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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000631)

中银聚利: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1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四 年五月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2


重要提 示 1. 中银聚利分 级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本 基金” )的 发售已获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2014]419 号 文准 予注 册。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的注 册并 不代表 中国 证 监会对 本基 金的 风险 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判 断、 推荐 或者保 证。 2.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3. 本基金 采用 有固 定期 限半 封闭型 的滚 动分 级运 作模 式, 通 过基 金收益 分配 和运作 方 式 的不同 安排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低 风险 的聚 利 A 和具有 杠 杆的 聚利 B,两 类的份 额 配比 原则 上不超 过 7:3 。 两类 份额 分开 募 集, 募集 后的 基金 资产 合 并运 作。 本基 金以 18 个月为 一个 分 级运作 周期 。 在每 个分 级 运作周 期内 , 聚利 A 的开 放期为 自每 个分 级运 作周 期起始 日起 每 6 个月即 将届 满的 最后 两个 工作日 的期 间。 聚利 A 的 开放日 分为 赎回 开放 日和 申购开 放日 ; 自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起始 日起 满 6 个 月、12 个 月的 开放期 的第 一个 开放 日为 赎回开 放日 , 第二个 开放 日为 申购 开放 日。 聚 利 A 的 赎 回开 放日只 开 放聚利 A 的 赎回, 不 开放聚 利 A 的 申 购; 聚利 A 的 申购 开放 日只开 放聚 利 A 的申购 , 不开放 聚 利 A 的赎 回。 自每 个 分级 运作 周 期 起始 日起满 18 个月 的 开放期 的两 个开 放日 均为 聚利 A 的 赎回 开放 日。 聚利 A 获得 应计 约 定 收益。 聚利 B 仅 在分 级运作 周期 到期 日开 放申 购、 赎回 , 期间 封闭 运作 且不上 市交 易, 获得扣 除聚 利 A 份额本 金 和应计 约定 收益 后的 基金 剩余净 资产 。 4. 本基金 的管 理人 为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本 公司 ”或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为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记 机构 为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5. 本基金 募集 对象 为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 资 人。 6. 本基金 募集 期限自 2014 年 5 月 26 日起至 2014 年 6 月 4 日,两类 基金 份额分别通 过 销售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独立 进行公 开发 售。 其中 聚利 A 份额 的募 集期 限为 2014 年 5 月 26 日 起至 2014 年 6 月 4日 ,聚 利 B 份额 的募 集期 限为 2014 年 5 月 26 日起至 2014 年 5 月 30 日, 投资者 可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 及销售 机构 的销 售 网点 认购 本基 金。 7. 投 资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网上 直销 平台或 基金 管理人指 定的 其他销 售机 构认购聚 利 A 时 , 单 笔认 购最 低金 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 ;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中心 柜台 认购 聚利 A 时 ,单 笔最低 认购 金额 为 10,000 元人民 币。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直 销中 心柜 台、 网上直 销平 台 或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其他 销售机 构认 购聚 利 B 时,单 笔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50,000 元。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3


