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国联安信心A(253060)

国联安信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关 于以通 讯 方式召开 国联安 信 心增长定 期开放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第一次提 示性公 告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基 金管 理人 ” )已 于2014 年5月14日在《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及 本 公 司 网 站 ( http://www.gtja-allianz.com 或 http://www.vip-funds.com )发 布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信 心增 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 开,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现发 布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第一 次提 示性公 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2011]1945 号 文 核 准 募 集 的 国 联 安 信 心 增 长 定 期 开 放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国联安定期开放债券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 年2 月22 日生效 。 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角度 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国联安信心增 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开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关 于修 改 国 联安 信心 增长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有 关事 项的议 案》 。





1 、会 议召 开方 式: 通 讯方式 。





2 、 会 议投 票表 决起 止 时间 : 自2014 年5月19日 起 , 至2014 年6月23日17 :00 止 ( 以表 决票 收件 人 收到表 决票 时间 为准 )。





3 、通 讯表 决票 将送 达 至本 基 金管 理 人 ,具 体地 址和联 系方 式如 下:








收 件人 : 国 联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 务部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 厦9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联系电 话:400-7000-365 (免长 途话 费) 、021-38784766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的事 项为 《关 于修 改 国 联安 信 心增长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以 下简称 “《 议案 》 ” ), 《议案 》详 见附 件一 。








三、权益登记日 本 次大 会的 权益登 记日 为2014 年5 月16 日,当 日登 记在 册的 本基 金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均 有权 参加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持有人大会 以通 讯方式召开,其 表决方式 仅限于纸质表决。纸质 表 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如下:








1 、 本 次 会 议 表 决 票 见 附 件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剪 报 、 复 印 或 登 陆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http://www.gtja-allianz.com 或http://www.vip-funds.com )下 载等 方式 获 取表决 票。


2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 当按照 表决 票的 要求 填写 相关内 容, 其中 :








(1) 个人 投资 者自 行投票 的, 需在 表决 票上 签字, 并提 供本 人身 份证 件复印 件;


(2 ) 机构 投资 者自 行 投票的 , 需在 表决 票 上加 盖本单 位 公章 ,并 提 供加 盖公章 或 基金 管理 人 及公证 机关 认可 的有 效预 留业务 印鉴(下 文涉 及证 照 加盖公 章的 要求 与此 相同 ) 的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 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 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 文或登 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自 行投票 的, 需在 表决票 上 加盖本 单位 公章 (如有 )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 签字(如无公章),并提 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 、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 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 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 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 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 者其他 有效 注册 登记 证明 复印件 ,以 及取 得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资 格的 证明 文件的 复印 件 。 (3) 授权 委托 他人 投票 的 ,应符 合本 公告 第五 部分 的要求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权 益登记 日未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 表决 无效 。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理 人 需将 填妥 的 表决 票和所 需 的相 关文 件 于会 议投票 表 决起 止时 间 内(以本基金管理人 或公 证机关 收到表决票时间为 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 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 理人的 办公 地址 (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陆 家嘴 环路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9楼) , 并 请在信 封表 面注 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专 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 本 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 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 有人除可以 自行投票外, 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 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表决 需符 合以 下规 则:








( 一) 委托 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表决权。投资者在申购本 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 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 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 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权益 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数计 算 , 一 份基 金份 额 代表一 票表 决权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权益 登记 日未 持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授权无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 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 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的数额以 注册登记机构 即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的登 记为 准。








( 二) 受托 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的表 决权 。








( 三) 授权 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方 式授权 代理人 代为行使表 决权。 授权委托书的 参3 考 样 本 请 见 本 公 告 附 件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剪 报 、 复 印 或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下 载 (http://www.gtja-allianz.com 或http://www.vip-funds.com )等 方式 获取 授 权委托 书样 本。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进行纸 面授 权所 需提 供的 文件





① 个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 代 理人 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 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 件 (授 权委 托书 的格 式可 参考附 件二 的样 本) , 并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个 人身份 证明 文件 复印 件。 如代理人 为个人,还需提 供 代理人 的身份证明文件 复 印件;如 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该 代理人加 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 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 批文、 开户 证明 或登 记证 书复印 件等 ) 。








