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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成长(180020)

银华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成 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华成 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2010年8 月9 日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 监许可 【2010】1065 号文 核准 募 集 。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期:2010 年10月8日。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者 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 投资 者 应 当充 分了 解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和零 存整 取等 储蓄方 式的 区 别。定 期定 额投 资是 引导 投资 者 进行 长期 投资 、平 均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 行的投 资方 式 。 但是定 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 规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 险, 不 能保 证投 资 者 获得 收益, 也不 是替 代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者 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者 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 元 发售 , 在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 基 金份额 净值 可能低 于基金 份额 初 始面 值。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市场 风险 , 也 包括 基金 自 身的 管理 风险 、 流 动性 风 险 、 技术 风险 和合规 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开 放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之 十时 , 投资 者将 可能 无法及 时赎 回 持有的 全部 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及 《基 金合 同》 , 了解本 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 资者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适 应。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 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人提醒 投资 者 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基金 代销机 构名 单详 见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及 相关 公告。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 2014 年 4 月 8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 截止日 为2014 年 3 月 31 日,所 披露 的投 资组 合为2014 年第 1 季度 的 数 据( 财务数 据未 经 审计)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17 六、基 金的 募集 ............................................................................................................................ 35 七、 《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 36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7 九、基 金的 投资 ............................................................................................................................ 45 十、基 金的 业绩 ............................................................................................................................ 57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58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59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3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4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6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7 十七、 风险 揭示 ............................................................................................................................ 72 十八、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5 十九、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 摘要 ................................................................................................... 78 二十、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 摘要 ................................................................................................... 79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0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2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83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84 附件一 : 《 基金 合同 》的 内 容摘要 ............................................................................................... 85 附件二 : 《 托管 协议 》的 内 容摘 要 ............................................................................................... 93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一、绪言 《 银华 成长 先锋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下 简称 “ 本招募 说明 书” ) 依 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银华 成 长先 锋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 阐 述了 银华 成长先 锋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 风险 、 费 率等 与 投资 者 投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资 者 在 作出 投资 决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 本招 募 说 明书 所 载 明的 资 料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募 说 明书 由 银 华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解 释。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 说 明 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 《基 金合 同》 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同 》 是 约定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投 资者自依 《基 金合 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 受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 上 书面 签章 为必要 条件 。 《 基金 合 同 》 当事人 应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 投 资者 欲了 解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 《 基金 合同 》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 下 含义 : 本合同 、《基 金合同 》 《 银华成 长先锋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 本 合同 的任何 有效 的 修订和 补充 中国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仅 为《 基 金合同 》目的 不包 括香港 特别行 政区、 澳门 特 别行政 区及 台湾 地区) 法律法 规




















中国现 时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 、 规范 性文件 和其 制定 机构 不时 做出 的 修改 、补 充和 有权 解释 《基金 法》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元





























中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依据《 基金 合同 》所 募集 的 银华 成长 先锋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本 招募 说明 书


《 银华 成长 先锋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即用 于公开 披露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相 关服务 机 构、 基 金的 募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基金 份额 的交 易、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基 金的 投资、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 的财产 、基 金资产 的估 值、 基金 收益 与分配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风险 揭示 、基 金的终 止与 清算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备 查文件 等涉 及本基 金的 信息 ,供 基金 投资者 选择 并决 定是 否提 出基金 认购 或申购 申请 的要 约邀 请文 件,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托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的 《银华 成 长先 锋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其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发售公 告

















《 银华成 长先 锋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业务 规则 》











《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中国证 监会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银行监 管机 构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基 金 合同 》 及 相关 文件合 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投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基 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协 议,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发售 、申 购、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理 机构 销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心 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基金登 记、 存管 、清 算和 交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基金 账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发 放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








银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或 其委托 的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办理基 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受《基 金合 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 享受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投资者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 总称 个人投 资者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在 中国 合法注 册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政府 有关 部门批 准设 立的 并存 续的 企业法 人、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合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中国境 外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保险 公司 、证 券公 司以 及其他 资产 管理机 构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条件 ,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获 得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的期 限 基金存 续期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合法 存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申购、 赎回 或办 理其 他基 金业务 的申 请日 T+n 日 自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销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申购 募集期 结束 后 基 金投 资者 根据基 金销 售网 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 基金 管理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不 超 过 3 个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赎回 募集期 结束 后 基 金投 资者 根据基 金销 售网 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 基金 管理 人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赎 回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不 超 过 3 个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巨额赎 回 在单个 开放 日,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一 日本基 金总 份额 的10% 时 的情形 基金账 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开放 式基 金份 额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同 一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售机 构变 更的 操作 基金转 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已开通基 金转换 业务 的 开 放式 基金 (转出 基金)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的且已开通基金 转换业务的 开放式 基金 (转 入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扣 款金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额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指 定银 行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基金利 润 基金利 息收 入 、 投资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 含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 ) 扣 除相 关 费 用后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 的 余 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本基 金应 收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扣 除负 债后 的净资 产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计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过程 指定媒 体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 力




















