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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纯债A(000629)

圆信永丰纯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圆 信 永丰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圆 信永 丰 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 圆信永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四 年五月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 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的募集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2014 年4 月15 日证监许可 〔2014〕415 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 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 做 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 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 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 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管 理实施 过程中产 生的基 金管理 风险,本基 金 的特定 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和信用风险, 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 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此, 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 从而增加了本基金 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 本基金为债券 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预期风险、 较低预期收益品 种,其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 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 做出 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3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10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20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5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28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3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35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46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53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54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59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62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64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65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71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76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81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9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4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1 第 二十 一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14 第 二十 二部分


备 查文件 ............................................................................. 115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5 第 一部 分


绪言 《圆信永 丰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以 下简称 “本招 募说明 书” ) 由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 圆信永丰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 圆信 永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 基 金的 《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 《基 金合同 》 是约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投资 者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6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合同 、 本基金 合同: 指《 圆 信永丰纯 债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圆信永 丰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圆信永 丰纯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圆 信永丰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 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行 政法规 、 部门 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及其制定机构所 做出的修订、 补充和有权 解释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并 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修订 的《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7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 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 交收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 交收 、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圆 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 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8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 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 基金 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圆信永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9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44、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5、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认购费用、 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即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 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3、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10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厦门市展鸿路 82 号厦门金融中心大厦 21 楼2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9 楼 成立时间:2014 年1 月2 日 法定代表人: 洪文瑾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3﹞1514 号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 厦 门国际 信 托有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厦门国 际信托 ” )持有 51% 的股权; 永丰证 券投资 信 托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简 称 “永丰投信” ) 持有 49%的股权。 电话: (021)60366000 传真: (021)60366001 客服电话:400-607-0088 网址:www.gtsfund.com.cn 联系人: 张冰倩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 洪文瑾女士, 公司董事长,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厦门建发集团财务 部副 经理, 厦门建发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 经理、董事长,2012 年11 月起兼任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 毛付根先生, 公司独立董事, 厦门大学博士。 历任厦门大学会计系助教、 讲 师、副教授、教授。 朱孟楠先生, 公司独立董事, 厦门大学金融学博士。 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财金系助教、 讲师、 副教授、 教授、 博士生导师,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 博士生导师、系主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郑鹏基先 生, 公司独 立 董事,华 东政 法大学 博 士、中欧 工商 学院 EMBA 。历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11 任中国台湾行政部门公平交 易委员会视察, 台湾元智大学兼任讲师, 中国台湾法 律理事协会理事长, 中国国民党文宣部义务副主任, 东吴大学法学院院友会理事 兼服务委 员会主 任委员 ,昆山登 云职业 科技学 院兼职法 律教授 ;同时 ,自 2000 年起至今,担任法易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自 2006 年起 担任大鹏电 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股东 董事: 薛荷女士, 公司董事, 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 历任南京市体改委工交处科员, 福建省旅游局旅游实业公司科员, 福州省农垦局团委书记、 经管科副科长, 福建 华兴信托投资公司东街口营业部、 投资部总经理, 福建省华兴集团公司 (省管企 业 ) 办公室负责人, 福建省华兴创业投资公司、 华兴龙腾创投、 华兴漳发创投常 务副总经理、董事长,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吴钢先生, 公司董事, 厦门大学学士。 历任花旗银行厦门代表处助理客户主 任, 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客户经理, 厦门国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中国光 大银行厦门分行信贷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信控部检查处副处长、 风险部综合规划处副处长、 放款中心主任, 厦 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 部总经理。 张泽民先生, 公司董事, 台湾大学学士。 历任英国怡富证券东京分公司亚洲 股市经纪部经理, 香港凯基证券 (亚洲 ) 有限公司副总裁, 中国信托证券 (香港)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财富证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金牛管理咨询 (上海) 有限 公司总经理, 永丰金证券 (亚洲)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永丰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董事,永丰商业银行副总经理。 薛经武先生, 公司董事, 荷兰伊拉斯莫斯大学鹿特丹管理学院研究所企业管 理硕士。 环球经济社研究员, 台湾经济研究院专案特约研究员, 欧洲品质管理基 金会专案特约研究员, 日商日兴证券台北分公司研究部主管, 永丰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室副总经理, 永丰金证券(亚洲)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圆 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 组副组长。 周昭如女 士, 公司总 经 理、董事 ,纽 约市立 大 学柏纳德 M. 