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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鑫安保本(519167)

新华鑫安保本: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新华鑫安保本 一号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新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零一四年 五月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1 第二部分 释义...............................................................................................................................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14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1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7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49 第十二部分


保本、保本的保证及保本周期到期.....................................................................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8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88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9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9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9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10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6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108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109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109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110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10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 金融机构,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三、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人、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 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保本义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6、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新华鑫安保本 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指《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其后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新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以每十八个月为一个 保本周期,即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十八个月后的对应日止,此 后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该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十八个月后对应日止; 如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中若无 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及 转换业务(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下 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34、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 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5、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或达到目标收益率后的提前到期的最 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中若无 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36、持有到期: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 金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过渡期申购、 过渡期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 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37、到期操作: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或达到目标收益率后的提 前到期后,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的行为 38、到期操作期间: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及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到期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的 5 个工作 日(含第 5 个工作日) ,共计 6 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开放赎回和 转换转出业务,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39、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一工作日(含该日)起至下一保本周 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含该日)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本基金在过 渡期内只可进行过渡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份额折算日除外) ,不开放赎回、 转换转出业务 40、过渡期申购:指投资者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换入本基金的行为 41、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 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42、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过渡期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和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 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元,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 整 43、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 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44、认购保本金额:指保本期到期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乘以基金 份额初始面值 45、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即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 转入金额, 等于得到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 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46、过渡期转换入的保本金额:即过渡期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的转入金额, 等于得到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 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7、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某一保本周期并 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份额折算日) 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8、保本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 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过渡期转换入的保本金额和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如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 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49、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 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于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该等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 保本金额、过渡期转换入的保本金额和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由当期有 效的《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 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当期有效的《保证合同》的担保人对此按照相关约定提供担保 50、保证、担保:指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 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限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 个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证,由基金管理 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51、保本赔付差额:指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 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5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5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5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0、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签订的《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61、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 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 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62、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 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6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6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5、巨额赎回:在到期操作期间,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在本基 金变更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 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66、元:指人民币元 6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7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在基金保本周期内采取封闭式运作(保本 周期到期日除外) ,期间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转入转出业务;到期操作期间 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过渡期只可进行过渡期 申购,不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综合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严格控制风险,在为投资人提供投资金额安全 