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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收益宝(000602)

富国收益宝: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1 富 国 收益 宝 货币 市 场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四年 五 月




















招募说 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3 月10 日【2014】268 号文注册 。 基金管理人保 证本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 招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但 中国证 监 会 对 本基 金 募 集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 其 对本基 金 的 价 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产 生 波 动。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人 认购( 或 申 购 )基 金 时 应认真 阅 读 本 招募 说 明 书,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风 险 收 益特征 和 产 品 特性 , 充 分考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购 基 金 的意愿 、 时 机 、数 量 等 投资行 为 作 出 独立 决 策 。投资 人 在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益 的 同 时,亦 承 担 基 金投 资 中 出现的 各 类 风 险, 可 能 包括: 证 券 市 场 整 体 环 境 引发 的 系 统性风 险 、 个 别证 券 特 有的非 系 统 性 风险 、 大 量赎回 或 暴 跌 导 致 的 流 动 性风 险 、 基金管 理 人 在 投资 经 营 过程中 产 生 的 操作 风 险 以及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等 。 基金 管 理 人提醒 投 资 者 基金 投 资 的“买 者 自 负 ”原 则 , 在投资 者 作 出 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并 不 预示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的业 绩 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 构,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招募说 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九、 基金的投资 ..................................................... 38 十、基金的财产 ..................................................... 46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47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5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3 十四、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5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56 十六、风险揭示 ..................................................... 62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4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5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8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0 二十二、备查文件 .................................................. 101




















招募说 明书 4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关于货币市场 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 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 富国 收益宝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述 了 富国 收 益 宝 货 币 市场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略 、 风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人 投 资 决策有 关 的 全 部必 要 事 项,投 资 人 在 做出 投 资 决策前 应 仔 细 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 人 承诺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任 何 虚假 内 容 、 误 导 性陈 述 或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招 募 说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募 集 的 。 本 招 募说 明 书由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解释。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没 有委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 他 人提供 未 在 本 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人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务。 基 金 投 资人 欲 了 解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权 利和义 务 , 应 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5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 指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富 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富国收益宝 货币 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 通过, 并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8 日颁布、 同年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招募说 明书 6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依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 在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存 续 或 经有关 政 府 部 门批 准 设 立并存 续 的 企 业法 人 、 事业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 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于 在 中国 境 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个 人 投资 者 、 机 构 投 资者 和 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金 份 额的 投 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指 富 国基 金 公 司 以 及 符合 《 销售 办 法 》 和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 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指 基 金登 记 、 存 管 、 过户 、 清算 和 结 算 业 务 ,具 体 内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账 户 的 建立和 管 理 、 基金 份 额 登记、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确认、 清 算 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 记 机 构 :指 办 理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 金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富国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指 登 记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理 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 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 机 构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转换 、 转 托 管及 定 期 定额投 资 等 业 务导 致 基 金份额 变 动 及 结 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向 中 国 证监会 办 理 基 金备 案 手 续完毕 , 并 获 得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基 金 财




















招募说 明书 7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指 自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日 起 至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的 期 间, 最 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 基 金 管 理 人所 管 理 的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登记方 面 的 业 务规 则 , 由基金 管 理 人 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 购 : 指 在基 金 募集 期 内 , 投 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投 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某 一 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 所 持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有 关 销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金 额 及 扣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每期 约 定 扣 款日 在 投 资人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扣 除 申 购申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换中 转 入 申 请




















招募说 明书 8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 金 收 益 :指 基 金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息 、 买卖 证 券 价 差 、 银行 存 款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摊 余 成 本 法: 指 估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本 列 示, 按 照 实 际 利 率并 考 虑其 买 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 、 每 万 份 基 金已 实 现收 益 : 指 按 照 相关 法 规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金 份 额的 日 已 实现收益 48、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 、 销 售 服 务 费: 指 本基 金 用 于 持 续 销售 和 服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 基 金 资 产 总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基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 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 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4 、 指 定 媒 体 :指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以 进 行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网 网 站 及其他媒体 55 、 不 可 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克 服 的客 观 事 件




















招募说 明书 9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 二期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陈 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 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截止于 2014 年5 月16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675% 公 司 设 立 了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和 风 险 控 制委 员 会等 专 业 委 员 会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基 金 投 资的重 大 决 策 和投 资 风 险管理 。 风 险 控制 委 员 会负责 公 司 日 常 运 作 的 风 险控 制 和 管理工 作 , 确 保公 司 日 常经营 活 动 符 合相 关 法 律法规 和 行 业 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十九个部门、 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 分别是: 权益 投资部、 固 定 收 益 投资 部 、 量化与 海 外 投 资部 、 权 益专户 投 资 部 、养 老 金 投资部 、 权 益 研 究 部 、 集 中交 易 部 、机构 业 务 部 、零 售 业 务部、 营 销 管 理部 、 客 户服务 部 、 电 子 商 务 部 、 战略 与 产 品部、 监 察 稽 核部 、 计 划财务 部 、 人 力资 源 部 、行政 管 理 部 、 信息技 术部、 运营部、 北京分公司、 成都分公 司、 广州分公司、 富国 资产管理 (香




















招募说 明书 10 港 ) 有 限 公司 、 富 国资产 管 理 ( 上海 ) 有 限公司 。 权 益 投资 部 : 负责权 益 类 基 金 产 品 的 投 资管 理 ; 固定收 益 投 资 部: 负 责 固定收 益 类 公 募产 品 和 非固定 收 益 类 公 募 产 品 的 债券 部 分 (包括 公 司 自 有资 金 等 )的投 资 管 理 ;量 化 与 海外投 资 部 : 负 责 量 化 权 益投 资 、 量化衍 生 品 投 资及 境 外 权益等 各 类 投 资的 研 究 与投资 管 理 ; 权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负 责 社保 、 保 险 、QFII、 一 对一 、 一 对 多 等非 公 募 权益 类 专 户 的 投 资 管 理 ;养 老 金 投资部 : 负 责 养老 金 ( 企业年 金 、 职 业年 金 、 基本养 老 金 、 社 保 等 ) 及 类养 老 金 专户等 产 品 的 投资 管 理 ;权益 研 究 部 :负 责 行 业研究 、 上 市 公 司 研 究 和 宏观 研 究 等;集 中 交 易 部: 负 责 投资交 易 和 风 险控 制 ; 机构业 务 部 : 负 责 年 金 、 专户 、 社 保以及 共 同 基 金的 机 构 客户营 销 工 作 ;零 售 业 务部: 管 理 华 东 营销中心、 华中营销中心、 华南营销中心 (广州分公司) 、 北方营销中心 (北京分 公司) 、 西部营销中心 (成都分公司) 、 华北营销中心, 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业务; 营销管理部: 负责营销 计划的拟定和落实、 品 牌建设和媒体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 构 业 务 团 队、 子 公 司等提 供 一 站 式销 售 支 持;客 户 服 务 部: 拟 定 客户服 务 策 略 , 制 定 客 户 服务 规 范 ,建设 客 户 服 务团 队 , 提高客 户 满 意 度, 收 集 客户信 息 , 分 析 客 户 需 求 ,支 持 公 司决策 ; 电 子 商务 部 : 负责基 金 电 子 商务 发 展 趋势分 析 , 拟 定 并 落 实 公 司电 子 商 务发展 策 略 和 实施 细 则 ,有效 推 进 公 司电 子 商 务业务 ; 战 略 与 产 品 部 : 负责 开 发 、维护 公 募 和 非公 募 产 品,协 助 管 理 层研 究 、 制定、 落 实 、 调 整 公 司 发 展战 略 , 建立数 据 搜 集 、分 析 平 台,为 公 司 投 资决 策 、 销售决 策 、 业 务 发 展 、 绩 效分 析 等 提供整 合 的 数 据支 持 ; 监察稽 核 部 : 负责 监 察 、风控 、 法 务 和 信 息 披 露 ;信 息 技 术部: 负 责 软 件开 发 与 系统维 护 等 ; 运营 部 : 负责基 金 会 计 与 清 算 ; 计 划财 务 部 :负责 公 司 财 务计 划 与 管理; 人 力 资 源部 : 负 责 人力 资 源 规 划 与 管 理 ; 行政 管 理 部:负 责 文 秘 、行 政 后 勤;富 国 资 产 管理 ( 香 港)有 限 公 司 : 就 证 券 提 供意 见 和 提供资 产 管 理 ;富 国 资 产管理 ( 上 海 )有 限 公 司:经 营 特 定 客 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4 年5 月 16 日, 公司有员工239 人, 其中62%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 历。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招募说 明书 11 陈敏女士, 董事长。 生 于 1954 年,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 师。 历任 上 海 市 信 托投 资 公 司副处 长 、 处 长; 上 海 市外经 贸 委 处 长; 上 海 万国证 券 公 司 党 委书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2004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 ) ,副董事长。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注册 会计师。1977 年加入加 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 并于 1989 年成为加拿大毕马威的合伙人之一。1989 年至 2000 年作为合 伙人负责毕马 威在加拿大中部地区 的 对华业务。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 经 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李明山先生, 董事。 生 于 1952 年, 中共党员 ,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申银 万 国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副 总 经 理 ;上 海 证 券交易 所 副 总 经理 。 现 任海通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方荣义先生, 董事。 生 于 1966 年, 中共党员, 博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北京 用 友 电 子 财务 技 术 有限公 司 研 究 所信 息 中 心副主 任 ; 厦 门大 学 工 商管理 教 育 中 心 副 教 授 ; 中国 人 民 银行深 圳 经 济 特区 分 行 深圳市 中 心 支 行会 计 处 副处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深 圳市 中 心 支行非 银 行 金 融机 构 处 处长; 中 国 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委 员 会 深 圳 监 管 局 财 务会 计 处 处长、 国 有 银 行监 管 处 处长。 现 任 申 银万 国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 司 财务总监。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生于 1958 年,学士,加拿大注册会 计师。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 大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岳增光先生, 董事。 生 于 1973 年, 中共党员, 本科硕士, 高级会计 师。 历任 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发展总公司会计; 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室主任; 山 东 鲁 信 实业 集 团 公司财 务 ; 山 东省 鲁 信 投资控 股 集 团 有限 公 司 财务。 现 任 山 东 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52 年,博士学位。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 讲师、副教授、教授,金融学院副院长、常务副院长、院长;上海财经大学教授、




