本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 广 场东 方经 贸城C2 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 期 2001年5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刘晓雅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成 立于2001 年5月28 日 , 是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证 监基 金字[2001]7 号 文) 设 立的全 国性 资产 管理 公司 。 公司注 册资 本为2亿 元人 民 币, 公 司的 股权 结构 为 西 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出 资比例49%) 、 第一创 业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出 资比 例29%) 、东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出资 比例21%)及 山西海 鑫实业 股份有 限公 司(出 资比例1%) 。 公司的 主要业 务是 基 金募 集、基 金销售 、资产 管理 及中 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 公司注 册地 为广 东省 深圳 市。 公司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营 运作规 范, 能够 切实 维护 基金 投 资者 的利 益。 公司 董事会 下设 “风 险控 制 委员会 ”和“ 薪酬与 提名 委员会 ”2个专 业委 员会, 有针对 性地研 究公 司在经 营管理 和基金 运作 中的 相 关情况 ,制 定相 应的 政策 ,并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的 职能, 切实 加强 对公 司运 作的监 督。 公司监 事会由4 位监 事组成 ,主要 负责检 查公司 的财 务以及 对公司 董事、 高级 管理人 员的行 为进 行 监督。 公司具 体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负责 ,公 司根 据经 营运 作需要 设置 投资 管理 部、 研究部 、固 定收 益 部 、 量化投 资部、 境外 投资 部 、 特定 资产管 理部、 市场 营销部、 高端 客户 部、 国 际合作 与产 品开 发部 、 交 易 管理部 、 养 老金 业务 部、 运作保 障部 、 信 息技 术部 、 监察 稽核 部、 公司 办 公 室、 人 力资 源部、 行政 财 务 部、深 圳管理 部 、战 略发 展部 等19 个职 能部 门,并 设有 北 京分公 司。 此外, 公司还 设有A股 基金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 境外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特定 资产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分别 负责 指导 基金 及其 他投 资组 合的 运作 , 确定基 本的 投资 策略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王珠林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博 士。 曾任 甘肃 省职 工财经 学院 财会 系讲 师; 甘肃省 证券 公司 发行 部 经理; 中国 蓝星 化学 工业 总公司 处长 , 蓝 星清 洗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 总经 理、 董 事会 秘书 , 蓝 星 化 工 新材料 股份 公司 筹备 组组 长; 西南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总 裁 ; 中 国银河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 裁 ; 西 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裁。 此外 , 还 曾先 后担 任中国 证监 会发 行审 核委 员会委 员、 中国 证监 会 上 市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公司并 购重 组审 核委 员会 委员、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投 资 银行 业委 员会 委员 、重 庆市证 券期 货业 协会 会 长 、 盐田港 集团 外部 董事 、 国 投电力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上海 城投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等 职 务。 现 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银华 财富 资本管 理 ( 北京 ) 有 限公 司董事 、 西 南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董 事、 财政 部资 产评 估准则 委员 会委 员、 北京 大学公 共经 济管 理研 究中 心研究 员。 钱龙海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 曾 任北 京京 放投 资管理 顾问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佛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第一 创业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党 委书记 、 董 事、 总裁, 兼任 第一创 业投 资管 理有 限 公 司董事 长 、 第 一创业 摩根 大通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 司董 事。 还担 任中 国证券 业协 会第五 届理 事会 理 事 , 中 国 证券业 协会 投资 银行 业务 委员会 第五 届副 主任 委员 ,深圳 市证 券业 协会 副会 长。 矫正中 先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经济学 硕士,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协 会资 深会 员, 中 国证券 业协 会咨 询委 员会 委员曾 任吉 林省 财政 厅工 交企业 财务 处副 处长 (正 处长级 ) ; 吉 林省 长 岭 县 副 县长; 吉林 省财 政厅 文教 行政财 务处 处长 ; 吉 林省 财政厅 副厅 长、 厅长 兼吉 林省地 税局 局长 ; 吉 林 省 政 府秘书 长兼 办公 厅主 任、 副省长 , 兼 吉林 市代 市长 、 书记 。 现 任东 北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党 委 书 记。 周晓冬 先生: 董事, 金融MBA 、国 际商务 师。曾 任中 国南光 进出口 总公司 广东 分公司 总经理 ;上 海 海博鑫 惠国 际贸 易有 限公 司董事 、 常务 副总经 理 。 现任海 鑫钢 铁集 团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助 理 , 兼任 北 京 惠 宇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王立新 先生 , 董 事总 经理 , 经济 学博 士。 历任 中国 工商银 行总 行科 员; 南方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基 金 部副处 长;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 究开 发部 、市 场拓展 部总 监;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 理 、 公司副 总经 理、 代总 经理 、代董 事长 。现 任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 银华财 富资 本管 理( 北 京 ) 有限公 司 董 事长 。 郑秉文 先生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后, 教授 ,博 士生 导 师。 曾任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培训 中心 主 任 , 院长助 理, 副院 长。 现任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拉美 研究 所所长 。 王恬先 生, 独立 董事, 经济 学博士 , 高 级经 济师。 曾任 中国银 行深 圳分 行行 长, 深圳天 骥基 金董 事, 中国国 际财 务有 限公 司 ( 深圳) 董事长 , 首长 四方 (集团)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现任 南方 国际 租 赁 有 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陆志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律硕 士, 律师 。 曾 任对 外经济 贸易 大学 法律 系副 主任, 北京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员 , 北 京市 律师 协会 国际业 务委 员会 副主 任委 员, 海 问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 合伙 人。 现任 浩天 信 和 律 师事务 所律 师、 合伙 人。 高歌女 士: 独立 董事 , 法律 硕士 。 曾 任高 阳科 技控 股有限 公司 助理 总裁 ; 普 天系统 集成 公司 副总 经 理; 新 华锦 集团 副总 裁、 副董事 长。 现任 中国 民主 建国会 青岛 市委 员会 副主 委、 全 国青 联委 员、 中 国 青 年企业 家协 会常 务理 事、 新华锦 集团 副董 事长 。 周兰女 士 , 监 事会主 席 ,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货币 银行 学专业 研究 生毕 业。 曾任 北京建 材研 究院 财务 科 长; 北京 京放 经济发 展公 司计财 部经 理 ; 佛山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长 及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委 员 。 现 任 第 一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监事长 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委员。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王致贤 先生 , 监 事, 硕士 。 曾任 重庆 市地 方税 务局 办公室 秘书 、 重 庆市 政府 办公厅 一处 秘书 、 重 庆 市 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办公 室秘 书、 重庆 市国 有资产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企 业管理 三处 副处 长。 现任西 南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党 委办 公室 )主 任、 证券事 务代 表 。 龚飒女 士: 监事 , 硕 士学 历。 曾 任湖 南海 利化 工有 限公司 财务 会计 ;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分支 机 构财务 负责 人 ; 泰达 荷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事 业部副 总经 理 ; 湘财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稽 核 经 理 ; 交 银施罗 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运营 部总 经理 。现 任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运作 保障部 总监 。 杜永军 先生 :监 事, 大专 学历。 曾任 五洲 大酒 店财 务部收 款主 管; 北京 赛特 饭店财 务部 收款 主 管 、 收款主 任、 经理 助理 、副 经理、 经理 。现 任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行政 财务 部 总监 助理 。 封树标 先生 :副 总经 理, 工学硕 士。 曾任 国信 证券 天津营 业部 经理 、平 安证 券综合 研究 所副 所 长 、 平安证 券资 产管 理事 业部 总经理 、 平 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 理、 广发基 金机 构投 资部 总 经 理 等职。2011 年3 月加盟 银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担 任公司总 经理助理 职务, 现任 银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 司副总 经理 ,同 时兼 任公 司 特定 资产 管理 业务 投资 经理。 周毅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学位 。 曾 任美 国普 华永 道金融 服务 部部 门经 理、 巴克莱 银行 量化 分析 部 副总裁 及巴克 莱亚太 有限 公司副 董事等 职。2009 年9 月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曾担 任 银华全 球 核 心优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 华沪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LOF ) 及银华抗 通胀 主题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经 理 和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职务 。 现任 银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公司 量化 投资 总 监 、 量 化 投资部 总监以 及境外 投资 部总监 、银华 财富资 本管 理(北 京)有 限公司 董事 ,并同 时兼任 银华深 证1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 银华中 证800 等 权重 指数 增 强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职 务。 凌宇翔先生, 督察长,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 ;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研发中 心部门 经理 ; 西 南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基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 2.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黄颖女 士, 硕士 。2003年至2008 年先 后在 西南 证券 、 元大 京华 证券 、 富 国基 金从事 研究 工作 。2008 年9月 加盟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 曾担 任行业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职 务。自2013 年2 月25 日起 至2014 年4月25 日 担任 银华 富裕 主 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自2013 年9 月24 日起 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陆文俊 先生 ,管 理本 基金 的时间 为2010 年10月8日 至2011年10月18日 。 李宇家 先生 ,管 理本 基金 的 时间 为2010 年10月8日 至2013年9月24 日。 3.A 股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委员会 主席 :王 立新 委员: 封树 标、 周毅 、 王 华、 姜 永康 、郭 建兴 王立新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封树标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周毅先 生: 详见 主要 人员 情况。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王 华 先 生 ,硕 士 学位 , 中国 注 册 会 计师 协 会非 执 业会 员 。 曾 任职 于 西南 证 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2000 年10月 加盟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筹) ,先 后在研 究策划 部、基 金经 理部工 作,曾 任银华 保本 增值 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华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 华富 裕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银华中小 盘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投资 管理 部总 监及A 股基金 投资 总监 。 姜永康 先生 , 硕士 学位 。2001年至2005 年 曾就 职于 中 国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份 有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组 合经理 等职。2005 年9月加 盟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 曾任 养老金 管理 部投资 经理职 务。曾担任 银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现任公 司 总 经理助 理 、 固 定收益 部总 监 、 固定 收益 基金 投 资 总 监 以及银 华财 富资 本管 理 ( 北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 并 同时担 任银 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 华增 强 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 华永祥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银 华永 泰积 极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以 及 银 华 中证转 债指 数增 强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郭 建兴 先生 , 学 士学 位。 曾 在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原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从事 证券 自 营 业 务工作 , 历 任交 易主 管、 总经理 助理 兼监 理等 职; 并曾就 职于 华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 曾 担 任华商 领先企 业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职务 。2011 年4月 加盟银 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 银华 优质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 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以基 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 《基 金法》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 并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上 述法 律法 规行 为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防 止以 下禁止 性行 为的 发生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不 泄漏在 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容 、基 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4 )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 )全 面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制度 覆盖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 和各级 人员 ,并渗 透到决 策、 执 行、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经 营环节 。 (2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 立独立 的督 察长 与监 察稽 核部门 , 并使 它们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与权 威 性 。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 部门和 岗位的 设置权 责分 明、相 互牵制 ,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相互 制衡 措 施来消 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 点。 (4 )有 效性原 则。 公司的 内部风 险控制 工作必 须从 实际出 发,主 要通过 对工 作流程 的控制 ,进 而 实现对 各项 经营 风险 的控 制。 (5 )防 火墙原 则。 公司的 投资管 理、基 金运作 、计 算机技 术系统 等相关 部门 ,在物 理上和 制度 上 适当隔 离。 对因 业务 需要 知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制 定 严格 的批 准程 序和 监督 处罚措 施。 (6 )适 时性原 则。 公司内 部风险 控制制 度的制 定, 应具有 前瞻性 ,并且 必须 随着公 司经营 战略 、 经营方 针 、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 应 的 修改和 完善 。 2.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 控制 环境 公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 制体系 。 