 制度 。 (1)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是公 司一切 制度 的最 高准 则, 公司章 程 是公司 管理 制度 的基 本原 则, 公 司章 程、 董 事会 及 其下属 的专 门委 员会 的管 理制度 是制 定 各项制 度的 基础 和前 提。 (2) 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依据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以及 公司 章程规 定 的内控 原则 , 对 制定 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和 部门 业务 规章的 总览 和指 导性 文件 , 是公 司经 营 运作和 风险 管理 的核 心制 度。 公司 内部 控制 是公 司 为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而建 立的一 系列 组 织机制 、管 理办 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3) 公司 基本 管理制 度包 括了以 下内 容: 内部 控制 大纲、 风险 管理 制度 、 投 资管理制 度 、 市 场营 销制 度、 法律合 规 与稽 核制 度、 反 洗钱制 度、 基金 运营 业务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 露 管 理制 度、 信 息系 统管理 制 度、 危 机处 理制 度、 财 务 管理 制度、 人力 资源管 理 制度、 行 政管理 制度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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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根据 公司章 程和 内控 大纲 等文 件的要 求, 在基 本管 理制 度的基 础 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 操作规 程等 内容 的具 体说 明, 将内 部控 制落实 到每 个岗 位、 每个 员工和 每道 程序 。 5. 内部控 制的 要素 公 司 内部 控制 的要 素主 要包 括: 控制 环境 、 风 险评估 、 控 制措 施、 信息 沟通、 内部 监 控完善 。 (1 ) 控制 环境 是构成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 包 括内 控文化 、 公 司治 理结 构、 组织结 构 等内容 。 (2) 风 险是 指公 司经 营活动 不 能达 到内 部控 制目 标的 可 能性。 风险 评估 就是确 定 公司 经营管 理的 哪些 方面 会偏 离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其实 质是确 定关 键控 制点 。 (3 )控 制措 施是指 为确 保内控 目标的 实现 而对 公 司各环 节的经 营行 为采 取 的控制 手 段。 (4 ) 信息 沟通 是指 公司 建 立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确保 获得真 实、 及时 、完 整的 经营信 息,并 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5) 内部 监控 完善 是一 个 动态调 整的 过程 。 公司 定 期对内 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和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及适 应性 等进 行持续 的监 督评 估, 不断 完善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


6. 内部 控制 构成 系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由宏 观控 制和微 观控 制两 个层 次构 成。宏 观控 制是 公司 董事 会及其 下属的 专门 委员 会和 经营 管理层 从公 司内 控文 化建 设、治 理机 构设 计、 总体 风险识 别、 内控制 度完 善等 角度 对整 体经营 活动 的控 制; 微观 控制则 是在 宏观 控制 之下 ,在公 司经 营管理 层的 领导 下, 由各 级组织 从业 务控 制和 组织 控制两 个相 互交 叉的 方面 对公司 日常 经营活 动进 行管 理和 控制 。从业 务的 角度 划分 ,公 司的内 部控 制可 分为 前线 业务控 制、 中线业 务控 制和 后线 业务 控制。 从组 织的 角度 来看 ,公司 的内 部控 制由 公司 各级组 织的 自我控 制和 监督 控制 组成 。公司 内部 组织 包括 执行 总裁、 业务 部门 总经 理、 各职能 部门 和员工 等多 个层 次。 7. 内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通 过自 上而 下的 有序 组织体 系, 有效 贯彻 内部 控制制 度, 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1) 董事会 层面 下设风 险管 理委员 会和 合规审 计委员 会,对 董事 会负责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的职 责为 根据 董事 会的授 权 , 协 助董 事会 制 定和调 整公 司风 险取 向及 风险管 理的 原 第 15 页


则、 政 策和 指导 方针, 并 确保其 得到 有效 执行 。 合 规审计 委员 会的 职责 为负 责从强 化内 部 监控的 角度 对公 司经 营管 理中的 合规 性进 行全 面、 重点的 跟踪 分析 并提 出改 进方案 。 (2) 公司经 营管 理层设 立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对 执行总 裁负责 ,协 助执行 总裁在 董事 会授权 范围 内确 定、 调整 业务权 限, 讨论 重大 决策 风险以 及检 查风 险管 理状 况, 并 就公 司 的风险 状况 向董 事会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做定 期和 不定 期 (如 遇特 殊事 件) 的 汇 报; 公 司经 营 管理层 还于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框 架下 针对 公募 基金、 QDII 及特定客户 资 产管理 分别 设 立专门 的投 资委 员会 , 作 为各业 务领 域最 高投 资决 策机构 , 主 要负 责制 定或 审议基 本投 资 策略和 原则 ,制 定或 审批 重要投 资项 目方 案, 审批 或协调 与投 资管 理有 关的 重要事 项。 (3) 公司设 立独 立的督 察长 ,负责 对公 司各项 业务( 含决策 程序 和运作 流程) 的合 法合规 性及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 含管 理制 度) 的健 全有效 性进 行监 察、 稽核 , 保证 公司 的 各项规 章制 度和 业务 的发 展符合 法律 、 行 政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公司 相关制 度和 章 程, 定 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定期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监 察稽 核 报告。 督察 长有 权参 加或 列席有 关会 议, 调查 档案 资料, 及时 报告 违规 行为 或事件 , 并 有 权根据 公司 相关 制度 和相 关细则, 提请 和督 促公 司管 理层和 相关 部门 纠错 防弊、 堵塞 漏 洞 。 (4) 公司设 立独 立的法 律合 规部与 稽核 部,分 别通过 事前防 范、 事中监 督与事 后检 查和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 、 合 理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不断完 善和更 新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 严 格和有 效地 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健 全内部 控制 的 作业流 程。 (5) 公司设 立独 立的风 险管 理部, 通过 检查、 评价和 控制各 项业 务运作 中的风 险特 别是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 确 保国家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和公 司相 关制度 得到 有 效贯彻 和执 行。 (6) 公司其 他各 部门在 公司 基本管 理制 度的基 础上, 根据具 体情 况制订 本部门 的部 门规章 制度 、操 作流 程或 工作办 法, 加强 对业 务风 险的控 制。 8. 内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公司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按 照投 资管 理业 务的 性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 管理 规章、 操 作流程 和岗 位手 册, 明确 揭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 在的 风险点 并采 取相 应的 控制 措施。 对公 司 的前线 业务 、中 线业 务和 后线业 务均 采取 了全 面的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1) 前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ⅰ) 研 究和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包括 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流 程、 投资授 权 第 16 页


制度、 归责 原则 、风 险评 估与管 理制 度、 投资 管理 业绩评 价体 系等 ; ⅱ) 交 易执 行控 制: 包括建 立 集中 交易 制度、 公平交 易 制度、 交易 绩效 评价体 系、 交 易监测 系统 、 预 警系 统和 交易反 馈系 统、 交易 记录 制度、 特殊 交易 制度 、 关 联交易 审批 制 度等; ⅲ) 投 资风 险管 理控 制: 包括建 立完 善且 与业 务相 称的风 险管 理政 策及 程序 、 人员 安 排、 风 险承 受水 平、 风 险度 量及申 报方 法、 买卖 限额 及持仓 限额 、 定 期检 查与 报告制 度 等 ; ⅳ) 市 场营 销业 务控 制: 包 括 建立 渠道 销售 管理、 机 构 销售 管理、 市场 推广与 媒 体关 系维护 、投 资者 服务 等制 度。 (2) 中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ⅰ) 基 金运 营业 务控 制: 包括建 立基 金会 计与 公司 会计间 的隔 离制 度、 清算 交割和 会 计核算 流程 、 产 品账 户设 立与核 算、 估值 方法 与估 值程序 、 与 托管 行的 互相 监督、 信息 披 露规则 等; ⅱ) 法 律合 规控 制: 包 括规定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检查 和评 估、 内控 制度 执行 情况的 核 查、 全面推 行责 任管 理制 度、 相关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 等; ⅲ) 内部 稽核 控制: 包 括 制定并 维持 稽核 政策 和有 关的监 察职 能、 设立 独立 的内部 稽 核部门 、制 定清 楚的 职权 范围、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确保 相关 人员 具备 专业 技能及 经 验 、 确保相 关工 作有 充分 的计 划、控 制及 记录 及报 告等 ; ⅳ)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包括根 据有 关要 求建 立信 息技术 系统 管理 规章 、 手 册和风 控 制度、 建立 信息 安全 、人 员备份 、授 权制 度、 事故 防范与 灾备 处理 、系 统维 护制度 等; ⅴ)危机 处理 控制 :包 括制 订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 变措 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 制和 程序、 界定相 关部 门与 岗位 职责 、 紧急 事件 处理、 系统 备 份、 贯 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原 则 等; ⅵ) 信息 披露 控制 : 包括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界定 信息 披露 的主 要内 容、 设 立 专门的 负责 人、 界定 岗位 职责、 禁止 披露 内幕 信息 、持续 检查 与评 价制 度等 。 vii) 风险 管理 控制 :包 括 投资业 绩归 因分 析、 投资 组合绩 效评 估、 运作 风险 识别及 评估及 定期 通报 与汇 报制 度等。 (3) 后 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内 容 ⅰ) 公 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包 括 建立 公司 财务、 基金财 务 互相 独立、 凭证 制度、 用印 制 度 、 会 计控 制措 施、 账务组 织 和账 务处 理体 系、 复核 制 度、 成 本控 制和 业绩考 核 制度、 财 第 17 页


