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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日利(511880)

银华日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2012年12 月19日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许 可 【2012】 1696 号文 核准 募 集 。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2013年4月1日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 金 ” ) 是 一种 长期 投 资工具 ,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投资 人 购 买基 金,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 可能 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属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高 流动性 、 低 风 险 品种, 其预 期收 益和 风险 均低于 债券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金 及股 票型 基金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货币 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 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 益预 期, 也将 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 般来 说, 基金的 收益 预 期 越高, 投资 人 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 元 发售 , 在市 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 基 金份额 净值 可能低 于 基 金份 额面 值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 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对投资 本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决 策,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 类 风险, 包括 市场 风险 ,也 包括基 金自 身的 管理 风险 、技术 风险 等。 投资人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 了 解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资产 状况 等 判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 不 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当投 资人 赎回时 , 所 得 会 高于 或低 于 投资 人先前所 支付的 金额 。 本基 金的 过 往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绩 并 不 构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表 现 的 保证 。 基 金 管 理 人提 醒 投 资人 基 金 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做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 基 金 代销机 构名 单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以及 相关 公告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所 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4 年4 月1 日 , 有 关净 值表 现截 止 日为 2014 年3 月 31 日, 所披 露的 投 资组合 为 2014 年第1 季 度 的数据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一、绪 言 ...........................................................................................................................................5 二、释 义 ...........................................................................................................................................6 三、基 金管 理人 .............................................................................................................................10 四、基 金托 管人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23 六、基 金的 募集 .............................................................................................................................29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30 八、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 易 .............................................................................................................31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32 十、基 金份 额的 折算 与拆 分 .........................................................................................................38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40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50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51 十四、 基金 资产 估值 .....................................................................................................................52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55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56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58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59 十九、 风险 揭示 .............................................................................................................................64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68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71 二十二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72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73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74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75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76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一、绪言 《 银华 交易 型 货 币市 场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 简 称 “本 招募 说明 书” ) 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货币 市场基 金管 理暂行 规定》( 以下 简称“ 《暂 行 规定》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以 及 《 银华 交易 型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银华 交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 策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与 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 资人 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 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 根 据 本招 募 说明书 所 载 明的 资 料申 请 募集 的 。 本 招募 说 明书 由 银华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解 释。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 说 明 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 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 ,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 和接受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金 投资 人 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 应详 细查 阅基金合 同。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银华 交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银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银华 交 易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基 金合 同》及 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银华 交易 型 货 币 市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 及 对该托管 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银华 交易 型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银华 交易 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 规章 以 及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束 力的 决定 、决 议、 通知等 9. 《基 金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 国 证监会2011 年 6 月 9 日颁 布、同 年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 中 国 证监会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 1 日实 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2012 年6 月19 日 《关于 修改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第 六条 及第 十二 条的 决定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 暂行 规定 》: 指中 国 证监会 及中 国人 民银 行 2004 年 8 月16 日颁 布并 实 施的《 货币 市场 基金 管理暂 行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 有权利 并承 担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 机构 投 资 者: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合 法注册 登记 并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 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现实有 效的 相关法 律法规 规定可 以投 资于中 国境内 证券市 场并 取 得国家 外汇 管理 局外 汇额 度批准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20. 投资 人: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 合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2. 发售 代理 机构: 指符 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指定 的代 理 本基金 发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 指 符合《 销售办 法》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 办理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业 务的证 券公 司, 又称 为代 办证券 公司 24.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 管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宣 传推 介基金 ,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5.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6.直 销机 构: 指银华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7.代 销机 构 : 指发 售代 理 机构和/或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 商 28.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 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9.注册 登记 业务: 指基 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 建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记 、 基 金 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30.注册 登记 机构: 指办 理 注册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本 基金的 注册登 记机 构 为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 31.业务 规则 :指银 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上 海证券 交易所 和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 相 关业务 规则 32.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管 理 人向 中国 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并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认 的日 期 33.基金 合同 终止日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出现后 ,基 金财产 清算完 毕,清 算结 果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的 日期 34.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5.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6.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37.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8.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T 日) 39.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40.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41.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2.发 售: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销 售机 构向 投资 人销 售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3.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 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4.赎回 :指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 规定 的条件 要求 将 基金 份 额兑换 为现 金 的 行为 45.申 购赎 回清 单: 指由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用以 公告 申购对 价、 赎回 对价 等信 息的文 件 46.申购 对价 :指 投 资人 申 购基金 份额时 ,按 基金合 同和招 募说明 书规 定应交 付的现 金 替代 款、 现 金差额 及其 他对价 47.赎回 对价 :指 投 资人 赎 回基金 份额时 ,基 金管理 人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规定 应交付 给赎 回 投资人 的现 金 替 代款 、现 金差额 及其 他对价 48.元: 指 人民 币元 49.最小 申购 赎回单 位: 指 本基金 申购份 额、 赎回份 额的最 低数量 , 投 资人 申 购或赎 回的基 金份 额 应为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整数倍 50.现金 替代 款:指 申购 或 赎回过 程中, 投资 人 按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用 于替代 组合 证 券中全 部证 券的 一定 数量 的现金 51.T 日预 估涨 幅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用 于确 认 T 日 预估 现金 的比 例 52.现 金差 额:T 日 最小 申 购赎回 单位 资产 净值 减去 T-1 日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资产净 值的 差 53.基金 份额 折算: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投资 需要 或为提 高交易 便利, 向注 册登记 机构申 请将投 资人 的 基金份 额进 行变 更登 记的 行为 54.基金 收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债 券利息 、 买 卖证券 价差、 票据投 资收 益、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实 现 的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节 约 55.基金 资产 总值: 指基 金 拥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款 项及其 他 资产 的价 值 总和 56.基金 资产 净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值 ;本基 金在 法定节 假日期 间的投 资收 益 计入节 假日 前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57.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产 和 负债 的价 值,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58.摊余 成本 法:指 估值 对 象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照 票面利 率或协 议利 率并考 虑其买 入时的 溢价 与 折价, 在其 剩余 存续 期内 按实际 利率 法摊 销, 每日 计提损 益 59.不 可抗 力 : 指本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 无 法 抗拒 、 无 法避 免且 在本 基 金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使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法 全部 或部 分履行 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然 灾害 、战 争、 骚乱 、火灾 、政 府征 用、 没收 、 恐怖 袭击 、传 染病 传播 、 法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证 券交 易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60.日/ 天: 指公 历日 61.月 :指 公历 月 62.上海 证券 账户: 指投 资 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开 立的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人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简 称上海 A 股账 户) 或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63.中国 :指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为 本基金 合同 的目的 ,不包 括香港 特别 行政区 、澳门 特别行 政区 及 台湾地 区 64. 指 定交 易: 指《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全 面指 定交 易制 度试行 办法 》中 定义 的“ 全面指 定交 易”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C2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 期 2001年5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刘晓雅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成 立于2001 年5月28 日 , 是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 证监 基 金字[2001]7 号 文) 设 立的全 国性 资产 管理 公司 。 