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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000631)

中银聚利: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四 年五月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4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5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6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17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18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21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24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估值和 会计 核算 ............................................................................. 27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29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30 十一、 基金 费用 ........................................................................................................................ 32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33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34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35 十五、 禁止 行为 ........................................................................................................................ 36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37 十七、 违约 责任 ........................................................................................................................ 39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40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41 二十、 其他 事项 ........................................................................................................................ 42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43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鉴于中银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系一家 依照中 国法律 合 法成立并 有效存 续的有 限 责任公司 , 按照相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具备担 任基金 管理人 的资 格和能 力,拟 募集发 行中 银聚利 分级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鉴于招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系一家 依照中 国法律 合 法成立并 有效存 续的银 行 ,按照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 鉴于中银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拟担任 中银聚 利分级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的基 金 管理人, 招 商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拟 担任 中 银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托管 人; 为明确 中银 聚 利分 级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的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之间 的 权利义务 关 系,特 制订 本托 管协 议; 除非另 有约 定, 《中银 聚利 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中定义 的术语 在用于 本托 管协议 时应具 有相同 的含 义;若 有抵触 应以基 金合 同为准 ,并依 其 条款解释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一、基 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 26 楼、45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谭 炯 成立时 间:2004 年8 月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招商 银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傅育 宁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 ;发放短 期、中 期和长 期 贷款;办 理结算 ;办理 票 据贴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兑 付、承 销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债 券;同 业拆 借;提 供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代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外汇存 款; 外汇贷 款;外 汇 汇款; 外币兑 换;国 际结 算;结 汇、售 汇;同 业外 汇拆借 ;外汇 票据的 承兑 和贴现 ;外汇 借 款;外 汇担保 ;发行 和代 理发行 股票以 外的外 币有 价证券 ;买卖 和代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外 币 有价证 券;自 营和代 客外 汇买卖 ;资信 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离岸金 融业 务。经 中国人 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15.77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二、基 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等有 关法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制 订。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订立本协 议的目 的是明 确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 之间在基 金财产 的保管 、 投资运作 、 净值计 算、收 益分配 、信 息披露 及相互 监督等 相关 事宜中 的权利 义务及 职责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本着平等 自愿、 诚实信 用 、充分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1、本基 金将 投资 于以 下金融 工 具: 本基金投 资于具 有良好 流 动性的固 定收益 类金融 工 具,包括 国内依 法发行 和 上市交易 的 国债、 金融债 、央行 票据 、地方 政府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可转 换公司 债券 (包含 可分离 交 易可转 债)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级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 次级债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货币市 场工具 ,国 债期货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本基金不 直接从 二级市 场 买入股票 、权证 等权益 类 资产,也 不参与 一级市 场 的新股申 购 和新股 增发, 但可持 有因 所持可 转换公 司债券 转股 形成的 股票、 因持有 股票 被派发 的权证 、 因投资 于可分 离交易 可转 换债券 等金融 工具而 产生 的权证 。因上 述原因 持有 的股票 ,本基 金 应在其 可交 易之 日起 的 6 个月内 卖出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的 权证 ,本 基金 应在 其可交 易之 日 起 的1 个月 内卖 出。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 资范 围。 2、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相关法 律 、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 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对基金管 理人发 送的不 符 合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行 为,基金 托管人 可以拒 绝 执行,并 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对于 已经执 行的投 资,基 金托 管人发 现该投 资行为 不符 合基金 合同的 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二)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基 金合同 明确 约定基 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 向基金 托 管人提 供投资 品种池 ,以 便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实际 投资是 否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证券 选择标 准 的约定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融资 比例 : 本基金 对债 券资 产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在分 级运作 周期 内的 每 个开放 日当 日、每 个开 放期 前 20 个工 作 日和后 20 个工 作日期 间 以及 过渡 期内 不受 前述 投 资组 合比 例的 限制; 在分级 运作周 期内 的每个 开放日 ,在扣 除国 债期货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分级 运 作周 期内的 非开放 日不 受前 述限 制。 过渡期 内, 本基 金基 金资 产保持 为现 金形 式 ( 不能 变现的 资产 除外 ) 。 