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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H股(160717)

恒生H股: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LOF) 
更 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4 年第1 号) 
 
基金管 理人: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 示 
(一) 嘉实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QDII- LOF)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 根据 中国证
监会 2010 年 4 月 19 日 《 关 于核 准嘉 实恒 生中 国 企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募集的 批复 》 ( 证
监许可 [ 2010 ] 479 号文 ) 和2010年8月17 日 《关 于 嘉实 恒 生中 国企 业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时间 安
排的确 认函 》 (基 金部 函[2010]496 号) 的核准 进行 募集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于2010 年9月30日 正式 生效 。
本基金 类型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二) 本招 募说明书是对原《 嘉实恒 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QDII- LOF) 招 募 说明书》的
定期更 新, 原 招募 说明 书 与本招 募说 明书 不一 致的 , 以 本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但 中国证 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三) 本基金属于指数基金,采用被动管理方法 ,投资于香港 证券市场, 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
元发售, 基金 份额 净值 因 为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动 , 基金 份额 净值 有 可能低 于初 始面 值 。 投资
者根据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基 金收 益, 同 时承 担 相应的 投资 风险 。 本基 金 投资中 的风 险包 括 : 汇 率
风险、 区域 风 险等 特别 投 资风险; 基金 所投 资的 股 票、 债券、 衍生 品等 各种 投资工 具的 相关 风险 ; 由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连 续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等。 本基 金属 于采 用 被动指 数化 操作 的股 票型
基金, 其预 期的 风险 和收 益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债 券基金 、 混 合型 基金, 为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的较 高风
险、 较 高收 益品 种。 同 时 , 本基 金 为 海外 证券 投资 基金, 除了 需要 承担 与国 内证券 投资 基金 类似 的市
场波动 风险 之外, 本基 金 还面临 汇率 风险 、 香港 市 场风险 等海 外市 场投 资所 面临的 特别 投资 风险。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 金之 前 , 请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 全 面 认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谨慎 做出 投资决 策。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五 )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六)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4 年3 月30 日 ( 特别 事项 注明 除外) ,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止 日为2013 年12 月31 日( 未经 审计 )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风险揭示 ................................................................................................................................................... 7 四、基金的投资 ............................................................................................................................................. 12 五、基金的业绩 ............................................................................................................................................. 22 六、基金管理人 ............................................................................................................................................. 23 七、基金的募集 ............................................................................................................................................. 32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 33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33 十一、基金份额的转 托管 、非交易过户、冻结 、质 押等业务 ................................................................. 43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44 十三、基金的财产 ......................................................................................................................................... 46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值 ................................................................................................................................. 47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5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52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 5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57 十九、基金托管人 ......................................................................................................................................... 59 二十、境外资产托管 人 ................................................................................................................................. 63 二十一、相关服务机 构 ................................................................................................................................. 64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82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97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03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05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05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06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1 一 、绪 言 《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QDII - LOF )招募说 明书》 (以 下 简称“ 本招 募说 明 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 《合 格境 内 机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 资管理 试行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试 行办 法》 ”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以 及 《 嘉实 恒生 中国企 业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QDII - LOF )基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 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 责 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 募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集 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规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基本法 律文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成 为基 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 、释 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QDII - LOF ) 基金管 理人 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 嘉实 恒生中 国企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QDII - LOF) 基金合同》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 嘉 实 恒生中 国企 业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 - LOF )托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指《嘉 实恒 生中 国企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QDII - LOF) 招募说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嘉 实恒 生中 国企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QDII - LOF) 份额发售 公告》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 行 政法规 、 规 范性文 件 、 司 法解释 、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的 决定 、 决议、 通知 等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五次会 议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于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 布、 自同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于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自同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于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自同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试行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 布、 自同 年 7 月 5 日起 实施 的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及 发布 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业务 规则 》 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发 布实 施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开放 式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发 布实 施 的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细 则 》 及 代销机 构业 务规 则等 相关 业务规 则和 实施 细则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国 人 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国家外 汇局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或 其授 权的代 表机 构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 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 资等业 务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其中 可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必 须 是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 、 并经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认可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包 括投 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 发放红 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业 务 的 机构 。 基 金 的 注 册登 记 机 构为 嘉 实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基 金 的注册 登记 机构 为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境外托 管人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 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 负责 本基 金 境外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境外 金融机 构 ; 境 外托 管人 由 基金托 管人 选 择、更 换和 撤消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 账户 , 记录 在该 账 户下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记 人的 注 册登记 系统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 售机构 买卖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 并 获得 中 国证监 会书 面 确认的 日期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申 购 、 赎 回或 其 他业务 申请 的 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 段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要 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基金销 售 指对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等业 务( 不 包括 交易) 的统 称 场内 指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内 的会员 单位 进行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 赎回以 及上 市交 易的 场所 场外 指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外 的销售 机构 进行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的 场所 证券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证 券 的账户 , 包 括人 民币 普通 股票账 户和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记录 在 该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 账户 , 记录 在该 账 户下的 基金 份 额 登记 在注 册登记 人的 注 册登记 系统 交易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 等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动 及结 余 情况的 账户 证券登 记系 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金注 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系 统 , 又 简称 为 TA 系统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投 资者将托 管在某场内代销 机构( 或营业 网点) 的基金 份额转 托 管到 其他场内 代销机构( 或其他 营业网点) , 或将托管在基 金管理 人 或 某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到 其 他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或 基金管 理人 的行 为 跨系统 转托 管 指 投 资 者 将 托 管 在 某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到 基 金 管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理人或 某场 外代 销机 构 , 或将托 管在 基金 管理 人或 某场外 代销 机 构的基 金份 额转 托管 到某 场内代 销机 构的 行为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息 、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 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 应收申 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金 的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标的指 数 恒生中 国企 业指 数及其 未 来可能 发生 的变 更 指数使 用许 可协 议 恒生中 国企 业指 数 指 数使 用许可 协议(Licence Agreement relating to Hang Seng China Enterprises Index) 及其未 来可 能发 生的变 更 上市交 易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 联网网 站及 其 他媒体 不可抗 力 指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无法 抗拒、 无法 避 免且在 本基 金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本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括 但不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限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害 、 战 争、 骚 乱、 火 灾 、 政府 征用、 没收 、 恐 怖袭 击 、 传 染病 传播 、 法 律法 规变 化 、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 突发事 件 、 证 券交 易所 非 正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嘉实 恒生中 国企 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 – LOF ) 三 、风 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本基金 将主 要面 临以 下风 险, 其中 部分 或全 部风 险 因素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 收 益率 、 和 /或 实现投 资目 标的 能力 造成 影响。 1 、全 球投 资的 特殊 风险 (1) 汇率 风险 本基金 以人 民币 募集 和计 价, 经过 换汇 后投 资于 香 港 市场 主要 以港币 计 价的 金融工 具 。 港 币目 前与美 元采 取联 系汇 率制 , 美 元相 对于 人民 币的 汇 率变化 将会 影响 港币 对人 民币的 汇率 , 进而 影响 本基金 以人 民币 计价 的基 金资产 价值 ,从 而导 致基 金资产 面临 潜在 风险 。 (2) 香港 市场 风险 香港证 券市 场整 体表 现受到 香港 本地 经济 运行 情况 、货币/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 策、税 法、 汇率 、 交易规 则 、 结 算、 托管 以 及其他 运作 风险 等多 种因 素的影 响 , 上 述因 素的 波 动和变 化可 能会 使基 金 资产面临 潜在 风险。 此外 , 投资香 港市 场的 成 本、 波动性也 可能 高于国 内A 股市场, 存在 一定的 市 场风险 。 (3) 法律 和政 治风 险 由于香港 适 用不 同 法 律法 规的原 因, 可能 导致 本基 金的某 些投 资行 为受 到限 制或合 同不 能正 常 执行, 从而 使得 基金 资产 面临损 失的 可能 性。 基金所 投资 的 香 港市 场 因 政治局 势变 化 ( 如罢 工、 暴动、 战争 等) 或 法令 的 变动, 可能 导致 市 场的较 大波 动 , 从 而给 本 基金的 投资 收益 造成 直接 或间接 的影 响 。 此 外, 香 港市场 也可能 面临 会不 时采取 某些 管制 措施 , 如 资本或 外汇 管制 、 对 公司 或行业 的国 有化 、 没 收资 产以及 征收 高额 税收 等, 从而对 基金 收益 以及 基金 资产带 来不 利影 响。 (4) 会计 制度 风险 由于香港 对 上市 公司 日常 经营活 动的 会计 处理 、 财 务报表 披露 等会 计核 算标 准的规 定存 在一 定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差异 , 可 能导 致基 金经 理 对公司 盈利 能力 、 投资 价 值的判 断产 生偏 差 , 从 而 给本基 金投 资带 来潜 在 风险。 (5) 税务 风险 由于香港 与 内地 在税 务方 面的法 律法 规存 在一 定差 异, 当投 资 香 港市 场时 , 香港特区 政府 可能 会要求 基金 就股 息 、 利 息 、 资 本利 得等 收益 向当 地 税务机 构缴 纳税 金 , 该 行 为会使 基金 收益 受到 一 定影响 。 此 外, 香 港市 场 的税收 规定 可能 发生 变化 , 或者 实施 具有 追溯 力的 修订, 从而 导致 基金 向 该国家/ 地区 缴纳 在基 金销 售、估 值或 者出 售投 资当 日并未 预计 的额 外税 项。 2 、投 资工 具的 相关 风险 (1) 股票 股票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 中国大 陆以 及香 港特 区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产 业 政策等 的变 化对 证 券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 导致市 场价 格水 平波 动的 风险 ; 中国 宏 观经 济运 行 周期性 波动 , 对香 港股 票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 响的风 险 ; 香港 市 场挂 牌 交易的 上市 公司 经营 状况 受多种 因素 影响 , 如市 场、技 术、 竞争 、管 理、 财务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 发生变 化, 从而 导致 股票 价格变 动的 风险 。 (2) 债券 债券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 市场利 率水 平变 化导 致债 券价格 变化 的风 险 ; 债 券 市场不 同期 限 、 不 同类属 债券 之间 的利 差变 动导致 相应 期限 和类 属债 券价格 变化 的风 险 ; 债 券 发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绝 支付到 期本 息, 或由 于债 券发行 人信 用质 量下 降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3) 衍生 品 由于金 融衍 生产 品具 有杠 杆效应 , 价格 波动 较为 剧 烈, 在市 场面 临突 发事 件 时, 可能 会导 致投 资亏损 高于 初始 投资 金额 ,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带 来不 利影响 。 此 外, 衍 生品 的 交易可 能不 够活 跃, 在 市场变 化时 ,可 能因 无法 及时找 到交 易对 手或 交易 对手方 压低 报价 ,导 致基 金资产 的额 外损 失。 (4) 正回 购/ 逆回 购 在回购 交易 中 , 交 易对 手 方可能 因财 务状 况或 其它 原因不 能履 行付 款或 结算 的义务 , 从而 对基 金资产 价值 造成 不利 影响 。 (5) 证券 借贷 作为证 券借 出方 , 如 果交 易对手 方 ( 即证 券借 入方 ) 违约, 则基 金可 能面 临 到期 无 法获 得证 券 借贷收 入甚 至借 出证 券无 法归还 的风 险, 从而 导致 基金资 产发 生损 失。 3 、本 基金 投资 的一 般风 险 (1) 标的 指数 的风 险 ①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的平 均回 报率 与整 个股票 市场 的平 均 回报率 可能 存在 偏离 。


②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风 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 但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如出 现变 更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本基 金将变 更标 的指 数。 基于原 标的 指数 的投 资政 策将会 改变 , 投资 组合 将 随之调 整 , 基 金的 收益 风 险特征 将与 新的 标的 指 数保持 一致 ,投 资者 须承 担此项 调整 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③ 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济 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 状况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 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 波动, 导致 指数 波动 ,从 而使基 金收 益水 平发 生变 化,产 生风 险。