本公 司在 董事 会下 设立了 风险 控制 委 员 会, 负责 针对 公司在 经营 管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进行研 究并 制定 相应 的控 制制度 。 在特 殊情 况 下 ,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可 依据 其职 权,在 上报 董事 会的 同时 ,对公 司业 务进 行一 定的 干预。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 会制 定 的经营 方针 及发 展战 略, 设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就基金 投资 等发 表专 业意 见及建 议。 此外, 公司 设有 督察 长, 负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的 监察 与稽核 工作 , 对 公司 和基 金运作 的合 法性 、 合 规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性及合 理性 进行 全面 检查 与监督 , 参 与公 司风 险控 制工作 , 发 生重 大风 险事 件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 中 国 证 监会报 告。 (2 )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围 包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内 部和 外 部 因素, 评估 这些 因素 对公 司总体 经营 目标 产生 影响 的程度 及可 能性 , 并 将评 估报告 报公 司董 事会 及 高 层 管理人 员。 (3 ) 操作 控制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方面, 体现 部门 之间 职责 有分工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作 与制 衡的 原 则 。 基金投 资管 理、 基金 运作 、 市场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 各 部门 的操 作相互 独立 , 并 且有 独 立 的 报告系 统。 各业 务部 门之 间相互 核对 、相 互牵 制。 各业务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分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 形 成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减 少舞 弊或 差 错发生 的风 险, 各工 作岗 位均制 定有 相应 的书 面管 理制度 。 在明确 的岗 位责 任制 度基 础上, 设置 科学 、合 理、 标准化 的业 务操 作流 程, 每项业 务操 作有 清 晰 、 书面化 的操 作手 册, 同时 ,规定 完备 的处 理手 续, 保存完 整的 业务 记录 ,制 定严格 的检 查、 复 核 标 准 。 (4 )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保证 公司 员 工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 分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 的信 息,保 证信 息及 时送 达适 当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5 )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本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门 的监 察稽 核部 , 其 中监察 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职 能 , 检 查、 评 价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 理性 、 完 备性 和有 效性 , 监 督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揭 示公 司内部 管 理 及 基金运 作中 的风 险, 及时 提出改 进意 见 , 促进 公司 内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 监 察稽 核人 员具 有 相 对 的 独立性 ,定 期出 具监 察稽 核报告 ,报 公司 督察 长、 董事会 及中 国证 监会 。 3.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 制的声 明 (1 )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4 年3 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175 人 ,平 均年龄30 岁,95% 以 上员 工 拥 有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 ,高 管人员 均拥 有研 究生 以上 学历或 高级 技术 职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 中国 工商银 行自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 服务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 学的 风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 规 范的管 理模 式、 先进 的 营 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投资 者 、 金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 企 业 客 户提供 安全 、高 效、 专业 的托管 服务 ,展 现优 异的 市场形 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内 托管 银行 中最 丰 富 、 最成熟 的产 品线。 拥有 包 括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托 资 产、 保 险资产 、 社会 保障 基金、 安 心账 户资 金、 企 业 年金基 金、QFII 资产 、QDII 资产 、 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 券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 证券 公司 定向 资产 管 理 计划、 商业 银行 信贷 资产 证券化 、 基 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产 管理 、QDII 专 户资 产、ESCROW 等门 类齐 全 的 托 管产品 体系 , 同时在 国内 率先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管理等 增值 服务 , 可 以 为 各类客 户提 供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务。 截至2014 年3 月, 中 国工商 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金372 只。 自2003 年 以来, 本行 连续 十年 获得 香港 《 亚洲 货币 》 、 英国 《 全球托 管人 》 、 香港 《财 资 》 、 美 国 《 环球 金融》 、 内 地 《证 券时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等 境内 外权威 财经 媒体评 选的41项 最佳 托管 银行大 奖 ; 是 获得奖 项最 多的国 内托 管银 行 , 优良的 服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 领域的 持续 认可 和广 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 地 位 。 这些成 绩的 取得 , 是 与资 产托管 部 “ 一手 抓业 务拓 展, 一 手抓 内控 建设 ” 的 做法是 分不 开的 。 资 产 托 管 部非常 重视 改进 和加 强内 部风险 管理 工作 , 在 积极 拓展各 项托 管业 务的 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心 培育 内 控文 化, 完 善 风险 控制 机 制, 强化 业 务 项目 全过 程 风险 管理 作 为 重要 工作 来 做。 继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2005、 2007 、 2009、 2010 、 2011 年 五次 顺利 通过 评估 组 织内部 控制 和安 全措 施是 否充分 的最 权威 的SAS70 (审计 标准 第 70 号 ) 审阅 后,2012 年中 国工 商银 行 资产托 管部 第六 次通 过ISAE3402 (原 SAS70 ) 审 阅 获得无 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性 报告 ,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对 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理 、 内 部控 制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效 性的 全 面认 可。 也 证 明中 国工 商 银行 托管 服 务 的风 险控 制 能力 已经 与 国 际大 型托 管 银行 接 轨,达 到国 际先 进水 平。 目前,ISAE3402 审 阅已 经 成为年 度化 、常 规化 的内 控工作 手段 。 一)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 思想和 经营 风格 ,形 成一 个运作 规范 化、 管理 科学 化、监 控制 度化 的内 控体 系;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 险 , 保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维护 持有 人的 权益 ;保 障资产 托管 业务 安全 、有 效、稳 健运 行。 二)内 部风 险控 制 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控 合规 部、 内 部审计 局)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风险 控制处 及资 产托管 部各业 务处室 共同 组成。 总行稽 核监察 部门 负责 制 定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 对 各业务 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指 导 、 监 督。 资产 托 管部内 部设 置专 门负 责 稽 核 监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处,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 总经 理的 直接 领导 下,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 对 业务的 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职 权。 各业 务处 室在 各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 的风险 控制 措施 。 三)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则 。内 控制度 应当符 合国家 法律 法 规及 监管机 构的监 管要求 ,并 贯穿于 托管业 务经 营 管理活 动的 始终 。 2、 完整 性原则 。托 管业务 的各项 经营管 理活动 都必 须有相 应的规 范程序 和监 督制约 ;监督 制约 应 渗透到 托管 业务 的全 过程 和各个 操作 环节 ,覆 盖所 有的部 门、 岗位 和人 员。 3、 及时 性原则 。托 管业务 经营活 动必须 在发生 时能 准确及 时地记 录;按 照“ 内控优 先”的 原则 , 新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 品种 时,必 须做 到已 建立 相关 的规章 制度 。 4、 审慎 性原则 。各 项业务 经营活 动必须 防范风 险, 审慎经 营,保 证基金 资产 和其他 委托资 产的 安 全与完 整。 5、 有效 性原则 。内 控制度 应根据 国家政 策、法 律及 经营管 理的需 要适时 修改 完善, 并保证 得到 全 面落实 执行 ,不 得有 任何 空间、 时限 及人 员的 例外 。 6、 独立 性原则 。设 立专门 履行托 管人职 责的管 理部 门;直 接操作 人员和 控制 人员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当分 离; 内控 制度 的检 查、评 价部 门必 须独 立于 内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 行部 门。 四)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离 制度 。资产 托管业 务与传 统业务 实行 严格分 离,建 立了明 确的 岗位职 责、科 学的 业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务流程 、详 细的 操作 手册 、严格 的人 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列 规章 制度 ,并 采取 了良好 的防 火墙 隔离 制 度 ,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网络 独立 。 2、 高层 检查。 主管 行领导 与部门 高级管 理层作 为工 行托管 业务政 策和策 略的 制定者 和管理 者, 要 求下级 部门 及时 报告 经营 管理情 况和 特别 情况 , 以 检查资 产托 管部 在实 现内 部控制 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部 严格落 实岗位 责任 制,建 立“自 控防线” 、 “互 控防 线” 、 “监 控防 线” 三 道控制 防线 ,健 全绩 效考 核和激 励机 制, 树立 “以 人为本 ”的 内控 文化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 感 , 培育团 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 力。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的业 务与 职业 道德 培训 、 签订 承诺 书, 使员 工 树 立 风险防 范与 控 制 理念 。 4、 经 营控 制。 资 产托 管部 通过制 定计 划、 编制 预算 等方法 开展 各种 业务 营销 活动、 处理 各项 事务 , 从而有 效地 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源 ,达 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最 大化 目的 。 5、 内部 风险管 理。 资产托 管部通 过稽核 监察、 风险 评估等 方式加 强内部 风险 管理, 定期或 不定 期 地对业 务运 作状 况进 行检 查、 监 控, 指导 业务 部门 进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并实 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 排 查风险 隐患 。 6、 数据 安全控 制。 我们通 过业务 操作区 相对独 立、 数据和 传真加 密、数 据传 输线路 的冗余 备份 、 监控设 施的 运用 和保 障等 措施来 保障 数据 安全 。 7、 应急 准备与 响应 。资产 托管业 务 建立 专门的 灾难 恢复中 心,制 定了基 于数 据、应 用、操 作、 环 境四个 层面 的完 备的 灾难 恢复方 案 , 并 组织员 工定 期演练 。 为使 演练更 加接 近实战 , 资产 托管 部 不 断 提 高演练 标准, 从最初 的按 照预订 时间演 练发 展到现 在的“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看 ,资产 托管 部完 全 有能力 在发 生灾 难的 情况 下两个 小时 内恢 复业 务。 五)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1、 资产 托管部 内部 设置专 职稽核 监察部 门,配 备专 职稽核 监察人 员,在 总经 理的直 接领导 下,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全 面贯 彻落实 全程 监控 思想 ,确 保资产 托管 业务 健康 、稳 定地发 展。 2、 完善 组织结 构, 实施全 员风险 管理。 完善的 风险 管理体 系需要 从上至 下每 个员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有这 样,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资产托 管部 实施 全员 风险 管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 落 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通过建 立纵 向双 人 制 、 横 向 多部门 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 同岗 位相互 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 健全规 章制 度。资 产托管 部十分 重视内 控制 度的建 设,一 贯坚持 把风 险防范 和控制 的理 念 和方法 融入 岗位 职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 程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产托 管部 已经建 立了 一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岗 位职 责、业 务操 作流 程 、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等,覆 盖所 有部 门和 岗 位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渗透各 项业 务过 程, 形成 各个业 务环 节之 间的 相互 制约机 制。 4、 内部 风险控 制始 终是托 管部工 作重点 之一, 保持 与业务 发展同 等地位 。资 产托管 业务是 商业 银 行新兴 的中 间业 务, 资产 托管部 从成 立之 日起 就特 别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将 建立一 个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 和托管 业务 的快 速发 展, 新 问题、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资产托 管部 始终 将风 险管 理放在 与业 务发 展同 等重 要的位 置 ,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 展 的生命 线。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 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1 )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78-3333 (2 )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直销 中心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9 层 电话 0755-83515002 传真 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艳艳 (3)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网上交 易网 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 易网 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2. 代销 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 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 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客服电 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育宁 客服电 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客服电 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深 圳市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建一 客服电 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 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双宁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1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客服电 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2)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义乌 市江 滨路 义乌 乐园东 侧 法定代 表人 金子军 客服电 话 (0571)96527 ,4008096527 网址 www.czcb.com.cn 13)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省 西安 市新 城区 东四 路 3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西省 客服电 话 96779 网址 www.xacbank.com 14)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甲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客服电 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1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 号 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丰靖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6)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包头 市钢 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刘芳 客服电 话 内蒙古 地区 :0472-96016 、 北京地 区:010-96016 、 宁波地 区:0574-967210 、


