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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300(519300)

大成3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期 
 
 
 
 
 
 
 
 
 
 
 
 
基 金 管 理 人 : 大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 ○ 一四 年 五 月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 要 提 示 大成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 基金 ” ) 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 字 【2006 】24 号文 核准募 集, 基金 合同 于2006 年4月6日 正式 生效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 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4年4月6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 和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2013 年12 月31 日 ,本 报告 中所 列财务 数据 已经 审计 。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8 七、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48 八、基 金投 资 ................................................................................................................................................ 56 九、基 金业 绩 ................................................................................................................................................ 64 十、基 金的 融资 ............................................................................................................................................ 65 十一、 基金 财产 ............................................................................................................................................ 65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66 十三、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71 十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72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5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6 十七、 风险 揭示 ............................................................................................................................................ 79 十八、 基金 的终 止和 清算 ............................................................................................................................ 81 十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82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94 二十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99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 100 二十三 、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部分 的说 明 .................................................................................................. 102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2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03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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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绪


言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内 容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 募 说明 书中载 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 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 中国证监会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投 资 者 取 得 依 基 金 合 同 所 发 行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受, 并按 照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管 理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 售管理 办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 详细 查阅 《大 成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大成 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指 《大 成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金 合同 的任 何修 改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指《大 成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定 期更 新 托管协 议 指 《大 成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托 管 协议 》 及 其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业 监管 机构 指中国 银监 会和/ 或中 国人 民银行 等国 家监 督管 理机 关 监管机 构 (关 ) 或相 关监管 机构 (关 ) 指中国 证监 会和/ 或中 国银 监会和/ 或中 国人 民银 行等 国家监 督管 理机 关 上交所 或上 证所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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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深交所 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所或证券交易 所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或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等 交易所 业务 规则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及其 附属 机构 所发布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操 作指 引或 其他 相 关 规定, 有时 也可 指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所 发布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操 作指 引等 规定 交易所开放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指交易 所制 定的 关于 开放 式基金 各种 相关 业务 的业 务规则、 操作 指引 及 其他相 关规 定, 包括 但不 限于 2005 年 7 月 13 日深 圳证券 交易 所、2005 年 7 月 14 日上海 证券 交 易所分 别发 布并 于发 布日 起施行 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赎 回业务 实施 细则 》 和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开 放式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业 务办理 规则 》及 相应 修改 和补充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时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行 政规 章、 部门规 章、 司法 解释 及规 范性文 件、 地方 法规 、 地 方规章 及规 范性 文件 以及对 于该 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修 改和 补充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信托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信托 法》 《运作 管理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销售 管理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指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可 以投 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在 境内 注册 登记 或经政 府有 关部 门批 准设 立的可 以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及 其他 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可 投资 于中 国境 内证券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等的总 称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的 登记 、 存 管 、 过户 、 清 算和 交收 等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份 额 持有人 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 、 清算 、 基金交 易确 认 、 发 放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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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本 基金 的注 册 登记机 构为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的开 放式 基金登 记结 算系 统 注册登 记业 务规 则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制定 的开 放式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 则 直销机 构 指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销售代理人或代销 机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 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 订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理 本基 金的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的 机构, 场内 代销 机 构还可 以是 具有 开放 式基 金代销 资格 的交 易所 会员单 位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会员单 位 指由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的具 有开放 式基 金代 销资 格, 经相关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认可 的相 关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场内交 易系 统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或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用 于开 放式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等业 务的 交易 系统 场外 指销售机构不通过交易所场内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其他交易 系统进 行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等业 务的 场所 场内 指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 代 销 机 构 通 过 交 易 所 场 内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基 金 份 额认购 、申 购和 赎回 等业 务的场 所 销售场 所 指场外 销售 场所 和场 内销 售场所 ,分 别简 称场 外和 场内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募集 期结 束后 本基 金达 到法定 的基 金备 案条 件,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后, 中 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 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按 照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程序 终止 基金合 同的 日期 基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基金 合同终 止日 的不 定期 期限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 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规定 的条 件和程 序, 向基 金管 理人申 请卖 出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或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将其持有的任 一开放式基金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开放 式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或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将其持有的部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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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分或全 部本 基金 份额 在场 内不同 会员 单位 (营 业部 ) 之间进 行转 托管 (转 指 定) 、在 场外不 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进行转 托管以 及在场 内和 场外之 间进 行跨市 场转 托管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 期约定 扣款 日在 指定 银行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 册登 记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 销售机 构办 理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及转 托 管等业 务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变 动情 况的 账 户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基 金业 务的 工作 日 日/ 月 指公历 日/ 月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申购 、 赎 回、 基 金转 换 或其他 基金 交易 的申 请日 T +n 日 指自 T 日 起后 的第 n 个 工 作日( 不包 括 T 日)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股票 红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票 据 投资收 益 、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合 法收 益 基金财产总值或基 金资产 总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收 的申 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财产净值或基 金资 产 净值 指基金 财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资产估值或基 金财产 估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财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财 产净值 的过 程 基金份额净值或基 金单位 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所得到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前端收 费模 式 或A 类 收费模 式( 适用于 A 类基金 份额 ) 指 A 类 基金 份额 的收费 模 式。 即在 认 ( 申) 购本 基金 时直接 交纳 认 (申 ) 购费 , 再 以扣 除认 (申 ) 购 费后的 净额 作为 认 (申 ) 购金额 的收 费模 式。 投资者 在本 基金 中, 每笔 认(申 )购 只能 选 择 A 类 基金份 额或 者 B 类 基金份 额收 费模 式的 任一 种 后端 收 费模 式或 B 类 收费模 式( 适用 于 B 类基金 份额 ) 指 B 类基 金份 额的 收费 模 式。即 在认 (申 )购 时不 交纳认 (申 )购 费 , 以认 (申) 购总 额直 接作 为认 (申) 购金 额, 但 赎 回时交 纳认 ( 申 ) 购 费的收 费模 式投 资者 在本 基金中 , 每笔 认 (申 ) 购 只 能选 择 A 类 基金 份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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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额或 者 B 类基 金份 额收 费 模式的 任一 种 A 类 份额 、A 类 基金 份额 或A 类 基金 单位 指选择 本基 金前 端收 费模 式对应 的基 金份 额 B 类 份额 、B 类 基金 份额或 B 类 基金 单位 指选择 本基 金后 端收 费模 式对应 的基 金份 额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或公开 说明 书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公 告 的有关 基金 概要 、 基金投 资组 合、 基金 经营 业绩、 重要 变更 事项 和其 他按法 律规 定应 披 露 事项等 的对 招募 说明 书进 行更新 的说 明书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互 联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体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无法 抗拒 、无 法避 免且 在基金 合同 由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签署 之后发 生的 ,使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无法 全部 履 行或无 法部 分履 行基 金合 同的任 何事 件, 包括 但不 限于洪 水、 地震 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骚 乱、火 灾、 政府 征用 、没 收、法 律法 规变 化 、 突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止 交易 等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 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 股比例 48% ) 、中国银河 投资管理有限 公 司 ( 持股 比例 25% ) 、 光 大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股 比例 25% ) 、 广 东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持 股比 例 2% ) 四家 公司 。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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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联系人 :肖 冰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 有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 下设 二十 个部 门, 分 别是股 票投 资部 、 数量投 资部 、 社保 基金 及 机构投 资部 、 固定 收益 部 、委 托投 资部 、研 究部 、 交易管 理部 、 营销 策 划及产 品开 发部 、 信息 技 术部 、客 户服 务部 、市 场 部、 总经 理办 公室 、董 事 会办公 室 、人 力资 源 部、 计 划财 务部 、行 政部 、基金 运营 部、 监察 稽核 部 、风 险管 理部 和国 际业 务部 。 公司 在北 京 、 上海、 西安 、成 都、 武汉 、福州 、沈阳 、 广州 和南 京 等地 设立 了 九 家分 公司 ,拥有 两家 子公 司 , 分别为 大成 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及 大成 创新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 。此外, 公司 还设 立了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投 资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和 战略 规划 委员 会 等 专业委 员会 。 公司以“ 责任、回报、专业、进取 ” 为经营理念,坚持 “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 的企业精神,致 力于开 拓基 金及 证券 市场 业务 ,以 稳健 灵活 的投 资 策略和 注重 绩优 、 高成 长 的投资 组合 , 力求 为 投资者 获得 更大 投资 回报 。 (二)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情况 截至 2014 年 4 月 6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 1 只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 福 证券投 资基 金, 4 只 ETF 及 1 只 ETF 联接 基金: 大成 中 证 1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深 证成 长 4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及 大成 深证 成 长 4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中 证 500 深市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证 500 沪 市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1 只 QDII 基金: 大 成标 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及 34 只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 大 成景 丰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大 成价 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金 、大 成债 券投 资基 金、大 成蓝 筹稳 健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精选 增 值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沪深 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财 富管 理 2020 生 命周 期证 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大 成创 新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大成 景阳领 先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强化 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策 略回 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行 业轮 动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中 证红 利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核心 双动 力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 竞争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景恒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内 需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 成可 转 债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消费 主题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新 锐 产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大成 月添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 成现 金增 利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理财 21 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现金 宝场 内实 时申 赎货币 市场 基金 、 大成 景 安短融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兴 信用 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景祥 分级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 信用增 利一 年定 期开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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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健 康产 业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和 大成 中小 盘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张树忠 先生 , 董事 长, 经 济学博 士 。历 任中 央财 经 大学财 政系 讲师 , 华夏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银 行总 部总 经理 、研 究发展 部总 经理 ,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兼北方 总部 总经 理 、 资产管 理总 监, 大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2008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任 中国 人保 资 产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2008 年 11 月起 兼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2014 年 1 月 23 日起 代为 履行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职务 。 王颢先 生 ,董 事, 博士 。2000 年 12 月-2002 年 9 月 ,任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深圳 管理 总 部副总 经理 、 机 构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经纪 业务 综合 室总经 理;2002 年 9 月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助理 总经 理、 副总经 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 4 年 1 月 担任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中国 人保 资产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刘虹先 生, 董事 ,博 士, 高级经 济师 。1985 年 7 月-1998 年 11 月, 任国 家 计委国 土局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 主持 工作) ;1998 年 11 月-2000 年 9 月 , 任 中国 农业 发展 银行 资金计 划部 计划 处 副处长 ( 主持 工作) ;2000 年 9 月-2004 年 9 月 , 任中国 人寿 保险 ( 集团 ) 公司战 略规 划部 战略 研究与 规划 处处 长;2004 年 9 月-2006 年 2 月, 任 中国人 寿保 险( 集团 )公 司战略 规划 部副 总 经理;2006 年 2 月-2007 年 6 月 ,任 中国 人寿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发 展改 革部 总经理 ;2007 年 6 月-2007 年 8 月, 任中 国 人民保 险集 团公 司高 级专 家;2007 年 8 月至 今, 任 人保投 资控 股有 限 公司总 裁、 党委 书记 。 高岐先 生 ,董 事, 硕士 。 历任光 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计财 部会 计处 处长 、 副 总经理 ; 上海 南 都期货 经纪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管会 副主 任; 现任 光大 期货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财务负 责人 。 孙学林 先生 , 董 事 , 博 士研 究生在 读 ,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注册 资产评 估师 。 1997 年 5 月-2000 年 4 月, 任职 于中 国长 城 信托投 资公 司;2000 年 4 月-2007 年 2 月 ,任 职于 中国银 河证 券有 限 公司审 计与 合规 管理 部; 现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 刘大为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国家开 发银 行顾 问 ,高 级 经济师 , 享受 政府 特殊 津 贴专家 。 中国 人 民银行 研究 生部 硕士 生指 导老师 , 首都 经济 贸易 大 学兼职 教授 , 清华 大学 中 国经济 研究 中心 高级 研究员 。 先后 在北 京市 人 民政府 研究 室 (副 处长 、 处长) ,北 京市 第一 商业 局 (副 局长) ,中 国建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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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设银行 信托 投资 公司 (总 经理) ,中 国投 资银 行( 行 长) , 国家 开发 银行 (总 会 计师) 工作 。 宣伟华 女士 , 独立 董事 , 日本国 立神 户大 学法 学院 法学修 士 ,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 上海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员 , 曾任 上海 市律 师 协会证 券与 期货 法律 研 究 委员会 副主 任 。1986 年-1993 年, 华东 政法 大 学任教 ;1993 年-1994 年 ,日本 神户 学院 大学 法学 部访问 教授 ;1994 年-1998 年, 日本 国立 神 户大学 学习 ;1999 年-2000 年 ,锦 天城 律师 事务 所 兼职律 师、 北京 市 中伦金 通律 师事 务所 上海 分所负 责人 ;2001 年 始任 国浩律 师 ( 上海) 事务 所 合伙人 。 擅 长于 公司 法、 证券 法、 基金 法、 外 商投资 企业 法 、知 识产 权 法等相 关的 法律 事务 。 曾 代理过 中国 证券 市场 第一例 上市 公司 虚假 陈述 民事索 赔共 同诉 讼案 件 , 被 C C T V ? 证 券频 道评 为 “ 五年风 云人 物 ” , 并 获 得过 “ 上海 市优 秀女 律师 ” 称号。 叶永刚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 武 汉大 学经 济与管 理学 院教 授、 副院 长、 博 士生 导师 , 中国金 融学 会理 事 ,中 国 金融学 会金 融工 程研 究会 常务理 事 ,中 国金 融学 年 会常务 理事 , 湖北 省 政府咨 询委 员。1983 -1988 年, 任武 汉大 学管 理学 院助教 ;1989 -1994 年 , 任武汉 大学 管理 学 院讲师 ;1994 -1997 年 , 任武汉 大学 管理 学院 副教 授;1997 年至 今, 任武 汉 大学教 授, 先后 担 任副系 主任 、系 主任 、副 院长等 行政 职务 。 王江先 生, 独立 董事, 金 融学博 士。2005 年至 今任 职美国 麻省 理工 学院 斯隆 管理学 院瑞 穗金 融集团 教授 。2007 年-2010 年 ,兼 任美 国金 融学 会 理事;2010 年 至今 兼任 美 国西部 金融 学会 理 事;1997 年 至今 兼任 美国 国家经 济研 究局 研究 员;2007 年至 今兼 任纳 斯达 克 公司经 济顾 问理 事 会理事 ;2009 年 至今 兼任 上海交 通大 学上 海高 级金 融学院 院长 ;2003 年 至今 兼任清 华大 学中 国 金融研 究中 心主 任。 监事会 : 黄建农 先生 , 监事 长, 大 学本科 。 曾任 中国 银河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江苏 北路营 业部 总经 理, 中国 银河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资产 管理 总部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 中国银 河 投资管 理公 司投 资管 理部总 经理 。现 任中 国银 河投资 管理 公司 上海 投资 部董事 总经 理。 谢 红 兵 先生 , 监 事 , 双 学士 学 位 。1968 年 入 伍 ,历任 营 教 导员 、 军 直属 政 治处 主 任 ;1992 年转业 , 历任 交通 银行 上 海分行 杨浦 支行 副行 长 ( 主持工 作) ,营 业处 处长 兼 房地产 信贷 部经 理, 静安支 行行 长, 杨浦 支行 行长;1998 年调 总行 负责 筹建基 金托 管部 , 任 交通 银行基 金托 管部 副总 经理 ( 主持 工作) 、 总 经理 ;2005 年负 责筹 建银 行试 点基金 公司 , 任 交银 施罗 德基金 公司 董事 长; 2008 年任 中国 交银 保险 公 司(香 港) 副董 事长 。2010 年退 休。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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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吴朝雷 女士 , 监事 ,硕 士 学位 。1988 年 9 月-1990 年 12 月任 浙江 省永 嘉县 峙 口乡人 民政 府 妇联主 任 、 团 委书 记 ; 1991 年 10 月-1998 年 2 月任 浙江省 温州 市鹿 城区 人民 政府民 政科 长 ; 1998 年 3 月-2001 年 6 月 ,任 浙江省 温州 市人 民检 察院 起诉处 助理 检察 员;2001 年 6 月-2007 年 8 月, 就 职于 北京 市宣 武区 人民检 察院 , 任 三级 检察 官;2007 年 8 月 起任 民生 人寿北 京公 司人 事部 经理。 2007 年 11 月-2009 年 12 月, 任中 国人 民人 寿 保险股 份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副 总经 理; 2010 年 1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任纪 委副 书记 、大成 慈善 基金 会常 务副 秘书长 。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刘彩晖 女士 ,副 总经 理, 管理学 硕士 。1999 年-2002 年, 历任 江南 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投 资 银行部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2002 年-2006 年 ,历 任江南 证券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投资 银行 部 总 经理 、机 构管 理部 总经 理 ,期 间还 任江 南宏 富基 金 管理公 司筹 备组 副组 长 ;2006 年 1 月-7 月任 深圳中 航集 团公 司人 力资 源部副 总经 理;2006 年 8 月-2008 年 5 月 ,任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助理总 经理 ;2008 年 5 月 起任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兼 任大 成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杜鹏女 士, 督察 长, 研究 生学历 。1992 年-1994 年,历 任原 中国 银行 陕西 省信托 咨询 公 司 证券部 驻上 交所 出 市 代表 、上海 业务 部负 责人 ;1994 年-1998 年 ,历 任广 东 省南方 金融 服务 总 公司投 资基 金管 理部 证券 投资部 副经 理 、广 东华 侨 信托投 资公 司证 券总 部资 产管理 部经 理 ;1998 年 9 月 参与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的 筹建 ; 1999 年 3 月起 , 任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2009 年 3 月 19 日起 兼任 大成 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杨 春 明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先 后 任 职 于 长 春 税 务 学 院 、 吉 林 省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司、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2005 年 6 月加 入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基金 运营 部总 监 、 市场部 总经 理、 公司 助理 总经理 。2009 年 7 月 13 日起任 大成 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2010 年 11 月起 任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13 年 10 月 25 日起 任大 成创 新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 司总经 理。 肖 冰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任 联 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国 际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部 总 监 、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部 总 监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营销 主管 。2004 年 3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市 场部总 监、 综合 管 理 部总监 、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任 大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2010 年 11 月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兼 董事 会秘 书。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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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刘明先 生, 副总 经理, 经 济学硕 士。1992 年至 1996 年曾任 厦门 证券 公司 鷺江 营业部 总经 理。 1996 年至 2000 年曾 任厦 门产权 交易 中心 副总 经理 。2001 年至 2004 年 曾任 香港时 富金 融服 务集 团投资 经理 ,2004 年 3 月 加盟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景 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大 成优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及大 成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基金 经理 ,公 司助 理总经 理 。现 任股 票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主席 。2013 年 10 月 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并 兼任股 票投 资部 总监 。 2.基 金经 理 (1 ) 现任 基金 经理 苏秉毅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证券 从业 年限 9 年。2004 年 9 月至 2008 年 5 月就 职于华 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运 作部 。2008 年加 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 任产 品设 计师、 高级 产品 设计 师、 基 金经 理助 理、 基 金 经理。2011 年3 月 3 日至2012 年2 月8 日担 任深 证 成长 4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大 成深证 成长4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2012 年 8 月 28 日至 2014 年 1 月 24 日担任 大成 中 证 500 沪市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 月 24 日至 2014 年 2 月 17 日任 大成 健康 产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2 年2 月 9 日 起担任 深证 成 长4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大成 深证 成 长 4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2 年 8 月 24 日 起任 中证 500 沪 市交 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3 年 1 月 1 日开始 兼任 大成 沪 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经理 。 2013 年 2 月 7 日 起任大 成中 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现 同时 担 任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数量投 资部 总监 助理 。具 有基金 从业 资格 。国 籍: 中国 (2 ) 历任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姓名 管理本 基金 时间 杨丹 2006 年 5 月 27 日—2011 年 5 月 17 日 施永辉 2006 年 4 月 6 日—2006 年 5 月 26 日 胡琦 2011 年 6 月 15 日—2012 年 12 月 31 日 3. 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股票投 资) 公司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9 名 成员 组成 , 设股 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 席 1 名 , 其 他委 员 8 名。 名单如 下: 刘明 ,公 司副 总经 理, 股 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 股票投 资部 总监 ; 曹雄 飞 ,大 成财 富管 理 2020 生命 周期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大成 健康 产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股票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支 兆华 , 研究部 总监 , 大成 蓝筹 稳 健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委员;汤 义峰,数 量投 资部总监, 大成优选 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基金经理, 大成价 值 增长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员 ;于 雷, 交易 管理 部 总监 ,股 票投 资决 策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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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委员会 委员 ; 蒋卫 强, 风 险管理 部总 监 ,股 票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邓涛 , 研究部 总监 助理 , 景 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大 成内 需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助理 ,股 票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 杨丹 ,景 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股 票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委员 ; 刘安 田, 大 成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景 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理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2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 《基 金法 》 、 《运 作管 理办 法 》 ,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以 下《 基金法 》 、 《 运作 管理 办法 》禁止 的行 为发 生: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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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 法 律法规 进行 基金 等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交易 ; (9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 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 , 本着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 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 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控 制, 促进 公司 诚信 、合法 、有 效经 营, 保障 基金持 有人 利益 , 维护公 司及 公司 股东 的合 法权益 , 依据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管理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管 理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 意见 》 等法 律法 规, 并 结合 公司 实际情 况, 制定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公 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保 证经营 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划 ,在 充分 考 虑内外 部环 境的 基础 上 , 通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 管理方 法 、实 施操 作程 序 与控制 措施 而形 成的 系统 。 公 司建 立科 学合 理 、 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 内部控 制体 系 , 制 定科 学 完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 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 责任 ,公 司管理 层对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有 效执 行承 担责 任。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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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 )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提 高经 营管 理效 益 ,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的 安 全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 ) 健 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涵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 包括 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2 )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执行 。 (3 ) 独 立性 原则 。