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中银优选(163807)

中银优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行 业 优选灵 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理人:








中 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管人:








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 一 四年 五月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的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会2009 年1 月6日证 监许 可【2009】7号文 核准 , 基金合 同自 2009年4月3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理 人保 证本招 募说 明书的内 容真 实、准 确、 完整。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会 核 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 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其 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金投 资于 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 会因 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 素产 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 资 本 基 金前, 应全 面了 解本基 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 分考虑 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 性 判断 市场,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 各类 风 险, 包 括: 因政 治、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证 券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 投资 者连 续 大量赎 回基 金产 生 的 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人 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 申购 本基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合 同。基金 管 理人建 议投 资者 根据 自身 的风险 收益 偏好 ,选 择适 合自己 的基 金产 品, 并且 中长期 持有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更新招 募说 明书所 载内 容截止日 为2014 年4月3 日, 有关财 务数 据和净 值表 现截止日 为 2014年3月31日。 本基 金托管 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已复 核了 本 次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7 四、 基金托管人 .................................................... 17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 基金的募集 .................................................... 32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34 九、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2 十、 基金的投资 .................................................... 44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 .............................................. 51 十二、 基金的业绩 ................................................ 55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56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8 十五、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3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4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十九、 风险揭示 .................................................. 72 二十、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 金财 产清算 ............................... 74 二十一、 基金合同摘要 ............................................. 76 二十二、 托管协议摘要 ............................................. 90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 107 二十四、 其他事项 ................................................ 109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12 二十六、 备查文件 ................................................ 113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 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 以及 《中 银 行业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下简 称 “基金 合同”)编写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 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 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 和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基金 合同 》 指 《中银行 业优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 其任何 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仅 为 《基 金 合同》 目的 不包 括香港 特 别行 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法律法 规 指 中国现时 有效并公 布实施 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及 规 范性文 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依据《基 金合同》 所募集 的中银行 业优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指《 中银行业 优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即 用于公开 披露本基 金的基 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 相关服 务 机构、 基金 的募 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基 金的投资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的财 产、基金 资产的 估值、 基 金 收益与分 配、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基金的会 计与审 计、基 金 的 信息披露 、风险揭 示、基 金合同的 终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 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基金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 要、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服 务、其他 应披露 事项、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 及查阅 方 式 、备查文 件等涉及 本基金 的信息, 供基金投 资者选 择并决 定 是否提 出基 金认 购或 申购 申请的 要约 邀请 文件 托管协 议 指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签订的《 中银行业 优选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发售公 告 指 《中银行 业优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 公告》 《业务 规则 》 指《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指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根据《基 金合同》 及相关 文件合法 取得本基 金基金 份额的 投 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基金销售 机构 指 基金管理 人以及符 合《销 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 条 件,取得 基金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 基金管理 人签订 基金销 售 与 服务代理 协议,代 为办理 本基金发 售、申购 、赎回 和其他 基 金业务 的代 理机 构 场外 指 不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 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 份额认 购、申 购 和赎回 等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和场所 场内或 交易 所 指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 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和 赎 回等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和场 所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 证券登 记结算 系 统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系 统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 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网点及 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 其他基金 销售 机 构的销售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 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者 基 金 账户管理 、基金份 额注册 登记、清 算及基金 交易确 认、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或 其委托的 其他符合 条件的 办理基 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约 束,根 据《基金 合同》享 有权利 并承担 义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4 务 的法律主 体,包括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指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条件 可以投资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的 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可以投 资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的 在中国 合 法注 册登记 并存续或 经政府 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 的并存 续的企 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和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相 关 法 律法规规 定的可投 资于中 国境内合 法募集的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中 国境外的 基金管理 机构、 保险公司 、证券公 司以及 其他资 产 管理机 构 投资者 指 个人投资 者、机构 投资者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和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 买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 资者的 总 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 募集达 到法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 定的条 件,基金 管 理人聘请 法定机构 验资并 办理完毕 基金备案 手续, 获得中 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月 的期 限 基金存 续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合 法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 在本基金 募集期内 ,销售 机构向投 资者销售 本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5 申购 指 基金投资 者根据基 金销售 网点规定 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 购 买 基金份额 的行为。 本基金 的日常申 购自《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不 超过 3 个月 的时间开 始办 理,具 体办理日 期以基金管 理人公 告为准 赎回 指 基金投资 者根据基 金销售 网点规定 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 卖 出 基金份额 的行为。 本基金 的日常赎 回自《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不 超过 3 个月 的时 间开 始 办理, 具体 办理 日期 以基 金管理 人公 告为准 巨额赎 回 指 在单个开 放日,本 基金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 请(赎 回申请 总 数 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 购申请 总数及 基 金 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日本 基金总 份 额的 10% 时的 情形 基金账 户 指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给投资 者开立的 用于记录 投资者 持有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情 况的 账户 深圳证 券账 户 指 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 司开设 的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人 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或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 各销售机 构为投资 者开立 的记录投 资者通过 该销售 机构办 理 基 金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等业务所 引起的基 金份额 的变动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持有的 基金份额 在注册登 记系统 内不同 销 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 员 单位( 席位 或交易 单元)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 行为 跨系统 转托 管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持有的 基金份额 在注册登 记系统 和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 投资者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 申请将其 所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 任一开放 式基金( 转出基 金)的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 额转换 为 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同 一注册登 记机构办 理注册 登记的 任 何其他 开放 式基 金(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6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资者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 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扣款 日、扣 款 金 额及扣款 方式,由 销售机 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 日在投 资者指 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的股 票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票 据 投资收 益、 买 卖证券差 价、银行 存款利 息以及其 他收益和 因运用 基金财 产 带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金所拥 有的各类 证券及 票据价值 、银行存 款本息 和本基 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 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现 金;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 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 期限 在三百九 十七天以 内(含三 百九十七 天)的 债券;期限 在一 年以 内(含一 年)的 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的中 央 银 行票据; 中国证监 会、中 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 其他具 有良好 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7 三、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 城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 城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设立日 期:2004 年8 月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高爽 秋 注册资 本:1 亿元 人民 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 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 限公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 元的美 元 16.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 成员 谭 炯( TAN Jiong ) 先 生, 董事长 。 国 籍: 中 国。 武 汉 大学硕 士研 究生 , 高 级经 济师、 云 南 省人 民政 府特 殊津 贴专 家。 历任 中国 银行 武汉市 青 山支 行行 长、 党 总支书 记、 中国 银 行西藏 自治 区分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 中国 银行 云南 省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等 职。 李道滨 (LI Daobin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清 华大学 法学 博士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执 行总 裁。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 任 职于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历 任市 场部副 总监 、总 监、 总经 理助理 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具有 14 年基 金行 业从 业经验 。 梅非奇 (MEI Feiqi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现 任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室主 任。哈 尔 滨 工业 大学 硕士 研究 生, 高 级工 程师 , 高级 经济师 。 曾先 后在 地质 矿产 部、 国 务院 办公 厅工作 , 加入 中国 银行 后 , 历任中 国银 行总 行办 公室 副主任 、 中国 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副行 长、 中国银 行总行 个人 金融 总部 总 经理 等职 。 葛岱炜(David Graham ) 先生,董事。国籍:英国 。现任贝莱德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总 经理 , 主要 负责 管理 贝莱德 合资 企业 关系 方面 的事务 。 葛岱 炜先 生于 1977 年—1984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8 年供职 于 Deloitte Haskins & Sells (现为 普华 永道 ) 伦敦和 悉尼 分公 司, 之后 ,在拉 扎兹 (Lazards )银行伦敦、香 港和东京分公 司任职。1992 年,加入 美林投资 管 理有限公司 (MLIM ) ,曾担 任欧洲 、 中东、 非洲 、太 平洋 地区 客户关 系部 门的 负责 人。2006 年 贝莱 德与美 林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合并 后, 加入 贝莱 德。 朱善利(ZHU Shanli )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 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北京 大学中 国中 小企 业促 进中 心主任 、21 世纪 创业 投资 中心主 任、 管理科 学中 心副 主任 , 兼任 中 国投 资协 会理 事、 中国 财 政学 会理 事、 中 国企业 投 资协 会常 务理事 、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等职 。 曾 任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经济管 理系 讲 师、 副 教授、 主任、 北京 大 学光华 管理 学院 应用 经济 学系主 任、 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学 院副 院长等 职。 荆新(JING Xin )先生 , 独立董事。国籍:中国。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党委书 记 兼 副院 长、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 博士 后合作 导 师, 兼任 财政 部中 国会 计 准则 委员 会咨询 专家 、 中国 会计 学 会理事 、 全国 会计 专业 学 位教指 委副 主任 委员 、 中国 青 少年 发展 基金会 监事 、 安泰 科技 股 份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风 神轮胎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曾 任 中 国人民 大学 会计 系副 主任 ,中国 人民 大学 审计 处处 长等职 。 葛礼 (Gary Rieschel ) 先生 , 独立 董事。 国籍: 美国 。 启明 维创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的 创办者,现 任 董事 总经 理, 同 时供 职于 里德 学院 董事 会 、 亚洲 协会、 中美 合 资企业 清洁 能 源、 清洁 技术 论坛 的顾 问 委员会 , 并担 任纳 斯达 克 上市公 司 THQ 的独 立董 事。 曾在 美国 知名技 术公 司思 科、 英特 尔等任 高级 营运 职位 , 并 被多家 杂志 如福 布斯 、 红 鲱鱼、 网络 标 准评为全球 最主要的 风险 资本家之一 。曾在美 国英 特尔公司担 任品质保 证经 理,在美 国 NCube 公司 、思 科公 司以及 日 本 Sequent 公司 担任管 理 职位 ,后 为 SOFTBANK/Mobius 风险资 本的 创办 者、 董事 总经理 。哈 佛商 学院 工商 管理硕 士, 里德 学院 生物 学学士 。 2、 监事 赵绘 坪(ZHAO Huiping )先生 ,监事。国 籍:中国。中 央党校经济 管理专业本科 、 人力资 源管 理师 、 经济 师。 曾任中 国银 行人 力资 源部 信息团 队主 管 、 中国 银行人 力 资源 部 综合处 副处 长、 处长 、人 事部技 术干 部处 干部 、副 处长。 乐妮(YUE Ni )女士 ,职工 监 事。 国籍 :中 国。 工 商管理 硕士 。曾 分别 在上 海浦东 发展银 行、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友邦 华泰 基金 管理公 司工 作。2006 年 7 月 加 入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基金运 营部 总经 理。 3、 管理层成 员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Jason X. OUYANG ) 先 生, 督察 长。 国籍: 加 拿大 。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沃 顿商学 院高 级管 理培 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 ,加 拿大 西部大 学毅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9 伟商学 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 理硕 士 (MBA ) 和经 济学硕 士。 曾在加 拿大 太平 洋集 团公 司、 加拿 大帝 国商 业银 行和 加拿大 伦敦 人寿 保险 公司 等海外 机 构 从事金 融工 作多 年, 也曾 任蔚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现英 大证 券) 研究 发展 中心总 经理 、 融通基 金管 理公 司市 场拓 展总监、 监察 稽核 总监 和上 海复旦 大学 国际 金融 系国 际金融 教 研 室主任 、讲 师。 张 家文(ZHANG Jiawen )先 生,副 执行 总裁。 国籍: 中国。 西安 交通大 学工商 管理 硕 士。 历任 中国 银行 苏州分 行 太仓 支行 副行 长、 苏州 分 行风 险管 理处 处长、 苏 州 分行 工业 园区支 行行 长、 苏州 分行 副行长 、党 委委 员。 4、 基金经 理 现任基 金经 理: 张琦(ZHANG Qi )先 生,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副总裁(VP) , 经 济学 硕士。2005 年加入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先后 担任 研究 员、 基 金经理 助理 等职 。 2010 年 7 月至 2014 年 1 月 任中 银增 长基 金基金 经 理,2011 年 9 月 至今任 中 银优 选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5 月至今 任中 银策 略基 金基 金经理 。具 有 9 年证 券从 业年限 。具 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曾任基 金经 理: 俞岱曦 (YU Daixi ) 先生,2009 年 4 月至 2011 年 9 月 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李志磊 (LI Zhilei )先生,2009 年 4 月至 2011 年 10 月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5、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的 姓名 及 职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成员 :陈军( 助理执行 总裁 ) 、杨军 (资深投 资经理) 、奚鹏洲 (固定收 益投资部 总 经理) 、张 发余 (研 究部 总 经理) 、李 建( 固定 收益 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 9、 按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2、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 管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 《 信息披露办法 》 等 法 律法 规的 活动, 并承诺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法 行 为的 发 生。 2、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监 事、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 从业人 员的禁 止性 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 产或职 务之 便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7) 玩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8)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勤 勉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不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 交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是指 基金管 理人 (以 下称 为 “ 公司” ) 为 了防 范和 化解 风 险, 保护 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经营活动 合 法合规和有效开展,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1 通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用 管理办 法、 实施 操作 程序 与控制 措施 而形 成的 系统 。 1. 内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证 公司 所有 业务 活动符 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监 管 机构 的规 定和 行业 监管 规 则, 自 觉形成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的经 营理 念。 (2)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基金财 产的 安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 续、稳 定和 健康 发展 。 (3) 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信息及 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确 保公 司对外 信息 披露及 时、 准确 、合 规。 2. 内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机构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 业 务过程 ,涵 盖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 有效执 行。 (3)独立性原则。公 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 和 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地对 各 部门的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进行评 估、 检查 和稽 核。 (4)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管 理的基 金财 产、 公司 固有 财产以 及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必须分 离, 基金投 资研 究、 决策 、执 行、清 算、 评估 等部 门和 岗位, 应当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适 当隔 离, 以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5) 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消 除内部 控制 中的盲 点。 (6)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运 作成 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制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的 原则 (1 ) 合法 合规 原 则。 内部 控制制 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 监管 机构 的 规定和 行业 监管规 则。 (2 ) 全 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 不得 留 有制度 上的 空白和 漏洞 。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2 (3)审慎性原则。内 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因此,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制 订要以 审慎 经营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为 出发 点。 (4)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市场条件等外 部 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 或 完善。 4.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 有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制度;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 次 是部门 规章 制度 。 (1)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是公司一切制度的最高准则,公司章程 是 公司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制度是制定各 项 制度的 基础 和前 提。 (2)内部控制制度是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 内控原则,对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的总览和指导性文件,是公司经营运 作 和风险 管理 的核 心制 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公司 为实 现内部 控制 目标 而建 立的 一系列 组织 机制 、 管理办 法、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施 的总 称。 (3) 公司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 括了以 下内 容: 内部 控制 大纲、 风险 管理 制度 、 投 资 管理制 度、 市场营销制度、法律合规与稽核制度、反洗钱制度、基金运营业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 理 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行政管理 制 度等。 (4) 部门 业务 规章 是根 据 公司章 程和 内控 大纲 等文 件的要 求, 在基 本管 理制 度 的基础 上, 对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岗 位设置 、岗 位责 任、 操作 规程等 内容 的具 体说 明, 将内部 控制 落实 到每个 岗位 、每 个员 工和 每道程 序。 5. 内部控 制的 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内部监 控 完善。 (1 ) 控制 环境 是构 成公 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包 括内 控文化 、公 司治 理结 构、 组织结 构等 内容。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3 (2)风险是指公司经营活动不能达到内部控制目标的可能性。风险评估就是确定公司经 营管理 的哪 些方 面会 偏离 内部控 制的 目标 ,其 实质 是确定 关键 控制 点。 (3) 控制 措施 是指 为确 保 内控目 标的 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节 的经 营行 为采 取的 控制手 段。 (4 ) 信息 沟通 是指 公司 建 立完善 的信 息系统 ,确 保获 得 真实 、及时 、完 整的 经营信 息, 并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5)内部监控完善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 的有效 性及 适应 性等 进行 持续的 监督 评估 ,不 断完 善公司 的内 部控 制。


