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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B(150178)

非银行B: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鹏 华 中证 800 非 银 行金 融 指数 分 级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之 非 银行 A 与非 银行 B 上 市交 易 公告 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4 年5 月 19 日 
公告日期:2014 年5 月 14 日 
 
 
 
 
 
 上市交易公告书 
 
 
 
 
目录 
一、 重要声 明与 提示 ..................................................... 3 
二、 基金概 览 ........................................................... 3 
三、 基金的 募集 与上 市交 易 ............................................... 5 
四、 持有人 户数 、持 有人 结构 及场内 前十 名持 有人 ........................... 7 
五、 基金主 要当 事人 简介 ................................................. 8 
六、 基金合 同摘 要 ...................................................... 13 
七、 基金财 务状 况 ...................................................... 13 
八、 基金投 资组 合 ...................................................... 14 
九、 重大事 件揭 示 ...................................................... 17 
十、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 18 
十一、 基金托 管人 承诺 .................................................... 18 
十二、 基金上 市推 荐人 意见 ................................................ 18 
十三、 备查文 件目 录 ...................................................... 18 
附件: 鹏华 中 证800 非银 行金融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 20


3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鹏华中 证800 非 银行 金融 指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 本基 金” ) 之 非银 行A 份 额与非银行 B 份额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1 号<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的内容 与格 式> 》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的规 定编制 , 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会 及董 事保 证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重大 遗漏,并 对其 内容 的 真实性 、 准确 性 和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本 基 金 托管 人 保证 本 报告书 中 基 金财 务 会计 资 料等内 容 的 真实 性 、准 确 性和完 整 性 ,承 诺其中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中国证 监会 、证 券交 易所 对 本基 金 之 非银 行A 与非 银行B 上市 交易 及有 关事 项的意 见, 均不表 明对 本基 金的 任何 保证。


本公告 书第 七节 “基 金财 务状况 ”未 经审 计。 凡本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未涉 及的有 关内 容, 请仔 细阅 读 2014 年 3 月 31 日 刊登 在《上 海 证 券报》 和本 公司 指定 销售 机构网 站上 的《 鹏华 中 证 800 非银 行金 融指 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二、 基金概览 1、基 金 名 称: 鹏华 中证800 非银 行金 融 指 数分 级 证 券 投资基 金 2、基 金类 型: 股票 型 3、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4、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 鹏华中 证800 非 银行 金融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基 础份额 ( 场 内简称 : 鹏 华非 银)、 鹏 华 中证800 非 银行 金融 指数 分 级 基金 之A 份额 (场 内简 称 : 非银 行A)、 鹏华中 证800 非 银行 金融 指 数分级 基金 之B 份额 (场 内 简称: 非银 行B) 。其 中, 非银行A份额、 非银行B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配 比始终 保持1∶1 的比 例不 变。 5、本 基金 的存 续期 限为 不 定期。 6、 鹏 华中 证800 非 银行 金 融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基础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投 资者 可 通过场 外或 场 内 两种 方式 对本基 金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的 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直销 机 构和 场 外代 销机 构 。场 内 申购 和 赎回 业务 的 场所 为 具有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格 且 符合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风 险控 制要 求 的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会员 单 位, 具 体销 售 网点 和会 员 单位 的 名单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 书或其 他公 告中 列明 。 非 银行 A 份额 与 非银 行 B 份额 只上 市交 易 , 不接受 申购 和赎 回。


