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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新兴市场(000340)

嘉实新兴市场:关于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 嘉实 新兴市场 双币分 级债券 之 嘉实新 兴市 场A 份额 
开 放申购 和赎回业 务的公 告 
公告送出 日期:2014 年 5 月 21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 称 嘉实新 兴市 场双 币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简 称 嘉实新 兴市 场双 币分 级债 券 
基金主 代码 000340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2013 年 11 月 26 日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工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名 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公告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以 及 《 嘉实新 兴市 场双 币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 嘉 实新兴 市场 双币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申购起 始日 2014 年 5 月 26 日 
赎回起 始日 2014 年 5 月 26 日 
下属分 级基 金的 基金 简称 嘉实新 兴市 场 A


嘉实新 兴市 场 B 下属分 级基 金的 交易 代码 000341 000342 该 分 级 基 金 是 否 在 开 放 日 开 放申购 、赎 回 是 否 注: 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2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的办理 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嘉实新 兴市 场 A 于 2014 年 5 月 26 日 当天 开放 申购 与赎回 。 具 体办 理时 间为 开放日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以及 境外 主要 投资 市场同 时开 放交 易的 工作 日的交 易时 间 ,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 间 嘉实新 兴市 场 A 于 2014 年 5 月 26 日 当天 开放 申购 与赎回 ,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嘉 实新兴 市 场 A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每 满 6 个 月开 放一次 (分 级运 作届 满日 除外) 。 如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赎 回业 务的 , 开 放日 为 不可抗 力 或其他 情形 的影 响因 素消 除之日 起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 日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 间提出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的 ,详 见相 关公 告的 有关规 定。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 通 过 代销 机构 首次 申购嘉 实新 兴市 场 A 份额 的单笔 最低 限额 为 100 美 元,追 加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 为 100 美元; 投资 者通 过直 销中 心柜台 首次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 2 ,000 美元 , 追 加申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 100 美元 。 投 资者 可多次 申购 , 对单一 投资 者的累 计申 购 份 额不设 上限 。 3.2 申购费率 嘉实新 兴市 场 A 不收取 申 购费用 。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调整 对申 购金 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于调 整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体 上刊 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4 赎回业务 4.1 赎 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嘉 实新 兴市 场A 份额赎 回 , 单 笔赎 回不 得 少于1000 份 (如该 帐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基金 余额 不足1,000 份,则 必须 一次 性赎 回基 金全部 份额 ) ; 若某 笔赎回将 导致投资者在销 售机构托 管的基金余额不 足1,000 份 时,基金 管理人 有权将 投 资者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剩余基 金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4.2 赎回费率 嘉实新 兴市 场A 不 收取 赎 回费用 。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调整 对赎 回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于调 整 实 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直销机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91 号 金地中 心 A 座 6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虹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23楼01-03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鲍东华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一 段 86 号 城市之 心 30H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嘉里 建设 广 场 T1-1202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周炜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10 号颐和 国际 大 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陈建林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章文雷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场 2415-2416 室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庄文胜 5.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电话 010-66105662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88 (3)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5.3 其他与基金销售机构相 关的事项 (1) 各代 销网 点的 地址 、 营业时 间等 信息 ,请 参照 各代销 机构 的规 定。 (2)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情况增加或者减 少代销机 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 构可以根 据情况 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市 、网 点, 并另 行公 告。敬 请投 资者 留意 。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 露安排 自 2013 年 11 月 26 日起 , 本基金 管理 人 在 T+2 日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 及本公 司网 站 对 T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进 行披 露。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嘉实 新 兴市场 双币 分 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为 契约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管理 人 为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 金托 管人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本基 金分级 运作 期内 ,嘉 实新 兴市 场 A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每 满 6 个月开 放一 次( 分级 运作 届满日 除外 ) , 嘉实 新兴 市 场 B 封闭 运作 。 (2) 嘉实 新兴 市 场 A 的开 放日指 本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内每 满 6 个 月之 日 (但 不 包括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至 2 年 后对应 日) ,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为 该日 之前 的最 近一个 工作 日 。 (3) 嘉实新 兴市 场 A 根 据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获 取约 定收益 , 其 约定 年收 益率 将在本 基 金 的募 集 期及 每个 开放 日前 设定并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有 关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进行 相关 公告。 (4) 在嘉 实新 兴市 场 A 的 开放日 , 对 所有 经确 认有 效的嘉 实新 兴市 场 A 的 赎 回申请 全 部予以 成交 确认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时, 按照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中 “10 、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对巨 额赎 回的有 关规 定执 行。 对于嘉 实新 兴市 场 A 的申 购申请 ,如 果对 嘉实 新兴 市场 A 的全 部有 效申 购申 请进行 确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认后, 经汇 率折 算后 的嘉 实新兴 市场 A 的份 额余 额 小于或 等于 3/2 倍 嘉实 新 兴市场 B 的份 额余额 ,则 对所 有经 确认 有效的 嘉实 新兴 市场 A 的 申购申 请全 部予 以成 交确 认;如 果对嘉 实新兴 市场 A 的 全部 有效 申购申 请进 行确 认后 ,经 汇率折 算后 的嘉 实新 兴市 场 A 的 份额 余 额大于 3/2 倍 嘉实 新兴 市 场 B 的份 额余 额, 则在 确 认后并 经汇 率折 算后 的嘉 实新兴 市场 A 份额余 额不 超 过 3/2 倍 嘉 实新兴 市 场 B 的份 额余 额 范围内 , 对全 部有 效申 购申 请按比 例进 行 成交确 认。 其中 ,每 份嘉 实新兴 市 场 A 份 额按 照 T 日中国 人民 银行 最新 公布 的人民 币对 美 元汇率 折算 成嘉 实新 兴市 场 B 的份 额进 行比 较。 嘉 实新兴 市场 A 每个 开放 日 的申购 与赎 回 申请确 认办 法及 确认 结果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嘉实 新兴 市场 A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嘉实 新兴 市场 A 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嘉实 新兴 市场 A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5)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确定 价” 原则 , 即 嘉实 新兴市 场 A 份额 的申购 、 赎回价 格 以 1.000 美 元为 基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分 币种 申赎” 原则 , 即 以美元 申购 获得 美元 份额 , 赎回 美元 份额 获得 美元 赎回 款 ; 5) 赎 回遵 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6) 本公 告仅 对 嘉 实新 兴 市场 A 的 开放 申购 、 赎回 业务事 项予 以说 明 。 投 资 者欲了 解 本基金 详细 情况 ,请 认真 阅读 2013 年 10 月 14 日刊 登在 《 上海 证券 报 》 上的 《 嘉实 新兴 市 场双币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亦可 登陆本 公司 网站 (www.jsfund.cn )进 行 查询。 (7)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 时间结 束前受 理有 效申 购 和赎回 申请的 当天 作为 申 购或赎 回 申请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 人应 在 T+3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因 投资 人怠 于履 行该项 查询 等各 项义 务, 致使其 相关 权益 受损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或 不利后 果。 若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 ,则 申购 款项本 金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8)风 险提 示:本 公司 承 诺以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资 产,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敬请 投资 者留意 投资 风险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