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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日日薪A(519511)

万家日日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查看PDF公告

万家14天理财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 效公告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等法律 法规 的
规定和 《万 家14 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 基金 合同 》 ” ) 的有关 约定 ,现 将
万家14 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决议 及相 关事
项公告 如下 : 
一、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会 议情 况 
万家14 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关 于修 改
万家14 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有 关事 项的议 案》 进行 表决 。 
大会表 决投 票时 间自2014 年3月12 日 起至2014 年4月14 日17 :00 止。2014 年4月15 日, 在本
基金的 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授权 代表的 监督 下, 本基 金管 理人对 本次 大会 表
决进行 了计 票, 上海 市东 方公证 处公 证员 章彧 甲、 钱丽莉 对计 票过 程进 行了 公证, 北京 大成
(上海 )律 师事 务所 夏火 仙律师 、方 静律 师对 计票 过程进 行了 见证 。参 加本 次大会 表决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的58.42% ,达 到法 定表 决条 件。 相 关表决 结果 详见
2014 年4月16 日 在《 中国 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上刊 登的 《关于 万家14天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结果的 公告 》。 根据 表决 结果,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了 《关 于修 改万 家14 天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本次持 有人 大会 的公 证费10,000 元, 律师 费15,000 元 ,合计25,000 元 ,由 基金 资产承 担;
其他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根据本 次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本基 金转 型为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名称 变更 为 “ 万 家日日 薪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 
二、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情 况 
根据法 律规 定, 本基 金于2014 年5 月15 日完 成了 向中 国证监 会关 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及相 关事 项的 备案 程序。 
三、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相关 事项的 实施 情况 
修订后 的《 基金 合同 》自2014 年5 月15 日起 生效 ,自 生效之 日起 ,基 金管 理人 将遵循 修改
后的《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 规定对 本基 金进 行投 资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同日 发布 更新 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对上 述相关 内容 进行 相应 修改 。 
修订后 的基 金合 同全 文及 招募说 明书 可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 。 
四、其 他重 要事 项 1 、本 基金 原使 用6个 代码 运营, 分别 为: 519511 、519512 、519513 、519521 、519522 、
519523 ,自 修改 后的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本 基金 的基金 代码 将变 更为 :519511 (A )、
519512(B) 、519513(R) , 其余三 个代 码不 再使 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原有 份额 将按照 修改 后的
《基金 合同 》约 定转 移到 相应代 码上 。 
转型后 本基 金设 三类 基金 份额:A 类 基金 份额 、B 类基金 份额 和R 类基 金份 额,各 类基 金
份额单 独公 布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 其中,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是指 在任
何一个 开放 日, 在单 个基 金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低 于500 万份 (不 含未 付收 益 )的普 通持 有
人,本 基金B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是 指在 任何 一个 开放 日,在 单个 基金 帐户 保留 的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过500 万份 (不 含未 付收益 )的 持有 人, 本基 金R类 基金 份额 目前 仅限 通 过直销 渠道 的特
定投资 群体 进行 申购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费 率及 分类规 则详 见基 金合 同及 招募说 明书 。 
2 、根 据转 型前 基金 运营 规 则,5 月16 日不 开放 申购 赎 回。因 基金 份额 新旧 代码 衔接, 故5
月16日 本基 金仍 不开 放申 购、赎 回。 本基 金自5月19 日起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为 证券
交易场 所的 交易 日,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
间。 
3 、转 型后 的万 家日 日薪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将于 近期开 展集 中申 购, 集中 申购期 结束
后将暂 停一 段时 间的 申购 赎回业 务, 具体 以本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为准 。 
五、备 查文件 
1 、《 万家14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关 于以 通讯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公
告》 
2 、《 关于 万家14 天 理财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结 果的 公告》 
3 、上 海市 东方 公证 处出 具 的公证 书 
4 、北 京大 成( 上海 )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的法 律意 见书 
5 、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机构 监 管部《 关于 万家14 天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备 案的 回函 》( 证券基 金机 构监 管部 部函[2014]203号) 
六、《 基金 合同 》具 体修 改内容 
(一) 、修 改基 金名 称: 