4 7、 鹏 华中 证800 非 银行 金 融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基础 份额 的跨 系统 转托 管: 跨系 统 转 托 管是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将 持有 的 鹏华 非 银行 份额 在 注册 登 记系 统 和证 券登 记 结算 系 统之 间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 8、份 额配 对转 换: 份额 配 对转换 是指 本基 金的 鹏华 非银行 份额 与非银行 A 份 额、 非银 行 B 份额 之间 的配 对转 换, 包 括分拆 和合 并两 个方 面 。 分拆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有 的 每 2 份 鹏华非 银行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申请 转换 成 1 份 非银行 A 份额与 1 份非 银行 B 份 额的行 为; 合 并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1 份 非银 行 A 份 额与 1 份 非 银行 B 份 额申 请转 换成 2 份 鹏华 非 银 场内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金 的场 内份 额可 以直 接申请 分拆 与合 并, 场外 份额通 过跨 系统 转托 管至 场内后 方可 申请分 拆与 合并 。 9、定 期份 额折 算 在 非银 行A 份额 、 鹏 华非 银 行份额 存续 期内 的每 个会 计年度 ( 除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所在 会计 年度外 )第 一个 工作 日, 本基金 将进 行基 金的 定期 份额折 算。 在基 金份 额折 算前与 折算 后, 非银行A份 额与 非银 行B 份 额的份 额配 比保 持1 :1的 比例。 对于 非银 行A 份额 的 约定应 得收 益 , 即 非银 行A 份额 每个 会计 年 度12月31日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超 出1.000 元部 分, 将 折算为 场内 鹏 华非银 行份 额 分 配给 非银 行A份 额持 有人 。 鹏 华非 银 行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2 份 鹏华非 银行 份 额 将按1份 非银 行A份 额获 得新增 鹏华 非银 行份 额 的 分配。 持有 场外 鹏华 非银 行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按前 述折 算方 式获得 新增 场外 鹏华 非银 行份额 的分 配; 持有 场内 鹏华非 银行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按前 述折算 方式 获得 新增 场内 鹏华非 银行 份额 的分 配。 经过上 述份 额折 算, 非 银行A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调整 为1.000 元, 鹏华 非银 行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将 相 应调整 。 10 、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除定期 份额 折算 外 ,本 基 金还将 在 鹏 华非 银行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达到2.000 元时或 非银 行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跌至0.250 元 时进 行不 定 期份额 折算 。 当达到 不定 期折 算条 件时 ,本基 金将 分别 对 鹏 华非 银行份 额 、 非银 行A 份额 、 非银行B份 额进行 份额 折算 ,份 额折 算后本 基金 将确 保 非 银行A 份额与 非银 行B 份额 的比 例 为1:1 ,份 额 折算后 鹏华 非银 行份 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非银 行A 份 额与 非 银行B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均 调整为1.000元。 11 、基 金份 额总 额: 截至2014 年5 月12 日,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总 额为298,792,913.30 份, 其中 , 鹏 华非 银行 份额 为78,389,661.30份,非银 行A 份额为110,201,626.00份, 非 银行B 份额 为110,201,626.00份。 12 、 基金 份额 净值 :截 至2014 年5 月12 日, 鹏 华非 银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08 元, 非 银行A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为1.001元, 非 银行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为1.015 元。


5 13 、 本次 上市 交易 的基 金 份额简 称及 其基 金代 码 : 非银行A, 基金 代码 :150177 ; 非银 行 B ,基 金代 码:150178 14 、 本 次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非银 行A110,201,626.00份; 非 银行B110,201,626.00 份。 15 、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16 、上 市交 易日 期:2014 年5月19 日 17 、基 金管 理人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18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19 、本 次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机 构: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三、 基金的募集与 上市交 易 (一) 本基 金募 集情 况 1、基 金募 集申 请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中 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2014 [149 ] 号 2、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3、基 金合 同期 限: 不定 期 4、发 售日 期:2014 年4月3 日至2014 年4月24 日 5、发 售价 格:1.00 元人 民币 6、发 售方 式: 场外 、场 内 认购 7、发 售机 构: (1) 场内 发售 机构 : 本基金 场内 发售 的机 构为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并 经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认可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具体名 单详 见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网 站 (www.szse.cn) 。 (2) 场外 发售 机构 : 1)直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包 括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中心 、鹏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 分公司 、上 海分公 司、 武汉 分公 司、 广州分 公司 及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 2)代 销机 构 建设银 行、 国信 证券 、华 西证券 、申 银万 国证 券、 长城证 券、 光大 证券 、 安 信证券 、 信达证 券、 中投 证券 、广 州证券 、中 信建 投证 券、 方正证 券、 长江 证券 、海 通证券 、广 发证 券、国 泰君 安、 华泰 证券 、平安 证券 、齐 鲁证 券、 兴业证 券、 招商 证券 、中 信证券 (浙 江 ) 、 中信证 券、 中信 证券 (山 东) 、 银河 证券 、湘 财证 券 。


