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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科汇(110012)

易方达科汇: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5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一四年五月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科汇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成。依 据中国证 监会 2008 年 9 月 19 日 证 监许可[2008]1140 号 文核 准的科 汇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 议, 科汇 证券 投资基 金由 封闭 式基 金转 为开放 式基 金、 调整 存续 期限、 终止 上市 、 调 整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以及 修订 基金合 同等 ,并 更名 为 “ 易方达 科汇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自 2008 年 10 月 9 日 起 ,由《 科汇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修 订而成 的《 易方 达科 汇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 招募 说 明书 》 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 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 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 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 资者在投 资本基 金前 , 请认 真阅 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全 面认 识 本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产 品特 性,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对申 购基 金的 意愿 、时 机、数 量等 投资 行 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获 得基金 投资 收益 ,亦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投 资本 基金 可 能遇到 的风 险包 括: 证 券 市场整 体环 境引 发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 别证券 特有 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大 量赎 回或 暴跌 导致 的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投资 过程中 产生 的操 作风 险, 因交收 违约 和投 资 债 券引 发的 信用 风险 ,基金 投资 对象 与投 资策 略引致 的特 有风 险, 因基 金管理 人判 断失 误 而 产生 的基 金资 产配 置比例 不合 理的 风险 等等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 自 负” 原则 ,在 投资 者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 本基金 托管人复核。 除非 另有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内 容截止日 为 2014 年 4 月 9 日 , 有 关 财务数 据截 止日 为 2013 年 12 月31 日 ,净 值表 现 截止日 为 2013 年12 月 31 日。 (本 报告 中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 目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 金管理 人 ..................................................... 6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 6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 6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 10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 10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12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5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 15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17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 18 (四) 其他 事项 ............................................................................................................. 18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18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 18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54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 54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 55 六 、基 金的历 史沿 革 ................................................ 55 七 、基 金的存 续 .................................................... 56 (一)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 56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 56 八 、基 金的集 中申 购 ................................................ 56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 57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 57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 57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 57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 58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I (五)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 58 (六)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 59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 60 (八) 申购 、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 62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 62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赎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 63 十 、基 金转换 ...................................................... 65 (一) 基金 转换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 65 (二) 基金 转换 业务 规则 ............................................................................................. 65 (三)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 66 (四)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 66 (五) 基金 转换 费率 ..................................................................................................... 66 (六)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方式 ................................................................................. 67 (七)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 68 (八)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 69 (九)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情 形及处 理 ............................................................................. 69 十 一、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69 十 二、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冻结 与质押 ........................ 70 十 三、 基金的 投资 .................................................. 71 (一) 投资 目标 ............................................................................................................. 71 (二) 投资 范围 ............................................................................................................. 71 (三) 投资 理念 ............................................................................................................. 71 (四) 投资 策略 ............................................................................................................. 71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 74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 74 (七) 投资 决策 ............................................................................................................. 74 (八) 投资 限制 ............................................................................................................. 75 (九) 禁止 行为 ............................................................................................................. 76 (十)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产 生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 76 (十一 )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 77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II (十二 )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 77 (十三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未 经审 计) ................................................................. 77 十 四、 基金的 业绩 .................................................. 81 十 五、 基金的 财产 .................................................. 82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 82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 83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 83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 83 十 六、 基金资 产估 值 ................................................ 83 (一) 估值 目的 ............................................................................................................. 83 (二) 估值 日 ................................................................................................................. 84 (三) 估值 对象 ............................................................................................................. 84 (四) 估值 方法 ............................................................................................................. 84 (五) 估值 程序 ............................................................................................................. 85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 86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86 (八) 估值 错误 处理 ..................................................................................................... 86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 88 十 七、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88 (一) 收益 的构 成 ......................................................................................................... 88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 88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 89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 89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 89 十 八、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90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 90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 92 十 九、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92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 92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 93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V 二 十、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93 (一) 披露 原则 ............................................................................................................. 93 (二) 基金 相关 信息 披露 ............................................................................................. 94 (三) 定期 报告 ............................................................................................................. 94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 95 (五)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 95 (六) 澄清 公告 ............................................................................................................. 96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 97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 97 二 十一 、风险 揭示 .................................................. 98 (一) 市场 风险 ............................................................................................................. 98 (二) 管理 风险 ............................................................................................................. 98 (三) 流动 性风 险 ......................................................................................................... 99 (四)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 99 (五) 其他 风险 ............................................................................................................. 99 二 十二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 100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 100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 100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00 二 十三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102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 102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 104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 106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07 (五)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13 (六)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律 ............................................................................... 115 (七)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15 二 十四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116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 116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 117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V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 121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 121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 124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 125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 126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 126 二 十五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27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 127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 ............................................................... 127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单 服务 ....................................................................... 127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127 (五) 资讯 服务 ........................................................................................................... 128 二 十六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28 二 十七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 130 二 十八 、备查 文件 ................................................. 130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 《招 募说 明书 》 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第5 号<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以 及《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编写 ,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 下列 词语 有如下 含义 : 基金或本基金: 指易方 达科 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本基 金由科 汇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成 ; 基金合同: 指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本 基金 合同 由 《 科汇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修 订而 成; 招募说明书: 指《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易方 达科 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定期更 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 易方 达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管 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本托 管协 议由 《科 汇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修订 而成 ; 业务规则: 指《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发售公告: 指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集中 申购期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立法 机关 对其不时 作 出的 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7 月1 日起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对其 不时 作 出的 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 25 日颁布 、 同年7 月1 日起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对其 不时 作 出的 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对其 不时 作 出的 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 指本基 金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清算 和交 收业 务 。 具 体内容 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金 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算 和结 算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确认、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人为 易方 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 续并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它 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可 以投 资于 中国 证券 市场, 并取 得国 家外汇 管理 局额 度批 准的 中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指按照 基金 合同 之规 定召 集、 召 开并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进 行表 决的 会议; 集中申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仅 开放 申购、 不开 放赎 回的 一段 时间, 最长 不超 过一个 月; 基金转型: 指对包 括科 汇证 券投 资基 金由封 闭式 基金 转为 开放 式基金 、 调 整基 金存续 期限 、 更换 注册 登 记人 、 更 名为 “易 方达 科 汇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修 改 基金投 资目 标 、 投 资策 略 等条款 的一 系列 事项的 统称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起始 日, 基金 合同 自科 汇证 券 投资基 金终 止上 市之 日起 生效 , 原 《科 汇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自同一 日起 失效 ;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日: 月: 指公历日 指公历 月 申购: 指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间 , 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 期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基金 购回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内 ,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份 额 ( 基金赎 回申 请总 份额扣 除申 购申 请总 份额 之余额 ) 与 净转 出申 请份 额 (基 金转 出申 请总份 额扣 除转 入申 请总 份额之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 一开放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10% 的情 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 则进行 的本 基金 份额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 由 同一 注册登 记人 办理 注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 份额 间的转 换行 为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销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 机构的 行为 ; 投资指令: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 财产进 行投 资时 , 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资 金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 令; 非直销销售 机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机构 ; 销售机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 非 直销销 售 机 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非直 销销 售 机 构的 销售网 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办理注 册登 记的 开放 式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换 及转托 管等 业务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日期;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内 受理投 资人 申购 、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申 请的 日期 ; T +n 日: 指T 日 起( 不包 括T 日) 的第 n 个工 作日 ;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本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 债券 的应 计利 息、 基 金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 、 缴 存的保 证金 以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基 金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 行 政法 规、 司 法解释 、 地方 法 规、 地 方规 章、 部门 规章 及其他 规范 性文 件以 及对 于该等 法律 法规 的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不可抗力: 指不能 预见 、 不能 克服 、 不能避 免的 任何 事件 和因 素, 包括 但不 限 于洪水 、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 政府 征用、 没 收、 恐怖 袭击 、 传染 病传 播、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发 停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证券 交易 场所 非正 常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本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路3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30 号广 州银行 大厦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17 日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陈 晓梅 注册资 本:12,000 万 元人 民币 2.股权 结构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 况 1.董事 、监 事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叶俊英 先生 , 经 济学 博士 ,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南海 石油联 合服 务总 公司 条法 部科员 、 副 科长、 科长, 广东 省烟 草专 卖局专 卖办 公室 干部 , 广 发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公司董 事、 副总 裁,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董事 、 副 董事 长。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晓艳 女士 , 经 济学 博士, 董事、 总裁。 曾任 广发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理 财部 副经理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基金经 理 , 基 金投资 理财 部副总 经理 、 基金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督 察员、 监察部 总经 理、 市 场部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公 司副 总裁、 常务 副总 裁 。 现任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裁,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秦力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事。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资金 营运 部总 经理 、 规划 管理 部总 经理 、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现任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 经理, 广发 控股 (香 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 广东金 融高 新区 股权 交易 中心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邓斌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董事。 曾任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资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副经 理、 广 东粤 财信托 投资 有限 公司 信托 管理一 部总 经理 、 广 东粤 财信托 有限 公 司 副总 经理 、 广东 粤财 投资 控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现任 广东 粤财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广东 粤财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杨力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董事。 曾任 美的 集团 空调 事业部 技术 主管、 企划 经理 ,佛 山顺 德百年 科技 有限 公司 行政 总监, 美的 空调 深圳 营销 中心区 域经 理 , 佛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 限公 司董事 、 副总 经理 , 长 虹 空调广 州营 销中 心营 销总 监, 广东 盈峰 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战略 总监、 董事 、 副 总裁。 现任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董事 , 开 源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盈 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谢亮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 员 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 董事。 曾任 53011 、53061 部队财 务 部门助 理员 , 广州军 区生 产管理 部财 务部 门助 理员 、 处 长, 广东 省广 晟资 产 经营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 计划 财务 部部 长。 现 任广 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中国电 信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深 圳中 金岭 南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王化成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独立 董事 。曾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教 授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何小锋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独立 董事 。 曾 任广 东省 韶关市 教育 局干 部, 中共 广东省 韶关 市委宣 传部 干部 , 北 京大 学经济 学院 讲师 、 副 教授 、 金融 系主 任。 现任 北京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 朱征夫 先生 ,法 学博 士, 独立董 事。 曾任 广东 经济 贸易律 师事 务所 金融 房地 产部主 任 ,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 产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 任。 现 任广 东东 方昆仑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陈国祥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会主 席。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拓 展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 曾 任华 南师 范大 学外语 系党 总 支 书记 , 中 国证监 会广 州证管 办处 长 。 现任 广州 金融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 总经 理, 广州 市 广永国 有资 产经 营有限 公司董 事长, 万联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董 事长 ,广州 银行副 董事长, 广州 股权交 易中心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有限公 司董 事长,立 根融 资 租赁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广 州 立根小 额再 贷款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廖智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事。 曾任 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力 资源部 副总 经理 、 市 场部 总经理 。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互联 网金 融部 总经理 。 张优造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MBA) ,常 务副总 裁。曾 任南方证 券 交 易中心 业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 东证 券公 司发 行上 市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业务 部总经 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 总裁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易方 达资产 管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肖坚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裁 。 曾 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投资 公司 职员 , 香 港安 财投资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经理 , 粤 信(香港)投 资有 限公 司业 务部 副 经理,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基 金部 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投资 管理 部常 务副 总经 理、 研 究部 总经 理、 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 总裁助 理、 专户 投资 总监 、 专户 首席 投资 官; 基金 科翔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二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投 资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陈彤先 生 , 经 济学博 士 , 副总裁 。 曾任 中国经 济开 发信托 投资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研发 部副 经理、 交易 部经 理、 研发 部经理 、 证 券总 部研 究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市场 部华 东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市场 部总 经理助 理、 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成都 分公 司总经 理、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 市 场总 监。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马骏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 管 理硕 士 (EMBA ) , 副总裁 。 曾 任君 安证 券有 限公司 营业 部职员 , 深圳 众大投 资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固 定收益 投资 总监 、固 定收 益首席 投资 官 ; 基金科 讯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 5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易 方达 深证100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兼固 定收 益总 部总 经理、 现金 管理 部总经理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人民币 合格 境外投 资者 (RQFII )业 务 负责人 、 证 券交 易负 责人 员 (RO ) 、 就证 券提 供意 见负责 人员 (RO ) 、 提供 资产管 理负 责人 员(RO )。 张南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督察长 。 曾 任广 东省 经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监 察部 总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范岳先生 ,工 商管理 硕士(MBA) , 首席产 品执行 官。 曾任中国 工商 银行深 圳分 行国际 业 务部科 员 , 深 圳证券 登记 结算公 司办 公室 经理 、 国 际部经 理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北京 中心 助 理 主任、 上市 部副 总监 、 基 金债券 部副 总监 、 基 金管 理部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首席产 品执 行官 ,易 方达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2.基金 经理 冯波先生,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 广 东发 展银 行行 员,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拓 展部 研究员 、 市 场拓 展部 副经 理、 市 场部 大区 销售 经理 、 北京 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研究部 行业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 任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易 方达科 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 自2010 年1 月1 日起 任职 ) 、 易 方达 行业 领先 企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自 2010 年1月1 日起 任职)。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 伍 卫先 生 , 管理 时间 为2007 年2 月1 日至2009 年12 月31日 ; 吴 欣荣先 生 , 管理 时间 为2010 年1月1日至2011 年1 月9 日 。 3. 权益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本公司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包括 : 吴 欣荣 先生 、 潘峰先 生、 孙松 先生、 何云 峰先生 、 冯波先 生 。 吴欣荣 先生 , 工 学硕 士。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研 究员 、 投 资管 理部 经理、 基金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 研 究部 副总经 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基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基金 科瑞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价值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兼权益 投资 总部 总经 理、 公募基 金投 资 部 总经理 。 潘峰先 生, 理学 博士 。 曾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究 员、 机构 理财 部 投 资经理 、 基 金经理 助理 、 基 金投 资部 副总经 理、 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兼 研究部 总经 理、 易方 达价 值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孙松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交 易员 、 集 中交 易室 主管、 集中 交易室 经理 、 基金投 资部 基金经 理助 理兼 任行 业研 究员 、 机 构理 财部总 经理 助理 、 机 构理 财 部副总 经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权 益投 资总部 副总 经理 ,兼 专户 投资部 总经 理 、 投资经 理。 何云峰 先生 , 工 学博 士。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研 究员 、 基 金经 理助 理、 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助理 、 易 方达 中小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权益 投资 总部 总经 理助 理, 兼 公募 基金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 易 方达 积极 成长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冯波先 生, 同上 。 