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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盘ETF(510130)

中盘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5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易 方 达上 证 中盘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五月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II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根 据2009 年12 月31 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 《 关于 核准 易方 达上 证中盘 交 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及其 联接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 ( 证监 许 可 【2009 】1498 号 )和 2010 年 2 月 11 日《 关于 易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及 其联接 基金 募 集 时 间安 排的 确 认函 》 ( 基金 部 函[2010]79 号 )的 核准 , 进行 募集 。 本基 金 的基 金 合同 于 2010 年 3 月29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 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 《 招募 说明 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 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 资本基 金前 , 请认 真阅 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 全 面认 识 本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产 品特 性,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对认 购( 或申 购) 基金 的意愿 、时 机、 数 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策 ,获 得基 金投 资收 益,亦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投 资 本基 金可 能遇 到的 风险包 括: 证券 市场 整体 环境引 发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 系 统性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操 作风 险, 基金 投资 对象与 投资 策略 引 致 的特 有风 险, 等等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投 资者 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责 。 投资有风险 , 投资者 投资 本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本招 募 说明书;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 基金 托管人复核。除非另 有说 明,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内 容截止日 为2014 年3 月29 日 , 有 关财务 数据 截止 日 为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净 值表 现 截止日 为 2013 年12 月 31 日。 (本 报告 中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 7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 7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 11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 12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13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 17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 17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17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18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 22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 26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26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29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 29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29 九、基金份额的交易 ................................................ 30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1 (一)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 31 (二)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 31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II (三)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 31 (四) 申购 、赎 回的 程序 ....................................................................................... 32 (五)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32 (六) 申购 、赎 回的 对价 、费用 及价 格 ................................................................ 33 (七) 申购 、赎 回清 单的 内容与 格式 .................................................................... 33 (八) 暂停 申购 、赎 回的 情形................................................................................ 40 (九) 集合 申购 与其 他服 务 ................................................................................... 40 十一、基金的投资 .................................................. 42 (一) 投资 目 标 ....................................................................................................... 42 (二) 投资 范围 ....................................................................................................... 42 (三) 投资 理念 ....................................................................................................... 42 (四) 投资 策略 ....................................................................................................... 42 (五) 投资 决策 程序 ............................................................................................... 43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 43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 44 (八) 禁止 行为 ....................................................................................................... 44 (九) 投资 限制 ....................................................................................................... 44 (十)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产 生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 45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 45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未 经审 计) ................................................................ 45 十二、基金的业绩 .................................................. 49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1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 51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 51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 51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51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52 (一) 估值 目的 ....................................................................................................... 52 (二) 估值 日 ........................................................................................................... 52 (三) 估值 对象 ...................................................................................................... 52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III (四) 估值 程序 ...................................................................................................... 52 (五) 估值 方法 ...................................................................................................... 52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 54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 56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 56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7 (一) 收益 分配 原则 ............................................................................................... 57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数额 的确定 原则 .................................................................... 57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 58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 58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一) 与基 金运 作相 关的 费用................................................................................ 59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61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61 (四) 基金 税收 ....................................................................................................... 6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 62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 62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十八、风险揭示 .................................................... 68 (一)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市场 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 68 (二) 标的 指数 波动 的风 险 ................................................................................... 68 (三) 基金 投资 组合 回报 与标的 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 68 (四)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风 险 ................................................................................... 69 (五) 基金 份额 二级 市场 交易价 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 69 (六) 退市 风险 ....................................................................................................... 69 (七) 投资 者申 购失 败的 风险................................................................................ 69 (八) 投资 者赎 回失 败的 风险................................................................................ 70 (九) 基金 份额 赎回 对价 的变现 风险 .................................................................... 70 (十) 参 考 IOPV 决 策和IOPV 计 算错 误的 风险 .................................................... 70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IV (十一 )第 三方 机构 服务 的风险............................................................................ 70 (十二 )管 理风 险与 操作 风险................................................................................ 71 (十三 )技 术风 险 ................................................................................................... 71 (十四 )不 可抗 力 ................................................................................................... 7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2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 72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 72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3 (四) 清算 费用 ....................................................................................................... 73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 73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 74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 74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5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75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78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 80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81 (五)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 89 (六)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 89 (七)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律............................................................................ 90 (八)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9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1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 91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 92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 98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 98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101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103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103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104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V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5 二十三、其他 应披露事项 ........................................... 10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7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08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 《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5 号<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易方 达上 证中 盘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 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 , 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 务。 基金 投资 者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 下列 词语 有如下 含义 : 《基金 合同 》 《 易 方 达 上 证 中 盘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及 对本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的修 订和 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及 台湾地 区 ) 法律法 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 件 《基金 法》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运作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信息 披露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元 中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基 金业 务实 施细 则》 证券投 资基 金 定义的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金 ” 招募说 明书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 即 用于 公开 披露 本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 相 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 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 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 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 定期的 更新 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及 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发售公 告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发售代 理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理本 基金发 售业 务的 机构 发售协 调人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协 调本 基金发 售等 工作 的代 理机 构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代 理办 理本 基金申 购、 赎回业 务的 证劵 公司 ,又 称为代 办证 券公 司 基金代 销机 构 发售代 理机 构和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 销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登记结 算业 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 业务 登记结 算机 构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个人投 资者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和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 资产管 理机 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 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的期 限 基金存 续期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合法 存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申购、 赎回 或办 理其 他基 金业务 的申 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以申购 赎回清 单规 定的 对价 向基 金管理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赎回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 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以取得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 对价的 行为 申购赎 回清 单 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 文件 申购对 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 付的组 合证 券、 现金 替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赎回对 价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组合证 券 本基金 标的 指数 所包 含的 全部或 部分 证券 标的指 数 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上证中盘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 的变更 完全复 制法 一种跟 踪指 数的 方法 。 通 过购买 标的 指数 中的 所有 成份证 券, 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 以构建 指数 组合 ,达 到复 制指数 的目 的 现金替 代 申购 、 赎 回过 程中 , 投资 者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 用于替 代组 合证 券中 部分 证券的 一定 数量 的现 金 现金差 额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资产 净值与 按 T 日收 盘价 计算 的最小 申 购 、 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 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 、 赎回 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回的最小申购 、 赎回单位数 量计算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 的基金 份额 应为 最小 申购 赎回单 位的 整数 倍 参考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内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申 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 发布的 参考 基金 份额 净值 ,简 称IOPV