公司注 册资 本为2亿 元人 民 币, 公 司的 股权 结构 为西 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出 资比例49% ) 、第一 创业 证 券 股份 有限公司 ( 出资比 例29%) 、东 北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出资 比例21% ) 及山西 海鑫 实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 出资 比例1%) 。 公 司的主 要业 务是 基金 募集 、 基金 销售 、 资 产管 理 及 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公司 注册 地为 广东 省深 圳市。 公司治 理结 构 完 善, 经营 运作规 范, 能够 切实 维护 基金 投 资人 的利 益。 公司 董事会 下设 “风 险控 制 委员会 ”和“ 薪酬 与提名 委员会 ”2个 专业委 员会 , 有针对 性地研 究公 司在经 营管理 和基金 运作 中的相 关情况 ,制 定相 应的 政策 ,并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的 职能, 切实 加强 对公 司运 作的监 督。 公司监 事会由4位监 事组成 ,主要 负责检 查公 司的财 务以及 对公司 董事 、高级 管理人 员的行 为进 行 监督。 公司具 体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负责 ,公 司根 据经 营运 作需要 设置 投资 管理 部、 研究部 、固 定收 益部 、 量化投 资部 、 境 外投 资部 、 特定 资产 管理 部、 市 场 营销部 、 高 端客 户部、 国 际合作 与产 品开 发部 、 交 易 管理部 、 养 老金 业务 部、 运作保 障部 、 信 息技 术部 、 监察 稽核 部、 公司 办 公 室、 人 力资 源部、 行政 财 务 部、深 圳管 理部 、战 略发 展部 等 19 个职 能部 门, 并 设有北 京分 公司 。此 外, 公司还 设 有 A 股 基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 境外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 、 特 定资 产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 分别 负责 指 导基金 及其 他投 资组 合的 运 作,确 定基 本的 投资 策略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王珠林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博 士。 曾任 甘肃 省职 工财经 学院 财会 系讲 师; 甘肃省 证券 公司 发行 部 经理; 中国 蓝星 化学 工业 总公司 处长 , 蓝 星清 洗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 总经 理、 董 事会 秘书 , 蓝 星 化 工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新材料 股份 公司 筹备 组组 长; 西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副总 裁 ; 中 国银 河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西 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裁。 此外 , 还 曾先 后担 任中国 证监 会发 行审 核委 员会委 员、 中国 证监 会 上 市 公司并 购重 组审 核委 员会 委员、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投 资银行 业委 员会 委员 、重 庆市证 券期 货业 协会 会长 、 盐田港 集团 外部 董事 、 国 投电力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上海 城投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等 职 务。 现 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银华 财富 资本管 理 ( 北京 ) 有 限公 司 董事 、 西 南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董 事、 财政 部资 产评 估准则 委员 会委 员、 北京 大学公 共经 济管 理研 究中 心研究 员。 钱龙海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 曾 任北 京京 放投 资管理 顾问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佛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第一 创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党 委书记 、 董 事、 总裁 , 兼 任 第一创 业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第 一创 业摩 根 大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还担 任中 国证 券业 协 会第五 届理 事会 理事 , 中 国 证券业 协会 投资 银行 业务 委员会 第五 届副 主任 委员 ,深圳 市证 券业 协会 副会 长。 矫正中 先生 : 董 事, 中 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中 国 注册会 计师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协 会资 深会 员, 中 国证券 业协 会咨 询委 员会 委员曾 任吉 林省 财政 厅 工 交企业 财务 处副 处长 ( 正 处长级 ) ; 吉 林省 长岭 县 副 县长; 吉林 省财 政厅 文教 行政财 务处 处长 ; 吉 林省 财政厅 副厅 长、 厅长 兼吉 林省地 税局 局长 ; 吉 林 省 政 府秘书 长兼 办公 厅主 任、 副省长 , 兼 吉林 市代 市长 、 书记 。 现 任东 北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党 委 书 记。 周晓冬 先生: 董事 ,金融MBA 、国 际商务 师。 曾任中 国南光 进出口 总公 司广东 分公司 总经理 ;上 海 海博鑫 惠国 际贸 易有 限公 司董事 、 常务 副总 经理 。 现任海 鑫钢 铁集 团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助 理 , 兼 任北 京 惠 宇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王立新 先生 : 董 事总 经理 、 经济 学博 士。 历任 中国 工商银 行总 行科 员; 南方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基 金 部副处 长;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 究开 发部 、市 场拓展 部总 监;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公司副 总经 理、 代总 经理 、代董 事长 。现 任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 银华财 富资 本管 理( 北京 ) 有限公 司 董 事长 。 郑秉文 先生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后,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曾任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培训 中心 主任 , 院长助 理, 副院 长。 现任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拉美 研究 所所长 。 王恬先 生: 独立 董事, 经济 学博士 , 高 级经 济师。 曾任 中国银 行深 圳分 行行 长, 深圳天 骥基 金董 事, 中国国 际财 务有 限公 司 ( 深圳) 董事 长, 首 长四 方 (集团)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 事。 现 任南 方国 际租 赁有 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陆志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律硕 士, 律师 。 曾 任对 外经济 贸易 大学 法律 系副 主任, 北京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员 , 北 京市 律师 协会 国际业 务委 员会 副主 任委 员, 海 问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 合伙 人。 现任 浩天 信 和 律 师事务 所律 师、 合伙 人。 高歌女 士: 独立 董事 , 法 律硕士 。 曾 任高 阳科 技控 股有限 公司 助理 总裁 ; 普 天系统 集成 公司 副总 经 理; 新 华锦 集团 副总 裁、 副董事 长。 现任 中国 民主 建国会 青岛 市委 员会 副主 委、 全 国青 联委 员、 中 国 青 年企业 家协 会常 务理 事、 新华锦 集团 副董 事长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周兰女 士 : 监 事会 主席 ,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货币 银行 学专业 研究 生毕 业 。 曾 任 北京建 材研 究院 财务 科 长; 北京 京放 经济 发展 公 司计财 部经 理 ; 佛 山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长 及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委 员 。 现 任 第 一创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监事长 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委员。 王致贤 先生 , 监 事, 硕士 。 曾任 重庆 市地 方税 务局 办公室 秘书 、 重 庆市 政府 办公厅 一处 秘书 、 重 庆 市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办公 室秘 书、 重庆 市国 有资产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企 业管理 三处 副处 长。 现任 西 南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党 委办 公室 )主 任、 证券事 务代 表 。 杜永军 先生 :监 事, 大专 学历。 曾任 五洲 大酒 店财 务部收 款主 管; 北京 赛特 饭店财 务部 收款 主管 、 收款主 任、 经理 助理 、副 经理、 经理 。现 任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行政 财务 部 总监 助理 。 龚飒女 士: 监事 , 硕 士学 历。 曾 任 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分支 机构 财务 负责 人; 泰 达荷 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基 金事 业部 副总 经理;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稽 核经 理; 交银 施罗 德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运 营 部 总经理 。现 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运作 保障 部总 监。 封树标 先生 :副 总经 理, 工学硕 士。 曾任 国信 证券 天津营 业部 经理 、平 安证 券综合 研究 所副 所长 、 平安证 券资 产管 理事 业部 总经理 、 平 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 理、 广发基 金机 构投 资部 总 经 理 等职。2011 年3月加 盟银 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曾担 任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职务, 现任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同 时兼 任公 司特定 资产 管理 业务 投资 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 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 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 门经理、巴克莱银行量化 分析 部副总 裁及 巴克 莱亚 太有 限公司 副董 事等 职。2009 年 9 月 加盟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担 任银 华全 球核心 优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及 银华 抗通 胀 主题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经 理和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职务 。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公司 量化 投资 总监 、 量 化 投资部 总监 以及 境外 投资 部总监 、 银华 财富 资本 管 理 ( 北 京 ) 有限 公司 董事 , 并 同时 兼任 银华 深证1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 银华中 证800 等 权重 指数 增强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职务 。 凌宇翔 先生 : 督 察长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 任机 械工 业部主 任科 员; 重庆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研 发中 心 部门经 理; 西南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基 金管 理部 总经 理。现 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 2.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朱哲先 生 , 经 济学 学士 。 历任中 国银 行总 行金 融市 场总部 助理 投资 经理 ,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债 券交易 员。2013 年5 月加 入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担 任固 定收 益部 基金 经理助 理职 务。 自 2013 年 10 月 17 日 起担 任 本 基金 及银华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经理 , 自2014 年 4 月 25 日起 兼任 银华 多 利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于海颖 女士 ,管 理本 基金 时间 为 2013 年4 月1 日至 2014 年4 月25 日。 3.A 股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委员会 主席 :王 立新 委员: 封树 标、 周毅 、王 华、姜 永康 、郭 建兴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王立新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封树标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周毅先 生: 详见 主要 人员 情况。 王 华 先 生 ,硕 士 学位 , 中国 注 册 会 计师 协 会非 执 业会 员 。 曾 任职 于 西南 证 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2000 年10 月 加盟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筹 ) ,先 后在 研 究策划 部、基 金经 理部工 作,曾 任银华 保本 增值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华 货币 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富 裕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银华 中 小 盘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投资 管理 部总 监及A 股基金 投资 总监 。 姜永康 先生 , 硕 士学 位。2001年至2005 年 曾就 职于 中 国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份 有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组 合经理 等职 。2005 年9月加 盟银 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曾任 养老 金管理 部投资 经理职 务。 曾担 任 银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现 任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及固 定收 益基 金投 资 总 监 以及 银 华财 富资 本管 理 ( 北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 并 同时担 任银 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 华增 强 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 华永祥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银 华永 泰积 极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以 及 银 华 中证转 债指 数增 强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郭 建兴 先生 , 学 士学 位。 曾 在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原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从事 证券 自 营 业 务工作 , 历 任交 易主 管、 总经理 助理 兼监 理等 职; 并曾就 职于 华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 曾 担 任华商 领先企 业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职务 。2011 年4月 加盟银 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现 任银华 优质增 长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 基金 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非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等 业务的 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 围 内决定 和调 整基 金的 除调 高托管 费率 、 管 理费 率 和销 售服务 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有 权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对 场内 申购 或赎回 申请 进行 限额 控 制、在 特殊 情况 下暂 停场 内交易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 更 换 注册登 记机 构 , 获 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对 注 册登记 机构 的代 理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0. 选择 、更 换代销 机构 , 并依据 基金销 售服 务代理 协议和 有关法 律法 规,对 其行为 进行必 要的 监 督和检 查;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保 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 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不 得委 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根据 相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 清单 ;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交付 投 资人 赎 回之 对价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应 当承担 赔偿责 任,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券 所 产 生的 权利 ;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及 限制 全权 处理 本 基金的 投资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证 券法 》 的 行为 ,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 反《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的 行为 ,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 列行为 的发 生: (1)本 基金 投资 于其 他基 金 ; (2)以 基金 的名 义使 用不 属 于基金 名下 的资 金买 卖证 券; (3)动 用银 行信 贷 资 金从 事 证券买 卖; (4)将 基金 资产 用于 抵押 、 担保、 资金 拆借 或者 贷款 ; (5)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6)以 基金 资产 进行 房地 产 投资; (7)从 事有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8)从 事证 券承 销行 为;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9)将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与 基 金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有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10)违 反证 券交 易业 务规 则,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行 为来操 纵和 扰乱 市场 价格 ; (11)进 行高 位接 盘、 利益 输送等 损害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的行 为; (12)通 过股 票投 资取 得对 上市公 司的 控制 权; (13)因 基金投 资股 票而参 加上市 公司股 东大 会的、 与上市 公司董 事会 或其他 持有 5% 以上 投票权 的 股东恶 意串 通, 致使 股东 大会表 决结 果侵 犯社 会公 众股东 的合 法利 益; (14)法 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4.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 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不 从事 以下 行为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违 反 基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 (2)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利 益; (3)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 材料中 弄虚 作假 ; (4)拒 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 重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5)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6)泄漏 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7)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 5.