募集期 间不 设置 投资 者单 个账户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和最 高认 购金 额限 制 。 各 销售机 构对 本 基金最 低认 购金 额及 交易 级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 8. 本基金 募集 份额 目标 下限 为 2 亿份 ,募 集目 标不 超过 30 亿元 (不 包括 募集 期 利息) , 其中聚 利 A 的发 售规模 不 超过 21 亿元 , 聚利 B 的发售 规 模不 超过 9 亿元。基 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基金 发售 情况 对本 基金 的发售 规模 进行 控制 并及 时公告 。 基 金发 售结 束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以聚利 B 最终 被确 认的 发 售规模 为基 准, 在不 超过 7/3 倍聚利 B 最 终确 认的发 售 规模 范围 内 , 对聚利 A 的 有效认 购 申请进 行确 认。 9. 基金合 同生 效时 , 认购 资 金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所形 成的利 息折 算成 基金 份额 , 归 投资 者所有 。利 息的 确定 以实 际从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销售 机构取 得的 记录 为准 。 10.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表示 该申 请已 经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受 了认购 申请 , 申 请的 成功 与否应 以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登 记为 准。 认购申 请一 经销 售机构 受理 , 不可 撤销 。 投 资者可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到各 销售 网点 或本 公司 客户服 务中 心 查询认 购申 请的 受理 情况 。 11. 投资人 在首 次认 购本 基金 时, 如 尚未 开立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 户, 需按销 售机构 的规 定, 提出 开立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户 和销 售机 构交 易账 户的申 请。 开户 和认购 申请 可同 时办 理, 一次性 完成 , 但认购 申请 的确认 须以 开户 确认 成功 为前提 条件 。 一 个投资 人只 能开 立和 使用 一个基 金账 户 , 已 经开 立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账户的 投资 人 可免予 开户 申请 。 投资人 不得 非法 利用 他人 账户或 资金 进行 认购 , 也 不 得违规 融资 或帮 助他 人违 规进行 认 购。 12. 本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发 售的 有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 说明 。 投资者 欲了 解本 基金 的详 细情 况, 请 详细 阅读 2014 年 5 月 23 日刊 登在 《中 国证 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上的 《中银 聚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本基金 的招募 说明书 及本 公告将 同时发 布在本公 司网站(www.bocim.com ) 。 投资者亦可 通过本公司 网站下载基金直销申请表 格, 了解基 金发 售相 关事 宜。 13. 未开设 销售 网点 的地 方的 投资者 , 可以 拨打 本公 司的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38834788, 400-888-5566)咨 询购 买事 宜。 14.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 除 本公 告所列 示的 销售机 构外 , 如 增 加销 售机 构, 本公 司将 另行 公告。 各销 售机 构可 能增 加部分 基金 销售 网点 , 具 体网点 名单 及开 户认 购事 项详见 各销 售机 构有关 公告 或拨 打各 销售 机构客 户服 务电 话咨 询, 具体规 定以 各销 售机 构说 明为准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4


15. 基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 况对募 集期 限做 适当 调整 。 16. 风险提 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 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就 本基 金而 言, 本基 金投资 范围 包括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是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由 非上 市中 小企 业采用 非公 开方 式发行 的债 券。 由于 不能 公开交 易, 一般 情况 下, 交易不 活跃 ,潜 在较 大流 动性风 险。 当发 债主 体信 用质量 恶化 时 , 受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本基 金可能 无法 卖出 所持 有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由此 可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一定 的 负面 影响 和损 失,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风险 揭示 ”章节 等等 。 分级运 作周 期内 , 从 基金 整体运 作来 看, 本 基金 属于 中 低风 险品 种, 预期 收益 和 预期风 险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 于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从两 类份 额看 , 聚 利A 持有 人的 年化 约定收 益率 为1.1 × 一年 期定期 存款 利率+利差 ,表现 出 预期 风险 较低 、预 期收 益 相对 稳定 的 特 点。 聚利 B 获得 剩余 收益, 带有 适当 的杠 杆效 应, 表 现出 预期 风险 较高 , 预期 收益 较高 的特点 ,其 预期 收益 及预 期风险 要高 于普 通纯 债型 基金。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 基 金合同 》 、 《招 募说 明书 》 等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解 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的 、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否 和投 资人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本基金 由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约定 发起 , 并 经中 国证 券 监督管 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14]419 号文准 予注 册。 但中 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 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本基 金的 《 基 金合 同》 和 《招 募说明 书 》 已 通过 《 中国 证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 报》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互联 网网站 www.bocim.com 进行了公开 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 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担 。 本 基 金在 认购 期内按 1 元 初始面 值发 售, 在市 场波 动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基金 投资仍 有可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5


能出现 亏损 或基 金净 值仍 有可能 低于 初始 面值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具 有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的其 他机构 购 买和赎 回基 金, 基金 销售 机构名 单详 见本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以及 相关 公告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6


