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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量子(410009)

华富量子: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富 量子生命力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2014 年 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华 富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平安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2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2010 年 11 月9 日 证监许 可[2010]1585 号 文核准募 集。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招募说 明书的 内容真 实、准 确、完 整。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集 的核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 作出实 质性判 断或保 证,也 不表明 投资于 本基金 没有风 险。 华富基金 郑重提 醒 您在 做出投 资决策 前应认 真阅读 本风险 提示函 和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 、 《 招募说 明书》 等基金 法律文 件, 了 解本基 金的风险 收 益特征 , 并根据自 身的投 资目的 、投资 期限、 投资经 验、资 产状况 等判断 本基 金是否和 投资人的 风险承 受能力 相适应 。 本基金不 同于具 有稳定 收益和 低风险 的银行 存款和 国债,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中股票 投资比 例的变 动范围 为 60% -95% ,属于 基金产 品中具 有较 高风险和 较高预期 收益的 股票 型 基金, 适合有 稳定收 入来源 、风险 承受能 力相 对较强、 并希望分 享中国 证券市 场长期 发展成 果的投 资者。 中国资 本市场 未来 发展前景 广阔,但 股市投 资始终 伴 随风 险,股 价波动 更是无 法避免 ,本基 金至 少 60% 的 资产投资 于股票 市场, 基金份 额净值 必然会 随股市 行情变 化上下 波动 ,持有人 购买的基 金份额 净值因 此存在 下跌甚 至亏损 的可能 性。对 希望通 过短 期资金、 借贷资金 以及养 老资金 进行投 机快速 获得高 额收益 的投资 者可能 面临 较大的风 险。 华富基金 承诺以 恪尽职 守、 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但不 保证本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 。 本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和 华富 基金的其 他基金 的业绩 不构成 对本基 金业绩 表现的 保证。 华富基 金提 醒投资人 基金投资 的 “ 买者自 负 ” 原则 ,在做 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 营 状况 与基 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 投资风 险,由 投资人 自行负 担。 证券投资 基金是 一种长 期投资 工具, 其主要 功能是 分散投 资,降 低投 资单 一证券所 带来的 个别风 险。基 金不同 于银行 储蓄和 债券等 能够提 供固 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 工具, 投资人 购买基 金,既 可能按 其持有 份额分 享基金 投资 所产生的 收益,也 可能承 担基金 投资所 带来的 损失。


3 投资人应 当充分 了解基 金定期 定额投 资和零 存整取 等储蓄 方式的 区别 。定 期定额投 资是引 导投资 人进行 长期投 资、平 均投资 成本的 一种简 单易 行的投资 方式。但 是定期 定额投 资并不 能规避 基金投 资所固 有的风 险,不 能保 证投资人 获得收益 ,也不 是替 代 储蓄的 等效理 财方式 。 基金在投 资运作 过程中 可能面 临各种 风险, 既包括 市场风 险,也 包括 基金 自身的管 理风险 、技术 风险和 合规风 险等。 巨额赎 回风险 是开放 式基 金所特有 的一种风 险, 即当 单个交 易日基 金的净 赎回申 请超过 基金总 份额的百 分 之十时 , 投资人将 可能无 法及时 赎回持 有的全 部基金 份额。 投资有风 险,投 资人认 购(或 申购) 基金时 应认真 阅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预 示其未 来表现 。 基金招募 说明书 自基金 合同生 效日起 ,每 6 个月更 新一次 ,并于 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 后的 45 日 内公告 ,更新 内容截 至每 6 个月的 最后 1 日。


本招募说 明书(更新)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4 年 4 月 1 日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表现 截止日 为 2014 年 3 月 31 日。


4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4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41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 49 十、基金的投资 ------------------------------------------------------------ 50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0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2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 63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68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69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 审计 ---------------------------------------------------- 71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2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 示 ------------------------------------------------------ 7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 78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 8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 8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 8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 8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 83 二十五、备查文件 ---------------------------------------------------------- 83 附件一 -------------------------------------------------------------------- 85 附件二 ------------------------------------------------------------------- 102


5 一 、绪言 本招募说 明书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 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法 》 (以下 简称 《 证券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2011 修订) 》 (以下简 称《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信 息披露办 法》 ) 、 其他有 关规定 以及《 华富量 子生命 力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 合同” 或“ 基金合 同 ” )编写 。 本招募说 明书阐 述了 华 富量子 生命力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以下简 称 “ 本 基金 ” 或“ 基金 ” ) 的投 资目标 、 策 略、 风险 、 费率 等与投 资人投资 决策 有关的全 部必要事 项,投 资人在 做出投 资决策 前应仔 细阅读 本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募 说明书 不存在 任何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并 对其真 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本 基金是 根 据 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 料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有 委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 募说明 书中载 明的信 息, 或 对本招 募说明 书作任 何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基 金合 同是规定 基金当 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即 成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 金合同 。 二、释义 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列词 语或简 称具有 如下含 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 指 华富 量子生 命力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 华富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平安 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4 、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 《 华富量 子生命 力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及 对本基 金合同 的任何 有效修 订和补 充


6 5 、 托管协议: 指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 华 富量子 生命 力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 议》及 对该托 管协议 的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 招募说明 书: 指《 华富 量子生 命力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及 其定期的 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指 《 华富 量子生 命力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 效并公 布实施 的法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 规章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有 约束力 的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 一 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会 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 中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1 、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 :指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4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 中国人 民银行 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 约束, 根据基 金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体 ,包 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16 、 个人投资人: 指 年满 18 周 岁, 合法 持有现 时有效 的中华人 民共和 国居 民身份证 、军人 证件等 有效身 份证件 的中国 公民, 以及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 可以投资 基金的 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人 :指依 法可以 投资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境内 合法注 册登记 并存续 或经有 关政府 部门批 准设立 并存续 的企 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组 织


7 18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 人:指 符合现 实有效 的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国境 内证券 市场的 中国境 外的机 构投资 人 19 、投资人:指 个人投 资人、 机构投 资人和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人 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购买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其他投 资人的 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合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 务:指 基金管 理人或 代销机 构宣传 推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 额,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转 换、非 交易过 户、转 托管及 定期 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直销 机构和 代销机 构 23 、直销机构: 指华富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4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代销 业务资 格并与 基金管 理人签 订了基 金销售 服务代 理协议 ,代 为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5 、基金销售网 点:指 直销机 构的直 销中心 及代销 机构的 代销网 点 26 、登记结算业 务:指 基金登 记、存 管、过 户、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 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基 金账户 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 份额注 册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确 认、清算 和结算 、代理 发放红 利、建 立并保 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等 27 、登记结算机 构:指 办理登 记结算 业务的 机构。 基金的 登记结 算机 构为 华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华富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委托 代为办 理登 记结算业 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登记 结算机 构为投 资人开 立的、 记录其 持有的 、基 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 情况的 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 户:指 销售机 构为投 资人开 立的、 记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买卖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变 动及结 余情况 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募集达 到法律 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基金 管理人 向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完 毕,并 获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31 、基金合同终 止日: 指基金 合同规 定的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出现 后, 基金 8 财产清算 完毕, 清算结 果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予以 公告的 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 至发售 结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 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 基金合 同生效 至终止 之间的 不定期 期限 34 、工作日:指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35 、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 规定时 间受理 投资人 申购、 赎 回或其他 业务申 请的 工作日 36 、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 日(不 包含 T 日) 37 、开放日:指 为投资 人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 日 38 、交易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 接受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交易 的时间 段 39 、 《业务规 则》 : 指 《 华富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登记结 算方面 的业务 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和 投资人 共同遵 守 40 、认购:指 在 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 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 人根据 基金合 同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份 额的行 为 42 、赎回:指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基金 份额兑 换为现 金的行 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 照本基 金合同 和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规定 的条件 ,申请 将其持 有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某一 基金的 基金 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同 一登记 结算机 构办理 登记结 算的其 他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本 基金的 不同销 售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 所 持基金 份额销 售机构 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投 资人通 过有关 销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 扣款日、 扣款金 额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扣 款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 成扣款 及基金 申购申 请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6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 开放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转 9 入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 额)超 过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47 、元:指人民 币元 48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 得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 其他 合法收 入及因 运用基 金财产 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 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 值:指 基金拥 有的各 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 收申购款 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总 和 50 、基金资产净 值: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基 金负债 后的价 值 51 、基金份额净 值:指 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计 算日基 金份额 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 值:指 计算评 估基金 资产和 负债的 价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过程 53 、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用以进 行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 站及其他 媒体 54 、不可抗力: 指本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无法预 见、无 法抗拒 、无法 避免 且在 本基金 合 同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签署 之日后 发生的 ,使本 基金 合同当事 人无法全 部或部 分履行 本基金 合同的 任何事 件,包 括但不 限于洪 水、 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 害、战 争、骚 乱、火 灾、政 府征用 、没收 、恐怖 袭击、 传染 病传播、 法律法规 变化、 突 发停电 或其他 突发事 件、 证 券交易 所非正 常暂停或 停 止交易 。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华 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 海市 浦 东新区 陆家嘴 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 人: 章 宏韬 设立日期 :2004 年 4 月 19 日 核准设立 机关: 中国证 监会 核准设立 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 监基金 字【2004 】47 号


10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1.2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 基金 募集、 基金销 售、资 产管理 和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 其他 业务 联系人: 邵恒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 :华安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49% 、安徽 省 信用 担保集 团有限 公 司 27% 、合肥兴 泰控股 集团有 限公 司 24% 。 (二)主 要人员 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成员 章宏韬 先 生,董 事长, 本科学 历,工 商管理 硕士 , 经济师 。历任 安徽 省 农 村经济管 理干部 学院政 治处职员 ,安 徽省农 村经济 委员会 调查研 究处 秘书、副 科秘书 ,安 徽证券 交易中 心综合 部( 办公 室) 经理 助理、副 经理(副 主任 ) ,安徽 省证券公 司合肥 蒙城路 营业部 总经理 ,华安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办 公室 副主任、 总裁助理 兼 办公 室 主任 、副总 裁 ,现 任华安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 , 兼任 华安期货 有限责 任公司 董事 。


李工先生 ,董事 ,本科 学历, 工商管 理硕士 。历任 合肥市 财政局 副科 长、 科长、副 局长, 合肥市 信托投 资公司 经理; 合肥市 政府副 秘书长 、合 肥市财政 局党组书 记, 合 肥市商 业银行 董事长、 党组书 记、 行 长; 合 肥市政府 副 秘书长 , 办 公厅主 任、党 组副书 记;肥 西县委 书记、 县人大 主任; 安徽省 农村 信用联合 社副理事 长、副 主任( 主持工 作) ;华安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董 事长、 党 委书记。 现任华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党委书 记,兼 任华安 期货有 限责 任公司董 事。 董建平先 生,董 事,本 科学历 。历任 安徽省 公安厅 警卫局 参谋、 副科 长、 副处长, 安徽省 黄山市 公安局 警卫处 副处长 、处长 ,安徽 省公安 厅警 卫局办公 室副主任、 办 公室主 任、 副局 长, 江西省 公安厅 警卫局 政治委 员 (正师 职) 。 现 任安徽省 信用担 保集团 有限公 司纪委 书记、 党委委 员。 刘庆年先 生, 董 事, 大学本 科学历 。 历任 解放军 某部排 长 、指导员 ,副营 11 职干事, 合肥市 财政局 党组秘 书、合 肥高新 技术开 发区财 政局副 局长 (主持工 作) 、 合肥市 财政证 券公司 总经理 (法人 代表 ) ,国 元证券 寿春路 第二 营业部总 经理 ,华 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督察长 。 姚怀然先 生, 董 事, 学 士学位 、 研究 生学历 。 历任 中国人 民银行安 徽 省分 行金融管 理处主 任科员 ,安徽 省证券 公司营 业部经 理、总 办主任 、总 经理助理 兼证券投 资总部 总经理 ,华安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总 裁助理 兼证券 投资 总部总经 理,华富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长。 现任华 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 上海 华富利得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 事长。 刘瑞中先 生,独 立董事 , 研究 生学历 。历任 安徽铜 陵财专 教师 , 中国 经济 体制改革 研究所 助理研 究员、 信息部 主任 , 中国国 际期货 经纪有 限公 司 任 信息 部经理、 深圳公 司副总 经理 , 北京商 品交易 所常务 副总裁 ,深圳 特区 证券公司 (现巨田 证券) 高级顾 问。 现 任北京 华创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总裁 ,深 圳神华期 货经纪有 限公司 独立董 事,冠 通期货 经纪有 限公司 独立董 事。 陈庆平先 生,独 立董事 ,工商 管理硕 士。历 任上海 金融专 科学校 讲师 、处 长, 申银证 券公司 哈尔滨 营业部 总经理 , 上海 鑫兆投 资管理 咨询有限 公 司顾问 , 宁波国际 银行上 海分行 行长, 上海金 融学院 客座教 授。 汪明华先 生,独 立董事 ,法律 研究生 学历。 历任安 徽省高 级人民 法院 审判 员、处长 、主任 ,合肥 市中级 人民法 院副院 长、省 高级法 院经济 庭、 民二庭庭 长等职。 现任安 徽承义 应用法 学研究 所所长 。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 会成员 王忠道先 生,监 事会主 席,本 科学历 。历任 上海财 经大学 金融理 论教 研室 助教,安 徽省财 政厅副 主任科 员,安 徽信托 投资公 司部门 经理、 安徽 省中小企 业信用担 保中心 副主任 、安徽 省皖煤 投资有 限公司 总经理 。现任 安徽 省信用担 保集团有 限责任 公司总 经济师 。 梅鹏军先 生,监 事,金 融学博 士,高 级经济 师。先 后在安 徽省国 际经 济技 术合作公 司,安 徽省物 资局( 后更名 为安徽 省徽商 集团) 工作, 历任 合肥兴泰 控股集团 有限公 司投资 发展部 业务经 理,合 肥兴泰 控股集 团有限 公司 金融研究 所副所长 。现任 合肥兴 泰控股 集团有 限公司 金融研 究所所 长,安 徽大 学经济学 院金融硕 士研究 生兼职 导师。