原有表 述为 :万 家14 天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修改为 :万 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二) 、在 《基 金合 同》 第二部 分释 义中 ,删 除: 
T 日的 隔周 对日 :指T 日起 第14日 (不 含T 日) ,例 如T日为2012 年6月11日 星期 一,则 其隔
周对日 为2012 年6月25 日 星 期一 
运作期 起始 日: 对于 每份 认购份 额的 运作 期起 始日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对 于每份 申购 份额的运 作期 起始 日, 指该 基金份 额申 购确 认日 ;对 于上一 运作 期到 期日 未赎 回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的下一 运作 期起 始日 ,指 该基金 份额 上一 运作 期到 期日后 的下 一工 作日 
运作期 到期 日: 对于 每份 认购份 额, 其第 一个 运作 期到期 日, 指基 金管 理人 首次办 理赎 回
日,到 期日 未 赎 回的 每份 基金份 额, 其下 一个 运作 期到期 日, 指首 次办 理赎 回日的 隔周 对日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 顺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对 于每份 申购 份额 ,其 第一 个运作 期到 期日 ,
指基金 份额 申购 申请 日的 隔周对 日(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到期 日未 赎
回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其下 一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指基 金份额 申购 申请 日的 第二 个隔周 对日 (如 该
日为非 工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工 作日 ), 以此 类推 ” 
修改说 明: 本基 金将 不再 延续短 期理 财的 特征 
(三) 、在 《基 金合 同》 第二部 分释 义中 ,修 改: 
原有表 述为 : 
销售服 务费 :指 本基 金用 于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费用 ,该 笔费 用从基 金财 产
中扣除 ,属 于基 金的 营运 费用 
修改为 :销 售服 务费 :指 本基金 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本基 金对 各
类基金 份额 按照 不同 的费 率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用 ,该 笔费用 从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财 产中 计提 ,
属于基 金的 营运 费用 
修改说 明: 本基 金实 施基 金份额 分级 ,完 善销 售服 务费释 义 
(四) 、在 《基 金合 同》 第二部 分释 义中 ,加 入: 
基金份 额类 别: 指本 基金 对投资 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按照不 同的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因 此
形成的 不同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各 类基 金份 额单 独设 置基金 代码 ,并 单独 公布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基金份 额的 升级 :指 当投 资者在 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某级 基金 份额 类别 之和 达到上 一级 基
金份额 类别 的最 低份 额要 求时,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投资 者在 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的 该级 基金 份
额类别 全部 升级 为上 一级 基金份 额类 别 
基金份 额的 降级 :指 当投 资者在 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某级 基金 份额 类别 之和 不能满 足该 级
基金份 额类 别最 低份 额限 制时,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投资 者在 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的 该级 基金 份
额类别 全部 降级 为下 一级 基金份 额类 别 
特定投 资群 体: 指依 法设 立的基 本养 老保 险基 金、 依法制 定的 企业 年金 计划 筹集的 资金 及
其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 补充 养老 保险 基金 (包 括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企 业年金 单一 计划 以
及集合 计划 ), 以及 可以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社会 保险 基金。 如将 来出 现可 以投 资基金 的住 房公 积
金、享 受税 收优 惠的 个人 养老账 户、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基 金管 理
人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 特定投 资群 体范 围, 并按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特定 投资 群体 可通 过本基 金直 销中 心认/申 购 本基金R类 基金 份额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本基 金R 类基 金份 额 的销售 机构 ,并 按规 定予 以公告 
修改说 明: 增加 货币 基金 基金份 额分 级的 相关 释义 
(五) 、修 改《 基金 合同 》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二 、基 金的 类别 ” : 
原有表 述为 :短 期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修改为 :货 币市 场基 金 
(六) 、修 改《 基金 合同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三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 : 
原有表 述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 
1 、对 于每 份认 购份 额, 第 一个运 作期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至 首次 开放 赎回 日; 对于每 份申
购份额 ,第 一个 运作 期指 基金份 额申 购确 认日 起( 即第一 个运 作起 始日 ), 至基金 份额 申购 申
请日的 隔周 对日 (即 第一 个运作 期到 期日 。如 该对 应日为 非工 作日 ,则 顺延 到下一 工作 日)
止。 
2 、运 作期 到期 日,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提出 赎回 申请 。运作 期到 期日 前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不能提 出赎 回申 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运 作期 到期日 申请 赎回 的,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招 募说 明书 》 “ 基 金份 额
的申购 、赎 回 ” 的约 定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办 理赎 回事 宜。 
3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运作期 到期 日未 申请 赎回 ,则自 该运 作期 到期 日下 一工作 日起
该基金 份额 进入 第二 个运 作期。 对于 每份 认购 份额 ,第二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为 首次开 放赎 回日 的