一 本 次发 售基本 情况 (一) 基金名称 中银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二) 认购期间基金代码及 简称 基金代 码:000631; 聚利 A 份额 基金 代码 :000632 ;聚 利 B 份 额基 金代 码:000633 基金简 称: 中银 聚利 分级 债券 基金英 文简 称:BOC JULI Graded Bond Fund (三) 基金类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四)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 采用 有固 定期 限半 封闭型 的滚 动分 级运 作模 式, 通过 基金 收益 分配 和运 作方式 的 不同安 排,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低风 险的 聚 利 A 和 具有杠 杆 的聚利 B , 两类 的份额 配 比原 则上 不 超过 7:3 。 两类 份额 分开 募集, 募集 后的 基金 资产 合并运 作。 本基金 以 18 个月 为一 个分级 运 作周 期。 在每个 分级运 作周 期内 ,聚 利 A 的开 放期 为自 每个分 级 运作 周期 起始 日起 每 6 个 月即 将届满 的最 后两 个工 作日 的期间 。聚 利 A 的开 放日 分为赎 回开 放日 和申 购开 放日; 自每 个 分 级 运作 周期 起始 日起满 6 个月 、12 个月 的开 放期的 第 一个 开放 日为 赎回 开放 日 ,第 二个 开放日 为申 购开 放日 。聚 利 A 的赎 回开 放日 只 开放聚 利 A 的 赎回 ,不 开 放聚利 A 的申 购; 聚利 A 的 申购 开放 日 只开放 聚利 A 的 申购, 不开 放 聚利 A 的 赎回 。 自每 个分级 运 作周 期起 始日起 满 18 个月 的开 放期的 两 个开 放日 均为 聚利 A 的 赎 回开 放日。 聚利 A 获得 应 计约 定收 益。聚 利 B 仅在 分级 运作 周期到 期日 开放 申购 、赎 回,期 间封 闭运 作且 不上 市交易 ,获 得 扣除聚利 A 份额 本金和 应 计约定 收益 后的 基金 剩余 净资产 。 每个分 级运 作周 期到 期后 , 本基 金将 安排 不超 过十 个工作 日的 过渡 期, 基金 管理人 在过 渡期内 办理 聚利 B 的申 购 、赎回 以及 聚利 A 的申 购 等事宜 。在 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到 期前 , 基金管 理人 将公 告本 基金 当前分 级运 作周 期结 束后 的过渡 期安 排及 相关 事宜 。 过渡期 结束 后的 第一 个工 作日起 ,本 基金 进入 下一 个分级 运作 周期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7


