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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盛世精选(519127)

浦银盛世精选: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浦 银 安盛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浦 银安 盛盛 世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浦银安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信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 一 四年五 月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重 要提 示 基金募集申请 注册文件名称: 《关于核准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 〕475 号) 注册日期:2014 年5 月12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 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 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 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99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9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1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2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23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浦银安 盛盛世 精选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以 下简称 “本招募 说明书 ” )由 浦银安盛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依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 治理准 则(试 行)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以及 《 浦银 安盛盛世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 管人: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 浦银 安盛盛 世精选 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浦银安 盛盛世 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指《 浦银安盛 盛世精 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浦 银安盛 盛世精 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2012 年 6 月 19 日《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3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 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4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浦银安盛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5 43、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1、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概 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成立时间:2007 年8 月5 日 法定代表人:姜明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上 海浦东 发 展银行( 以下 简称“ 浦 发银行” )持有 51%的 股权; 法国安盛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以 下简称 “安盛 投资” ) 持有 39% 的股 权;上海盛 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盛融” )持有 10%的股权。 电话: (021)23212888 传真: (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 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莹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姜明生先生, 董事长, 本科学历。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业务 一部副总经理; 招商银行总行信托投资部副总经理;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 招商银行 广州分 行副行 长(主持 工作) ;招商 银行总行 公司银 行部总 经理;招商 银行上海 分行党 委书记 、副行长 (主持 工作) ;招商银 行上海 分行党 委书记、行 长。2007 年 4 月加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任总行党委委员。2007 年 9 月起任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副行长,2007 年 10 月至 2013 年 3 月兼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自2009 年11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长。 Bruno Guilloton 先 生 ,副董 事长 ,法国 国籍,毕业 于国 立巴黎 工艺 技术学 院。 于1999 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 (巴黎) 公司, 担任股票部门主管。2000 年至 2002 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2002 年,任职安盛罗森 堡公司和 安盛投 资管理 公司的亚 洲区域 董事。2005 年起, 担任安 盛 投资管理公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7 司内部审计全球主管。现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股东代表。自 2009 年 3 月起 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林道峰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1985 年 8 月参加工作, 1994 年 3 月调入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任杭州分行计划信贷部 负责人,2000 年 3 月起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2008 年 3 月至 2013 年 9 月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财 务会计部总经理。自 2012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刘长江先生, 董事。1998 年至2003 年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副 处长、处长,2003 年至 2005 年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2005 年至2008 年担任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期 货结算 部总经 理,2008 年 起担任 上 海浦东发 展银行 总行公 司及投资 银 行总部副总经理,2008 年至 2012 年 11 月兼 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 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 自2011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章曦先生, 董事, 经济 学博士, 高级经济师。 现任上海国盛 (集团) 有限公 司副总裁、 党委委员 。 章曦先生曾历任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总 经理,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法务室主任、 董事会秘书、 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自 2010 年 1 月起兼 任本公司董事。 廖正旭先生, 董事 , 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 现任安 盛罗森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高级研究主任 。自 2012 年 3 月 起兼任本公 司董事。 郁蓓华女士, 董事, 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年 7 月起,在 招商银 行上海分行工作, 历任银行职员、 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 会计部总经理、 计财部总经理,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招商银行 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 自 2012 年7 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自 2013 年3 月起兼 任本公司董事。 王家祥女士, 独立董事。1980 年至1985 年担任上海侨办华建公司投资项目 部项目经理,1985 年至 1989 年担任上海外办国际交流服务有限公司综合部副经 理,1989 年至1991 年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部副经理,1991 年至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8 2000 年担任正信银行有限公司 (原正大财务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 2000 年至 2002 年担任上海实业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2 年至2006 年担任上海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顾问。自2011 年3 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谢百三先 生, 独立董 事 。北京大 学经 济系硕 士 研究生毕 业,1988 年 起担任 清华大学 经济管 理学院 副教授,1990 年起 担 任复旦大 学管理 学院教 授、博士生 导师,现同时担任复旦大学金融与 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自 2012 年 7 月起兼 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 年 4 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 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 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 年1 月至 2011 年9 月, 担任基德律师事 务所全球合伙人。2011 年11 月起至今, 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自2013 年2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黄跃民先生, 监事长, 华东师范大学世界现代史专业硕士研究生, 现任上海 盛融投资有限公司总裁。自 2007 年8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Simon Lopez 先 生,澳 大利亚/英国 国籍 。澳 大利亚 莫纳什 大学 法学 学士、 文学学士。2003 年8 月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公司 (英国伦敦) , 历任固 定收益产品 专家、固定收益产品经理、基金会计师和组合控制。2008 年 6 月至今担任安盛 投资管理公司(英国伦敦)首席运营官。自 2013 年2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俊先生, 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2001 年7 月至2003 年6 月, 任国泰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2003 年7 月至2007 年9 月, 任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 研究部主管。2007 年10 月至今, 任浦银安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2010 年 12 月 10 日起兼任 浦银安盛沪深 300 增强型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5 月 14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 面400 指数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朱敏奕女士, 本科学历。2000 年至2007 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2007 年 4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市 场策划经理,现任本公司市场策划部经理。自 2013 年 3 月起,兼 任本公司职工 监事。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9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女士 ,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年 7 月起,在招商银 行上海 分行工作, 历任银行职员、 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 总经理、 计财部总经理,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招商银行信用卡 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年 7 月 23 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 年 3 月起, 兼任本公司董事。 李宏宇先生,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1997 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 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事联行结算、 产品开发以及基 金研究和投资工作。2007 年 3 月起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市 场营销部 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 2012 年 5 月 2 日起,担任本公 司副总经理 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喻庆先生,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 中国 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 高级经理; 光大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 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 年 8 月起,担任本公 司督察长。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褚艳辉先生, 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硕士。2004 年8 月至2008 年4 月间曾 在 上海信息中心担任宏观经济、 政策研究员。2008 年5 月到2010 年9 月在 爱建证 券公司担任制造与消费大类行业高级研究员, 后在上海汽车财务公司 短暂 担任投 资经理助理 之职。2011 年 4 月起加盟本公司 担任高级行业研究员。2012 年 2 月 起,担任本公司股票基金经理助理。褚艳辉拥有 9 年证券从业经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并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黄列先生,本公司研究部总监。 陈士俊先生, 本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 公司旗下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以及浦 银安盛中 证锐联 基本 面 400 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经理 并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10 吴勇先生, 本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监, 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 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薛铮先生,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公司旗下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蒋建伟先生,本公司旗下浦银 安盛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顾佳女士,本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经理。