如果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变更投 资品种 的投资 比 例限制, 基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 序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①本基 金对 债券 资产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80% , 在 分级运 作周 期内 的 每个开 放日 当日、 每个 开放 期 20 个工 作 日和后 20 个工 作日期 间 以及 过渡 期内 不受 前述 投 资组 合比 例的 限制; 在分级 运作周 期内 的每个 开放日 ,在扣 除国 债期货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分级 运 作周 期内的 非开放 日不 受前 述限 制; 过渡期 内, 本基 金基 金资 产保持 为现 金 形式 (不 能变 现 的资 产除 外) ; ②本基金 与由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且由本 基金托 管 人其他基 金共同 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 的 证 券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的10%; ③本基金 投资中 期票据 应 符合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 同 中关于本 基金投 资固定 收 益类证券 的 相关比 例;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且 由本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公募 基金投 资于 一家企 业发行 的 单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 超过 该期证 券 的10% ; ④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⑤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⑥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10 %; ⑦本基金 与由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且由本 基金托 管 人其他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 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 资于 信用级 别评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⑧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 终,持有 的买入 国债期 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15%;持 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 债券 总市 值的 30% ; ⑨本基金 所持有 的债券 ( 不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市值 和买入 、 卖出国债 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⑩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内 交易(不 包括平 仓)的 国 债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 得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0% ; 如果法律 法规及 监管政 策 等对基金 合同约 定的投 资 禁止行为 和投资 组合比 例 限制进行 变 更的, 本基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投 资比例 限制 规定, 不需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履行适 当 程序 后,本 基金 不受上 述 规定 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 同的有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因证券、期 货 市场 波 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 或 基金 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原因导致 投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 调整。 法律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对 本托管 协 议第十五 条 第九款 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基 金托管 人通 过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 投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 符合 条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据 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有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对于 不符合 规定 的银 行存款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执 行, 并书面 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本基 金的 存款 银行 应是 具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资 格、 证 券投 资基 金代销 业务 资 格或合 格境外 基金 投资 人托 管人 资格的 商业 银行 。 2.单只 基金 投资 定期 存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0 % ;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 托管资 格的同 一银 行存 款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0% 。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制定或 修改 新的 定期 存款 投资政 策 ,基 金公 司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限制 的规定 。 3.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本基 金存款 银行 的评 估与 研究 ,建 立健 全银 行定 期存 款 的业务 流程 、 岗位职 责、 风险 控制 措施 和监察 稽核 制度 ,切 实防 范有关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对 本基 金银 行定期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审查 、复 核相 关协 议、账 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1)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控制信 用 风险。 信用 风险 主要包 括 存款 银行 的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行 的支付 能力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选 择方面 的风险 。因 选择存 款银行 不当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控制流 动 性风 险,并 承担 因控制 不 力而 造成 的损 失。流动 性 风险 主 要包括 基金管 理人要 求全 部提前 支取、 部分提 前支 取或到 期支取 而存款 银行 未能及 时兑付 的 风险、 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 不能满 足基金 正常结 算业 务的风 险、因 全部提 前支 取或部 分提前 支 取而涉 及的 利息 损失 影响 估值等 涉及 到基 金流 动性 方面的 风险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3)基 金管 理人 须加 强内部 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建设。如 因 基金 管理 人员 工的 个人 行 为导 致 基金财 产受 到损 失的 ,需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4)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银行存 款 时,应 就相 关事 宜在更 新 招募 说明 书中 予以 披露 ,进 行风 险揭示 。 (5)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应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 五)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协 议 的签 订、账 户开 设与管 理、 投资 指令 与资 金划拨 、账目 核对、 到期兑 付、 提前 支取 和文 件保管 1.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 的签订 (1)符 合资 格的 存款 银行,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存 款银行 总 行或 其授 权分 行签 订《 基金 存款 业务总 体合 作协 议》 (以 下 简称《 总体 合作 协议 》 ) , 确定《 存款 协议 书》 的格 式范本 。 《 总体 合作协 议》 和《 存款 协议 书》的 格式 范本 由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商 定。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明 确存 款证 实书或 其他 有效 存款 凭证 的办理 方式 、 邮寄地 址、 联系 人和 联系 电话, 以及 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有 效凭 证在 邮寄 过程 中遗失 后, 存款 余额的 确认 及兑 付办 法。 (3)由 存款 银行 指定 的存放 存 款的 分支 机构( 以下简 称“存款 分支 机构 ” ) 寄送存 款证 实书或 其他 有效 存款 凭证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规 定基 金托 管人可 向存 款分 支机构 的上 级行 发出 存款 余额询 证函 ,存 款分 支机 构及其 上级 行应 予配 合。 (4)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存款 协 议书》 中规 定, 基金存 放 到期 或提 前兑 付的 资金 应 全部 划 转到指 定的 基金 托管 账户 ,并在 《存 款协 议书 》写 明账户 名称 和帐 号, 未划 入指定 账户 的, 由存款 银行 承担 一切 责任 。 (5)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相关法 规 对《 总体 合作 协议 》和 《 存款 证实 书》 的内 容进 行 复核, 审查存 款银 行资 格等 。 2.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设与 管理 (1)基 金投 资于 银行 存款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依据基 金 管理 人与 存款 银行 签订 的《 总体 合作协 议》 ,以 基金 的名 义 在存款 银行 总行 或授 权分 行指定 的分 支机 构开 立银 行账户 。 (2)银 行存 款的 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3.存款 投资 指令 的发 送与 执行 (1)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投 资 指令应 采用 加密 传真 方式 或双方 约定 的其 他方 式。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存款投 资指 令包 括存 款资 金划拨 指令 、提 前支 取存 款指令 等。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及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存款投 资指 令。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依约 定程序 发出 的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否认 其效 力。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投 资指 令时, 应为 基金 托管 人执 行投资 指令 留出 执行 指令 所必需 的时 间。投 资指 令传 输不 及时 、未能 留出 足够 的划 款时 间,导 致资 金未 能及 时到 账所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投 资指 令的 确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方式 。投 资指 令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后 ,基 金托 管人 应指定 专人 立即 审慎验 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和签名 的表 面一 致性 。 (3)投 资指 令的 执行 基金托 管人 验证 投资 指令 后,应 及时 执行 。 若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致使 资金未 能及 时到 账或 者投 资指令 执行 差错 所造 成的 损失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投 资指 令执 行完毕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若基金 托管 人未 能执 行或 仅可部 分执 行投 资指 令( 无论因 基金 托管 人原 因还 是基金 管理 人原因 )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电话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4.资金 划拨 、账 目核 对及 到期兑 付 (1)资 金划 拨 基金管 理人 的划 拨指 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审 核无 误后 应在规 定期 限内 执行 。存 款资金 只能 存放于 存款 银行 总行 或者 其授权 分行 指定 的分 支机 构。 (2)存 款证 实书 等存 款凭证 领 取





