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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A(000629)

圆信永丰纯债: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第1号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04月 2014-04-23 12:09:51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6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8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6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3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4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69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2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3 2014-04-23 12:09:51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











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











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











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











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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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











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并于











2012年6月19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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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











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鹣鄯裥椋?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圆信永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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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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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5、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即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体




















5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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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











资管理,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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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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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











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荻钣喽畹拇矸绞?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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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











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











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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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募集资金存放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可以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一类别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9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90 个工作日低于5000 万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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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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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本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或











销售服务费率,投资人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提交申购基金份额申请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无效或确认不成功,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交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人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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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











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











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











公告。各个基金份额类别单独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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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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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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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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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











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











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











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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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展鸿路82号厦门金融中心大厦21楼2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洪文瑾




















设立日期:2014年1月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5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整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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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











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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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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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贤吩级ǖ钠渌逦瘛?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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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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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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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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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但因涉及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的除外;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鸱荻畛钟腥舜蠡?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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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可以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一类别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9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90 个工作日低于5000 万元。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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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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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











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











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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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或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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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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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











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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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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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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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6)基











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











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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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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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











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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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











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











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











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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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











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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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











资管理,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政府机构债、地











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











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











购或增发。本基金通过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认购所获得的认股权证,在其可上市交易后











1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本基金所持可转换债券转股获得的股票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在资本市场国际化的背景下,通过研判债券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国际化趋势和国内











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市场收益率的变化趋势,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动态的整体资产配置和类属资产配置。在认真研判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











行趋势的基础上,根据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的比例;在充分分析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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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券市场环境及市场流动性的基础上,根据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











优化配置和调整。

















1、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信用债、可











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等资产的合理组合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1)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信用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的市场利差











,寻找价值相对低估的投资品种。











(2)信用利差策略

















通过对内外部评级、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利差投资策略。

















2、期限结构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确定资产组合的久期配置。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情景的分析,分别采用子弹型策











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合理配置,以从长、中、











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











债券,随着基金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到期收益率将下降,基











金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3、个券选择策略











(1)流动性策略

















通过对流动性做针对性地分析,考察个券的流动性。











(2)信用分析策略

















本基金对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金融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债券进行信用分











析。此分析主要通过三个角度完成:a,独立第三方的外部评级结果;b,质押或第三方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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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等增信情况;c,基于基本面财务模型的内部评价。基本面财务模型在信用评价的主要作用











在于通过对部分关键的财务指标分析判断发行债券企业未来出现偿债风险的可能性,从











而确定该企业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与利率水平。主要关键的指标包括:NET











DEBT/EBITDA、EBIT/I、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经营活动现金流/总负债。其











中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主要分析企业静态的债务水平与结构,其他的指标主











要分析企业经营效益对未来偿债能力的支持能力。

















4、债券回购策略











本基金在基础组合的基础上,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











,投资于收益率高于融资成本的其它获利机会,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5、中期票据投资策略











遴选收益风险平衡或被市场错误定价的中期票据,兼顾流动性,以持有到期为主,波段











操作结合的方式进行中期票居的投资。

















6、流动性管理策略











根据基金申购、赎回等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流动性管理,确保基金资产的变现能力。

















7、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该券种的发行主体资质相对较弱,且存在信息透明度较低等问题











,因而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属于高风险高收益品种,未来有可能出现债券到期后企业











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本基金将从发行主体所处行业的稳定性、未来成长性,以及企业经营、现金流状况、抵











质押及担保增信措施等方面优选信用资质相对较强的高收益债进行投资。严格执行分散











化投资策略,分散行业、发行人和区域集中度,以避免行业或区域性事件对组合造成的











集体冲击。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对应资产池的资产特征,来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











风险,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











金流支付,并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同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











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以获取较高的投











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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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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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本基金在每一年的1月1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发布并执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











准利率为标准进行每年更新。











本基金为低预期风险的纯债债券型基金,以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











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中出现更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征得基











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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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的品种











,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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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











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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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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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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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











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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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估值错误鹑畏健?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











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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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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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场地费、律师费、审计费等);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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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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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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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











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基金份











额的分红金额将转为同一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











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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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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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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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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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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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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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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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











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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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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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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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可以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一类别基金合并,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9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90 个工作日低于5000 万元。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