深圳地 区:0755-967210 、 成都地 区:028-65558555 网址 www.cbhb.com.cn 17)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网址 www.cbhb.com.cn 18)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 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陈幸 客服电 话 40011-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19)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 东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客服电 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20)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庆春 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客服电 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2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客服电 话 96528 , 上 海 、 北京 地 区962528 网址 www.nbcb.com.cn 22)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腾克 客服电 话 96588 ( 青 岛 ) 、 400-669-6588 (全 国) 网址 www.qdccb.com 23)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8 号15-20 楼、22-27楼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客服电 话 021 - 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24)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 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一飞 客服电 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25)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新华 北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客服电 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26)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市 中山 区中 山路88 号 天安国 际大 厦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 李格格 客服电 话 400-664-0099 网址 www.bankofdl.com 27)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佛山 市顺 德大 良新 城区拥 翠路2号 法定代 表人 姚真勇 网址 www.sdebank.com 28)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 代 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客服电 话 95537 ;400-609-6358 网址 www.hrbb.com.cn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29)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渝中 区邹 容路153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千真 联系人 孔文超 客服电 话 96899 ( 重 庆 地 区 ) ; 400-709-6899 ( 其 他 地区) 网址 www.cqcbank.com 3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胡天彤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31)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 号大连国 际金融中心A 座- 大连期 货 大厦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32)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15 号桐 城中央21层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3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34)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35)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客服电 话 0471-4960762 网址 www.cnht.com.cn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36)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37)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兰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 路段38 号财 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客服电 话 0931-96668 、 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38)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黄恒 客服电 话 010-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39)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40) 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高新 区锦 业路1 号 都 市之门B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刚 联系人 王姣 客服电 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41) 联讯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广 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东 江三 路广 播电 视新 闻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郭晴