12 李宏升先 生,监 事,本 科学历 。历任 国元证 券斜土 路营业 部交易 部经 理, 交通银行 托管部 基金会 计、基 金清算 。现任 华富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综 合管理部 总监。 岳红婷女 士,监 事,大 专学历 。历任 在中国 银行安 徽分行 综合计 划处 、外 汇信贷处 任科员 ,中国 银行东 方信托 投资公 司上海 总部副 经理, 安徽 省证券公 司投资总 部副经 理,华 安证券 研究所 资产管 理部经 理,2002 年 12 月 参与华富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筹建 ,现任 华富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机构 理财部 总监 。 3 、基 金高级 管理人 员及督 察长 章宏韬先 生,董 事长, 简历同 上。 姚怀然先 生,总 经理, 简历同 上。 满志弘女 士, 督 察长, 管理学 硕士,CPA 。 曾任 道勤控 股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经理 ,华富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监 察稽核 部副总 监兼董 事会秘 书, 现任华富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督察 长兼监 察稽核 部总监 。 陈大毅先 生,副 总经理 ,硕士 学位。 曾先后 供职于 安徽省 证券公 司上 海自 忠路营业 部、 徐家汇 路营业 部, 华安证 券上海 总部 , 华安 证券网 络经纪 公 司 (筹 ) 。 曾任华富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总 经理助 理兼运 作保障 部总监 。现任 华富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 理兼运 作保障 部总监 , 上海 华富利 得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董事、 总经理。 4 、本 基金基 金经理 简介 朱蓓女士 ,上海 交通大 学安泰 管理学 院 会计 学 硕士 、研究 生 学历 ,七 年 证 券投资研 究、保 险公司 资产管 理从业 经历 , 曾担任 平安资 产管理 有限 责任公司 量化投资 部投资 经理助理 ,华 富基金 金融工 程研究 员、产 品 设计 经理 。 现任华 富量子生 命力股 票型基 金基金 经理 、 华富 中证 100 指数基金 基金经 理 、 华富 中 小板指数 增强型 基金基 金经理 。 孔庆卿, 英国曼 彻斯特 大学统 计学博 士,博 士研究 生学历 。 五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两 年 证券投资 管理经 历,2009 年 8 月进 入华富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曾任 金融工程 研究员 , 华 富中小 板指数 增强型 基金 、 华富 中证 100 指 数基 金的基金 经理助理,2013 年 8 月 30 日起任 华富量 子生命 力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 理。


13 5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成员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是负责 基金投 资决策 的最高 权力机 构,由 公司分 管投 资业 务的领导 、涉及 投资和 研究的 部门的 业务负 责人以 及投资 决策委 员会 认可的其 他人员组 成。投 资决策 委员会 主席由 公司分 管投资 业务的 最高业 务领 导担任, 负责投决 会的召 集和主 持。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成员姓 名和职 务如下 : 龚 炜先生 投研总监 兼基金 投资部 总监 胡伟先生 固定收益 部总监 王光力先 生 研究发展 部总监 上述人员 之间不 存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 金管理 人的职 责 1 、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4 、 按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 及时 向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项 ;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0 、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1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 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职责。 (四)基 金管理 人的承 诺 1 、 基金管理人 将遵守 《 证券法 》 、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信 息披露办 法》等 法律法 规的相 关规定 ,并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 14 施,防止 违法违 规行为 的发生 。 2 、基金管理 人不从 事下列 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产 或者他 人财产 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事 证券投 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 其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牟 取利益 ; (4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5 )依照法 律、行 政法规 有关规 定,由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止 的其他 行 为。 3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用 职务之 便为自 己、 代 理人、代表人 、 受雇 人或任何 其他第 三人 牟取不当 利益; (3 ) 不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 投资计 划等信 息; (4 )不以任 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或 个人进 行证券 交易。 (五)基 金管理 人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 述 为了保证 公司规 范运作 ,有效 地防范 和化解 管理风 险、经 营风险 以及 操作 风险,确 保基金 财务和 公司财 务以及 其他信 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 而最大程 度地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本 公司建 立了科 学合理 、控制 严密 、运行高 效的内部 控制制 度。内 部控制 制度是 公司为 实现内 部控制 目标而 建立 的一系列 组织机制 、 管理 方法、 操 作程序 与控制 措施的 总称 。 它由章 程、 内部 控 制大纲 、 基本管理 制度、 部门业 务规章 等部分 组成。 公司内部 控制大 纲是对 公司章 程规定 的内控 原则的 细化和 展开, 是对 各项 基本管理 制度的 总揽和 指导, 包括内控 目标、 内控原 则、 控 制环境、 风 险评估 、 控制体系 、控制 活动、 信息沟 通和内 部监控 等内容 。公司 基本管 理制 度包括风 险控制制 度、投 资管理 制度、 基金会 计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集 中交 易制度、 资料档案 管理制 度、信 息技术 管理制 度、公 司财务 制度、 监察稽 核制 度、人事 管理制度 、业绩 评估考 核制度 、 紧急 应变制 度 和基 金销售 管理制 度 等 。部门业 15 务规章是 在基本 管理制 度的基 础上, 对各部 门 的主 要职责 、岗位 设置 、岗位责 任、操作 守则等 进行了 具体规 定。 (1 )风险控 制制度 风险控制 制度由 风险控 制的目 标和原 则、风 险控制 的机构 设置、 风险 类型 的界定、 风险控 制的措 施、风 险控制 的制度 、风险 控制制 度的监 督与 评价等部 分组成。 风险控制 的具体 制度主 要包括 投资风 险管理 制度、 交易风 险管理 制度 、财 务风险控 制制度 以及岗 位分离 制度、 防火墙 制度、 岗位职 责、反 馈制 度、保密 制度、员 工行为 准则等 程序性 风险管 理制度 。 (2 )投资管 理制度 基金投资 管理制 度包括 基金投 资管理 的原则 、组织 结构、 投资禁 止制 度、 投资策略 、投资 研究、 投资决 策、投 资执行 、投资 的风险 管理等 方面 内容,适 用于基金 投资的 全过程 。 (3 )监察稽 核制度 公司设立 督察长 ,组织 、指导 监察稽 核工作 ,督察 长由总 经理提 名, 经董 事会聘任 ,对董 事会负 责,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督 察长有 权参加 或者 列席公司 董事会以 及公司 业务、 投资决 策、风 险管理 等相关 会议, 有权调 阅公 司相关文 件、档案 ,就内 部控制 制度的 执行情 况独立 地履行 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 能。督察 长应当 定期和 不定期 向董事 会报告 公司内 部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会应 当对督察 长的报 告进行 审议。 公司设立 监察稽 核部门 ,具体 执行监 察稽核 工作。 公司配 备了充 足合 格的 监察 稽核 人员, 明确规 定了监 察稽核 部门及 内部各 岗位的 职责和 工作 流程。 监察稽核 制度包 括监察 稽核体 系、监 察稽核 工作内 容、监 察稽核 方法 和程 序等。通 过这些 制度的 建立, 监督公 司各业 务部门 和人员 遵守法 律、 法规和规 章的有关 情况; 评估公 司各业 务部门 和人员 执行公 司内部 控制制 度、 各项管理 制度和业 务规章 的情况 。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 健全性 原则:健全性 原则。内部控 制应当 包括公 司的各 项业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并涵 盖到决 策、执 行、监 督、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16 (2 ) 有效性 原则:通过科 学的内 控手段 和方法 , 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序 , 维 护内控 制 度的有 效执行 ; (3 ) 独立性 原则:公司各 机构、部门和 岗位职 责应当 保持相 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 、自有 资产、 其他资 产的运 作应当 分离; (4 ) 相互制 约原则 : 公司 内部部 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当 权责分 明、 相 互 制衡; (5 ) 成本效益 原则: 公 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 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本 达到最 佳的内 部控制 效果。 3 、内部控制 的组织 架构 (1 ) 风险管 理委员 会: 风 险管理 委员会 是董事 会下设 负责根据 董事会 的授 权对公司 的风险 管理制 度进行 审查并 提供咨 询和建 议的专 门委员 会, 其工作重 点包括: 审议公 司的风 险管理 制度, 对公 司 存在的 风险隐 患和可 能出 现的风险 问题进行 研究、 预测和 评估, 对重大 突发性 风险事 件提出 指导意 见。 (2 ) 投资决策 委员会:投资决 策委员 会为公 司非常 设投资 决策机构。投资 决策委员 会具体 职责为 :分析 判断宏 观经济 形势和 市场走 势,制 定基 金重大投 资决策和 投资授 权;对 投资决 策的执 行情况 进行监 控;对 基金经 理进 行的交易 行为进行 监督管 理;考 核基金 经理的 业绩; (3 ) 督察长 : 督察 长组织 、 指导 公司的 监察稽 核工作 , 监督检 查基金 及公 司运作的 合法合 规情况 和公司 的内部 风险控 制情况 ;督察 长履行 职责 的范围, 应涵盖基 金及公 司运作 的所有 业务环 节;有 权参 加 或者列 席公司 董事 会以及公 司业务、 投资决 策、风 险管理 等相关 会议, 有权调 阅公司 相关文 件、 档案, 对 基金运作 、内部 管理、 制度执 行及遵 规守法 情况进 行内部 监察、 稽核 ;定期独 立出具稽 核报告 ,报送 中国证 监会和 董事长 ; (4 ) 风险控 制委员 会: 风 险控制 委员会 对识别 、 防范 、 控制基 金运作 各个 环节的风 险全面 负责, 尤其重 点关注 基金投 资组合 的风险 状况, 对基 金投资运 作的风险 进行测 量和监 控,对 投资组 合计划 提出风 险防范 措施。 同时 ,负责审 核公司的 风险控 制制度 和风险 管理流 程,确 保对公 司整体 风险的 评估 、识别、 监控与管 理; (5 )监察稽 核部: 公司设 立监察 稽核部 并保证 其工作 的独立 性和权 威 性, 充分发挥 其职能 作用。 监察稽 核部监 督公司 各业务 部门和 人员严 格遵 守法律法 17 规、基金 合同和 公司内 部各项 规章制 度,对 公司各 类规章 制度及 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的完 备性、 合理性 、有效 性进行 评估, 组织各 部门对 存在的 风险 隐患或出 现的风险 问题进 行讨论 、研究 ,提出 解决方 案,并 监督整 改; (6 )业务部 门:对 本部门 业务范 围内的 风险负 有管控 和及时 报告的 义 务; (7 )员工:依 照公司 “ 风险控 制落实 到人 ” 的理 念,每 个员工均 负有一 线风 险控制职 责,负 责把公 司的风 险控制 理念和 措施落 实到每 一个业 务环 节当中, 并负有 把 业务过 程中发 现的风 险隐患 或风险 问题及 时进行 报告、 反馈 的义务。 4 、内部控制 措施 本基金管 理人高 度重视 内部控 制和风 险管理 的重要 性,强 调要让 风险 控制 渗透到公 司的每 一项业 务和公 司的文 化中去 ,要求 所有员 工以他 们的 能力、诚 信和职业 道德来 控制、 管理风 险。本 基金管 理人采 取的主 要措施 包括 : (1 ) 建立了比 较完善 的内部 控制和 风险管 理系统。 由风险 控制委员 会 组织、 监察稽核 部执行 ,通过 与董事 会到管 理层到 每个员 工不断 的沟通 和交 流,识别 和评估从 治理结 构到一 线业务 操作等 公司所 有方面 、所有 业务流 程中 公司运作 和基金管 理的风 险点和 风险程 度, 明 确划分 风险责 任,并 制定相 应的 风险控制 措施。本 基金管 理人强 调在内 部控制 和风险 管理中 ,要全 员参与 ,责 任明确和 合理分工 ,让所 有的员 工对风 险管理 都有清 晰的意 识,清 楚知道 他们 在风险控 制中的地 位和责 任。在 风险识 别和风 险评估 的基础 上,监 察稽核 部建 立了覆盖 公司所有 业务的 稽核检 查项目 表,该 表为从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和内 部规章等 方面 确保 公司运 作和基 金管理 合规和 风险控 制提供 了检查 和监督 的手 段; (2 ) 完善监察 稽核工 作流程,加强日 常稽核 工作, 促 进风险管 理的数 量化 和自动化 ,提高 风险管 理的时 效和频 率。公 司专门 建立了 华富风 险控 制系统, 能 对基金 投资风 险和业 绩评估 做到动 态更新 。同时 监察稽 核部通 过质 询、评估 和报告等 工作流 程,以 建立一 种机制 ,使任 何内控 工作和 外部审 计中 发现的问 题能够得 到及时 的解决 ; (3)对 风险实 行动态 的监控 和管理。一方面,周期性 根据公司 的业务 发展 和内部审 核、稽 查的情 况进行 评估和 调整; 另一方 面,在 变化的 环境 中,不断 识别、评 估新的 风险, 尤其强 调对新 产品和 新业务 的风险 分析、 评估 和控制, 强调新的 法律法 规对风 险管理 的要求 。为确 保公司 运作和 基金管 理能 够符合最 18 新颁布的 法律法 规要求 ,本基 金管理 人还在 组织机 制上进 行了设 计, 由监察稽 核部的内 控人员 和 法律 事务人 员分工 合作, 保证对 与基金 有关的 法律 法规进行 实时跟踪 、全面 收集、 准确分 解并及 时落实 。 5 、基金管理 人内部 控制制 度声明 书 基金管理 人关于 内部控 制制度 的声明 如下: (1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以 上关于 内部控 制制度 的披露 真实、 准确; (2 )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根 据市场 变化和 公司业 务发展 不断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 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平 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广 东省深 圳市罗 湖区深 南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罗湖 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成立日期 :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元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文及文 号:中 国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 方琦 联系电话 :(0755) 2216 8073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简称 :平安 银行, 股票简 称:平 安银行 ,股 票代 码:000001 )是原深圳发展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以吸 收合并 原平安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的方 式完成 两行整 合并更 名后的 银行, 是总部 设在深 圳的全 国性 股份制商 业银行。 中国平 安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以 下简称 “中国 平安 ”)及其 控股子公 司 持有 平安银 行股份 共计 约26.84 亿股, 占比 约52.38% , 为 平安银行 的控股股 东。


19 截至2013 年底,平 安银行 资产总 额 18,917.41 亿元,较年初 增长17.75% ; 存款总 额12,170.02 亿元, 较年初增 长19.18% ; 贷款总额 (含贴 现)8,472.89 亿元, 较年 初增 长17.55% ; 在拨备大幅增长的 情况下,实现归属 母公 司股东净 利润152.31 亿元, 同比增 长13.64% 。 截至2013 年底, 按照中国 银监 会 《商业 银行资本 管理办 法(试 行)》 ,平安 银行资 本充足 率 9.90%、一级资 本充足率 8.56% 、 核心一级资本 充足 率8.56% ; 按照中国银监会 《 商业银行 资本 充足率管 理办法》 及相关 规定计 算,资 本充足 率 11.04% 、核心资本充足 率9.41% 。


