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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鹏(020009)

国泰金鹏: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一 号) 
 
 
 
 
 
 
基 金管 理人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截 止日 :二 ○ 一四 年 三 月 二十 九日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1 
重要提示 
国泰金 鹏蓝 筹价 值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
员会2006 年8 月17 日发 布的证 监基 金字[2006]159 号文 批准 公开 发行 。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
于2006 年9 月29 日 正式 生效。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本基 金管 理人 ” 或 “基 金管理 人” 或 “ 管理 人” ) 保证 本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拟申 购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应充 分考 虑投资 者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并对 于申 购基 金的 意愿、 时机 、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 投资
者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责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合 同》。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招 募说 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4 年 3 月 29
日,投 资组 合报 告为2013 年4 季度报 告, 有关 财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2013 年 12 月
31 日。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2 
目


录 第一部 分





言 ............................................................. 3 第二部 分





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6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6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18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33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34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 35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43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54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5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56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59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60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2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2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65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6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 67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77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84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 85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 明 书的存 放和 查阅 方式 .................................... 86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86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3 第一部分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和 其他 相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以及 《国 泰金鹏 蓝筹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 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 第二部分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国泰 金鹏 蓝筹 价值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 《 国 泰 金 鹏蓝 筹 价 值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及 其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 《 国 泰 金 鹏蓝 筹 价 值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及 其定 期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 《国 泰金 鹏蓝 筹价 值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 托管协 议: 指 《 国 泰 金 鹏蓝 筹 价 值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托管 协 议 》 及其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4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 次会议 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大会 常 务 委 员 会第 三 十 次会议 修 订 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 《证券 法》 : 指 由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第十届 全 国 人 民 代表 大 会 常务委 员 会 第 十八 次会议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修订 通过 的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 施 行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约 束 , 根据基 金 合 同 享 有权 利 并 承担义 务 的 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 指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清算 和 交 收 业 务, 具 体 内容包 括 投 资 者基 金 账 户 管 理 、基 金 份 额注册 登 记 、 清 算及 基 金 交易确 认 、 发 放红 利、建 立 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 理 本 基 金注 册 登 记业务 的 机 构 。 本基 金 的 注册登 记 机 构 为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或接受 国 泰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委 托 代 为 办理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投资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资者 、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者和 法 律 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有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 可 以 投资于 证 券 投 资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 在 中 国 境 内合 法 注 册登记 或 经 有 权 政府 部 门 批准设 立 和 有 效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投 资 于 证券投 资 基 金 的 企业 法 人 、事业 法 人 、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律 法 规 规定可 以 投 资 于 在中 国 境 内合法 设 立 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 按 照 基 金 合同 第 八 部分之 规 定 召 集 、召 开 并 由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 明书中 载 明 , 并 经中 国 证 监会核 准 的 基 金份 额募集 期限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之 日起 最长 不超 过3 个月;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5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期满 , 基 金募集 情况符合 相关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 基金法 》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 理备案 手续 后, 中国证 监会 的书 面确 认 之 日;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 在 基 金 募 集期 内 , 投资者 按 照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申请 购 买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 在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的存续 期 间 , 投 资者 申 请 购买本 基 金 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赎回: 指 在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的存续 期 间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申 请 卖 出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按 基金管 理 人 规 定 的条 件 , 将其持 有 的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一 基 金 的基金 份 额 转 换 为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另 一只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 其所持 有 的 某 一 基金 的 基 金份额 从 同 一 个基 金账户 下的 一个 交易 账户 指定到 另一 交易 账户 进行 交易的 行为 ; 投资指 令: 指 基 金 管 理 人在 运 用 基金财 产 进 行 投 资时 , 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 出的 资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 指令; 代销机 构: 指 接 受 基 金 管理 人 委 托代为 办 理 本 基 金认 购 、 申购、 赎 回 和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基金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构 为 基 金投资 者 开 立 的 记录 其 持 有的由 该 注 册 登记 机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投 资 者 开立的 记 录 投 资 者通 过 该 销售机 构 买 卖 开放 式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T+n 日 : 指 T 日 后( 不包 括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得 红 利 、股息 、 债 券 利 息、 买 卖 证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利息 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6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 金 持 有 的各 类 有 价证券 、 银 行 存 款本 息 、 应收申 购 款 以 及以 其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余 额所 得的 基金 单位 份额的 价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 算 、 评 估基 金 资 产和负 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 基金资 产 净 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现 行有效 的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司法 解 释 、 地方 法 规 、 地 方 规章 、 部 门规章 及 其 他 规 范性 文 件 以及对 于 该 等 法律 法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不可抗 力: 指 任 何 无 法 预见 、 无 法克 服 、 无 法 避 免的 事 件 和因素 , 包 括 但不 限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害 、 战 争、 骚乱 、 火 灾、 政 府征 用、 没 收 、 法 律 变化 、 突 发停电 或 其 他 突 发事 件 、 证券交 易 场 所 非正 常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设立日 期:1998 年3 月5 日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1.1 亿元 人民 币 联系人 :何 晔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7 截至2014 年3 月29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1 只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鑫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及44 只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金 鹰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金 龙系列 证券 投 资基金 ( 包括2 只子 基金 , 分 别为 国泰 金龙行 业精 选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 龙债券 证券 投 资 基金) 、 国 泰金 马稳 健回 报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鹿 保本 增值 混合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金鹏蓝 筹价 值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金鼎 价值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由金 鼎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泰 金牛创 新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沪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由国 泰金 象保本 增值 混合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 国 泰双 利 债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区位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中小 盘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由 金盛 证券 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 国泰 纳斯达 克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 价值经 典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上证180 金 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上 证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国 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事 件驱 动策 略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信用 互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小 板 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中 小板 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国泰 成长 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大宗 商品 配置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国泰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6 个 月短 期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现 金管 理货 币市场 基金 、 国 泰金 泰平 衡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由金泰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国 泰民 安增利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国证 房地 产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估 值 优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由国 泰估 值优 势 可分离 交易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封闭 期 届满转 换而 来 ) 、 上证5 年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上 证5 年 期国 债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纳斯 达克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中国 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黄金交 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美 国房地 产开 发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目标 收益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国证 医药 卫生行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淘 金互 联网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聚信 价值 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国 泰国 策 驱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浓益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另 外, 本基 金 管理人 于2004 年获 得全 国 社会保 障基 金理 事会 社保 基金资 产管 理人 资格 ,目 前受托 管理 全 国社保 基金 多个 投资 组合 。2007 年 11 月19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获得 企业 年金 投资管 理人 资 格。2008 年 2 月 14 日 , 本 基金管 理人 成为 首批 获准 开展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业 务 ( 专户 理财 ) 的基金 公司 之一 , 并 于3 月24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获得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QDII ) 资格, 成为目 前业 内少 数拥 有 “ 全牌照 ” 的基 金公 司之 一 , 囊括 了公募 基金、 社保 、 年金、 专户 理 财和QDII 等管 理业 务资 格 。 三、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 会: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8 陈勇胜 ,董 事长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21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1982 年起 在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 中 国投 资银 行总行 工作 。 历 任综 合计 划处、 资金 处副 处长 、 国 际结算 部副 总经 理(主持 工作 )。1992 年 起任国泰 证券 有限公 司国 际业务部 总经 理,公 司总 经理助理 兼北 京分公 司总 经理 ,1998 年3 月起 任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总经理 ,1999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董 事长 、党 委书 记。 庄乾志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高 级经 济师 。1999 年 8 月 至 2004 年 12 月 在中 国建设 银 行总行 工作 ,历 任建 设银 行总行 投资 银行 部副 经理 、机构 业务 部高 级经 理。2005 年 1 月至 2007 年 7 月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任投 行部 副总兼 证券 公司 重组 办公 室主任 。2007 年8 月至 2009 年2 月在 西 南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任董 事、 党 委委 员及 副总 裁。2009 年2 月起 在中国 建银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工 作 , 先 后任资 本市 场部负 责人 、 战略部 负责 人, 现任 中国 建 银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 室(党 办、 董监 办) 主任 。2012 年4 月 起任 公司 董 事。 林川, 董事, 博士 研究 生 。2006 年 6 月至2009 年1 月在美 国华 盛顿 互惠 银 行 任高级 计 量分析 师。2009 年2 月至2009 年7 月在 美国 富升 人 寿保险 任财 务经 理。2010 年3 月 起在 中 国建银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风险管 理部 工作 , 现任 中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风 险管理 部风 险 管理二 组负 责人 。2012 年4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Santo Borsellino ,董 事 ,硕士 研究 生。1994-1995 年在BANK OF ITALY 负责 经济研 究; 1995 年在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 金融 部助 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 金 融 分 析 师 ;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 票保 险研究 员;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 伙人;2005-2006 年在CREDIT SUISSE 任副 总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 研究员/基金 经理。 2009-2013 年任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 总监 。 2013 年6 月起 任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 经 理。2013 年11 月起 任公 司董事 。 