保证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六、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3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本基金募集期内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的保本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 购保本金额的(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 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 购、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于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等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过渡期转换入的保本金额和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的保本金额,则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十、基金保本的保证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 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第一个保本周期 内,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 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证, 由基金管理人 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 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十一、担保人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为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 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十二、基金保本周期 本基金以每十八个月为一个保本周期, 即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十八个月后的对应日止, 此后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该保本周期起始之 日起至十八个月后对应日止,但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除外;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及 转换转入转出业务。 本基金保本周期最长为十八个月, 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该保本周期的目 标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净值累计收益率连续 5个工作日达到或 超过预设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 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到期操作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不开放申 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一工作日(含该日)起至下一保本周 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含该日)的时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本 基金在过渡期内只可进行过渡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不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 务,在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 1.000元。过渡期结束后, 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本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为 15%, 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目 标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保本周期提前结束的, 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收益达到 上述标准,保本周期提前结束前的变现操作以及证券市场的浮动等因素,可能导 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收益小于或大于上述标准。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 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为准。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4、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3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本基金募集期 内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 销。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 即本基金仅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开放申购与赎回,并在变更为“新华精选低 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 一、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 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如在每个到期操作期间或过渡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 业务的,到期操作期间或过渡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到期操作期间或过渡期 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 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赎回或者转换。在到期操作期间或过渡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该到期操作期间或过渡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 人在到期操作期间或过渡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 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到期操作期间或过渡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后进先出”的原则,对该 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 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 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若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后,符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运作周期,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 日起连续计算;若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 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 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 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按规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赎回费率与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 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法定比例的赎回费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过渡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 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到期操作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 间相应顺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到期操作期间,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 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 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本基金变更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申购与赎回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变更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 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变更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 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法定比例的赎回费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0.5%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变更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 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 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 金额。 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85 号附 1 号 1 层 1-1 法定代表人:陈重 设立日期: 2004年 12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726666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依据 《基金合同》变更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 费和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费率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新 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 定的“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 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但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 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除外;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保本周期内,当确定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 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更换新的 担保人; (7) 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8) 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与将来颁 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 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第十二部分


保本、 保本的保证及 保本周期到期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名称: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瀚华担保”) 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东塔 5F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 成立日期:2009 年 8 月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 亿元 联系人:刘菊芳 联系电话:010-57766666 传真:010-57766600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及其他担保和再担保业务;财 务顾问、资产管理、投咨询业务。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支持和指导下,经重庆市人 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批准,由全国 25 家民营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以货币资本出 资设立的全国性大型商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 30 亿元,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机构编码为渝 062002L,获评信贷市场 AAA-、资 本市场 AA 信用评级,是全国十大最具影响力担保机构之一,中国万亿担保规模 上榜机构 30 强。