存 款银 行分 支机 构应 为基金 开具 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有 效存 款凭 证名 称, 该存款 证实 书为 基金托 管人 存款 确认 或到 期提款 的有 效凭 证。 资金 到账当 日, 由存 款银 行分 支机构 指定 的会 计主管 传真 一份 存款 证实 书复印 件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电话确 认收 妥后 ,用 特快 专递将 存款 证实 书原件 寄送 基金 托管 人指 定联系 人; 若开 户行 代为 保管存 单的 ,由 存款 行分 支机构 指定 会计 主管传 真一 份存 款证 实书 复印件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电 话确认 收妥 。 (3)存 款证 实书 等存 款凭证 的 遗失 补办 存款证 实书 在邮 寄过 程中 遗失的 ,由 基金 托管 人向 存款银 行提 出补 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督促 存款 银行 尽快 补办 存款证 实书 或基 金托 管人 兑付时 可作 为兑 付依 据的 存款证 明文 件,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并按以 上(2)的 方式 特快专 递 给托 管人 。 (4)账 目核 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存款行 负责 于每 个月 的最 后一个 工作 日提 供加 盖存 款行公 章的 本基 金存 放在 该机构 的存 款余额 证明 寄送 至基 金托 管人指 定联 系人 ,并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对“ 存款 证实 书”的 询证 ,并 在询证 函上 加盖 存款 行公 章寄送 至基 金托 管人 指定 联系 人。 (5)到 期兑 付 基金管理 人提前 通知基 金 托管人通 过特快 专递将 存 款证实书 原件或 其他存 款 证明原件 寄 给存款 银行分 支机构 指定 的会计 主管。 存款行 未收 到存款 证实书 原件的 ,应 与基金 托管人 电 话 询 问。存 款到 期前 基金管 理 人与 存款 行确 认存 款证 实 书收 到并 于到 期日 兑付 存 款本 息事宜。 基金托管 人在存 款到期 日 未收到存 款本息 或存款 本 息金额不 符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与 存 款行接 洽存款 到账时 间及 利息补 付事宜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接洽结 果告知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 管人收 妥存 款本 息的 当日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存款证实 书在邮 寄过程 中 遗失的, 存款行 应立即 通 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 人在原存 款 证实书 复印件 上加盖 公章 并出具 相关证 明文件 后, 与存款 行指定 会计主 管电 话确认 后,存 款 行分支 机构 应在 到期 日将 存款本 息划 至指 定本 基金 的资金 账户 。 如果存款 到期日 为法定 节 假日,存 款行顺 延至到 期 后第一个 工作日 支付, 存 款行需按 当 期利率 和实 际延 期天 数支 付延期 利息 。 5.提前 支取 如果在 存款 期限 内, 由于 基金规 模发 生缩 减的 原因 或者出 于流 动性 管理 的需 要等 原因 , 经向存款 行说明 理由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提 前支 取全 部或 部分 资 金, 但应 继续 按原有 利率 计提 利息, 因提 前支 取导 致的 利息损 失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行 签订 的《存 款协 议书 》执 行。 6.银 行存 款相 关文 件的 保管 (1) 基金 资金 存入 存款 银 行当日 , 存款 行分 支机 构 开具存 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款 凭证 , 同时传 真复印 件给基金 托管 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并寄 送原件 给基金 托管人 代为 保管; 若存款 行 代为保 管存 单原 件, 存款 行传真 复印 件给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2)存 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效 存 款凭 证原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在选 择存款 银行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应 及时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或拒 绝结算, 若基金 管理 人拒 不执 行造 成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六)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应 符合 证监 会 《关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 募 债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1.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前,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 会批准 的有关 基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投 资决 策流程 、风险 控制制 度、 流动性 风险处 置 预案、 信用 风险 处置 预案 等。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金 托管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行 审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收 到上述 资料后 两个 工作日 内,以 书 面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确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2.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流 动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 风险采 取积 极 有效的 措施, 在合理 的时 间内有 效解决 基金运 作的 流动性 问题。 如因基 金巨 额赎回 或市场 发 生剧烈 变动等 原因而 导致 基金现 金周转 困难时 ,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提供 足额 现金确 保基金 的 支付结 算。


3. 基金托管人 有权根据 基 金管理人制定 的风险控 制 制度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 中 小企业私募 债 券的额 度和比 例进行 监督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对 相应 风险控 制制度 进行修 改的 ,应及 时修订 后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4.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否符 合比例 限制 进行 事后 监督 , 如发现 异常 情 况,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和 核查。 基金管 理人接 到通 知后应 及时核 对并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原 因和解 决措 施。基 金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所 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如因市 场变 化,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超过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调整 至 规定 的比 例要 求。 ( 七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 人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进 行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经慎重 选择 的、本 基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对手名 单并 约定各 交易对 手 所适用 的交易 结算方 式。 基金管 理人有 责任确 保及 时将更 新后的 交易对 手名 单发送 给基金 托 管人, 否则由 此造成 的损 失应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应 严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的 范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围在银 行间债 券市场 选择 交易对 手。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单 进行 交易。 在基金 存续期 间基 金管理 人可以 调整交 易对 手名单 ,但应 将 调整结 果至少 提前一 个工 作日书 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 。新名 单确定 前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对 手 所进行 但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行 结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据 市场 需要临 时调整 银 行间债 券交易 对手名 单及 结算方 式的, 应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理由 ,并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交 易 前3 个 交易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对交易 对 手的资信 控制, 按银行 间 债券市场 的交易 规则进 行 交易,并 负 责解决 因交易 对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的 纠纷及 损失 。若未 履约的 交易对 手在 基金管 理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未 承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关 法律责 任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以 承 担,然 后再向 相关交 易对 手追偿 。基金 托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券 市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情 况 进行监 督。如 基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定 的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八 ) 本 基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 范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证 券行为的 紧 急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 1. 本协议 所称的 流通受 限 证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 证券发行 管理办 法》规 范 的非公开 发 行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 部分等 在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 可交 易证券 ,不包 括 由于发 布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基金可 以投资 经中国 证 监会批准 的非公 开发行 证 券,且限 于由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的, 并可在 证券 交易所 或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金参与 非公开 发行证 券 的认购, 不得预 付任何 形 式的保证 金,法 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金不得 投资有 锁定期 但 锁定期不 明确的 证券, 但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另 有规定的 除 外。