产登记 保管 和实 物资 产盘 点制度 、 会 计档 案保 管和 财务交 接制 度、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 用报销 管理 办法 等; ⅱ) 人 力资 源管 理和 培训 控制: 包括 制定 招聘 及培 训政策 、 入 职和 持续 培训 、 绩效 评 估体系 等。 9. 内部控 制的 检测 内部控 制检 测的 过程 如下 包括: 1)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测 试; 2) 将测试 结果 与内 控目 标进 行比较 ; 3) 形成测 试报 告, 得出 继续 运行或 纠偏 的结 论。 10. 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 特别 声明 以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根 据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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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3 年 12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76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 术职称。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 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 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 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 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 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 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3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58 只 。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 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金融》 、 内 地《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 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 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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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宜; (6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 )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 基金托管人内部控制 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 优 势地 位。 这 些成 绩的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 手 抓业 务拓 展, 一 手抓内 控 建设” 的 做法是 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非 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风 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展 各项 托 管业务 的同 时, 把加 强风 险防范 和控 制的 力度 ,精 心培育 内控 文化 ,完 善风 险控制 机 制 , 强化业 务项 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作 为重 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2007 、2009、2010 、2011 年 五次顺 利通过 评估 组织内 部控制 和安全 措施 是否充 分的最 权威 的 SAS70 (审 计标准 第 70 号)审 阅后 ,2012 年 中国工 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第 六次 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 阅获 得无保 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报 告,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对我 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内部 控 制方面 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面 认可 。 也证 明中 国 工商银 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 控制能 力已 经 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 前,ISAE3402 审阅已经 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1、 内部 风险 控制 目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管 理科 学化、 监控 制 度化的 内控 体 第 20 页


系;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证 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 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资 产托 管 业务安 全、 有效 、稳 健运 行。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 控合规 部、 内部 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 内设 风险 控制 处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 室共同 组成 。 总行稽 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 定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 对 各业务 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指 导、 监 督。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负 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核 监察 人 员,在 总经 理的 直接 领导 下,依 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对 业 务的 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 察职权。 各业务 处室 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3、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1) 合法 性原 则。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国 家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机构的 监管 要求,并 贯穿 于托管 业务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终 。 (2) 完整 性原 则。托 管业务 的各 项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 相应的 规范 程序和监 督制 约 ; 监 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 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 覆盖 所有 的部 门、 岗位 和 人员。


(3) 及时 性原 则。托 管业务 经营 活动必 须在 发生 时能 准确 及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先” 的原 则, 新设 机构 或新增 业务 品种 时, 必须 做到已 建立 相关 的规 章制 度。


(4) 审慎 性原 则。各 项业务 经营 活动必 须防 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保证 基金资产 和其 他委托 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 有 效性 原则 。 内 控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立 性原 则。设 立专门 履行 托管人 职责 的管 理部 门; 直接操 作人 员和控制 人员 必须相 对独 立, 适当 分离 ; 内控 制度 的检 查、 评 价 部门必 须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定 和执 行 部门。


4、 内部 风险 控制 措施 实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度 。资产 托管 业务与 传统 业务 实行 严格 分离, 建立 了明确的 岗位 第 21 页


职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细的 操作 手册 、 严 格的 人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度 , 并 采 取了良 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 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独 立、 人员 独立 、 业 务制度 和管 理 独立、 网络 独立 。


(2) 高层 检查 。主管 行领导 与部 门高级 管理 层作 为工 行托 管业务 政策 和策略的 制定 者和管 理者 , 要 求下 级部 门及时 报告 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别 情况 , 以 检查 资产 托管部 在实 现 内 部 控制 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 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 制措 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改进。 (3) 人事控 制。 资产托 管部 严格落 实岗 位责任 制,建 立“自 控防 线” 、 “互 控防 线” 、 “监控 防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健 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内控 文 化 , 增强员 工的 责任 心和 荣誉 感,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向 的业 务 与职业 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控 制理 念。


(4) 经 营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 部风 险管 理。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 定并实 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风 险隐 患。 (6) 数据 安全 控制。 我们通 过业 务操作 区相 对独 立、 数据 和传真 加密 、数据传 输线 路的冗 余备 份、 监控 设施 的运用 和保 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据 安全 。


(7) 应急 准备 与响应 。资产 托管 业务建 立专 门的 灾难 恢复 中心, 制定 了基于数 据、 应用、 操作 、 环 境四 个层 面的完 备的 灾难 恢复 方案 , 并组 织员 工定 期演 练。 为使演 练更 加 接近实 战,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高 演练 标准 , 从 最初 的按照 预订 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在 的 “ 随 机 演练 ” 。从 演练 结果看 ,资 产托管 部完 全有能 力在发 生灾难 的情 况下两 个小时 内恢复 业 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 职稽 核监察 部门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在总经 理的 直接领 导下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章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控 思想 ,确 保资 产托 管业务 健 康 、 稳定地 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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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完善 组织 结构, 实施全 员风 险管理 。完 善的 风险 管理 体系需 要从 上至下每 个员 工的共 同参 与, 只有 这样 ,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措 施才 会全面 、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实施 全员 风 险管理 ,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到 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职 责范 围 内的风 险负 责, 通过 建立 纵向双 人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内 部组 织结 构, 形成 不同部 门、 不 同岗位 相互 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 健全 规章制 度。资 产托 管部十 分重 视内 控制 度的 建设, 一贯 坚持把风 险防 范和控 制的 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位 职责 、 制 度建 设和 工作流 程中 。 经 过多 年努 力, 资 产托 管 部已经 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 信息披 露制 度等 , 覆 盖所 有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之 间的 相 互制约 机制 。


(4) 内部 风险 控制始 终是托 管部 工作重 点之 一, 保持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地位。资 产托 管业务 是商 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业 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之 日起 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 作, 一直 将建立 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防 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重 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化 和托 管 业务的 快速 发展 , 新 问题 、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资 产 托管部 始终 将风 险管 理放 在与业 务发 展 同等重 要的 位置 ,视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发 展的 生命 线。


(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 方法 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费用的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 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 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 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第 23 页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 24 页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 构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银 城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银 城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谭炯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








徐琳 2、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1)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西 城 区复 兴门 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西 城 区复 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联系人 :











宋 亚平 网址:














www.boc.cn 2) 中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复 兴门 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 区复 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建 清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8 联系人 :











王佺 网址:














www.icbc.com.cn 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第 25 页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闹 市口 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洪 章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联系人 :











王琳 网址:








www.ccb.com 4)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银 城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 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锡 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联系人 :











曹 榕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育 宁 客服电 话:








95555 联系人 :











邓炯 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6)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文 标


第 26 页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8 联系人 :











杨成 茜 公司网 站:


www.cmbc.com.cn 7)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振 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8


联系人:











赵树 林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 区建 国门 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 区建 国门 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建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7 联系人 :











刘军 祥 公司网 站:








http://www.hxb.com.cn 9)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F 法定代 表人 :


许刚 联系人 :


马瑾 联系电话 :





61195566 公司网 站:








www.bocichina.com 10) 国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第 27 页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168 号上 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建华 联系人 :


芮敏褀 客服电 话:








95521 公司网 站:








www.gtja.com


11)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 中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开 国


联系人 :











李笑 鸣 客服电 话:








95553 或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话


公司网 站:








www.htsec.com 12) 申银万 国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表 人:


储晓 明 联系人 :








高夫 客服电 话:





95523 公司网 站:





www.sw2000.com.cn 13)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 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有 安 联系人 :








田薇


第 28 页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公司网 站:





www.chinastock.com.cn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18 、19 、36、38、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树 明 联系人 :











黄岚 客服电 话:








95575 或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公司网 站:








www.gf.com.cn 15)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宫少 林


联系人 :











黄健 客服电 话:








95565 公司网 站:








www.newone.com.cn 16) 平安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宇翔 联系人 :


郑舒丽 客服电 话:





95511-8 公司网 站:


http://stock.pingan.com 17)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 区中 心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第 29 页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亮马 桥路 48 号中 信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东 明 联系人 :








陈忠 联系电 话:





95558 公司网 站:





www.cs.ecitic.com 18) 光大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











刘 晨、 李芳芳 客服电 话:








95525 公司网 站:








www.ebscn.com 19) 中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佑 君 联系人 :











权唐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公司网 站:








http://www.csc108.com/ 20) 中信万 通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青岛 市崂 山 区苗 岭路 29 号澳 柯玛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 区深 圳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 金融 广场 1 号 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宝 林 联系人 :











吴忠 超 客服电话 :





(0532 )96577








第 30 页


公司网 站:








http://www.zxwt.com.cn 21)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解 放东 路 29 号迪 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 解放 东路 29 号迪 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周妍 客服电 话:





(0571 )96598 公司网 站:








www.bigsun.com.cn 22) 国元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 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 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 179 号 国元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人 :


万士清








客服电 话: 9557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23) 安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区 金 田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金 田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











陈 剑虹 公司网 址:





www.essence.com.cn 24) 天相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西 城 区金 融街 19 号富 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4 层


第 31 页


法定代 表人 :





林义 相 联系人:











林爽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 站:








http://www.txsec.com 或 www.jjm.com.cn 25)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新 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 中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新 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 中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林 联系人:











汪 明丽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公司网 站:








www.cnhbstock.com 26)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 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 公 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 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如 联系人 :








齐晓 燕 客服电 话:





95536 公司网 站:





http://www.guosen.com.cn 27)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建国门 外 大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金 立群 联系人 :








罗春 蓉、武 明 明 联系电 话:





010-65051166 或 直接 联系 各营 业部 公司网 站:





http:// www.cicc.com.cn 28) 信达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第 32 页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高冠 江 联系人 :








唐静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公司网 站:





http://www.cindasc.com 29)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太平 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冯戎 联系人 :








李巍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公司网 站:





http://www.hysec.com 30)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金琳 联系人 :








张腾


客服电 话:





96326(福建 省 外加拨 0591) 公司网 站:





www.hfzq.com.cn 31)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 万善 联系人 :








万鸣 客服电 话:





95597


第 33 页


公司网 站:





www.htsc.com.cn 32)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宾 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杜 庆平 联系人 :








王 兆权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公司网 站:





http://www.bhzq.com 33)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武汉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湖 北武 汉江 汉 区唐 家墩路 32 号 国资大 厦 B 座 法定代 表人 :


余磊 联系人 :








翟璟 客服电 话:





028-86712334 公司网 站:





www.tfzq.com 34)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








黄静 客服电 话:





400 818 8118 公司网 站:





www.guodu.com 35)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 江汉 区新 华路特 8 号长 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第 34 页


联系人:











李良 客服电 话:








4008-888-999





公司网 址:








www.95579.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本基 金, 并 及 时公告 。 3、 场内销售 机构 场内销售 机构 是指 具有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资 格, 符 合深 圳证券 交 易所 ( 以下简 称“ 深交所 ” ) 有关 规定并 经本 基金管 理人认 可的, 可通 过深交 所开放 式基金 销 售系统 办理 开放 式基 金的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转 托 管等业 务的 深交 所会 员单 位 (具 体名 单 请 参见深 交所相 关公告)。 ( 具体名 单请参 见深交 所相 关文件 ) 。 场内销售 机构的 相关信 息 同时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网站(www.szse.cn ) 登载。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太平 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








