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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000631)

中银聚利: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四 年五月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7 四、基 金份 额的 分级 .......................................................................................................................... 9 五、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 14 六、基 金备 案 .................................................................................................................................... 16 七、基 金份 额的 折算 ........................................................................................................................ 17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19 九、基 金的 过渡 期 ............................................................................................................................ 30 十、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 32 十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38 十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45 十三、 基金 的托 管 ............................................................................................................................ 47 十四、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 48 十五、 基金 的投 资 ............................................................................................................................ 49 十六、 基金 的财 产 ............................................................................................................................ 56 十七、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57 十八、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62 十九、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64 二十、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65 二十一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66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1 二十三 、违 约责 任 ............................................................................................................................ 73 二十四 、争 议的 处理 ........................................................................................................................ 74 二十五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75 二十六 、其 他事 项 ............................................................................................................................ 76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一、前 言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1、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的是 保 护投 资人 合法 权益,明 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 义 务,规 范基金 运作 。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合 同法》” )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3、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原则是 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 分 保护 投资 人合 法权 益。 ( 二 ) 基 金合同 是规定 基 金合同当 事人之 间权利 义 务关系的 基本法 律文件 , 其他与基 金 相关的 涉及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之间 权利义 务关系 的任 何文件 或表述 ,如与 基金 合同有 冲突, 均 以基金 合同 为准 。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 担 义务。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包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 投 资人自依 本 基金合 同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 为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以 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三 ) 中银 聚利 分级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由基 金管 理人依 照 《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下 简 称“ 中国 证监 会” ) 注册 。 中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募 集 的注册, 并不表 明其对 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 益做出 实 质性判断 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信 用、谨 慎勤勉 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 四 )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在 本基金 合同之 外 披露涉及 本基金 的信息 , 其内容涉 及 界定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义 务关 系的 ,如 与基 金合同 有冲 突, 以基 金合 同为准 。 (五)本 基金按 照中国 法 律法规成 立并运 作,若 基 金合同的 内容与 届时有 效 的法律 法规 的强制 性规 定不 一致 ,应 当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为准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二、释 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中银聚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中银 聚利 分级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中 银聚利 分级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招募 说明 书: 指《 中银聚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 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中银 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行有 效 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司 法 解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 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合 同约束 ,根据 基 金合同享 有权利 并承担 义 务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年满 18 周岁 ,合 法持 有现 时有效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 民身 份 证、军 人证件 等有效 身份证 件的 中国公 民,以 及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认可可投资 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自然 人 17 、 机构 投资者 :指依 法 可以投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的、 在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境内合 法 注册登 记并存 续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准 设立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 人、 社会团 体或其 他 组织 18 、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 :指符合 现实有 效的相 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 以投资 于 中国境内 证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券市场 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 投资 人:指 个人投 资 者、机构 投资者 和合格 境 外机构投 资者以 及法律 法 规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金 销售业 务:指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管理人 委 托的其他 销售机 构宣传 推 介基金, 发 售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 销售 机构: 指中银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直销 机 构)以及 符合《 销售办 法 》和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取 得基金 销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务 协议,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点 24 、 注册 登记业 务:指 基 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 业务, 具体内 容 包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建 立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册 登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确 认、清 算和 结算、 代理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25 、 注册 登记机 构:指 办 理注册登 记业务 的机构 。 基金的注 册登记 机构为 中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6 、 基金 账户: 指注册 登 记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的 、 记录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余 额及其变 动 情况的 账户


27、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记 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 理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引起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8 、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集 达到法 律法规 规 定及基金 合同规 定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 聘请 法定机 构验资 并向 中国证 监会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并 获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认 的 日期 29、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 事由 出现 后,基 金财产 清 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金 募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 起至发 售 结束之日 止的期 间,最 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34、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 不 包含 T 日)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放 时间 :指 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业 务规 则》 :指《 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 则》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 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登记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和投 资人共 同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遵守 38 、 认购 :指在 基金募 集 期内,投 资人根 据基金 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申购 :指基 金合同 生 效后,投 资人根 据基金 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回 :指基 金合同 生 效后,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按 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 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1 、 基金 转换: 指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按照本 基金合 同 和基金管 理人届 时有效 公 告规定的 条 件,申 请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 、 转托 管:指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 的不同 销 售机构之 间实施 的变更 所 持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金 收益: 指基 金投资 所 得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金 资产总 值:指 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 价证券 、 银行存款 本息、 基金应 收 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金 份额 净值 (N AV ) :指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49 、 基金 资产估 值:指 计 算评估基 金资产 和负债 的 价值,以 确定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 即假定 T 日为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提前终止日, 本 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 T 日本基 金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 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51、 基金份额分级: 指本基金通过基金资产及收益的不同分配安排, 将基金份额分 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 即优先级基金份额 (聚利 A) 和进取级基金份 额( 聚利 B)。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划 分为 聚利 A 、 聚利 B 两 级份 额, 两 者的 份额 配 比原 则上不 超过 7:3 52、分级运作周期:本基金每 18 个月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后 18 个月的届满日止。如该日为 非工作 日,则第 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该届满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后的各分级运作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至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后 次 18 个月的届满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该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该届满日前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 在本基金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十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公 告本基金当前分级运作 周 期结束后的过渡期安排及相关事宜 53、 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其后分 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54、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 指分级运作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即自分级运作周期起 始日起满 18 个月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 后一个工作日。 55 、 聚利A :指 中 银 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聚利A 份额。 聚利A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定获 取约 定收 益, 并 自分 级运 作周 期起 始之日 起每 满6 个 月开 放一次 , 接受 申购 与 赎回 56 、 聚利B:指 中银 聚利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聚利B份额 。 本基 金在 扣除聚利A 的 应计约 定收 益后 的全 部剩 余收益 归聚利B享有 ,亏 损以 聚利B 的资 产净 值为 限由 聚利B承担 ; 聚利B 在 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封闭 运作 且不 上市 交易 57、聚利A 的 开放 期: 在每 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 聚利A 的 开放 期 为自每 个分级 运 作周 期起 始日起 每6 个月 即将 届满 的 最后两 个工作 日的 期间 。聚 利A的开 放日 分为 赎回开 放 日和 申购 开 放 日; 自每 个分 级运 作周期 起 始日 起满6 个 月、 12 个 月的开 放期 的第 一个 开放 日为赎 回开 放日 , 第二个 开放 日为 申购 开放 日。聚 利A的赎 回开 放日只开放 聚利A的赎 回, 不开放 聚 利A的申 购; 聚利A的申 购开 放日 只开放 聚 利A的申 购, 不开 放聚利A的赎 回。 自每个 分级 运 作周期 起始 日起 满18个 月的 开放 期的 两个 开放日 均为 聚利A 的 赎回开 放 日。 58、聚利A的基 金份 额折算 : 指 自每 个分 级运 作周期 起 始日 起每 满6个月 的日期 (如该 日 为非工 作日 , 则为 该日 前 的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 , 聚利A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调整为1.000元, 其 基金 份额数 按折 算比 例相 应增 加或减 少的 行为 59、聚利B的基 金份 额折 算: 指 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到 期日, 聚利B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调整 为 1.000 元, 其基 金份 额数 按 折算比 例相 应增 加或 减少 的行为 60、聚利 A 年化约定收益率:指 1.1× 一 年期 定期存 款 利率 (税 后)+利差 61 、一年 期 定期 存款利 率 :指在基 金合同 生效日 的前两个工 作日, 中国人 民 银行公布 并 执行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 (税 后) ;在 聚利 A 的每 个开放 期的 前一 个工作 日,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开放 期 前 两个工 作日 中国人 民银行 公布并 执行 的金融 机构人 民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币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基 准利率 (税 后) 重新 设定 聚利 A 的 年化 约定 收益 率中 的 一年 期定期 存款利 率值 ,并 用于 下 6 个月的 每日 约定 收益 的计 算 62、利差 :视国 内利 率市 场变化 ,基 金管 理人 在聚利 A 的每 个开 放期前 公 告下 6 个月 聚 利 A 适用 的约 定收 益 的利差 值 。利 差的 取值 范围从 0.5%(含 )到 3.0%(含 ) 63、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64、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无 法避免 且无 法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三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一) 基 金的 名称 中银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二) 基 金的 类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采 用有固 定期限 半 封闭型的 滚动分 级运作 模 式,本基 金通过 基金收 益 分配和运 作 方式的 不同 安排 ,将 基金 份额分 为低 风险 的聚利 A 和具有 杠杆 的聚利 B , 两类 的 份额 配比原 则 上 不超过 7:3 。 两类 份额 分开募 集, 募集 后的 基金 资产合 并运作 。 本基金 以 18 个月 为 一个分 级 运作 周期 。 在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 聚利 A 的 开放 期 为自 每个 分级运 作周 期起 始日 起 每 6 个月 即将 届满的 最后 两个 工 作日 的期 间 。聚 利 A 的 开放 日分 为赎回 开 放日 和申 购开放 日;自每 个分级 运作周 期起 始日 起满 6 个月 、12 个月 的开 放期 的第 一个开 放日 为赎 回开 放日 ,第二 个开 放 日 为申购 开放 日。 聚利 A 的 赎回开 放日 只开 放聚利A 的赎回 ,不 开放 聚利A 的 申购; 聚利 A 的 申购开 放日 只 开放 聚利 A 的申购 ,不 开放 聚利 A 的 赎回。 自每 个分 级运 作周 期起始 日起 满 18 个月的 开放 期的 两个 开放 日均为 聚 利 A 的赎 回 开放日 。 聚利 A 获 得应 计约 定收 益。 聚利 B 仅 在分级 运 作周 期到 期日 开放 申 购、 赎回 , 期间 封闭 式运作 且不 上市 交易 , 获得 扣除 A 份额应 计约定 收益 后的 基金 剩余 净资产 。 每个分级 运作周 期到期 后 ,本基金 将安排 不超过 十 个工作日 的过渡 期,基金管 理 人 在过 渡期内 办理 聚利 B 的 申购 、赎回 以及 聚利 A 的申 购等 事 宜。 在每 个分 级运 作周 期 到期 前 , 基 金管理 人将 公告 本基 金当前分级运作周 期结束后的过渡期安排及相关事宜。 过渡期 结束 后的第 一个工 作日起, 本基 金进 入下 一个 分 级运 作周 期。 (四) 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在合理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力 争获 取高 于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投 资收 益。 (五) 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额 本基金 募集 份额 目标 下限 为 2 亿份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 发售 情况 对本 基金 的 发售规 模进行 控制 并及 时公 告。 基金发售 结束 后,基 金管 理人将以 聚利 B 最终被 确 认的发售 规模 为基准 ,在 不超过 7/3 倍聚利 B 最终 确认 的发 售 规模范 围内 ,对 聚利 A 的 有效认 购申 请进 行确 认。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六)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 值和认 购费 用 本基 金份 额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聚利 A 不 收取 认购 费, 聚利 B 收取 认购 费, 具体 费率 情 况由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并 在招募 说明书 中列 示。 (七)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四、基 金份额的分级 (一) 基金 份额 的分 级规 则