② 机 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委托 他人 投票 的 , 代理人 应提 供由 委托 人填 妥的 授权委 托书 原件 ( 授权 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 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 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 ( 如有,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可由其授权代表在授 权委托书上签字) ,并提 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 (如有) 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 或登 记证书复印件等) 。如代 理人 为个人,还需提供代 理人 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 件;如 代理人 为机构, 还需提供该 代理人加盖公 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 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 盖公章 的有 权部 门的 批文 、开户 证明 或登 记证 书复 印件等 ) 。








(2)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 纸面授 权文 件的 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 行授权的,可通过 与表决 票一并 邮寄授权文件 或 将其填 妥的 授权 委托 书和 所需的 相关 文件 送交 基金 管理人 办公 地点 。








5 、授 权效 力确 定规 则








(1) 如 果同 一基 金份 额存在 多次 有效 纸面 方式 授权的 , 以 最后 一次 纸面 授权为 准。 不能 确定 最 后一次 纸面 授权 的, 如最 后时间 收到 的授 权委 托有 多次, 以表 示具 体表 决意 见的纸 面授 权为 准;








(2) 如果 同一 基金 份 额在委 托人 签署 的授 权委 托书没 有表 示具 体表 决意 见的 , 视 为委 托人 授权 代理人 按照 代理 人 意 志行 使表决 权;








(3) 基金 份额 以非 纸 面方式 进行 授权 的, 为无 效授权 ;








(4) 如委 托人 在授 权 委托表 示中 表达 多种 表决 意见的 , 视为 委托 人授 权 代理人 选择 其中 一种 授 权表示 行使 表决 权 ;








(5) 如委 托人 既进 行 委托授 权, 又送 达了 有效 表决票 ,则 以有 效表 决 票 为准。








6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 授 权截止 时间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授权 的截 止时 间为2014年6月23 日16 :30 。 将 纸面 授权 委托 书寄 送或专 人送 达给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定地 址的 ,授 权时 间以收 到时 间为 准。





六、计票








1 、 本次 通讯 会议 的计 票方式 为: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的两 名 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 中信 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 在表决截止日的下 一个工作日 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一票 表决权 。


4





3 、表 决票 效力 的认 定 如下:








(1) 纸面 表决 票通 过 专人送 交或 邮寄 送达 本公 告规定 的收 件人 的, 表决 时间以 收到 时间 为准 。 2014年6月23 日17 :00 以 后 送达基 金管 理人 的, 为无 效表决 。








(2) 纸面 表决 票的 效 力认定





① 纸 面表 决票 填写 完 整清晰 , 所提 供文 件符 合 本会议 通知 规定 , 且在 截 止时间 之前 送达 本公 告 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 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 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 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计入 参加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表决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② 如 纸面 表决 票上 的 表决意 见未 选 、 表 决意 见 模糊不 清或 相 互 矛盾 的 , 但其他 各项 符合 会议 通 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 “弃权 ” 计入对应的表决 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计 入参 加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③ 如 纸面 表决 票上 的 签字或 盖章 部分 填写 不完 整、 不清 晰的 , 或 未能 提 供有效 证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 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 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 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 均为无 效表 决票 ;无 效表 决票不 计入 参加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④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重 复提交 纸面 表决 票的 , 如 各表决 票表 决意 见相 同, 则视为 同一 表决 票; 如 各表决 票表 决意 见不 相同 ,则按 如下 原则 处理 :








i. 送达 时间 不是 同一 天的 , 以 最后 送达 的填 写 有效的 表决 票为 准 , 先 送 达的表 决票 视为 被撤 回;








ii. 送 达时 间为 同一 天 的,视 为在 同一 表决 票上 做出了 不同 表决 意见 ,计 入弃权 表决 票;


iii.送 达时 间按 如下 原则 确定: 专人 送达 的以 实际 递交时 间为 准, 邮寄 的以 本公告 规定 的收 件 人收到 的时 间为 准。








七、决议生效条 件








1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50% (含50% ) ;





2 、 《 关 于修 改 国 联安 信心增 长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有 关事项 的议 案》 应当 由 提交有效表决票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方为 有效 ;


3 、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通 过的 事 项, 本基金 管 理人 自通 过 之日 起五日 内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依 法备案 之 日起 生效 。








八、本次大会相 关机 构








1 、召 集人 : 国 联安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联 系人 : 茅 斐





联 系电 话: (021 )38992863 客服电 话 :400-7000-365 (免长 途话 费) 、021-38784766 电子邮 件:murphy.mao@gtja-allianz.com