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险 管理 体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操作或 技术 风险 、 合 规性风 险、 声誉 风险 和外 部风险 。 针 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本 公司 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风 险管 理体 系, 具 体 包 括以下 内容 : (1)建立 风险 管理环 境。 具 体包括 制定风 险管 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 的组织 机构, 配备相 应的 人 力资源 与技 术系 统, 设定 风险管 理的 时间 范围 与空 间范围 等内 容。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2)识 别风 险。 辨识 组织 系 统与业 务流 程中 存在 什么 样的风 险, 为什 么会 存在 以及如 何引 起风 险。 (3)分 析风 险。 检查 存在 的 控制措 施, 分析 风险 发生 的 可能 性及 其引 起的 后果 。 (4)度量 风险 。评估 风险 水 平的高 低,既 有定 性的度 量手段 ,也有 定量 的度量 手段。 定性的 度量 是 把风险 水平 划分 为若 干级 别, 每 一种 风险 按其 发生 的可能 性与 后果 的严 重程 度分别 进入 相应 的级 别 。 定 量的方 法则 是设 计一 些风 险指标 ,测 量其 数值 的大 小。 (5)处理 风险 。将风 险水 平 与既定 的标准 相对 比,对 于那些 级别较 低的 风险, 则承担 它,但 需加 以 监控。 而对 较为 严重 的风 险, 则 实施 一定 的管 理计 划, 对 于一 些后 果极 其严 重的风 险, 则准 备相 应 的 应 急处理 措施 。 (6)监 视与 检查 。对 已有 的 风险管 理系 统要 监视 及评 价其管 理绩 效, 在必 要 时 适时加 以改 变。 (7)报告 与咨 询。建 立风 险 管理的 报告系 统, 使公司 股东、 公司董 事会 、公司 高级管 理人员 及监 管 部门了 解公 司风 险管 理状 况,并 寻求 咨询 意见 。 2.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A.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制度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并渗透 到决 策、 执行 、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B.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督察 长与 监察 稽核 部门, 并使 它们 保持 高度 的独立 性与 权威 性。 C.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司 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 分明 、 相 互牵 制, 并通 过切 实 可行的 相互 制衡 措施 来 消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 点。 D. 有效 性原 则 。 公 司的 内 部风险 控制 工作 必须 从实 际出发 , 主要 通过 对工 作 流程的 控制 , 进而 达到 对各项 经营 风险 的控 制。 E.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的投 资管理 、 基 金运 作、 计算 机技术 系统 等相 关部 门, 在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 隔离。 对因 业务 需要 知悉 内幕信 息的 人员 ,制 定严 格的批 准程 序和 监督 处罚 措施。 F. 适时 性原 则。 公司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的 制定 , 应 具有前 瞻性 , 并 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营 战略 、 经 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 境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 和完善 。 (2)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A. 控制 环境 公司董 事会 重视 建 立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 制体系 。 本 公司 在董 事会 下 设立了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针对 公司 在经 营 管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进行研 究并 制定 相应 的控 制制度 。 在特 殊情 况下 ,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可 依据 其职 权,在 上报 董事 会的 同时 ,对公 司业 务进 行一 定的 干预。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 会制 定 的经营 方针 及发 展战 略, 设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就基金 投资 等发 表专 业意 见及建 议。 此外, 公司 设有 督察 长, 组织指 导公 司的 监察 与稽 核工作 , 对 公司 和基 金运 作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 及 合理性 进行 全面 检查 与监 督, 参 与公 司风 险控 制工 作, 发 生重 大风 险事 件时 向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 证 监 会 报告。 B.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 围包 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内 部和 外部 因素, 评估 这些 因素 对公 司总体 经营 目标 产生 影响 的程度 及可 能性 , 并 将评 估报告 报公 司董 事会 及 高 层 管理人 员。 C. 操作 控制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方面, 体现 部门 之间 职责 有分工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作 与制 衡的 原则 。 基金投 资管 理、 基金 运作 、 市场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 各 部门 的操 作相互 独立 , 并 且有 独 立 的 报告系 统。 各业 务部 门之 间相互 核对 、相 互牵 制。 各业 务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分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 形 成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减 少舞 弊或 差 错发生 的风 险, 各工 作岗 位均制 定有 相应 的书 面管 理制度 。 在明确 的岗 位责 任制 度基 础上, 设置 科学 、合 理、 标准化 的业 务操 作流 程, 每项业 务操 作有 清晰 、 书面化 的操 作手 册, 同时 ,规定 完备 的处 理手 续, 保存人 员进 行处 理。 D.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保证 公司 员 工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 分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 的信 息,保 证信 息及 时送 达适 当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E.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本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门 的监 察稽 核部 , 其 中监察 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职 能 , 检 查、 评价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 理性 、 完 备性 和有 效性 , 监 督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揭 示公 司内 部管 理 及 基金运 作中 的风 险 , 及 时 提出改 进意 见 , 促 进公 司 内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 监 察稽 核人 员具 有相 对 的 独立性 ,定 期出 具监 察稽 核报告 ,报 公司 督察 长、 董事会 及中 国证 监会 。 (3)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 控制的 声明 A.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施 和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B.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C.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 环境的 变化 及公 司的 发展 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1.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 营历 史 , 其 前身 “ 中国 人民建 设银 行 ” 于1954 年 成立 ,1996 年易名 为 “中国 建设银 行” 。 中国 建 设银行 是中国 四大 商业银 行之一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由 原中 国建设 银行 于 2004 年9 月 分立 而 成立, 承继 了原 中国 建设 银行的 商业 银行 业务 及相 关的资 产和 负债 。中 国建 设银行(股 票代 码:939) 于2005 年10 月 27 日 在香 港 联合交 易所 主板 上市 , 是 中国四 大商 业银 行中 首家 在海外 公开 上市 的银 行。2006 年9 月11 日, 中 国建 设银行 又作 为第 一 家H 股 公司晋 身恒 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建 设银 行 A 股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上市并 开始 交易 。A 股 发 行后中 国建 设银 行的 已发 行 股份总 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截至2013 年12 月 31 日 , 中国建 设银 行资 产总 额 153,632.10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 9.95% ; 客户 贷款 和垫款 总额 85,900.57 亿 元,增 长 14.35% ;客 户存 款总额 122,230.37 亿 元 ,增长 7.76% 。 营业 收入 5,086.08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 10.39% , 其中 , 利 息净 收入增 长 10.29% , 净 利息 收益率(NIM)为2.74%;手 续费及 佣金 净收 入1,042.83 亿 元, 增长11.52% , 占 营业收 入比 重 为 20.50% 。 成本费 用开 支得 到有 效控 制, 成 本收 入比 为29.65% 。 实现 利润 总额2,798.06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 11.28% ; 净利 润 2,151.22 亿元, 增长11.12% 。 资产 质量 保 持稳定 , 不良 贷款 率 0.99% , 拨备 覆盖 率268.22% ; 资本充 足率 与核 心一 级资 本充足 率分 别 为13.34% 和10.75% ,保 持同 业领 先。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分 支机 构14,650 个 , 服务 于 306.54 万公 司客 户 、2.91 亿个 人客 户,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与中国 经济 战略 性行 业的 主导企 业和 大量 高端 客户 保持 密 切合 作关 系; 在香 港、 新 加坡 、 法 兰克 福、 约 翰内斯 堡、 东京 、 大 阪、 首尔、 纽约 、 胡 志明 市、 悉尼、 墨尔 本、 台北 、 卢 森堡设 有海 外分 行, 拥 有 建 行亚洲 、建 银国 际、 建行 伦敦、 建行 俄罗 斯、 建行 迪拜、 建行 欧洲 、建 信基 金、建 信租 赁、 建信 信托 、 建信人 寿等 多家 子公 司。 2013 年, 本 集团 的出 色业 绩与良 好表 现受 到市 场与 业界的 充分 认可 , 先 后荣 获国内 外 102 项 奖项 , 多项综 合排 名进 一步 提高 , 在英 国 《银 行家》 杂志 “全球 银行 1000 强排 名” 中位列 第 5, 较上 年上 升2 位;在 美国 《福 布斯 》杂 志发布 的“2013 年 度全 球 上市公 司 2000 强排 名” 中 ,位列 第 2 ,较 上年 上升 13 位。 此外 ,本集 团还 荣 获了国 内外重 要机 构授予 的包括 公司治 理、 中小企 业服务 、私人 银行 、现金 管理、 托管 、投 行、 养老 金、国 际业 务、 电子 商务 和企业 社会 责任 等领 域的 多个专 项奖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 基金 市场 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 场处 、 理 财信 托 股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清 算处 、核算 处、 监督 稽核 处 等 9 个 职能 处室 ,在 上海 设 有投资 托管 服务 上海 备份 中心, 共有 员 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 连 续聘请 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 审计,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 的内控 工作 手段 。 2.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广东 省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 总行会 计部 、 营 运管 理部 , 长期 从事 计划 财务 、 会 计结算 、 营 运管 理等 工作 ,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 和 业 务管理 经验 。 纪伟,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 行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 信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 长 期从 事大 客户 的客 户 管理及 服务 工作 , 具有 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 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零 售业 务 部、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 行 长办 公 室, 长期 从事 零售 业务和 个人 存款 业务 管理 等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 客 户 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 委 托代理 部, 长期 从事 客 户服务 、信 贷业 务管 理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黄秀莲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管 业务 管理 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3.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 持 “ 以客 户为 中心 ” 的 经营理 念 , 不 断加 强风 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 严格 履 行托管 人的 各项 职责 , 切 实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益,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 质量的 托管 服务 。经 过多 年稳步 发展 ,中 国建 设银 行托管 资产 规模 不断 扩大 , 托管业 务品 种不 断增 加, 已形成 包括 证券 投资 基金 、社保 基金 、保 险资 金、 基本养 老个 人账 户、QF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是 目前 国内 托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 业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中 国建 设银 行 已托 管 349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 得了 业内 的高 度 认同 。 中 国建 设银 行自2009 年至2012 年 连续 四年 被 国际权 威杂 志 《全 球托 管 人》评 为“中 国最 佳托管 银行” ; 获和 讯网的 中国 “ 最佳资 产托管 银行 ”奖; 境内权 威经济 媒体 《每日 经济观 察》 的“ 最佳 基金 托管银 行 ” 奖;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优秀 托管 机构 ”奖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 行内 有 关管理 规定 , 守 法经 营、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 有关信 息的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 制工作 进行 检查 指导 。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专 门设 置了 监督稽 核处 , 配 备了 专职 内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 业 务 的内控 监督 工作 ,具 有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 工作 职权 和能力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 作流程 ,可 以保 证托 管业 务的规 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业务 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业务 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 作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 务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 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 约机制 严格 有效 ;业 务操 作区专 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 监控 ;业 务信 息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 发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其 配套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监 督所托 管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利 用自 行开 发的 “ 托 管业务 综合系 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 现 行法律 法规以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 送 中 国 证监会 。在 日常 为 基 金投 资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算 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理 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取 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督 。 