任瑞 新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 师事 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律 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浦东 南路 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 :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








廖海 经办律 师:





廖海 、吕红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 师事 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安 永大 楼 16 层


第 35 页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 :汤 骏 经办会 计师 :陈 露、 许培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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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者可 以通过 基金管 理 人的直销 网点、 基金场 外 销售机构 的营业 网点及 其 他的 合法方式在场外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 等业务 ,也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 单位作 为基 金场 内销售 机 构在交 易所 (场 内) 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等 业务。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情 况 变化增加 或者减 少销售 机 构,另行 公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 备案。销售机构可以根据 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 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 公告。在 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 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 还可以通过电话或互联网 等形式为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赎 回。 基金投资 者应当 在销售 机 构基金销 售业务 的营业 场 所按销售 机构约 定的方 式 办理 基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 2006 年 10 月 16 日起 开始 办理 本基金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业务,并 于 2006 年 12 月 8 日起 开始 办理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赎 回业务 。 投资者应 当在开 放日办 理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基金 管 理人公告 暂停申 购、赎 回 时除 外) 。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参见 发售 公告 或基 金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投资 者 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的 相应价格 。 若出现新 的证券 交易市 场 或交易所 交易时 间更改 或 实际情况 需要, 基金管 理 人可 对申购 、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但 此项 调整 应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在实 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公 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原则,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 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可 以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 间以内 撤销 ; 4、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运作 的实 际情 况并 在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 的前提 下调 整上 述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实 施2 个 工作 日前在指 第 37 页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资 者必须 根据基 金 销售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日的 业务办 理时间 向 基金 销售机 构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请 。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 交。 2、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个工 作 日内为 投资 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 T +2 个工作 日后 ( 包括 该日 ) 投资者 可 向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与赎回 的成 交情 况。 基金销售 机构对申 购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 申请一 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申 购申 请。 申购 申 请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金 管理 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3、 申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用 全额缴 款方式 , 若申购资 金在规 定时间 内 未全额到 账则申 购不成 功 ,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申购 款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个工作 日 (包 括该 日 ) 内 将赎回 款 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 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 同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 制 1、 投资者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根据各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相 关规则 确定 , 在直 销网点的 场外最 低申购 金额 由基 金管 理 人制 定和 调整 。 投资者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 申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投资者可 多次申 购,对 单 个投资者 累计持 有基金 份 额不设上 限限制 。法律 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 构赎回 时, 可以 赎回 部分 或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 网点 )保 留的 基金份 额不 足 10 份时,在 赎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第 38 页


3、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对 申购的金 额和赎 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效 前2 个 工作 日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4、 基金管 理人 可与 销售 机构 约定, 对投 资者 委托 销售 机构代 为办 理基 金申 购 与 赎 回的, 销售 机 构可 以按 照委 托 代理 协议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不 必遵 守以 上限制。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申购费 率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小于100 万元 1.5% 100 万元 (含 )-200 万元 1.2% 200 万( 含)-500 万元 0.6% 大于500 万元 (含 ) 1000 场外赎 回费 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 以内 0.5% 1 年( 含)-2 年以 内 0.25% 2 年( 含) 以上 0 场内赎 回费 率 不区分 持有 期限 0.5% 注 1: 就场 外赎 回费 率的计 算 而言 , 1 年指 365 日,2 年 730 日 ,以 此类 推。 注 2: 上述 持有 期是 指在注 册 登记 系统 内, 投资 者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连 续期 限。 1、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 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赎 回费 用由 基金赎 回人 承担 。 2、 投 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 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 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人赎 回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扣 除用于 市 场推 广、 注册 登记 费 和其 他手 续费 后的余额 归 基 金财 产, 赎回 费归 入基 金 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 于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比例 下限 。 3、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 收费 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最迟应 第 39 页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2 个工 作日 前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公 告。 4、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监 会要求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 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地域 范 围、 特定 行业 、 特定职 业、 特 定背 景的 投资 者; 针对购 买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基金 的金 额或 份额 达 到 或 超过一 定标 准的 基金 投资 者; 以 及以 特定 交易 方式 等进行 基金 交 易的 投资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适 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的计 算 1、 本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价格以 申购 当日 (T 日)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 2、 本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采用 “ 份额 赎回 ”方 式,赎 回 价格 以赎 回当 日(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计算 公式 : 赎回费 =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 赎回 份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 赎回 份额 - 赎回 费 3、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4、 申购费 用、 申购 份额 、 余 额的处 理方 式: 申购 的有 效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 申 购 金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计 算。 申购 费用 以 人 民 币为单 位, 以四 舍五 入方 式保留 至小 数点 后2 位。 场外申 购, 申购 的有 效 份 额 计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后2 位, 小数 点后2 位以 后的部 分 四舍 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 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交易 所 (场 内) 申购 , 申 购的 有 效份 额计 算方 式参照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关 于开 放式 基金场 内申 购赎 回业 务的 有关规 定。 5、 赎回费 、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 费以 人民 币为 单位, 以四 舍五 入方 式 保 留 至 小 数点后 2 位。 赎回 金额 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 第 40 页


为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计算 结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2 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6、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4 位, 小数 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7、 基 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可 更改 上述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或基 金赎 回金 额的计 算公 式, 及申 购费 用、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 处 理 方式或 赎回 费、 赎回 金额 的处理 方式 , 但应 最迟 在新 的 公式 或处 理方 式适用前 2 个 工作 日予 以公 告。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 过户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份 额登 记注 册机 构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并 办 理注册 与过 户登 记手 续,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份 额登 记注 册机 构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权 益 的注册 与过 户登 记手 续。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 述 注册与过 户登记 办理时 间 进行 调整, 但不 得实 质影 响投 资者的 合法 权益 ,并 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公告 。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基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 可能 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5)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笔 申购 。 发生上述 (1 )到 (4 ) 项 暂停申购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发生上 述拒 绝申 购情 形时 ,申购 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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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除非出现 如下情 形,基 金 管理人不 得拒绝 接受或 暂 停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赎 回 申请 或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 不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因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 因而出 现连 续2 个或 2 个以 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 致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4)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 日立即 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备案。 已 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的,可支付部分 按每个赎 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 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 支付部 分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生 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办 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付 。 同时在 出现 上述 第(3) 款 的情形 时, 对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 最 长 不超 过正 常支 付时间 20 个 工作 日, 并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公告 。 投 资者 在申请 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单 个开放 日,基 金 净赎回申 请(赎 回申请 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 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 金 总 份额的 10% 时, 即认 为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巨 额赎回 时,基 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 本基金 当 时的资产 组合状 况决定 全 额赎 回或部 分顺延 赎回 。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 行。


(2) 部分顺 延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金 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下 ,对 其余 赎回申 第 42 页


请 延 期予 以办 理。 对 于当日 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个 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投资 者未能 赎回 部分 , 除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明确 作出不 参加 顺延 下一 个开 放日赎 回的 表示 外, 自 动 转为下 一个 开放 日赎 回处 理 。 依照 上述 规定 转入 下一 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不享有 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巨额赎 回的 公告 : 本 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办理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通 过邮 寄 、 传真或 者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 在3 个 交易 日 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 指定 报刊 及其 他相关 媒体上 予以 公告 。 本 基 金连续 2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指定 报 刊和 网站 上公 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如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为 一 天,基金 管理人 应于重 新 开放日在 指定报 刊和网 站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公 布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 1 天但 少于 2 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提 前 2 个工作日 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始办 理申 购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 过 两周,暂 停期间 ,基金 管 理人应每 两周至 少重复 刊登 暂 停公告 1 次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工 作日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 金份额 持有人 , 未来在各 项技术 条件和 准 备完备的 情况下 ,投资 者 可以 选择在 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进 行基金 转换 。 基 金转 换的 数 额限制 、 转换费 率等 具体 规定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另 行规 定并 公告。 (十四) 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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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目 前实行 份额托 管 的交易制 度。投 资者可 将 所持有的 基金份 额从一 个 交易 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 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 参照《中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 管理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以 及基 金销售 机 构的业 务规 则。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为投资 者 办理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 具体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届时 发布公 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确定 。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 户是指 不采用 申 购、赎回 等基金 交易方 式 ,将一定 数量的 基金份 额 按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的 行为 。 基金份额 注册登 记机构 只 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 执 行以及法 律法规 要求的 其 他情 况 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中 , “ 继承”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 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 “捐 赠” 指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 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的情形 ; “ 司法执 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 有本基金 份额的 条件 。 办理非交 易过户 业务须 按 照基金份 额注册 登记机 构 的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注 册登 记相关 规则 ,直 接向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机 构申 请办 理。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 或基金 份额的 冻 结、解冻 的手续 按照基 金 管理人及 基金份 额注册 登 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 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 配与支 付, 但被 冻结 基金 份额收 益分 配转 增的 基金 份额一 并被 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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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份 额的登记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份 额的注 册登记 业 务指本基 金登记 、存管 、 清算和交 收业务 ,具体 内 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二)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 务办 理机构 本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记 业 务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管 理人委托 的其他 符合条 件 的机 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 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 理人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 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 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 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事宜中的 权利和 义务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 构的 权利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机 构享 有以下 权利 : 1、 取得注 册登 记费 ; 2、 建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 3、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户 资料、 交易 资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 4、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依照有关 规定于 开始 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5、 法律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四)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 构的 义务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机 构承 担以下 义务 : 1、 配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本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2、 严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办理 本基 金份额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3、 保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及相关 的申 购与 赎回 等业 务记 录15 年以 上; 4、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信 息负 有保 密义 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 务对 投 资 者 或基金 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应 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制 检查 情形 及法 律 法 规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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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按基金 合同 及招 募说 明书 规定为 投资 人办 理非 交易 过户业 务、 提供 其他 必 要 的 服务; 6、 法律法 规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 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金 份 额在注册 登记系 统内不 同 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 为。 本基金系 统内转 托管按 照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公 司的相关 规定办 理。处于募 集 期内的 基金 份额 不得 办理 系统内 转托 管。 (六) 跨系统转登记 跨系统转 登记是 指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金 份 额在注册 登记系 统和证 券 登记 结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为 。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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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长期投 资的基 础上, 将 战略资产 配置与 择时 相结合 , 通过 投资于 中国证 券 市场 现金股息率高、分红稳定 的上市公司和国内依法公 开发行上市的各类债券, 致力于为 投资者 提供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和长 期的 资本 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具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 具,包括 国内依 法发行 上 市的股票 、各类 有价债券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主 要投资 于具有 稳 定和良好 分红能 力的国 内 优质企业 的股票 ,能够 提 供固 定收益、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国债、企业债、可转债 等,以及其他固定收益产 品。该部 分股票 和固 定收 益产 品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投资组 合中 股票 类 资产 投资 比 例为 30-90%,债 券类 资产比 例为 0-65% ,现金或 者 到期日 在 1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三) 投资理念 1、 专注于投 资收益 的短期 实 现和长期 稳定增 长相结 合 2、 长期稳定 的股息 是衡量 上 市公司投 资价值 的重要 指 标之一 3、 投资决策 确立在 深入的 量 化策略分 析和充分 的 基 本 面研究基 础上 4、 规范、严 谨的投资 流程 和 风险控制 有助于 提高风 险 调整后的 收益水 平 (四) 投资策略 及投资组合管理 本基金采 取自上 而下的资产 配 置 与 自下而 上相结 合 的主动投 资管理 策略, 股票 投 资将运用量化的数量模型 、严谨的财务、企业竞争 力和治理能力分析以及价 值评估, 并配合持续深入的跟踪调研 ,精选兼具良好财务品 质、稳定分红能力、高股 息和持续 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股票;债券投资将分析判 断债券市场的走势,采取 不同的收 益率曲线策略、积极的久 期管理、信用风险评估、 收益率利差配置策略等投 资策略, 力求获 取高 于业绩 基准 的投资回 报。 1、 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 资产配 置中贯 彻 “ 自上而 下” 的 策略, 根 据全球宏 观形势 、中国 经 济发 展 (包 括经 济运 行周 期变 动、 市 场利 率变 化、 市场 估值、 证券 市场 动态 等) , 对基金 资 第 47 页