预估现 金部 分 指由基 金管 理人 估计 并在 T 日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布 的当日 现 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 证券公 司) 预先 冻结 指定交 易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全 面指 定交易 制度 试行 办法 》 中 定义的 “ 全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 面指定 交易 ” 基金份 额折 算 本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 者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变 更登 记的行 为 基 金利润




















基 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收益评 价日 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差 额之基 准日 基金累 计报 酬率 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之 比减 去100% 标的指 数同 期累 计报





收益评 价日 标的 指数 收盘 值与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标的 指数收 盘 酬率 值之比 减 去100%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的 价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 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指定媒 体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 力




















本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本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陈 晓梅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2. 股权 结构 :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 况 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叶 俊 英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 事长 。曾 任中 国南 海石 油 联合 服务 总公 司条 法部 科 员、 副 科长 、科 长, 广东 省烟草 专卖 局专 卖办 公室 干部,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总 经 理、 公司 董事 、副 总裁,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裁 、董 事、 副董 事长。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 刘 晓 艳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董 事、 总裁 。曾 任广 发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理财 部 副经 理 、基 金经 理 , 基金 投资理 财部 副总 经理 、基 金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督 察员 、监 察部 总经理 、市 场部 总经 理、 总裁助 理、 公司 副总 裁、 常务副 总裁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裁 ,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秦 力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董 事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 资银 行 部常 务副 总经 理、 投资 理 财部 总 经理 、资 金营 运部 总经理 、规 划管 理部 总经 理、投 资自 营部 总经 理、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 理。 现任 广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常务副 总经 理, 广发 控股 (香港 )有 限公 司 董事, 广东 金融 高新 区股 权交易 中心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邓 斌 先生 ,经 济 学 硕士 ,董 事 。曾 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投 资 公司 计划 资金 部副 经理 、 广东 粤 财信 托投 资有 限公 司信托 管理 一部 总经 理、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广 东粤 财 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现任 广东 粤财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广 东粤 财信 托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杨 力 先生 ,高 级 管理 人员工 商 管理 硕士 (EMBA ),董 事 。曾 任美 的 集团 空调事 业 部技 术 主管 、企 划经 理, 佛山顺 德百 年科 技有 限公 司行政 总监 ,美 的空 调深 圳营销 中心 区域 经 理 ,佛 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限 公司 董事 、副 总经 理,长 虹空 调广 州营 销中 心营销 总监 ,广 东 盈 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司 战略 总监 、董 事、 副总 裁 。现 任盈 峰投 资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董 事,开 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董 事长 ,盈 峰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谢 亮 先 生, 高 级管 理 人员工 商 管 理硕 士 (EMBA ),董 事 。 曾任53011 、53061部队财务 部 门助 理员 ,广 州军 区生产 管理 部财 务部 门助 理员、 处长 ,广 东省 广晟 资产经 营有 限公 司 总 经理 助理 兼计 划财 务部部 长。 现任 广东 省广 晟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中国 电信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深 圳中 金岭南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王化成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 独 立董 事 。 曾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商学 院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授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何小锋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独 立董 事。 曾任 广东 省韶 关 市教 育局 干部 ,中 共广 东 省韶 关 市委 宣传 部干 部, 北京大 学经 济学 院讲 师、 副教授 、金 融系 主任 。现 任北京 大学 经济 学 院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 朱征夫 先生 , 法学 博士 , 独立董 事 。 曾 任广 东经 济 贸易律 师事 务所 金融 房地 产部主 任, 广 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产 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任 。现 任广 东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 东方昆 仑律 师事 务所 主任 。 陈 国 祥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 事会 主席 。曾 任交 通银 行 广州 分行 江南 西营 业部 经 理, 广 东粤 财信 托投 资公 司证券 部副 总经 理、 基金 部总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市场 拓 展部总 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 舫 金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 事。 曾任 华南 师范 大学 外 语系 党总 支书 记, 中国 证 监会 广 州证 管办 处长 。现 任广州 金融 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 产经营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 广 州银 行副 董事 长, 广州股 权交 易 中 心有 限公 司董 事长,立 根融 资租 赁有 限公 司董 事长,广 州立 根小 额再 贷款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廖 智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监 事 。曾 任广 东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基金 部主 管, 易方 达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人力 资源 部副总 经理 、市 场 部 总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互联 网金 融部总 经理 。 张优造 先生 , 工商 管理 硕 士(MBA) , 常务 副总 裁 。 曾 任南方 证券 交易 中心 业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 东证 券公 司发 行上市 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业务部 总经 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易方 达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副总裁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裁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肖 坚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副 总 裁。 曾任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 资公 司职 员, 香港 安财 投 资有 限 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粤信(香港) 投 资有限 公司 业务 部副 经理 ,广 东粤 财信 托投资 公司 基金 部 经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常务副 总经 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基金 投资 部 总 经理 、总 裁助 理、 专户投 资总 监、 专户 首席 投资官 ;基 金科 翔基 金经 理、易 方达 策略 成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策略 成长 二号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投资 经理 。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易 方达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陈 彤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副 总 裁。 曾任 中国 经济 开发 信 托投 资公 司成 都营 业部 研 发部 副 经理 、交 易部 经理 、研发 部经 理、 证券 总部 研究部 行业 研究 员,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市场 拓展 部主 管 、 基 金 科瑞基 金经 理 、 市 场部 华 东区大 区销 售经 理 、 市 场 部总经 理助 理、 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成都分 公司 总经 理、 上海 分公司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市场 总监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马 骏 先生 ,高 级 管理 人员工 商 管理 硕士 (EMBA ),副 总 裁。 