隔周对 日(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作 日, 则顺 延到 下一 工作日 ); 对于 每份 申购 份额, 第二 个运 作
期到期 日为 基金 份额 申购 申请日 的第 二个 隔周 对日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顺 延到 下一 工
作日) 。以 此类 推。 
4 、在 每份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 运作期 内, 自运 作期 起始 日起( 含该 日) ,基 金管 理人每7个自
然日办 理该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未支 付收 益的 结转 (如 该日为 非工 作日 ,则 顺延 到下一 工作 日) 。 
修改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 
修改说 明: 货币 基金 运作 方式 
(七) 、在 《基 金合 同》 第三部 分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中,增 加 “ 八、 本基 金的 份 额类别 设
置 ” : 
1 、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金 对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不同 的费 率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用 ,因 此形 成不同 的基 金
份额类 别。 本基 金设A 类 基金份 额、B 类 基金 份额 和R类 基金 份额 ,三 类基 金 份额单 独设 置基
金代码 ,并 单独 公布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其中, 本基 金R 类基 金份 额 仅限特 定投 资群 体进 行认/ 申购。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依法 设立 的基本 养老 保险 基金 、依 法制定 的企 业年 金计 划筹 集的资 金及 其
投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企业 补充养 老保 险基 金( 包括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单 一计 划以 及
集合计 划) ,以 及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其 他社 会保 险基 金。如 将来 出现 可以 投资 基金的 住房 公积
金、享 受税 收优 惠的 个人 养老账 户、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基 金管 理
人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 特定投 资群 体范 围, 并按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特定 投资 群体 可通 过本基 金直 销中 心认/申 购 本基金R类 基金 份额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本基 金R 类基 金份 额 的销售 机构 ,并 按规 定予 以公告 。 
根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份额 分类规 则和 办法 进行 调整 并提前 公告 。
相关规 定见 招募 说明 书。 
2 、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限制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不 同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 不得 互相转 换, 但
依据招 募说 明书 约定 因认 购、申 购、 赎回 、基 金转 换等交 易而 发生 基金 份额 自动升 级或 者降 级
的除外 。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B 类 基金 份额 和R 类 基金份 额的 限制 具体 见招 募说明 书。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在履 行相 关程 序后, 调整 认( 申)购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最低 金
额限制 及规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至少 在开 始调 整之 日前2 日至 少在 一家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3 、基 金份 额的 自动 升降 级 
当投资 者在 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的 某级 基金 份额 达到 上一级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最 低份额 要求
时,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投资者 在该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该级 基金 份额 类别 全部 升级为 上一 级基 金
份额类 别。 当投 资者 在单 个基金 账户 保留 的某 类基 金份额 不能 满足 该级 基金 份额最 低份 额要 求
时,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投资者 在该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该类 基金 份额 全部 降级 为下一 级基 金份
额。 
本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升降 级的数 量限 制及 规则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规定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在履 行相 关程 序后, 调整 基金 份额 升降 级的数 量限 制及 规
则,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开 始调整 之日 前2 日至 少在 一家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修改说 明: 增加 基金 份额 分级相 关的 运作 条款 。 
(八) 、加 入《 基金 合同 》第六 部分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的相 关内 容: 
加入: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由 万家14天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通过 基金合 同修 订
变更而 来。 
万家14 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经 中国 证监 会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2]1441 号文 核
准募集 , 基 金管 理人 为万 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管 人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万家14 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自2013 年1 月4日至2013 年1 月10 日进 行公 开 募集, 募集结束后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备案 手续 。经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 万家14 天理 财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3 年1月15 日 生效 。 
2014年4月 万家14 天 理财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以 通讯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会议