(五) 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最初 6 个月聚利 A 份额适 用的利 差 聚利A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获取 年化 约定 收益 率, 其年化 约定 收益 率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当 日或在 每个 开放 期前 一个 工作日 设定 一次 并公 告。 聚利A 的年 化约 定收 益率 计 算公式 为:1.1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利差 一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指: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的 前两个 工作 日, 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并 执行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 (税 后) ; 在 聚利A 的每 个开放 期的 前 一个工 作日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开 放期 前两 个工 作日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 的金融 机构 人 民币一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基准利 率 (税 后 ) 重 新设 定聚利A 的年 化约 定收 益 率中的 一年 期定 期存款 利率 值, 并用 于下6 个月的 每日 约定 收益 的计 算。 视国内 利率 市场 变化 , 基金 管理人 在聚利A 的 每 个开放 期前 公 告下6 个月 聚利A 适用的 约 定收益 的利 差值 。利 差的 取值范 围从0.5% (含 )到3.0% (含 )。 聚利A 的应 计收益的 金额 采用单利计算 。聚利A 的 年化约定收益 率计算按 照 四舍五入的 方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位。 本基金 第一 个分 级运 作周 期最初6个 月内, 聚利A份额 适 用的 利差 值为1.4%, 即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生效 后最 初6 个 月内,聚利A 份额 的年 化约 定收 益率为 :1.1 ×一 年期 定期存 款 利率 +1.4% 。 例如, 如果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日的 前两 个工 作日 , 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 并执 行的 金融机 构人 民币一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基准利 率为3.00%,则 本基金 第一 个分 级运 作周 期的 最初6 个月 内, 聚利A 份额 适用 的年 化约 定 收益率=1.1×3.00%+1.4%=4.7%。 聚利A份额 在本 基金 第一 个分 级 运作 周期 最初6 个月 内 的年化 约定 收益 率以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为准 。 (六) 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合理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力 争获 取高 于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投 资收 益。 (七) 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面值 为 1.00 元人 民币 (八)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 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易 的 国债、 金融 债、 央 行票 据 、 地方 政府 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包含 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中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超级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次级债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 国 债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的新股 申购 和新股 增发 ,但 可持 有因 所持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转股 形成的 股票 、因 持有 股票 被派发 的权 证 、 因投资 于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换债券 等金 融工 具而 产生 的权证 。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 的股票 , 本 基金 应在其可 交易 之日起 的 6 个月内卖 出。 因上述 原因 持有的权 证, 本基金 应在 其可交易 之日 起的 1 个月 内卖 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 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在 分 级 运作 周期 内的 每个 开放 日 当日、 每个 开放 期前 20 个工 作日 和后 20 个 工作日 期 间以 及过 渡期内 不受 前述 投资 组合 比例的 限制 ; 在 分级 运作 周期内 的每 个开 放日 , 在 扣除国 债期 货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 的非 开放 日不 受前 述限 制 。 过 渡期 内,本基 金基 金 资产 保持 为现金 形式 (不 能变 现的 资产除 外) 。 (十) 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十一) 募集的最低募集份额 总额 和募集目标 本基金 募集 份额 目标 下限 为 2 亿份。 募集 目 标不 超过 30 亿元 (不 包括 募集 期 利息) , 其 中聚 利 A 的发 售规 模 不超过 21 亿元, 聚 利 B 的 发售规 模 不超过 9 亿元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基金发 售情 况对 本基 金的 发售规 模进 行控 制并 及时 公告。 基金发 售结 束后 , 基金 管 理人将 以聚 利 B 最终 被确认 的 发售 规模 为基 准, 在不 超过 7/3 倍 聚利 B 最 终确 认的 发售规 模 范围 内, 对聚利 A 的 有效认 购申 请进 行确 认。 (十二) 销售机构 本基金 将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和 本公 司指 定的 其他 销售机 构网 点发 售。 1.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联 系方式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 传真:021-6887 2488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2.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网 上 直销 平台 网址:www.boci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3. 办理 认购 业务 的其 他销售 机构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招 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者 如需 查询 详细 销售 地点, 请向 有关 销售 机构 咨询。 如本 次发 售期 间新 增或调 整销 售机构 ,将 另行 公告 。 (一) 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 合同 生效 本 基 金募 集期为 2014 年 5 月 26 日至 2014 年 6 月 4 日止。 其中 聚利 A 份 额的募 集 期限 为 2014 年 5 月 26 日起至 2014 年 6 月 4 日,聚 利 B 份额的 募集 期限 为 2014 年 5 月 26 日起 至 2014 年 5 月 30 日 。 基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 况对募 集期 限做 适当 调整 , 但整个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 日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本基金 募集 期届 满, 在募 集份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募集 金 额不 少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认 购户 数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 则依 法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自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基 金合 同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二 发 售方 式与相 关规 定 (一) 发售方式 聚利 A、聚利 B 将分 别通 过各自 发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 独 立进 行公 开发 售。 投资者 可参 与聚 利 A 或聚利 B 中 的某 一级 份额 的认购 , 也 可既 参与 聚利 A 又参 与 聚利 B 的认 购。 在募 集期 内,基 金 投资 者可 分别 对聚利 A、聚利 B 进行 多次 认购 ,认购 申请 一 经受理 不得 撤销 。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的 方式 。 若认 购无 效 , 基金管 理人 将认 购无 效的 款项退 回 。 本基金 的销 售网 点 (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柜 台、 网 上直 销平 台及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其他 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受 理投 资者 的认 购申 请并不 表示 对该 申请 已经 成功的 确认 , 而 仅代表 销售 网点 确实 收到 了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 准。 投资 者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10


应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及时 到各销 售网 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认 情况 和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二) 认购程序 投资人 认购 时间 安排 , 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续 , 可 咨询 销售 机构 各基金 销售 网点的 经办 人员 。 (三) 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 金的 认购 采用 金额认 购 方式 。 2、销售 网点受 理申请 并不 表示对该 申请 的是否 成功 的确认, 仅说 明该网 点收 到了认 购 申请。 申请 是否 有效 应以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为 准。 投资 者可 在本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到各销 售网 点或 本基 金客 户服务 中心 查询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情况 。 3、基 金投 资人 在募 集期 内 可以多 次认 购, 认购 一经 受理不 得撤 销。 4、若投 资人的 认购申 请被 确认无效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将投资 人认 购金额 本金 足额退 还 投资者 。 (四) 认购费率 本基金 聚利 A 不 收取 认购费 。 聚利 B 认购 费用 不列入 基 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登 记等 募集 期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聚 利 B 的认 购费 率如 下: 1、养老 金客 户通 过本 公司直销柜台 认购 聚利 B 份额时 , 适用 如下 认购 费率 : 单笔认 购金 额 M 聚利 B 认购 费率 M<100 万元 0.24% 100 万元 ≤M<200 万元 0.16% 200 万元 ≤M<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注: 养老 金客 户指 基本 养老 基金与 依法 成立 的养 老计 划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 营收益 形 成的补 充养 老基 金, 包括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可以 投资基 金的 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 业年 金 单一计 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时或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 并 按规 定向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非 养老 金客 户指 除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者。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11