(2)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与 业绩 比较基 准偏 离的 风险 跟踪误 差反 映的 是投 资组 合与业 绩比 较基 准之 间的 偏离程 度, 是控 制投 资组 合与基 准之 间相 对 风险的 重要 指标 , 跟踪 误 差的大 小是 衡量 指数 化投 资成功 与否 的关 键 。 本 基 金的目 标是 将日 平均 跟 踪 误差控 制在0.3%以内 , 年 跟踪误 差不超 过4% 。 以下 原因可 能会影 响到基金的 跟踪误 差扩大 ,与 业绩基 准产 生偏 离: ① 由于 标的 指数 调整 成份 股或变 更编 制方 法, 使本 基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 整中 产生跟 踪偏 离度 与 跟踪误 差。 ② 由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发 生配股 、 增发 等行 为导 致 成份股 在标 的指 数中 的权 重发生 变化 , 使本 基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 整中 产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③ 成份 股派 发现 金红 利 、 新股市 值配 售收 益将 导致 基金收 益率 超过 标的 指数 收益率 , 产生 正的 跟踪偏 离度 。 ④ 由于 成份 股停 牌、 摘牌 或流动 性差 等原 因使 本基 金无法 及时 调整 投资 组合 或承担 冲击 成本 而 产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⑤ 由于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的 证券交 易成 本 , 以 及基 金 管理费 和托 管费 的 存 在 , 使基金 投资 组合 与 标的指 数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与跟踪 误差 。 ⑥ 在本 基金 指数 化投 资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能力, 例如 跟踪 指数 的水 平、 技 术手 段、 买 入卖出 的时 机选 择等 ,都 会对本 基金 的收 益产 生影 响,从 而影 响本 基金 对标 的指数 的跟 踪程 度。 ⑦ 其他 因素 产生 的偏 离 。 如因受 到最 低买 入股 数的 限制 , 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个 别股票 的持 有比 例 与标的 指数 中该 股票 的权 重可能 不完 全相 同 ; 因 缺 乏卖空 、 对冲 机制 及其 他 工具造 成的 指数 跟踪 成 本较大 ; 因基 金申 购与 赎 回带来 的现 金变 动 ; 因 指 数发布 机构 指数 编制 错误 等, 由此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与跟 踪误 差。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3) 基金交 易价 格与 份额 净 值发生 偏离 的风 险 本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价格 可能 不同 于份 额净 值, 从而 产生 折价 或者 溢 价的情 况 , 虽 然基 金的份 额净 值反 映基 金投 资组合 的资 产状 况 , 但 是 交易价 格受 到很 多因 素的 影响 , 比 如中 国的 经济 情况、 投资人 对于 中国 股市 的信 心以及 本基 金的 供需 情况 等。 (4) 管理 风险 指基金 经理 对基 金的 操作 导致的 风险 。 在 操作 过程 中, 基 金管 理人 可能 限于 知识、 技术、 经验 等因素 而影 响其 对相 关信 息、 经济 形势 和证 券价 格 走势的 判断 , 构造 的指 数 业绩表 现不 一定 持续 优 于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 (5) 流动 性风 险 在市场 或者 个股 流动 性不 足的情 况下 , 基 金 管理 人可 能无法 迅速 、 低成 本地 调整 基金投 资组 合, 从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不利 影响。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管 理现 金头 寸时, 有可 能存 在现 金不 足的风 险或 现金 过多 所导 致的收 益下 降风 险。 (6)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 操作规 程等 原因 可能 引致 风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 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 易 错误、IT 系 统故 障等 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交 易 的正常 进 行 或者 导致 投资 者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 这 种 技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资产 托管 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等。 (7)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 的 损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竞争 、代 理机 构违 约等 超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 一级政府、机 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 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 接办理本基 金 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 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 基金并不 是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 负债 ,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 保 或者背 书 , 代 销机 构并 不 能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全。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四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进行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 通 过严 格的 投资 纪 律约束 和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段 , 力争 控制 本 基金的 净值增 长率与业绩 比较基 准之间 的日平均跟 踪误差 小于0.3% , 年跟踪 误差不 超过4% ,以 实现对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的有效 跟踪 ,给 投资 者提 供一个 投资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的 有效 投资 工 具 。 ( 二)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以拟 合 、 跟 踪恒 生 中国企 业 指 数为 原则 , 进 行被动 式指 数 化 投资 , 力 求获得 该指 数所 代 表的在 香港 证券 市场 上市 交易的H 股平 均收 益率 , 为 投资者 提供 投资 恒生 中国企 业指 数的 有效 工 具 。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股、 同一 标的 指数的ETF 、以及依法 发 行或上 市的 其他 股 票、 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现 金、 短 期金 融工 具、 同 一 标的指 数的 股指 期货 、 权 证和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如 果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本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成 份股 及备选 股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90% ; 权 证市 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3% ; 现金 及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合理 期 限内调 整至 符合 上述 规定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为 被 动 式 指 数 基 金 , 按 照 成 份 股 在 恒 生 中 国 企 业 指 数 中 的 基 准 权 重 构 建 指 数 化 投 资 组 合。 当 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和成 份股 发生 配股 、 增 发、 分 红等 行为 时, 以 及 因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对 本基金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效 果可能 带来 影响 时 , 基 金 经理会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适 当调整 , 以使 跟踪 误差 控制在 限定 的范 围之 内。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于 同 一标 的指数 的ETF ,基金管 理 人可 在 香港 恒生 国企 指数 成份股 和 同 一标 的 指数的ETF 之间选择较 优 的方式 实施 组合 构建 ,以 达到节 约成 本和 更好 地跟 踪标的 指数 的目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作为被 动式 指数 基金 , 本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恒生 中国 企业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 本 基金 将根 据市场 的实 际情 况, 投资 于金融 衍生 产品 ,以 保证 对标的 指数 的有 效跟 踪。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2 、股 票组 合构 建 (1) 股票 投资 原则 : 本基金 原则 上通 过指 数复 制法进 行被 动式 指数 化 投 资, 根 据恒 生 中 国企 业 指 数成份 股的 基准 权 重构造 股票 指数 化投 资组 合。 (2) 股票 组合 构建 方法 : 本基金 原则 上采 用指 数复 制法, 按照 成份 股在 基准 指数恒 生 中 国企 业 指 数中 的基准 权重 构建 股 票投资 组合 。 如有(a) 因受 股票停 牌的 限制 、 股票 流 动性等 其他 市场 因素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依指 数 权重购 买某 成份 股 , 或(b) 预期标 的指 数的 成份 股即 将调整 , 或(c) 其 他影 响指 数复制 的因 素 , 基 金经 理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 结 合经验 判断 , 对本 基金 资 产进行 适当 调整 , 以期 在 规定的 风险 承受 限度 之 内,获 得更 接近 基准 指数 的收益 率。 (3) 本 基金 投资ETF 主要 基于以 下策 略: (a ) 根 据ETF 的折溢价情况, 在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和ETF 之间选择较优的方式实施组合构建; (b)根据ETF 折溢价情况,参与ETF 套 利,以增加基金投资收 益; (c ) 日常基 金申购 赎 回通过ETF 构造投资组 合 ,以避免 申购 赎回而 导致 的成份股 频繁 交易所 带 来的交 易成 本和 交易 冲击 。 (4) 金融 衍生 产品 投资 本基金 部分 投资 于金 融衍 生产品 ,以 降低 跟踪 成本 和提高 投资 管理 效率 。 本基金 将以 投资 组合 避险 或有效 管理 为目 标 , 在 基 金风险 承受 能力 许可 的范 围内 , 本 着谨 慎原 则,适 度参 与金 融衍 生产 品投资 。投 资策 略主 要包 括:利 用汇 率衍 生产 品, 以降 低 基金 汇率 风险 ; 利用指 数衍 生产 品, 以应 对申购 赎回 对基 金跟 踪效 果的影 响和 提高 投资 管理 效率; 等等 。 此外,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还可进 行证 券借 贷交 易、 回购交 易等 投资 , 以增加 投资 收益 。 未来 , 随着全 球证 券市 场投 资工 具的发 展和 丰富 , 基金 可 相应调 整和 更新 相关 投 资策略 ,并 按照 相关 规定 发布临 时 公 告。 ( 五) 投资 管理 体制 本基金 投资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制 1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本 基金 的整 体战 略和 原则审 定 ; 审 定基 金季 度投 资检讨 报告 ; 决定 基金 禁止 的投资 事项 等 。 2 、定 量策 略小 组 跟踪并 研究 标的 指数 资料 信息 , 计 算标 的指 数的 成 份股基 准权 重 、 预 测成 份 股调整 清单 , 为本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提 供 基 础 数 据 支 持 ;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与 标 的 指 数 的 权 重 差 异 提 出 投 资 组 合 调 整 建 议;定 期提 供基 金风 险控 制报告 和绩 效评 估报 告; 基金经 理提 出的 其他 技术 需求支 持。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3 、基 金经 理 在定量 策略 小组 的技 术支 持下, 负责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构建 与日 常管 理。 ( 六) 投资 程序 1 、投 资分 析 定量策 略小 组根 据标 的指 数的相 关资 料和 数据 , 利 用数量 模型 进行 历史 模拟 和风险 测算 ; 行业 分析师 对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的基本 面情 况进 行实 时跟 踪, 对 基本 面恶 化的 上市 公司提 供及 时的 风险 分 析报告 ,在 此基 础上 形成 投资组 合调 整建 议 在投资 组合 调整 建议 的基 础上 , 基 金经 理结 合本 基 金的投 资总 体目 标和 原则 , 以 及本 基金 投资 组合状 况, 确定 投资 组合 调整方 案。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召开 会议, 审定 基金 经理 提交 的投资 检讨 报告 ,并 提出 指导性 意见 。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指导 性意 见 , 在 基 金经理 的权 限内 管理 投资 组合 。 对 超出 基金 经理权 限的 投资 指令 须报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批准 。 2 、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的资 产配置 策略 , 首先 确定 基 金资产 在不 同资 产类 别之 间的配 置比 例 , 然 后再分 别确 定下 一层 次股 票资产 和现 金资 产的 配置 。 本基金 投 资 组合 中成 份股 及备选 股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90% ; 权 证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3% ; 现金 及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合理 期 限内调 整至 符合 上述 规定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为尽可 能降 低本 基金 的跟 踪误差 , 本 基金 在保 证应 对基金 赎回 和日 常投 资管 理所必 须的 流动 性 需求的 前提 下, 将尽 量降 低现金 资产 的持 有比 例。 3 、组 合构 建 在股票 资产 配置 上 , 本 基 金首先 按照 基准 指数 的行 业权重 , 确定 各行 业的 资 产配置 比例 , 然后 按照行 业内 各个 股的 成份 股权重 , 确定 各个 股的 资 产配置 比例 。 对于 因股 票 停牌 、 流 动性 和其 他因 素而无 法投 资的 个股 , 本 基金将 尽量 用本 行业 的个 股或个 股组 合进 行替 代 , 以保证 各行 业的 资产 配 置比例 和基 准指 数的 行业 权重保 持一 致 。 如有(a) 因 受股票 停牌 的限 制、 股票 流 动性等 其他 市场 因素 , 使基金 管理 人人 无法 依指 数权重 购买 某成 份股 , 或(b) 预期标 的指 数的 成份 股即 将调整 , 或(c) 其 他影 响指数 复制 的因 素, 基金 经理可 以根 据市 场情 况, 结合经 验判 断, 对本 基金 资产进 行适 当调 整, 以 期在规 定的 风险 承受 限度 之内, 获得 更接 近基 准指 数的收 益率 。 4 、交 易执 行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基金经 理在 定量 策略 小组 和行业 分析 师报 告的 基础 上, 结合 市场 情况 和本 基 金的风 险状 况 , 进 行投资 组合 的日 常管 理, 向基金 交易 部下 达投 资指 令。 基金交 易部 执行 投资 指令 的同时 对交 易执 行情 况进 行监控 , 并 将最 终的 完成 情况及 时向 基金 经 理汇报 。 基金经 理交 易结 果进 行评 估并形 成报 告。 5 、风 险绩 效评 估 本基金 的投 资评 价指 标有 两个 : 跟 踪误 差和 累计 偏 差。 跟踪 误差 衡量 本基 金 与标的 指数 的拟 合 偏离程 度, 力争 控制 本基 金的净 值增 长率 与基 准指 数增长 率之 间的 日平 均跟 踪误差 小于0.3% , 年跟 踪 误差 不超 过4% ;累 计偏差 是指 衡量 期间 内本 基金相 对于 标的 指数 的累 计收益 率, 在相 同跟 踪误 差水平 的情 况下 ,累 计偏 差的正 收益 比负 收益 好。 6 、投 资组 合调 整 本基金 以拟 合基 准指 数为 基本原 则, 股票 指数 化投 资组合 将根 据基 准指 数成 份股及 其权 重的 变 动而进 行相 应调 整 。 同 时 , 本 基金 还将 根据 法律 法 规中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 基 金合同 中的 资产 配置 比 例约定 、 申 购赎 回情 况、 新股等 因素 , 对 股票 指数 化投资 组合 进行 适当 调整 , 以保 证基 金对 基准 指 数的有 效跟 踪。 ( 七) 标的 指数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 标的 指数 是恒 生中 国企业 指数 。 本基金 的业 绩基 准为 :人 民币/ 港 币汇 率× 恒生 中国 企业指 数 恒生中 国企 业指 数, 简称 “国 企 指数” 或 “H 股 指数 ” , 是由 香港 的恒 生指 数有 限公司 编制 和发 布的,以 所有 在香港 联合 交易所上 市的H 股 公司为 选股范畴 。指 数是以 位列 综合市值 排名 首40位股 份 所 组 成 之 成 份 股 而 计 算 得 出 的 加 权 平 均 股 价 指 数 。 该 指 数 的 编 制 目 标 是 反 映 在 香 港 股 票 市 场 上 市、 具有 代表 性的 中国H 股 企业股 票价 格变 动的 概貌 和运行 状况 , 并能 够作 为 投资业 绩的 评价 标准 , 为指数 化投 资及 指数 衍生 产品创 新提 供基 础条 件。 恒生中 国企业指数于1994 年8月由恒生指数 公司推出,现在 包括40只市值最 大及成交 最活跃并 以H 股形 式在 香港 上市 的 中国企 业表 现。 指数以2000 年1 月3日 为基 日, 基点 为2000 点 , 每 季 检讨及 调整 一次 。 指数 采 用流通 市值 加权 法 计算 , 为 避免个 别成 分股 比重过 高 , 经流 通调 整后 , 每 只成分 股的 比重 上限 将定为10% 。 每 只成 分 股的已 发行 股份 数量 只计 算H 股部 份已 发行 股份 数 量 。 如果恒 生中 国企 业指 数被 停止编 制及 发布 , 或恒 生 中国企 业指 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单 纯更 名除 外)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 更导致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上出现 其他 更合 适投 资的 指数作 为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 据审慎 性原 则 , 在 充分 考虑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 依 据市 场代 表性 、 流 动 性、 与原 指数 的相 关性 等 诸多因 素选 择确 定新 的 标的指 数, 并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更 换本 基金 的标 的指数 和投 资对 象。