本基金 按照 不同 流动 性、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特征 分为两 类基 金份 额, 聚利A 为 自 分级运 作周 期起始日 起每6个 月开放一 次,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 较低;聚利B 为在每个分 级运作周 期 内封闭 运作且 不上市 交易 , 仅在 分级运作 周 期到 期日 和过 渡期开放 申 购、 赎回 , 预期 风 险和 预期收 益水 平较 高。 聚利A 和 聚利B 分 开募 集, 所募 集的基 金资 产合 并运 作。 (二) 基金 的分 级运 作周 期 本基金 的每 个分 级运 作周 期为18 个月 。第 一个 分级运 作 周期 的起 始日 为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到期日 为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18 个月 后 的 届满日 。如 该日为 非工作 日,则 到期 日为该 日之前 的 最后一 个工作 日。每 个分 级运作 周期到 期后, 本基 金将安 排不超 过十个 工作 日的过 渡期, 基 金管理 人在 过渡 期内 办理 聚利B申购 、赎 回以及 聚利A的申 购等 事宜 。 (三) 基金 份额 配比 本基金 募集 成立 时, 聚利A 、 聚利B 的份 额配 比原 则上不 超过7∶3 。 在聚利A 的 开放 期,如 果 聚利A 没有 赎回 或者 净赎 回 份额极 小, 聚利A 、 聚利B 在该次 开放 期后的份额 配比可能 会出 现大于7:3 的情 形;如果 聚利A 的净 赎回份额 较多, 聚利A 、 聚利B 在 该次开 放期 后的 份额 配比 可能会 出现 小于7:3的情 形。 在聚利A和聚 利B 的共 同开 放日, 如果聚 利B 的净赎 回 份额较 多,聚 利A 、 聚利B 在该 次开 放日后 的份 额配 比可 能会 出现大 于7:3 的情 形; 如果 聚利A的净 赎回 份额 较多或 者 聚利B的净 申 购份额 较多 ,聚 利A、聚利B 在该 次开 放日 后的 份额 配比可 能会 出现 小于7:3 的 情形。 (四) 聚利A 的 运作 1、年 化约 定收 益率 (1) 聚利A 的年 化约定 收 益率为 :1.1 ×一 年期 定期存 款 利率 (税 后)+利差 聚利A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获取 年化 约定 收益 率, 其年化 约定 收益 率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当日 或在 每个 开放 期 前一 个工 作日设定 一次 并公 告。 一年期定 期存款 利率指 : 在《基金 合同》 生效日 的 前两个工 作日, 中国人 民 银行公布 并 执行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银 行 定期 存款 基准 利率 (税 后) ;在 聚利A 的每 个开放 期的前一 个工作 日,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开放 期 前 两个工 作日 中国人 民银行 公布并 执行 的金融 机构人 民 币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基 准利率 (税 后) 重新 设定 聚利A的年 化约 定收 益率中 的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率 值, 并用 于下6个月的 每 日约 定收 益的 计算 。 视国内 利率 市场 变化 , 基金 管理人 在聚利A的每 个开放 期前 公 告下6 个月 聚利A 适用的 约定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收益的 利差 值。 利差 的取 值范围 从0.5%(含 )到3.0% (含 )。 聚利A 的应 计收益 的金额 采用单 利计算 。聚利A 的 年化约 定收益 率计算 按照 四舍五 入的 方 法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2)本 基 金的 净资 产优 先分 配 聚利A的本 金及 自上一 个聚利A基金 份额 折算基 准 日 (不 含) 起累计 每日 约定 收益 的总 额; 对 于聚利A 的 每一 个分 级运作 周期 的首 次约 定收 益分配 , 本基金 的净资 产优 先分 配聚利A 的本金 及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含, 针对 第一 个运 作 周期而 言) 或自 该 分级运 作周 期起 始日 (含 ) 起累 计每 日约 定收 益总 额。 本 基金 净资 产在 优先 分配聚利A的本 金 及约定 收益 总额 后的 剩余 净资产 分配 给聚利B 。 (3)如本基金净资 产等于或低于 聚利A 的本金及约定收益 的总额,则本基金净资产 全部 分配给 聚利A 后 ,仍 存在额 外 未弥 补的 聚利A的本金 及 约定 收益 总额 的差 额, 不 再进 行弥 补。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聚利A 持有 人能 够获 得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约 定收 益, 即 如在 本基金 资产 出现 极端 损失 情况下 , 聚利A仍可 能面 临无 法 取得 累计 每日 约定 收益 乃 至投 资本金 受损的 风险 。 2、聚利A的开 放期 在每个 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A 的开 放期为自每个分级运 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即 将届 满的最 后两 个工作 日的 期间。聚 利A 的 开放 日分 为赎 回开放 日和 申购 开放 日; 自每个 分级 运 作 周期起 始日 起满6个月 、12 个月的 开放 期的 第一 个开 放日为 赎回 开放 日 ,第 二 个开放 日为 申购 开放日 。 聚利A 的 赎回 开放日 只 开放 聚利A的赎 回, 不开 放 聚利A的申 购; 聚 利A 的申购 开放 日 只开放 聚利A的 申购 ,不开 放 聚利A 的赎回 。自 每 个分级 运作周 期起始 日起 满18个 月的开 放期 的两个 开放日 均为聚 利A 的赎回 开放日 。因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聚利A 无法按 时开放 申购 与赎回 的,开 放日为 不可 抗力或 其他情 形影响 因素 消除之 日的下 两 个 工作 日。 例: 如果本 基 金的第 一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起始日 为2013年9月2 日,则 满6 个 月和12 个 月的 开放期 分 别为2014年 2月27 日、 2014年2月28日( 因 2014 年3 月1日为 非工 作日 ) 和2014 年8月29日、 2014年9月1日 (因 2014年8月30 日和2014年8 月31日为 非工 作日 ) , 其中2014 年2 月27 日和2014 年8月29 日为 聚利A 的赎回 开放 日, 2014 年2月28 日和2014 年9月1日为 聚利A的申 购开 放日 ; 满18 个月 开放期 为2015 年2月26 日和2015年2 月27 日(因2015年2 月28 日和2015年3 月1日为 非工 作日), 均为 赎回 开放 日。其 他各 分级 运作 周期 的各开 放日 的计 算雷 同。 3、 基金 份额 折算 在本基 金每 个分 级运 作周 期起始 日起 每满6个月 ,基金 管 理人 将对 聚利A进行基 金 份额 折 算, 聚利A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调整为1.000元,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聚利A份额 数按折 算 比例相 应增 减。 聚利A的基 金份 额折 算具体 见 基金 合同 “七 、 基金份 额 的折 算”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 届时 发布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的相关 公告 。 4、 规模 限制 本基金 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的开 放期 ,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 确认 后的 聚利A的份额 余 额原 则上 不得超 过7/3 倍于 聚利B 的 份额余 额。 具体 规模 限制 及其控 制措 施见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或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其他相 关公 告。 (五) 聚利B 的 运作 1 、聚利B 在分级运 作周期内 封闭运作 ,不接受 申购与 赎回申请 且不上市 交易, 仅在分级 运作周 期到 期日 和过 渡期 开放申 购、 赎回 。 2、 本基 金在 扣除 聚利A 的 应计约 定收 益后 的全 部剩 余收益 归聚利B享有 , 亏损以 聚利B 的 资产净值为 限,由聚利B 承担。 在本 基金资产 出现 极端损失情 况下,聚 利A 也可能面临 无法取 得累计 每日 约定 收益 乃至 投资本 金受 损的 风险 。 3、 在每 个分 级运 作周 期到期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将对 聚利B 进行 基金 份额 折算, 聚利B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调 整为1.000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聚利B 份额 数按 折算 比例 相应 增减。 聚利B 的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与分 级运作 周期 到期 日为 同一 个工作 日。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式 如下 : T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闭 市后的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 基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其中,T 日基 金份额 的余 额 数量为 聚利A 和聚利B 的份 额总额 ; 本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3 位, 小数 点后第4位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 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七)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聚利A 和聚利B 折算 前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本基金 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在 聚利 A 的每 个开 放 日计算 聚利 A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 聚 利 B 的分 级运 作周 期到 期 日分别 计算 聚利 A 和聚利 B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1、聚利 A折 算前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计 算 设第 T 日 为 分级 运作 周期内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日,Ta 为上 一个 聚利 A 基金份 额 折算 基 准日起 (不含 该日; 若本分级运 作周期 内之前 尚未 进行开 放,则 为本分 级运 作周期 的起始 日 (含) 至 T 日的 运作 天数,N AV T 为 T 日闭 市后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Sa 为 T 日 聚利 A 的份额余 额,Sb 为 T 日 聚利 B 的份 额余额 ,NAVa 为第 T 日 聚利 A 的份 额净 值,NAVb 为第 T 日 聚利 B 的份 额净 值,Ra 为在 聚利 A 的 约定 年化 收益 率,t 为分级 运作 周期 内当 年实 际天数 ,即 上 一个聚利 A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日 (若 本分 级运 作周 期内之前 尚未 进行 开放 ,则 为 本分 级运作 周期的 起始日 )所在 年度 的实际 天数。 在分级 运作 周期内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 实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际情况 对用 于聚利 A 及聚利 B 净值 计算 的实 际运 作天 数 进行 调整 ,如 调整 ,届 时 可参 见更新 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及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 (1)如 果T 日闭 市后 的基金 资 产净 值大 于或 等于 “1.000 元乘以 T 日 聚利 A 的份 额 余额 加上 T 日全 部聚利 A 份额 应计约 定收 益之 和” ,即 :NAV T ≥Sa×1.000×(1+Ra×Ta/ t), 则 : NAVa =1.000 ×(1+Ra×Ta/t ) (2)如 果 T 日闭 市后 的基金 资 产净 值小 于“1.000 元 乘以 T 日 聚利 A 的份 额余额 加上 T 日全部 聚利 A 份 额应计 约 定收益 之 和” ,即 :NAV T <Sa×1.000×(1+Ra×Ta/ t), 则 : NAVa =N AV T / Sa 2、聚利 B 折 算前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设 NA Vb 为 聚利 B 分级 运 作周期 到期 日(T 日) 聚利 B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聚利 B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公 式如 下: NAV b =max ( ) 聚利 A 折算 前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聚利 B 折算 前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 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其中, 聚利 B 折 算前 的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以 聚利 A 折 算前 的份 额净 值保留 3 位小数 为前提 。 聚利 A 和聚利 B 在过 渡期 内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参 见本基 金合 同的 “基 金的 过渡期 ” 部 分。 (八)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聚利A 和聚利B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的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的基 础上 , 采 用 “ 虚拟清 算” 原则 计算 并公 告聚利A 和聚 利B 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 值, 其中, 聚利A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计算 日不包 括聚利A 的开 放期。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是 对两 类基金 份额价 值的一 个估 算,并 不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获得的 实 际价值 。


聚利A 和聚利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并 在T+1 日内 与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一 同公 告。 如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1) 聚利A 基金 份额参 考 净值计 算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在聚利A 的非开放日(T 日),NAVa 为T 日聚利A 的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 (若 无特 别说 明,其 他参 数设 定同 上) 。 1) 如果 T日 闭市 后的 基金资 产 净值 大于 或等 于“1.000 元 乘以 T 日聚利 A 的 份额余 额加 上 T 日 全部 聚利 A 份额 应计 约 定收 益之 和” ,即 :NAV T ≥Sa×1.000×(1+Ra×Ta/ t), 则 : NAVa =1.000 ×(1+Ra×Ta/t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2)如 果 T 日 闭市 后的 基金资 产 净值 小于 “1.000 元乘以 T 日聚利 A 的份 额余 额加 上 T 日 全部聚利 A 份额 应计约 定 收益之 和” ,即 :NAV T <Sa×1.000×(1+Ra×Ta/ t ) ,则: NAVa =N AV T / Sa (2) 聚利 B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计算 设 NA Vb 为 T 日 聚利 B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本基 金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 在聚利 A 的 非开放 日, N AVa 为 T 日聚利 A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在 聚利 A 的 开放 期 , NAVa 为 T 日聚利 A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NAV b =max ( ) 聚利A 、 聚利B 的 基金份 额 参考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 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 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其中, 聚利 B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的 计算 ,以 聚利 A 的份 额参 考净 值保留 3 位小数 为前 提。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五、基 金份额的发售 (一)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时 间、发 售方 式、 发售 流程 、发售 对象 1、发售 时间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2、发售 方式 和发 售渠 道 聚利A 、 聚利B 将 分别 通过 各自发 售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独立进 行公 开发 售。 投资者 可参 与聚利A 或 聚利B 中 的某 一级 份额 的认 购, 也 可既 参与 聚利A又参 与聚利B的认 购。在募集 期内,基 金投 资者可分别 对聚利A 、聚利B 进行多 次认购, 认购 申请一经受 理不得 撤销。 本基金 认 购采 取全 额缴 款认 购 的方 式。若 认购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将 认购 无效的 款 项退 回。 本基金 的具 体发 售方 式、 发售流 程和 发售 机构 见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本基金 的销 售网 点 (包 括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和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点 ) 受理投 资者的 认购申 请并 不表示 对该申 请已经 成功 的确认 ,而仅 代表销 售网 点确实 收到了 认 购申请 。认购 的确认 以注 册登记 机构或 基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为 准。投 资者 应在基 金合同 生 效后及 时到 各销 售网 点查 询最终 成交 确认 情况 和认 购的基 金份 额。 3、 发售 对象 个人投资 者、机 构投资 者 和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和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二)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 值和认 购价 格


聚利 A 和聚利 B 初始 面值 均为 1.00 元, 聚利 A 和聚利 B 的认 购价 格为 1.00 元/ 份。


(三) 募集 规模 上限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售情况 对本 基金 的发 售规 模进行 控制 并及 时公 告。 (四) 认购 安排


1、 认购 时间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详 见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及销 售机 构相关 公告 。 2、认 购的 确认


当日(T日) 在规定 时间 内提交的 申请认 购聚利A 和 聚利B 的投 资者, 通常 可在本基 金募 集结束 之日4个 工作 日后 到 网点查 询交 易情 况; 同时 可以到 网点 打印 交易 确认 书。 投资人 开户 和认 购所 需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具 体程 序,请 参阅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3、 认购 费用 聚利 A 不 收取 认购 费。 聚利 B 的认 购费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 列示。 聚利 B 认购 费用 不列 入基金 财 产。 4、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及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基金认 购份 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以 及余 额的 具体 处理 方式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5、 认购 数量 限制 (1)投 资人 认购 基金 份额采 用 全额 缴款 的认 购方 式。 投资 人认 购时 ,需 按销售 机 构规 定 的方式 备足 认购 的金 额。


(2)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每个 基 金交 易账 户的 单笔 最低 认 购金 额进 行限 制,具体 限 制请 参 看招募 说明 书。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募集 期 间的 单个 投资 人的 累计 认 购金 额进 行限 制,具体 限 制和 处 理方法 请参 看招 募说 明书 。 (4)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或先 后认购 聚利A 份 额及 聚利B 份 额, 已经 正式受 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得 撤销。


6、 募集 期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聚利 A 和聚利 B 的有 效认 购款项 在募 集期 形成 的利 息将折 为基 金份 额, 归投 资人所 有 。 利息转 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 五)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的 资 金应 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结 束前 任何人 不 得动 用。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六、基 金备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1、 本基 金自 基金 份额 发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在 基金募 集 份额总额 不少于 2 亿 份 ,基 金募 集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 ,并且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基 金 募集 期届 满 或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招 募说 明书 决定 停止 基金发 售 ,且 基金 募集 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募 集结束 之日 起 10 日内 聘请法 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自收到 验 资报 告之 日 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验 资报 告,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自中 国证 监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基金合 同生 效。 2、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3、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投 资人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用账 户,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二) 基金 募集 失败 1、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未 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2、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管 理 人应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 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 费用, 在 基 金募 集期 届满后 30 日 内返还 投资 人已 缴纳 的认 购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 机 构不 得请 求报 酬。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连续 20 个工作 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向 中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七、基 金份额的折算 在本基 金每 个分 级运 作周 期内, 聚利A 、聚利B 将按 以下规 则进 行基 金份 额折 算。 (一) 聚利A 的 折算 1、折 算基 准日 在本基 金的 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内 , 聚利A的基 金份 额折 算 基准 日为 分级 运作 周期 起 始日每 满6 个月的日期,如该日 为非工作日 ,则聚利A 的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为该日前的最后 一个工 作日。因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聚利A 无 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的,折算基准日为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影 响因 素消 除之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 2、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聚利A 所 有份 额。 3、 折算 频率 自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起始 日起每 满6 个 月折 算一 次。 4、 折算 方式 折算日 日终 , 聚利A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调 整为1.000元, 折算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聚利 A的份 额数 按照 比例 相应增 减 。 