6 8、验 资机 构名 称: 普华 永 道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特 殊 普通合 伙) 9、募 集资 金总 额及 入账 情 况: 本次 募集 的有 效净 认 购金额 为 388,452,557.12 元人民 币, 折合基 金份 额388,452,557.12 ;利 息结 转份 额75,376.58 份 ,总 确认 份额 为388,527,933.70 份。上 述有 效净 认购 资金 及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的利 息已 于2014 年 4 月 30 日全 额划 入 本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立的 鹏 华中 证800 非 银行 金融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专户 。 本基金 通过 场外 、 场内 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 按照 每 份基金 份 额1.00 元 计算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含 本息 共募 集388,527,933.70 份基 金份 额, 其 中场外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 为168,124,681.70 份;场 内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为 220,403,252.00 份。 10 、本 基金 募集 备案 情况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 及《 鹏华 中证 800 非 银行 金融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 约定 , 本基金 募集 结果 符合 备案 条件, 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以下 简 称“ 本基 金管 理人” )已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手 续 ,并 于 2014 年 5 月5 日获 中国 证 监会书 面确 认, 本基 金合 同自该 日起 正式 生效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11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2014 年5月5日 12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388,527,933.70 份 (二)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主要内 容 1、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深证 上 【2014 】170 2、上 市交 易日 期:2014 年5月19 日 3、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投 资 者在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各 会员 单位 证券 营业部 均可 参与 基金 交易 。 4、 基 础份 额简 称及 代码 : 鹏华非 银行 分级 ,场 内简 称: 鹏 华非 银 , 基金 代码 :160625 。 上市交 易份 额 简 称及 代码 : 非银 行A ,基 金代 码:150177 ; 非银 行B ,基 金代 码 :150178 5、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 非 银行A110,201,626.00份;非银行B110,201,626.00 份。 6、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披露 : 开放式 基金 每日 收市 后对 基金资 产净 值进 行的 估值 基 金 管 理人 每 个开 放 日对基 金 资 产估 值 。用 于 基金信 息 披 露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 于 每个 工 作日 交易 结 束后 将 经过 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的 基金 净值 传 给深 交 所 , 深 交所 于次 日 通过 行 情系 统 “市 盈率 Ⅰ ”揭 示 。根 据 《 基金 法 》, 开 放式 基金 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 任, 因 此基 金管 理 人对 公 布的 基金净 值负 责。 7、未 上市 交易 份额 的流 通 规定 :对 于托 管在 场内 的 鹏华非 银行 份额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7 符 合 相关 办 理条 件的 前 提下 , 将其 分 拆为 非银 行A份额 和 非银 行B份 额 即可 上市流 通 ;对 于托 管 在 场外 的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 符合 相 关办 理条 件 的前 提 下, 将 其跨 系统 转 托管 至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场内 后分 拆为 非银行A份 额和 非银 行B份 额即可 上市 流通 。 8 、 本 基 金开 通 跨系 统 转托管 业 务 日期 :2014 年5 月19日,具 体业 务 按照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办理 。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 结构 及 场内前十名持有人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情况 截至2014年5月12 日, 鹏 华 非银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户数 为1589 户 ,平 均每 户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为49,332.70 份; 非银 行A 为1934 户, 平均 每户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为56,981.19 份; 非银 行B为1934 户,平 均每 户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为56,981.19份。


机构投 资者 持有 的本 次上 市交易 的 非 银行 A 与非银行 B 的基 金份 额分 别为 6,825,081.00 份和 6,825,083.00 份, 分 别占本 次非银行 A 与 非银行 B 上 市交 易基 金份 额比 例为 6.1933% 和 6.1933% ; 个 人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本 次 上 市 交 易 的 非 银 行 A 与 非 银 行 B 的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为 103,376,545.00 份和 103,376,543.00 份 , 分 别占 本 次 非银 行A 与非银行 B 上 市交易 基金 份额 比例 为93.8067% 和93.8067% 。


( 二) 截止 到2014 年5 月12 日, 基金 份额 前十 名 持有人 情况 : 本次上 市交 易的 非银 行A 、 非银行B前 十名 持有 人情 况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持有非 银行A份 额


占非银 行A 份额比(%)


持有 非 银行B份额


占 非银 行B 份额比(%)


1 秦劳 2,500,291.00 2.27% 2,500,292.00 2.27% 2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紫鑫一 号集 2,000,097.00 1.81% 2,000,097.00 1.81% 3 中国中 钢集 团公 司 2,000,076.00 1.81% 2,000,076.00 1.81% 4 江苏恒生工贸实业有限 公司 1,499,806.00 1.36% 1,499,806.00 1.36% 5 鲁柯 1,250,085.00 1.13% 1,250,085.00 1.13% 6 张应好 1,000,243.00 0.91% 1,000,243.00 0.91% 7 何元元 1,000,184.00 0.91% 1,000,185.00 0.91%


8 8 张晓玲 1,000,038.00 0.91% 1,000,039.00 0.91% 9 苏秀兰 850,033.00 0.77% 850,033.00 0.77% 10 李炜 750,036.00 0.68% 750,036.00 0.68%


13,850,889.00 12.57% 13,850,892.00 12.57% ( 三) 截止 到2014 年5 月12 日, 基金 管理 人的 从 业人员 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情况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从业 人员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总量 为 0 ,占 该基 金总 份额 的 比例 为 0 。其 中, 本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金 投资 和研 究 部门负 责人 持有 该只 基金 份额总 量 为 0,该 只基金 的基 金经 理持 有该 只基金 份额 总量 为0 。 注:以 上信 息依 据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提供 的持 有人 信息 编制。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名 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法 定代 表人 :何 如 3、总 经理 :邓 召明 4、注 册资 本:1.5 亿 元人 民币 5、注 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 区福华 三路168 号深 圳国 际 商会中 心43 层 6、设 立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基 字[1998]31 号


7、工 商登 记注 册的 法人 营 业执照 文号 :4403011013037 8、经 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 9、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10 、股 东及 其出 资比 例: 公司股 东由 国信 证券 有限 公司、 意大 利欧 利盛 资本 资产管 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深 圳市 北 融信投 资发 展有 限公 司组 成,三 家股 东 的出资 比例 分别 为50% 、49% 、1% 。 11 、内 部组 织结 构及 职能 : 基金管理部 负责公 司公 募基 金的 投资 管理工 作。 量化投资部