客服电 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42)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七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客服电 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43)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文思婷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44)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 英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4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46)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 号 富凯大 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47)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 托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客服电 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4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49)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路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5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宋明 客 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51)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外 大街1 号 国 贸大厦2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立群 联系人 蔡宇洲 客服电 话 010-85679238 ; 010-85679169 网址 www.ciccs.com.cn 52) 中天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 街23号甲 法定代 表人 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客服电 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stockren.com 5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54)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苗 岭路29 号 澳柯玛 大厦15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 话 0532-96577 网址 www.zxwt.com.cn 5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A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腾艳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56)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客服电 话 0371-967218 ; 400-813-9666 网址 www.ccnew.com 57)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世纪 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联系人 戴莉丽 网址 www.ajzq.com 5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59)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杭大 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 话 0571-96336 ,962336 (上海 地区 ) 网址 www.ctsec.com 60)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 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6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市 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扬泽柱 联系人 李良 客服电 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62)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杨路510 号 南半幢9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63)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路12 号 中民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客 服电 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om 6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路318 号2号楼22-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客服电 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65)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可园 南路1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 话 0769-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6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18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6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工 业园 星阳 街上 号东 吴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6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丰 盛胡 同28 号太平 洋保 险大 厦11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客服电 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6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客服电 话 95525 ; 10108998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7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北路183-187 号 大都会 广场43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 话 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71)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洁茹 客服电 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72)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客服电 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7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青羊 区东 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一宏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74)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陈明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stock.com 7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7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16-26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客服电 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7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祝丽萍 客服电 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7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 www.htsec.com 79)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省 昆明 市北 京路155 号附1号 红塔 大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雨林 联系人 高国泽 客服电 话 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8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长 江中 路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客服电 话 96518( 安徽) ;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 www.hazq.com 81)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8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 大厦7 、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 话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先 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83)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民 田路178 号 华融大 厦5 、6楼 法定代 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王叶平 客服电 话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400-188-3888 ; 全 国 统 一 电 话 委 托 号 码 : 400-880-2888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8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 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8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网址 www.cfsc.com.cn 86)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路36 号 证券大 厦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87)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亭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华东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网址 www.njzq.com.cn 88)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客服电 话 95511-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89)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莲前 西路2号 莲富 大 厦17楼 法定代 表 人 傅毅辉 客服电 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9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张瑾 客服电 话 400-891-8918 ; 021-962518 网址 http://www.962518.com 91)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客服电 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ywg.com 92)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层 法定代 表人 卢长才 网址 www.csco.com.cn 93)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路2号 高科 大 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刘鑫 客服电 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94)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 场18 、19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95)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 公楼47层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客服电 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96) 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西藏自 治区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绍君 联系人 王钧 客服电 话 400-881-1177 网址 www.xzsec.com 9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98)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A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赵小明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9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客服电 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100)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30、31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客服电 话 4000-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10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102)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路1 号 黄 龙世纪 广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 话 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103)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客服电 话 4006-008-008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104)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1619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105)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9 号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刘军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106)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29 号迪凯 银座22、23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客服电 话 95548 网址 www.bigsun.com.cn 107)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108)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 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 厦25 楼I、J 单元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10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16 层 联系人 敖玲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11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德 胜门 外华 严北里2号 民建 大厦6 层 联系人 朱亚菲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111)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办公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 恒生 大厦12楼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1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903 ~906 室 联系人 张茹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1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 西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联系人 杨 翼 客服电 话 0571-88920897 网址 www.ijijin.cn 11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路195 号 3C 座9 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15)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银 城中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8 楼801 联系人 方成 客服电 话 400 -821 -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16)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联系人 高晓芳 客服电 话 400-808-0069 网址 www.wy-fund.com 117)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 北京)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88 号 SOHO 现 代城C 座1809 联系人 程刚 客服电 话 400-609-95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118)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2028 号皇岗 商务 中心 主 楼4F (07)单 元 联系人 陆昊栋 客服电 话 4006-877-899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119)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9 层 联系人 邓洁 客服电 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120 )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联系人 习甜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121 )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南 礼士 路 66 号建威 大 厦1208 室 联系人 孙晋峰 客服电 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122 )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车 公庄 大 街9 号五 栋大 楼C 座702 室 联系人 段京璐 客服电 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 销售办 法》 和 《 基金 合同 》等的 规定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951 (三) 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市 众一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四十 条 甲 22 号 南新 仓国 际大 厦 A 座 502 室 负责人 常建 联系人 云大慧 电话 010-64096089 传真 010-64096188 经办律 师 云大慧 、 胡 广志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四)会计师事务所 及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 永大楼 (即 东 3 办公楼 )16 层 执行事 务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慧民 、王 珊珊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六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法 》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 〔2010 〕1065 号文 核准 募集 。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七、《 基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 的 《 基金 合同 》 已 于2010 年10 月8 日 正式 生效。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之一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 监 会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基 金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若基 金管 理 人 或 其 指定的 代销 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易 方式 ,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上 述方 式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 具 体 办 法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二)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本基金 自2010 年11 月 19 日起开 始办 理日常 申购 业务,自 2010 年12 月31 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 赎回 业务。 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 基金 管 理人公 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时除外 ) , 投资 者应 当 在开放 日办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开 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另 行公 告。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申购 、 赎 回时 间 进行调 整, 但此 项调 整应 在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转 换。 投资 者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的 ,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 下 次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 间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三)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 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 基 金运 作 的 实际 情 况并 在 不 影响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实 质 利益 的 前 提下 调 整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 基金销售 对象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其他投 资者 。 (五 ) 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在 开放日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向 基金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 性 进行确 认, 在 T +2 日 后( 包括该 日) 投资 者 应 向销 售机构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与 赎 回的成 交情 况 。 否则 , 如 因申请 未得 到基 金管 理人 或注册 登记 机构 的 确 认而 造成的 损失 , 由投资 者 自行 承担。 基金 销 售机 构 对申 购 申 请的 受 理 并不 代 表该 申 请 一定 成 功 ,而 仅 代表 销 售 机构 确 实 接收 到 申购申 请。申 购与 赎回 的确 认以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公 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 业 务规则 》 ,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公告 。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 申购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 功 , 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 申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T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售 机构 在T +7日 (包括 该日 ) 内将赎 回款 项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时 , 款 项的 支付 办 法 参 照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六 )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 者办 理 基 金份 额 申 购时 , 首 笔申 购金 额不 得低 于1,000 元 , 追加 申购 每笔 最低1,000 元人 民 币 。 直销机构 或 各代 销机 构对 最低申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以其 业务 规定为 准。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 ,调 整 首 笔 申购 和追 加申 购每笔 的 最低金 额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单 笔赎回 申请 不得 低于500 份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 ( 网点 )单 个交 易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足500 份的 ,余 额部 分 基金份 额在 赎回 时需 同时 全部赎 回。 3. 本基 金不 对单 个 投 资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4.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依据 法律 法规 合理 调整对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前 述调 整须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有 关规 定至少 在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七 ) 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率 投资者 需缴 纳的 申购 费用 按申购 金额 的大 小划 分为 五档: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下 同)≥500 万元 固定收 取1,000 元/ 笔 200 万 元≤ 申购 金额<500 万元 0.6% 100 万 元≤ 申购 金额<200 万元 1.0% 50 万 元≤ 申购 金额<100 万元 1.2% 申购金 额<50 万元 1.5% 自2013 年1 月25 日起 ,本 基 金在直 销业 务中 对于 养老 金客户 的前 端收 费模 式实 施特定 申购 费率 ,具 体如下 表所 示: 特定申 购 费 率 特定申 购费 率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下 同)≥500 万元 固定收 取1,000 元/ 笔 200 万 元≤ 申购 金额<500 万元 0.18% 100 万 元≤ 申购 金额<200 万元 0.3% 50 万 元≤ 申购 金额<100 万元 0.36% 申购金 额<50 万元 0.45% 2.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不 高于0.5% , 随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 的增加 而递 减 。 赎回费 率 持有期<1 年 0.5% 1 年≤ 持有 期<2 年 0.25% 持有期 ≥2 年 0 注:1年指365 天 。 自2013 年1 月25 日起 ,本 基 金在直 销业 务中 对于 养老 金客户 实施 特定 赎回 费率 。对养 老金 客户 实施 特定赎 回费 率而 收取 的赎 回费全 额归 入基 金财 产。 具体如 下表 所示 : 特定 赎 回费 率 持有期<1 年 0.125% 1 年≤ 持有 期<2 年 0.0625% 持有期 ≥2 年 0 注:1年指365 天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3. 本基 金申 购费 在投 资者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本 基金的 赎回 费在 投资 者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4.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 投 资者 承 担,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 的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其中25%归 入基金 财产, 其余部 分用 于 支付市 场推 广、 注册 登记 费 和其 他 手 续费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范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如 发生变 更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调整 实施 前按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有 关规定 至少 在一种 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6.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 销 计划, 针对 投资 者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经相 关销 售机 构同 意 ,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并 另 行 公 告 。 7.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法 收 取短期 赎回 费。 (八 ) 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注: 申购金 额在500 万元 人民币 (含) 以上的 适用 固定金 额的申 购费, 即净 申购金 额=申 购金 额 -固定 申购 费金 额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申 购 费用= 固定申 购费 金额 )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投 资者T 日投资20,000 元人 民币 申 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其 对应的 申购 费率为1.5% ,T 日本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55 元人 民 币, 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如下 : 净 申 购 金额 =20,000/(1+1.5%)=19,704.43 元 申 购费 用=20,000 -19,704.43 =295.57 元 申 购份 额=19,704.43/1.055=18,677.18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20,000 元人 民币申购 本 基金 ,可 得到18,677.18 份 基金 份额 。 2.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以T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计 算公式 :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例: 某投 资者T日 赎回 其持 有的本 基金18,656.54 份 基 金份额 , T日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152 元人 民币,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持有时 间为 一年 三个 月, 对应的 赎回 费率 为0.25% , 则其可 得到 的 净 赎回 金额 计算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18,656.54 ×1.152 =21,492.33 元 赎回费 用 =21,492.33 ×0.25%=53.73 元 净赎回 金额 =21,492.33 -53.73 =21,438.6元 即投资 者 赎 回其 持有 的 本 基金18,656.54 份基 金份 额 ,可得 到 净 赎回 金额21,438.6 元 。 3.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位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4. 申购 份额 、余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 算 ,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2 位, 小数 点后2 位以下 舍去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产 归基 金所 有。 5.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回金 额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额 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赎回 金额 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小数 点后2位 以下 舍去 , 舍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所 有。 (九 ) 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记 手续 , 投 资 者自T+2 日 (含 该日 )后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 实质 影响 投 资者的 合法 权益 ,并 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 (十)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生 负面 影 响 , 从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4. 依照 《 基 金合 同 》 约定 暂停估 值;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6.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 生上 述 1 到5 项 暂停 申购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人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 (十 一 )暂停赎回或 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者 延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定 临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出现 连 续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依照 《 基 金合 同 》 约定 暂停估 值;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 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 申请 人 已 被 接 受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 未 支付 部分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 生 的 情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同时, 在出 现上 述第3 款 的情形 时, 对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最 长不 超过 20 个 工作日 , 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 能 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登 暂停 赎 回 公 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 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告 。 (十三 )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 申请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 巨 额赎回 。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 出 现 巨额 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本 基 金 当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 赎 回 或部 分 顺延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 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2 )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者的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对 基金 的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予以 办理 。 对 于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 照 其申 请赎回 份额 占 当 日申 请 赎 回总份额 的 比例 , 确 定 该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的 赎回 份额 ; 投资者未 能赎回 部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外, 延 迟至 下一 个开 放 日 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个开 放日 的 价格 。 依照上 述规 定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享 有赎 回优 先 权 , 并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转 换中转 出份 额的 申请 的处 理方式 遵照 相关 的业 务规 则及届 时开 展转 换 业 务的公 告。 (3 )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2 日 内通过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 刊登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 同时 以邮 寄、 传 真 或 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 其 他方式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 说 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 续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 (十 四) 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并 公布 最近 一个 开放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 开 始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次 。 当连 续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刊登 公告的 频率 。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提前2 个工作 日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管 理人网 站连 续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十 五) 基金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未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 投 资者 可以依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 有关规 定选 择在 本基 金和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间 进行 基金 转换 。 基 金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转 换 费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率等具 体规 定可 以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另行 规定 并公 告 。 (十 六) 基金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以 按照 标 准 收取转 托管 费 。 (十七 )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照一 定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下 的非 交 易 过户。 其中, “ 继承”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人 继承 ; “捐 赠” 指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利 性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体 的情形; “司法 执行 ”是 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然 人、 法人、 社会 团 体 或其他 组织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持 有 本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的条 件。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 的 非交 易过 户 ,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 (十八) 基金的冻结 与解 冻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只 受 理国 家 有 权机 关 依法 要 求 的基 金 份 额的 冻 结与 解 冻 以及 注 册 登记 机 构认可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 被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我国 法律 法规 、 监 管 规 章 以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 来决定 是否 冻结 。 在 国家 有权机 关作 出决 定之 前, 被冻结 部分 产生 的 权 益 ( 权 益为现 金红 利部 分, 按照 按红利 再投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先行一 并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十 九 )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告 或更 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中确 定 。 (二 十) 其他特殊交易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 定的条 件下 ,基 金管 理人 还可办 理除 上述 业务 以外 的其他 特殊 交 易 业 务 。 ( 二 十 一) 如 法律 法 规、注 册 登 记机 构 的有 关 规则发 生 变 化, 本 基金 的 非交易 过 户 、转 托 管、 冻 结与解冻 的有关规则 将相 应调整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 控制 投资 组合 风险 的前提 下, 力争 获取 超越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收益 。 (二)投资理念 在中国 经济 持 续 快速 发展 过程中 , 由于 经济结 构优 化、 产业 结构 升级和 技术 创新 , 使 得成 长型 行 业 和公司 面临 更大 的发 展机 会。 本基 金认 为, 投资 于 这些行 业和 公司 , 将 能分 享这些 行业 和公 司的 成 长 性 收益和 中国 经济 持续 快速 发展的 成果 。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行上 市交易 的股 票、 权证 和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包 括国 债、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地 方政府 债券 、 正 回购、 逆 回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信 用 债券等)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如果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 许基金 投资 其它 品种 ,基 金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所指 信用 债券 是指 企业债 券、 公司 债券、 短期 融资券 、 商 业银 行金 融债 券、 商 业银 行次 级债 、 可转换 公司债 券(含 分离 交易的 可转换 公司 债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等除 国债和 中央银 行票据 之外 的、 非 国家信 用的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比例 为: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30%-80% , 其中投 资于 成长 型 行 业和公 司股 票的 资产 不低 于股票 资产 的 80%;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 15%-65% ;权证资产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为0%-3%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采 取积 极、 主动 的资产 配置 策略 , 重 点投 资于成 长型 行业 和公 司 及 信用债 券, 注重 风 险 与 收益的 平衡 ,力 争实 现基 金资产 长期 增值 。 1.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力争 通 过灵 活的 资产 配置 , 在规 避市 场波 动风 险的 同时优 化资 产组 合 的 收 益水平 。 本基金 将采 用定 量和 定性 相结合 的分 析方 法, 通过 对股票 市场 综合 收益 率 与 10 年 期国 债到 期收 益 率等指 标的 定量 分析 比较 , 并 结 合对 宏观 经济 环境 、 国家 经济 政策 、 行 业发 展状况 、 股 票市 场风 险 、 债 券市场 整体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和资 金供 求关 系等 因素 的 定性 分析 , 综 合评 价各 类资产 的市 场趋 势、 预 期 风 险收益 水平 和配 置时 机。 在此基 础上 ,本 基金 将积 极、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主动地 对权 益类 资产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和 现金 等各 类金融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进 行实时 动态 调整 。 2. 权益 类资 产投 资策 略 (1 )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重 点关 注在 中国 经济持 续快 速发 展过 程中 , 由经 济结 构优 化、 产业 结 构升级 和技 术创 新 带 来的对 成长 型行 业和 公司 的投资 机会 。 本基 金采 用自 上而下 行业 配置 和自 下而 上个股 精选 相结 合的 股 票 投资策 略, 精选 成长 型行 业和 成 长型 公司 ,并 重点 投资于 成长 型行 业中 的成 长型公 司 。 ① 自上 而下 行业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重 点配 置具 有强 大生命 力的 、 市 场前 景广 阔的、 代表 未来 发展 趋势 的成长 型行 业。 本 基 金 以中国 证监 会制 定的 上市 公司行 业分 类指 引中 的各 行业及 其细 分行 业为 研究 对象 , 通 过定 量和 定性 相 结 合的方 法定 期分 析和 评估 各行业 及其 细分 行业 的成 长性, 从而 确定 本基 金重 点投资 的成 长型 行业 , 并 根 据定期 分析 和评 估结 果动 态调整 。 A. 定量 分析 本 基 金 通 过 各行 业 及 其细分 行 业 的 主 营业 务 收 入增长 率 和 净 利 润增 长 率 指标比 较 来 评 估 行业 成 长 性。 为了 更直 观地反 映行 业成长 性 , 本 基金引 入行 业综合 成长 率指 标, 即行 业综合 成长 率=0.5 ×行业主 营业务 收入增 长率+0.5 × 行业净 利润增 长 率。 同时 ,本基 金还将 通过分 析研 究各行 业及其 细分行 业 的 资产收 益率 、 固定资 产周 转率 、 存 货及 应收账 款周 转率 、 产 品或 服务价 格等 变量的 时间 序列 来 评 估 行 业 成长性 。 B. 定性 分析 在定量 分析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还 将运 用定 性分 析方 法, 分 析各 行业 及其 细分 行业的 产业 环境 和 产 业 政策, 以进 一步 考察 和评 估行业 成长 性。 a. 产业 环境 产业环 境主 要是 指产 业要 素条件 、 市 场容 量、 需求 状况、 产业 集中 度和 产业 制度结 构等 。 通 过 对 产 业环境 的分 析, 评估 各行 业及其 细分 行业 的成 长空 间。 b. 产业 政策 本基金 通过 以下 两方 面分 析国家 产业 政策 安排 及其 有效性 对行 业成 长的 重要 影响: 第一 , 产 业 政 策 安排能 否有 效地 管理 与规 范产业 外部 投资 者的 进入 行为 , 从 而使 市场保 持良 性竞争 ; 第二 , 产 业 政 策 安 排能否 使行 业的 结构 保持 相对合 理并 根据 环境 变化 及时调 整以 维持 其活 力。 ② 自下 而上 个股 精选 策略 根据企 业生 命周 期理 论, 企业发 展通 常经 历创 业期 、 成长 期、 成熟 期和 衰退 期。 结 合企 业生 命 周 期 理论, 本基 金定 义的 成长 型公司 包括: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具有持 续成 长潜 力的 创业 期上市 公司 ;


