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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轻资(163412)

兴全轻资: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5月)查看PDF公告

 
 
 
 
 
 
 
 
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兴业全球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 ○ 一 四年五 月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于2011年12月3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2161 号文核准募 集。 本基 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4月5日起正式生效, 自 该日起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 本基金管理人 ”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 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 书 》的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 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 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等 法律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产品, 属于较高风险、 较高 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预 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及货币市场基 金。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者自行负责 , 投资 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 承担相应的投 资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2014 年 4 月 4 日 (特别事项注明 除外) , 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 2013 年第 4 季度报告,数据截止 日为 2013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2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与转换 ..................................................... 42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 管 .........................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7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6 第二十一部分


风险揭示 ......................................................................................... 89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1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8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5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7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7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 128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3 第一部 分


绪言 《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 说明书 ” 或“ 本招募说明 书 ”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 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 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 件。 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4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兴全 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议 :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兴 全轻 资产投资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 : 指 《兴全轻资 产 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 售公告》 8、法 律法规 :指 中国 现行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 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5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会员单位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会员单位: 具有开 放式基金代销资格, 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认 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8、 注册登记机构: 指 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兴业 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6 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 等业务时需持有基金帐户。 记录在该帐户下的 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0、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深圳证券帐户: 指 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帐户或证券投资基金帐户。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时需持有深圳证券帐户。 记录在该帐 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3、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7、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日:指公历日 40、月:指公历月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业务规则》 : 指 《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的 证券投 资 基金登 记结算 方面的 业 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7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 场外: 不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 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7、 场内: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8、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49、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5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52、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3、 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 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 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 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56、元:指人民币元 57、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8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 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 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63、 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 就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4、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 分


基 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机构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 年 9 月 30 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 系 人:冯晓莲 联系电话:021-2039888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司 ” 或 “ 本 公 司 ) 经 证 监 基 金 字 [2003]100 号文批准于 2003 年 9 月 30 日成立。2008 年 1 月 2 日, 中国证监会批准 ( 证 监 许 可[2008]6 号 ) 了 公 司 股 权 变 更 申 请 , 全 球 人 寿 保 险 国 际 公 司 (AEGON International B.V ) 受让 本公司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 股权转让完成后,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51% , 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9 49% 。 同 时 公 司 名 称 由 “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更 名 为 “ 兴 业 全 球 人 寿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 ” , 公司注册资本由 9800 万元变更为 12000 万元人民币。2008 年 7 月 7 日,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 监许可[2008]888 号文) ,公司名称由 “ 兴业全 球人寿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 变更为 “ 兴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 ” ,同时,公司注册 资本由人民币 1.2 亿元变更为人民币 1.5 亿元,其中两股东出资比例不变 。 截至 2014 年 4 月 4 日 ,公司旗下管理着 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 全 趋 势 投 资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LOF)、 兴全 货 币 市 场证 券 投资 基金 、 兴全全球 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社会责任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 有机增长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 合润分级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兴全绿色投资 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 兴 全 保 本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兴 全轻 资 产 投 资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兴全 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共 14 只基金。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 在北京 、 深圳设有分公司, 并成立 了全资子公司 —— 上 海 兴 全 睿 众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公 司 总 部 下 设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 综合管理部、 财务室、 监察稽核部、 运作保障部、 基金管理 部、 研究部、 专户投资 部、 金融工程与专题研究部、 交易室、 市场部 、 渠道部、 机 构业务部、 电子商务部 、 客户服务中心。 随着业务发展的需要, 公司将对业务部门 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监事概况 兰荣先生, 董事长,1960 年生, 中共党员, 高 级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福建省建设银行投资处干部, 福建省福兴 财务公司科长, 兴业银 行总行计划资 金部副总经理, 兴业银行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 福建兴业证券公司总裁, 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裁、 党委书记。 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兴业 全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 郑苏芬 女士 ,董事 ,1962 年生 , 中 共党员 , 高级 工 商管 理硕士 ,审 计师。历 任福建省财政厅干部, 福建省审计厅副处长, 福建省广宇集团股份公司财务部经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兴业全球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合规官。 现任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财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0 务负责人) 。 万维德先生 (Mar van Weede ) , 董事,1965 年生, 经济学硕士, 荷兰国籍。历 任 Forsythe International B.V .财务经理 , 麦肯锡 公司全球副董事, 海康人寿保险有限 公司总经理。现任全球人寿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 霍以礼先生 (Elio Fattorini ) , 董事,1970 年生, 工商管理硕士, 荷兰国籍。 历 任巴林银行分析师, 贝恩管理咨询公司高级助理, 博思艾伦咨询公司顾问, 荷兰银 行资产管理战略和并购部高级副总裁、 亚太区公司业务发展部负责人。 现任 AEGON 资产管理公司亚洲区负责人(香港) 。 皮尔斯.希利尔先生 (Piers Hillier ) , 董事, 1968 年生, 管理学硕士, 英国国籍。 历任英国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 伦敦施罗德投资管理公司泛欧权益投资负责 人、 德意志资 产管理公司欧洲区权益投资负责人、West LB 梅隆资产 管理公司首席 投资官 、LV 资产 管理 公司首 席投 资官和 董事 会成员 。现 任 Kames 资本公 司海外 权益投资负责人。 杨东先 生, 董事兼 总经 理,1970 年生 ,高级 工商管 理硕 士。历 任福 建兴业证 券公司上海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证券投资部副 总经理兼上海业务部副总经理, 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投资总监。 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陈百助 先生 ,独立 董事 ,1963 年 生, 哲学博 士。历 任加 拿大萨 斯喀 彻温大学 助理教授,克雷蒙研究 所助理教授,美国南加大马歇尔商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 现任美国南加大马歇尔商学院教授。 欧阳辉 先生 ,独立 董事 ,1962 年 生, 获美国 加州大 学伯 克利分 校金 融学博士 和美国杜兰大学化学物理学博士学位, 美国国籍。 曾任雷曼兄弟公司、 野村证券及 瑞士银行的董事总经理。曾被美国北卡大学授予终生教职和任美国杜克大学副教 授。现任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杰出院长讲席教授。 张志超先生, 独立董事,1952 年生, 经济学博士。1978 年至 1997 年先后在华 东师范大学攻取了经济学学士、 经济学硕士、 世界经济学博士, 英国牛津大学经济 学博士学位。 现任英国 杜伦大学商学院, 任国际金融学讲师, 此外, 兼任复旦大学 顾问教授、 华东师大紫江学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客座研究员、 西南 财经大学客座教授等职, 同时担任中国世界经 济学会副会长、 上海国 际金融研究中 心理事、英国中国经济学会主席等社会团体职务。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1 郭辉先生, 监事,1959 年生, 博士, 高级经济 师。 历任中国农业银行信贷部, 中国农业银行信托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信托公 司财务处处长, 中国农 业银行办公室 秘书处副处长、 处长, 中国农业银行信托公司副总经理、 党委书记, 中国农业银行 托管部总经理, 中国农 业银行审计特派员。 现 任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 陈育能 女士 ,监事 ,1974 年生 ,工 商管理 硕 士。历 任民 航快递 财务 会计助理 经理,KPMG 助理经理,新加坡 Prudential 担保公司财务经理,SunLife Everbright 人寿保险财务计划报告助理副总裁。现任海康保险副总裁、首席财务官。 李小天 女士 , 职工 监事 ,1982 年 生, 工 商管 理硕士 。历任 《南 方日 报》 、 《南 方都市报》记者。现就职于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 徐涵雯 女士 , 职工 监事 ,1983 年 生, 经济学 硕士。 现就 职于兴 业全 球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2、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杨东先 生, 董事兼 总经 理,1970 年生 , 高级 工商管 理硕 士。历 任福 建兴业证 券公司上海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证券投资部副 总经理兼上海业务部副总经理, 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投资总监。 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兼总经理。 冯晓莲 女士 ,督察 长,1964 年生 , 中 共党员 ,高级 工商 管理硕 士、 高级经济 师。 先后就职于新疆兵团组织部、 新疆兵团驻海南办事处、 海南国际信托公司, 历 任兴业银行党办副科长,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兴业全球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杨卫东 先生 ,副总 经理 兼市场 部总 监,1968 年生, 中共 党员, 法学 学士。历 任陕西团省委组织部科员, 海南省省委台办接 待处科员,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海 口营业部负责人、 大连 分公司总经理, 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上海凯业集团公司总裁,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 现 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部总监。 杜昌勇 先生 ,副总 经理 ,1970 年 生, 理学硕 士 、高 级工 商管理 硕士 。历任兴 业证券公司福建天骜营业部电脑房负责人、 上 海管理总部电脑部经理,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 可转债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基金管理部总监、 投 资总监。 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2 公司副总经理 兼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徐天舒 先生 ,副总 经理 ,1973 年 生, 中共党 员, 经 济学 硕士, 英国 特许注册 会计师(ACCA) 。 历 任中 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基 金 管理 部 项目 经理 ,澳 大 利亚 怀 特 控股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首席执行官特别助理、 发展中心负 责人、助理副总经理及投资总监。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3、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扬帆 先生 ,1971 年 生,工 商管 理硕士 。历 任北京 宏基 兴业技 术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上海奥盛投资 有限公司总经理, 兴业 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全全球视野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 总监 、 本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4 月 5 日起至今) 、 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9 年 3 月 25 日起至今) 。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 4 人组成: 杨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董事兼总经理 杜昌勇