6. 内部控 制构 成系 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由宏 观控 制和微 观控 制两 个层 次构 成。宏 观控 制是 公司 董事 会及其 下 属 的 专门 委员 会和 经营 管理 层 从公 司内 控文 化建 设、 治理 机构 设计、 总体 风险 识 别、 内 控制 度完善 等角 度对 整体 经营 活动的 控制 ; 微 观控 制则 是在宏 观控 制之 下, 在公 司经营 管理 层 的 领导下 , 由各 级组 织从 业 务控制 和组 织控 制两 个相 互交叉 的方 面对 公司 日常 经营活 动进 行管 理 和 控制。 从业 务的 角度划 分, 公司 的内 部控 制可分 为 前线 业务 控制、 中线业 务 控制 和后 线 业务控 制。 从组 织的 角度 来 看, 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由公 司 各级组 织的 自我 控制 和监 督控制 组成 。 公司内 部组 织包 括执 行总 裁、业 务部 门总 经理 、各 职能部 门和 员工 等多 个层 次。 7. 内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通 过自 上而 下的 有序 组织体 系, 有效 贯彻 内部 控制制 度, 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1) 董 事会 层面 下设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和合 规审 计委 员会, 对董 事会 负责。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的职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原则、 政 策和指导方针,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合规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监控的 角 度对公 司经 营管 理中 的合 规性进 行全 面、 重点 的跟 踪分析 并提 出改 进方 案。 (2) 公司 经营 管理 层设 立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对 执行 总裁负 责, 协助 执行 总裁 在董事 会授 权范围内确定、调整业务权限,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并就公司的风 险 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的汇报;公司经营管理层 还 于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框架下 针对 公募 基金 、 QDII 及特定客户 资产 管理 分别 设立专 门的 投 资委员会,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或审议基本投资策略和原则 , 制定或 审批 重要 投资 项目 方案, 审批 或协 调与 投资 管理有 关的 重要 事项 。 (3 ) 公司 设立 独立 的督 察长 , 负 责对 公司 各项 业务 ( 含决 策程 序和 运作 流程) 的合 法合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4 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含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稽核,保证公司的各项 规 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相关制度和章程,定 期 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报告。督 察 长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查档案资料,及时报告违规行为或事件,并有权根据公司 相 关制度 和相 关细 则, 提请 和督促 公司 管理 层和 相关 部门纠 错防 弊、 堵塞 漏洞 。 (4) 公 司设 立独 立的 法律 合规部 与稽 核部 , 分 别通 过事前 防范 、 事 中监 督与 事后检 查和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和更新公 司 内部控 制制 度, 严格 和有 效 地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 健 全内 部控 制 的作业 流程 。 (5) 公 司设 立独 立的 风险 管理部 , 通 过检 查、 评 价 和控制 各项 业务 运作 中的 风险特 别是 投资组合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得到有效贯 彻 和执行 。 (6) 公司 其他 各部 门在 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根据 具体 情况 制订 本部 门的部 门规 章制度 、操 作流 程或 工作 办法, 加强 对业 务风 险的 控制。 8. 内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 作 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对公司的 前 线业务 、中 线业 务和 后线 业务均 采取 了全 面的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1) 前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ⅰ) 研 究和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包括 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流 程、 投资授 权制 度、归 责原 则、 风险 评估 与管理 制度 、投 资管 理业 绩评价 体系 等; ⅱ) 交 易执 行控 制: 包括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公平 交易制 度、 交易 绩效 评价 体系、 交易 监测系 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馈 系统 、 交 易记 录制 度、 特 殊交 易制 度、 关联 交 易审批 制度 等 ; ⅲ) 投资 风险 管理 控制: 包括 建 立完 善且 与业 务相 称的 风 险管 理政 策及 程序、 人员 安 排、 风险承 受水 平、 风险 度量 及申报 方法 、买 卖限 额及 持仓限 额、 定期 检查 与报 告制度 等; ⅳ) 市 场营 销业 务控 制: 包括建 立渠 道销 售管 理、 机构销 售管 理、 市场 推广 与媒体 关系 维护、 投资 者服 务等 制度 。 (2) 中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ⅰ) 基 金运 营业 务控 制: 包括建 立基 金会 计与 公司 会计间 的隔 离制 度、 清算 交割和 会计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5 核算流 程、 产品 账户 设立 与核算 、估 值方 法与 估值 程序、 与托 管行 的互 相监 督、信 息披 露规 则等; ⅱ) 法律 合规 控 制: 包括 规定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检查 和评估 、内 控制 度执 行情 况的核 查、 全面推 行责 任管 理制 度、 相关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 等; ⅲ) 内 部稽 核控 制: 包括 制定并 维持 稽核 政策 和有 关的监 察职 能、 设立 独立 的内部 稽核 部门、 制定 清楚 的职 权范 围、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确保相 关人 员具 备专 业技 能及经 验、 确保 相关工 作有 充分 的计 划、 控制及 记录 及报 告等 ; ⅳ)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包括根 据有 关要 求建 立信 息技术 系统 管理 规章 、手 册和风 控制 度、建 立信 息安 全、 人员 备份、 授权 制度 、事 故防 范与灾 备处 理、 系统 维护 制度等 ; ⅴ) 危 机处 理控 制: 包括 制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 措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 和程序 、界 定相关 部门 与岗 位职 责、 紧急事 件处 理、 系统 备份 、贯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等; ⅵ) 信 息披 露控 制: 包括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界定 信息 披露 的主 要内 容、设 立专 门的负 责人 、界 定岗 位职 责、禁 止披 露内 幕信 息、 持续检 查与 评价 制度 等。 vii) 风险 管理 控制 : 包 括 投资业 绩归 因分 析、 投资 组合绩 效评 估 、 运作 风险 识别及 评估 及定期 通报 与汇 报制 度等 。 (3) 后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ⅰ) 公 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包括建 立公 司财 务、 基金 财务互 相独 立、 凭证 制度 、 用印制 度、 会计控 制措 施、 账务 组织 和账务 处理 体系 、复 核制 度、成 本控 制和 业绩 考核 制度、 财产 登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等; ⅱ) 人 力资 源管 理和 培训 控制: 包括 制定 招聘 及培 训政策 、入 职和 持续 培训 、绩效 评估 体系等 。 9. 内部控 制的 检测 内部控 制检 测的 过程 如下 包括: 1)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测 试; 2) 将测试 结果 与内 控目 标进 行比较 ; 3) 形成测 试报 告, 得出 继续 运行或 纠偏 的结 论。 10. 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声明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6 1) 基金管 理人 特别 声明 以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根 据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7 四、 基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 军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3年12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76人,平均年龄30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 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 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 境 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 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 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 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3 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 基金358只 。自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 十 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 媒体评选的41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 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四)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8 (1 )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6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 )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 五)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 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 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 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 2011年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 (审计标准 第70号) 审阅后,2012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六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审 阅 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 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 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 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 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9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 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 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 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 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 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 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 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产和其 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 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 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 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 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 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 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 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 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 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 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 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 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 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 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 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 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1 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 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 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 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 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 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 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 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 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费用的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 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 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 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2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 构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 城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 城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徐 琳 2、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其 他销售 机构 1)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西 城 区复 兴门 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西 城 区复 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联系人 :