具有技 术创 新能 力、 领先 商业模 式、 投资 回报 率高 、 市场 竞争 力和 风险 抵御 能力强 的成 长期 上 市 公 司; 因基本 面发 生重 大有 利变 化而获 得新 的成 长机 会的 成熟期 上市 公司 。 本基金 通过 定量 和定 性相 结合的 分析 方法 ,自 下而 上精选 成长 型公 司。 A. 定量 分析 由于上 市公 司收 入增 长和 盈利增 长状 况是 其成 长能 力的体 现, 而代 表上 市公 司 成长性 的财 务指 标 主 要有主 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和净利 润增 长率 , 因 此, 本 基金选 择预 期未 来两 年主 营业务 收入 增长 率和 净 利 润增长 率高 于A 股市 场平 均水平 的上 市公 司, 构成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的基 本范 围。 在此基础上 ,本基 金将分 析所选上市 公司的 估值指 标(如 PE 、PB 、PEG ) 、 现 金流量指 标和其他 财 务指标 (主要 是净资 产收 益率和 资产负 债率) ,从中 选择价 值低估 、现 金流量 状况好 、盈利 能 力 和偿 债 能力强 的上 市公 司, 作为 本基金 的备 选股 票。 B. 定性 分析 在定量 分析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采 用定 性分 析方 法, 通过对 决定 主营 业务 收入 和净利 润增 长的 驱 动 因 素的归 因分 析, 从多 角度 研判上 市公 司成 长的 质量 和持续 性。 a. 技术 创新 能力 分析上 市公 司的 产品 自主 创新情 况、 主要 产品 更新 周期、 专有 技术 和专 利、 对引进 技术 的吸 收 和 改 进能力 。 b. 商业 模式 分 析 上 市 公 司是 否 具 有领先 的 商 业 模 式和 经 营 理念, 以 及 该 公 司是 否 因 此能有 效 配 置 各 种生 产 要 素,形 成一 个完 整的 高效 率的具 有独 特核 心竞 争力 的运行 系统 。 c. 业务 前景 分析上 市公 司所 处行 业的 周期特 征、 行业 景气 度、 行业集 中度 以及 上市 公司 在所处 行业 中 的 地 位 。 d. 资源 储备 分析上 市公 司所 拥有 的资 源储备 情况 、资 源可 持续 开发情 况以 及资 源储 备水 平在同 行业 中 的 地 位 。 e. 市场 竞争 力 分析上 市公 司是 否在 经营 许可、 品牌 、 资 源、 技术 和 成本控 制等 方面 具有 竞争 对手在 中长 期时 间 内 难以模 仿的 显著 优势 ,是 否拥有 出色 的销 售机 制、 体系及 团队 。 f. 投资 回报 率 分析上 市公 司主 要产 品和 重大投 资项 目的 投资 回报 率是否 高于 预期 的回 报率 ,是否 能够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支撑上 市公 司的 持续 成长 。 g. 风险 抵御 能力 分析上 市公 司的 财务 状况 是否稳 健, 是否 能够 抵御 财 务风险 ; 分 析上 市公 司产 品 是否满 足市 场需 求, 是否能 够抵 御市 场风 险; 分析上 市公 司管 理团 队是 否具有 较强 的管 理能 力并 足以抵 御经 营风 险。 h. 公司 法人 治理 结构 分析上 市公 司法 人治 理结 构是否 完善 ,并 在公 司的 日常运 营中 有效 发挥 作用 。 i. 基本 面 分析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是否 已经发 生或 即将 发生 资产 注入、 并购 、技 术创 新、 产品创 新、 股东 变 换 、 主营业 务变 更等 重大 变化 ,以及 该重 大变 化能 否给 上市公 司带 来有 利发 展机 遇和成 长动 力。 C. 实地 调研 本基金 投研 团队 将实 地调 研上市 公司 ,深 入了 解其 管理团 队能 力、 公司 法人 治理情 况、 经营 状 况 、 重大投 资项 目 情 况以 及财 务数据 的真 实性 和可 靠性 等。 ③ 股票 投资 组合 构建 本基金 结合 自上 而下 行业 配置和 自下 而上 个股 精选 投资策 略, 精选 成长 型行 业和成 长型 公司 , 并 重 点投资 于成 长型 行业 中的 成长型 公司 ;通 过实 地调 研,以 最终 确定 本基 金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还将 根据 股票 市场 运行情 况对 入选 股票 进行 动态调 整, 据以 作出 买入 、 增持 、 持 有、 减 持 或 剔除的 决策 ,动 态调 整股 票投资 组合 。 (2 )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遵循 法律 法规 的相关 规定 和严 格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 在 深入 分析 权 证标的 证券 基本 面 的 基础上 , 发 掘权 证投 资机 会, 实 现稳 健的 超额 收益 。 一方 面, 本基 金将 深入 研究行 权价 格、 标的 价 格 和 权证价 格之 间的 内在 关系 , 以 利用 非完 全有效 市场 中的无 风险 套利 机会 ; 另 一方面 , 本基 金将 以 价 值 分 析为基 础, 运 用期 权、 期 货估值 模型, 根据 隐含 波 动率、 剩 余期 限、 标 的价 格走势, 并结 合基 金 自 身 的 资产组 合状 况进 行权 证投 资,力 求取 得最 优的 风险 调整收 益。 3.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投 资策 略 在固定 收益 投资 方面 , 本 基金重 点投 资于 信用 债券 等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同时 采取久 期调 整策 略 、 类 属配置 策略 、 收 益率 曲线 配置策 略、 套利 策略 、 个 券精选 策略 、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投 资策 略和 资产 支 持 证 券投资 策略 ,以 兼顾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性与 流动 性。 (1 ) 久期 调整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影响 债券 投资的 宏观 经济 状况 和货 币政策 等因 素的 分析 判断 , 形成对 未来 市场 利 率 变动方 向的 预期 ,进 而主 动调整 所持 有的 债券 资产 组合的 久期 值, 达到 增加 收益或 减少 损失 的目 的。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当预期 市场 总体 利率 水平 降低时 ,本 基金 将所 持有 的债券 组合 的久 期值 延长 ,从而 可以 在市场 利率 实际 下降 时获 得债券 价格 上升 的收 益, 并获得 较高 利息 收入 ; 反 之, 当预 期市 场总 体 利 率 水 平上升 时, 则缩 短组 合久 期,以 规避 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险 和资 本损 失, 获得 较高的 再投 资收 益。 (2 ) 类属 配置 策略 类属配 置是 指对 各市 场及 各种类 的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之间的 比例 进行 适时 、 动 态的分 配和 调整 , 确 定 最能符 合本 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的 资产 组合 。具 体包 括市场 配置 和品 种选 择两 个层面 。 在市场 配置 层面 , 本 基金 将在控 制市 场风 险与 流动 性风险 的前 提下 , 根 据交 易所和 银行 间等 市 场 的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的到 期收 益率变 化、 流动 性变 化和 市场规 模情 况, 相机 调整 不同市 场中 固定 收益 类 资 产 所占的 投资 比例 。 在品种 选择 层面 , 本 基金 将基于 各品 种固 定收 益类 资产信 用利 差水 平的 变化 特征、 宏观 经济 预 测 分 析以及 税收 因素 的影 响, 综合考 虑流 动性 、 收 益性 等因素 , 采 取定 量分 析和 定性分 析结 合的 方法 , 在 各 种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之 间进 行优化 配置 。 (3 ) 收益 率曲 线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考察 收益 率曲 线、 历 史期 限结 构、 新债 发行、 回购 及市 场拆 借利 率等债 券市 场微 观 因 素 的基础 上 , 运 用金融 工程 技术 , 通 过预 期收益 率曲 线形状 的变 化来 调整 投资 组合的 头寸 , 确定 采 用 集 中 策略、 哑铃 策略 或梯 形策 略等, 以从 收益 率曲 线的 形变和 不同 期限 债券 的相 对价格 变化 中获 利。 一般而 言, 当预 期收 益率 曲线变 陡时 , 本 基金 将采 用集中 策略 ; 而 当预 期收 益率曲 线变 平时 , 将 采 用哑铃 策略 ;梯 形策 略则 在预期 收益 率曲 线不 变或 平行移 动时 采用 。 (4 ) 套利 策略 一是跨 市套 利, 本基 金将 积 极把握 我国 交易 所 市 场与 银行间 市场 可跨 市交 易的 相同品 种收 益率 的 差 异、 同 期限 债券 品种 在一 二级市 场上 的收 益率 差异 、 同期 限债 券回 购品 种在 不同市 场之 间的 利率 差 异 所 产生的 套利 机会 。 二是跨 期套 利 , 本 基金 将 利用一 定时 期内 不同 债券 品种基 于利 息 、 违 约风 险 、 久 期、 流动 性、 税收 特性、 可回 购条 款等 方面 的差别 造成 的不 同券 种收 益率的 失衡 性差 异, 同时 买入和 卖出 这些 券种 。 (5 ) 个券 精选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债 券市 场收 益率数 据, 在综 合考 虑信 用等级 、 期 限、 流动 性、 市场分 割、 息票 率 、 税 赋特点 、 提前 偿还和 赎回 等因素 的基 础上 , 建 立不 同品种 的收 益率 曲线 预测 模型 , 并 通过 这些 模 型 进 行 估值, 重点 选择 具备 以下 特征的 债券 : 较 高到 期收 益率、 较高 当期 收入 、 价 值被低 估、 预期 信用 质 量 将 改善、 期权 和债 权突 出、 属于创 新品 种而 价值 尚未 被市场 充分 发现 。 (6 )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投 资 策略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本基金 在综 合分 析可 转换 公司债 券的 股性 特征 、 债 性特征 、 流 动性 、 摊 薄率 等因素 的基 础上 , 采 用 Black-Scholes 期权 定价 模型和 二叉 树期 权定 价模 型等数 量化 估值 工具 评定 其投资 价值 , 选择 其中 安 全 边际较 高、 发行 条款 相对 优惠、 流动 性良 好, 并且 其基础 股票 的基 本面 优良 、 具有 较好 盈利 能力 或 成 长 前景、 股性 活跃 并具 有较 高上涨 潜力 的品 种, 以合 理价格 买入 并持 有, 根据 内含收 益率 、折 溢价 比 率 、 久期、 凸性 等因 素构 建可 转换公 司债 券投 资组 合, 获取稳 健的 投资 回报 。 此 外, 本 基金 将通 过分 析 不 同 市场环 境下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股性 和债 性的 相对 价值 , 通过 对标 的转 债股 性与 债性的 合理 定价 , 力 求 选 择 被市场 低估 的品 种, 来构 建本基 金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的投资 组合 。 (7 )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深 入分 析资 产支 持证券 的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支持 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提前 偿还 率 、 风 险补偿 。 (六)投资决策依据 和决 策流程 1. 决策 依据 (1 )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2 ) 国家 宏观 经济 环境 及 其对 证 券市 场、 债券 市场 的影响 ; (3 ) 国家 货币 政策 、财 政 政策以 及证 券市 场政 策; (4 ) 货币 市场 、资 本市 场 资金供 求状 况及 未来 走势 。 2.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实 行A 股 基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负 责制 。A 股基 金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负责 确 定 本基金 的重 大投 资决 策 。 基 金经理 在A 股基 金投 资决 策委员 会确 定的 投资 范围 内制定 并实 施具 体的 投 资 策略, 向交 易管 理部 下达 投资指 令。 交易 管理 部负 责执行 投资 指令 。 具 体投 资管 理程 序如 下: (1 )基金 经理根据 市场的 趋势、运 行的格局 和特点 ,结合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 和投资风 格拟定 投 资 策略报 告, 并提 交 给A 股 基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2 )A 股 基金投资 决策委 员会审批 决定基金 的投资 比例、大 类资产分 布比例 、组合基 准久期 等 重 要事项 ; (3 )基金 经理根据 批准后 的投资策 略确定最 终的资 产分布比 例、组合 基准久 期和个券 投资分 布 方 式等事 项 ; (4 ) 基金 经理 对已 投资 品 种进行 跟踪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动 态调 整 。 (七)业绩比较基准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是 :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60%+ 中国 债券 总指 数收 益率 ×40% 本 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在分析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和 资产配 置比 例的 基础 上, 本基金 选用 市场 代表 性 较好的 沪 深300 指数 收益 率和 中 国债 券总 指数 收益 率 加权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 沪深300 指 数是 由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联合 编制 、 共 同开 发的 中国 A 股市 场指 数, 它 是中国 第一 支由 权威 机构 编制、 发布 的全 市场 指数 , 流动 性高 , 可 投资 性强, 综合反 映了 中国 证券 市 场 最具市 场影 响力 的一 批优 质大盘 企业 的整 体状 况。 中国债 券总 指数 的 发 布 主 体 是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国 债 券 总 指 数 是 目 前 国 内 涵 盖 范 围 最 广 的 债 券 指 数 之 一,具 有良 好的 市场 代表 性。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的 、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推 出 , 或者 是 市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金 的业 绩基 准的 股票 指数时 ,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 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混 合型 基金 ,预 期风险 与预 期收 益水 平高 于债券 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 金,低 于股 票 型 基 金 。 (九)禁止行为和投 资限 制 1.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债券 ; (6 ) 买 卖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述 规定 的 限 制。 2.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1 )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2 ) 本 基金与 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得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3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40% ; (4 )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 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5% ,基 金持 有 的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3% ,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 该 权证的10% 。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 遵 从其规 定; (5 )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1年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的5%; (6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品种 除外 ; (7 )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10% ; (8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10% ; (9 ) 本 基金财 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 购,所 申报的 金额 不得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 不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10 )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合 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11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的 ,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基金不 受上 述限 制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组 合不 符 合 上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 达到标 准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十)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 (十一)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 项下 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十二) 投资组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的董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 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 托 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根据本 基金 基金合同规 定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 财务 指标、净值 表现和投资 组合报 告等 内容 ,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 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3 月31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861,989,365.11 67.81 其中: 股票