曾任 君 安证 券有限 公 司营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 业 部职 员, 深圳 众大 投资有 限公 司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研 究员 ,易 方 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固定 收益 首席 投 资官 ; 基 金科 讯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5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 深 证1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基 金基 金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兼固 定收 益总部 总经 理、 现 金管理 部总 经理 , 易方 达 资 产管 理 (香 港) 有限 公 司董事 、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 投资者 (RQFII ) 业 务负 责人 、证 券交 易负责 人员 (RO )、 就证 券提供 意见 负责 人员 (RO )、提 供资 产管 理 负责人 员(RO)。 张 南 女士 ,经 济学 博士 ,督 察 长。 曾任 广东 省经 济贸 易 委员 会主 任科 员、 副处 长 ,易 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场 拓展 部副 总经 理、 监察部 总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督察 长。 范岳先 生 , 工 商管 理硕 士(MBA) , 首 席产 品执 行官 。 曾任中 国工 商银 行深 圳分 行国际 业 务 部科 员, 深圳 证券 登记结 算公 司办 公室 经理 、国际 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北京 中心 助 理 主任 、上 市部 副总 监、基 金 债 券部 副总 监、 基金管 理部 总监 。现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首 席产 品执 行官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2. 基金经理 张 胜 记先 生, 管理 学硕 士。 曾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投 资经 理助 理、 基金 经 理助 理、行 业研 究员 、易 方达 沪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原 易 方达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 理( 自 2011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11 月 13 日) 。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0 年3 月29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上 证中 盘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基金经 理 (自2010 年3 月31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 恒生中 国企 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2 年 8 月 9 日起 任职) 、易 方达恒 生中 国企 业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2 年 8 月 21 日 起任职 ) 、 易方 达 5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 自2012 年9 月28 日 起任 职) , 兼 任易 方达 资产管 理 ( 香港) 有限 公 司基金 经理 。 3. 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 员会成员 本公司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包 括: 林飞 先生、 罗山 先生 、费 鹏先 生。 林 飞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曾 任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 究员 、基 金经 理助 理, 易 方达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1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理 助理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部 总经 理助 理、 指数 与量化 投资 部副 总 经理、 易方 达沪 深 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指数 与 量化投 资部 总经 理 、 易 方 达深 证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基 金经 理 、 易 方 达 5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深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沪深 3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沪 深 300 医 药卫 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兼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 理、 就 证券 提供 意见 负责 人员(RO) 、提 供资 产管 理 负责人 员(RO)。 罗 山 先生 , 天体 物 理学 博士 。 曾任 巴 克莱 银 行纽 约分 行 衍生 品 交易 部 董事 、新 加 坡分 行 信 用产 品交 易部 董事 ,苏格 兰皇 家银 行香 港分 行权益 及信 用产 品部 总经 理,加 拿大 皇家 银 行 香港 分行 结构 化产 品部总 经理 ,诚 信资 本合 伙人, 五矿 证券 公司 副总 裁,安 信证 券资 产 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指 数及量 化投 资部 资深 投资 经理。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指 数及 量化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易 方达沪 深300 量 化增 强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费 鹏 先 生, 机 械工 程 学 博士 。 曾 任道 富 环球 资 产 管理 公 司(SSgA) 研 究 员、 投资 经 理 、北 美 主动 型量 化股 票基 金研究 部主 管,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海外 投资 经理, 现任 易方 达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易 方达标 普全 球高 端消 费品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兼易 方 达资产 管理 ( 香港 ) 有限 公司基 金经 理 、 就 证券 提 供意见 负责 人员 (RO) 、 提 供资产 管理 负 责人员 (RO)。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的对 价清 单 ;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2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按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 的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 会的 有 关规定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证券 法》 、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 或 者职 务之 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泄露因 职务 便利获 取的 未 公开信 息、 利用该 信息 从 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 事 相关的 交易 活动 ; (7) 玩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8)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有 关法律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的合 法利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3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 有 关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泄 漏在任 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 信息;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金 经理 承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 泄漏在 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 等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 金管理 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为 保 证公 司规 范化 运作 ,有 效 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 公司 诚信 、合 法、 有 效经 营 ,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管理 人建 立了 科 学、严 密、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系 。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 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合法合 规性 ;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4 (2) 保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公 司稳 健、 持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公 司全 体员 工恪 守职 业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 自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公司声 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 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必 须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过 程 和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审慎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的 核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 内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设置 的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4)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根 据业 务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有效性 原则 : 各种 内部 管 理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应 是所 有员 工严 格遵 守 的行 动指南 ; 执行 内部 管理 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 任 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权 力; (6) 适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应 具有前 瞻性 ,并 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及 时进 行相 应 的修改 和完 善; (7)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 益,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 司 制定 了合 理、 完备 、有 效 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 的制 度 构成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分 为四 个层 面: 第一 个层面 是公 司章 程; 第二 个层面 是公 司内 部 控 制大 纲, 它是 公司 制定各 项规 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据 ;第 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四个 层面 是公 司各 机构 、 部 门根 据业 务需 要制 定 的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等 。 它 们的 制订 、 修改 、 实 施、 废止 应该 遵 循相应 的程 序 , 每 一层 面 的内容 不得 与其 以上 层面 的内容 相违 背。 