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 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 司 基金资 产 、 自 有资产 与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相互分 离。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 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 ) 全 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度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不得 留有 制 度上的 空白 或 漏洞。 (3 )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 ) 适 时性 原则 。 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外 部环 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 修改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 ) 控 制环 境构 成公 司内 部控制 的基 础 , 控 制环 境 包括经 营理 念和 内控 文化 、 公 司治 理结 构、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等 内容 。 (2 ) 公 司管 理层 牢固 树立 内控优 先和 风险 管理 理念 , 培 养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 范意识 , 营造 一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了 解 国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使 风险 意识 贯 穿到公 司各 个部 门、 各个 岗位和 各个 环节 。 (3 ) 健 全公 司法 人治 理结 构, 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和 监事 会 的监 督职 能 , 禁 止 不正当 关联 交 易、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 制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 者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 ) 公 司的 组织 结构 体现 职责明 确、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 各 部门 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操作 相 互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策 科 学、 运营 规范 、管 理高 效 的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主 、 透明的 决策 程序 和管 理议事 规则 ,高 效、 严谨 的业务 执行 系统 ,以 及健 全、有 效的 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统 。 (5 )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① 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详细 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程 ,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前均 应知 悉并 以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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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书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 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③ 公司 督察 长和 内部 监察稽 核部 门独 立于 其他 部门,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实 行严 格 的检查 和反 馈。 ? 风险管 理部 主要 负责 对 投资组 合的 市场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和 信用 风险 等进 行风险 测量 , 并 提出风 险调 整的 建议 ; 对 投资业 绩进 行评 价 ,包 括 整体表 现分 析 、业 绩构 成 分析以 及业 绩短 期和 长期持 续性 检验 ; 对将 要 展开的 新业 务和 创新 性产 品的投 资做 全面 的风 险评 估, 提出 风险 预警 等 工作。 (6 ) 建 立有 效的 人力 资源 管理制 度 , 健 全激 励约 束 机制 , 确 保公 司各 级人 员 具备与 其岗 位 要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 专业胜 任能 力。 (7 ) 建 立科 学严 密的 风险 评估体 系, 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进 行识 别、 评估 和分 析, 及 时防 范 和化解 风险 。 (8 )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① 确保 股东 会、 董事 会、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和 履行 各自 的职 权, 建立健 全公 司授 权 标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业 务部 门、 分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③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 权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 公司 适当 授权 ,建 立授权 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包括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的反 馈和 评价 , 对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9 ) 建 立完 善的 资产 分离 制度 , 公 司资 产与 基金 资 产、 不同 基金 的资 产之 间 和其他 委托 资 产,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10 ) 建 立科 学 、 严 格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 明 确划 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 交 易和 清算 、 基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重 要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重要 业务 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控 制度 ,设 置督 察长 和独立 的监 察 稽 核部 门, 对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 行持 续的 监督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 司定 期评 价内 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并 根 据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 具、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 法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 改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 公 司自 觉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 按照 投资 管 理业务 的性 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管 理规 章、 操作流 程和 岗位 手册 ,明 确揭示 不同 业务 可能 存在 的风险 点并 采取 控制 措施 。 (2 )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①研究 工作 保持 独立 、客 观。 ②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工 作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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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③建立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制 度, 根 据基 金合同 要求 , 在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 建立 和维护 备选 库 。 ④建立 研究 与投 资的 业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⑤建立 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3 )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 符合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的 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 围、 投资 策略 、 投资组 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 求。 ②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 制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③ 投资 决策 有充 分的 投资依 据, 重要 投资 有详 细的研 究报 告和 风险 分析 支持, 并有 决策 记 录。 ④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⑤ 建立 科学 的投 资管 理业绩 评价 体系 ,包 括投 资组合 情况 、是 否符 合基 金产品 特征 和决 策 程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 等内容 。 (4 )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 基金 交易 实行 集中 交易制 度, 基金 经理 不得 直接向 交易 员下 达投 资指 令或者 直接 进行 交 易。 ②建立 交易 监测 系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③ 交易 管理 部门 审核 投资指 令, 确认 其合 法、 合规与 完整 后方 可执 行, 如出现 指令 违法 违 规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 当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 员。 ④公司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⑤建立 完善 的交 易记 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⑥建立 科学 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系 。 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5 ) 建 立严 格有 效的 制度 , 防 止不 正当 关联 交易 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 基金投 资涉 及 关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 研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 报公司 投资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 ) 公 司在 审慎 经营 和合 法规范 的基 础上 力求 金融 创新。 在充 分论证 的前 提 下周密 考虑 金 融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 性质 、操 作程 序、 经济 后 果等 ,严 格控 制金 融新 品 种、 新业 务的 法律 风 险和运 行风 险。 (7 ) 建 立和 完善 客户 服务 标 准 、 销 售渠 道管 理 、 广 告宣传 行为 规范 , 建立 广 告宣传 、 销售 行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 销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 措施。 (8 ) 制定 详细 的登 记过 户 工作流 程, 建立 登记 过户 电脑系 统、 数据 定期 核对 、备份 制度 , 建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 制度。 (9 ) 公 司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 定, 建立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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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检 查和 评 价,对 存 在的 问题 及时 提 出改进 办 法, 对出 现的失 误提 出处 理意 见, 并追究 相关 人 员 的责 任。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遵 循安 全性 、实用 性、 可操 作性 原则 ,严格 制定 信息 系 统的管 理制 度。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金融行 业软 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编写 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现 业务 电子 化时 , 设 置保密 系统 和相 应控 制机 制, 并保 证计 算机 系统 的 可稽性 , 信息 技术 系 统投入 运行 前, 经过 业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 部门 的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度 、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制 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管 理措 施, 确 保系统 安全 运行 。 (15) 计算 机机 房、 设备 、 网络 等硬 件要 求符 合有关 标准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过 程实 施 明确的 责任 管理 ,严 格划 分业务 操作 、技 术维 护等 方面的 职责 。 (16) 公司 软件 的使 用充分 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可 靠性 、稳 定性 和可 扩展性 ,具 备身 份 验证 、访 问控 制、 故障 恢 复、 安全 保护 、分 权制 约 等功能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 计、 软件 开发 等技 术 人员不 得介 入实 际的 业务 操作 。用 户使 用的 密码 口 令定期 更换 , 不得 向他 人 透露 。数 据库 和操 作 系统的 密码 口令 分别 由不 同人员 保管 。 (17) 对信 息数 据实 行严格 的管 理, 保证 信息 数据的 安全 、真 实和 完整 ,并能 及时 、准 确 地传递 到会 计等 各职 能部 门; 严格 计算 机交 易数 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 并坚 持 电子信 息数 据的 定期 查验制 度。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信息 技术 系统 定期稽 核检 查, 完善 业务 数据保 管等 安全 措施 ,进 行排除 故障 、灾 难 恢复的 演习 ,确 保系 统可 靠、稳 定、 安全 地运 行。 (19)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办 法》 、 《企 业财 务通 则》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制 订 基金会 计制 度 、公 司财 务 制度 、会 计工 作操 作 流程和 会计 岗位 工作 手册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 建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 控制 。 (20) 明确 职 责 划分 ,在岗 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会 计岗 位职 责, 禁止 需要相 互监 督的 岗 位由一 人独 自操 作全 过程 。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主 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算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簿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基 金会计 核算 与公 司会 计核 算相互 独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① 建立 凭证 制度 ,通 过凭证 设计 、登 录、 传递 、归档 等一 系列 凭证 管理 制度, 确保 正确 记 载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 任。 ②建立 账务 组织 和账 务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③建立 复核 制度 ,通 过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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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3) 采取 合理 的估 值方法 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公允 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证 券在 估值 时 点的价 值。 (24) 规范 基金 清算 交割工 作, 在授 权范 围内 ,及时 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确 保基 金资 产 的安全 。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财 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业 务用 章、 支 票等重 要凭 据和 会计 档案 ,严格 会计 资料 的调 阅手 续,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 和泄 密。 (27) 严格 制定 财务 收支审 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办 法 , 自觉 遵守 国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 纪 律。 (28) 公司 设立 督察 长,对 董事 会负 责, 经董 事会聘 任,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根据 公司 监 察稽核 工作 的需 要和 董事 会授权 , 督察 长可 以列 席 公司相 关会 议 ,调 阅公 司 相关档 案 ,就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检 查 、评 价、 报告 、 建议职 能 。督 察长 定期 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会 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议 。 (29) 公司 设立 监察 稽核部 门, 对公 司管 理层 负责, 开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公司 保证 监察 稽 核部门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30) 明确 监察 稽核 部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配备 充足 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严 格监 察 稽核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 ,严格 监察 稽核 的操 作程 序和组 织纪 律。 (31)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确保 公司 各 项经营 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 行。 (32) 公司 董事 会和 管理层 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作 ,对 违反 法律 、法 规和公 司内 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 中 国 农业银 行 ”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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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3201510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 总 行设 在北 京 。 经国务 院批 准, 中国农 业银 行整 体改 制为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 依法成 立。 中国 农 业 银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承 继原 中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 产 、 负债 、业 务、 机构 网点 和 员工 。中 国农 业银 行 网点遍 布中 国城 乡 ,成 为 国内网 点最 多 、业 务辐 射 范围最 广 ,服 务领 域最 广 ,服 务对 象最 多, 业 务功能 齐全 的大 型国 有商 业银行 之一 。 在海 外 ,中 国农业 银行 同样 通过 自己 的努力 赢得 了良 好 的 信誉 ,每 年位 居《 财富 》 世界 500 强 企业 之列 。 作 为一家 城乡 并举 、 联通 国 际、 功能 齐备 的大 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中 国农 业 银行一 贯秉 承以 客户 为中 心的经 营理 念 ,坚 持审 慎 稳健经 营 、可 持续 发 展,立足县 域和城市 两大 市场,实施 差异化 竞争策 略,着力打 造 “ 伴你成 长 ” 服务品牌, 依托覆 盖 全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大 的 电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 的金 融产品 , 致力 为广 大客 户 提供优 质的 金融 服务 , 与广大 客户 共创 价值 、共 同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 验丰 富, 服务 优 质, 业 绩突 出, 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 管 人》 评为 中国 “ 最佳 托管 银 行 ” 。 2007 年中 国农 业银 行 通过了 美 国 SAS70 内部控 制审 计 , 并获 得无 保留意 见 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表明 了独 立公正 第三 方对中 国农 业银 行 托 管服务 运作 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 效 性的全 面认 可 。 中 国农 业 银行着 力加 强能 力建 设,品 牌声 誉进 一步 提升 , 在 2010 年 首届“? 金牌 理 财?TOP10 颁奖 盛典 ” 中 成 绩突出 ,获 “ 最 佳托 管银行 ”奖。2010 年 再次 荣 获《首 席财 务官 》杂 志颁 发的“ 最佳 资产 托管 奖”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 经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批 准成 立 , 2004 年 9 月更 名为 托管 业 务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运 中心 、 委托 资产 托管 处、 保险资 产托 管处 、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处 、境 外资 产 托管处 、 综合 管理 处、 风 险管理 处 ,拥 有先 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系统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 名, 其中 高级会 计师 、高 级经 济师 、高级 工程 师 、 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 ,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 有 20 年以上 金融 从业 经验 和高 级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 证券市 场的 运作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2014 年3 月31 日,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共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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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98 只 ,包 括富 国天 源平 衡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积 极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景 阳领 先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创新 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同德 主题 增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 时 内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汉 盛 证券 投 资基 金 、裕 隆证 券 投资基 金 、景 福证 券投 资 基金 、鸿 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丰 和价 值证 券投 资 基金 、久 嘉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盛成 长价 值证 券投 资 基金 、宝 盈鸿 利收 益证 券 投资基 金 、大 成价 值 增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 债券投 资基 金 、银 河稳 健 证券投 资基 金 、银 河收 益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 盛 中信全 债指 数增 强型 债券 投资基 金 、长 信利 息收 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动态 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 家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精选 增 值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信银 利精 选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 国天 瑞强 势 地区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鹏 华货 币市 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 海分 红 增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货 币市 场证 券 投资基 金 、新 华优 选分 红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金 、 泰达 宏利 货 币市场 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 景顺长 城资 源垄 断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 沪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诚 四季 红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国 天时 货 币市场 基金 、 富兰 克 林国海 弹性 市值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益 民货 币市 场基金 、长 城安 心回 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景 顺长 城内 需 增长贰 号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 成 长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中 证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泰 达宏 利首 选企 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动 力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盈 策略 增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 金牛创 新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益 民创 新优 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华 夏复 兴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国 天 成红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信 双 利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林 国 海深化 价值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申万 巴黎 竞 争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 优选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金 元 惠理成 长动 力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天 治 稳健双 盈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海蓝 筹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信 利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金 元惠 理丰 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交银施 罗德 先锋 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 、东 吴进 取策 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建信 收 益 增 强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银华 内 需精 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 大成行 业 轮动 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 上证 180 公 司治 理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上 证 180 公司治 理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 林国海 沪 深30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 方中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LOF) 、 景顺 长城 能源 基 建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中邮 核心 优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信 中小 盘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东吴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创业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商信 用 添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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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基金 、易 方达 消费 行业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国 汇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景 丰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兴 全沪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工银 瑞 信深证 红利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 银瑞 信深 证红 利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 富国 可 转换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深 证成 长 4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深 证成 长 4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泰 达宏 利 领先中 小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 信用添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中证 新兴 产业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 信四季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商 安瑞 进 取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汇添富 社会 责任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 信消费 服务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易方 达黄 金 主题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中 邮中 小盘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浙商聚 潮产 业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嘉 实领 先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小板3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小板3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南 方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 先进 制造 股 票证券 投资 基金 、 上 投摩根 新兴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林 国 海策略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理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招商 安达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 银 施罗德 深 证 300 价值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南方 中国 中小 盘 股票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交银 施罗 德深 证 300 价值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富 国中 证 5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长信 内需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 中证内 地消 费主 题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海 消 费主题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盛 同瑞 中证2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景 顺长 城核 心竞 争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汇添富 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光 大保 德信 行 业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 洲( 除日 本) 机会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汇 添富 逆 向投资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新锐 产业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申 万 菱信中 小板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消 费 品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汇添 富理 财 14 天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嘉 实 全 球房 地 产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元 惠 理新经 济主 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东 吴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新社会 责任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嘉实 理财 宝 7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 月添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安信 目标 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7 天理 财宝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 理财 21 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易方 达中 债 新综合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 工银瑞 信 信用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 成现 金增 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景 顺长 城 支柱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易 方达 月月 利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量 化配 置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方央 视财 经 50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理财 21 天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民 安增 利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家 14 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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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华安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金元 惠理 惠 利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中证5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商双 债增 强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品质 投资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海 可 转换债 券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融 通标 普中 国可 转 债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现金 宝场 内 实时申 赎货 币市 场基 金 、 交银施 罗德 荣祥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中国 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国 海焦 点驱 动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景顺 长城 沪深300 等 权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聚源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景安 短融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 实 研究阿 尔法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新华 行业 轮 换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国 目标 收益 一 年期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汇 添富 高息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方利群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南 方稳 利一 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四 季 金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夏永 福养 老理 财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国证医 药卫 生行 业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定 期支 付双 息平 衡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光大保 德信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 易方 达投 资 级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趋 势优 选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 润元 大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 双 月红一 年期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国 国 有企业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 安达 信用 主 题轮动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景 顺长 城 沪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 邮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安 信永 利信 用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银瑞 信信 息产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景 祥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岁 岁 恒丰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景 顺长 城景 益 货币市 场基 金 、万 家市 政 纯债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建 信稳 定 添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投摩 根双 债增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活期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 融通通 源一 年目 标触 发式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信 用增 利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鹏 华品 牌传 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浓 益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汇 添富 恒生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盛 航天 海 工装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新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东吴 阿尔 法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天 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前海 开源 可转 债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 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 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 及时,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 总体负责 中 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 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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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内部控 制工 作 进 行监 督和 评价 。 托管 业务 部专 门设 置了风 险管 理处,配 备了 专 职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独立行 使监 督稽 核职 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 制体系 ,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 度 、 岗 位职 责 、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保 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和 顺利 进行 ;业 务人 员具备 从业 资格 ;业 务管 理实行 严格 的复 核 、 审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 作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存 放、 使 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 管,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 闭管理,实 施音 像监 控;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 务 实现自 动化 操作 ,防 止人 为事故 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 金 托管 人通 过 参数 设置将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规定 的 投资 比例 和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 系统 ,每 日登 录监 控系 统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并通 过基 金资 金 账户,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其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 书 面警 示。 对 本基 金 投资 比 例接 近 超标 、资 金 头寸 不 足等 问 题, 以书 面 方式 对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提示 ; 3 、 书 面报 告。 对 投资 比 例超 标 、清 算 资金 透支 以 及其 他 涉嫌 违 规交 易等 行 为, 书 面提 示有 关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王 肇栋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5558 (免 长途 固话 费)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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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分别在 深圳 、 北京 、上 海 设有投 资理 财中 心 ,并 在 武汉分 公司 开通 了直销 业务 。 (1 ) 大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联系人 :瞿 宗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229/39 (2 ) 大成 基金 北京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平安 里西大 街28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1601 室 联系人 : 戴 晓燕 电话: 总机 :010-88009300 ;直 线电 话:010-85252345/85252346 传真:010-85252272/85252273 (3 ) 大成 基金 上海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东 路161 号101 室 联系人 :徐 舲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62173331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4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武汉 分公 司 地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 路218 号浦 发银 行大 厦15 楼 联系人 :肖 利霞 联系电 话:027-85552889 传真:027-85552860 2.场外 代 销机 构