招募说 明书 12 博士生导师,金融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 长、党委书记。 伍时焯(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52 年,工商管理硕士,加拿大 特许会计师。 1976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 任 审 计 工 作 , 有 30 余 年 财 务 管 理 及 信 息 系 统 项 目 管 理 经 验 , 曾 任 职 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 国 际 性 公 司 为 首 席 财 务总监(CFO) 及财务副总裁。 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 工商系会计及财务 金融科教授。 汤期庆先生, 独立董事 , 生于 1955 年, 经济 学硕士。 历任上海针织 品批发公 司 办 事 员 、副 科 长 ;上海 市 第 一 商业 局 副 科长、 副 处 长 、 处 长 ; 上海交 电 家 电 商 业集团公司总经理; 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局长助理、 副局长; 上海商务 中心总经理; 长 江 经 济 联合 发 展 集团总 裁 、 副 董事 长 、 党组书 记 。 现 任上 海 水 产集团 总 公 司 董 事长、党委书记。 李宪明先生, 独立董事。 生于 1969 年, 中共党员, 博士。 历任吉林大学法学 院教师。现任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金同水先生, 监事长。 生于 1965 年, 大学专 科。 历任山东省国际信 托有限公 司 科 员 、 项目 经 理 、业务 经 理 ; 鲁信 投 资 有限公 司 财 务 经理 ; 山 东省国 际 信 托 有 限公司高级业务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风险管 理部经理。 沈寅先生, 监事。 生于 1962 年, 法学学士。 历 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 判 员 、 审 判员 、 审 判组长 ; 上 海 市第 二 中 级人民 法 院 办 公室 综 合 科科长 。 现 任 申 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 规稽核总部高级法律顾问。 夏瑾璐女士, 监事。 生于 1971 年,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 荷 兰 银 行 上海 分 行 结构融 资 部 经 理; 蒙 特 利尔银 行 金 融 机构 部 总 裁助理 ; 荷 兰 银 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仇夏萍女士, 监事。 生于 1960 年, 中共党员, 研究生。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 海 分 行 杨 浦支 行 所 主任; 华 夏 证 券有 限 公 司 上海 分 公 司 财务 主 管 。现任 海 通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招募说 明书 13 李燕女士, 监事。 生于 1978 年, 硕士。 历任国信证券有限公司、 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 基金会计主管。 现任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助理。 孙琪先生, 监事。 生于 1979 年, 学士。 历任杭州恒生电子股份公司、 东吴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富 国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系 统 管理员 、 系 统 管理 主 管 。现任 富 国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IT 总监助理。 唐洁 女士,CFA,监事。生于 1977 年,中共 党员,硕士。历任上海夏商投资 咨 询 有 限 公司 研 究 员,富 国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研 究 助 理 、助 理 研 究员。 现任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郑焰女士, 监事。 生于 1981 年, 硕士。 历任上海证券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 销 售 支持 经 理 、富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营销 策 划 高级 经 理 , 现任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副总监。 3、督察长 范伟隽先生, 督察长。 生于 1974 年,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曾任毕马威华 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 副处长。2012 年10 月20 日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 先生,总经理。生于 1972 年,中共党员 ,硕士,1996 年起开始从事证 券行业工作 。 曾任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2000 年10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历任研究策划部研究员、 研究策划部经理、 总经理助理、 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5 年4 月起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4 年1 月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志松先生, 副总经理。 生于 1969 年,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 工商管理硕士。 曾 在 漳 州 商检 局 办 公室、 晋 江 商 检局 检 验 科、厦 门 证 券 公司 投 资 发展部 工 作 。 曾 任 富 国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监 察 稽 核部 稽 察 员、高 级 稽 察 员、 部 门 副经理 、 经 理 、 督察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本 基金基金经理 冯彬先生,硕 士, 曾 任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债 券 交 易 员 ; 光大 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债券投资经理;2012 年7 月至2012 年11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助理, 2012 年11 月起任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招募说 明书 14 年12 月起任富国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5 月起任富国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3 年9 月起任富 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5 月 起任 富国富钱包货 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成 员 构成 如 下 : 公 司 总经 理 陈戈 先 生 , 权 益 投资 部 总经 理 朱 少醒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饶刚先生等人员。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 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关于遵 守法 律 法规 的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的 行 为, 并承 诺 建 立 健全 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




















招募说 明书 15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 泄 露在 任 职 期间知 悉 的 有 关证 券 、 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法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基 金 投 资计划 等 信 息 ,或 利 用 该信息 从 事 或 者明 示 、 按时他 人 从 事 相 关的交易活动 ;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 从业 人员形象;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 五) 基金管 理人 关于禁 止性 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招募说 明书 16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禁 止 性规 定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六)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 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 金 投 资 计划 等 信 息 ,或 利 用 该 信息 从 事 或者明 示 、 按 时他 人 从 事相关 的 交 易 活 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七) 基金管 理人 的风险 管理 体系和 内部 控制制 度 1、风险管理 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 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 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组 织 机 构 , 配备 相 应 的人力 资 源 与 技术 系 统 ,设定 风 险 管 理的 时 间 范围与 空 间 范 围 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存 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招募说 明书 17 果。 (4) 度量风险 。 评估 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 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 定量的度 量 手 段 。 定性 的 度 量是把 风 险 水 平划 分 为 若干级 别 , 每 一种 风 险 按其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严 重 程 度分别 进 入 相 应的 级 别 。定量 的 方 法 则是 设 计 一些风 险 指 标 ,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 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 承 担 它 ,但 需 加 以监控 。 而 对 较为 严 重 的风险 , 则 实 施一 定 的 管理计 划 , 对 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已 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 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 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 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 人 在 董 事会 下 设 立有独 立 董 事 参加 的 风 险委员 会 , 负 责评 价 与 完善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公 司 监 事会负 责 审 阅 外部 独 立 审计机 构 的 审 计报 告 , 确保公 司 财 务 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 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招募说 明书 18 效 贯 彻 公 司董 事 会 制定的 经 营 方 针及 发 展 战略, 设 立 了 总经 理 办 公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等 委 员 会, 分 别 负责公 司 经 营 、基 金 投 资、风 险 管 理 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 的 合 法 性、 合 规 性及合 理 性 进 行全 面 检 查与监 督 , 参 与公 司 风 险控制 工 作 ,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 资 目 标 产生 负 面 影响的 内 部 和 外部 因 素 ,对公 司 总 体 经营 目 标 产生影 响 的 可 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 合 作 与 制衡 的 原 则。基 金 投 资 管理 、 基 金运作 、 市 场 等业 务 部 门有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门 的 操 作相互 独 立 , 并且 有 独 立的报 告 系 统 。各 业 务 部门之 间 相 互 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 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 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 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 项 业 务 操作 有 清 晰、书 面 化 的 操作 手 册 ,同时 , 规 定 完备 的 处 理手续 , 保 存 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 流 渠 道 ,保 证 公 司员工 及 各 级 管理 人 员 可以充 分 了 解 与其 职 责 相关的 信 息 ,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 司 内 部 控制制 度 合 理 性、 完 备 性和有 效 性 , 监督 公 司 内部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揭 示 公 司内部 管 理 及 基金 运 作 中的风 险 , 及 时提 出 改 进意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制 度 有 效地执 行 。 内 部稽 核 人 员具有 相 对 的 独立 性 , 监察稽 核 报 告 提




