兴 业全 球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副 总 经理 兼 上海兴 全睿众 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 傅鹏博





兴 业全 球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 经 理助理 、 研究 部总监 、 兴全社会 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承非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 兴全全球视野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 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 收益;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3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按照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将 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4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 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 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风险管 理与 内部控 制制 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5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 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 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 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 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 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稽核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 责任。董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 风险控制委员 会 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 产配置方 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 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 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 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6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 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 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 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 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维 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包括政策和市场风 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 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 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 空间分离制度、 作业流程制度、 集 中交易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资料保全制度、 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 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可在授 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公 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资产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 监察、 稽核;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公司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并协助督 察长工作。 监察稽核部 具有独立 的检查权、 独立的报告权、 知晓权和建议权。 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 出修改意见; 检查公 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监督公司资产运作、 财务 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 协助监管机关调查 处理相关事项; 负责员 工的离任审计; 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 保证会计资料真实、 完整; 加强财务 管理, 合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 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 控制公司财务风险, 保 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主要内容有: 公司财务 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会 计使用国 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 公司实行财务 预算管理制度, 财务室 在综合各部门 财务预算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 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 实施。 各部门 应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5、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7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 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 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 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 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 下而上的风险 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 从而 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 电脑预警系统、投 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 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 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 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 维护 、 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 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 将根据市场变 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8 第四部 分


基 金托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基 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15.77 亿元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 自成立以来, 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 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 行了 15 亿 A 股, 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 (股票代码: 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 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 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 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 售, 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 截止 2013 年 9 月 30 日, 招商银行总资产 3.8854 万亿 元人民币 ,核心资本充足率 9.24% 。 2002 年 8 月, 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 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支持室、 产品管理室、 业务营运室、 稽核监察室 4 个 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52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 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 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 2003 年 4 月, 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 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 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 ) 、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9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 的托 管核心价值, 独创 “ 6S 托管银行” 品牌体系, 以 “ 保护您的业务、 保护您的财富 ” 为历 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 “ 网上托管银 行系统”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 “6 心” 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 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 FOF 、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 银行 QDII 基金、第一 只红利 ETF 基金、第 一只 “ 1+ N” 基金 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 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3 年招商银行加大高收 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 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18 只,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 托管规模 377.37 亿元 。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下行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 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 实现托管费收入 10.62 亿元, 较上年增长 62.47% , 托管资 产余额 1.86 万亿元,较年初增长 71.86% 。作为公 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 管人, 成功签约 “ 壹基 金 ” 公益资金托管, 为 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 信息披露进行 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品牌「金象奖」 “ 十大公益项目 ” 奖;四度蝉 联获《财资》 “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 。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傅育宁先生, 招商银行董事长和非执行董事, 英国布鲁诺尔大学博士学位。 1999 年 3 月开始担任本公司董事。2010 年 8 月起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 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 主席, 利和经销集团有限公司 (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 及信和置业有限公司 (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公司) 独立非 执行董事, 香港港口发展局董事,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成员等; 中国南 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 董事长,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 董事长,及新加坡上市公司嘉德置地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田惠宇先生,本行主要负责人,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主要负责 人、 本行执行董事。 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 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深 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20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入本行, 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 杭州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南昌支行 行长,南昌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 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晓辉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93 年 10 月进入招商银行工作;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总行资金交 易部总经理, 招银国际金融有限 公司总裁; 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2011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截至 2014 年 2 月 28 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 基金 (含招商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招商平衡型 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债券证券投资基 金)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货币 市场基金、 光大保德信 货币市场基金、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光大保德信新增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 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优 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多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银蓝筹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策略优化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 全合润分级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 、中银 价值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 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多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宝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 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 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新 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 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低碳环保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油气能源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中银中小盘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易方达纯债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21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中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14 天 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安心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惠 裕纯债分级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 银稳健添利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亚洲票息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增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丰利分级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消费主 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 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 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月月 薪定期支付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 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建信安心回 报两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 国恒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优秀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共 72 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 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 20960.86 亿元人民币。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 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 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 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 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确 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 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22 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 独立于部 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资 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 对各岗位、 各业务室、 各分部、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 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 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应覆盖 各项 业务 过程和 操作环 节、 覆盖 所有室和 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慎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的核心 是有 效防 范各种 风险, 托管 组织 体系的构 成 、 内部 管理 制度 的建立 都 要以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 营为 出发 点, 应当体 现 “ 内控 优 先 ” 的要求。 (3) 独立性原则。 各室、 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 内部控制 的检查、 评价部 门应当 独立于内部控 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 责对部门内部 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效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具 有高 度的 权威性 ,任何 人不 得拥 有不受内 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应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应适应 我行 托管 业务风 险管理 的需 要, 并能随着 托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 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 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 防火墙 原则 。业 务营运 、稽核 监察 等相 关室, 应当在 制度 上和 人员上适 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 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 以达到风险防范的 目的。 (7) 重要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在 全面 控制 的基础 上,关 注重 要托 管业务事 项和高风险领域。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23 (8) 制衡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在 托管 组织 体系、 机构设 置及 权责 分配、业 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成本效 益原 则。 内部控 制应当 权衡 托管 业务的 实施成 本与 预期 效益,以 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1 ) 完 善 的 制 度 建 设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制 定 了 《 招 商 银 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 《招商 银行基金托管 业务操作规程》 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 会计核算、 岗位 管理、 档案管理、 保密 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 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 制度化、 规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 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 切实维护托 管业务各当事 人的利益, 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 准确、 有 效地处 理,招 商银行 还 制定了 《招商 银行托 管 业务危 机事件 应急处 理 办法 》 ,并建 立了灾难备份中心, 各 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 确保灾难发生 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 经 营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托 管 项 目 审 批 、 资 金 清 算 与 会 计 核 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 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 ) 业 务 信 息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采 用 加 密 方 式 传 输 数 据 。 数 据 执行异地同步灾备, 同时, 每日定时对托管业务数据进行磁带备份, 托管业务数据 进行磁带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 客 户 资 料 风 险 控 制。招商银行资产托 管 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 形 成的客户 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理室 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对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管 理 实 行 双 人 双 岗 双 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 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 网、 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 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 保证信息技术 系统的安全。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24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 训、 激励机制、 加强人 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 有效的 进 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 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 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 的时限应符合 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 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基金管 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 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25 第五部 分