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三 大类资产类别间的配置进 行实时监控,并根据风险 的评估和 建议适 度调 整资 产配 置比 例。 本基金 战略 性 资 产类别 配 置的决策 将 借助 中国银 行 和 贝莱德 投资管 理宏观 量 化经 济分析的研究成果,从经 济运行周期的变动,判断 市场利率水平、通货膨胀 率、货币 供应量、盈利变化等因素 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分析 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 特征,通 过战略资产配置决策确定 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类 别间的比例,并参照定期 编制的投 资组合 风险 评估 报告 及相 关数量 分析 模型 ,适 度调 整资产 配置 比例 。 本基金同 时还将 基于经 济 结构调整 过程中 的动态 变 化,通过 策略性 资产配 置 把握 市场时 机, 力争 实现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最大 化。 本基金的 资产配 置决 策参照 投资风 险管理 部门的 风 险建议书 ,由投资 风 险管理 人 员运用统计方法计算投资 组合、股票市场、债券市 场的风险水平以及各大类 资产之间 相对的风险水平,向投资 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组合 评估报告。投资风险管理 部门的研 究成果对资产类别配置决 策有重要提示作用,并可 确保资产类别配置的科学 性与合理 性。 2、 投资组合 的构建 根据对 研究 分析 的成 果以 及对市 场的 判断 , 基金 经 理动态 地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 1) 股票选择 本基金将 数量分 析与定 性 分析相结 合,并 运用公 司 研究开发 的高收 益股票 评 价系 统(High Equity Yield Model ) ,以 考察 上 市公 司分 红历 史 、当 期分 红派 现能 力为 基础, 研究分析公司的未来盈利 能力及潜在分红能力,从 而挑选具有良好现金分红 能力且财 务健康、具备长期增长潜 力的股票,并通过尽职的 个股调研、严格的基本面 分析和价 值评估作进一步分析评估 企业的经营、财务、竞争 力以及公司治理等综合能 力,选择 市场估 值合 理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构建 投资 组合 。 具体而 言, 中银 收益 基金 的选股程 序有四 个步 骤: 第 一 ,剔除 ST 、PT 股票、 最 近财 务报 告严 重亏 损的 股 票; 第二,运用公司的高收益股票评价系统,筛选 出具有盈利增长潜力和稳定分红能 力 的公司 ; 高收益股 票评价 系统主 要 包括历史 分红能 力筛选 、 未来分红 能力评 估和未 来 盈利 增长预 测三 方面 。 历史分红 能力主 要包括 分 红历史、 股息率 、股利 支 付率等历 史指标 ,反映 上市 公 司过去分红强度、持续性 、稳定性及分红投资回报 。公司当期分红能力强说 明上市公 司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如 果上市公司连续分红,则 说明上市公司重视对股东 的投资回 报,有 较好 的、 稳定 的股 利分配 政策 决策 机制 ,并且 公司 已进 入回 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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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分红 能力评 估由四 个 单元构 成, 分别 是:企 业 盈利能力 (如净 资产收 益 率等 指标) 、财务 健康状况(如 资产负债率等指标 ) 、未来 分红能力(如经营性现金 流等指 标) 及 未来 分红 意愿 (如 分红比 例等 指标 ) 。 主 要是通过对 上市 公司 盈利 能力 的持续 分 析及财 务状况 的动 态分析 ,挖掘 上市 公司 未来 分红 潜力。 市场经营 环境的 瞬息万 变 以及企业 经营管 理的复 杂 性都会影 响企业 未来的 盈 利增 长,从而影响企业的分红 潜力。因此,除了历史的 和未来的分红能力外,中 银高收益 股票模型还将重点考量上 市公司是否具备有明确的 盈利增长前景。研究团队 对这些企 业所处的行业背景、公司 的盈利模式以及未来盈利 增长的驱动因素、公司治 理结构等 因素进 行研究 判断 , 精选 盈利增 长稳 定的 个股 。 第三,进 行个股 调研和 分 析,评估 公司的 经营、 财 务、竞争 力以及 公司治理等 综 合能力 并确 定目 标价 格; 本基金管 理人将 利用波 特 竞争力五 要素分 析体系 来 分析上市 企业的核 心 竞争力 。 同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一套 评价 上市 公司 企业 治理架 构(Corporate Governance ) 的系统作为决定公司投资 价值的指标之一,其中包 括财务的透明度、企业管 理中的独 立性、管理层的奖励机制 、企业政策推行的稳定性 、对小股东的公平性等。 在评估企 业的相 对优 势的 同时 , 本基金 管 理人 会 对企 业的 营运 和盈利 状况 进行 一系 列价 值分析 , 以决定其内在的价值和可 能回报,其目的在于确定 每股的最终目标价格。投 资价值的 评估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绝对估值法,如现金流折 现模型,红利折现模型等 ,和相对 估值法 ,如 市盈 率, 市净 率等等 。 第四, 选择 股票 构建 投资 组合并 进行 持续 的评 估。 经过以上 程序的 精选,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初 选 股票库 中选择估值合 理、公 司 盈利 增长持续发展并具有稳定 分红趋势的股票进行投资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 对个股持 续的跟 踪和 评估 ,对 组合 进行持 续的 维护 。 2) 债券资产 管理 债券组 合的 构建 主要 通过 对 GDP 增长 速度 、 通 货膨胀 的 变动 趋势 分析、 货币政 策 的变化,判断未来利率走 势,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 久期,并通过债券类别的 配置、收 益率曲线策略、利差交易 等积极的投 资策略提高债 券组合的收益水平,同时 适当利用 由于银 行间 市场 和交 易所 市场的 分割 而形 成的 无风 险套利 机会 进行 套利 。 在单个债 券品种 的选择 上 严格控制 信用风 险,以 流 动性、安 全性为 原则选 择 优质 债券。 3) 现金管理 在现金管 理上, 基金经 理 通过对未 来现金 流的预 测 进行现金 预算管 理,及 时 满足 本基金 运作 中的 流动 性需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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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权证投资 策略 权证为本 基金辅 助性投 资 工具,投 资原则 为有利 于 加强基金 风险控 制, 有利于 基 金资产增值。本基金操作 将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 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 性结合本 基金的 需要 进行 该产 品的 投资。 本基金进 行权证 投资时 , 将在对权 证标的 证券进 行 基本面研 究及估 值的基 础 上, 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 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 ,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 主要考虑 运用的策略包括:限量投 资、关键变量估值、趋势 投资策略、优化组合策略 、获利保 护策略 、卖 空有 保护 的认 购权证 策略 、买 入保 护性 的认沽 权证 策略 等。 (五)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 依据


1) 根据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等的 有关规 定 依法决策. ; 2) 投 资分析团 队对于宏 观经济 周期、宏 观经济政 策取向 、行业增 长速度、利 率走势等 经济数 据的量 化 分析结果 和报告 ;