聚利A的基 金份 额折 算公式 如 下: 聚利A的折 算比 例= 折算日 折 算前 聚利A的基 金份额 净 值/1.000 聚利A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折 算前 聚利A的份 额数× 聚利A的折 算比 例 基金份 额折 算比 例保 留至 小数点 后第8位, 小数 点第8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聚利A经折 算后的 份额 数采 用四 舍五 入的方 式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在实施 基金份 额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前 聚利A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聚利A 的折 算比例 的具 体 计算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5、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公告 (1)基 金份 额折 算提 示性公 告 须最 迟于 实施 日前2 日在 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2 )基 金份额 折算结 束后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 《信 息披露办 法》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聚利B 的 折算 1、折 算基 准日 聚利B 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与分 级运 作周 期到 期日 为同一 个工 作日 。 在本基 金的 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内 , 聚利B的基 金份 额折 算 基准 日为 自分 级运 作周 期 起始日 起满18 个月 的日 期, 如该 日为非 工作 日, 则聚利B的折 算 基准 日为 该日 前的 最后 一 个工作日。 2、 折算 对象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聚利B 所 有份 额。 3、 折算 频率 自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到期 日折算 一次 。 4、 折算 方式 折算日 日终 , 聚利B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调 整为1.000元 , 折算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聚利 B的份 额数 按照 比例 相应 增减 。 聚利B 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公式 如下: 聚利B 的 折算 比例 =折 算日 折算前 聚利B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1.000 聚利B 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 折算前 聚利B 的份 额数×聚利B 的 折算 比例 基金份 额折 算比 例保 留至 小数点 后第8位, 小数 点第8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聚利B经折 算后的 份额 数采 用四 舍五 入的方 式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聚利B 的基 金份额净值、聚利B 的折 算比例的具 体 计算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5、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公告 (1 )基 金份额 折算提 示性 公告须最 迟于实 施日 前2 日 在指定媒 体公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2)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信息 披 露办 法》在 指定 媒体上 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1、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投资者办 理申购 、赎回 应 使用经本 基金注 册登记 机 构及基金 管理人 认可的 账 户(账户 开 立、使 用的 具体 事宜 见相 关公告 ) 。 聚利A 和 聚利B 的 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管 理人委托的销 售机构, 具 体名单请见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基金投资 者应当 在销售 机 构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资 格 的营业场 所或按 销售机 构 提供的其 他 方式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基金 销售 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聚利 A 和聚利 B 的销 售机 构可能 不同 ,具 体销 售方 式和销 售机 构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及相关 公告。 2、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在 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 聚 利A的开 放期为自 每个 分 级运作 周期起 始日 起每6个月 即将届 满 的最 后两 个 工 作日 的期 间 。聚 利A 的开 放日 分 为赎回 开放 日和 申购开 放日 ; 自每 个分 级 运作周 期起 始日 起满6个月、12 个月 的开 放期 的第 一 个开放 日为 赎回 开放日 ,第 二个 开放 日为 申购开 放日 。聚 利A的赎回 开 放日 只开 放聚 利A 的赎 回 ,不 开放 聚利 A的申 购; 聚 利A 的申 购开 放日只 开放 聚利A 的申 购 , 不开放 聚利A 的 赎回。 自每个 分 级运 作周 期起始 日起 满18 个月 的开 放期的 两个 开放 日均 为聚 利A 的 赎回 开放 日。 在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 本基金 办理 聚利B 的申 购与 赎回的 开放 日为 每 个分 级运 作 周期到 期日。 因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 聚利A 和 聚利B 的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消 除之 日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聚利 A 和聚利 B 的开 放日 以及开 放日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的具 体事 宜见 基金 管理人 届 时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聚利 A 和 聚利 B 的申 购 、赎回 或者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聚利 A 和 聚利 B 的申 购 、赎 回或转 换申请 ,视 为无 效申 请。 3、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每 个 开放期 的第 一个 开放 日, 聚利 A 的赎 回采 用“ 未知价 ” 原则, 即赎回 价格 以 该日 聚利 A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自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起始 日起满 6 个 月、12 个 月的 开放期 的第 二个 开放 日, 聚利 A 的申 购采用 “ 确定 价” 原则 , 即申购 价格 为 1.000 元; 自 每 个分 级运 作周 期起 始日 起满 18 个 月的 开放期 的第 二个 开放 日, 聚利 A 的赎 回采 用“ 确定价 ” 原则 ,即 赎回 价格为 1.000 元; 分级运 作周 期到期 日, 聚利 B 的申 购、 赎回 采用 “确 定 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 回 价格为 1.000 元;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可 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 间内 撤销。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4)赎 回遵 循“先进 先出”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者 认购 、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5)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实 质利益 的前提 下调 整上述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 按照《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4、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式 基金投资 者必须 根据基 金 销售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日的 业务办 理时间 向 基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在 申购时 须按销 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 备足申 购 资金,投 资者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 回申请 无效 而不 予确 认。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T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 日)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进行 有效 性确 认和成 交确认。 在T+2 日 后 (包 括该 日) 投资 者应 及 时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查 询申购 与赎 回的 成交 情况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依法 对 上述申购 和赎回 申请的 确 认时间进 行 调整, 并必须 在调整 实施 日前按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成 交确认 原则 在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的 前两个 聚利A 申 购开 放日,本基 金以 聚利B 的份 额余 额为基 准, 在不超 过7/3 倍聚利B 的份 额余额 范围 内对 聚利A 的申 购 申请 进行 成交 确认 , 即对于 聚利A 的申 购申请 , 如 果对 聚利A 的全 部有效 申购 申请 进行确 认后 , 聚利A 的 份额 余额 小于 或等于7/3倍聚 利B 的份 额余 额, 则所 有经 确认有 效的 聚利A 的申 购 申请全 部予 以成 交确 认; 如果对 聚利A 的 全部有 效申 购申 请进 行确 认后, 聚 利A的份 额余 额大于7/3倍聚 利B的份 额余 额, 则 根 据经 确认 后的聚 利A份额 余额 不超过7/3倍聚 利B 的 份额 的原 则, 对全部 有效 申购 申请 按比例 进行 成交 确 认。在每 个分 级运 作周 期内 的 聚利A赎回 开放 日,所 有 经确 认有 效的 聚利A 的赎回 申请 全部 予 以成交 确认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在聚利A和聚 利B 的共 同开 放日, 如果聚 利B 的净赎 回 份额较 多,聚利A 、 聚利B 在该次 开 放日后 的份 额配 比可 能会 出现大 于7:3 的情 形; 如果 聚利A的净 赎回 份额 较多或者聚 利B的净 申 购份额 较多 , 聚利A、聚利B 在该 次开 放日 后的 份额 配比可 能会 出现 小于7:3 的 情形。 聚利A 每 次开 放日 的申 购 与赎回 申请 确认 办法 及确 认结果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聚利 A 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表 销 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聚利 A 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聚利 A 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以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5、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 销售机 构规定 的 方式全额 缴款, 投资人 交 付申购款 项,申 购成立 ;注册登 记机 构确认 基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若申购 不成功 或无 效,申 购款项 将退回 投资 者账户 ,由此 产 生的利 息等 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递交赎 回 申请,赎 回成立 ;注册 登 记机构确 认赎回 时,赎 回 生效。投 资 者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 日 (包括 该日 )内 将赎 回款 项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账 户。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6、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限制 (1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投资人 首次 申购 和每 次申 购的最 低金 额以 及每 次赎 回的最 低 份 额,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 (2)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投资人 每个 基金 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 具 体规定 请参 见招募 说明 书。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单 个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上 限,具 体规 定请参 见 招募 说 明书。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市 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 申 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调 整实 施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7、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1) 聚利 A 不 收取 申购费 、 赎回 费。 (2) 聚利 B 不 收取 赎回 费用 , 但收 取申 购费 用, 具体 申 购费 率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 聚利 B 的申购 费用由 基金申 购人 承担, 不列入 基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基 金的市 场推 广、销 售、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3)销 售机 构可 以在 法律、 行政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 的范 围内 对基 金销 售费 用 实行 一 定的优 惠, 并应 按《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要 求进 行公 告。 8、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1) 聚利A 、聚利B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2) 聚利A 、聚利B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赎 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3)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理 方 式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2 位, 小数 点后2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4)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2 位, 小数 点后2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9、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份额 成交 确认 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为 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办 理 注册 登 记手续 。 投资者 赎回 份额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为 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 登记手 续。 本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可 依 法对上述 相关规 定予以 调 整,并最 迟于开 始实施 前 按照《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10、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可因 如下 情形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 资者 的申购 申请 :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基 金 无法 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证 券、 期货 交 易场 所 在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算 ; (4)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使 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 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5 )根据申购规则和程 序暂停投资者申购或导 致 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 有 得到成交确 认;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7)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损 于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某 笔申 购。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且基 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 申购的 , 申购款项 将全额 退还投 资 者。发生 上 述(1 ) 到(4) 、( 6 )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11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的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可因 如下情 形 ,拒绝接 受或暂 停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 赎回 申请或 者 延缓支付 赎 回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证 券、 期货 交易 场所依 法 决定 临时 停市, 导致基 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 资产 净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值; (4)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且基 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 接受赎 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的,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日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 将足 额支付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付 的,可 延期 支付部 分赎回 款项, 按每 个赎回 申请人 已被接 受的 赎回申 请量占 已 接受赎 回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分 由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发生的 情况制 定 相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工 作日予 以支 付。 暂停赎 回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在指 定媒 体刊 登暂 停赎回 公告 。 在暂停赎 回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 复 赎回业务 的办理 ,并依 照 有关规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12、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每 一个 分级 运作 周期内 满 6 个 月、12 个月 的开放 期 中聚 利 A 的 赎回 开放 日, 聚利 A 的净赎 回份 额(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 额 总 数后的 余额, 该余额 按照 当日基 金份额 折算前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超过 本基 金前一 日基金 总 份 额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每一 个分 级运 作周 期的 届 满日 , 聚利 A 的净 赎 回份额 (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该 余额按 照当 日基金 份额折 算 前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与 聚利 B 的净 赎回 份额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 请 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该余 额按照 当 日基金份额折算前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的总和超过 本基金前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 为 是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当出现巨 额赎回 时,基 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 本基金 当 时的资产 组合状 况决定 全 额赎回或 部 分延缓 支付 。 (1)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者 的 全部 赎回 款项 时,按正 常 赎回 程 序执行 。 (2)延 缓支 付部 分赎 回款项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 资者 的赎 回款 项有 困难 或 认为 支 付投资 者的赎 回款项 可能 会对基 金的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延 缓支付 部 分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20 个 工作 日。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通 过邮 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 的其 他方 式在3 个 交易日 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基 金管理 人在 上述时 间内通 过公告 说明 有关情 况,视 为 通知送 达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13、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 告 暂停结束 ,重新 开放申 购 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提前在指 定媒体 上刊登 重 新开放申 购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或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及各 级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二) 过渡 期内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1 、申 购与 赎回 场所 过渡期内 ,销售 机构包 括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管理 人 委托的销 售机构 ,具体 名 单请见基 金 管理人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基金投资 者应当 在销售 机 构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资 格 的营业场 所或按 销售机 构 提供的其 他 方式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或 增减基 金销 售机构 ,并予 以 公告。 聚利 A 和聚利 B 的销 售机 构可能 不同 ,具 体销 售方 式和销 售机 构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及相关 公告。 2、 申购 与赎 回的 账户 投资者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 、 赎回应 使用 经本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及 基金 管理 人认 可的账 户 (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具体 事宜 见相关 公告 )。 3、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每个分级 运作周 期到期 后 ,本基金 将安排 不超过 十 个工作日 的过渡 期,过 渡 期包括聚利 B的开 放期和 聚利A 的申 购期两 个阶段 。