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法定代表人: 兰荣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联系人:何佳怡 、黄琳蔚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0099、( 021 )38824536 直销联系电话: (021)20398927、20398706 传真: (021 )58368869 ?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平台 (目前已开通兴业银行、 建设银 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 、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金华银行、 浙商银行、 上海农商银行、 南京银行、 温州银行 借记卡, 农业银行借记卡 及准贷记卡 、支付宝基金专户) (排名不分先后) 公司网站:http://www.xyfunds.com.cn 客服电话:400-678-0099;( 021)38824536 2、场外代销机构 ? 代 销银 行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http://www.cmbchina.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26 住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刘业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 (010 )66107914 公司网站:http://www.icbc.com.cn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 刘玲 电话: (021 )52629999 客户服务热线:95561 公司网站:http://www.cib.com.cn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联系人:滕涛 客服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公司网站:http://www.a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站:http:// www.bankcomm.com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27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甲 4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 (010 )58560794 联系人:吴杰 公司网站:http://www.cmbc.com.cn (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6528(北京、上海地区 962528) 传真: (021 )63586215 公司网站:http://www.nbcb.com.cn (8)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联系人:张萍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电话: (021)68475888 公司网站:http://www.bankofshanghai.com (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倪苏云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28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站:http://www.spdb.com.cn (10)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薛军丽 联系电话:010-63636150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传真:010-68560661 公司网站 :http://www.cebbank.com (1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站:http://www.ccb.com (1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客户服务电 话:961122 公司网站:http://www.drcbank.com (1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http:// www.bank.pingan.com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29 ? 代 销券 商 (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 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16-19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 )68419393-1259 传真: (021 )68419867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123 公司网站:http:// www.xyzq.com.cn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 )62580818-213 传真: (021 )6256940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http://www.gtja.com.cn (3)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公司网站:http://www.csc108.com (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 程高峰 电话: (025 )84457777-950、248 客户咨询电话:95597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30 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 (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1 )63219781 传真: (021 )5106292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或 95579 公司网站:http:// www.cjsc.com.cn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办公电话: (021)23219000 客服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公司网站:http://www.htsec.com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 )82943636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http://www.newone.com.cn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联系电话: (010)6656804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31 公司网站:http://www.chinastock.com.cn (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95575 转各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0)87557985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10)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 郭熠 客服电话:4006661618 联系电话: (0351)8686703 传真: (0351 )8686709 公司网站:http://www.i618.com.cn (1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客服热线:95503 公司网站:http://www.dfzq.com.cn (12)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芳 联系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电话: (021)68767981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http://www.tebon.com.cn (13)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208888 或各地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1)50372474 公司网站:http://www.bocichina.com.cn (14)国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峰 联系人: 牛孟宇 联系电话: (0771)5539262 传





真: (0771)5539033 客服热线:4008888100(全国) 、96100(广西) 公司网站:http://www.ghzq.com.cn (1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联系电话: (021)50818887-281 传





真: (021)68815009 客服热线:4008888788 公司网站:http://www.ebscn.com


(16)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陈琳琳 客户服务 电话:95578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33 传真电话: (0551)2207114 公司网站:http://www.gyzq.com.cn (17)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http://www.xcsc.com (1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联系人: 曹晔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5333 客服电话: (021)962505 公司网站:http://www.sywg.com.cn (1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http://www.ewww.com (20)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 邱培玲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34 电话: (010 )59226788 传真: (010 )59226840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http://www.ubssecurities.com (2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传真: (0591 )8784115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公司网站 :http://www.hfzq.com.cn (22)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 吴阳 传真: (0531 )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山东省外请加拨 0531) 公司网站 :http://www.qlzq.com.cn (23)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郭林 联系人: 陈敏 传真: (021 )32229888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公司网站 :http://www.ajzq.com (2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35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http://www.essence.com.cn (25)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 陶颖 联系电话: (010)58568007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服电话: (010)58568162 公司网站:http://www.hrsec.com.cn (2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统一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http://www.guosen.com.cn (27)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 (0791 )6768763 传真: (0791 )6789414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站:http:// www.avicsec.com





(28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36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统一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http://www.cs.ecitic.com (29)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统一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站:http://www.zxwt.com.cn (30)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 0519-88157761 客服电话:400-888-8588 公司网站:http://www.longone.com.cn (31)中信证券(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丁思聪 电话:0571-87112510 客服电话:0571-96598 公司网站:http://www.bigsun.com.cn (32)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 11 号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联系人:王斌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37 联系电话:0755-33331188-8801 客户服务电话:4006543218 传真:0755-33329815 公司网站:http://www.tyzq.com.cn (3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8899 基金业务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站:http://www.cindasc.com ? 其他代销机构 (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 (010)66045522 传真: (010 )66045500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http://www.txsec.com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基金业务传真: (021)6438530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基金业务传真: (021) 20835879 公司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38 (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 (021 )68596916