4.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三) 基 金管理 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转型 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按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基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12.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 金管理 人 的承诺 1.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 法 规、 规章 、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 会的有 关规 定, 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 法 规、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2.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 证券 法》 、 《基 金法》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 或 者职 务之 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 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 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 相关的 交易 活动 ; (7) 玩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8)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五) 基 金管理 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 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合法合 规性 ; (2) 保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公 司稳 健、 持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公 司全 体员 工恪 守职 业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 自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公司声 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 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必 须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审慎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的 核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 公 司组 织体 系的 构成 、 内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设置 的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 、相 互制 衡。 (4) 独立性 原则 : 公司 根据 业 务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 公 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有效性 原则 : 各 种内 部管 理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应是 所有 员工 严格 遵守 的行 动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 权 力 ; (6) 适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应 具有前 瞻性 ,并 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 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行 相应 的 修改和 完善 ; (7)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 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一 层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司 重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 资、 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 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 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研 究业 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投 资业 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业 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建 立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设 施 ;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会 计核 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 立 会 计 制 度, 并根 据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严 密的 会 计 系 统, 对 于不同 基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 算 ; 公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披 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稽 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了 监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使 公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 控制 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四、基金托管人 ( 一)基 金托管 人 基本情况 1.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 裴 学敏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 行始 建于 1908 年,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也是 近代 中国 发钞 行之一 。 交通银 行先 后 于 2005 年 6 月和 2007 年 5 月在 香港 联 交所、 上交 所挂 牌上 市, 是中 国 2010 年上海 世博 会唯 一的 商业 银行全 球合 作伙 伴。交通 银 行 连 续 五 年 跻 身 《 财 富 》(FORTUNE) 世界 500 强 , 营 业 收 入 排 名 第 243 位 , 较 上 年 提 升 83 位 ; 列 《 银 行 家 》 杂 志 全 球 1,000 家 最 大 银 行 一 级 资 本 排 名 第 23 位 , 较 上 年 提 升 7 位。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总 额 达 到 人 民 币 5.76 万亿元 , 实 现 净 利 润 人 民 币 487.06 亿 元 。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部。 现有 员工 具有多 年基 金、 证券 和银 行的从 业经 验, 具备 基 金从业 资格 , 以 及经 济师 、 会计 师、 工程 师和 律师 等中高 级专 业技 术职 称, 员工的 学历 层次 较高, 专业分 布合 理, 职 业技能 优良, 职业 道德 素 质过硬, 是一 支诚 实勤 勉 、 积 极进 取、 开 拓创新 、奋 发向 上的 资产 托管从 业人 员队 伍。 2. 主要 人员 情况 牛锡明 先生 ,交 通银 行董 事长, 哈尔 滨工 业大 学经 济学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2009 年 12 月起担 任 交 通银 行行 长, 2013 年5 月 起担 任交 通银 行董事 长 。 钱文挥 先生 , 交 通银 行副 行长, 上海 财经 大学 工商 管理硕 士。2004 年 10 月 起 任交通 银 行副行 长,2007 年8 月 起 任交通 银行 执行 董事 。 刘树军 先生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 管 理学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曾任 中国农 业银 行长春 分行 办公 室主 任、 农行总 行办 公室 正处 级秘 书, 农行 总行 信贷部 工业 信贷处 处长 , 农 行总行 托管 部及 养 老 金中 心副总 经理 , 交 通银 行内 蒙古分 行副 行长 。2011 年10 月 起任 交通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副总 经理 ,2012 年5 月 起任 交通 银 行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 3.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止 2013 年 四 季 度 末 , 交 通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101 只 , 包 括 博 时 现 金 收 益 货 币 、 博 时 新 兴 成 长 股 票 、 长 城 久 富 股 票(LOF) 、 富 国 汉 兴 封 闭 、 富 国 天 益 价 值 股 票 、 光 大 保 德 信 中 小 盘 股 票 、 国 泰 金 鹰 增 长 股 票 、 海 富 通 精 选 混 合 、 华 安 安 顺 封 闭 、 华 安 宝 利 配 置 混 合 、 华 安 策 略 优 选 股 票 、 华 安 创 新 股 票 、 华 夏 蓝 筹 混 合(LOF) 、 华 夏 债 券 、 汇 丰 晋 信 2016 周 期 混 合 、 汇 丰 晋 信 龙 腾 股 票 、 汇 丰 晋 信 动 态 策 略 混 合 、 汇 丰 晋 信 平 稳 增 利 债 券 、 汇 丰 晋 信 大 盘 股 票 、 汇 丰 晋 信 低 碳 先 锋 股 票 、 汇 丰 晋 信 消 费 红 利 股 票 、 金 鹰 红 利 价 值 混 合 、 金 鹰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 大 摩 货 币 、 农 银 恒 久 增 利 债 券 、 农 银 行 业 成 长 股 票 、 农 银 平 衡 双 利 混 合 、 鹏 华 普 天 收 益 混 合 、 鹏 华 普 天 债 券 、 鹏 华 中 国 50 混合、 鹏 华 信 用 增 利 、 融 通 行 业 景 气 混 合 、 泰 达 宏 利 成 长 股 票 、 泰 达 宏 利 风 险 预 算 混 合 、 泰 达 宏 利 稳 定 股 票 、 泰 达 宏 利 周 期 股 票 、 天 治 创 新 先 锋 股 票 、 天 治 核 心 成 长 股 票(LOF) 、 万 家 公 用 事 业 行 业 股 票(LOF) 、 易 方 达 科 汇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 易 方 达 科 瑞 封 闭 、 易 方 达 上 证 50 指 数 、 易 方 达 科 讯 股 票 、 银 河 银 富 货 币 、 银 华 货 币 、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混 合 、 兴 全 磐 稳 增 利 债 券 、 华 富 中 证 100 指 数 、 工 银 瑞 信 双 利 债 券 、 长 信 量 化 先 锋 股 票 、 华 夏 亚 债 中 国 指 数 、 博 时 深 证 基 本 面 200ETF 、 博 时 深 证 基 本 面 200ETF 联 接 、 建 信 信 用 增 强 债 券 、 富 安 达 优 势 成 长 股 票 、 工 银 主 题 策 略 股 票 、 汇 丰 晋 信 货 币 、 农 银 汇 理 中 证 500 指 数 、 建 信 深 证 100 指 数 、 富 安 达 策 略 精 选 混 合 、 金 鹰 中 证 500 指 数 分 级 、 工 银 瑞 信 纯 债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 富 安 达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 易 方 达 恒 生 中 国 企 业 ETF 、 易 方 达 恒 生 中 国 企 业 ETF 联 接 、 光 大 保 德 信 添 盛 双 月 债 券 、 浦 银 安 盛 幸 福 回 报 债 券 、 浙 商 聚 盈 信 用 债 债 券 、 德 邦 优 化 配 置 股 票 、 汇 添 富 理 财 28 天 债 券 、 金 鹰 元 泰 精 选 信 用 债 债 券 、 诺 安 中 小 板 等 权重ETF、 诺 安 中 小 板 等 权 重 ETF 联 接 、 中 邮 稳 定 收 益 债 券 、 富 安 达 现 金 通 货 币 、 东 吴 内 需 增 长 混 合 、 建 信 优 势 动 力 股 票(LOF) 、 浦 银 安 盛 新 兴 产 业 混 合 、 农 银 高 增 长 股 票 、 建 信 央 视 财 经 50 指 数 分 级 、 工 银 安 心 增 利 场 内 货 币 、 易 方 达 保 证 金 货 币 、 东 吴 鼎 利 分 级 债 券 、 德 邦 德 信 中 高 企 债 指 数 分 级 、 天 治 可 转 债 、 华 安 双 债 添 利 债 券 、 工 银 信 用 纯 债 两 年 定 开 债 券 、 农 银 行 业 领 先 股 票 、 嘉 实 丰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 工 银 瑞 信 月 月 薪 债 券 、 国 联 安 中 证 医 药 100 指数 、 上 投 摩 根 岁 岁 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 方 正 富 邦 互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 建 信 周 盈 安 心 理 财 债 券 、 博 时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 鹏 华 丰 融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 农 银汇理14 天 理 财 债 券 、 鹏 华 消 费 领 先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 浦 银 安 盛 消 费 升 级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 广 发 成 长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 国 开 泰 富 岁 月 鎏 金 定 期 开 放 信 用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此 外 , 还 托 管 了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保 险 资 产 、 企 业 年 金 、QFII 、QDII 、 信 托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计 划 、ABS 、 产 业 基 金 、 专 户 理 财 等 12 类 产 品 。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 控制 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业规 章及 行内 相关 管理 规定 , 加 强内 部管理 , 保 证资产 托管 部业务 规章 的健 全和 各项 规章的 贯彻 执行 , 通 过对 各种风 险的 梳理 、 评 估、 监控, 有效 地实 现对各 项业 务风 险的 监控 和管理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部 控制 原则 (1)全 面性原 则: 通 过各 个处室自 我监 控和专 门内 控处室的 风险 监控的 内部 控制机 制 覆盖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级 人员 ,并 渗透 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经 营环 节 , 建立全 面的 风险 管理 监督 机制。 (2)独 立性原 则: 交 通银 行资产托 管部 独立负 责受 托基金资 产的 保管, 保证 基金资 产 与交通 银行 的自 有资 产相 互独立 ,对 不同 的受 托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分 账 管 理 。 (3)制 衡性原 则: 贯 彻适 当授权、 相互 制约的 原则 ,从组织 结构 的设置 上确 保各处 室 和各岗 位权 责分 明、 相互 牵制, 并通 过有 效的 相互 制衡措 施消 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点 。 (4)有 效性原 则: 在 岗位 、处室和 内控 处室三 级内 控管理模 式的 基础上 ,形 成科学 合 理的内 部控 制决 策机 制、 执行机 制和 监督 机制 , 通 过行之 有效 的控 制流 程、 控制措 施, 建立 合理的 内控 程序 ,保 障内 控管理 的有 效执 行。 (5)效 益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与基金 托管 规模、 业务 范围和业 务运 作环节 的风 险控制 要 求相适 应,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成 本,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实 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目标。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根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商 业银 行法》 等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人 制定 了一整 套严 密 、 高效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 确 保基 金托管 业务 运行的 规范 、 安 全、 高 效, 包括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业 务管 理暂 行办 法》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业务 风险 管 理暂行 办法 》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项目 开发 管理 办法》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信 息披 露制 度》 、 《交 通银 行资产 托管 部保密 工作 制度 》 、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业 务从 业人 员守则 》 、 《交 通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业务 资料 管理制 度》 等, 并根 据市 场变化 和 基 金业 务的 发展 不断加 以完 善 。 做到业 务分 工合 理, 技术 系统完 整独 立, 业务 管理 制度化 , 核 心作 业区 实行 封闭管 理, 有关 信息披 露由 专人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基金 托管 业务各 环节 风险 的事 前揭 示、 事中 控制 和事 后稽 核的 动态管 理 过程来 实施 内部 风险 控制 , 为了 保障 内控 管理 的有 效执行 , 聘 请国 际著 名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 金托管 业务 运行 进行 内部 控制评 审。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三)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管 理人运 作 基金进行 监督的 方 法和程序 根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和有 关证 券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 基 金资 产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基金 资产 的核算 、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报酬 的计 提和支 付 、 基 金托管 人报 酬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的 申购资 金的 到 账 与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 收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等有关 证券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行 为, 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进行调 整。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及时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须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须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四)其 他事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 未 受 到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银 监会及 其他 有关机 关的 处罚 。 负 责基 金托管 业务 的 高 级管理 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 司无兼 职的 情况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基 金份额 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广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20 号B 座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魏 巍 (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上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楠 (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 非直销销售机构 ( 以 下 排序不 分先 后) (1) 交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 国工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陶 仲伟 联系电 话:010-66107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 国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侯 燕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465 网址:www.boc.cn (4) 中 国建 设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嘉朔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中 国农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刘 峰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6)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陈 春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 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7) 招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广 发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9) 成 都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成 都市 武侯 区 科华中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成 都市 高新 区 交子大 道 177 号 B 座6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萍 联系人 :杨 志恒 联系电 话:028-85315412 客户服 务电 话:028-962711 传真:028-85390961 网址:http://www.cdrcb.com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10) 重庆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建 忠 联系人 :陈 曦 联系电 话:023-67637912 客户服 务电 话:023-966866 传真:023-67637909 网址: www.cqrcb.com (11)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城 区南 城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2) 东莞 银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 :叶 德森 联 系电 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3) 广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客户服 务电 话: 广州 :96699 ;全 国:40089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14) 杭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0571-96523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15) 华夏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蒋 驰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16) 江苏 银行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田 春慧 、法 晓宁 联系电 话:025-58587018 、025-58587036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传真:025-58587038 网址:www.jsbchina.cn (17) 平安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周 晓霞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联系电 话:0755-2216621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2587945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8) 浦发 银行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杨文 川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19)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20 ,22-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20 ,22-27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联系电 话:021-38576666 客服电 话:021-962999 、 40069629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5341080 网址:www.srcb.com (20) 上海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94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21) 顺德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佛 山市 顺德 区 大 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海恒 联系人 : 林见 玲 联系电 话:0757-22388030 客户服 务电 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235 网址: www.sdebank.com (22) 兴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中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刘 玲 联系电 话:021-5262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3) 中信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郭 伟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bank.ecitic.com (24) 珠海 华润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伟 联系人 : 李阳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电 话:4008800338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广 东省外 请加 拨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25) 浙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杭州 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杭州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毛 真海/刘坚 电话:0571-87659546/0571-87659234 传真:0571-876591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公司网 站:www.czbank.com (26) 日照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森 联系人 :刘 慧贤 电话:0633-8081290 传真:0633-808127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6588 ( 全国 )0633-96588 ( 日照) 公司网 站: 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27) 渤海 银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公司网 站: www.cbhb.com.cn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28) 广发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41 、42、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29) 安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0) 渤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胡 天彤 联系电 话:022-2845170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31) 财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桥西 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 大 厦 24 楼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桥西 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 大 厦 24 楼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马 辉 联系电 话:0311-660063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8888 传真:0311-66006334 网址:www.s10000.com (32) 财富 里昂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 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 :倪 丹 客户服 务电 话:68777877 网址:www.cf-clsa.com (33) 财富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智勇 联系人 :郭 磊 联系电 话:0731-84403360 、0731-84403319 业务投 诉电 话:0731-8440335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34) 财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夏 吉慧 联系电 话:0571 -87925129 客户服 务电 话:96336(浙江)、 40086-96336 ( 全国 )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网址:www.ctsec.com (35) 长城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36) 长江 证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7) 大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 辽 宁省 大连 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A 座-大 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辽 宁省 大连 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 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 A 座- 大连 期货大 厦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红 光 联系人 :卢 少华 联系电 话:0411-396583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38) 大同 证券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传真:0351-4192803 网址:www.dtsbc.com.cn (39) 德邦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徐 可 联 系电 话:021-687616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www.tebon.com.cn (40) 第一 创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崔 国良 联系电 话: 0755-25832852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25832583 网址:www.fcsc.com (41) 东北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安 岩岩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42) 东方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www.dfzq.com.cn (43) 东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刘 化军 联系人 :梁 旭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44) 东莞 证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乔 芳 联系电 话:0769-2210155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69-96113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69-22119426 网址:www.dgzq.com.cn (45) 东吴 证券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1555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46) 东兴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魏 庆华 联系人 :汤 漫川 联系电 话:010-665553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47) 方正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刘 丹 联系电 话:010-573980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48) 光大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49) 广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961303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50) 国都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联系电 话:010-8418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51) 国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 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3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52) 国金 证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 都市 青羊 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刘 一宏 联系电 话:028-866900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 600109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53) 国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 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702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沈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54) 国泰 君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38676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55) 国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56) 国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国 元大 厦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国 元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李 飞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57) 国盛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曾小 普 联系人 :周 欣玲 联系电 话:0791-862813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197-86265337 网址:www.gsstock.com (58) 海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 :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59) 红塔 证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7-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60) 华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 环 959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联系电 话:0551-65161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 省 内) 、400-80-96518 (全 国 )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61) 华宝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汪 明丽 联系电 话:021-687772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68777822 网址:www.cnhbstock.com (62) 华福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63) 华龙 证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48902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0931-9666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gs.com (64) 华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深 圳深 南大 道 4011 号 港中旅 大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9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 深圳 ) 网址:www.htsc.com.cn (65) 华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8 楼( 深圳 总部 )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66) 华鑫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肇嘉 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陈 敏 联系电 话:021-6431664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传 真:021-54653529 网址: www.cfsc.com.cn (67) 华融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A 座三 层、 五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黄 恒 联系电 话:010-58568235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传真:010-58568062 网址:www.hrsec.com.cn (68) 江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背北 联系电 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9) 金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70) 开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王 姣 联系电 话:029-686332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传真:029-88447322 网址: www.kysec.cn (71) 民族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F40-4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F40-43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72) 南京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联系人 :孙 秀玉 联系电 话:025-83367888-41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20066 网址:www.njzq.com.cn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73) 平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74) 齐鲁 证券 注 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联系电 话:0531-6888915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185 网址:www.qlzq.com.cn (75) 日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文彬 联系电 话:010-839917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76) 瑞银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联系人 :牟 冲 联系电 话:010-58328112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传真:010-59228748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77) 山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78) 申银 万国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 路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 路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曹 晔 联系电 话:021-3338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14 网址:www.sywg.com (79) 世纪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袁 媛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80) 天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宁 市城 中区 西大 街 11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张 靓雅 联系电 话:0755-33331188-8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43218 传真:0755-33329815 网址:www.tyzq.com.cn (81) 万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联系电 话:020-3828665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3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www.wlzq.com.cn (82)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刘 莹 联系电 话:029-87406649 客户服 务电 话:029-95582 传真:029-87406710 网址:www.westsecu.com.cn (83) 西南 证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84) 厦门 证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赵 钦 联系电 话:0592-5161642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传真:0592-5161140 网址:www.xmzq.cn (85) 湘财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 11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赵 小明 联系电 话:021-68634510-8620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155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86) 新时 代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西 海国 际 中心 1 号楼 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西 海国 际 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 恺 联系电 话:010-8356114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87) 信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88) 兴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雷 宇钦 联系电 话:0591-3850767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89) 银河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宋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30