861,989,365.11 67.8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35,303,007.86 18.51 其中: 债券


235,303,007.86 18.51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5,980,879.02 1.26 7 其他资 产


157,875,338.28 12.42 8 合计





1,271,148,590.27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 矿业 - - C 制造业 658,485,134.44 52.12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168,500,422.67 13.3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35,003,808.00 2.77 合计 861,989,365.11 68.23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410 广联达 2,523,993 91,848,105.27 7.27 2 300274 阳光电 源 2,993,798 87,508,715.54 6.93 3 002202 金风科 技 8,207,137 77,065,016.43 6.10 4 002065 东华软 件 1,899,215 76,652,317.40 6.07 5 002353 杰瑞股 份 1,108,050 66,704,610.00 5.28 6 002035 华帝股 份 3,999,913 47,758,961.22 3.78 7 600366 宁波韵 升 3,149,887 46,523,830.99 3.68 8 300263 隆华节 能 1,542,340 45,036,328.00 3.56 9 601877 正泰电 器 1,798,273 44,039,705.77 3.49 10 002531 天顺风 能 2,665,324 35,262,236.52 2.79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79,880,000.00 6.3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79,880,000.00 6.32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155,423,007.86 12.30 8 其他 - - 9 合计 235,303,007.86 18.63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13005 平安转 债 1,012,250 100,060,912.50 7.92 2 130227 13 国开 27 800,000 79,880,000.00 6.32 3 113003 重工转 债 300,000 31,398,000.00 2.49 4 128002 东华转 债 140,365 23,964,095.36 1.90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上 述债 券。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国 债期 货。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中包括 平安 转债( 债券 代码:113005 )。 根 据平 安转债 债券 发行主 体中 国平安 保险 (集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于 2013 年5 月21 日和2013 年10 月 14 日 发布 的公告, 该上市公 司的 控股子 公司 平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在保 荐万福 生科 (湖南 )农 业开发 股 份 有限公 司发 行上市 过程 中受到 中国 证券监 督 管理 委员会 的行 政处罚 ,罚 款金额 为 5,110 万 元, 同时其 保荐 机构资 格被 暂停 3 个 月。 在 上述 公告公 布后 ,本基 金管 理人对 上述 上市公 司进 行了进 一步 了解和 分析 ,认为 上 述处 罚不会 对平 安转债 的投 资价值 构成 实质性 负面 影响, 因此 本基金 管理 人对上 述 上市 公司的 投资 判断未 发生 改变。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其 余九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没有被 监管 部门立 案 调查 或在本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情 况。 11.2 本基 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之 外的 情形。


11.3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977,119.1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53,969,026.3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594,203.63 5 应收申 购款 334,989.2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7,875,338.28


11.4 报 告 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13003 重工转 债 31,398,000.00 2.49 2 128002 东华转 债 23,964,095.36 1.90 11.5 报 告 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情 况。 11.6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比 例的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差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定 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 决 策 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表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 年 10 月8 日至2010 年 12 月31 日 4.75% 1.20% 3.18% 1.07% 1.57% 0.13% 2011 年 -21.31% 0.92% -13.53% 0.78% -7.78% 0.14% 2012 年 -2.98% 0.93% 6.02% 0.76% -9.00% 0.17% 2013 年 14.34% 1.08% -4.94% 0.84% 19.28% 0.24% 2014 年 1 月1 日至2014 年 3 月31 日 2.58% 1.62% -3.79% 0.71% 6.37% 0.9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至2014 年 3 月31 日 -6.20% 1.05% -13.48% 0.81% 7.28% 0.24%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十 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以 及其 他 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行 存款 及其 应计 利息 ; 2. 结算 备付 金及 其应 计利 息; 3. 根据 有关 规定 缴纳 的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 应收 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5. 应收 申购 款; 6. 股票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 7. 债券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和应计 利息 ; 8. 权证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 9. 其他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 10. 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以 基金 托 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开 立基金 证券 账户 、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户 并报 中国 人民 银 行 备 案 。 开 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代 销机构 和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独 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 或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益 , 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和 基 金 代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 或 其 他权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 抵消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确定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而 计算 出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估 值 日为 相 关 的证 券 交 易场 所 的正 常 工 作日 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需 要 对 外披 露 基金净 值的非 工作 日 。 (三 )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和 其他 投资 等资 产和负 债 。 (四 ) 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双 方约定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行 复核 , 复 核无 误后 , 以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其 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 因 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3)交 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 )交 易所上 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持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估 值方 法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 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根据《 基金法》 ,基 金管理 人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 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六 ) 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 产。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T+1 日公告 。 如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3位 ( 含3 位) 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净 值错误 , 估 值或 份额 净值 计 价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纠正 ,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错误 偏差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当 估值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因 基金 估值 错误给 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 基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 的 当 事人(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算 差错、 系统 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无 法预见 、 无 法避 免、 无 法 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力 原因 出 现 差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 但 因该 差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仍应 负有 返还 不当 得 利 的义务 。 2. 差错 处理 原 则 (1 )差 错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 更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 由于 差错 责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 的差错 , 给 当事 人造 成 损 失 的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 确 保 差 错 已 得到更 正。 (2 )差 错的责 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 关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对 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 )因 差错而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应对 差错 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 损 方”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 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其 已经 获 得的 赔偿 额 加 上已 经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返 还的 总和 超 过其 实际 损 失 的差 额部 分 支付 给 差错责 任方 。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 错责任 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 造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托管 人应 为 基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资 产 的 损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追 偿。 追偿 过程 中产 生的有 关费 用, 应列 入 基 金 费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 )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 的 损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失。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 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进 行 更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5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九)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 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 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 含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 额 ,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 (二 ) 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基 金资产 负债 表中 未分 配 利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部分 的孰 低数 。 (三 ) 基金收益分配 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 例 不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 配利 润的 3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本基 金收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 按 红利再投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 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如投 资者 在不同 销售 机构 选择 的分 红方式 不同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将以 投资 者最 后 一 次 选择的 分红 方式 为准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面 值。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等内 容。 (五 ) 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 ) 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红 利小 于 一 定金额 , 不 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 利 按 红利再投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 照《业 务规 则》 执行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7 )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8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 2. 上 述 基 金费 用 由基 金管理 人 在 法律 规 定的 范围 内参 照 公 允的 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 律 法规 另 有规 定 时从其规定 。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 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 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月 前 5 个工 作 日 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月 前 5 个工 作 日 内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1. 基金 费用的 种类中 第 (3) -(7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规 及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用 实际 支 出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包 括但 不限 于验资 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 息披 露费 用等 费 用;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 金 费用 的项 目 。 5.费 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 基 金销售 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调 低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率 或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2日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公 告 。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与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主 要包括 基金 的认 购费 、 申 购费、 赎回 费、 转 换费 等, 上述 费 用具 体的 费率 、 计算公 式、 收取 使用 方式 等内容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六、 基金 的募 集” 、 “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三 )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的1月1 日至12月31日 ; 基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 按如下 原则 : 如果 《 基 金合同 》生 效少 于2 个月 , 可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 关规 定 编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 立的具 有证 券从 业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及 其 注 册会计 师对 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需在2 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本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应 符 合《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和其 他 基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依法 披露 基 金信 息 ,并 保 证所 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 和完整性。 (二 )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等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其 他组织 。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 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 的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 同 》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 (三 )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4. 诋毁 其 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 四 ) 本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 应 采用 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 采 用外 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前 , 将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应当将 《基 金合 同》 、托 管 协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 (1 ) 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地 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 基金认 购、申 购和 赎 回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 产品特 性、风 险揭 示、信 息披露 及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 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 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 (2 )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 明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3 ) 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 督等活 动中的 权利 、 义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 2.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书 的当 日 登 载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 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登载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4.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 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 指 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5.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 件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的 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 网 站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季 度报 告 登 载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 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报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和 书面报 告两 种方 式。 7.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 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告 , 并在 公开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前 款 所 称重 大 事件 , 是 指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权益 或 者 基金 份 额的 价 格 产生 重 大 影响 的 下列事 件: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理 人的 董事长 、总 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 负 责人发 生变 动;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十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 管 人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 )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17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 额价 格 产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9.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核 准或 者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 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定 的事 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披 露义 务的 ,召 集人 应当履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 (六 )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格 式准 则 的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编 制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披 露信 息 , 并 且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 作工 作 底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 保存到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10 年。 (七 ) 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十七 、风险揭示 基金业 绩受 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的 影响 , 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 可能 盈利 , 也 可能 亏损 。 本 基金 是一 只 混 合型开 放式 基金 ,重 点投 资于成 长型 行业 和公 司、 信用债 券。 本基金 面临 的风 险主 要有 以下方 面: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价格 因受政 治 、 经济 、 投 资心 理以及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而波动 ,从 而可 能给 基金 财产带 来潜 在的 损失 。影 响证券 价格 波动 的因 素包 括但不 限于 以下 几种 :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如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政策 、 地 区发 展政 策、 股权分 置改 革与 非流 通 股流通 政策 等) 发生 变化 ,可能 导致 证券 市场 的价 格波动 ,进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受 到宏 观经济 运行 的影响 , 而经 济运行 则具 有周期 性的 特点 。 随 着 宏观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股票 和债券 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相应 发生 变化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的 利率 波动 直接 影响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平 , 并会 影响 股票 市场 和债券 市场 的走 势变 化,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 收益率 的变 动, 从而 影响 基金所 持有 证券 的收 益水 平。 4.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 会 被通货 膨胀 抵销 ,从 而使 基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影 响基金 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5.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管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 场前景 、 技术 更新、 财务 状况、 新 产品 研究 开发、 人员素 质等 多种 因 素 都 会导致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和盈 利水 平发 生变 化。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 格 就 有可能 下跌 ,或 者可 用于 分配的 利润 将会 减少 ,从 而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6.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 降时 , 本 基金 以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获 得比 之前 较 低的收 益率 。 再 投资 风险 反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债 券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利息 收入 再投资 收益 的影 响, 这 与 利 率上升 所带 来的 风险 互为 消长。 7. 国际 竞争 风险 随 着 对 外开 放 程度 的 不 断提 高 , 我国 上 市公 司 在 发展 过 程 中必 将 面临 来 自 国际 市 场 上具 有 同类技 术、 提供 同类 产品的 企业 的激烈 竞争 , 部分上 市公 司可能 会由 于这 种竞 争而 导致业 绩下 滑 , 造 成 其 股 票 价格下 跌, 从而 影响 本基 金的收 益水 平。 8.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债 券发 行人 出现违 约、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 息, 或由 于债 券发 行人 信用质 量降 低导 致债 券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另 外, 信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因 违约 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风 险 。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 经验 、 判 断、 决 策等 主 观因素 会影 响其 对相 关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进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因此,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对 经 济形势 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完全 、投资 操作 出现 失误 ,都 会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 (三)流动性风险 1. 在某 些情 况下 如果 基金 持有的 某些 投资 品种 的流 动性不 佳、 交易 量不 足, 将 会导致 证券 交易 的 执 行难度 提高 , 例 如该 投资 品种的 买入 成本 提高 , 或 者不能 迅速 、 低 成本 地变 现, 从 而对 基金 财产 造 成 不 利的影 响。 2. 本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开 放式 , 基金 规模 将随 着基金 投资 者对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而 不 断 波动 。 若 由于 基金出 现巨 额赎回 , 导致 本基金 的现 金支付 出现 困难 , 或 被迫 在不适 当的 价格 大 量 抛 售 证 券,将 会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受到不 利影 响 。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 金的 管理 和投 资运 作不符 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而 带来 的风 险 。 (五)操作和技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成 操作 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而引 致风 险,如 越权 交易 、内 幕交 易、交 易错 误和 欺诈 等。 此外,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后 台运作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甚 至 导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影 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来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销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和 证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 (六)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在 类 别资产 配置 中会 由于 受到 宏观经 济环 境、 国家 经济 政 策、 行 业发 展状 况、 股票市 场风 险 、 债 券市 场整 体收益 率曲 线变 化和 资金 供求关 系等 因素 的影 响 , 导 致资产 配置 偏离 最优 化 , 这可能 为 基 金投 资绩 效带 来风险 。 本基金 在股 票投 资过 程中 将重点 关注 在中 国经 济持 续快速 发展 过程 中, 由经 济结构 优化 、 产 业结 构 升级和 技术 创新 带来 的对 成长型 行业 和公 司的 投资 机会 。 然 而, 宏观 经济 、 行 业生命 周期 等将 给基 金 在 个股投 资决 策中 带来 一定 的不确 定性 ,因 而存 在个 股选择 的风 险。 本基金 在固 定收 益品 种投 资过程 中, 重点 投资 于信 用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 同时 采取 久期 调整 策 略、 类 属配 置策 略、 收益 率曲线 配置 策略 、 套 利策 略、 个 券精 选策 略、 可转 换公司 债券 投资 策略 和 资 产 支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以兼 顾投资 组合 的收 益性 与流 动性 。 由 于利 率和债 券信 用受到 众多 因素 的 影 响 , 基 于预期 的利 率变 动和 信用 等级变 化而 采取 的债 券投 资策略 也面 临一 定的 个券 选择风 险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七 ) 其他风险 1. 战争 、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 会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基 金资 产 的 损 失,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2. 金融 市场 危机 、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 风险, 也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3.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在制度 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险 。 4. 公司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 基金经 理 ) 的 离职可 能会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工 作的 连续性 , 并可 能对 基 金 运作产 生影 响。 5.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十八、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以下 变更 《基 金合 同》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 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 同 》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 化;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 自 《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 金 管 理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 工 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交纳 所 欠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止 并 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告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七)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十九、《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基金 合同 》 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一。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二十、《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托管 协议 》 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 变 化增加 、修 订这 些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 投资 者 对 账单 对账单 服务 采取 定制 方式 , 未 定制 此服 务的投 资人 可通过 互联 网站 、 语 音电 话、 手机 网站 等途 径 自 助查询 账户 情况 。纸 质对 账单按 季度 提供 ,在 每季 度结束 后的 10 个 工作 日内 向该季 度内 有交 易的 持 有 人寄送 。 电 子对 账单 按月 度和季 度提 供, 包括 彩信、 电子邮 件等 电子 方式 , 持 有人可 根据 需要 自行 选 择 。 2.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 默认 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利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可前往 销售 机构 办理 分红 方式变 更。 本基 金收 益 分配时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选 择将 所获 红利 再投 资于本 基金 ,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其 所获 红利 自动 转 为 基 金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免收 申购费 用。 (三 ) 咨询、查询服务 1. 信息 查询 密码 注册登 记 机构 为投资 者 预 设基金 查询密 码,预 设的 基金查 询密码 为 投资 者 开 户证件 号码的 后6位数 字,不 足6 位数 字的 ,前 面 加“0 ”补 足。 基金 查询 密 码用于 投资 者查 询基 金账 户下的 账户 和交 易信 息 。 投资者 请在 其知 晓基 金账 号后 , 及 时拨 打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400-678-3333或登录 公司网 站http://www.yhfund.com.cn 修改 基金 查询 密 码。 2. 信息 咨询 、查 询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等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信 息, 请拨 打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务 中心 电话 或登 录公 司网站 进行 咨询 、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 址:http://www.yhfund.com.cn (四 )在线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已 的网 站定期 或不 定期 为基 金投 资者提 供投 资资讯 及 基金 经理 ( 或投 资顾 问) 交 流服务 。 (五 )电子交易与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上 交易 系统 、 手 机交 易系统 及电 话交 易系 统进 行基金 交易 , 详 情请 查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看公司 网站 或相 关公 告。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者可免 费查阅 。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 说 明 书 的正本 为准 。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yhfund.com.cn )查 阅和 下载 招募说 明书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二十四 、备查文件 1.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银华 成 长先锋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集 的文 件; 2. 《银华 成 长先 锋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3. 《银华 成 长先 锋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 4. 北京 市众 一律 师事 务所 关于银 华成 长先 锋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法律 意见书 ; 5.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 7.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议 及其 余备 查 文 件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处。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到存放 地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附件一:《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 权利、义务 (一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 (3 )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金 合同 》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有 权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 的 利 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 )担 任或委 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注 册 登 记业务 并获得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在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前提 下,制 订和调 整《业 务规 则》 ,决 定和调 整除 调 高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之 外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13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 于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4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 以基 金 管理 人 的 名义 ,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利 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 律 行为;