9 负责公 司量 化投 资管 理工 作。 机构投资部 负责社 保基 金和 其它 委托 理财业 务的 投资 管理 工作 。 固定收益部 负责公 司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研究、 投资 工作 。 研究部 在公司 既定 的投 资理 念和 研究理 念的 基础 上, 以系 统性的 研究 方法 和高 质量 的研究 成果 为公司 投资 部门 提供 持续 有效的 支持 。


集中交易室 负责执 行公 司既 定的 各基 金的投 资指 令并 及时 反馈 市场信 息。 国际业务部 负责QDII 等 海外 投资 研究 等相关 业务 。 开展QDII 基 金投资 组合 管理 ; 进行 产 品研究 分析 , 构建投 资组 合。 产品规划部 负责制 定公 司产 品规 划与 发展策 略以 及产 品设 计、 产品管 理和 产品 研究 工作 ,完善 公司 产品线 ,丰 富公 司产 品储 备。 机构理财部 负责开 展专 户理 财、 社保 、企业 年金 等除 投资 以外 的业务 。 市场发展部 负责公 司分 支机 构管 理与 协调, 银行 渠道 、券 商渠 道销售 管理 及客 户服 务工 作。 渠道业务部 负责第 三方 机构 及公 司电 子商务 平台 的管 理、 业务 推广等 工作 。 营销策划部 负责公 司品 牌宣 传、 产品 营销策 划。 登记结算部 负责公 司旗 下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清算 和会 计工 作。 监察稽核部 负责对 公司 管理 和基 金运 作合法 合规 性进 行全 方位 的严格 监控 ,及 时防 范风 险事件 的发 生。 总裁办公室


10 负责公 司财 务管 理、 人力 资源管 理、 日常 行政 事务 管理。 信息技术部 负责公 司的 计算 机设 备维 护、系 统开 发及 网络 运行 和维护 。 北京分公司 主要负 责北 方地 区的 基金 销售业 务。 上海分公司 主要负 责华 东区 域的 基金 销售业 务。 武汉分公司 主要负 责华 中区 域的 基金 销售业 务。 广州分公司 主要负 责华 南区 域的 基金 销售业 务。 12 、人 员情 况 截至2013 年12 月 31 日 , 公司员 工总 数275 人 , 其 中: 正式 员工 241 人,外 包 员工 34 人。 学历构 成如 下: 博士 12 人 占比4.4% , 硕士160 人占 比 58.2%,本 科 92 人 占比33.4%, 大专 及 以下 11 人 占比4.0% 。 13 、信 息披 露负 责人 及咨 询电话 张戈 0755 -82825720 1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余斌先 生 ,经 济学 硕士 ,7 年证券 从业 经验 。 曾任 职 于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担 任风 险 控制部 市场 风险 分析 师;2009 年10 月 加盟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机 构理 财部大 客户 经 理、量 化投 资部 量化 研究 员,先 后从 事特 定客 户资 产管理 业务 产品 设计 、量 化研究 等工 作; 2014 年5月 起担 任鹏 华中 证 信息技 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5 月起担 任鹏 华 中证800 非 银行 金融 指数 分 级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余斌 先生 具备 基金 从业 资格。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11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其前身 “中 国人 民建 设银 行”于1954 年成立 ,1996 年 易名 为“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是中 国四 大商 业银 行之一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由原 中国建 设银 行于2004 年9 月 分立而 成立 , 承继 了原 中 国建设 银行 的商 业银行 业务 及相 关的 资产 和负债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 票代码 :939) 于2005 年10月27日 在香 港联 合交易 所主 板上 市 ,是 中 国四大 商业 银行 中首 家在 海外公 开上 市的 银行 。2006 年9月11日,中 国建设 银行 又作 为第 一家H 股公司 晋身 恒生 指数 。2007 年9月25日 中国 建设 银行A 股在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 易。A 股发行 后中 国建 设银 行的 已发行 股份 总数 为:250,010,977,486 股 ( 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股) 。 截至2012 年12 月31 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139,728.28 亿元 ,较 上年 末增 长13.77% 。 2012 年 ,中 国建 设银 行实 现净利 润1,936.02 亿 元, 较上年 同期 增长14.26% 。 年化资 产回 报率 为1.47% , 年 化加 权净资 产 收益率 为21.98% 。 利息 净收 入3532.02 亿元 , 较 上年 同 期增长15.97% 。 净利差 为2.58% ,净 利息 收 益率为2.75%,均 较 上年 同 期提高0.01 个百 分点 。手 续费及 佣金 净 收入962.18 亿元 ,较 上年 同期增 长7.51%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1.4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在香 港 、新 加坡 、法 兰 克福 、约 翰 内斯堡 、东 京、 首尔 、纽 约、胡 志明 市、 悉尼 、墨 尔本设 有分 行, 在莫 斯科 、台北 设有 代表 处, 海外 机构 已覆 盖到 全 球13 个国 家和 地区 ,基 本 完成在 全球 主要 金融 中心 的网络 布局 ,24 小时不 间断 服务 能力 和基 本服务 架构 已初 步形 成。 中国建 设银 行筹 建、 设立 村镇银 行26 家, 拥有建 行亚 洲、 建银 国际 ,建行 伦敦 、建 信基 金、 建信金 融租 赁、 建信 信托 、建信 人寿 、中 德住房 储蓄 银行 等多 家子 公司, 为客 户提 供一 体化 全面金 融服 务能 力进 一步 增强。 2012年 ,本 集团 各方 面良 好表现 ,得 到市 场与 社会 各界广 泛认 可, 先后 荣获 国内外 知名 机构授 予的30多 个重 要奖 项。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 志联合Brand Finance 发布 的“世 界银 行 品 牌500 强” 以及Interbrand 发布的 “2012 年度 中国 最 佳品牌 ” 中, 位列 中国 银 行业首 位 ;在 美 国《 财富 》杂 志“ 世界500 强排名 ” 中列 第77位 , 较 上年上 升31 位 。此外 , 本 集团还 荣获 了国 内外重 要机 构授 予的 包括 公司治 理、 中小 企业 服务 、私人 银行 、现 金管 理、 托管、 投行 、投 12 资 者关 系和 企业 社会 责任 等领域 的多 个专 项奖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基 金市 场处 、证 券保 险 资产市 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核算 处、 清算 处、监 督稽 核处 、涉 外资 产核算 团队 、养 老金托 管处 、 托管 业务 系 统规划 与管 理团 队 、上 海 备份中 心 等12 个职 能处 室 、团 队, 现有 员 工 210 人。 自2007 年起 , 托管部 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控 制审 计 , 并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手 段。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杨新丰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广东 省分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 行 会计 部、 营运管 理部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务 、会 计结 算、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伟,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信 贷经 营部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零 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行 长办 公室 ,长 期从 事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的 经营 理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中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 断增加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社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 内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银 行之 一。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已 托 管 285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建 设银 行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 内的高 度认 同。 中国建 设银 行 在 2005 年及自 2009 年 起连 续四 年被 国 际权威 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评为 “中国 最佳托 管银 行 ” ,在 2007 年及 2008 年连 续被 《财 资 》杂志 评为 “国 内最 佳托 管银行 ”奖, 并获和 讯 网 2011 年度和 2012 年 度中 国 “ 最佳 资产 托管银 行 ” 奖 , 和 境内 权 威经济 媒体 《 每日 经济观 察》2012 年度 “ 最 佳基金 托管 银行 ”奖。