(八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采用 被动 指数 化操作 的股 票型 基金 , 其 预期的 风险 和收 益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债券 基金、 混合 型基 金, 为 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 较高 风险 、 较高 收益 品种。 同时 , 本基金 为海外 证 券投 资 基金 , 除 了需 要承 担与 国 内证券 投资 基金 类似 的市 场波动 风险 之外 , 本基 金 还面临 汇率 风险 、 香港 市场 风 险等 海外 市场 投资 所面临 的特 别投 资风 险。 (九) 投资 限制 1 、组 合投 资比 例限 制 (1 )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 银行 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20% , 其中 银行应 当 是中 资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分 行 或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达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 外 银 行,但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 存款不 受此 限制 。 (2 )本基金持有与 中国证监会签 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 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 国家或地 区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 券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 其 中持 有任 一国家 或地 区市 场的 证 券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3% 。 (3 )本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 性资 产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10% 。 其中 ,非流 动 性资 产是 指 法律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资 产 。 (4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含本基金)持有任何 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 该境外基 金总份 额的20% 。 (5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 成份 股 及备 选股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的90% ;权证 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3% ;现 金及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6) 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0% , 所 有参 与 交易的 对手 方 (中 资商业 银行 除外 ) 应当 具 有不低 于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 , 交 易对手 方应 当至 少每 个 工作日 对交 易进 行估 值 , 并且基 金可 在任 何时 候以 公允价 值终 止交 易 。 任 一 交易 对 手方 的市 值计 价 敞口不 得超 过基 金、 集合 计划资 产净 值的20%。 (7 )本基金投资期 货支付的初始 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 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 交易衍生 品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 不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8) 为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 借入 现金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 (9 )本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 金的 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10% ,但 持有货 币 市场 基金 不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受此限 制。 (10)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因证券 市 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符 合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上述 投资 比例 规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30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调整 。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10 个工 作日 内 增加10 亿元 以上 的情 形 , 而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 低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基金 管 理人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并 及时 书面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后, 可将 调整 时限 从30 个 工作 日延 长到3个月。 2 、禁 止行 为 除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购买 不动 产。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购 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5) 除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6)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7)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 的卖空 交易 。 (8)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9) 不公 平对 待不 同客 户 或不同 投资 组合 。 (10) 不得 购买 证券 用于 控制或 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或 其管 理层 。 (11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 其他行 为。 3 、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1、2 项约定的投 资限制 和禁 止行 为被 修改 或取消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 可相应 调整 投资 限制 和 禁止行 为规 定, 不需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十) 代理 投票 基金管 理人 应作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代理 人 , 行 使 所投资 股票 的投 票权 。 基 金管理 人将 本着 维 护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勤 勉尽职 地代 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行 使投 票权 。在 履行 代理投 票职 责过 程中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操 作需 要, 委托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或其他 专业 机构 提供 代理 投票的 建议 、 协助 完成 代理投 票的 程序 等, 基金 管理人 应对 代理 机构 的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并承 担相应 责任 。 (十一 )证 券交 易管 理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1 、经 纪商 选择 标准 (1 )交易执行能力 :能够公平对 待所有客户,实现最佳价 格成交,可靠、诚信、及 时成交, 具备充 分流 动性 ,交 易差 错少 等 ; (2 )研究支持服务 :能够针对本 基金业务需要,提供高质 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 的服务, 包括举 办推 介会 、拜 访公 司、及 时沟 通市 场情 况、 承接专 项研 究、 协助 交易 评价等 ; (3) 财务 实力 :净 资产 、 总市值 、受 托资 产等 指标 处于行 业前 列, 或具 有明 显的安 全边 际; (4 )后台便利性和 可靠性:交易 和清算支持多种方案 ,软 件再开发的能力 强 ,系统 稳定 安全 等; (5 )组织框架和业 务构成:具有 战略规划和定位,能够积 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 大限度地 调动整 体资 源, 为基 金投 资赢取 机会 ; (6) 其他 有利 于基 金持 有 人利益 的商 业合 作考 虑。 2 、交 易量 分配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上 述标 准对经 纪商 进行 综合 考察 ,选取 最适 合基 金投 资业 务的经 纪商 合作 , 并根据 综合 考察 结果 分配 基金在 各个 经纪 商的 交易 量。 3 、佣 金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经 纪商 提供的 服务 内容 和服 务质 量,按 照最 佳市 场惯 例原 则确定 佣金 费率 。 交易佣 金如 有折 扣或 返还 ,应归 入基 金资 产。 (十二 )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4 年 1 月 15 日复 核了 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 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3年12月31日( “ 报告期 末 ” ) , 本 报告 所 列财务 数据 未经 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66,818,267.61 91.81 其中: 普通 股 66,818,267.61 91.81 优先股 - - 存托凭 证 -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房地 产信 托凭 证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5,046,155.92 6.93 8 其他资 产 914,805.81 1.26 合计 72,779,229.34 100.00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 (地 区)证券市场的股票 及存 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香港 66,818,267.61 92.46 合计 66,818,267.61 92.46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 合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 行业 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 证投 资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信息技 术 - - 金融 41,641,362.89 57.62 工业 2,192,765.59 3.03 非必需 消费 品 2,628,681.38 3.64 必需消 费品 721,523.27 1.00 公用事 业 1,339,893.17 1.85 能源 13,332,729.53 18.45 医疗保 健 1,095,218.39 1.52 原材料 2,392,887.07 3.31 电信服 务 1,473,206.32 2.04 合计 66,818,267.61 92.46 注:本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及 存托凭 证采 用全 球行 业分 类标准 (GICS ) 进行 行业 分类。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 行业 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 证投 资组合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积极投 资股 票及 存托 凭证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4.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 明细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 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 明细 序 号 公司名 称 ( 英 文) 公司 名称 (中 文) 证券 代码 所在 证券 市场 所属国 家(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人 民币元 )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Bank of China Ltd 中国 银行 3988 HK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 香港 2,406,000 6,753,259.69 9.35 2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Ltd. 工商 银行 1398 HK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 香港 1,604,000 6,608,231.70 9.14 3 China Life Insurance Co. Ltd. 中国 人寿 2628 HK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 香港 256,000 4,880,915.84 6.75 4 PetroChina Co. Ltd. 中国 石油 股份 857 HK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 香港 726,000 4,851,825.33 6.71 5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 Ltd. 交通 银行 3328 HK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 香港 1,080,400 4,646,452.62 6.43 6 China Petroleum & Chemical Corporation 中国 石油 化工 股份 386 HK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 香港 877,600 4,367,671.19 6.04 7 Ping An Insurance (Group) Co. of China Ltd. 中国 平安 2318 HK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 香港 70,000 3,822,257.15 5.29 8 China Merchants Bank Co., Ltd. 招商 银行 3968 HK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 香港 261,350 3,394,549.60 4.70 9 China CITIC Bank Corporation Ltd. 中信 银行 998 HK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 香港 886,000 2,932,685.07 4.06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10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td. 农业 银行 1288 HK 香港 证券 交易 所 香港 793,000 2,375,460.29 3.29 注: (1 )根 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本 基金 为被 动式指 数基 金, 投资 组合 中成份 股及 备选 股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90%。( 2) 本表 所使 用的 证 券代码 为彭 博代 码。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 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 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 基 金未 持有 积极投 资股 票及 存托 凭证 。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 等级 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 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基金。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在本 报告编 制日 前 一 年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 股 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900,630.2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21.39 5 应收申 购款 13,554.13 6 其他应 收款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合计 914,805.81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①报告期末 指数投资 前十 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指 数投 资的前 十名 股票 中不 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 ②报告期末 积极投资 前五 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积极投 资股 票。 五 、基 金的业 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 在 做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0 年12 月31 日 -9.96% 0.98% 0.71% 1.39% -10.67% -0.41% 2011 年 -23.03% 1.86% -25.41% 1.95% 2.38% -0.09% 2012 年 15.44% 1.22% 15.11% 1.30% 0.33% -0.08% 2013 年 -6.00% 1.30% -8.29% 1.39% 2.29% -0.09%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2 .


图:嘉 实H 股指 数(QDII-LOF)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 长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历 史走 势 对比图 (2010 年9 月 30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注: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的 约定 ,本 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6 个 月内 为建仓 期。 建仓 期 结 束时本 基金 的各 项投 资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十 四( 二)投 资范 围和 (六 )1 、 组合 投 资比 例限 制 ) 的有关 约定 。 六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1、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23楼01-03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街8号 华 润大厦8层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3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40%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亚 洲)有 限公 司30% , 立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1999 年3 月25 日成立,是 中国第 一批 基金 管理 公司 之一 , 是 中外 合资 基金 管 理公司 。 公司 注册 地上 海 , 总 部设 在北 京并 设深 圳、 成都 、 杭州 、 青 岛 、 福州 、 南 京 、 广 州分 公司 。 公 司获 得首 批全 国社 保 基金 、 企 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QDII 资格和特定 资 产管理 业务 资格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无 任何受 处罚 记录 。 2.管理 资产 情况


截止 2014 年4 月29 日,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 1 只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57 只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具体 包括 嘉实 丰和 价值封 闭、 嘉实 成长 收益 混合、 嘉实 增长 混合 、嘉 实稳健 混合 、嘉 实 债 券、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 合、嘉 实优 质企 业股 票、 嘉实货 币、 嘉实 沪深 300ETF 联接 (LOF ) 、 嘉 实超短 债债 券、 嘉实 主题 混合、 嘉实 策略 混合 、嘉 实海外 中国 股票 (QDII ) 、 嘉实研 究精 选股 票 、 嘉实多 元债 券、 嘉实 量化 阿尔法 股票 、 嘉 实回 报混 合 、 嘉 实基 本面 50 指数 (LOF ) 、 嘉实 价值 优 势股票 、 嘉 实稳 固收 益债 券、 嘉 实 H 股 指数 (QDII-LOF ) 、 嘉实 主题 新动 力股 票、 嘉 实多 利分 级 债券 、 嘉实 领先 成长 股票 、嘉实 深证 基本 面 120ETF 、 嘉实 深证 基本 面 120ETF 联接 、嘉 实黄 金 (QDII-FOF-LOF ) 、嘉 实 信用债 券 、 嘉实 周期 优选 股票、 嘉实 安心 货币 、嘉 实中 创 400ETF、嘉 实中 创 400ETF 联接 、 嘉 实沪 深 300ETF 、嘉 实优 化红利 股票 、嘉实 全 球房 地产(QDII )、嘉实 理财 宝 7 天 债券 、 嘉 实增 强收益 定期 债券 、 嘉 实纯 债债券 、 嘉 实中 证中 期企 业债指 数 (LOF ) 、 嘉 实中 证 500ETF 、嘉 实增 强信用 定期 债券 、嘉 实中 证 500ETF 联接 、嘉 实中 证中期 国 债 ETF 、嘉 实中证 金边 中期 国 债 ETF 联接 、 嘉 实丰 益纯 债定 期 债券 、 嘉 实研 究阿 尔法 股 票、 嘉实 如意 宝定 期 债 券、 嘉实 美国 成长 股票(QDII ) 、嘉 实丰 益策 略定期 债券 、嘉 实丰 益信 用定期 债券 、嘉 实新 兴 市场双 币分 级债 券、 嘉实 绝对收 益策 略定 期混 合、 嘉实宝 A/B 、 嘉实 活期 宝 货币、 嘉实 1 个月 理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财债券 、嘉 实活 钱包 货币 、 嘉实 泰和 混合 、嘉 实薪 金宝货币 。 其中 嘉实 增长 混合、 嘉实 稳健 混 合 和嘉实 债券 属于 嘉实 理财 通系列 基金 。同 时, 管理 多个全 国社 保基 金、 企业 年金、 特定 客户 资 产 投资组 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安奎先 生, 董事 长, 大 学 本科, 中共 党员, 曾任 吉 林农业 机械 研究 所主 任; 吉林省 信托 投资 公 司外经 处处 长、 香港 吉信 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吉 林省 证券公 司总 经理 ; 东 北证 券有限 责任 公 司 监事 长; 吉林天 信投 资公 司总 经理 ;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2011 年8 月5 日 起任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赵学军 先生, 董事、 总经 理 ,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博 士。 曾就 职于 天津 通信 广 播公司 电视 设计 所、 外经贸 部中 国仪 器进 出口 总公司 、 北京 商品 交易 所 、 天 津纺 织原 材料 交易 所 、 商 鼎期 货经 纪有 限公 司、北 京证 券有 限公 司、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00 年10 月 至今 任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高方先 生 , 董 事, 大学 本 科, 中共 党员 , 高 级经 济 师。 曾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 行 副处 长 , 外 企服 务总公司 宏银实业公司副总经理。1996 年9月至今历任中诚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副总裁, 现任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副总 裁。 Bernd Amlung 先 生, 董事 ,德国 籍, 德国 拜罗 伊特 大学商 业管 理专 业硕 士。 自1989 年起 加入 德 意志银 行以 来, 曾在 私人 财富管 理、 全球 市场 部工 作。 现 任德 意志 资产 与财 富管理 公司 (Deutsche Asset & Wealth Management, London )全 球战 略与 业务发 展部 负责 人,MD。 Mark Cullen 先生 , 董事 , 澳大利 亚籍 , 澳大 利亚 莫 纳什大 学经 济政 治专 业 学 士。 曾任 达灵 顿商 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 商品交 易主 管 , 贝 恩(Bain&Company) 期货与商品部 负责人 , 德意 志银 行 (纽约 ) 全球 股票 投资 部 首席运 营官 、MD 。 现任 德 意志资 产管 理 (纽 约 ) 全 球首席 运营 官 、MD 。 韩家乐 先生 ,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2 月至2000 年 5 月任 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 理 ;1994 年至今 任北京德 恒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1 年11 月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王巍先 生 , 独 立董 事,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 融 专业 博士 。 曾任 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 辽 宁分行 。 曾 任中 国银 行总 行国际 金融 研究 所助 理研 究员, 美国 化学 银行 分析 师, 美 国世 界银 行顾 问, 中国南 方证 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万 盟投 资管 理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2004 至 今任 万盟并 购集 团董 事长 。