2、除 养老 金客 户以 外的 其他 投 资者 认购 聚利 B 份额时 , 适用 如下 认购 费率 : 单笔认 购金 额 M 聚利 B 认购 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 ≤M<200 万元 0.4% 200 万元 ≤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注:投 资者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直销 平台 认购 聚利 B 份 额时, 可在 上述 认购 费率 基础上 享 受一定 幅度 的费 率优 惠, 详情可 参见 本公 司 2014 年 3 月 21 日刊 登的 《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实施 基金 网上 直销 认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五) 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 (1+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 认购 金额 -净认 购 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认购 费用 =固定 认购 费金 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认 购利 息)/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小数 点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间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额 归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 其 中利 息转份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利 息折 算的 份额截位保留 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例:某投 资人认 购聚利B 50,000元, 认 购费 率为0.60% ,假定 募集期 产生的 利息 为27.5 元,则 可认 购基 金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50,000/(1 +0.6% )=49,701.79元 认购费 用=50,000-4,9701.79=298.21元 认购份 额= (50,000 -298.21+27.5 )/1.00=49,729.29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50,000 元认购 聚利B,可 得到49,729.29 份基 金份 额。 (六)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 者认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 的认 购方 式; 2) 投 资者 认购 前, 需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款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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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可多 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认购费 按每 笔认 购申 请单 独计算 , 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得 撤销 ; 4) 在T 日的 规定 时间 内提 交的申 请 , 一 般情 况下 投资 者应在T+2 日 到网 点查 询交易 情 况, 在募集 截止 日次日 起3个 工 作日后 可以 到网 点打 印交 易确认 书。 (七) 认购的限制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直销 平台 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认购 聚利 A 时, 单笔认 购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直 销中 心柜 台认 购聚利 A 时, 单 笔最 低认购 金额 为 10,000 元人 民币。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直 销中 心柜 台、 网上 直销平 台或 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其他 销售 机构认 购聚 利 B 时, 单笔认 购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50,000 元。 三 开 户及 认购程 序 (一)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 柜台 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联系 方式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 传真:021-6887 2488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2. 开户和 认购 办理 时间 : 2014 年 5 月 26 日至 2014 年 6 月 4 日 9:00-17:00 (法 定 节假日 不受理 ) 。 认购 聚利 A 份额的 时 间为 2014 年 5 月 26 日至 2014 年 6 月 4 日 9:00-17:00 (法定 节假 日不 受理 ) ,认购 聚利 B 份额 的时 间为 2014 年 5 月 26 日至 2014 年 5 月 30 日 9:00-17:00(法 定节 假日不 受理 ) 。 3.


开户 和认 购的 程序 1) 申请开 户时 须递 交以 下申 请材料 : 个人投资者 ? 填妥的 经本 人签 字确 认的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业 务申 请表- 个人投 资者 》 ; ? 预留印 鉴; ? 本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及 复印件 ; ? 填妥的 经本 人签 字确 认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调查 问卷- 个人投 资者 》 ; ? 个人投 资者 开户 原则 上须 本人亲 自办 理, 如委 托他 人 代办的 , 还 需提 供委 托代 办 书、 代办人 的有 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及复 印件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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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 ? 填妥的 加盖 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签 章的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业 务申 请表- 机 构投 资者》 ; ? 企业营 业执 照副 本及 其复 印件 ( 加盖 公章) 或有 效注 册登记 证书 副本 及其 复印 件 ( 加 盖公章 ) 、组 织机 构代 码证复 印 件( 加盖 公章 ) 、 税务登 记 证复 印件 (加 盖公 章) ; ? 基金业 务授 权委 托书 (加 盖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签章 ) ; ? 预留印 鉴; ? 法定代 表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及 复印 件; ? 授权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及 复印 件; ? 经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 及复印 件; ? 预留银 行账 户信 息证 明复 印件; ? 填妥并 加盖 预留 印鉴 的《 风险承 受能 力调 查问 卷- 机构投资 者》 。 2) 申请认 购时 须提 交下 列材 料: 个人投资者 ? 填妥的 经本 人签 字或 盖章 确认的 《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业务申 请表 》 ; ? 本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及 复印件 ; ? 银行付 款凭 证/ 划款 回单 联复 印 件。 委托他 人代 办的 ,还 需提 供委托 代办 书、 代办 人的 有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及 复印 件。 机构投资者 ? 填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业务申 请表 》 ( 加盖 预留 印 鉴) ; ? 经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 ? 银行付 款凭 证/ 划款 回单 联复 印 件。 3) 认购资 金的 划拨 投资者 在办 理认 购前 应将 足额认 购资 金划 入本 公司 指定的 下述 任意 直销 专户 : (1)账 户名 称: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账号:455959213743 开户银 行: 中国 银行 上海 市分行 中银 大厦 支行 (2)账 户名 称: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账号:1001190729013313658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上海市 分行 第二 营业 部 (3)账 户名 称: 中银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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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31001520313050004241 开户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上海市 浦东 分行