传 真:(021)50151587





网 址:http://www.gtja-allianz.com 或http://www.vip-funds.com 5 2 、公 证机 构: 上海 市东 方 公证处 地址: 上海 市凤 阳路660 号 联系电 话: (021 )62154848 ,62178903 ( 直线 ) 联系人 :林 奇





3 、见 证律 师: 上海 市 通力律 师事 务所








注 册及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中心19楼








联 系电 话:(021) 3135 8666








联 系人 :安冬





经 办律 师: 安冬 、孙 睿





九、重要提示








1 、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邮寄 表决 票时 ,充 分考 虑邮寄 在途 时间 ,提 前寄 出表决 票。








2 、如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不 能成 功召 开或 未能通 过本 次大 会审 议的 议案, 根据 《基 金法 》 及《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规 定,本 基金 可能 会再 次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3 、 上 述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有关 公告 可通 过 国 联安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站查阅 , 投资 者如 有任 何疑问 ,可 致电400-7000-365 ( 免长 途话 费) 或021-38784766 咨 询。


4、本 公告 的有 关内 容由 国 联安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解 释。








附 件一 : 《 关于 修改 国联安 信心 增长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有 关事 项的 议案 》








附 件二 : 授 权委 托书 (样本 )


附件三 : 国 联安 信心 增长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票 国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4年5月15 日 6 附件一 : 《 关于 修改 国 联安 信心增 长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有关 事项 的议案 》 国联安 信心 增长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角度 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国联安信心增 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的有关约定,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 致,决 定召 开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针对本 基金 如下 提议 : 一、 在 运作 模式 上 本 基金 将“定 期开 放” 变更 为“ 开放式 运作 ” 本基金采用的是 定期开放 的方式运作 ,其封闭期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 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一 年。 首个 封闭 期结 束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起进 入为 期 5 个工 作日 的 首 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 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 这种运作方式在一定的 程度上影响了本基金持有 人持有资产的流动性,进 而影响了本基金的规模。 为了切实提高本基金的 规模及持有人持有资产的 流动性,从维护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考 虑, 提议将本基金的运 作模式 由“ 定期 开放 ”改 为“开 放式 运作 ” 。 修改 后 本基金 将不 设封 闭期 ,转 为开放 式运 作。 对 《基金合同》中的相关 条 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 现行相关规 定进行修改。修改 的内容 详见 本提 案的 附件 。 本提案 如获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批 准 , 基 金 管理人 将根 据本 提案 及其 附件 《<国 联安 信心 增长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修改 说 明》 对 《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并将 修改 后的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 招募 说明书 等法 律文 件报 监管 机关并 公告 。


以上提 案, 请予 审议 。7 《关于 修改 国联 安信 心增 长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有关 事项 的议案 》 之 附件 《 国联 安信心 增长 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修改 说明 为实现 国联 安信 心增 长定 期开放 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变更 运作 模式 及相 关事 宜的目 的, 根据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 国联安信 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 及 《关于修改 国联安信心 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 ,现就《国 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相关条款的修改, 制作《〈 国联安信心增长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说 明》, 将需 修改 的合 同条 款 对照 表 列 式如 下( 下划 线 为差异 部分): 序号 章节 原合同 修改后合同 1 基金名 称 国联安 信心 增长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国联安 信心 增长 债券 型 2 前言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募集 , 并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 中 国证 监会 对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 投 资者 投资于 本基 金,必 须自 担风 险。





本基金 由 国 联 安 信 心 增 长 定 期 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国 联安 信 心 增 长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 的规定 募集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本合同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但 并不 表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投资 者投 资于 本基 金, 必须自 担风 险。 3 前言 《基金 合同 》 应 当适 用 《 基 金法 》 及相 应法律 法规 之规 定 , 若 因法 律法规 的修 改或更 新导 致 《 基金 合同 》 的内容 与届 时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不一致 , 应当 以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 规定为 准 《基金 合同 》 应 当适 用 《 基金法 》 及 相应 法律法 规之 规定 , 若因 法 律法规 的修 改或 更新导 致 《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与 届时 有效 的法律 法规 的 强 制性 规定 不一致 , 应当 以 届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为准 4 释义 基金代 销机 构