张维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中共党 员, 教授、 加拿 大 不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 商学 院博士 。 曾 任上 海 交通大 学动力机械工程系教师,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副 教授、副院长。1997 年至 今任中欧国 际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工商学 院教 授、 副院 长。


汤欣先 生, 独立 董事 ,中 共党员 ,法 学博 士。 清华 大学商 法研 究中 心副 主任 、清华 大学 法 学 院副教 授, 担任 中 国 证券 法学研 究会 常务 理事 、中 国商法 学研 究会 理事 、北 京市经 济法 学会 常 务 理事、 中国 法学 会检 察学 研究会 金融 检察 专业 委员 会委员 。曾 任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第 一 、 二届并 购重 组审 核委 员会 委员, 现任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第三 届上 市委 员会 委员 。


朱蕾女 士, 监事, 中共 党 员, 硕 士研 究生。 曾任 首 都医科 大学 教师 , 中 国保 险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主任科 员 , 国 都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高 级经 理 , 中 欧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发 展战 略官 、 北 京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董事 会秘 书。2007 年10 月至 今任 中诚 信托 有 限责任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总 经理。


穆群先 生, 监事 ,经 济师 ,硕士 研究 生 。 曾任 西安 电子科 技大 学助 教, 长安 信息产 业( 集团 )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主 管。2001 年11 月 至今任 立信 投资 有限 公 司财务 总监 。 王利刚 先生 , 监 事 , 经 济 学学士 。2001 年2月 至今, 就职于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综 合管 理部 、 人力资 源部 ,历任 人 力资 源部 副 总监 、总 监。 曾宪政 先生 , 监事 , 法 学硕 士。 1999 年7月至2003 年10 月就 职于 首钢 集团, 2003 年10 月至2008 年6 月,为 国浩 律师 集团 (北 京) 事务 所证 券部 律师。2008 年7 月至 今, 就职于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法 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任 法律 部 总 监。 宋振 茹女士,副 总经理,中共 党员,硕士 研究生,经济 师。1981 年6 月至1996 年10 月 任职 于 中 办 警 卫 局 。1996 年11 月至1998 年7 月 于 中 国 银 行 海 外 行 管 理 部 任 副 处 长 。1998 年7 月至 1999 年3 月任 博时 基金 管 理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1999 年3 月 至今 任职 于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督察 员和 公司 副总 经理 。


张峰先 生, 副总 经理, 中 共党员 、 硕 士。 曾 就职 于 国家计 委, 曾任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 部副总 监、 市场 部总 监、 公司督 察长 。


戴京焦 女士 , 副 总经 理, 武汉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 加 拿大大 不列 颠哥 伦比 亚大 学MBA 。 历任 平安 证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 平安保 险集 团公 司资 产管 理部副 总经 理兼 负责 人 ; 平安证 券公 司助 理总 经 理,平 安集 团投 资审 批委 员会委 员。2004 年3 月加 盟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王炜 女 士, 督察 长, 中 共 党员 , 法学 硕士。 曾就 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北京市 陆通 联合 律 师事务 所 、 北 京市 智浩 律 师事务 所 、 新 华保 险股 份 有限公 司 。 曾 任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法 律部 总 监。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杨宇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毕业于 南开 大学 数学 系和 金融学 系, 具有16年 证券 从业经 验。 曾任 平 安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资产 管理部 证券 分析 师、 中国 平安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管理 中心 基金 交易 室 主任、天 同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 部部门经理,2003 年3月15 日至2004 年7 月7日任万家 (原天同) 18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4 年7月加入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2005 年8 月29日至今任 嘉 实沪深300ETF 联 接 (LOF )( 原嘉 实沪 深300 指数 (LOF ))基金 经理 ,2012 年3 月22 日至2014 年5月9日 任嘉实 中创400ETF 基 金经 理, 2012 年3月22日至2014 年5 月9 日任 嘉实 中创400ETF 联接 基金 经理 , 2012 年5月7日至今 任 嘉实沪深300ETF 基金经理,2013年2 月5日至今任嘉实中 证中期企 业债 指数(LOF ) 基金 经理,2013年2月6日至今 任嘉实 中证500ETF 基金经 理,2013 年3月22 日至今任 嘉实中证500ETF 联接基金 经理,2013 年5月10日至 今任嘉实中证中期国债ETF 、2013 年5 月10日至今 任 嘉实中证金 边 中期国 债ETF 联 接基 金经 理 。 2014 年3 月11 日至 今任 嘉 实基本 面50 指数(LOF) 、 嘉 实深证 基本 面120ETF 联接 、嘉实深 证基本面120ETF 、嘉 实黄金(QDII-FOF-LOF)基金 基金经理 。2014 年3月11 日至今 任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 (2 )历任基金经 理: 张宏民先生 自2010 年9月30 日至2013年1月25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阳 先生自2013 年1 月25 日至2014 年3 月11 日任 本基 金基 金 经理 。





3 、海外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 海 外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的成 员包 括 : 海 外业 务 首席投 资官Andrew Tan, 嘉 实国 际行 政总 裁Peng Wah Choy ,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Thomas Kwan , 高 级基 金经理Yi Qian Jiang 、 Alan Zhong ,基 金经 理June Chua ,风 险管 理经 理 Patrick Chan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 转换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 计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 基金合 同和 中 国 证监 会 有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


2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 健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员管 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 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 财产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 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3)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 法 规、 规 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 操作 风 险, 确保 基金 财务 和公司 财务 以及 其他 信息 真实、 准确、 完整 , 从而 最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本公 司 建立了 科学 合理 、 控制 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 制度 。 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公 司为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 而建立 的一 系列 组织 机制 、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 与 控制措 施的 总称 。 它 由内 部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成 。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 对各 项基 本管理 制度 的总 揽 和指导 , 包 括内 控目 标、 内控原 则、 控制 环境、 内 控措施 等内 容。 公司 基本 管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 控制制 度 、 风 险管 理控 制 制度 、 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 察稽核 制度 、 基金 会计 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 信 息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 案管理 制度 、 业绩 评估 考 核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等 。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对 各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任 、操 作守 则等进 行了 具体 规 定 。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 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 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 的内 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 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 执行;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 )相互制约原则 :组织结构体 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 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 操作相 互独 立。


(5 )成本效益原则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 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 )公司董事会对 公司建立内部 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 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 设审计与 合规委 员会 , 负责 检查 公 司内部 管理 制度 的合 法合 规性及 内控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监督职 能, 保护 投资 者利 益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2) 海 外业 务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由 公司 海外 业务 首席 投资官 以及 嘉实 国际 行政 总裁、 固定 收 益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投资总 监、 高级 基金 经理 、 风险 管理 经理 组成 , 负 责指 导 QDII 类 基金 资产 的 运作、 确定 基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3 )风险控制委员 会为公司风险 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 公司总经理、督察长以及 部门总监 组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 经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 险,并 提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


(4 )督察长积极对 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监 察、稽 核 ,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事 会报 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行 情况 。


(5 )监察稽核部: 公司管理层重 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 性和权威 性, 配 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核 人员 ,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门 及其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作 流程 、 组 织纪 律。 监察稽 核部 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制 度、 业务 的合 法合 规性及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 工作。


(6 )业务部门:部 门负责人为所 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 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 内的风险 负有管 控及 时报 告的 义务 。


(7 )岗位员工:公 司努力树立内 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 意识,营 造一个浓 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 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 识 贯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 个岗位 和各 个环 节 。 员 工 在其岗 位职 责范 围内 承担 相应的 内控 责任 , 并负 有对岗 位工 作中 发现 的风 险隐患 或风 险问 题及 时报 告、反 馈的 义务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 制度 上控 制风 险 、技术 上量 化风 险 ” ,积 极 吸收或 采用 先进 的风 险控 制技术 和手 段, 进行内 部控 制和 风险 管理 。


(1 )公司逐步健全 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 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 正当关联 交易、 利益 输送 和内 部人 控制现 象的 发生 ,保 护投 资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 权益 。


(2 )公司设置的组 织结构,充分 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 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 的授权分 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公 司 逐步建 立决 策科 学 、 运 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 机 制, 包括 民主 、 透 明的 决策程 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高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以及 健全 、有 效的 内部监 督和 反馈 系 统 。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 有 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在 上岗 前 均应知 悉并 以书 面 方式承 诺遵 守, 在授 权范 围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 制衡 ; (4 )公司建立有效 的人力资源管 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 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 岗位要求 相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 专业 胜任能 力。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5) 公 司建 立科 学严 密的 风险评 估体 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 险进 行识 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 时防 范和化 解风 险。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建 立健 全 公司授 权标 准和 程 序,确 保授 权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对已 不适 用的 授权 应及时 修改 或取 消 授权。 (7 )建立完善的基 金财务核算与 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 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 司自有资 产、 其 他委 托资 产以 及不 同基金 的资 产之 间实 行独 立运作 , 分 别核 算, 及 时 、 准确 和完 整地 反映 基 金财产 的状 况。


(8 )建立科学、严 格的岗位分离 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 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 清算、基 金会计 和公 司会 计等 重要 岗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 投资 、 研 究 、 交 易 、IT 等 重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进 行物理 隔离 。


(9 )建立和维护信 息管理 系统, 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 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 完整。积 极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 通,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各级 领导 、部 门及 员工 均有明 确的 报告 途 径 。


(10)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标准 ,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 理,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 不得有 不正 当销 售 行为和 不正 当竞 争行 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立 危机 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对 发生 严 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 可能 引起 系统 性风险 、严 重影 响社 会稳 定的突 发事 件, 按照 预案 妥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 全内 部 监控制 度 , 督 察长 、 监 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 行 持续的 监督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度 落实 ;定 期评 价内 部控制 的有 效性 并适 时改 进。


①对公 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 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 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 明细, 按 照查核 项目 和查 核程 序进 行部门 自查 、 监 察部 核查 , 确保 公司 各项 制度、 业 务符合 有关 法律 、 行 政 法规、 部门 规章 及行 业监 管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由监 察稽 核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风 险点 , 界定风 险责 任人 , 设计 内 部风险 点自 我评 估表 , 对 风险点 进行 评估 和分 析 , 并由监 察稽 核部 监督 风 险控制 措施 的执 行, 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 告知 总经 理和 其他 有关高 级管 理人 员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的同时 ,向 董事 会、 中国 证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七 、基 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发售 的依 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发 售。本基 金发售 申请已经中国证监 会2010 年4月19 日 《 关于核 准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LOF )募集的批 复》 ( 证监许 可[ 2010] 479 号 文) 核准募 集 。 (二)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和 类型: 上市 契约 型开 放式 。 本基 金为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三)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 定期。 (四) 基金 份额 的募 集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场内 和场 外两 种方式 发售 。 本基金 的场 外认 购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 基 金管理 人网 上直 销以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代 销 网点进 行。 本基金 的场 内认 购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内 具有 相应 业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进行 。 ( 五) 发售 期限 :2010 年8 月30日 至2010 年9月21 日 ( 六) 发售 对象 : 符合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及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 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者。 ( 七) 募集 目标 :本 基金 募集期 内 的 募集 上限 为 30 亿元 人民 币。 (八) 募集 币种 :人 民币 (九) 认购 安排