(4)账 户名 称: 中银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账号:310066577018150068030 开户银 行: 交通 银行 上海 市交银 大厦 支行 4. 注意事 项 ? 本直销 中心 不受 理投 资者 以现金 方式 提出 的认 购申 请; ? 投资者 开立 基金 账户 的当 天可申 请认 购, 但认 购的 有 效要以 基金 账户 开立 成功 为前 提; ? 投资者 开户 时须 预留 银行 账户, 该银 行账 户作 为投 资者赎 回、 分红、 退款 的结 算账 户。银 行账 户的 户名 应与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的户 名一 致; ? 投资者应 在提 交认 购申 请的 当日 16 :00 前将 足额 认 购资金 划至 本公 司直 销专 户, 否则视 同认 购无 效; ? 如投资 者已 划付 认购 资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开户 、认 购手续 的, 视同 认购 无效 ; ? 投资者 T 日 提交 的开 户和 认购申 请, 可于 T +2 日到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查询 确认 结果 , 或通过 本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本 公司 网站 查询 ; ? 直销中 心办 理地 址: 上海 浦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 大厦 45 楼中 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 直销中 心网 上交 易网 址:http://www.bocim.com 。 (二)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 平台 (中银基金 e )办理开户 和认购程序 1. 开户和 认购 的时 间 1)开户 时间: 发售期 间本公 司 网上 直销 平台 24 小 时(周六 、周 日和法 定节 假日照 常 受理) 接受 个人 投资 者开 户 业务, 基金 交易 日 16:00 之 后提交 的开 户申 请于 下一 交易日 受理 。 2)认购 时间: 本公司 网上 直销平台 在基 金发售 时段 内 24 小时( 周六、 周日 和法定 节 假日照 常受 理) 接受 个人 投资者 提交 的认 购申 请, 基金交 易 日 16:00 之 后提交 的 认购 申请 于 下一交 易日 受理 。 聚利 A 份额的 认购 期限 为 2014 年 5 月 26 日 起至 2014 年 6 月 4 日, 聚利 B 份额 的认购 期 限为 2014 年 5 月 26 日 起至 2014 年 5 月 30 日。 2.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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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通过中银基金网站 http://www.bocim.com 点击网上交易进行开户和认购程 序,具 体网 上直 销开 户及 认购程 序可 参见 网站 相关 说明。 (三) 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办理开户和认购程 序 个人投资者 1. 开户和 认购 办理 时间 :办 理开户 的时 间为 2014 年 5 月 26 日至 2014 年 6 月 4 日 9:00-16:00 ( 周 六、周日 和节 假 日照 常营 业) , 认 购聚利 A 份额 的时 间为 2014 年 5 月 26 日至 2014 年 6 月 4 日 9:00-16:00( 周 六、 周日 和节 假 日照 常营 业) ,认 购聚利 B 份额的时 间为 2014 年 5 月 26 日至 2014 年 5 月 30 日 9:00-16:00 (周 六、 周 日 和节假 日照常 营业 ) 。 (具体 办理 时间 以中 国银 行公告 为准 ) 2.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开立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的交 易账 户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户 时须 递交以 下申 请材 料: ? 填妥的 经本 人签 字确 认的 基金开 户申 请表 ;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长 城借记 卡; ? 本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及 复印件 ; 个人投 资者 开户 原则 上须 本人亲 自办 理 , 如委 托他 人代办 的 , 还 需提供 委托 代办书 、 代 办人的 有效 身份 证明 文件 及复印 件。 2) 提出认 购申 请 个人投 资者 提出 认购 申请 时须提 交下 列材 料: ? 填妥的 经本 人签 字或 盖章 确认的 基金 认购 申请 表;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长 城借记 卡;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基 金交易 卡。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在 接收到 投资 者的 认购 申请 后, 将 自动 向本 公司 提交 投资者 开 立 基金账 户的 申请 和认 购申 请,经 本公 司确 认后 投资 者可在 T+2 日( 工作 日) 在中国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销售 网点 打印 基金开 户确 认书 和认 购业 务确认 书。 机构投资者 1. 机构认 购开 户及 认购 时间 :办理 开户 的时 间为 2014 年 5 月 26 日至 2014 年 6 月 4 日 9:00 至 16:00 ( 周六、 周日 和节假 日不 受理 ) , 认购 聚利 A 份额 的时 间为 2014 年 5 月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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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日至 2014 年 6 月 4 日 9:00-16:00 (周六、 周日 和节 假日不 受理 ) , 认购 聚利 B 份额 的时间 为 2014 年 5 月 26 日至 2014 年 5 月 30 日 9:00-16:00 (周六、 周 日和 节 假日不 受理) 。 (具体 办理 时间 以中 国银 行公告 为准 ) 2.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开立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的交 易账 户 机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的 交易 账户时 应提 交下 列材 料: ? 组织机 构代 码证 、 营业 执照 或注册 登记 证书 正本 或副 本原件 及上 述文 件加 盖公 章的 复印件 ; ? 投资者 填写 并加 盖公 章 、 法 定代表 人签 章和 与资 金账 户一致 的预 留印 鉴的 基金 开户 申请表 ; ? 授权委 托书 (加 盖公 章和 法定代 表人 签章 ) ; ? 