招募说 明书 19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4 年 3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75 人,平 均年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 管 服 务 以 来, 秉 承 “诚实 信 用 、 勤勉 尽 责 ”的宗 旨 , 依 靠严 密 科 学的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系 、 规 范的管 理 模 式 、先 进 的 营运系 统 和 专 业的 服 务 团队, 严 格 履 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 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 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 效 、 专 业的 托 管 服务, 展 现 优 异的 市 场 形象和 影 响 力 。建 立 了 国内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成 熟 的 产品线 。 拥 有 包括 证 券 投资基 金 、 信 托资 产 、 保险资 产 、 社 会




















招募说 明书 20 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 券 公 司 集合 资 产 管理计 划 、 证 券公 司 定 向资产 管 理 计 划、 商 业 银行信 贷 资产证 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 体 系 , 同时 在 国 内率先 开 展 绩 效评 估 、 风险管 理 等 增 值服 务 , 可以为 各 类 客 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4 年3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72 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 、 香 港 《 财 资》 、 美国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证券 时 报 》 、 《 上 海证 券 报》 等 境 内 外 权 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 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 管 行 业 的优 势 地 位。这 些 成 绩 的取 得 , 是与资 产 托 管 部“ 一 手 抓业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设 ” 的 做法是 分 不 开 的。 资 产 托管部 非 常 重 视改 进 和 加强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积 极 拓 展各项 托 管 业 务的 同 时 ,把加 强 风 险 防范 和 控 制的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化 , 完 善风险 控 制 机 制, 强 化 业务项 目 全 过 程风 险 管 理作为 重 要 工 作 来做。 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 年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 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2013 年中 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七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控 制 及 有 效性 报 告 ,表明 独 立 第 三方 对 我 行托管 服 务 在 风险 管 理 、内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有 效 性 的全面 认 可 。 也证 明 中 国工商 银 行 托 管服 务 的 风险控 制 能 力 已 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 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 营 、 规 范运 作 的 经营思 想 和 经 营风 格 , 形成一 个 运 作 规范 化 、 管理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内 控 体 系;防 范 和 化 解经 营 风 险,保 证 托 管 资产 的 安 全完整 ; 维 护 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




















招募说 明书 21 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 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 务 处 室 共 同组 成 。 总行稽 核 监 察 部门 负 责 制定全 行 风 险 管理 政 策 ,对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作 进 行 指导、 监 督 。 资产 托 管 部内部 设 置 专 门负 责 稽 核监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处 , 配 备专职 稽 核 监 察人 员 , 在总经 理 的 直 接领 导 下 ,依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务 的 运 行独立 行 使 稽 核监 察 职 权。各 业 务 处 室在 各 自 职责范 围 内 实 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 督 制 约 ;监 督 制 约应渗 透 到 托 管业 务 的 全过程 和 各 个 操作 环 节 ,覆盖 所 有 的 部 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 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 内 控 优 先” 的 原 则,新 设 机 构 或新 增 业 务品种 时 , 必 须做 到 已 建立相 关 的 规章 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 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 证基金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 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立 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 制 人 员 必 须相 对 独 立,适 当 分 离 ;内 控 制 度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 必 须独立 于 内 控 制 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 的岗位职责 、 科 学 的业务 流 程 、 详细 的 操 作手册 、 严 格 的人 员 行 为规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并 采 取 了良好 的 防 火 墙隔 离 制 度,能 够 确 保 资产 独 立 、环境 独 立 、 人 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 的 制 定 者 和管 理 者 ,要求 下 级 部 门及 时 报 告经营 管 理 情 况和 特 别 情况, 以 检 查 资




















招募说 明书 22 产 托 管 部 在实 现 内 部控制 目 标 方 面的 进 展 ,并根 据 检 查 情况 提 出 内部控 制 措 施 ,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 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 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 内 控 文 化, 增 强 员工的 责 任 心 和荣 誉 感 ,培育 团 队 精 神和 核 心 竞争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定 向 的 业务与 职 业 道 德培 训 、 签订承 诺 书 , 使员 工 树 立风险 防 范 与 控 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托 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 销 活 动 、 处理 各 项 事务, 从 而 有 效地 控 制 和配置 组 织 资 源, 达 到 资源利 用 和 效 益 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 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 险 管 理 , 定期 或 不 定期地 对 业 务 运作 状 况 进行检 查 、 监 控, 指 导 业务部 门 进 行 风 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 密、 数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 数据、 应用、 操作、 环 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 使 演 练 更加 接 近 实战, 资 产 托 管部 不 断 提高演 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按照 预 订 时 间 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 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 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 经 理 的 直 接领 导 下 ,依照 有 关 法 律规 章 , 全面贯 彻 落 实 全程 监 控 思想, 确 保 资 产 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 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 每 个 员 工 的共 同 参 与,只 有 这 样 ,风 险 控 制制度 和 措 施 才会 全 面 、有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员 风 险 管理, 将 风 险 控制 责 任 落实到 具 体 业 务部 门 和 业务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岗 位 职 责范围 内 的 风 险负 责 , 通过建 立 纵 向 双人 制 、 横向多 部 门 制 的 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招募说 明书 23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 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 风 险 防 范 和控 制 的 理念和 方 法 融 入岗 位 职 责、制 度 建 设 和工 作 流 程中。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托 管 部 已经建 立 了 一 整套 内 部 风险控 制 制 度 ,包 括 : 岗位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稽 核 监 察制度 、 信 息 披露 制 度 等,覆 盖 所 有 部门 和 岗 位,渗 透 各 项 业 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 产 托 管 业务 是 商 业银行 新 兴 的 中间 业 务 ,资产 托 管 部 从成 立 之 日起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一 直 将 建立一 个 系 统 、高 效 的 风险防 范 和 控 制体 系 作 为工作 重 点 。 随 着市场环 境的 变 化 和托管 业 务 的 快速 发 展 ,新问 题 、 新 情况 不 断 出现,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险 管 理 放在与 业 务 发 展同 等 重 要的位 置 , 视 风险 防 范 和控制 为 托 管 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招募说 明书 24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 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13 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 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的 要 求 , 变更或增减上述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选择 其他 符合要求的机构 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 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雷青松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招募说 明书 25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 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招募说 明书 26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3 月10 日【2014】268 号文注 册。 ( 一) 基金类 型


货币市场 基金 ( 二)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三)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 四) 基金份 额的 发售时 间、 发售方 式、 发售对 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 可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个 人 投 资 者 、 机构 投 资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以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 购 买 证券 投 资 基金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五) 基金的 最低 募集份 额总 额及募 集目 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 本基金募集不设上限。 ( 六) 基金份 额的 发售面 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七) 认购安 排




















招募说 明书 27 1、认购时间:2014 年5 月21 日至2014 年 5 月27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详 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及 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金 所 应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具体 办 理手 续 详 见 本 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 发 售公告或基金销 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认 购 申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表 该 申请 一 定 成 功 , 而仅 代 表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到 认 购 申请 。 认 购 的 确认 以 登 记机构 的 确 认 结果 为 准 。对于 认 购 申 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募集期 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 请不得撤 销。 (3)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 1.00 元。 当销售机构设定的 起点金额高于上述金额 限制时,投资人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管 理 人直 销 网 点 首 次 认购 基 金份 额 的 单 笔 最 低认 购 金额 为 人 民币50,000 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人 民币 20,000 元。 投资者通过基 金管 理 人 直销网点申 请 认购 基 金份 额 的 单 笔 认 购最 低 金额 可 由 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 (4)基金募集 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 金额没有限制。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募 集 期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折 算 为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份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招募说 明书 28 认购份额 = (认购 金额+认购金额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 : 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 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 息为3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 + 3 )/1.00=10,003.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10,003.00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 折份额部分)。 ( 八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不 得动用 。 ( 九) 基金份 额类 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本基金 可 根据投资人单个账户中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时间等的不 同, 分设不同 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 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和升降级规则(如有),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根 据 基 金实际 运 作 情 况, 在 履 行适当 程 序 后 ,基 金 管 理人可 对 基 金 份 额分类 办 法及 规 则 进行调 整 、 或 者停 止 某类 基金 份 额 类 别的 销 售 、或者 调 整 某类 基 金 份 额 类别 的 费 率水平 、 或 者 增加 新 的 基金份 额 类 别 等, 调 整 实施前 基 金 管 理 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 明书 29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 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金 备 案条 件 的 , 自 基 金管 理 人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案 手 续并 取 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在 收到 中 国 证监会 确 认 文 件的 次 日 对《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予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将 基 金 募集期 间 募 集 的资 金 存 入专门 账 户 , 在基 金 募 集行为 结 束 前 , 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 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本 基 金 的 存 续 期间 , 如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一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一致,可以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一类别的基金合并: (1)连续 60 个工作日平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100 人的; (2)连续 60 个工作日平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 元的,基




