自过 渡期 的第一 个工作 日起本 基金 继续开放 聚利 B 的申购 赎回 ,开 放期 的具 体时间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聚利 B 的开 放期 结束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以 聚利 B 的 开放期 结束 后的 聚利 B 份 额余额 为基 准,决 定是 否开 放聚利 A 的申购 。如 果在 聚利 B 开 放期结 束后 ,聚利 A 的份额 余 额小 于 7/3 倍的聚利 B 开 放期 末的 份额 余 额,则 开放 聚利 A 的过 渡 期申 购;如 果在 聚利B 开放 期结 束后 , 聚利 A 的份 额余 额已 经大于 或 等于 7/3 倍的 聚利 B 开放期 末的 份额 余额 ,则 不再开 放聚利 A 的过渡 期申 购, 并按 聚利 A 和聚利 B 两级 份额 配比 不超过 7:3 的原 则, 对聚利 A 的份额 余额 按比例 进行 强制 赎回 。是 否开放 聚利 A 的申 购, 聚利 A 开放 申购 的具 体时 间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过渡期 结束 后第 一个工 作日起, 本基 金进 入下 一个 分级运 作周 期。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 ,基 金管 理 人可对 申购 、 赎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此 项调 整应 在实 施日2 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 期或者 时 间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 赎回或者 转 换。 4、 过渡 期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 回的 原则 (1 )基 金份额 赎回、 申购 均采用 “未知 价”原 则, 即赎回、 申购价 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 后计算 的对 应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 基金 份额 根据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的原 则,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 回以 份 额申请;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3)基 金份 额当 日的 申购与 赎 回申 请可 以在 基金 管理 人 规定 的时 间内 撤销,在 当 日的 开 放时间 结束后 不得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或证券、期货 交易 所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者 认购 、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基金 运 作的实际 情况并 在不影 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实质利 益 的前提下 调 整上述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则 开始实 施前 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5 、过 渡期 基金 份额 申购 与 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式 在过渡 期内 ,基 金投 资者 必须在 聚利 B 的开 放期 的业 务 办理 时间 提出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必须在 聚利 A 的 申购 期的 业务办 理时 间提 出申 购申 请。 投资者在 申购时 须按销 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 备足申 购 资金,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不 成立 而 不予确 认。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成交 确 认原 则 过渡期 的聚利 B 的开 放期内 , 对于 聚利 B 赎 回申 请 ,所有 经确 认有 效的 赎回 申请全 部予 以成交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设 定过 渡期 内聚利 B 的份额 上限 。过渡 期的 聚利 B 的 开放 期内, 在每 一个 开放 日, 对于聚利 B 申购 申请 ,如果 对 聚利 B 的全 部有 效申购 申 请进 行确 认 后,聚利 B 的 份额 余 额大于 聚利 B 的份 额 上限 ,则在 经 确认 后的 聚利 B 份额余 额 不超 过其 份 额上限 的范 围内 ,对 全部 有效申 购申 请按 比例 进行 成交确 认; 如果 对聚利 B 的 全 部有 效申购 申请进 行确 认后 ,聚利 B 的份额 余额 小于 或等 于其 份额上 限, 则对 全部 有效 申购申 请全 部 予 以成交 确认 。聚利 B 的份 额上限 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如果在 聚利 B 开 放期 结束后 ,聚利 A 的份 额余 额小于 7/3 倍的 聚利 B 开放 期 末的份 额余 额,则 开放 聚利 A 的 过渡期 申 购。 在每 一个 开放 日, 如 果对 聚利 A 的全 部有效 申 购申 请进 行 确认后 ,聚利 A 的份额 余 额小于 或等 于 7/3 倍的 聚利 B 开 放期 末的份 额余 额 ,则对 当日 申购 申请全 部予 以成 交确 认;如 果 对聚利 A 的 全部 有效申 购 申请 进行 确认 后, 聚利 A 的 份额 余额 大于 7/3 倍的 聚利 B 开放 期末的 份额 余额 , 则按 聚利 A 和 聚利 B 两级 份额 配比 不 超过 7:3 的 原则, 对当日 全部有 效申 购申请 按比例 进行成 交确 认,并 自下一 工作日 起, 停止开 放聚 利 A 的过渡 期申 购。 如果在 聚利 B 开 放期 结束后 ,聚利 A 的份 额余 额已经 大 于或 等于 7/3 倍的 聚利 B 开 放期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末的份 额余 额, 则不 再开 放聚利 A 的过 渡期 申 购,并 按 聚利 A 和聚利 B 两级份 额 配比 不超 过 7:3 的原 则, 对聚利 A 的 份额余 额按 比例 进行 强制 赎回。 6 、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限制 (1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投资人 首次 申购 和每 次申 购的最 低金 额以 及每 次赎 回的最 低 份 额,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定 投资人 每个 基金 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 具 体规定 请 参 见招募 说明 书。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单 个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上 限,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 招募说 明书。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市场情 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调 整实 施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7 、过 渡期 申 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1)在 过渡 期的 聚利 B 的开 放 期内 进行 聚利 B 的赎 回,不 收取 赎回 费用 。 (2)在 过渡 期的 聚利 B 的开 放 期内 进行 聚利 B 的申购 , 收取 申购 费用, 具体 申购费 率参 见招募 说明 书; 聚利B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3)在 过渡 期的 聚利 A 的申 购 期内 进行 聚利 A 的申 购,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 (4)销 售机 构可 以在 法律、 行政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 的范 围内 对基 金销 售费 用 实行 一 定的优 惠, 并应 按《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要 求进 行公 告。 8 、申 购份 额和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及 余额 处理 方式 (1) 聚利 B 、聚利 A 申 购 份额的 计算 及余 额的 处理 方式: 聚利 B、 聚利 A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式 及余 额的 处理 方式 详见招 募说 明书 。 (2) 聚利 B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及 处理 方式: 聚利 B 赎 回金额 的计 算公 式及 余额 处理方 式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9、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投 资者 申购 聚利A 或 聚利B 成 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登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自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赎 回聚利B 成功 后,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在T+1 日为投资 者办理扣 除权益 的注册登 记 手续。 基金销售 机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的 受理并 不代表 申 请一定成 功,而 仅代表 销 售机构确 实 接收到 申请。 申购、 赎回 的确认 以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准 。对于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确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认情况 ,投 资者 应及时 查询 。 本基金登 记机构 可依法 对 上述相关 规定予 以调整 , 并最迟于 开始实 施前按 照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10、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及 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可因 如下 情形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 资者 的申购 申请 :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基 金 无法 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证 券、 期货 交 易场 所 在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算 ; (4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5 ) 根据申 购规则 和程 序暂停投资 者申购或 导致 部分或全部 申购申请 没有 得到成交 确 认; (6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且基 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 申购的 , 申购款项 将全额 退还投 资 者。发生 上 述(1)到(4 ) 、( 7 ) 项 暂 停申购 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申 购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指定 媒体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发生上 述 (1)到(4) 、(7 )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且开放 期间按 暂停 申购的 期间相 应延长 ,并 依照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11、暂 停聚利B 赎 回或 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可因 如下 情形 , 拒 绝接受 或暂 停聚利B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者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证 券 、期 货 交易 场所 依法决 定临 时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 值; (4)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 因而 出现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 导致 本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5)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且基 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 接受赎 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的,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日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 将足 额支付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付 的,可 延期 支付部 分赎回 款项, 按每 个赎回 申请人 已被接 受的 赎回申 请量占 已 接受赎 回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分 由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发生的 情况制 定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相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开 放日予 以支 付。 暂停聚利B 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指 定媒 体刊 登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停赎 回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 复 赎回业务 的办理 ,且开 放 期间按暂 停 赎回的 期间 相应 延长 ,并 依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12、 聚利B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 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聚利B 的单个开放日,聚利B 净赎回份额(赎回申 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 总 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 上一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0%时, 即认 为发 生了 聚利B 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巨 额赎回 时,基 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 本基金 当 时的资产 组合状 况决定 全 额赎回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者 的全部 赎回 款项 时, 按 正常 赎 回程序 执行。 2 )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者的赎 回款 项有 困难 或认 为支付 投 资 者的赎 回款 项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得 超过20 个工 作日 。 3 )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 生巨额 赎回 并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或 者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他 方式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理 方 法,同 时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告 。基金 管理人 在上 述时间 内通过 公告说 明有 关情况 ,视为 通 知送达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3、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 告 暂停结束 ,重新 开放申 购 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提前在指 定媒体 上刊登 重 新开放申 购 或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三) 基金 的转 换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 以及本 基金合 同 的规定决 定开办 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金 转换收 取一 定的转 换费, 相关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届 时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关 机构 。 (四) 转托 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办理 已 持有基金 份额在 不同销 售 机构之间 的转托 管,基 金 销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为投资 者 办理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 具体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届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六)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非交易过 户是指 不采用 申 购、赎回 、转让 等基金 交 易方式, 将一定 数量的 基 金份额按 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的 行为 。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只受 理 继承、捐 赠、司 法强制 执 行和经注 册登记 机构认 可 的其他情 况 下的非 交易 过户 。 其中,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承 ; “ 捐赠 ”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 司法 强制 执 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 效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转 给其他 自然 人、法 人、社 会团体 或其 他组织 。无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下 ,接受 划 转的主 体应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持 有本基 金份额 的投资 者的 条件。 办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七)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只受 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 法要求 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 以 及注册登 记 机构认 可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与 解冻。 基金份 额被 冻结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益 按照我 国 法律法 规、监 管规章 以及 国家有 权机关 的要求 来决 定是否 冻结。 在国家 有权 机关作 出决定 之 前,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先行 一并 冻结 。被 冻结 部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支 付。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九、基 金的过渡期 每个分级 运作周 期结束 后 ,本基金 将安排 不超过 十 个工作日 的过渡 期。基 金 管理人在 过 渡期内 办理 聚 利 B 申购 、 赎回以 及聚利 A 申购等 事 宜。 本基 金过 渡期 内不 开放 聚利 A 的赎 回。 在本基 金的 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到 期前 , 基金 管理 人将公告本 基金当前分级运作周 期结束后的 过渡期安排及相关事宜。 (一) 过渡 期内 聚利 A 、 聚利 B 的份 额配 比 在过渡期 内,基 金管理 人 可以根据 基金份 额上限 和 两类份额 配比进 行规模 控 制;其中 , 过渡期 内聚利 A 、 聚利 B 基金份 额配 比不 超过 7 ∶3 ,基金 份额 上限 详见 相关 公告, 规 模控制 的具体 方式包 括但不 限于 比例确 认、不 进行或 提前 终止某 一类份 额的申 购、 减少某 一类份 额 持有人 所持 份额 等。 (二)过 渡期 的时 间安 排 每个分级 运作周 期到期 后 ,本基金 将安排 不超过 十 个工作日 的过渡 期,过 渡 期包括聚 利 B的开 放期和 聚利A 的申 购期两 个阶段 。自过 渡期 的第一 个工作 日起本 基金继续开放 聚利 B 的申购 赎回 ,开 放期 的具 体时间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聚利 B 的开 放期 结束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以 聚利 B 的 开放期 结束 后的 聚利 B 份 额余额 为基 准,决 定是 否开 放聚 利 A 的申购 。如 果在 聚利 B 开 放期结 束后 , 聚利 A 的份额 余 额小 于 7/3 倍的聚 利B 开 放期 末的 份额 余 额,则 开放 聚利 A 的过 渡 期申 购;如 果在 聚利B 开放 期结 束后 , 聚利 A 的份 额余 额已 经大于 或 等于 7/3 倍的 聚利 B 开放期 末的 份额 余额 ,则 不再开 放聚 利 A 的过渡 期申 购, 并按 聚利 A 和聚利 B 两级 份额 配比 不超过 7:3 的原 则, 对聚利 A 的份额 余额 按比例 进行 强制 赎回 。 是否 开 放聚利 A 的 申购 ,聚利 A 开放 申购 的具 体时 间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过渡期 结束 后第 一个工 作日起, 本基 金进 入下 一个 分级运 作周 期。 (三) 本基 金在 过渡 期内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过渡期 内, 聚利 A 、 聚利 B 按照 各自 对应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公 式如下 : T 日 聚利 A 基金 份额 净值=T 日 中银 聚利 分级 债券 型基 金 资产 净值 ×(T-1 日聚利 A 资产 净值/T-1 日 中银 聚利 分级债 券 型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聚利 A 份额 数 T 日聚利 B 份额 净值=T 日中 银 聚利 分级 债券 型基 金资 产 净值 ×(T-1 日聚利 B 资产 净值 /T-1 日中银聚利 分级 债券型 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聚利 B 份 额数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其中 T-1 日的 资产 净 值包括 T 日 确认的 T-1 日的 申 购和赎 回申 请数 据, 两级 基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结 果采 取四 舍五入 的方 式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四)过 渡期 的基 金运 作安 排 1、过 渡期 内, 本基 金基 金 资产保 持为 现金 形式 (不 能变现 的资 产除 外) ; 2、 过渡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停 收 管理 费,基 金托 管人停 收 托管 费,销 售机 构停收 销 售服 务 费; 3、 过渡 期结 束后 的下 一工作 日为 聚利 A 约 定年化 收 益率起 算日 , 即 下一 个分 级运作 周期 起始日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十 、基 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 炯 设立日 期: 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 亿元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 (021 )38834999 (二)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复 字 (1986)175 号 文、 银复(1987)86 号 文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基金 字[2002]83 号 (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投资人自 依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 取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 金合同当 事 人,直 至其不 再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 完全承 认和接 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并 不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签 章或签 字 为必要 条件。 本基金 同类 别基金 份额的 每份基 金份 额具有 同等的 合法权 益。 