3) 投资分析 团队对 于企业 和 债券基础 分析的 详细报 告 和建议; 4) 投资风险 管理人员 对于 投 资组合风 险评估 的报告 和 建议。 2、 投资决策 机制 本基金的 投资决 策机制 是 :在投资 决策委 员会授 权 范围内实行 投资 总监领 导 下的 基金经 理负 责制 。 1) 投 资决策委 员会:负 责制定 基金投资 方面的整 体战略 和原则; 审定基金 季 度 资产配置 和调整计 划;参 考有关研 究报告, 个别审 定投资对 象和范围 ; 审定基金 季度投 资检讨 报 告;决定 基金禁 止的投 资 事项等。 2) 基 金经理: 在投资决 策委员 会的授权 范围内, 根据基 金的投资 政策实施 投 资 管理,确 定具体的 投资品 种、数量 、策略, 构建优 化和调整 投资组合 , 进行投资 组合的 日常分 析 和管理。 3) 基金经理 助理/ 投资分 析 员: 通过内 部调研 和参考 外部研究 报告, 编 写有关 公 司分析、 行业分析 、宏观 分析、市 场分析以 及数据 模拟的各 类报告或 建 议,提交 投资决 策委员 会 ,作为投 资决策 的依据 。 4) 数 量分析人 员通过数 量模型 发现潜在 投资机会 ,风险 管理人员 对投资组 合 的风险进 行分析 、监控 和 报告。 在投资过 程中, 基金经 理 与投资决 策委员 会及投 资 队伍各职 能小组 的工作 关 系见 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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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决策机制 3、 投资组合 的控制 和监督 本 基金管 理人从 多方面 对 基金组合 进行评 估、分 析 ,同时基 金经理会根据 市 场的 变化和基金状况 对组合进 行动态调整,从而保证投 资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要 求。 本基金管 理人首 先参考 数 量化风险 分析结果 ,确 认 主动性风 险的来 源,并 将 风险 分解到 各个 层面 ,如 资产 类别、 行业 及股 票, 减少 风险集 中度 ,并 不断 地进 行收益- 风险最 优化 的调 整。 资产配置 的目标 是在控 制 风险、保 证流动 性的基 础 上,实现 收益的 最大化 。 相对 应的重点是根据制定组合 的久期及组合中各金融产 品的流动性、风险性和收 益性特征 进行动 态配 置。 对股票组 合的监 控,本 基 金管理人 将跟踪 经济状 况 、证券市 场和上 市公司 的 发展 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 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 及组 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 果,对投 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还包 括容许偏离基准的目标; 行业和股 票选择 偏离 基准 的最 大幅 度;基 金经 理、 分析 员对 股票评 级的 变化 等等 。 在收益最 大化上 ,重点 是 利率走势 作出较 为准确 的 判断,进 行积极 主动的 、 自上 而下的战略资产配置和短 、中、长期资产类属配置 ;同时,根据定量和定性 方法,在 个别债 券品 种和 市场 时机 方面进 行主 动式 选择 。 在这一程 序中, 投资组 合 的风险将 得到监 督和控 制 ,单只投 资组合 的业绩 将 参照 评估基 准和 投资 指引 进行 测试和 分析 。 (六) 投资限制 1、 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股票分 析 债券分 析 数量分 析 风险管 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策略建议 基金经 理 提供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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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从事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限 责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国 务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 股 票或债 券; 6) 买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活 动; 8)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2、 投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基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 2) 基金与 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共同 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3)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 产 ,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4) 本基金 投资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产生 的权 证, 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的 总金 额, 不 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基 金持 有的 全部权 证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3% ,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10% 。其 它权 证的 投资 比例, 遵从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相 关规 定; 5) 基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关 于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和 投资比 例的 约定 ; 6)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的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上 述 规定。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 公司合并 或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原 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基 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 (七) 业绩比较基准 在选择业 绩比较 基准选 择 过程中, 本基金 考虑所 采 用的指数 应该可 以有效 地 评估 第 52 页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所达 到业 绩,同 时也 能反 映本 基金 的风格 特点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为富 时中 国 A 股 红利 150 指数 ; 债券 投资 部 分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信 标普国 债指 数。 本基金 的整 体业 绩基 准= 富时中 国 A 股红利 150 指数×60% + 中信 标普 国债指 数 ×30% + 同业 存款利 率×10% 本 基金选择 富时中国 A 股 红利 150 指数作为 股票投 资部分的 业绩比较 基准是 基 于以下 主要 原因 : 1、 该指数 是根 据过 去 3 年 连续 税 后分 红, 经过 流动 性检 验 后筛选 150 只 分红收益 最高的 股票 ,按 照分 红收 益率加 权; 2、 该指数 是从 富时 中国 A600 指数 的样 本股 中筛 选出 来,覆 盖了 沪、 深两 市的 大 盘股和 中盘 股, 从 样本 股数 量 、 流 通市 值、 行业 分布 等 方面 体现 了目 前红利股 的总体 特征 ; 如果今后 市场有 其他更适合 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推出 , 本基金可 以在经 过合适 的 程序 后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主 动型 的混合 基金 , 由于 投资 对象 将包 括 上市公 司证 券及 其它 有价 债券, 因此本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等风险 的 品 种。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 的经营 管理 ;


2、 有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与 增值; 3、 基 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债 权人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 资 者 的利益 。 (十)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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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投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据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 于 2014 年 4 月 28 日 复 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341,245,699.88


74.19 其中: 股票 3,341,245,699.88


74.19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585,203,853.60


12.99 其中: 债券 585,203,853.60


12.99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19,836,809.92 9.3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29,477,081.53 2.87 7 其他各 项资 产 27,901,679.58 0.62 8 合计 4,503,665,124.51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分 类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822,522,354.28 40.92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7,936,789.07 0.40 E 建筑业 434,106,047.27 9.7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05,367,310.64 4.6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54,539,134.10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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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430,862,013.24 9.6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69,654,322.34 6.05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02,765,728.94 2.31 S 综合 3,492,000.00 0.08 合计 3,341,245,699.88 75.02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600518 康美药 业 11,816,124 191,421,208.80 4.30 2 002325 洪涛股 份 21,039,881 189,990,125.43 4.27 3 300315 掌趣科 技 6,025,327 189,413,742.19 4.25 4 300003 乐普医 疗 7,124,719 153,751,436.02 3.45 5 300058 蓝色光 标 2,668,688 133,434,400.00 3.00 6 002051 中工国 际 7,139,314 129,721,335.38 2.91 7 002375 亚厦股 份 4,684,463 114,394,586.46 2.57 8 002341 新纶科 技 5,743,644 94,482,943.80 2.12 9 002261 拓维信 息 3,372,602 92,274,390.72 2.07 10 300199 翰宇药 业 3,384,480 90,128,702.40 2.02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199,795,000.00 4.49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29,910,000.00 2.9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29,910,000.00 2.92 4 企业债 券 49,650,000.00 1.11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01,480,000.00 4.52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4,368,853.60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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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 - - 9 合计 585,203,853.60 13.14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40002 14 附息 国债 02 1,500,000 151,335,000.00 3.40 2 041361015 13 兵器 CP001 1,000,000 100,760,000.00 2.26 3 041361016 13 中电 投 CP002 1,000,000 100,720,000.00 2.26 4 130218 13 国开 18 700,000 70,000,000.00 1.57 5 130227 13 国开 27 600,000 59,910,000.00 1.35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股 指期货 投资 。 2、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股 指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的投 资 政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国 债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2、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 3、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的投 资 评价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无 相关 投资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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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 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各项 资产 构成 :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 1 存出保 证金 1,170,597.8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1,661,081.8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3,571,673.97 5 应收申 购款 1,198,325.94 6 其他应 收款 300,000.00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901,679.58 4、 报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10023 民生转 债 4,368,853.60 0.10 5、 报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6、 投资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 字 描述 部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003 乐普医 疗 153,751,436.02 3.45 公布重 大事 项停 牌 2 002261 拓维信 息 92,274,390.72 2.07 重大资 产重 组停 牌 3 300199 翰宇药 业 90,128,702.40 2.02 重大资 产重 组停 牌 4 300315 掌趣科 技 22,779,137.47 0.51 非公开 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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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信 用、谨 慎勤勉 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 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为 2006 年 10 月 11 日,基金合 同 生效以 来基 金投 资业 绩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示 :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06 年 10 月 11 日 (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15.77% 0.72% 15.92% 0.88% -0.15% -0.16%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05.80% 1.76% 103.40% 1.69% 2.40% 0.07%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43.17% 1.88% -40.99% 1.88% -2.18% 0.00%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52.97% 1.68% 60.85% 1.38% -7.88% 0.30%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2.37% 1.18% -0.81% 0.93% 13.18% 0.25%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2.06% 0.99% -12.40% 0.74% -9.66% 0.25%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6.02% 0.99% 0.29% 0.65% 15.73% 0.34%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8.22% 1.12% -0.04% 0.74% 28.26% 0.38%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2.45% 1.03% -1.71% 0.72% -0.74% 0.31% 自基金合 同生效 起至 今( 2014 年 3 月 31 日) 163.21% 1.40% 91.92% 1.22% 71.29% 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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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 总值是 指购买 的 各类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本 息和基 金应收 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价 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2、 清算备 付金 及其 应收 利息 ; 3、 根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证 金; 4、 应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收申 购款 ; 6、 股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7、 债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和 应计利 息; 8、 权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9、 其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10、 其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 基金托 管人的 名 义开立资 金结算 账户和 托 管专户用 于基金 的资金 结 算业 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 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 金证券账 户、以“中银收益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 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 报中国人 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和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 分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第 59 页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财 产。


2、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 财 产 和收益 ,归 入基 金财 产。 3、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原因 进行清 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 4、 基 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得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 财产 的债 务相 抵销; 不 同基金 财产 的债 权债 务, 不得相 互抵 销。 5、 非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行 。 6、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按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收 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及其他 费用。 7、 除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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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 估值的 目的是 客 观、准确 地反映 基金资 产 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 经 基金 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 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 格的基 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相关 的 证券交易 场所的 正常营 业 日以及国 家法律 法规规 定 需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 估值由 基金管 理 人进行。 基金管 理人完 成 估值后, 将估值 结果加 盖 业务 公章以 书面 形式 加密 传真 至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 规定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 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 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 结果上加 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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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交易 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交 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同 一股 票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所 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 权, 从配股 除权 日起 到配 股确 认日止 ,如 果收盘价 高于 配股价 ,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零 。 4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根 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 外予以 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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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和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 净值计 价错 误实 际发 生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并 及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大。 当错 误达 到或超 过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 当估值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报中国证 监 会备 案。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 应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应 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责 任方 追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理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原因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责任 方应当 对由 于 该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承 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 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无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 已发 生,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正 已产 生 的差错 ,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 错 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 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 致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 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但差错责 任方 仍应对 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 于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其 他 第 63 页


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受损方 ” ) ,则 差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 获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造成基 金资 产损失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偿 ,如 果 因基金 托管 人原因 造成 基 金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的 第三 方 造成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 出现 差 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金 合同 》 或 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出 现差 错责 任方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 生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原 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 错发生 的原 因确定差 错的 责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5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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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2、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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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金的 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 包括: 基金投 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 利 息、票据 投资收 益、买 卖 证券 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 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约计入收 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 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配 次数 最多 为6 次 ,全 年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年度 可供分 配收 益 的30% , 若基 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两 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 资人可 选择 现金红利 或 将 现金 红利 按权 益登记日 除权 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3、 基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 基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上 一年度 亏损 后, 才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5、 基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6、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7、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 明基金净 收益、 基金收 益 分配对象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提 前 2 个工作 日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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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红利分配 时所发 生的银 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由 投 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资 者 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 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 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 计算 方法 ,依 照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有关 业务 规定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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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信 息披露 费用 ; 4、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销售服 务费(依据 基金 合同及 中 国证 监会 届时 有效 的相 关 规定 收取) ; 8、 银行汇 划费 用;