截至2013 年底,平 安银行 拥有分 行38 家, 各类网 点528 家,基 本形 成对 东北、华 北、华 东、华 南、中 部、西 南和西 北地区 的全面 覆盖; 在香 港设有代 表处,并 与境内 外众多 国家和 地区 逾 2000 家银行建立 了代理 行关系 。 平安银行 总行设 资产托 管事业 部,下 设市场 拓展处 、创新 发展处 、估 值核 算处、 资金清 算处、 规 划发展 处、IT 系统支持 处、 督察 合规 处7 个处 室, 现有 员工42 人 。 2 、主要人员 情况 陈正涛, 男, 中 共 党员 ,经 济学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高级 理财 规划 师、 国际 注册私 人银 行家 ,具 备《 中国证 券业 执业 证书 》。 长期从 事商 业银 行 工作, 具 有本外币 资金清 算,银 行经营 管理及 基金托 管业务 的经营 管理经 验。1985 年 7 月至1993 年2 月在 武汉金 融高等 专科学 校任教 ;1993 年3 月至1993 年7 月在 招商银行 武汉分 行任客 户经理 ;1993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在招行武 汉分行武 昌支行任 计划信 贷部经 理、 行长 助理;1999 年3 月-2000 年1 月在招 行武汉分 行青山支 行任行 长助理 ;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招行武汉 分行 公司银行 部任 副总 经理;2001 年 8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招 行武汉 分行解放 公园 支行任行 长;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 机构业 务部任 总经理 ;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招 行武汉 分行硚 口支行 任行长 ;2007 年 7 月至2008 年 1 月在招行 武汉分 行同业 银行部 任总经 理; 自 2008 年2 月 加盟平安 银行 先后任公 司业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产 品及交 易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一直 负责 公司 银 行产品 开 发与管 理, 全面 掌握 银行 产品包 括托 管业 务产 品的 运作、 营销 和管 理 ,尤其 是 对商业银 行有关 的各项 监管政 策比较 熟悉。2011 年 12 月任平安银行 资产托管 部副总 经 理; 2013 年5 月起任平 安银行 资产托 管事业 部工作 副总裁 (主 持工作 ) 。


20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 营情况 2008 年 8 月 6 日获得 中国证 监会、 银 监会核 准开办 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 业务。 (二)基 金托管 人的内 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 托管人 , 平安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严 格遵守 国家有 关托管业 务 的法 律法规、 行业监 管要求, 自觉形 成守法 经营、 规范运 作的经 营理念和 经 营风格 ;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完 整,确 保有关 信息的 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确 保内部 控制和 风险管 理体系 的有效 性; 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 险,确 保业务 的安全 、稳健 运行 , 促进经 营目标 的实现 。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 构 平安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设有总 行独立 一级部 门资产 托管部 , 是全行 资 产托 管业务的 管理和 运营部 门,专 门配备 了专职 内部监 察稽核 人员负 责托 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 和风险 管理工 作,具 有独立 行使监 督稽核 工作的 职权和 能力 。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 措施 资产托管 部具备 系统、 完善的 制度控 制体系 , 建立 了管理 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 操作流 程,可 以保证 托管业 务的规 范操作 和顺利 进行 ;业务人 员 全部具 备从业 资格; 业务管 理严格 实行复 核、审 核、检 查制度 ,授 权工作实 行集中控 制,业 务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格有 效;业 务操作 区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实 施音像 监控; 业务 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 露人负 责,防 止泄密 ;业务 实现自 动化操 作,防 止人为 事故 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整、 独立。 (三)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运作 基金进 行监督 的方法 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监督所 托管基金 的 投资 运作。利 用行业 普遍使 用的 “ 资产 托管业 务系统 ——监 控子系 统 ” ,严 格按照现 行法律法 规以及 基金合 同规定, 对基金 管理人 运作基 金的投 资比例、 投 资范围 、 投资组合 等情况 进行监 督,并 定期编 写基金 投资运 作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证监 会。在日 常为基 金投资 运作所 提供的 基金清 算和核 算服务 环节中 ,对 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 投资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对各基 金费用 的提取 与开支 情况进行 检 查监督 。


21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 日按时 通过监 控子系 统,对 各基金 投资运 作比例 控制指 标 进 行例行监 控,发 现投资 比例超 标等异 常情况 ,向基 金管理 人发出 书面 通知,与 基金管理 人进行 情况核 实,督 促其纠 正,并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2 )收到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 后,对 涉及各 基金的 投资范 围、投 资 对 象及交易 对手等 内容进 行合法 合规性 监督。 (3 )根据基 金投资 运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资 运作监 督报告 , 对 各基金投 资运作 的合法 合规性 、投资 独立性 和风格 显著性 等方面 进行 评价,报 送中国证 监会。 (4 )通过技 术或非 技术手 段发现 基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要 求 管 理人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并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机 构 1 、直销机构 : 名称:华 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直销中 心 地址: 上 海市 浦 东新区 陆家嘴 环路 1000 号 31 层 联系人: 李晔 联系电话 :021-68886996 传真:021-68415680 客服 电话 :021-50619688,400-700-8001 网址:www.hffund.com 2 、代销机构 : (1 ) 平安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联系人: 方琦 联系电话 : (0755)22168073 客户服务 电话:95511-3


22 公司网址: www.bank.pingan.com (2 ) 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王 洪章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3 )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4 ) 招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 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傅 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址 :www.cmbchina.com (5 ) 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银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 陈铭铭 客户服务 电话: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23 (6 ) 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 海市中 山东一 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 高天 、 虞谷云 客服 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7 )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文标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董云巍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 ) 北京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丙 17 号 法定代表 人:闫 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 电话 :95526 公司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9 ) 渤海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天津 市河西 区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24 传真:022-58316269 联系人: 王宏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网址 : www.cbhb.com.cn (10 )华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建 电话: (010)85238425 传真: (010)85238680 联系人: 马旭 客服电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1 )徽商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合 肥市安 庆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办公地址 :合肥 市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联系电话 :0551-62667635 传真电话 :0551-62667684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内可直拨 96588 ) 公司网址: www.hsbank.com.cn (12 )华安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政务 文化新 区天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政务 文化新 区天鹅 湖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甘霖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25 客服电话 :0551-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址 :www.huaans.com (13 )爱建证券 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上 海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4 楼 法定代表 人: 宫 龙云 联系人: 戴莉丽 客服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14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西 城区 闹 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5 )国都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北 京市东 城区东 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 投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 人:常 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16 )天风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住所:湖 北省武 汉市东 湖新技 术开发 区关东 园路 2 号高 科大厦 四楼 法定代表 人:余 磊 联系人: 刘鑫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26 客服电话 :027-87618882 、028-86711410 网址: www.tfzq.com (17 )齐鲁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济南 市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 市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8 )民生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融 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融 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 :余政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19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 市新华 路特 8 号长江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胡 运钊 客户服务 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 网站 :www.95579.com (20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27 住所: 上 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 热线:95553 网址: www.htsec.com (21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静 安区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徐 浩明 联系人: 刘晨、 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2 )中国中 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深 圳福田 区益田 路与福 中路交 界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23 )万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广 州市 天 河区珠 江东路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28 联系人: 王鑫 联系电话 :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4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浦东 新区民 生路 1199 弄证大五 道口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25 )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山 西省太 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 贸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26 )日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呼和 浩特市 新城区 锡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表 人:孔 佑杰 联系人 : 陈文彬 电话:010-83991716 传真:010-66412537 客户服务 电话:400-660-9839 公司网站 :www.rxzq.com.cn


29 (27 )江海证券 有限公 司 住所:黑 龙江省 哈尔滨 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注册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 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8 )长城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特区报业 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联系人: 李春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89 客服电话 :400-666-6888、0755-33680000 网址:www.cgws.com.cn (29 )大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辽 宁省大 连市沙 河口区 会展 路 129 号大连国际 金融中 心 A 座- 大 连期 货大厦 38 、39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30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上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30 法定代表 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cn (31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 十六层 至二十 六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2 )世纪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卢 长才 联系人: 袁媛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33 )厦门证券 有限公 司 住所:厦 门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大 厦 17 楼 法定代表 人:傅 毅辉 联系人: 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34 )中信建投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31 住所:北 京市朝 阳区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010-651838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址 :www.csc108.com (35 )东海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刘 化军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站 : www.longone.com.cn (36 )国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无 锡市 金 融一 街 8 号 法定代表 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沈刚 客服电话 :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7 )新时代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海淀 区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 海淀 区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 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49


32 客户服务 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8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39 )华龙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 :甘 肃省 兰 州市 城 关区 东 岗西 路 638 号财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 李昕田 电话:0931-4890619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40 )南京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江 苏省南 京市玄 武区大 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华东 联系人: 徐翔 电话: 025-83364032 传真:025-83320066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41 )华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10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33 联系人: 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 电话:0591-96326 公司网站 :www.gfhfzq.com.cn (42 )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吉 林省长 春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矫 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 :400-600-0686、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43 )中山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 6099 号新世界 商务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世界 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永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公司网站 : www.zszq.com (44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 人:牛 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 www.essence.com.cn (45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34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客户服务 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46 )中信万通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 市 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表 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址 :www.zxwt.com.cn (47 )申银万国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常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表 人: 储 晓明 电话:021-33389888 或 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 :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48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中山 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万善 联系人: 万鸣 联系电话 :025-83290979 客服电话 :95597


35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49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010-60833799 客户服务 电话:95548 传真:010-60833739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50 )平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广 东省深 圳市福 田区金 田路大 中华国 际交易 广场 8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 电话: 95511-8 公司网址 :www.pingan.com (51 )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 上 海世纪 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 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世纪 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 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汪明丽


电话:021-68778075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2 )东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翠园 路 181 号


36 法定代表 人:吴 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公司网址 :www.dwzq.com.cn (53 )国海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桂林市 辅星 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西 南宁市 滨湖 路 46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客服电话 :95563 公司网址 :www.ghzq.com.cn (54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北 苑 8 号 西南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煜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址 :www.swsc.com.cn (55 )国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 市北京 西路 88 号 (江信 国际金 融大厦 )


办公地址 :南昌 市北京 西路 88 号 (江信 国际金 融大厦 ) 法定代表 人:曾 小普 联系人: 陈明 公司网址 :www.gsstock.com (56 )杭州数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杭 州市余 杭区仓 前街道 海曙东 路 2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 省杭州 市滨江 区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生 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 人: 陈 柏青


37 联系人: 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57 )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顺 义区后 杀峪镇 安富 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德胜 门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焦琳 电话:010-85189120-8023 传真:010-85189120-8017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址 :www.myfp.cn (58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上 海市虹 口区场 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 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59 )深圳众禄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罗 湖区深 南东 路 5047 号发展银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展 银行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汤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38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60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周轶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85 (61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大 道 555 号裕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公司网站 : www.erichfund.com (62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责任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邮政编码 :200235 (63 )上海利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 989 号中 达大 厦 2 楼


法定代表 人:盛 大 联系人: 叶志杰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64 )万银财富 (北京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盘古 大观 3201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客服电话 :400-808-0069 联系电话 :010-59393923


39 传真:010 -59393074 公司 网址 :www.wy-fund.com


(65 )诺亚正行( 上海) 基 金销售 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住所:上 海市虹 口区飞 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杨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电话 : (021)38600735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方成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6 )中期时代 基金销 售(北 京)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朝 阳区建 国门外 光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门外光 华路 14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表 人:路 瑶 联系电话 : (010)65807865 传真: (010 )65807864 联系人: 侯英建 客户服务 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67 )北京增财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南 礼士 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大 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 人:罗 细安 联系电话 : (010)67000988 传真: (010 )67000988-6000 联系人: 孙晋峰 客户服务 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二) 登 记结算 机构 名称:华 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 海市 浦 东新区 陆家嘴 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表 人: 章 宏韬 联系人: 陈大毅 电话:021-68886996


40 传真:021-68887997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书 的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 海市通 力律师 事务所 住所:上 海市 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 : 吕红 、 黎明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的 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 天 健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通 合伙) 主要经营 场所 : 杭州市 西溪 路 128 号 9 楼


执行事务 合伙 人 : 胡少 先 电话 :021-62281910 传真 : 021-62286290 联系人: 曹小勤 经办注册 会计师 :曹小 勤、林晶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等有关 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经 2010 年 11 月 9 日 中国证 监 会证监许 可【2010 】1585 号文件核准募集。 募集期 从 2011 年 2 月 28 日 到 2011 年 3 月 25 日止, 共募集 了293,654,904.54 份, 有效认购户数 为3024 户。 本基金的类 型 为 股票 型,基 金存续 期为不 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同 的生效 本 基金合 同已于2011 年4 月1 日 正式生效 。 (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的存续 期内,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41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连 续 20 个工作 日达不 到 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向 中国证 监会说 明出现 上述情 况的原 因并提出 解 决方案 。 八、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所 本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括 基金管 理人的 直销中 心和基 金管理 人委托 的代 销机 构。投资 者可以 在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营 业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供的 其他方 式 办理基 金的申 购与赎 回。具 体的销 售网点 将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 相关公 告中列 明。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情况 变更或 增减代 销机 构,并予 以公告。 若 基金管 理人或 其指定 的代销 机构开 通电话 、 传真 或网上等 交 易方式 , 投资人可 以通过 上述方 式进行 申购与 赎回, 具体办 法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告。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开 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 间 投资人在 开放日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的 正常交 易日的 交易时 间, 但 基金管 理人根据 法 律法规 、 中国证监 会的要 求或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公告 暂停申 购、赎 回时 除 外。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交 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殊 情况, 基 金管理 人将视 情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时 间进行相 应 的调整 , 但应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2 、 申购与赎 回开始 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基 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开始 办理申 购,具 体业务 办理时 间在申 购开始 公告中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 赎回, 具体 业务 办理时间 在赎回 开始公 告中规 定。 在确定申 购开始 与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在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照《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申购 与赎回 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 定之外 的日期 或者时 间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 购、赎回 或者转 换。投 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赎回 或转换申 请的, 其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为下一 开放日 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 42 的价格。 3 、本基金已 于 2011 年 4 月 25 日开 始办理 申购和 赎回业 务。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原 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当 日收市 后计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 回 ” 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 份额申 请 ; 3 、赎回遵 循 “ 先 进先出 ” 原 则,即 按照投 资人认 购、申 购的先后 次序进 行顺 序赎回; 4 、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 实际情 况依法 对上述 原则进 行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 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必 须根据 销售机 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 具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的 申请。 投资人在 提交申 购申请 时须按 销售机 构规定 的方式 备足申 购资金 ,投 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须持 有足够 的基金 份额余 额, 否 则所提 交的申 购、 赎回申请 无效。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以 交易时 间结束 前受理 申购和 赎回申 请的当 天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 ) , 在正 常情况 下, 本基金 登记结 算机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效 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到 销售网点 柜台或 以销售 机构规 定的其 他方式 查询申 请的确 认情况 。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 项支付 申购采用 全额缴 款方式 ,若申 购资金 在规定 时间内 未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成 功。若申 购不成 功或无 效,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管理 人指定 的代销 机构 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 申购款 项本金 退还给 投 资人 。 投资人赎 回申请 成功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 包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 43 款项。在 发生巨 额赎回 时,款 项的支 付办法 参照基 金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数 额限制 1 、 代销网 点每个 基金账 户单笔 申购最 低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 ( 含申购 费) ; 直销机构 每个基 金账户 首次最 低申购 金额 为 100,000 万元人民币( 含 申购费 ) , 已在直销 机构有 申购本 基金记 录的投 资人不 受首次 申购最 低金额 的限 制,单笔 申购最低 金额 为 10,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 费) ;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销售 机构赎 回时, 每次赎 回申请 不得低 于 1,000 份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时或赎 回后在 销售机 构(网 点)单 个交 易账户保 留的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 1,000 份的,余 额部分 基金份 额在赎 回时需 同 时全部赎 回。 3 、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场 情况, 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金 额和赎 回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调 整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费 用及其 用途 1 、申购费 本基金的 申购金 额包括 申购费 用和净 申购金 额。其 中, 净申购金 额=申 购金额/ (1 +申 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 购金额/T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申购费率 如下表 所示: 申购金额 (含 申 购费)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50 万元 1.5% 50≤ 申购金额<200 万元 1.0% 200≤ 申购金额<500 万元 0.4% 申购金额 ≥ 5 0 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 、赎回费 本基金的 赎回金 额为赎 回总额 扣减赎 回费用 。其中 , 赎回总额 =赎回 份数×T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44 赎回金额 =赎回 总额- 赎回费 用 赎回费率 如下表 所示: 持有基金 份额期 限 赎回费率 小于 1 年 0.5% 大于等 于 1 年, 小于 2 年 0.25% 大于等于 2 年 0 3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在当 天收市 后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经中 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算 或公告 。 4 、 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 式: 申 购的有 效份额 为净申 购金额除 以当日 的基 金份额净 值,有 效份额 单位为 份。上 述计算 结果均 按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 此误差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 产承担 。 5 、 赎回金额 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按 实际确 认的有 效赎回份 额乘以 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并 扣除相 应的费 用,赎 回金额 单位为 元。上 述计算 结果 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 由此 误差产 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 金 财 产承担 。 6 、 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由此 误差产 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7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用由投 资人承 担,并 应在投 资人申 购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不列入基 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 广、销 售、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用。 8 、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担,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归 基金财产 ,75% 用于 支付注 册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 费。 9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 围内调 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 最迟 应于新的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实施 日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体上 公告。 10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 定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情制 定基金 促销计 划,针 对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交 易、电 话交 易等) 等 进行基金 交易的 投资人 定期或 不定期 地开展 基金促 销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期 间,按相 关监管 部门要 求履行 必要手 续后, 基金管 理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 金赎回 费率。 (七)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45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 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3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 4 、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 些申购 申请可 能会影 响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时 。 5 、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理。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 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3 、连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4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当 日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基 金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支 付,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单个 账 户申请 量占申 请总量 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并 以后续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依据 计算赎 回金额 。若连 续两个 或两 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 巨额赎 回, 延期支 付最长 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 在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投资人在 申请赎 回时可 事先选 择将当 日可能 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赎 回业务 的办理 并予以 公告 。