认购 时间 :2010 年8 月30日至 2010 年9 月21 日 八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自2010 年9 月30 日 起正 式生 效, 自该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 基 金。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5000 万 元,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 到200 人,或 连续20 个工 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 元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说 明出 现上 述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九 、基 金份额 的上市 交易 (一)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2010 年10 月28日 ( 三)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 本基金 份额 的上 市规 则遵 循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及 《 业务规 则》 的相 关 规定。 (三) 基金 份额 的交 易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交 易 规则 》 、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四)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遵 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 业务 规则 》的 相关规 定。 (五)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 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T 日揭示 T-2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六)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上 市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暂 停上 市、恢 复上 市和 终止 上市 按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执 行 。 (七 ) 相 关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等相关 规定 内容 进 行调整 的 , 本 基金 合同 相 应予以 修改 , 并按 照新 规 定执行 , 且此 项修 改无 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十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 转换 本基金 为上 市契 约型 开放 式基金 ,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 上市交 易 、 场 外申 购赎 回 、 场 内申 购赎 回三 种方式 ,实 现基 金份 额的 日常交 易。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办理本 基金 份额 场内 申购 、 赎回 业务 应遵 守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的有关 业务 规则 。 若相 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对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规则有 新的 规定 ,将 按新 规定执 行。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投资者 可使 用深 圳证 券账 户,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系 统办 理场内 申 购 、 赎回业 务 , 场 内代 销机构 包括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内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 会员单 位 。 投 资 者 还 可 使 用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办理场外 申 购、赎 回业 务。 投资者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场内 、 场外 代销 机构 办 理基金 申购 、 赎回 业务 的 营业场 所或 按基 金 管理人 和场 内、 场外 代销 机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的 申购 和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 二) 基金 销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 投资 者及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者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账户 1 、场 外申 购与 赎回 的账 户 投资者 通过 场外 申购 、赎 回应使 用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2 、场 内申 购与 赎回 的账 户 投资者 通过 场内 申购 、赎 回应使 用证 券账 户。 (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和 香港 交易 所 同 时开放 交易 的工 作日 。 场 内申购 、 赎回 业务 的开放 时间 为9:30-11:30 和13:00-15:00 ; 场 外申 购、 赎 回业务 的开 放时 间由 基金 管理人 与销 售机 构约 定,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销售机 构公 布时 间为 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 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 者转 换 。 投 资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 其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本基金 自2010 年10月28日 起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为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和 香港 交易 所同 时开放 交易 的工 作日 。 场 内申购 、 赎回 业务 的开放 时间 为9:30-11:30 和13:00-15:00 , 直销 机构 申购 、 赎 回业 务的 开放 时 间为9:30-15:00 ; 场外 (代销 机构 ) 申购 、 赎 回 业务的 开放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与 代销 机构 约定 ,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以 代 销 机构公 布时 间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 者转 换 。 投 资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 其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 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各证 券市场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申购、份额 赎回 ” 原 则,即申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 同时, 场内申购和赎 回 申报单 位应 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规定 为准 ; 3. 场外 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份额 确认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4. 投资 者通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交 易系统 办理 本基 金 的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 时 ,需遵 守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5.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 在当 日的 开 放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6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按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对于场 外申 购和 赎回 , 投 资人必 须根 据场外 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 , 在 开放 日 的业务 办理 时间 内 提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对于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 基 金投资 者需 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场内 申购 赎回 相关 业务规 则 , 在 开放 日的交 易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须 持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 回申请 无效 。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在T+2日 对基 金投 资者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有 效性进行确 认。投资 者应 在T+3 日(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 售机 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 询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否则 , 如因申 请未 得到 基金 管理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而造成 的损 失 , 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业务办 理单 位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业 务办 理单位 确实 接收 到 申购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 行调整 并公 告 。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 投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 回投 资者 账 户 。 投资人T 日赎 回 申 请成 功后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通过 基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 及 其相 关基 金 销 售 机构 在T +10日 内 ( 包括 该日) 将 赎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账 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 参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首次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1,000 元, 投资 者通 过直 销中心 柜台 首次 申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20,000 元 ( 已通 过本 基金 代 销机构 或/ 及 直销 中心 认购 本基金 者除 外 ) , 投 资者通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 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 民币500 元; 投资 者通过代销 机构或 直销中心柜台 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网上 直 销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500 元 。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 限制。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 个投 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除外 。 2. 申请 赎回 基金 的份 额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或直 销中心 柜台 单笔 赎回 不得 少于1000 份 (如 该 账 户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 基金余额 不足1000 份 ,则必须一次 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 ;若某笔赎回将 导致投资者在 销售机构托 管的基 金余 额不 足1000 份 时, 基 金管 理 人 有权 将投 资者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剩余基 金份 额一 次性 全 部赎回 。 投资者 通过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网上直销单笔 赎回不得 少于100份(如该帐户在该 销售机构 托管的 基金 余额 不足100 份 , 则 必须 一次 性赎 回基 金 全部份 额) ; 若 某 笔赎 回将 导致投 资者 在销 售机 构托管的 基金余额不足100 份时,基 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 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 金份额一次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性全部 赎回 。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场 情况, 调整对 申购 金额 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刊 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1. 基 金申 购 、 赎 回开放 日 (T 日 )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T+1 日计 算 , 并 在T+2 日内 公告 。 本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5位 四舍五 入。 如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2.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 由 投 资人承 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 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 场推广 、 销售 、 登 记结算 等各 项费 用。 投资 者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需 交纳 前端申 购费 ,费 率按 申购 金额递 减, 具体 如 下 :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 <50 万元 1.5% 50万 元 ≤M <200 万元 1.2% 200万 元≤M <500 万 元 0.8% M ≥500 万元 单笔1000 元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本 基 金 业 务 实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其申 购费 率不 按申 购 金额分 档 , 统 一优 惠为 申 购金额 的0.6 % , 但 中国 银 行长城 借记 卡 、 招 商银 行借记 卡持 卡人 , 申购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优惠 按照 相关公 告规 定的 费率 执行 ; 机 构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本 基 金 , 其 申 购 费 率 不 按 申 购 金 额 分 档 , 统 一 优 惠 为 申 购 金 额 的 0.6%。 优惠 后费率 如果 低 于0.6% ,则 按0.6 %执行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及 相关 公 告规定 的相 应申购 费 率低于0.6% 时, 按实 际费 率收取 申购 费。 3 、本基金的赎回费 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 额时收 取。 不低 于 赎 回费 总额的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 于支 付登 记结算 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 费 。 通过场 内赎 回的 赎回 费率 统一为0.5 %。 通过场 外赎 回 基 金份 额, 以基金 登记 系统 确认 份额 的顺序 , 按 照 “先 进先 出 ” 的原 则适 用赎 回 费率 。 场外 具体 赎回 费率 如下: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365 天 0.50% 365天≤M <730 天 0.25% ≥730 天 0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4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 以特定交 易 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 易等) 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 资人定期或 不定期 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 在 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 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6 、本基金申购、赎 回的币种为人 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况下,接 受其它 币种 的申 购、 赎回 ,并提 前公 告。 ( 九)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方 法 1 .场 外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 额的计 算 (1) 场外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如, 某投 资者 投资5,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费率 为1.2%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为1.128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 (1+1.2% )=4,940.71 元 申购费 用=5,000 -4,940.71 =59.29 元 申购份 数=4,940.71/1.1280 =4,380.06 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 元,则可得到 4,380.06 份 基金 份额 。 (2) 场外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金 额以T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计 算公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如: 假定 三笔赎 回申 请 的赎回 份额 均为10,000 份 , 但持 有时 间长短 不同 , 其 中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假设 数, 那么 各笔 赎回 负担的 赎回 费用 和获 得的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 份,A )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 1.1000 1.3000 1.4000 持有时 间 100天 366天 731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 0.5% 0.25% 0% 赎回总 额 (元 , D=A ×B )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 (E=C ×D ) 55 32.5 0 赎回金 额(F=D-E ) 10,945 12,967.5 14,000 (3) 场外 申购 份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 算,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 (4) 场外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 方式: 赎回金 额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 份额 乘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来 计算 , 赎回金额 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 产 。 2 .场 内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 额的计 算 (1) 场内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金 返 还 至 投 资 者 资 金 账 户。 例如 : 某 投资 者通 过场 内 投资1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 对 应的 申购 费率 为1.2% ,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250 元, 则其申 购手 续费 、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及返 还的 资金 余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1.2%)=9,881.42 元 申购手 续费 =10,000 -9,881.42 =118.58 元 申购份 额=9,881.42/1.0250 =9,640.41 份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因场内 申购 份额 保留 至整 数份 , 故 投资 者申 购所 得 份额为9,640 份 , 整 数位 后 小数部 分的 申购 份 额对应 的资 金返 还给 投资 者。具 体计 算公 式为 :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640 ×1.0250=9,881.00 元 退款金 额=10,000 -9,881.00 -118.58 =0.42 元 即: 投资者投资10,000 元从场 内申购本基 金,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 可 得到基 金份 额9,640 份, 退 款0.42 元。 (2) 场内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以T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计 算公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 用 赎回金 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场内赎 回适 用固 定赎 回费 率,与 份额 持有 期限 无关 。 例如 : 某 投资 者从 场内 赎 回本基 金10,000 份基 金份 额, 赎回 费率 为0.5% ,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1.1480 元, 则其 可得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0=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5% =57.40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57.40 =11,422.60 元 即:投 资者从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场 内赎回 本基 金10,000 份基金 份额 ,假设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1480元 ,则 可得 到的 净赎回 金额 为11,422.6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发 行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在T+1 日计算 , 并 在T+2 日内 公告 。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日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 后4 位,小 数 点后第5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作 日 日终 对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5. 因基 金收益 分配 、或基 金投资 组合内 某个 或某 些 证券进 行权益 分派 等原 因 ,使基 金管理 人认 为短期 内继 续接 受申 购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6. 个别 投资者 的申 购、赎 回过于 频繁, 导致 基金 的 交易费 用和变 现成 本增 加 ,或使 得基 金 管理 人无法 顺利 实施 投资 策略 ,继续 接受 其申 购可 能对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产生 损害 ;


7 、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 负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8. 基 金投 资所 处的 香港 证 券市场 休市 时。 9.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注 册 登记机 构等 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理 申购 业务 的;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情形( 除 本款第4、第6项)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体上 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 被拒 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一)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基金 投资 所处 的香 港证 券市场 休市 时。 6.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注册 登记机 构等 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理 申购 业务 的;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 额支付 ,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 期支付 ,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回 金额 。 若连 续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赎 回 , 延 期支 付最 长 不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并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投 资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 在 暂停 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 十二)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基 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 超过 前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总份额 的10% , 即认 为是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分 延 期赎回 。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序 执 行 。 (2) 部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人 的赎 回 申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 日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3) 暂 停赎 回: 连续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可 暂停 接受 基 金的赎 回申 请 ; 已 经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 但 不得 超过20个工作 日 ,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说 明有 关处理 方法 ,同 时在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十三)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1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 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公告 ,并 公布 最近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3. 如发 生暂停 的时 间超过1 日但少 于2周 ,暂 停结束 ,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2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2 周,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公 告1次。 当 连续 暂 停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 可 对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行 调整 。 暂停 结束 ,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近1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注:2013 年4月9日 , 本 基 金管理 人发 布了 《 关于 网 上直销 开通 基金 后端 收费 模式并 实施 费率 优 惠的公告 》,自2013 年4月12日起, 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 统(含电话交易)开通旗 下部分基金 产品的 后端 收费 模式 (包 括申购 、 定 期定 额投 资、 基金转 换等 业务 ) 、 并 对 通过本 公司 基金 网上 直 销系统 ( 含电 话交 易) 交 易的后 端收 费进 行费 率优 惠。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柜 台 和代销 机构 暂不 开通 后 端收费 模式 。具 体请 参见 嘉实基 金网 站刊 载的 公告 。 ( 十四)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 定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则 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 注 册 登记机 构及 其他 相关 机 构。 十 一 、 基金份 额的 转托管 、非 交易过 户、 冻 结、 质押 等业务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 场 外认 购或 申购买 入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持 有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 场内认 购 、 申 购或 上市 交 易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持 有 人证券 账户 下 。 登 记在 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既 可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 也 可以 直接申 请场 内赎 回。 登记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可 申请 场外 赎回 。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1 、系 统内 转托 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是指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 间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会 员单 位( 席位 )之 间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 (2)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 登记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变 更办 理基 金赎 回业 务的销 售机 构 (网 点)时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3 )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 内赎回的 会员单 位( 席位 )时 ,可 办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转 托管 。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2 、跨 系统 转托 管 (1 )跨系统转托管 是指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 行转登 记的 行为 。 (2) 本基 金跨 系统 转托 管 的具体 业务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规 定办 理。 注册登 记机 构可 依据 其业 务规则 , 受 理基 金份 额的 非交易 过户 、 冻 结与 解冻 、 质押 等业 务, 并 收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 十 二 、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 4.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5.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8.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9 .外 汇兑 换交 易的 相关 费 用; 10.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允 许 的前提 下 , 本 基金 可以 从基 金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具体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公 告中 载明 ; 11.依 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 金 管理人在法律 规定的范 围 内参照公允的 市场价格 确 定,法律法规 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7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方 所 签 订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中 所 规 定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费计 提方 法计 提指 数许 可使用 费 。 其 中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的 许可 使用 固定 费是为 获取 使用 指 数开发 基金 的权 利而 支付 的费用 ,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指 数 许可使 用费 从基 金 财产中 列支 ,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及指 数许 可使 用费年 费率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 计算 方法 如下: 在每个 自然 日:


H =E× A÷ 当年 实际 天数


H 为 每个 自然 日应 计提 的 指数使 用费 ,币 种为 人民 币


A 为 “ 恒 生 中 国 企 业 指 数 ”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的 费 率 , 从 合 同 生 效 至2010 年12 月31 日 该 费 率 等 于 0.02%; 从2011 年1 月1 日 以 后该费 率等 于0.04% E 为 前一 自然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若一个 会计 年度 累计 计提 指数使 用费 金额 / 当 年最 后一日 (如为 节假 日取 最 近一日 ) 中国 人民 银行或 其授 权机 构公 布的 汇率中 间价 小于 指数 使用 许可协 议规 定的 费用 下限 , 则基 金于 年末 最 后一日 补提 指数 使用 费至 指数使 用许 可协 议规 定的 费用下 限。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指数使 用费 每日 计提 , 按 季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指数 使用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季度 首日起15个 自然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所 规定 的方 式支 付给 标的指 数许 可方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如果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的计 算方法 和费 率等 发生 调整 , 本基 金将 采用 调整 后的 方法或 费率 计算 指 数使用 费。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按 照《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进行公 告。 4.除管 理费和 托管 费之外 的基金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其他有 关法 规及 相 应协议 的规定 ,按 费用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以 及 处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所发生 的信 息披 露费 、 律师费 和会 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用 不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 况 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和基 金 托管费率。基 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日2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中国 法律法 规规 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除因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疏 忽 、 故 意行 为导 致 的基金 在税 收方 面造 成的 损失外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十 三 、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 的 价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根据投 资所 在地 规定 及境 外托管 人的 相关 要求 , 基 金托管 人 、 境 外托 管人 可 以以基 金名 义或 托 管人名 义开 立证 券账 户和 现金账 户 , 保 证上 述账 户 与基金 托管 人及 境外 托管 人的财 产独 立 , 并 与基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金托管 人及 境外 托管 人的 其他托 管账 户 相 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和/ 或 境外 托管人 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 理、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形 而 取得的 财产 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 托 管费以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费 用。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以其 自有 资产 承担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试 行办 法》 和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 得被处 分。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二) 估值 时间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T+1 日 完成T 日 估值 。 (三)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流通股票 按 估值日其所 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①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等 方式 发行 的股 票, 按估 值日 在交 易所 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 收 盘价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② 首次 公开 发行 且未 上市 的股票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计 量 ; 首 次公 开发 行且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 交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估 值。 ③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估 值技 术确 定的公 允价 值估 值。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2. 债券 估值 方法 (1 )对于上市流通 的债券,证券 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 的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证券 交易 所 市场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所 含的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 净价估 值。 (2) 对于 非上 市债 券, 参 照主要 做市 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3. 衍生 品估 值方 法 (1 )上市流通衍生 品按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未上市衍生品 按成本价估值 ,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 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4. 存托 凭证 估值 方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5. 基金 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通的基 金按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其他 基金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6 .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 易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 或 流通 受限、 或暂 停交 易的 证券 , 应参 照上 述估 值原 则进 行估值 。 如 果上 述 估值方 法不 能客 观反 映公 允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 并 与基 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汇率 本基金 外币 资产 价值 计算 中, 所 涉及 人民 币对 美元 、 港币、 英镑 、 欧 元、 日 元的汇 率应 当以 基 金 估 值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或 其 授 权 机 构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汇 率 为 准 。 涉 及 到 其 它 币 种 与 人 民 币 之 间 的 汇 率,参 照数 据服 务商 提供 的当日 各种 货币 兑美 元折 算率采 用套 算的 方法 进行 折算。 8. 税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 金将 按权 责 发生制 原则 进行 估值 ; 对 于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 原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 金与估 算的 应交 税金 有 差异的 ,基 金将 在相 关税 金调整 日或 实际 支付 日进 行相应 的估 值调 整。 9. 在任 何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如 采用本 款第1 -8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金 资产 进 行估值 ,均 应被认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为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按 本款 第1 -7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与 基金 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差错 类型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 代销机 构、 或投 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 由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 的 当事人 ( “ 受损 方 ” ) 按下 述 “ 差 错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并承 担相 关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 障 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 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 水平无 法预 见、 无法 避 免、无 法抗 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 可抗 力原 因 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2. 差错 处理 原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基 金投 资人造 成的 损失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共同承 担,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 由其承 担的 责任 , 有权 根 据过错 原则 , 向过 错人 追 偿,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将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 差 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 错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差 错 , 给 当事 人造 成的损 失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 极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 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 则 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应 当承 担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错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的责任方 对可能导致有 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 错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错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 仍应对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 受损方 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 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 对账务 进行 更正 调整 ,不 做追溯 处理 。 (5 )差错责任方拒 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金 托 管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 管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 成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未按 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或其 他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 或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 决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差错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其中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差 错小 于基 金份额 净值0.5% 时,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发现日 对账 务进 行更 正 调整, 不做 追溯 处理;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 告、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4 )根据差错处理 的方法,需要 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 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进行 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进 行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前一 工作 日基金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5.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按 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2 )对于因税收规 定调整或其他 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 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 进行估值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相 关估值 调整 不作 为 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3 )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或由于 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 和本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 估值错 误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和本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涉及 的主 要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停 市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的 利益, 已决 定延迟 估值 ; 4. 如出 现基金 管理 人认为 属于紧 急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会导 致基金 管理 人不 能 出售或 无法评 估基 金资产 的; 5.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十五 、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 二)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 分红条件的前 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为10 次,每次 收益分配 比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 配利润 的2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个 月可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对于场外认购、申购的基 金份额, 投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 者不选 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选择 采取 红利 再投 资 形式的 , 分红 资金 将按 除 息日基 金份 额净 值转 成 相应基 金份 额;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场内认 购 、 申 购和 上市 交 易的基 金份 额的 分红 方式 为 现金 分红 , 投资 者不 能 选择其 他的 分红 方 式, 具 体权 益分 配程 序等 有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规 定。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2日 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 利润计 算截 至日 ) 的时 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 作 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利 小 于一定 金额 , 不足 于支 付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有 权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现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转 为基 金份 额。 十六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会 计年 度为公 历每年 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如 果基 金募集 所在 的 会计年 度, 基金合 同生效 少于2个 月, 可以 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6. 基金 管理人 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 照有 关 规定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 师对本 基金年 度财 务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计 。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 其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十 七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试行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 法 人 和其他 组织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他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中文 文本 。 如同 时采 用 外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 种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本基金 可以 人民 币 、 美 元 、 港 币 等 主要 外汇 币种 计 算并披 露净 值及 相关 信息 。 涉 及币 种之 间转 换的, 应当 披露 汇率 数据 来源, 并保 持一 致性 。如 果出现 改变 , 应 当予 以披 露并说 明改 变的 理由 。 人 民 币 对 主 要 外 汇 的 汇 率 应 当 以 报 告 期 末 最 后 一 个 估 值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或 其 授 权 机 构 公 布 的 人 民 币汇率 中间 价为 准。 本基金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 币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前, 将基 金招募说 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止 日为 每6 个月 的最 后1日。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 金合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 自网站 上。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 募集 情况。 (五)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前至少3 个 工作日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 理人将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2.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之后 ,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后的2 个工作 日内 ,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 告半年 度和年 度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上 述工作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七)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 述 信息资 料。 (八)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 半年 度 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9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度 报告 ,并 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2.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起60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 年度 报告 , 并将 半 年度 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3.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告, 并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2 个 月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 告。 5. 基金 定期报 告应 当在公 开披露 的第二 个工 作日 ,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管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6.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九)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 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更 换或 撤消 境外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 更 换境 外托 管人 ; 12.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4.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 政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5.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6.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7.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8.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值0.5% ; 19.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20. 基 金变 更、 增 加 或减 少 代销机 构; 21. 基 金更 换 注 册登 记机 构 ; 22.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 回; 23.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 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4.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支付 ; 25.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6.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7. 基 金份 额的 拆分 ; 28. 本 基金 接受 其它 币种 的 申购、 赎回 ; 29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3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 (十)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本基金 的交 易管 理、 交易 佣金返 还安 排、 代理 投票 政策、 流程、 记录 等文 档 , 应当 置备 于基 金 管理人 办公 地址 ,投 资者 可免费 查阅 。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合 同生 效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公告、 临时 公告、 年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 告、 季 度报 告和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 文本 文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 地、 基 金托 管人 所在 地、 有关销 售机 构及 其网 点,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投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 八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变 更内 容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响 的,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同 意。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据 适用的 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的 除 外 ;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 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 调整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 (3 )按照基金管理 人与标的指数 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 许可协议调整本基金的指 数许可使 用费; (4)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代 销机 构在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收 益分 配、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务 的规 则;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7)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2. 关于 变更基 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应 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于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生效执 行,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 体公告 。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 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继 续 担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 而在6 个月 内无 其 他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承 接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 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继 续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 而在6 个月 内无 其 他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 接其 原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 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 法 进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6)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十九 、 基金 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 其前 身 “ 中 国 人民建 设银 行” 于1954 年 成立,1996 年易 名 为“中国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由原中 国建设 银行 于2004 年9月 分 立而成 立, 承继 了原 中国 建设银 行的 商业 银行 业务 及相关 的资 产和 负债 。 中国建 设银 行( 股 票代 码: 939) 于2005 年10月27日 在香 港联合 交易 所主 板上 市, 是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中首家 在海 外公 开上 市的 银行 。 2006 年9月11 日 , 中国 建设银 行又 作为 第一 家H 股公司 晋身 恒生 指数 。 2007 年9月25 日 中国 建设 银 行A 股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并 开始 交易 。 A 股 发行 后中国 建设 银 行 的已 发行股 份总 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 截至2013 年12月31日 , 中 国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153,632.10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9.95% ; 客 户贷款 和 垫款总 额85,900.57 亿 元 , 增长14.35% ; 客 户存 款总 额122,230.37 亿 元, 增长7.76% 。 营业 收入5,086.08 亿 元 ,较 上 年增 长10.39% , 其 中, 利 息净 收入 增 长10.29% ,净 利 息收 益率(NIM) 为2.74% ; 手 续费 及佣金 净收 入1,042.83 亿 元 , 增 长11.52% , 占营 业收 入比重 为20.50% 。 成 本费 用开支 得到 有效 控制 , 成本收 入比 为29.65% 。 实 现利润 总额2,798.06 亿元, 较上年 增长11.28% ; 净 利 润2,151.22 亿元, 增长 11.12% 。 资产 质量 保持 稳 定, 不良 贷款 率0.99% , 拨 备覆盖 率268.22% ; 资本 充 足率与 核心 一级 资本 充足率 分别 为13.34% 和10.75% , 保持 同业 领先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分 支机 构14,650 个, 服务于306.54 万 公司 客户 、2.91 亿个 人客 户, 与中国 经济 战略 性行 业的 主导企 业和 大量 高端 客户 保持密 切合 作关 系; 在 香 港、 新 加坡 、 法 兰克 福、 约翰内 斯堡 、东 京、 大阪 、首尔 、纽 约、 胡志 明市 、悉尼 、墨 尔本 、台 北、 卢森堡 设有 海外 分行 , 拥有建 行亚 洲、 建银 国际 、建行 伦敦 、建 行俄 罗斯 、建行 迪拜 、建 行欧 洲、 建信基 金、 建信 租赁 、 建信信 托、 建信 人寿 等多 家子公 司。 2013 年,本集 团的出色业绩与良 好表现受到市 场与业界的 充分认可,先 后荣获国内 外102项奖 项,多项 综合排名进一步提高,在 英国《银行家》杂志“全 球银行1000 强排名”中位 列第5,较 上 年上升2位; 在美 国 《 福布 斯》 杂 志发 布的 “2013 年 度全球 上市 公司2000 强排 名” 中, 位列 第2,较 上年上 升13 位。 此外, 本 集团还 荣获 了国 内外 重要 机构授 予的 包括 公司 治理 、 中小 企业 服务、 私人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银行 、 现 金管 理 、 托 管 、 投 行、 养老 金 、 国 际业 务 、 电 子商务 和企 业社 会责 任等 领域的 多个 专项 奖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 基金 市场 处、 证 券保 险 资产市 场处 、 理 财 信托 股权市场 处、QFII 托 管处 、养老金 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 、监督稽 核处等9 个职 能处室, 在 上海设 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 中心,共有员工220 余人。 自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 聘请外部会 计 师事务 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控 制审 计, 并已 经成 为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 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广东 省分行 、 中 国建 设 银行总 行会 计部 、 营 运管 理部, 长期 从事 计划 财务 、 会计 结算、 营运 管理 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计划 财 务部、 信贷 经营 部、 公 司 业务部 , 长 期从 事大 客户 的客户 管理 及服 务工 作,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 业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 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零 售 业务部 、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 行长 办公 室, 长 期从 事 零售业 务和 个人 存款 业务 管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 委 托代理 部, 长期 从 事客户 服务 、信 贷业 务管 理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黄秀莲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管 业务 管 理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持 “以 客户 为中 心” 的经营 理念 , 不断 加强 风 险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 严 格 履行托 管 人 的各 项职 责 , 切实维 护资 产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 提供高 质量 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多 年稳 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 不断扩 大,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断增 加,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投资 基金 、 社 保基 金、 保险资 金、 基本 养老 个 人账户 、QFII 、 企业年金 等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 系, 是 目前 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最 齐全 的商 业银 行 之一。 截至2013 年12月31 日,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349 只证 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 行专业高效 的 托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 得了 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 中 国建 设银 行自2009 年至2012 年连 续四 年被 国 际权威 杂志 《 全球 托管 人 》 评 为 “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 行” ; 获和 讯网 的中 国 “ 最 佳资产 托管 银行 ” 奖; 境内权 威经 济媒 体 《 每日 经济观 察》 的 “最 佳基 金 托管银 行” 奖; 中 央国 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的“优 秀托 管机 构” 奖。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 行 内有关 管理 规定 , 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 严 格监 察 ,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完 整,确 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 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 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 设 置了监 督稽 核处 , 配备 了 专职内 控监 督人 员负 责 托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 工作职 权和 能力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作 流程 , 可以 保证 托 管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 业 资格 ; 业 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户 资料 严格保 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 闭管 理, 实 施音 像 监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 信息披 露人 负责 ,防 止泄 密;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作 ,防止 人为 事故 的发 生, 技术系 统完 整、 独 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 发 的“托管 业务综合系统 —— 基金监 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 投 资组 合 等情况 进行 监督 , 并定 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 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日常 为基 金投 资 运 作所 提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 务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按 时通 过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各 基金 投 资运作 比例控 制指 标进 行 例行监 控,发 现投 资比例 超标 等异 常情 况,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书 面通 知,与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情 况核实 ,督 促其 纠正 , 并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管 理人 的划款 指令后 ,对涉 及各 基金 的 投资范 围、投 资对 象及 交 易对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合 规性 监督 。 3. 根据 基金投 资运 作监督 情况, 定期编 写基 金投 资 运作监 督报告 ,对 各基 金 投资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资 独立 性和 风格 显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 价, 报送中 国证 监会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并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二十 、 境外资 产托 管人 ( 一) 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 况 美国道 富集 团(State Street Corporation )是 遵照 马萨 诸塞联 邦法 律成 立并 于纽 约股票 交易 所挂 牌的金 融控 股公 司 。 美 国 道富集 团主 要通 过其 全资 子公司 美国 道富 银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 开展业务 。 道 富银行 在1924 年 成为 美国 第一只 共同 基金 的托 管银 行, 从 此开 始履 行合 法 托管人 的职 责 , 并 一直 在 金融服 务领 域处 于领 先地 位。 特别 是在 过去 的三 十 年多里 , 其从 一家 美国 地区性 的商 业银 行逐 步演 变成为 在全 球范 围内 为机 构投资 者提 供金 融资 产服 务的专 业机 构。 截止 2013 年 底, 道富 银行 的托 管及行 政管 理资 产总 额逾27.4 万 亿美 元。