网站:


http://www.ehowbuy.com (5)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传真: (0571 )26698533 数米基金网:http://www.fund123.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联系电话:0755-25938095 传真:0755-25987538 联系人:任瑞新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39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四 、审 计基金 财 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葛明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联系人:蒋燕华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40 第六部分


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管理 人依照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2 月 31 日证监许可[2011]2161 号文核准 募集。 一 、基 金类别 股票型 二 、基 金运作 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三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四 、募 集 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2161 号文 批准,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自 2012 年 2 月 27 日 起至 2012 年 3 月 27 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经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募集期 募集的基金份 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993,929,233.72 份, 其中利息结转基金份额共计 528,103.46 份,募集户数为 12670 户。 第 七部分


基 金合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同 生效 时 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4 月 5 日正式生效。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41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 基金上市后, 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 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一 、上 市交易 的地 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 、上 市交易 的时 间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于 2012 年 5 月 31 日 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 、上 市交易 的规 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 《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及其更新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 、上 市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 、上 市交易 的行 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 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 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 、上 市交易 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和 终止 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本基金应暂停上市: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1000 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2 亿份;


(3)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4)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 应立即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42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 , 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 ,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七 、终 止上市 的情 形和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 由证券交易所终止 其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 人报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 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 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


基 金份额的场外 申购、赎回 与转换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到注册登记系统中, 再办 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 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场外申购基金份额不能跨 系统转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一 、场 外申购 和赎 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的代销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 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43 二 、场 外申购 和赎 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 理人在 申购、 赎回 开始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换。 投资 人 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申请 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 转换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 、转换 的价格。 本基金自 2012 年 5 月 31 日起办理场外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 、场 外申购 和赎 回的原 则 1 、 “ 未知价” 原则 , 即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 申 请 当日 收 市后 计算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场 外 赎回 遵 循 “ 先进先 出 ” 原 则 ,即 按 照 投资 人 认 购 、申 购 的先 后次 序 进 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原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44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 、场 外申购 和赎 回的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 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 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 将 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包 括该日) 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场 外申购 和赎 回的限 制 1、投 资人 通 过代 销机 构及本 公司网 上直 销系 统首次 申购本 基金 份额 单笔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 元 (含申购费)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网 点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含申购 费) 。 各代销 机构对 本 基金最 低申购 金额及 交 易级差 有其他 规定的 , 以各代 销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 (含 申购费) ,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 (含申购费) ;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45 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 申购费)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 ; 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2、场外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若某笔份额减少 类业务导致单个交易账 户的基金 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做全部 赎回处 理。 ( 份 额减少 类业务 指赎回 、 转换转 出、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具体种类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 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场 外申购 和赎 回的费 用 1、 场外申购费用 本基金提供两种场外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 本基金在申 购时收取的 申购费用称 为前端申购费用, 在赎 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基金 投资人可以选 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或后端申购费用。 前端申购费用 的 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元) 费率 M <50 万 1.5% 50 万≤M<200 万 0.8% 200 万≤M<500 万 0.4%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按 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 Y (年) 费率 Y <1 1.8% 1≤Y <2 1.0% 2≤Y <3 0.6% Y≥3 0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申购费按每笔申 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 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46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 Y (年) 费率 Y <1 0.6% 1≤Y <2 0.3% Y≥2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申请人承担,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履行相 关手续 后, 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购、 赎回费率 或调整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4、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 易等) 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 费率。 七 、场 外申购 份额 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本基金提供两种场 外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 投 资人 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 即 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 模式, 即在赎回时才支 付相应的申购 费用, 该费用随基金份 额的持有 时间而递减。 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场外申购基金份 额不能跨系统转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前端收费模式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 金额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47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以前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 其对应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 (1+0.0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128=8,734.23 份 即投资 人投资 10,000 元以前 端收 费方 式申购 本基金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28 元,可得到 8,734.23 份基金份额。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28 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128=8,865.2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28 元,可得到 8,865.25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①如果投资人在申购时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则赎回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 1: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前端收费方式认购或申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年 后( 未满 2 年) 决 定赎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48 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3% =34.44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34.44=11,445.56 元


即 : 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以 前 端 收 费 方 式 认 购 或 申 购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10,000 份一年后 (未满 2 年) 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45.56 元。


②如果投资人在申购时选择后端收费模式, 则赎回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赎回份额的计算公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如有变更, 以最新的公 告或招募 说明书为准。 例 2: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年 后( 未满 2 年) 决定赎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 ,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为 0.8% 。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3% =34.44 元


后端认购费用=10,000× 1.000× 0.8%=8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34.44-80.00=11,365.56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年 后 (未满 2 年) 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 11,365.56 元。


例 3: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年 后( 未满 2 年) 决定赎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 1.0% 。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49 赎回费用=11,480× 0.3% =34.44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 1.100× 1.0%=11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34.44-110.00=11,335.56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 端收费方式申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年 后 (未满 2 年) 赎回,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 赎回当日本基金份 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335.56 元。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 场 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 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 、场 外申购 和赎 回的注 册登 记 1、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 资人 增 加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人 自 T +2 日 起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2、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 资人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行调 整, 但 不得实 质影响 投 资人 的 合法权 益, 并 最 迟于开 始实施 前 3 个 工作日 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九 、拒 绝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申请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50 (2) 证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4) 基金资 产规 模过 大,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除第 (3 )项 以外的 暂定申 购情 形且 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十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间 临时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 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成 功确认 的 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51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时 , 按 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 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 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 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 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 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日 内通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人 当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暂停结 束 ,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在 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52 十 三、 基金的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 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五、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 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 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 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 继承”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 其 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 司法强制 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 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 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 六、 其他情 形 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 册登记 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 结的, 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53 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 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 第 十部分


基 金份额的场 内申购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 回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 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 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再办理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场外 申购基金份额不能跨系统转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一 、场 内申购 和赎 回的办 理场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 告) 。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账户 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参见本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认 购开户相关内容) 。