各类基 金份额 由 于基金 份额净 值的不 同, 基金收 益分配 时的可 供分 配利润 以及参 与清算 后的 剩余基 金财产 分 配的数 量将 可能 有所 不同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本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 基 金财 产;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3、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4、销售 基金 份额 ; 5、依照 有关 规定 为基 金的利 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或债 权人 权 利,为 基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6、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前 提 下,制 订和 调整 有 关基 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转托 管等业 务的规 则,在 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决定和 调整基 金的 除调高 托管费 率 和管理 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7、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规 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对于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 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应 及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8、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 律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案 ; 9、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10、在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 为; 12 、 自行 担任或 选择、 更 换注册登 记机构 ,获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并 对 注册登记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3 、 选择 、更换 销售机 构 ,并依据 基金销 售服务 协 议和有关 法律法 规,对 其 行为进行 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14 、 选择 、更换 律师事 务 所、会计 师事务 所、证 券 经纪商或 其他为 基金提 供 服务的外 部 机构; 15、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6、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7、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 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 售、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营 方 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及 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 管 理的 基 金 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 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6、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聚利 A 、 聚利 B 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值 ,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9、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表; 12、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8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投 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 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 间发出 ,并且 保 证投资者 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关 的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9、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20、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1 、 因违 反基金 合同导 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 或损害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益 , 应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2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自 己的义 务,基金 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23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其 义 务委托第 三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三 方处理 有关基 金 事务的行 为 承担责 任;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5、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6 、 面临 解散、 依法被 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并 通知基金 托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管人; 27、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28、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9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基 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 公司行 使 股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 行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30、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六)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 投资 运作 ; 3、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提 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规 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于 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 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行为 ,对 基金资 产、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及 时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6、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7、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资料 ; 8、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 (七)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 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期 货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 务报 表、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出 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 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聚利 A 、 聚利 B 的基 金份额 (参 考)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 按照 规定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 管理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依法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 因违 反基金 合同导 致 基金财产 损失, 应承担 赔 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而 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 面临 解散、 依法被 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和 银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基 金 财产 ; 3、依法 转让 或申请 赎回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 行使 表 决权;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 8、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其 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 讼或 仲 裁; 9、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 同一类 别内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1、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的活 动; 5、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 决 议; 6、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因 任 何原 因,自 基金 管理人 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代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销 售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其他 义务 。 ( 十 ) 本 基金合 同当事 各 方的权利 义务以 本基金 合 同为依据 ,不因 基金财产 账户名称 而 有所改 变。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十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审 议事项 应分 别由 聚利 A 、 聚利 B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独立 进 行表 决。 聚利 A 、 聚利 B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一份 基金 份额在 其份 额类 别内 拥有 同等的 投票 权 , 且相同 类别 基金 份额 的同 等投票 权不 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方式 而有所 差异 。 (二)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 之一 的,经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或单 独或合 计 持有 聚 利 A 和 聚利 B 基金 份额 达 到各自 的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下 同)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投 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和提 高销售 服务 费 ,但 法律 法 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和 费用 的除 外;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可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后修 改基 金合 同,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 (2)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或不影 响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下 变更 收 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 面提 议。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自 行召 集。 3、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聚利 A 和聚利 B 基 金份 额达 到各自 的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 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单独 或合计 持有 聚利 A 和 聚利 B 基金 份额 达到 各自 的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 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 4、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聚利 A 和聚利 B 基 金份 额达 到各自 的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的 ,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聚利 A 和 聚利 B 基金 份额 达到 各自 的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集 人( 以下 简称 “召集人 ”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 间、 地点、 方 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召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 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6) 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书 的 内容 要求(包括 但不限 于 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 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点 ;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行 表 决的 情况 下,由 召集人 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 式,并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 人到 指定 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表 决结 果。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会议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等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 允 许的其 他方 式开 会。 (2)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托 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席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应当 出席 ,如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 集人确 定。 2、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条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统 计显 示, 全 部有 效凭 证所 对应 的聚利 A 和聚 利 B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 登 记日各 自的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以 上 ( 含 二分 之一 , 下同 ) 。参 加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持 有人的 基金份 额低于 前述 比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时间 的三 个月以 后、六 个月以 内, 就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聚利 A 和 聚利 B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权益 登记 日各自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下 同) 。 2)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身 份 证明 及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续 完备, 到会 者出具 的相关 文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 册登记资 料相符。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 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监督 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有 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如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 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不 影 响表 决效 力; 4)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和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聚利 A 和 聚利 B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各 自基 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以上 ( 含二 分 之一) 。 若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小 于在权 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召集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三 个 月以后 、六个 月以内 ,就 原定审 议事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在 权益 登记日 分别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含三 分之 一) 有效 的聚利 A 和 聚利 B 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5)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提 交的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授权 委托书 等文件 符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与 注 册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3)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关 允 许的 情况 下,本 基金亦 可 采用 网络、 电话 等其他 非 现场 方 式或者 以非现 场方式 与现 场方式 结合的 方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者 采用网 络、电 话 或其他 方式授 权他人 代为 出席会 议并表 决,会 议程 序比照 现场开 会和通 讯方 式开会 的程序 进 行。 (六)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聚利 A 和 聚利 B 基 金份 额达 到各自 的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 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 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案涉 及 事项与基 金有直 接关系 , 并且不超 出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应 提交大 会审 议;对 于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不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如 果召集 人决定 不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提 案 涉及的程 序性问 题做出 决 定。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拆 或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提 案人同 意; 原提案 人不同 意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可 以 就程序 性问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照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 提 案,未 获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其 时 间 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 。法 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后 ,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 提案进 行修 改 ,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 开前 30 日及 时公告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期 应 当顺 延并 保 证 至 少与 公告 日期有 30 日 的间隔 期。 2、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规 定 程序宣布 会议议 事程序 及 注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行 表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召 集人授 权代表 主 持。基金 管理人 为召集 人 的,其授 权代表 未能主 持 大会的情 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理 人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二 分之一 (含 二分之 一)以 上 多数选 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事 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的 表 决截止 日期 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关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决 议。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的 决议 有效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得 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 行表 决。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审议事 项应 分别 由聚利 A 、 聚利 B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独立进 行表 决,且 聚利 A 、聚利 B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份基金 份额 在其 份额 类别 内拥有 同等 的 投 票权。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聚利 A 、 聚利 B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人 )各 自 所持分 别代表 聚利 A 、聚利 B 的 表决权 的二 分之 一( 含二 分之一 )以 上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 (2 )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聚利 A 、 聚利 B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人 )各 自 所持分 别代表 聚利 A 、聚利 B 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 分 之二 ) 通 过方 为有 效; 涉 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与其他 基金 合并必 须以特 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 事项 ,应 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4、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的 相 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面 符 合法 律 法规和 会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且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取 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各 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决。 (八) 计票 1、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中 推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担 任 监票人 ;但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未出 席,则 大会主 持人 可自行 选举三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 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可以 对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 会主 持人未 进行重 新清点 ,而 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结 果 有异议 ,其有 权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即 要求重 新清 点,大 会主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公 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 式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会 召 集人授权 的两名 监票人 在 监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的 监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但 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过 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自完 成备案 手续 之日 起生 效。 2、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 须将公 证书全 文、公 证机 构、公 证员姓 名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等一同 公告 。 ( 十 ) 本 部分关 于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 召开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等 规 定,凡 是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相 关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 人提前 公告后 ,可 直接对 本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审议。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十 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条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基 金管 理人 被依 法取消 基 金管 理资 格; (2) 基 金管 理人 依法 解散、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其 他情 形。 2、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 提名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单独 或合计 持有 聚利 A 和聚利 B 基金 份额 达到各 自的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2) 决议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在原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止 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新任基 金管理 人形 成决 议, 该决议 须 经参 加大 会的 聚利 A 、聚利 B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各 自所持 分别 代表 聚利 A 、 聚利 B 表决 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同时 通过 方 为有 效。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符 合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资格 条件 ; (3) 备 案: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产 生之 前,由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临 时基 金管 理人;更 换 基金 管 理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交 接: 原基 金管 理人职 责 终止 的,应 当妥 善保管 基 金管 理业 务资 料,及时 办 理基 金 管理业 务的移 交手续 ,新 任基金 管理人 或临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及 时接收 ,并 与基金 托管人 核 对基金 资产 总值 ; (5) 审计 :原 基金 管理 人 职责终 止的 , 应当 按照 法 律法规 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基金 财产进 行审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审计 费用 在基金 财产中 列 支; (6)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更换 基 金管 理人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生效后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7) 基 金名 称变 更: 基金管 理 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或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要求,应 按 其要 求 替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任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样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基 金托 管人 被依 法取消 基 金托 管资 格; (2)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布破 产;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3) 基 金托 管人 被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解任 ;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其 他情 形。 2、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名 :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单独 或合计 持有 聚利 A 和聚利 B 基金 份额 达到各 自的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2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在原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止 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新任基 金托管 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 的聚利 A 、聚利 B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各 自所持 分别 代表 聚利 A 、 聚利 B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 二) 同时 通过方 为有 效 。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资 格条 件; (3) 备 案: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产 生之 前,由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临 时基 金托 管人,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交 接: 原基 金托 管人职 责 终止 的,应 当妥 善保管 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 料,及 时办理 基金财 产和托 管业 务移交 手续, 新任基 金托 管人或 临时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及时 接收,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值 ; (5) 审计 :原 基金 托管 人 职责终 止的 , 应当 按照 法 律法规 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基金 财产进 行审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审计 费用 从基金 财产中 列 支; (6) 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更换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生效后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1、 提 名: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由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聚利 A 和聚利 B 基 金份额 达到 各自 的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公告: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更换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效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联合 公告。 (四 )新基 金管 理人 接收基 金 管理 业务 或 新基 金托 管人接 收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前 , 原基金 管理人 或原基 金托 管人应 继续履 行相关 职责 ,并保 证不做 出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 造成损 害的 行为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十三、 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 产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 订立 《 中银 聚利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 目的是 明确 基金 托管人 与基金 管理人 之间 在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投资 运作、 净值计 算、收 益分 配、信 息披露 及 相互监 督等相 关事宜 中的 权利义 务及职 责,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安全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 法权益 。基金 托管人 的托 管职责 以《中 银聚利 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约定 为 准。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十四 、 基金份额的 注册登记 ( 一 ) 本 基金的 注册登 记 业务指基 金登记 、存管 、 清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 内 容包括投 资 人基金 账户建 立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册 登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确 认、清 算和 结算、 代理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 二 ) 本 基金的 注册登 记 业务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 管理人委 托的其 他符合 条 件的机构 负 责办理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其他机 构办理 本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的, 应与代 理人 签订委 托代理 协 议,以 明确基 金管理 人和 代理机 构在注 册登记 业务 中的权 利义务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 法权益 。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享有 如下权 利: 1、建立 和管 理投 资人 基金账 户 ; 2、取得 注册 登记 费; 3、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内 , 制定 和调 整注 册登 记业 务 的相 关规 则; 5、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承担 如下义 务: 1、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理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2、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基 金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3、妥善 保存 登记 数据 ,并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称 、 身份信 息及 基金 份额 明细 等数据 备份 至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机构 。其保 存期 限自 基金 账户 销户之 日起 不得 少于 二十 年; 4、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金 账 户信 息负 有保 密义 务, 因违 反该 保密 义务 对投资 人 或基 金 带来的 损失 ,须 承担 相应 的赔偿 责任 ,但 司法 强制 检查情 形除 外; 5、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为 投资 人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等 业务, 并提 供其他 必 要服 务; 6、接受 基金 管理 人的 监督; 7、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十五、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合理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力 争获 取高 于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投资 收益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 资于具 有良好 流 动性的固 定收益 类金融 工 具,包括 国内依 法发行 和 上市交易 的 国债、 金融债 、央行 票据 、地方 政府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可转 换公司 债券 (包含 可分离 交 易可转 债)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级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 次级债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货币市 场工具 , 国 债期货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本基金不 直接从 二级市 场 买入股票 、权证 等权益 类 资产,也 不参与 一级市 场 的新股申 购 和新股 增发,但可持 有因 所持可 转换公 司债券 转股 形成的 股票、 因持有 股票 被派发 的权证 、 因投资 于可分 离交易 可转 换债券 等金融 工具而 产生 的权证 。因上 述原因 持有 的股票 ,本基 金 应在其 可交 易之 日起 的 6 个月内 卖出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的 权证 ,本 基金 应在 其可交 易之 日 起 的 1 个月 内卖 出。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在分 级运作 周期 内的 每个 开放 日当日 、每个 开放 期 前 20 个工 作日 和后 20 个工 作日 期 间以 及过渡 期内不 受前述 投资组 合比 例的限 制 ; 在 分级运 作周 期内的 每个开 放日, 在扣 除国债 期货需 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投 资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5% , 分级运 作周 期 内的非 开放 日不 受前 述限 制。 过渡 期内 , 本基 金基金 资 产保 持为 现 金形式 (不 能变 现的 资产 除外) 。 (三)投 资理 念 以价值 分析 为基 础, 通过 主动的 投资 管理 ,实 现基 金资产 的长 期稳 健增 值。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采 取自上 而下和 自 下而上相 结合的 投资策 略 ,在严格 控制风 险的前 提 下,实现 风 险和收 益的 最佳 配比 。 1、 久期 配置 策略 本基金认 真研判 中国宏 观 经济运行 情况, 及由此 引 致的货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密切跟 踪 CPI 、PPI 、M2 、M1 、 汇率等 利 率敏 感指 标, 通 过定性 与 定量 相结 合的 方式, 对 未 来中 国债 券 市场利 率走 势进 行分 析与 判断, 并由 此确 定合 理的 债券组 合久 期。 1) 宏观 经济 环境 分析: 通 过跟踪 、 研 判诸 如工 业增 加值同 比增 长率 、 社 会消 费品零 售总 额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同比增 长率、 固定资 产投 资额同 比增长 率、进 出口 额同比 增长率 等宏观 经济 数据, 判断宏 观 经济运 行趋势 及其在 经济 周期中 所处位 置,预 测国 家货币 政策、 财政政 策取 向及当 前利率 在 利 率 周期 中所 处位 置;基于 利 率周 期的 判断, 密切跟 踪、 关注 诸如 CPI 、PPI 等 物 价指 数、银 行准备 金率、 货币供 应量 、信贷 状况等 金融运 行数 据,对 外贸易 顺逆差 、外 商直接 投资额 等 实体经 济运 行数 据, 研判 利率在 中短 期内 变动 趋势 ,及国 家可 能采 取的 调控 政策; 2) 利率 变动 趋势 分析: 基于 对宏观 经济 运行 状态 以及 利率变 动趋 势的 判断 , 同 时考量 债 券 市场资 金面 供应 状况 、市 场主流 预期 等因 素, 预测 债券收 益率 变化 趋势 ; 3) 久期 分析 : 根 据利 率周 期变化 、 市场 利率 变动 趋 势、 市场 主流 预期 , 以及 当期债 券收 益 率水平 ,通过 合理假 设下 的情景 分析和 压力测 试, 最后确 定最优 的债券 组合 久期。 当预期 市 场总体 利率水 平降低 时, 本基金 将延长 所持有 的债 券组合 的久期 值,从 而可 以在市 场利率 实 际 下 降时 获得 债券 价格 上升 收 益;反 之, 当预 期市场 总 体利 率水 平上 升时,则 缩 短组 合久 期, 以规避 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 险带来 的资 本损 失, 获得 较高的 再投 资收 益。 2、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 综合考 察收益 率 曲线和信 用利差 曲线, 通 过预期收 益率曲 线形态 变 化和信用 利 差曲线 走势 来调 整投 资组 合的头 寸。 在考察收 益率曲 线的基 础 上,本基 金将确 定采用 集 中策略、 哑铃策 略或梯 形 策略等, 以 从收益 率曲线 的形变 和不 同期限 信用债 券的相 对价 格变化 中获利 。一般 而言 ,当预 期收益 率 曲线变 陡时, 本基金 将采 用集中 策略; 当预期 收益 率曲线 变平时 ,将采 用哑 铃策略 ;在预 期 收益率 曲线 不变 或平 行移 动时, 则采 用梯 形策 略。 3、 类属 配置 策略 本基金定 性和定 量地分 析 不同类属 债券类 资产的 信 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及 其 经风险调 整 后的收 益率 水平 或盈 利能 力, 通过 比较 或合 理预 期 不同类 属债 券类 资产 的风 险与收 益率 变化 , 确定并 动态地 调整不 同类 属债券 类资产 间的配 置比 例,确 定最能 符合本 基金 风险收 益特征 的 资产组 合。 4、信 用类 债券 策略 本基金对 于金融 债、企 业 (公司) 债等信 用类债 券 采取自上 而下与 自下而 上 相结合的 投 资策略 。通过 内部的 信用 分析方 法对可 选债券 品种 进行筛 选过滤 ,通过 自上 而下地 考察宏 观 经济环 境、国 家产业 发展 政策、 行业发 展状况 和趋 势、监 管环境 、公司 背景 、竞争 地位、 治 理结构 、盈利 能力、 偿债 能力、 现金流 水平等 诸多 因素, 通过给 予不同 因素 不同权 重,采 用 数量化 方法 把主 体所 发行 债券分 为 6 个信 用级 别, 其中,1-3 级资质 较好 , 可 以长期 持有 , 被 视为配 置类 资产 ;4-5 级则 资质稍 差, 可以 短期 持有 , 被视 为交 易类 资产 ; 而 规避类 则资 质 很 差,信 用风 险很 高, 限制 对其投 资。


信用债收 益率是 在基准 收 益率基础 上加上 反映信 用 风险收益 的信用 利差。 基 准收益率 主 要受宏 观经济 政策环 境的 影响, 信用利 差收益 率主 要受该 信用债 对应信 用水 平的市场信用 利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差曲线 以及该 信用债 本身 的信用 变化的 影响。 因此 ,信用 债的投 资策略 可细 分为基 于信用 利 差曲线 变化 的投 资策 略、 基于信 用债 个券 信用 变化 的投资 策略 。 1) 基于 信用 利差 曲线 变化 的投资 策略 首先,信 用利差 曲线的 变 化受到经 济周期 和相关 市 场变化的 影响。 如果宏 观 经济向好 , 企业盈 利能力 增强, 现金 流好转 ,信贷 条件放 松, 则信用 利差将 收窄; 如果 经济陷 入萧条 , 企业亏 损增加 ,现金 流恶 化,信 贷条件 收紧, 则信 用利差 将拉大 。其次 ,分 析信用 债市场 容 量、信 用债券 结构、 流动 性等变 化趋势 对信用 利差 曲线的 影响; 同时政 策的 变化也 影响可 投 资信用 债券的 投资主 体对 信用债 的需求 变化。 本基 金将综 合各种 因素, 分析 信用利 差曲线 整 体及分 行业 走势 ,确 定不 同风险 类别 的信 用债 券的 投资比 例。 2) 基于 信用 债个 券信 用变 化的投 资策 略 除受宏观 经济和 行业周 期 影响外, 信用债 发行人 自 身素质也 是影响 个券信 用 变化的重 要 因素, 包括股 东背景 、法 人治理 结构、 管理水 平、 经营状 况、财 务质量 、融 资能力 等因素 。 本基金 将通过 公司内 部的 信用债 评级系 统,对 债券 发行人 进行资 质评估 并结 合其所 属行业 特 点,判 断个券 未来信 用变 化的方 向,采 用对应 的信 用利差 曲线对 公司债 、企 业债定 价,从 而 发掘价 值低 估债 券或 规避 信用风 险。 5、杠杆 放大 策略 当回购利 率低于 债券收 益 率时,本 基金将 实施正 回 购并将融 入的资 金投资 于 信用债券 , 从而获 取债 券收 益率 超出 回购资 金成 本( 即回 购率 )的套 利价 值。 6、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管 理人通 过考量 宏 观经济形 势、提 前偿还 率 、违约率 、资产 池结构 以 及资产池 资 产所在 行业景 气情况 等因 素,预 判资产 池未来 现金 流变动 ;研究 标的证 券发 行条款 ,预测 提 前偿还 率变化 对标的 证券 平均久 期及收 益率曲 线的 影响, 同时密 切关注 流动 性变化 对标的 证 券收益 率的影 响,在 严格 控制信 用风险 暴露程 度的 前提下 ,通过 信用研 究和 流动性 管理, 选 择风险 调整 后收 益较 高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7.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投资策 略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本质 上 为公司债 ,只是 发行主 体 扩展到未 上市的 中小型 企 业,扩大 了 基金进 行债券 投资的 范围 。由于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发行主 体为非 上市中 小企 业,企 业管理 体 制和治 理结构 弱于普 通上 市公司 ,信息 披露情 况相 对滞后 ,对企 业偿债 能力 的评估 难度高 于 普通上 市公司 ,且定 向发 行方式 限制了 合格投 资者 的数量 ,会导 致一定 的流 动性风 险。因此 本基金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资 将重点 关注信 用风 险和流 动性风 险。本 基金 采取自 下而上 的 方法建 立适合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信用 评级体 系, 对个券 进行信 用分析 ,在 信用风 险可控 的 前提下 ,追求 合理回 报。 本基金 根据内 部的信 用分 析方法 对可选 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品种 进 行筛选 过滤, 重点分 析发 行主体 的公司 背景、 竞争 地位、 治理结 构、盈 利能 力、偿 债能力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现金流 水平等 诸多因 素, 给予不 同因素 不同权 重, 采用数 量化方 法对主 体所 发行债 券进行 打 分 和 投资 价值 评估, 选择发 行 主体 资质 优良, 估值合 理 且流 通相 对充 分的 品种 进 行适 度投 资。 8.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国债期货 作为利 率衍生 品 的一种, 有助于 管理债 券 组合的久 期、流 动性和 风 险水平。 管 理人将 按照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结合 对宏观 经济 形势和 政策趋 势的判 断、 对债券 市场进 行 定性和 定量分 析。构 建量 化分析 体系, 对国债 期货 和现货 的基差 、国债 期货 的流动 性、波 动 水平、 套期保 值的有 效性 等指标 进行跟 踪监控 ,在 最大限 度保证 基金资 产安 全的基 础上, 力 求实现 所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五) 投资 程序 1、 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形势及 对 中国 债券 市场 的影 响; (3)企 业信 用评 级; (4)国 家货 币政 策及 债券市 场 政策 ; (5)商 业银 行的 信贷 扩张。 2、 投资 决策 机制 本基金实 行投资 决策团 队 制,强调 团队合 作,充 分 发挥集体 智慧。 本基金 管 理人将投 资 和研究 职能整 合,设 立了 投资研 究部, 策略分 析师 、固定 收益分 析师、 数量 分析师 和基金 经 理,充 分发挥 主观能 动性 ,渗透 到投资 研究的 关键 环节, 群策群 力,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中长期 稳定 的较 高投 资回 报。 3、 投资 决策 程序 本基金 具体 的投 资决 策机 制与流 程为 : (1)宏 观分 析师 根据 宏观经 济 形势、 物价 形势 、货币 政 策等 判断 市场 利率 的走 向, 提交 策略报 告。 (2)债 券策 略分 析师 提交关 于 债券 市场 基本 面、债券 市 场供 求、收 益率 曲线预 测 的分 析 报告。 (3) 信用 分析 师负 责信 用 风险的 评估 、信 用利 差的 分析及 信用 评级 的调 整。 (4)数 量分 析师 对衍 生产 品和创 新产 品进 行分 析。 (5) 在 分析 研究 报告 的基础 上, 基金 经理 提出 月度投 资 计划 并提 交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审 议。 (6)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基 金 经理 提交 的投 资计 划。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7)如 审议 通过 ,基 金经理 在 考虑 资产 配置 的情 况下 ,挑 选合 适的 债券 品种, 灵活 采取 各种策 略, 构建 投资 组合 。 (8)集 中交 易室 执行 交易指 令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债 综合 指数 (全 价) 。 中债综合 指数是 由中央 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 编制,样 本债券 涵盖的 范 围全面, 具 有 广 泛的 市场 代表 性,涵盖 主 要交 易市 场(银 行间市 场、 交易 所市 场等 ) 、不同 发 行主 体(政 府、 企业 等) 和期 限( 长 期、 中期 、短 期等) ,能 够 很好地 反映 中国 债券 市场 总体价 格水 平和 变动趋 势。中 债综合 指数 各项指 标值的 时间序 列完 整,有 利于深 入地研 究和 分析市 场,适 合 作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如果今后 证券市 场中有 其 他代表性 更强或 者更科 学 客观的业 绩比较 基准适 用 于本基金 , 或者未 来市场 发生变 化导 致此业 绩比较 基准不 再适 用,本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依 据维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合法权 益的原 则, 根据市 场发展 状况及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和投资 策略 ,在履 行相应 程 序的前 提下对 业绩比 较基 准进行 相应调 整。业 绩比 较基准 的变更 须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协 商一 致,按 有关 规定及 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而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从基金整 体运作 来看, 本 基金属于 中低风 险品种 , 预期收益 和预期 风险高 于 货币市场 基 金,低 于混 合型 基金 和股 票型基 金。 从两类 份额 看, 聚利 A 持 有人的 年化 约定 收益 率为 1.1×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税后 )+ 利差, 表现 出预 期风 险较 低、预 期收 益相 对稳 定的 特点。 聚利 B 获得 剩余 收益 , 带有 适当的 杠杆效 应,表 现出预 期风 险较高 ,预期 收益较 高的 特点, 其预期 收益及 预期 风险要 高于普 通 纯债型 基金 。 (八)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 限制 1、为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 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 用 于本基金 ,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1) 本 基金 对债 券资 产的投 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在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的每 个开 放日当 日、 每个 开放 期 前 20 个工 作日 和后 20 个 工 作日期 间以 及过 渡期 内不 受前述 投资 组合 比例的 限制;在分级 运作 周期内 的每个 开放日 ,在 扣除国 债期货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分级 运 作周 期内的 非开放 日不受 前述 限制;过渡期 内,本 基金 基金资 产保持 为现金 形式 (不能 变现的 资 产除外 ) ; (2)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理 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3 )本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中关 于本 基金 投资 固定 收益类 证 券 的相关 比例;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公 募基金 投资 于一家 企业发 行的单 期中 期票据 合计不 超 过该期 证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企 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 金净资产的 40%,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6)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其 市值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7)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应投 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8)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货 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 ;持 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 (9)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 券)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10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 的国债期 货合约 的成交 金 额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1 ) 本基 金资 产投 资不得 违 反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其 他比 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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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5 如果法律 法规及 监管政 策 等对基金 合同约 定的投 资 禁止行为 和投资 组合比 例 限制进行 变 更的, 本基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投 资比例 限制 规定, 不需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履行适 当 程序 后,本 基金 不受上 述 规定 的限 制。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六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的 ,将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或 监 管机 构另 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 人权 利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4、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何 存 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 任何 不 当利益 。 (十一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十六、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 总值是 指基金 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 券、银 行 存款本息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以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财 产以本 基金名 义 开立银行 存款账 户,以 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 开立证 券 交易清算 资 金的结 算备付 金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基 金证券 账户 ,根据 中国人 民 银行、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有关 规定 开立银 行间债 券托管 账户 。根据 中国证 监 会有关 规定和 中国金 融期 货交易 所等相 关期货 交易 所的有 关业务 规则, 为本 基金财 产在相 关 登记结 算机构 开设专 用期 货账户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及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 的 固有 财产, 并由 基金托 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的 管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形 而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入 基 金财产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按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管 理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费 用。基 金财产 的 债权、 不得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产 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产 的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法 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因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 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等 原 因进行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十 七、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 值目 的 基金估值 的目的 是为了 准 确、真实 地反映 基金相 关 金融资产 和金融 负债的 公 允价值。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本基 金 相关的证 券交易 场所的 正 常营业日 以及国 家法律 法 规规定需 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 值;如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如 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跃 市 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交 易 所上 市 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采 用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估 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 所挂 牌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 价)估 值;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2)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的 债 券,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 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4、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 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国债 期货 以估 值日 的结算 价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 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如 法律法 规今 后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7、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 最新 规 定估值 。 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 违反基 金 合同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 计 核算的义 务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本 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权 证 、债券、 国债期 货合约 和 银行存款 本息、 应收款 项 、其它投 资 等资产 及其 负债 。 (五) 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 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产 净 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 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四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本基金 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在 聚利 A 的 开放 期 计算 聚利 A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每 个分 级运作 周期 到期 日分 别计 算聚利 A 和 聚利 B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自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份额 净 值计算的 基础上 ,按照 《 基金合同 》 的规定 采用 “虚 拟清 算” 原则计 算并 公告 聚利 A 和 聚利 B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是 对两 类基 金份 额价 值的一 个估 算, 并不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获 得的 实际价 值。 聚利 A 与聚利 B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 入。 在本基 金的 过渡 期内 , 每个 工 作日 计算 聚利 A 和 聚利 B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每个工 作 日,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 产估 值 后,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聚利 A 和 聚利 B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 如有 )等 结果 发送 基 金托 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外 公布 ;分级 运作周 期内,每个 开放日 ,基金 管 理人还 要将 聚利 A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聚利 A 的 折算比 例 等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经 基金 托管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 ;本基 金每 个分级 运作周 期届满 时,基金管 理人还 要 将聚利 A 和 聚利 B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折算 比例 等结果 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在 本基 金过 渡期 内的 每个 工作 日, 基金 管理 人将聚利 A 和 聚 利 B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将采取必 要、适 当、合 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估 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销 售 机 构、 或投资 人自身 的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过 错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该 差 错遭受 损失当 事人 ( “ 受损方 ” )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错 的主要 类型包 括 但不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因不可抗 力原因 出现差 错 的当事人 不对其 他当事 人 承担赔偿 责任, 但因该 差 错取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 错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差错 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 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费 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由 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 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差 错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 偿责 任;若 差错 责任方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不 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应 对差错 负责。 如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已 经 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不 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注 册 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的 原 则和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 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赔 偿: ①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 如经双方 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一 致时, 按基 金管理 人的建 议执行 ,由 此给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 金份额净 值已由 基金托 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 告,由 此 给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失的, 应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付 赔偿金 ,就 实际向 投资者 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③如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对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 算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 算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一 致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公 布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以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果 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 起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4)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或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期货交 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等,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未 能 发现该 错误而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5)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 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6)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做 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七)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致 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资 人 的利 益, 决定延 迟估 值;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八)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聚利 A 和 聚利 B 基金 份额 ( 参考) 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基 金托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交易 结 束后计 算当日 或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值 的非工 作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并发 送 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人 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在每个 开放 日, 基金 管理 人还要 将聚利 A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 金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本基金 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届满时 ,基金 管理 人还 要将 聚利 A 和 聚利 B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在本基 金过 渡期 内的 每个 工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将聚利 A 和 聚利 B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发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九)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7 项进 行估 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十八、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销售 服务 费; 4、 基金 的相 关账 户的 开户及 维 护费 用;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


7、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8、基 金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费 用 ;


9、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10、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 上 述基金 费用由 基 金管理人 在法律 规定的 范 围内参照 公允的 市场价 格 确定,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7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0.7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 一致后 ,基金托管 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 息 日,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0.2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 一致后 ,基金托管 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 息 日,支 付日 期顺 延。 3、销 售服 务费 每个分 级运 作周 期内 ,聚利 A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年 费率为 0.35% , 聚利 B 基金 份额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不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聚利 A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35%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0.35%÷ 当年 天数