2、监 督流 程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 例超标 等异 常情 况, 向基 金管理 人发 出书 面通 知, 与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情 况核 实, 督 促其 纠正 , 并 及 时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 容进 行合 法 合规性 监督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 作监督 报告 , 对 各基 金投 资 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性、 投资独 立性 和风 格显 著性 等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申购、赎回代办证券 公司 1)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胡天彤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2) 财达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石家庄 市桥 西区 自强 路 35 号庄家 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翟建强 联系人 马辉 客服电 话 400-612-8888 网址 http://www.s10000.com 3)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4)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客服电 话 0471-4960762 网址 www.cnht.com.cn 5)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 路638 号财富 大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客服电 话 0931-96668 、 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6)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七路8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客服电 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7)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宋明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8) 中天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 街23号甲 法定代 表人 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客服电 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stockren.com 9)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66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10)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苗 岭路29号 澳柯玛 大厦15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 话 0532-96577 网址 www.zxwt.com.cn 11)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A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腾艳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12)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13)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 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14)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市 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客服电 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15)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路12号 中民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om 16)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路318 号2号楼22-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客服电 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17)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18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18)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工 业园 区星 阳街5号 东 吴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19)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客服电 话 95525 ; 10108998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20)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北路183-187 号 大都会 广场43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21)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洁茹 客服电 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22)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16-26层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客服电 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23)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祝丽萍 客服电 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24)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 www.htsec.com 25) 华安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长 江中 路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客服电 话 96518( 安徽) ;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 www.hazq.com 26)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27)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 大厦7 、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 话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先 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28)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 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29) 南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亭8号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 表人 张华东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网址 www.njzq.com.cn 30)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张瑾 客服电 话 400-891-8918 ; 021-962518 网址 http://www.962518.com 31)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客服电 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ywg.com 32)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客服电 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33)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路1号 黄 龙世纪 广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 话 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34)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 处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 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95532 35)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29 号迪凯 银座22、23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客服电 话 95548 网址 www.bigsun.com.cn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联系人 崔巍 电话 (021 )58872625 传真 (021 )68870311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 办 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普 通合 伙 )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 永大楼 (即 东 3 办公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慧民 、王 珊珊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六、基金的募集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2 年 12 月 19 日 证 监 许 可 【2012 】1696 号 文 核 准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净 认 购 款 及 募 集 资 金 认 购 期 利 息 折 合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2,201,044,000.00 份,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 11,228 户。 基 金 类 别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存 续 期 间 : 不 定 期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七、基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2013 年4月1日 生效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 达不 到 200 人, 或连 续2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出 现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八、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 (一)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本基金 自2013 年4 月 18 日起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二)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等有 关规 定。 若有 新规 定,从 其新 规定 。 (三) 终止 上市 交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 有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可 终止 基金 份额 的上市 交易 ,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不 再具 备本 部分 第( 一 )款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 2、基 金合 同终 止;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收到上 海证券 交易所 终止 基金上 市的决 定之日 起 2 个工 作 日内发 布基金 份额 终 止上市 交易 公告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投资人 应当 在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 回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本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始申 购、 赎回业 务前 公告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的 名单 , 并 可依 据实际 情况 增加 或减 少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可办 理 申购 、 赎回等 业 务 的开 放 日为 上 海证券 交 易 所的 交 易日 , 开放时 间 为 上午 9 :30 — 11:30 和下 午13:00 —15:00。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若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变更或 其他 情况 , 基 金管 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并公 告。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业务 已于2013 年4月18 日 开通 。 (三)基 金的 计价 方式 本基金 采用 收益 不结 转份额 的全 价计 价方 式。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进 行计 算; 2.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以份 额数填 报 申 购和 赎回 数量 申请; 3.当 日的 申购 申请 和赎 回 申请均 不可 撤销 ; 4. 本基 金的 申购 对价 、赎 回对价 包括 现金 替代 款、 现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 5.申 购赎 回应 遵守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的 相关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 在不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 不 违背交 易所 相关 规则 的 情况下 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实 施前 按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 须 按申 购赎 回代 理机构 规定 的手 续, 在开 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请。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 投 资人 申购 、 赎 回申 请 的确 认流 程适 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的规 则。如 投资 人未能 提供 符合 要求 的申 购对价 , 则申 购申 请失 败 。 如 投资 人 持 有的 符合 要 求的基 金份 额不 足 , 则 赎 回 申 请 失败 。 投资 人 可在 规定 时 间内 通过 销 售 网点 柜台 或 以销 售 机构 规 定的 其他 方 式查 询 申请 的 确认 情 况。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根据相 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 整,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开 始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 定予 以 公告 。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清算 交收 与登记 本 基 金 申购 赎 回过 程 中涉及 的 现 金和 基 金份 额 交收和 登 记 适用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和 本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结算 规则 。 投资 人T 日 申购 成功 后,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收市 后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与现金 替代 等的 交收 以及现 金差 额等 的清 算 , 并将结 果发 送给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与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在T+2 日办理 现金 差额 的交 收。 投资 人T 日 赎回 成功 后,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收市 后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交收 以及 现金 差额 等的清 算 , 并 将结 果发 送 给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与申 购赎 回代 理 券商 在 T+2 日办 理现 金差 额的交 收。 赎回 现金 替代 款将自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划 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账户 。 如果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清算 交收时 发现 不能 正常 履约 的情形 , 则 依据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处理 。若 发生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交 收日 期进 行相 应调整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基金 管理 人可 按照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对 本基金 申购 赎回 过程 中涉 及的现 金和 基金 份额 交收 和登记 业务 的流 程进 行调 整, 并 于调 整开 始实 施前 按 照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 (六)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的基 金份额 需为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的 整数 倍。 2.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每日运 作情 况, 对基 金每 日总申 购份 额比 例 ( 当日 申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占 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比 例) 和每日 总赎 回份 额比 例( 当日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占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 进行控 制, 基金 每日 总申 购 份额比 例和 每日 总赎 回份 额比例 的上限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基金 每日 运作 情况 设置, 并动 态调 整。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 的相关 限制 指标 。 基金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七)申 购和 赎回 的 对 价和 费用 1. 申购 对价 是指 投资 人申 购基金 份额 时应 交付 的现 金替代 款、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价 ; 赎 回对 价是 指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交付 给赎 回投 资人的 现金 替代 款、 现金 差额及 其他 对价 。 2. 申购 对价 、 赎回 对价 的 数额根 据申 购赎 回清 单和 投资者 申购 、 赎回 的基 金 份额数 额确 定 。 申 购赎 回清单 由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 3. 本基 金不 收取 申购 赎回 费用。 4.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公 告, 计算 公式 为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日 发售 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本 基金 采用 收益 不结转 份额 的全 价 计 价方 式。T 日申 购赎 回对 价由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并 于T 日证 券交易 所开 市前 公告 。 如 遇特殊 情况 , 可以 适当 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 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八)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内容 与格式 1.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内容 T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公 告内 容包括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 现金 替代 款、T 日 预估 现 金、T-1 日 现金 差额、 T-1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其 他相关 内容 。 2.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本基金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为 10 份,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对其进 行更 改, 并在 更改 前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予以 公告 。 3.现 金替 代款 现金替 代款 是指 申购 赎回 过程中 , 投 资人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用于替 代组 合证 券中 全 部证券 的一 定数 量的 现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 在T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布 。其计 算公 式为 : T 日现 金替 代款=T-1 日最 小申购 赎回 单位 资产 净值 4.预 估现 金 预估现 金部 分是 指为 便于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预 先冻 结申请 申购 、 赎 回的 投资 人的相 应资 金, 由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并 在T 日 申购 赎回清 单中 公布 的现 金数 额。其 计算 公式 为: T 日预 估现 金=T -1 日最 小 申购赎 回单 位资 产净 值×T 日预 估涨 幅× (T 日至 T+1 日间 自然 日日 数) ; 其中,T 日 为交 易日 ,T 日至 T+1 日间 自然 日日 数应含 T 日 当日 但不 含T+1 日 5. 现金 差额 T 日现 金差 额=T 日最 小申 购赎回 单位 资产 净值 -T -1 日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资 产净值 ; 投资人 申购 的,T 日 现金 差额为 正数 时, 表示 投资 人须补 款;T 日 现金 差额 为负数 时, 表示 基金 管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理人须 向投 资人 退款 ; 投资人 赎回 的 ,T 日现金 差 额为正 数时 , 表示 基金 管 理人须 向投 资人 退款 ;T 日 现金差 额为 负数 时, 表示投 资人 须补 款。 投资人 应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按时 足额 支付 应付 的现金 差额 。 因 投资 人原 因 导致现 金差 额未 能按 时足额 交收 的,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为 基金 的利 益自 行或 通过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向 该投资 人追 偿并 要求 其承 担由此 导致 的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6.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 申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举例 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2-10-24 基金名 称 银华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一级市 场基 金代 码 XXXXXX 2012-10-23 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现金 差额( 单位 :元)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资 产净 值(单 位: 元)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 :元 )