游 一 冰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学 会 高 级 会 员 (FCII ) 及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师 (Chartered Insurer)。1989 年 起任 中国 人民 保险 公司总 公司 营业 部助 理经 理;1994 年起 任中国 保险 (欧 洲)控 股有 限公司 总裁 助理 ;1996 年 起任忠 利保 险有 限公 司英 国分公 司再 保 险承保 人;1998 年起 任忠 利亚洲 中国 地区 总经 理。2002 年 起任 中意 人寿 保险 有限公 司董 事。 2007 年起 任中 意财 产保 险 有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2010 年6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 侯文捷 , 董事 ,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工程 师 。1994 年3 月至2002 年2 月 在中 国 电力信 托 投资有 限公 司工 作, 历任 经理部 项目 经理 , 证 券部 项目经 理, 北京 证券 营业 部副经 理, 天津 证券营 业部 副经 理、 经理 。2002 年 2 月起 在中 国电 力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 后任信 息中 心 主任、 信息 技术 部主 任、 首席信 息师 、 华 北分 公司 总经理 、 党 组副 书记 , 现 任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公 司党 组成 员、 副总 经理。2012 年4 月 起任 公 司董事 。 金旭, 董事 ,硕 士研 究生 ,20 年 证券 从业经 历。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11 月 在中国 证 监会工 作, 历任 法规 处副 处 长、 深 圳监 管专 员办 事处 机 构处副 处长 、 基 金监 管部 综 合处处 长。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9 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7 月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副 总经 理 。2004 年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宝 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总 经理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5 月 在梅 隆全 球 投资有 限公 司 北京代 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5 月 担任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07 年 11 月 起任 公司董 事。 王军,独 立董 事,博 士研 究生,教 授。1986 年起在 对外经济 贸易 大学法 律系 、法学 院 执教, 任助 教、 讲师 、 副 教授、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法学 院副 院长 、 院 长, 兼任国 务院 学位 委员会 第六 届学 科评 议组 法学组 成员 、 全 国法 律专 业学位 研究 生教 育指 导委 员会委 员、 国际 贸易和 金 融 法律 研究 所所 长、 中 国法 学会 国际 经济 法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中国 法学会 民法 学研 究会常 务理 事、 中国 法学 教育研 究会 第一 届理 事会 常务理 事、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 新 加坡 国际 仲裁 中 心仲裁 员、 北京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员 、 大 连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员等 职。 2010 年6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 董事。 刘秉升, 独立 董事, 大学 学历,高 级经 济师。1980 年起任吉 林省 长白县 马鹿 沟乡党 委 书记;1982 年起 任吉 林省 长白朝 鲜族 自治 县县 委常 委、常 务副 县长 ;1985 年 起任吉 林省 抚 松县县 委常 委、 常务 副县 长;1989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吉 林省 白山 市支 行行 长、 党 委书 记; 1995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长春市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1998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海 南省 分 行行长 、党 委书 记。2007 年任海 南省 银行 业协 会会 长。2010 年11 月起 任公 司独立 董事 。 韩少华, 独立 董事, 大学 专科,高 级会 计师。1964 年起在中 国建 设银行 河南 省工作 , 历任河 南省 分行 副处 长、 处长; 南阳 市分 行行 长、 党 组书记 ; 分 行总 会计 师。2003 年至 2008 年任河 南省 豫财 会计 师事 务所副 所长 。2010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二) 监事 会: 唐建光 , 监 事会 主席 , 大 学本科 , 高 级工 程师 。 1982 年1 月至 1988 年10 月 在煤炭工 业部基 建司 任工 程师 ;1988 年 10 月至 1993 年7 月 在中国 统配 煤矿 总公 司基 建局任 副处 长; 1993 年7 月至1995 年9 月在中 煤建 设开 发总 公司 总经理 办公 室任 处长 ; 1995 年9 月至1998 年10 月在 煤炭 部基 建管 理 中心工 作, 先后 任综 合处 处 长、 中 心副 主任 ; 1998 年 10 月至2005 年 1 月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资 产保全 部任 副总 经理 ;2005 年 1 月起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限 责任 公 司先后任 资产 管理处 置部 总经理、 企业 管理部 高级 业务总监 。2010 年 11 月 起任公司 监事 会主席 。 Nikhil Srinivasan , 监事 ,硕士 研究 生 。 先后 在 Allianz SE Singapore, Allianz SE Munich 工 作, 并曾 任 Allianz SE Munich 首 席投 资 官。2013 年 2 月 加入 意大 利忠利 集团 , 担任首 席投 资官 。2013 年11 月 起任 公司 监事 。 刘顺君 , 监事 ,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经济 师 。1986 年7 月至2000 年3 月 在中 国 人民解 放 军军事 经济 学院 工作 , 历 任教员 、 副 主任。2000 年4 月至2003 年1 月 在长 江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工 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总部业 务主 管、 项目 经理 。2003 年1 月至2005 年5 月任长 江巴 黎 百富勤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北京部 高级 经理 。2005 年 6 月起 在中 国电 力财 务 有限公 司工 作,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10 先后任 金融 租赁 公司 筹建 处综合 部主 任 , 营业 管理 部主任 助理 , 华北分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华 北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党 组 成员、 纪检组 长、 工 会主 席, 福建 业务 部副 主任、 主任, 现 任中 国 电力财 务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主 任。2012 年4 月 起 任公司 监事 。 乔巍, 监事 ,大 学本 科。1997 年 1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职 于泰 康人 寿保 险公 司,2001 年 8 月至 2001 年 9 月 任职 于上海 明诚 投资 咨询 公司 ,2001 年 9 月至 2013 年 7 月任 职于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3 年 8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现任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2013 年11 月起 任公 司职 工监 事 。 李辉, 监事 ,大 学本 科。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 于上 海远 洋运 输公 司,2000 年4 月至 2002 年12 月任 职于中 宏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2003 年1 月至2005 年7 月 任职 于海 康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 ,2005 年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职于 AIG 集团 ,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 职于 星展 银行 。2010 年4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先 后担 任财 富大学 负责 人 、 总经理 办公 室负 责人 。 现 任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及 财富 大学负 责人 。2013 年11 月 起任公 司职 工 监事。 束琴, 监事, 大专 学历 。1980 年3 月至 1992 年 3 月 分别任 职于 人民 银行 安康 地区分 行 和工商 银行 安康 地区 分行 , 1993 年3 月至2008 年8 月 任职于 陕西 省住 房资 金管 理中心 。 2008 年8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先 后担任 行政 管理部 主管 、 总监助 理 。 现任公 司行 政部 副总监 。2013 年11 月起 任公司 职工 监事 。 (三) 高级 管理 人员 : 陈勇胜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金旭, 总经 理, 简历 情况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巴立康 , 硕士 研究 生 , 高 级会计 师 ,20 年证 券基 金 从业经 历 。1993 年 4 月至 1998 年 4 月在华 夏证 券工 作, 历任 营业部 财务 经理 、 公 司 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 理兼 上海 分公司 财务 部经 理。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 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工作 ,历 任综 合管 理部总 经理 、 基金运 作部 总经 理、 基金 运营总 监、 稽核 总监 。2007 年 12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2008 年12 月起 担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周向勇 ,硕 士研 究生 ,17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7 月至 2004 年 12 月 在中 国建设 银 行总行 工作 ,先 后任 办公 室科员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主任科 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 在中国 建银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办 公室 高级 业务 经理 、业务 运营 组负 责人 。2011 年 1 月 加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总经 理助 理,2012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李志坚 ,硕 士研 究生 ,22 年金融 业从 业经 历。1992 年 2 月至 1994 年 12 月 在 美国花 旗 银行台 北分 行工 作, 任财 务企划 助理 ;1995 年 1 月至 2000 年 12 月在 台湾 大 华证券 公司 工 作, 任 债券 交易 总监;2001 年 1 月至2004 年9 月 在 台湾景 顺投 信股 份有 限公 司工作 , 负 责 投资业 务;2004 年10 月至 2006 年5 月 在台 湾保 诚 投信股 份有 限公 司工 作, 负责投 资业 务; 2006 年6 月至2010 年4 月在美 国纽 约人 寿台 湾子 公司工 作, 任 投资 长; 2010 年 5 月至 2012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11 年12 月在 台 湾 富邦 投信 股 份有限 公司 工作 , 任 投资 长;2013 年1 月 起加 入国 泰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任 全球 投资 总监 ,2013 年6 月 起任 公司 副 总经理 。 贺燕萍 , 硕士 ,16 年证 券 业从业 经历 。1998 年 2 月至 2007 年8 月 在中 信建 投 证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原华 夏证 券有 限 公司) 研究 所和 机构 业务 部 任总经 理助 理 ;2007 年8 月至 2013 年 8 月历 任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销售 交易 部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和 光大 证券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3 年8 月加 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3 年10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林海中 , 硕士 研究生 ,11 年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2002 年 8 月至2005 年4 月 在 中国证 监 会信息 中心 工作 , 历 任专 业助理 、 主 任科 员;2005 年 4 月至 2012 年6 月在 中 国证监 会基 金 监管部 工作 , 历任 主任 科 员、 副处 长、 处长 。2012 年 6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2012 年8 月 起任 公司 督察 长。 (四)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1 、现 任基 金经 理 黄焱,男 ,硕 士研究 生,19 年证券 期货 基金从 业经 历。曾任 职于 中期国 际期 货公司 、 和利投 资发 展公 司、 平安 保险公 司投 资管 理中 心。2003 年1 月 加盟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 国 泰 金 泰封 闭 的 基 金经 理 、 金 鹿 保本 增 值 基 金和 金 象 保 本 增值 基 金 的 共同 基 金 经 理, 2006 年7 月至2008 年5 月担任 国泰 金龙 行业 混合 的经理 , 2007 年4 月至2010 年 10 月 兼任 国泰金 鑫封 闭的 基金 经理 ,2008 年 5 月起 兼任 国泰 金鹏蓝 筹混 合的 基金 经理 ,2010 年 8 月 起兼任 国泰 价值 经典 股票 的基金 经理 。 2009 年5 月 至2011 年1 月 任基 金管 理 部副总 监 , 2011 年1 月 起任 基金 管理 部总 监,2011 年1 月至 2012 年2 月 任公 司投 资副 总监 ,2012 年 2 月起 任公司 投资 总监 ,2012 年10 月 起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2014 年3 月起 任权 益投 资事业 部 筹 总 经理。 2 、历 任基 金经 理 2006 年9 月至2007 年3 月由冯 天戈 担任 基金 经理 ,2007 年 3 月至2008 年5 月由 黄刚 担任基 金经 理 ,2008 年5 月至今 由黄 焱担 任基 金经 理 。 (五)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本基金 管理 人设 有公 司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 其成 员在 公司分 管副 总经 理、 投资 总监 、 绝 对 收益投 资 ( 事业 ) 部 (筹) 、 权 益投 资 (事业 ) 部 (筹) 、 量化 投资 (事业) 部 ( 筹) 等负 责人员 中产 生。 公司 总经 理可以 推荐 上述 人员 以外 的投资 管理 相关 人员 担任 成员, 督察 长和 运营体 系负 责人 列席 公司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会议 。 公司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要 职责 是根据 有关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 审议 并决 策公司 投资 研究 部门 提出 的公司 整体 投资 策略 、 基 金大类 资产 配置 原则, 以及 研究 相关 投资 部门提 出的 重大 投资 建议 等。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李志坚 先生 :副 总经 理 周向勇 先生 :副 总经 理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12 黄焱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兼 投资总 监兼 权益 (事业 ) 部(筹 ) 总 经理 乔巍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兼 绝对收 益投 资 ( 事业 )部 (筹) 总经 理 沙骎先 生: 量化 投资 (事业 )部 (筹 ) 总 经理 (六) 上述 成员 之间 均不 存在近 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一)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二)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三)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四)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五)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六)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七)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八)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九)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十)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十一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 行为; (十二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一)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证券 法》 的行 为,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二)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产 或 者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 公平 地对 待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益 ; 4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 承诺收 益 或 者承 担损 失; 5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三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严 格遵守 基金 合同 , 并 承诺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 施,防 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发 生;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13 (四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 强化职 业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员工 遵守 国家有 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其 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行 为。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一)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利益 ; (二)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三 ) 不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四)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 化解 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 险, 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 合规 和有效开 展, 制 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 理方 法、 操作 程序 与控制 措施 , 形 成了 公司 完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该内 部控 制体 系涵 盖了内 部会 计控 制、 风险 管理控 制和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公司 运营 的各 个方面 ,并 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务 控制 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 、内 部风 险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全 面性 原则 : 内 部风 险控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所有 部门和 岗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过程 和业 务环节 ; (2) 独 立性 原则 :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稽核 监察 部 , 稽 核监 察部保 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性 ,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及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计 上形 成一 种相 互制 约的机 制 ,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 保 持与 业务 发展 的同 等地位 原则 : 公司 的发 展必 须建立 在风 险控 制制 度完 善和稳 固 的基础 上, 内部 风险 控制 应与公 司业 务发 展放 在同 等地位 上; (5) 定 性和 定 量 相结 合原 则: 建 立完 备风 险控 制指 标体系 , 使 风险 控制 更具 客观性 和操 作性。 2 、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 公司根 据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财 务会 计准 则的 要求 ,建立 了完 善的 内部 会计 控制制 度 , 实现了 职责 分离 和岗 位相 互制约 , 确 保会 计核 算的 真实、 准确 、 完 整, 并 保证 各基金 会计 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 、风 险管 理控 制制 度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14 公司为 有效 控制 管理 运营 中的风 险, 建立 了一 整套 完整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 其内 容由 一系列 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主要包 括: 岗位 分离 和空 间分离 制度 、 投 资管 理控 制制度 、 信 息技 术控制 、 营 销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制 度、 资料 保全 制度和 独立 的稽 核制 度、 人力资 源管 理以 及相应 的业 务控 制流 程等 。 通过 这些 控制 制度 和流 程, 对 公司 面临 的投 资风 险和管 理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 、监 察稽 核制 度 公司实 行独 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通过 对稽 核监 察部 充分授 权, 对公 司执 行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情 况、 以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遵循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全 面的 独立 监察 稽核, 确保 公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二)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五要 素 1 、控 制环 境 公司经 过多 年的 管理 实践 , 建立 了良 好的 控制 环境, 以保证 内部 会计 控制 和管 理控制 的 有效实 施 , 主 要包括 科学 的公 司 治理 结构 、 合 理的 组织结 构和 分级 授权 、 注 重诚信 并关 注 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 公 司建 立并 完善 了科 学的治 理结 构,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 3 名 。 