符合 《销 售办法 》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 件 , 取得基 金 代 销业务 资格 ,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基金 销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为 办理本 基金 发售 、 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务 的代 理机构 基金代 销机 构


符合 《销 售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 取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 签订基 金销 售与 服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本基金 申购 、 赎 回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 代理 机构 5 释义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的基 金管 理机 构、 保险 公司 、 证 券公 司以及 其他 资产 管理 机构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基金管 理机 构 、 保险公 司 、 证 券公 司以 及 其他资 产管 理机 构 6 释义 招募说 明书














《 国联安 信心 增长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即 用于 公开披 露本基 金的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 相关服 务机 构、 基金 的募集 、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供 招募说明书














《国联安信心增 长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即 用 于 公 开 披 露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托管 人、 相关 服务 机构 、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8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购或 申购 申请 的要 约邀 请文件 ,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要约 邀请 文件 , 及 其定 期 的更新 7 释义 【 旧 合 同 包 含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封 闭 期、 开放 日 等 与定 期开 放基 金相关 的词 条, 以及 认购 、 发 售 等 与基 金首发 相关 的词条 】


【删除 定期 开放 、 基 金首 发相关 词条 , 加 入基金 转型 词条 , 修改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词 条】 8 释义 巨额赎 回 在单 个开 放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总数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 超 过上 一日本 基金 总份额 的 20%时 的情 形 【巨额 赎回 阈值 改 为10% , 下文对 应修 改】 9 释义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投资者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款 日 、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资方 式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构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日 、 扣 款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10 基 金 的基 本 情况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 本基 金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 日 起 每 封 闭 一 年 集 中 开 放 申 购 与 赎回一 次) 。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方 式运 作, …下 一个 封 闭 期 为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的一年 ,以 此类 推。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11 基 金 的基 本 情况 五、 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 总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六、 基金 份额 面值 和认 购 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在认 购时收 取基 金认购 费用 。 本基 金 B 类基 金份额 不收 取认购 费 。 具 体费 用安 排请 见招募 说明 书。 五、 基金 份额 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14 基 金 的基 本 情况 八、 基金 份额 类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 申购 费用 收取方 式的 不同, 将 基金份 额分 为不同 的类别 。在 投资者 认购 、 申 购基 金时 收取认购、 申 购费用 的, 称为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认购、 申购费 用,而 是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 称为 B 类基 金 份额。 七、


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 根据 申购 费用 、 销 售服务 费 收 取方 式 的 不 同,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时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的, 称 为 A 类基 金份 额; 不收 取 申购费 用, 而是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称为B 类基 金份 额。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基9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及 相 关 规 则 进 行 调 整 并 在调整 实施 之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不 需要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5 基 金 份额 的 发售 【去掉 “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部分 】 【加入 “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部分 】 16 基金备 案 【去掉 “基 金备 案” 部分 】 【加入 “基 金的 存续 ”部 分】 17 基 金 份额 的 封 闭 期和 开 放期 【去掉 “基 金份 额的 封闭 期和开 放期 ” 部分】 18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开 放日 及 时间 【删除 定期 开放 、基 金首 发相关 表 述 】 【添加 】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 回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不 超过 3 个 月 的时间 内开 始办 理,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 申购、 赎回 开始 公告中 规定 。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或 者 、 赎回或 者转 换 。 投 资人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 视 为下 一开 放 日的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19 申 购 和赎 回 的申请 方式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定的 方式备 足申购 资金, 投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 必 须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 则所提 交的 申购 、 赎回的 申请 无效而 不予 成交 。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款项 , 申 购成 立; 注 册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注册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 必 须有 足够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 否 则所 提 交的赎 回申 请 不 成立而 不予 成交 。 20 申 购 和赎 回 申请的 确认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购 申请 。 申购 的确认 以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基金销 售机 构申 购 、 赎 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表 销 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购 、 赎 回 申 请。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询 。 21 申 购 和赎 回 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 申购资 金在 规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不 成功 , 若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 申购 款项将 退回 投资者 账户 。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 不成 立 , 若 申 购不成 立 或 无效 , 申购 款 项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22 申 购 与赎 回 的数额 限制 4、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的金额 和赎 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制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效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至 少在 媒体公 告并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 调 整 上述对 申购 的金 额和赎 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至 少 在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10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监会备 案。 23 申 购 费用 和 赎回费 用 2、投资 者可将 其持 有的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赎回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用在 投资 者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扣除用 于市 场推广 、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手续费 后的 余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回 费归 入基金 财产 的比例 不得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 2 、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额赎 回 。 本 基金 的赎 回 费用在 投资 者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扣 除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手 续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财 产 , 赎 回费 用纳 入 基金财 产的 比例 详见招 募说 明书 。 24 申 购 费用 和 赎回费 用 【删除 】3、本 基金 申购费 率最高 不超 过5% ,赎 回费 率最 高不 超 过 5% 。 25 申 购 份额 与 赎 回 金额 的 计算 3、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基 金的封 闭期 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基金 开放 期期 间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交 易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交 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 3、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交 易日的 次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披露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26 拒 绝 或暂 停 申 购 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 / 暂 停 赎回 或 者 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 形 及处 理 方式 除非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封 闭 期 或 出 现 如 下情形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 27 拒 绝 或暂 停 申 购 的情 形 及处理 方式 【添加 】 (6) 发生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28 暂 停 赎回 或 者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及处 理 方式 【添加 】 (3) 发生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4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赎回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29 巨 额 赎回 的 处理方 式 巨 额 赎回 的 公告 【对原 定期 开放 内容 对应 修改 , 请 参照 原 文】 30 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回 的 【删除 】 以上 暂停 及恢 复基 金申购 与赎 回的公 告规 定 , 不 适用 于基 金合同 约定 11 公告 的 开 放 期 与 封 闭 期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转 换 引起的 暂停 或恢 复申 购与 赎回的 情形 。 开 放 期 与 封 闭 期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转 换 的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按 照 上 述 第 六 部 分 第 二 条的约 定执 行。 31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权 利与 义 务 【删除 】 (1 ) 依法 募集 基 金;