宋 亚平 网址:














www.boc.cn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复 兴门 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建 清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8 联系人 :











王佺 网址:














www.icbc.com.cn 3)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闹 市口 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3 联系人 :











王琳 网址:








www.ccb.com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 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锡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联系人 :











曹榕 网址:





www.bankcomm.com











5)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深 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深 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客服电 话:








95555 联系人 :











邓 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6)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8 联系人 :











杨 成茜 公司网 站:


www.cmbc.com.cn 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东 城 区朝 阳门 北大街 8 号富 华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8


联系人 :











赵 树林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4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东 城 区建 国门 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东 城 区建 国门 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建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7 联系人 :











刘 军祥 公司网 站:








http://www.hxb.com.cn 9)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F 法定代 表人 :


许刚 联系人 :


马瑾 联系电 话:





61195566 公司网 站:








www.bocichina.com 10)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168 号上 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建华 联系人 :


芮敏褀 客服电 话:








95521 公司网 站:








www.gtja.com


11 )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储晓 明 联系人 :








高夫 客服电 话:





95523 公司网 站:





www.sw2000.com.cn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5 12)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











刘 晨、 李芳芳 客服电 话:








95525 公司网 站:








www.ebscn.com 13)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 徽省合 肥 市长 江中路 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客户电 话:


0551-96518 公司网 站:








http://www.huaans.com.cn 14)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青岛 市崂山 区 苗岭路 29 号 澳柯 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宝 林 联系人 :











吴忠 超 客服电话 :





(0532 )96577





公司网 站:








http://www.zxwt.com.cn 15)中信 建投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佑 君 联系人 :











权唐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公司网 站:








http://www.csc108.com/ 16)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 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天河北路大 都会广 场 5、18、19 、36 、38 、39、41 、42 、43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6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树 明 联系人 :











黄岚 客服电 话:








95575 或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公司网 站:








www.gf.com.cn 17)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 投 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朱科敏








联系人 :


李涛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 站:


www.longone.com.cn 18)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 安 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 安 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











陈剑虹 公司网 址:





www.essence.com.cn 19)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宇翔 联系人 :


郑舒丽 客服电 话:





95511-8 公司网 站:


http://stock.pingan.com 20)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宫少 林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7 联系人 :











黄健 客服电 话:








95565 公司网 站:








www.newone.com.cn 21)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 中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开 国


联系人 :











李笑 鸣 客服电 话:








95553 或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话


公司网 站:








www.htsec.com 22)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 区中 心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亮马 桥路 48 号中 信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东 明 联系人 :








陈忠 联系电 话:





95558 公司网 站:





www.cs.ecitic.com 23)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解 放东 路 29 号迪 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市 解 放东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周妍 客服电 话:





(0571 )96598 公司网 站:








www.bigsun.com.cn 24)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 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有 安 联系人 :








田薇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8 公司网 站:





www.chinastock.com.cn 25)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





林义 相 联系人:











林爽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 站:








http://www.txsec.com 或 www.jjm.com.cn 26)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 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 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 179 号 国元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蔡咏














联系人 :


万士清








客服电 话:


95578











公司网 址:


www.gyzq.com.cn











27)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新 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 中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新 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 中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林 联系人:











汪 明丽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公司网 站:








www.cnhbstock.com 28)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 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 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如 联系人 :








齐晓 燕 客服电 话:





95536 公司网 站:





http://www.guosen.com.cn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9 29)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建国门 外 大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金立 群 联系人 :








罗春 蓉、武 明 明 联系电 话:





010-65051166 或 直接 联系 各营 业部 公司网 站:





http:// www.cicc.com.cn 30)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高冠 江 联系人 :








唐静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公司网 站:





http://www.cindasc.com 31) 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太 平桥 大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冯戎 联系人 :








李巍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公司网 站:





http://www.hysec.com 32)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金琳 联系人 :








张腾


客服电 话:





96326(福建 省 外加拨 0591) 公司网 站:





www.hfzq.com.cn 33)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0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宾 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杜 庆平 联系人 :








王 兆权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公司网 站:





http://www.bhzq.com 34)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武汉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湖 北武 汉江 汉 区唐 家墩路 32 号 国资大 厦 B 座 法定代 表人 :