46 (九) 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 份额净 赎回申 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的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是 发 生了巨额 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基金 当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部 分延期 赎回。 (1 ) 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 时, 按正常赎 回程序 执行。 (2 ) 部分延 期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因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而 进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 额的 10 % 的前提下 ,可对 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对 于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 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赎 回份额 ;对 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 回的,将 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赎回 的,当日 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如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未作 明 确选择 , 投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3 )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 数)发生巨 额赎回 ,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的 赎回申 请;已 经接受 的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应 当在指 定媒体 上进行 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 述延期 赎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说明 书规定 的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说 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在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公 告。


47 (十) 暂 停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和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的公 告 1 、 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理 人当日 应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在规定 期 限内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暂 停公告 。 2 、 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 为 1 日,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3 、 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暂停结 束,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并 公告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4 、 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 2 周至少 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前 2 日在指定 媒体上 连续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十一) 基金转 换 1 、转换业务 的开通 时间 本基金管 理人已 于 2011 年 4 月 25 日起 开通本 基金与 本基金 管理人 旗 下其 他基金的 转换业 务。 2 、转换费用 本基金的 转换费 用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用于支 付有关 手续费和 注 册登 记费: (1 )投资者 进行基 金转换 时,转 换费率 将按照 转出基 金的赎 回费用 加 上 转出与转 入基金 申购费 用补差 的标准 收取。 当转出 基金申 购费率 低于 转入基金 申购费率 时,费 用补差 为按照 转出基 金金额 计算的 申购费 用差额 ;当 转出基金 申购费率 高于转 入基金 申购费 率时, 不收取 费 用补 差。





(2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场 情况在 不违背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前提 下调整 上述收 费方式 和费率 水平, 但必须 最迟于 新的收 费办 法实施日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一 种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体上 公告。


3 、 业务规 则


(1 )基金转 换只能 在同一 销售机 构进行 。转换 的两只 基金必 须都是 该 销 售机构代 理的同 一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在同一 注册登 记机构 处注册登 记 的基金 。


48 (2 )基金投 资者必 须根据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代 销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开 放日的业 务办理 时间提 出转换 的申请。 提 交基金 转换申 请时, 帐 户中 必须有足 够可用的 转出基 金 份额 余额。


(3 )基金转 换采取 未知价 法,即 以申请 受理当 日各转 出、转 入基金 的 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 础进行 计算( 货币市 场基金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固 定价 1.0000 元) 。 基金转 换以份额 为单位 进行申 请, 申 请转换 份额精 确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第 3 位四舍五 入,由 此产生 的误差 在基金 资产中 列支。 转出基 金份额 必 须是可用 份额,并 遵循“ 先进先 出”的 原则。


(4 ) 转入的 基金份 额的持 有期将 自转入 的基金 份额被 确认之 日起重 新 开 始计算 。 基 金转出 视为赎 回,转 入视为 申购。 投资者 办理基 金转换 业 务时,转 出方的基 金必须 处于可 赎回状 态,转 入方的 基金必 须处于 可申购 状态 。


(5 )基金管 理人应 以在规 定的基 金业务 办理时 间段内 收到基 金转换 申 请 的当天作 为基金 转换的 申请日 (T 日 ) 。 投资者 申请基 金转换 成功后 ,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 +1 工作 日为投 资者办 理减少 转出基 金份额 、 增加转 入基 金份额的 权益登记 手续。 投资者 可自 T +2 日 起向业 务办理 网点查 询转换 业务的 确认情 况,并有 权转换 或赎回 该部分 基金份 额。


基金分红 时再投 资的份 额可在 权益登 记日 的 T +2 日提交 基金转 换申请 。


(6 ) 单笔转 换份额 不低 于 1000 份, 基金持 有人可 将其全 部或部分 基 金份 额转换成 其他基 金,单 笔转换 申请不 受转入 基金最 低申购 限额 限 制。 4 、暂停基金 转换的 情形及 处理 出现下列 情况之 一时, 本基金 管理人 可以暂 停部分 基金或 全部基金 的 基金 转换业务 : (1 )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致 转出基 金与转 入基金 的任何 一方无法 正常运 作。 (2 ) 证券交 易场所 在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 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 (3 ) 因市场 剧烈波 动或其 他原因 而出现 连续巨 额赎回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 有必要暂 停接受 该基金 份额转 出申请 。 (4 ) 法律、 法规规 定的其 他情形 或其他 在《基 金合同 》 、 《招 募说明 书 》 已载明或 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特殊情 形。


49 (十二) 基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 交易过 户是 指 基金登 记结算 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生的 非交易 过户以 及登记 结算机 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它非 交 易过户 。 无论在上 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必 须是依 法可以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 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由其合 法的继承 人 继承; 捐赠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金 份额捐 赠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 制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法 文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或 其他组 织。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 记结算 机构要 求提供 的相关 资料, 对于符 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结算机 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 记结算 机构规 定的标 准收 费。 (十三) 基金的 转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办理 已持有 基金份 额在不 同销售 机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 构可以 按照规 定的标 准收取 转托管 费。 (十四)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本基金管 理人已 于2011 年4 月25 日 起开通 该基金 定期定 额投资 业务 。 (十五) 基金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 结算机 构只受 理国家 有权机 关依法 要求的 基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 冻,以及 登记结 算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他 情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基金 份额冻结 的,与 基金份 额相关 的权利 义务一 并冻结 。 九、基金份额的登 记 (一) 本 基金的 登记结 算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清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包括 投资人 基金账 户建立 和管理 、基金 份额注 册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确 认、清算 和结算 、代理 发放红 利、建 立并保 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等 。 (二) 本 基金的 登记结 算业务 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管理人 委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负责 办理。 基金管 理人委 托其他 机构办 理本基 金登记 结算 业务的, 应与代理 人签订 委托代 理协议 ,以明 确基金 管理人 和代理 机构在 登记 结算业务 中的权利 义务,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50 (三) 登 记结算 机构享 有如下 权利: 1 、建立和 管 理投资 人基金 账户; 2 、取得登记 结算费 ; 3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开 户资料 、交易 资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等 ; 4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 内,制 定和调 整登记 结算业 务的相 关规则 ; 5 、法律法规 规定的 其他权 利。 (四) 登 记结算 机构承 担如下 义务: 1 、配备足够 的专业 人员办 理本基 金的登 记结算 业务; 2 、严格按照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 理基金 的登记 结算业 务 ; 3 、保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及相 关的申 购、赎 回业务 记录 15 年 以上 ; 4 、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基 金账户 信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该 保密义 务对 投资人或 基金带 来的损 失, 须 承 担相应 的赔偿 责任, 但司法 强制检查 情 形除外 ; 5 、 按基金合 同和招 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人办理 非交易 过户等 业务, 并 提供 其他必要 服务; 6 、接受基金 管理人 的监督 ; 7 、法律法规 规定的 其他义 务。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主 要采用 数量化 投资方 法,在 控制风 险的前 提下, 力争实 现基 金资 产的长期 稳定增 值。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及 经中国 证监 会批准的 允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他 产品 ,本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以将其 纳入投 资范围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60%-95% ;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 以及 国家证券 监管机 构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它金融 工具占 基金资 产的 0%-40% ;权 证 投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为 0-3% , 基金 保留的 现金以 及投资于 到期 日一年期 51 以内的政 府债券 的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当法律法 规的 相关规定 变更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可对 上述资 产配置 比例进 行适 当调整。 (三)投 资理念 本基金相 信:同 时具备 优质、 低估特 征的股 票长期 一定能 够战胜 市场 。基 金利用战 略 资产 配置模 型自上 而下地 进行资 产配置 ,利用 数量化 选股 模型自下 而上地精 选股票 组合。 我 们相信 , 通过 严格合 理的模 型设定 和历史 检 验, “ 尊重 概率” 、 “ 遵守纪 律” ,一定 能够克 服人性 弱点, 并长期 战胜市 场。 (四)投 资策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在 进行资 产配置 时,主 要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开 发的“ 估值驱 动战 略资 产配置模 型” , 通过对 市场未 来 1-3 个月 整体估 值水平 进行预 测, 实现 基金在股 票、债券 及现金 之间的 合理配 置。模 型从市 场估值 的驱动 因素出 发, 通过寻找 与市场走 势相关 性最大 的因子 组合, 构建市 场趋势 预测模 型。该 因子 库包括的 驱动因子 包括但 不 限于 : 经济 面因子、 供求面 因子、 政策面 因子、 估 值 面因子 、 情绪面因 子、盈 利面因 子。模 型结果 最终汇 总为一 个综合 的配置 指标 ,通过对 市场未来 走势的 预测结 果,调 整基金 在各类 资产之 间的配 置比例 。 2 .股票投资 策略 在股票投 资策略 方面, 本基金 主要投 资于综 合资质 优良、 价值相 对低 估, 能为股东 创造持 续稳健 回报的 公司。 在 A 股市场 中, 采用自 下而上的 选 股策略 , 实行组合 个股精 选以及 行业权 重优化 的全程 数量化 投资模 式。 本基金严 格遵循 “价值 投资” 理念, 围绕价 值和价 格两大 因素, 通过 公司 资质和估 值情绪 双层筛 选机制 ,逐级 筛选股 票,并 最终确 定股票 投 资 组合。 公 司资 质定 量识 别 : 资质优良 是构建 本基金 投资组 合的必 要条件 。优质 的上市 公司, 既可 以分 享中国经 济的快 速成长 ,也可 以在经 济周期 下行时 具备更 强的抵 御能 力,是攻 守兼备的 投资前 提。 本基金主 要基于 对上市 公司财 务数据 的分析 ,定量 识别能 够评价 上市 公司 资质的各 类因子 。这些 因子包 括但不 限于: 产品竞 争力类 (应收 账款 、应付账 款、毛利 率等 ) ,资 产收入 质量类 (资产 现金率 、销售 现金收 入等 ) , 盈利能力 52 类 (资产报酬 率、 资本 回报率、 权益税前 报酬率 等) , 以及管 理能力 类 (资产周 转率、存 货周转 率、三 费周转 率等 ) 。 在实证检 验的基 础上, 本 基金 根据不 同行业 所属的 周期性 质、盈 利模 式、 产业结构 等特性, 选取相 应的行 业优化 资质评 价因子 , 在行 业内进行 打 分排序 , 挑选出各 类因子 综合排 序前三 分之一 的股票 ,构成 优质公 司初选 池。 本基金将 根据上 市公司 年度财 务数据 ,按照 该模型 和流程 ,定期 对上 市公 司进行筛 选和排 序,从 而调整 和优化 股票组 合。


估 值情 绪定 量识 别 :