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次 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向 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 会批准 的有关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 股票, 基金管 理人还 应提 供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 上述资 料应 包括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但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够 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基金托 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 两 个工 作日 内,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投 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流动性 风 险负责, 确保对 相关风 险 采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在 合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基 金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如 因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发 生 剧烈变 动等原 因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困 难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提供足 额现 金确保 基金的 支 付结算 ,并承 担所有 损失 。对本 基金因 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 导致的 流动性 风险 ,基金 托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3.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前,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 金 托管人提 供符合 法律法 规 要求的有 关 书 面 信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 文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发行 价格 、 锁定期 ,基金 拟认购 的数 量、价 格、总 成本、 应划 付的认 购款、 资金划 付时 间等。 基金管 理 人应保 证上述 信息的 真实 、完整 ,并应 至少于 拟执 行投资 指令前 两个工 作日 将上述 信息书 面 发至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核 。 由于基金 管理人 未及时 提 供有关证 券的具 体的必 要 的信息, 致使托 管人无 法 审核认购 指 令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4.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议 》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投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的行 为。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 反了《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以及 其他 相 关法律 法规的 有 关规定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采取 合理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人 的 利益。 基金托 管人 有权对 基金管 理人的 违法 、违 规 以及违 反《基 金合 同》 、 《 托管协 议》的投 资指令 不予执 行,并 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 人纠正 ,基 金管理 人不予 纠正或 已代 表基金 签署合 同 不得不 执行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 九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对 投资中期 票据业 务进行 研 究,认真 评估中 期票据 投 资业务的 风 险,本 着审慎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进行中 期票据 的投 资业务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监 管部门 的规 定, 制定 了经 公司董 事会 批准 的《 中期 票据投资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制 度》 ) , 以规范 对中期 票据的 投资 决策流 程、风 险控制 。基金 管 理人 《制 度》的 内容 与本协 议不一 致 的,以 本协 议的 约定 为准 。 1.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1 ) 中 期票据 属于固 定 收益类证 券,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应 符合法 律、 法规 及《基金 合 同》中 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益 类 证券 的相 关比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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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15 (2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 期证券 的10% 。


2.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责限 于: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中 期票据是 否符合 比例限 制 进行事后 监督, 如发现 异 常情况, 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 。 基金管 理人接 到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向 基金托 管人 说 明原 因和解 决措施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理 人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 如因市 场变化 ,基金 管 理人投资 的中期 票据超 过 投资比例 的,基 金托管 人 有权要求 基 金管理 人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将中期 票据 调整 至规 定的 比例要 求。 ( 十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对 基金资 产 净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聚利A、聚 利 B 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据 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 十 一 ) 基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 人的上 述事项 及 投资指令 或实际 投资运 作 违反法律 法 规、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应 及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提 示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 应 及时核 对并回 复基金 托管 人,对 于收到 的书面 通知 , 基金 管理人 应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托管 人 发出回 函,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举 证, 说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在上 述规定 期 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十 二 ) 基金管 理人有 义 务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 依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务 执行核 查。 包括但 不限于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提 示,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并改 正,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三) 若基金 托管人 发 现基金管 理人依 据交易 程 序已经生 效的指 令违反 法 律、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及 时纠正 ,由此 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十 四 ) 基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 人有重 大违规 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 会,同时 通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四、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 证 券账户 和期货 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聚利 A 、 聚利 B 的 基金 份额 ( 参考 )净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泄露 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人 收 到 书面 通知后 应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说 明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及 时改正 。在 上述规 定期限 内,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三)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 业务执 行核查 ,包 括但不 限于: 对基金 管理 人发出 的书面 提示, 基金 托管人 应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并 改正, 或就 基金管 理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提供 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五、基 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和期 货账 户等 投资 所 需账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 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运 用、处 分、 分配基 金的任 何资产 。不属于基 金托管 人 实际有 效控制 下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管 人保管 期间 的损坏 、灭失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此 产 生的责 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没 有到达 基金 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 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收 。