招募说 明书 30 金管理人可在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序后,决定是否终止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 明书 31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赎 回 将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行 。 具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由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书 或 其 他相关 公 告 中 列明 。 基 金管理 人 可 根 据情 况 变 更或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公 告 。 基金投 资 者 应 当在 销 售 机构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间,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时 间 变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放日 及 开 放 时间 进 行 相应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与 赎 回开 始 时 间 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 申 购 、 赎回 开 放日 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者 转换 。 投 资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的日 期 和 时 间提 出 申 购、赎 回 或 转 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招募说 明书 32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 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 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对 上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管 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理 时 间内 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 台 或 以 销售 机 构 规定的 其 他 方 式查 询 申 请的确 认 情 况 。若 申 购 不成功 , 则 申 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 回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代 表 申请 一 定 成 功 , 而仅 代 表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到 申 请 。申购 、 赎 回 的确 认 以 登记机 构 的 确 认结 果 为 准。对 于 申 请 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份 额 时, 必 须 全 额 交 付申 购 款项 , 投 资 人 交 付申 购 款项 , 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 遇 证 券 交 易所 或 交 易市场 数 据 传 输延 迟 、 通讯系 统 故 障 、银 行 数 据交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他 非 基金 管 理 人及基 金 托 管 人所 能 控 制的因 素 影 响 业务 处 理 流程, 则 赎 回 款 项 在 该 等 故障 消 除 后及时 划 往 投 资人 银 行 账户。 在 发 生 巨额 赎 回 时,款 项 的 支 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招募说 明书 33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量 限制


1、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申购 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人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基 金管 理 人 直 销网点首次 申购 基 金份 额 的 单笔最低 申 购 金额 为 人 民币50,000 元,每笔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 份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可 将 其全 部 或 部分基 金 份 额 赎回 , 但 某笔交 易 类 业 务 (如赎回、 基金转换、 转托管等) 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 的 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 必 须 在调 整 实 施前依 照 《 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价格 、费 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投资者申购所 得的份额 等于申购金额除以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3、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 ( 七)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 ”方式, 申购价格为每 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计算 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果 按 照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误差 产 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 :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 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00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招募说 明书 34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计算 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果 按 照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误差 产 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有。 例三 :假定某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份额10,000.00 份,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 ×1.00=10,000.00 元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6、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 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持有人 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 申 购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根 据 有关 规 定 在指定 媒 体 上 刊登 暂 停 申购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购 申 请 被拒绝 , 被 拒 绝的 申 购 款项将 退 还 给 投资 人 。 在暂停 申 购 的 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招募说 明书 35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 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 的情形, 为保护持有人 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一 且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 当 日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 案 , 已确 认 的 赎回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 不 能 足额 支 付 ,应将 可 支 付 部分 按 单 个账户 申 请 量 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4项所 述 情 形 , 按基 金 合 同的相 关 条 款 处理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在申 请 赎 回时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未 获 受 理部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 停赎回 的 情 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人 的 赎 回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可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造成 较 大 波 动




















招募说 明书 36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当 日接 受 赎 回 比 例不 低 于 上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 , 可 对 其余 赎 回 申请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的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个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的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 能赎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取消 赎 回 。 选择 延 期 赎回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继续赎 回 , 直 到全 部 赎 回为止 ; 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回 申 请 将被 撤 销 。 延 期的 赎 回 申请与 下 一 开 放日 赎 回 申请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以 此 类 推,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如投 资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时 未 作 明 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赎 回 并延 期 办 理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 真或 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一)暂停 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 并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 十二)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其 他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 务 ,基金 转 换 可 以收 取 一 定的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金 管 理 人届时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及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 定并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招募说 明书 37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 法 强制 执 行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交 易 过 户以及 登 记 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 法 规 的其 它 非 交易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 划 转 的 主体 必 须 是依法 可 以 持 有本 基 金 基金份 额 的 投 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必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件的 非 交 易 过户 申 请 按基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转 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为 投 资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 具 体 规 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资 人 在 办理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可自 行 约 定 每期 扣 款 金额,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低 于 基 金管理 人 在 相 关公 告 或 更新的 招 募 说 明书 中 所 规定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六 )基金 的冻 结和解 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受 理 国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要 求 的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与 解 冻, 以 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招募说 明书 38 九 、基 金的 投资 ( 一 ) 投资目 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 二 )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 法律 法 规及 监 管 机 构 允 许投 资 的金 融 工 具 , 包 括现 金 ,通 知 存 款 , 短 期 融资 券 ( 包含超 短 期 融 资券 ) , 一年以 内 ( 含 一年 ) 的 银行定 期 存 款 、 协 议 存 款 和大 额 存 单,期 限 在 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 债 券回 购 , 期限在 一 年 以 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 券 、 资产 支 持 证券、 中 期 票 据, 及 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本基 金 投 资 的 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机 构 允许 货币市场 基 金投 资 其他 货币市场基 金的 , 在不 改 变 基 金 投 资 目标 、 不 改变基 金 风 险 收益 特 征 的条件 下 , 本 基金 可 参 与其他 货 币 市 场 基金的投资 , 不 需 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货币市场 基金 投 资 其他货 币 市 场 基 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80%,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 未 来 若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允 许 货 币 市场 基 金投 资 同 业 存 单 的, 在 不改 变 基 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 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参与同业 存单的投资,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 具体 投 资 比例限 制 按 届 时有 效 的 法律法 规 和 监 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 货 币市 场 基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管 理 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 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 将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20 天 以 内 , 在控 制 利 率风险 、 尽 量 降低 基 金 净值波 动 风 险 并满 足 流 动性的 前 提 下 , 提高基金收益。 在 投 资 管 理 过 程中 , 基金 管 理 人 将 基 于“ 定 性与 定 量 相 结 合 、保 守 与积 极 相 结 合 ” 的 原则 , 根 据短期 利 率 的 变动 和 市 场格局 的 变 化 ,采 用 投 资组合 平 均 剩 余




















招募说 明书 39 期限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具体包括: 1、总体资产配置策略 (1)利率预期分析 基 于 对 国 家 宏 观政 策 (包 括 : 财 政 政 策、 货 币政 策 等 ) 的 深 入研 究 以及 对 央 行 公 开 市 场操 作 、 资金供 求 、 资 金流 动 性 、货币 市 场 与 资本 市 场 的资金 互 动 、 市 场成员特征 等 因 素 的客观 分 析 , 合理 预 期 利率变 化 趋 势 ,并 据 此 确定投 资 组 合 的 总体资产配置策略。 (2)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 结 合 宏 观 经 济 和利 率 预期 分 析 , 在 合 理运 用 量化 模 型 的 基 础 上, 动 态确 定 并 控 制 投 资 组合 的 平 均剩余 期 限 。 具体 而 言 ,在预 计 市 场 利率 上 升 时,适 度 缩 短 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在预计利率下降时, 适度延长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2、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以 短 期 金融 工 具作 为 投 资 对 象 ,基 于 对各 细 分 市 场 的 市场 规 模、 交 易 情 况 、 各 交易 品 种 的流动 性 、 相 对收 益 、 信用风 险 以 及 投资 组 合 平均剩 余 期 限 要 求等重要指标的分析,确定(调整) 投资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比例。 对于含回售条款的债券, 本基金将仅买入距回售日不超过 397 天以内的债券, 并在回售日前进行回售或者卖出。 3、明细资产选择和交易策略 (1)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 据 债 券 市 场 收益 率 曲线 的 动 态 变 化 以及 隐 含的 即 期 利 率 和 远期 利 率提 供 的 价 值 判 断 基础 , 结 合对当 期 和 远 期资 金 面 的分析 , 寻 求 在一 段 时 期内获 取 因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而 导 致 的债券 价 格 变 化所 产 生 的超额 收 益 。 本基 金 将 比较分 析 子 弹 策 略 、 哑 铃 策略 和 梯 子策略 等 在 不 同市 场 环 境下的 表 现 , 构建 优 化 组合, 获 取 较 高 收益。 (2)套利操作策略 1)跨市场套利策略 短 期 资 金 市 场 由交 易 所市 场 和 银 行 间 市场 构 成。 由 于 其 中 的 投资 群 体、 交 易 方 式 等 市 场要 素 不 同,使 得 两 个 市场 的 资 金面、 短 期 利 率期 限 结 构、流 动 性 都 存 在 着 一 定 的差 别 。 本基金 将 在 充 分论 证 套 利机会 可 行 性 的基 础 上 ,寻找 合 理 的 介




