经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 及复印 件; 2) 提出认 购申 请 ? 机构投 资者 在开 立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交易 账户 后, 可 提出 基金 认购 申请。 提出 认购申 请时 应提 供加 盖预 留印鉴 的基 金认 购申 请表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在 接收到 投资 者的 认购 申请 后, 将 自动 向本 公司 提交 投 资者开 立 基金账 户的 申请 和认 购申 请,经 本公 司确 认后 ,投 资者可 在 T+2 日( 工作 日) 在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销 售网 点打 印基金 账户 开户 确认 书和 认购业 务确 认书 。 (四) 通过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办理开户和认购程 序 个人投资者认购流程 1. 网点办 理: 1) 开户及 认购 的时 间: 办理 开户的 时间 为 2014 年 5 月 26 日至 2014 年 6 月 4 日上午 9:30 至下 午 15:00 (当 日 15:00 之后 的委 托将 于 下一工 作 日办 理) , 个 人投 资者周 六、 周 日照常 受理 ,与 下一 交易 日合并 办理 ;认购 聚利 A 份额的 时间 为 2014 年 5 月 26 日至 2014 年 6 月 4 日上午 9:30 至 下午 15:00 ( 当日 15:00 之后的 委托 将于 下一 工作 日办理 ) , 个人投 资者 周六 、周 日照 常受理 ,与 下一 交易 日合 并办理 ;认购 聚利 B 份额的 时 间为 2014 年 5 月 26 日至 2014 年 5 月 30 日上午 9:30 至下 午 15:00(当 日 15:00 之后 的 委托 将于下 一工 作日 办理 ) ,个人 投 资者 周六 、周 日照 常受 理 ,与 下一 交易 日合 并办 理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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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人投 资者 开户 及认 购程 序: a. 事先办 妥可 用于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的招 商银 行各 类型 个人资 金账 户 , 并 存入 足 额认购 资金。 b. 到网点 提交 以下 材料 ,办 理开户 手续 : ? 本人法 定身 份证 件原 件( 包括居 民身 份证 或军 官证 件等有 效身 份证 件, 下同 ) ; ? 本人持 有的 可用 于开 放式 基金业 务的 招商 银行 各类 型个人 资金 账户 ; ? 填妥的 开户 申请 表。 c. 开户同 时可 办理 认购 手续 ,需填 妥并 提交 基金 认购 申请表 。 d. 客 户 可通 过电 话银行 95555 提 交认 购申 请。 2. 网上办 理: 1) 招商银 行客 户登 陆招 商银 行网上 银行 。 2) 客 户 通过 “一 网通 证券(http://info.cmbchina.com) ” 或 “个人 银行 专业 版” - “ 投资 管 理” - “基 金 (银 基通 ) ” - “开 放式 基金” 链接进 入, 选择 “ 基金 账户- 基金开户 ” , 或登陆 财富 账户 专业 版“ 投资管 理” -“ 基金 ”选 择“账 户管 理” ,根 据提 示 填写网 上 开户申 请书 。 3) 业 务 受理 时间:24 小 时服务 ,除 日终 清算 时 间(一般 为 17:00 至 20:00 ) 外,均 可 进 行 认购 。当日 15:00 之 后的委 托将 于下 一工 作日 办理。 4) 开户申 请提 交成 功后 可即 刻进行 网上 认购 申请 。 5) 操作详 情可 参阅 招商 银行 网上银 行相 关栏 目的 操作 指引。 3. 注意事 项: 1) 若有其 他方 面的 要求 ,以 招商银 行的 说明 为准 。 2) 个人投 资者 如到 网点 办理 开户和 认购 手续 , 需 本人 亲自办 理; 如通 过网 上银 行办理 开户和 认购 手续 ,凭 取款 密码及 理财 专户 密码 或财 富账户 交易 密码 进行 。 机构投资者认购流程 1. 网点办 理: 1) 开户及 认购 的时 间: 办理 开户的 时间 为 2014 年 5 月 26 日至 2014 年 6 月 4 日上午 9:30 至下 午 15:00 ( 当日 15:00 之后 的委 托将 于下 一工 作日办 理) , 周六、 周日 暂 停受理 ; 认购聚 利 A 份额 的时 间为 2014 年 5 月 26 日至 2014 年 6 月 4 日上午 9:30 至 下午 15:00 ( 当日 15:00 之后 的委 托 将于下 一工 作日 办理 ) , 周六 、 周日 暂停 受理 ; 认购 聚利 B 份 额 的 时间为 2014 年 5 月 26 日至 2014 年 5 月 30 日 上午 9:30 至下 午 15:00(当 日 15:00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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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的 委托 将于 下一 工作 日办理 ) , 周 六、 周日 暂停受 理 。 2) 机构投 资者 开户 及认 购程 序: a. 事先办 妥招 商银 行机 构活 期存款 账户 并存 入足 额认 购资金 。 b. 由被授 权人 到开 户会 计柜 台提交 以下 材料 ,办 理开 户手续 : ? 被授权 人携 带授 权机 构银 行存款 账户 的印 鉴 、 营 业执 照或事 业社 团法 人证 书及 复印 件、 军 队或 武警 开户 许可 证及复 印件 。 开 户单 位为 分支机 构的 , 还 应提 交法 人授权 其开 户的书 面证 明; ? 法定代 表人 身份 证件 复印 件; ? 基金业 务授 权书 ; ? 被授权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及 复印件 、印 鉴; ? 填妥的 开户 申请 表并 加盖 公章。 c. 开户同 时可 办理 认购 手续 ,需填 妥并 提交 基金 认购 申请表 。 2. 注意事 项: 1) 若有其 他方 面的 要求 ,以 招商银 行的 说明 为准 。 2)机构 活期 存款 账户 须是人 民 币存 款账 户。 四 清 算与 交割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认 购资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所形成 的利 息折 算成 基金 份额归 投资 者 所有, 具体 利息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本基金 权益 登记 由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机构 在发 售结 束后完 成。 