督察长、其他基金经理及基金经理助理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的 职责 (一)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 理人的 承诺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11 (一)本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现行 有效的 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 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 止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 规、规 章、 《 基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 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三)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 证券交 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等手 段操纵 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12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 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 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 和化解 经营风 险,提高 经营管 理效益 ,确保经 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 基金管 理人成 为一个决 策科学 、经营 规范、管 理高效 、运作 安全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13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 为此, 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 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 首先, 从 “硬控制” 来看,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原则, 设置了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 各部门有明 确的岗位 设置和授 权分工 ,操作 相互独立 。其次 ,基金 管理人更 注重“ 软控制 ”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 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加强全体 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 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 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 层、 风险控制委员会、 合规风控部的风险管理; 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 会层面对公 司的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 内部审计。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 通过各种预防性的、 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 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 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 分 别核算; 严格岗位分离,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明确授权控制; 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 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 以确保识 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 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 合规风控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 并协助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14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 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 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 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 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包括基 金管理 人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 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 部控制 手段和 方法,建 立合理 的内部 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 性原则 :各机 构、部门 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基金 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 效益原 则:基 金管理人 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管理 方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 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 健全、 合理的 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 “决策系统” 、 “执行 系统” 、 “监督系统” 三个方面。 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 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 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基 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 执行系统进行全程、 动态的监控, 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 ——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15 2、董事 会专 门委员 会 及督察长 、内 部审计 —— 根据董 事会 的授权 对 基金管 理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合规 风控 部 —— 根 据总经理 及督 察长的 安 排,对基 金管 理人的 经 营活动 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 (五)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 自律和 部门主 管的监控 。所有 员工上 岗前必须 经过岗 位培训 ,签署 自律承诺书, 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 保证良 好的职业操守; 保证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等。 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 围之内, 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 监督和控制, 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 法律、 法规、 监管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 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 层的控 制。管 理层采取 各种控 制措施 ,管理和 监督各 个部门 和各项 业务进行, 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 管理层对内部控 制制度的有 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 会及其 专门委 员会的监 控和指 导。所 有员工应 自觉接 受并配 合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 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 议应予采纳,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 负最终责任。 4、督察 长、合 规风控 部负责对 基金管 理人内 部控制和 风险控 制的充 分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 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 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 《公 司章程 》 —— 指 经股东会 批准的 《公司 章程》 , 是基金 管理人 制定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 内部控制大纲 ——是对 《公司章程》 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 基本 管理制 度 ——是基金 管理 人在经 营管理宏 观方 面进行 内 部控制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16 的制度依据。 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固有资金投 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 纪律程 序和危机处理计划等; 4、部门 规章 制度以 及 业务流程 —— 部 门规章 制度以及 业务 流程是 在 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 的具体说明。 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管理、 监督的需要, 同时也是避免工 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 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 进行拟订、 修改, 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 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维持、 完善、 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完备,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17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的 基本 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信银行 ” )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010-65558812 传真:010-65550832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 金融债券; 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 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601998.SH 、0998.HK)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 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 融资的商业银行, 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 伴随中国 经济的快速发展, 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 于 2005 年 8 月,正式更 名“中信银行” 。2006 年 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 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 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同年, 成功引进 战略投资者, 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 (BBVA ) 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18 关系。2007 年4 月27 日, 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 市。2009 年, 中信银行 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简称: 中信国金) 70.32% 股权。