H 为 聚利 A 基金 份额 在分 级运作 周期 内每 日应 计提 的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聚利 A 基 金资 产净值 销售服务 费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 一致后 ,基金托管 人 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相 关 合同规 定支 付给 各基 金销 售机构 。 销售服 务费 用于 本基 金持 续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等相 关费 用。 本基金 过渡 期内 (包 括下 一个分 级运 作期 开始 前的 非工作 日) , 基金 管理 人停收 管 理费、 基金托 管人 停收 托管 费、 销售机 构停 收销 售服 务费 。 4、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证券账户 开户费 经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核对 无 误后,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起一个 月内由 基金托 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 划付, 如基金 资产 余额不 足支付 该开户 费用 ,由基金 管 理人 于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一 个 月后的 5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垫 付, 基金 托 管人 不承 担 垫付 开户费 用义务 。 上述基金 费用的 种类中 的其 他 费用 ,根据 有关法 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出 金 额列入 或摊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 付。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 及处理 与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发 生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费 用。基 金募 集期间 所发生 的 信息披 露费、 律师费 和会 计师费 以及其 他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支 付,基 金收 取认购 费的, 可 以从认 购费 中列 支。 (五)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可根据基 金发展 情况调 整 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托 管 费率和销 售 服务费 。降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基 金托管 费率和 销售 服务费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基金管 理人必 须依照 有关 规定最 迟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在 指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刊 登 公告。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十九 、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本基金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二十 、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 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会 计 责任 方;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历 每 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 会计年 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披露 ;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的 会 计制 度;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核 算 ; 6、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会 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 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规 定 编制 基 金会计 报表 ; 7、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管 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书 面确认。 (二) 基 金的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 年度财 务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进 行审计 。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册 会计师 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经 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后 可以更 换。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二十 一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其他 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当 依法 披露基 金信息 , 并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二)本 基金信 息披露 义 务人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等 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自然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基金 管理人 和 其他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按规 定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息 披露事 项在规 定时 间内通 过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 以下简 称 “ 指定 报刊” ) 和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 网站 ( 以 下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 重大 遗漏 ;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损 失 ;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 (四)本 基金公 开披露 的 信息应采 用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用 外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包括 : 1、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编制 并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 6 个月 结 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 刊 上。基 金管 理人 将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会 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提 供书面 说明。 基金 应当在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披露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和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 2、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 上;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3、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基金管理 人将按 照《 基金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体 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4、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将在 基金合 同 生效的次 日在指 定报刊 和 网站上登 载基金 合同生 效 公告。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5、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 额( 参考 )净 值公 告 本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首次 办理 聚利 A 的 申购 与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 净值 、 聚利 A 和 聚利 B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 首次办 理聚 利 A 的 申购 与 赎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基金 销 售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在每 个交 易日的 次日 披露 基金 份额 净值、 聚利 A 和 聚利 B 基金 份 额参 考净值 (如有 ) ; 在分级 运作 周期 内的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基金 管理 人还要 公告 聚利 A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在基金 的过 渡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聚利 A 和聚利 B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半 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 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 份额净值 和 聚利 A 和聚利 B 两类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如 有) ,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 站上。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 聚利 A 和 聚利 B 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值 进行复 核。 6、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的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资 人能够 在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7、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年 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上 。基金 年度报 告需 经具有 从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后 ,方 可披 露;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半 年 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并 将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3)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个 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报 告,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4)基 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定 期报 告中 披露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的投资 情况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 的,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半 年 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6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按有 关 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8、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的 情况 基金管理 人投资 中小企 业 私募债券 的,应 当在基 金 招募说明 书的显 著位置 披 露投资中 小 企业私 募债券 的流动 性风 险和信 用风险 ,并说 明投 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对基 金总体 风险的 影 响。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本基 金 投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后 两个交易 日内, 在中国 证 监会指定 媒 体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收 益率 等信 息。 本基金应 当在季 度报告 、 半年度报 告、年 度报告 等 定期报告 和招募 说明书 ( 更新)等 文 件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投 资情况 。 9、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的情 况 本基金应 当在季 度报告 、 半年度报 告、年 度报告 等 定期报告 和招募 说明书 ( 更新)等 文 件中披 露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包 括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 况、风 险指 标等, 并充分 揭 示国债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10、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 作过程 中发生 如 下可能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权益或者 基金份 额的价 格 产生重大 影 响的事 件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及决 议;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一 年 内变 更超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 员、基 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 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 金份 额净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销 售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缓支 付; (24) 过 渡期 内, 聚利 B 连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聚利 A 和/ 或 聚利 B 进行份 额折 算; (27) 中国 证监 会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11、 澄清 公告 在本基金 合同存 续期限 内 ,任何公 共媒体 中出现 的 或者在市 场上流 传的消 息 可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大 波动的 ,相 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1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建立 健全信 息披露 管 理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 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公 开 披露基金 信息, 应当符 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 基金信 息 披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 定,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额 净值、 两类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两 类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定 期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露 的 相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除依法在 指定报 刊和网 站 上披露信 息外, 还可以 根 据需要在 其 他公共 媒体披 露信息 ,但 是其他 公共媒 体不得 早于 指定报 刊和网 站披露 信息 ,并且 在不同 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 息出具 审 计报告、 法律意 见书的 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 后,应 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销售 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应当 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以供 公 众查 阅、 复制。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应 召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同 意。对 于可 不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自决 议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 止的 ;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续 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续 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情 况 。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 格的 注 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财 产 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 终止, 应当按 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 有 关规定对 基金财 产进行 清 算。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布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和 确 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和 变 现;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 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 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民 事诉 讼;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在进 行基金 财产清 算 过程中发 生的所 有合理 费 用,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若在本基 金分级 运作周 期 内基金合 同终止 ,则本 基 金依据基 金财产 清算的分配 方 案 ,将 基金财 产清算 后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基 金财产 清算 费用、交纳所 欠税款 并 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根据前 述“ 虚拟 清算 ”的 原则计 算并 确定 聚利 A 和 聚利 B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别 应 得的 剩余资 产比例 ,并 据此 比例 对聚利 A 和 聚利 B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进行 剩 余基 金资 产的 分 配。 若在本基 金过渡 期内基 金 合同终止 ,则本 基金依 据 基金财产 清算的 分配方 案 ,将基金 财 产清算 后的全 部剩余 资产 扣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所 欠税款 并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 4、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公告 ;清算 过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5、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二十三 、违约责任 本基金合 同当事 人不履 行 本基金合 同或履 行本基 金 合同不符 合约定 的,构 成 违约,违 约 方应当 承担 违约 责任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在 履行 各自 职责 的过 程 中,违 反《 基金 法》规 定 或者 本基 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害的 ,应当 分别对 各自 的行为 依法承 担 赔 偿 责任; 因共 同行 为给基 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造成 损害 的,应 当承担 连 带赔 偿责 任。 但是发 生下 列情 况的 ,当 事人可 以免 责: 1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按照当 时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作 为或不作 为 而造成 的损 失等 ; 2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原则而行使或不 行使 其投 资权而造 成 的损失 等; 3、 不可 抗力 。 (二)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违 反基金 合同 , 给 其他 当事 人造成 经济 损失 的,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在发生 一方 或多 方违 约的 情况下 ,基 金合 同能 继续 履行的 ,应 当继 续履 行。 (三 ) 本 基金 合同 一方 当 事人造 成违 约后 , 其他 当 事人应 当采 取适 当措 施防 止损失 的扩 大; 没有采 取适当 措施致 使损 失扩大 的,不 得就扩 大的 损失要 求赔偿 。守约 方因 防止损 失扩大 而 支出的 合理 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四 )因一 方当 事人 违约而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损失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先于其 他 受损 方获 得赔偿 。 (五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不 可控 制的 因素 导 致业 务出 现差 错,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造 成 基金财 产或投 资人损 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二十四 、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 金合同 的订立 、 内容、履 行和解 释或与 基 金合同有 关的争 议,基 金 合同当事 人 应尽量 通过协 商、调 解途 径解决 。不愿 或者不 能通 过协商 、调解 解决的 ,任 何一方 均有权 将 争议提 交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会(上 海国 际 仲裁中 心) ,按 照上海 国际经 济 贸易 仲裁 委 员会( 上海国 际仲裁 中心 )届时 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裁 地点为上海 市。仲 裁裁决 是 终局的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合 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 自的职 责 ,继续忠 实、勤 勉、尽 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二十 五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 一 ) 本 基金合 同经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加 盖 公章以及 双方法 定代表 人 或授权代 表 签字, 在基金 募集结 束, 基金备 案手续 办理完 毕, 并获中 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 后生效 。基金 合 同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该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之日止 。 ( 二 ) 本 基金合 同自生 效 之日起对 包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在 内 的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 三 ) 本 基金合 同正本 一 式六份, 除上报 有关监 管 机构一式 二份外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两 份。 每份 均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 四 ) 本 基金合 同可印 制 成册,供 投资人 在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销 售机构和注 册 登记机 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但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 准。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二十六 、其他事项 本基金 合同 如有 未尽 事宜 ,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按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规定 协商解 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