2012-10-24 日信息内容 当日赎 回限 额( 份额 ) 无 当日申 购限 额( 份额 ) 无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预估 现金部 分( 单位 :元 )


现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100% 是否需 要公 布IOPV 否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单位 :份) 10 申购的 允许 情况 是 赎回的 允许 情况 是 成份证券信息内容 股票代 码 股票简 称 股票数 量 替代标 志 溢价比 例 替代金 额( 单 位:元) YHXJTD 货币申 赎 10 份 必须 0% T-1 日 最小 申 购赎回 单位 资 产净值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4.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 注册 登记 机构因 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 申购、 赎回 。 5. 基金 管理 人开 市前 未能 公布申 购、 赎回 清单 ,或 在开市 后发 现申 购、 赎回 清单编 制错 误。 6.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时。 7.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 影 响,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 8. 当日 申购 达到 基金 管理 人设置 的每 日总 申购 份额 份额上 限的 情形 ;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 、3 、4、5、7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 退 还 给投资 人 , 基 金管 理人 不 承担该 退回 款项 产生 的利 息等损 失 。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 注册 登记 机构因 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 申购、 赎回 。 4. 基金 管理 人开 市前 未能 公布申 购、 赎回 清单 ,或 在开市 后发 现申 购、 赎回 清单编 制错 误。 5. 当日 赎回 达到 基金 管理 人设置 的每 日总 赎 回 份额 上限的 情形 。 6.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1 、2、3、4 、6 项 情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 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 十一)总 申购 份额 或 总 赎 回份额 达到 上限 的处 理方 式 当本基 金 当 日累 计 总 申购 份额或 当日 累计 总 赎 回份 额达到 上限 时, 本基 金管 理 人将暂 停 本 基金 的 申 购或赎 回。 (十 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 依法及 时 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 在规 定期 限内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公告 最 新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2 周( 含 2 周),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的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告最 新基 金份 额净值 。 4.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暂停期 间 每2 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公 告一 次。 当 连续暂 停时 间超 过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 刊登公 告的 频率 为每 月一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 前2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公 告 最 新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冻结 和解 冻等 其他 业务 注册登 记机 构可 依据 其业 务规则 , 受理 基金 份额 的 非交易 过户 、 冻结 与解 冻 等业务 ,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费 用。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十、基金份额的折算与拆分 (一)基 金份 额折 算与 变更 登记 根 据 投 资需 要 或为 提 高交易 便 利 ,基 金 管理 人 可向注 册 登 记机 构 申请 办 理基金 份 额 折算 与 变更 登 记。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数 额将 发生 调整 , 但 调 整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占 基金 份额 总额的 比例 不发 生变 化。 基 金份额 折算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益 无实 质性 影响 。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将 按照 折算 后的 基金份 额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就 其 具体事 宜进 行必 要公 告 ,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如 果 基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发生 不 可抗力 ,基 金管 理人 可延 迟办理 基金 份额 折算 。 1.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时 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可于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前向注 册登 记机 构申 请办 理基金 份额 折算 与变 更登记 。本 基金 进行 基金 份额折 算的 ,基 金管 理人 确定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并 提前公 告。 2.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原 则 基 金 份 额折 算 由基 金 管理人 向 注 册登 记 机构 申 请办理 , 并 由注 册 登记 机 构进行 基 金 份额 的 变更 登 记。基 金份 额折 算比 例 为1%。 3.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方 法 (1) 基 金份 额折 算程 序与 计 算公式 1)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 份 额折算 日(T 日) ,并 提前 公告。 2)T 日 收市 后,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X 、 折 算前 基金 份额 总 额 Y ,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进行核 对。 3)T 日基 金份 额折 算比 例 的计算 公式 为: 折算 比例=1% 折算后 基金 份额 总额=折 算 前基金 份额 总额 ×1% 折算后 基金 份额 面值 调整 为 100 元。 4)基金 管理 人根据 上述折 算比例 ,对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进行 折算, 折算后 的基 金 份额采 取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到 整数 位, 加总 得到 折算后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管 理人 将折 算后 的 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数 据发 送给 注册 登记 机构, 并将 折算 后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数据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5)注册 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数 据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进行 基金 份额 的变更 登记 。 6)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折算 后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进行 相应 的 会 计处 理,并 互相 核对 。 7)T+1 日,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折算 比例 及折 算后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投 资人 可以 在其办 理本 基金 认购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申购或 赎回 的销 售网 点查 询折算 后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按折 算比 例 1% 对 2013 年 4 月 3 日 (基 金份 额 折算日 ) 登 记在 册的 银华 日利基 金份 额实 施了 基金 份额折 算, 折算 后银 华日 利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采 取截 尾法 保留 到整数 位, 加总 得到 折算 后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折算后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工作 已 于 2013 年 4 月 3 日完成 。 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本基金 折 算 后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为22,010,440.00 份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074 元。 (二) 基金 份额 拆分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在适 当 的时候 , 在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可实 施基 金份额 拆分 。 基 金份 额拆 分是在 保持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产 总值 不变 的前 提下, 改变 基金 份额 净 值 和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对应 关系 , 是重 新列 示基 金资 产的 一种方 式。 基金 份额 拆分 对基金 持有 人的 权益 无 实 质 性影响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保持 本金 低风 险的 前提 下,力 求实 现高 流动 性和 高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收益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 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具体 包括 : 现 金; 通 知存款 ; 短 期融 资券 ; 1 年以 内 (含1 年) 的银 行 定期存 款、 协 议存 款、 大 额存单 ; 期限 在 1 年以 内 (含 1 年) 的 中央银 行票 据; 期 限 在1 年 以内 (含1 年) 的债 券回 购; 剩余 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 含397 天) 的 国债 、 金 融债 、 中 期票据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债券品 种;中 国证 监会及/ 或中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其 它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货币 市场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以 市场 价值 分析 为 基础 , 以 主动 式的 科学 投资管 理为 手段 , 综 合考 虑各类 投资 品种 的收 益 性、 流 动性 和风 险特 征, 通过对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走 势、 货 币政 策和 财政 政策 的研究 , 以 久期 为核 心 的 资 产配置 、 品 种与 类属 选择 , 结合 对货 币市 场利 率变 动的预 期, 进行 积极 的投 资组合 管理 。 在 保证 基 金 资 产的安 全性 和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力争 为投 资人 创造 稳定的 收益 。 1. 整体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策 略分 为战略 性的 配置 策略 和战 术性的 配置 策略 。 (1) 战略 性的 资产 配置 策 略 根据对 宏观 经济 形势 、 财 政与货 币政 策 、 金 融监 管 政策 、 短 期资 金市 场状 况 以及市 场结 构变 化和 市 场资金 供求 等因 素的 研究 与分析 , 对 未来 一段 时期 的短期 市场 利率 的走 势进 行判断 , 并 以此 调整 投 资 组 合的久 期和 品种 配置 策略 。 此外 , 当 预期 市场 整体 收 益率水 平将 出现 下行 时 , 相对延 长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 增持 较长 剩余 期限的 投资 品种 , 以获 取 利率下 行过 程中 的超 额收 益; 当预 期市 场整 体收 益 率水平 将出 现上 行时 , 适 度 缩短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即减 持剩 余期 限较 长 投资品 种 , 增 持剩 余期 限 较短品 种 , 降 低组 合整 体 利 率风险 。 (2) 战术 性的 资产 配置 策 略 在对交 易市 场选 择、 投资 品种选 择、 时机 选择 、 回 购套利 等战 术性 资产 配置 上, 在 保证 流动 性的 前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提下 , 合 理分 配基 金的 现 金流 , 并 根据 市场 环境 变 化寻找 价值 被低 估的 投资 品种和 无风 险套 利机 会 , 实 现基金 投资 组合 的优 化配 置。 2. 类属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市 场资 金面、 基金 申购 赎回 金额 的变化 进行 动态 分析 , 保 持本基 金流 动性 目标 的 前提下 , 根 据对 各类 短期 金融工 具如 央行 票据 、 国 债、 金 融债 、 企 业短 期融 资券以 及现 金等 投资 品 种 之 间收益 率利 差的 历史 数据 比较 , 结 合当 时的 市场 环 境, 形成 利差 预期 , 主 动 地增加 预期 利差 将收 窄的 债 券类属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 降低预 期利 差将 扩大 的债 券类属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 获取不 同债 券类 属之 间 利 差 变化所 带来 的投 资收 益。 3. 个券 选择 策略 在考虑 安全 性因 素的 前提 下, 在 具体 的券 种选 择上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积极 发掘 价格被 低估 的且 符合 流动性 要求 的适 合投 资的 品种。 通过 分析 各个 具体 金融产 品的 剩余 期限 与收 益率的 配比 状况 、 信 用 等 级 状况、 流动 性指 标等 因素 进行证 券选 择, 选择 风险 收益配 比最 合理 的证 券作 为投资 对象 。 4. 套利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分析 各市 场和 品种之 间的 风险 收益 差异 以及货 币市 场变 动趋 势, 挖掘无 风险 套利 机会 , 具体包 括但 不限 于正 回购 与银行 同业 存款 之间 的套 利、 正 回购 与逆 回购 之间 的套利 、 跨 市场 套利 和 跨 期 限套利 。