010-665684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0) 招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45 层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91) 中航 证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92) 中金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 字楼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蔡 宇洲 联系电 话:0755-82548240 网址:www.cicc.com.cn (93) 中山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李 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94) 浙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李 凌芳 联系电 话:021-64718888-180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7777 传真:021-64713759 网址:www.stocke.com.cn (95) 中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04 层01 、02 、03 、05 、11 、12、13 、15 、16 、18 、19 、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96) 中信 建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97) 中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com


(98) 中信 证券 (浙 江)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李 珊 联系电 话:0571-857761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71-85106383 网址:www.bigsun.com.cn (99) 中信 万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 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100) 中银 国际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40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王 炜哲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620-8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101) 中原 证券 注册地 址: 郑 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联系电 话:0371-65585670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371-967218 、4008139666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102) 泛华 普益 注册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于 海锋 联系人 :邓 鹏 联系电 话:028-82000996-8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588 传真:028-82000996-805 公司网 址:www.pyfund.cn (103) 好买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20613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04) 和讯 信息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阿婷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电话:0755-82721106-8642 传真:0755-820290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站:http://licaike.hexun.com (105) 恒天 明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陈 攀 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681078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786-8868-5 公司网 站: www.chtfund.com (106) 金观 诚 注册地 址: 西湖 区世 贸丽 晶城欧 美中 心 1 号楼 (D 区)801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杭州 西湖 区教工 路 18 号 世贸 丽晶 城 欧美中 心 D 区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联系人 :邓 秀男 电话:0571-56028620 传真:0571-568997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公司网 站:http://www.jincheng-fund.com (107) 钱景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5095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公司网 站: www.niuji.net (108) 诺亚 正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109) 上海 长量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110) 深圳 新兰 德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企 大厦C 座9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令 海 联系人 :邓 洁 电话:010-58321105 传真:010-583252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公司网 站: t.jrj.com (111) 晟视 天下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蒋煜 联系人 :徐 长征 、崔 乐乐 电话:01058170943 、01058170949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866 公司网 站: www.shengshiview.com (112) 数米 基金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张 裕 联系电 话:021-6089784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13) 天天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14) 同花 顺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胡 璇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115) 万银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盘古 大 观 3201 法定代 表人 : 李招 弟 联系人 : 高晓 芳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公司网 站: http://www.wy-fund.com/ (116) 一路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段 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站:www.yilucaifu.com (117) 展恒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宋 丽冉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传真:010-62020355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网址: www.myfund.com (118) 增财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孙 晋峰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8811 公司网 站:www.zcvc.com.cn (119) 中国 国际 期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孟 夏 电话:010-59539861 传真:010-5953980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公司网 站:http://www.cifco.net (120) 中期 时代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87609 公司网 站: www.cifcofund.com (121) 众禄 基金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层IJ 单元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层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站: www.zl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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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三)律 师事务 所 和经办律 师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负责人 :王 立华 联系电 话: (010 )88092188 传真: (010 )88092150 联系人 : 王 立华 经办律 师: 陈华 、杨 科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四)会 计师事 务 所和经办 注册会 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昌 华、 周刚