柏 鲁克学 院财务 金融硕士。 历任光华投信研究员、 基金经理、 策略分析师, 倍立投信行销企划部 协理,大 华投信 (2007 年更名 为永丰 投信) 行销企划 部副总 、代总 经理,永丰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12 金亚洲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代表处代表。 (二)监事会成员 许如玫女士, 公司监事长, 美国德州州立大学硕士。 历任建弘国际投资顾问 研究员, 建弘证券经理, 建弘投信经理、 副总 经理, 永丰金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 永丰投信总经理,现兼任建弘国际投资投资长。 胡荣炜先生, 公司监事,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银 行厦门市分行 营业部职员、 风险管理部职员、 风险管理部尽职调查科副科长、 科长, 柯达 (中 国) 股份有限公司亚太影像材料制造乐凯并购项目财务经理兼汕头分公司及保定 分公司财务经理, 柯达 (厦门) 数码影像有限公司全球民用影像材料制造财务经 理, 柯达中国区制造财务内控总监, 厦门磐基大酒店有限公司磐基国际集团副总 经理, 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基金业务 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沈明先生, 公司职工监事、 总经理助理兼首席市场官,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 硕士。 历任苏州职业 大学英语教师, 交通银行上海和苏州分行国际部经理, 英国 商联保险集团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总公司个人业务处处 长, 美国友邦保险中国区管理总部直复营销部负责人助理副总裁, 华泰柏瑞基金 总经理助理。 高晶女士, 公司职工监事、 监察稽核部总监, 上海交通大学金融英语及国际 贸易双学士。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鉴证部金融分部高级审计员,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资深内部审计经理。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洪文瑾女士, 公司董事长,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厦门建发集团财务 部副经理, 厦门建 发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 经理、董事长,2012年11月起兼任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周昭如女士, 公司总经理, 纽约市立大学柏纳德M.柏鲁克学院财务金融硕士。 历任光华投信研究员、 基金经理、 策略分析师, 倍立投信行销企划部协理, 大华 投信 (2007年更名为永丰投信) 行销企划部副总、 代总经理, 永丰金亚洲有限公 司董事、上海代表处代表。 吕富强先生, 公司督察长, 厦门大学博士。 历任华东地质学院助教, 厦门国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13 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投资银行部业务主办,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部业 务主办、 市 场开发部副经理、 风险控制部经理, 厦门国际信托合规管理部总经理、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董晓亮先生, 公司副总经理, 厦门大学博士。 历任国贸期货上海代表处出市 代表负责人、 研发部研究员, 兴业证券厦门投资银行总部业务经理, 国贸期货总 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总经理, 海通期货副总经理, 金圆集团投 资部副总经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友超先生, 华中科技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 圆信永丰基金固定收益类基金 经理。 历任平安资产管理债券交易员, 华富基金货币基金经理, 兴业全球基金货 币及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十二年证券 行业从业经历。 (五) 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周昭如 简历见上。 成员: 洪流先生,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 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 投资官。 历任新疆金新信托证券管理总部信息研究部经理, 德恒证券信息研究部 副总经理, 德恒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理财服 务中心首席理财分析师,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资产管理分公司副总监。 具 有十四年证券行业从业经验。 冯志刚先生,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 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部副总监。 历任申银万国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国泰君安证券研 究所高级研究员、 光大证券研究所资深高级研究员、 光大证券证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 金元惠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研究副总监。2003-2008 年连续六届 “新财富最佳分 析师”评选上榜或者入围。 李友超 先生, 华中科技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 圆信永丰基金固定收益类基金 经理。 历任平安资产管理债券交易员, 华富基金货币基金经理, 兴业全球基金货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14 币及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十二年证券行业从业经历。 王琳 女士,复旦 大学世 界经济研 究所硕 士,现 任圆信永 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交易部总监。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交易员、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交易员、 金元 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具有二十年证券行业交易工作经验。 督察长有权列席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经总经理批准的其他人员可 列席参会。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一) 依法募集资 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 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 金管理 人 关 于遵守 法律 法规 的 承诺 (一)本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现行 有效的 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 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 止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 规、规 章、 《 基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15 的行为发生。 (二)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 因职务 便利获 取的未公 开信息 、利用 该信息从 事或者 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 、 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序;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16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始终将 “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放在首位, 扎实推进全面风险管 理与全员风险管理, 坚 持 “积极参与、 事前防 范、 合规经营、 稳健发 展” 的风控 理念, 以内控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基石, 以风控组织架构作为风险管理的载 体, 以制度流程的切实执行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 以内部独立部门的有效监督作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17 为风险管理的关键, 以充分使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式方法作为风险管理的 保障,强调对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的持续关注和资源投入。 (一) 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 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二) 内部控制目标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 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 和化解 经营风 险,提高 经营管 理效益 ,确保经 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三) 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 控制 机制 覆盖基 金管理 人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 门和各 级人员,并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 部控制 手段和 方法,建 立合理 的内部 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 性原则 : 基金 管理人 各 机构、 部门和 岗位职责 应当保 持相对 独立, 基金资产、 固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成本 效益原 则:基 金管理人 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管理 方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 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建立 以各岗 位目标 责任制为 基础的 第一道 内控防线 。员工 积极发 挥主观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18 能动性, 在严于自律的前提下, 相互监督制衡。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业务流 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 在授 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 相关部 门、相 关岗位之 间相互 监督制 衡的第二 道内控 防线。 公司在 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 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 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 。 3、建立 以公司 督察长 、监察稽 核部门 对各岗 位、各部 门、各 机构、 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防线。 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建立 以董事 会下属 风险管理 委员会 对公司 经营管理 和基金 运作中 的合法 合规性 实行全面 监督重点反馈的第四道防线。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和基金 运作中的风险进行 严格的 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 后反馈董事会。 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 (五) 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 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 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性、 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 原则, 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具体包 括四个层面:


1、 一级 制度: 包括公 司章程 、 股东会 议事规 则、董事 会议事 规则、 监事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领性制度。 2、 二级 制度: 包括内 部控制大 纲、 内 部机构 设置及职 能划分 、 风险 控制制 度、 投资管理制度 、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 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 紧急 情况处理制度 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3、 三级 制度: 包括公 司范围内 适用的 全局性 专项管理 制度与 各业务 职能部 门管理制度。


4、 四级 制度: 包括各 业务条线 单个部 门内部 或跨部门 层面的 业务规 章、业 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 化管理制度。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19 (六) 内部控制内容