公 司重 视对 制度 的持 续检验 ,结 合业 务的 发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公 司风 险控 制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5 的要求 ,不 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制 度的 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 资、 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 度 公 司 的授 权制 度贯 穿于 整个 公 司活 动。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须 充 分履 行 各自 的职 权, 健全 公司逐 级授 权制 度, 确保 公司各 项规 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各项 经济 经 营 业务 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从 管理 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经办 人员 的每 一项 工作必 须是 在业 务 授 权范 围内 进行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 权必 须采 取书面 形式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 时 效 。公 司 授 权要 适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应建 立有 效的 评价 和反 馈机制 ,对 已不 适 用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授权 。 (2) 公司研 究业 务 研 究 工作 应保 持独 立、 客观 , 不受 任何 部门 及个 人的 不 正当 影响 ;建 立严 密的 研 究工 作 业务 流程 ,形 成科 学、有 效的 研究 方法 ;建 立投资 产品 备选 库制 度, 研究部 门根 据投 资 产 品的 特征 ,在 充分 研究的 基础 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库 。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务 交流 制度 , 保持畅 通的 交流 渠道 ;建 立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不断 提高 研究 水平 。 (3) 基金投 资业 务 基 金 投资 应确 立科 学的 投资 理 念,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 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 理的 决 策程 序; 在 进 行投 资时应 有明 确的 投资 授权 制度, 并应 建立 与所 授权 限相应 的约 束制 度 和 考核 制度 。建 立严 格的投 资禁 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保证 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规 性。 建立 投 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 度,将 重点 投资 限制 在规 定的风 险权 限额 度内 ;对 于投资 结果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管 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业 务 建 立 集中 交易 室和 集中 交易 制 度,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 易室 完成 ;应 建立 交易 监 测系 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 施; 集中 交易 室应 对交 易 指令进 行审 核, 建 立公 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确保 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交易 记录 应完 善, 并及时 进行 反馈 、 核对和 存档 保管 ;同 时 应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 系。 (5) 基金会 计核 算 公 司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业 务的 要 求建 立会 计制 度, 并根 据 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 计系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6 统 ,对 于不 同基 金、 不同客 户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凭证 制度 、合 理 的 估值 方法 和估 值程 序等会 计措 施真 实、 完整 、及时 地记 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确 进行 会计 核 算和业 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计 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案 真实 完整 。 (6) 信息披 露 公 司 建立 了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 度,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公 司 设立 了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 并建立 了相 应的 程序 进行 信息的 收集 、组 织、 审核 和发布 工作 ,以 此 加 强对 信 息 的审 查核 对,使 所公 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同 时加 强对信 息披 露的 检 查和评 价, 对存 在的 问题 及时提 出改 进办 法。 (7) 监察稽 核 公 司 设立 督察 长, 经董 事会 聘 任,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作 的 需要 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以 列席 公司 相关 会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 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督 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事 会报 告公 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 司 设立 监察 部开 展监 察稽 核 工作 ,并 保证 监察 部的 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公 司明 确 了监 察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严格 制订 了专 业任 职条件 、操 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监 察 部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促 使公 司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规 范运行 。 公 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充 分重 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 违反 法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 控制 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7 四、基金 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 人 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赵 会军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3年12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176人 , 平 均 年 龄30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 情况 作 为 中国 大陆 托 管服 务的先 行 者, 中国 工 商银 行自1998 年在 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 务 以 来 ,秉 承“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 宗旨 ,依 靠严密 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 部控 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 理模 式、 先进 的营运 系统 和专 业的 服务 团队, 严格 履行 资产 托管 人职责 ,为 境内 外 广 大投 资者 、金 融资 产管理 机构 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全 、高 效、 专业 的托 管服务 ,展 现优 异 的 市场 形象 和影 响力 。建立 了国 内托 管银 行中 最丰富 、最 成熟 的产 品线 。拥有 包括 证券 投 资基金 、 信托 资产 、 保 险 资产 、 社 会保 障基 金、 安 心账户 资金 、 企业 年金 基 金、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 券公 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 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 计划 、商 业 银 行信 贷资 产 证券 化、基 金 公司 特定 客 户资 产管理 、QDII 专户 资产 、ESCROW 等 门 类齐 全 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同 时在国 内率 先开 展绩 效评 估、风 险管 理等 增值 服务 ,可以 为各 类客 户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8 提 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服务 。截至2013 年12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358只。 自2003 年 以 来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亚 洲 货 币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的4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优势 地位 。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 一手抓 业务 拓展 ,一 手抓 内控建 设 ” 的 做法是 分不 开的 。资 产托 管部非 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风 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展 各项 托 管业务 的同 时, 把加 强风 险防范 和控 制的 力度 ,精 心培育 内控 文化 ,完 善风 险控制 机制 , 强化业 务项 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作 为重 要工 作来 做。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年五 次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 充分 的最权 威的SAS70 (审 计标 准第70 号 ) 审 阅后 ,2012 年 中国 工商 银 行资产 托管 部第 六次 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 阅 获得无 保留 意 见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 告, 表明独 立第 三方 对我 行托 管服务 在风 险管 理、 内部 控制方 面的 健 全性和 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也证 明中 国工 商银 行托 管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 经与国 际大 型 托管银 行接 轨, 达到 国际 先进水 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 年度 化、 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手 段。 1. 内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 证 业务 运作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行业 监管 规 则,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经 营 、规 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风 格,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化 、管 理科 学化 、监 控制度 化的 内控 体 系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保证 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整 ;维 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 障资 产托 管 业务安 全、 有效 、稳 健运 行。