13 (三) 注册 登记 人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联系人 :崔 巍 联系电 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 四) 验资 机构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 峰、 魏佳亮


联系人 :魏 佳亮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 基金 募集 期间 费用 本 次 基 金募 集 期间 所 发生的 信 息 披露 费 、会 计 师费、 律 师 费以 及 其他 费 用,不 从 基 金资 产中支 付。 (二) 基金 上市 前重 要财 务事项 本基金 发售 后至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公告 前无 重要 财务 事项发 生。 (三) 基金 资产 负债 表 本基 金2014 年5 月12 日 资产负 债表 如下 : 资





产 2014 年5 月12 日 负债和 所有 者权 益 2014 年 5 月 12 日


余额


余额 资


产 :


负债:


银行存 款 24,684,993.46


短期借 款


结算备 付金


交易性 金融 负债


存出保 证金


衍生金 融负 债





14 交易性 金融 资产 138,469,284.40


卖出回 购金 融资 产款


其中: 股票 投资 138,469,284.40


应付证 券清 算款 9,370,137.03











债券 投资


应付赎 回款 89,387,511.57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应付管 理人 报酬 74,533.74











基金 投资


应付托 管费 16,397.42


衍生金 融资 产


应付销 售服 务费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应付交 易费 用 120,441.59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37,277,564.05


应付税 费


应收利 息 137,071.15


应付利 息


应收股 利


应付利 润


应收申 购款 11,940.30


其他负 债 348,834.04


其他资 产


负债合 计 99,317,855.39








所有者 权益 :








实收基 金 298,792,913.30








未分配 利润 2,470,084.67








所有者 权益 合计 301,262,997.97











资产合 计 400,580,853.36


负债与 持有 人权 益总 计: 400,580,853.36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 到2014 年5 月12 日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如下 : (一)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38,469,284.40 34.57 其中: 股票 138,469,284.40 34.57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4,684,993.46 6.16 7 其他各 项资 产 237,426,575.50