余磊 联系人 :








翟璟 客服电 话:





028-86712334 公司网 站:





www.tfzq.com 35) 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联系人 :








黄静 客服电 话:





400 818 8118 公司网 站:





www.guodu.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 公告。 3、 场内销售 机构 场内销售 机构 是指 具有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资 格, 符 合深 圳证券 交 易所 (以下 简称 “深 交所” ) 有 关规定 并经 本基 金管 理人 认可的 , 可 通过 深交 所开 放式基 金销 售 系 统办理 开放 式基金 的认购 、申购 、赎 回和转 托管等 业务的 深交 所会员 单位( 具体名 单请 参见发 售公 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1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 平桥 大街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





任瑞 新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 师事 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律 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浦东 南路 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 :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








廖海 经办律 师:





廖海 、黎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 师事 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安 永大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 :汤 骏 经办会 计师 :陈 露、 许培 菁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2 六、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其 他有 权机构 颁布 的规 范性 文件 及基金 合同 申请 募集 ,经2009年1 月6 日中 国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09 】7号文 件核 准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混合 基金 ,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1.00元, 按初始面值 发售 。 2009年2月23 日到2009年3 月30日, 本基 金向 个人 和 机构投 资者 进行 发售 。 本基金 募集 期共 募集1,996,648,037.48份基 金份 额( 不含利 息结 转份 额) 。有 效认购 户 数为43,538 户。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3 七、 基金合 同的生效





根 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足 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金 合同 已于2009 年4 月3日正 式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4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其他 销售 机构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网 点 、 基金 管理人 指 定的 其他 基金 场外 销售 机 构的 营 业 网点 及其 他的 合法 方式 在 场外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也可 以通 过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作 为基 金场内 销售 机 构在 场内 (交 易 所)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等 业务。 投资人 可通 过下 述场 所按 照规定 的方 式进 行申 购或 赎回: 1、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心 ; 2 、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本 基金申购 、赎回 及相关业 务的深圳 证券交 易 所会员 单位 ; 3 、不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 申购、赎 回及相 关业务的 场外销售 机构的 销 售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者减 少销 售机 构, 另行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销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化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 并另 行公 告。 在条 件成熟 时 ,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指定 的基 金销售 机构 还可 以通 过电 话或互 联网 等形 式为 投资 者办理 申购 、 赎回。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 他 方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已于 2009 年 5 月 8 日起开 始办 理场 内 、场外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业 务,并 于 2009 年 6 月 1 日 起开 始办 理场内 、场 外基 金份 额的 赎回业 务, 详情 请参 见基 金管理 人 分 别于 2009 年 5 月 5 日与 2009 年 5 月 25 日发 布的 《 中银行 业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开放 申购 业务 公告 》 和 《中 银行 业优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开 放赎回 业 务 公告》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回 时除 外) 。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参见 发售 公告 或基 金销 售代理 人的 相关 公告。 投资 者在 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者转 换 申请的 ,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开放 日的 相应 价格 。 若出 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 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 情 况需要, 基 金 管理 人可 对申 购、 赎 回时 间 进行 调整, 但此 项调 整应 在 实施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准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5 进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投资人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金的场 内申购、 赎回时,需遵守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 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 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按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日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向 基金销 售 机构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 须 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备 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在 T+1 日内 为投 资者对 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在 T +2 日后 ( 包括 该日 ) 投资者 可向 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的 成交 情况 。 基金销售 机构 申购 申请 的受 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收 到申购 申请 。申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 申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申购 款项 将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 资者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注 册 登 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售 机 构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条款处 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 制 1、 投资者 申购 时, 每次 最低 申购金额 为 1000 元 人 民币,在直 销网 点的 每次 最低 申购金额 为 10000 元人 民币 。 投资 者当 期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 为基 金份额 时 , 不 受申 购最 低金 额的限 制。 投 资 者可 多次 申购, 对单个 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基金 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6 2、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3、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的金 额 和赎 回的 份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 规定至 少在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 4、 基金管 理人 可与 销售 机构 约定 , 对 投资 者委 托销 售 机构代 为办 理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的 , 销售 机构可 以按 照委 托代 理协 议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不必 遵守以 上限 制。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申购费 率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小于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 (含 )-200 万元 1.2% 200 万( 含)-500 万元 0.6% 大于 500 万元 (含 ) 1000/ 笔 场外赎 回费 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 以内 0.5% 1( 含)-2 年 0.25% 2(含 )年 以上 0 场内赎 回费 率 不区分 持有 期限 0.5% 注 1: 就场 外赎 回费 率的计 算 而言 , 1 年指 365 日,2 年 730 日 ,以 此类 推。 注 2: 上述 持有 期是 指在注 册 登记 系统 内, 投资 者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连 续期 限。 1、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 由基金 申购人承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主要 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赎回 费用 由基 金赎回 人承 担。 2、 投资者可将 其持有 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 回。本 基金的赎回 费用在 投资者 赎回 本基金份额 时收取 ,扣除 用于市场推 广、注 册登记 费和其他手 续费后 的余额 归基 金财产,赎 回费归 入基金 财产的比例 不得低 于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比例 下限。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7 3、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 同的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 费方式,基 金管理 人最迟 应于 新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2 个工 作日 前在 指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公 告。 4、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 划,针 对特定地域 范围、 特定行 业、特定职 业的投 资者以 及以 特定交易方 式(如 网上交 易、电话交 易等) 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 投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 间,按 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 履行相 关手 续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的计 算 1、 本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价格以 申购 当日 (T 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其中: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 额净 值 2、 本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计算 公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3、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4、 申 购 费用、 申购 份 额、 余额 的 处理 方式: 场 外申 购的 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 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 计算。 申购 费用以 人 民 币为 单位, 以四 舍五入 方 式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2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场内 (交 易所 ) 申 购的 有效 份 额 及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参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关 于开 放式基 金场 内申 购赎 回业 务的 有关规 定执 行。 5、 赎 回 费、 赎 回金 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回 费以 人 民币 为单 位, 以四 舍五 入 方式保留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8 至 小 数点后 2 位。 赎 回金额 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 准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2 位以后 的 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 此误差 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有 。 6、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4 位, 小数 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 记 投 资 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 资 者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登 记 手 续。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依法 对上 述注 册登 记办理 时 间进 行调 整 ,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基 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无 法找到 合适的投 资品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5)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述 (1)到(4 ) 项暂停 申 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 不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交易 场所交易时间决定临时停 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 因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 因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9 本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 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按每 个 赎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量占 已接 受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未 支 付部分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法 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 述第(3)款的情 形时,对 已接受的 赎回申 请可延期 支付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的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投 资者在 申 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登 暂 停赎回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照 有关规 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 金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 请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 过上 一日 基金总 份 额 的 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