联系人 :许 建辉 六 、 基 金 的 历 史沿 革 本基金 由科 汇证 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基金 科汇 ”)转 型而 来。 基金科 汇是 按 《证券 投资 基金管 理暂 行办 法》 、 国 务院关 于原 有投 资基 金清 理规范 的有 关要求和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字[2000]19 号文批 准 ,由原广 证投 资基金 及华 信投资基 金清 理规范 后合 并而 成的 契约 型封闭 式投 资基 金。 根据2000 年6 月 30 日原 基金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基金 管理人 更换 为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为 交 通银 行, 并 于 2000 年 7 月 18 日开 始办 理资 产移 交手续 。根 据 2001 年5 月25 日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同 意科 汇 、 科 讯、 科翔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 扩募 和续 期 的批复 》( 证监 基金 字[2001]11 号文 件)批 准, 基金 合同正 式生 效。 基金科 汇于2001 年 7 月2 日完成 扩募 ,基 金规 模由248,341,369 份扩 募至 8 亿份基 金 份额, 存续 期由1993 年 12 月14 日至 2003 年12 月13 日延 长5 年至 2008 年 12 月13 日。 经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深 证上[2001]61 号文 批准 ,基 金 科汇 于 2001 年 6 月 20 日 在深圳 证券 交 易所挂 牌交 易。 2008 年8 月5 日至 2008 年8 月 28 日, 基金 科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以 通讯 方式召 开, 大会通 过了 《 关于科 汇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有关 事项 的议案 》 , 内 容包 括基 金 科汇由 封闭 式基 金转为 开放 式基 金、 调整 存续期 限、 终止 上市 、 调 整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以 及修 订基金合 同等。 依据 中国 证监会证监 许可[2008]1140 号文核 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生效 。 依 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基金管 理人 向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申 请基 金终止 上市 , 自 基金终 止上 市之 日起 , 原 《科汇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失效 , 《易 方达 科 汇灵活 配置 混合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效 , 基 金正 式转 型为 开放式 基金 , 存 续期 限调 整为无 限期 , 基 金投资 目标 、 范 围和 策略 进行调 整, 同时 基金 更名 为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 金份额 的 变更登记 自科汇 基金 终止 上市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 基金 管 理人将 向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申请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变更 登记 。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取 得终 止上 市权 益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之后 , 将投 资者 权益 数据 转登记 到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注 册登记 系统 , 进 行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初始 登记 , 并进 行基 金份 额更名 以及 必要 的 信 息变 更。 (二)基 金存续 期 内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数量和 资产规 模 基金存 续期 内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 、 基 金 的 集 中申 购 本基金 集中 申购 期 为 2008 年10 月14 日至 2008 年11 月7 日。 本基金 的最 终有 效净 集中 申购金 额 为 463,676,787.26 元 人民 币, 有效 集中 申 购申 请 金 额产生 的银 行利 息共 计 32,023.55 元人 民 币。 本次 集 中申购 有效 净申 购资 金及 其产生 的银 行 利息已 全额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托 管人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开 立的 托管 专户 。 本次集 中申 购 有效申 购户 数为1763 户, 按照每 份基 金 份 额发 售价 格 1.000 元 人民 币计 算, 本次集 中申 购 有效净 申购 资金 及其 产生 的利息 结转 的基 金份 额共 计 463,708,810.81 份 ,已 分别计 入参 加 集中申 购的 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基金 账户 ,归 参加 集中申 购的 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有。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一)申 购与赎 回 办理的场 所 1. 基金 管理 人 的 直销 中心 、网上 交易 系统(www.efunds.com.cn) 。 2. 受本 公司 委托 、具 有销 售本基 金资 格的 销售 机构 的非直 销销 售网点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 管理 人或者指定的基金 销售 机构 以 电 话 或 互 联 网 或其 他电 子 交 易 方式进 行申 购、 赎回 ,具 体办法 详见 销售 机构 公告 。 (二)申 购与赎 回 办理的开 放日及 时 间 1.开放 日及 业务 办理 时间 本基金 的开放日是指为 投资人办 理 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 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 易日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除 外。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易 时间 。 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或交易 所交易时间更改 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提 前公 告。 2.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08 年 11 月 21 日 开始 办理 日常 赎回 业 务, 于 2008 年 11 月 28 日 开始办 理日常 申购 业务 。 (三) 申 购与赎 回 的原则 1. “未知 价原 则 ” , 即 本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本基 金采 用 金 额申 购、 份额赎 回原 则 ,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 除指 定赎 回外 , 基 金管 理人按 “先 进先 出” 的原 则, 对 该持 有人账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 即 注册 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 额 先赎 回, 注册 日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撤 销,在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 得撤销 ;








5.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运 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 况下调整 上述原 则, 但应 在新 的原 则实施 前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予 以公 告。 (四)申 购与赎 回 的程序 1.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以销售 机构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收到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日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T 日) , 除非招 募说 明书 另有 规定 , 正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人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 资人 可 自 T+2 日 起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3.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款项 支付 申购时 , 采用 全额缴 款方 式, 若申 购资 金 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无 效。 若申 购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将投 资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退还 给投 资 人。 赎回时, 当投 资人赎 回申 请成功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指示基金 托管 人按有 关规 定在 T+7 日(包 括该 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按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 处理。 (五)申 购、赎 回 的数额限 制 1.申购 基金 的金 额限 制 投 资 者 通 过 非 直 销 销 售 机 构 或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首 次 申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100 元 人民币, 追加 申购单 笔最 低限额为100元 人民 币 ;通 过直销中心 首 次申购 的单 笔最低限 额为 50,000 元人民 币, 追加申 购单笔最 低限 额为1,000 元 人民币。 各销售 机构 对最 低申购限 额及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交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 以上 金额 均含 申购 费 ) 投资者 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 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 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投资者 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 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 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赎回 的份 额限 制 投资者 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 不得少于100 份(如该账户 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单 只基 金余额 不足100 份, 则 必须 一次性 赎回 或转 出该 基金 全部份 额);若 某笔赎回 将导 致投资 者在 销售机构 托管 的单只 基金 余额不足100份时 ,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将投 资者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基金 剩余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回 。 3.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 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 在 调整生 效前 至少 在一 家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申 购、赎 回 的费率 1.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赎 回费率 本基金 对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申 购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与除此 之外 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差 别 的申购 费率 。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依法 设立 的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 法制 定的企 业年 金计划 筹集 的资 金 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 包括 企业 年金单 一计 划 以及集 合计 划) ,以 及可 以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社会 保险 基金。 如将 来出 现可 以投 资基金 的住 房 公积金 、 享受 税收优 惠的 个人养 老账 户 、 经养 老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 投资群 体范 围。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 群体申 购费 率为 : 申购金 额 M( 元 ) (含 申 购费)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15% 100 万≤M <500 万 0.12% 500 万≤M <1000 万 0.03% M≥1000 万 每笔1000 元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申 购费率 为: 申购金 额 M( 元 ) (含 申 购费) 申购费 率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M<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0.3% M≥1000 万 每笔1000 元 日常赎回 费 率为 :