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等方式。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其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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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终止,本基金存续;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均终止。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合并预公告




















根据涉及合并基金的其他基金(以下简称“其他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其他基











金的合并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发布本基金拟与被合











并基金进行合并的预公告,公告应包括本次基金的合并方案,同时需披露其他基金的名











称以及其他基金将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合并事项的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当尽快召开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与本基金进行合并的事











项。











公告预公告的时间不得晚于其他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的发布时间。











(2)基金合并公告




















1)若其他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与本基金合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











与本基金合并的事项已经其他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基金管











理人应就本基金具体合并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向投资人披露合并











后基金的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修正案,明确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并实施前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关事宜进行提示











性公告。




















3)为了保障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合并预公告发出后或合并











实施前(若无需发布合并预公告的)的合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3)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基金合并的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式及基金合











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指定期限内(该期











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以下简称“指定期限”)可行使选择











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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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选择行使上述任一一项选











择权。











4)除以下 5)所述情形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因行使选择权而赎回或转换











转出本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应支付的赎回费或转











换费(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











5)在指定期限内,本基金可以开放申购及/或转换转入业务,但对该等申购及/或转换











转入的份额,如其在指定期限内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不予免除相应的











赎回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6)指定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











有基金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3、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4、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基金管理人、合并后新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











执行。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具











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6、基金合并完成后,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就











合并后的基金情况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合并失败后的处理方式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并失败,本基金提前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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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被合并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通过合并方案的;











(2)指定期限内,扣减应赎回款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3000万,基金份额持有人少











于200人;











(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基金合并失败的。

















九、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基金











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并入其他基金或新基金资产中。本基金的











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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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











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











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











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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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











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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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











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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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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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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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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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











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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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谌酱硎保Φ倍缘谌酱碛泄鼗鹗挛竦男?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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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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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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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但因涉及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的除外;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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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可以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一类别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9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90 个工作日低于5000 万元。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Φ弊猿鼍呤槊婢龆ㄖ掌?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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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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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











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











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











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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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或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











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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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钜酝?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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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 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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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份基金











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基金











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基金份额的











分红金额将转为同一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











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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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场地费、律师费、审计费等);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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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本











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睿鹜泄苋烁春撕笥诖卧率兹掌?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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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











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











资管理,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政府机构债、地方政











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











增发。本基金通过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认购所获得的认股权证,在其可上市交易后10个交











易日内全部卖出。本基金所持可转换债券转股获得的股票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10个交易











日内全部卖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参











与同业存单的投资,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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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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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不同类别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和不同类别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不同类别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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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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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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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七)基金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可以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一类别基金合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9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90 个工作日低于5000 万元。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等方式。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其他基金终止











,本基金存续;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均终止。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合并预公告











根据涉及合并基金的其他基金(以下简称“其他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其他基金的











合并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发布本基金拟与被合并基











金进行合并的预公告,公告应包括本次基金的合并方案,同时需披露其他基金的名称以











及其他基金将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合并事项的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当尽快召开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与本基金进行合并的事











项。











公告预公告的时间不得晚于其他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的发布时间。











(2)基金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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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若其他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与本基金合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与本











基金合并的事项已经其他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基金管理人











应就本基金具体合并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











金的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修正案,明确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并实施前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











告。











3)为了保障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合并预公告发出后或合并实施











前(若无需发布合并预公告的)的合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3)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基金合并的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式及基金合并











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指定期限内(该期限











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以下简称“指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选择行使上述任一一项选择











权。











4)除以下 5)所述情形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因行使选择权而赎回或转换转











出本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应支付的赎回费或转换











费(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











5)在指定期限内,本基金可以开放申购及/或转换转入业务,但对该等申购及/或转换转











入的份额,如其在指定期限内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











回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6)指定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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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3、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4、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基金管理人、合并后新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











执行。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具体











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6、基金合并完成后,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就合











并后的基金情况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合并失败后的处理方式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并失败,本基金提前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被合并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通过合并方案的;











(2)指定期限内,扣减应赎回款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3000万,基金份额持有人少











于200人;











(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基金合并失败的。











(八)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基金合











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并入其他基金或新基金资产中。本基金的债











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











行。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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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











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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