招募说 明书 40 入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 2)跨品种套利策略 由 于 投 资 群 体 存在 一 定的 差 异 性 , 对 期限 相 近的 交 易 品 种 同 样可 能 因为 存 在 流 动 性 、 税收 等 市 场因素 的 影 响 出现 内 在 价值明 显 偏 离 的情 况 。 本基金 将 在 保 证 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作,以增加超额收益。 (3)正回购放大操作策略 当 预 期 市 场 利 率下 跌 或者 利 率 走 势 平 稳时 , 通过 将 剩 余 期 限 相对 较 长的 短 期 债 券 进 行 正回 购 质 押,融 资 后 再 购买 短 期 债券。 在 融 资 成本 低 于 短期债 券 收 益 率 时,该投资策略的运用可实现正收益。 (4)滚动配置策略 根 据 具 体 投 资 品种 的 市场 特 征 , 采 用 持续 滚 动投 资 方 法 , 以 提高 投 资组 合 的 整体持续变现能力。 (5)债券相对价值判断策略 基 于 量 化 模 型 的分 析 结果 , 识 别 出 被 市场 错 误定 价 的 债 券 , 进而 采 取适 当 的 交 易 以 获 得收 益 。 一方面 , 可 通 过利 率 期 限结构 分 析 , 在现 金 流 特征相 近 且 处 于 同 一 风 险 等级 的 多 只债券 品 种 中 寻找 更 具 投资价 值 的 品 种; 另 一 方面, 通 过 对 债 券 等 级 、 债券 息 票 率、所 在 行 业 特征 等 因 素的分 析 , 评 估判 断 短 期风险 债 券 与 无 风险短期债券间的合理息差。 (6)波动性交易策略 根 据 市 场 利 率 的波 动 性特 征 , 利 用 关 键市 场 时机 ( 例 如 : 季 节性 因 素、 突 发 事件)造成的短期市场失衡机会进行短期交易,以获得超额收益。 (7)流动性管理策略 根 据 对 市 场 资 金面 分 析以 及 对 申 购 、 赎回 变 化的 动 态 预 测 , 通过 现 金库 存 管 理 、 回 购 的滚 动 操 作和债 券 品 种 的期 限 结 构搭配 , 动 态 调整 并 有 效分配 基 金 的 现 金流,在保持本基金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确保稳定收益。 ( 四) 投资决 策与 交易机 制


1、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 员 会负 责 确定 本 基 金 的 大 类资 产 配置 比 例 、 组 合 基准 久 期、 回 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招募说 明书 41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范 围 内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的 投 资策 略 ,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 中 交 易 室 设 立债 券 交易 员 , 负 责 执 行投 资 指令 , 就 指 令 执 行过 程 中的 问 题 及 市 场 面 的变 化 对 指令执 行 的 影 响等 问 题 及时向 基 金 经 理反 馈 , 并可提 出 基 于 市 场 面 的 具 体建 议 。 集中交 易 室 同 时负 责 各 项投资 限 制 的 监控 以 及 本基金 资 产 与 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2、投资程序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负 责 决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大 决 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授权 范 围内 , 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 运行的格局和特点, 并结合基金合同、 投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策略报告提 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 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金经理根据批 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 组 合基准久 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 ) 业绩比 较基 准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 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 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 效。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化 , 或 者 中 国人 民 银行 调 整 或 停 止 该基 准 利率 的 发 布 , 或 者 市场 中 出 现其他 代 表 性 更强 、 更 科学客 观 的 业 绩比 较 基 准适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经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后,本 基 金 可 以在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场 基 金, 是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中 的低 风 险 品 种 。 本基 金 的预 期 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2 (七 )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不含 AAA 级); (5) 以定期存款利率 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 变化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 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 投资于同一公司 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 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 的10% ; (4) 除发生巨额赎回 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 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 本基金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存款银行仅限于 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 以 及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者 托 管 人 资格 的 商 业银行 。 本 基 金投 资 于 定期存 款 ( 不 包 括 本 基 金 投资 于 有 存款期 限 , 但 根据 协 议 可以提 前 支 取 且没 有 利 息损失 的 银 行 存 款) 的比例,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招募说 明书 43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 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9)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0%;本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 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 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3)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1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投资 的 监 督 与检 查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招募说 明书 44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调整 或 取 消 上 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限制相应调整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禁 止 性规 定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八)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 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产 生 的资 产 包 括 现 金 类资 产 (含 银 行 存 款 、 清算 备 付金 、 交 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 逆 回 购 、 中央 银 行 票据、 买 断 式 回购 产 生 的待回 购 债 券 、或 中 国 证监会 允 许 投 资 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 余 成 本法 ” 计算 的 附 息 债 券 成本 包 括债 券 的 面 值 和 折溢 价 ;贴 现 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 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 剩 余 期 限 以计 算 日 至交收 日 的 剩 余交 易 日 天数计 算 ; 买 断式 回 购 履约金 的 剩 余 期 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招募说 明书 45 (2)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 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 下 情 况 除 外: 允 许 投资的 浮 动 利 率债 券 的 剩余期 限 以 计 算日 至 下 一个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天 数 计 算;允 许 投 资 的含 回 售 条款债 券 的 剩 余期 限 以 计算日 至 回 售 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 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 短 期融 资 券 的剩余 期 限 以 计 算日 至 短 期融 资 券 到 期 日所 剩 余 的天 数 计 算; (9)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根据法 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的计 算 结果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小 数点 后 四 舍 五 入 。如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债权 人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基金 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 融资、融券。




















招募说 明书 46 十 、基 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和 基 金应 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 范 性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账 户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所 需 的 其他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金专 用 账 户 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登 记 机 构和 基 金 销售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 身的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请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处 分外 , 基 金财产 不 得 被 处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的 , 基 金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运 作基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固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 相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 明书 47 十 一、 基金 资产 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的非交 易日。 ( 二) 估值方 法 1 、 本 基 金 估值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估 值对 象 以 买 入 成本 列 示 ,按 照 实际 利 率 并 考 虑其 买 入 时的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剩 余存续 期 内 平 均摊 销 , 每日计 提 损 益 。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发 生 重 大 偏离 , 从 而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益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 于 每 一估 值 日 ,采用 估 值 技 术, 对 基 金持有 的 估 值 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 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 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招募说 明书 48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 四) 估值程 序 1、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 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 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 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暂 停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 产估 值 后 , 将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或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登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投 资 人 自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对 由 于 该估 值 错 误 遭 受损 失 当 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主 要 类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 错 、 数 据传 输 差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 正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未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 成损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责 任 ; 若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已 经 积极协 调 , 并 且




















招募说 明书 49 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而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当事 人 进 行 确认 , 确 保估值 错 误 已 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仍 应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由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当 得 利 造成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 估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付 的 赔 偿金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受 损 方 ,则受 损 方 应 当将 其 已 经获得 的 赔 偿 额加 上 已 经获得 的 不 当 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招募说 明书 50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 率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计算 ,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进行 复 核 。 基金 管 理 人应于 每 个 开 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并 发 送 给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确认后 发 送 给 基金 管 理 人,由 基 金 管 理 人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 基 金 管 理人 按 估 值方 法 规 定 的 第3 项 条 款进 行 估 值 时 ,所 造 成 的误 差 不 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 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免 除 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应 当 积 极 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 明书 51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益 分 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 二) 收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 日 分 配 、 按 日支付 ” 。 本 基 金 根 据每 日基 金 收 益 情 况 , 以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为 基 准 ,为投 资 人 每 日计 算 当 日收益 并 全 部 分配 , 且 每日进 行 支 付 。 当日所得收益结转为基金份额参与下一日收益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 则 增 加 投 资人 基 金 份额; 若 当 日 已实 现 收 益等于 零 时 , 则保 持 投 资人基 金 份 额 不 变; 基 金 管理 人 将 采取必 要 措 施 尽量 避 免 基金净 收 益 小 于零 , 若 当日净 收 益 小 于 零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 4.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响 的 前提 下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对基 金 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 四) 收益分 配的 时间和 程序 本 基 金 每 日 进 行收 益 分配 。 每 个 开 放 日公 告 前一 个 开 放 日 每 万份 基 金已 实 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 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 化收益率,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




















招募说 明书 52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 基 金 每 日 例行 对 当 天实 现 的 收 益 进行 收 益 结转( 如 遇 节 假日 顺 延),每 日 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及 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计 算见 基金合 同第 十 八部 分。




