持有时 间( 天) 赎回费 率


0-364 0.5%


365-729 0.25%


730 及 以上 0%


注: 对于投资者在基金退市前持有的原科汇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自集中申购最后一日的次一工作日起 开始计算。 对于集中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自集中申购结束后注册登记 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应 的费率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申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 费 率如 发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实施 前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 不 违背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及《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情 形下 根 据市场 情 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 手 机交 易 等 ) 或特 定时 间段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对 促销 活动 范围 内的投 资者 调低 基金 申 购 、赎回 费率 。 (七)申 购份额 、 赎回金额 的计算 方 式 1.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举例说 明: 例一: 某投 资者 (非 特定 投资群 体)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净申购 金额 申购费 用 基金份 额净 值 申购份 数 10,000 元 1.5% 9,852.22 元 147.78 元 1.000 元 9,852.22 份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10,000,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元 1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份 例二: 某投 资者 (特 定投 资群体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净申购 金额 申购费 用 基金份 额净 值 申购份 数 50,000 元 0.15% 49,925.11 元 74.89 元 1.000 元 49,925.11 份 10,000,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元 1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份 申购份 额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 ,各计算结 果均以四舍五 入的方式保 留 到小数 点 后2 位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2.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数量 ?T 日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用 举例说 明: 赎回份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赎回金 额 10,000 1.000 元 100 天 0.5% 50.00 元 9,950.00 元 10,000 1.000 元 500 天 0.25% 25.00 元 9,975.00 元 10,000 1.000 元 800 天 0% 0 元 10,000.00 元 赎回金 额的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3.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次 日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可以 适当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 由 此误 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4.申购 费用 由申购基 金份额的基 金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 金财产, 用于 本基金的市 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本基金 的赎回费由 赎 回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所收 赎回 费 总额 的25%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八)申 购、赎 回 的注册登 记 1.投资 人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正常情 况下,基 金注 册登 记 人在 T +1 日为 投资 人增 加 权益并 办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 投资 人自 T +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2.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 , 基金 注册 登记人 在 T +1 日 为投 资人 扣除权 益 并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3.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并 最迟 于开始 实 施2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予以 公告。 (九)巨 额赎回 的 认定及处 理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巨额赎 回是 指在 单个 开放 日内, 本基 金中 基金 净赎 回申请 份额 (基 金赎 回申 请总份 额扣 除申购 申请 总份 额之 余额 ) 与基 金转 换净 转出 申请 份额 ( 基金 转出 申请 总份 额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之余 额) 之和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情 形。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接受 全额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能力兑 付投 资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 和基 金间转 换 时,按 正常 赎回 程序 执行 。 2 )部分 延期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支 付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可能 会对 基金 的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 于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的前 提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予以 办理 。 对 于 单 个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照其申 请赎 回份 额 占 当日 申请 赎 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定 该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额 ;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办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外 , 延 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依照上 述规 定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 优先权 , 并以 此类 推 ,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通 过邮寄 、 传 真等 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并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3.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金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限 不 得超过20 个 工作 日。 连续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十)拒 绝或暂 停 申购、赎 回的情 形 及处理方 式 1.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 间内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 基 金财 产规 模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情形 ; 5 )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6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1)、 2)、 3)、 4 ) 项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2.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 间内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 )发 生巨 额赎 回, 根据 基 金合同 规定 ,可 以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4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5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 已经确 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 人应当足额支 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 ,应当按单 个 赎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 其 余 部分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暂停 期间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按规定公 告并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1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1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公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2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但少 于2 周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 前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于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暂停期 间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 当 连续暂 停时 间超过 两个 月时 , 可 对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整 。 暂停 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十、基金转换 基金转 换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 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条件将 其持有的某一 基金的基金 份 额转为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另 一只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一)基金转换的开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08 年11 月28 日 开始 办理 转换 业务 , 具体实 施办 法参 见相 关公 告。 转换业 务的 开放 日 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日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转 换时 除外 。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交 易时 间。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 易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金 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并提前 公告 。 (二)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位 进行申 请 ; 2. 当日的转换申请可 以在 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 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 结束 后不得撤 销 ; 3.基金 转换 采取 未知 价法 , 即基 金的 转换 价格 以转 换申请 受理 当日 各转 出、 转入基 金的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4.基金 份额 在转 换后 , 转入 的基金 份额 的持 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 开始计 算 ; 5.除非 有特 别说 明 , 投 资者 可在同 时销售 拟 转出 基金 及转入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处 办理基 金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只能 在同 一 销售 机构 进行 。 转 换的两 只基 金必 须都 是该 销售机 构销售 的 同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在同一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处注册 的基 金 ; 6.投资 者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时, 转出 方的 基金 必须 处于可 赎回 状态 , 转 入方 的基金 必须 处于可 申购 状态 ; 7.转换 业务 遵循 “ 先 进先 出 ”的 业务 规则 , 即 份额 注册日 期在 前的 先转 换出 , 份额 注册 日期在 后的 后转 换出 , 如 果转换 申请 当日 , 同 时有 赎回申 请的 情况 下, 则遵 循先赎 回后 转 换 的处理 原则 ; 8.基金 管理 人可 在不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更 改上 述原 则 , 但 应最 迟在新 的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原则实 施 前2 日 予以 公告 。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售 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帐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正常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以 在规定 的基 金业 务办 理时 间段内 收到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当天 作 为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日 (T 日 ) , 并 在T+1 工 作日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投 资者可 在 T+2 工作日 及之 后查 询成 交情 况。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 换成 另一只 基金 , 本基 金单 笔转 出申请 不 得少 于100 份 ( 如该 帐户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基 金余额 不 足 100 份, 则必 须一次 性赎 回或 转出该 基金 全部 份额 ) ; 若 某笔转 换导 致投 资者 在销 售机构 托管 的该 基金 余额 不足 100 份 时,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将投 资者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基 金剩余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程 序及 有关 限制 , 但应 最迟在 调 整生效 前2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五)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 换费 率详 见相 关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在不 违背 有关法 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之 前提下, 调 整 收 费 方 式和 费 率 水平, 但最 迟 应 于 新 收 费 办 法开 始实 施 日 前2 日在 至 少 一种 中国 证 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定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 易 、 手机 交易 等) 或特定 时间 段等 进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 的投资 者调 低基 金转 换费 率。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 式: A =[B ×C ×(1-D) / (1+G )+F]/E H = B ×C×D J =[B ×C×(1-D)/(1+G)] ×G 其中,A 为转 入的基 金份 额; 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 基金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D 为转 出基 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 ,G 为对 应 的申购 补差 费率 ; E 为转 换申请 当日 转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F 为 货币 市场 基金 全部 转出时 账户 当前 累计 未付 收益 ( 仅限转 出基金 为易方 达货 币市场 基金和 易方达 天天 理财货 币市场 基金 ) ;H 为 转出基 金赎回 费;J 为申 购补 差费 。 说明: 1.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赎回 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用 构成 。 2.转入 基金 时, 从申 购费 用低的 基金 向申 购费 用高 的基金 转换 时, 每次 收取 申购补 差费 用;从 申购费 用高的 基金 向申购 费用低 的基 金 转换 时,不收 取申购 补差 费用。 申购补 差费用 按照转 换金 额对 应的 转出 基金与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差额 进行 补差 , 具体 收取 情况视 每次 转 换时两 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差异 情况 而定 并见 相关 公告 。 3.转出 基金 时 , 如涉 及的 转出基 金有 赎回 费用 , 收 取该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 收 取的赎 回 费 按照基 金合 同、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及 最新 的相 关公 告约定 的比 例归 入基 金财 产 ,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费 。 4.投资 者可 以发 起多 次基 金转换 业务 ,基 金转 换费 用按每 笔申 请单 独计 算。 举例说 明 :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0 份 易方 达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至 易 方 达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 型基 金 份额 , 转 出基 金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 转入 易方 达策 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 元,假设该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率为 0.5% , 申购补 差费率 为 0.5% ,则可 获得 转入基 金的 易方达策 略成 长二号 混合 型基金 基 金份 额计算 如下 : 转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申请 份额 × 转出 基金 份额 净值=10,000 ×1.100 =11,000.00 元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转换 金额 ×转 出基 金 赎 回费 率=11,000.00 ×0.5%=55.00 元 申购补 差费= (转 换金额 —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 × 申购 补差费 率 ÷ (1 + 申 购补 差费率 )= (11,000.00-55.00 ) ×0.5% ÷(1+0.5%)=54.45 元 转换费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55.00+54.45 =109.45 元 转入金 额= 转换 金额- 转换 费=11,000.00-109.45=10,890.55 元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10,890.55 ÷1.020=10,677.01 份 转出份额 转出基 金 份额 净值 转换金 额 转换费 转入金 额 转入基金 份额净值 转入份 额 转出基 金 赎回费 申购补差 费 10,000 份 1.100 元 11,000.00 元 55.00 元 54.45 元 10,890.55 元 1.020 元 10,677.01 份 注:本 基金 转出 至易 方达 平稳增 长基 金、 易方 达 策 略成长 基金 、 易 方达 50 指 数基金 、 易方达 积极 成长 基金 、 易 方达 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 达 稳健 收益 债券 型 基 金时 , 转 入份 额的 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两 位以 后舍 去 , 舍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本基金 转出 至 易 方达 价值 精选股 票型 基金 、 易 方达 策略成 长二 号 混 合型 基金 、 易方 达价 值成 长 混合 型基金、 易方 达科 讯股票 型基 金 、 易方 达增 强回报 债券 型基 金、 易方 达中小 盘股 票 型 基金、 易方 达 科 翔股 票型 基金、易 方 达行 业领 先企 业股票 型基 金、易 方 达沪 深 300ETF 联接 基金、易 方 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 金、易 方 达上 证中 盘 ETF 联接 基金 、易 方达 消费行 业股 票 型基金 、 易方 达医疗 保健 行业股 票型 基金 、 易 方达 安心回 报债 券型 基金、易 方达资 源行 业 股 票型基 金 、 易 方达创 业 板 ETF 联 接基 金、易 方 达双 债 增强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纯债债 券型 基 金 、 易方 达沪 深300 量化 增强基 金 、 易 方达天 天理 财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 信用债 债券 型 基 金、 易方 达裕 丰回报 债券 型基金 、 易方 达高等 级信 用债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投资级 信用 债 债 券型基 金 、 易方 达新 兴成 长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基 金和 易方达 裕惠 回报 债券 型基 金 时, 转入 份额 的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 日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增 加转 入基 金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一般情 况下 ,投 资者 自 T +2 工 作日 起有 权赎回 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最 迟于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开始实 施 前2 日 予以 公告 。 (八)基金转换 与巨额赎回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转 出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 优先级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 决 定全额 转出 或部分 转出 , 并且对 于基 金转出 和基 金赎 回, 将采 取相同 的比 例 确 认(另 有公告 的除外 ) ;在 转出申 请得到 部分确 认的 情况下 ,未确 认的转 出申 请将不 予以顺 延。 (九)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 换申 请: 1.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或 证券 交易 场所依 法决 定临 时停 市 , 导 致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它 原因而 出现 连续 巨额 赎回 ,导致 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 难 ; 4.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转 入或 某笔 转出 ; 5.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6.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生 负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7.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暂 停转 换或 暂停 后重 新开放 转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在至 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上公 告。 十 一 、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 划 定期定 额申 购业 务是 指投 资者可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销售 机构 提交 申请 , 约定每 期 扣款时 间、 扣款 金额, 由指 定的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 资金 账户内 自动 完 成扣款 ,并 提交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一种 长期 投资 方式 。 本基金 已 于2008 年11 月28 日 开通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 务 ,具 体实 施办 法详 见相 关公告 。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十 二 、 基 金 的 非交 易 过 户 、 转 托管 、 冻 结 与 质 押 (一)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 包括 继承 、 捐 赠、 强 制 执行 及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其 它情 况下 的非 交易过 户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的条件 。 其中: “继承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 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 人 继承;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其 他具有 社会 公益 性质 的社 会团体 ; “强制 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 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 额强制 执行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可以 办理 的非交 易过 户情 形, 以其 公告的 业务 规则 为准 。 (二)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 提供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规 定的相关资料,注册登记 机 构办理 上述 情况 下 的 非交 易过户 , 其 他销 售机 构可 代为受 理投 资者 的申 请材 料, 但 不得 办理 该项业 务。 (三)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两个 月内 办 理; 申请 人按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户 费用 。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 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 可 根据各 销售 机构 的实 际情 况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转托管 。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其 业务 规 则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五)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以及注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情况 下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 包括现 金分 红和红 利再 投资 ) 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 与 支付。 (六)