在对上市 公司进 行资质 筛选的 基础上 , 对股 票估值 和投资 者情绪进 行 研究, 有助于本 基金更 好地把 握投资 时点, 在股票 价格高 估时及 时规避风 险, 在股票价 格低估时 及时捕 捉投资 机会。 从优质公 司初选 池中, 按估值 因子和 情绪因 子对 个 股进行 打分排 序, 在考 虑了行业 分布等 调整因 素后, 选取综 合排名 靠前的 一组股 票构建 最终 的股票投 资组合。 (1 ) 估值因子 通过单因 子统计 模型, 建立不 同估值 因子与 行业股 价涨幅 之间的 联系 ,从 而定期测 试及比 对各因 子的有 效性, 最 终确定 模型中 不同行 业的估值 选 股因子 。 本基金所 采用的 估值因 子库包 含但不 限于:市 现率(PCF ) 、市销 率(PS)、 历史市盈 率 (trailing PE ) 、 未 来 12 个月 市盈率 (forward 12m PE ) 、 市净 率 (PB ) 等价值因 子。 (2 ) 情绪因子 通过对投 资者情 绪的捕 捉, 有 助于对 股票未 来价格 走势的 延续性进 行 判断。 成交量及 换手率 的活跃 程度, 配合股票 价格走 势 (动 量、 反 转等指 标) , 通过模 式识别技 术,可 以挖掘 股价走 势正处 于上升 通道的 个股。 3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 采用久 期控制 下的主 动性投 资策略 ,主要 包括: 久期控 制、 期限 结构配置 、市场 转换、 相对价 值判断 和信用 风险评 估等管 理手段 。在 有效控制 整体资产 风险的 基础上 ,根据 对宏观 经济发 展状况 、金融 市场运 行特 点等因素 的分析确 定组合 整体框 架,对 债券市 场、收 益率曲 线以及 各种债 券品 种价格的 53 变化进行 预测, 相机而 动、积 极调整 。 4 、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 权证投 资将以 保值为 主要投 资 策略 ,充分 利用来 达到控 制风 险、 实现保值 和锁定 收益等 目的。 ( 五)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 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75%+ 中 证全债 指数收 益率 *25% 。 沪深 300 指数和 中证全 债指数 具有广 泛的市 场代表 性和较 高的透 明度 ,选 用该业绩 标准能 够较为 忠实反 映本基 金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同时也 能比 较贴切地 体现和衡 量本基 金的投 资目标 、投资 策略以 及投资 业绩。 如果今后 法律法 规发生 变化, 或者有 更权威 的、更 能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出, 或者是 市场上 出现更 加适合 用于本 基金的 业绩基准 的 指数时 , 本基金可 以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 。 ( 六)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 于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属 于较高 预期 风 险、较 高 预期 收益 的投 资品种。 一般情 况下, 其 预期 风险和 预期 收 益高于 混合型 基金、 债券 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 基金。 ( 七)投 资决策 依据 1 、 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基金管 理人内 部相关 制度的有 关 规定; 2 、宏观经济 、产业 状况、 上市公 司基本 面及相 关政策 等可能 的影响 因 素; 3 、可投资品 种的预 期风险 、预期 收益水 平。 ( 八)投 资决策 程序 本基金管 理人建 立了规 范的投 资管理 流程和 严格的 风险管 理体系 ,贯 彻于 投资研究 、投 资 决策、 组合构 建、交 易执行 、风险 管理及 绩效评 估的 全过程。 1 .投资研究 研究部独 立开展 研究工 作,在 借鉴外 部研究 成果的 基础上 , 开发 并维 护有 效的数量 化模型 及策略 模型, 为投资 决策委 员会及 基金经 理提供 投资 决策支持 平台。


54 2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是负责 基金投 资决策 的最高 权力机 构,决 定整体 投资 策略 和资产配 置方案 。基金 经理在 整体投 资策略 和资产 配置方 案的指 导下 , 依据 基 金合同关 于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 资策略 及投资 限制等 规定, 根据 数量化投 资模型以 及研究 部研究 结果, 制定相 应投资 计划, 提交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审批。 3 .投资组合 构建 基金经理 根据投 资决策 委员会 的决议 ,在权 限范围 内, 依 据数量 化投 资模 型, 评估 证券的 投资价 值,选 择证券 构建基 金投资 组合, 并根据 市场 变化对投 资组合进 行日常 管理。 4 .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 根据基 金投资 组合方 案, 向 集中交 易室下 达交易 指令; 集中 交易 室执行基 金经理 的交易 指令, 并 及时 反馈交 易情况 。 为减 小冲击 成本 及满足模 型时效性 的需要 ,必要 时也可 采用程 式化交 易模式 ,即由 模型 根 据市 场环境, 选择适宜 的交易 策略, 对大额 订单进 行分拆 ,寻找 最有利 的执行 价格 ,直接发 出交易指 令, 通 过交易系 统自动 执行, 以降低 市场的 冲击成 本、 提高 执 行效率 。 交易 策略 一般包 括交易 量加权 平均价 格算法 (VWAP ) 、 保证成交 量加 权平均价 格算法(Guaranteed VWAP ) 、时 间加权 平均价 格算法 (TWAP )等。 5 .风险分析 及绩效 评估 金融工程 小组是 公司投 资风险 管理策 略的具 体执行 机构, 对投资 运作 中各 种风险因 素进行 及时检 测与评 估,并 对基金 投资组 合进行 绩效评 估。 基金管理 人在确 保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前 提下, 有权根 据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求对 上述投 资程序 作出调 整。 ( 九)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 投资策 略上兼 顾投资 原则以 及开放 式基金 的固有 特点, 通过 分散 投资降低 基金财 产的非 系统 性 风险, 保持基 金组合 良好的 流动性 。基 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 循以下 限制: (1 ) 本基 金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的股票 , 其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2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55 (3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4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 过该权 证 的 10 %; (5 ) 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6 )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为 : 股票 投资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为 60%-95%;债 券、货币 市场工 具以及 国家证 券监管 机构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它金 融工 具占基金 资产的 0%-40% ; 权证 投资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为 0-3% , 基金 保留 的现金以 及投资于 到期日 一年期 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比 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7 )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8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9 )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基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11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基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数 量不超 过拟发 行股票 公司本 次发行股 票 的总量 ; (13 )本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证 的总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 (14 )如果 法律 法规对 上述 投 资组合 比例限 制进行 变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基 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基 56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比例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财 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或 者 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 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或 者债券 ; (6 ) 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 (8 )依照法 律法规 有关规 定,由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止 的其他 活动; (9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 ( 十)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行 使股东 权利的 处理原 则及方 法 1 、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代表基 金独立 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 司的控 股,不 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司 的经营 管理;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 的安全 与增值 ; 4 、 不通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何 存在利害 关系的 第三 人牟取任 何不当 利益。 ( 十一 )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 以按照 国家的 有关规 定进 行 融资、 融券。 (十二) 基金投 资组合 报告


57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会及 董事保 证本报 告所载 资料不 存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 并对其 内容的 真实性 、 准确 性和完 整性承 担个别及 连 带责任 。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本基金 合同规 定,复 核了本 报告中 的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资组 合报告 等内容 ,保证 复核内 容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 合报告 所载数 据截 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报告中 所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 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45,881,168.93 85.81 其中:股 票


45,881,168.93 85.81 2 固定收益 投资


- - 其中:债 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付金 合计


6,260,481.72 11.71 6 其他资产


1,328,280.04 2.48 7 合计





53,469,930.69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 业 分类的 股票投 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 牧、渔 业 592,185.14 1.12 B 采矿业 2,105,196.80 3.97 C 制造业 27,853,415.93 52.51


58 D 电力、 热 力、 燃 气及水 生产和 供应业 766,150.00 1.44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 售业 3,396,181.06 6.40 G 交通运输 、仓储 和邮政 业 1,790,500.00 3.38 H 住宿和餐 饮业 - - I 信息传输 、 软件 和信息 技 术服 务业 4,498,820.00 8.48 J 金融业 463,000.00 0.87 K 房地产业 3,172,720.00 5.98 L 租赁和商 务服务 业 - - M 科学研究 和技术 服务业 - - N 水利、 环 境和公 共设施 管理业 567,000.00 1.07 O 居民服务 、 修理 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676,000.00 1.27 Q 卫生和社 会工作 - - R 文化、体 育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5,881,168.93 86.49 3 、报告期 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 投 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 公允价值 (元) 占基 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600387 海越股份 115,000 2,072,300.00 3.91 2 600517 置信电气 80,000 1,436,800.00 2.71 3 000916 华北高速 300,000 1,359,000.00 2.56


59 4 300199 翰宇药业 50,000 1,331,500.00 2.51 5 002547 春兴精工 98,970 1,311,352.50 2.47 6 300078 中瑞思创 53,400 1,148,100.00 2.16 7 002202 金风科技 120,000 1,126,800.00 2.12 8 600845 宝信软件 40,000 1,119,600.00 2.11 9 600185 格力地产 120,000 1,116,000.00 2.10 10 600118 中国卫星 60,000 985,200.00 1.86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债券 。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名 的前五 名债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债券 。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名 的前十 名资产 支 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 7 、 报告 期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五名权 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权证 。 8 、 报告 期末本 基金投 资的股 指期货 交易情 况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内未投 资股指 期货 。 9 、 报告 期末本 基金投 资的国 债期货 交易情 况说明 注:本基 金本报 告期内 未投资 国债期 货 。 10、投资组合 报 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 名证券 的发行 主体本 期未出 现被监 管部门 立案调 查, 或在报告 编制日 前一年 内受到 公开谴 责、处 罚的情 形。 2 )基金投资 的前十 名股票 中,没 有投资 于超出 基金合 同规定 备选股 票 库 之外的股 票。


60 3 )其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 1 存出保证 金 174,227.68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1,146,124.5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196.03 5 应收申购 款 5,731.81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28,280.04 4 )报告期末 持有的 处于转 股期的 可转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券 。 5 )报告期末 前十名 股票中 存在流 通受限 情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 部 分的公允 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限 情况 说明 1 300199 翰宇药业 1,331,500.00 2.51 临时停牌 2 002547 春兴精工 1,311,352.50 2.47 临时停牌 6 )投资组合 报告附 注的其 他文字 描述部 分 由于计算 中四舍 五入的 原因, 本报告 分项之 和与合 计项之 间可能 存 在尾 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 金财 产,但不 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绩 并 不代表其 61 未来表现 。投资 有风险, 投资者 在做出 投资决 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基 金 的招募说 明书。 (一)本 基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及其与 同期业 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的 比较 阶段 基金净 值收益 率(1 ) 基金净值 收益率标 准差(2 ) 比较基 准收益 率(3 ) 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4 ) (1 ) - (3 ) (2 ) - (4 ) 2011.4.1-2011.12.31 -25.49% 1.30% -19.92% 0.96% -5.57% 0.34% 2012.1.1-2012.12.31 -2.90% 1.39% 6.94% 0.96% -9.84% 0.43% 2013.1.1-2013.12.31 14.03% 1.25% -2.75% 1.11% 16.78% 0.14% 2014.1.1-2014.3.31 1.14% 1.46% -5.28% 0.89% 6.42% 0.57% 2011.4.1-2014.3.31 -26.60% 1.37% -23.46% 0.98% -3.14% 0.39% (二)自 基金合同 生效以 来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增长率 变动及 其与同 期 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 变动的 比较


62 十 二 、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 总值是 指基金 拥有的 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 息、基 金应 收申 购款以及 其他资 产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负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户 本基金财 产以基 金名义 开立银 行存款 账户, 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清算 资金的 结算备 付金账 户,以 基金托 管人和 本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 ,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 立银行 间债券 托管账 户。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和 登记结 算机构 自有的 财产 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 财产账 户相独 立。


63 (四) 基 金财产 的处分 基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代销机 构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 基金财 产的管 理、运 用或 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 的 财产 和收益 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 收取管 理费、 托管费 以及其 他基金 合同约 定的费 用。基 金财 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固有 财产的 债务相 抵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债权 债务,不 得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以 其自有 资产承 担法 律责任, 其债权人 不得对 基金财 产行使 请求冻 结、扣 押和其 他权利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因依 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财 产。 除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处 分外 , 基金 财产不得 被 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 身承担 的债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强 制执行 。 十 三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本基 金相关 的证券 交易场 所的正 常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净 值的非 营业日 。 (二) 估 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 括股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 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按 最近交 易日的收 盘 价估值 。 如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3 ) 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 64 所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有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 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 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 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1 ) 送股、转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同一股 票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 近一日 的市 价(收盘 价)估值 ; (2 ) 首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 ) 首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易 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 的股票 , 按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 公允价 值。 3 、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4 、 同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 交易的 , 按债 券所处的 市场分 别估 值。 5 、 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6 、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 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相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 查明原 因,双 方协商 解决。


65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基 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因 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 仍无 法达成一 致 的意见 , 按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果 对外予 以公布 。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权 证、债 券和银 行存款 本息、 应收款 项、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四) 估 值程序 1 、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 个开放 日闭市 后, 基 金资产 净值除以 当日基 金份 额的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五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每个工作 日计算 基金资 产净值 及基金 份额净 值,并 按规定 公告。 2 、 基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基金管 理人每个 开放日 对基 金资产估 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果 发送基 金托管 人,经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 人对外 公布。 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 值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 行。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 性、及 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 4 位以内 (含 第 4 位 )发生差 错时,视 为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 本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应 按照以 下约定 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 如 果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或登记结 算 机构、 或代销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造 成差错 ,导致 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于 该差错 遭受损 失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 按下述 “ 差错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承 担赔偿 责任。 上述差错 的主要 类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据 计算差错 、系统 故障差 错、下 达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术 原因引 起的 差错,若 系同行业 现有技 术水平 不能预 见、不 能避免 、不能 克服, 则属不 可抗 力,按照 66 下述规定 执行。 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造成 投资人 的交易 资料灭 失或被 错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差 错,因不 可抗力 原因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承 担赔偿 责任 ,但因该 差错取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仍 应负有 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 差错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 成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协 调各 方,及时 进行更 正,因 更正差 错发生 的费用 由差错 责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 更正已 产生的 差错,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赔偿责 任;若差 错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并 且有协 助义务 的当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 更正, 则其应 当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差错 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 认,确 保差错 已得到 更正。 (2 ) 差错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 , 并 且仅对差 错的有 关直接 当事人 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 责。 (3 ) 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 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 仍应对 差错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不返 还或 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造成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 “ 受损方 ” ) , 则 差错责任 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 ,则受 损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 偿额加 上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实 际损失 的差额 部分支 付给差 错责任 方。 (4 ) 差错调 整采用 尽量恢 复至假 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确 情形的 方式。 (5 ) 差错责 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 管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基 金托管 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向 基金管 理人追 偿,如 果因基 金托 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的利益 向基金 托管人 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托 管人之 外的第 三方造 成基金 财产的 损失, 并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向差 错方追 偿;追 偿过程 中产生 的有关 费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从 基金资产 中支付 。 (6 ) 如果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 规定对 受损方 进行赔 偿, 并且 依据法 律法 规、基金 合同或 其他规 定,基 金管理 人自行 或依据 法院判 决、仲 裁裁 决对受损 67 方承担了 赔偿责 任,则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出 现过错 的当事 人进行 追索 , 并有权 要求其赔 偿或补 偿由此 发生的 费用和 遭受的 损失。 (7 ) 按法律 法规规 定的其 他原则 处理差 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 现后, 有关的 当事人 应当及 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 程序如 下: (1 ) 查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原 因确 定差错的 责任方 ; (2 ) 根据差 错处理 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错 造成的 损失进 行 评 估; (3 ) 根据差 错处理 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的 责任方进 行更正 和赔 偿损失; (4 ) 根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 要修改 基金登 记结算 机构交 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结 算机构 进行更 正,并 就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 当事人 进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差 错处理 的原则 和方法 如下: (1 )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 采取合 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扩 大。 (2 )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 ) 因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 给基 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失 的 , 应 由基金管 理人先 行赔付 ,基金 管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权向 其他当 事人 追偿。 (4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 于各自 技术系 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 差,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结果为 准。 (5 )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 业 时; 2 、 因不可抗 力或其 它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值 时;