三 、场 内申购 和赎 回的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54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 转换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转 换 的价格。 本基金自 2012 年 5 月 31 日起办理场内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四 、场 内申购 和赎 回的原 则 1 、 “ 未知价” 原则 , 即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 申 请 当日 收 市后 计算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购 、 份 额赎回 ” 原 则 , 即申 购 以 金额 申 请 , 赎回 以 份额 申请 。 申 购 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 日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可 以在当 日交 易结 束时间 前撤销 ,在 当日 的交易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 赎 回 遵循 “ 先 进 先出 ” 原 则 , 即 按照 投 资 人认 购 、 申 购的 先 后次 序进 行 顺 序 赎回; 5、投 资人通 过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金 的场内 申购 、赎 回时,需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 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场 内申购 和赎 回的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 在开放日的业 务办理 时间内 提出申 购 或赎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申 购本基 金时须 按 业务办 理单位 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 其账户内 必须 有足够的基金 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55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该日) 为 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 应向销售 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人 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 等损失由 投资 人 自行承担。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 售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六 、场 内申购 和赎 回的数 额限 制 1、 投资人通过业务办理单位场内申购本基金,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场内赎回本基金 的数额 限制,参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2、基 金管理 人、 深圳 证券交 易所或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可根据市 场情况,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限制。 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 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七 、场 内申购 和赎 回的费 用 1、本基金场内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元) 费率 M <50 万 1.5% 50 万≤M<200 万 0.8% 200 万≤M<500 万 0.4%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申购费按 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 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6% 。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56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申请人承担,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 ,可 以根 据基金 和同的 相关 约定 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


4、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 易等) 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 费率。


八 、场 内申购 份额 和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 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按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 金返还至 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 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申购手续费、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 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 )=9,852.22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 投资人 申购所得份额为 9,611 份, 整数位后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57 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 投资人 。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 1.0250=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 -9,851.28-147.78=0.94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11 份,退款 0.94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6%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0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6% =68.8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68.88=11,411.12 元


即:投资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 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11.12 元。


九 、场 内申购 与赎 回的注 册登 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 ,将 按新规 定执 行。


十一、有关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基金的转 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及基金的冻结与解冻等请参见基金合 同中关于 “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 部 分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定 ,并据 此执 行。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58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份额的 登记、系统内转托 管和跨系统 转托管 一 、基 金份额 的登 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 认购、 申购或上市交易 买入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 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 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二 、系 统内转 托管 1、系 统内转 托管 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内不 同代销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 金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 基金 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不能通存通兑时的, 可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相关 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三 、跨 系统转 托管 1、跨 系统转 托管 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为。


2、场外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投资人不能跨系统转托管到场内。 3、本 基金跨 系统 转托 管的具 体业务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的相关规 定办理。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以挖掘“ 轻资产公司” 为主要投资策略, 力求获取当前收益及实现长期资 本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比例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59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依法公开发 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 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 , 其中, 符合轻资 产投资理念的股票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权 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 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投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5%-40% , 其中本 基 金保留 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 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 的投资范 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 、投 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上, 本 基金采取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 在股票与债 券等资产 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 本基金以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 置。本基金通 过动态跟 踪海内外主要 经济体的GDP 、CPI 、利率等宏 观经济指标, 以及估值水平、 盈利预期、 流动性 、 投资人心态等市场指标, 确定未来市场变动趋 势。 本基金通过全面评估上述各种关键指标的变动趋势, 对股票、 债 券等大类资产 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预测。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或根据需要召开会议, 审议基金经理对于资产配置策略 的分析结论, 确定今后 一段时间内资产配置策略, 即基金投资组合中 股票和其他金 融品种的构成比例。基金经理执行审定后的资产配置计划。 2、“ 轻资产公司 ” 筛选 策略 (1)“ 轻资产公司 ” 的 内涵与范畴 本基金将公司资源分为轻资产与重资产两类,轻资产通常是指公司的管理经 验、 企业品牌、 客户关 系、 人力资本等无形资产, 与之 相对应的, 重 资产通常是指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60 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 轻资产经营是指不过多依赖固定资产或有形资产投资来实现业务扩张的商业 模式。 对应的, “ 轻资 产公司 ” 通常是指经营所占用资本较少, 通常所依赖的固定资 产资本较少的一类公司。 基金认为在固定资产 等投入资本给定的情况下, 公司经营 所获回报越高,那么轻资产对回报的贡献就越大。