(1 )控 制环境 。控制 环境构成 基金管 理人内 部控制的 基础, 控制环 境包括 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风 险评估 。 基金 管理人建 立科学 严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内外 部风险 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 包括 风险识别、 风险评估、 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 对各部门和各业务循环存在的风险 点进行识别评估, 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 使用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 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3 )控 制措施 。基金 管理人设 立顺序 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 有效的 多道内 部控制防线, 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 资产分离、 岗位分离、 业务流程和操作 规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4 )信 息沟通 。基金 管理人维 护内部 控制信 息沟通渠 道的畅 通,建 立清晰 的报告系统。 (5 )内 部监控 。基金 管理人建 立有效 的内部 监控制度 ,设置 督察长 和独立 的监察稽核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 保证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 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根据市场环境、 新 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七)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 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维持、 完善、 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完备,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 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20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的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3 年12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76 人, 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 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3 年 12 月, 中国工商银 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 358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 国《全球 托管人》 、香 港《财资 》 、美国 《环 球金融》 、内地《 证券 时报》 、 《上海 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1 项 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21 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 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2007 、2009、2010、2011 年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 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2 年中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六次通过 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 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 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 与国际大 型托 管银行 接 轨,达到 国际 先进水 平 。目前,ISAE3402 审 阅已经成为 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 规部、 内部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及 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22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 终。 (2 )完 整性原 则。托 管业务的 各项经 营管理 活动都必 须有相 应的规 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在 发生时能 准确及 时地记 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 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度应 根据国 家政策 、法律及 经营管 理的需 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 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门履 行托管 人职责 的管理部 门;直 接操作 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产托 管业务 与传统 业务实行 严格分 离,建 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导与 部门高 级管理 层作为 工 行托管 业务政 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 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 格落实 岗位责 任制,建 立“自 控防线 ”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 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 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23 (4 )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 过制 定 计划、 编制预算 等方法 开展各 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托管 部通过 稽核监 察、风险 评估等 方式加 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通过 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 传真加 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产托 管业务 建立专 门的灾难 恢复中 心,制 定了基 于 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 发展到 现在的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看, 资产托 管部完 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职 稽核监 察部门 ,配备专 职稽核 监察人 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全员 风险管 理。完 善的风险 管理体 系需要 从上至 下 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资产 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控制 度的建 设,一 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24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和有 关基金法 规的规 定,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费用的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 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 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或有 关基金法规 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25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一)直销机构 1、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9 楼 电话:021-60366013 传真:021-60366001 客服电话:4006070088 ;021-60366818 联系人: 张冰倩 网址:www.gtsfund.com.cn 2、电子直销 名称: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www.gts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6070088 ;021-60366818 (二) 其他销售机构 1、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住所:上海市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0-22 楼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户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3、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26 住所: 杭州杭州市余杭区仓 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和 《基金合 同》 等 的规定, 调整销售机构或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厦门市展鸿路 82 号厦门金融中心大厦 21 楼2102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9 楼 法定代表人: 洪文瑾 联系人: 张冰倩 客户服务 电话:400-607-0088 传真:60366001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 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 孙睿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27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 魏佳亮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28 第 六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15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一 、基 金类型 、运 作方式 和 存 续期限 基金类型: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 、基 金的募 集期 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募集时间详见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 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 基金募集期若经延长, 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 限。 三 、基 金份额 的募集 时间 、 募 集方式 、募 集 对象 1、 募集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或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募集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4、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低于 200 人。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29 四 、 基 金份额 类别 本基金根 据认购/ 申购 费用、销 售服务 费等收 取方式的 不同, 将基金 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 资者认 购/申 购 时收取认 购/申 购费用 ,但不再 从本类 别基金 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2、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一类基金 份额,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并分别公告 , 计算 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 自行选 择认购/申购的 基金份 额类别 。本基金 不同基 金份额 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 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等, 调整 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 价格、 认购 费用及 计算 公式 (一 )初始面值及认购价格: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 每份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基金份额的 认购价格为1.00 元/份。 (二)认购费率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但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A 类基 金份额 认购金额(M) 费率 0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30 C 类基 金份额 认购费 率 为 0 注:M 为认购金额 ,单位为人民币 。 投资人重复认购, 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间产生利息50.00 元, 对应认购费率为0.6% , 则其可得到的A 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6% )=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00 -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 +50.00)/1.00=99,453.58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 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 期间产生利息50.00 元,则其可获得 99,453.58 份A 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 额, 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间产生利息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0 +50.00)/1.00=100,05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 万元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认购资 金在募集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31 期间产生利息50.00 元,则其可获得 100,050.00 份C 类基金份额。 其 中 有 效 认 购 资 金 的 利 息 及 利 息 折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上述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四 )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 售机构相关公告。 (五)认购 手续 投资人欲认购本基金, 需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 发售期内基金销售 机构 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 不同销 售机构 办理以上 手续时 应提交 的文件和 办理的 具体程 序,请 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公告。 (六)认购的方式与确认 (1 )本 基金认 购采取 金额认购 的方式 ,投资 人认购 时 ,需按 基金销 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已受理的认 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2 )销 售 机构 受理申 请并不表 示对该 申请已 经成功的 确认, 而仅仅 代表销 售 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 准。 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 额。 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七 )认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 销售机构和电子直销进行认购, 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00.00 元(含认 购费)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含认 购费) ; 通过基 金管理 人的直销 柜台进 行认购 ,单个基 金 交易 账户单 笔首次认购 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50,000.00 元(含认购费) ,追 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 1,000.00 元 (含认购费) , 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 但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 本基金募 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3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 认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认购金额, 并最迟于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六 、 募 集期利 息的 处理方 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 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 人不 得动用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33 第 七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 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 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 募集资 金存放 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 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一类别基金合 并或终 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34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9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9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35 第 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 购与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 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 注册 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36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5、 本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基金份额 两个类别, 适用不同的申购 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投资人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 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 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提交申购基金份额 申请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 注 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若申购无效或确认 不成 立,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 交付的申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确认 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37 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 投资 者通过 本基金 销售机构 和电子 直销渠 道 首次申 购本基 金基金 份额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含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 柜台首次 申购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最 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00.00 元(含申购费) 。 2、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 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每次 单笔 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0 份(如该交易账户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 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 账户最低余额为 100.00 份基金份额, 若某笔 赎回业务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0 份时, 基 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该交易账户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 全部赎回。 3、各销 售机构 对上述 最低申购 限额、 交易级 差、最低 赎回份 额有其 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但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 4、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置最高份额限制。 5、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A 类基 金份额 申购 金额(M) 费率 0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38 申购 费率为0 注:M 为申购金额 ,单位为人民币;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2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0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39 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若投资者选择 申购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 0.6%, 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32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 额=100,000.00/(1+0.6%) =99,403.58 元 申购费用=100,000.00 -99,403.58=596.42 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32=96,321.3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32 元,则其得到96,321.30 份A 类基金份额。 2、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 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50=47619.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得到47619.05 份C 类基金份额。 (二)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计算公式: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40 1、若投资者赎回 A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 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2、若投资者赎回 C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 T 日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金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 持有时间为 15 天,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 T 日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总金额=10,000.00×1.12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0.5%=56.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56.00=11,144.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 则其可得到的 净 赎回金 额为11,144.00 元。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C 类份额, 持有时间为15 天, 则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 T 日 C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12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0.1%=11.2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11.2.=11,188.80 元 投资者 T 日赎回本基金 1 万份本C 类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188.80 元。 (三)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根 据认购/ 申购 费、销售 服务费 收取方 式的不同 将基金 份额分 为不同 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41 的 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四)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 购和赎 回的 注 册登 记 (一)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人 登记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T +2 日起(含该日 ) 有权赎回该 部分基金份额。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 ,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予以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42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43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44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个工作日,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三 、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 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 。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注 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 办理,并按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 基金份额 的 冻结和 解冻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45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 以及 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46 第九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追求本金安全、 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 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 回报。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次级债、 政府机构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 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券、 资 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 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或增发。 本基金通过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认购所获得的认股权证, 在其可 上市交易后 10 个交易 日内全部卖出。本基金所持可转换债券转股获得的股票在 其可上市交易后 的 10 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 本基金可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 资策略 在资本市场国际化的背景下, 通过研判债券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国际化趋势 和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市场收益率的变化趋势, 采用自上而下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动态的整体资产配置和类属资产配置。 在认真研判宏观 经济运 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 根据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大类金融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47 资产的比例; 在充分分析债券市场环境及市场流动性的基础上, 根据类属资产配 置策略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1、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通过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信用 债、 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等资产的合理组合实现稳 定的投资收益。 (1 )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信用利差、 交易所与银行间的市 场利差,寻找价值相对低估的投资品种。 (2 )信用利差策略 通过 对内外部评级、 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利差投资 策略。 2、期限结构策略 (1) 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确定资产组合的久期配置。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情景的分析, 分别采用子 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合理配置, 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 )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 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 的期限债券, 随着基金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 到 期收益 率将下降,基金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3、个券选择策略 (1 )流动性策略 通过对流动性做针对性地分析,考察个券的流动性。 (2 )信用分析策略 本基金对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金融债、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债券进行 信用分析。此分析主要通过三个角度完成:a, 独立第三方的外部评级结果;b,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48 质押或第三方担保等增信情况;c,基于基本面财务模型的内部评价。 基本面财务 模型在信用评价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对部分关键的财务指标分析判断发行债券 企业未来出现偿债风险的可能性, 从而确定该企业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与利率水 平。 主要关键的 指标包括:NET DEBT/EBITDA 、EBIT/I 、 资产负债率、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经营活动现金流/总负债。 其中资产负债率、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主要 分析企业静态的债务水平与结构, 其他的指标主要分析企业经营效益对未来偿债 能力的支持能力。 4、债券回购策略 本基金在基础组合的基础上, 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融入短期资 金滚动操作, 投资于收益率高于融资成本的其它获利机会, 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 益。 5、中期票据投资策略 遴选收益风险平衡或被市场错误定价的中期票据, 兼顾流动性, 以持 有到期 为主,波段操作结合的方式进 行中期票据的投资。 6、流动性管理策略 根据基金申购、 赎回等情况, 对投资组合进行流动性管理, 确保基金资产的 变现能力。 7、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该券种的发行主体资质相对较弱, 且存在信息透明度 较低等问题, 因而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 属于高风险高收益品种, 未来有可能出 现债券到期后企业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本基金将从发行主体所处行业的稳定性、 未来成长性, 以及企业经营、 现金 流状况、 抵质押及担保增信措施等方面优选信用资质相对较强的高收益债进行投 资。 严格执行分散化投资策略 , 分散行业、 发行人和区域集中度, 以避免行业或 区域性事件对组合造成的集体冲击。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对应资产池的资产特征, 来估计资产违约风险 和提前偿付风险,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 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支付,并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49 值。 同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 控制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的风险,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四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决策 程序 (一)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 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组合基准久期、 回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 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 并可提出基于市 场面的具体建议。 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二)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 基金经理在授权 范围内, 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 经理根 据市场 的趋势、 运行的 格局和 特点,并 结合基 金合同 、投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 策略报 告提交 给投资决 策委员 会。投 资决策委 员会审 批决定 基金的 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 经理根 据批准 后的投资 策略确 定最终 的资产分 布比例 、组合 基准久 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 、 业 绩比较 基准 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 本基金在 每一年的 1 月 1 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发布并执行的一年期定 期存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每年更新。 本基金为一低 预期 风险的纯债债券型基金, 以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 后)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50 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中出现更适用于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 时,本 基金可以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六 、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预期风险、 较低预期收益的 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七、 投 资禁止 行为 与限制 1、 为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 财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 基金持 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51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债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八 、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 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52 3、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 4、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 、基 金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53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 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54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55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工 作日 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56 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 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 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57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 注册登 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58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 、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或 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 此造成的影响。