9、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年费率 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1.5%÷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付 的 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 末,按月支 付 ,由 基金管 理人向 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 等,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2.5‰的年费 率 计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支付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 末,按月支 付 , 由基金管 理人向 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月 前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第 68 页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 延。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中第 3-7 项费 用由 基金托 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规定,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额 列 入当 期费 用,从基 金财产 中 支付 。 3、 本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销售服务 费是指 基金管 理 人根据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及 届时有效 的相关 法律法 规 的规 定,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 计提的一定比例的费用, 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 销费用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费等 。 本基金销 售服务 费的收 取 ,将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由基金 管理人 选取适 当 的时 机 (但 应于 中国 证监 会发 布有关 收取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费用 的通 知后 ) , 至少 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 站上 公告 后正 式执 行。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的 年费 率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 (如 果前 述费 率标 准上限 高 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 费率标准上限的,取前述 费率上限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费率 标准上 限孰 低执 行) , 具体 费率水 平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 最新 的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或 基 金 管理人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的公告。本基金的销售 服务费用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的 比例不 低于 总额 的 25% ( 如果前 述比 例下 限低 于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相关 比例 下限 的, 取前述 比例 下限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比例 下限 孰高 执行) 。 本基金正 式收取 销售服 务 费后,在 通常情 况下, 本 基金的销 售服务 费按前 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年 费率 计算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N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N 为基金管理人根据证 监会的相关规 定、基金合同的约定、招 募说明书或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或基 金管理人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的公告确定的本基金 的销售服 务费年 费率 。 销售服 务费 自基 金管 理人 公告的 正式 收取 日起 , 每 日计算 ,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基金管理 人依据 基金合 同 及届时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 规公告收 取基金 销售服 务 费或 酌情降 低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的,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4、 转换费 : 在 条件 成熟, 允 许基金 转换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理 人将 另行 公告 基金 转换费 的费 率水 平、 计算 公式、 收取 方式 和使 用方 式。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第 69 页


财产的 损失 ; 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生 的费 用; 3、 基 金 合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 费、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4、 其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 得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协商一致 后,可 根据基 金 发展情况 调整基 金管理 费 率或 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 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或基金 销售费率等费,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 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 2 个工 作日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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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 2、 基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年 度的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计年 度按如 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生 效少 于3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会 计制度 ; 5、 本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 6、 基 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计核 算,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 书 面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行 审计 。 2、 会 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须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金 管理 人) 同意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在2 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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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包 括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人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按 照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 的规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 当在中国 证监会 规定时 间 内,将应 予披露 的基金 信 息通 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2、 对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 3、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4、 诋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 5、 登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或 者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 维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 本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基 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将 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 第 72 页


当将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金 产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内容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基 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2)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 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 活动 中的 权利 、义 务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2、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就基金 份 额发售的 具体事 宜编制 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并在 披 露招 募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3、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合 同生效的 次日在 指定报 刊 和网站上 登载基 金合同 生 效公 告。 4、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 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 回前,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至 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 或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半 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 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5、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合 同、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 披 露文件上 载明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 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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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 将年度 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完 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 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 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 式。 7、 临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予 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 重大事 件,是 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权 益或者基 金份额 的价格 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终止基 金合 同;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 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 过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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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 基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付 ; 24) 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6)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8、 澄清公 告 在基金合 同存续 期限内 , 任何公共 媒体中 出现的 或 者在市场 上流传 的消息 可 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 的事项, 应当依 法报国 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核 准 或者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本基金 托 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 履行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 10、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信 息。 11、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还 应当 遵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有 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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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建立 健全信 息披露 管 理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 管 理信 息披露 事务 。 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公 开 披露基金 信息, 应当符 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 基金信 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除依法在 指定报 刊和网 站 上披露信 息外, 还可以 根 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 并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 息出具 审 计报告、 法律意 见书的 专 业机 构,应 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合 同终 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 后,应 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发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以 供公 众查阅 、复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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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 价格因 受各种 因 素的影响 而引起 的波动 , 将对基金 资产产 生潜在风险 , 主要包 括: 1、 政策风 险 因国家宏 观政策 (如货 币 政策、财 政政策 、行业 政 策、地区 发展政 策等) 发 生变 化,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风 险。 目前国家 对个人 买卖基 金 差价收入 、基金 分红暂 不 征收所得 税,基 金投资 国 债的 利息收入也暂不征收所得 税;对企业和个人买卖基 金的交易暂不征收印花税 。如果这 些政策出现不利于基金投 资人的调整,将构成本基 金的政策风险。另外,如 果国家对 同业存款利率下调,会使 基金的现金投资部分的收 益减少,也是本基金面临 的政策风 险之一 。 2、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 化 ,各个行 业和证 券市场 的 收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 基 金投资 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而导致 风 险。 同时 , 经 济周 期影 响资 金 市场的 走势 , 给本 基金 的 固定收 益投 资带 来一 定的 风险。


3、 利率风 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 波动会 导 致证券市 场价格 和收益 率 的变动,及 影响 企业的 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和股 票,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再投资 风险 债券偿付 本息后 以及回 购 到期后的 再投资 获得的 收 益取决于 再投资 时的利 率 水平 和再投资的策略。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 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 入进行再 投资时 ,将 获得 较少 的收 益率。 5、 信用风 险 当基金持 有的债 券、票 据 的发行人 违约, 不按时 偿 付本金或 利息时 ,将直 接 导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产 生信 用风险 。 另 外, 回购 交易中 由 于融 资方 (正 回购 方) 违 约到 期无法 及时 支付 回购 利息 ,也将 会对 基金 资产 造成 损失。 6、 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司 的经营 状况受 多 种因素影 响,如 管理能 力 、财务状 况、市 场前景 、 行业 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 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 变化。基金可以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 分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但 不能完 全规 避。 (二) 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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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属 于开放 式基金 , 在基金的 开放日 ,本基 金 的管理人 都有义 务根据 本 招募 说明书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和赎回。由于我国证券市 场波动性大,在市场下跌 时经常出 现交易 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况 , 如果 在这 时出 现较 大数 额赎回 申请 , 则 基金 资产 变现困 难 , 基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三)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 理运作 过程中 , 管理人的 知识、 技能、 经 验、判断 等主观 因素会 影 响其 对相关 信息 和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四) 操作或技术风险 1) 技术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 如基金 在交 易时 所采 用的 电脑系 统可 能因 突发 性 事 件 或不可 抗原 因出 现故 障, 由此给 基金 投资 带来 风险 。 2) 因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 如基 金经 理违 反职 业操 守的道 德风 险, 以及 因 内 幕 交易、 欺诈 等行 为产 生的 违规风 险。 (五) 制度性风险 中国经济 体制、 政治体 制 的改革和 发展、 经济结 构 的调整、 对外开 放的日 益 加强 等制度 性变 迁, 带来 特定 的市场 风险 ,如 : 1) 政府的 宏观 经济 政策 的指 引和向 导作 用; 2) 行业、 企业 发展 受宏 观政 策、产 业政 策的 制约 ; 3) 行业发 展的 明显 的周 期性 。 (六) 新兴证券市场风险 中国作 为新 兴证 券市 场, 具有以 下新 兴市 场所 共有 的风险 : 1) 流 动 性风 险: 总市 值、 交易 量 等相 对较 小, 市场 深度 相 对较 弱, 证券 市场的流 动性相 对不 足; 2) 规避风 险难 度较 大: 投资 工具单 一, 缺乏 对冲 、 衍 生品种 等避 险工 具, 在 市 场 下跌时 ,规 避风 险的 操作 空间有 限; 3) 上市公 司的 公司 治理 结构 有待进 一步 完善; 4) 统计数 据、 财务 数据 、信 息披露 的可 信度 有待 进一 步提高 。 (七) 投资理念实施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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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基金 的 股票 投资 策略 主要 基 于股 息回 报进 行选 股, 所 选出 股 票的业 绩表现不 一定能 持续 领先 于市 场平 均水平 ,存在 投资 风格 风险 。 2) 企业盈 利及 分红 风险 。 企 业增长 具有 周期 性, 所投 资的股 票可 能出 现增 长 高 潮 或增长 低潮 的情 况。 在企 业盈利 萎缩 时, 也可 能同 时影响 企业 的现 金流 及 分 红 政策。 (八) 其他风险 战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 抗 力因素的 出现, 将会严 重 影响证券 市场的 运行, 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金融市场 危机、 行业竞 争 、代理商 违约、 托管行 、 基金托管 人违 约等 超 出基金 管 理人自 身直 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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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基金合 同的终止与基金财 产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 在6 个 月内 没有 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金托 管人承 接的 ; 3、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 4、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 金 清 算。 2、 基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 现;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7)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三) 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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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四) 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在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并 由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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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基金合 同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 务 1、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 金; 2)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 金财产 ;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 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 额; 5)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 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 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 换基 金销售机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相 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构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费 用;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1)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2) 在 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 调整 开放 式基 金业务规 则 , 决定 和调 整除 托管 费率 和 调高 管理 费率 之外 的基 金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方 式;