基 金管理 人未及 时催收 给基 金财产 造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7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托财 产,或 交由期 货公司 或证 券公司 负责清 算交收 的委 托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期 货保证 金账户 内 的资金 、期货 合约等 )及 其收益 ;由于 该等机 构或 该机构 会员单 位等本 合同 当事人 外第三 方 的欺诈 、疏 忽、 过失 或破 产等原 因给 委托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等不 承担 责任 。 8.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 应 开立 “基 金募 集专 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全 部 资金划 入基金 托管人 为 基金 开立 的基金 银行账 户, 同时在 规定时 间内, 基金 管理人 应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报 告由参 加 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 “资产 托 管专 户” )的 开立 和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金 的名 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 的 银行 账户, 保管 基金的 银 行存 款, 并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资 金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刻 制、 保 管和 使用。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其 他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 律法 规及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在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上 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 基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仅 限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出 借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转 让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 金 托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 管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托 管 人的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结 算备付金 账 户,并 代表所 托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基 金 管理人 应予以 积极协 助。 结算备 付金、 结算互 保基 金、交 收价差 资金等 的收 取按照 中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执 行。 5. 若中国 证监会 或其他 监 管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订 立 日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 投资品种 的 投资业 务,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立 、使用 的,若 无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 人比 照上述 关于账 户 开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 ,以基 金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 账户 ,并代 表基金 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管 理人协 助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协商 后 开 立。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使 用 并管理 。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 证券等有 价凭证 按约定 由 基金托管 人存放 于基金 托 管人的保 管 库, 或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实物保 管凭 证由基 金托管 人持有 。实 物证券 等有价 凭 证的购 买和转 让,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基 金托管 人对 由上述 存放机 构 及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有价 凭证 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 署的、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 重大合同 的原件 分别由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保 管。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重 大 合同应 保证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合 同 签署后 及时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管 人,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处 。 因基金 管理人 发送的 合同 传真件 与事后 送达的 合同 原件不 一致所 造成的 后果 ,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六、指 令的发送、确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基金 管理 人应 指定 专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 2.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供 书面 授权 文件, 书面授 权文件 须加 盖基 金管 理 人公 章, 内容包 括被授 权人名 单、 预留印 鉴及被 授权人 签章样本, 授权文 件应注 明被 授权人 相应的 权 限。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授权 通 知原件 当 日向 基金 管理 人 确认。 授权 通知 在基金 管 理人 收 到基金 托 管人 确认 后于 授权 通 知书 上载 明的 生效 时间 生 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 作人员 以外 的任 何人 泄漏 。但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有权 机关要 求的 除外 。 (二) 指令 的内 容 1.指令包括赎回、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 及其他 资金 划拨 指令 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 预留印 鉴并 由被 授权 人签 章。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指 令的 发送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 应采 用传真 方式 ,或 其他 双方 同意的 指令 传送 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和合理 指令处 理时间 内发送 指令 ;被授 权人应 严格按 照其 授权权 限发送 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在复核 后 应在规 定期限 内执行 ,不 得延误 。对于 被授权 人按 照其授 权权限 发出的 指令 ,基金 管理人 不 得否认 其效力 。但如 果基 金管理 人已经 撤销或 更改 对交易 指令发 送人员 的授 权,并 且基金 托 管人根 据本协 议确认 后, 则对于 此后该 交易指 令发 送人员 无权发 送的指 令, 或超权 限发送 的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应 拒绝 执行, 否则基 金管理 人不 承担责 任,授 权已更 改但 未经基 金托管 人 确认的 情况 除外 。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 在规定 期限 内执 行, 不得 延误。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 给基金 托管 人, 并电 话确 认。 投资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投资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以基金 托管 人收 到的 投资指 令 传真 件为 准。 2.指 令的 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 商定指 令发送 和接 收方式 。指令 到达基 金托 管人后 ,基金 托管人 应指 定专人 立即对有 关内容 及印鉴 和签名 进行 审慎的 表面验 证,如 有疑 问必须 立即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在没有 得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回复前 可暂缓 指令 的执 行, 托管 人不 承担 因此 导致基 金 财产 的损失。 3.指令 的时 间和 执行 基金托 管人 对指 令经表 面验证一致 后, 应及 时办 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 管理人 在没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下 向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投资 指令、 赎回资 金等的划拨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可 拒绝 执 行, 由此 对 基金 财产 所引 起的 损失 ,托 管人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 人发送 错误指 令 的情形包 括指令 违反法 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指令 发 送人员无 权 或超越 权限 发送 指令 ,指 令发送 人员 发送 的指 令不 能辨识 或要 素不 全导 致无 法执行 等 情形 。 基金托管 人在履 行监督 职 能时,发 现基金 管理人 的 指令错误 时,有 权拒绝 执 行,并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如 需撤 销指 令, 应出具 书面 撤销 说明 或在 原指令 上注 明 “ 作 废”后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 情况暂 缓或 拒绝 执行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基金托 管人不 得无故 拒绝或 拖延 执行。 基金托 管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及 本 协议规 定的有效 指令 执行 或拖延 执行基 金管理 人的 前述有效 指令 ,致使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受 到损 害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赔偿 责任。 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 人的合 法指 令对 基金 财产 造成的 损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撤换 被授 权人 员或改 变被 授权 人员 的权 限,必 须提 前至 少一 个交 易日, 使用 传真方 式或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认可 的方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加盖 基金管 理人 公司 公章的 书面 变更 通知 ,同 时电话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变更 通知 应通过 电话 向基 金管理 人确 认。 被授 权人 变更通 知,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以 电话 方式 或其他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认可 的方 式确认 后, 于授 权通 知载 明的生 效时 间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在此 后三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日内将 被授 权人 变更 通知 的正本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变更通 知书 书面 正本 内容 与基金 托管 人收 到的传 真不 一致 的, 以基 金托管 人收 到的 传真 为准 。