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 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 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 , 中 信 银 行 通 过 了 美 国 SAS70 内部 控 制 审 订 并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SAS70 审订报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朱小黄先生,中信银行行长,高级经济师,并获中国政府特殊津贴。1982 年湖北财 经学院 基建财 务与信用 专业大 学本科 毕业,1985 年北京 大 学经济法专 业专科毕 业,2006 年 中山大学 世界经 济专业 博士毕业 。曾任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副行长兼首席风险官。 现任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中国中信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银行党委书记及行长 。 曹国强先生, 中信银行副行长, 分管托管业务。 曾担任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 计划资金处副处长, 招商银行深圳管理部计划资金部总经理, 招商银行总行计划 资金部总经理,中信银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中信银行行长助理。 刘勇先生 ,中 信银行 托 管中心总 经理 。男,1965 年出生 ,中 共党员 ,硕士 研究生。 曾任中信银行贸易结算部副总经理,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总 经理, 中信银行国际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兼风险主管, 中信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7 年 6 月至今,任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 理,负责全行托管业务。 三、 基 金托 管业务 经营 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 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3 年12 月31 日 ,中信银行已托管31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 公司资产 管理产 品、信 托产品、 企业年 金、股 权基金、QDII 等其 他 托管资产, 总托管规模逾2 万亿元人民币。 四、 基 金托 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19 1、内部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 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 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 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 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 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 中信银行严格按照 《基金法》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控制和防 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中 信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和 《 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 则》 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 中信银行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 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 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 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 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 的 内 部 控 制 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方 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20 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 其 他事 项 最近一年内中信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21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电话: (021)23212899 传真: (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 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莹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客服电话:400-8828-999;( 021)33079999 (二)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22 (3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服务热线: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服务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服务热线: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服务热线: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23 服务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0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 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1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服务热线: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2、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代销机 构见《发 售公告 》 。本 基金募集 结束前 获得基 金代销资 格的上 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 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和 《基金合 同》 等 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24 联系人: 刘少君 电话: (010)59378919 传真: (010)59378907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580 号南证大厦 45-46 层 负责人:倪俊骥 电话: 021-52341668 传真: 021-6267696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师:宣伟华、 丁媛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和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 魏佳亮 五 、其 他服务 机构 及委托 办理 业务的 有关 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 成。 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 括机房工程系统、 网络集成系统, 这些系统在 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 责, 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 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 下的技术支持。 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子系统、 直销系 统、 资金清算系统、 投资交易系统、 估值核算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 呼叫中心系 统、 外服系统、 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 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采购专 业系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 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 进行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 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 升 级后的系统也均是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25 系统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 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 但与系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 合同, 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 除上述情况外, 公司未委 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 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开发、 维护事项。 另外, 本公 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 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26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4〕475 号文注册募集。 一、 基 金类 型、运 作方 式和存 续期 限 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 基 金的 募集期 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募集时间详见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 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 基金募集期若经延长, 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 限。 三、 基 金份 额的发 售时 间、发 售方 式、发 售对 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 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四、 基 金份 额认购 原则 及持有 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 投资者 在基金 募集期内 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请一 经受理 不得撤销。 3、本基 金在场 外代销 网点、电 子直销 渠道认 购以金额 申请, 单笔最 低认购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27 金额为 1,000 元(含认 购费) , 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 1,000 元,累计 认购金额不 设上限。在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 万元(含 认购费) ,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累计认购 金额不设上限。 本基金场内每笔最低 认购金额为1,000 元, 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 1,000 元, 同时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4、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市场情况 ,调整 认购的 数额限 制, 并最迟于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予以公告。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 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 准。 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 最终确认情况。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五、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认购 价格 、认购 费用 及计算 公式 (一)初始面值及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 元/份。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具体认购 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300 万 0.8% 300 万元≤M〈500 万元 0.2% 500 万≤M 每笔交易 1,000 元 注:M 为认购金额 投资人重复认购, 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28 本金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有效 认购资金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 + 利息折算份额 1、场外 认购份 额的计 算保留到 小数点 后两位 ,小数点 两位以 后的部 分四舍 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 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返回投资者。 2、上述 场外认 购利息 折算的基 金份额 精确到 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 两位以 后的部分截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承担, 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 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 确到整数位, 小数点后部分截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承担, 其中有效认 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 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 如 果认购期内认购利息为 5.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 -9,881.42=118.58 元 本金认购份额=9,881.42/1.00=9,881.42 份 场外利息折算份额=5.5/1.00=5.5 份 场内利息折算份额=5.00/1.00= 5.00 份 场外认购份额=9,881.42+5.5=9,886.92 份 场内认购份额=9,881.00+5.00=9,886.00 份 即如果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通过场外认购可得到 9886.92 份 基金份额;通过场内认购可得到 9886.00 份基 金份额,其余 0.42 份 对应的金额 将返还给投资者。 