1)轻资产是公司独特能力与核心优势 以基于资源的观点 (View Based on Resource ) 看, 轻资产应该具有稀缺性、 不 易模仿性、 不可替代性等等特征。 进一步, 轻资产还应具有异质性, 也即轻资产公 司因拥 有其他公司缺乏的资源而获得竞争优势; 这种异质性还因轻易不能在行业间 完全复制与流动而具有持续性。 2)轻资产经营是一种商业模式 从轻资产经营对于公司发展的本质来理解, 本基金认为轻资产经营体现了一种 致力于充分挖掘公司所拥有的所有生产要素潜能和作用的商业模式和战略理念。 在 本质上, 相比于传统的 商业模式, 轻资产经营 模式是指不过多依赖固定资产等重资 产投资来实现业务扩张的模式, 而是发挥公司所特有的资源、 能力, 以此摆脱重资 产为企业带来的高成本和低效率问题,从而获得更有利并持续的竞争优势。 3)轻资产运营既强调资产的轻重,也 强调资本管理与运营效率的提高 本基金认为应从两个层面考察公司的轻资产经营能力, 既强调轻资产相对重资 产对公司回报的贡献比较;也强调其所拥有资产的管理水平与效率的提高。 (2)“ 轻资产公司 ” 筛 选体系的基本框架 本基金认为轻资产经营是公司独特商业模式, 而轻资产是该类公司的重要、 乃 至独特的资源要素。 具体而言, 从轻资产要素来源层面, 包括人力资本、 商誉、 品 牌、研发创新能力、组织管理乃至组织文化等等要素。 1)品牌 一家公司的品牌要素是最轻的资产, 是一种无 形资产, 高度的品牌价 值能够使 一个企业立于不败之地, 使得公司的现金流 和 净利润比较稳定, 同时 其也是最难以 建设和运用的轻资产要素,良好的品牌需要公司的长期经营。 品 牌 经 营 上 可 采用 商 誉,Adv/Sales (广告费用/ 销 售 收 入 )指 标 , 市场 占 有 率 指标,品牌覆盖率指标,重复购买率等指标来衡量。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61 通过公司品牌树立与推广而形成的良好客户认可度,将成为公司的竞争优势, 使得公司较之同行获得更高的毛利率、 净利率水平, 更快的销售周转率, 从而轻资 产创造的价值越大。 2)人力资本与研发创新 人力资本发挥的作用与智慧是一家公司研发与创新的最终源泉, 除了拥有一批 优秀的研发创新, 以及 管理人才之外, 充满活 力与 鼓励创新精神的组织文化也是重 要保障。 研发与创新要 素是一家公司实现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体现, 不 但包括产品研 发, 还涉及管理、 服务等方面的技术或模式的创新。 更广泛意义上, 在熊彼特的创 新理论框架下,涉及的层面包括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资源配置创新、 组织创新 等等。 表现在公司运营层面上, 可以通过合理的研发人员、 管理人才配比、 研发投入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等指标评估公司的研发与创新能力。 3)渠道控制与供应链关系 供应链关系维系或渠道控制能力的强弱, 除了 公司品牌效应发挥作用外, 是否 拥有高效率、高质量、利益共享、激励约束共容的渠道管理机制至关重要。 本基金认为供应链管理能力强弱, 体现了一个公司与上游供货商和下游客户关 系的好坏, 可以直接影 响该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应付账款周转率, 从而影响其 净现金流与净利润。 4)资产运营效率与管理水平 轻资产公司绝非排斥固定资产、 营运资本等的 资本投入, 而是强调如 何在公司 经营过程中提高其所拥有的固定资产、 营运资 本的运营效率与管理水平。 在其他条 件不变的情况下, 固定 资 产等的资产运营效率与管理水平越高, 则单 位资产所获得 的回报也就越高。 本基金以固定资产周转率、 固定资产折旧水平与政策等指标来考察固定资产运 营效率与管理水平; 以应收账款、 应付账款、 存货周转率与政策等指标来考察营运 资本效率与管理水平。 5)组织管理与组织文化 良好的组织管理水平与组织文化决定了公司营运模式和应变能力, 有 弹性、 好 研发与好学习的组织能减少管理成本、提高资产配置能力,从而提高包括轻资产、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62 重资产在内的资产运营效率,并提高公司整体营运效率。 (3)轻资产公司的经营业绩度量 在具体的公司营运过程中, 各类资产要 素以及其营运效率通常是作为一个整体 而对公司盈利产生贡献。 本基金认为通过对固定资产等重资产经营占比, 贡献占比等等这些可以具体量 化的指标, 可以反过来 对轻资产的经营业绩进行度量。 本基金选择以 下指标进行具 体 度 量: 固 定资 产/ 净资 产 或总 资产 比 例(FA/NA 、FA/TA ) 、 销售 收 入/ 固定 资 产 (Sale/FA) 以及投入资本 报酬率(ROIC )等。 其中, 固定资产占净资产以及总资产的比例越低, 公司营运所需的 (最) 重资 产比例越低;而销售收入/ 固定资产比例越高,则表明单位固定资产所获取的经营 收入就越高, 反之, 公 司轻资产对收入的贡 献也就越高; 投入资本报酬率则是反映 公司运用资源的能力, 是现金税后净营业利润与投入资本之比, 其中 投入资本包括 固 定 资 产 净 额、 净 营 运资 金 以 及 其 他资 产 。 与ROE 相比,ROIC 综合考虑了公司财 务杠杆以及股权与债权等财务成本,因此是比ROE 更准确反映公司价值创造能力。 本基金认为尽管轻资产公司的盈利水平具有一定可持续性, 但现实中的公司盈 利仍不免受到行业发展趋势, 供需关系, 经济 周期、 宏观政策, 甚至 是会计政策 (比 如存货或折旧政策影响) 等多种因素影响, 因 此, 本基金通过考察经行业调整的指 标, 以及采用长期 (比如三年或五年长期平均 ) 指标平滑行业以及时间周期的影响。 本基金认为单纯通过一两个指标无法准确地衡量一家公司的绩效, 因 此, 本基 金还以其他财务指标进行综合考察。 比如: 固定资产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 总 资产周转率;ROE 、销 售净利润率、 企业税率 、折旧、权益/ 总资产 、广告费用/ 销 售收入、广告费 用/ 总 营业费用、研发 费用/ 销售收入等。同 时,也 将对一些需通过 实地调研的定性指标如品牌影响力、研发投入、人力资本情况等综合进行考量。 综上所述, 本基金运用多重指标因子, 综合评估判断, 最终筛选出各行业内的 轻资产公司予以关注和投资。 (4)轻资产公司的 估值 任何公司都应该以合适的价格购买, 因此, 在 选择出轻资产公司后, 应当选择 适当的估值方法对公司进行估值。 各种估值模型各具优劣, 本基金选择EVA (经济附加值) 模型作为主要估值模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63 型, 原因在于EVA 以价 值创造 (超额报酬) 为 核心, 衡量了扣除资本占用费用后公 司 经 营 产 生 的 利 润 , 因 此 是 度 量 经 营 效 率 和 资 本 使 用 效 率 的 综 合 指 标 。 根 据EVA 模型 (EVA =投入资本× (ROIC -WACC ) ) , 公司合理价值等于未来预期的超额 回报贴 现之和 , 本 基 金认为 公司股 价围绕 合 理价值 在一定 区间波 动 ,但价 格与价 值在长期必然趋同。 本基金认为轻资产经 营是一种商业模式, 而优秀的轻资产公司也绝非通过几个 财 务 指标 ,而 至估 值模型 就 能筛 选出 来的 ,更何 况 ,还 应该 仔细 辨别那 些 “ 伪轻 资 产公司 ” , 这类公司通 常善于利用财务信息粉饰业绩、 鼓吹轻资产经营模式的转型, 过于注重广告、营销,盲目进行研发投入,品牌建设等。 因此,本基金注重结合实地调研,深入理解公司商业模式,定量定性相结合, 综合判断,以选择出优秀的轻资产公司进行投资。 3、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选择那些优秀的轻资产公司进行投资, 在行业配置上, 本基金 除积极配 置于那些在产品、服务以及业务属性上具有轻资产特征的行业。 在具体的行业选择上,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包括金融、 服务、 科技、 传 媒、 文化 娱乐、 教育、 物流、 零 售等等在内的第三产业或服务业, 这些行业的共同特点通常 是占用较少的固定资产,而更多的提供服务、致力于品牌建设等等。 在长期内, 本基金的行 业配置并不过于追求与基准的行业配置保持平衡, 也不 过于追求对某些个别行业的显著集中配置。 但 在实际的选股过程中, 可投资标的可 能会过于集中于个别行业, 本基金将对行业配 置进行优化, 为避免实 际投资过程中 的长期显著行业偏离导致的风险。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 市场供求关 系、 交易制度设 计等多 种因素对 权证进行投资, 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 正股价值发现驱动的杠杆投资策略、 组合 套利策略以及复制性组合投资策略等。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 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 无风险套利、 杠杆策略 和个券选择策略等投资策略, 发现、 确认并利 用市场失衡实现组合增值。 这些投资 策略是在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作出的。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64 四 、投 资决策 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 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 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海外及国内宏观经济环境; (3)海外及国内货币政策、利率走势; (4)海外及国内证券市场政策;


(5)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6)上市公司研究;