13) 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 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4)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5) 以 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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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选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7)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配 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4)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如 认为 基金 销售 机 构 违反 《基 金合 同》 、基 金销售 与服 务代 理协 议及 国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 管 部 门,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5) 建 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 合 《基金 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 向 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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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7) 确 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 开 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 条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 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 托 管人追 偿; 22) 当 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第 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但因 第三 方过错 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而 基金 管理 人首 先承 担了责 任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 追 偿 ;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 管 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金募 集 期 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 基 金认购 人; 25)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26)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和基 金合 同约定的 其他 义 务。 2、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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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 其 他 收入;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 同 》 及 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应呈 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和 深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银行 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负责基 金投资 债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 的清 算; 7) 提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8)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 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的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 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 保 证其 托管的 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 托管 的不 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 资金 划拨 、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 立 ;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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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 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金管 理 人 有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行为 , 还 应 当说明 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适 当的措 施; 11) 按有关 规定 ,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上 ; 12)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款项; 15) 按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17)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 基 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22)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和基 金合 同约定的 其他 义 务。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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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事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 提 起诉讼 ;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 2)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 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4) 不从事 任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 《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处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 6)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和基 金合 同约定的 其他 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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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授 权代表 共 同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授 权代表 共 同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1、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 2)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基 金类 别; 7)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8)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9) 对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 10)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10 %以 上( 含 10 %)基 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2)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事项 。 (2)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2) 法律法 规允 许增 加的 基金 费用的 收取 ; 3) 在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范 围内调 低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4)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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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6) 除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2、 会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2)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3)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由基 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 (4)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5)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权 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 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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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40 天 ,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2) 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 3)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4)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达 时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 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 人 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 表决方 式 , 并 在会 议通 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召 开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定 ,但更 换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必须 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 开。 (1) 现场开 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 席,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 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 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程 : 1) 亲 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2) 经 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 在 权利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含50%) 。 (2) 通 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 决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 在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 通讯开 会 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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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提 示性 公告 ; 2)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 决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50%(含 50% ) ; 4) 上 述第 3)项 中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5) 会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 的 相反证据 证明, 否则提 交 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 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5、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的重 大事项 , 如《基金 合同》 的重大 修 改、 决定终 止 《 基金 合 同》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法 律 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 他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 日 基金 总份额 10% (含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 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 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临时提 案,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日 至少 35 天前 提 交召集 人 并由 召集 人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 集人发出 召集会 议的通 知 后,对原 有提案 的修改 应 当在 第 91 页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日30 天前 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 的临 时提 案进行 审核, 符合条 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30 天前 公告 。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行 审核: 1) 关 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提 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 系, 并且 不超 出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 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2)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 如 将提 案进行分 拆 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但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要求 的除 外。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下 列 第七条 规 定程序 确定和 公 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的 代表 , 在 基金 管理 人 授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 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 产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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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公 告会议通 知时应 当同时 公 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 决 截止 日期 后2 个工 作日 内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 在公 证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 通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 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三 分之 二以上 (含 三 分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 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 的 相反证据 证明, 提交符 合 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 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 并 列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开 审 议、 逐项表 决。 7、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由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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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 果 有怀 疑, 可以 在宣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人 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证,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 人 授权的两 名监督 员在基 金 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自中国 证监会 依法核 准 或者出具 无异议 意见之 日 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当 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决议 。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 1、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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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 及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的 民事 活动 。 (4)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 现;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 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7)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5、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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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 产 清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6、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 人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产生 的或与 《 基金合同 》有关 的一切 争 议, 如经友 好协 商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 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在 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约 束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可印 制 成册,供投资 者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 公场所 和营 业场所 查阅 ; 投资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 印件, 但内 容应以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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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托管协 议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 城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成立时 间:2004 年8 月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93 号 注册资 本: 壹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围 :一、 基金管 理 业务;二 、发起 和设立 基 金;三、 在证监 会批准 ( 如果 需要获 得该 等批 准) 前提 下,从 事其 他中 国法 律许 可及股 东在 股东 会上 同意 的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高爽 秋 2、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 文号:国 务院《 关于中 国 人民银行 专门行 使中央 银 行职 能的决 定》 (国 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 民币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 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销售业 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 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 第 97 页


算 业 务 (银 证转 账) ; 保 险代 理 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 贷款 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 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 金、企业 年金托 管业 务; 企业 年金 受托管 理服 务; 年金 账户 管理服 务; 开放 式基 金的 注册登 记 、 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贷款承诺;企业、个 人财务顾 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 及进口代 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 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 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 卡业务; 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 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1)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 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具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 具,包括 国内依 法发行 上 市的股票 、各类 有价债券以 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具有稳定和良 好分红能 力的国内优质企业的股票 ,能够提供固定收益、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国债、企 业债、可 转债等,以及其他固定收 益产品。该部分股票和固 定收益产品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80% 。 本基金不 得投资 于相关 法 律、法规 、部门 规章及 《 基金合同 》禁止 投资的 投 资工 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1) 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本基 金的 投资 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股 票 资产 投资 比例为 30-90% , 债券 资产 比例为 0-65%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类资 产比 例最 低 不低于 5% 。 基金托管 人对上 述投资 资 产配置比 例的监 督与检 查 自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满六 个月开 始。 2)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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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② 本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共同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得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③ 本基金 投资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产生 的权 证, 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的 总金 额, 不 超 过 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的 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其它 权证 的投 资比 例 ,遵从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相关规 定; ④ 本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⑤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和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⑥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的,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 基金不 受上 述限 制。 3) 法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调整期 限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 公司合并 或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原 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 比例 ,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在10 个交易 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规 定的 投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4)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除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外 ,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投 融 资比例的 监督和 检查自 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3) 从事可能 使基 金承担 无限 责任的 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国 务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 股 票或债 券; 6) 买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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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活 动; 8)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 为 。 对上述 事项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 限制进 行监 督。 根据法律 法规有 关基金 禁 止从事的 关联交 易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 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 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 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 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 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 及时更新 该名单 。名 单变 更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 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 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 程,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与关 联交易 名单中 列 示的关联 方进行 法律法 规 禁止 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 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 措施阻止 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 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 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 管人无法 阻止该 关联 交易 的发 生, 只能进 行结 算, 同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基金托 管人 依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控 制进 行监督 。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 规及行 业 标准的银 行间市 场交易 对 手的 名单, 并按 照审 慎的 风险 控 制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 该 名单 。基 金管 理人 应定 期或不 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 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 银行间市 场交易 对手 时须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 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 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果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与 不在名 单内的 银 行间市场 交易对 手进行 交 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 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 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 第 100 页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生 此种 情形 时, 托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交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 约定 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 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 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基金管 理人 与交 易对 手重 新确定 交易 方式 , 经 提醒 后 仍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3)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 中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 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 致 后 ,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 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在 与核心 交易 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手 进行 交易 时, 如 基 金 管理人 未按 照本 协议 约定 的风险 控制 原则 和流 程, 或未按 照交 易对 手名 单 或 该 名单中 约定 各交 易对手 所适 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进 行交 易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信风 险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 了上 述监 督流 程, 则对 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险 引起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选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的 信 用风险主 要包括 存款银 行 的信用等 级、存 款银行 的 支付 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 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 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 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 款银行以 外的银 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 款银行 信用风 险而 造成 的损 失 时,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 偿, 之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在运作 过程 中遵 循上 述监 督流程 ,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 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 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 当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银 行名 单进 行调 整。 2、 基 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 收 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 监 督 和核查 。 3、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及其 他运 作违 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基 金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 基 金 第 101 页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 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 查,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 正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 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 资者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 金 合同》 约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 已经生 效 的投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和 核查,必 须在规 定时间 内 答复 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 立 即报告中 国证监 会,同 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由 , 拒绝、阻 挠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本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 权 ,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 核 查,核查 事项包 括但不 限 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 人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 对基金财 产实行 分账管 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 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 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 因此所遭 第 102 页


受的损 失。 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 人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 立 即报告中 国证监 会和银 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 基 金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限 于:提 交相关 资 料以 供 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 人无正 当理由 , 拒绝、阻 挠基金 管理人 根 据本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 权 ,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财产保管 1、 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当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产 。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4)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 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托 管人处 的,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2、 募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内 销售机 构按销 售 与服务代 理协议 的约定 , 将认购资 金划入 基金管 理 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设的中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 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 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集 第 103 页


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文 件。 若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 条 件,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 定 办理 退款事 宜。 3、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 的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开 设 资产托管 专户, 保管基 金 的银 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 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 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 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 理由基金 托管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均 需通 过该资 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资产托管 专户的 开立和 使 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 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资产托 管专户 的管 理应符 合《银 行账户 管理 办法》 、 《现金 管理条 例》 、 《 中国 人民 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 《关于大额 现金支付管理 的通知》 、 《支付 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 他规定 。 4、 基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 和本基金 联名的 方式在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公 司 上海 分公司/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 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 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 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5、 债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 理人负责 以基金 的名义 申 请并取得 进入全 国银行 间 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 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 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金 的清 算。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 签 订全国银 行间国 债市场 回 购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其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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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之 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符 合 法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 按有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7、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 证券由基 金托管 人存放 于 托管银行 的保管 库;其 中 实物 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 分公 司或 票据营 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物 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 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 对托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8、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署 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 达、挂 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 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15 年以 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 核算 1、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 产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指计 算 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 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4 位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 基金管理 人应 每工作 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 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 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基 金 会计核算 的义务 由基金 管 理人承担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 第 105 页


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 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 布。 2、 基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值对 象 基金的 估值 对象 为基 金所 拥有的 股票 、债 券、 权证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等资 产。 (2) 估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市流通 的有 价证 券的 估值 A、 上市 流通 的股 票,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B、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流 通 的债券 ,按 如下 估值 方式 处理: 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按最 近交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C、已 上市 流通 的权 证,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处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 券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A、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增 发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B、 首次 公开 发行 的股 票,按 成 本估 值; C、 未上 市的 债券 按成 本估值 。 D、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权证 或者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权 证, 例如 权证 发行 至上 市 日之 间、权 证停 牌日 等情 况, 可应 用B-S 模型 等估 值技 术确定 其公 允价 值。 3)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按成 本估值 。 4) 配股权 证, 从配 股除 权日 起到配 股确 认日 止, 如果 收盘价 高于 配股 价, 按 收 盘 价高于 配股 价的 差额 估值 。收盘 价等 于或 低于 配股 价,则 估值 为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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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债券利 息收 入、 存款 利息 收入、 买入 返售 证券 收入 等固定 收益 的确 认采 用 权 责 发生制 原则 。 6)