全球托 管及 行政 管理 资产 总额( 美元 十亿 )


占总托 管及 行政 管理 资产 的%


共同基 金


6,811


24.83%


集体投 资基 金


6,428


23.44%


养老金 产品


5,851


21.33%


保险和 其他 投资 产品


8,337


30.40%


总 计


27,427





全球托 管是 道富 银行 最主 要的业 务 , 道 富致 力于 为 机构投 资者 服务 。 道富 银 行仅为 机构 投资 者 提供托 管服 务 , 这 一使 命 是其在 业内 保持 领先 者地 位的重 要原 因 。 道 富银 行 在全球29个 国家 设有 办 事处, 托管 网络 覆盖 全世 界超过100 个市 场, 拥有 庞 大的专 业投 资服 务团 队。 道富银 行在 美国 为共 同基金 客户 提供 广泛 而综 合的托 管和 会计 服务 , 包 括基金 会计 、 每日 定价 和 基金行 政管 理 。 道 富银 行服务 于公 司和 公众 养老 金免税 资产 ,并 为每 日估 值投资 组合 提供 信托 和估 值服务 。


道富银 行同 时是 美国 以外 国家和 地区 的领 先金 融服 务商。 在德 国、 意 大利、 法国和 爱尔 兰, 道 富银行 向零 售和 机构 基金 资产提 供depotbank 服务 , 向养老 金和 其他 机构 客户 提供托 管和 其他 服务 ; 在英国 , 道富 银行 向养 老 金提供 托管 服务 并为 共同 基金提 供基 金行 政管 理服 务; 截止2013 年12 月31 日,道 富银 行在 爱尔 兰、 卢森堡 、开 曼群 岛和 加拿 大为约12,600 亿 美元 的离 岸资产 提供 服务 ;在 亚 太地区 ,道 富银 行为11,500 多亿 美元 资产 提供 行政 服 务;在 日本 非本 土信 托银 行当中 ,道 富银 行服 务超过97% 的信 托资 产。 (二)境外资产托管 人职 责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1 、安 全保 管基 金的 境 外 资 产,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2 、准 时将 公司 行为 信息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 确保 基金 及时 收取 所有应 得收 入;


3 、其 他由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 其履行 的职 责。 二十 一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路91号 金地中 心A 座6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577 联系人 赵虹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23楼01-03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鲍东 华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一段86号 城市之 心30H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1 号 嘉里建 设广 场T1-1202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周炜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10 号颐和 国际 大厦A 座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陈建林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路15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章文雷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路158 号 环球广 场25 层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288 号新世 纪广 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9)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 号大都 会广 场2415-2416室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庄文胜 2 、场 外代 销机 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院1 号 楼长 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 话 95533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联系人 滕涛 电话 (010 )85108227 传真 (010 )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天、 虞谷 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28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9)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0)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12)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杨成茜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 )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 www.hxb.com.cn 客服电 话 95577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3 或95501 住所、 办公 地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网址 www.nbcb.com.cn 客服电 话 96528 ,962528 上海 、 北京地 区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外大 街 6 号 光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网址 www.ceb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95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13)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4)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5)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6)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7) 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8)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 话 4001196228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 )85108309 传真 (0571 )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 (021 )38576977 传真 (021 )50105124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999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 )87659546 传真 (0571 )87659188 网址 www.cz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27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洪武 北 路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志伟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 )58587018 传真 (025 )58587038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 话 ( 025 ) 96098 、 4008696098 住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8 号 商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 )8824667 传真 (0991 )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 话 (0991 )96518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19) 万银财富(北京)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2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 限责 任公司 (21)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2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 资顾 问有限公 司 (2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B 座 46 楼 06-10 单 元 、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国 路 91 号 金地 中心A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08-0069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 生大 厦12 楼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仓 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 道555 号 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2 幢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2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2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2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27)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2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60833722 传真 (010 )60833739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18 、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住所、 办 公 地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联系人 李清怡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0294 网址 www.sywg.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05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2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3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3)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联系人 雷宇钦 电话 (0591 )38507679 传真 (021 )38565955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2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住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24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深圳 市深 南 大道4011 号港 中旅 大厦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34)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35)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3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0755 ) 33680000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 宾 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3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0)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41)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42)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43)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凤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住所、 办公 地址 长春市 自由 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 )85096709 传真 (0431 )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0431 ) 85096733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联系 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 )82400862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 及第04 层01、02、03 、05、11 、12、13、15、16 、18、19 、 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A 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44)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45)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46)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4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48) 中信证券(浙江)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40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传真 (021 )50372474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住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阳 路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住 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0731 )84403360 住所 青岛市 崂山 区苗 岭 路29 号 澳柯玛 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zxwt.com.cn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 29 号迪凯 银 座22 层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 29 号迪凯 银 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电话 0571-85783737 传真 0571-85106383 网址 www.bigsun.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5548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4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0)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1)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3)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4)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4001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 )83025022 传真 (0755 )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徐美云 电话 (0791 )86285337 传真 (0791 )86282293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住所、 办公 地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陕西省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信托 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电话 (029 )87416787 传真 (029 )87417012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 话 95582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55)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7)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8)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9)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0)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 国联 金融 大 厦702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国 联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建辉 联系人 沈刚 电 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70 住所、 办公 地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 路1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 亭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华东 联系人 李铮 电话 (025 )83367888 传真 (025 )83320066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 路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 A 座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大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电 话 (010 )66297386 传真 (0471 )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 话 (0471 )4972343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 )20333910 传真 (021 )50498825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6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63)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4)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5)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6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7)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2-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03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罗湖 区笋 岗 路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 25、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 (0755 )25832852 传真 (0755 )82485081 网址 www.fcsc.cn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9 号宏源 证券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 010 ) 88085195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 )85127622 传真 (010 )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西藏 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 )53519888 传真 (021 )5351988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18 、 4008918918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68)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9)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0)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1)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2)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长才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11 住所 四川省 成都 市陕 西 街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 心 18 楼 深圳 总 部 法定代 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金达勇 电话 (0755 )83025723 传真 (0755 )83025991 网址 www.hx168.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8 住所、 办公 地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陈利民


耿铭 电话 (0371 )65585287 传真 (0371 )65585665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 0371 ) 967218 、 4008139666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1 号金源 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苏卓仁 电话 (0769 )22112062 传真 (0769 )22119423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 话 (0769 )961130 住所、 办公 地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www.hlzqgs.com 客服电 话 ( 0931 ) 96668 、 400689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18 号电 信 广场 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74)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5)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76)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 任公 司 (77)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8)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9)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成都市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电话 (028 )86690126 传真 (028 )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杭大路 15 号 嘉华 国 际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87818329 网址 www.ctsec.com 客服电 话 ( 0571 ) 96336 、 962336 (上 海地 区)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住所 大同市 城 区 迎宾 街 15 号 桐 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长 治 路111 号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 )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孔泉 电话 (0755 )82083788 传真 (0755 )82083408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 ( 021 ) 32109999 , (029 )68918888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80)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81)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82)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83)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4)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5)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9 号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李珍 电 话 (0755 )82570586 传真 (0755 )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住所、 办公 地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 0451-82287211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5 号 新盛大 厦A 座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 )59355941 传真 (010 )66553791 网址 www.e5618.com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厦门市 莲前 西 路2 号 莲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140 网址 www.xmzq.cn 客服电 话 (0592 )5163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www.ajzq.com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8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7)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9)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0)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 )85832503 传真 (0731 )85832214 网址 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 话 95571 住所、 办公 地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 苑8 号 西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 )63786141 传真 (023 )6378212 网址 www.sw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住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冯杰 电话 (010)83991743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网址 www.dxzq.net.cn 客服电 话 400-8888-993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中国 华 融 A 座3 层、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 黄恒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 (010 )58568118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92) 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3 、场 内代 销机 构 指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 并经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认可 的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 体名单 详见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网站(www.szse.cn) 。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 至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浩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www.cf-clsa.com 客服电 话 68777877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联系人 朱立元 电话 (010 )59378839 传真 (010 )59378907 名称 国浩律 师集 团 ( 北京 )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路38 号 泰康 金融 大厦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 )6589 0688 传真 (010 )6517 6800 经办律 师 黄伟民 、陈 周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湖 滨路 202 号企业 天地 2 号楼 普华 永 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绍信 联系人 洪磊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康玮 、洪磊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二十 二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独立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 )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前提 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 调整基 金的 除调 高托 管 费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6 )根据有关规定 ,选择、更换 或撤消证券经纪代理商以 及证券登记机构,并对其 行为进行 必要的 监督 ; (7 )根据本基金合 同及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 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 同或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财 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8)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9)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10)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获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对注册 登记 机构 的 代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查 ; (11 ) 选 择、 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 依据 销售 代理 协议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和检查 ; (12)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4)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5)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法募集基金 ,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以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于谨慎 的原则 ,控 制基 金资 产的 流动性 风险 ,保 证基 金资 产正常 运作 ; (4 )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确保管理人发 送的交易数据 真实、准确、完整,因数 据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或基 金托管人 的财产 损失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协调 解决 ; (6) 承担 受信 责任 ,在 挑 选、委 托投 资顾 问 过 程中 ,履行 尽职 调查 义务 ; (7 )严格遵守境内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始终 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置于 首位,以 合理的 依据 提出 投资 建议 , 寻 求基 金的 最佳 交易 执 行, 公平 客观 对待 所有 客 户, 始终 按照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 策 略、 政 策、 指 引和限 制实 施投 资决 定, 按照法 律规 定披 露涉 及利 益冲突 的重 要事 实, 尊 重客户 信息 的机 密性 ; (8 )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 财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9) 确保 基金 投资 于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金 融产 品 或 工具;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试 行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 法规 有关投 资范 围和 比例 限制 的规定 , 确定 清晰 、 可执 行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 例,并 在规 定时 间内 ,对 超范围 、超 比例 的投 资进 行调整 ,并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10) 确保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的基 金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数据 符合 《基金 法》 、 《 试行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并 保证 该数 据的 真实、 准确 和完 整; (11 ) 委 托境 外证 券服 务 机构代 理买 卖证 券的 , 应 当严格 履行 受信 责任 , 并 按照有 关规 定对 投 资交易 的流 程、 信息 披露 、记录 保存 进行 管理 。 (12) 与境 外证 券服 务机 构之间 的 证 券交 易和 研究 服务安 排, 应当 严格 按照 《试行 办法》 第三 十条规 定的 原则 进行 ; (13) 进行 境外 证券 投资 ,应当 遵守 当地 监管 机构 、交易 所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14) 如需 在托 管人 选择 的机构 之外 保管 、 登 记基 金财产 , 应 严格 审查, 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以及相 关资 产收 益准 确、 按时归 入基 金财 产; (15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 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和直 接管 理; (16 )除 依据《基金法 》 、 《试行办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1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 (1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9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2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严格 控制 基金 投资产 品的 流动 性风 险, 确保及 时、 足额 支 付赎回 款项 ; (2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22) 编制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23 )严 格按照《基金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试行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履行 信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2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 试行 办法 》 和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2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26 )依 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2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2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2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30) 授权 投资 顾问 负责 投资决 策的 , 应 当在 协议 中明确 投资 顾问 由于 本身 差错、 疏忽、 未履 行职责 等原 因而 导致 财产 受损时 应当 承担 相应 责任 。 (31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32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 追偿; (33) 按规 定要 求注 册登 记 机构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 (34)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3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3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3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2) 选择 、更 换负 责境 外 资产托 管业 务的 境外 托管 人;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5)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6 )根据本基金合 同及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 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7)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8)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 管业 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2)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3)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试行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保护持有人利 益,按照规定 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 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 如发现投 资指令 或资 金汇 出入 违法 、违规 ,应 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国 家外 汇局 报告 ; (5 )安全保护基金 财产,准时将 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 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 所有应得 收入; (6 )按照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确保基金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 资目标 和限 制进 行管 理;


(7 ) 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8) 确保 基金 的份 额 净值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方法 进行 计算;


(9) 确保 基金 按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申 购、 认购 、赎 回等日 常交 易;


(10) 确保 基金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确定并 实施 收益 分配 方案 ;


(11 )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或其 委托 的境 外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承 担安全 保管 责任 。


(12 )每月结束 后7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 汇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关规定 进行 国际 收支 申报 ;


(13) 安全 保管 基金 资产, 开设 或委 托开 设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14) 办理 基金 的有 关结 汇、售 汇、 收汇 、付 汇和 人民币 资金 结算 业务 ;





(15) 保存 基金 的资 金汇出 、 汇 入、 兑 换、 收 汇、 付 汇、 资 金往 来、 委 托及成 交记 录等 相关 资 料,其 保存 的时 间应 当不 少于20 年;