2. 内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 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业务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由 中 国工 商银 行稽 核监 察部 门 (内 控合规 部、 内部 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 内设 风险 控制 处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 室共同 组成 。 总 行稽 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定 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各 业务 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进 行指 导、 监 督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专 门负 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配 备专职 稽核 监察 人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9 员 ,在 总经 理的 直接 领导下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对 业务 的运 行独 立行 使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业务 处室 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3. 内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 则 。 内 控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整 性原 则 。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 时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 慎性 原则 。 各 项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 审慎 经营, 保证 基金 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立 性原 则 。 设 立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 直 接操 作人 员和 控 制人员 必 须 相对 独立 ,适 当分 离;内 控制 度的 检查 、评 价部门 必须 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制 定和 执行 部 门。 4. 内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立 了明 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详细 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员 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制 度, 并采 取 了 良好 的防 火墙 隔离 制度 , 能够 确保 资产 独立 、环境 独立 、人 员独 立、 业务制 度和 管理 独 立、网 络独 立。 (2 ) 高 层检 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 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及 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特 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管 部在 实现 内 部控制 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措 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改 进。 (3) 人 事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互 控防 线” 、 “ 监 控 防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健 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内控 文化 ,增 强 员 工的 责任 心和 荣誉 感,培 育团 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定向 的业 务与 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 (4) 经营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作 状况 进行 检查 、监 控,指 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别 、评 估, 制 定并实 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风 险隐 患。