六、 募 集期 利息的 处理 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 基 金募 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项账 户, 在基金 募集 行为结 束前 ,任何 人 不得 动用。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29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 金备 案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 人不得 动用。 《基金合 同》生 效时, 认购款项 在募集 期内产 生的利息将 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二、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 金存 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量 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30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 购和 赎回场 所 场内申购与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 位(具体 名单见 本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场外 申购与赎 回场所 包括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份额发售公 告)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情况变 更或增 减代销 机构,并 予以公 告。若 基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具体申购、赎回场所参见基金管理人关于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二、 申 购和 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 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 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31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进行 处理时, 将对认购、 申购 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对认购、 申购 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并 以此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 购与 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成立, 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 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 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 果为准。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32 五、 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投资 者场外 通过代 销机构和 电子直 销渠道 首次申购 单笔最 低金额 为人民 币1,0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 (柜 台方式)首次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1,000 元。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3、本基 金不设 单笔赎 回份额下 限,单 个交易 账户最低 持有份 额余额 下限为 50 份。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5、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费 用和赎 回费 用 1、申购费 用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适用以下前 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 万元≤M〈300 万元


1.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3%


M≥5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2、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用 由赎回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 低于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 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 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 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 加而递减,标准如下: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33 N<7日 1.5% 7日≤N<30日 0.75% 30日≤N<1年 0.5% 1年≤N<2年 0.25% N≥2年 0 针对持有期限而言,3 个月指90 日,6 个月指 182 日,1 年指365 日。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调整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 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1、上述 申购费 用以四 舍五入的 方法保 留小数 点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上述 场外申 购份额 的计算保 留到小 数点后 两位,小 数点两 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返回投资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 购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 份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34 即 : 如 果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外 申 购 , 则 该 投 资 人 可 获 得 申 购 份 额 为 46,915.31 份;如果 投资 人通过 场 内申购, 则该 投资人 可 获得申购 份额 为 46,915 份,其余 0.31 份对应金额将返回给投资人。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本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6 个月, 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额=10,000 ×1.12=11,200 元 赎回费用=11,200 ×0.5%=56 元 赎回金额=11,200-56 =11,144.0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本 基 金 份 额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1,144.00 元。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 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 (四)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35 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时, 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保 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 资者 。 (五)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 购和 赎回的 注册 登记 (一)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二)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予以公告。 九、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注册登 记机构 因技术 故障或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36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注册登 记机构 因技术 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37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 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 工作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二、 暂 停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暂停结束 后,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38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基 金的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基 金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39 十 八、 基 金的 上市交 易、 转让和 质押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条件成熟时,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可以 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根据交易所的上市 交易规则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转让, 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其他相关基金业务 , 届时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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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40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通过在股票、 固定收益证券、 现金等资产的积极灵活配置, 并通过重 点关注受益于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带来的投资机会,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分流 动性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含中小 企业私募 债) 、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股指期 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现金、 债券资产、 资 产支持 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 -10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 资策 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采用浦银安盛资产配置模型, 通过宏观经济、 估值水平、 流动 性和市场政策等四个因素的分析框架, 动态把握不同资产类别的投资价值、 投资 时机以及其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 进行股票、 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 产的合理配置,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持续稳定增 长。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票投 资方面主要采用主题投资策略, 通过重点投资受益于中国经 济结构转型相关行业股票, 并保持对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趋势以及经济结构调整 对相关行业及上市公司影响的密切跟踪和研究分析, 对属于精选投资主题范畴的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41 上市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1、行业精选策略 本基金主要考察行业在产业链上的位置、 行业定价能力、 行业发展趋势、 行 业景气程度、行业成熟程度、行业内竞争格局等因素,来构造本基金选股策略。 (1 )基于行业定位和定价能力的分析和判断 本基金将通过毛利率的变化情况深入分析各个相关行业的定位与定价能力, 重点关注那些可顺利将上游成本转化 、 产品提价能力强, 保持较高毛利率的行业。 (2 )基于全球视野下的行业发展潜力和行业景气程度的分析和判断 本基金着眼于全球视野, 借鉴全球范围内各国家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相关行业 发展的国际经验, 结合对国内宏观经济、 行业政策、 产业发展规律、 居民收入支 出变化等经济因素的分析, 从而判别国内各行业产业链传导的内在机制, 并从中 找出最具发展潜力以及处于高景气中的行业。 (3 )基于行业生命周期的分析和判断 由于盛世精选受益相关行业的外延在不断发展变化, 各行业发展成熟度不尽 相同,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处于快速成长期、稳定成长期的相关行业 。 (4 )基于行业竞争结构的分析 本基金重点通过波特的竞争理论考察各行业的竞争结构:a, 成本控制能力; b,现有竞争状况;c, 产品定价能力;d,新进入者的威胁;e, 替代品的威胁等。 本基 金重点投资那些行业内竞争规范、 行业中上市公司具有一定市场份额集中度的行 业。 2、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精选个股的策略, 并辅之以公司特有的数量化公司财务研究模 型基本面财务对拟投资的上市公司加以甄别。 具体策略上, 主要从定量分析、 定 性分析和估值水平三个层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考察。 (1 )定量分析 主要通过运用特有的数量化公司财务研究模 型基本面财务, 结合上市公司的 财务数据, 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增长趋势、 运营能力、 偿债能力和现金流指 标等 5 个方面对相关上市公司进行量化筛选, 挖掘财务健康度很高, 数据可以信 赖的上市公司, 这些公司作为进一步选择的目标。 主要指标包括有: 利能力指标、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42 增长趋势指标、运营能力指标、偿债能力指标、现金流指标。 (2 )定性分析 ①公司所处的行业特征和在行业中的地位 主要包括公司所处行业的周期特征、 行业景气度和行业集中度等内容, 同时 关注公司在所处行业或是子行业中的地位。 ②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主要体现在公司是否在经营许可、 规模、 资源、 技术、 品牌、 创新能 力和成 本控制等方面具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内难以模仿的显著优势, 并重点关注公 司的中长期持续增长能力或阶段性高速增长的能力, 内容包括上市公司的主营产 品或服务是否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在产品或服务提供方面是否具有成本优势, 是否拥有出色的销售机制、 体系及团队, 是否 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并保持足 够的研发投入以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等。 ③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治理结构 关注公司是否具有诚信、优秀的公司管理层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诚信、 优秀的公司管理层能率领公司不断制定和调整发展战略,把握住正确的发展方 向 , 以保证企业资源的最佳配置和自身优势的充分发挥; 同时良好的治理结构能 促使公司管理层诚信尽职、 融洽稳定、 重视股 东利益并使得管理水平能充分适应 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 ④公司的历史表现 我们关注有良好历史盈利记录和管理能力的公司, 同时也关注和历史表现相 比,各方面情况正在得到改善的上市公司。 (3 )估值分析 对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筛选出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前的估值分析, 主要 分析方法包括对市场中同类企业的估值水平进行横向比较和对拟投资上市公司 的历史业绩和发展趋势进行纵向比较两种方法。 涉及的主要指标包括有: 市净率 指标(PB ) 、 市 盈率 指标 (PE ) 、市 盈 率/ 盈 利增 长 比 率 指 标 (PEG ) 、 市 值/ 标准 化的净现金流指标(MV/NormalizedNCF ) 、 经 济 价 值/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指标 (EV/EBITDA)。 本基金认为, 通过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可筛选出那些财务健康、 获利能力强、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43 核心竞争优势明显、 成长性高、 公司治理完善的上市公司, 再将筛选出的上市公 司纳入估值指标进行考察, 结合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和实地调查研究, 选择出最具 有估值吸引力的股票,结合行业配置计划精选个股构建组合。 (三)债券投资策略 在资本市场国际化的背景下, 通过研判债券市场风 险收益特征的国际化趋势 和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市场收益率的变化趋势, 采取自上而下的策 略构造组合。 1、期限结构策略 (1 )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确定资产组合的久期配置。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情景的分析, 分别采用子 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合理配置, 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 )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 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 的期限债券, 随着基金持有债券 时间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 到期收益 率将下降,基金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2、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通过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企 业( 公 司) 债、 可转换债、 资产 支持证券、 回购等资产的合理组合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1 )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信用利差、 交易所与银行间的市 场利差,寻找价值相对低估的投资品种。 (2 )信用利差策略 通过对内外部评级、 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利差投资 策略。 3、个券选择策略 (1 )流动性策略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44 通过对流动性做针对 性地分析,考察个券的流动性。 (2 )信用分析策略 本基金对企业债、 公司债、 金融债、 短期融资 券等高信用债券进行信用分析。 此分析 主要 通过 三个 角 度完成 :a, 独 立第 三方 的外部 评级 结果 ;b, 第 三方担 保情 况;c, 基于基本面财务模型的内部评价。 基本面财务模型在信用评价的主要作用 在于通过对部分关键的财务指标分析判断发行债券企业未来出现偿债风险的可 能性,从而确定该企业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与利率水平。主要关键的指标包括: NETDEBT/EBITDA 、EBIT/I 、资产负债率、流 动资产/ 流动负债、经营活动现金 流/ 总负债。其中资产 负 债率、流动资产/ 流 动负债主要分析企业 静 态的债务水平 与结构,其他的指标主要分析企业经营效益对未来偿债能力的支持能力。 4、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 主要目标是降低基金净值的下行风险, 基金投资的可 转债可以转股,以保留分享股票升值的收益潜力。 (1 )积极管理策略 可转债内含选择权定价是决定可转债投资价值的关键因素。 本基金将采取积 极管理策略, 重视对可转债对应股票的分析与研究, 选择那些公司行业景气趋势 回升、成长性好、估值水平偏低或合理的转债进行投资,以获取收益。 (2 )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目前, 可转债均采取定 价发行, 对于那些发行条款优惠、 期权价值较高、 公 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债, 因供求不平衡, 会产 生较大的一、 二级市场价差。 因此, 为增加组合收益, 本基金将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 参与可转换债券的一级市场申 购,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稳定收益。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严谨的研究, 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 并与其他投资品种进行对比后, 选择具有相对 优势的类属和个券进行投资。 同时, 通过期限 和品种的分散投资降低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其信用风险一般情况下高于其他公募债 券,其流动性一般情况下弱于其他公募债券。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45 6、中期票据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通过浦银安盛信用分析系统, 遴选收益风险平衡或被市场错误定价 的中期票据, 兼顾流动性, 以持有到期为主, 波段操作结合的方式进行中期票居 的投资。 7、根据 基金申 购、赎 回等情况 ,对投 资组合 进行流动 性管理 ,确保 基金资 产的变现能力。 (四)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 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 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 期收益。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 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六)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 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 特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 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 投 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 的股票 投 资比例 为基金 资产的 0%-95% ;现金 、债 券资 产、资 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 资产比例为 5%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46 100%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 )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47 (1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8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 、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9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 0% ‐95% ;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21 )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且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48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业 绩比 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55% ×沪深 300 指数+45% ×中信标普全债 指数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总体走势的综合性指数, 它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 所选择的成分股具有规模大、 流动性好的特征。 该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和 良好的可投资性, 是反映我国证券市场 上股票整体走势的重要代表性指数; 中信 标普全债指数的编制方为中信标普指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指数编制方法先进, 指数信息透明度高, 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的指数, 具有很高 的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基准。 综合基金资产配置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因素, 本基金选用沪深 300 指数和中 信标普全债指数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 行相关程序后, 可以变更本基金业绩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49 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属于中高风险、 中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 基 金的 融资融 券、 转融通 ,基 金投资 基金 待基金参与证券投资基金、 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等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 参与证券投资基金、 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基金参与证券投资基金 、 融资融券、 转融 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 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50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 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51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52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4、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如有 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53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 四、 估 值程 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 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54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55 六、 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4、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 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 况的处 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56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 用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 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57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不得 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 目。 四、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五、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58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 收 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59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60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 年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61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应符合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并保 证基金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不 得有下 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的 内 容 一 致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以 中 文 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62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体 上;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63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64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 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股指期货的投资信息披露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65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 息。 