(2) 部分顺延 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 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 其申请赎回份额占 当日申 请赎回 总份额 的 比例 , 确定 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 额; 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 日未获办理部分予 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 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 放日的价格。依照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40 上述规定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 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单 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3) 巨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2 日内通过 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 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向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同时以 邮 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 ,并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本 基 金连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 停接受 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布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 工作 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始 办理申 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 一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未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投资 者 可以依 照 基金管 理人 的有 关规 定选 择在本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且由 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办 理 注 册 登 记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进行 基 金转 换。 基 金转 换的数 额 限制、 转换 费率 等具体 规 定可 以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另行 规定 并公告 。 (十四) 转托管 本基 金目前实 行份额托 管的交 易制度。 投资者可 申请系 统内转托 管或跨系 统转托 管。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基 金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41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定 。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交 易方 式 , 将一 定数 量的基 金份 额 按照一 定 规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的 行为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 况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会 团体 的情 形; “ 司法执 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 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 无论 在 上述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应符 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持有 本基金 份 额的 投资 者的条 件。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的非 交易 过户 ,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以 及注册 登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 份 额被冻 结的 , 被冻 结部 分 产生的 权益 一 并冻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参 与收 益分 配。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42 九、 基金份 额的登记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指本 基金 登记 、 存 管、 清算和 交收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易 确认 、 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二)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 务办 理机构 本基 金的注册 登记业务 由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 人委托 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办 理。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 办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 应与 代理 人签 订委 托 代理协 议 , 以 明确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理机 构在注册 登记 业务 中的 权利 和 义务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为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 (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 构的 权利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享 有以 下权利 : 1、 取得注 册登 记费 ; 2、 建立和 管理 投资 者证券 账户 和 基金 账户 ; 3、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户 资料、 交易 资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 4、 在 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办理时 间 进行 调整, 并依 照有关 规定于 开始 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5、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四)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 构的 义务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务 : 1、 配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本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2、 严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 基 金份额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3、 保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及相关 的认 购、 申购 与赎 回等业 务记 录15 年以 上; 4、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证 券账 户 或基 金账 户信 息负 有保 密 义务, 因违 反该 保密义 务 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 赔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 查情形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除外 ;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43 5、 按 《基 金合 同》 及招 募说明 书 规定 为投 资者 办理 非交 易 过户 业务、 提 供其 他必 要的服 务; 6、 接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7、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五) 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 转托 管是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销售机 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 算 系统 内不 同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会 员单 位之 间进 行转 托 管的行 为。 本基金 系统 内转 托管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 处于募 集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不得 办理 系统 内转托 管。 (六) 跨系统转登记 跨系统 转登 记是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 之间 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本基金 跨系 统转 登记 的具 体业务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44 十、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依托中 国良 好的 宏观 经济 发展形 势和 资本 市场 的高 速成长 , 投 资于 能够 分享中 国 经济 长期增 长的 、 在所 属行 业 中处于 领先 地位 的上 市公 司, 在控 制投 资风 险的 前 提下 , 为 基金 投资人 寻求 中长 期资 本增 值机会 。 (二) 投资范围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 市的股 票、 各类有 价债券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待金 融衍 生 产品推 出后 , 本基 金可 以 依照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的规 定运 用金 融衍生 产品 进行 风险 管理 。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主 要集 中在具 有行 业领 先地 位的 上市公 司股 票, 即 : 在 行 业内居 于 龙头地 位、 在 生产、 技术 、 市场等 方面 具有 比较 竞 争优势、 公司 治理 结构 完 善、 管理 层优 秀的企 业。 投资 于该 类上 市公司 的比 例不 低于 本基 金股票 资产 的 80 %。 本 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股票投 资 的比 例范 围为 基金 资产 的 30% -80% ; 债券、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及国家 证券 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 产 的比例 范围 为 20 -70% , 持有权 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对于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创 新 金融产 品,将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进行投 资管 理。 (三) 投资理念 在中国 经济 增长 的过 程中 , 各行 业中 具有领 先地 位 的企业 将是 增长 较快、 受 益较大 的 企业, 也是 在经 济和 证券市 场 波动 时风 险抵 御能 力较 强 的企 业。 在 竞争 日益激 烈 的市 场环 境 中, 具有 领先 地位 的企业 能 够充 分凭 借其 在行 业中 的 优势 地位, 获得 持续稳 定 的发 展以 及超过 行业 平均 水平 的超 额利润 。 投资 处于 行业 领 先地位 的上 市公 司股 票 , 可以充 分分 享 中国经 济长 期高 速增 长带 来的收 益。 (四) 投资策略 及投资组合管理 1、 资产配 置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将 贯彻 “自上 而下 ” 的策 略, 根据全 球 宏观 形势 、 中 国经 济发 展 (包 括经济 运行 周期 变动、 市 场利率 变化 、 市 场估值 、 证 券市场 动态 等) , 对基 金资 产在股 票、 债券和 现金 三大 类资 产类 别间的 配置 进行 实时 监控 , 并根据 风险的 评估 和 建议适 度调整资产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45 配置比例。 本基金 战 略性 资产 类别 配置 的 决策 将 从 经济 运行 周期 的变 动, 判断市场 利率水 平 、 通 货膨胀 率 、 货 币供 应量 、 盈 利变化 等因 素对 证券 市场 的影响 , 分析 类别 资产 的 预期风 险收 益特征 , 通过 战略 资产 配 置决策 确定 基 金资 产在 各 大类资 产类 别间 的 比例, 并参照 定 期编 制的投资 组合 风险 评估 报告 及 相关 数量 分析 模型, 适度调 整资 产配 置比 例 。 风险管 理部 的 研究成 果对 资产 类别 配置 决策具 有 重要 的 提示 作用, 并可提高 资产 类别 配置 的科 学 性与合 理性。 本基金 同时 还将 基于 经济 结构调 整过 程中 的动 态变 化, 通过 策略 性资 产配 置 把握市 场 时机, 力争 实现 投资 组合 的收益 最大 化。 本 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股票投 资 的比 例范 围为 基金 资产 的 30% -80% ; 债券、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范 围为 20 -70%, 持 有权证 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5% 。 对于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创 新金 融产品 , 将 依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进 行投 资管理 。 2、 行业配 置 本 基 金将 按照 “ 自上 而下” 和 “自 下而 上” 相 结合的 方 式对 各细 分行 业进 行分 类、 排 序 和 优选。 通过 对全 球经济 和 产业 格局 的变 化、 国家 经 济政 策取 向、 国 内产业 结 构变 动进 行 定 性分 析, 把 握行 业基本 面 发展 变化 的脉 络, 评估 行 业的 相对 优势, 从而对 行 业进 行优 选。 在定性 分析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还 将根 据行 业的 规模 与增长 、 盈 利情 况、 技 术 进步等 定 量指标 ,结 合估 值水 平、 资金流 向等 市场 因素 ,运 用数量 化模 型对 各细 分行 业进行 评估 、 排序和 筛选 。 3、 股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股 票资 产主 要投 资于具 有行 业领 先地 位的 上市公 司 。 具 有行 业领 先 地位的 上 市公司 的判 定标 准包 括: 1) 领 先的 财务 指标: 具有稳 健 的财 务状 况, 主 营业 务收 入、 市场 占有 率、 ROE 、 EBITDA 等 指 标在 细分 行业 排名前 50% ; 2)较 强的 企业 竞争 力: 公 司在市 场竞 争环 境中 具有 核心竞 争力 ;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46 3 )可持续 发展的公 司盈利模式 :上市公 司在生产 方面具 有完善的 产品线、 生产规 模 的 行 业占 比高; 在市 场拥有 良 好的 品牌 形象、 拥有稳 定 的销 售渠 道和 先进 的营 销 模式; 在 技术方 面拥 有领 先的 技术 、强大 的研 发和 创新 能力 ; 4 )良好的 公司治理 结构:财务 、信息透 明、公平 对待小 股东、具 有高素质 的优秀 管 理团队 、有 效的 激励 机制 等。 本基金 将运 用公 司研 究开 发的行 业领先 评估 系统, 采 用 数量 分析 与定 性分 析相 结 合的 方法 , 筛 选具 备良 好发 展 前景的 细分 行业 中处 于领 先地位 且 财务 健康、 具备长 期 增长 潜力 的 上 市公 司, 并 通过 严格的 基 本面 分析、 调研 和价值 评 估作 进一 步论 证, 选择市 场估 值合 理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 1) 行业 领先 评估 系统 筛选 在筛选 具有 行业 领先 地位 的上市 公司 时, 本基 金首 先运用 定量 分析 进行 初选 。 (1) 本基金 按照 全球 行业 分类 标准(GICS ) , 将全部 A 股细分 到第 四级 ,然 后 按 照 公司 主营 业务 收入、ROE、EBITDA 、 市场 占有 率等财 务指 标由 高到 低排 序, 每个 细 分行业内截取财务指标排 名前 50% 的上市公司。通 过对财务指标的综合分析 ,选出各细 分行业 内的 地位 突出 的上 市公司 。 (2) 然 后,本 基金运 用公司 自主 研发的 数量选 股模型 ,通 过对增 长性指 标、 估 值水平 指标 、 盈利 质量 指 标、 趋势 性指 标以 及市 场 预测数 据等 一系 列量 化指 标的筛 选 , 建 立初选 股票 池。 其次, 在此 初选股 票池 基础 上 , 本基 金从四 个方 面 系统地 对上 市公 司的 行业 领先能 力 进 行 定性 评估, 目的 是集 中跟 踪 各行 业中 最具 竞争 力的 领先 企业 。 主 要定 性分 析指 标 包括: (1) 行 业基本 特点: 通过深 入分 析行业 增长的 驱动因 素, 寻找在 这些驱 动因 素 作用下 能够 继续 保持 或者 能够获 得行 业领 先地 位的 上市公 司。 (2) 公司竞 争力 : 运用 波 特竞 争力五 要素 分析 体系 分析 上市企 业的核 心竞 争力。 (3) 公 司的盈 利模式 :通过 对上 市公司 盈利模 式的分 析, 对上市 公司生 产、 技 术 、市场 等方面 的进行 深入 研究, 评估上 市公司 是否 在行业 的具有 持续 领 先能力 。 (4) 公司治 理结 构: 包括财 务 的透明 度、 企业 管理中 的 独立性 、 管 理层 的素质 、 企业政 策推 行的 稳定 性、 对小股 东的 公平 性等 。 2)绝 对价 值和 相对 价 值评估 对于经 过行 业领 先评 估系 统筛选 出的 股票 , 本基 金 管理人 会对 企业 的营 运和 盈利状 况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47 进行一 系列 价值 分析 , 以 决 定 其内 在的 价值 和可 能回 报, 其目 的在 于确 定每股 的 最终 目标 价格。 投资 价值 的评 估方 法包括 但不 限于 : 绝 对估 值法, 如现 金流 折现 模型 , 红利 折现 模 型等, 和相 对估 值法 ,如 市盈率 ,市 净率 等。 3)构 建股 票组 合并 进行 持 续的评 估。 经过以 上程 序的 精选, 本 基金管理 人将选 择具 有行 业领先 地位 、 估值 合理 并且 具 有明 确的盈 利增 长前 景的 上市 公司的 股 票进 行投 资,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 并 对个股 持 续的 跟踪 和评估 ,对 组合 进行 持续 的维护 。 4、 债券资产 管理 债券组 合的 构建 主要 通过 对 GDP 增长 速度 、通 货 膨胀的 变动 趋势 分析 、货 币政策 的 变化, 判断 未来 利率 走势 , 确定 债券 投资 组合 的久 期, 并 通过 债券 类别 的配 置、 收 益率 曲 线策略 、 利差 交易 等积 极 的投资 策略 提高债 券组 合的 收 益水 平, 同 时适 当利用 由 于银 行间 市场和 交易 所市 场的 分割 而形成 的无 风险 套利 机会 进行套 利。 在单个 债券 品种 的选 择上 严格控 制信 用风 险 , 以 流动 性、 安全 性为 原则 选择 优质 债券 。 5、 现金管理 在现金 管理 上, 基 金经 理 通过对 未来 现金 流的 预测 进行现 金预 算管 理, 及 时 满足本 基 金运作 中的 流动 性需 求。 6、 权证投资 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投资 原则为 有利 于 加强基 金风 险控 制, 有利于 基 金资 产增值 。 本 基金 操作 将根据 权 证的 高杠 杆性、 有限损 失 性、 灵 活性 等特 性结合 本 基金 的需 要进行 该产 品的 投资 。 本基金 进行 权证 投资 时, 将在对 权证 标的 证券进 行基 本 面研 究及 估值 的基 础上 , 结合 股 价 波动 率等 参数, 运用数 量 化期 权定 价模 型, 确定 其 合理 内在 价值。 主要考 虑 运用 的策 略包括 : 限 量投 资、 关键变 量 估值、 趋势 投资 策略、 优化 组合 策略 、 获利 保 护策略 、 卖空 有保护 的认 购权 证策 略、 买入保 护性 的认 沽权 证策 略等。 (五) 投资限制 1、 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48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禁止 从 事的 其他行 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2、 投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2) 本基 金与 由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其 他基 金共同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得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3)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4)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和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为基 金资 产净 值5 %以 上; 5)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 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遵从 其规定 ; 7)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8) 本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券 的, 本基 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 一信 用 级别) 资产支 持 证券 的 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 规模的 10 %;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 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本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49 9)本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 本基金 持有 所有 的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0)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 组合不符 合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 整, 以 达到 标准。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为沪深 300 指数 ,债 券投 资部 分的 业绩 比较基 准为 中信标 普国 债指 数。 本基金 的整 体业 绩基 准= 沪深 300 指数×65% + 中 信标普 国债 指数×35%