32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权 利与 义 务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4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33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权 利与 义 务 2、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 法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 申 购 、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9)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11) 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 … (25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 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基金 募集 期结 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人 ;... (25 )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定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 义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 赎 回 和登记 事宜;… (9)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1 ) 编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25 )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34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权 利与 义 务 (15) 按照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决定 ; (1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或配 合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2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决议 ; 35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基 金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即视 为对 《基 金合 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金投 资者 自取 得依 据 《 基金合 同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 基 金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视为 对 《 基金 合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资 者 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36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3) 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在开放 期 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 ;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3) 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申 请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2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提起 诉讼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 申购、 赎 回 款项 及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所规定 的费 用;… (6)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定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诉讼 ;… (2 ) 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37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 调低 赎回费 率或 销售 服务 费率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 费率 、 销 售服 务费 率 或 在 不影响 现有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 方式;...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及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权利义 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化 ; 38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通知 时 间 、 通知 内 容 、 通知 方 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于 会议召 开 前 40 天, 在指 定 媒体公 告。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 议召开 前 30 天 ,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 39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式或 通讯 开会 方式 召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通讯 开会 方式 或法 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 允许的 其他 方式 召开 。 40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2)经 核对, 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 在权 利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 。 【修改 为“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 , 下文对 应调 整】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利 登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示 , 有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含 三 分之一 ) 。 41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3)本 人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13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二分 之一 , 召集 人可 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 、 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一 以上 ( 含 三分之 一 ) 基 金份 额的 持 有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 42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出 具书面 意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符 , 并且 委托 人出 具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5)会 议通知 公布 前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 同 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43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 添 加 】3 、 在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会议 程 序比照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的程 序进 行。 4、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书 面 方 式 授 权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具体 方式 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44 议 事 内容 与 程序 【删除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单 独或合 并持 有… 否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并 保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添加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发 出召集 会议 的通 知后 ,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议事 内容 进行 表决 。 45 表决 2、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 含三 分之二 ) 通 过方 可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14 效。 方为有 效。 46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 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 自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完 成 备 案 手续之 日起 生效 。 47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添加 】 九、 本部 分关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 凡 是直 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48 基 金 管理 人 的更换 程序 4、核准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选 任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决 议 须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 5、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后, 由 新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4 、 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选 任 基 金 管理人 的决 议须 经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5 、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49 基 金 托管 人 的更换 程序 4、核准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更 换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决 议 须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 5、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后,由 基金 管理人 在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4 、 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更 换 基金 托管人 的决 议须 经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5 、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50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 构的 义 务 3、保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与 赎回 等业 务记 录 15 年以上 ; 3 、 妥 善 保 存 登 记 数 据 , 并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名 称 、 身 份信 息及 基 金份额 明细 等数 据备份 至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机构 。 其保 存 期 限 自 基 金 账 户 销 户 之 日 起 不 得 少 于 20 年; 51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国债 、 央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融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 短期融 资券 、 地 方政 府债 、 正回购 、 逆 回购 、 可 转换公 司债 券 (含 可分离 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等 债券 资产 。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 在每 次开放 期前 三个月 、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三 个月 的 期 间 内 ,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开放 期内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国债 、 央 行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公司 债、 中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 地方 政 府债 、 正 回购 、 逆回购 、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含可 分离 交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中 小 企 业私募 债、 国债 期货 等 金 融工具 。 本 基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删除 】 本基 金可 以参 与 一级市 场新 股申15 购或增 发新 股 , 并 可持 有 因可转 债转 股所 形成的 股票 、 因所 持股 票 派发以 及因 投资 可分离 债券 而产 生的 权证 等, 以及 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非 固 定 收益类 品种 。 因上 述原 因 持有的 股票 和权 证等资 产 , 本 基金 将在 其 上市交 易或 流通 受限解 除后 的180 个 交易 日之内 卖出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或 权 证 等权益 类资 产。 52 投资范 围