(6) 数 据安 全控 制。 我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 据 传输线 路 的 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应 急准 备与 响应 。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的 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并 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为使 演练 更加 接 近 实战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提 高演 练标 准, 从最 初的按 照预 订时 间演 练发 展到现 在的 “随 机 演练” 。从 演练 结果 看, 资 产托管 部完 全有 能力 在发 生灾难 的情 况下 两个 小时 内恢复 业务 。 5.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 配 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 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规 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监 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业 务健 康、 稳 定地发 展。


(2) 完善 组织 结构 , 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 完 善的 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 共同 参与 ,只 有这 样,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全 面、 有效 。资 产托 管部实 施全 员风 险 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实 到具 体业 务部 门和 业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位 职责 范围 内 的 风险 负责 ,通 过建 立纵向 双人 制、 横向 多部 门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 成不同 部门 、不 同 岗位相 互制 衡的 组织 结构 。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贯 坚持 把 风险防 范 和 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岗 位职 责、 制度 建设 和 工作 流程 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资产 托管 部 已 经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包 括: 岗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稽核 监察 制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等 ,覆 盖所有 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环 节之 间的 相 互制约 机制 。


(4)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 资产托 管 业 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间 业务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立 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运 作, 一直 将 建 立一 个系 统、 高效 的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作 重点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变 化和 托管 业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1 务 的快 速发 展, 新问 题、新 情况 不断 出现 ,资 产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与 业务 发展 同 等重要 的位 置, 视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展 的生 命线 。 (五) 基金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证 券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基 金 的投资 对象 、基 金资 产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基金 资产 的核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 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和赎 回资 金 的划付 、基 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 证券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应 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2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基 金份额 发 售机构 1. 申购 、赎 回代 办证 券公 司(以 下排 序不 分先 后) (1) 广 发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41 、42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2) 安 信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 渤 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胡 天彤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3 联系电 话:022-2845170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4) 光 大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5) 国 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3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6) 国 信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4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7) 海 通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8) 齐 鲁证 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联系电 话:0531-6888915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185 网址:www.qlzq.com.cn (9) 申 银万 国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 路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 路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曹 晔 联系电 话:021-3338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14 网址:www.sywg.com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5 (10) 万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联系电 话:020-3828665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3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www.wlzq.com.cn (11) 中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com