招募说 明书 53 十 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 ×0.2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 财 产 中一 次 性 支付给 基 金 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 假 日 、公 休 假 等,支 付 日 期 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 ×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招募说 明书 54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若将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的, 本基 金各类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为 0.25%, 具体设置见基金管理人届时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 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 费每 日 计提 ,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从 基 金 财产中 一 次 性 支付 给 登 记机构 , 由 登 记机 构 代 付给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假 日 、 休息日 或 不 可 抗力 致 使 无法按 时 支 付 的, 支 付 日期顺 延 至 最 近 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 基金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法 律 、法 规 执 行。




















招募说 明书 55 十 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 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 明书 56 十 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一 ) 本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媒 体 和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的 互 联 网网站 ( 以 下 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 用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外 文 文 本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 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文 本 为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各 项 权 利 、 义务 关 系 ,明 确 基




















招募说 明书 57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开的 规 则 及 具体 程 序 ,说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涉及 基 金 投 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和赎回 安 排 、 基金 投 资 、基金 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示、 信 息 披 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收 到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文 件 的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上 登 载《 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计算公式 为:




















招募说 明书 58 7 日年化收益率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 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销售 网 点 以 及其 他 媒 介,披 露 开 放 日的 每 万 份基金 已 实 现 收 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 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体 上 。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 备案。 报 备 应 当采 用 电 子文本 或 书 面 报 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 告 书 , 予 以公 告 , 并在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国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主要 办 公 场 所




















招募说 明书 59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部 门 的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一 年 内变 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及 其 董事 、 总 经 理 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 人 员 、 基 金经 理 受到 严 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 管 理 费 、 托管 费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用 计 提标 准 、 计 提 方 式和 费 率发 生 变 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招募说 明书 60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当 “ 摊 余 成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与“ 影 子 定 价 ” 确定 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的情形;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限 内 , 任 何 公 共媒 体 中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场 上 流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 价格产 生 误 导 性影 响 或 者引起 较 大 波 动的 , 相 关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 以公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 金 份 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 基 金 定 期报 告 和 定期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公开 披 露 的 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媒 体 上披 露 信 息 外 , 还可 以 根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媒 体 披 露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体不 得 早 于 指定 媒 体 披露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 法律 意 见书 的 专




















招募说 明书 61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 明书 62 十 六、 风险 揭示 ( 一) 市 场风 险 市 场 风 险 是 指 证券 市 场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素 、 政治 因 素 、 投 资 心理 和 交易 制 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 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 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着 债 券 的价格 和 收 益 率, 影 响 着企业 的 融 资 成本 和 利 润。基 金 投 资 于 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 善,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5、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 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 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 益 的 影 响, 这 与 利率上 升 所 带 来的 价 格 风险( 即 前 面 所提 到 的 利率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为 当 利 率下降 时 , 基 金从 投 资 的固定 收 益 证 券所 得 的 利息收 入 进 行 再 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 二) 管理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过 程 中,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技 能、 经 验 、 判 断 等主 观 因素 会 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可 视为 一 种综 合 性 风 险 , 它是 其 他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和 公 司整 体 经 营 方 面 的 综合 体 现 。中国 的 证 券 市场 还 处 在初期 发 展 阶 段, 在 某 些情况 下 某 些 投 资 品 种 的 流动 性 不 佳,由 此 可 能 影响 到 基 金投资 收 益 的 实现 。 开 放式基 金 要 随 时 应 对 投 资 者的 赎 回 ,如果 基 金 资 产不 能 迅 速转变 成 现 金 ,或 者 变 现为现 金 时 使 资 金 净 值 产 生不 利 的 影响, 都 会 影 响基 金 运 作和收 益 水 平 。尤 其 是 在发生 巨 额 赎 回




















招募说 明书 63 时 , 如 果 基金 资 产 变现能 力 差 , 可能 会 产 生基金 仓 位 调 整的 困 难 ,导致 流 动 性 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收益。 ( 四) 特有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货币 市 场工 具 , 可 能 面 临较 高 流动 性 风 险 以 及 货币 市 场利 率 波 动 的 系 统 性风 险 。 货币市 场 利 率 的波 动 会 影响基 金 的 再 投资 收 益 ,并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公 允 价值 的 变 动。同 时 为 应 对赎 回 进 行资产 变 现 时 ,可 能 会 由于货 币 市 场 工 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 五) 操作或 技术 风险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务 各 环节 操 作 过 程 中 ,因 内 部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者 人 为因 素 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 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各 种 交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运 作 中, 可 能 因 为 技 术系 统 的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响 交 易 的正常 进 行 或 者导 致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利 益 受 到影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来 自 基 金管理 公 司 、 注册 登 记 机构、 代 销 机 构、 证 券 交易所 、 证 券 登 记结算机构等等。 ( 六) 合规性 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作 过 程中 , 违 反 国 家 法律 、 法规 的 规 定 , 或 者基 金 投资 违 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其他风 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 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 八)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 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招募说 明书 64 十 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并 1、基金合并概述 本 基 金 的 存 续 期间 , 如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一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一致,可以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一类别的基金合并: (1)连续 60 个工作日平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100 人的; (2)连续 60 个工作日平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 合 并 的 方 式包 括 但不 限 于 本 基 金 吸收 合 并其 他 基 金 、 本 基金 被 其他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本 基 金 与其他 基 金 合 并为 新 的 基金等 方 式 。 本基 金 吸 收合并 其 他 基 金 时, 其他基金终止, 本基金存续;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 其他基金存续, 本基金终止;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均终止。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合并预公告 根据涉及合并基金的其他基金 (以下简称 “其他基金” ) 的基金合同约定, 其 他 基 金 的 合并 需 经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通过 的 , 则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发 布 本 基 金 拟 与 被 合并 基 金 进行合 并 的 预 公告 , 公 告应包 括 本 次 基金 的 合 并方案 , 同 时 需 披露其他基金的名称以及其他基金将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合并事项的事宜。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尽 快 召开 其 他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 审议 与 本基 金 进 行合并的事项。 公告预公告的时间不得晚于其他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的发布时间。 (2)基金合并公告 1) 若其他基金的基金合 同约定, 与本基金合并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 者 与 本 基金 合 并 的事项 已 经 其 他基 金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通过 且 经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就本基 金 具 体 合并 事 宜 ,依照 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进 行 公 告 , 向 投 资 人 披露 合 并 后基金 的 基 金 合同 或 基 金合同 修 正 案 ,明 确 实 施安排 , 说 明 对 现有持有人的影响,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并实施前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关事宜进 行提示性公告。




















招募说 明书 65 3) 为了保障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 金管理人可在合并预公告发出后 或 合 并 实 施前( 若 无需发 布 合 并 预公 告 的) 的合 理 时 间 内暂 停 本基 金的 日 常 申 购 或 转换转入业务。 (3)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 基金管理人应在有 关基金合并的公告中, 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式 及 基 金 合 并操 作 的 具体起 止 时 间 ,并 提 示 现有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基金合 并 前 的 指 定 期 限 内 (该 期 限 不少于 二 十 个 工作 日 , 具体期 限 在 公 告中 列 明 ,以下 简 称 “ 指 定期限 ” )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 将 其 持 有 的 本基 金 份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 可 接 受 转换 转 入的 其 他 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选择行使上述任 一一项选择权。 4) 除以下 5) 所述情 形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因行使选择 权而赎 回 或 转 换 转出 本 基 金份额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免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赎 回或转 换 时 应 支 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 ( 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 下同) 等交易费用。 5 ) 在 指 定 期限 内 , 本基 金 可 以 开 放申 购 及/或 转 换 转 入 业务 , 但 对该 等 申 购 及/或转换转入的份额, 如其在指定期限内再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 基 金管理人有权 不予免除相应的赎回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6)指定期限内的巨额赎回 指 定 期 限 内 的 单个 开 放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前一 工 作日 的 基 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仍应 全 额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赎 回 申 请 , 但 可 以根 据 基 金当时 的 资 产 组合 状 况 决定对 已 经 接 受的 赎 回 申请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合并完成之日, 并应当在指




















招募说 明书 66 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7) 指定期限届满, 基 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 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 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的基金份额。 4、 基金合并导致本基 金终止并清算时, 由此 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承 担。 5、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变。 本 基 金 被 其 他 基金 吸 收合 并 的 , 本 基 金的 投 资管 理 将 按 照 其 他基 金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执行。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金 合 并为 新 基 金 的 , 本基 金 的投 资 管 理 按 照 基金 管 理人 、 合 并后新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投资范围 、 投资限制、 投资管理程序等执行。 6、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 并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7、基金合并完成后,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就合并后的基金情况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的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不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的事 项 , 由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后 变更并 公 告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方 可 执行 , 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三)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 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67 4、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序后,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四)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 人 组 织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并 在 中国 证 监 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五)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8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 八)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九 ) 本 基 金被 其 他 基金 吸 收 合 并 或本 基 金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为 新 基 金引 起本 基 金 基 金 合同 终 止 的,本 基 金 财 产可 不 予 变现和 分 配 , 并入 其 他 基金或 新 基 金资 产 中 。 本 基金 的 债 权债务 由 合 并 后的 基 金 享有和 承 担 。 本基 金 清 算的其 他 事 项按 照 基金 合同的 其他 约定执 行。




