2、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 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复 核审查并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 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66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 停或 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 定的其他情形。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67 第 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 “基金 ” )是 一种长 期投资工 具,其 主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本基 金为混合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 但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中 高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水 平 的 投 资 品 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 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基金代销机构名 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等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 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 一、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68 1、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利率风险 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信用 风险。 债 券发 行人出现 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 息,或 由于债 券发行 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5、购买 力风险 。基金 投资的收 益可能 因为通 货膨胀的 影响而 导致购 买力下 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 益证券 利息收 入再投 资时的收益率的影响。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 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以前低的收益率。 二、 流 动性 风险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投资 组合中的 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 度提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此外, 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 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 加剧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 风险的发生但本基金将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 和控制,努力去克服流动性风险。 三、 管 理风 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的 管理水 平、管 理手段和 管理 技 术等因 素的变 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 操 作和 技术风 险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69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违规交易、 内幕交易、 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 五、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 本 基金 特有风 险 本基金在类别资产配置中会由于受到市场环境、 公司治理、 制度建设 等因素 的不同影响, 导致资产配置偏离最优化, 这可能为基金投资绩效带来风险。 本基 金在股票投资过程中坚持价值投资的投资理念, 运用公司内部的基本面财务模型 对上市公司进行基本面的分析和估值。 然而, 宏观经济、 行业生命周期和模型参 数的估计等将给基金在个股投资决策中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而存在个股选择 的风险。 本基金在固定收益品种投资过程中, 由于利率变动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 基于预期的利率变动而采取的债券投资策略也面临一定 的个券选择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 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 务人如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 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 程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 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七、 其 他风 险 1、在符 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新 型投资 工具出 现和发展 后,如 果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 生的风险; 3、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70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71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备案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 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72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 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 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 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基 金合 并方案 1、基金合并概述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决定本基金与其他同类型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 吸收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等方式。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时, 其他基金终止, 本 基金存续;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 其他基金存续,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73 本基金终止;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时,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均终止。 2、基金合并实施方案 (1 )基金合并公告 1)基金 管理人 应就本 基金合并 事宜, 依照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进行 公告, 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法律文件, 明确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更新基金申请材料。 2)基金 管理人 应在合 并实施前 至少提 前二十 个工作日 就基金 合并相 关事宜 进行提示性公告。 3)为了 保障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基 金管理人 可在合 并实施 前的合 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2 )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基金 管理人 应在有 关基金合 并的公 告中, 说明对现 有基 金 份额的 处理方 式及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 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 指定期限内 (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 以下简称指 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 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就其持有 的本基 金全部 或部分基 金份额 选择行 使上述 任一一项选择权。 4)指定 期限届 满,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没 有作出 选择的, 视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的基金份额。 3、基金 合并导 致本基 金终止并 清算时 ,由此 产生的清 算费用 由本基 金财产 承担。 4、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74 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 投资管理程序 等执行。 5、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就基金 合并事 宜协商一 致,并 按照本 基金合 同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九、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 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 金基金合同终止的, 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入其他基金或新基金资产 中。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 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75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76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提 供基金 管理人 和监管机 构依法 要求提 供的信息 ,以及 不时的 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 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77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管理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78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79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80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 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 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 及 《托管协议》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 本 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81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及 《托管协议》 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82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在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且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83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 限等) 、授权 方式(包 括但不 限于纸 质授权、 电话授 权、短 信授权及网 络授权方式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 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 (包括但不限 于以纸质 表决票 投票、 网络投票 及短信 投票等 ) 、委托 的公证 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84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 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85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本 基金亦 可采用网 络、电 话、短 信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本 基金亦 可采用网 络、电 话、短 信 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 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二次召集持有人大会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 或直接或授权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持有 人, 所持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86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 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8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 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 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88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89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基金 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 基金 财产管 理、 运用有 关费 用的提 取、 支付方 式与 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90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91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 