董 事会 下设 提名及 资格 审查委 员会 、 薪酬委 员会 、 考 核委 员会 等专业 委员 会, 对公 司重 大经营 决策 和发展 规划 进 行 决策及 监督 ; (2) 在 组织 结构 方面 , 公 司设立 的分 管领 导议 事会 议、 总经 理办 公会议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等机 构分别 负责 公司 经营 、 基 金投资 和风 险控 制等 方面 的决策 和监 督控 制。 同时 公司 各部门 之间 有明确 的授 权分 工和 风险 控制责 任 , 既 相互独 立 , 又相互 合 作 和制 约,形 成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决 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3) 公 司一 贯坚 持诚 信为 投资者 服务 的道 德观 和稳 健经营 的管 理理 念 。 在 员工 中加强 职 业道德 教育 和风 险观 念, 形成了 诚信 为本 和稳 健经 营的企 业文 化; (4) 公 司稽 核监 察部 拥有 对公司 任何 经营 活动 进行 独立监 察稽 核的 权限 , 并对 公司内 部 控制措 施的 实施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评 价和 提出 改进 建议。 2 、控 制的 性质 和范 围 (1) 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内 部会 计控制 , 保证 基金核 算和 公司财 务核 算的 独立 性、 全面性 、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公司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 有 关会 计制 度和 准 则, 制 定了 完善 的公 司财 务 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以 及会 计业 务控制 流程 ,做 好基 金业 务和公 司经 营的 核算 工作 ,真实 、完 整 、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15 其次 , 公 司将 基金会 计和 公司财 务核 算从 人员 上、 空间上 和业 务活 动上 严格 分开 , 保 证 两者相 互独 立, 各基 金之 间做到 独立 建账 、 独 立核 算,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 公司 资产之 间、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司建 立了 严格 的岗 位职 责分离 控制 、 凭证与 记录 控制 、 资 产接 触控制 、 独 立稽核 等制 度, 确 保在 基金 核算 和公 司财务 管理 中做 到对 资源 的有效 控制 、 有 关功 能的 相互分 离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另外公 司还 建立 了严 格的 财务管 理制 度, 执行 严格 的预算 管理 和财 务费 用审 批制度 ,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 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1) 岗位 分离和 空间 隔离制 度:为保 证各 部门的 相对 独立性, 公司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分 离制度 ;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度 ,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证 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2) 投 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通 过建立 完整 的研 究业 务控 制、 投资 决策 控制 、 交 易 业务控 制, 完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投 资决策 职能 和风 险控 制委 员会的 风险 控制 职能 , 实行 投资总 监和 基 金经理 分级 授权 制度 和股 票池制 度 , 进 行集 中交 易 , 以及稽 核监 察部 对投 资交 易实时 监控 等, 加强投 资管 理控 制, 做到 研究、 投资 、交 易、 风险 控制的 相互 独立 、相 互制 约和相 互配 合 , 有效控 制操 作风 险; 建立 了科学 先进 的投 资风 险量 化评估 和管 理体 系, 控制 投资业 务中 面临 的市场 风险 、 集 中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 建立 了科 学合理 的投 资业 绩绩 效评 估体系 ,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3) 信息 技术控 制: 为保证 信息技术 系统 的安全 稳定 ,公司在 硬件 设备运 行维 护、软 件 采购维 护 、 网 络安全 、 数 据库管 理 、 危 机处理 机制 等方面 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度 和控 制流 程; 4) 营销 业务控 制: 公司制 定了完善 的市 场营销 、客 户开发和 客户 服务制 度, 以保证 在 营销业 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遵 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有 效控 制; 5) 信息 披露控 制和 资料保 全制度: 公司 制定了 规范 的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保 证信息 披 露的及 时、 准确 和完 整; 在资料 保全 方面 , 建 立了 完善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备份 系统, 以及 完整 的会计 、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档 案; 6) 独立 的监察 稽核 制度: 稽核监察 部有 权对公 司各 业务部门 工作 进行稽 核检 查,并 保 证稽核 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公司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首先 从总体 上制 定了 公司 风险 控制制 度 , 对 公司 面临 的主 要风险 进 行辨识 和评 估 , 制定 了风 险控制 原则 。 在风险 控制 委员会 总体 方针 指导 下, 各部门 根据 各 自 业务特 点, 对业 务活 动中 存在的 风险 点进 行了 揭示 和梳理 , 有 针对 性地 建立 了详细 的风 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16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实 施情 况 检查 公司稽 核监 察部 在进 行风 险评估 的基 础上 , 对公 司各 业务活 动中 内部 控制 措施 的实施 情 况进行 定期 和不 定期 的监 察稽核 , 重 点是 业务 活动 中风险 暴露 程度 较高 的环 节, 以 确保 公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确保 现有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情 况的 基础 上, 公司 会根据 新业 务开 展和 市场 变化情 况,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及时 的更新 和调 整, 以适 应公 司经营 活动 的变 化。 公司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察稽 核的 基础 上 , 也 会重点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性 进行 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 、内 部控 制制 度实 施情 况 的报告 公司建 立了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实施 报告 流程 , 各部 门对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过程中 出 现的失 效情 况须 及时 向公 司高级 管理 层和 稽核 监察 部报告 , 使公 司高 级管 理层 和稽核 监察 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 控制 实施情 况的 监察 中 , 对 发现 的问题 均立 即向 公司 高级 管理层 报 告, 并 提出 相应 的建 议, 对 于重大 问题 , 则 通过 督察 长 及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 准确, 并承 诺公 司将 根据 市场变 化 和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制 度, 切实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贰 仟柒 佰玖拾 叁亿 陆仟 肆佰 伍拾 伍万贰 仟肆 佰叁 拾柒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 基金托管部门及 主要 人员情况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17 中国银 行 于1998 年 设立 基 金托管 部, 为充 分体 现“ 以客户 为中 心” 的服 务理 念,中 国 银行 于2014 年3 月 正式 将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更名 为托管 业务 部, 现有 员 工120 余 人, 大 部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 银行 、 证券、 基金、 信托 从业 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习 或培训 经历 , 60%以 上的 员工 具有 硕士 以 上学位 或高 级职 称。 为给 客户提 供专 业化 的托 管服 务,中 国银 行 已在境 内、 外分 行开 展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一对 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 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 类机构银 行间 债券、 券商 资产 管理 计划 、 信托 计划、 企业 年金、 银行理 财产 品、 股权 基金 、 私募 基金、 资 金托管 等门 类齐 全、 产品 丰富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 在 国内, 中国 银行 是首 家开 展绩效 评估 、 风 险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为各 类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增值服 务 , 是国 内领 先的 大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 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情 况 截至2014 年3 月31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259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234 只, QDII 基金 25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业务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包括 风险 识 别, 风险 评估 , 工作 程序 设计 与制 度建 设, 风 险检 视,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部 监督 、 稽 核以 及风 险控制 工作 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 ,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 国际 主流内 控审 阅 准则的 无保 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2013 年 ,同 时获 得 了基于 “ISAE3402 ” 和“SSAE16 ”双 准 则的内 部控 制审 阅报 告。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内 控制 度完善 , 内 控措 施严 密, 能够有 效保 证托 管资产 的安 全 。 五、 托管人对管理人 运作 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18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应 当立 即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 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 直销 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厦16 层-19 层 直销业 务专 用电 话:021-31081759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电 子交 易 平台 网站:www.gtfund.com 登 录网上 交易 页 面 电话:021-31081841 联系人 :沈茜 (二) 代销 机构 1 、代 销银 行及 券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 客 户服 务中 心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3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19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8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 www.bank.ecitic.com 10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吴 海鹏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20 客服电 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3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63127 传真:0571-85179591 客服电 话: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4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5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联系人 :滕 克 电话:0532-85709732 传真:0532-85709725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16 洛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0155 客服电 话:0379-9669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7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3038 号 合 作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人 :王 璇


宋永 成 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18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李 鹏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21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 0411-82311420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19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王 昕 电话:0755-22168032 客服电 话: 95511-3 或 9550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20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武 艳凤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 话:95537 、400-60-95537 网址:http://www.hrbcb.com.cn 21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 李镇 西 法定代 表: 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电话:0472-5189057 客服电 话:96016 ( 北京 、 内蒙古 地区 ) 网址: www.bsb.com.cn 22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 表: 何沛 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电话:0769-22866255 客服电 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23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4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5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22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6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27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8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全国 ),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9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邓 寒冰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30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268 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31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32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 18、19 层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23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3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34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商 旅大 厦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35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6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7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38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24 39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维吾 尔自 治区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0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18 、19 、36 、 38、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网 址:www.gf.com.cn 41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42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43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44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张 小波 电话:025-84457777 网址:www.htzq.com.cn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25 客服电 话:95597 45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46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7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 话:400-813-9666/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48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9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50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电话:0471-4972343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51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26 任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52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53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赵 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54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5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电 话 :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56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57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27 58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59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60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61 华龙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62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祝 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63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信 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64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 幢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 址:www.tebon.com.cn 65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28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66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化军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7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瑞军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8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69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70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71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电话:010-66413306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72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29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73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74 天源证 券经 