招募说 明书 69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 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 了 《 基 金合 同 》 及国家 有 关 法 律规 定 , 应呈报 中 国 证 监会 和 其 他监管 部 门 ,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13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 事务 所 、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他 为 基金 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 在 符 合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购 、 申购 、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招募说 明书 7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 符 合 《 基 金合 同 》 等法律 文 件 的 规定 , 按 有关规 定 计 算 并公 告 基 金资产 净 值 ,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 履行 信 息 披露 及 报 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 金投 资 计 划、 投 资 意 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另 有规 定 外 ,在基 金 信 息 公开 披 露 前应予 保 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同 》 的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招募说 明书 71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基 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的 会 计账 册 、 报 表 、 记录 和 其他 相 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基 金 投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文 件 或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 《基金 合 同 》 规定 的 时 间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 与基金 有 关 的 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与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 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管 人 按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的 义 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同》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其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处 理 时, 应 当 对 第 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实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全 部募集 费 用 , 将已 募 集 资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款 利 息 在 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招募说 明书 72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安 全 , 保证其 托 管 的 基金 财 产 与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及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 不 同 的基 金 分 别设置 账 户 , 独立 核 算 ,分账 管 理 ,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招募说 明书 73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会 计 报告 、 季度、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各 重 要 方面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行;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执 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的 行 为 ,还应 当 说 明 基金 托 管 人是否 采 取 了 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向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基 金 收益 和 赎 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 参 与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应 承 担 赔 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 管 理 人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 》 造成 基 金 财产损 失 时 , 应为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 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 金 投 资 者自 依 据 《基金 合 同 》 取得 基 金 份额, 即 成 为 本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和 《 基




















招募说 明书 74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招募说 明书 75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合 法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的每 一 基 金 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但因涉及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的除外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 以 基金 管 理 人收到 提 议 当 日的 基 金 份额计 算 , 下 同) 就 同 一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影 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招募说 明书 76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由 基 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 托管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 合 计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 法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招募说 明书 77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所采 取 的 具体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证机 关 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 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召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到 指 定 地点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 决 意 见 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式 、 通讯 开 会 方 式 等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现 场 开 会时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授 权 代表 应 当 列席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 派 代表列 席 的 , 不影 响 表 决效力 。 现 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 明书 78 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若 到 会 者 在 权益 登 记 日代表 的 有 效 的基 金 份 额少于 本 基 金 在权 益 登 记日基 金 总 份 额 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审议 事 项 重 新召 集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重 新召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到 会 者在权 益 登 记 日代 表 的 有效的 基 金 份 额应 不 少 于本基 金 在 权 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截 至 日 以前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地址 。 通 讯 开会 应 以 书面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 行 监 督。 会 议 召集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管理 人 ) 和 公证 机 关 的监督 下 按 照 会 议通知规 定的 方 式 收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人或 基 金 管 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具 书 面 意见或 授 权 他 人代 表 出 具书面 意 见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记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一 , 召 集 人可 以 在 原公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开 时间的 三 个 月 以后 、 六 个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 议 事项重 新 召 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同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及 委 托人的 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符 合 法 律




















招募说 明书 79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 其 他 非 书面 方 式 授权其 代 理 人 出席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在 会 议召开 方 式 上 , 本基金 亦 可采 用 其 他非现 场 方 式 或者 以 现 场方式 与 非 现 场方 式 相 结合的 方 式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重 大 事项 , 如 《 基 金 合同 》 的重 大 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 事 项 以及会 议 召 集 人认 为 需 提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 原 有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程 序 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理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其 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 二分 之 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 产生 一 名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作为 该 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招募说 明书 80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 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 否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知 中 规 定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投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书面 表 决 意 见视 为 有 效表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清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 入 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 份 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集人 授 权 的 一名 监 督 员共同 担 任 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虽 然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 召集 , 但 是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 任监票 人 。 基 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招募说 明书 81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 在 宣 布表 决 结 果后立 即 对 所 投票 数 要 求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应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 重 新清 点 后 ,大会 主 持 人 应当 当 场 公布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 若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 采 用 通 讯方 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时 , 必须将 公 证 书 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 效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对 全 体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 件 等 规 定 ,凡 是 直 接引用 法 律 法 规的 部 分 ,如将 来 法 律 法规 修 改 导致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 提 前 公告 后 , 可直接 对 本 部 分内 容 进 行修改 和 调 整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招募说 明书 82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3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程序后,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的;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小 组 , 基金管 理 人 组 织基 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并 在中 国 证 监会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从 事 证 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注 册 会计师 、 律 师 以及 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 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招募说 明书 83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 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8、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 基金合同终止的, 本基 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入其他基金或新 基金资产中。 本 基 金 的 债权 债 务 由合并 后 的 基 金享 有 和 承担。 本 基 金 清算 的 其 他事项 按 照 基 金 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生 的 或与 《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一 切 争




















招募说 明书 84 议 , 如 经 友好 协 商 未能解 决 的 , 应提 交 中 国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会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的 地 点 在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 是 终局性 的 并 对 相 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各 自 的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印 制 成册 , 供 投 资 者 在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 销售 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招募说 明书 85 十 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敏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8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设 立 文号 : 国 务 院 《 关于 中 国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使 中 央银 行 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招募说 明书 8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人 民 币存 款 、 贷 款 、 同业 拆 借业 务 ; 国 内 外 结算 ; 办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转 贴 现、各 类 汇 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 算 ; 提供 信 用 证服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务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承销 、 代 理兑付 政 府 债 券; 代 收 代付业 务 ; 代 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 和 国 际 金 融机 构 贷 款业务 ; 保 管 箱服 务 ; 发行金 融 债 券 ;买 卖 政 府债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企业 年 金 托 管业 务 ; 企业年 金 受 托 管理 服 务 ;年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式 基 金 的注册 登 记 、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业 务 ;资 信 调 查、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 人 财 务顾 问 服 务;组 织 或 参 加银 团 贷 款;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外 币 兑 换;出 口 托 收 及进 口 代 收;外 汇 票 据 承兑 和 贴 现;外 汇 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 代理发 行 、 买 卖或 代 理 买卖股 票 以 外 的外 币 有 价证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卖 ; 外 汇金融 衍 生 业 务; 银 行 卡业务 ; 电 话 银行 、 网 上银行 、 手 机 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法律 法 规及 监 管 机 构 允 许投 资 的金 融 工 具 , 包 括现 金 ,通 知 存 款, 短期融资券 ( 包含超短期融资券) ,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协 议存款和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 债 券 、 资 产支 持 证 券、中 期 票 据 , 及 法 律 法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本基金 投 资 的 其 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机 构 允许 货 币 市 场 基 金投 资 其他 货 币 市 场 基 金的 , 在不 改 变 基 金 投 资 目标 、 不 改变基 金 风 险 收益 特 征 的条件 下 , 本 基金 可 参 与其他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投 资, 不 需 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货 币 市 场 基金 投 资 其他货 币 市 场 基 金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 80%,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




















招募说 明书 87 机构的规定执行。 未 来 若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允 许 货 币 市场 基 金投 资 同 业 存 单 的, 在 不改 变 基 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 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参与同业 存单的投资,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 具体 投 资 比例限 制 按 届 时有 效 的 法律法 规 和 监 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 货 币市 场 基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可以 将 其 纳 入投 资 范 围。 经 托 管 人 书面 确 认 后,可 纳 入 监 督 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 资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① 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② 可转换债券; ③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④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不含 AAA 级) ; ⑤ 以 定 期 存 款 利率 为 基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率 债 券, 但 市 场 条 件 发生 变 化后 另 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⑥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①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② 投 资 于 同 一 公司 发 行的 短 期 企 业 债 券及 短 期融 资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③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人 托 管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 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招募说 明书 88 ④ 除 发 生 巨 额 赎回 情 形外 , 本 基 金 债 券正 回 购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个 交 易日 均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⑤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⑤ 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⑦ 存 款 银 行 仅 限于 有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资 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 以 及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者托 管 人 资 格的 商 业 银行。 本 基 金 投资 于 定 期存款 ( 不 包 括 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 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⑧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 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 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⑨ 本 基 金 投 资 于同 一 原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资 产 支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 投 资 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 产支 持 证 券,不 得 超 过 其各 类 资 产支持 证 券 合 计 规模的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 资标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⑩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ii ) 根 据 有 关 规定 予 以豁 免 信 用 评 级 的短 期 融资 券 , 其 发 行 人最 近 三年 的 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 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招募说 明书 89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iii)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调 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则本 基 金 投 资限 制 相 应调整 或 不 再 受相 关 限 制 。如 发 生 投 资 限制调整,经托管人书面确认后可纳入监督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 导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 ,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函说明 基金可 能变 动规 模和公 司应对 措施 ,便 于托管 人实 施交易监督。 3)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 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基金 托管人 依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




