股 利收 入的 确认 采用 权责发 生 制原 则。 7)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如采用 本项第 1) -6 )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 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管 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如: 银行 间债 券估 值 如 遇 特 殊 情况,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综合 考虑 成本 价、 收益 率曲 线等 因素确 定的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应及 时改 正,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对基金 或基 金持有 人造 成损 害 的, 按 各自 应承担的责 任对基 金或 基金 持有 人进 行赔偿 。 法 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 事项,按 国家最新 规 定估值 。 3、 估值差 错处 理 因 基金估 值错误给 投资者造 成损失 的应先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基金管 理人对不 应 由其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人 追偿 。 当 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已 由基金 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 公 告的, 由此 造成 的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赔 偿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 由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各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由 于一方 当事人提 供的信息 错误, 另一方当 事人在采 取了必 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 不 能 发 现该 错误, 进而 导致基 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 造成 投 资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以及 由此造 成以 后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引 起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 于证券 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由于 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第 107 页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 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与基金托 管人的计 算结果 不一致时 ,相关各 方 应本着 勤勉 尽责 的态 度重 新计算 核对 ,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果 为准 对外 公布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顺 延错误 而引 起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偿 责任 ,基 金托 管人 不负赔 偿责 任。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保 管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须 分别妥 善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包 括基金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益 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由基金 的注册 登记人编 制,由基 金的注 册登记人 和基金管 理 人共同 保管 。保 管方 式可 以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管 期限 为永 久保 存。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向基金 托管人 提交下列 日期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 括持 有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其中 每年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 金托管 人以电子 版形式妥 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并 定期刻成 光盘备份 , 保 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若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由于自 身原因无 法妥善保 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应 按有关 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各方 当事人同 意,因本 协议而 产生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的 一切争议 ,除经友 好 协商可 以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 裁, 仲 裁的 地点 在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 相关 各方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第 108 页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 议 处理 期间, 相关 各方当 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继续忠 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 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 1、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进 行 变更。 变更 后的 托管协 议 , 其 内 容不 得与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生效 。 2、 基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或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托 管人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依法 被宣 告破 产或 有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产 ; (3) 基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依法 被宣 告破 产或 有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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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 。以下 是主要的 服务内容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 寄送 1、基金 投资 者账 单: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 起,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制的 服务 形式 提供 基金对 账单 服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在电 子对 账单 、 短信 对账 单以 及纸 质对 账单三 种形 式的对 账单 中选 择一 种,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选择 发送 。 电子对 账单 每月 1 日发 送,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按 月 度、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发送。 短信 对账 单每 月1 日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按 月度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发 送。 纸质 对账 单每 半年结 束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寄出 ,数 据截 至寄送 周期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按 半年 度发 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定制:1 ) 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8-5566 语音自助修改或转人工服务)定制;2 )登录基金管理人官网 (www.bocim.com ) 点击 “基 金 账号 查询” 按钮, 进入" 账户 信息 修改" 栏 目进行 自 助定 制;3 )发送电 子邮件至基 金管理人客户 服务邮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在邮 件中注 明开 户证 件号 码、 姓名、 持有 基金 名称 及持 有金额 或份 额、E-mail 地址 、 手机 号 码 、定 制对 账单形 式( 电子 对账 单、 短信对 账单 、纸 质对 账单 ) 、 寄送 周期(月 度、 季 度、半 年度 、年 度)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2、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 定期定 额投资服务 通 过定期 定额投资 服务计划 ,投资 者可以通 过固定的 渠道, 定期定额 申购基金 份 额。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三) 网上交易服务 投 资者可 通过销售 机构网站 办理申 购、赎回 等交易及 进行信 息查询。 投资者也 可 第 110 页


通过基 金管理 人网 上直销 平台( 网址:www.bocim.com )办 理开户 、认 购、申 购、赎 回 等业务 。投 资者 在选 用网 上交易 服务 之前 ,请 向相 关机构 咨询 。 (四) 信息定制服务 投 资者可 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 网站、 客户服务 中心提交 信息定 制申请, 基金管理 人 通过电 子邮 件、 手机 短信 、传真 等定 期为 客户 发送 所定制 的信 息。 可定 制的 信息包 括: 基 金 份额 净值、 每笔 交易确 认、 每月 账户 信息、 公司 旗 下基 金定 期刊 物等。 业 务 开通 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五)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 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供 全 天24 小时 基金 净 值信息 、 账户 交易 情况 、 基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业务开 通的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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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 其他事 项 (一) 基金专用 交易业务单 元/交 易单元 1、选择 使用 基金 专用 交易业 务 单元/ 交易 单元 的 证券经 营 机构 的选 择标 准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证券 经营机 构, 选用 其专 用交 易业务 单元/交易 单元 供本基 金 证券买 卖专 用, 选择 标准 为: (1) 实 力雄 厚, 信誉 良好, 注 册资 本不 少于 3 亿元 人民币 ; (2) 财务 状况 良好 ,各 项 财务指 标显 示公 司经 营状 况稳定 ; (3) 经营 行为 规范 ,最 近 一年未 因发 生重 大违 规行 为而受 到中 国证 监会 处罚 ; (4) 内 部管 理规 范、 严 格, 具备 健全 的内 控制 度, 并 能 满足 基金 运作 高度 保密 的 要求; (5) 具 备基 金运 作所 需的 高效、 安全 的通 讯条件 , 交易设 施符 合代 理本 基金 进行 证券交 易的 需要 ,并 能为 本基金 提供 全面 的信 息服 务; (6) 研究 实力 较强 , 有固定 的 研究 机构 和专 门的 研究 人 员, 能及 时 为本 基金提 供 高 质 量的 咨询 服务, 包括宏 观 经济 报告、 行业 报告、 市场 走向 分析、 个股 分析 报 告及 其 他专门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以上 标准 进行考 察后 确定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选择 。 2、交易 业务 单元/交易 单元 租 用期 限及 更换 方式 交易业 务单 元/ 交易 单元 的 使用期 限遵 循基 金管 理人 与证券 经营 机构 的协 议约 定。 使用期 届满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各 证券 经营 机构 所提供 的各 类研 究报 告和 信息资 讯进 行综合 评价 ,包 括: (1) 提 供的 研究 报告 质量和 数 量; (2) 研 究报 告被 基金 采纳的 情 况; (3) 因采 纳其 报告 而为 基 金运作 带来 的直 接效 益和 间接效 益; (4) 因 采纳 其报 告而 为基金 运 作避 免或 减少 的损 失; (5)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课 题,证 券经 营机 构提 供的 研究论 文质 量; (6) 开 放证 券经 营机 构资料 库 的情 况; (7) 其 他可 评价 的量 化标准 。 根 据上述 综合评价 的结果进 行排名 。在这一 过程中, 管理人 不但对已 使用交易 业 务 单元/交易 单元 的 证券经营 机构 进行 排名, 同时 亦关 注并 接受 其他证 券经营 机构 的研 第 112 页


究报告 和信 息资 讯, 为使 用期届 满后 的交易 业务 单元/交易 单元 更换 作准 备。 若 证券经 营机构所 提供的研 究报告 及其他信 息服务不 符合要 求,基金 管理人有 权 提前终 止租 用其 交易 业务 单元/ 交易 单元 。 3、交易 业务 单元/交易 单元 运作 方式 根 据中国 证监会《 关于加强 证券投 资基金监 管有关问 题的通 知》中关 于“每只 基 金通过 任何 一家 证券 经营 机构买 卖证 券的 年成 交量 , 不超 过该 基金 买卖 证券 年总成 交量 的 30% ”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将 结合 各证 券经 营机 构提供 研究 报告 及信 息服 务的质 量, 分配基 金在 各席 位买 卖证 券的交 易量 。 4、其他 事宜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年 度报告 中将 所选 择的 证券 经营 机 构的有 关情 况、 基金 通过 该证券 经营 机构 买卖 证券 的成交 量、 支付 的佣 金等 予以披 露,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二) 相关基金公告 1. 2013 年 10 月 22 日本 基金管 理 人刊 登 《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2. 2013 年 10 月 25 日 本 基金管 理 人刊 登《 中银 收益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第 3 季 度报告 》 3. 2013 年 11 月 14 日本 基金管 理 人刊 登 《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增 加南 洋商 业银行 为旗下 部分 基金 销售 机构 并参加 南洋 商业 银行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4. 2013 年 11 月 25 日本 基金管 理 人刊 登 《 中银 收益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 5. 2013 年 11 月 25 日本 基金管 理 人刊 登 《中银 收益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摘要(2013 年第 2 号) 》 6. 2013 年 12 月 2 日本 基金管 理 人刊 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新增 交通 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直 销账 户的 公告 》 7. 2013 年 12 月 30 日本 基金管 理 人刊 登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中国工 商银 行基 金定 期定 额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8. 2014 年 1 月 14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银 收益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分红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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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014 年 1 月 21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收 益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2013 年第 4 季度 报告》 10. 2014 年 1 月 22 日本 基金管 理 人刊 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投 资 北纬通 信(002148)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的 公告 》 11. 2014 年 1 月 23 日本 基金管 理 人刊 登《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网上 直销 平台开 通 一户多 卡功 能的 公告 》 12. 2014 年 1 月 23 日本 基金管 理 人刊 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投 资 益佰制 药(600594)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的 公告 》 13. 2014 年 1 月 24 日本 基金管 理 人刊 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估 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14. 2014 年 1 月 29 日本 基金管 理 人刊 登《 中 银收 益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变更 公 告》 15. 2014 年 2 月 17 日本 基金管 理 人刊 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提请 投资 者及时 更 新已过 期身 份证 件或 身份 证明文 件的 公告 》 16. 2014 年 3 月 27 日本 基金管 理 人刊 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 旗下 公募基 金 对账单 服务 形式 的公 告》 17. 2014 年 3 月 28 日本 基金 管理 人 刊登 《中 银收 益混 合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 年度 报告 》 18. 2014 年 3 月 2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收 益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2013 年 年 度报告 摘要》 19. 2014 年 3 月 31 日本 基金管 理 人刊 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继 续 参加中 国工 商银 行网 银申 购业务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 2014 年 4 月 1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估值方 法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 投资者 可通 过《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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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 招募说 明书在编 制完成后 ,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站、 指定信 息披露报 纸公布, 投 资者可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查阅, 也可 到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支付 工本 费后 , 在 合理的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保证文 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 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者 按 上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 件或 其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证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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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 备查文 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 金募 集的文件 (二) 《中银收 益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银收益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关于申请募集中银收 益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法律 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 批件 、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 批件 、营业执照 以 上各项 文件存放 于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投 资人可 到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 所在 地,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