(1 )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服电 话:95599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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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2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琳 电话:010-6759608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4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服电 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5 )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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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 )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8 )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周 睿 网址:www.shrcb.com (9 )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22197874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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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 :蔡 宇洲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961202 、4006699999 网址:www.18ebank.com (10)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若虹 客服电 话:95508 电话:020-87310888 网址:www.gdb.com.cn (11)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杭州 市凤 起 路 432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时雍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服电 话: 浙江 省 内 0571-96523 、全 国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2)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联系人 :田 春慧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13)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 :胡 昱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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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4)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倪 苏云 客服热 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15 )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办 公地 址同 注册 地址)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吴 强


客户服 务热 线:95105665 电话:0571-87659167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16 )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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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7 )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客服电 话 :95577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董 金 电话: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18 )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一中 路元洪 大 厦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21-62677777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 :潘 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9 )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客服电 话:0379-96699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0 )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广鸿 联系人 :滕 克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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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全 国) 网址:www.qdccb.com (21 )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 话: 96528 ( 宁波 、杭州 、南 京、 深圳 、苏 州、温 州)/962528 (北 京 、上海 ) 网址:www.nbcb.com.cn (22 )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正义 路 4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8351666-8155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23) 郑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天宇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967585 网址:www.zzbank.cn (24)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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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25)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 95565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6)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联系人 :潘 锴 电话:0431-85096709 网址:www.nesc.cn (27)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田薇 联系电 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8)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客服电 话:021-962505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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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联系人 :黄 维琳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29 )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30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31 )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4008 001 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2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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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95525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3 )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客服电 话:0532-96577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34 )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 3号 投资 广场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东 方 路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95531 免费服 务热 线:95531 联系人 :汪 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35 )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服电 话:95548 联系人 :王 霈霈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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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36 )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客服电 话:961303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37 )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客服电 话:95511 转8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38 )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服电 话:4008-888-168 、95597 联系人 :舒 萌菲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网址:www.htsc.com.cn (39 )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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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40 )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客服电 话:400-888-8777 、95578 联系人 :李 蔡 电话:0551-2207114 传真:0551-2207965 网址:www.gyzq.com.cn (41 )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客服电 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42 )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服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43 )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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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联系人 :黄 英 电话:0591-3816221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44 )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户联 系电 话:0571 -96336 (上 海地 区:962336 ) 联系人 :乔 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00 网址:www.ctsec.com (45 )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谢 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客服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6 )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47 )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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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10-57398063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48 )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49 )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337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慕 丽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0 ) 宏源 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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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51 )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52 )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53 )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法定代 表人 : 薛 荣年 客服电 话:400-188-3888