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59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费用 ( 包括但 不限于 会议场地 费、律 师费、 审计费 等) ;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 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60 H =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 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 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或摊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61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和 销售服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 销售服 务费 ,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62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 基金份额 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对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 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 投资方式的, 基金份额的分红金额将 转为同一类别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 对各 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同一类别内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63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64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 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 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定期 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相关业 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 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65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66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 资产净值和不同类别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 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本基金基金资产净 值和 不同类别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不同类别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67 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68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和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69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 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70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71 第十 六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 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 安全、 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努力追求绝对收益,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资 产的稳定增值。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观政 策(如 货币政 策、财政 政策、 行业政 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 是国民 经济的 晴雨表, 而经济 运行具 有周期 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因此基金 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 (4 )购 买力风 险。基 金 投资的 收益 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 的影响 而导致 购买力 下降,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 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 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时的收益 率 的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72 影响。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 投资时,将获得 较以前 低的收益率。 5、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中, 具 体表现为可转换债券的价格 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同时可转换债券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 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 不能获得转股收益, 从而无法弥补当初 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6、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 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经 营方面的综合体现。 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 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 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 应对投资者的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 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7、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 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8、操作 或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违规交易、 交易错 误和 IT 系统故障等。 此外,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 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9、 合规性风险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73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10、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1、本基金特有风险 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债、 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 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属于高风险的债券投资 品种,其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均高于一般债券品种,会影响组合的风险特征。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由于不 公开资料, 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 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 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同时, 各类材料 (包括募集说明书、 审计报告) 不公开发布,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 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12、其他风险 (1 )在 符合本 基金投 资理念的 新型投 资工具 出现和发 展后, 如果投 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而在 制度建 设、人 员配备、 内控制 度建立 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 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 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 可抗 力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 产有 遭 受损 失的 风险 , 以 及证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 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7 )金 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基 金托 管 人违 约等 超出 基 金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74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损。 (8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募 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 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 型 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 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债券 型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 收益 低于股票 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 ,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 的、 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 特性,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对是否投资本基 金 谨慎做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 其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基金 销售机 构名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75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 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76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77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基 金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一类别基金合并,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9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9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78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 吸收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等方式。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时, 其他基金终止, 本 基金存续;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 其他基金存续, 本基金终止;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均终止。 