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接受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的人 员, 应提 前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八) 其他 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 内容相 符进行 检查 ,如发 现问题 ,应及 时报 告基金 管理人,并暂 停指 令的执 行, 基金 托管人 对因此 暂停 执 行指 令对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七、交 易及清算交 收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 期货 买 卖的 证券 、期 货经营 机构 基金管理 人应设 计选择 代 理证券买 卖的证 券经营 机 构的标准 和程序 。基金 管 理人负责 选 择代理 本基金 证券买 卖的 证券经 营机构 ,使用 其交 易单元 作为基 金的交 易单 元。基 金管理 人 和被选 中的证 券经营 机构 签订委 托协议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并将 被选中 证 券经营 机构提 供的《 基金 用户交 易单位 变更申 请书 》及时 送达基 金托管 人, 确保基 金托管 人 申请接 收结算 数据。 交易 单元保 证金由 被选中 的证 券经营 机构交 付。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有 关 规定, 在基金 的半年 度报 告和年 度报告 中将所 选证 券经营 机构的 有关情 况、 基金通 过该证 券 经营机 构买卖 证券的 成交 量、回 购成交 量和支 付的 佣金等 予以披 露,并 将该 等情况 及基金 交 易单元 号、 佣金 费率 等基 本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理 人负责 选择代 理 本基金国 债期货 交易的 期 货经纪机 构,并 与其签 订 期货经纪 合 同 ,其 他事 宜根 据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的相 关规定 执 行,若 无明 确规 定的, 可参 照有 关证 券买卖 、证 券经 纪机 构选 择的规 则执 行。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清 算与 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结算 数据办 理;场 外资金 汇划 由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 交易划 款 指令及相 关结 算规 则具体 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的过错 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 金的直接 损失 ;如果 因为 基金管 理人未 事先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增加 交易单 元等 事宜, 致使基 金 托管人 接收数 据不完 整, 造成清 算差错 的损失 责任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如果 因为基 金管理 人 未事先 通知需 要单独 结算 的交易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责任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如 果由于 基 金管理 人违反 市场操 作规 则的规 定进行 超买、 超卖 等原因 造成基 金投资 清算 困难和 风险的 ,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后应 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解 决,由 此给 本 基金 和其他 产 品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 施, 确保 在 T+1 日上 午10 点之前 有 足够 的资 金头 寸用 于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和深 圳分 公司 的资金 结算 。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 金交收 账户(除登记 公司 收 保或冻 结资金 外) 上有 充足的 资 金。 基 金的 资金 头寸不 足 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拒 绝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划款 指令。 基金 管理人 在发送 划款指 令时 应充分 考虑基 金 托管人 的划款 处理时 间。 在基金 资金头 寸充足 的情 况下,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符合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本 协议 的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 绝执 行。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2. 交易 记录 、资 金、证券、期货 账目 核对 的时 间和 方式 (1)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每日 与托 管人 进行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 (2)资 金账 目的 核对 资金账 目按 日核 实。 (3)证 券、 期货 账目 的核对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每周最后 一个交 易日结 束 后核对证 券、 期货 账户 中 的种类和 数 量。 (三) 基金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 业务 处理 的基 本规 定 1.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转 换 的 确认 、清 算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登 记机 构负责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 个开 放日的 申 购、 赎回 、 转换开 放 式基 金的 数据 传送 给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应 对传递 的申 购、赎 回、转 换开放 式基 金的数 据真实 性负责 。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 查收申 购及 转入 资金 的到 账情况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及 时划 付赎 回及 转出 款项。 3.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本基 金(或 本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登 记机 构每 个工 作日 15:00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前一 开放 日上述 有关 数据 ,并 保证 相关数 据的 准确 、完 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有 关数据 ,如因 各种 原因, 该系统 无法正 常发 送,双 方可协 商解决 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的数 据,双 方各 自按 有关 规定 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 否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6.关于 清算 专用 账户 的设 立和管 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转换 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 账户由 登记 机构 管理 。 7.对于基金申购、转换 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应收 款没有 到达 基金资 金账户 的,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造 成基金 损失 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追 偿 基金的 损失 。 8.赎回 、 转换 资金 划拨 规定 拨付赎回款、转换转出款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 资金账 户没有 足够 的资金 ,导致 基金托 管人 不能按 时拨付 ,托管 人不 承担责 任;如系 基金管 理人 的原 因造 成, 责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9.资金 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 付款、 赎回 资金 划拨 时, 基金管 理人 需向 基金 托管 人下达 指令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与投资 指令 相同 。 (四) 资金 净额 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 每日按 照托 管账 户应 收资 金( 包括 T+2 日申 购资 金 及基金 转换 转入 款) 与应 付资金 (含 T+2 日赎回 资金 及扣 除归 基金 资产的 赎回 费、T+2 日 基金 转 换转 出款 及扣 除归 基金 资 产的 转换费) 的差额 来确定 托管账 户净 应收额 或净应 付额, 以此 确定资 金交收 额。当 存在 托管账 户净应 收 额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交收 日 15:00 时之 前从 基金 清算账 户划 往基金 托管 账户 , 基金 托管人 在资金 到账后 按约定 方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当 存在 托管账 户净应 付额时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基 金管理 人的划 款指令 将托 管账户 净应付 额在交收 日及时划 往基金 清算账 户, 基金托 管人在 资 金划出 后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提 供企 业银 行的查 询 功能, 便于 基金 管理人 进 行账 务管 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 银行账 户没有 足够 的资金 ,导致 基金托 管人 不能按 时拨付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托管 人 不 承担 责任; 如系基 金管理 人的 原因造 成,责 任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八、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 估值 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聚 利 A、聚 利 B 的基金 份 额 (参 考)净 值,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按规 定公 告。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作 日对 基金 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聚 利A 、 聚利 B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 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3.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 和基金 会 计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 人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因 此,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致 意见 的,按 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 行估 值。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处 理份 额净 值错 误。 (四)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五)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在基金合 同生效 后,应 按 照双方约 定的同 一记账 方 法和会计 处 理原则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登录 和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相 关各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进 行 核对, 互相监 督,以 保证 基金资 产的安 全。