(16 ) 选择 、 更换 律 师 事务 所 、 会计 师 事务 所 、 证券 经 纪 商或 其 他为 基 金 提供 服 务 的外 部 机构;


(17 )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 申购 、 赎回和 登记 事宜;如 认为 基 金代销 机构 违反 《 基金 合同 》 、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 理协 议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 备足够 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理 和运 作 基金财 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当 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 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的 价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金 收益 ; (14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公 开资 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20 )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 承担 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 担责 任 ; 但 因 第 三方 责任 导 致基 金财 产 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受 到 损失 ,而 基 金管 理人 首 先 承担 了责 任 的情 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追 偿;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 基金管 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管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并 加计 银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 息 ( 税后 ) 在 基金 募集 期 结束 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 购 人 ; (2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入 ; (3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 法律 法 规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 并 采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联名的 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公 司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分公 司开 设 证券账 户; (5 )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 基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公 司开 设银行 间债券 托管账 户, 负责基 金投资 债券 的 后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7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2 )设 立专门 的基 金托管 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基金 托管 业 务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托 管事 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 保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 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 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 之间在 名册 登记、 账户 设 置、 资金 划拨 、 账册 记 录 等 方面相 互独 立; (4 )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金 信息 公 开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 按照 规 定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法 自 行 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6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 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9 )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 )返 还在基 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代销 机构处 获得的 不当 得 利; (6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 召集 的程 序和 规则 会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应 当向 基金 管 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二) 议事 的程 序和 规则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 主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 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 金 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和 基金 托管 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和 代理 人所 持 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不 出席 或 主 持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 不影 响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作 出的 决 议的 效 力。 会议 召 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会 议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身 份 证号码 、住 所地 址、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公 证机关 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三) 表决 的程 序和 规则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 含50% )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决 议的方 式 通 过。 2. 特 别 决议 , 特别 决 议 应当 经 参 加大 会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决 权 的 三分 之 二 以上 (含三 分之 二 ) 通过 方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终 止 《基 金合 同 》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 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 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 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三、 《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止 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 金 管 理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 工 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2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 个月 。 四、争议 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 能 解决的 ,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 《基金合 同 》 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查阅; 投资 者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基 金合 同》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但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为 准。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附件二:《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一、 《 托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或简 称“管理人” )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C2办 公楼15层 邮政编 码:100738 法定代 表人 : 王 珠林 成立日 期: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或简 称“托管人” )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 :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4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 之间的的业务监 督 、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行上市 交易 的股 票、 权证 和固定 收益 类资产 (包 括国 债、 政 策 性金融 债券 、 地 方政 府债 券、 正 回购、 逆回 购、 中 央银行 票据 、 信 用债券 等) ,以 及法 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如果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它品 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 围 。 本基金 所指 信用 债券 是指 企业债 券、 公司 债券 、 短 期融资 券、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券、 商业 银行次 级债、 可转换 公司 债券( 含分离 交易的 可转 换公司 债券) 、 资产 支持证 券等除 国债和 中央银 行票 据之 外的 、非 国家信 用的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进 行监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30%-80% , 其 中投 资于 成长型 行业 和公 司股 票的 资产不 低 于股票 资产 的 80%;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 15%-65% ;权 证资 产占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比 例 为0%-3%;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5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a.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b.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同 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 不 得超过 该 证券 的10% ; c.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40%; d.本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买 入权证的 总金 额,不 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有 的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e.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f.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g.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h.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i.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报 的股 票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j.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k.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和检 查自 《 基金合 同 》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 在限 制之 内 , 但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工 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6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 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当 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4.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 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7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 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 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 风险控制 进行监 督 。 (1)基 金托管 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于基 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到 后 , 对名 单进 行更新 。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 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 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与交 易 对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任。 (3)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手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险 , 在 与核 心交易 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 时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人 进行 赔偿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上 述监 督流 程,则 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赔 偿责 任。 6.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用 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的 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的支 付能 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银行 名单 为 中 国工 商银 行、中 国银 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 本 基金 投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 的银行 存款 出现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8 由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的 损失 时,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偿 , 之 后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在 运作 过程 中遵 循上 述监督 流程 , 则 对于 由于 存款银 行信 用风 险引起 的损 失 , 不承 担赔 偿责任 。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 市 场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进 行调 整。 7.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 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 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 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 管理人是 否遵 守法律 法规 、投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基金 托 管 人认 为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关 指令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9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8.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9.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 作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二) 基金 管 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0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 并 予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 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 的正当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 处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 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 务和其 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5. 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责任 。





( 二) 基金 募集 资金 的验资 和入 账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 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1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 基 金 募集 期 限 届 满 , 未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的 条 件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按规 定 办 理 退款事 宜。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 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1.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2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 责 为 基 金对 外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市 场回 购 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 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3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工 作日 交易 结 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双 方 约定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 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 公布。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 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法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 本 基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二) 基金 资 产 估值 方法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和 其他 投资 等资 产和 负 债 。 2.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4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 配股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4)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 基 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偿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由 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 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费 率和 托管 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由 于 一方 当事 人提 供的 信息 错 误,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 了必 要 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 能发 现 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造 成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以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5 及 由此 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投 资者 或基 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 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 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或双 方约定 的其 他方式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7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半年 报完 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后 30 日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6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 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利登记 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 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7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 法 律管 辖。 七、 《 托管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在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基 金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8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4.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基金 清算 组作 出清 算 报告; (5)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6)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9)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