(7)证券市场的走势。 2、决策机制与程序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主要职责是根据基金投资目标 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 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 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 在紧急情况下 可召开临时会 议。 具体的基金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研究策划 研究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宏观分析、 市场分 析、 行业 分析、 公司分析、 个券 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 提出本基金股票备选库的构 建和更新方案, 经投资 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并最终决定本基金股票备选库, 为本基金 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资产配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 并依据基金管 理部、 研究部的报告确 定基金资 产配置的比例;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3)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对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判断构建基金组合, 并报投资决策委员 会备案。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65 (4)组合的监控和调整 研究部协同基金经理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 研究员应保持对个券和个股的定期 跟踪, 并及时向基金经 理反馈个券和个股的最新信息, 以利于基金经 理作出相应的 调整。 (5 )投资指令下达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订具体的操作计划, 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 交易室。 (6 )指令执行及反馈 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进行操作, 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交易完 成后,由交易员完成交易日志报基金经理,交易日志存档备查。 (7 )风险控制 风险 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监察稽核部 对投资组合 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 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8 )业绩评价 金融工程 与专题研究部 将定期对基金的业绩进行归因分析, 找出基金投资管理 的长处和不足,为日后的管理提供客观的依据。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为:80%× 沪深 300 指数+20%× 中证国债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有更权威 的、 更能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本基金 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 业绩 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调整前 3 个工 作日在 中国证 监 会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 在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产品, 属于较高风险、 较 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 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七 、投 资组合 限制 与禁止 行为 除另有说明外,以下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适用于本基金存续的全部期间。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66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 权 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8)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规定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 当程序后,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67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八 、基 金管理 人 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 及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 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 通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基 金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68 十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 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取 自 兴 全 轻 资 产 投 资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2013 年第 4 季度报告, 所载数据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 额( 元) 占 基金 总资产 的 比 例(% ) 1 权益投资 456,931,889.56 77.86 其中:股票 456,931,889.56 77.86 2 固定收益投资 19,990,000.00 3.41 其中:债券 19,990,000.00 3.4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2,078,598.12 13.99 6 其他各项资产 27,872,641.60 4.75 7 合计 586,873,129.28





100.00 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 业类 别 公 允价 值(元 )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11,515,224.55 37.86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810,000.00 1.04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33,936,640.48 6.0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5,681,000.00 1.02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1,663,742.55 18.20 J 金融业 50,896,016.72 9.11 K 房地产业 - -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6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7,429,265.26 8.4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56,931,889.56 81.79 3、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 代码 股 票名 称 数 量( 股)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例 (%) 1 300253 卫宁软件 740,895 53,796,385.95 9.63 2 600109 国金证券 2,999,176 50,896,016.72 9.11 3 300199 翰宇药业 2,293,272 48,617,366.40 8.70 4 300071 华谊嘉信 1,650,862 47,429,265.26 8.49 5 600587 新华医疗 663,155 46,361,166.05 8.30 6 002174 梅花伞 900,679 44,763,746.30 8.01 7 600998 九州通 2,263,952 33,936,640.48 6.07 8 300002 神州泰岳 1,100,910 32,487,854.10 5.82 9 002553 南方轴承 746,375 19,704,300.00 3.53 10 000661 长春高新 110,810 12,045,047.00 2.16 4、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 券品 种 公 允价 值(元 )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 (% ) 1 国家债券 19,990,000.00 3.5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9,990,000.00 3.58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细 序 号 债 券代 码 债 券名 称 数 量( 张) 公 允价 值(元 )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例 (%)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70 1 130002 13 附息国债 02 200,000 19,990,000.00 3.58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 基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投资政 策 股指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9、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本 期国债 期货 投 资 政策 国债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2)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国债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并且未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 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511,881.3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6,412,981.3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51,733.53 5 应收申购款 396,045.38 6 其他应收款 -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71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872,641.6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 票代 码 股 票名 称 流 通受 限部分 的 公允 价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例 (%) 流 通受 限情况 说 明 1 300071 华谊嘉信 47,429,265.26 8.49 重大事项停牌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 年 4 月 5 日,基金业绩截止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阶段 净 值增 长 率① 净 值增 长 率 标准 差 ② 业 绩比 较 基 准收 益 率③ 业 绩比 较基 准 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 - ③ ②- ④ 2013 年第 4 季度 -10.51% 2.09% -3.11% 0.90% -7.40% 1.19% 2013 年度 38.45% 1.94% -6.35% 1.12% 44.80% 0.82% 2012 年度 0.90% 0.85% 2.90% 0.95% -2.00% -0.10% 2012 年 4 月 5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 期间 39.70% 1.56% -3.64% 1.05% 43.34% 0.51% 注:2012 年度数 据统计期间为 2012 年 4 月 5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期间。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72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 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 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 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 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 得与基金管理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73 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基 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金融 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 、估 值程序 1、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74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75 3、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5、如 有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 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 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 损 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差错处理原 则 ” 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76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 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 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 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 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 失负 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 人过错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 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向 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77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给 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交易时; 2、因 不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 基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78 2、由 于不可 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收益 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 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分红方式只能是现金分红。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79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资人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注册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80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 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整 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81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 算; 6、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管 理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 、基 金的审 计 1、基 金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82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披露事项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 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 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 投资人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83 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 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 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人 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三)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 站上。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3、基 金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8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 金定期 报告 应当 按有关 规定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九)临时报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85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27、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 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86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 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上述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 十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87 (4)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法 律法规 、中 国证 监会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或策 略( 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除 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除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2、关 于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后方 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88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89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 止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进行公 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二十 一部分