瀚华担保已设立重庆、北京、辽宁、四川、江苏、陕西、大连、天津、山东、 贵州、苏州、湖北、广西等 13 家经营机构,经当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批准, 全部持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瀚华担保遵循现代企业管理规范运作,并始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与时俱进, 注重各类金融创新产品设计;凭借多层次的反担保组合和科学的客户资信评估体 系,有效阻断客户风险;通过与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沟通,宏观经济的研究和行业分 析,有效规避市场风险;通过过程控制、团队建设、激励机制和资金补偿机制基金 合同等,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二、


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末 的担保余额为 143.54 亿元,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末的净资产为 31.22 亿元。截至2013年8月31日,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保本基金承担保 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为 10 亿元,未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 倍。 三、保证合同 鉴于: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 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为保护基金投资 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 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保证合同》 ” ) 。担保人就新 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 )份额(以下简 称“基金份额” )的第一个保本期内基金管理人对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保 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 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保本期为保本期到期日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额为:保本期到期日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乘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即 1.00元) 。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 在保本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乘以保本期到期日份额 累计净值(即该日份额净值加上保本期内每份额累计收益分配金额)低于基金份 额初始面值的差额部分。 3.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本基金首个保本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18 个月后的对应 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首个保本周期最长 为十八个月, 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该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 在保本周期内, 如本基金份额净值累计收益率连续 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目标收益率, 则基 金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个工作日) ,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 到期操作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到期操作 期间截止日次一工作日 (含该日) 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含该日) 的时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只可进行过渡期 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不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务,在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本 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 1.000元。过渡期结束后,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同 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为 15%, 此后每个保本周 期的目标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或将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累计份额净值等于或高于1.000元; 2.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3.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担保人 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 少; 5.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6.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7.保本期内, 基金管理人因自身原因未遵循既定投资策略及既定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低于1.000元,且基金管理 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 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 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 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 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 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 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 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 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低于1.000元, 且基金管理人 及担保人未履行 《基金合同》 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 自保本期到期日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 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 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 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 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 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 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 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 利息以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 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 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书面追偿通知书后十五日 (含) 内归还全部代偿资金、 代偿资金占用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按照6个月内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超过十五日的每日按代偿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代偿资金占用费直到收回全部代 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和因追偿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之日止。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担保人提交担保 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 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 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 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 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收取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收取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 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从《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于每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上一月担保费,并于保 本期到期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最后一个月担保费。担保人收到款项 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每日担保费=(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2%)/当年日历天数。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 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等解决争 议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 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期承担担保或保本义务的, 双方另行签署合 同。 5、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持两份,报中国证监会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四、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和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1、更换担保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 名新担保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 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议 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 程序规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④保证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表决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 国证监会报备,新保证合同自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自新保证合同生效 之日起,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 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 由更换后的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 此项担保人更 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 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2、更换保本义务人 (1)保本周期内变更保本机制的,保本义务人的选举及公告程序参照上述 方式进行。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义 务人,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此项保本义务 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 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3、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 名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 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 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 障。