纪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5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王 斌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75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毛 亚莉 电话:021-64318893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76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王 炜哲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77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78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http://www.swsc.com.cn 79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30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80 开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锦 业 路1 号都 市之 门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王 姣 电话:029-68633210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81 杭州联 合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 张晨 联系人 :仇 侃宁 电话:0571-87923225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 话:96592 网址:www.urcb.com 2 、第 三方 销售 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诺亚正 行( 上海 )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金山 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年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 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焦 琳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31 电话:010-62020088-82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6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6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7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 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 江苏金 百临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99 号 法定代 表: 费晓 燕 联系人 :袁 丽萍 电话:0510-82758877 传真:0510-88555858 客服电 话:0510-9688988 网址:www.jsjbl.com 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88-1071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 万银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 表: 李招 弟 联系人 :刘 媛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1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宝山 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 盛大 联系人 : 叶 志杰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 鼎信汇 金( 北京 )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1 号院 8 号楼C 座1701 室 法定代 表: 齐凌 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830 客服电 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32 13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18 号 EAC 欧美 中心A 座D 区 801 法定代 表: 陆彬 彬 联系人 :鲁 盛 电话:0571-56028617 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4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8 号B 座46 楼06-10 单 元 法定代 表: 赵学 军 联系人 :张 倩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010-85097308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5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 北京 )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 表: 沈伟 桦 联系人 :王 巨明 电话:010- 52858244 传真: 010-85894285 客服电 话: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6 杭州联 合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 张晨 联系人 :仇 侃宁 电话:0571-87923225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 话:96592 网址:www.urcb.com 17 山东寿 光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寿光 市银 海路 19 号 法定代 表: 颜廷 军 联系人 :周 淑贞 电话:0536 -5293756 传真:0536 -5293756 客服电 话:0536 -96633 18 晋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厦A 座 法定代 表: 上官 永清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19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 华裕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33 二、注册登记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心 3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8 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传真:021-31081800 联系人 :何 晔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上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联系人 :廖 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吕 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联系人 : 魏 佳亮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魏佳亮 第六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6]159 号文批 准,于 2006 年8 月28 日 起向 全社 会公开 募集 。 截 止2006 年9 月 27 日 , 基 金募 集工 作 已顺利 结束 。 经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 计师 事 务所验 资, 本次 募集 的净 销售 总 额为 1,248,741,994.07 元 人民 币, 认购 款项 在基金 验资 确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34 认日之 前产 生的 银行 利息 共计 232,118.68 元 人民 币 。上述 资金 已 于 2006 年 9 月 29 日全额 划 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中国银 行开 立的 国泰 金鹏 蓝筹价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 专 户 。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四、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第七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具 备下列 条件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按照 规定 办理 验资 和基金 备案 手续: 1 、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 不少 于 200 人 。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具备 上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募集 期限 届满之 日起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 提交 验资 报 告,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字[2006]159 号 文件 批准设 立 , 于2006 年8 月28 日 起向 全社会 公开 募集 。 截 止2006 年9 月 27 日 , 基 金募 集 工作 已 顺利 结束 。 经 普华 永道中 天会计 师事务 所验 资, 本次 募集 的净销 售 总 额为 1,248,741,994.07 元 人民 币, 认购 款项在 基金 验 资确认 日之 前产 生的 银行 利息共 计 232,118.68 元 人 民币。 上述 资金 已 于 2006 年 9 月 29 日 全额 划 入 本 基金 在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银 行开 立 的 国 泰金 鹏 蓝 筹 价 值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托管 专户。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24138 户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额 1.00 元人 民币 计算 ,募集 期 间募集 及利 息结 转的 基金 份额共 计 1,248,974,112.75 份基 金份 额, 已全 部计 入投资 者基 金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35 账户, 归投 资者 所有。 本次 基金募 集期 间所 发生 的律 师费和 会计 师费 等费 用从 基金募 集费 用 中列支 ,不 另从 基金 资产 支付;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法 定信息 披露 费按 有关 法规 列支。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及 《国 泰 金鹏蓝 筹价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 国泰金 鹏蓝 筹价 值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 的 有关规 定 , 本基金 募集 符合 有关 条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已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完毕 基金备 案手 续 , 并 于2006 年9 月29 日获 书面 确认 , 基金合 同自 该日 起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开 始正 式管 理本 基金 。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连续20 个 工作 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说明出 现上 述 情况的 原因 及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 第八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 赎回 与 转 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 换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 通 过 国 泰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www.gtfund.com )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代销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二、申购、赎回与转 换的 开放日及时间 (一) 开放 日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同时 开放 交易 的工 作日 。 国泰电 子交 易平 台提 供 7 ×24 小时 服务 , 接 受个 人 投资者 申购 、 赎回与 转换 的申请 , 但 交易日 下 午15:00 以 后接 受的交 易申 请顺 延至 下一 交易日 处理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 人可对申 购、 赎 回与 转换 的时 间进 行调整 , 但 此项 调整 不应 对投资 者利 益造 成实 质影 响并应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 实施 日3 个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公 告。 基金投资 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的, 其基 金份额 申 购、赎 回 与 转换 的 价 格为 下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与 转换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价 格 。 (二)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的开始 日及 业务 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06 年11 月13 日 起开 始办 理日常 申购 交易业 务 ,2006 年11 月 27 日起 开 始办理 日常 赎回 交易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开始 办理 各基 金间的 转换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基 金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36 转换开 始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应于 转换 开始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 告。 本 基金 在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开放日 办理 申购 、 赎 回和 转换。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金 管理 人与代 销机 构约 定。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它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并 公告 。 三、申购、赎回与转 换的 原则 (一) “未 知价” 原则 , 即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价 格以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二) “ 金额 申购、 份额 赎回和 份额 转出” 原则, 即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 回 和转换 以份 额申请 , 投资 者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时 , 转出方 的基 金必须 处于 可赎 回状 态, 转入方 的基 金 必 须 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三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赎回或 转出 基金 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 进先 出的 原则 , 即 对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理 ,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金 份额 先 赎回或 转出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或转出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四)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可 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前 撤销 , 在 当日 的开 放时间 结束 后不得 撤销 。 (五) 基金 转换 只能 在同 一销售 机构 办理 , 且 该销 售机构 须同 时代 理拟 转出 基金及 拟转 入基金 的销 售。 (六 ) 目 前, 基金 管理 人 旗下的 开放 式基 金均 采用 前端收 费模 式 , 故投 资者 转入的 基金 份 额将 被自 动记 入前 端收 费模式 下, 且持 有人 对转 入基金 的持 有期 限自 转入 之日起 计算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运 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 况下更改 上述原 则 , 但 最迟 应在 新的 原则实 施3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 体予以 公告 。 四、申购、赎回与转 换的 数额限定 (一)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代销机 构每 个账 户单 笔申 购的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 含申购 费) ;直 销机 构每 个账户 首 次申购 本基 金的 最低 金额 为 1 万 元 (含 申购费 ) , 已 在直销 机构 有本 基金 认购 记录的 投资 者 不受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追加 申购 本基 金的 最低金 额 为 1000 元( 含申 购费) ;网上 直销渠 道的 申购 起点 为 100 元。 (二) 赎回 份额 的限 制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3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赎回 时, 每次 赎回 申请不 得低 于 500 份 基金 份额, 但某 笔赎回 导致 单个 交易 账户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500 份时,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一 同 赎 回 。 (三) 转换 份额 的限 制 基金转 换的 最低 申请 份额 为 1000 份基 金单 位。 如投 资者在 单个 销售 网点 持有 单只基 金 的份额 不 足1000 份 时, 需 一次性 全额 转出 。 单 笔转 入申请 不受 转入 基金 最低 申购限 额限 制 。 (四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 合 理调整 对申 购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 管理 人 进行 前述 调整 , 必须 提前三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刊 登 公告。 五、申购、赎回与转 换的 程序 (一)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的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的申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转 换申 请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 (二)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申请的 确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 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 该交易 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投 资者 可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成 交情 况。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 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 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 者支 付赎回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金 投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 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 者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处 理 。 六、申购、赎回数额 与价 格 (一) 申购 份额 、余 额及 赎回金 额的 处理 方 式 1 、申购 份额、 余额的 处理 方式: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 申购金 额在 扣除申 购 费用后 , 以申 请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各 计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 点后2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2 、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 赎 回净 额为 赎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 金额 , 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小 数点 后2 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38 (二)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 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注:对 于一 定金额 以上 的申购适 用绝 对数额 的申 购费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三)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基 金 赎回费 率 赎回净 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 费用 赎回金 额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四)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公式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资产 净值总 额÷ 发行 在外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 赎回 费与转换费 (一) 申购 费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按照 申购 金额递 减 , 即 申购金 额越 大, 所适 用的 申购费 率越 低, 申购 费 用等于 净申 购金 额乘 以所 适用的 申购 费率 。 若 投资 者在一 天之 内有 多笔 申购 , 则按 每次 净申 购金额 对应 费率 分别 收取 申购费 。 申购 费用 由基 金申 购人承 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50 万 元以 下 1.5% 50 万 元( 含) -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6%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39 500 万 元( 含) 以上 1000 元/笔 举例说 明: 某投资 者 以60 万元 申购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为 1.0%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1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600,000 ÷(1+1.0%)=594,059.41 元 申购费 用=600,000-594,059.41=5,940.59 元 申购份 额=594,059.41 ÷1.10=540,054.01 份 即 投资 者 以60 万元 申购 本 基金, 如果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1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 申购份 额 为540,054.01 份。 (二) 赎回 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其 中不 低于 25% 的 部分 归入 基金 财产, 其余 部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关 手续 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1年以 下 0.5% 1年( 含) -2年 0.2% 2年( 含) 以上 0 ( 注:1 年按 365 天 计算 ) 举例说 明: 某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持 有不超 过 1 年的 1000 份 基金份额 ,赎回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5%,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1.10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 净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 ×1.10 =1100 元 赎回费 用=1100 ×0.5%=5.50 元 赎回净 额=1100 -5.50 =1094.50 元 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持 有不超 过 1 年的 1000 份基 金份额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是1.1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赎回 净额 为 1094.50 元。 (三) 转换 费 1 、基金 转换费 用由转 出和 转入基金 的申 购费补 差和 转出基金 的赎 回费两 部分 构成, 具 体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两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差异 情况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 基金 转换费 用由 基 金持有 人承 担。 (1) 转 入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 按照 转入 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申 购费 率的 差额 收取 补差费 。 转 出基金 金额 所对 应的 转出 基金申 购费 率低 于转 入基 金的申 购费 率的 , 补差 费率 为转入 基金 和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40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差额 ; 转出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高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的, 补差 费为 零。 (2)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 按 转出基 金正 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率 收取 费用 。 其 中25% 归转出 基 金基金 财产 ,其 余作 为注 册登记 费和 相关 的手 续费 。 2 、计 算基 金转 换费 用所 涉 及的赎 回费 率和 申购 费率 均按正 常费 率执 行。 注:转 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四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四)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内 调整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率 。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 露媒体 公告 。 (五) 针对 特定 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 (六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对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 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八、暂停申购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一)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接 受投 资者 的申购 申请 ; (二)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临 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 (三)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四 ) 基 金财 产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适的 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对 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五)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某笔申 购申 请会 影响 到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时, 可 以拒 绝该笔 申购 申请 ; (六)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 暂停 接受某些投资者的 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 退回 投资者账 户。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申 购申 请时 , 应 当依法 公告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九、暂停赎回和转换 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和 转换 申请 : (一)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支 付赎 回款 项; (二)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临 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 (三)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 以暂停 接受 赎回 和转 出申 请的 情 况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41 (四)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五)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当按 单个 赎回申 请人 已 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和转 换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和 转换 业务 的办 理并及 时 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一)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 指基 金赎 回份 额与 转出 份额之 和减 去基 金申 购份 额与转 入 份额之 和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时,为 巨额 赎回 。 (二)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接受 全额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能力兑 付投 资者的全 部赎 回申请 时, 按正常 赎 回程序 执行 。 2 、部分 延期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兑 付投资 者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兑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10%的 前提 下,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 回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 比例, 确定 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办 理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3 、当发 生巨额 赎回并 延期 办理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招 募说 明书规 定 的 其他 方式 ,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同 时在 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 予 以公 告。 4 、暂 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 本基金 连续 2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有必 要 , 可 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二十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 。 5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转出与基 金赎 回具有 相同 的优先级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基 金 资 产组 合情 况 , 决定 全额 转出或 部分 转出 , 并 且对 于基金 转出 和基 金赎 回, 将采取 相同 的 比 例确认 。在 转出 申请 得到 部分确 认的 情况 下, 未确 认的转 出申 请将 不予 以顺 延。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42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 、赎 回与转换的公告 暂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一 ) 如 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为 1 天 , 基 金管理 人将 于重新 开放 日 ,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报 刊或其 他相 关媒 体,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回 与转换 的公 告 , 并公 告最 新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 (二)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天 但少 于2 周,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提前 1 个工 作日 , 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报刊 或其 他相 关媒体 , 刊登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日公 告最新 的基 金 份 额净值 。 (三 ) 如 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 暂停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应 每2 周 至少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1 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 2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 赎回 与转 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 前 3 个 工作 日 ,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报刊 或其 他相 关媒 体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 赎回与 转换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 赎回与 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可 为基 金投 资者 提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通 过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基金 投资 者可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采用 定期定 额的 方式 申购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 该定期 申购 计划 不受 最低 申购份 额限 制, 具体 实施 方法以 基金 管理 人公 布的 业务规 则 为 准 。 十三、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资 者可 将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进行份 额转 托管 时, 投资 者可以 将其 某个 交易 账户 下的基 金份 额全 部或 部分 转托管 。 办 理转托 管业 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需在 转出 方办 理基 金 份额 转出 手续 , 在转 入方 办理基 金份 额 转入手 续。 对于 有效 的转 托管申 请,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将在 投资 者办 理转 托管 转入手 续后 转入 其指定 的交 易账 户 。 具 体办 理方法 参照 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定 以及 代销 机构 的相 关开放 式基 金 业务规 则。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一)非 交易 过户是 指不 采用申购 、赎 回等基 金交 易方式, 将一 定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 照一定 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 包括 继承 、 捐 赠、强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43 制 执行 等三 种情 形 。 无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 符 合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的 投资者 。 其 中: 1 、“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2 、“捐 赠”仅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将 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 其他具 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团 体。 3 、“强 制执行 ”是指 国家 有权机关 依据 生效的 法律 文书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 份额强 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 (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 必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相 关资 料, 其中, 因继承 、 捐赠原 因 导 致的 非交 易过 户向基 金销 售网 点申 请办 理, 因强制 执 行原 因 导 致的 非交易 过户 直 接向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统 一申请 办理 。 (三 ) 符 合条 件的非 交易 过户 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 二 个月 内办 理; 申请 人 按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费 用。 十五、基金的冻结与 质押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益 (包 括现 金分红 和红 利再投 资 ) 一 并 冻结。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有关 监管 机构 的认 可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 业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并 制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 则。 第九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将坚 持并 深化 价值 投资理 念。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 谋 求基 金资 产的稳 定 增 值,力 争获 取更 高的 超额 市场收 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 现金 、 短 期金 融工具 、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其中 债券投 资的 主要品 种包 括交 易所 和银 行间两 个市 场的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与 可转换 债。 如果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其 它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44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占基 金资 产 的35%-95% , 债券以 及包 括权 证和 资产 支持证 券 在内的 其他 证券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60% ,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5% 。 三、 投资理念 价格终 将反 映价 值。 四、 投资策略 (一)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主 要通过 对宏 观经 济环 境、 证券市 场走 势的 分析 , 预 测未来 一段 时间内 固定 收益 市场 、 股 票市场 的风 险与 收益 水平 , 结合 基金 合同 的资 产配 置范围 组合 投资 止损点 ,借 助风 险收 益规 划模型 ,得 到一 定阶 段股 票、债 券和 现金 资产 的配 置比例 。 本基金 资产 配置 主要 包括 战略性 资产 配置 和战 术性 资产配 置 : 战 略性 资产 配置 首先分 析 较长时 间段内 所关注 的各 类资产 的预期 回报率 和风 险,然 后确定 最能满 足各 类基金 风险- 回 报率目 标的 资产 组合 ; 战 术性资 产配 置根 据各 类资 产长短 期平 均回 报率 不同 , 预测 短期 性回 报率 , 调 整资 产配置 , 获 取市场 时机 选择 的超 额收 益。 本基 金的 资产配 置主 要采用 定量 分析 与定性 分析 相结 合的 方法 。 在定量 分析 方面 , 主 要采 用均衡 市盈 率预 测模 型, 并参考 其他 相关 指标 。 均 衡市盈 率 模 型的思 路是 通过 测 算A 股 市场理 论上 均衡 的市 盈率 水平, 然后 将其 与 A 股市 场整体 、 基 金股 票池的 实际 市盈 率水 平进 行比较 , 来 判定 股票 市场 系统性 风险 的高 低, 最后 则根据 理论 值与 实际值 的差 异程 度来 决定 资产配 置中 股票 资产 的配 置比例 。 另外 , 本 基金 还 参照股 息率 、 收 益率差 距表 (1/PE- 银行 利 率)等 指标 ,来 判断 股市 是否处 于合 理水 平。 在定性 分析 方面 , 主 要对 可能影 响市 场走 势的 相关 因素进 行定 性分 析, 并对 根据定 量模 型作出 的资 产配 置方 案进 行修正 。 定 性因 素涉 及很 多方面 , 主 要包 括国 家宏 观经济 和证 券市 场政策 、 利 率和 汇率 政策 、 国家 政治 环境 、 资 本项 目外汇 管理 政策 、 市 场参 与主体 的诚 信程 度等。 (二) 股票 资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股 票资 产投 资采 取核心-卫 星投 资策 略(Core-Satellite strategy) , 核心投 资 主要以 富时 中国 A股 蓝筹 价值 100 指 数所 包含 的成 分股以 及备 选 成 分股 为标 的, 构建 核心 股 票投资组 合,以 期获得 市场 的平均收 益(benchmark performance ),这部 分投资 至少占基 金 股票资 产 的80% ; 同时, 把 握行业 周期 轮动 、 市场 时 机等机 会, 通过 自下 而上 、 精选个 股 、 积 极主动 的卫 星投 资策 略, 力 争获得 更高 的超 额市 场收 益(outperformance) 。 1 、核 心股 票资 产投 资策 略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45 本基金的 核心 股票投 资策 略主要以 富时 中国A 股 蓝 筹价值 100 指数所 包括的 成分股 以 及备选 成分 股为 选股 池, 采取增 强型 的指 数跟 踪技 术。 即以 抽样 复制的 形式 , 在 核心 股票 选 股池中 选取 一定 数量 的个 股进行 投资 , 使 核 心股 票 的投资 表现 和 富 时中 国A 股 蓝筹 价 值 100 指数的 表现 在一 定范 围内 联动 , 即 核心 股票 收益 率基 本跟踪 富时 中国 A股 蓝筹 价值100 指数 的收益 率。 2 、卫 星股 票资 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卫 星股 票投 资策 略将充 分发 挥基 金经 理人 在主动 投资 上具 有的 优势 , 着眼于 企 业的未 来盈 利水 平, 选取 预期成 长性 强 , 并能 将成 长转换 成实 实在 在收 益的 个股 , 与 核心 股 票组合 形成 互补 , 卫 星股 票组合 对于 整个 基金 的股 票组合 来说 能起 到增 加超 额收益 、 降 低组 合风险 的作 用。 本基 金通 过成长 因子 来筛 选成 长性 股票, 成长 因子 主要 包括 以下指 标: (1) 总 资产 增长 率 (2) 主 营业 务增 长率 (3) 净 利润 增长 率 (4) 资 产回 报增 长率 以上四 个指 标按 一定 的权 数加权 平均 , 形 成一 个复 合型的 成长 因子 , 能 够更 为全面 地判 断企业 的成 长性 。 (三) 债券 资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债 券资 产投 资主 要 以长 期利 率趋 势分 析为 基础, 结合 中短 期的 经济 周期、 宏观 政策方 向及 收益 率曲 线分 析, 通 过债 券置 换和 收益 率曲线 配置 等方 法, 实施 积极的 债券 投资 管理。 1 、以对 长期利 率预期 为基 础确定期 限结 构。在 预期 利率下降 时, 增加组 合久 期,提 高 债券价 格上 升产 生的 收益 ; 在 预期 利率 上升时 , 减 小组合 久期 , 降低债 券价 格下降 产生 的损 失。 如果 预期 市 场收 益率 曲线作 强烈 的整 体向 上平 移, 降低 债券 组合的 整体 持仓比 例 , 同 时 降低组 合久 期, 来使 组合 损失降 到最 低。 2 、以收 益率曲 线分析 为基 础确定收 益率 曲线配 置。 根据收益 率曲 线可能 发生 变动的 种 类, 如 平坦化 、 陡峭 化、 正向蝴 蝶型、 反向 蝴蝶 型 等, 通过 子弹 形、 哑 铃形 和梯形 等配 置方 法,在 短、 中、 长期 债券 间确定 比例 ,以 期从 短、 中、长 期债 券的 相对 价格 差中取 得 收 益 。 3 、以相 对利差 分析为 基础 确定类属 配置 。通过 对各 类属债券 历史 利差的 数量 化分析 , 寻找市 场投 资机 会。 比如 在预期 国债 与金 融债 利差 缩小时 ,卖 出国 债, 买入 金融债 。 4 、以流 动性分 析和 收 益率 分析为基 础确 定市场 配置 。交易所 国债 市场发 行总 量较小 , 大额交 易流 动性 较差 、 小 额交易 流动 性较 好, 而银 行间国 债市 场发 行总 量较 大, 大额 交易 成 本低 , 某 些时 段流动 性较 好。 故根 据不 同时段 对流 动性的 不同 需求 , 在 两个 市场间 配置 债 券 资产。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46 在通过 上述 配置 方法 构建 债券组 合之 后 , 本 基金 在出 现以下 情况 时对 债券 投资 组合进 行 动态调 整: 1 、短期 经济运 行指标 , 如 短期通货 膨胀 率、短 期名 义利率、 汇率 等发生 变动 ,引起 的 市场实 际利 率的 变动 ; 2 、中长 期国内 通货膨 胀预 期的变动 引起 中长期 利率 走势变动 ,导 致整个 投资 组合重 新 估价; 3 、 央行 通过 公开 市场 操作 引导市 场收 益率 水平 的走 向, 从 而引 起债 券市 场结 构性调 整 ; 4 、债券 一级市 场上的 发行 方式创新 及新 债定价 与认 购情况发 生变 化,导 致二 级市场 收 益率产 生波 动; 5 、由 于市 场交 易规 则改 变 等因素 引起 的流 动风 险溢 价的重 新估 价; 6 、市 场平 均风 险偏 好的 变 化引起 信用 风险 溢价 的变 动; 7 、单 个券 种或 某一 类别 债 券的定 价偏 差, 也就 是市 场失衡 导致 的投 资机 会等 。 五、选券标准 (一) 债券 资产 选择 标准 1 、个 券信 用等 级在AA 级 或者相 当 于AA 级的 信用 评 级及以 上; 2 、相 同剩 余期 限中 到期 收 益率较 高的 ; 3 、有 较好 流动 性( 日成 交 量大、 买 卖 价差 小) ; 4 、通 过二 叉树 模型 估算 所 含期权 被市 场低 估的 可转 债; 5 、可 转债 具有 不可 撤销 的 连带责 任担 保或 者资 产抵 押。 (二) 股票 资产 选择 标准 1 、核 心股 票组 合的 选择 (1) 以 富时 中国 A股 蓝筹 价值100 指 数所 包含 的成 分股以 及备 选成 分股 为初 始集合 ; (2) 以 企业 的财 务报 表为 基础预 测成 份股 个股 未来 现金流 ; (3) 以 企业 的平 均资 金成 本 (WACC ) 为 折现 因子 将成 份股个 股的 未来 现金 流折 现 (DCF); 将个股 的净 现值 (NPV ) 和 市值比 较, 按行 业分 类, 选取价 值被 低估 的个 股。 2 、卫 星股 票组 合的 选择 (1) 以 核心 股票 选 股 范围 ( 富时中 国A 股 蓝 筹价 值 100 指数 所包 含的 成分 股以 及备选 成 分股) 以外 的股 票为 初始 集合; (2) 选 取成 长因 子, 计算 个股的 成长 性; (3) 按 行业 对个 股的 成长 值进行 数据 标准 化; (4) 按 标准 化的 成长 值对 个股排 序, 选取 成长 值排 名靠前 的个 股。 (三) 权证 选择 标准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47 对权证 的投 资建 立在 对标 的证券 和组 合收 益进 行分 析的基 础之 上 , 主 要用 于锁 定收益 和 控制风 险。 1 、考量 标的股 票合理 价值 、标的股 票价 格、行 权价 格、行权 时间 、行权 方式 、股价 历 史与预 期波 动率 和无 风险 收益率 等要 素, 估计 权证 合理价 值; 2 、计算 权证合 理价值 与其 市场 价格 间的 差幅以 及权 证合理价 值对 定价参 数的 敏感性 , 为权证 的具 体操 作提 供依 据。 六、投资决策过程 (一) 投资 依据 1 、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和 基准 指数 等的 相关 规定;