正回购 与银 行同 业存 款之 间的套 利, 指的 是以 低于 金融同 业 存 款利 率的 价格 融入资 金后 , 再 以金 融 同业存 款利 率存 放银 行, 从而获 得收 益。


同市场 正回 购与 逆回 购之 间的套 利主 要是 指异 日正 回购与 逆回 购之 间的 套利 。 同一市 场异 日正 回购 与逆回 购之 间的 套利 , 指 的是 T 日以 较低 的成 本融 入资金 , 而 在T 日后 选定 的交易 日在 同一 市场 以 较 高 的价格 融出 资金 ,从 而获 取收益 。 跨市场 套利 是指 根据 短期 金融工 具在 各个 细分 市场 的不同 表现 进行 套利 。 比 如 当交易 所市 场回 购利 率高于 银行 间市 场回 购利 率时 , 可 以通 过增 加交 易 所市场 回购 的配 置比 例 , 或在银 行间 市场 融资 、 交 易 所市场 融券 而实 现跨 市场 套利。 跨期 限套 利是 指在 满足货 币基 金投 资平 均剩 余期限 的条 件下 , 较 短 期 回 购利率 低于 较长 期回 购利 率时 , 在 既定 的变 现率 水 平下 , 可 通过 增加 较长 期 回购的 配置 比例 , 或进 行 较 短期融 资、 较长 期融 券而 实现跨 期限 套利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确保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 的前 提 下有权 根 据 环境 变 化和 实 际需要 对 上 述投 资 程序 做 出调整 ,并 在基 金招 募说 明书及 其更 新中 公告 。 (四)投 资程 序 1.决 策依 据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2) 国家 宏观 经济 环境 及 其对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国家 货币 政策 、财 政 政策以 及证 券市 场政 策; (4) 债券 发行 人财 务状 况 、行业 处境 、经 济和 市场 需求 状 况; (5) 货币 市场 、资 本市 场 资金供 求状 况及 未来 走势 。 2.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实 行A 股 基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负 责制 。A 股基 金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负责 确定 本基金 的重 大投 资决 策。 基 金经理 在 A 股基 金投 资决 策委员 会确 定的 投资 范围 内制定 并实 施具 体的 投资 策略, 向交 易管 理部 下达 投资指 令。 交易 管理 部负 责执行 投资 指令 。 具体投 资管 理程 序如 下: (1)基 金经 理根据 市场的 趋势、 运行的 格局 和特点 ,结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同 和投资 风格拟 定投 资 策略报 告, 并提 交 给A 股 基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2)A 股基 金投资 决策委 员会审 批决定 基金 的投 资 比例、 大类资 产分 布比例 、组合 基准久 期和 回 购比例 等重 要事 项。 (3)基 金经 理根据 批准后 的投资 策略确 定最 终的资 产分布 比例、 组合 基准久 期和个 券投资 分布 方 式等事 项。 (4) 基金 经理 对已 投资 品 种进行 跟踪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动 态调 整。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活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


本基金 定位 为现 金管 理工 具, 注 重基 金资 产的 流动 性和安 全性 , 因 此采 用活 期存款 利率 (税 后) 作 为业绩 比较 基准 能更 好的 体现本 基金 产品 的现 金管 理工具 特征 。 活 期存 款利 率由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 , 如 果活期 存款 利率 或利 息税 发生调 整, 则新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将从 调整 当日 起开 始生效 。


如果今 后市 场出 现更 具代 表性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或 者更科 学的 权重 比例 , 在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后,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调整 或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 而 无需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 属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高 流动性 、 低风 险品 种, 其 预期收 益和 风险 均低 于 债券型 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及股票 型基 金。 (七)投 资限 制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1) 股 票; (2) 可 转换 债券 ; (3) 剩 余期 限超 过397 天 的 债券; (4) 信 用等 级在AAA 级以 下 的企业 债券 ;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但 市场条 件发 生变 化后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6) 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7) 流 通受 限证 券; (8) 权 证; (9)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 受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2.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比例 限制 :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 过分 散投 资 降低基 金资 产的 非系 统性风 险, 保持 基金 组合 良好的 流动 性。 基 金 的投 资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 (2)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得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定 期存 款 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0%, 根据 协议可 提前支 取且没 有利 息 损失的 银行 存款 ,可 不受 此限制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 不超 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券的 摊余 成本 总计 不得超 过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5) 本 基金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397 天; (6) 本 基金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款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存放 在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7)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公 司 发行的 短期企 业债 券及短 期融资 券的比 例, 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的 10%;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 (9) 除发 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 外,本 基金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余 额在每 个交 易日均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值的 20% ; 因发 生巨 额赎 回致使 本基 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20%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5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1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1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除上述 第(9) 条外, 因基 金 规模或 市场变 化导 致本基 金投资 组合不 符合 以上比 例限制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调 整 完毕, 以达 到上 述标 准。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3.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 券的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以 下标准 : (1)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或 相当 于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据 有关 规定予 以豁 免 信用评 级的短 期融 资券, 其发行 人最近 三年 的信用 评级和 跟踪评 级应 具 备下列 条件 之一 : ①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② 国 际 信用 评 级机 构 评定的 低 于 中国 主 权评 级 一个级 别 的 信用 级 别(例 如 ,若中 国 主 权评 级为 A- 级,则 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级 别的 为BBB+ 级)。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本基金 持有 的短 期融 资券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20 个交 易日 内对 其予 以 全部减 持。 4.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 信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 评级, 且其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 信用 级别 。 本基金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 日起3 个月 内对 其予 以全 部卖出 。 5. 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发 生 修 改或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本基 金可 相 应调整 投资 限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八)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股 东进行 交易 , 不 得通 过交 易 上的安 排人 为降 低投 资组 合的平 均剩 余期 限的 真实天 数; 9.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10.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九)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的计 算 1. 平均 剩余 期限(天) 的计 算公式 如下 : 投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 Σ 投资 于金融 工具 产生的 资产× 剩余期 限- Σ 投资 于金融 工具产 生的 负 债×剩 余期限 + Σ 债券正 回购× 剩余期 限)/( 投资 于 金融工 具产生 的资 产-投 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 的负债 +债券 正回 购)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产 生的资 产包括 现金 类资产( 含银行 存款、 清算 备付金 、交易 保证金 、证 券 清算款 、 买 断式 回购 履约 金)、 一年 以内(含 一年) 的银 行定期 存款 、 大 额存 单、 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含 397 天) 的债 券、期 限在 一 年以内( 含一 年)的 逆回购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一 年)的中央 银行 票据、 买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 、中国 证监 会及 中国 人民 银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投 资 于 金融 工 具产 生的 负债 包 括 期限 在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正回 购 、买 断 式回 购产 生 的 待返 售 债券 等。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 的附息 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值 和折 溢价 ; 贴现 式 债券成 本包 括债 券投 资 成本和 内在 应收 利息 。 2. 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期 限的确 定 (1) 银 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限 为 0 天 ;证 券清 算款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交 收 日 的剩 余 交易 日 天数 计算 ; 买断 式 回购 履 约金 的剩 余 期限 以 计算 日 至协 议到 期 日的 实 际剩 余 天数 计 算。 (2) 一年 以 内( 含一 年)银行 定期存 款、大 额存 单的剩 余期限 以计算 日至 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 余天 数 计算。 (3) 组 合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是指计 算日 至债 券到 期日 为止所 剩余 的天 数, 以下 情况除 外: 允许投 资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 一个利 率调 整日 的实 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4)回购(包 括正 回购 和逆 回购)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 至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5) 中 央银 行票 据的 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中 央银 行票 据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6)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 购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为 该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7)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返 售债 券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购协 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8)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十)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债 权人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 当利 益。 (十一)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 十二 )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 内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 报告等 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2,270,568,532.11 35.58 其中: 债券 2,270,568,532.11 35.5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76,722,555.08 7.47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385,615,244.59 53.06 4 其他资 产 248,073,302.83 3.89 5 合计 6,380,979,634.61 100.00


2. 报 告期 债券回 购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4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94,699,702.65 3.1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未有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20% 的 情况。 3. 基金 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3.1 投 资 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90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93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34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80 天 情 况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未有 超过 180 天 的情 况。