59.27


15 8 合计 400,580,853.36


100 (二)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1. 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按 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138,469,284.40 45.96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合计 138,469,284.40 45.96 2 、 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按 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截至2014 年5 月12 日, 本基金 未持 有积 极投 资的 股票。 (三)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明细 1 、 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按 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1318 中国平安 554,688 22,215,254.40 7.37 2 600030 中信证券 1,685,400 20,191,092.00 6.7 3 600837 海通证券 1,980,300 19,307,925.00 6.41 4 601601 中国太保 769,200 12,668,724.00 4.21 5 000776 广发证券 724,300 7,771,739.00 2.58 6 600999 招商证券 570,400 6,268,696.00 2.08 7 601688 华泰证券 685,200 5,748,828.00 1.91


16 8 601901 方正证券 895,800 5,383,758.00 1.79 9 601628 中国人寿 367,200 5,085,720.00 1.69 10 601336 新华保险 204,200 4,137,092.00 1.37 2 、 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按 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截至2014 年5 月12 日, 本基金 未持 有积 极投 资的 股票。 (四) 按券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组 合 截至2014 年5 月12 日 , 本基金 未持 有债 券。 (五) 按公 允价 值占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明细 截至2014 年5 月12 日 , 本基金 未持 有债 券。 (六) 按 公 允价 值占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截至2014 年5 月12 日 , 本基金 未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七)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截至2014 年5 月12 日 , 本基金 未持 有贵 金属 。 ( 八) 按公 允价 值占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截至2014 年5 月12 日 , 本基金 未持 有权 证. 。 (九)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 持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 围尚未 包含 股指 期货 投资 。 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 范 围尚未 包含 股指 期货 投资 。 (十)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 围尚未 包含 国债 期货 投资 。 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 围尚未 包含 国债 期货 投资 。 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 围尚未 包含 国债 期货 投资 。 ( 十一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本 组合 投 资的 前 十名证 券 之 一的 中 国平 安的 发行 主 体 中国 平 安保 险(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 控股 子公 司平 安证 券于 2013 年 5 月收 到中 国证监 会《 行政 处罚 和市 场禁入 事先 告 知 书》 ,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对平 安证券 给予 警告 并没 收其 在万福 生科 发行 上市 项目 中的业 务收 入 人 民币2,555 万元 ,并 处以 人民 币 5,110 万 元的 罚款 ,暂停 其保 荐机 构资 格3 个月。


17 对 该 股 票的 投 资决 策 程序的 说 明 :本 基 金管 理 人长期 跟 踪 研究 该 股票 , 认为中 国 平 安作 为国内 最大 的保 险机 构之 一将长 期受 益于 我国 保险 行业的 发展 ,从 处罚 公告 中知悉 ,2012 年 平安证 券投 行业 务承 销佣 金收入 占平 安集 团营 业收 入的 0.19% , 净利 润的0.66% , 对平 安集 团 的 财 务状 况 及经 营 成果 并不 产 生实 质 性影 响 。本 次行 政 处罚 对 该股 票 的投 资价 值 不产 生 重大 影响 截至 2014 年 5 月 12 日,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中的其 他证 券中 没有 发行 主体被 监 管 部门立 案调 查 的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 的 股票 。 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37,277,564.05


3 应收股 利 4 应收利 息 137,071.15


5 应收申 购款 11,940.3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7,426,575.50


4、截 至2014 年5 月12 日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 5、截 至2014 年5 月12 日 ,本 基金 持有 的 指 数投 资 前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截至2014 年5 月12 日, 指数投 资前 十名 股票 中不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 6. 截至 2014 年5 月12 日 ,本 基金 持有 的 积 极投 资 前五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截至2014 年5 月12 日, 本基金 未持 有积 极投 资的 股票。 7、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 基 金 自合 同 生效 至 上市交 易 公 告 书 公 告前 未 发生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有 较大影 响 的 重大 事件。


18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上市 交易之 后履 行管 理人 职责 做出承 诺: ( 一 ) 严格 遵 守《 基 金法》 及 其 他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以 诚实信 用 、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 ( 二 ) 真实 、 准确 、 完整和 及 时 地披 露 定期 报 告等有 关 信 息披 露 文件 , 披露所 有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重 大影 响的 信息, 并接 受中 国证 监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监督 管理。 ( 三 ) 在知 悉 可能 对 基金价 格 产 生误 导 性影 响 或引起 较 大 波动 的 任何 公 共传播 媒 介 中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后 ,将 及时 予以 公开 澄清 。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上市 交易后 履行 托管 人职 责做 出如下 承诺 : (一)严 格遵 守 《 基金 法》 及 其他证 券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的 规定,设 立专 门的 基 金托管 部, 配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二)根 据 《基 金法 》及 其 他证券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 围、 基金 资 产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基 金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等 行为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三)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行 为违 反《 基金 法》及 其他 证券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的规定,将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在限 期内,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 四)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将立 即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并 将纠 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 无上 市推 荐人 。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鹏华 中 证800 非银 行金 融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鹏 华中 证800 非 银行 金融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3、 《鹏 华中 证800 非 银行 金融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19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存放 地点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三 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 会中 心第 43 层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三)查阅 方式