68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 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 算,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 个开放 日交易 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 资产净 值并发 送给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净值予 以公布 。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按估 值方法 的第 5 项进行 估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处 理。 2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 错误, 或国家会 计政策 变更、 市场规 则变更 等,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免除 赔偿责 任。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 消除由 此造成 的 影响 。 十 四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收益 的构成 1 、买卖证券 差价; 2 、基金投资 所得红 利、股 息、债 券利息 ; 3 、银行存款 利息; 4 、已实现的 其他合 法收入 ; 5 、持有期间 产生的 公允价 值变动 。 因运用基 金财产 带来的 成本或 费用的 节约应 计入收 益。 (二 )收 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 益分配 应遵循 下列原 则: 1 、本基金的 每份基 金份额 享有同 等分配 权; 2 、若基金合 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 可不进 行收益 分配; 3 、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为 两种: 现 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利 按除息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 额进 行再投 69 资;若投 资人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 收益分 配方式 是现金 分红; 4 、 收益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 由投资 人自行 承担。 当投 资人的现 金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 时,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可 将投资 人的现 金红利 按除息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金份 额; 5 . 本基金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6 次, 每 次基金 收益分 配比例 不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可 供分配 利润 的 10% ;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可供分 配利润 指 该日 资 产负债表 中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配 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的 孰低数 。 6 .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 指基 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减去每 单位基 金份额 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 低于面 值; 7 、本基金红 利发放 日距离 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 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 至 日) 的时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8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三)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至 少应载 明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 可供 分配利 润、 基金 收益分配 对象、 分配原 则、分 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配方 式、 支付方式 等内容。 ( 四)收 益分配 的时间 和程序 1 、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 人拟订 , 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2 、 在收益分 配方案 公布后 , 基金 管理人 依据具 体方案 的规定就 支付的 现金 红利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划款指 令,基 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 的划付 。 十 五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基金财产 拨划支 付的银 行费用 ;


70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的基金 信息披 露费用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有关的 会计师 费和律 师费;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 费用; 8 、依法可以 在基金 财产中 列支的 其他费 用。 (二) 上 述基金 费用 由 基金管 理人在 法律规 定的范 围内参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定,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时 从其规 定。 (三) 基 金费用 计提方 法、计 提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管 理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 付。由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划付 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 金管理 人,若 遇法定 节假日 、休息 日,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在通常情 况下 , 基金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 付。由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划付 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 金托管 人,若 遇法定 节假日 、休息 日,支 付日期 顺延 。 3 、 除管理费 和托管 费之外 的基金 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 根据其他 有关法 规及 相应协议 的规定 ,按费 用支出 金额支 付,列 入或摊 入当期 基金费 用。 (四) 不 列入基 金费用 的项目


71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以 及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等不列入 基 金费用 。 基金合同 生效前 所发生 的信息 披露费 、律师 费和会 计师费 以及其 他费 用不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根 据基金 发展情 况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托管 费率。 基金管 理人必 须最迟 于新的 费率实 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 媒体上刊 登公告。 (六) 基 金税收 基金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根据国 家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履行纳 税义务 。 十 六 、基金的会计 和审计 (一)基 金的会 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 会计责 任方; 2 、 本基金的 会计年 度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 果基金 募集 所在的会 计年度 ,基金 合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 、本基金的 会计核 算以人 民币为 记账本 位币, 以人民 币元为 记账单 位 ;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 的会计 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目、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 照有 关规定编 制基金 会计报 表; 7 、 基金托管 人定期 与基金 管理人 就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 核对 并书面确 认。 (二)基 金的审 计 1 、 基金管理 人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对本 基金年 度财务 报表及 其他规 定事项 进行审 计。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 互独立 。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时 ,应事 先征得 基金管 理人同 意 。 3 、 基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人)认为有 充足理 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同 意,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可以更 换。 就更换会 72 计师事务 所,基 金管理 人应当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十 七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其他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应 当依法披 露基金 信息,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 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包括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其 他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按 规定 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 信息披 露事项 在规定 时间内 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全国 性报 刊(以下 简称 “ 指定报 刊 ” ) 和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简 称 “ 网站 ” ) 等媒介披 露。 本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承诺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 下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份额发 售机构 ; 5 、 登载任何 自然人 、 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荐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本基金公 开披露 的信息 应采用 中文文 本。如 同时采 用外文 文本的 ,基 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 保证两 种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种文 本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 开披露 的信息 采用阿 拉伯数 字;除 特别说 明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一) 招 募说明 书 招募说明 书是基 金向社 会公开 发售时 对基金 情况进 行说明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管理 人按照 《 基金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基金合 同编制并 在基金 份额 73 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招 募说明 书登载 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上 。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 并登 载在网站 上, 将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摘要登 载在指 定报刊 上。 基 金管理 人将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并 就有关 更新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 书公告 内容的 截止日 为每 6 个月的 最后 1 日。 (二) 基 金合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 前,将 基金合 同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将基 金合同 、托管 协议登 载在 各自网站 上。 (三) 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将按 照《基 金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就 基金 份额 发售的具 体事宜 编制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并 在披露 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 (四) 基 金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将在 基金合 同生效 的次日 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上 登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中 将说明 基金募 集情况 。 (五) 基 金资产 净 值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公 告、基 金份额 累计净 值公 告 1 、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 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 2 、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后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通过 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露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 3 、 基金管理 人将公 告半年 度和年 度最后 一个市 场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净 值。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述 市场交 易日的 次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累计净 值登载 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上 。 (六)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的计 算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并 保证 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 份额发 售网点 查阅或 者复制 前述信 息资料 。


74 (七)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基 金季度 报告 1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编 制完成 基金年 度报 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 文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报 告摘要 登载在 指定报 刊上 。基金年 度报告需 经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审 计后, 方可 披露; 2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在 网站上 , 将半 年度报 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 报刊上 ; 3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载 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上 ; 4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 期季度 报 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 年度报 告。 5 、 基金定期 报告应 当按有 关规定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中国 证监会 派出机 构备案 。 (八) 临 时报告 与公告 在基金运 作过程 中发生 如下可 能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权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生重 大影响 的事件 时,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当 在 2 日 内编制临 时 报告书 ,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及 决议;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 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 8 、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责 人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 的主要 业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75 11 、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 金财产 、基金 托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监 管部门 的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 事、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 罚,基 金托管 人及其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人 受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 配事项 ; 16 、管理费、托 管费等 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 方式和 费率发 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 错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 0 、5% ; 18 、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 务 所; 19 、基金变更、 增加或 减少代 销机构 ; 20 、基金更换登 记结算 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 办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金申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费 方式发 生变更 ; 23 、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 回并延 期支付 ; 24 、本基金连续 发生巨 额赎回 并暂停 接受赎 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停 接受申 购、赎 回申请 后重新 接受申 购、赎 回; 26 、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事 项。 (九) 澄 清公告 在本基金 合同存 续期限 内,任 何公共 媒体中 出现的 或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份 额价格 产生误 导性影 响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相 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对 该消息 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即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十)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十一)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信息 (十二) 信息披 露文件 的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 招募说 明书或 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书 、年度 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季度 报告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公告等 文本文 件在编 制完成 后, 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 人所在 地、 基金 托管人 所在地 , 供公 众查阅 。 投资 人在支付 工 本费后 , 可在合理 时间内 取得上 述文件 复制件 或复印 件。


76 投资人也 可在基 金管理 人指定 的网站 上进行 查阅。 本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本基金的 信息披 露将严 格 按照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十 八 、基金的风险 揭示 风险揭示 ,即识 别市场 变化和 交易过 程中的 各种潜 在风险 因素, 并量 化成 各种风险 指标。 本基金 面临的 风险主 要包括 :市场 风险、 管理风 险、 流动性风 险、信用 风险以 及其它 风险等 。





(一)市 场风险 1 、 因市场影 响而使 投资人 无法达 到预期 的获利 水平。 市场价格 因经济 因素 的变动而 趋向不 利的风 险,而 市场价 格可包 括利率 、汇率 及期货 等的 价格; 2 、 股价风险 。 股 票价格 变动随 公司因 素、 市 场因素 、 政 治因素 、 经济 因素 的变化而 变化, 其价格 的波动 往往十 分剧烈 ,对投 资于股 票市场 基金 的价值有 着极大的 影响; 3 、 利率风险 。 债券 的价格 与市场 利率呈 反向变 动, 市 场利率 下跌时,债券 价格通常 会上涨 ;反之 ,市场 利率上 扬,债 券价格 则会下 滑。 (二)管 理风险 基金风险分 类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汇率风险 债券价格风 险 商品价格风 险 金融工具价 格 风险 现金流风 险 机会成本 集中度风险 违约风险 集中度风险 结算风险 抵押品风险 其它风险 操作风险 技术风险 突发事件风 险 政策风险 市场风险 判断不准 信息不全 操作失误 管理风险


77 在基金管 理运作 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 的研究 水平、 投资管 理水平 直接 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对经 济形势 和证券 市场判 断不准 确、 获取的信 息不全、 投资操 作出现 失误, 都会影 响基金 的收益 水平。 基金托 管人 的管理水 平对基金 收益水 平也存 在影响 。 (三)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 险主要 包括两 层含义 , 一是 开 放式 基金要 随时应 对投资人 的 赎回, 如果基金 资产不 能迅速 转变成 现金, 或者变 现为现 金时使 资金净 值产 生不利的 影响,都 会影响 基金运 作和收 益水平 。尤其 是在发 生巨额 赎回时 ,如 果基金资 产变现能 力差, 可能会 产生基 金仓位 调整的 困难, 导致流 动性风 险, 从而可能 影响基金 份额净 值。二 是基金 管理人 难以在 合理的 时间内 以公允 价格 将其投资 组合变现 而引起 资产损 失或交 易成本 的不确 定性。 (四)信 用风险 本基金所 遭遇的 信用风 险主要 包括债 券发行 人出现 违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 息,或由 于债券 发行人 信用质 量降低 导致债 券价格 下降,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以及基金 所投资 股票的 上市公 司因造 假或者 信息披 露不真 实等导 致股 票价格下 降,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 (五)其 他风险 包括操作 或技术 风险、 波动度 风险、 再投资 风险、 通货膨 胀风险 、政 治或 法律风险 、行业 风险、 突发事 件风险 等。 (六)特 定风险 揭示 本基金为 股票 型 基金, 资产配 置 比例 可灵活 调整, 股票投 资比例 在 60% ~ 95% 之间变动 。在灵 活调整 资产配置 时, 基金经 理的判 断可能 与市场 的实际表 现有一定 偏离, 在市场 上涨的 时候股 票配置 比例过 低或在 市场下 跌时 股票配置 比例过高 ,从而 带来对 基金收 益不利 影响的 风险。 本基金为 主动量 化 策略 基金, 特定风 险还 包 括模型 风 险, 数据风 险。 模型 风险主要 指:当 市场环 境发生 较大的 结构性 变化时 ,基于 历史数 据确 定的核心 参数的预 测性减 弱, 构建 的投资 组合无 法在一 定风险 下, 实 现超额收 益 最大化 。 量化投资 模型需 要基于 对大量 的数据 进行搜 集和处 理工作 ,数据 风险 是指:当 源数据的 真实性 和可靠 性出现 问题时 ,会对 数量模 型输出 结果的 准确 性产生一 78 定影响。 十 九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 、 基金合同变 更内容 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 合同变 更的内 容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同 意。 (1 )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2 ) 变更基 金类别 ; (3 ) 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 资策略 ; (4 )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程 序; (5 ) 更换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6 ) 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 据适用的 相关规 定提 高该等报 酬标准 的除外 ; (7 )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 合并; (8 ) 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的其 他事项 ; (9 )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情 形。 但出现下 列情况 时,可 不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变 更后公 布,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1 ) 调低基 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 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承 担的费 用; (2 ) 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变 更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 赎 回费率; (3 )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 同进行 修改; (4 ) 对基金 合同的 修改不 涉及本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关 系发生 变 化; (5 )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 (6 ) 按照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 情形。 2 、 关于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应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并于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出 具无异 议意见 后生效 执行, 并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79 内在至少 一种指 定媒体 公告。 (二) 本 基金合 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本 基金合 同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 人因解 散、 破 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 能继续 担任基金 管理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当 的基金 管理公 司承接 其原有 权利义 务; 3 、 基金托管 人因解 散、 破 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 能继续 担任基金 托管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当 的托管 机构承 接其原 有权利 义务; 4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 基金合同 终止时,成立基 金财产 清算组,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 基金清 算。 (2 ) 基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理、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 基 金财产清 算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基金合同 终止, 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基 金财产 清算程 序主要 包括: (1 ) 基金合 同终止 后,发 布基金 财产清 算公告 ; (2 ) 基金合 同终止 时,由 基金财 产清算 组统一 接管基 金财产 ; (3 ) 对基金 财产进 行清理 和确认 ; (4 )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价 和变现 ; (5 )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审计; (6 )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 (7 ) 将基金 财产清 算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80 (8 ) 参加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民事 诉讼; (9 ) 公布基 金财产 清算结 果; (10) 对基金剩 余财产 进行分 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在进行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清 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 顺序清 偿: (1 ) 支付清 算费用 ; (2 ) 交纳所 欠税款 ; (3 ) 清偿基 金债务 ; (4 )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配 。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 (1 )- (3 )项规定 清偿前 , 不 分配给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基 金合同 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重 大事项 须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 务所审 计,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以 上。 二十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见 附件一 。 二十 一、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 要 基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见附 件二。 二十 二、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供一系 列的服 务。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根 81 据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变 化,增 加或变 更服务 项目及 内容 。主要服 务内容如 下: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投资交 易确认 服务 注册登记 机构保 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上列 明的所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 金投资记 录。 基金管理 人直销 中心应 根据在 基金管 理人直 销中心 进行交 易的投 资人 的要 求提交成 交确认 单。 基金代销 机构应 根据在 其网点 进行交 易的投 资人的 要求提 交成交 确认 单。 (二) 资 料寄送


1 、 基金 投资人 对账单 : 基金管理 人将向 发生交 易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书面 或电子 文件形 式定 期或 不定期寄 送对账 单。


2 、 其他 相关的 信息资 料。 (三) 多 种收费 方式选 择


基金管理 人在合 适时机 将为基 金投资 人提供 多种收 费方式 购买本 基金 ,满 足基金投 资人多 样化的 投资需 求,具 体实施 办法见 有关公 告。


(四) 基 金电子 交易服 务


基金管理 将为基 金投资 人提供 基金电 子交易 服务。 (五) 资 讯服务 1 、客户服务 电话 投资人拨 打客户 服务电 话可通 过自动 语 音或 人工座 席获得 基金信 息查 询、 账户信息 查询、 传真对 账单、 建议投 诉等全 面的服 务。 客户服务 电话:400-700-8001