3.2 报 告 期末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 1 30 天 以内 22.11


3.15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14.5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51.35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 利率 债 - - 4 90 天( 含)-180 天 4.04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5 180 天(含)-397 天( 含) 10.6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合计 102.74 3.15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29,807,004.19 5.3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29,807,004.19 5.33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940,761,527.92 31.39 6 中期票 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2,270,568,532.11 36.72 9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债 券 - -


5. 报 告期 末按摊 余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71416004 14 华 泰证 券 CP004 1,500,000 149,980,360.53 2.43 2 071401005 14 招商 CP005 1,500,000 149,968,309.76 2.43 3 071403003 14 中信 CP003 1,400,000 140,054,843.06 2.26 4 071416005 14 华 泰证 券 CP005 1,400,000 139,980,753.47 2.26 5 071403002 14 中信 CP002 1,000,000 100,125,246.21 1.62 6 071404004 14 广发 CP004 1,000,000 100,023,133.27 1.62 7 041452010 14 农垦 CP001 1,000,000 100,000,142.78 1.62 8 071433001 14 华 融证 券 CP001 1,000,000 99,980,256.93 1.62 9 041460014 14 鲁商 CP001 900,000 90,000,141.09 1.46 10 130243 13 国开 43 800,000 79,887,146.57 1.29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6. “ 影 子定价 ” 与“ 摊余 成本法 ” 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值 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267%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497%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169%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8.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8.1 本基金 所持 有的债券 采用 摊余成 本法 进行估 值, 即估值 对象 以买入 成本 列示, 按票 面 利 率或 商定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或 折价, 在 其 剩余期 限内 按实际 利率 法进行 摊 销 ,每 日计提 收益 。 8.2 本报告期内不存在剩 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 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 超过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情况。 8.3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未出 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 内受 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情形 。 8.4 其 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20,040,166.14 3 应收利 息 27,983,220.12 4 应收申 购款 -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49,916.57 7 其他 - 8 合计 248,073,302.83


8.5 投 资 组合 报告 附注的 其他 文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各 比 例的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差 。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无 需要 说明的 证券 投资 决策 程序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十二、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 决 策 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表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3 年4 月1 日 ( 合同 生效 日) 至2013 年12 月31 日 3.2260% 0.0143% 0.2640% 0.0010% 2.9620% 0.0133% 2014 年1 月1 日至2014 年3 月31 日 1.2527% 0.0191% 0.0863% 0.0011% 1.1664% 0.0180% 2013 年4 月1 日 ( 合同 生效 日) 至2014 年3 月31 日 4.5191% 0.0156% 0.3506% 0.0011% 4.1685% 0.0145% 注: 本 基金 采用 收益 不结 转份额 的全 价计 价方 式, 因此本 报告 中披 露的 净值 收益率 指标 实际 上为 本 基金净 值增 长率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 金 应收款项 以 及其 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本基金 在法 定节 假日 期间 的投资 收益 计入 节假 日前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的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券 账户 ,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 管 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 金财 产 的管理 、 运 用或 者其 他情 形 而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 同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 托 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费用 。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不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 抵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 其自有 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和 其 他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 金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非因基 金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制 执行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相 关 的 证券 交 易场 所 的正常 营 业 日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规 规 定 需要 对 外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 二)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本基 金计 价采用 摊余成 本法, 即计价 对象 以买入 成本列 示,按 实际 利率并 考虑其 买入时 的溢 价 与折价 , 在其 剩余 期限 内 摊销 , 每 日计 提损 益。 本 基金对 持有 的债 券和 票据 按摊余 成本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 值。 2.债 券回 购以 协议 成本 列 示,按 商定 利率 在实 际持 有期内 逐日 计提 利息 。 3.银 行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 按适用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 4.为了 避免 采用“ 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按 市场利 率和 交易市 价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发生 重大 偏离 ,从 而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产 生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 果,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用估 值技术 ,对 基金持 有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评 估,即 “影子 定价” 。当 “ 摊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 影子 定价 ” 确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偏离 达到或 超 过 0.2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风险 控 制 的 需要调 整组 合 , 其 中 , 对 于偏离 程度 达到 或超 过 0.5%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参考成 交价 、 市 场利 率等 信 息对投 资组 合进 行价 值重 估, 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更能 公 允地反 映基 金资 产价 值 , 同时基 金管 理人 应编 制并 披露临 时报 告 。 5.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方 法估值 。 6.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估值 。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 应收 款项 和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和 负债 。 ( 四) 估值 程序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估 值日 该基金 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进行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时 除外 。估 值结 果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和 及时 性 。 当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时 , 视为 基金 份额 估 值错误 。 当基 金估 值出 现 影响估 值错 误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 估 值错 误 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或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估 值错 误偏差 达基金 份额 净值 或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人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 有权根 据过 错原 则向 过错 人追偿 ,差 错处 理应 将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 代 销机构 或基 金投 资人 自 身 的 过错 造 成差 错 ,导 致其 他 当事 人 遭受 损 失的 ,过 错 的责 任 人应 当 对由 于该 差 错遭 受 损失 的 当事 人 (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算 差错、 系统 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和 交易 所原 因而导 致的 差错 等;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 错, 若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 水 平 无 法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基 金投资 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抗 力原 因 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 因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仍应 负有 返还 不当 得利的 义务 。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 更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 由于 差错 责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 的差错 , 给 当事 人造 成 损 失 的由差 错责 任 方 承担 ;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错 责任 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 确 保差 错 已 得到更 正; (2)差 错的 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仅对 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因 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 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应对 差错 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则 差 错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 已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当事 人,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责任方 ;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 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进 行更 正,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因估值 错误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处理 原则 、 方式适 用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制 定的 业务 规则 中的 相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之 间的 责任 分担 按照相 互间 签订 的托 管协 议的相 关约 定。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益 , 已 决定 延 迟估值 ;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 误处理 。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注册 登 记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 市场规 则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 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取现 金分红 方式 ;