审议通 过了 《关 于修 改万 家14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有关 事项 的议案 》, 同意 万
家14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变更 投资 范 围 及其 相关事 宜, 将万 家14 天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变 更为 万家 日日 薪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按 照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对
本基金 的名 称、 投资 和估 值、基 金的 费用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及 其他 部分 条款进 行相 应修
改。上 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事 项已 经中 国证 监会于2014 年5 月15 日备 案 生效, 自该 日
起,《 万家 日日 薪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并 取代 原《 万家14 天理 财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万家14 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正 式变 更为 万家 日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本 基金 当事 人将按 照《 万家 日日 薪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享有 权利 并
承担义 务。 
修改说 明: 由于 基金 转型 ,加入 原基 金的 历史 。 
(九) 、修 改《 基金 合同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 中“1 、开 放日 及开 放 时间 ” 部分 内容 : 
原有表 述为 : 
投资者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在 每个 运作 期的到 期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本 基
金申购 和赎 回开 放日 具体 安排见 《招 募说 明书 》。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求 或本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 
修改为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 易场 所的交 易日 ,具 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
的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修改说 明: 基金 转型 后, 不再保 留封 闭运 作期 特征 。 
(十) 、修 改《 基金 合同 》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及 权利 义务 “ 一 、基 金 管理人 ” 中
“ (二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 部 分内 容: 
原有表 述为 :(8) 采取 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 注销价 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修改为 :(8)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修改说 明: 基金 份额 分级 后,各 类份 额需 分别 计算 并公布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基金7日年
化收益 率 
(十一 )、 修改 《基 金合 同》第 八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及权 利义 务 “ 二、 基 金托管 人 ” 中
“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 部 分内 容: 
原有表 述为 :(8) 复核 、 审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修改为 :(8)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修改说 明: 原因 同上 
(十二 )、 修改 《基 金合 同》第 八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及权 利义 务 “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中 部分 内容 : 
原有表 述为 :本 基金 每份 基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修改为 :本 基金 同一 基金 类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的 合法 权益 。 
修改说 明: 根据 货币 市场 基金相 关规 定修 改。 
(十三 )、 修改 《基 金合 同》第 九部 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一、 召开 事由 ” 中“2 、以 下情
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部分内 容: 
原有表 述为 :(3) 在法 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低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率 或变
更收费 方式 ; 
修改为 :(3) 在法 律法 规 和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类 别设置 、调
低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或 变更收 费方 式; 
修改说 明: 按照 新基 金法 相关规 定修 改, 与前 文保 持一致 。 
(十四 )、 在《 基金 合同 》第九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四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 中 ,加 入: 
3 、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参加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持有 人的基 金份 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例 的,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
开。 
4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 前提下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 话或 其他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采用书 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明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 人 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网络 、电
话、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具 体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修改说 明: 按新 基金 法相 关规定 修改 。 
(十五 )、 修改 《基 金合 同》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 二 、投 资范 围 ” : 
原有表 述为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现金 、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银行 定