021-50619688 客户服务 传真:021-68415680 2 、公司网站: 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为投资 人提供 了账户 查询、 基金信 息查询 、投诉 建议 、在 线咨询等 服务栏 目,力 争为投 资人提 供全方 位的专 业服务 。


(六) 投 诉处理 投资人可 以通过 呼叫中 心或公 司网站 ,以电 子邮件 、信件 、传真 来访 等形 82 式,进行 投诉, 所有渠 道的投 诉设有 专人登 记,专 人处理 ;普通 投诉 一个工作 日内答复 ,重大 投诉五 个工作 日内答 复。若 规 定时 间内无 法处理 完毕 的,应及 时答复进 展状况 。 二十 三、其他应披 露事项 1 、2013 年 10 月 9 日, 《 华富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有 的 停牌股票 恢复市价 估值方 法的提 示性公 告》 2 、2013 年 10 月 11 日, 《华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 下开放式 基金 增加徽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为代 销机构 的公告 》 3 、2013 年 10 月 11 日, 《华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 下部分开 放式 基金参加 徽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网上银 行基金 申购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4 、2013 年 10 月 21 日, 《华 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 下部分开 放式 基金参加 徽商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基金定 投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 5 、2013 年 10 月 24 日, 《华 富量子 生命力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第 3 季 度报告》 6 、 2013 年 11 月 14 日, 《华富 量子生 命力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013 年第 2 号 ) 》 及摘要 7 、2013 年 11 月 22 日, 《华富 基金管 理公司 关于暂 停系统 的通知 》 8 、2013 年 11 月 22 日, 《华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停牌股票 恢复市价 估值方 法的提 示性公 告》 9 、 2013 年 12 月 24 日, 《华富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增 加诺 亚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为代销 机构的 公告》 10 、2013 年 12 月 24 日, 《华富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 部分开 放 式基金参 与诺亚正 行 (上海 ) 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基金 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 的公告 》 11 、2013 年 12 月 26 日, 《 华富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 分开放 式基金参 加中国工 商银行 “ 2 0 1 4 倾心回馈 ” 基金定投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12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华富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 部分开 放 式基金参 加平安银 行 2014 年基金代 销业务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 13 、2014 年 1 月 11 日, 《华富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系统 暂停服 务的 通知》


83 14 、2014 年 1 月 20 日, 《华 富量子 生命力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第 4 季 度报告 》 15 、2014 年 2 月 14 日, 《华 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 后估值方 法变更 的提示 性公告 》 16 、2014 年 2 月 26 日, 《华 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 下基金增 加中 期时代基 金销售( 北京) 有限公 司为代 销机构 的公告 》 17 、2014 年 2 月 26 日, 《华 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 下部分开 放式 基金参与 中期时代 基金销 售(北 京)有 限公司 基金申 购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18 、2014 年 3 月 4 日, 《 华富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增 加 北 京增财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为代销 机构的 公告》 19 、2014 年 3 月 4 日, 《 华富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 分开放 式 基金参与 北京增财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基 金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 20 、2014 年 3 月 21 日, 《 华 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停牌股票 恢复市价 估值方 法的提 示性公 告 》 21 、2014 年 3 月 26 日, 《 华 富量子 生命力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年度报 告 及 摘要 》 22 、2014 年 3 月 28 日, 《 华 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 下部分开 放式 基金继续 参加中国 工商银 行个人 电子银 行基金 申购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二十 四、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说 明书存 放在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 金代销 机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业场 所,基 金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的复制 件或复 印件。 投 资人也 可在基 金管理 人指定 的网站上 进 行查阅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保证 文本的 内容与 公告的 内容完 全一致 。 二十 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等文本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销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所 ,在办 公时间 内可供 免费查 阅。


84 (一) 中 国证监 会核准 华富量 子生命 力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华富 量子生 命力股 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合 同》


( 三) 《华富 量子生 命力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


( 四) 法 律意见 书


( 五) 基 金管理 人业务 资格批 件、营 业执照


( 六) 基 金托管 人业务 资格批 件和营 业执照


( 七) 中 国证监 会要求 的其他 文件


85 附件一 华富 量子生命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 摘要)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86 一、 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与 义务 (一) 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华 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嘴 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 人: 章 宏韬 成立时间 :2004 年 4 月 19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金字[2004]4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1.2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 名称:平安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平安 银行 ) 住所: 深 圳市 罗 湖区 深 南东 路 5047 号 邮政编码 :518001 法定代表 人: 孙 建一 成立时间 :1987 年 12 月 22 日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证监 许可[2008]1037 号 经营范围 : 办 理 人民币 存、贷、结算、汇兑业 务;人民币 票据承兑 和 贴现; 各项信托 业务; 经监管机 构批准 发行和 买卖人 民币有 价证券 ; 外汇 存 款、 汇款 ; 境内境外 借款; 在境内境 外发行 或代理 发行外 币有价 证券; 贸易、 非 贸 易结算 ; 外币票据 的承兑 和贴现 ;外汇 放款; 代客买 卖外汇 及外币 有价证 券, 自营外汇 买卖;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保险兼 业代理 业务; 黄金进 口业 务; 经有 关监管机 构批准 或允许 的其他 业务 。 ( 《保 险兼业 代理业 务许可 证》 有效 期至 2015 年 5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上 市)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万元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87 (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投资人自 依基金 合同、 招募说 明书取 得基金 份额即 成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直至 其不再 持有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完 全承认 和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 为基 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 以在基 金合同 上书面 签章或 签字为 必要条 件。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 根据《基 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 为: 1 、 自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独立 运用基金 财产; 2 、 依照基金 合同获 得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 收入; 3 、发 售基金 份额; 4 、依照有关 规定行 使因基 金财产 投资于 证券所 产生的 权利; 5 、 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 户、转 托管等 业务的 规则, 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决定 和调整 基金的 除调高 托管费 率和管 理费率 之外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收费 方式; 6 、 根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 对于 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本 基金合同 或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 应及时 呈报中 国证监 会,并 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 金及 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 7 、在基金合 同约 定 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 停受理 申购和 赎回申 请; 8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前提 下,为 基金的 利益依 法为基 金进行 融资、 融 券; 9 、 自行担任 或选择 、 更换 登记结 算机构 , 获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并对 登记结算 机构的 代理行 为进行 必要的 监督和 检查; 10 、 选择、 更换代销 机构, 并 依据基 金销售 服务代 理协议 和有关法 律 法规, 对其行为 进行必 要的监 督和检 查; 11 、选择、更换律 师、审 计师、 证券经 纪商或 其他为 基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 机构;


88 12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 时,提 名新的 基金托 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五)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 根据《基 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管理人 的义务 为: 1 、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以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基 金财产 ; 5 、 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度 , 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和 管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 分 别管理 ,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 8 、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9 、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 申购和 赎回申 请,及 时、足 额支付 赎回款 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2 、编制中期和 年度基 金报告 ; 13 、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 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 予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


89 15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益 ; 16 、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7 、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8 、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20 、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 权益, 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其 赔偿责 任不因 其退任 而免除 ; 21 、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 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偿 ; 22 、按规定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管 人; 24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 金及其 他基金 当事人 利益的 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 规为基 金的利 益对被 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权 利,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因 基金财 产投资 于证券 所产生 的权利 ,不谋 求对上 市公司 的控 股和直接 管理; 27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 义务。 (六) 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 根据《基 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为: 1 、 依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收入; 2 、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 资运作 ; 3 、自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依 法保管 基金资 产; 4 、在基金管 理人更 换时, 提名新 任基金 管理人 ;


90 5 、 根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 , 对于 基金管理 人违反 本基 金合同或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的 行为, 对基金 资产、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 形,应 及时呈 报中国 证监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金 及相 关当事人 的利益; 6 、依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定取 得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资料 ; 8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 他权利 。 (七) 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 根据《基 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托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的 专职人 员,负 责基金 财产托 管事宜 ; 3 、对所托管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 独 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 及有关 凭 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 7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前应 予保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8 、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中期 和年度 基金报 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格 按照基 金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基 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 合同规 定的行 为,还 应当说 明基金 托管人 是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9 、保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 料; 10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 定,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宜 ; 11 、办理与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12 、复核、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91 14 、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 册并与 基金管 理人核 对; 15 、依据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或 有关规 定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6 、按照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7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 财产损 失,应 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 18 、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时,应 为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偿 ; 19 、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业 监督管 理机构 ,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21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 金及其 他基金 当事人 利益的 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24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 义务。 (八)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根据《基 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为 :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 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 的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申请 赎回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5 、 出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 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 额发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92 9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 他权利 。 每份基金 份额具 有同等 的合法 权益。 (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根据《基 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为 : 1 、遵守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2 、交纳基金 认购、 申购款 项及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 费用; 3 、 在持有的基 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 责任; 4 、不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合法权 益的活 动; 5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 、 返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 原因, 自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管 理人的 代理 人、基金 托管人 、代销 机构、 其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处获得 的不当 得利 ; 7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 他义务 。 (十) 本 基金合 同当事 各方的 权利义 务以本 基金合 同为依 据,不 因基 金财 产账户名 称而有 所改变 。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表共 同组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每 一基金 份额具 有同等 的投 票权。 (二) 召 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 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一 的, 经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或 持有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 管理 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 基金份 额计算 ,下同 )提议 时,应 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 终止基 金合同 ; (2 )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3 ) 变更基 金类别 ; (4 ) 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 资策略 ; (5 )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程 序; (6 ) 更换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7 ) 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要 求提高 该等 报酬标准 的除外 ;


93 (8 )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 合并; (9 ) 对基金 合同当 事 人权 利、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形 。 2 、 出现以下 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后 修改基 金合 同,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 ) 调低基 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 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承 担的费 用; (2 ) 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变 更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 回费率; (3 )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 同进行 修改; (4 ) 对基金 合同的 修改不 涉及本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关 系发生 变 化; (5 )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 (6 ) 按照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 情形。 (三) 召 集人和 召集方 式 1 、 除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外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集。 基金管 理人未 按规定 召集或 者不能 召集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2 、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 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 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 应当 自行召集。 3 、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为 就同 一事项 有 必要召 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 管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 之日起 60 94 日内召开 。 4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 不召集 的,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有权 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但应 当至少提 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5 、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 应当配 合,不 得阻碍 、干扰 。 (四)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 以下简 称 “ 召集人 ”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 日。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人 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 前 30 日在 指定媒 体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通知须至 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 ) 会议召 开的时 间、地 点和出 席方式 ; (2 ) 会议拟 审议的 主要事 项; (3 ) 会议形 式; (4 ) 议事程 序; (5 ) 有权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权益登 记日; (6 ) 代理投票 的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 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代 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地 点; (7 ) 表决方 式; (8 ) 会务常 设联系 人姓名 、电话 ; (9 ) 出席会 议者必 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10) 召集人需 要通知 的其他 事项。 2 、 采用通讯 方式开 会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 由 召集人 决定通讯 方式和 书面 表决方式 ,并在 会议通 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讯方 式、委托 的公证 机关及 其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交 的截 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 3 、 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 金托管 人,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金 95 管理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到 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派代 表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决 结果。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方式 (1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开 方式包 括现场 开会和 通讯方 式开会 。 (2 ) 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通 过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代 理人 出席,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授权 代表应 当出席 ,如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 代表出 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3 ) 通讯方 式开会 指按照 本基金 合同的 相关规 定以通 讯的书面 方式进 行表 决。 (4 ) 会议的召 开方 式 由召集 人确定,但决定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更换或 基金托 管人更 换、终 止基金 合同的 事宜必 须以现 场开会 方式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2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条 件 (1 ) 现场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现场 会议方 可举行 : ① 对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 的统计 显示, 全部有效 凭证所 对应 的基金份 额应占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下同 ) ; ② 到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身份证 明及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代 理人身 份证 明、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授 权委托 代理手 续完备 ,到会 者出 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及 会议通 知的规 定,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 管理人 持有的 注册登 记资料 相符。 (2 ) 通讯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 会议方 可举行 : ① 召集人按 本基金 合同规 定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 关提示性 公告; ② 召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 通知基 金托管 人或/ 和 基金管 理人 (分 别或共 同称 96 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 ③ 召集人在 监督人 和公证 机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的 方式收 取 和 统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书面表 决意见 ,如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经 通知拒不 到场监督 的,不 影响 表 决效力 ; ④ 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和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占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⑤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理人提 交的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授权委 托书等 文件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与登 记结算 机构记 录相符 。 (六) 议 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 权 (1 ) 议事内 容为本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事 由所涉 及的 内容。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单独或 合并持 有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在 大会召 集人发 出会议 通知前 就召开 事由向大 会召集人 提交需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 (3 ) 对于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交的 提案, 大会召 集人应 当按照以 下原则 对提 案进行审 核: 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案涉及 事项与 基金有直 接 关系, 并且不超 出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应提 交大会审 议;对 于不符 合上述 要求的 ,不提 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如果 召集人决 定不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案 提交大 会表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解 释和说 明。 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如 将其提 案进行 分拆或 合并表 决,需 征得原 提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会 主持人 可以就 程序性 问题提 请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做 出决定, 并按照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程 序进行 审议。 (4 ) 单独或合 并持有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表 决的提 案,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金份 97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表决 的提案 ,未获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通 过, 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 请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其时 间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除外。 (5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集 人发出 召开会 议的通 知后, 如 果需要 对原 有提案进 行修改 ,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时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召开 日期应 当顺延 并保证 至少与 公告日 期有 30 日 的间隔 期。 2 、议事程序 (1 )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 持人按 照规定 程序宣 布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意事 项,确 定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经 合法执 业的律 师见证 后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由召 集人授 权代表 主持。 基金管 理人为 召集人 的,其 授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主 持;如 果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 主持大 会,则 由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 50% 以 上多数 选举产 生一名 代表作 为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称 ) 、 身 份证号 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金 份额数 量、 委托 人 姓名 (或 单位名称 )等事 项。 (2 )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表 决开会 的方式 下, 首 先由召 集人提 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后 第 2 个 工作日 在公证 机关及 监督人 的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 并形成 决议。 如监督 人经通 知但拒 绝 到场 监督, 则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的决 议有效 。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容 进行表 决。 (七) 决 议形成 的条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一基金 份额享 有平等 的表决 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 (1 ) 一般决 议