【添加 】 未来 若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投 资同 业存 单的 , 本 基金可 参与 同业 存单的 投资 ,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具体 投资 比例 限制 按 届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53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利率 策略 、信用 策略 、 息差策 略 、 可 转债 投资 策略 等积极 投资 策略 , 在 严格控 制流 动性 风险 、 利 率风 险以及 信用 风险 的基 础上 , 主动管 理寻 找价值 被低 估的 固定 收益 投资品 种 , 构 建及调 整固 定收 益投 资组 合, 以期 获得 最大化 的债券 收益, 并通过 适当参 与新 股 发 行 申 购 及 增 发 新 股 申 购 等 较 低 风 险投资 品种 ,力 争获 取超 额收益 。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利率 策略 、 信用 策略、 息 差 策 略 、 可 转 债 投 资 策 略 等 积 极 投 资 策 略, 在 严格 控制 流动 性风 险、 利 率风 险以 及信用 风险 的基 础上 , 主 动管理 寻找 价值 被低估 的固 定收 益投 资品 种, 构建 及调 整 固定收 益投 资组 合 , 以 期 获得最 大化 的债 券收益 ; 同 时, 本 基金 将 适当参 与股 票市 场的投 资, 增强 基金 收益 。 54 投资策 略 本 基 金 坚 持 在 组 合 久 期 与 封 闭 期 适 当 匹 配 的 原 则 下 灵 活 应 用 流 动 性 管 理 策 略、利 率策 略、 信用 策略 、息差 策略 、 可转债 投资 策略 等 … 【删除 】1 、流 动性 管理 策 略 为 合 理 控 制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并 满足 每次 开放 期的 流动性 需求 , 本基金 在 投 资 管 理 中 将 持 有 债 券 的 组 合久期 与封 闭期 进行 适当 的匹配 。 本基金 坚持 灵活 应用 流动 性管理 策略 、 利 率策略 、 信 用策 略、 息 差 策略、 可转 债投 资策略 等 … 【添加 】5 、国 债期 货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进 行国 债期 货投 资时 , 将 根据 风 险管理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 为主要 目的 , 采 用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 跃的 期货合 约, 通过 对债券 市场 和期 货市 场运 行趋势 的研 究 , 结 合 国 债 期 货 的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的 估值水 平, 与现 货资 产进 行匹配 , 通 过多 头 或 空 头 套 期 保 值 等 策 略 进 行 套 期 保 值 操作 。 基 金管 理人 将充 分 考虑国 债期 货的 收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 险性 特征, 运用 国债 期货对 冲系 统性 风险 、 对 冲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性 风险 , 如 大额 申购 赎回等 ; 利 用金 融衍生 品的 杠杆 作用 , 以 达到降 低投 资组 合的整 体风 险的 目的 。 【删除 】 ( 三) 新股 申购 投 资策略 在股票 发行 市场 上 , 股 票 供求关 系不 平衡 经 常 导 致 股 票 发 行 价 格 与 二 级 市 场 价 格 之间存 在一 定价 差 , 从 而 使新股 申购 成为16 一种风 险较 低的 投资 方式 。 本基金 根据 新股 发行 人的 基本情 况 , 以 及 对认购 中签 率和 新股 上市 后表现 的预 期 , 并结合 金融 工程 数量 化模 型, 对于 拟发 行 上市的 新股 等权 益类 资产 进行合 理估 值 , 制定相 应的 申购 和择 时卖 出策略 。 【添加 】 ( 三) 个股 精选 策 略 本 基 金 主 要 采 取 自 下 而 上 的 个 股 精 选 策 略, 投资 于治 理结 构完 善、 估值水 平合 理、 内生性 增长 超出 市场 预期 、 符 合国 家政 策 导向的 公司 的股 票 。 本 基 金将基 于公 司基 本面分 析, 运用 多因 素选 股思路 , 综 合考 察股票 所属 行业 发展 前景 、 上 市公 司行 业 地位、 竞争 优势 、 盈 利能 力、 成 长性 、 估 值 水 平 等 多 种 因 素 , 对 个 股 予 以 动 态 配 置,追 求在 可控 风险 前提 下的稳 健回 报 。 【删除 】 (四)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权 证 , 可 持 有 因 持 股 票 派 发 或 因 参 与 可 分 离 债 券 一 级市场 申购 而产 生的 权证 。 55 投资限 制 (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禁 止从 事下 列行 为: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卖 其他基 金份 额,但 国务院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向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 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债 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 券 ; 7、从事 内幕交 易、 操纵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当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 及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禁 止从 事的其 他行 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规定 , 本基 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供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价 格 及 其 他 不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合同 》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行 为。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56 投 资 组合 限 1、本基 金投资 于债 券资产 比例不 低于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17 制 基金资 产 的 80% ,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同 时,本 基金可 以参与 一级 市场新 股申 购或 增发 新股 , 并可持 有因 可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 因所持 股票 派 发 以 及 因 投 资 可 分 离 债 券 而 产 生 的 权证等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投资 的其 他非 固定 收益 类品种 。 因上 述原因 持有 的股 票和 权证 等资产 , 本基 金 将 在 其 上 市 交 易 或 流 通 受 限 解 除 后 的180 个交 易日 之内 卖出 。 本基金 不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或 权 证 等 权 益 类资产 。 本基 金 投 资于 非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 不含 现金 ) 的 比例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20% 。 【删除 】 但在每 次开 放期 前三个 月 、 开 放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三个 月的期 间内 , 基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金资产 的 80% ,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投 资于非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不 含现 金) 的 比 例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20% 。 【 添 加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5%; 7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11、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 基金 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12、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 14、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总市 值 的30% ;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债券 (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市值 和 买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80%;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仓 ) 的 国债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0% ; 18 57 投 资 组合 限 制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基 金不 受上 述限 制。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调 整上 述限 制的 ,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基金 不受 上述 限制 或 按调整 后的 规定 执行。 (三) 关联 交易 原则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 或 者 从事其 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 应 当 遵 循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 符 合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规 定,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58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一 年 期 银 行 定期存 款税 后收 益率 。 本 基 金 选 择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收 益 率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原 因如下 : 本基金 是定 期开 放式 债券 型基金 产品 , 封闭期 为一 年 。 为 满足 开放 期的流 动性 需求 , 本 基金 在投 资管 理中 将持有 债券 的组合 久期 与封 闭期 进行 适当的 匹配 。 以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税 后 收 益 率 作 为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能够使 本基 金 投 资 人 理 性 判 断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益特 征 , 合 理地 衡量 比较 本基金 的业 绩表现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的 、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出 ,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更 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指数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一 致 ,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证全 债指 数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 威的 、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 接 受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出 ,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 现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金 的业 绩基 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 以 在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告,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59 基 金 资产 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 添 加 】6 、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国债期 货合 约 , 一 般以 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 采 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 但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 60 费用调 整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 、 基 金 销 售 费 率 等 费 率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 基金 销 售 费 率 等 费 率 或 在 不 影 响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 方 式,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9 61 基 金 收益 分 配原则 封闭期 间( 指 基金 红利发 放日处 于封 闭期 )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现金 方式 ; 开放期 间( 指 基金 红利发 放日处 于开 放期 ),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为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再投 资 62 基 金 收益 分 配原则 【添加 】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 基 金 管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进 行调 整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3 公 开 披露 的 基金信 息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后,基 金管理 人 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3 日前, 将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1、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 说 明基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 示、 信息披 露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内容 。 【删除 】 ( 二)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宜 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 基金 管理 人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 说明 基 金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等 内容 。 64 公 开 披露 的 基金信 息 基金份 额发售 网点 基金份 额销售 网 点【 下文 同样调 整】 65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添加 】 ( 九) 国债 期货 的 信息披 露