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项进 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④保本保障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表决通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或与新 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风 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 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 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 障机制,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有关资质 情况、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五、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情形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 理办法, 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监 督、 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当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终止基金合同、或基金变更等事项进行审议。基金 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上述情形。 六、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周期 本基金每个保本周期为十八个月,但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除外。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十八个月后对应日止。 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 期提供保本保障,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 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仍为十八个月,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但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除外。如保本到期后,本基金未 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新 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保本周期最长为十八个月, 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该保本周期的目 标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净值累计收益率连续 5个工作日达到或 超过预设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 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到期操作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不开放申 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一工作日(含该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含该日)的时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本 基金在过渡期内只可进行过渡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不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 务,在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 1.000元。过渡期结束后, 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为 15%, 此后每个保本周 期的目标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二)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 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的基金份额数乘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 周期之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在当期保本周期之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1、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 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高于或等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 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 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 购、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于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等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过渡期转换入的保本金额和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 本金额,则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2、在到期操作期间,对于过渡期申购(含过渡期转换转入)、从上一保本 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新华精选 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均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在 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于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等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 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过渡期转换入的保本金额和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 额; 2、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3、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担保 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5、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 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6、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7、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七、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到期时,本基金具有符合《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的保本保障 机制,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金合同》 的约定, 转型为非保本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新 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 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并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到期操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到期 操作。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 作日),共6个工作日。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 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单位基金份额净值按届时公告的折算 方法调整至1.000元; (4)若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但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 基金的存续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转型后的“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 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 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或转为变更后的“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费用,适用其所转 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4、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进行到期操作,本基金符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进行到期操作,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但 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而变更为 “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 “新 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5、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本基金接受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 换转入申请。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6、在到期操作期间,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 财产保持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无法变现的基金财 产,如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 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固定管理费及 浮动管理费)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7、比例确认 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允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额度上限, 则基金管理人将对选择或默认 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 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 结果;同时,本基金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到期后,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 到期赎回或转换的到期 操作期间以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过渡期申购的期限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到期后,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但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下,本基金将变更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四)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1、认购、或过渡期申购(含过渡期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认购、或过渡期申购(含过渡期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到期操作期间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到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或者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相 应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 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过渡期转换入的保本金额或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 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下一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波动风险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五)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 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 