在不违 反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 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 的 质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并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十 三 、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 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投资 于价 值型 股票和 固定 收益 品种 ,追 求基金 资产 的持 续稳 健增 值。 (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 上市 的股票、债 券、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它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 投资 比例范 围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30%—80%;基 金持有 权证 的市值 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基金保 留的 现金以 及投 资于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三)投 资理念 通过投 资于 价值 型股 票以 及将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及债 券间进 行灵 活配 置 , 有 利于 控制投 资 风险, 争取 稳健 回报 。 (四)投 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基于 定量 与定 性相 结合的 宏观 及市 场分 析, 进行战 术性 资产 配置 , 确 定组合 中股 票、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及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比 例, 追求更 高收 益, 回避 市场 风险。 在资产 配置 中, 本基 金主 要考虑 (1 )宏 观经 济因 素 ,包 括 GDP 增长 率及 其构 成、CPI 、 市场利 率水 平变 化、 货币 政策等 , 以 判断 经济 周期 对市场 的影 响; (2) 微观 经济因 素, 包括 各行业 主要 企业 的盈 利变 化情况 及其 盈利 预期 ; (3) 市场因 素, 包括 股票 及债 券 市场的 涨跌 、 市场整 体估 值水 平 、 大 类资 产的预 期收 益率 水平 及其 历史比 较 、 市 场资 金供 求关 系及其 变化 ; (4) 政策 因素 ,与 证券 市 场密切 相关 的各 种政 策出 台对市 场的 影响 等。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应 用“ 易方达 价值 股评价模 型” , 通过价 值股 评价指标 ,包 括市净 率、 预期市 销 率、 预 期市 盈率 等指 标, 从 公司的 备选 库中 筛选 出价 值股评 价指 标位 居 前2/3 的公司 进入 本 基金的 备选 库 。 如果 由于 股价 、 企 业的 收入及 收益 预期 、 价 值股 评价指 标的 排名情 况发 生 较 大变化 ,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已不在 本基 金的 备选 库中 ,基金 需在 半年 内进 行调 整。 本基金 通过 行业 研究 、 上 市公司 调研 、 财 务报 表分 析、 国 内外 同业 比较 等方 法, 从 本基 金备选 库中 选择 估值 有可 能改善 的价 值型 股票 作为 投资对 象, 主要 包括 以 下 几类股 票: (1) 即将走出行业 周期低谷 的 股票:对于处 于行业周 期 低谷的股票, 市场往往 十 分 悲观, 股价 可能 出现 超跌 。 本基 金将 加强 对行 业的 前瞻性 研究 , 在 行业 盈利 改善前 , 选 择具 有行业 核心 竞争 力的 低估 值公司 进行 投资 。 公司 的利 润率是 判断 公司 核心 竞争 力高低 的重 要 指标 , 本 基金 还将从 公司 的管理 团队 的领 导能 力、 生产技 术水 平及 设备 先进 性、 营销 战略 及 市场占 有率 、创 新能 力等 方面, 对公 司竞 争能 力的 持续性 进行 评估 。 (2) 隐蔽资产类股 票:公司 的 资产负债表没 有准确反 映 公司拥有资产 的实际价 值 , 包括公 司持 有的 股权 、 土 地矿产 等自 然资 源、 专利 权、 特 许经 营权 、 税 收结 转等, 而且 市场 也没有 对企 业的 实际 价值 给予正 确评 估 。 本基 金将 通过深 入的 研究 , 采 取市 价法 、 重 置成 本 法等 , 正 确评 估公司 的资 产价值 , 同时 分析企 业出 售资产 或被 其他 企业 收购 的可能 性 , 选 择 企业基 本面 良好 并且 公司 价值有 可能 被重 估的 股票 进行投 资。 (3) 成长性被低估 的股票: 公 司生产经营情 况发生了 较 大变化,但市 场仍按历 史 成 长率对 公司 进行 估值 。随 着公司 财务 报表 的公 布, 公司股 价将 回到 其合 理的 水平。 (4) 从困境中复苏 类股票: 公 司经营面临困 境,而且 公 司正在采取措 施努力改 变 现 状, 包 括大 股东 股权 转让 、 进行 资产 重组 及收 购兼 并、 变 更管 理层 、 变 更主 业等, 但是 公司 股价并 没有 反映 出这 些有 利的变 化。 (5) 防御类股票: 主要包括 企 业收益稳定、 现金流充 裕 、股息回报率 较高、市 盈 率 较低的 股票 。当 经济 处于 衰退中 或市 场处 于熊 市中 ,此类 股票 往往 为投 资者 所青睐 。 本基金 将根 据宏 观经 济、 市场环 境 、 企 业经营 效益 以及股 票预 测收 益率 的变 化, 构造 股 票组合 ,并 持续 地进 行组 合的调 整, 争取 风险 调整 后收益 的最 大化 。 3. 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 策略 (1)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配 置 策略 a. 平均 久期 配置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变 量 (包 括国 内生 产总 值、 工 业增长 、 货 币信 贷、 固 定资 产投资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消费、 外贸 差额、 财政 收 支、 价 格指 数、 汇 率等) 和宏观 经济 政策 (包 括货 币政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 策、 外贸 和汇 率政策 等) 进行 分析 , 预 测未来 的利 率趋 势, 判断 固定收 益市 场对 上述变 量和 政策 的反 应 , 并 据此积 极调 整组 合的 平均 久期 , 以 提高 投资 组合 的 总 体投资 收益。 b. 期限 结构 配置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市场 收 益率期 限结 构进 行 分 析, 运用统 计和 数量 分析 技术 , 预测 收益 率期限 结构 的变 化方 式, 选择确 定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配置 各期 限固定 收益 品种的 比例 , 以 达到预 期投 资收 益最 大化 的目的 。 c. 类属 配置 本 基金 对不 同类 型固 定收 益品种 的信 用风 险、 税赋 水平 、 市 场流 动性 、 市 场 风险等 因素 进行 分 析 , 研 究同期 限的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以 及交易 所和 银行 间市 场投 资品种 的利差 和 变化趋 势 , 制定 固定 收益 类属配 置策 略 , 以获 取不 同 固定 收益 类属 之间 利差 变化所 带来 的投 资收益 。 d. 信用 类债 券投 资 本基金 投资 于信 用状 况良 好的信 用类 债券 。 在 此基 础上 , 分 析各 品种的 信用 溢价 , 选 择 信用风 险较 低和 溢价 较高 的品种 进行 投资 。 (2)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选 择 在 固定 收益 组合 平均 久期 、 期 限结 构、 类属 配置 和 信用风 险管 理 的 基础 上, 本基金 对影 响个别 债券 定价 的主 要因 素, 包 括流动 性、 局 部供 求、 信用 风险 、 票息 、 税 赋、 含权 等因 素 进行分 析 , 选择 具有 良好 投资价 值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进行投 资。 随着国内固定收益市 场的 发展,更多固定收益 新品 种和新交易形式将增 加投 资盈利模 式。本 基金会 密切跟 踪市 场动态 变化, 选择合 适的 介入机 会,谋求 高于 市场平 均水平 的投资 回报。 4. 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投 资原 则为有 利于 基金资 产增 值 、 控制 下跌 风险 、 实 现 保值和 锁定 收益 。 本基金 将关 注国 内金 融衍 生产品 的推 出情 况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 投资该 衍 生工具 , 本 基金 将制 定与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的相 适应 的投资 策略 , 在 充分 评估 衍生产 品的 风险 和收益 的基 础上 ,谨 慎地 进行投 资。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五)业 绩 比较 基 准 沪深300 价 值指 数收 益率 ×60%+ 中债 总指 数收 益率 ×40%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 算编制 该指 数或 更改 指数 名称、 或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本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此基准 进行 调整 并及 时公 告。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在 考虑了 基金 股票 组合 的投 资标的 、 构 建流 程以 及市 场上各 个股 票指数 的编 制方 法和 历史 情况后 , 我们 选定 被市 场广 泛认同 的沪 深 300 价 值指 数作为 本基 金 股票部 分的 业绩 基准 ;固 定收益 部分 的业 绩基 准则 采用了 市场 上通 用的 中债 总指数 ;此 外 , 还按照 预期 的大 类资 产平 均配置 比例 设置 了业 绩基 准的权 重 。 (六)风 险 收益 特 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理 论上其 风险 收益 水平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高 于债 券 型 基金和 货币 市场基 金 。 (七)投 资决策


1 .投 资决 策程 序 (1) 投资 决策 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2 )政 治形 势、 政策 趋势 和 宏观经 济形 势。 3 )行 业和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 。 4 )证 券市 场发 展趋 势。 (2) 投资 决策 流程 1 )资 产配 置决 策 基金经 理制 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按 制度 提交 审议 并实 施。 2 )类 别资 产投 资决 策 基金经 理根 据各 类资 产的 投资策 略 , 分 别进行 股票 、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 资产类 别的 投资决 策。 ① 股票投 资决 策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A. 基金经 理 应 用“ 易方 达价 值股评 价模 型” ,选 择 价 值 股进入 本基 金的 备选 库 ; B. 基金经 理 从 本基 金 的 备选 库中选 择估 值有 可能 改善 的价值 股 作 为投 资对 象 ; C. 基金经 理 将 根据 宏观 经济 、市场 环境 、企 业经 营效 益以及 股票 预测 收益 率的 变化 , 构造股 票组 合, 并 持 续地 进行组 合 调 整。 ② 债券 及货 币工 具的 投资 决策 基金经 理根 据宏 观研 究员 及债券 研究 员提 供的 研究 报告, 结合 自身 的分 析判 断, 选 择具 体的债 券( 含可 转债 )和 货币市 场工 具品 种构 造投 资组合 。 2 .投 资交 易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集 中交易 室, 基金 经理 下达 的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 室实施 。 集 中交易 室接 到基 金经 理 的 投资指 令后 , 根 据有 关规 定对投 资指 令的 合规 性、 合理性 和有 效性 进行检 查, 确保 投资 指令 在合法 、合 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效 的执 行。 3 .投 资风 险的 监控 和管 理 (1) 监 察部 对基 金的 日常 投资和 交易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进行 独立 监督检 查 。 (2)投 资风险 管理部 定期 出具基金 绩效 评估和 风险 管理报告 ,供 基金经 理调 整投资 组 合时参 考。 (八)投 资限制 根据目 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本基 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 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总和 ,不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3)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30% —80%; 4)本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 超过本 基金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5)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中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展期; 6)在 银行 间市 场进 行债 券 回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7)基金 的投 资组合 中保 留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 合 计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8 ) 权 证 投 资 比例 遵 照 《关于 股 权 分 置 改革 中 证 券投资 基 金 投 资 权证 有 关 问题的 通 知 》 (证监 基金 字[2005]138 号)及 相关 规定 执行 ; 9)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比例 遵照 《关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 投资资 产支 持证 券有 关事 项的通 知》 (证监 基金 字[2006]93 号 )及相 关规 定执 行; 10) 流 通受 限证 券投 资遵 照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 通知》 (证 监基 金字[2006]141 号 )及 相关 规定 执行 ; 11)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本 基 金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对 上述 投资 限制 另有规 定的 , 基 金合 同将 从其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可 依据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规 定直 接进 行变 更, 在 变更 前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及指 定媒体 上 发布 公告, 此项 合同 修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九)禁 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本 基金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本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6 )买卖 与本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 有 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 者与本 基金 的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十)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产 生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 的经营 管理 ;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2. 有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与 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 东 和债 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投 资 者的利 益 。 (十一) 投资组 合 比例调整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十二) 基金的 融 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进行 融资 融券。 (十 三) 基金投 资 组合报告 (未经 审 计)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交 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已 于2014 年 5 月 4 日 复核了 本报 告的 内容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3 年10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704,047,848.49 75.94 其中: 股票 704,047,848.49 75.9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78,561,400.00 19.26 其中: 债券 178,561,400.00 19.26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4,960,132.48 2.6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6,102,357.76 1.74 6 其他资 产 3,391,582.82 0.37 7 合计 927,063,321.55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31,774,652.80 3.47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58,945,871.24 60.98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4,294,839.00 4.8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13,149,500.00 1.4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48,377,761.25 5.28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7,505,224.20 0.82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 -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理业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04,047,848.49 76.81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600887 伊利股 份 1,656,494 64,735,785.52 7.06 2 002236 大华股 份 1,300,000 53,144,000.00 5.80 3 600089 特变电 工 4,439,096 47,587,109.12 5.19 4 002400 省广股 份 1,128,821 40,919,761.25 4.46 5 002456 欧菲光 830,000 39,906,400.00 4.35 6 000963 华东医 药 842,629 38,760,934.00 4.23 7 002008 大族激 光 2,550,302 34,403,573.98 3.75 8 000651 格力电 器 1,008,418 32,934,931.88 3.59 9 000998 隆平高 科 1,164,760 31,774,652.80 3.47 10 600597 光明乳 业 1,300,000 28,860,000.00 3.15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3 金融债 券 69,490,000.00 7.5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69,490,000.00 7.58 4 企业债 券 19,454,400.00 2.12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89,617,000.00 9.78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78,561,400.00 19.48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30227 13国开27 500,000 49,590,000.00 5.41 2 011317008 13华电SCP008 200,000 19,910,000.00 2.17 3 130428 13农发28 200,000 19,900,000.00 2.17 4 011333008 13五矿SCP008 200,000 19,890,000.00 2.17 5 041358064 13山钢CP002 200,000 19,874,000.00 2.17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没 有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 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37,465.7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500,056.57 5 应收申 购款 654,060.5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391,582.82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十 四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 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自封转 开后 的2008 年10 月9 日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生效以 来(截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的 投资 业绩 及 与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4) (1)-(3) (2)-(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2008 年12 月 31 日 -0.65% 1.00% -4.45% 1.81% 3.80% -0.81%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31 日 73.39% 1.47% 55.79% 1.26% 17.60% 0.21%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31 日 16.83% 1.27% -14.76% 0.98% 31.59% 0.29%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31 日 -25.84% 1.10% -9.79% 0.79% -16.05% 0.31%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31 日 5.20% 1.12% 7.57% 0.70% -2.37% 0.42%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31 日 25.65% 1.16% -9.21% 0.91% 34.86% 0.25%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2013 年12 月 31 日 97.28% 1.22% 2.63% 1.01% 94.65% 0.21% 十 五 、 基 金 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本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 债券 的 应计利 息、 基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 缴存的 保证 金以 及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2. 结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息 ; 3. 根据有 关规 定缴 存的 保证 金; 4. 应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收申 购基 金款 ; 6. 股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7. 债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和 应计利 息; 8. 其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9. 其他资 产等 。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本基 金的银 行存 款托 管账 户 ; 以 基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基 金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系 统中 开立 二级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证 券账 户 ,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并 报中 国 人民银 行备 案 。 开立 的上 述基金 财产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 机 构和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独 立。


如国家 相关 法律 法规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依据 新规 定执 行。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 处分 (1)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因基 金财 产的管 理、 运用或者 其他 情形而 取得 的财产和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 (3)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因 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范 围。 (4)基 金财产 的债权 不得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固有财 产的 债务相 抵销 ;不同 基 金财产 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抵 销 。 非 因基金 财产 本身承 担的 债务 , 不 得对 基金财 产强 制 执 行。 十 六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二) 估值日 本基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关 的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营 业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 定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的估 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 券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从 配股 除权 日起 到配 股确认 日止 , 如 果收 盘价 高于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4.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5.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 家最新 规定估 值。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形 式传 真至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估 值方法 、 时 间、 程序进 行复 核 , 复 核无 误后 在基金 管理 人传 真的 书面 估值结 果上 加盖 业务 公章 返回给 基金 管 理人;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第 四位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八) 估值错误处理 当估值 或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实际 发生 时 , 基金 管理 人、 托管 人应 当立即 纠正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 进 一步 扩大。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当估 值错误偏 差达 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并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因 基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予以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有权 向责 任方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 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 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处理; 2.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十 七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 收益的构成 (1)基 金收益 包括: 基金 投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买卖 证券差 价、 银行存 款 利息以 及其 他收 入。 (2)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益 。 (3)基 金净收 益为基 金收 益扣除按 照有 关规定 可以 在基金收 益中 扣除的 费用 等项目 后 的余额 。 (二) 收益分配原则 (1)基 金收益 分配采 用现 金方式或 红利 再投资 方式 (指现金 红利 按 红利 发放 日前一 工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选择 现金方 式或 红 利再投 资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默认 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 红利;