本基金 选择 沪深 300 指数 作为股 票投 资部 分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是 基于 以下 主要 原因: 1、 该指数 是由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共同 开发的 中 国A 股市 场指 数,其 样本包 括中 国A 股市 场中 市值最 大和 最具 流动 性的 股票; 2、 该指数 的编 制方 法透 明度 高; 3、 该指 数市 场覆 盖率 高, 截止 2006 年底 ,该指数 的总市 值 覆盖 率约为 70 % ,流通 市 值 覆盖 率约为 59 %, 具 有较好 的市 场代 表性 。 自 发布两 年 多以 来, 沪深 300 指 数与上 证综 指和 深证 综指 的日相 关系 数分 别达 到97%和98 %, 能充 分代 表两 市股 价变动 情况 。 4、 该指数 自发 布以 来, 总体 波动性 较低 ,风 险调 整后 收益较 高。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其 预期收 益和 风险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 法 1、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 的经营 管理 ;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50 2、 有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与 增值; 3、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4、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债 权人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九)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51 十一、 投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4 年 4 月 28 日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 务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 组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77,797,461.02 65.10 其中: 股票 177,797,461.02 65.1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59,029,053.90 21.61 其中: 债券 59,029,053.90 21.6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4,149,395.14 12.50 7 其他各 项资 产 2,121,501.23 0.78 8 合计 273,097,411.29 100.00 (二)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4,098,000.00 1.51 C 制造业 68,727,690.34 25.29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52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1,587,000.00 4.2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务业 75,591,995.18 27.8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6,172,835.76 2.2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2,800,000.00 1.03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8,819,939.74 3.25 S 综合 - - 合计 177,797,461.02 65.43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 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588 用友软 件 769,838 13,295,102.26 4.89 2 600446 金证股 份 500,000 12,855,000.00 4.73 3 000977 浪潮信 息 243,999 12,151,150.20 4.47 4 600718 东软集 团 899,962 11,051,533.36 4.07 5 600597 光明乳 业 582,736 9,766,655.36 3.59 6 000513 丽珠集 团 209,684 9,175,771.84 3.38 7 002690 美亚光 电 209,524 8,464,769.60 3.12 8 002008 大族激 光 635,000 8,407,400.00 3.09 9 600872 中炬高 新 774,828 7,337,621.16 2.70 10 600180 瑞茂通 600,000 6,960,000.00 2.56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9,940,000.00 14.7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9,940,000.00 14.70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53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19,089,053.90 7.03 8 其他 - - 9 合计 59,029,053.90 21.72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 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30227 13 国开 27 400,000 39,940,000.00 14.70 2 110015 石化转 债 87,970 9,005,488.90 3.31 3 110023 民生转 债 63,900 5,655,789.00 2.08 4 110022 同仁转 债 36,800 4,427,776.00 1.63 5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股 指期货 投资 。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股 指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国 债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54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 3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的 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无 相关 投资 评价。





(十一)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 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24,723.8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43,830.1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24,954.44 5 应收申 购款 627,992.8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21,501.23 4、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10015 石化转 债 9,005,488.90 3.31 2 110023 民生转 债 5,655,789.00 2.08 3 110022 同仁转 债 4,427,776.00 1.63 5、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600446 金证股 份 12,855,000.00 4.73 重大事 项停 牌 6、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55 十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基 金一定 盈利,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资有 风 险,投 资者在 做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为 2009 年 4 月 3 日 ,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基金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09年4月3 日(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至2009 年12月31日 23.38% 1.15% 25.53% 1.28% -2.15% -0.13% 2010年1月1 日至2010 年12月31日 4.36% 1.14% -6.78% 1.03% 11.14% 0.11% 2011年1月1 日至2011 年12月31日 -16.12% 0.97% -15.40% 0.85% -0.72% 0.12% 2012年1月1 日至2012 年12月31日 5.22% 1.09% 6.51% 0.83% -1.29% 0.26% 2013年1月1 日至2013 年12月31日 17.41% 1.25% -4.21% 0.91% 21.62% 0.34% 2014年1月1 日至2014 年3月31日 2.22% 1.36% -4.57% 0.78% 6.79% 0.58%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2014 年3 月31 日) 36.38% 1.13% -3.63% 0.97% 40.01% 0.16%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56 十三、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2、 清算备 付金 及其 应收 利息 ; 3、 根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证 金; 4、 应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收申 购款 ; 6、 股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7、 债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和 应计利 息; 8、 权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9、 其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10、 其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 金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开 立资金结 算账户和 托管专 户用于基 金的资金 结算业 务, 并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银行间 债 券 托管账 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案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机 构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财产 的保管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用 或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益 ,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 被依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等 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 非因 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 构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律 责任 ,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57 的规定 处分 外 , 基 金财 产 不得被 处分 。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 不得 与其固 有财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 债 权债务 不得 相互 抵消 。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58 十四、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增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 估 值 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 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是 计算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理 人完 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结 果加 盖 业务公 章 以书面 形式 加密 传真 至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复核无 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的 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务 公 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估 值,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 大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 行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59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跃市 场的有价 证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交易 所 上 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的 新股,按 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 票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 票、债券 和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同一股 票在交 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上 市 的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 除权日起 到配股 确认日止 ,如果收 盘价高 于 配股价 ,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零 。 4 、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证 券等固 定收益品 种,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根据 《基金法 》 ,基 金管理人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审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达 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 外予以 公布 。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和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4 位, 小数 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当估值 或 份额 净 值 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 失进 一步 扩 大。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2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当 估值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公 告,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60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 应先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 对不应 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理 销 售 机 构、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过 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当 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的 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人 ( “受 损方 ” ) 按 下 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 予 赔偿承 担赔 偿 责任。 上述 差错的主 要类型包 括但不 限于:资 料申报差 错、数 据传输差 错、数据 计算差 错、 系 统 故障 差错、 下达 指令差 错 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引 起 的差 错, 若 系同 行业现 有 技术 水平 无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 损失时, 差错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及 时 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生 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时 更 正已 产生 的差错 ,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 失的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若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 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导致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 且仅对 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差 错责任 方 仍应对 差错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 他 当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 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 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61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赔偿 时,如果 因基金管 理人过 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基 金 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 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除基 金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 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 方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 偿或补 偿由 此 发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原 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差错发生 的原因确 定差错 的 责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注 册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5)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券 交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62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的 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处 理; 2 、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 响。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63 十五、 基金的 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票据 投资 收益 、 买 卖证 券 差价、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 分配 次数 最多为 6 次 ,全年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年 度可 供分配 收益 的 50% ,若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 月可不 进 行收 益分配 ; 2 、本基金 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按权 益登 记日 除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 投 资者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基金 当年 收益 应先 弥补上 一 年度 亏损 后, 才可 进行 当 年收 益分 配; 5、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6、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至少 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 的现金 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或者 低于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数 额 时 ,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 将投 资者的现金 红利按权 益登 记日除权后 的基金份 额净 值自动转 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64 十六、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7、银 行汇 划费 用;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5%年费率 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1.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付 的 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 日 期顺 延。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5‰的 年费率计 提。托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H =E×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支付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65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中第 3-8 项费 用由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 规定,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列 入 当期 费用, 从 基金 财产中 支 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 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或基 金 托 管 费率、 基金 销售 费率等 相 关费 率。 调 高基 金管理 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或基 金 销售 费率 等 费,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调低 基金管 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或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 金管 理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 费率 实施日前 2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66 十七、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 度按如 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管 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以 书 面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 应事 先征 得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会 计 师事务 所需 在2 日内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67 十八、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通过 指 定报刊 和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 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 文本 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登 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6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6 个月 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 金 管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募 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2) 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文 件。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 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法 律文 件。 2、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3、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4、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本基金 存续 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工作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 额发售 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5、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阅 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 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务 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 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69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式 。 7、 临时报 告 本 基 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 国证 监会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终止基 金合 同;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 过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 11)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70 17)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 基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付 ; 24) 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6)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8、 澄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 开时 间、 会议 形式、 审议 事项 、议 事程 序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本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的,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息 披 露 义务。 10、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信 息。 11、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还 应当 遵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有 关规定 。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 报告和 定期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71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 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 其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 息 , 但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定 报刊 和网 站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应 当一 致。 为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报 告、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 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终 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 住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72 十九、 风险揭 示 ( 一) 投资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各 个行 业和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 投资 于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变 化而 导致 风险。 同时, 经济 周期 影响 资金 市场的 走势 ,给 本基 金的 固定收 益投 资带 来一 定的 风险。