2 、经 济运 行态 势和 证券 市 场走势 。


(二) 投资 管理 体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团队 制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制 定 基金投 资方 面的 整体 投资 计划与 投资 原则 ; 决 定有 关基准 指数 重大 调整 的应 对决策 、 其 他重 大组合 调整 决策 以及 重大 的单项 投资 决策 ; 基 金经 理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策, 负责 投资 组合的 构建 、调 整和 日常 管理等 工作 。 (三) 投资 程序 1 、 金融 工程 部运 用风 险监 测模型 以及 各种 风险 监控 指标, 结合 公司 内外 研究 报告, 对市 场预期 风险 和投 资组 合风 险进行 风险 测算 与归 因分 析,依 此提 出研 究分 析报 告。 2 、投资 决策委 员会依 据金 融工程部 、研 究开发 部等 部门提供 的研 究报告 ,定 期召开 或 遇重大 事项时 召开投 资决 策会议 ,决策 相关事 项。 基金经 理根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进 行基金 投资 管理 的日 常决 策。 3 、基金 经理以 基金合 同、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议 、金 融工程部 和研 究开发 部研 究报告 等 为依据 建立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可 采取 适当 的技 术和 方法, 降低 交易 成本 、控 制投资 风险 。 4 、 交易 管理 部根 据基 金经 理下达 的交 易指 令制 定交 易策略 , 完 成具 体证 券品 种的交 易 。 5 、金融 工程部 等部门 根据 市场变化 定期 和不定 期对 基金进行 投资 绩效评 估, 并提供 相 关绩效 评估 报告 。监 察稽 核部对 投资 计划 的执 行进 行日常 监督 和实 时风 险控 制。 6 、基金 经理结 合个券 的基 本面情况 、流 动性状 况、 基金申购 和赎 回的现 金流 量情况 、 金融工 程部 和监 察稽 核部 的绩效 评估 报告 和对 各种 风险的 监控 和评 估结 果 , 对 投资组 合进 行 监控和 调整,密 切跟 踪标 的 指数。 7 、本基 金管理 人在确 保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有权根 据市 场环境 变化 和实际 需 要调整 上述 投资 程序 ,并 予以公 告。 (四) 关于 交易 过程 的说 明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48 本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各 基金将 独立 、 平 等地 使用 公司统 一的 中央 交易 平台 。 交易 管理 部公平 、 及时 地处理 所有 投资产 品的 交易 指令 , 并 保护不 同产 品之 间的 交易 秘密 。 基 金经 理 小组必 须遵 守投 资组 合决 定权和 交易 下单 权严 格分 离的规 定 , 经 由交 易管 理部 统一下 达交 易 指令。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易 对手 库由银 行 间市场 成员 中财 务状 况较 好、 实力 雄厚 、 信 用等 级 较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并 报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批准 后实 施。 交易对 手库 由公 司债 券交 易员发 起更 新, 交易 对手 库的更 新包 括定 期更 新和 临时更 新 , 定期更 新为 每半 年一 次, 债券交 易员 应于 每半 年初 整理更 新交 易对 手库 清单 , 并报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批 后交 固定 收益 投资经 理和 交易 管理 部实 施。当 银行 间成 员资 质发 生重大 变化 时 , 债券交 易员 应及 时发 起临 时调整 。上 述调 整应 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交 易对 手库 的范 围 。 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七、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 较基 准=60% × 富时 中国A 股 蓝 筹价 值100 指数+40% ×中 证全 债指 数 本基金 的股 票业 绩比 较基 准为富 时中 国 A 股蓝 筹价 值 100 指数 (原 新华 富时 蓝筹价 值 100 指 数) ,债 券业 绩比 较基准 为中 证全 债指 数。 注:本 基金 原业 绩比 较基 准为“60% ×新 华富 时蓝 筹 价值 100 指数+40% ×新 华 雷曼中 国 债券指 数”。2008 年 11 月7 日 , 新 华富 时指 数有 限公司 于宣 布其 母公 司新 华财经 有限 公司 与 雷 曼 兄 弟 公司 合 作 推 出的 新 华 雷 曼 中国 债 券 指 数即 日 起 更 名 为新 华 巴 克 莱资 本 中 国 债券 指数。指 数的 计算和 管理 并无任何 改变 。 本基 金业 绩比较基 准变 更为“60% × 新华富时 蓝筹 价值100 指数+40% × 新华 巴克莱 资本 中国 债券 指数 (原新 华雷 曼中 国债 券指 数)” 。 因富时 集团 成为 新华 富时 指数有 限公 司的 全资 股东 , 根据 其相 关公 告, 新 华富 时指数 系 列于2010 年 12 月16 日起 正式更 名为 富时 中国 指数 系列。 其中 ,新 华富 时蓝 筹价值 100 指 数更名 为富 时中 国A 股蓝 筹价 值 100 指数 。因 此,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的 指数相 应更 名 , 更名后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60% ×富 时中 国 A 股蓝 筹价 值 100 指数+40% ×新 华巴 克莱资 本中 国 债券指 数” 。 根据富 时集 团将 终止 提供 新华巴 克莱 中国 全债 指数 系列的 相关 服务 的通 知 , 本 基金管 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决 定变 更本 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 同 时修 改基 金合同 的相 关内 容。 自2013 年2 月1 日起 , 本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变 更为 “60% × 富时 中 国A 股 蓝筹价 值 100 指数+40% × 中证 全债 指数 ”。 如果业 绩比 较基 准中 的指 数被停 止编 制或 发布 ,或 由其他 指数 替代 (单 纯更 名除外 ) , 或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更 而导 致指 数不 宜继 续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本 基金 管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49 理 人 可 以 依 据审 慎 性 原 则和 维 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合法 权 益 的 原 则变 更 本 基 金的 业 绩 比 较基 准,并 依据 市场 代表 性、 流动性 、与 原指 数的 相关 性等诸 多因 素选 择确 定新 的标的 指数 。 本基金 由于 上述 原因 变更 基准指 数, 无须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在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履行 合适 程序后 , 于正 式实 施变 更 前2 日 内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中等 风险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品种 , 基 金在 获取市 场平 均收 益的 同时 , 力争 获得 更高的 超额 收益 。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 限制 (一) 禁止 用本 基金 财产 从事以 下行 为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 法律、 行政法 规有 关法律法 规规 定,由 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的 其 他活动 。 (二)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1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2 、本基 金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总和,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3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基金 总资产 ,本 基金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 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4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50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对上 述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 合比 例限制进 行变更 或取 消, 则本 基金 可相应 地对 该项 规定 进行 修改或 取消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但 应根 据有 关规 定报 中国证 监会 审查 或备 案。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改 革或合 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十一、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2014 年1 月 20 日 复核了 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3 年12 月 31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一)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1,127,055,200.97 89.43 其中: 股票 1,127,055,200.97 89.4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68,775,867.50 5.46 其中: 债券 68,775,867.50 5.4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51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2,985,349.12 5.00 6 其他各 项资 产 1,446,283.68 0.11 7 合计 1,260,262,701.27 100.00 (二)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36,911,665.48 2.96 C 制造业 396,147,136.09 31.7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37,494,779.18 3.01 E 建筑业 24,430,326.27 1.9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12,647,018.09 9.0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42,780,412.88 3.43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0,284,868.25 0.82 J 金融业 345,117,665.36 27.68 K 房地产 业 73,810,379.24 5.92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45,223,656.36 3.63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2,207,293.77 0.18 合计 1,127,055,200.97 90.38 (三)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52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600587 新华医 疗 962,280 67,272,994.80 5.39 2 601318 中国平 安 1,519,747 63,419,042.31 5.09 3 000001 平安银 行 4,975,856 60,954,236.00 4.89 4 601601 中国太 保 3,197,891 59,256,920.23 4.75 5 600089 特变电 工 5,038,532 54,013,063.04 4.33 6 600036 招商银 行 4,589,370 49,978,239.30 4.01 7 601166 兴业银 行 4,596,753 46,611,075.42 3.74 8 600376 首开股 份 9,004,062 45,290,431.86 3.63 9 002672 东江环 保 1,304,027 45,223,656.36 3.63 10 600335 国机汽 车 3,352,656 43,551,001.44 3.49 (四)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 券 59,828,000.00 4.80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8,947,867.50 0.72 8 其他 - - 9 合计 68,775,867.50 5.52 (五)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9307 13 国债 07 350,000 34,828,500.00 2.79 2 019302 13 国债 02 150,000 15,004,500.00 1.20 3 130002 13 付 息国 债02 100,000 9,995,000.00 0.80 4 113005 平安转 债 83,430 8,947,867.50 0.72 (六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53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八)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若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 本 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以 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 的, 有 选择 地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套期 保值 将主 要采 用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将通 过对 证券 市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 结合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风 险特 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品 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 法律法 规对 于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策 略另 有规 定的 , 本 基金 将按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执 行。 (九)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能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 十)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本报 告期内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 除“中国 平安 ”公告 其子 公司情 况 外)没 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或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况。 根据2013 年5 月21 日中 国平安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 该 公司控 股子 公司 平安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以下 简称 “平 安证 券”) 收到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以 下简 称“ 中国证 监会 ” ) 《行政 处罚 和市 场禁 入事 先告知 书》 。 中国 证监 会决 定对平 安证 券给 予警 告并 没收其 在万 福 生科 (湖 南) 农业 开发 股 份有限 公司 发行 上市 项目 中的业 务收 入人 民 币2,555 万元 , 并 处以 人民 币5,110 万 元的 罚款 ,暂停 其保 荐机 构资 格 3 个月。 本基金 管理 人此 前投 资中 国平安 股票 时, 严格 执行 了公司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在充分 调研 的基础 上, 按规 定将 该股 票 纳入本 基金 股票 池, 而后 进 行了投 资, 并进 行了 持续 的 跟踪研 究。 该情况 发生 后, 本基 金管 理人就 中国 平安 子公 司受 处罚事 件进 行了 及时 分析 和研究 , 认 为平安 证券 存在 的违 规问 题对公 司经 营成 果和 现金 流量未 产生 重大 的实 质影 响, 对该 公司 投 资价值 未产 生实 质影 响。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继续 对该 公司进 行跟 踪研 究。 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中,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情况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54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4,973.5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355,534.00 5 应收申 购款 15,776.1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46,283.68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第十部分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3 年12 月31 日, 并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守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6 年9 月29 日至 2006 年12 月 31 日 34.59% 1.13% 56.28% 1.53% -21.69% -0.40% 2007 年度 105.22% 1.88% 70.10% 1.39% 35.12% 0.49% 2008 年度 -52.69% 2.45% -44.64% 1.82% -8.05% 0.63% 2009 年度 87.25% 1.56% 47.78% 1.23% 39.47% 0.33% 2010 年度 -3.03% 1.37% -11.06% 0.92% 8.03% 0.45% 2011 年度 -21.98% 1.16% -10.37% 0.74% -11.61% 0.42% 2012 年度 3.20% 1.19% 7.84% 0.72% -4.64% 0.47% 2013 年度 8.94% 1.28% -8.13% 0.89% 17.07% 0.39%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55 2006 年9 月29 日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108.14% 1.62% 45.87% 1.17% 62.27% 0.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 金所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的 应收款 项 和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一) 银行 存款 及其 应计 利息; (二) 清算 备付 金及 其应 计利息 ; (三) 根据 有关 规定 缴纳 的保证 金; (四) 应收 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五) 应收 申购 款; (六) 股票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七) 债券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和 应计 利息 ; (八) 其他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九) 其他 资产 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 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一)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财 产。 (二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者其 他情形 而取 得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56 (四 )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不 得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固 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 基 金 财产 的债 权 债 务, 不得 相互抵 销 。 非 因基金 财产 本身承 担的 债务 , 不 得对 基金财 产强 制 执 行。 (五)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及其 他费 用。 (六)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第十二部分