五 基 金的 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 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 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 基金 募集份 额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基 金 募 集 金额 不少于 2 亿 元, 并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募 集期 届 满或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 且基 金募 集达 到基金 备案 条 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募集 结束 之日 起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会 提交 验资 报告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自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 认之日 起, 基金 备案 手续 办理完 毕, 基金 合同 生效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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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收到中 国 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3、本基 金合同 生效前 ,投 资人的认 购款 项只能 存入 专用账户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有 效 认购款 项在 募集 期形 成的 利息将 折为 基金 份额 , 归 投资人 所有 。 利 息转 份额 的具体 数额 以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二) 基金募集失败 1 、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未 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2 、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 管理人 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在 基 金募 集期 届满后 30 日 内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 的认 购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 。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 机 构不 得请 求报 酬。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六 本 次基 金发售 当事 人或中 介机 构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 大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谭炯 成立日 期:


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


高爽秋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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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 傅育宁 成立日 期:


1987 年 4 月 8 日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三)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 构 公司名 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谭炯 成立日 期:


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


徐琳 2. 其他销 售机 构 1、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西 城 区复 兴门 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西 城 区复 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联系人 :











宋 亚平 2、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 圳 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育宁 客服电 话:








95555 联系人 :











邓炯鹏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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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谭炯 成立日 期:


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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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军 (五)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 师 名称:





上海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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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炯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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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睿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睿 (六)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事 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 方广 场安 永大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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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骏 经办会 计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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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