3、 利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及 影响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 和利 润。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和股 票,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4、 再投资 风险


债券 偿付本息后以 及回购到期 后的再投资获 得的收益取 决于再投资时 的利率水平 和再 投资的 策略 。由 于未 来市 场利率 的变 化而 引起 再投 资收益 率的 不确 定性 为再 投资风 险。 5、 信用风 险


当 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票据的 发 行人 违约, 不按 时偿付 本 金或 利息 时, 将 直接导 致 基金 资 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 。 另外,回购交易中由于 融资方(正回购方)违约 到期无法及时 支付回 购利 息, 也将 会对 基金资 产造 成损 失。 6、 选股风 险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 统计 数据、公司财务数据、信 息披露的可信度等可能存 在的问题, 存在所 选择 的股 票可 能出 现暂时 偏离 投资 目标 情况 。 7、 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 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73 人员素 质等 , 这 些都 会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基金可 以通 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散 这种 非系 统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


8、 市场波 动风险 中 国 证券 市场 是一 个成 长中 的 新兴 市场, 较其 它成熟 市 场的 波动 性要 高。 根据 统 计, 近 5 年以 来, 上海 、深 圳证 券市场 的年 化波 动率 大致 为 28.41%和 31.44%。 ( 二)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开放式 基 金在国内发展历史不长,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 场 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 基 金资产 变现 困难 ,基 金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 三)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 的风险 ;


2、 因基金业务快速 发展而在制度建设、环境 控制、人员素质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 风 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 生的风险、如上市公司治 理结构问题、 内幕交易、 不公正披露等 欺 诈行为 、 上市 停止 交易 等产 生 的风 险;


4、 战争、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从而 带 来风险 ;