风 险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各种证券的市 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人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的不确定性。 市场风 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 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 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 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 金投资于 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 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 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 场前景、 行 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90 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 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 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 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 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相关 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 赎 回和基金 间转换。 由于应对基金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经验不足, 加之中国股票 市场波动性较 大, 在市场下跌时经常 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 如果在这时出现 较大数额的基 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则使基 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3、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 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 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 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 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 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 险。 4、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91 (1)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 60% 的股票投资比例, 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 在市场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 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涨幅。 (2) 在股票资产配置 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符合轻资产投资理念的公司股票, 而市场整体并不全部符合本基金的选股标准。 在特定的投资期间之内, 本基金的收 益率可能会与市场整体产生偏差。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 其他风 险。 本基 金可以 投资权 证, 权证 是金融 衍生品 的一 种, 具有高杠 杆、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风险较大。 二 、声 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 基金管 理人 直接 办理本 基金的 销售 外, 本基金 还通过 招商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等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 金安全。 第二十 二 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设立日期: 2003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92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 )5836899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 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 债券; 同业 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结汇、 售汇 ; 同业外汇拆 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 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93 2、依 照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收 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5、在 符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 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 据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 行担任 或选 择、 更换注 册登记 机构 ,获 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94 5、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 取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95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 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 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 基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其他 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 据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对 于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96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97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损 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 金 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 本基金合同当事 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 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 、基 金持有 人大 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授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98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具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 出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一 的, 经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出 现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不 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涉及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99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的其 他情形。 (三)会议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召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 金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 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 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00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用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面表 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委派代表 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 权利 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01 2、通 讯开会 。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4)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 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 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人 ; 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3、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的情 况下 ,经 会议通 知载明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 决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02 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个工作日前提交 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个工作日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 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个工作 日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 会召 集人对 于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 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2) 程序性 。大 会召 集人可 以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性 问题做 出决 定。 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 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 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03 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 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 过方可作出;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04 基金运作方式、终止 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 取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05 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 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法 律法规 、中 国证 监会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或策 略( 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除 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06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除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2、关 于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后方 可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 清 算 小 组 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07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 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 止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进行公 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08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 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 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构的办 公场所查阅, 投资人 也 可按工本费购 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 内容应以基金 合同正本为准。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设立日期: 2003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 )58368998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09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 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 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结汇、 售汇 ; 同业外汇拆 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 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 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本 基金不 得投 资于 相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及 《基金 合同 》禁 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资行为,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10 行, 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 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 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并将该情况 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 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股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 产的 60%-95% ,其 中 ,符合轻 资产投资理念的股票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 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需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 , 其中本 基金保留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 权 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8)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11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规定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 有关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 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 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事关 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 并负责 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 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 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 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12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 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易。 在基金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将调 整结果至少提 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 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 若未履 约的交易对手 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 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 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 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1、本 协议所 称的 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 《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 法》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在证 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13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 券的认购, 不得预付任 何形式的保证金,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 余期限。 2、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 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资 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 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 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 因基金巨额赎 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 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 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 限证券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 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应划付的认购 款、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托管人无法审 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议 》审 核基 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 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14 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 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 基金托管 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 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及 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监督 、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 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15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 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 (三) 基金托管人有义 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 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 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 金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6、对 于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资 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 金托管 人应 安全 、完整 地保管 基金 资产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16 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资 产托管 人对 因为 资产管 理人投 资产 生的 存放或 存管在 资产 托管 人以外机 构的委托财产, 或交由 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 (包括但不限 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 其收益; 由于该 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 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 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除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集 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 应 开立 “ 基 金 募集 专 户 ” 。 该账 户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开 立并管理。 2、基 金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止 募集时 ,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募集到的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 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未 能达到 基金 备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以 基金 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金 的银行 账户 ,保 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 金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应符 合法 律法 规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有关 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为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17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 金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仅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 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 金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 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 中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管 机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 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协商后开立。 新账 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 或存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 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18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 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 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 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与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金融 资产和金融负债。 2、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 值 应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 证 监 会 计 字 [2007]21 号 《关于证券 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19 事项的通知》 、 中国证 监会[2008]38 号公告 《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 务的指导意见》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 参照证券 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估值数据依据 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对于固定 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 导价格估值。 估值的基本原则: (1) 对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投资 品种, 如估 值日 有市价 的,应 采用 市价 确定公允 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估值日无 市价,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 的, 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 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 对最近交易的 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 对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投 资品种 ,应 采用 市场参 与者普 遍认 同, 且被以往 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 结果, 应反映估值日在 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 格。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 并 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 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3、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20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市 场的有 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 一股 票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21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 事人追偿。 (2)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行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 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 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 估值方法, 尚不 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 不能按时公布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22 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如 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 因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转 变,而 基金 管理 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 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 金资产的安全。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 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 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 理人的账册为准。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23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 核。 核对 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 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 整以国家有关 规定为准。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分别 保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保 存 期不少 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七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24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 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25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 地点为深圳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 自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 四部 分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 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通 知服务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内容包括邮寄季 度对账单等服务。 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 供,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投 资人 以书面形式寄出,投资人 也可以选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26 择定制电子对账单 或手机短信对账单 , 不获取邮寄对账单服务。 此外, 本公司还向 客户寄 送《兴 业 全球 基 金投资 纵览》 。对于 新 开户 认、 申购 的客户 , 将于下 一月度 向客户寄送新开户的账户 信息。 选择不获取邮寄对账单服务的投资人也可以选择定制电子对账单或手机短信 对账单 , 对于订制电子对账单的客户, 本公司将每季度或每月通过 E-MAIL 向账单 期内有交易或期末有余额的客户发送上季度基金交易对账单, 以方便 投资人快速获 得交易信息。 对于订制 手机短信对账单的客户, 本公司将每月向账单 期内有份额余 额的客户发送,方便投资人快速获得账户信息。 二 、在 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提供实时在线客服咨询服务以及与基金经理的定 期在线交流服务。 三 、网 上交易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 站 https://trade.xyfunds.com.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 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 、资 讯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 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 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 1、客户服务电话 客服热线:400-678-0099 、021-38824536 传真:021-58367239 2、互联网站 公司网站:http://www.xyfunds.com.cn 电子信息:service@xyfunds.com.cn 五 、信 息定制 服务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免费的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服务。通过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收到本公司发送的基金净值 、 短信 对账单 , 并可 通过电子邮件收到基金净值、我司的相关公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六 、投 诉受理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27 投资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或通过本公司网站留言的投诉 栏目、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本公司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第二十 五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 资人 可免费查阅。 在支 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 第二十 六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项 以下为自 2013 年 10 月 5 日至 2014 年 4 月 4 日, 本基金刊登于 《中 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基金公告。 序号 事 项名 称 披 露日 期 1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华谊嘉信)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3-12-4 2 关于参加中国工商银行定 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12-31 3 旗下各基金2013年12月31日资产净值公告 2014-1-1 4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益佰制药 (600594 ) 非 公开发行股票 的公告 2014-1-23 5 关于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暂停接受 二十万元以上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的公告 2014-1-24 6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汤臣倍健)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4-1-28 7 关于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暂停接受 一万元以上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的公告 2014-2-13 8 关 于 增 加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公告 2014-2-14 9 关 于 通 过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或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旗 下 部分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2-14 10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洪城股份 (600566 ) 非 公开发行股票 的公告 2014-2-15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128 11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构的公告 2014-2-20 12 关 于 通 过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或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旗下部分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2-20 13 关于副总经理离任的公 告 2014-2-27 14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新华医疗)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4-2-28 15 关 于 增 加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构的公告 2014-2-28 16 关 于 通 过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或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旗下部分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2-28 17 关于部分独立董事变更的公告 2014-3-20 18 关于在浦发银行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4-3-24 19 关于在安信证券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4-3-25 20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投资星星科技 (300256 ) 非 公开发行股票 的公告 2014-3-28 21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互动娱乐)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4-3-29 22 关 于 继 续 参 加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2014-4-1 第二十 七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 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募 集的文件 二、 关于申请募集 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之法 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兴全轻资产 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六、《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 (四) 项备查文 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其他文件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 基金 投资人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