差额支付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 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 本基金保本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 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2、在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代偿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 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六)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保本周期到期时, 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担保,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 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1、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的前提条件 (1)过渡期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一工作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 作日(含该日)的时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日期由基金管 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只可进行 过渡期申购、转换转入业务,不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2)过渡期申购的前提条件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 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允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额度上限, 则基金管理人将开放过渡期申 购。 2、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 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 (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程序、比例确认等事宜由基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不办理赎回、转换出业务。 (7)过渡期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 保持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 如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 期间收益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 日)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8)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对本基金进行每日估值并公告。 (9)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期末的基金份额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其认购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 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对于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基金管理 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 金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过渡期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 额等于得到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 (即折 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 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 购、转换转入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 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 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例相应调整。 5、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 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并得到确认的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 经基金份额 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 如果下一保 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 和低于保本金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补足该差额,并由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证。过渡期申购的基金 份额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 得到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 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为选择或默 认选择转入某一保本周期并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开始 前一工作日(即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 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本基金不开放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6、转为变更后的“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到期后,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新华 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 认购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2)变更后的“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 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3)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 变更后的“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 选择转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新华精选低波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保本周期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综合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严格控制风险,在为投资人提供投资金额安全 保证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包含国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及所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依照投资组合保本策略将基金资产配置于固定收益资产与风险资 产:固定收益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和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资产;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不参与 定向增发。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在每 个到期操作期间的前3个月、到期操作期间、过渡期及过渡期的后3个月不受前述 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保本周期内(保本周期到期 日除外),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在投资策略方面,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可变比例组合保本策略 (VPPI, Variable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在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据所选择 的量化策略模型对固定收益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动态优化调整, 以达 到保本和锁定部分收益的目的。同时,本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签订的风险管理协议,对基金资产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并适时调整投资组合。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由三部分组成:资产配置策略、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策略、 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 置策略 1、VPPI策略 (1)策略介绍 可变比例组合保险策略(VPPI, Variable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策略 是国际应用较为广泛的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主要通过量化分析手段,将投资组合 配置在风险资产(股票、衍生品等)与保本资产(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上; 本基金同时结合基于VAR(Value At Risk)的风险测量技术,动态优化风险资产 与固定收益资产之间的配置权重, 在保证投资组合在保本周期期满时的价值不低 于事先设定的保本金额的基础上,达到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 (2)VPPI策略的基本步骤 1)根据投资组合的保本金额和合理的折现率确定当前应持有的固定收益资 产的数量,即投资组合的价值底线(Floor/F); 2)将期初的组合资产净值超过价值底线的部分确认为安全垫(Cushion/C); 3)基金管理人依据对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市场估值水平、制度和政策 变化以及市场情绪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判断, 结合数量化研究确定安全垫放大倍数 (Multiple/M); ④ 将相当于安全垫放大倍数规模的资金投资于风险资产,以创造超越价值 底线的投资收益;其余资产配置于固定收益资产。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为期初投资于风险资产的金额; 为期初的投资组合资产净值。 (3)投资组合的调整方法 1) 定量调整层面,主要涉及对投资组合风险的全流程控制,并采用阈值调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整法进行安全垫放大倍数的适时调整。具体流程如下: I.以投资组合价值底线为基础设定某一区间内风险资产允许最大损失比例 (R); II.依据GARCH模型、蒙特卡洛模拟、极值分布理论等金融工程技术,进 行投资组合风险资产VAR的跟踪测算,根据不同市场环境选择合理VAR值;此 处VAR是指,在某一区间内,风险资产的损失比例小于VAR的概率为99%。 III.估计进行投资组合比例调整所形成的冲击成本以及交易成本(Cost); IV.设置允许风险空间 ,并依据风险容忍程度对 选取 合理阈值,当 向下触发阈值时,进行安全垫放大倍数的调整,调整后的放大倍 数参考如下公式: 2)定性调整层面,基金管理人依据对宏观经济以及市场时机的适时把握, 动态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在确保投资组合整体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累积 股票市场上涨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VPPI策略示例 假定本基金募集规模为30亿元,保本期间的无风险利率为3%,根据本基金 期末100%保本比率的设置,期初的价值底线为 =28.70亿元,假设基 金管理人根据量化分析和市场判断等设定初始风险乘数为3,则期初本基金风险 资产的配置金额为3×(30-28.70)=3.90亿元,相应地固定收益资产的配置金额 为 30-3.90=26.10亿元。 假设半年后风险资产上涨10%,固定收益资产按无风险利率增长,则半年后 基金资产净值为3.90×(1+10%)+26.10×(1+3%/2)=30.78亿元,此时本基金 的价值底线为30/(1+3%)=29.13亿元,此时基金管理人在综合判断后将风险乘数 调整为2,则本基金风险资产的配置金额调整为2×(30.78-29.13)=3.30亿元, 固定收益资产配置金额调整为30.78-3.30=27.48亿元。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假设保本周期期末,风险资产下跌5%,固定收益资产仍按无风险利率增长, 则在保本期到期后,基金资产净值为3.30×(1-5%)+27.48×(1+3%)=31.44 亿元。在VPPI策略下,本基金成功实现保本周期到期保本,并取得了4.80%的累 计收益率。 (二)固定收 益资产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久期策略的目标是在预期利率上升时保全资本, 预期利率下降时获得较高的 资本利得。 