(12) 中信 证券 (浙 江)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李 珊 联系电 话:0571-857761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71-85106383 网址:www.bigsun.com.cn (13) 中信 万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6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2. 二级 市场 交易 代办 证券 公司


投资者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各会员 单位 证券 营业 部均 可参与 基金 二级 市场 交易 。 (二) 登 记结算 机 构 名称: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联系人: 郑奕 莉 联系电话: (021 )58872935 传真: (021 )68870311 (三)律 师事务 所 和经办律 师 名称:通 力律师 事务所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 、黎明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7 ( 四)会 计师事 务 所和经办 注册会 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 通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沈兆杰 联系人 :沈 兆杰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8 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核准 易方 达上 证中 盘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及 其联 接基 金 募集的 批复 》 ( 证监 许可[2009]1498 号) 核准 募集 。 本基金 为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基金 ,基金 的 存续 期间 为不定 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份额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1.00 元。 本基金 募集 期自 2010 年 2 月 25 日至 2010 年 3 月 19 日。 募集 对象 为符 合法 律法规 规 定 的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及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9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基 金合同 的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0 年 3 月 29 日 正式 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基 金存续 期 内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数量和 资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基金 份额折 算与变更 登记 根 据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 《 易方 达上 证 中盘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有关 规定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管理 人 ” )确定 2010 年 5 月 28 日 为易方 达上 证中 盘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当日 上证 中盘 指数 收盘值 为 2706.88 点 ,基 金资产 净值 为 2,562,624,152.24 元, 折 算前基 金份 额总 额 为 2,752,478,065 份 , 折 算前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0.931 元。 根 据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中约 定的 基 金份 额折算 公式, 基金 份额 折 算比例 为 0.34394741 (以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8 位) , 折 算后基 金份 额总 额 为 946,685,089 份 ,折 算后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2.707 元。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根据 上述 折算比 例, 对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了折 算, 并由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于 2010 年 5 月 31 日进 行了 变更登 记。 折 算后的 基金 份额 保留 到整 数位 (小 数部 分舍 去,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 投资 者可 以自2010 年6 月1 日 起在 其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账 户指定 的销 售机 构查 询折 算后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0 九、基金 份额的 交易 (一) 基金 份额 上市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具备 上市 条件 ,自 2010 年 6 月 23 日起 在上海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二 级 市场交 易代 码:510130 ) (二)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规则》 、 《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金 上市 规则 》 、 《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业 务实 施 细则》 等有 关规 定。 (三) 终止 上市 交易 基 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后, 有下 列 情形 之一 的,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可终 止基 金份 额的 上 市交 易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不再 具备 《基 金合 同》 第六部 分第 (一 )款 规定 的上市 条件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上市 ; 4.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终 止上 市的其 他情 形; 5.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终 止基 金上 市的决 定之 日起 2 个 工作 日内发 布 基金份 额终 止上 市交 易公 告。 ( 四) 参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与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一交 易日 开市前 向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提供当 日的 申购 、 赎 回清 单,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在 开市 后根 据申 购、 赎 回清 单和 组合 证券 内各只 证券 的实 时成 交数 据,计 算并 发布 参考基 金份 额净 值(IOPV ),供 投资 人交 易、 申购 、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参考 。 1.参考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公式为 : 参 考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 必须 用现金 替代 的替 代金 额+ 申购、 赎回 清 单中可 以用 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的 数量 与最 新成 交价 相乘之 和+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禁止 用现 金 替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最 新成交 价相 乘之 和+ 申购 、 赎 回清 单中 的预 估现 金 部分 )/ 最小 申 购、赎 回 单 位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1 2.参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3 位。 3.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调 整参 考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公式 ,并予 以公 告。 十、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 (一)申 购、赎 回 的场所 投 资者 应当 在申 购赎 回代理 券商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申 购赎回 代理 券 商提供 的方 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和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依 据实 际情 况 变更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