基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估值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交易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 负 债。 四、估值的基本原则 (一)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投资品 种, 如估 值日 有市 价的, 应采 用市 价确 定公 允价值 。 估 值日无 市价 , 但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 应 采用 最近 交易 市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估值 日无 市价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应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 。 有 充足证 据表 明最近 交易 市 价 不能真 实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对 最近 交易 的市 价进 行调整 ,确 定公 允价 值。 (二 ) 对 不存 在活跃 市场 的投资 品种 , 应采用 市场 参与者 普遍 认同 , 且 被以 往市场 实 际 交易价 格验 证具 有可 靠性 的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运用 估值 技术 得出 的结 果, 应 反映 估值 日在公 平条 件下 进行 正常 商业交 易所 采用 的交 易价 格。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时, 应尽 可能使 用市 场参 与者 在定 价时考 虑的 所有 市场 参数 , 并应 通过 定期 校验, 确保 估值技 术的 有 效性。 (三) 有充 足理 由表 明按 以上估 值原 则仍 不能 客观 反映相 关投 资品 种的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理 公司 应根 据具 体情 况与托 管银 行进 行商 定, 按最能 恰当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五、估值方法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57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 市流 通股 票的 估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 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 明确 锁定 期股 票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 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4) 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5)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6)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58 3 、权 证估 值: (1) 配 股权 证的 估值 :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 从持有确 认日 起到卖 出日 或行权日 止, 上市交 易的 认沽/认 购权证 按估值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未 上市交 易的认 沽/ 认 购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因 持有 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4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6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59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三 位(含第 三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人 按本条 第五 款有关估 值方 法规定 的第 (五)项 条款 进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注:根据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会计字[2006]23 号《关 于 基金管理 公司及 证券 投资 基金执 行 〈企业 会计 准则 〉 的 通知 》 和 2007 年9 月 29 日 《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修改 旗下 基金 基金合 同的 公告 》更 新了 以上基 金资 产估 值部 分的 内容。 第十三部分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款利 息以 及其他 收入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计 入基 金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金方 式, 投资 者可 选择 将获取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事 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的 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60 (二)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权 ; (三) 基金 当期 收益 先弥 补上期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收 益分 配;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份基金 份额 的净 值不 能低 于面值 ; (五) 如果 基金 当期 出现 亏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六)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配 每年 至 少 1 次 ,至 多 6 次; (七) 全年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不 得低 于年 度基 金已 实现净 收益 的 50% ,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 满3 个 月, 收益 可不 分配 ;


(八)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 配原 则、 分配时 间 、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一)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资 方式 时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二)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付 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用 ,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 按 分红 实施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 为基金 份额 。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三) 因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结算 而产 生的 费用 (包 括但不 限于 经手 费、 印花 税、 证 管费、 过户费 、手 续费 、席 位费 、券商 佣金 、权 证交 易的 结算费 及其 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等 ); (四) 基金 合同 生 效 以后 的信息 披露 费用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六)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七) 基金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61 (八)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三) 本部 分第 一条 (一 ) 款至 (八) 款费 用由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列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规 执行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每 年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二)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记 账单 位。 (三) 会计 核算 制度 按国 家有关 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四)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核 算。 (五) 本基 金会 计责 任人 为基金 管理 人。 (六 )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目 、 凭 证并 进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 照有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 ) 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相独立 的 、 具 有从事 证券 业务资 格 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等 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其 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二 ) 会 计师 事务所 更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应 事先 征得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 (三 ) 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经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2 日内 公告 。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包括: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63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 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1 、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64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65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第十七部分


风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各 种证 券的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资 者 心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 导 致基金 收益 的不确 定性 。 市场风 险主 要包括 : 政策 风 险、利 率风 险、 上市 公司 经营风 险、 购买 力风 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可能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证 券可 能会因 为各 种原 因使 交易 的执行 难度 提高 , 买入 成本 或变现 成 本增加 。 出 现部 分品 种的 交投不 活跃 、 成 交量 不足 的情形 , 此 时如 果基 金赎 回金额 较大 , 可 能因流 动性 风险 的存 在导 致基金 净值 出现 波动 。 本基 金产品 设计 时充 分考 虑了 基金流 动性 问 题。 针 对 巨额 申购和 赎回 设定限 制条 款 , 在资 产配 置中适 当加 大期 限短 、 流 动性好 的资 产 配 置比例 。通 过上 述管 理措 施,最 大限 度地 减低 本基 金的流 动性 风险 。 四、其他风险 除以上 主要 风险 以外 ,基 金还可 能遇 到以 下风 险: (一)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风险 , 如 基金 在交 易时 所采用 的电 脑系 统可 能因 突发性 事件 或不可 抗原 因出 现故 障, 由此给 基金 投资 带来 风险 ; (二 ) 因 人为 因素而 产生 的风险 , 如基 金经理 违反 职业操 守的 道德 风险 , 以 及因内 幕 交 易、欺 诈等 行为 产生 的违 规风险 ; (三) 人才 流失 风险, 公司 主要业 务人 员的 离职 如基 金经理 的离 职等 可能 会在 一定程 度 上影响 工作 的连 续性 ,并 可能对 基金 运作 产生 影响 ; (四) 因为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产 生的 风险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66 (五 ) 因 其他 不可预 见或 不可抗 力因 素导 致的 风险 , 如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会 导致基 金资 产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 本基金 作为 混合 型的 基金 , 在 投资 理念 上以价 值投 资为出 发点 , 通过数 量化 、 定 性化 的 评估流 程构 造投 资组 合。 在具体 投资 管理 中, 可能 会由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较高 而带来 较高 的系 统性风 险 。 鉴 于我国 股市 目前仍 处于 发展 阶段 , 具 有波动 性较 大的 特征 , 因 而本基 金管 理 人 在必要 时将 通过 大类 资产 配置, 降低 系统 性风 险。 第十八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止 的;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金 托管 人承接 的; (三)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的 ; (四)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的 存续 期间 , 连 续六 十个工 作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满 两百人 或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的程序 ,选 择终 止本 基金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办理 ; (五)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予公 告并 组织 清算 小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 规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全 的职 责。 (二)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67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 、制 作清 算报 告; 6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7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8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一) 支付 清算 费用 ; (二) 交纳 所欠 税款 ; (三) 清偿 基金 债务 ; (四)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 一) 、(二 )、 ( 三 )项 规定 清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十九部分


基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68 1 、基 金管 理人 享有 如下 权 利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独立 管理 运用 基金 财产; (3)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 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 、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获得基 金 管理费 , 收取 认购费 、 申 购费 、 赎 回费 及其他 事先 核准或 公告 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5)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法律 法 规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国 银 监 会 , 以 及 采 取 其 他必 要 措 施 以保 护 本 基 金 及相 关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的利 益; (7)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选择 、 更 换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并 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和有关 法 律法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 自 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对 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 (12) 按 照法 律法规 , 代表 基金对被 投资 企业行 使股 东权 利, 代表 基金行 使因 投资于 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5) 选 择、 更换律 师、审 计师、证 券经 纪商或 其他 为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6)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如下 义 务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69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7)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11)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开 放式 基金份 额认 购、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7) 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 、托 管人 享有 如下 权利 (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 督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4) 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70 (5)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7)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托 管人 履行 如下 义务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 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9)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1) 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的 相关内容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按 照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义 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享有 如 下权利 :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金 财产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71 (3) 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 起诉 讼 ; (9)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履行 如 下义务 : (1) 遵 守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2)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5) 执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6)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组成 。 (二) 除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时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 的 要求提 高该 等 报酬 标 准 的除 外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8 、本 基金 与其 它基 金合 并 ; 9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它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三) 以下 情况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72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 1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 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十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三十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 披露媒 体公 告通 知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 经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将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4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 、权 益登 记日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73 6 、如采 用通讯 表决方 式 , 还应载明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 内 容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 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终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 、经核 对 ,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部 有效的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2 、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 4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其他 代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和 受 托 出席 会 议 者 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第 ( 二) 款 规定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的 事 项。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 会 议通 知 前 向 大 会召 集 人 提 交需 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表 决 的提 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 核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74 1) 关联 性。大 会召 集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2) 程序 性。大 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作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未 获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于 六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八)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九) 计票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75 1 、现 场开 会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为 召集 人授 权出 席大会 的代 表 ,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中 推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如果基 金管理 人为召 集人 , 则监督 员由 基金托 管人 担任 ; 如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监督 员由基 金托 管 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指定)共 同担 任监 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行 召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推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担任 监票人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 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以对 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果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大 会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担任 召集 人的 情形 下, 如果 在计 票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或 者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 则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十) 生效 与公 告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按 照《基金 法》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表 决通 过的事 项, 召集人 应 当自通 过之 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更 换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等事项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 3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应当自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具无 异议 意见后 两日 内,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与终 止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76 1 、除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以下变 更基 金合同 的事 项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 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 酬标 准 的除 外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 序; (8) 本 基金 与其 它基 金合 并; (9)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它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本基 金合 同必须遵 照进 行修改 的情 形,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时 ,可 以留 置基 金资产 或者 对基 金资 产的 权利归 属人 提出 请求 。