招募说 明书 90 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及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间 市 场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并 按 照 审慎的 风 险 控 制原 则 在 该名单 中 约 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 的 交 易 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 理 人 应 定 期或 不 定 期对银 行 间 市 场现 券 及 回购交 易 对 手 的名 单 进 行更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银 行 间 市场交 易 对 手 时须 提 前 书面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 人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回 函 确 认收到 后 , 对 名单 进 行 更新。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 基金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确 认 调 整的名 单 开 始 生效 , 新 名单生 效 前 已 与本 次 剔 除的交 易 对 手 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名 单 内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 对 手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管理 人 撤 销 交易 , 经 提醒后 基 金 管 理人 仍 执 行交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 不 承 担责 任 , 发生此 种 情 形 时, 托 管 人有权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 人在银行 间 市场进行 现券买卖 和回 购交易时 ,需按交 易对 手名单中 约 定 的 该 交易 对 手 所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进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照 事 先 约定的 交 易 方 式进 行 交 易时,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提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手 重 新 确定交 易 方 式 ,经 提 醒 后仍未 改 正 时 造成 基 金 资产损 失 的 ,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 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 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 以 根 据 当时 的 市 场情况 调 整 核 心交 易 对 手名单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责任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险 , 在 与核心 交 易 对 手以 外 的 交易对 手 进 行 交易 时 , 由于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的 损 失 先由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 其后有 权 要 求 相关 责 任 人进行 赔 偿 。 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的 信用风险 主要包 括存款 银行的信 用等级 、存款 银行的 支 付 能 力 等涉 及 到 存款银 行 选 择 方面 的 风 险。本 基 金 核 心存 款 银 行名单 为 中国工 商 银 行 、 中国 银 行 、中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农业银 行 和 交 通银 行 , 本基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以 外 的 银行存 款 出 现 由于 存 款 银行信 用 风 险 而造 成 的 损失时 , 先 由 基




















招募说 明书 91 金 管 理 人 负责 赔 偿 ,之后 有 权 要 求相 关 责 任人进 行 赔 偿 。基 金 管 理人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可 以 根 据当时 的 市 场 情况 对 于 核心存 款 银 行 名单 进 行 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2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资 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定、 基 金 收 益分 配 、 相关信 息 披 露 、基 金 宣 传推介 材 料 中 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的 投资 运 作 及其 他 运 作 违 反《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协议 有 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理 人 收 到通知 后 应 在 下一 个 工 作日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形式 向 基 金 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管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 未能在 限 期 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当 督促 基 金 管理人 赔 偿 因 其违 反 《 基金合 同 》 而 致 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 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 , 必 须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管 人 并 改正,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需 向 中 国证监 会 报 送 基金 监 督 报告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积极配 合 提 供 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手段 妨 碍 基 金托 管 人 进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经 基 金 托 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 明书 92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情 况 进行 核 查 , 核 查 事项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财产 的 资 金 账户 和 证 券账户 、 复 核 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根据 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 故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 金划拨 指 令 、 泄露 基 金 投资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基 金 托 管人限 期 纠 正 ,基 金 托 管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金 管 理 人发出 回 函 。 在限 期 内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基 金 托 管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 配 合。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理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 有 义 务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基 金 托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和 银 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查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交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管 理 人 核查托 管 财 产 的完 整 性 和真实 性 , 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复 基 金 管 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手段 妨 碍 基 金管 理 人 进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经 基 金 管 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招募说 明书 93 (5)对 于因基金 认( 申)购、 基金投资 过程 中产生的 应收财产 ,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 有 关 当 事人确 定 到 账 日期 并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金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人 处 的 ,基金 托 管 人 应及 时 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 采取 措 施 进行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损 失 的 ,基金 管 理 人 应负 责 向 有关当 事 人 追 偿基 金 的 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构 按 销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议 的 约定 , 将 认 购 资 金划 入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基金 托 管 资格的 商 业 银 行开 设 的 富国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金 管 理 人开立 并 管 理 。基 金 募 集期满 , 募 集 的基 金 份 额总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人 数 符 合《 基 金法 》 、 《 运 作 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基 金 管 理 人 聘请 具 有 从事证 券 业 务 资格 的 会 计师事 务 所 进 行验 资 , 出具验 资 报 告 ,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有效。 验 资 完 成 ,基 金 管 理人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金财 产 的 全 部资 金 划 入基金 托 管 人 为 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 (“资产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业 机 构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户 , 保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该 账 户的开 设 和 管 理由 基 金 托管人 承 担 。 本基 金 的 一切货 币 收 支 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假借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其他任 何 银 行 账户 ; 亦 不得使 用 基 金 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符 合 《 人 民 币银 行 结 算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现金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民 币 利 率管 理 规 定》 、 《利 率 管 理暂 行 规 定》 、 《支 付 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的 方 式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公 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招募说 明书 94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 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出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转让 基 金 的 任何 证 券 账户;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 基 金合 同 》 生效后 ,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以本 基 金 的 名 义申 请 并 取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同 业 拆 借市场 的 交 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 进 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 名义 在 中 央国债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开 设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债 券 托 管 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立 日 之后 , 本 基 金 被 允许 从 事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定 和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其 他 投 资品种 的 投 资 业务 时 , 如果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和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助 托 管 人根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和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 立 有 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存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保 管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也 可 存 入中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或 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办理。 属 于 基 金托 管 人 实际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在 基 金 托管人 保 管 期 间的 损 坏 、灭失 , 由 此 产生 的 责 任应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金 托 管 人对基 金 托 管 人以 外 机 构实际 有 效 控 制或 保 管 的证券 不 承 担 保 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别 应 由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保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外, 基 金 管 理人 在 代 表基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时应保 证 基 金 一方 持 有 两份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招募说 明书 95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 过 专 人 送 达、 挂 号 邮寄等 安 全 方 式将 合 同 原件送 达 基 金 托管 人 处 。合同 原 件 应 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复核的时间和程序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管理 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并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予以公布。 根 据 《 基 金 法 》,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告 基 金资 产 净 值 ,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 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 会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见 , 按 照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计 算 结果 对 外 予以公 布 。 法 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管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 包括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由基 金 的 基 金 登 记机 构 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编制 和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招募说 明书 96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 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应 于 下月前 十 个 工 作日 内 提交 ;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及 到 基 金重要 事 项 日 期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 册应 于 发 生日后 十 个 工 作 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子 版 形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 并 定期 刻 成光 盘 备 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同 意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的 或 与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切 争 议,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以 解 决 的,应 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根 据 该会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裁 的 地 点 在北 京 市 ,仲裁 裁 决 是 终局 性 的 并对相 关 各 方 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相 关 各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 基 金 合同 》 和 托管协 议 规 定 的义 务 , 维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7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 明书 98 二 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将根 据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交 易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 在第一、 二、 三 季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 并定制对 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结束 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 本年度末所有 持有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份额 并 定 制 对账 单 服 务 的投 资 者 , 或在 第 四 季度有 交 易 、 年 末基金 份额余额为零 并定制对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 单。 ( 二)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投 资 者 可 以 通过 固 定的 渠 道 , 定 期 定额 申 购基 金 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 三 ) 免费信 息定 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电话、 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值、 交 易 确 认 信息 、 富 国周刊 、 公 告 信息 、 月 度、季 度 电 子 对账 单 等 ,基金 管 理 人 通 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 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 ( 四 ) 网络在 线服 务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账 户 号和 查 询 密 码 登 录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 客 户服 务 ”栏 目 , 可 享 有 账 户查 询 , 信息定 制 , 资 料修 改 , 投资刊 物 查 阅 ,在 线 咨 询等多 项 在 线 服 务。 ( 五 ) 客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 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 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该 热 线 获得业 务 咨 询 、信 息 查 询、服 务 投 诉 、信 息 定 制、资 料 修 改 等 专项服务 。 ( 六 )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 台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投 诉 栏目 、 自动 语 音




















招募说 明书 99 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 渠道对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网点所 提供的服务以及 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 七 )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联 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 ,4008880688,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20361544 基金管理人 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招募说 明书 100 二 十一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供 公 众 查阅、 复 制 。 在支 付 工 本费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取得 上 述 文 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 明书 101 二 十二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 注册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