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对会 计处理 方法存 在 分歧, 应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处理方 法为准 。若当 日核 对不符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而 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册 为准 。 (六)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基金托管 人在收 到基金 管 理人编制 的基金 财务报 表 后,进行 独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每月 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及 复核;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及 复核;在 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内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的 编制 及复 核; 在 每年结 束 之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编 制 及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 方的 报表存 在不符 时,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 国家有 关规 定为准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 当经过 审计。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 两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季度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 制结果。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九、基 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收 益分 配。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十、基 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 应按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的有关规 定进行 信息披 露 ,拟公开 披 露的信 息在公 开披 露之前 应予保 密。除 按《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信息 披露 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进行信 息披露 外,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运作中 产生的 信息 以及从 对方获 得 的业务 信息 应予 保密 。但 是,如 下情 况不 应视 为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保密 义务 : 1.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为遵守 和服从 法院判 决 或裁定、 仲裁裁 决或中 国 证监会等 监 管机构 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信 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内容主 要 包括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托管协 议、基 金 份额发售 公 告 、基 金募 集情 况、 基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 额累 计净 值、 聚利A、聚 利 B 的基 金 份额 (参 考)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基金定 期 报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临时 报 告、澄 清公 告、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基 金年度 报告 需经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后 两 个交易日 内,在 中国证 监 会指定媒 体 披露所 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 息,在 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 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的 投资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报 告、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更 新)等 文 件中披 露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包 括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 况、风 险指 标等, 并充分 揭 示国债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职责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 在信息披 露过程 中应以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为 宗旨,诚 实 信用, 严守秘 密。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办理 与基金 有关 的信息 披露事 宜,对 于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 需要 由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的信 息披 露文件 ,在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予以 公布 。 对于不 需要基 金托管 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复 核的 信息,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在 公告 前应告 知基 金托 管人(或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积极配 合、互 相监督 , 保证其履 行按照 法定方 式 和限时披 露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的义务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时间 内,将 应 予披露的 基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报 刊和基 金管 理人的 互联网 网站等 媒介 披露。 根据法 律法规 应由 基金托 管人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将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公开 披露 。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可 抗力 ; (2)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 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或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2.程序 按有关规 定须经 基金托 管 人复核的 信息披 露文件 , 由基金管 理人起 草、并 经 基金托管 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需 要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 合同规 定公 布。 3.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予 以 披露 的信 息文 本,存放 在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处, 投资 者可 以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 间获 得上述 文件的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证 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一 致。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十一、 基金费用 基金费 用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计 提和 支付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 应包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名称、证 件号码和持有 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制 和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 存期 不 少于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管 ,则 按相 关法 律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基金托 管人要 求或编 制 半年报和 年报前 ,基金 管 理人应将 有关资 料送交 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绝 或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的 真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性 。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 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理 人应保 存基金 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 的记录 、 账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 料。基金 托 管人应 保存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立 1.基金 管理 人签 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本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2.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将 与 本基金账 务处理 、资金 划 拨等有关 的合同 、协议 传 真至 基 金托 管人。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发生变 更 ,未 变更 的一 方 有义务 协助 变更 后的 接任 人接收 相应 文件。 (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 原始 凭证、 记账 凭证、 基金 账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少 十五年 以上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 管 理人 职 责终止 后 , 仍应妥善 保管基 金 管理业务 资料, 保证不 做 出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造成 损害 的行为 ,并与 新任基 金管 理人或 临时基 金管理 人及 时办理 基金管 理 业务的 移交手 续。基 金托 管人应 给予积 极配合 ,并 与新任 基金管 理人或 临时 基金管 理人核 对 基金资 产总 值和 净值 。 (二)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后 , 仍应妥善 保管基 金 财产和基 金托管 业务资 料 ,保证不 做 出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造成 损害的 行为, 并与 新任基 金托管 人或临 时基 金托管 人及 时办 理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的移 交手续 。基金 管理 人应给 予积极 配合, 并与 新任基 金托管 人 或临时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 金资产 总值 和净 值。 (三) 其他 事宜 见基 金合 同的相 关约 定。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十五、 禁止行为 本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一)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将 其固有 财产或 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 基金财 产 从事证券 投 资。 (二)基 金管理 人不公 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 不同基 金 财产,基 金托管 人不公 平 地对待其 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 三)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 取利益。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对 他人泄 漏基金 运 作和管理 过程中 任何尚 未 按法律法 规 规定的 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六)基 金管理 人在没 有 充足资金 的情况 下向基 金 托管人发 出投资 指令和 付款 指令, 或 违规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指 令。 (七)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在 行政上 、财务 上 不独立,其高级 管理人 员 和其他从 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八)基 金托管 人私自 动 用或处分 基金财 产,根 据 基金管理 人的合 法指令 、 基金合同 或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进行 处分 的除外 。 (九) 基金 财产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 行政 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上述 限 制, 如适 用 于本基金 ,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十)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禁止的 其他行 为,以 及 依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 关 规定,由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从 事的 其他行 为。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经协 商 一致,可 以对协 议进行 修 改。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续 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续 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立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产 清 算组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 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4)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产 清 算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 终止, 应当按 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 有 关规定对 基金财 产进行 清 算。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基 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 产;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确 认 ;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变 现 ;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进 行审 计; (6)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 见书 ; (7)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8)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民 事 诉讼 ; (9)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8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在进 行基金 财产清 算 过程中发 生的所 有合理 费 用,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剩余 财产 分配 规则 若在本基 金分级 运作周 期 内基金合 同终止 ,则本 基 金依据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算 后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基 金财产 清算 费用、 交纳所 欠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 根据前 述“ 虚拟 清算 ”的 原则计 算并 确定 聚 利 A 和聚 利 B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别 应 得的 剩余 资 产比例 ,并 据此 比例 对聚 利A 和聚利 B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进行 剩余 基金 资产 的分配 。 若在本基 金过渡 期内基 金 合同终止 ,则本 基金依 据 基金财产 清算的 分配方 案 ,将基金 财 产清算 后的全 部剩余 资产 扣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所 欠税款 并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公告 ;清算 过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9 十七、 违约责任 (一)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不履行本 协议或 履 行本协议 不符合 约定的 , 应当承担 违 约责任 。 (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在 履行各 自职责 的 过程中, 违反《基 金 法》或者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约定 ,给 基金财 产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害 的,应 当分 别对各 自的行 为 依法承 担赔偿 责任; 因共 同行为 给基金 财产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害的 ,应当根据各 自 的过错 程度 分别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三)一 方当事 人违约 , 给另一方 当事人 造成损 失 的,应就 直接损 失进行 赔 偿;给基 金 财产造 成损失 的,应 就直 接损失 进行赔 偿,另 一方 当事人 有权利 及义务 代表 基金向 违约方 追 偿。但 是如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 为 而造成 的损 失等 ; 2、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本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投 资 原则而 行使 或不 行使 其投 资权而 造成 的损失 等; 3、不 可抗 力; 4、基 金托管 人对 因为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产生 的存 放或 存管在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的基金资 产,或 交由期 货公司 或证 券公司 负责清 算交收 的基 金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期 货保证 金账户 内 的资金 、期货 合约等 )及 其收益 ,由于 该等机 构或 该机构 会员单 位等本 合同 当事人 外第三 方 的欺诈 、疏 忽、 过失 或破 产等原 因给 基 金资 产 造成 的损失 等。 (四)一 方当事 人违约 , 另一方当 事人在 职责范 围 内有义务 及时采 取必要 的 措施,尽 力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五)违 约行为 虽已发 生 ,但本托 管协议 能够继 续 履行的, 在最大 限度地 保 护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的 前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本 协议。 若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 因履 行本 协议 而被 起诉, 另一 方应 提供 合理 的必要 支持 。 (六)由 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不可 控制的 因 素导致业 务出现 差错,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是未能 发现 错误的 ,由此 造 成基金 财产或 投资人 损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责 任。但 是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0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 人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产生 的或与 《 基金合同 》有关 的一切 争 议,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 交上海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上 海国际 仲 裁中心 ) ,按 照上海 国 际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上海国 际 仲裁 中心) 届时 有效的 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裁地 点为上海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各方当 事人均 有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败 诉 方承担 。 争 议 处理 期间, 双方 当事人 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各自 继续忠 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基 金管理 人在向 中 国证监会 申请发 售基金 份 额时提交 的托管 协议草 案 ,应经托 管 协议当 事人双 方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签字 ,协议 当事人 双方 根据中 国证监 会 的意见 修改 并 正式 签署 托 管协议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二)托 管协议 自基金 合 同成立之 日起成 立,自 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生效 。 托管协议 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本 协议一 式六 份 , 协议双方 各持二份,剩余由 基金管 理人根 据需要 上报 监管机 构 二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法律 效力。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 二十、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 权司法 机关依 法 冻结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基 金份额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予以配合 , 承担司 法协 助义 务。 除本协议 有明确 定义外 , 本协议的 用语定 义适用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本协议 未 尽事宜, 当 事人依 据基 金合 同、 有关 法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人 签章 、签 订地 、签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