投 资 者 可在 基 金管 理 人营业 时 间 内免 费 查阅 , 也可按 工 本 费购 买 复印 件 ,或通 过 本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http ://www.phfund.com )查阅 。 投 资 者 对本 报 告书 如 有疑问 , 可 咨询 本 基金 管 理人鹏 华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本 公 司 已开 通客户 服务 系统 ,咨 询电 话:4006788999 。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 5 月 14 日 20 附件: 鹏华中证 800 非银 行金融指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 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 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或 仲裁;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1 (2)自 《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3) 依 照 《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 合 同》 及 国家 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 呈 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其 他监 管 部门 , 并采 取必 要 措施 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照 法 律法 规 为基金 的 利 益对 被 投资 公 司行使 股 东 权利 , 为基 金 的利益 行 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 ) 以基 金 管理 人 的名义 ,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 或者实 施 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择 、 更换 律 师事务 所 、 会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 纪 商或 其 他为 基 金提供 服 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符 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 前提 下 ,制 订 和调整 有 关 基金 认 购、 申 购、赎 回 、 转换 和非交 易过 户 等 业务 的业 务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 经营方 式管 22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 金 财产 和 基金 管 理人 的财 产 相互 独 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 金 分别 管 理, 分别 记 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 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 合 同》 等 法律 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 规定 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 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 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确 定 鹏 华非 银行 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守 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 露基 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 定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案 , 及 时向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分 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 要向 基 金投资 者 提 供的 各 项文 件 或资料 在 规 定时 间 发出 , 并且保 证 投 资者 能 够 按照 《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时间 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 与基 金 有关 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 (19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并 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违 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的 损 失或损 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合法权 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3 (21 ) 监督 基 金托 管 人按法 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规 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 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托 管 人追 偿; (22 )当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其义 务 委 托第 三 方处 理 时,应 当 对 第三 方 处理 有 关基金 事 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同 》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 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保 证其 托 管的 基金 财 产与 基 金托 管 人自 有财 产 以及 不 同的 基 金财 产相 互 独立 ; 对所 托 管 的不 同 的基 金 分别 设置 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 证 不同 基 金之 间在 账 户设 置 、资 24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 净 值、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 鹏华非 银行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 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季 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 报 告出 具 意见 , 说明基 金 管 理人 在 各 重要 方 面的 运 作是 否严 格 按照 《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进行 ;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 有 未执 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和 银 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违 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损 失 时,应 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责 任 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规 定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 按 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务 ,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25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审议 事项 应分 别由 鹏华非 银行 份额 、 鹏华非 银行A 份额 、鹏 华 非银行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独 立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在其 对应 的份额 类别 内拥 有平 等的 投票权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鹏 华非银 行份 额、 鹏华 非银 行A 份额 、鹏 华非 银行B 份 额各自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 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 低 赎回费 率或 变更收 费方 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或登 记机 构的相 关业 务规 则发 生变 动而应 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修 改;


26 (5) 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 金合同 》 另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集 。 4、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鹏 华非 银行份 额 、 鹏 华非 银行A 份 额、 鹏华 非银 行B 份 额各 自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鹏 华非银 行份 额、 鹏华非 银行A 份额 、鹏 华 非银行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开 。 5、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鹏 华非 银行份 额 、 鹏 华非 银行A 份 额、 鹏华 非银 行B 份 额各 自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鹏华 非银行 份额 、 鹏 华非 银 行A 份额、 鹏华 非 银 行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30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30日 ,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