期存款 和大 额存 单、 剩余 期限在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的 债券 (不 包括 可转 换债券 )、 资产 支
持证券 、中 期票 据、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 债券回 购、 剩余 期限 在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
的中央 银行 票据 ,以 及经 中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
具。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修改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金 融工 具包 括: 现金 ;通知 存款 ;短 期融 资券 ; 1年 以内
(含1 年)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剩 余期 限在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 )的 债 券;期 限在1年
以内( 含1 年) 的债 券回 购 ;期限 在1 年以 内( 含1 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以下 简称 “ 央行 票
据 ” ) ;剩 余期 限在397 天 以内( 含397 天 )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剩 余期 限在397 天 以内( 含397
天)的 中期 票据 ;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其它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对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修改说 明: 符合 货币 市场 基金投 资要 求 
(十六 )、 修改 《基 金合 同》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 三 、投 资策 略 ” : 
原有表 述为 : 
本基金 主要 为投 资者 提供 短期现 金管 理工 具, 因此 本基金 最主 要的 投资 策略 是在保 持安 全
性和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尽可 能提升 组合 的收 益。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对宏 观经 济走 势、国 家货 币政
策、资 金供 求、 利率 期限 结构变 动趋 势等 的研 究与 判断, 预测 货币 市场 利率 水平, 确定 投资 组
合的平 均剩 余期 限。 本基 金控制 整个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134 天。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在充 分研 究宏 观市场 形势 以及 微观 市场 主体的 基础 上, 采取 积极 主动的 投资 管
理策略 ,通 过定 性与 定量 分析, 对利 率变 化趋 势、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移动 方向 、信用 利差 等影 响
债券价 格的 因素 进行 评估 ,对不 同投 资品 种运 用不 同的投 资策 略, 并充 分利 用市场 的非 有效
性,把 握各 类套 利的 机会 。在信 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 下,寻 求组 合流 动性 与收 益的最 佳配 比, 力
求持续 取得 达到 或超 过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收 益。 2 、利 率预 期策 略 
利率变 化是 影响 债券 价格 的最重 要的 因素 ,利 率预 期策略 是本 基金 的基 本投 资策略 。本 基
金通过 对宏 观经 济、 金融 政策、 市场 供需 、市 场结 构变化 等因 素的 分析 ,采 用定性 分析 与定 量
分析相 结合 的方 法, 形成 对未来 利率 走势 的判 断, 并在此 基础 上对 债券 组合 的久期 结构 进行 有
效配置 ,以 达到 降低 组合 利率风 险, 获取 较高 投资 收益的 目的 。 
3 、类 属配 置策 略 
不同类 型的 债券 在收 益率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 上存 在差异 ,债 券资 产有 必要 配置于 不同 类
型的债 券品 种以 及在 不同 市场上 进行 配置 ,以 寻求 收益性 、流 动性 和信 用风 险补偿 间的 最佳 平
衡点。 本基 金将 综合 信用 分析、 流动 性分 析、 税收 及市场 结构 等因 素分 析的 结果 来 决定 投资 组
合的类 别资 产配 置策 略。 
4 、债 券品 种选 择策 略 
在上述 债券 投资 策略 的基 础上, 本基 金对 个券 进行 定价, 充分 评估 其到 期收 益率、 流动 性
溢价、 信用 风险 补偿 、税 收、含 权等 因素 ,选 择那 些定价 合理 或价 值被 低估 的债券 进行 投资 。 
具有以 下一 项或 多项 特征 的债券 ,将 是本 基金 债券 投资重 点关 注的 对象 : 
(1)符 合前 述投 资策 略; 
(2)短 期内 价值 被低 估的 品 种; 
(3)具 有套 利空 间的 品种 ; 
(4)符 合风 险管 理指 标; 
(5)双 边报 价债 券品 种; 
(6)市 场流 动性 高的 债券 品 种。 
5 、其 他衍 生工 具的 投资 策 略 
对于未 来推 出的 国债 期货 等新型 金融 工具 或衍 生金 融工具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许 基
金投资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本基 金对 衍生金 融工 具的 投
资主要 以套 期保 值或 无风 险套利 为主 要目 的。 将在 届时相 应法 律法 规的 框架 内,制 订符 合本 基
金投资 目标 的投 资策 略, 同时结 合对 衍生 工具 的研 究,在 充分 考虑 衍生 产品 风险和 收益 特征 的
前提下 ,谨 慎进 行投 资。 
修改为 : 
本基金 在投 资组 合的 管理 中,将 通过 短期 市场 利率 预期策 略、 类属 资产 配置 策略和 无风 险
套利操 作策 略构 建投 资组 合,谋 求在 满足 流动 性要 求、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实现基 金收 益的 最
大化。 
(1) 短期 市场 利率 预期 策 略 
短期利 率预 期策 略是 指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对 短期 货币 市场有 影响 的宏 观经 济形 势、财 政与 货币政策 、短 期市 场资 金供 求等因 素变 化作 出研 究与 分析, 对未 来短 期内 不同 市场、 不同 品种 的
市场利 率进 行积 极的 判断 ,并以 此为 依据 制定 未来 一段时 间基 金组 合的 期限 结构和 品种 配置 计
划,期 限结 构与 品种 配置 计划是 未来 一段 投资 的基 础。 
(2) 投资 组合 优化 策略 
投资组 合优 化管 理策 略是 指在期 限结 构与 品种 比例 约束下 ,在 滚动 配置 策略 的基础 上采 用
优化技 术获 得最 大化 收益 的策略 体系 。其 优化 目标 是组合 资产 收益 最大 化, 约束条 件为 期限 结
构比例 约束 、品 种类 属比 例约束 、信 用风 险约 束等 。 
(3) 类属 配置 策略 
在满足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的 前提 下, 根据 各类 属资产 的市 场规 模、 收益 性和流 动性 ,
确定各 类属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在 保证 投资 组合 高流 动性和 低风 险的 前提 下尽 可能提 高组 合收 益
率。 
(4) 个券 选择 策略 
本基金 将优 先考 虑安 全性 因素, 优先 选择 高信 用等 级的债 券品 种进 行投 资。 在个券 选择
上,本 基金 将对 影响 债券 定价的 主要 因素 ,包 括信 用等级 、流 动性 、市 场供 求、票 息及 付息 频
率、税 赋等 因素 进行 分析 ,选择 具有 良好 投资 价值 的债券 品种 进行 投资 。 
(5) 回购 策略 
1 )息 差放 大策 略: 本基 金 将利用 回购 利率 低 于 债券 收益率 的机 会, 通过 正回 购将所 获得
的资金 投资 于债 券以 放大 债券投 资收 益。 本基 金将 充分考 虑市 场回 购资 金利 率与债 券收 益率 之