2. 本基 金每 年进 行一 次收 益分配 ,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为上一 年 度 12 月 31 日;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份额 净值超 出基 金份 额面 值的 部分 将 全部 予以 分配 ; 3. 本基 金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4.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面 值, 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期 末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 原则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并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2. 在收 益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划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3.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 作 日。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 仲裁 费; 8.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9.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护费 用; 10.依 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时从其 规定 。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3%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0.3%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托 管人 根据 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月 初五 个工 作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帐户 路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管理 人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 拨 指 令。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 用自动 扣划 后, 管理 人应 进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 及 时联 系托 管人 协 商 解 决。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09%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09%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0.09% ÷当 年天 数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托 管人 根据 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月 初五 个工 作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帐户 路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管 理 人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 拨指 令。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 用自动 扣划 后, 管理 人应 进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 及 时联 系托 管人 协 商 解 决。 3.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基金 的营 销费用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费等 。 本 基金 的 销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为0.25%,销 售服 务费 计提 的计 算 公式如 下: H=E×0.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 托 管 人根据 与基金 管 理人 核对 一致的 财务 数据 , 自动 在月初 五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定 的 帐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付 ,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 再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费用 自动 扣划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 及时联 系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4、本 章第( 一) 款第4 至第 10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 列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本章第(一) 款约 定以 外的 其他费 用,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五)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和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 基 金托 管费 和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 无须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按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六)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 的会计 核算 , 按 照有 关规 定 编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基金会 计政 策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二)基 金的 审计 1. 基 金 管理 人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 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 务所 及 其注 册 会计师 对 本 基金 年 度财 务 报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会 计师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有 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计 师 事务 所 ,经 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金 管 理人) 同意, 即可 予以 更换 。 就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 他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依法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等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自然 人 、 法 人和 其 他组织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应按 规定 将应予 披露的 基金信 息披 露事项 在规定 时间内 通过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以 下简称 “指 定报 刊”)和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以 下简 称“ 网 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 种 文本的 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 度地披 露影 响基 金 投 资人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 金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 基金募 集申请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后, 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 并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止 日为 每6 个月 的最 后1 日。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人 重 大利益 事项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 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 等活动 中的 权利 、 义 务关 系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募 集 申 请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 和 网 站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将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议 登载 在各 自网 站上 。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收到中 国证监 会确认 文件 的次日( 若遇法 定节假 日指 定报刊 休刊, 则顺延 至法 定 节假日 后首个 出报 日。下 同)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 载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基 金合同 生效公 告中 将说明 基金募 集情 况。 (五)申 购赎 回清 单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 通 过网站 、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以 及其 他媒 介公 告当 日的申 购赎 回清 单。 (六)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 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七)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和折 算结果 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确 定基 金 份额折 算 日 后应 至 少提 前 两个工 作 日 将基 金 份额 折 算日公 告 登 载于 指 定报 刊 及网站 上。 基金份 额进 行折 算并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完成 基金 份额 的变更 登记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公告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及 网站上 。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 ( 或自 然日 ) 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 额 累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九)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审 计后 ,方 可披 露;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5. 基 金 定期 报 告应 当 按有关 规 定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场所 所 在 地中 国 证监 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电 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十)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 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发 生如下 可 能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权 益 或 者基 金 份额 的 价格产 生 重 大影 响 的事 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应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 发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受到 严重行 政处罚 ,基金 托管 人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及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 基 金资 产净 值或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价 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注册 登 记机 构 ;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 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十一)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 并 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十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核 准或 者备案 ,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三)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 四)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 告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等文 本文 件在编 制完 成后 , 将存 放 于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 基 金托管 人所 在地 , 供公 众 查 阅。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五)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 息 披露 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的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 息,但 是 其 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于 指定 媒体 披露 信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 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 作工 作 底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 属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高 流动性 、 低风 险品 种, 其 预期收 益和 风险 均低 于 债券型 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及股票 型基 金。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括 : 1.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 策、 证 券市 场监 管政 策等 ) 发生 变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本 基金 的投资 品种 可能 发生 价 格波动 ,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变 化直 接影 响货币 市场 工具 价格 的变 化,进 而引 致本 基金 收益 水平的 变化 。 4.通货 膨胀 风险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 值增值 。 5.曲线 形变 风险 久期等 指标 对利 率风 险的 衡量是 建立 在收 益率 曲线 只发生 平行 位移 的前 提下 。 但 收益 率曲 线可 能会 发生扭 曲或 蝶形 等非 平行 变化, 并导 致久 期等 指标 无法全 面反 映利 率风 险的 真实水 平。 6.再投 资风 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这 与 利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 格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 为消长 。 (二)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证 券市 场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证 券 不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变 现 的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还 包括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 致使没 有足 够的 现金 应付 赎回支 付所 引致 的风 险。 (三)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 短期 融资 券 等信用 证券 发行 主体 信用 状况恶 化 , 到 期不 能履 行合约 进行 兑付 的风 险, 另外, 信用 风险 也包 括证 券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 产生 的证券 交割 风险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四) 操作 风险 操作风 险是 指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 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的 风险 ,例 如, 越权 违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易 错误 、IT 系统 故障 等风险 。 (五)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 投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 证券 市场判 断不 准确 、 获取 的 信息不 充分 、 投资 操作 出 现失误 等 , 都 会影 响基 金 的 收益水 平。 (六) 合规 性风 险 合规风 险指 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程 中 , 违 反 国 家法 律 、 法 规的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 风 险。 (七)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1.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可 能 面 临 较 高 流 动 性 风 险 以 及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价 格 波 动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货币 市场 工具 价格 的 波动会 影响 基金 的再 投资 收益 , 并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 公允价 值的 变动 。 同时 基 金 资产为 应对 赎回 进行 资产 变现时 ,可 能会 由于 货币 市场工 具交 易量 不足 而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2.基金 交易 价格 与份 额净 值发生 偏离 的风 险 尽 管 本 基金 将 通过 有 效的做 市 商 制度 和 套利 机 制使基 金 份 额二 级 市场 交 易价格 的 折 溢价 控 制在 一 定范围 内, 但基 金份 额在 证券交 易所 的交 易价 格受 诸多 因 素影 响, 可能 存在 基金份 额交 易价 格不 同 于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即存 在基金 份额 交易 价格 折溢 价的风 险。 3.投资 人赎 回失 败的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可能 调整 最小 申购赎 回单 位, 投资 人如 按 调整前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申购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可 能无 法按 照调 整后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全 部赎 回,而 只能 通过 二级 市场 卖出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 额 。 4.申购 赎回 清单 出现 差错 的风险 如若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当 日申购 赎回 清单 内容 出现 差错, 可能 影响 投资 人的 申购赎 回申 请, 损害 投 资人利 益。 5.退市 风险 如若发 生本 基金 不再 符合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条件 并被 终止上 市的 情形 , 或 发生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提前 终止 本基 金上 市的 情形, 可能 导致 本基 金退 市。 6.第三 方机 构服 务发 生变 化的风 险 本基金 的多 项服 务委 托第 三方机 构办 理, 存在 以下 风险: (1)申 购赎 回代办 券商因 多种原 因,导 致代 理申购 、赎回 业务受 到限 制、暂 停或终 止,由 此影 响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投资人 申购 赎回 申请 业务 。 (2)注 册登 记机构 、证券 交易所 或其他 第三 方机构 可能调 整相关 制度 ,进而 影响投 资人基 金份 额 和资金 交收 方式 。 (3)证 券交 易所、 注册登 记机构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他第三 方机构 可能 出现违 约情形 ,导致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投资 人利 益受 损。 7.交易 费用 及二 级市 场流 动 性影 响基 金收 益的 风险 交易费 用及 二级 市场 流动 性仅会 影响 通过 二级 市场 交易本 基金 的投 资人 的收 益, 不 影响 通过 一级 市 场申购 赎回 本基 金的 投资 人的收 益。 (1) 交易 费用 影响 基金 收 益的风 险


投资人 在二 级市 场交 易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时可 能会 涉及交 易佣 金的 收取 。 根据 2002 年中 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国 家发 展计 划委员 会和 国家 税务 总局 《关于 调整 证券 交易 佣金收 取标 准的 通知 》 规 定,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交 易佣金 实行 最高 上限 向下 浮动制 度, 证券 公司 向 客 户 收取的 佣金 (包 括代 收的 证券交 易监 管费 和证 券交 易所手 续费 等) 不得 高于 证券交 易金 额 的 3‰也不得 低于代 收的 证券 交易 监管 费和证 券交 易所 手续 费等 ” 。证券 投资 基金 “每 笔交 易佣金 不 足 5 元 的, 按 5 元收取” 。由 于交易 佣金 采 用最高 上限向 下浮 动制度 ,不同 开户券 商对 同一投 资人可 能实施 不同 的佣金 费率, 同一 开户 券商 对不 同投资 人也 可能 实施 不同 的佣金 费率 。 投资人 在二 级市 场交 易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 其 投资 收益为 买卖 价差 收益 。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部 分券商 在二 级市 场交 易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将被 豁免 征收交 易佣 金。 通过 其他 券 商交易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将被 收取 交易 佣金 ,交易 佣金 会减 少投 资人 的买卖 价差 收益 。 每份基 金份 额的 买卖 价差 收益= 每 份卖 出 价 格× (1- 佣金比 率)- 每份 买入 价格 ×(1+ 佣 金比 率) 当买卖 价差 收益 为负 值时 ,期间 投资 人的 投资 收益 为负。 (2) 二级 市场 流动 性影 响 基金收 益的 风险 投资人 在二 级市 场交 易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其 投资 收益为 买卖 价差 收益 。 在其他 条件 不变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的 二级 市场 流动 性可能 影响 本基 金二 级市 场的交 易价 格。 即在 其 他条件 不变 的情 况下 , 当 本基金 二级 市场 流动 性较 差时 , 本 基金 可能 出现 折 价交易 或溢 价交 易 。 特 殊 情 况下, 本基 金也 可能 出现 平价交 易。 当本基 金出 现折 价交 易时 , 卖出 本基 金的 份额 持有 人需要 承受 折价 卖出 的损 失; 当 本金 出现 溢价 交 易时, 买入 本基 金的 投资 人需要 承受 溢价 买入 的损 失。 当买卖 价差 收益 为负 值时 ,期间 投资 人的 投资 收益 为负。 8.“影 子定 价” 法 和 “ 摊 余成本 法 ” 估值 结果 偏离 的风险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本基金 采用 “ 摊余 成本法 ”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可 能与按 “影子 定价 法” ,即 按 市场 利率 和 交易 市 价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大 偏离 , 从而 可 能出 现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产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结 果的 风险。 (八)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等机 构无 法正常 工作 , 从而 有影 响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1)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 更基 金类 别; (3)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4)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时除 外) ;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适用 的相 关规 定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变更 后公 布,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和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或在 中国证 监会 允 许的条 件下 调整 收费 方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基金 管理 人、相 关证 券 交易所 和 注册 登记 机构在 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有关 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交 易、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的 规则; (7) 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8) 基 金推 出新 业 务 或服 务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9)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10)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在6 个 月内 无其 他 适当的 基金 管 理 公司 承接 其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在6 个 月内 无其 他 适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 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主要包 括: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公 告; 清 算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二十一、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 摘要 见 本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yhfund.com.cn )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二十二、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 议 的 内容 摘要 见 本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yhfund.com.cn )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发 售代理 机构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增加 、修 订这 些服 务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咨 询服 务 投资人 如果 想了 解基 金公 告、 基 金净 值等 信息 , 请 拨 打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或 登录公 司网 站进 行咨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 址:http://www.yhfund.com.cn (二)在 线服 务 基金管 理人利 用 自 已的网 站定期 或不定 期为 基金投 资人提 供投资 咨询 及基金 经理( 或投资 顾问) 交 流服务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截 止日以 来涉 及本 基金 的重 要公告 : 1、2014 年3月26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发布 公告 , 于2014 年3月28 日起 提高 本 基金 赎回现 金替代 款 的 交 收效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于T日提 出赎 回申请 后,本 基金管 理人将 于T+1 日( 原 为T+2日 )将 赎回现 金替 代款划 拨给 本基 金 的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 2、2014 年4月29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发布 公告 ,于海 颖女士 自2014 年4月25日 起 不再担 任本基 金的 基 金经理 。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 。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的正本 为准 。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www.yhfund.com.cn) 查阅 和下 载招 募说明 书。


























银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二十六、备查文件 1.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银华 交 易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募 集的 文件; 2. 《银华 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基金 合 同》 ; 3. 《银华 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托 管协 议》 ; 4. 上海 市通 力 律 师事 务所 关于银华 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募 集的 法律 意见 书 ; 5.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 议及其 余备 查文 件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处。 投资 人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到存 放地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