27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内 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经核 对, 汇 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鹏 华非 银行份 额、 鹏华 非银 行A 份额、 鹏华 非银 行B 份 额各 自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鹏 华非银 行份 额、 鹏华 非银 行A 份额 、鹏 华非 银行B 份 额各自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鹏华 非银 行份额 、 鹏华 非银 行A 份 额 、 鹏 华非 银行B 份额各 自基 金份 额少 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鹏 华非银 行份 额、 鹏华 非银 行A 份额 、 鹏 华 非 28 银行B 份 额各 自总 份额 的二 分之一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3 个月以 后 、6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鹏华 非银行 份额 、 鹏 华非 银行A 份额、 鹏华 非 银 行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应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鹏华非 银行 份额 、鹏 华非 银行A 份 额、 鹏 华非银 行B 份 额各 自基 金总 份额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2、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2个工 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的 鹏华非 银行 份额 、鹏 华非 银行A 份 额、 鹏华 非银 行B 份额各 自基 金份 额不 小于 在 权益 登记 日鹏 华非银 行份 额、 鹏华 非银 行A 份额 、鹏 华非 银行B 份 额各自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若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鹏 华 非 银行份 额、 鹏华 非银 行A 份额、 鹏华 非银 行B 份 额各 自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鹏 华非 银行 份额、 鹏华 非银 行A 份 额 、鹏华 非银 行B 份 额各 自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3个 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之 一) 以上 鹏华非 银行 份额 、鹏 华非 银行A 份 额、 鹏华 非银 行B 份额各 自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 (4) 上述 第(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29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 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 法规及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二 分之一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 系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日 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2 个 工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鹏华非 银行 份额 、鹏 华非 银行A 份 额、 鹏华 非银 行B 份额在 其对 应的份 额类 别内 有一 票表 决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鹏 华非 银行 份额、 鹏华 非银 行A 份 额 、鹏华 非银 行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二 分之 一以 上(含 二分 之 一)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 列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30 2、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鹏华 非银 行份额 、鹏 华非 银行A 份 额、鹏 华非 银行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 分 之 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 基金 合同 》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 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31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完 成备 案手 续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如 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法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 孰低数 。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在存续 期内 ,本 基金 (包 括 鹏华 非银 行 份 额、 鹏华 非银 行 A 份 额、 鹏华非 银 行 B 份额 )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基金财产管理、 运用 相关费用的提取、支 付方 式与比例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的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32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 户 维护 费用 ; 10 、基 金的 上市 费和 年费 ;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 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1.00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费 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托 管 人根 据 与管理 人 核 对一 致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按 照指 定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管 理人 无 需 再 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2%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2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费 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托 管 人根 据 与管理 人 核 对一 致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按 照指 定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管 理人 无 需 再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标的指 数 许可使 用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02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标的 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33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季 季 末, 按季 支付 ( 当季 不足 50,000 元的, 按 50,000 元计 算) , 计 费期 间不足 一季 度的 , 根据 实 际天数 按比 例计 算 。 由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季 前 10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标的 指数供 应商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标 的 指 数供 应 商根 据 相应指 数 许 可协 议 变更 标 的指数 许 可 使用 费 率和 计 算方式 时 , 基金 管理人 需依 照有 关规 定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和 计费 方式 实施日 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公 告。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 -10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其 他扣 缴义务 人按 照国家 有关 税收 征收 的规 定代扣 代缴 。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 标的指 数 成 份股 及其 备选 成份股 (含 中小板 、 创业 板股 票 及 其 他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 股指 期货 、 权证以及 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 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0%, 且 不低 于 非 现金基 金资 产的 80%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 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投资比例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4 5 %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该比 例要 求有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比例为 准,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会 做相 应调整 。 (二) 投资 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且 不低 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 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6)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2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买 入 股指期 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 (13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买 入 期货合 约 价 值与 有 价证 券 市值之 和 ,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 票、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35 (14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卖 出 期货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过 基 金持有 的 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15 ) 本基 金 所持 有 的股票 市 值 和买 入 、卖 出 股指期 货 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 算 )应 当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 (16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内 交 易( 不 包括 平 仓)的 股 指 期货 合 约的 成 交金额 不 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股 权 分 置改 革 中支 付 对价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 限 制, 如 适用 于 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 程 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的公 告方 式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鹏华非 银行 A 份 额与 鹏华 非银行 B 份 额开 始上 市交 易前或鹏华 非银行 份额开始 办 理 申 购或 者 赎回 前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至少 每 周公 告 一次 基金 资 产净 值 、鹏 36 华非银 行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鹏 华非 银 行 A 份额 与 鹏华 非银 行 B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 值 。 在 鹏华 非银 行 A 份额 与 鹏 华非银 行 B 份额 开始 上市 交易 后 或鹏 华非 银行 份额 开始办 理 申 购 或 者赎 回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个开 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 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 网点 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鹏华 非银行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 鹏华非 银 行 A 份 额与 鹏 华非 银 行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 自然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鹏华 非银行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鹏 华非 银行A 份额 与 鹏华非 银行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 ( 自然 日) 的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鹏华 非银 行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 鹏华 非银 行A 份额 与 鹏 华非 银行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自完 成备 案手 续 后 方可 执行 ,自 决 议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 律师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人 员 组成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7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金 清 算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分 配方 案 , 将基 金 财产 清 算后的 全 部 剩余 资 产扣 除 基金财 产 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分 别计 算 鹏 华非银 行 份 额、 鹏华 非银 行 A 份 额、 鹏华 非银行 B 份 额各 自的 应计 分配比 例, 并据 此向 鹏华 非银行 份额 、 鹏 华非 银行 A 份 额、 鹏华 非 银行 B 份 额各 自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按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公 告 ;基 金 财产清 算 报 告经 会 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人 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 生的 或 与《基 金 合 同》 有 关的 一 切争议 , 如 经友 好 协 商未 能 解决 的 ,应 提交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 按 照中 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仲 裁 规则 进行 仲 裁。 仲 裁地 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 决是 终 局的 ,对 各 方当 事 人均 38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恪 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 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 金 合 同可 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 人 在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 所 和营 业场所 查阅 。


39 (本页无 正文, 为 鹏华中 证 800 非 银行金 融指数 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之非银 行 A 与 非 银行 B 上市交易 公告书 的签署 页 ) 签 署人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签 署日 期:二 零一 四年五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