金财 产的投 资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在股票、 固定收益证券、 现金等资产 的积极灵活配置, 并通过重 点关注受益于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带来的投资机会,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分流 动性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含中小 企业私募 债) 、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股指期 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股票 投资比 例 为基金 资产的 0%-95% ;现金 、债券 资产、 资 产支持 证券及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 证券品 种占基金 资产比 例为 5% -10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的股票投 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现金、 债券资 产、 资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为 5% - 100%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92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 流通 受限 证券投 资遵照《 关于 基金投 资 非公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 受限证 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93 (1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8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 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9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 0%‐95%;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21 )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且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94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 基 金合 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以 及基 金财产 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备案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95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96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方案 1、基金合并概述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 可以决定 本基金与其他同类型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 吸收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等方式。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时, 其他基金终止, 本 基金存续;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 其他基金存续, 本基金终止;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均终止。 2、基金合并实施方案 (1 )基金合并公告 1)基金 管理人 应就本 基金合并 事宜, 依照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进行 公告, 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法律文件, 明确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更新基金申请材料。 2)基金 管理人 应在合 并实施前 至少提 前二十 个工作日 就基金 合并相 关事宜 进行提示性公告。 3)为了 保障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基 金管理人 可在合 并实施 前的合 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97 (2 )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基金 管理人 应在有 关基金合 并的公 告中, 说明对现 有基金 份额的 处理方 式及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 间, 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 指定期限内 (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 以下简称指 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 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就其持有 的本基 金全部 或部分基 金份额 选择行 使上述 任一一项选择权。 4)指定 期限届 满,基 金份额持 有人没 有作出 选择的, 视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的基金份额。 3、在基 金合并 中,本 基金作为 合并方 的,在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针对被合并方基金开通特殊申购, 即被合并方基 金可以基金资产(证券、存款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 4、基金 合并导 致本基 金终止并 清算时 ,由此 产生的清 算费用 由本基 金财产 承担。 5、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 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 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 投资管理程序 等执行。 6、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就基金 合并事 宜协商一 致,并 按照本 基金合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98 同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7、本基 金被其 他基金 吸收合并 或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合 并为新 基金引 起本基 金基金合同终止的, 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入其他基金或新基金资产 中。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 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8、如上述内容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从其规定。 八、 争 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 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99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法定代表人: 姜明生 成立时间:2007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8,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 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与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100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本基金 的股票 投资比 例 为基金 资产的 0%-95% ;现金 、债券 资产、 资 产支持 证券及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 证券品 种占基金 资产比 例为 5% -10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的股票投 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现金、 债券资 产、 资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为 5% - 100%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101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 流通 受限 证券投 资遵照《 关于 基金投 资 非公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 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8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102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9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占基 金资产的 0%‐95%;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21 )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且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103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债 券市场进 行监督 。 (1 )基金托 管人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 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 )基 金托管 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 交易方 式的控 制 基金管理 人在 银行间 债券市场 进行 现券买 卖 和回购交 易时 ,需按 交 易对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 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 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104 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 易对手 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证券指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于 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他原 因而临 时停牌 的证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 人应 至少于 首 次执行投 资指 令之前 2 个工作 日将 上述资 料 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 到上述资料。 (3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 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 )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管理 人是否 遵守法 律法规、 投资决 策流程 、风险 控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执 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105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基金在 投资中 期票据 前,基金 管理人 须根据 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 未来有 关监管 部门发布 的法律 法规对 证券投资 基金投 资中期 票据另 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监督基金 管理人 在相关 基金投资 中期票 据时的 法律法 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 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7、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本基 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基 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应遵 守《关 于证券投 资基金 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 (2 )基 金在投 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前 ,基金 管理人须 根据法 律、法 规、 监 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度。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3 )如 未来有 关监管 部门对基 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另有 规定或 托管协 议当事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管理另有约定时,从其约定。 8、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106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 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与 存款银 行建立定 期对账 机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 相关规 定,就本 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 金托管 人应加 强对基金 银行存 款业务 的监督与 核查, 严格审 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在开展 基金存 款业务时 ,应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 有权拒绝执行。 