间的关 系, 选择 适当 的杠 杆比率 ,谨 慎实 施息 差放 大策略 ,以 提高 投资 组合 收益水 平。 
2 )逆 回购 策略 :本 基金 将 密切关 注短 期资 金需 求激 增的机 会, 通过 逆回 购的 方式融 出资
金以分 享短 期资 金利 率陡 升的投 资机 会。 
(6) 无风 险套 利操 作策 略 
由于市 场环 境差 异以 及市 场参与 成员 的不 同, 市场 中常常 存在 无风 险套 利机 会。本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随 着市 场有 效性 的提高 ,无 风险 套利 的机 会与收 益会 不断 减少 ,但 是相信 在较 长一 段
时间中 市场 中 仍 然会 存在 的无风 险套 利机 会, 基金 管理人 将贯 彻谨 慎的 原则 ,充分 把握 市场 无
风险套 利机 会, 为投 资人 带来更 大收 益。 
同时, 随着 市场 的发 展、 新的货 币投 资工 具的 推出 ,会产 生新 的无 风险 套利 机会, 本基 金
将加强 对市 场前 沿的 研究 ,及时 发现 市场 中新 的无 风险套 利机 会, 扩大 基金 投资收 益。 
(7) 现金 流管 理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市场 资金 面分析 以及 对申 购赎 回变 化的动 态预 测, 通过 回购 的滚动 操作 和
银行存 款、 债券 品种 的期 限结构 搭配 ,动 态调 整基 金的现 金流 ,在 保持 充分 流动性 的基 础上 争
取较高 收益 。 修改说 明: 符合 货币 市场 基金投 资要 求 
(十七 )、 在《 基 金 合同 》第十 三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 四、投 资限 制 ” 中“1 、本 基 金不得 投资
于以下 金融 工具 ” 中 ,加 入 : 
(7) 权证 ; 
(8) 流通受 限证 券; 
修改说 明: 符合 货币 市场 基金投 资要 求 
(十八 )、 修改 《基 金合 同》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 四 、投 资限 制 ” 中“2 、 组合限 制 ” 部
分内容 : 
原有表 述为 :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134 天; 
(2)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修改为 :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120 天; 
(2)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修改说 明: 符合 货币 市场 基金投 资要 求 
(十九 )、 在《 基金 合同 》第十 三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 四、 投资 限制 ” 中 “2 、 组 合限制 ” , 
加入: 
(9) 本基 金投 资于 定期 存 款(不 包括 有存 款期 限, 但根据 协议 可以 提前 支取 且没有 利息
损失的 银行 存款 )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0% ; 
(10)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情 形外,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20% 。因 发生 巨额 赎 回导致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20%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在5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修改说 明: 符 合货 币市 场 基金投 资要 求 
(二十 )、 修改 《基 金合 同》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 四 、投 资限 制 ” 中“3 、 禁止行 为 ” 部
分内容 : 
原有表 述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修改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述 规
定的限 制。 
修改说 明: 根据 新基 金法 进行调 整 
(二十 一) 、修 改《 基金 合同》 第十 三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 : 
原有表 述为 :本 基金 业绩 比较基 准为7天 通知 存款 税 后利率 。 
修改为 :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为 银行 活期 存款 利率 (税后 )。 
修改说 明: 货币 市场 基金 作为现 金管 理工 具, 应该 发挥 “ 流 动性 好 ” 和 “ 基 本 无风险 ”的特
点,而 不是 收益 的高 低。 
(二十 二) 、修 改《 基金 合同》 第十 三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 : 
原有表 述为 : 
本基金 为短 期理 财债 券型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较低 风险 、预 期收 益较 为稳定 的品
种,其 预期 的风 险水 平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 金和普 通债 券型 基金 。 
修改为 :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是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本 基金 的预 期风 险和预 期收 益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债券 型基 金。 
修改说 明: 货币 市场 基金 风险特 征 
(二十 三) 、在 《基 金合 同》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中, 加入 “ 九 、投 资组 合 平均剩 余期
限的计 算 ” : 1 、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 Σ 投 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 资产× 剩余 期限-Σ 投资 于 金融工 具产 生的 负债 ×剩 余期限+债券
正回购 ×剩 余期 限)/( 投 资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 资产-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债 券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含银 行存款 、清 算备 付金 、交 易保证 金、 证
券清算 款、 买断 式回 购履 约金) 、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存 单、 债券 、逆 回购 、央行 票据 、买 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 
(1) 银行 活期 存款 、清 算 备付金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限 为0 天; 证券 清算 款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交 收日 的剩 余交易 日天 数计 算; 买断 式回购 履约 金的 剩余 期限 以计算 日至 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2)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银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银行 通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 以存 款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 期计 算; 
(3) 组合 中债 券的 剩余 期 限是指 计算 日至 债券 到期 日为止 所剩 余的 天数 ,以 下情况 除