2、基 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 )合并预公告 根据涉及 合并基 金的其 他基金( 以下简 称“其 他基金” )的基 金合同 约定, 其他基金的合并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发布本 基金拟与被合并基金进行合并的预公告, 公告应包括本次基金的合并方案, 同时 需披露其他基金的名称以及其他基金将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合并事项的事 宜。 基金管理人应当尽快召开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与本基金进 行合并的事项。 公告预公告的时间不得晚于其他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的发布时间。 (2 )基金合并公告 1) 若其他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 ,与本基金合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或者与本基金合并的事项已经其他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的, 基金管理人应就本基金具体合并事宜,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 告, 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修正案 , 明确实施安排, 说 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并实施前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关事宜 进行提示性公告。 3)为了保障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 合并预公告发出 后或 合并实施前(若无需发布 合并预公告的)的合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 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3 )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基金合并的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 式及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 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79 指定期限内 (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 以下简称 “指 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 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选择行使上述 任一一项选择权。 4)除以下 5)所述情形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因行使选择权而 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份额的, 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应 支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 (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 下 同)等交易费用。 5) 在指定期限内, 本基金可以开放申购及/ 或转换转入业务, 但对该等申购 及/或转换转入的份额,如其在指定期限内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回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6)指定 期限届 满,基 金份额持 有人没 有 做出 选择的, 视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3、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 承担。 4、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 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基金管理人、 合 并后新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 投资管理程序等执行。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80 5、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并按照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6、 基金合并完成后,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就合并后的基金情况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合并失败后的处理方式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合并失败, 本基金提前终止, 并进入清算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 )被合并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通过合并方案的; (2 ) 指定期限内, 扣减应赎回款项,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 3000 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少于 200 人; (3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基金合并失败的。 九、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 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并入其他基金或新基金 资产中。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 项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其他约 定执 行。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81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 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82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 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或转换 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83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84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 募集资金存放银行 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85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86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87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但因涉及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的除外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88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类别 的设置,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影响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基金 合同生 效后的 存续期内 ,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的 ,基金 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一类别基金合并 或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9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9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89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90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过现场 开会方 式 、 通 讯开会方 式 或法 律法规 、 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91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 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92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 做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93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之日 起生效。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9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95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 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七) 基金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一类别基 金合并,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96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9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9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 吸收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等方式。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时, 其他基金终止, 本 基金存续;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 其他基金存续, 本基金终止;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均终止。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 )合并预公告 根据涉及 合并基 金的其 他基金( 以下 简 称“其 他基金” )的基 金合同 约定, 其他基金的合并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发布本 基金拟与被合并基金进行合并的预公告, 公告应包括本次基金的合并方案, 同时 需披露其他基金的名称以及其他基金将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合并事项的事 宜。 基金管理人应当尽快召开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与本基金进 行合并的事项。 公告预公告的时间不得晚于其他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的发布时间。 (2 )基金合并公告 1) 若其他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与本基金合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或者与本基金合并的事项已经 其他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的, 基金管理人应就本基金具体合并事宜,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 告, 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修正案 , 明确实施安排, 说 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并实施前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关事宜 进行提示性公告。 3)为了保障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 合并预公告发出 后或 合并实施前(若无需发布 合并预公告的)的合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 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3 )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97 1)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 基金合并的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 式及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 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 指定期限内 (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 以下简称 “指 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 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选择行使上述 任 一一项选择权。 