本基金将通过综合分析宏观经济指标 (如国内生产总值、 工业增加值、 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价格指数、消费增长率、m1、m2、信贷增长、汇率、国外 利率等)、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汇率政策等)以及市场指标(如 新债券的发行利率与市场收益率的差异、 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 回购利率等) 预测利率的变动方向、范围和幅度。 具体而言,当预期利率上升,本基金将缩短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规避市 场风险的同时,获取再投资收益。当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债券组合的平 均久期,获取因利率下降所带来的资本利的收益。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在短期、中期、长期品种的配置上主要采用收益率曲线策略。 债券收益率曲线形状在受到央行货币政策、公开市场操作、经济增长率、通 货膨胀率、货币供应量和市场预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可能发生平行移动、非 平行移动(平坦化、陡峭化、扭曲)等变动。收益曲线策略就是通过对市场收益 率曲线的非平行变动预期, 追求获得因收益曲线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 生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用情景分析的手段比较不同的收益曲线投资策略,即子弹策略(构 成组合的证券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上某一点)、梯形策略(构成组合内每种期 限的证券数量基本相当)和哑铃策略(构成组合中的证券的期限集中到两个极端 期限),采取当时市场状况下相应的最优投资策略,确定债券资产中短期、中期、 长期品种的配置比例。 3、信用策略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本基金主要投资信用债券,主要包括: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 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 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债券。 因此, 信用策略是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基金的信用策略主要包含信用利差曲线配置、个券精选策略、信用调整策 略以及信用风险控制等方面。 (1)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的信用利差, 因此信 用债利差曲线能够直接影响相应债券品种的信用利差收益率。总体而言,本基金 将重点关注信用利差趋向缩小的类属品种及个券。在信用利差曲线的分析上,本 基金将重点关注如下因素: ① 经济周期:经济周期的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影响很大,在经济上 行阶段,企业盈利状况持续向好,经营现金流改善,则信用利差可能收窄,而当 经济步入下行阶段时,企业的盈利状况减弱,信用利差可能会随之扩大。 ② 国家政策也会对信用利差造成很大的影响,例如政策放宽企业发行信用 债的审核条件,则将扩大发行主体的规模,进而扩大市场的供给,信用利差有可 能扩大。 ③ 行业景气度的好转往往会推动行业内发债企业的经营状况改善,盈利能 力增强,从而可能使得信用利差相应收窄,而行业景气度的下行可能会使得信用 利差相应扩大。 ④ 债券市场供求、信用债券市场结构和信用债券品种的流动性等因素的变 化趋势也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 比如, 信用债发行利率提高, 相对于贷款的成本优势减弱,则信用债券的发行可能会减少,这会影响到信用债 市场的供求关系,进而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趋势产生影响。 (2)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借助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 并综 合参考外部权威、 专业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对发债主体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发行条款(包含期限、票息率、赋税特点、增信方式、提前偿还和 赎回等条款),以确定信用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挖掘并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利差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具体的分析内容及指 标包括但不限于国民经济运行的周期阶段、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 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包含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 获取能力、运营能力等)、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 (3)信用调整策略 除受宏观经济和行业周期影响外, 信用债券本身素质的变化是影响个券信用 变化的重要因素,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股东背景、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融资能力等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指标。本基金将通过信用债跟踪评级制度, 在个券本身素质发生变化后进行严谨评价,以判断个券未来信用发生变化的方 向,从而发掘价值低估债券或规避信用风险。 (4)信用风险控制: 本基金将从如下方面进行信用风险控制: ① 根据国家有权机构批准或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依靠基金管 理人内部信用分析团队,同时整合基金管理人外部有效资源,深入分析挖掘发债 主体的经营状况、现金流、发展趋势等情况 ② 严格遵守信用类债券的备选库制度,根据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按照不 同的投资管理流程和权限管理制度,对入库债券进行定期信用跟踪分析。 ③ 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 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只选择并投资 债券剩余期限与当期保本周期剩余期限相匹配的个券, 并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 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 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析方法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选择和投资。定性分析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况。 (1)定量分析 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重点关注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包括发行主体的偿 债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获取能力以及发行主体的长期资本结构等。具体关注 指标如下: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① 偿债能力:重点关注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以及现金利息 保障倍数等指标; ② 盈利能力:重点关注ROE、ROA、毛利率以及净利率等指标; ③ 现金流获取能力:重点关注销售现金比率、资产现金回收率等指标; ④ 资本结构:重点关注资产负债率指标。 (2)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况。 主要包括债券 发行的基本条款(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名称、本期发行总额、期限、票面金额、 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募集资金用途、转让范 围及约束条件、偿债保障机制、股息分配政策、担保增信情况、发行主体历史发 行债券及评级情况以及发行主体主营业务发展前景等方面。 5、收益率曲线骑乘策略 债券收益的来源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息票收入,第二部分是资 本利得收入。在息票收入固定的情况下,通过主动式债券投资的管理,尽可能多 的获取资本利得收入是提高本基金收益的重要手段。 而资本利得收入主要是通过 债券收益率下降取得的,基于此,本基金提出了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 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 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 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骑乘策略的关键影响因素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程度,若收益率曲线较为陡 峭,则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有较大下滑,进而获得 较高的资本利得。 6、杠杆放大策略 当债券市场出现上升行情时,由于现券收益率较高,市场资金成本较低时, 本基金可以不断利用正回购的方式进行滚动操作, 放大资金规模、 获得超额收益。 当债券市场出现下降行情时,由于现券收益率低,市场资金成本高时,本基金可 以通过买断式逆回购,在降低债券仓位的同时获取超额收益。 7、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可转换债券是普通信用债与一系列期权的结合体, 既有债券的保护性又有像 股票那样的波动性。 本基金一方面将对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进行深入挖掘以明 确该可转换债券的债底保护,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面,还会进一步分析公司的 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换债券中长期的上涨空间。 考虑到可转换债券内含的权利,尤其是转股价的修正权,本基金在借助


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模型对可转换 债券进行定价的同时, 将密切跟踪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从财务压力、 融资安排、 未来的投资计划等方面推测、 并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 正和转股意愿。通过上述方式,基金管理人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 从中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8、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等。可以从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 因素等五个方面进行考虑。其中信用因素是目前最重要的因素,本基金运用 CreditMetrics模型——信用矩阵来估计信用利差。该模型的方法主要是估计一定 期限内,债务及其它信用类产品构成的组合价值变化的远期分布。这种估计是通 过建立信用评级转移矩阵来实现的。其中先对单个资产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然 后通过考虑资产之间的相关性和风险头寸,把模型推广到多个债券或贷款的组 合。 (三)风险资 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一方面,本基金将从上市公司盈 利模式、盈利能力、所属行业发展前景、上市公司行业地位、竞争优势、治理结 构等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筛选出具有持续成长性且估值相对合 理的个股进行重点关注。另一方面,本基金也将积极跟踪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价 表现,运用趋势跟踪及模式识别模型进行股价跟踪,重点关注股价具有向上趋势 的个股。基于以上两方面构建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组合,以提高基金的整体收益水 平。 2、权证投资策略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采用以下策略。普通策略:根据权证定价模 型,选择低估的权证进行投资。持股保护策略:利用认沽权证,可以实现对手中 持股的保护。套利策略:当认沽权证和正股价的和低于行权价格时,并且总收益 率超过市场无风险收益率时,可以进行无风险套利。 (四)到期操 作期间和过渡期 内的投资 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 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无法变现的 基金财产,如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 排变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固定管理 费及浮动管理费)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在每个到期操作期 间的前 3个月、到期操作期间、过渡期及过渡期的后 3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 例的限制; (2)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保本周期内(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本基金 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不高于 1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再 受上述规定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1%)×1.5。 本基金选择“(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1%)×1.5”作为业绩比 较基准的原因如下:本基金是采取定期开放式运作的保本型基金产品,保本周期 为十八个月。因此,以(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1%)×1.5作为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上述“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若为第一 个保本周期,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金融机构 人民币存款基准税后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 布,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实 施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积极配置的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当中的低风险品 种,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转型 为“ 新华 精选 低波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后的 投资 目标 、范 围、 理念 、 策略:




























































