该名 单如有变更, 基金管 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 2 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9、基金 托管人 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107 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3、 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指令违 反关法律 法规规 定或者 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和 核查, 必须在 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 基金 管理人 无正当 理由,拒 绝、阻 挠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核 查,核 查事项 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108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4、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5、 基金 托管人 无正当 理由,拒 绝、阻 挠基金 管理人根 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 产保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除依据 法律法规 规定、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 商解决 。6、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 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本 基金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提前结 束募集 时,募 集的基金 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109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 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同时, 基金管理人 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备案 条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 (三)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构 开立基金 的银行 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刻制、保管和使用。 2、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 有关法 律法规以 及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的有关规定。 (四)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和 本基金 联名的 方式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以基金 的名义申 请并取 得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110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托管协议生效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 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 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 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 15 年以上。对于无 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净资 产值。 基金份 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111 产。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估值原则 应符合 基金合 同、《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 根据 《基金 法》, 基金管理 人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 其 它投资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包 括股票 、权证 等),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 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112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④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债 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 )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7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 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113 值。 (9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 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114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 基金账册的建立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在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应按 照相关 各方约 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115 2、 经对 账发现 相关各 方的账目 存在不 符的,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必须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 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 (五)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基金 财务报 表 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每月分别 独立编 制。月 度报表 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2、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进行更新,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全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完 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 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完成报表 编制, 将有关 报表提供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基 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 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 在收到报告 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4、 核对 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报告 上加盖 业务印 鉴或者 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5、 基金 托管人 在对财 务会计报 告、季 度、半 年度报告 或年度 报告复 核完毕 后, 需 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6、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须 分别妥 善保管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由基金 的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116 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 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3、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及 时向基金 托管人 定期或 不定期提 交下列 日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托管人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4、 若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由于自 身原因 无法妥善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 决方式 1、 本合 同及本 合同项 下各方的 权 利和 义务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 国法律 (为本 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法律) ,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2、 凡因 本合同 产生的 及与本合 同有关 的争议 ,甲乙双 方均应 协商解 决;协 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 )向 上海国 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 申请仲 裁,并适 用申请 仲裁时 该会现 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2 )向基金管理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争议 处理期 间,相 关各方当 事人应 恪守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 权益。 八、 托 管协 议的变 更与 终止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本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117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118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应计分配比例,在此 基础上,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9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 资 料寄 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 邮政编码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将负责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 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季 度内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若 基金投资者在季度期内无交易发生, 将不邮寄该季度的对账单; 年度对账单在年 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 日内为全年有交易或年末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以书面或 电子形式寄送。 基金管理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客户开户信息进行对账单寄 送工作,客户可自行选择寄送或不寄送、用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 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 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指引等。 二、 红 利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不 收取手续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随时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三、 电 子化 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手机号 码, 我们将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每周净值、 到点提示、 查询密码修改等短信通知服 务,持有人可自行定制以上服务或致电客 服热线要求定制。 2、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按需要定制各类电子邮件服务, 如基金 份额净值、电子对账单、交易确认、到点提示、基金资讯等。 四、 客 户服 务中心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0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息、 基金份额净值, 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 额信息、交易确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 浦银安盛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和资讯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我公司网站“网上查询”以“基金客 户”身份登录后,即可 7*24 小时查询个 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 还可修改部分个人账户资料,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等。 公司网址:www.py-axa.com


客服信箱:service@py-axa.com


五、 客 户投 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留言、 客服热 线人工 坐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 务进行投诉。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 六、 服 务渠 道 1、客服电话:400-8828-999(免长途话费)或(021)33079999 2、客服传真: (021 )23212999 3、公司网站:www.py-axa.com


4、客服邮箱:service@py-axa.com 5、其他,如邮寄等。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1 第 二十 一部 分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暂无。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2 第 二十 二部 分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 供投资者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浦银安 盛盛 世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3 第 二十 三部 分 备 查文 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 核准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 的文件 (二)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浦银安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 关于募集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法律意见 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