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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货币A(000576)

中邮货币: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中 邮 创业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中 邮 货 币 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 金 管理 人 :


中邮 创 业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邮 政储 蓄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一 四年 五 月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提前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 管费,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设立的日常机构召集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三)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不影响 现有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前提下 ,在 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四)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 由该日常机构召集; 该日 常机构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的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 议召集 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 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 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 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八)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决议,召 集人 应当自 通 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 50% 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通知、 形式、 议事程序、 表决、 生效和公告等适用本合同中有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规定。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原则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 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每日 分配、 按月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 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 记负收益; 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 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 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 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 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 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 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 日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 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 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 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 顺延至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 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B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 升级为 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支付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 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 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保持低风险与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 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5、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 6、期限在1 年以内(含 1 年)的质押及买断式债券回购; 7、期限在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 ; 8、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管理将充分运用收益率策略与估值策略相结合的方法, 对各类可 投资资产进行合理的配置和选择。 投资策略首先审慎考虑各类资产的收益性、 流 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在风险与收益的配比中, 力求将各类风险降到最低, 并在控 制投资组合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收益。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主要体现在:1)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央行货币政策、 短期资金市场状况等因素对短期利 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 2) 根据前 述判断形成 的利率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1)利率预期分析 市场利率因应景气循环、季节因素或货币政策变动而产生波动,本基金将 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 分析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 重点关注利 率趋势变化; 其次, 在判断利率变动趋势时, 我们将重点考虑货币供给的预期效 应、 通货膨胀与费雪效应以及资金流量变化等, 全面分析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与 财政政策、 债券市场政策趋势、 物价水平变化趋势等因素, 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 预期,从而做出各类资产配置的决策。 (2)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 结合利率预期分析,合理运用量化模型,动态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平均剩 余期限, 以规避较长期限债券的利率风险。 当市场利率看涨时, 适度缩短投资组 合平均剩余期限, 即减持剩余期限较长投资品种增持剩余期限较短品种, 降低组 合整体净值损失风险; 当市场看跌时, 则相对延长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增持 较长剩余期限的投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如央行票据、国债、金融债、企业短 期融资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作为现金管理工具, 货币市场基 金类属配置策略主要实现两个目标: 一 是通过类属配置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 二 是通过类属配置获得投资收益。 从流动性的角度来说, 基金管理人需对市场资金 面、 基金申购赎回金额的变化进行动态分析, 以确定本基金的流动性目标。 在此 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对流动性较低资产之间寻找平衡, 以满 足组合的日常流动性需求; 从收益性角度来说,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分析各类属的 相对收益、 利差变化、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 寻找 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 增持相对低估、 价格将上升的, 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 高回报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 价格将下降的, 给组合带来相对 较低回报的类属, 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本基金将首先安全性角度出发,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 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回避信用违约风险。 对于外部信用评级的等级较高 (符合法规规定的级别) 的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债券, 本基金也可以进 行配置。 除考虑安全性因素外, 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 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 找出收益率出现明显偏高的券种, 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 偏离的原因。 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 则该券种价格出 现低估, 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行重点关 注。 此外, 鉴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 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 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 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理 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现金流管理策略 由于货币市场基金要保持高流动性的特性, 本基金会紧密关注申购/ 赎回现金流情况、 季节性资金流动、 日历效应等, 建立组合流动性预警指标, 实现对基 金资产的结构化管理,并结合持续性投资的方法,将回购/债券到期日进行均衡 等量配置,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5、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以及资金供求失衡 导致的中短期利率异常差异, 使 得债券现券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 本基金通过 分析货币市场变动趋势、 各市场和品种之间的风险收益差异, 把握无风险套利机 会, 包括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出现的跨市场套利机会、 在充分论证套利可行性的 基础上的跨期限套利等。 无风险套利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的跨市场 套利和同一交易市场中不同品种的跨品种套利。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证基金的安全 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 适当参与市场的套利, 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 进行 跨市场、跨品种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随着国内货币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以及今后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投资 的金融工 具出现时, 本基金将予以深入分析并加以审慎评估, 在符合本基金投资 目标的前提下适时调整本基金投资对象。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 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 基金投 资于定 期存款( 不包括 本基金 投资于有 存款期 限,但 根据协 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4 )本 基金的 存款银 行须为具 有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人 资格、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 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 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 存 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 之五; (5 )除 发生巨 额赎回 情形外, 本基金 债券正 回购的资 金余额 在每个 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 )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12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 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 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 别;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除上述 5、12、13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 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但 市场条 件发生 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 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六、基金估值和公告方式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 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 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 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摊余成本法” 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 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 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 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 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 配是按月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 所折算的年 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备案生 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 之日起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定媒体 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