一 、投资目标 在具有低波动率特质的股票组合中, 精选价值低估且质地优良的上市公司进行重 点投资,力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净值增长率持续稳定的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80—95%,其 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低波动率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债券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20%;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的波动率以每只股票过去一年的日收益率标准差作为计算标准。 对于上市时间不满一年或交易时间少于半年的股票不参与计算。 本基金将定期及 不定期对备选股票库进行调整。理论上,基金管理人每半年对 A 股市场所有可 参与计算股票的波动率进行计算,按照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排序,选取排名前 50%的股票视作低波动率股票。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战略性与战术性相结合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1、战略性资产配置策略 综合运用定性及定量方法,通过对国内外各重要经济指标的分析,判断宏观 经济当前的运行周期以及未来发展趋势,进一步结合估值水平、制度和政策变化 以及市场情绪等因素对各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进行评估, 在约定的投资比例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范围内确定各大类资产的中长期基本配置比例中枢及偏离幅度。 2、战术性资产配置策略 紧密跟踪市场流动性、资金流向及供需关系等市场运行状态指标,深入分析 突发性事件对于市场的作用深度及影响广度, 在已设定的基本配置比例中枢及偏 离幅度的范围内,动态调整各大类资产的中短期配置比例,以从变化的市场环境 下最大程度地获利。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具有低波动率特质的股票作为备选股票库, 采用自下而上与自上而 下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重点精选其中具有价值低估且质地优良的低波动股票进行 投资。 1、低波动率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波动率以每只股票过去一年的日收益率标准差作为计算标准。 对于上市时间不满一年或交易时间少于半年的股票不参与计算。 本基金将定期及不定期对备选股票库进行调整。理论上,基金管理人每半年 对 A 股市场所有可参与计算股票的波动率进行计算,按照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 排序,选取排名前 50%的股票视作低波动率股票,并列入本基金的备选股票库。 对于由于上市公司分拆、合并、长期停牌或其他因素等导致的交易数据出现异常 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以上标准及时调整。 如日后基金管理人发现其他更为合理的低波动率股票界定方法, 基金管理人 有权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投资策略,以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原则,选择新的低波动率股票界定标准,并在指定媒体进行 相关公告。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的个股精选策略主要把握对上市公司价值及品质的分析和研究, 重点 挖掘具有价值低估及质地优良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1)上市公司价值的评定 采用绝对估值及相对估值方法对上市公司价值进行综合评定。 ① 绝对估值 针对不同的行业及个股属性,运用现金流贴现模型(DCF) 、权益自由现金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2 流贴现模型(FCFE)以及公司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FCFF)等估值方法,综合 评定上市公司内在价值, 对于交易价格显著低于内在价值的股票将成为本基金的 重点关注对象。 ② 相对估值 依据不同的行业类别,选择不同的相对估值方法,如市盈率(P/E) 、市净率 (P/B) 、市现率(P/CF) 、市销率(P/S)及企业价值倍数 EV/EBITDA 等。在运 用相对估值法时, 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进行行业内的横向比较以及基于经济周期 的历史总想比较,全面评定上市公司的相对价值。 (2)上市公司品质的评定 在对上市公司品质的评定上,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① 盈利能力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主要分析公司盈利的构成、盈利主要来源、公司盈利模式和扩张方式等,在 指标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将重点关注历史的及预测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净利 润复合增长率以及净资产收益率(ROE)等。 ② 是否具有业绩爆发催化剂 主要分析公司是否具有诸如新产品、新技术、资产注入及重大合同等事件带 来业绩爆发式增长的催化因素,并深入分析其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深度、作用 的时间长度以及因素自身存在的稳定程度。 ③ 核心竞争力 主要分析上市公司是否拥有领先的核心技术, 该技术是否具备一定的竞争壁 垒;是否具备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未来公司主业的产品线是否 存在进一步延伸的可能;在所属的细分行业是否已经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较为 强大的品牌和良好的口碑等。 ④ 法人治理结构及管理层能力 主要分析公司股权结构是否规范; 是否建立了有效的股东大会制度以保障中 小股东利益;董事会权利的合理界定与约束;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力如何;公司 是否建立了对管理层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管理层是否具有良好的诚信度;管 理层是否稳定。 3、行业配置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角度进行考察, 依据行业周期 轮动特征以及行业相对投资价值评估结果, 精选行业景气度趋于改善或者长期增 长前景看好且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定性分析方面,以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景气周期监测为基础,结合对我国行 业周期轮动特征的考察,从经济周期因素、行业发展政策因素、产业结构变化趋 势因素以及行业自身景气周期因素等多个指标把握不同行业的景气度变化情况 和业绩增长趋势。 本基金重点关注行业景气度趋于改善或者长期增长前景良好的 优势行业。 定量分析方面,主要依据行业相对估值水平(行业估值/市场估值) 、行业相 对利润增长率(行业利润增长率/市场利润增长率) 、行业 PEG(行业估值/行业 利润增长率)三项指标进行筛选,上述三项指标的数值均大于 1的行业本基金将 进行超额配置。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同时根据 需要进行积极操作,以提高基金收益。 (1)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 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 价格下降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 采用子弹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 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 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 券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四)其他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进行权证投资。基金权证投资将以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4 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把握市场的短期 波动,进行积极操作,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还将积极参与风险低且可控的债券回购等投资,以增加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 的低波动率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 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范围为 0—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5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80%×沪深300波动率加权指数收益率 +2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6 沪深300波动率加权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以沪深300指数为样本空 间,选取历史波动率最小的100只股票作为样本股,以反映沪深证券市场中部分 低波动率股票组合的表现状况,因此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基准。 上证国债指数由上交所编制,具有较长的编制和发布历史,以及较高的知名 度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基准。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 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 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 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 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和混合型基金。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9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基金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按成本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 规定进行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0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1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2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3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采取固定及浮动相结合的管理费收取方式。 即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收 取固定管理费,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收取浮动管理费。 (1)固定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固定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固定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固定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及过渡期不收取固定 管理费。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4 (2)浮动管理费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收取浮动年管理费, 即本基金浮动管理费的适用费 率(M)是根据保本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R)的大小来决定的。 