外:允 许投 资的 浮动 利率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一 个利 率调 整日 的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允许投 资的 含回 售条 款债 券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回售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4) 回购 (包 括正 回购 和 逆回购 )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5)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返售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8) 短期 融资 券的 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短 期融 资券 到期日 所剩 余的 天数 计算 ; 
(9) 对其 它金 融工 具,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基 于审 慎原 则,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或 参照 行业 公认 的方 法计算 其剩 余期 限。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后 四舍五 入。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对
剩余期 限计 算方 法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修改说 明: 符合 货币 市场 基金特 征 
(二十 四) 、修 改《 基金 合同》 第十 六部 分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 部 分内 容 原有表 述为 :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27%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27%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 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08% 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0.08%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3 个工 作日 内 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30% 的 年费率 计算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3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 服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
发送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划付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注册 登记 机构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代 付给 销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修改为: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33%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33%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10% 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A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 服务费 年费 率为0.25% , 对 于由B 类降 级为A 类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年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应自其 降级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适用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费 率。B
类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率 为0.01% ,对 于由A 类升级 为B 类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年基 金销
售服务 费率 应自 其达 到B 类 条件的 开放 日后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起享 受B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费 率。
本基金R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 服务费 年费 率为0。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计提 的计算 公式 如
下: 
H =E×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
发送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划付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注册 登记 机构 ,由 注 册登 记机 构代 付给 销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修改说 明: 根据 现有 货币 基金费 率标 准调 整, 基金 份额分 级后 ,收 取不 同销 售服务 费。 
(二十 五) 、修 改《 基金 合同》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 部 分内
容: 
原有表 述为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 收 益情况 ,以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为基 准, 为投 资者 每日 计算当 日收
益并分 配。 投资 者当 日收 益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小数 点后 第3 位 按去尾 原则 处
理,因 去尾 形成 的余 额进 行再次 分配 ,直 到分 完为 止; 
4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收益 情 况,将 当日 收益 全部 分配 ,若当 日已 实现 收益 大于 零时, 为投
资者记 正收 益; 若当 日已 实现收 益小 于零 时, 为投 资者记 负收 益; 若当 日已 实现收 益等 于零
时,当 日投 资者 不记 收益 ; 
5 、本 基金 在每 份基 金份 额 对应的 运作 期内 ,自 运作 期起始 日( 含该 日) 起, 每7个 自然 日
办理该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累 计收益 的支 付( 如该 日为 非工作 日, 则顺 延到 下一 工作日 )。 累计 收
益支付 方式 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即红 利转 基金 份额) 方式, 投资 者可 通过 赎回 基金份 额获 得现 金
收益 ; 若投 资者 在累 计收 益支付 时, 其累 计收 益为 正值, 则为 投资 者增 加相 应的基 金份 额, 其
累计收 益为 负值 ,则 缩减 投资者 基金 份额 。对 于持 有超过 一个 运作 期、 在当 期运作 期到 期日 提
出赎回 申请 的基 金份 额而 言,除 获得 当期 运作 期的 基金未 支付 收益 外, 投资 者还可 以获 得自 申
购确认 日( 认购 份额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至上 一个收 益结 转日 的基 金收 益; 
6 、当 日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享 有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当日 赎回的 基金