本基金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 文 件中披 露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括 投资 政 策、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投资 目标 。 66 临时报 告 3、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不 包括本 基金 封闭期 与开 放期 运作 方式 的转换 )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11、 涉及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财产 、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诉讼 ;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11、 涉 及 基 金管 理业 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诉讼 或仲 裁 ; 16、 管 理费、 托管 费 、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22、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0 23、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67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 法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予以公 告。 68 《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 替 换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的 ,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 生效 后方 可执行 , 并自 决 议生效 之日 起按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69 《 基 金 合 同》的 终止 【删除 】4、在 开放 期最后 一日日 终发 生 《 基金 合同 》 第 四部 分第 三条约 定的 情形的 ; 70 基 金 合同 的 效力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 基 金 与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法律 文件 。 1、 《 基金合 同 》 经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后 生 效。 2、 《 基金 合同 》 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 至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并 公告 之日 止。 《基金 合同 》 是约 定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 1 、 本 合 同 由 《 国 联 安 信 心 增 长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修 订 而 成。 《 基 金 合 同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代理 人签 字, 经 2014 年【】 月【 】日 国 联 安 信 心 增 长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并 于 2014 年【 】月 【】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生 效, 原 《国 联安 信 心增长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自 同一 日 起失效 。 2、 《基 金合 同》 的 有效 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并公告 之日 止。 特此说 明。