5、 其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74 二十、 基金合 同的终止与基金财 产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内没 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基金 托 管人承 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 金财 产财 产;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聘请 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75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四) 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1)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76 二十一 、 基金合 同摘要 (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 A.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 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 财 产;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 额; (5)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 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违反 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托 、更 换基 金销售 机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并 获 得《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决定 基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2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的 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 《业 务规 则》 , 决定 和调 整 除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4)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融券 ;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 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 构;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77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 销售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 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6) 除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 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的 价格 ;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 收 益;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78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 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 托 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 为 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 首 先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 追偿;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 基 金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 将 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B.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 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 国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79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 分 公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5) 以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 投 资债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 算; (7)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8)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 在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80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 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 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 ; (22)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 他义 务。 C、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 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转让 及 根据 《基 金合 同》约 定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81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 (2)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3)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处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7)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A.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82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 总份额 10 % 以上 (含10% )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事 项。 2、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 其他 情形 。 B.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集 , 基金 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83 开。 5、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 独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30 日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C.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4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 体及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议 事 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记 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及 联 系电 话。 2、采 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决 方式 , 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结 果。 D.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8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 召 开。 1、 现场 开会 。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 席, 现场 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 人 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利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2、 通讯 开会 。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合 同》 规定 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2)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 理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50% (含 50%) ; (4)上述第(3)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符 , 并且 委托 人出 具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E.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85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改 、 决定 终止 《 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 集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 独或 合并持 有权 益登记 日 基金 总份额 10% (含10% )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 会 召开日 至少 35 天前 提 交召集 人 并由 召集 人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 件 的应 当在 大会 召开日 30 天 前公告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1) 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 对于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2)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 可以对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做 出决 定 。 如将 提案 进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除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 当 最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 保证 至少 与 公 告 日期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2、议事 程序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86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 出 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 由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50%以 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先 由 召集 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2 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F.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 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 视 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87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G. 计票 1、现场 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开 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一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 新 清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 力。 2、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H.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 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88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 算 A.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职 责终 止, 在6 个月 内没有 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B.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对 基金 财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6. 清算 费用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89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8.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 并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9.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 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的 办 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投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但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为 准。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90 二十二 、 托管协 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 城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成立时 间:2004 年8 月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基金 字[2004]93 号 注册资 本: 壹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一 、 基金 管理 业务 ; 二 、 发 起和设 立基 金; 三、 在证 监会批 准( 如 果需要 获得 该等批 准) 前提 下, 从事 其他中 国法 律许 可及 股东 在股东 会上 同意 的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高爽 秋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6912 传真: (010 )66106904 联系人 :赵会 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批准 设立机关 和设立文号:国 务院《关 于中国人民银行 专门行使 中央银行职能的 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91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围: 办理 人民 币存款 、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 代 理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 保 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 务 ; 年 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开 放 式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资 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 贷 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 、 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 生 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 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各类有价债券以及中国 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待金融衍生产品推出后,本基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 监 管机构 的规 定运 用金 融衍 生产品 进行 风险 管理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主 要集 中在具 有行 业领 先地 位的 上市公 司股 票, 即: 在行 业内居 于龙 头地位 、在 生产 、技 术、 市场等 方面 具有 比较 竞争 优势、 公司 治理 结构 完善 、管理 层优 秀的 企 业。投资 于该 类上 市公司 的 比例 不低 于本 基金 股票 资 产的 80 %。基金 管理人 应 每季 度按 照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92 双方约 定的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该 类上 市公 司的 股票名 单, 并有 责任 确保 该名单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据 此名 单监 督本 基金 投资于 该类 型股 票的 比例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 股票 投资的 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 产的30%-80%; 债券、 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为 20-70% ,持 有权 证的 市值不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5%。 对于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投资的 创新 金融 产品 , 将 依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进行 投资 管理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合 理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 根据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1)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2)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得 超过 该证券 的10% ; 3)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和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5%; 5)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 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遵从 其规定 ; 7)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8) 本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券 的, 本基 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 一信 用 级别) 资产支 持 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 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本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93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9)本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 本基金 持有 所有 的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市值 束后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0)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3)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比 例 调整 期限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或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原因 导致的投 资 组合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在 限制 之内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 前 2 个工 作 日正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的 有 关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5)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部门 规 章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保 ; (3) 从事 可 能使 基金 承担无 限 责任 的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 )买 卖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94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制 。 4、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进 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 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 金 财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上述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 基 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 交 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中 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 交 易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同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于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 工作 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金管 理人 应定 期或 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 函确认 收到 后, 对名 单进 行更新 。基 金管 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 除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95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 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 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责 任。 (3)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 国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 由于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 损失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关责 任 人进 行赔 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 损 失,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投 资银行存 款的信 用风险主 要包括存 款银行 的信用等 级、存 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 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 司, 本基 金投 资除 核心 存 款银行 以外 的银 行存 款出 现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成 的损 失时 ,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 程 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进 行调 整。 7、 基金 托管 人对 本基 金投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 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的 紧急 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由 《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公 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96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 证券。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首 次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 书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进行 确认 。 (4)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 求的 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 真 实、完整,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送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 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即增加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的提供,从而使审 核 指标更 为完 整。 (5)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管 理 人是 否遵 守法 律法 规、 投资 决策 流 程、 风 险控制 制 度、 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本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 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 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否 则,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 行有关 指令 。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 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 托管人已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导致本 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管 人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 二) 基金 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 资 产净 值计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97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 运作等 行为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 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98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 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 管理人书面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本协 议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致使 投资者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书 面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 业务和 其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 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本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本基金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 基 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99 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 金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书 面确认 文件 。 若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 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 宜。 (三)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资 产 托管 专户, 保管 基金的 银 行存 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 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进行 。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银行 利 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 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以 及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基金 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0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 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本 基 金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一 起负 责为 本基 金对 外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国 债市 场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 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本基金签署与本基金有关的重 大 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 正本的 原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同 签署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通过 专人 送达 、挂 号邮 寄等安 全方 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复 核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 负债后 的价值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指计算 日基金资 产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1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 金财产 所有 。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 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 值。估 值原则 应符合《基 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 金 会计核算办 法》及 其他法 律、法规的 规定。 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 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 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 算当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金 资产净值并 以加密 传真方 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后 , 签 名、 盖 章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传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资产 净值 予以 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 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债券、 权证 、 银 行存 款本 息等资 产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资 产。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的估 值 A. 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包 括股票、 权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B. 交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C. 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2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D. 交 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 券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A. 送股、 转增 股、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B. 首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C.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从 配股 除权 日起 到配 股确认 日止 ,如 果收 盘 价 高 于配股 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价 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于 或低 于配 股价 , 则 估 值为零 。 (4)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5)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 家 最新规 定估 值。 根据 《 基金 法》 ,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因此,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3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 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基金管 理人对 不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责 任人 追偿。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已由基金托 管人复 核确认 后公告的 , 由此造成的 投资者 或基金 的损失,应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对投 资者或 基金支 付赔偿金, 就实 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 支付的 赔偿金额, 由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按照 管理费 率和托管费 率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方当 事人提 供的信 息错误,另 一方当 事人在 采取了必要 合理的 措施后 仍不能发 现 该错误,进 而导致 基金资 产净值、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错误造成 投资者 或基金 的损失,以 及由 此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顺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由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 一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 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 因,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双方应本着勤 勉 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 外 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 管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 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 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 原 因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4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一 次 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 结 束 之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 完成 半 年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 后90 日内 完成年 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 到后 7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半 年报 完成 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 收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 托管 人在 收到后 45 日 内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 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 关 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 情 况报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 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 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方式可 以 采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 式。 保管期 限 为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其 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 合同 》 生效日 、 《 基 金合同 》 终止 日等涉 及到 本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 日内提 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 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 限为15 年 。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用 途,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 在 北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对 相关 各方 均有 约束 力,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本 协议 的内 容进行 变更 。变 更后 的托 管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生 效 。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6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7 二十三 、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 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 容 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 基金 投资 者账 单: 自2014 年3 月31 日 起,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制的 服务 形式 提供基 金对 账单服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在 电子 对账 单、 短信 对账单 以及 纸质 对账 单三 种形式 的对 账单 中选择 一种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选择发 送。 电 子 对账 单每月 1 日发 送,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选择 按月度 、季 度、半 年度 和年 度发 送。 短信对 账单 每 月1 日发 送,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选 择按 月度 、季 度、 半年度 和年 度发 送。 纸质 对 账 单每 半年 结束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寄 出, 数据截 至寄 送周 期最 后一 个交易 日, 按半 年度 发送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以 下方式 办理 定制 :1 ) 拨打基金管 理人 客服 热线 (400-888-5566 语音自 助修 改或 转人 工服 务)定 制;2)登 录基金 管 理人官 网(www.bocim.com )点击 “基 金 账号查 询”按 钮, 进入" 账户信 息修 改" 栏 目进 行自助 定 制;3 ) 发送 电子 邮件至 基 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邮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 ,在 邮件中 注 明开 户证 件号 码、 姓名 、 持有 基金 名 称 及持 有金 额或 份额、E-mail 地 址、手 机号 码、定 制 对账 单形 式(电 子对账 单、 短信 对账 单、纸 质对 账单 ) 、 寄送 周 期(月 度、 季度 、半 年度 、年度 )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2、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 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 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 金份额。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三)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 站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交易 及进行 信息 查询 。 投 资者 也可通 过 基金管 理人网上直销 平台(网址 :www.bocim.com)办理开 户、认购、申购 、赎回等 业务 。 投资者 在选 用网 上交 易服 务之前 ,请 向相 关机 构咨 询。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8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 户服 务中 心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通 过 电子邮件、手机 短信、传真等定期为客户 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可定 制的信息包括:基金 份 额净值、每笔交 易确认、每月账户信息、 公司旗下基金定期刊物等 。业务开通时间由基 金 管理人 另行 公告 。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提供 全天 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账户 交 易情况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息 查询 。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9 二十四 、 其他事 项 (一) 基金专用交易业务单 元/交 易单元 1、选择 使用 基金 专用 交易业 务 单元/ 交 易单 元的 证券经 营 机构 的选 择标 准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证券 经营机 构, 选用 其专 用交 易席位 供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专用, 选 择标准 为: (1) 实 力雄 厚, 信誉 良好, 注 册资 本不 少于 3 亿元 人民币 ; (2) 财务 状况 良好 ,各 项 财务指 标显 示公 司经 营状 况稳定 ; (3) 经营 行为 规范 ,最 近 一年未 因发 生重 大违 规行 为而受 到中 国证 监会 处罚 ;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 ,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 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 密的要 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 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 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 进行证 券交易 的需 要, 并能 为本 基金提 供全 面的 信息 服务 ; (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 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 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 提供高 质量的咨询服务 ,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 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 个股分析报告及其他 专 门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以上 标准 进行考 察后 确定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选择 。 2、交易 业务 单元/交易 单元 租 用期 限及 更换 方式 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元的 使用期限遵循基金管理人 与证券经营机构的协议约 定。使 用期届满后,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证券经 营机构所提供的各类研究 报告和信息资讯进行 综 合评价 ,包 括: (1) 提 供的 研究 报告 质量和 数 量; (2) 研 究报 告被 基金 采纳的 情 况; (3) 因采 纳其 报告 而为 基 金运作 带来 的直 接效 益和 间接效 益; (4) 因 采纳 其报 告而 为基金 运 作避 免或 减少 的损 失; (5)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课 题,证 券经 营机 构提 供的 研究论 文质 量; (6) 开 放证 券经 营机 构资料 库 的情 况; (7) 其 他可 评价 的量 化标准 。 根据上 述综 合评 价的 结果 进行排 名。 在这 一过 程中 , 管理人 不但 对已 使用 交易 业务单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10 元/交易 单元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进 行排 名, 同 时亦 关注并 接 受其 他证 券经 营机 构的 研 究报 告和 信息资 讯, 为使用 期届满后 的 交易 业务 单元/ 交易 单 元更换 作准 备。 若证券 经营 机构 所提 供的 研究报 告及 其他 信息 服务 不符合 要求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提前 终止租 用其 交易 交易 业务 单元/ 交 易单 元。 3、交易 业务 单元/交 易单 元运作 方式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加 强证券 投资 基金 监管 有关 问题的 通知 》 中 关于 “每 只基金 通 过任何 一家 证券 经营 机构 买卖证 券的 年成 交量 , 不 超 过该基 金买 卖证 券年 总成 交量的30% ” 的规定,基金管 理人将结合各证券经营机 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 务的质量,分配基金 在 各交易 业务 单元/交易 单元买 卖 证券 的交 易量 。 4、其他 事宜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 基金 半年度 报 告和 年 度报告 中将 所选 择的 证券 经营机 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 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 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二) 相关基金公告 1. 2013 年10 月25 日本 基金管 理 人刊 登 《 中 银行 业优选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第3 季度 报告 》 2. 2013 年11 月15 日本 基金管 理 人刊 登 《中银 行业 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2 号) 》 3. 2013 年11 月15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行业 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2013 年第 2号 )》 4. 2013 年 12 月 2 日 本 基金管 理 人刊 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新增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直销 账户 的公 告》 5. 2013 年12 月30 日本 基金管 理 人刊 登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中 国工商 银行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6. 2014 年 1 月 14 日本 基金管 理 人刊 登《 中 银行 业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分红 公告》 7. 2014 年 1 月 21 日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行 业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3 年第4 季度 报告 》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11 8. 2014 年 1 月 23 日 本 基金管 理 人刊 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网上 直销 平台开 通一 户多卡 功能 的公 告》 9. 2014 年 2 月 17 日本 基金管 理 人刊 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提请 投资 者及时 更新 已过期 身份 证件 或身 份证 明文件 的公 告》 10. 2014 年 3 月 27 日本 基金管 理 人刊 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 旗下 公募基 金对 账单服 务形 式的 公告 》 11. 2014 年 3 月 28 日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行 业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3 年年度 报告 摘要 》 12. 2014 年 3 月 28 日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行 业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3 年年度 报告 》 13. 2014 年 3 月 29 日本 基金管 理 人刊 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估 值方 法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 14. 2014 年 3 月 31 日本 基金管 理 人刊 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继 续参 加中国 工商 银行 网银 申购 业务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投资者 可通 过《 上海 证券 报》 、 《 中国 证券 报》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www.bocim.com 查 阅上 述公告 。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12 二十五 、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在 编制 完成 后,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指定 信息 披露 报纸 公布 , 投资 者 可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查阅,也可到基金管 理人所在地支付工本费后 ,在合理的时间内取 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 者 按上述 方 式 所获 得的 文件 或其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 保证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 完全 一致。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13 二十六 、 备查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 准本 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中银行业优选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三) 《中银行业优选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 中银 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 意见 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各 项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投 资者可 到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所在 地,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