联系人 :杨 玲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网址:www.chinalions.com (54 )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唐 新宇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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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21-68604866-8309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55 ) 国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客服电 话:400-888-8100 (全国 ) 、96100 (广 西)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覃 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56 )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人代 表: 孙名 扬 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联系人 :徐 世旺 网址:www.jhzq.com.cn (57 ) 长江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58 )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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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法人代 表: 刘汝 军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联系人 :张 同亮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网址:www.cnht.com.cn (59 )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 :刘 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60 )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 41 楼 法人代 表: 杜航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66567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61 )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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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网址:www.ajzq.com (62 )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 一层 法定代 表人 :吴俊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联系人 :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网址:www.ydsc.com.cn (63 ) 华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8


联系人 :金 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网址:www.hx168.com.cn (64 )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联系人 :徐 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65 )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林 爽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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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66 )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67 )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汪 明丽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68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38、39、41、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69 )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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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70 )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客户电 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71 )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王 雪筠 客服电 话:010-85679238 、010-85679169 网址:www.ciccs.com.cn (72 )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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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73 )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电 话:010-88086830 联系人 :陈 韦杉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74 )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 杨 晓天 联系电 话:0931-8784509 传真:0931-4890619 甘肃省 客服 电话 :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75 )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人代 表: 周晖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84403319 联系人 :胡 智 电话:0731-84779521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76 )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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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网址:www.gfhfzq.com.cn (77 )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 路 24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8 )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郑州 市 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菅 明军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联系人 :卢琳 联系电 话: 0371-68599287 联系 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79 )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 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王 珠林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联系人 :徐 雅筠 、杨 再巧 网址:www.swsc.com.cn (80)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客服电 话:0351-8686868 联系人 :张 治国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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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网址:www.i618.com.cn (81 ) 天源 证券 经 纪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统一客 服电 话:4006543218 公司网 站地 址:www.tyzq.com.cn (82 )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 湖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 路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2/(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公司网 站:www.tfzq.com (83 )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2293 网址:www.gsstock.com (84 )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陈 敏 网站:www.cfsc.com.cn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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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85)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86)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客服电 话: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87) 中信 建投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88 ) 华融 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黄 恒 联系电 话:010-58568062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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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89 )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常 春艳 联系电 话:0755-82721122 传真:0755-820290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3.场 内代 销机 构 场内代 销机 构是 指具 有开 放式基 金代 销资 格 ,经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和 本基 金管 理人认 可的 , 可 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 场内 “ 上证基金通” 办理开放 式基 金的申购与 赎回业 务的会 员单位,详 见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网站 (www.sse.com.cn)。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要求 , 选择 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 及 时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7 号 投资 广场 2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7 号 投资 广场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通 力律 师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28 号上 海证 券大 厦南 塔 2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28 号上 海证 券大 厦南 塔 21 楼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傅轶 电话:021-68818100 传真:021-68816880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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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公司名 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 表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昌 华、 王华