国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4年5月14 日 21 附件二: 授 权 委 托 书 本人 (或本机构) 持有 或申购了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本 基 金 ” ) 的 基 金 份 额 , 就 国联安基金官网( www.gtja-allianz.com 或 www.vip-funds.com )及2014年5月14 日 《中 国 证券报 》 、 《证 券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公 布的 《 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 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 本人 (或 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 :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 关 于 修 改 国 联 安 信 心 增 长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事 项 的 议案》


本人 (或本机构) 特此 授权









































代表本人 (或本机构) 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 本人 (或本机 构)同意 代理人 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 签署 日起至审议上述事 项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 议结束之日 止。 委托人(签字/ 盖章) :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


























签署日期:














22 授 权委 托书填 写注 意事项: 1 . 本授 权书 仅为 样本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参 考使 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以自 行制作 符合 法律 规定 及 《 国联 安信 心增 长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要 求的 授权 委托 书。 2.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以 委托本 基 金的 基金 管 理人 以及其 他 符合 法律 规 定的 机构和 个 人, 代为 行 使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的表 决权 。 3.


如 委 托人 未在 授 权委 托书表 示 中明 确其 表 决意 见的, 视 为 委 托人 授 权 代 理人按照 代理 人的意志 行 使 表决 权 ; 如 委托 人在授 权 委托 表示 中 表达 多种表 决 意见 的, 视 为 委 托人授 权 代理 人选择其 中 一 种授 权表 示 行使 表决权 。 授权 委托 书 效力 认定的 其 他相 关规 则 请见 《国联 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 告》 。 4. 本授权 委托 书 (样 本) 中 “委 托人 证件 号码” ,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或 申购 本基金 时的 证件 号 码或该 证件 号码 的更 新。 5.


如本次持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 日, 投资 者未 持有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则其 授权无 效。 23 附件三:


国联安 信心增长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 关于修改 国 联 安 信 心 增 长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事 项 的 议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签名或盖章 2014 年








日 说明: 1 、证件号 码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认 购 或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的 证 件 号 码 或 该 证 件 号 码的更新。 2 、 请以打“√”方式 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 只能选择一种 表决意见。 表决意 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 意见。 表决意见 未选、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表决票 (但其他各项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 均 计 为 “ 弃 权 ” 。 签 名 或 盖 章 部 分 填 写 不 完 整 、 不 清 晰 或 未 能 提 供 有 效 证 明 基 金 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 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 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