4)除以下 5)所述情形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因行使选择权而 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份额的, 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应 支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 (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 下 同)等交易费用。 5) 在指定期限内, 本基金可以开放申购及/ 或转换转入业务, 但对该等申购 及/或转换转入的份额,如其在指定期限内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回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6)指定 期限届 满,基 金份额持 有人没 有 做出 选择的, 视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 的基金份额。 3、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 承担。 4、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 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9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基金管理人、 合 并后新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 投资管理程序等执行。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并按照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具体实施,且 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6、 基金合并完成后,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就合并后的基金情况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合并失败后的处理方式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合并失败, 本基金提前终止, 并进入清算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 )被合并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通过合并方案的; (2 ) 指定期限内, 扣减应赎回款项,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 3000 万, 基金 份额持有人少于 200 人; 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基金合并失败的。 (八 )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 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 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入其他基金或新基金资 产中。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 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四 、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 成 册,供投资者在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99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展鸿路 82 号厦门金融中心大厦 21 楼2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洪文瑾 成立时间:2014 年1 月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1514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整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电话: (021)60366000


传真: (021)60366001


联系人: 张冰倩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100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 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 理政 策性银 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次级债、 政府 机构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 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或增发。 本基金通过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认购所获得的认股权证, 在其可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101 上市交易后 10 个交易 日内全部卖出。本基金所持可转换债券转股获得的股票在 其可上市交易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 本基金可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 配置比 例为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持有的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且 由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 全 部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 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且 由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 全 部基金 持 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9) 本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102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函 说 明 基 金 可 能 变 动 规 模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措 施 , 便 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 如适用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103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 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约定 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104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 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 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 明。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7、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 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105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106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因基 金认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产 生 的应收财 产, 应由基 金 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 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 日出具确 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107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 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 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 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108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 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10 个工作 日内通过专 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复核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承担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109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一)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110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111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 、呼 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净 值、最新公告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上午 9:00~11:30, 下午13:00~17 :00 (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客户服务电话:400-607-0088(免长途话费)或 021-60366818 客户服务传真:021-60366001 二 、在 线服务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 网站在适当时可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账户相关信息的查询。 2、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 包括基金法 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投研视点等。 基金管理人 网址:www.gts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gtsfund.com.cn 三、 资 料寄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将负责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 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季 度内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若 基金投资者在季度期内无交易发生, 将不邮寄该季度的对账单; 年度 对账单在年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112 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 日内对所有年末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形式 寄送。基金管理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客户开户信息进行对账单寄送工作, 客户可自行选择寄送或不寄送、用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 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指引等。 四 、客 户投诉 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留言、 客服热 线人工坐席、 网站留言、 书信、 电子邮件、 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所提供的服务进行 投诉。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 其他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 该 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113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114 第 二十 一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注册 登记机 构、 基金销售机构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进行查阅和下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对投资 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 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 明书 115 第 二十 二部分


备查 文件 一、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1、 中国证监会准予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的文件 2、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 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在 营业时 间可供 免费查阅。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