电话: (010 )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 (010 )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 :李 妍明 六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大 成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的有 关规 定,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06 年 4 月 6 日 正式 生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二) 基金 存 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额 的限制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的 原因 及解 决 方 案;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办理 。 (三) 基金 类别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别: 股票 型指 数基 金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七 、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基金合 同生效后,投资 者可通过 场外和场内两种 方式办理 本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等基金销售 业务。 1 .场 外申 购与 赎回 的方 式 及 场所 采用场 外方式时,投资 者可以通 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网点 、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及其他合 法方式 办理 本基 金的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 2 .场 内申 购与 赎回 的方 式 及场所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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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采用场 内方式时,投资 者可以通 过具有开放式基 金代销资 格的交易所会员 单位的场内开放 式基金 销售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等业 务。 3 . 投资 者应 当按 照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合法 方 式 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 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 增减基金销售机 构、销售 网点或销售交易 平台,并予以公 告。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时间 1 .申 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 开放时 间 本基金 为投资者办理申 购与赎回 等基金业务的时 间即开放 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 等的 交易 日 。各 销 售机构 的具 体办 理时 间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最 新的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或销 售机构 发布 的其 他公 告。 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进行相应的 调整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由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于 实施 前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2 .申 购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06 年 4 月 24 日正 式开 始办 理基 金场 外申购 业务 ,已 于 2006 年 4 月 26 日正 式开始 办理 基金 场内 申购 业务。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申购 开始 公告 中列 明。 3 .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06 年 4 月 24 日正 式开 始办 理基 金场 外赎回 业务 ,已 于 2006 年 4 月 26 日正 式开始 办理 基金 场内 赎回 业务。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赎回 开始 公告 中列 明。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则 , 即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当 日的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交易 结束 时间 前按照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条件撤 销 , 在 当日的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 得撤销 ; 4 .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投 资 者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5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基 金运作 的实 际情 况, 在不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的 情 况 下 调整上 述原 则, 但最 迟应 在新的 原则 实施 前 2 日内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予 以 公 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1) 基金 投资 者场 外申 购 本基金 的最 低申 购金 额 为 1000 元。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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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2) 基 金投 资者 场内 申购 本基金 的最 低申 购金 额 为 1000 元, 同 时每 笔申 购金 额必须 是 100 的整数 倍, 并且 每笔 申购 最大不 超 过 99,999,900 元。 2 .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投资者 场内赎回时,可 申请将其 持有的部分或全 部基金份 额赎回,并且每 笔赎回最大不超 过 99,999,999 份 基金 份额 。 3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不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 整申购 与 赎 回 的有关 数额 限制 ,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调整 结果 于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报刊 上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 手续,在开 放日 的业务办 理时间提出申购 或赎回等业务的 申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 者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投资 者 T 日提 交的 申购 、 赎回申 请 , 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 +1 日对 该交易 申请 的 有效性 进行 确 认, 在 T+2 日 后 ( 包括 该 日) 投资 者可 向销 售机 构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申购 资金在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 ,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户 。 投资者 T 日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向 投资者 支付 赎回 款项 ,赎 回款项 最 迟 于 T +7 日内 从基 金托 管账 户 划出 , 经 销售 机构 划往 投资 者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或延 期支 付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按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处理 。 4 .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的 详 细程序 或手 续, 以到 时开 放申购 和( 或) 赎回 的相 关公告 为 准 。 (六) 申购 费用 、赎 回费 用 1 .申 购费 用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时 只能 从 A 类和 B 类两 种收 费模 式中选 择一 个。 投资 者申 购本基 金 采 用 全额缴 款的 申购 方式 。 关 于基金 收费 模式 的分 类与 基金份 额的 分类 , 请 参见 本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 费 用与税 收 ” 章节 。 若选择 A 类 收费 方式 (前 端收费 模式 ) , 则申 购费 率 最高不 超过 1.2% 。 申购 费 用系投 资者 申购基 金时 直接 交纳 的销 售费用 ,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 推广 、 销 售、 注册 登记 、 客 户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若选 择 B 类收 费方 式 (后 端收费 模式 ) , 在 申购 时无 须交纳 申购 费用 , 投资 者 以其全 部申 购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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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金额申 购本 基金 ,但 需在 赎回时 交纳 申购 费用 。 2 .赎 回费 用 投资者 赎回 本基 金须 缴纳 赎回费 ; 本基 金赎 回费 率 最高不 超 过 0.5% 。 具体 收 费模式 参见 本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费 用 与税收 ” 章 节。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情形 下, 根据市 场情 况 制 定基 金促 销计划, 定 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 (1)A 类基 金份 额( 前端 收费模 式)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B 类 基金 份额 (后 端 收费模 式)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3 ) 说 明 : 投资 者以 同样 的金额 申购 本基 金时 , 选 择 B 类收 费模 式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将比 选 择 A 类 收费 模式 多,但 需 在赎回 时交 纳申 购费 。 2 .基 金净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1)A 类基 金份 额 ( 采用 前端收 费模 式)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申请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2)B 类 基金 份额 (采 用 后端收 费模 式) 如果投 资者 在认 购时 选 择 B 类 基金 份额 ,则 净赎 回 金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申请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后端认 购费 用= 赎回 份数× 基金份 额面 值× 后 端认 购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后 端认 购费 用 其中, 基金 份额 面值 为 1.00 元。 如果投 资者 在申 购时 选 择 B 类 基金 份额 ,则 净赎 回 金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申请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数× 申购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 申购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用- 后端 申购 费用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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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申请日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在当 天交 易所 收市 后计算 ,并 在下 一交 易日 (T+1 日)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和公 告。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场外申 购时,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申 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的费用 (若有)后,以 申请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 四舍 五入 法 保留两 位小 数 , 由 此引 起 的差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 内申 购时 ,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金 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若 有) 后, 以 申请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保 留到 整数 位,剩 余部 分折 回金 额返 回投资 者。 上述原 则 对 A 类 基金份 额 和 B 类基 金份 额均 适用 。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 用,计 算结 果四 舍五 入法 保留两 位小 数, 由此 引起 的差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投 资 者自 T+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 金管 理人 或注 册登 记机构 等可 以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业务 规则 进 行调整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九) 基金 转换 1.定义 基金转 换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按 照基 金合 同或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 的业 务规 则将其 持有 的 任一开 放式 基金 的部 分或 全部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同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开 放式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2. 适 用范 围 (1 ) 基金 转换 业务 限于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2 ) 基金 转换 业务 适用 于 持有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开放式 基金 的所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包 括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及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等。 3. 办 理时 间及 场所 (1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确定基 金转 换开 始时 间后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于开 放 转换日 前2 日内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2 )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 理基金 转换 。 4. 业 务规 则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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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基金转 换的 业务 规则 及费 率详见 本基 金开 放基 金转 换业务 公告 或其 他刊 登在 指定媒 体上 的 公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份 额 ( 赎回 申请 总数 与基金 转换 申请 转出 份额 总数之 和扣 除 申 购申请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申 请转入 份额 总数 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时 , 为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 延期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 执行。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兑付 投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能 使基 金财 产净 值发 生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 回 比 例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10 % 的前 提下 , 对其 余 赎回申 请予 以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回 总份 额的 比例 , 确 定该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当 日办 理的 赎回 份额 ;当 日赎 回申 请中 未被 受 理部分 ,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自 动延 迟至 下一 开 放日办 理 。依 照上 述规 定 转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请 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 并将 按该 下一 个开 放日 赎回申 请总 量确 定赎 回份 额及以 下一 个开 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准 计算 赎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部 分 顺 延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份 额的 限制 。 开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 过 采用邮 寄、 传 真、 网站 或者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的方 式通 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说 明有 关 处理方 法。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 含两 个开 放日 )发 生 巨额赎 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已 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 延期 期 限不得 超过20个 工作 日,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临 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财产净 值;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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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3 ) 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 使相应 的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或 可能对 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4 ) 法律 、法 规规 定、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或 交易 所等 相关机 构认 为必 要的 其他 可暂停 申购 情 形; (5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如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划 给投 资者 。 发生上 述 (1 )到 (4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 接受申 购的 方式 : (1 )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基 金合同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规则 ,拒 绝 接受、 暂停 接受 某笔 或某 数笔申 购申 请; (2 )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4 ) 本基 金拒 绝或 暂停 接 受申购 时, 与本 基金 相关 的基金 转换 也暂 停; 若恢 复接受 申购 , 除非另 有公 告或 约定 ,相 应的基 金转 换 也 恢复 。 3.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 )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暂停 接受 该 基金份 额的 赎回 申请 或转 出申请 ; (4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已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将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支 付时 , 可支 付部 分 将按每 个赎 回申 请 人 已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的 部分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发 生的 情况 制 定 相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开 放日予 以兑 付。 同时在 出现 上述 第(3) 款 的情形 时, 对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最 长不 超 过正常 支付 时间20个 工作 日,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一种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 投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4. 基 金暂 停或 重新 开放 基 金申购 、赎 回的 公告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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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某日或 某段 时间 内, 基金 暂停全 部所 有的 申购 、赎 回申请 或者 按比 例暂 停全 部所有 的申 购 、 赎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 暂停期 间结 束 、基 金 重新开 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及 时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恢 复业 务的 办理。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 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日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提 前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一 次; 暂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应 提前2日 内在 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 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二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是 指投 资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销售 机构 申请 , 约定 每 期扣款 时间 、 扣 款金额 和扣 款方 式, 由指 定的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 银行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 款 和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长 期投资 方式 。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 体 业务规 则 ,详 见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及代 销机 构的规 定。 (十三 )基 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持有的 部分 或全 部基 金份 额在场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 ( 营业部 ) 之间 进 行转托 管 (转 指定 ) 、在 场外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进 行转托 管以 及在 场内 系统 和场外 系统 之间 进 行 跨市场 转托 管。 在本基 金开 放申 购 、赎 回 后, 投资 者可 以申 请办 理 上述业 务 ;但 存在 质押 、 冻结基 金份 额或 其他特 殊情 形, 可能 影响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时, 其申 请不予 受理 。 本基金 转托 管的 具体 业务 按照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人 等相 关机 构的 相关 规定办 理。 (十四 )基 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户 1. 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 申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照 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本基 金非 交易 过户的 具体 业务 按 照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2. 其 他特 殊交 易业 务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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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条 件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办 理除上 述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特殊交 易 业 务 。 (十五 )其 他情 形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冻结 、解冻 的业 务,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关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况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 户或基 金份 额被 冻 结 的, 被冻 结基 金份 额所 产 生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或法 院 判决 、裁 定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其他相 关机 构应 拒绝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的 赎 回申请 、非 交易 过户 以及 基金的 转托 管。 八 、基 金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严 格的 投资 程序 约束 和数量 化风 险管 理手 段, 实现指 数投 资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的最 小 化。在 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本基金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值 不超 过0.35% , 年跟 踪误差 不超 过4% 。 (二)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以拟 合 、跟 踪沪 深 300 指 数为 原则 , 进行 被 动式指 数化 长期 投资 , 力 求获得 该指 数所 代表的 中国 证券 市场 的平 均收益 率 ,为 投资 者提 供 一个投 资沪 深 300 指 数的 有效投 资工 具 ,以 使 投资者 可以 分享 中国 经济 中长期 增长 的稳 定收 益。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沪 深 300 指数 成份 股 、 备选成 份股 、 新 股 ( 如一 级市 场初 次发 行 或增发 ) 等 ,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财 产净 值的 5 %。 本基 金还 可以 投资于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待金 融 衍 生产品 推出 后, 本基 金可 以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规 定运 用金 融衍 生产 品进行 风险 管理 。 本基金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投 资组合 资产 原则 上不 低于 基金财 产净 值 的 90% 。 除 非法律 法规 另 有 规定, 本基 金的 股票 投资 比例可 以提 高到 基金 财产 净值 的 100 %。 (四) 标的 指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是 沪 深 300 指 数。 如果沪 深 300 指数 被停 止 编制及 发布 ,或 沪 深 300 指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单 纯更名 除外 ) , 或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更 导致 沪 深 300 指数 不宜继 续作 为标 的指 数,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依 据 审 慎 性 原 则 和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 并 依 据 市 场 代 表 性、流 动性 、与 原指 数的 相关性 等诸 多因 素选 择确 定新的 标的 指数 。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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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本基金 由于 上述 原因 变更 标的指 数 ,需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在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应于 正式 实施 变更 前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五)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被动 式指 数投 资策略 。 原则 上 ,股 票投 资组合 的构 建主 要按 照标 的指数 的成 份 股 组成及 其权 重来 拟合 、 复 制标的 指数 , 并原 则上 根 据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变 动而 进行 相应 调整。 当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和 成份股 发生 配股 、 增发 、 分红等 行为 时 ,或 因基 金 的申购 和赎 回等 对本基 金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效果可 能带 来影 响时 , 或 因某些 特殊 情况 ( 如股 权 分置改 革等 ) 导致 流 动性不 足时 , 或因 其他 原 因导致 无法 有效 复制 和跟 踪标的 指数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对投 资组 合管 理进行 适当 变通 和调 整 , 并辅之 以金 融衍 生产 品投 资管理 等 ,最 终使 跟踪 误 差控制 在限 定的 范围 之内。 1.决 策依 据 (1 ) 有关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标 的指 数等 的相 关规定 ; (2 ) 经济 运行 态势 和证 券 市场走 势。 2.投 资管 理体 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团队 制。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责 制定 基 金 投资方 面的 整体 投资 计划 与投资 原则 ; 决定 有关 指 数重大 调整 的应 对决 策 、 其他重 大组 合调 整决 策以及 重大 的单 项投 资决 策;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决策 , 负责 投 资组合 的构 建 、调 整 和日常 管理 等工 作。 3.投 资程 序 (1 ) 金融 工程 部 运用 风 险监 测 模型 以 及各 种风 险 监控 指 标, 结 合公 司内 外 研究 报 告, 对市 场预期 风险 和指 数化 投资 组合风 险进 行风 险测 算与 归因分 析, 依此 提出 研究 分析报 告。 (2 )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依 据金 融 工程 部 等部 门提 供 的研 究 报告 , 定期 召开 或 遇重 大 事项 时召 开投资 决策 会议 , 决策 相 关事项 。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的 决议 , 进 行基金 投资 管理 的日 常决策 。 (3 ) 根据 标的 指 数, 结 合研 究 报告 , 基金 经理 原 则上 依 据指 数 成份 股的 权 重构 建 组合 。在 追求跟 踪误 差和 偏离 度最 小化的 前提 下 ,基 金经 理 将采取 适当 的方 法 ,以 降 低交易 成本 、 控制 投 资风险 。 (4 ) 交易 管理 部根 据基 金 经理下 达的 交易 指令 制定 交易策 略, 完成 具体 证券 品种的 交易 。 (5 ) 金融 工程 部 等部 门 根据 市 场变 化 定期 和不 定 期对 基 金进 行 投资 绩效 评 估, 并 提供 相关 绩效评 估报 告。 监察 稽核 部对投 资计 划的 执行 进行 日常监 督和 实时 风险 控制 。 (6 ) 基金 经理 跟 踪标 的 指数 变 动, 结 合成 份股 基 本面 情 况、 流 动性 状况 、 基金 申 购和 赎回 的现金 流量 情况 、 金融 工 程部和 监察 稽核 部的 绩效 评估报 告和 对各 种风 险的 监控和 评估 结果 , 对 投资组 合进 行监 控和 调整 ,密切 跟踪 标的 指数 。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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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7 ) 本基 金管 理 人在 确 保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的 前提 下 有权 根 据市 场环 境 变化 和 实际 需要 调整上 述投 资程 序, 并予 以公告 。 4.金 融衍 生产 品投 资管 理 本基金 若投 资金 融衍 生产 品, 则其 目的 主要 包括 : 对冲某 些成 份股 的特 殊突 发风险 和某 些 特 殊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 险, 以及适 当利 用金 融衍 生产 品组合 的持 有收 益 覆 盖一 定的基 金固 定费 用 , 最终使 得基 金收 益率 尽可 能地贴 近所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 本基金 投资 金融 衍生 产品 的投资 策略 主要 包括 : 主 要采用 市场 公认 的多 种期 权定价 模型 对 权 证进行 定价 , 作为 权证 投 资的价 值基 准 ;根 据权 证 对应公 司基 本面 的研 究估 值, 结合 权证 理论 价 值进行 权证 的趋 势投 资 ; 利用权 证衍 生工 具的 特性 ,基 金通 过权 证与 证券 的 组合投 资 ,来 达到 改 善组合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目 的, 包括 但不 限于 杠杆 交 易策略 、 看跌 保护 组合 策 略、 保护 组合 成本 策 略、获 利保 护策 略、 买入 跨式投 资策 略。 (六) 投资 组合 管理 1.投 资组 合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按照 标的 指数的 成份 股组 成及 其权 重构建 基金 股票 投资 组合 , 并根 据标 的 指 数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 变动 而进行 相应 调整 。 本基金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投 资组合 资产 原则 上不 低于 基金财 产净 值 的 90% 。 除 非法律 法规 另 有 规定, 本基 金的 股票 投资 比例可 以提 高到 基金 财产 净值 的 100 %。 如因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调整 、股 票停 牌限 制 、股票 流 动性不 足 、基 金申 购或 赎 回等各 种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 致使 基 金无法 依指 数权 重购 买某 成份股 、 投资 不符 合前 述 规定比 例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 况, 采取合 理措 施, 在合 理期 限内进 行适 当的 处理 和调 整。 本 基 金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行 指 数 化 投 资 。 本 基 金 对 指 数 的 拟 合 与 复 制, 在投 资股 票数 量上 可 能与指 数成 份股 数量 有较 小偏离 , 但应 保证 投资 组 合收益 率与 指数 高度 相关, 并寻 求跟 踪误 差和 偏离度 的最 小化 。 2.投 资组 合的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定期 分析 成份股 公司 行为 信息 、 标 的指数 变化 、 申购 赎回 情 况等因 素 ,利 用 数量化 分析 模型 , 制定 并 将投资 组合 调整 到目 标组 合的最 优方 案 ,最 大限 度 地降低 跟踪 误差 , 以 实现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3.投 资组 合调 整 本基金 为指 数型 基金 , 基 金所构 建的 指数 化投 资组 合原则 上将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及其 权 重 的变动 而进 行相 应调 整。 同时, 本基 金还 将根 据法 律法规 中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 申购 赎回 变动 情况 、 新股增 发因 素等 变化 , 对 基金投 资组 合进 行实 时调 整, 以保 证基 金净 值增 长 率与基 准指 数收 益率 之间的 高度 正相 关和 跟踪 误差最 小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本合同 的 约 定 。 (1 ) 定期 调整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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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本 基 金 所 构 建 的 指 数 化 投 资 组 合 将 根 据 所 跟 踪 的 标 的 指 数 对 其 成 份 股 的 调 整 而 进 行 相 应 的 定期跟 踪调 整。 (2 ) 不定 期调 整 ①与指 数相 关的 调整 根据指 数编 制规 则 ,当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因 增发 、 送 配等股 权变 动而 需进 行成 份股权 重新 调整 时,本 基金 将根 据标 的指 数在股 权变 动公 告日 次日 发布的 临时 调整 决定 及其 需调整 的权 重比 例 , 进行相 应调 整。 ②限制 性调 整 根据法 律法 规中 针对 基金 投资比 例的 相关 规定 , 当 基金投 资组 合中 按标 的指 数权重 投资 的 股 票资产 比例 或个 股比 例超 过规定 限制 时 ,本 基金 将 对其进 行实 时的 被动 性卖 出调整 , 并相 应地 对 其他资 产类 别或 个股 进行 微调, 以保 证基 金合 法规 范运行 。 ③根据 申购 和赎 回情 况调 整 本基金 将根 据申 购和 赎回 情况对 股票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以 保证 基金 正常 运 行, 从而 有效 跟 踪标的 指数 ; ④其他 调整 针对我 国证 券市 场新 股发 行制度 的特 点 ,本 基金 将 参与一 级市 场新 股认 购 , 由此得 到的 非成 份股 将 在其 规定 持有 期之 后的一 定时 间以 内卖 出。 对个别 成份 股 ,若 其存 在 严重的 流动 性困 难 、或 者 财务风 险较 大 、或 者面 临 重大的 不利 的司 法诉讼 、 或者 有充 分而 合 理的理 由认 为其 被市 场操 纵等情 形时 , 本基 金可 以 不投资 该成 份股 , 而 用备选 股 、甚 至现 金来 代 替, 也可 以选 择与 其行 业 相近 、定 价特 征类 似或 者 收益率 相关 性较 高的 其他股票来 代替,即 采用 “ 用其他股票 或金融 衍生产 品等来进行 暂时替 代 ” 的方 法加以应对 ,并按 照如下 程序 构造 替代 组合 : A 、 选择 跟踪 标的 指数 中 与被替 代股 票处 于同 一细 分行业 内的 股票 作为 备选 库; B 、 根据 被替 代股 票需 要的 替代时 间长 度来 确定 备选 库中股 票交 易数 据考 察区 间的长 度; C 、利 用选 定考 察区间 的备 选股 票的 交易 数据 ,采用 一定 的 “ 冲 击成本 模型 ” 计 算每 个备 选股 票的冲 击成 本参 数; D 、用考查期内 备选股票为基础组 合,以组合在考察期内与 被替代股票的日收益率序 列的相 关系数 最大 化为 优化 目标 , 同时 考虑 到组 合交 易过 程的交 易成 本、 冲击 成本 的影响 , 利 用 Matlab 的优化 函数 进行 优化 ,优 化结果 为组 合中 各股 票的 权重。 这样得 出的 优化 组合 能较 好的代 表被 替代 股票 的收 益率波 动情 况的 组合 。 4.投 资绩 效评 估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本基 金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超 过 0.35% ,年 跟踪 误差不 超 过 4% 。 如因指 数编 制规 则调 整或 其他因 素导 致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超过 上述 范围 , 基金 管理 人应 采 取 合理措 施避 免跟 踪偏 离度 、跟踪 误差 进一 步扩 大。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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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深 300 指 数。 如果沪 深 300 指数 被停 止 编制及 发布 ,或 沪 深 300 指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单 纯更名 除外 ) , 或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更 导致 沪 深 300 指数 不宜继 续作 为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依据 审慎 性原 则和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则 ,变 更本 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 本基金 由于 上述 原因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 ,基 金管 理 人需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应 于正 式实 施 变更 前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予以公 告。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指 数基 金, 是风 险中等 、获 得证 券市 场平 均收益 率的 产品 。 (九) 投资 限制 基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者 活动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其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出 资 或者 买卖 其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 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6 . 买 卖与 其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或者 与 其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更 , 致 使前 述 1 至 8 项规定 被修 改 或 取消 ,则 本基 金可 相应 地 对该项 规定 进行 修改 或取 消, 该项 规定 之修 改或 取 消,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报证 券监管 机关 批准 或备 案。 对于因 上 述 5 -6 项情 形 导致无 法投 资的 沪 深 300 指数成 份股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严 格控 制跟 踪 误差 的前 提下 ,将 结合 使用其 他合 理方 法进 行适 当替代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项 下权 利的原 则及 方法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本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或债 权人 权利 时应遵 守以 下原 则: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或发 债公 司的 经营 管理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有 利于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截 至2013年12月31日)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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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基 金合 同规定 , 于 2014 年 4 月 17 日复 核了 本 报 告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 现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 假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3年12月31日 ,本 报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3,947,017,834.63 90.84 其中: 股票 3,947,017,834.63 90.8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08,838,000.00 4.81 其中: 债券 208,838,000.00 4.81 资产支 持证 券 - 0.00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0.00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0.0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0.00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85,285,676.69 4.26 6 其他资 产 3,950,392.48 0.09 7 合计 4,345,091,903.80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 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28,750,387.70 0.66 B 采矿业 240,135,264.34 5.53 C 制造业 1,440,240,962.83 33.20 D 电力、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供应 业 121,984,607.08 2.81 E 建筑业 134,767,872.48 3.1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27,112,117.48 2.9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07,669,825.60 2.48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0.00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务业 111,542,135.79 2.57 J 金融业 1,332,494,649.38 30.71 K 房地产 业 180,812,590.80 4.1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36,065,678.95 0.8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36,645,484.13 0.84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0.00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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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P 教育 - 0.00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0.0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1,061,069.45 0.25 S 综合 37,735,188.62 0.87 合计 3,947,017,834.63 90.97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1 600036 招商银 行 15,730,530 171,305,471.70 3.95 2 601318 中国平 安 3,636,504 151,751,311.92 3.50 3 600016 民生银 行 17,161,141 132,484,008.52 3.05 4 601166 兴业银 行 8,684,733 88,063,192.62 2.03 5 600000 浦发银 行 8,504,695 80,199,273.85 1.85 6 601939 建设银 行 19,067,929 78,941,226.06 1.82 7 600837 海通证 券 6,147,244 69,586,802.08 1.60 8 600030 中信证 券 5,233,084 66,721,821.00 1.54 9 000651 格力电 器 1,828,127 59,706,627.82 1.38 10 000002 万