(2)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3) 基金 当期 收益 先弥 补 上期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4) 如果 基金 当期 出现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份 基金份 额的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6)在 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 条件的前 提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分 配次 数最多 为十 二次, 全 年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年度可 供分 配收 益 的1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 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益 分配 ; (7)原 基金科汇 终止 上市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人 由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更 换 为易方 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需要对 原持有 的基金 份额进 行确 认和重 新登记, 方可通 过其办 理确权 业务 的相关 销售机 构办理 赎回 等业务 。在投 资者办 理确 权登记 之前, 如 本基金 进行收 益分配, 则未 办理确 权手续 的基金 份额 产生相 应的基 金权益 将以 红利再 投资方 式进行处理,分 红 后 基金 份额 继 续 托 管在 易方达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登 记 注册 中心, 直 至 投资 者办理 确权 登记 。 (8)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分 配方 式等 内 容 。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 定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前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配 采用红 利再 投资方式 免收 再投资 的费 用;采用 现金 分红方 式, 则可从 分 红现金 中提 取一 定的 数额 或者比 例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 业务 手续 费, 如收 取该 项费用 , 具 体提 取标准 和方 法在 招募 说明 书或其 他公 告中 列示 。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2)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 行转账 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3)当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现 金 红 利 按红 利 发 放 日 前一 工 作 日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十 八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 费用 1.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 会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基金银 行汇 划费 用; (8)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上 述费 用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2.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 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首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 中一 次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5 ‰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费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2.5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首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 性支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休 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 上述 “1.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 (8) 项费用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4. 基金 费用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前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5. 其他 费用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 定,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 金财产中列支 其他的费用 , 并按照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的 规定进 行公 告或 备案 。 6.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应 按国 家税 收法律 、法 规履 行其 纳税 义务。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 费用 1. 申购 费、 赎回 费的 费率 水平、 收取 方式 和计 算公 式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八 、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 赎回 ” 中 的 “ (六 ) 申 购、 赎回 的费 率 ” 和 “ (七) 申购 份额 、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方式 ” 的相关 规定 。 2. 转换 费率 目前, 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了本基 金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具体实 施办 法和转 换费 率详 见相 关公 告。 基 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基金 转换 费用由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 费用构 成, 其中 赎回 费用 按照基 金合 同、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及 最新 的相关 公告 约定 的比 例归 入基金 财产 ,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费 , 转 换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3. 投资者 通过本 公司网 上 交易系统 (www.efunds.com.cn )进 行申 购、赎 回和 转换的 交 易费率 ,请 具体 参照 我公 司网站 上的 相关 说明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上述 费率 。 上 述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基金 管理人 应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 划 , 针 对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 手 机交 易 等 ) 或特 定时 间段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对 促销 活动 范围 内的投 资者 调低 基金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费 率。 十 九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 金会计 政 策 (1)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 年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 记账本 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账 单位 。 (3) 会计 制度 按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执行 。 (4)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算 。 (5) 本基 金会 计责 任人 为 基金管 理人 。 (6)基 金管理 人 及 托管人 应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按照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有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 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确 认。 (二)基 金年度 审 计 (1)基 金管理 人聘 请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 独立的 、具有 从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 或基 金 托管人 )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经 基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 意可以 更 换,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 计师事 务 所后 在2 日 内公 告。 二十、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一)披 露原则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报刊 和网 站披 露,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 预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 担损失 ;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 人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 他行为 。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二)基 金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基金 集中申 购期 开始3日 前,将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合 同》 、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1.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明 基金申 购 和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品 特性 、 风 险揭 示、 信 息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管理 人在每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2.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4.基金 集中 申购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集中 申购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金 集中 申购 公告 , 并在 披露招 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三)定 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2)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 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 四) 基金 资产净 值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公告 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 值公 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集中 申购期 开始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自集中 申购 期开 始之 日起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交易日 的次 日 ,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 日,将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 中 国证 监会指定 媒体 上。 (五)临 时报告 与 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或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 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 (21)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六)澄 清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七)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八)信 息披露 文 件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投 资人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 复 印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人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二十一 、 风 险 揭示 (一)市 场风险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格 因受 到经济 因素 、 政治因 素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产生 波动 , 从 而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 险。 主 要的风 险因 素包 括: 1. 政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利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 金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 收益 水平可 能会 受 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 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 场前 景、 技术更 新、 新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 然基金 可以 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避 免。 5. 购买力 风险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而使 其 购买力 下降,从 而使 基金 的 实际收 益下 降。 ( 二)管 理风险 1.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 验 、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三)流 动性风 险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两 方面 : 一是 基金 管理 人建仓 时或 为实 现收 益而 进行组 合 调整时 , 可 能由 于市 场流 动性相 对不 足而 无法 按预 期的价 格将 股票 或债 券买 进或卖 出; 二是 为应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 基 金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被迫 在不 适当 的价 格大量 抛售 股票 或债券 。两 者均 可能 使基 金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 四)本 基金特 有 的风险 本基金 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 30%-80% 。 当市 场出 现剧 烈下 跌时, 由 于要保 持最 低30% 的 股票 投资比 例, 本基 金仍 将承 担一部 分市 场系 统风 险; 如果市 场出 现大 幅上涨 ,由 于最 高股 票投 资比例 限制 为80% , 本基 金难以 充分 分享 市场 上涨 的收益 。 本基金股票部分主要 投资 价值型股票。如果市 场偏 好于成长型股票而价 值型 股票受冷 落, 本 基金 的净 值增 长率 将受影 响。 此外 , 如 基金 管理人 对市 场判 断失 误, 则本基 金存 在资 产配置 比例 不合 理的 风险 。 (五) 其 他风险 1. 因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 的风险 ; 2. 因战争 、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导 致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销售 机 构等 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运作 的风 险; 3. 因金融 市场 危机 、 代 理商 违约、 基金 托管 人违 约等 超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控制 能力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二十二、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 金合同 变更 涉 及基 金合同第 十节 第(二 )项 规定的 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自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2) 除上 述第 (1) 项 规定 的情形 外,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可 对基 金合同 的 内容进 行变 更, 该等 变更 应当 在 2 日 内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 列 情 形之 一的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基 金合 同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起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 人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的 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具有 从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3) 清算 程序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变现 ; 5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作出 清算报 告; 6 ) 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7 ) 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8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9 )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 )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2 )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立 后 2 日内应 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的成立 进行 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做 出的 清算 报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基金 财产 清算 期限 为 6 个 月。 (8)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二十三、 基 金 合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 金管理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独 立管 理基 金财产 ; 3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 制订 、 修 改并 公布有 关基 金申 购、 赎回 、 转托 管、 基金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4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获 得基 金管 理费 ; 5 )在符 合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 提下, 决定 本基金除 调高 托管费 率和 管理费 率 之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6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之规定 销售 基金份 额, 收取申购 费、 基金赎 回手 续费及 其 它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费 用; 7 )依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律 法 规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它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 以及 采取 其它 必要措 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8 )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选 择适当 的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有权依 照代 销协 议对 基金 代销机 构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 自行 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人或 选择 、 更换基 金注 册登记 代理 机构 , 办 理基 金注册 登 记 业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 构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0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1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 融 资融券 ; 12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3 ) 按照 法律 法规 , 代 表 基金对 被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权利 , 代表 基金行 使因 投资于 其它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4 )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5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7 )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计 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定 有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关费率 ; 18 )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 会、 基金 合同 以及依 据基 金合同 制订 的其 它法 律文 件所规 定的 其它权 利。 2.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转 型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 6 )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和 相应的 技术 设施 进行 基金 的注册 登记 或委 托其 他机 构代理 该 项业务 ; 7 ) 建 立健 全内 部 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资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8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以 基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9 )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 行的监 督; 10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按照 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4 ) 按照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等 申请 , 及时 、 足 额 支付赎 回和 分红款 项; 15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16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或 配合基 金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17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19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20 ) 确保 需要 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 能 在规 定时间 内发 出; 保证 投 资人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21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2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23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4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财产及 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6 ) 公 平对 待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和受 托资 产, 防止 在不同 基金 和受 托资 产间 进行有 损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及 资源分 配; 27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8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 义务。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如托 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反 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的 ,不 予执 行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4 )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6 )依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如认为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了法律 法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规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其它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 以及 采取 其它 必要措 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7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它权 利。 2.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 、监 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安 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资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 管 的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 登记、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本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以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 按 规定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8 )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9 )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10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1 ) 对基 金财 务会计 报告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意 见 ,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 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按 规定 保存 有关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名册 ;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基 金转 换转出 款项 ;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有人大 会; 17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8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0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向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3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本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其他义 务。 (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基金投资人购买 或通 过其 他 合 法 方 式 持 有 本基 金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 即 视为 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据基 金合 同 、 招募 说明书 取得 本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 为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注 册登 记人、 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 为依法 提起 诉讼 ; 9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它权 利。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 )遵 守基 金合 同; 2 )缴 纳基 金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其他 费用 ;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动 ; 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原 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及代 理机 构处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 7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四)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1.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投 票权 。 2.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 的 除外 ; (6)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的 合并; (7) 变更 基金 类别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1)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事 项。 3.以下 情况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它情形 。 4.召集 人和 召集 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 (“以 上” 含本数 ,以 基金管理 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 基金 份 额 计算 , 下同 )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5.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三十日 通过 指定媒 体公 告会议 通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 要求(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期 限等)、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及截 止时 间。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召 集 人确定 。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托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会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的 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 对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 的统计 显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应 占权 益登记 日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基金总 份额 的50%以上 ( “以上 ”含 本数 ,下 同) ; ② 到会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证明 及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 相 符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和 地点, 但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② 召集 人在基 金托管 人和 公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和 统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③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含50% ); ④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其他 代表,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注 册登 记人 记录相 符。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条件,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公 告重 新表 决的 时间 , 但确 定有 权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变。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7.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为 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事 由所 涉及的 内容 以及召 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在大 会 召集 人发出 会议 通知前就 召开 事由向 大会 召集人提 交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临时 提 案。临 时提 案应 当最 迟在 大会召 开日 前 30 天提 交召 集人。 召集 人对 于临 时提 案应当 最迟 在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大会召 开日 前 30 天 公布 。 3 )对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交的提案(包括 临时提 案)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则 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①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解 释和 说明 。 ②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作出 决定。 如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决定 ,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 进行审 议。 4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10% 以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外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集会议 的通 知后,对 原有 提案的 修改 应当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前 1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 召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有 10 日的 间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进行 表决 , 经 合法执 业的 律师 见证 后形 成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 50% 以 上 多数 选 举 产 生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或 单位 名称) 等事 项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 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2 日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8.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 表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 2 ) 项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一 般决 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其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之 二以 上 通 过 方 为有 效;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 终 止基 金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议 方式 通过 。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并 予 以公告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9.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3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会 议主持 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有 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参加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或拒 不配 合计 票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的 监督 下进 行 计票,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 表 决结果 。 1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的生 效与 公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由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在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公告 。 (五)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终 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 金合同 变更 涉 及本 基金合同 第十 节第( 二) 项规定的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意 。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 自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 生 效 。 (2) 除上 述第 (1) 项 规定 的情形 外,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可 对基 金合同 的 内容进 行变 更, 该等 变更 应当 在 2 日 内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3.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起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 人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的 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具有 从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清算 程序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变现 ; 5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作出 清算报 告; 6 ) 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进 行审 计; 7 ) 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8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9 )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1 )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2 )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立 后 2 日内应 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的成立 进行 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做 出的 清算 报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基金 财产 清算 期限 为 6 个 月。 (8)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六)争 议的处 理 和适用的 法律 1.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之 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 的或 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 可首先通 过友好 协商 或调 解解 决 。 自 一方书 面要 求协 商解 决争 议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如 果争 议未能 以协 商 或调解 方式 解决 , 则任 何一 方有权 将争 议提 交设 在上 海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上 海 分会 , 根 据提 交仲裁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 均 具有约 束力 。 3.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七)基 金合同 的 存放及查 阅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住 所 , 供 投资 人查 阅 , 基金合 同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 同正本 为准 。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二十四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一)托 管协议 当 事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成立日 期: 2001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简 称“中 国证 监会 ”)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1]4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贰千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200120 )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成立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 文 和 中 国 人 民银 行 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 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经营 结汇 、 售 汇业务 。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注册资 本:618.85 亿元 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 业 务监督和 核查 1.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根据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 依法发 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它品 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 技术 系统,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 定进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有 超出 以上 范围 的行为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 在10 个 交易 日 内纠正 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在10 个 交易日 内纠 正。 2.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 )本基 金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总和,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3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30% —80%;