98 一般决议 须经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 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上通过 方为有 效, 除下 列 (2 ) 所 规定的 须以特 别决议 通过事项 以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 般决议 的方式 通过; (2 ) 特别决 议 特别决议 须经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二以 上(含 三分之 二)通 过方为 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托 管人、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终 止基金 合同必 须以特 别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3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 备案, 并予以公 告。 4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 法律法 规和会 议通知 规定的 书面表 决意见 即视为 有效的 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 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表 决,但 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 基金份 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6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 案或同 一项提 案内并 列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议、 逐项表 决。 (八)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 举两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理 人中推 举两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授 权的一 名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 但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未出席 ,则大 会主持 人可 自行选举 三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担任 监票人 。 (2 ) 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 点, 由大 会主持 人当 场公布计 票结果 。 (3 ) 如大会 主持人 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果 有异议 ,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重 新清 99 点;如大 会主持 人未进 行重新 清点, 而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 人宣布 的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其有权 在宣布 表决结 果后立 即要 求重新清 点,大会 主持人 应当立 即重新 清点并 公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新清 点仅 限一次。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 式开会 的情况 下,计 票方式 为: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督人 派出的 授权代 表的监 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予以 公证;如 监督人 经通知 但拒绝 到场监 督,则 大会召 集人可 自行授 权 3 名监票人 进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备案 后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 过的一 般决议 和特别 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者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 依法核 准或者 出具无 异议意 见之日 起生效 。 2 、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均有 约束力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3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应自 生效之 日起 2 日内在 指定媒 体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全 文、公证 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 一同公 告。 (十)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三 、 基金 合同的 变 更 与 终止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 、 基金合同变 更内容 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 合同变 更的内 容应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同 意。 (1 )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2 ) 变更基 金类别 ;


100 (3 ) 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 资策略 ; (4 )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程 序; (5 ) 更换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6 ) 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 据适用的 相关规 定提 高该等报 酬标准 的除外 ; (7 )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 合并; (8 ) 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的其 他事项 ; (9 )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情 形。 但出现下 列情况 时,可 不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变 更后公 布,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1 ) 调低基 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 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承 担的费 用; (2 ) 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变 更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 回费率; (3 )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 同进行 修改; (4 ) 对基金 合同的 修改不 涉及本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关 系发生 变 化; (5 )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 (6 ) 按照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 情形。 2 、 关于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应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并于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出 具无异 议意见 后生效 执行, 并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至少 一种指 定媒体 公告。 (二) 本 基金合 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本 基金合 同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 人因解 散、 破 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 能继续 担任基金 管理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当 的基金 管理公 司承接 其原有 权利义 务; 3 、 基金托管 人因解 散、 破 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 能继续 担任基金 托管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当 的托管 机构承 接其原 有权利 义务; 4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情况。


101 四 、 争议 的处理 对于因基 金合同 的订立 、内容 、履行 和解释 或与基 金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基 金合同当 事人应 尽量通 过协商 、调解 途径解 决。不 愿或者 不能通 过协 商、调解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上 海分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上 海分会 届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仲 裁地点为 上海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对各 方当事 人均有 约束力 ,仲 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应恪 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 本基金合 同受中 国法律 管辖。 五 、 基金 合同的 效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 事人之 间、基 金与基 金当事 人之间 权利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件 。 (一) 本 基金合 同经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加盖 公章以 及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法定 代表人 授权的 代理人 签字, 在 基金募 集结束 , 基金 备案手续 办 理完毕 , 并获中国 证监会 书面确 认后生 效。基 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 生效之 日起 至该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之日 止。 (二) 本 基金合 同自生 效之日 起对包 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在内的 基金合 同各方 当事人 具有同 等的法 律约束 力。 (三) 本 基金合 同正本 一式八 份,除 中国证 监会和 银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各 持两份外,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各 持有两 份。 每 份均具 有同等的 法 律效力 。 (四) 本 基金合 同可印 制成册 ,供投 资人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代 销机构和 登记结 算机构 办公场 所查阅 ,但其 效力应 以基金 合同正 本为 准。


102 附件二 华富 量子生命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 摘要)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103 一、 基金 托管协 议当事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华 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 人: 章 宏韬 成立日期 :2004 年 4 月 19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金字[2004]4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1.2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 基金 募集、 基金销 售、资 产管理 和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 名称:平安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平安 银行 ) 住所: 深 圳市 罗 湖区 深 南东 路 5047 号 邮政编码 :518001 法定代表 人: 孙 建一 成立时间 :1987 年 12 月 22 日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证监 许可[2008]1037 号 经营范围 : 办理 人民币 存、贷、结算、汇兑业 务;人民币 票据承兑 和 贴现; 各项信托 业务; 经监管机 构批准 发行和 买卖人 民币有 价证券 ; 外汇 存 款、 汇款 ; 境内境外 借款; 在境内境 外发行 或代理 发行外 币有价 证券; 贸易、 非 贸 易结算 ; 外币票据 的承兑 和贴现 ;外汇 放款; 代客买 卖外汇 及外币 有价证 券, 自营外汇 买卖;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保险兼 业代理 业务; 黄金进 口业 务; 经有 关监管机 构批准 或允许 的其他 业务 。 ( 《保 险兼业 代理业 务许可 证》 有效 期至 2015 年 5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上 市)


104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万元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合 同明确 约定基 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 选择标准 的,基金 管理人 应按照 基金托 管人要 求的格 式提供 投资品 种池和 交易 对手库, 以便基金 托管人 运用相 关技术 系统, 对基金 实际投 资是否 符合基 金合 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 准的约 定进行 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 事项进 行核查 。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及 经中国 证监 会批准的 允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他 产品 ,本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以将其 纳入投 资范围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60%-95% ; 债券、现金、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及国 家证券 监管机 构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它金融 工具占 基金资 产的 0%-40% ; 权证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3% , 基金保 留的现 金以及投 资于 到期日一 年期以内 的政府 债券的 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基 金 托管人 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的股票 , 其市 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3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4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 不 得超过 该权证 的 10%; 5 、 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6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股票 投资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为 30%-80% ;债 券、现金 、货币 市场工 具以及 国家证 券 监管 机构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它 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 产的 5%-70% ; 权证 投资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为 0-3% , 基 金保留的 现金以及 投资于 到期日 一年期 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比 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105 的 5% ; 7 、 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8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9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 持证 券。基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11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 证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 12 、 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本 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数 量不超 过拟发 行股票 公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13 、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14、本基金持有 的所有 流通受 限证券 ,其公 允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流 通受限 证券, 其公允 价值不 得超过 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4% ;经 基金管 理人和 托管人 协商, 可对以 上比例 进行调 整; 15、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 述投资 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则本 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关 限制。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基 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投 资比例 的监 督 与检查 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 始。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 。 (三)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本 托管 协议第十 六条第 九款基 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通 过事 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和 关联交 易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 事关联 交易的 规定,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事先相 互提 供与本机 106 构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 与本机 构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联方 发行的证 券名单。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有 责任确 保关联 交易名单 的 真实性 、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 责及时 将更新 后的名 单发送 给对方 。 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与关联 交易名 单中列 示的关 联方进 行法 律法 规禁止基 金从事 的关联 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 关联交 易的发 生,如 基金托 管人采 取必要 措施后 仍无法 阻止 关联交易 发生时, 基金托 管人有 权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对于 基金管 理人已 成交 的关联交 易,基金 托管人 事前无 法阻止 该关联 交易的 发生, 只能进 行事后 结算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由此 造成的 损失, 并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 (四)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 债券市 场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金 投资运 作之 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合 法律法 规及行 业标准 的、经 慎重选 择的、 本基金 适用 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单 ,并约 定各交 易对手 所适用 的交易 结算方 式。 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 按照交 易对手 名单的 范围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选择 交易对 手。 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 金管理 人是否 按事前 提供的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每半年 对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及 结算方 式进 行更新, 新名单确 定前已 与本次 剔除的 交易对 手所进 行但尚 未结算 的交易 ,仍 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 算。如 基金管 理人根 据 市场 情况需 要临时 调整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 结算方 式的, 应向基 金托管 人说明 理由, 并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 内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解决。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对交易 对手的 资信控 制,按 银行间 债券市 场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易, 并负责 解决因 交易对 手不履 行合同 而造成 的纠纷 及损失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 的任何 法律责 任及损 失。若 未履约 的交易 对手在 基金 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 人确定 的时间 前仍未 承担违 约责任 及其他 相关法 律责任 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 相应损 失先行 予以承 担,然 后再向 相关交 易对手 追偿。 基金 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 间债券 市场成 交单对 合同履 行情况 进行监 督。如 基金托 管人 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 人没有 按照事 先约定 的交易 对手或 交易方 式进行 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 醒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由此造 成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五)本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基 金管理 人应事 先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与 基金托 管人就 相关事 项签订 补充协 议,明 确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的 比例。基 金管理 人应制 订严格 的投资 决策流 程和风 险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性风 107 险、法律 风险和 操作风 险等各 种风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相关 制度、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以 及相关 投资额 度和比 例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 六)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计 算、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料 中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 和核查 。 ( 七) 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 上述事 项及投 资指令 或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规 定,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 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基金 管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在 下一工 作日前 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 式给基 金托 管人发出 回函,就 基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 或 举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并保 证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 正。在 上述规 定期限 内,基 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 八) 基 金管理 人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对 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对基金 托管人 发出的 书面提 示, 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 定时间 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 基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 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事 项,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合 提供相 关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 九) 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依据交 易程序 已经生 效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此造 成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 十) 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 根据本 托管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 取拖延 、 欺诈等手 段妨碍 对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 基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托管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三、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 托管职 责情况 进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 108 括基金托 管人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理清 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 和监督 基金投 资运作 等行为 。 (二) 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 自挪用 基金财 产、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管理 、未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泄 露基 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时改 正。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 为,包 括但 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人 核查托 管财产 的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 管理人 并改正 。 (三) 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 据 本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欺 诈等手段 妨碍对 方进行 有效监 督,情 节严重 或经基 金管理 人提出 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 管理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四、基金 财产的 保管 (一) 基 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 4 、 基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户 ,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独立 。 5 、 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按照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保管 基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方 可另行 协商解 决。 6 、 对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 账日基 金财产 没有到 达基金 账户 的,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财产造 成 损失的 , 109 基金管理 人应负 责向有 关当事 人追偿 基金财 产的损 失,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 7 、 除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外 ,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财产 。 (二) 基 金募集 期间及 募集资 金的验 资 1 、 基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资 金应存 于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 托管人的 营业机 构开 立的 “ 基金募 集专户 ” 。该账 户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并 管理。 2 、 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 时, 募 集的基 金份额 总额 、 基金募 集 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符 合《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 规定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全 部资金 划入基 金托管 人开立 的基金 银行账 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 告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办理 退款等 事宜。 (三) 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 基金托管 人可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开 立基金 的银行 账户, 并 根据 基金管理 人合法 合规的 指令办 理资金 收付。 本基金 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 使用。 2 、 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的 名义开 立任何 其他银 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 进行本 基金业 务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应 符合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的 有关规 定 。 4 、 在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人 可以通 过基金托 管人专 用账 户办理基 金资产 的支付 。 (四)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 基金托管 人在中 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 为基金开 立基金 托管人 与基金 联名的 证券账 户。 2 、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金 110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出借 或未经 对方同 意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 的任何 账户进 行本基 金业务 以外的 活动。 3 、 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 户卡的 保管由 基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和 运用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 4 、 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 义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开立 结算备付 金账户 ,并代 表所托 管的基 金完成 与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基金管 理人应 予以积 极协助 。结算 备付金 、结 算互保基 金、交收 价差资 金等的 收取按 照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规 定执行。 5 、 若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监 管机构 在本托 管协议 订立日 之后允许 基金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 立、使 用的, 若无相 关规 定,则基 金托管人 比照上 述关于 账户开 立、使 用的规 定执行 。 (五) 债 券托管 专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托管人 根据中 国人民 银行、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关 规定, 在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开立债 券托 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 银行间 市场债 券的结 算。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共 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债 券回购 主协议 。 (六) 其 他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 账户, 可以根 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开立。 新账户 按有关 规定使 用并管 理。 2 、 法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 相关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 理。 (七) 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有 价凭证 等的保 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证券 等有价 凭证由 基金托 管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 业 中心的 代保管 库, 保 管凭 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 有。实 物证券 等有价 凭证的 购买和 转让,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共同办理 。基金 托管人 对由基 金托管 人以外 机构实 际有效 控制的 证券 不承担保 管责任。 (八) 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保管


111 与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签署,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重 大合同 的原件 分别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定 外,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 同包括 但不限 于基金 年度审 计合同 、基金 信息披 露协议 及基 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 的重大 合同, 基金管 理 人应 保证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 的原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重 大合同 签署后 及时以 加密方 式将 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 金托管 人,并 在三十 个工作 日内将 正本送 达基金 托管人 处。 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 限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一)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复核与 完成的 时间及 程序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负债后 的金额 。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基金份 额总数 ,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五位 四舍五 入,国 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每 个 工作日 计算基 金资产 净值及 基金份 额净值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按 规定公 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 人每开 放日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外 公布。 3 、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基 金会计 核算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意见 的,按照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 外予以 公布。 (二) 基 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 关部门 规定的 会计 制 度执行 。 (三) 基 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金会 计核算 并编制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独立 地设置、 记录和 保管本 基金的 全套账 册。若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 在分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的 处理方 法为准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时无 112 法查找到 错账的 原因而 影响到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和公告 的,以 基金 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 (四) 基 金财务 报表与 报告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 报表由 基金管 理人编 制,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 到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财 务报表 后,进 行独立 的复 核。 核对不符 时,应 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共同查 出原因 ,进行 调整, 直至 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 3 、财务报表 的编制 与复核 时间安 排 (1 )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月 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月 度报表 的编制 ;在 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 成基金 季度报 告的编 制; 在上半 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告 的编制 ;在每 年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完 成 基金年度 报告的编 制。基 金年度 报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 合同 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2 )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完成 报表编 制,将 有 关报 表提供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在 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 方的报 表存在 不符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 明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 国家有 关规定 为准。 基金管理 人应留 足充分 的时间 ,便于 基金托 管人复 核相关 报表及 报告 。 (五) 基 金管理 人应每 周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基金业 绩比较 基准的 基础 数据 和编制结 果。 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应包 括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名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 额。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由基 金登记 结算机 构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编制和保 管,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分别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存 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 妥善保 管,则 按相关 法规承 担责任 。 在基金托 管人要 求或编 制半年 报和年 报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将有关 资料 送交 113 基金托管 人, 不 得无故拒 绝或延 误提供 , 并保 证其的 真实性 、 准确性 和 完整性 。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将所保 管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用 于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并 应遵守 保密义 务。 七、 争议 解决方 式 对于因基 金合同 的订立 、内容 、履行 和解释 或与基 金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基 金合同当 事人应 尽量通 过协商 、调解 途径解 决。不 愿或者 不能通 过协 商、调解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上 海分会, 按照中国 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上 海分会 届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仲 裁地点为 上海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对各 方当事 人均有 约束力 ,仲 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应恪 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 本基金合 同受中 国法律 管辖。 八、 托管 协议的 变更与 终止 (一) 托 管协议 的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经协 商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行修 改。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变更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后生 效。 (二) 基 金托管 协 议终 止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 基金托管 人解散 、 依法 被撤销 、 破 产或由 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基 金 资产; 3 、 基金管理人 解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其 他基金 管理人接 管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止 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