科A 7,353,373 59,047,585.19 1.36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0.00 2 央行票 据 - 0.00 3 金融债 券 208,838,000.00 4.8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08,838,000.00 4.81 4 企业债 券 - 0.0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0.00 6 中期票 据 - 0.00 7 可转债 - 0.00 8 其他 - 0.00 9 合计 208,838,000.00 4.81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30236 13 国开 36 600,000 59,586,000.00 1.37 2 130218 13 国开 18 500,000 49,685,000.00 1.15 3 130243 13 国开 43 500,000 49,650,000.00 1.14 4 130248 13 国开 48 300,000 29,949,000.00 0.69 5 110206 11 国开 06 200,000 19,968,000.00 0.46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 。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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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投资 。 8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2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0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报 告期 内基 金投资 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查 的,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根据中 国平 安股 票发 行主 体中国 平安 保险 ( 集团 ) 股份有 限公 司 于 2013 年5 月 21 日和2013 年 10 月 14 日发 布的 公告 ,该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子 公 司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以 下简 称 “平 安证 券”) 收 到中 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以 下简 称“ 中国证 监会 ”) 《行 政处 罚和市 场禁 入事 先 告知书 》 。中 国证 监会 决 定对平 安证 券给 予警 告并 没收其 在万 福生 科 (湖 南 )农 业开 发股 份有 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万 福生 科”) 发行 上市 项目 中的 业务收 入人 民币 2,555 万 元,并 处以 人民 币 5,110 万元 的罚 款, 暂停 其保荐 机构 资格 3 个月 。 在上述 公告 公布 后 ,本 基 金管理 人对 该上 市公 司进 行了进 一步 了解 和分 析 , 认为上 述处 罚不 会对中 国平 安的 投资 价值 构成实 质性 负面 影响 ,因 此本基 金管 理人 对其 投资 判断未 发生 改变 。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3) 报告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 产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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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1 存出保 证金 694,790.7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799,423.65 5 应收申 购款 456,178.0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950,392.48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无流 通受 限情 况。