4 )本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基 金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5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中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展期; 6 )在 银行 间市 场进 行债 券 回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7 )基金 的投资 组合中 保留 的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8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8 )权证 投资比 例遵照 《关 于股权分 置改 革中证 券投 资基金投 资权 证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证监 基金 字[2005]138 号)及 相关 规定 执行 ; 9 )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比例 遵照 《 关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资 产支 持证 券有 关事 项的通 知》 (证监 基金 字[2006]93 号 )及相 关规 定执 行; 10) 流 通受 限证 券投 资遵 照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 通知》 (证 监基 金字[2006]141 号) 及相 关规 定执 行 ; 11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 行调整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修 改或取 消上 述限 制规 定时 ,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投资 组合 限制 并相 应修 改其投 资组 合限 制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 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有 超出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的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限制 的行 为,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交易 日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10 个 交易日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纠正 。 3.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督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本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 (6) 买卖 与本 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本 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 其 他活 动。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9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个工 作日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应 相 互 提 供 与本 机 构 有 控股 关 系 的 股 东或 者 与 本 机构 有 其 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以 上名单 发生 变化 的, 应及 时予以 更新 并通 知对 方。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以 上投 资禁 止行 为的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在10 个交 易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纠 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纠正 。 4.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于基 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基金管 理人 应定 期或 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 及回 购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 行更 新。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电 话或 书面 回函确 认,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当日 生效 。 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2)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时 ,有责 任控 制交易对 手的 资信风 险, 由于交 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负责 向相 关责任 人追 偿。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 与存 款银行 建立 定期对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应根 据相 关规定 ,就 本基金银 行存 款业务 另行 签订书 面 协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签署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 资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到期 兑付 、 文 件保 管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递 、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 和职 责,以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格 审查 、 复 核 相关协 议、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0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 (4)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 金存款 业务 时,应严 格遵 守《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率 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项 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 算。 6.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其他 方面进 行监 督。 7.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认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行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8.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说明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 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规 定的 行为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交 易 日内纠 正,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并 以电 话或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托管 人反 馈,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 在10 个交 易 日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在10 个交 易日 内纠 正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1 (三)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托 管人的 业 务核查 根据 《 基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 和本协 议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的情 况进行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安全保 管基 金 财产、 开立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和 债券托 管账户 ,是否 及时、 准确 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否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如遇 到问 题是否 及时 反馈 , 是 否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进 行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 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是 否对 非公开 信息 保密 。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正 ,基 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 10 个 工作日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对基金 管理 人 按照法 律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


(四)基 金财产 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有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立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证 券账 户和 债券 托管 账户。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完整 地保管 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用 、 处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2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资 产和 基金 申购 过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基 金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2.集中 申购 资金 的验 证 集中申 购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集 中申 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 在具有 托管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设 的基 金集 中申 购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并 管理 。 基 金集中 申购 期满 ,由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 出具验 资报 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集 中申 购的 属于 本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存 入基 金托管 人为 基 金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出 具相 关证 明文 件。 3.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 管 人 应负 责本 基金 银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 并根据 中国 人民银 行规 定计 息。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制作 、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 的一 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于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 支付 基金 收益 , 均 需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进 行。 (3) 本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行 存款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银行存 款账 户进 行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 金 支付, 并使 用交 通银 行企 业网上 银行 (简 称 “ 交通 银行网 银” ) 办 理托 管资 产的资 金结 算汇 划业务 。 (5)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管理 应符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票据法 》 、 《 人民 币银 行账 户结算 管理 办法 》 、 《现 金管理 条例 》 、 《中 国人 民银行 利率 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 关于 大 额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6) 基金托 管人 应严 格管 理基 金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银行存 款账 户 、 及 时核 查基 金银行 存款 账户 余额 。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3 4.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 人 以 基 金 托管 人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在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 开 立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监管 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 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 关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 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 托管 人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结 算备 付 金 账 户, 用 于证 券交 易资 金的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托管 人处 开立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资金结 算的 二级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 5.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负责 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债券托 管 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及 资金 的清 算。 在上 述手 续办理 完毕 后, 由基 金托 管 人向人 民银 行进 行报 备。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 主 协议,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协议 副本 由基 金 管理 人保 存。 6.基金 实物 证券 、银 行存 款定期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 应 与非本 基金 的其 他实 物证 券分开 保 管; 也可 存入 登记结 算机 构的代 保管 库 ,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 转 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7.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 相 关业务 程序 另有限 制除 外 。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基 金签 署 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 同的保 管期 限按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4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总份 额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 当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盖 章后以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盖章 后 , 将 复核结 果以 传真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予以 公布 。 待 条件成 熟后 ,双 方可 协商 采用电 子对 账方 式。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5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从配 股除 权日 起到 配股确 认日 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股 价,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的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 或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 零。 4.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5.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登记 与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注 册登记 人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 册的内 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年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负责编 制和 保管 , 并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6 册的真 实性 、完 整性 和准 确性负 责。 1.基金 管理 人于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及《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托 管人提 供由 注册 登记 人编 制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基金管 理人 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后 5 个工作 日内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 注册登 记人 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3.基金 管理 人于 每年 最后 一个交 易日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注 册登记 人 编制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 4.除上 述约 定时 间外 , 如 果确因 业务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商 议一 致后 , 由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由注 册登 记人 编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七)争 议解决 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应通 过友好 协商 或者调 解解 决。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不愿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决 或者 协商 、 调 解不 成的, 任何 一方 当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上 海分 会 ,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的地 点在上 海,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的 并对 相关 各方 均有 约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托 管协议 的 变更与终 止 1.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 其 内容 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7 (2)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被 依法 取消基金 托管 资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产 ; (3)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被 依法 取消基金 管理 资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 ) 发 生 《 基金 法 》 、 《 销售办 法 》 、 《运作 办法 》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终止事 项 。 二十五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投资 交易确 认 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交易 记 录 。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 应 根据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点 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 要求 提交成交 确认单 。 基 金非 直销 销售 机构应 根据 在销 售网 点进 行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 求提 供成交 确 认 单 。 (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交易 记录查 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的对 账单服 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查 阅对 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纸质 、电 子或 短信形 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 四)定 期定额 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 非直 销销 售 机 构 网 点 和 本 公司 网上 交 易 系 统 为 投 资 者提 供定 期 定 额 投资的 服务 ( 本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服务目 前仅 对个 人投 资者 开通 ) 。 通过 定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8 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 具 体实施 方法 见 相 关公告 。





( 五)资 讯服务 1.客户 服务 电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额 、 基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息 , 可 拨打如 下电 话:4008818088 (免 长途 话费) 。 2.互联 网站 及电 子信 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六、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 期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成 都农 商行 为销 售 机构及 在成 都农 商行 推出 定期定 额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2013-10-2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海 通证 券网 上交 易 定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3-10-2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开 通支 付宝 网上 直销 交易的 公告 2013-11-0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和 讯信 息为 销售 机 构、 在和 讯信 息推 出定 期定 额申购 业务 及参 加和 讯信 息网上 交易 系统 申购 与 定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3-11-2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省广 股份 (证 券代码 : 002400 ) 采用收 盘价 估值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3-11-2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子 公司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增加 注册 资 本的公 告 2013-11-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大 同证 券为 销售 机 构的公 告 2013-12-0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3-12-1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降 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 的公 告 2013-12-1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在 中国 工商 银行 开通 旗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2013-12-20 关于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从 业人 员在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兼职 情 况的公 告 2013-12-2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诺 亚正 行为 销售 机 2013-12-26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9 构、 在诺 亚正 行推 出定 期定 额申购 业务 及参 加诺 亚正 行官方 网站 申购 与定 期 定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大 通证 券为 销售 机 构的公 告 2013-12-27 易方 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延 长广 发银 行借 记卡 基金网 上直 销申 购费 率 优惠期 以及 对网 上直 销转 换费率 实行 进一 步优 惠的 公告 2013-12-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东 莞银 行申 购和 定 期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3-12-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平 安银 行申 购和 定 期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3-12-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工 商银 行 “2014 倾心回 馈” 基金 定期 定额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12-31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个人网 上银 行和 手机 银行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12-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4-1-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隆基 股份 (证 券代码 : 601012 ) 采用收 盘价 估值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4-1-14 易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分红 公告 2014-1-1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浙 商银 行为 销售 机 构、 在浙 商银 行推 出定 期定 额申购 业务 及参 加浙 商银 行申购 与定 期定 额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1-2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提 醒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身份证 件或 者身 份证 明 文件的 公告 2014-1-2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投 资基 金管 理人非 控股 股东 承销 证 券的公 告 2014-1-2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金 观诚 为销 售机 构 、 在金观 诚推 出定 期定 额申 购业务 及参 加金 观诚 非现 场方式 申购 与定 期定 额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2-1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中 期时 代为 销售 机 构、 在中 期时 代推 出定 期定 额申购 业务 及参 加中 期时 代网上 交易 申购 与定 期 定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2-2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4-2-2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日 照银 行为 销售 机 构、在 日照 银行 推出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2014-3-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钱 景财 富为 销售 机 构、 在钱 景财 富推 出定 期定 额申购 业务 及参 加钱 景财 富网上 交易 申购 与定 期 定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3-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渤 海银 行为 销售 机 构、 在渤 海银 行推 出定 期定 额申购 业务 及参 加渤 海银 行申购 与定 期定 额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3-1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恒 天明 泽为 销售 机 构、 在恒 天明 泽推 出定 期定 额申购 业务 及参 加恒 天明 泽网上 交易 申购 与定 期 定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3-1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光 大证 券手 机客 户 2014-3-17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0 端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晟 视天 下为 销售 机 构 及参 加晟 视天 下网 上交 易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3-1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变 更分 红方 式业 务规 则的公 告 2014-3-1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欧菲 光(证 券代 码:002456 ) 采用收 盘价 估值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4-3-2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一 路财 富为 销售 机 构、 在一 路财 富推 出定 期定 额申购 业务 及参 加一 路财 富网上 交易 系统 申购 与 定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4-3-2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延 长广 发银 行借 记卡 基金网 上直 销申 购费 率、 转换费 率优 惠期 的公 告 2014-3-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东 莞银 行手 机银 行 申购和 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4-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中 国国 际期 货为 销 售机构 、 在中 国国 际期 货推 出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及参 加中国 国际 期货 申购 与 定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4-4-2 注:以 上公 告披 露在 中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上。 二十七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 《招 募说 明书 》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金 销售 机构 住所 , 投 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提 供的 文本 的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二十八、 备 查 文件 1. 科汇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公 告; 2. 中国证 监会 《 关于 核准 科汇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有 关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决议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08]1140号) ; 3. 《易方 达科 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4. 《易方 达科 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5.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6. 法律意 见书 ; 7.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 8.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1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4 年 5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