份额自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 不享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修改为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 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同 一基 金类 别 的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 每 日分 配、 按月 支付 ”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采用 人民币1.00 元 的固 定份 额 净值交 易方
式,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每 日将基 金份 额实 现的 基金 净收益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并按 月结 转
到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账 户,使 基金 账面 份额 净值 始 终保持1.00 元; 基金 投资 当期亏 损时 ,相
应调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份额 ,基 金份 额净 值始 终为1.00 元; 
4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收益 情 况,将 当日 收益 全部 分配 ,若当 日已 实现 收益 大于 零时, 为投
资者记 正收 益; 若当 日已 实现收 益小 于零 时, 为投 资者记 负收 益; 若当 日已 实现收 益等 于零
时,当 日投 资者 不记 收益 ; 
5 、本 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计 算并分 配时 ,每 月累 计收 益支付 方式 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即红 利
转基金 份额)方 式, 投资 者 可通过 赎回 基金 份额 获得 现金收 益; 若投 资者 在累 计收益 支付 时,
其累计 收益 为正 值, 则为 投资者 增加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其 累计 收益 为负 值, 则缩减 投资 者基 金
份额。 若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其 对应 收益 将立 即结清 ;若 收益 为负 值, 则从投 资者 赎回 基
金款中 扣除 ; 6 、当 日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享 有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当日 赎回的 基金
份额自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 不享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修改说 明: 与货 币市 场基 金特征 保持 一致 
(二十 六) 、修 改《 基金 合同》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四) 收益 分配 的时间 和程
序 ” 部分 内容 : 
原有表 述为 :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每 个开 放日 公告 前一个 开放 日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应于 节假 日结 束后第 二个 自然 日, 披露 节假日 期间 的每 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节假 日最后 一日 的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 开放日 的每 万份 基
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运作 期内 ,每7个 自然 日 例行收 益结 转( 如该 日为 非工作 日,
则顺延 到下 一工 作日 ), 不再另 行公 告。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及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的计 算见 本
基金合 同第 十八 章。 
修改为 :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每 个开 放日 公告 前一个 开放 日各 类基 金份 额每万 份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应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 二个 自然日 ,披 露节 假
日期间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节 假日最 后一 日的 七 日 年化 收益率 ,以 及节 假
日后首 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每月 例行 对上 月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 益结 转( 如遇节 假日 顺延 ), 每月 例行的 收益 结
转不再 例行 公告 。 
本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及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 算见 本基 金合同 第十 八
章。 
修改说 明: 按货 币市 场基 金收益 分配 方式 进行 修改 
(二十 七) 、修 改《 基金 合同》 第十 九部 分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
中 “ (四 )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公告 ” 部分 内容: 
原有表 述为 : 
1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2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3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的 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修改为 : 
1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2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3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述市 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的 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登载 在指 定
媒体上 。 
修改说 明: 按货 币市 场基 金信息 披露 相关 规定 修改 
(二十 八) 、在 《基 金合 同》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息 ” 中
“ (六) 临时 报告 ” ,加 入 : 
基金份 额类 别、 升降 级规 则的变 动; 
修改说 明: 按货 币市 场基 金信息 披露 相关 规定 修改 
(二十 九) 、《 基金 合同 摘要》 已根 据上 述修 改的 内容进 行了 相应 的调 整。 
(三十 )、 为使 《基 金合 同》适 应新 的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对 不 涉及 本基 金当 事人权 利义 务
关系变 化的 部分 条款 或对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部分条 款, 在本 次
修改中 一并 进行 了修 改。 
特此公 告。 
万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年5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