(6 )由 于四 舍五 入原 因,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差 。 九 、基 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做 出投资 决策 前 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一) 本报 告期 基金 份额 净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6.04.06-2006.12.31 68.66% 1.41% 85.01% 1.52% -16.35% -0.11% 2007.01.01-2007.12.31 133.11% 2.18% 161.57% 2.30% -28.46% -0.12% 2008.01.01-2008.12.31 -64.77% 2.90% -65.95% 3.05% 1.18% -0.15% 2009.01.01-2009.12.31 90.08% 1.95% 96.71% 2.06% -6.63% -0.11% 2010.01.01-2010.12.31 -12.67% 1.51% -12.51% 1.58% -0.16% -0.07% 2011.01.01-2011.12.31 -23.77% 1.22% -25.01% 1.30% 1.24% -0.08% 2012.01.01-2012.12.31 8.49% 1.20% 7.55% 1.28% 0.94% -0.08% 2013.01.01-2013.12.31 -5.51% 1.29% -7.65% 1.39% 2.14% -0.10% 2006.04.06-2013.12.31 79.66% 1.82% 111.20% 1.93% -31.54% -0.11% (二)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金 累计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变动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 变 动的比 较: 大成沪深 300 基金累计份 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 史走 势对比图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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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2006 年 4 月 6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20% 0% 120% 240% 360% 480% 06-4-6 07-10-23 09-5-10 10-11-26 12-6-13 13-12-30 大成沪深3 0 0 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注: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的 初始 建仓 期为6个 月 。截至 报告 日, 本基 金的 各项投 资比 例 已达到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的 各项比 例。 十 、基 金的融 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进 行融 资。 十 一、 基金财 产 (一) 基金 财产 总值 基金财 产包 括基 金所 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 款本息 、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 款及其 他资 产等 的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财产 净值 基金财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财 产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专 用银行 存款 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代销机 构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固有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 相 独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1 . 本 基金 财产 应 独立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 销 机构 和 注册 登记 机 构的 资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代销 机 构和 注册 登 记机 构 以其 自 有的 财产 承 担法 律 责任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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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3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 产的 管理 、 运作 或 者其 他 情形 而取 得 的财 产 和收 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4.除 依据 《 基金 法》 、 《运 作管理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处 分外 , 本 基金财 产不 得 被处分 。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的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并为 基 金份额 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以及 应收 应付 款等 项目。 (四) 估值 原则 1 . 对 存在 活跃 市 场的 投 资品 种 ,如 估 值日 有市 价 的, 应 采用 市 价确 定公 允 价值 ; 估值 日无 市价,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 件 的,应 采用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 允价 值。 2 . 对 存在 活跃 市 场的 投 资品 种 ,如 估 值日 无市 价 ,且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 使潜 在估 值调 整对 前一 估值日 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影 响 在 0.25 %以 上的 ,应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等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3 . 当 投资 品种 不 再存 在 活跃 市 场, 且 其潜 在估 值 调整 对 前一 估 值日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影响 在 0.25 %以 上的,应 采用 市 场参与 者普 遍认 同, 且被 以往市 场实 际交 易价 格验 证具有 可靠 性的 估值 技术, 确定 投资 品种 的公 允价值 。 (五)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市 流通 股 票按 估 值日 其 所在 证 券交 易所 的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果 估值 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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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1 ) 首 次发 行未 上 市的 股 票,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在 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 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 值; 2 ) 送 股、 转增 股 、配 股 和公 开 增发 新 股等 发行 未 上市 的 股票 , 按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 易所 上市 的同 一 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 值;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 易 所上 市 后, 按估 值 日在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值 ; 4 ) 非 公开 发行 的 且在 发 行时 明 确一 定 期限 锁定 期 的股 票 ,按 监 管机 构或 行 业协 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 人如 采用 本 项第 (1)- (2 )小 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第 (1 )- (2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4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 ) 在证 券交 易 所市 场 挂牌 交 易实 行 净价 交易 的 债券 按 估值 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果 估值 日无 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将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 在证 券交 易 所市 场 挂牌 交 易未 实 行净 价交 易 的债 券 按估 值 日收 盘价 减 去债 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 没有交 易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按 最近 交易 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估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3 ) 首次 发行 未 上市 债 券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的 公 允价 值 进行 估 值,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 交易 所以 大 宗交 易 方式 转 让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5 ) 在全 国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 易的 债 券、 资产 支 持证 券 等固 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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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6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 人如 采用 本 项第 (1)- (6 )小 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第 (1 )- (6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综 合考 虑市 场 成 交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 基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8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办 法: (1 ) 基金 持有 的 权证 , 从持 有 确认 日 起到 卖出 日 或行 权 日止 , 上市 交易 的 权证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首次 发行 未 上市 的 权证 ,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因持 有股 票 而享 有 的配 股 权, 以 及停 止交 易 、但 未 行权 的 权证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4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 人如 采用 本 项第 (1)- (3 )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基金 资 产进 行 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是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1)-(3)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 进 行估 值。 (六)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财产 净值 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 将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式 报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 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签 字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七)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方 法 1 . 当 基金 财产 的 估值 导 致基 金 份额 净 值小 数点 后 四位 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 为 基金 份 额净 值估 值错误 。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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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应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 确 保基金 财产 估值 的准确 性和 及时 性 。 当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 2.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 代理销 售机 构、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过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 按下 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承担 赔偿 责任 并给 予赔偿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 故 障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 术水平 无法 预见 、 无 法避免 、 无 法抗 拒, 则属 于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仍应 负 有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3.差 错处 理原 则 (1 )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 未给 当 事人 造 成损 失时 , 差错 责 任方 应 及时 协调 各 方, 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发生 的差 错 ,给 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承 担 ;若 差错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 且有 协 调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任 。 差错 责任 方应 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 差错 的责 任 方对 可 能导 致 有关 当 事人 的直 接 损失 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 负责 , 并且 仅对 差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差 错而 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负有 及时 返 还不 当 得利 的 义务 。但 差 错责 任 方仍 应对 差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 差错 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支 付不 当 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己 经将 此部 分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 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错 责任 方 拒绝 进 行赔 偿 时, 如 果因 基金 管 理人 过 错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基 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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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偿 。 (6 ) 如果 出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 按规 定 对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并 且 依据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 其他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 裁 裁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遭 受的 损失 。 (7 ) 由于 证券 交 易所 或 登记 结 算公 司 发送 的数 据 错误 以 及不 可 抗力 因素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 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误而 造成 的基 金财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于 承 担赔偿 责任 。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8 ) 按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 构规定 的其 他原 则处 理差 错。 4.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据 差错 处 理方 法 ,需 要 修改 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的 交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 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5 )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错误 偏差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产 净 值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八)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本 基金 投资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 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财 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 的第 (3 ) 项、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 或权 证估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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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值方法 的第 (4 )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十)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位 采用 四舍 五入 方法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十 三、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1.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收 入、 票据 投资收 益; 2.买 卖证 券差 价收 入; 3.银 行存 款利 息收 入; 4.其 他合 法收 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基金 收益。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基 金收 益分 配应 当采 用 现金方 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事先选 择将 所获 分配 的现 金收益 ,按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基金 份 额 申购 的 约定转 为基 金份 额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支 付现金 ; 本基 金默 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分 红。 2.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6.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不超 过 6 次, 成立 不满 3 个月 , 收益可 不分 配。 7.基 金年 度收 益分 配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年度 已实 现收 益的 50 %。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 不影 响投 资 者 实质 性利益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酌情 调整 以上 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 此 项调整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实施 更改 前 2 日内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报刊 上刊 登公 告。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基 金收 益的 范围 、基 金净收 益、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 原则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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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内 容。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核 实后 确定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实 施 日前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 将 现金红 利进 行再 投资 于本 基金时 ,可 免收 再投 资的 申购等 费 用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现 金分红 方式 时 , 收 益分 配 时发生 的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十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费用 列 示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 (7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2.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费用 计 提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 金财产 净值 的 0.75% 年费 率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的 0.7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 H =E ×0.7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财 产净 值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费 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 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本基金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 金财产 净值 的 0.15% 年费 率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的 0.1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0.1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财产 净 值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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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费 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若遇 法 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3 ) 本 条第 1 款第 3 至第 8 项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以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费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律 师费、 会计 师费 、验 资费 、信息 披露 费用 等 不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其他具 体不 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依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执行 。 (二) 与基 金销 售等 相关 费用 本基金 分 为 A 类和 B 类两 种收费 模式 ,对 应 A 类和 B 类 两种 不同 的份 额。 A 类收费模式,即 前端收 费模式,指在本基金中,选择在认(申)购本基金时直接交纳认 (申) 购费 ,再 以扣 除认 (申) 购费 后的 净额 作为 认(申 )购 金额 的收 费模 式。 B 类 收费 模式 , 即后 端收 费模式 , 指在 本基 金中 , 选择在 认 (申 ) 购时 不交 纳认 (申 ) 购费 , 以认( 申) 购总 额直 接作 为认( 申) 购金 额, 但在 赎回时 交纳 认( 申) 购费 的收费 模式 。 本基金 因不 同的 收费 模式 而有两 类基 金份 额:A 类 基金份 额 和 B 类 基金 份额 。A 类 基金 份 额是选 择 A 类收 费方式 ( 前端收 费模 式) 的基 金份 额;B 类 基金 份额 是选 择 B 类 收费 方式 (后 端 收费模 式) 的基 金份 额。 本 基金 将来 若增 加新 的收费 模式 , 对 应地 ,可 能会增 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种 类,并 可能 需计 算 其新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此分类 对募 集期 的认 购行 为和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申 购行为 ,均 同样 适用 。 投资者 在认 (申 )购 本基 金时, 每笔 认( 申) 购只 能选 择 A 类或 B 类之 一种 。 1.基 金申 购(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购 买本 基金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时 只能 从 A 类和 B 类两 种收 费模 式中选 择一 个。 投资 者申 购本基 金 采 用 全额缴 款的 申购 方式 。 (1 )A 类收 费模 式: 前端 收费模 式 A 类 :前 端收 费模 式 申购金 额 M 前端申 购费 率 M <50 万元 1.2% 50≤ M <200 万元 1.0% 200≤ M <500 万元 0.5%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前端申 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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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费 用在 基金 申购 时从 申购金 额中 扣除 , 不列 入 基金财 产 。基 金申 购费 用 用于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客 户服 务等各 项费 用。 (2 )B 类 收费 模式 :后 端 收费模 式 B 类 :后 端收 费方 式 持有期 限 T 后端申 购费 率 T <1 年 1.2% 1 年≤T <2 年 0.8% 2 年≤T <3 年 0.4% T≥3 年 0 采用 B 类收 费模 式, 投资 者在申 购时 无须 支付 申购 费用, 但是 赎回 时需 交纳 申购费 用 。 后 端申购 费用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数× 申购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 申购费 率 2.基 金赎 回( 对 A 类 基 金份额 和 B 类 基金 份额 均 适用) 本基金 赎回 费用 由基 金赎 回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 持有期(T )递减,最高不超 过总的赎回金额 的 0.5% ,持有期超 过 2 年赎回 费率 则 为 0。 赎回费 率表 如下 : 赎回费 率 持有 期 T 适用的 赎回 费率 T <1 年 0.5% 1≤ T <2 年 0.15% T≥2 年 0% 注:1 年按 照 365 天 计算 ,2 年 按照 730 天计 算, 其余同 。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赎回 费在 扣除 手续 费后, 余额 不得 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 ,并 应当 归 入基金 财产 。 3.基 金转 换 本 基金 转换 费用 详见 本基金 开放 转换 业务 公告 、最新 的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或其 他刊 登在 指 定媒体 上的 公告 。 (三) 费率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根据 实际 情况 分别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相关 费 率。 调高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 基金托 管费 率 ,原 则上 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除 非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或 获得 监管 机关 的豁 免 等。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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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基 金管 理人 等可 根据 市场情 况在 不违 背有 关法 律法规 之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之约定 的情 况下 调 整本基 金的 认购 费率 、 申 购费率 、 赎回 费率 等。 调 低前述 相关 费率 , 或在 不 增加整 体费 率水 平的 情况下 改变 收费 模式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若 将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许可 本基 金或 本类 型的基 金采 取持 续性 销售 服务费 模式 ,则 本 基金可 以依 法引 入持 续性 销售服 务费 收费 模式 ; 若 引入该 类收 费模 式 ,并 没 有增加 现有 投资 者的 费用负 担, 则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授权 或认可 的机 构, 在不 违背 相关法 律法 规之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之约 定的 情 况下, 有权 仅对 场外 或者 仅对场 内的 费率 结构 进行 调整。 费率的 调整 ,最 迟在 调整 生效 前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应 按国 家法 律、法 规履 行其 纳税 义务 。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照国 家 有关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基 金会 计责 任人 为基 金管理 人, 基金管 理 人 也 可以委 托具 有证 券从 业资 格的独 立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担任 基金 会计 ,但该 会计 师事 务所 不能 同时从 事本 基金 的审 计业 务。 6.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 有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式 确 认。 (二) 基金 审计 1. 本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相 互独立 的具 有证 券从 业资 格的会 计师 事 务所( 或有 限公 司) 及其 注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 的年 度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或 有限 公司) 更换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的同 意, 并报 监管 机关 备案。 3.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须经 基 金托管 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并 报 监管机 关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或 有限公 司 )最 迟于 更 换前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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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按 照 《 基金法 》 、 《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 其实施 准则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办理。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等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时间内 ,将应予以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 刊 ”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 等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一)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1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 法》 、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编制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募 集申 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 基 金管理 人在 本基 金份 额发 售前 3 天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同 时将 基金 合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2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 募 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编制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 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公 告的 十五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二) 基金 运作 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 规 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的 相 关 文 件 进 行 编 制 并 公 告 基 金运作 信息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定 期报 告 (1) 年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告 , 并 将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 年 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2)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度 报 告,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 季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季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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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度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基 金定 期报 告 应当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用 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种 方式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 .基 金净 值公 告: 基金合 同生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 财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 金财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财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若本基 金因 收费 模式 差异 等原因 而有 多个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应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 (三) 基金 临时 信息 披露 基金在 运作过程中发生 如下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 项时,基金管理 人等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须按 照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关 规定 及时 报告 并公 告: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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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开 放式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 .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24 .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25 .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四 )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 进行 公 开 澄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及相 关的 证券交 易所 。 (五)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 准则的 规定 ; 特定 基金 信 息披露 事项 和特 殊基 金品 种的信 息披 露 ,应 当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编报 规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行 政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金 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 具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当 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 止后10 年。 (六)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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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 合同 、定 期报 告公 告后 应 当分别 置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基金进 行场 内交 易的 交易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资 心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影 响会 产生 波 动 ,从 而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 风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波 动。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从 而 导致市 场价 格波 动, 影响 基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 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雨 表, 而经 济运 行则 具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随宏 观经济 运行 的周 期 性变化 ,基 金所 投资 于国 债与上 市公 司股 票的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变化直 接影响着 国债的价格和收 益率,进 而影响金融债、 企业债的价格和 收益率 , 同时 影响 债券 利 息的再 投资 。 同时 ,金 融 市场利 率的 变化 也影 响到 证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 系,并 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公 司的 盈利 水平 。上 述变化 将直 接影 响本 基金 的收益 。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经营状况受 多种因素 影响,如管理能 力、财务 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 员素质 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生 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成长 型公 司经 营不 善, 成长 性不 足 ,导 致股票 价格 下跌 或股 息 、 红利减 少 ;如 果基 金所 投 资的价 值型 公司 基本 情况 继续恶 化 ,或 者没 有 出现预 计的 价值 回归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股 息、红 利减 少, 给基 金的 投资带 来风 险。 5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一部分将通 过现金形 式 来分配,而现 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 响而使购买力下 降,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投 资收益 下降 。 6 .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着中 国市场开放程度 的提高, 上市公司的发展 必然要受 到国际市场同类 技术或同类产品 公 司 的 强 有 力 竞 争 , 部 分 上 市 公 司 有 可 能 不 能 适 用 新 的 行 业 形 势 而 业 绩 下 滑 。 尤 其 是 中 国 加 入 WTO 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 更 大不确 定性 。 (二) 管理 风险 1 . 在 基金 管理运 作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 断、 决策、 技能 等 , 会影 响其 对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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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信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 势、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 金 收益 水平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的变 化也 会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类型为契约型开 放式,基 金规模将随着基 金投资者 对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而不断 波动 ,若 由于 基金 投资 者 的连续 大量 赎回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或 被迫 在不 适 当的价 格大 量抛 售债 券、 股票, 使基 金财 产净 值受 到不利 影响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风 险。 (四) 本基 金有 关指 数投 资风险 1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并不能完全代 表整个股 票市场。标的指 数成份股 的平均回报率与 整个股票市场的 平均 回 报率 可能 存在 偏离 。 2 .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 数成份股的价格 可能受到 政治因素、经济 因素、上 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波 动, 导致 指数 波动 ,从而 使基 金收 益水 平发 生变化 ,产 生 风 险 。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 标 的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 由于 标的指 数调 整成 份股或 变更 编制 方法 , 使 本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 调整 中产生 跟 踪 偏 离度与 跟踪 误差 。 (2) 由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发生配 股、 增发 等行 为导 致 成份股 在标 的指 数中 的权 重发生 变化 , 使本基 金在 相 应 的组 合调 整中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 (3) 成 份股 派发 现金 红利 、 新股 市值 配 售收 益将 导 致基金 收益 率超 过标 的指 数收益 率, 产 生正的 跟踪 偏离 度。 (4) 由于 成份股 停牌 、 摘 牌或流 动性 差等 原因 使本 基金无 法及 时调 整投 资组 合或承 担 冲 击 成本而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误 差。 (5) 由 于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的证券 交易 成本, 以及 基 金管理 费和 托管 费的 存在 , 使基金 投 资 组合与 标的 指数 产生 跟踪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6) 在本 基金 指数 化投 资 过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能力 , 例 如跟 踪指 数的 水平、 技术 手 段、 买入 卖出 的时 机选 择 等, 都会 对本 基金 的收 益 产生影 响 , 从 而影 响本 基 金对标 的指 数的 跟踪 程度。 (7) 其 他因 素产 生的 偏离 。 如因 受到最 低买 入股 数 的限制,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 个别股 票的 持 有比例 与标 的指 数中 该股 票的权 重可 能不 完全 相同 ;因 缺乏 卖空 、 对冲 机制 及其他 工具 造成 的 指 数跟踪 成本 较大 ;因 基金 申购与 赎回 带来 的现 金变 动。 因指数 发布 机构 指数 编制 错误等 ,由 此产 生跟 踪偏 离度与 跟踪 误差 。 4 .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尽管可 能性很小,但根 据基金合 同规定,如出现 变更标的 指数的情形,本 基金将变更标的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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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指数 。基 于原 标的 指数 的 投资政 策将 会改 变 ,投 资 组合将 随之 调整 , 基金 的 收益风 险特 征将 与新 的标的 指数 保 持 一致 ,投 资者须 承担 此项 调整 带来 的风险 与成 本。 (五) 其他 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 的 风 险;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等 行为产 生的 潜在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潜在风 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其 他风 险。 十 八、 基金的 终止 和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表决 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而 6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人 承接 其原 有职 责的 ; (3 )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而 6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其原 有职 责的 ; (4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情 况。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职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依法以 自己 的名 义进 行必 要的民 事活 动。 2.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5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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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见书; (7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3.清 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余 财产 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师 事务 所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6.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九、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 (1 ) 按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转让 或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 决权; (6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7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9 )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 同以及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制 定的其 他法 律文 件规 定的 其他权 利。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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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 (1 )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 承担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用 ; (3 ) 以其 对基 金的 投资 额 为限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终 止的有 限责 任;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本 基 金及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利 益的 活动 ; (5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代 理 人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6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 同以及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制 定的其 他法 律文 件规 定的 其他权 利。 (二) 基金 管理 人权 利及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管理 基金财 产;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决 定本 基金 的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收 取认 购费 、申 购费、 基金 赎回 手续 费及 其他经 批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以 及法 律法 规 规定的 其他 费用 ; (3 ) 依照 有关 规定 代表 基 金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4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修 改并公 布有 关基 金募 集、 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托 管、 非交 易过 户、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5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8 ) 依据 法律 法规 合本 基 金合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金 合同 或 国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并对 基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造成 损失 的,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中 国银监 会, 以及 采取 其他 必要措 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9 )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查 ; (10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11 ) 依照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 ,为 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2 )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案 ; (1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 为 ;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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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14 )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5 ) 增加 或减 少交 易模 式; (16 )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以 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订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其 他 权 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4 )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代 理该 项 业务; (5 )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 和相应 的技 术设 施进 行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或 委托 其他 机构代 理该 项 业务; (6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7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本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8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9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本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财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的 价 格; (10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本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义 务; (11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 法》 、本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2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13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4 )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5 )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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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17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8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内 发出 ;保证 投资 者 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 得到有 关资 料的 复 印件; (19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21 ) 因违 反本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应 当承 担 赔 偿责任 ,其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2 ) 因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本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 为 ; (24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5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于 本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6 )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27 )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以 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订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其 他 义 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 依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 ) 监督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 作,如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基金合 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应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3 )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保 管基 金财 产; (4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如认 为基 金管 理人 违反了 法律 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以及 采取 其他 必要措 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5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6 ) 依照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7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以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权 利。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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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资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不 同的 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 名册 登记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本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 基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财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9 )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 施,使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等事 项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有 关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1 )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投 资和 融资 的条件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件 的 规 定 ; (12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3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 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4 ) 按规 定保 存有 关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保 存基 金 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等15 年以 上; (15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6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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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17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8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19 )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20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 银 行监管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2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本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向 基金 管 理 人追偿 ; (23 ) 因违 反本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 而 免除; (2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本 基金及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 动; (2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6 )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制 定的其 他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召 开事 由 (1 )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①修改 或终 止基 金合 同,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或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②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③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 除外; ④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⑤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⑥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⑦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⑧变更 基金 类别 ; ⑨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策 略; ⑩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⑾法律 、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更 ,致 使前 述 ① 至⑩ 项规定 被修 改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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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或取消 ,则 本基 金可 相应 地对该 项规 定进 行修 改或 取消, 该项 规定 之修 改或 取消, 无须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报证券 监管 机关 批准 或备 案。 (2 )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①调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等相 关服 务机 构的 报酬标 准; ②在不 违背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 金合 同相 关约 定的 情况下 ,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赎 回 费率等 ,或 变更 其收 费模 式; ③因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 确有必 要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④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实质 性变 化; ⑤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⑥按照 法律 法规 之规 定或 本基金 合同 相关 约定 或经 监管机 关认 可而 不需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召 集方 式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 ( 以下 简称 “ 召集 人 ” ) 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日 。 (2 ) 在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定 召集 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3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自 行召 集。 (4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 面提 议之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 面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60 日内 召 开。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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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5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至少 提前30日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3.通 知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30天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通 知, 会议 通知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至 少应载 明以 下内 容: ①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会议 方式 ; ②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议事 程序; ③确定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益 登记 日; ④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⑤会议 的表 决方 式; ⑥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⑦与会 者需 要准 备或 履行 的文件 和手 续; ⑧召集 人认 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 ) 采取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投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的 送达 地址 等 内容。 (3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4.会 议召 开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与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派其代 理人 出席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出席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 方式进 行表 决。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但 决定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或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和 终止 基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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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1 ) 现场 开会 。 现场开 会并 符合 下列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议 程: ①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 其代 理人出 席,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②本人 出席 会议 者应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应 出具 委托 人持 有本基 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③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金 份额 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 %( 含50 %)。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符 合以 下条 件的通 讯开 会有 效: ①召集 人应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公 告会 议通 知, 在两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连续公 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②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 ③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持 有 本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 授权委 托书 应符 合法 律、 法规、 本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本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在 基 金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 以上 (含50%)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①议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修 改基 金合 同、 提前 终止基 金合 同、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提 高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报酬 以及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③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本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 不超出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不 将提 案提 交大 会表 决,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上进 行 解释和 说明 。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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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程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作出决 定。 如将 提案 进行 分拆或 合并 表 决,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召集 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审议 的提 案,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未 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的, 时间 间隔 不 少于6 个月 。 (2 ) 议事 程序 ①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主 持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代 表, 在 基金管 理人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所 代表 的基 金 份额50%以 上( 不含50% ) 多数 选举 产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人。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7款 规定 的程 序确 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②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公 告会议 通知 时应 当同 时公 布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后2 个 工作日 内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议 。 6.表 决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委托代 理人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行 使表 决权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①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 含50% )通 过方为 有效 ; 除下列 ②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②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2/3 以上 (含2/3 )通 过 方可做 出。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必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 为有效 。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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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时, 符 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为有 效表 决。除 非在 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否 则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为有 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为 无效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逐 项 表决。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 。 7.计 票 (1 ) 现场 开会 ①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3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②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③如果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如 果会 议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代理 人对 会议 主 持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重 新清点 以一 次为 限,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于重 新清点 后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 ④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代表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 者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意 见之 日起 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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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法 律约束 力。 (五)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和 终止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本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应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2 ) 变更 基金 合同 应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并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自批准 之日 起 生效。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发 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变更 的情形 ,或 者基 金 合同的 变更 不涉 及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化 ,或 者基 金合 同的 变更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按 照法 律法 规之 规定 或本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约定 或经监 管机 关认 可 而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变 更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 ) 除非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以下 基金 合同 变更 事项 需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①终止 基金 合同 ; ②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③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④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⑤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表决 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6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 管理人 承接 其原 有职 责的 ; (3 )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而6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托 管人承 接其 原有 职责 的; (4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况 或监 管机 关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1.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 间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 与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可首先 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自 一方 书面 要求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60 日内 如果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 方式解 决, 则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根 据提 交仲 裁时该 会的 届时 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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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3.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七)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及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办公 场所和 基金 进 行场内 交易 的交 易所 查阅 ;投资 者也 可复 印本 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但 若有 歧义, 则应 以本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正本 为准。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本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管 理办法 》 、 《 销售 管理 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和有 关证 券 法规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就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对象 、 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 基金 财产 的核 算、 基金财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和 基金转 换等 业务 、 基 金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1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法》 、 《运作 管理 办法 》 、 《 销售 管理办 法》 、 《基 金合同 》 和有 关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行 为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 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 反《基 金 法》 、 《运 作管 理 办法 》 、 《 销售 管 理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和 有 关法律 、 法规 规定 ,应 拒 绝执行 , 立 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 (3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依 据 交易 程序 已 经生 效 的指 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 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告 。 (4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利 并 有义务 行使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或本 托管 协议 赋 予、 给予 、规 定基金 托管 人应 有的 任何 及所有 权利 和救 济措 施, 以保护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和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 利 益。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向基金 管理 人 追 偿 。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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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管 理办法 》 、 《销 售管 理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及 时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是 否将 基金 财产 和自 有 资产分 账管 理 、是 否 擅自动 用基 金财 产 、是 否 按时将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收益 划入 分红 派息 账户等 事项 , 对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1 ) 基金 管理 人 定期 对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的 基金 财 产进 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 发现 基 金托 管人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或因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原 因而导 致基 金财 产 有 所灭失 、 减损 、 或处于 危 险状态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立即以 书面 的方 式要 求基 金托管 人 予 以纠 正和 采取必 要的 补救 措施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损 失。 (2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的行 为违 反 《基 金 法》 、 《运 作管 理办 法》 、 《 销售管 理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和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基 金托管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或本 托管 协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 呈报相 关 监管 机构 ,有 权 利并有 义 务行 使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或本 托管 协议赋 予 、给 予 、规定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有 的任 何及 所有权 利和 救济 措施 , 以 保护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和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基 金托 管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 金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3.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对方 依照本 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监督 、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监督 方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监 督方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责 任, 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 管人 将遵 守《 基 金法 》 、 《 信托 法 》 、 《运作 管理 办法 》 、 《销 售 管理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最 大利 益处理 基金 事务 。 基金 托 管人保 证恪 尽职 守 ,依 照 诚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 则, 谨慎 、有 效的 持 有并保 管基 金财 产。 (2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设 立专 门 的基 金 托管 部门 , 具有 符 合要 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 备 足够 的、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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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合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职 人员 , 负责 基金 财 产托管 事宜 ; 建立 健全 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对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的 部门 和人员 的行 为进 行事 先预 防和事 后监 督, 防范 和减 少风险 。 (3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购 置并 保 持对 于 基金 财产 的 托管 所 必要 的 设备 和设 施 (包 括 硬件 和软 件) , 并对 设备 和设 施进 行 维修、 维护 和更 换, 以保 持设备 和设 施的 正常 运行 。 (4 ) 除依 据《 信托 法》 、 《 基金法 》 、 《运 作管 理办 法》 、 《销 售管 理办 法》 、本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基 金托 管 人违反 此义 务 ,利 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方谋 取利 益 ,其 所得 利 益归于 该基 金财 产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转为 其固 有财 产 ,不 得 将固有 资产 与基 金财 产进 行交易 , 或将 不同 基金 财 产进行 相互 交易 ; 违 背此款 规定 的, 应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包括 但不 限于 恢复相 关基 金财 产的 原状 、承担 赔偿 责 任 等 。 (5 ) 基金 托管 人 保证 其 托管 的 基金 财 产与 基金 托 管人 自 有资 产 以及 不同 的 基金 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分 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6 ) 除依 据《 信托 法》 、 《 基金法 》 、 《运 作管 理办 法》 、 《销 售管 理办 法》 、本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 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7 ) 基金 托管 人 应安 全 、完 整 地保 管 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 金管 理 人的 合法 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产 。 2.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募集 资 金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具 备 基金备 案条 件 ,基 金管 理 人应将 募集 的全 部资 金及 其在募 集期 产生 的利息 存入 指定 的相 应验 资专户 ;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出 具书 面 验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 告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3.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 开设和 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 开 设和管 理。 (2 ) 基金 托管 人 以本 基 金的 名 义在 其 营业 机构 开 设本 基 金的 银 行存 款账 户 。本 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 ,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基 金的 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 不限于 投资 、 支付 赎 回金额 、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3 ) 本基 金银 行 存款 账 户的 开 立和 使 用, 限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存款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银行 存 款 账户进 行与 本基 金相 关业 务无关 的活 动。 (4 )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 户的管 理 应符 合《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票据 法 》 、 《 人民 币银行 存 款账 户管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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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理办法 》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 例》 、 《中 国人 民银 行利 率管 理规定 》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理 的通 知》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代 表本 基 金, 以 基金 托管 人 和本 基 金联 名 的方 式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专 门的 证券账 户。 (2 ) 本基 金证 券 账户 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 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另 一方同 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任 何 证 券账户 进行 与本 基金 相关 业务无 关的 活动 。 (3 ) 基金 托管 人 以自 身 法人 名 义在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立 结 算备 付 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相 关 基 金 在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 结算业 务。 (4 ) 基金 证券 账 户和 基 金托 管 人结 算 备付 金账 户 的开 设 和管 理 可以 根据 当 时市 场 的通 行做 法办理 或变 更, 而不 限于 上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 的规定 。 (5 ) 在本 托管 协 议订 立 日之 后 ,本 基 金被 允许 从 事其 他 投资 品 种的 投资 业 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 、使 用的 ,若 无 相关规 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设 、使 用的 规 定或相 关法 律法 规、 业务 规则之 规定 办理 。 5.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以 基金 的 名义 申 请并 取 得进 入全 国 银行 间 同业 拆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债券 和资 金的 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 理完毕 之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向银 行监 管部 门进 行报备 。 (2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同时 代 表基 金签 订 全国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债 券 回购 主 协议 ,协 议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协议 副本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6.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但 要 与 非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实 物 证 券 分 开 保 管;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代保 管库 。 保 管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办 理 。 7.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共 同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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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方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件 。 (四) 基金 财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 基金 财产 净 值是 指 基金 财 产总 值 减去 负债 后 的价 值 。基 金 份额 净值 是 指计 算 日基 金财 产净值 总额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发 行在 外的 基金 份额 总份数 后的 数值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工作日 对 基金 财产 估 值。 估值原 则 应符 合《 基 金合 同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其 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财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结束 后计算 得出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并在 盖章 后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在收到 上述 传真 后马 上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在 盖章 后以 加密 传 真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 与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存在 差异 ,且 双方 经协 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按照 其对 基金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将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 月最后 一个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 均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并 分别 保管 , 彼 此应及 时向 对方 提供 相关信 息。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其他 合格 机构担 任注 册登 记机 构时 , 可委 托该 注册 登记 机构 承担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的 持续 保管 义务 。注 册登 记机 构对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 按 国家法 律法 规及 证券 监督管 理部 门的 要求 执行 。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之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 但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则 任何 一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提 交 仲 裁 时 该 会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力 。 除提 交仲 裁的 争 议之外 , 各方 当事 人 仍应履 行本 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责 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 . 本 协议 双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 行修 改 。修 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 容不 得与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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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有 任 何冲突 。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如需报 有关 机关 批准 或备 案, 在办 理完 毕相 关 的批准 或备 案手 续后 生效 。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 基金 或《 基金 合同 》 终止; (2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 发生 《 基金 法》 、 《运 作管理 办法 》 、 《销 售管 理 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二 十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潜 在投资 者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具 体情 况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并将 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客服 中心 电话 服务