(1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1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 试行 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2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21)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22)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23)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24)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25)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 除 ; (26) 选择 的境 外托 管人 ,应符 合《 试行 办法 》第 十九条 的规 定; (27 ) 对 基金 的境 外财 产 , 可 授权 境外 托管 人代 为 履行其 承担 的受 托人 职责 。 境 外托 管人 在履 行职责 过程 中, 因本 身过 错、疏 忽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财产 受损 的, 托管 人应 当承担 相应 责任 。 (2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3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 理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3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3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33) 保存 与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相 关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34 ) 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和 国家 外汇 局根 据审 慎监管 原则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以及 基金 合同 规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定的其 他义 务。 因基金 管理 人原 因造 成基 金托管 人无 法正 常履 行上 述义务 ,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责任 , 并对 造成 的基金 财产 损失 承担 相关 赔偿责 任。 如适用 的法 律法 规和 规章 制度不 再要 求托 管人 履行 上述职 责的 , 托 管人 按照 变更后 的相 关规 定 履行职 责。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 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10)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的 合法 权益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遵守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 机构关于开放式基金业务 的相关规 则及规 定; (3)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4)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 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7)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 自 基金 管 理人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代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各方 的权 利义务 以本 基金 合同 为依 据,不 因基 金财 产账 户名 称而有 所改 变。 若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上 述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与 不 时 修 订 或 新 颁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冲突的 ,以 修订 后或 届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为 准。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 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2 、召 开事 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 有基金份额10% 以 上( 含10% , 下 同)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提 议时 , 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①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②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③ 变更 基金 类别 (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④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⑤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⑥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⑦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以 及赎 回费率 , 但法 律法 规要 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 准 的除外 ; ⑧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⑨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⑩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出现以下情形 之一的,可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①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②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调低 赎 回费 率; ③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方 所 签 订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④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⑤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 金管理 人 、 注 册登 记机 构 、 代 销机 构在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 有 关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⑥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情况 下, 接受 其它 币种 的申购 、赎 回;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⑦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⑧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⑨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⑩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①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②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 开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③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代 表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④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的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前30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阻 碍、 干扰 。 4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 日 。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必 须 于会议 召开 日前30天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出席方 式;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会议形 式;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议事程 序;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登记 日; 代理投票的授 权委托书 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代 理人身份、代 理权限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表决方 式;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②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 人、书 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③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托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① 会议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托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出 席 , 如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出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②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a.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 部有 效凭 证所 对应 的 基金份 额应 占权 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上( 含50% , 下同) ;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明 、 委 托人 持有 基金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份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代 理手续 完备 , 到 会者 出具 的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及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注 册登 记资 料相 符。 b.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 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 通知基金托管 人或/ 和基金 管理人( 分别或共 同称为 “ 监督人 ”) 到指定 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3)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经通 知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4)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 ; 5)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 授 权委 托 书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相 符。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且确 定有 权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 保持 不变。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①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②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③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 不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提 案进 行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 需 征 得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 案 人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会 主 持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④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利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1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获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 隔不少于6 个 月。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 案进行 修改 , 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30 日及 时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 延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 期有30 日的 间隔 期。 2 ).议 事程 序 ①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 定和 公布监 票人 , 然后 由大 会 主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讨 论 后进行 表决 , 经合 法执 业 的律师 见证 后形 成大 会 决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的, 其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50%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应当制 作出席会 议 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 载 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身份 证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基 金份 额数 量、 委托 人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 事项 。 ②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 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 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第2 个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 及监 督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 议。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 拒绝到 场监 督, 则在 公证 机关监 督下 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决 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议 : ①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50% 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2)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② 特别 决议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 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涉 及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等重 大事 项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 (4).采 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 充分的 相反 证据证 明, 否 则表面 符合 法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 决,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取 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 案内并 列的 各项议 题应 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8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但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未出 席,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 自行 选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持 人未 进 行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 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果 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新 清点 , 大会 主持 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出 的授 权 代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 则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 授权3 名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之 日起 生效 。关 于本 章第( 二) 条 所规定 的第(1)-(8) 项 召 开事 由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 生 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 章第( 二) 条所 规定的第(9) 、(10)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方可 执行。 (2).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有 约束力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2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10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合同解除和终 止的 事由、程序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 金合 同变 更内容 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 义务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同 意。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 适用的 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的 除 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 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3 )按照基金管理人 与标的指数许 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 用许 可协议调整本基金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 4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 回费率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5 )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管理 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收益 分配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的 规则 ; 6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7 ) 对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8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形 。 (2).关 于变 更基 金合同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 备案, 并于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生效 之日起2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 公告 。 2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 继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 在6个 月内 无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 继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 在6个 月内 无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 接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况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 法 进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5)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 量 通过协 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 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 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住 所 , 供 投资 者查 阅 , 基 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投资 者也 可在 支付 一 定工本 费后 获得 本基 金合 同复印 件或 复制 件 , 但 应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 二十 三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 金 中 心二期23楼0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街8号 华润 大厦8 层 邮政编 码:100005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成立日 期: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9]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 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 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 府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 卖外 汇 ;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 务;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经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 监督。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股、 同一 标的 指数的ETF 、以及依法 发 行或上 市的 其他 股 票、 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现 金、 短 期金 融工 具、 同 一 标的指 数的 股指 期货 、 权 证和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如 果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本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成 份股 及备选 股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90% ; 权 证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3% ; 现金 及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合理 期 限内调 整至 符合 上述 规定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 基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① 本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20% , 银 行应 当是 中资商 业银 行在 境 外设立 的分 行或 在最 近一 个会计 年度 达到 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级的境 外银 行, 但在 基 金托管 账户 的存 款不 受此 限制。 ② 本 基 金 持 有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国 家 或 地 区 以 外 的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证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 证券 资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其中 持有 任一 国家或 地区 市场 的证 券 资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③ 本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 非 流动 性资 产是指 法律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资产 。 ④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成份 股及备 选股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90% ; 权证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3% ;现 金及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⑤ 本基 金持 有境 外基 金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但持 有货 币市场 基金 不受 此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限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6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若基金 超过 上述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当 在超 过比 例后30 个工 作日 内采 用合 理的 商 业措施 减仓 以符 合投 资比例 限制 要求 。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10 个工 作日 内 增加10 亿元 以上 的情 形 , 而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 低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基金 管 理人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并 及时 书面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后, 可将 调整 时限 从30 个 工作 日延 长到3个月。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4 、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5 、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 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 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 就 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6 、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7 、 若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8 、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托 管 协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2 、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 、 《试行办法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理 人并 改正 。 3 、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① 基金 财产 应保 管于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或同意 存放 的机 构处 ②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③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④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⑤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⑥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并按 指令 进行结 算,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方可 另行 协商 解决 。 ⑦ 基金 托管 人在 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告 清盘 或破 产等 原因 进行终 止清 算时 , 不得将 托管 证券 及其 收益 归入其 清算 财产 ;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理 解现 金于存 入现 金账 户时 构 成基金 托管 人 、 境 外托 管 人的等 额债 务 , 除 非法 律 法规及 撤销 或清 盘程 序明 文许可 该等 现金 不归 于 清算财 产外 ,该 等现 金归 入清算 财产 并不 构成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①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 集 专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 开立并 管理 。 ②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试 行办 法》 等 有 关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时 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 出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 资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2名或2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③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①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合 法合 规 的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本 基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供境 内资 金划拨 使用 。 基金 托管 人可委 托境 外托 管人 开立 资金账 户 (境 外) , 境 外托 管人根 据基 金托 管人 的指 令办理 境外 资金 收 付 。 ②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 动。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委托 境外 托管 人在境 外, 根据 当地 市场 法律法 规规 定, 开立 和管 理证券 账户 。


5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①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投 资所在 国家 或地 区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委 托机构 负责 开立 。 ② 投资 所在 国家 或地 区法 律法规 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6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境外 有关 实物证 券、 银行 存款 定期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委 托境 外托 管 代 理 人 存 放 于 其 保 管 库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7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签署 ,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署 的 、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上述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15年。 ( 五)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和复核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指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0.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复核 程序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责进 行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前一 工作 日基金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 按 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 公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由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少 于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管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 得无 故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 并 保 证其的 真实 性 、 准 确性 和 完整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保 密义 务。 ( 七)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 商、 调解不 能解 决的 ,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际 经 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市,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二十 四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 变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送 1 、场 外投 资者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 可在T+2 工作日 后通 过销 售机 构的 网点查 询和 打印 确认 单 ;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 基金开 户外 其他 交易 类型 ) 后15个 工作 日内 , 基 金 管理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寄送交 易对 帐单 ; 同时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每年 第1-3 季度结 束后 向定 制纸 质对 账单且 在季 度内 有交 易的 投资者 寄送 季度 对账 单,在 每年 第4 季度 结束 后 向定制 纸质 对账 单且 季度 内有交 易或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仍持 有份 额的 投资 者寄送 年度 对账 单; 每月 向定制 电子 对帐 单服 务的 份额持 有人 发送 电子 对帐 单。 由于投 资者 提供 的邮 寄地 址、手 机号 码、 电子 邮箱 不详、 错误 、未 及时 变更 或邮局 投递 差错 、 通讯故 障 、 延 误等 原因 有 可能造 成对 账单 无法 按时 或准确 送达 。 因上 述原 因 无法正 常收 取对 账单 的 投资者 ,敬 请及 时通 过本 公司网 站, 或拨 打本 公司 客服热 线查 询、 核对 、变 更您的 预留 联系 方 式 。 2 、场 内投 资者 每次交易结束 后,可在T+1 工作日后到交 易网点进 行 确认单的查询 和打印, 注 册登记机构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寄送 场内 投资 者的对 账单 ,投 资者 可随 时到交 易网 点打 印或 通过 交易网 点提 供的 自助 、 电话、 网上 服务 手段 查询 。 (二) 红利 再投 资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该持 有人 当期 分配 所 得的 红利将 按照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本 基金 份额, 并免 收费 用。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投 资 者 可 与 中国银行 等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服 务 , 具体 请 参 见 相 应 的 基 金 公 告。 (四) 手机 短信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向 定 制净 值短 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净 值 (场 外基 金净 值 ) 短 信服 务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拨打 客户 服务电 话400-600-8800 (免 长途话 费) 或(010 )85712266 , 也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五) 网站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还 可获 得如 下服 务: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账户 信息 查询 和基金 信息 查询。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利 用基 金管 理人 网址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各类信 息, 包括 基 金的法 律文 件、 业绩 报告 及基金 管理 人最 新动 态等 资料。 3 、网 上交 易 和 电话 交易 服 务 投资者 可登 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通 过直 销网 上交 易办理 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定期 定额 申 购、 定 期定 额赎 回、 定 期 定额转 换、 查询 等业 务。 网上交 易投 资者 开通 电话 交易后 可以 通过 电话 交 易赎回 、转 换所 持基 金份 额,持 工行 借记 卡、 建行 龙卡储 蓄卡 、农 行金 穗卡 、广发 银行 理财 通卡 、 招行 借 记卡 、 中国 民生 银 行借记 卡 、 浦 发银 行东 方 卡 等 可 以通 过电 话交 易系 统购买 基金 。 具体 参见 相关公 告 。 (六) 咨询 服务 1 、投资者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如果 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 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 金产品与 服务等 信息 , 可拨 打基 金管 理人全 国统 一客 服电 话 : 400-600-8800 (免 长途 话费 ) 或( 010 ) 85712266 , 传真: (010 )65182266 。 2 、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二十 五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自2013 年9 月30 日至2014 年3月30 日, 本基 金的 临时 报 告刊登 于 《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 日期 备注 1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嘉 实 H 股 指 数 (QDII-LOF ) 2013 年 10 月 14 日暂 停申 购赎 回 业务的 公告 2013 年 10 月 10 日 2 关 于 增 加 天 天 基 金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与 天 天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2013 年 10 月 16 日 含本基 金 3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通 过平安 银行 开办 定投 业务 的公告 2013 年 10 月 25 日 含本基 金 4 关 于 增 加 长 量 基 金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与 长 量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2013 年 11 月 8 日 含本基 金 5 关于嘉 实 H 股指 数(QDII-LOF )2013 年 12 月 24 日、 12 月 25 日、 12 月 26 日暂 停申 购赎 回业 务的公 告 2013 年 12 月 20 日 6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嘉 实 H 股 指 数 (QDII-LOF ) 2013 年 12 月 31 日暂 停申 购赎 回 业务的 公告 2013 年 12 月 27 日 7 关于嘉 实定 制账 户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2014 年 1 月 2 日 8 关 于 增 加 万 银 财 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与 万 银 财 富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2014 年 1 月 7 日 含本基 金 9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嘉 实 H 股 指 数 (QDII-LOF )2014 年 1 月 30 日 暂停 申购 赎回 业务的 公告 2014 年 1 月 28 日 10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降 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申 购 、 赎 回 及 最 低 账 面 份 额 的 单笔最 低要 求的 公告 2014 年 2 月 26 日 含本基 金 11 关于嘉 实 H 股指 数 (QDII-LOF ) 基金经理 变更 的公告 2014 年 3 月 11 日 二十 六 、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代销 机构 的办 公 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费 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二十 七 、备查 文件





1.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嘉 实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QDII - LOF ) 募集的 文件 2. 《嘉 实恒 生中 国企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 - LOF )基金合 同》 3. 《嘉 实恒 生中 国企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 - LOF )托管协 议》 4. 法律 意见 书 5.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7.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2014年5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