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77 的,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北 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三 )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五、 基金合同存放及 投资 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 同正 本1 式6 份, 除上报 有关 监管 机 构1 式2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各 持有2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住 所 , 供 投资者 查阅 , 基 金合 同 条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为 准。 第二十部分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鉴于 《 国泰 金鹏 蓝筹 价值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签署 于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之 前, 以下 内容 以原 签署的 文本 为准 。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1.1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居民 储蓄业 务; 外汇 存款; 外汇 汇款 ; 国 际结 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 汇票 据 的承兑 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 外汇担 保; 结汇 、 售 汇; 发行 和代 理 发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买 卖和 代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外 汇买 卖; 代 客外汇 买 卖 ; 外 汇信 用卡 的 发行和 代理 国外 信用 卡的 发行及 付款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78 资信调 查、 咨询 、 见 证业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外 分支机 构经 营与 当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 银行 业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 行依 据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 参与 代理发 行当 地 货币; 经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建立 相关的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3) 对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为对 基金 禁止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 构 有控 股 关 系 的股 东 或 与 本 机构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司名 单; (4)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其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库 , 交 易对手 库 由银行 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较 好 、 实 力雄厚 、 信 用等级 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及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 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的范 围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进行 监督 ; (5) 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约 定进 行监 督。 (6) 基 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事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7) 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3 、基金 托管人 在上述 第(1) 、(2)项 的监 督和核 查中 发现基金 管理 人违反 法律 法规的 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拒绝 执行 , 并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告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79 4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管 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核 查事 项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三、基金资 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法 合规 指令或 除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证和 入账 1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管 理人宣布 停止 募集,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 额、基 金募 集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 后, 由 基金 管 理人在 法定 期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80 限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进 行验 资, 并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以 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 处为基 金开 立的基 金 银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 一致。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账 户的管 理应 符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票 据法》、 《人 民币结 算银 行账户 管 理办法 》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 理的通 知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 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 银行 的指定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另一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金 的证 券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81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 银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托管银 行 的保管 库, 但要 与非 本基 金的其 他有 价凭 证分 开保 管。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 有关 的重大合 同及有 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后 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 内邮 寄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给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 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重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财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开 放日 对基金财 产估 值。估 值原 则应符合 基金 合同、 《证 券投资 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结束 后计算 得出 当 日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 在当日 盖章 后以 传真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传 真后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行 复核 , 并在 当日 盖章 后以传 真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给 相应 的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月末 、 年 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3 、当相 关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规定 的估 值方法 不能 客观反映 基金 财产公 允价 值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 的估 值方法 、程 序以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商 和 纠 正 。 5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三 位内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当计价错 误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对 前述 内容关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处 理。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82 6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 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 该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的 净值 数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 管人也 应承 担部 分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 相应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应按照 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 会 计处 理原 则 ,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 登记 和保管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双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 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若 双方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日内 完成 ; 招 募说明 书在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 公告一 次, 于该 等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公 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 工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 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40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予以 公告 ;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60 日内 编制 完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 了 后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立 即进 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 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给基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83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 或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 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合同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分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设 立募 集期 结束 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月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月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每 月结 束 后5 个工 作 日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对 于基 金设 立募 集期 结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权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 成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合理 费用 给予 补偿 。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 解决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84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根 据提 交仲裁 时该 会 现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束 力。 (三 ) 除 争议 所涉的 内容 之外 , 本 协议 的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基 金 合 同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 和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 当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或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第二十一部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不断完 善并 增加 、修 改这 些服务 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 、理 财咨 询 人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询 、投资 人个 人资 料完 善等 。 2 、全 天候 的7 ×24 小时 电 话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户信 息、 公司 介绍 、产 品介绍 、 交易费 率等 )。 3 、7×24 小时 留言 信箱 。 若不在 人工 服务 时间 或座 席繁忙 ,可 留 言 ,基 金管 理人会 尽 快在2 个工 作日 内回 电。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电话 信函 、 电邮 、 传 真等 方式 提出 咨询、 建议 、 投 诉等 需求 , 基金 管理 人将尽 快给 予回 复, 并在 处理进 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 反馈。 三、短信服务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85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手机 短信 资讯。 内容 包括 基金 净值 、 交易 确认 、 手 机月 度对 账单、 生日 节日 祝福 、 相 关基金 资讯 信息 以及移 动资 讯刊 物等 。 四、资料寄送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 申请订 制 ( 退订) 免费 的纸 制资讯 。 在获取 准确 的邮 政地 址 和 邮政编 码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将负 责向 订制 客户 寄送以 下 资 料 : 1 、基 金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投 资者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季度对 账单 每季 度提 供, 在每季 度结 束后1 个月 内向 有交 易的 订制持 有人 以书 面形 式寄 送, 若 投资 者在 季度 期内 无交易 发生 , 基 金注册 登记 人不 邮寄 该季 度对账 单 , 年 度对 账单 在每 年度结 束 后1 个 月内 对所 有订制 持有 人 以书面 形式 寄送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五、电子邮件电子刊 物发 送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电子 邮件 资讯 。 基 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订制 邮件 服务 的投 资人发 送电 子资 讯和 电子 月度交 易对 账 单等。 六、联系基金管理人 1 、网 址:www.gtfund.com 2 、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 、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021-31089000 4 、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1081700 5 、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 路18 号8 号 楼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邮 编:200082 第二十二部分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项 公告名 称 报纸 日期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11-01 关 于 新 增 山 东 寿 光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及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11-09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86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华 夏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及 手 机 银 行 申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11-29 关 于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嘉 实 财 富 网 上 及柜台 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12-10 关 于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宜 信 普 泽 投 资 顾 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申 购 费 率 及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12-10 关 于 新 增 嘉 实 财 富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金并 开通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12-10 关 于 新 增 宜 信 普 泽 投 资 顾 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及 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12-10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产 品 网 上 直 销 渠 道 申 购 金 额 起 点 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12-10 关 于 新 增 晋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12-24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继续 参 加2014 倾 心回 馈 基金定 投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12-31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获 配 非公开 发 行A 股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4-01-28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4-02-19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部迁址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4-02-24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4-02-27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放 开 港 澳 台 居 民开立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的提示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4-03-15 第二十三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和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销售 网点 的营 业场 所, 投资者 可在 营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国泰 金鹏蓝 筹价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国泰 金鹏 蓝筹 价值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国泰 金鹏 蓝筹 价值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关 于申 请募 集国 泰金 鹏蓝筹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法 律意 见书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 第一号) 87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一 四年 五月十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