投资 者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 服热 线 400-888-5558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可享有 如下 服务 : A 、 自 助语音 服务 :提 供 7 ×24 小时电 话自 助语 音的 服 务 ,可进 行账 户查 询 、 基金净 值 、 基 金产 品等 自 助查询 服务 。 B 、 人 工坐 席服务 : 提供 每周 五天, 每 天不少 于 8 小时 的人 工 坐 席服 务( 法定 节 假日除 外 ) 。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 获得 业务 咨询 、 基金账 户 查询 、交 易情 况查询 、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服 务。 (二 )综 合对 账单 服务


大成基 金按 季度 和年 度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综合 对账单 服务 , 服 务形式 包括 网站 自助 查询 、电子 邮件 账单 、手 机短 信账单 、客 服热 线查 询、 纸质对 账单 邮寄 等 。 其中, 纸质 对账 单邮 寄仅 限 70 岁以 上持 有人 、或 确 有需要 并已 订制 纸质 对账 单的持 有人 。 (三 )财 经汇 资讯 服务


大成财 经汇 是专 为大 成旗 下持有 人提 供的 资讯 服务 平台 ,财 经汇 提 供专业 、 独家 、一 手的 理 财资讯 , 并采 用分 级服 务 方式提 供差 异化 资讯 服务 。投 资者 可登 录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www.dcfund.com.cn )财经 汇平 台或 下 载财经 客户 端, 免费 使用 。 (四) 网站 自助 服务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 为 投资 者提 供基 金账户 及交 易 情况查 询 、个 人资 料修 改 、手 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信 息定制 等自 助服 务 ,提 供 理财刊 物查 阅 、公 司 公告、 热点 问答 、市 场点 评等信 息资 讯服 务。 同时 ,网站 还设 有电 子邮 箱服 务(客 户服 务邮 箱 : callcenter@dcfund.com.cn )和网 上在 线答 疑服 务。 (五 )网 上交 易服 务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个 人投 资者网 上交 易业 务 。个 人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 www.dcfund.com.cn 可以办 理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 换、 撤 单 、 基金 定投 、 分 红 方式修 改 、账 户资 料修 改 、交 易密 码修 改、 交易 情 况查询 和账 户信 息查 询等 各类业 务 。其 中, 基 金定投 、转 换等 业务 的开 通时间 ,已 另行 公告 为准 。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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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六)财 富俱 乐部


财 富俱 乐部是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的高 端(VIP ) 客户专 门设立 的服 务 体系, 将为 高端 (VIP ) 客 户提供 专项 的个 性化 服务。 ( 七)投 资理 财中心


大成 基金各 地投 资理财 中心负 责所辖 区域 高端(VIP ) 客户的 柜台 式 服务工 作。 ( 八 )客 户 投诉 建议 受 理服 务


投资 者可 以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 或 销售 机构 的 柜台 、 投资 理财 中心 、客 服热 线、 网站 在 线栏目 、 电子 邮件 及信 函 等渠道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对于 受理 的投 诉 或建议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最迟 T+1 日 内给 予回 复 ; 不能及 时回 复的 , 在约 定 的最晚 主动 联系 客户 时间内 告知 客户 。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业务 部门 目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 近 3 年本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业务部 门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任 何处 罚。 (三) 大成 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基金 2013 年 10 月 7 日至 2014 年 4 月 6 日发 布 的公告 : 1.2013 年 10 月 9 日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东 华软 件”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公 告》 。 2.2013 年 10 月 11 日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 3.2013 年 10 月 15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代 销 机构及 相关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 。 4.2013 年 10 月 23 日《 大成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 第三 季度 报 告》。 5. 2013 年 10 月 29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成立大 成创 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的公 告 》 。 6.2013 年 11 月 2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华 策影 视”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公 告》 。 7. 2013 年 11 月 20 日《 大 成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期 ) 》 、 《大成 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摘要(2013 年第 2 期) 》 。 8.2013 年 12 月 3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11 国 星 债(112083)”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9.2013 年 12 月 18 日《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3 邯 城投 (124435)”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10.2013 年 12 月 19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3 崇 明债 (124422)”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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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11 .2013 年 12 月 20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为 开放 式 基 金代销 机构 并开 通相 关业 务的公 告》 。 12.2014 年 1 月 2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13 怀 化 工(124404)” 债券估值 调整的 公告》 、 《 大成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基 金持有 的“11 海 大债(112047) ” 债 券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13. 2014 年 1 月 4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为开 放式 基 金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相关 业务 的公告 》 。 14.2014 年 1 月 18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1 众 和债(122110)”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15.2014 年 1 月 21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12 富春 01 (112088)”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1 亚迪 02 (112190 ) ” 债 券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16.2014 年 1 月 22 日《 大成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 第四 季度 报 告》 。 17.2014 年 1 月 25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 《 大成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有 的“ 汤臣 倍健 ”股 票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18.2014 年 2 月 11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华谊 嘉信” 股票 估 值 调整的 公告 》 。 19.2014 年 2 月 19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雅戈 尔”股 票估 值 调 整的公 告》 。 20.2014 年 2 月 20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景 宏证券 投资 基金 停牌 的提 示性公 告》 。 21.2014 年 2 月 21 日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2 松 建化 (122213)”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22.2014 年 2 月 22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1 闽 高速(122117)”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23.2014 年 3 月 12 日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2 大 秦债 (122214)”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24.2014 年 3 月 18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和佳 股份” 股票 估 值 调整的 公告 》 。 25.2014 年 3 月 19 日《 关于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京 理财 中心 办公 地址 变更的 公告 》 。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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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26.2014 年 3 月 26 日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3 澄 港城 (124426)”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27.2014 年 3 月 29 日 《 大 成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年 度报 告》 、 《 大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互动 娱乐 ”股 票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28.2014 年 4 月 1 日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新 华医 疗”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公 告》 。 ( 四 ) 《招 募说 明 书》 与 本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内 容 若有 不 一致 之 处, 以本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二 十三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部 分的说 明 本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对 2013 年 11 月 20 日公布 的《 大成 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2013 年第 2 期) 进行 了补 充和 更新, 主要 修改 内容 如下 : 1.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三、 基金 管理 人 ” 部 分。 2.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四、 基金 托管 人 ” 部 分。 3.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部分 。 4.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八、 基 金 的投 资 ” 部 分。 5.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九、 基金 的业 绩 ” 部 分。 6.根 据最 新公 告, 更新 了 “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 项 ” 。 7.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部分的 说明 ” 。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存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 构等 的办 公场所 和基 金 进行场 内交 易的 交易 所,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等 的网 站上 。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金 合同 ,也 可复 印本 招募说 明书 和 基金合 同等 ,但 若有 歧义 ,则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合 同等 的正 本为 准。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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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大成 沪 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 集的文 件 2. 大 成沪 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3.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规 则 4. 大 成沪 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5. 大 成沪 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结 算服 务协 议 6. 法 律意 见书 7.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8.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9.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四 年 五月 二十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