浮动管理费收取条件 适用浮动管理费率(M) R≤(1%+r)×1.5 0 (1%+r)×1.5(1%+r)×2.5 1.00% 其中, 1)R的计算方法如下: 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已扣除固定管理费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保本周期内的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 2)r为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若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税后利率。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计提浮动管理费,而是在每个 保本周期到期日对浮动管理费进行一次性计提并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浮动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浮动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应计提的基金浮动管理费 E 为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未扣除固定管理费) M 为该保本周期所适用的浮动管理费率。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5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转型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本基金的管理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6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转型后:基金转型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 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可以选择不 同的收益分配方式;在同一销售机构只能选择一种收益分配方式,基金登记机构 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8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红利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转型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0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1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保本周期内(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到期操作期间及过渡期 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变更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2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证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3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与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事项的公告;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4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 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附件,随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一同公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5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7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8 第二十一部 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9 第二十二部 分


争议的处 理和适用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三部 分


基金合同 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0 第二十四部 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第二十五部 分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85 号附 1 号 1 层 1-1 法定代表人:陈重 设立日期: 2004年 12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1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2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3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4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5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依据 《基金合同》变更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 同》约定的“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费率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新 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 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但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 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6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保本周期内,当确定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 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更换 新的担保人; (7) 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8)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7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8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9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0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之日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2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与将来 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转型后:基金转型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 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可以选择不 同的收益分配方式;在同一销售机构只能选择一种收益分配方式,基金登记机构 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3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五)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红利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转型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五、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4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采取固定及浮动相结合的管理费收取方式。 即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收 取固定管理费,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收取浮动管理费(年化)。 (1)固定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固定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固定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固定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及过渡期不收取固定 管理费。 (2)浮动管理费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收取浮动年化管理费, 即本基金浮动管理费的适用 费率(M)是根据保本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R)的大小来决定的。 浮动管理费收取条件 适用浮动管理费率(M) R≤(1%+r)×1.5 0 (1%+r)×1.5(1%+r)×2.5 1.00% 其中, 1)R的计算方法如下: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5 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已扣除固定管理费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保本周期内的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 2)r为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若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税后利率。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计提浮动管理费,而是在每个 保本周期到期日对浮动管理费进行一次性计提并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浮动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及过渡期不收取浮动管理费。 浮动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应计提的基金浮动管理费 E 为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未扣除浮动管理费) M 为该保本周期所适用的浮动管理费率。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转型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本基金的管理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6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综合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严格控制风险,在为投资人提供投资金额安全 保证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包含国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及所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依照投资组合保本策略将基金资产配置于固定收益资产与风险资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7 产:固定收益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和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资产;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不参与 定向增发。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在每 个到期操作期间的前3个月、到期操作期间、过渡期及过渡期的后3个月不受前述 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保本周期内(保本周期到期 日除外),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在每个到期操作期 间的前 3个月、到期操作期间、过渡期及过渡期的后 3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 例的限制; (2)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保本周期内(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本基金 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8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不高于 1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9 七、基金资产估值 (一)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0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2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九、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3 (五)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