(二)申 购、赎 回 的开放日 及时间 1.申购 、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已于 2010 年6 月23 日 开 放申 购赎 回业 务。 2.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 资者 可办 理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日(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时 除外 ) ,开放 时间 为上 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 。 在此时 间之 外不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 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变 更交易 时间 或出 现其 他特 殊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开放日 、开 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三)申 购、赎 回 的原则 1.本基 金采 用份 额申 购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和赎回 均以 份额 申请 。 2.本基 金的 申购 对价 、赎 回对价 包括 组合 证券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3.申购 、赎 回申 请提 交后 不得撤 销。 4.申购 、 赎 回应 遵守 《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业务 实施 细则 》 的规 定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运 作的 实际 情况 ,在 不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不 违背 上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2 海 证券 交易 所相 关规 则的情 况下 更改 上述 原则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四)申 购、赎 回 的程序 1.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提出


投资者 须按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规 定, 在开 放日 的开 放时间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根 据申 购、 赎回 清单 备足相 应数 量的 股票 和现 金。投 资者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其必 须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和现 金。


2.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 金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申请 在受 理当 日进 行确 认。如 投资 者未 能提 供符 合要求 的申 购 对 价, 则申 购申 请失 败。如 投资 者持 有的 符合 要求的 基金 份额 不足 或未 能根据 要求 准备 足 额的现 金, 或本 基金 投资 组合内 不具 备足 额的 符合 要求的 赎回 对价 ,则 赎回 申请失 败。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清算 交收 与登记


本基金 申购 赎回 过程 中涉 及的股 票和 基金 份额 交收 适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的结 算规则 。 投资 者 T 日申 购、 赎回 成 功后,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 日收市 后为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份额 与 组合证 券的 清算 交收 以及 现金替 代等 的清 算, 在 T+1 日办理 现金 替代 等的 交 收以及 现金 差 额的清 算, 在 T+2 日 办理 现金差 额的 交收 ,并 将结 果发送 给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登记 结算 机构 在清 算交 收时发 现不 能正 常履 约的 情形, 则依 据《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的有 关规 定 进行处 理。


登 记结 算机 构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清算交 收和 登记 的办 理时 间、方 式进 行 调整,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申 购、赎 回 的数额限 制 投资人 申购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需 为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的 整数 倍。 本基金 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为 40 万 份,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对 其进 行更 改, 并在 更改前 至 少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公 告。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3 (六)申 购、赎 回 的对价、 费用及 价 格 1. 申购 对价 是指 投资 者申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交付 的组合 证券 、现 金替 代、 现金差 额及 其 他 对价 。赎 回对 价是 指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交付 给赎 回投资 者的 组合 证 券 、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及 其他 对价 。申 购对 价、赎 回对 价根 据申 购、 赎回清 单和 投资 者 申购、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数 额确定 。


2.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公 告, 计算 公式 为计 算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外 的基 金 份 额总 数。 如遇特 殊情 况,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申购 对价 、 赎 回对 价根 据申购 、 赎 回清 单和 投资 者申购 、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数额确 定。 申购、 赎 回清 单由 基金 管 理人编 制。T 日的 申购、 赎 回清单 在当 日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开 市前 公 告。 4. 投资 者在 申购 或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可 按照 不超 过申 购或赎 回份 额 0.5 % 的标 准收 取佣 金, 其 中包含 证券 交易 所、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收取 的相 关费 用。


(七)申 购、赎 回 清单的内 容与格 式 1.申购 、赎 回清 单的 内容 T 日申 购、 赎回 清单 公告 内 容包括 最小 申购 、 赎回 单 位所对 应的 组合 证 券 内各 成份证 券 数据、 现金 替代 、T 日预 估现金 部分 、T-1 日 现金 差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其 他相关 内容 。 2.组合 证券 相关 内容 组 合证 券是 指本 基金 标的指 数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证 券。 申购 、赎 回清 单将公 告最 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所对 应的 各成份 证券 名称 、证 券代 码及数 量。 3.现金 替代 相关 内容 现 金替 代是 指申 购、 赎回过 程中, 投资 人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用 于替 代组 合证券 中部 分证 券的 一定 数量的 现金 。 (1) 现金 替代 分 为 3 种 类型: 禁止 现金 替代 (标 志为" 禁止" ) 、 可以 现金 替 代(标 志 为"允许") 和必 须现 金替 代(标 志为"必须")。 禁止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 证券不 允许 使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4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是 指 在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允 许 使 用 现 金 作 为 全 部 或 部 分 该 成 份 证 券 的 替 代,但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该成份 证券 不允 许使 用现 金作为 替代 。 必须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 证券必 须使 用现 金作 为替 代。 (2) 可以 现金 替代 ① 适用 情形 :可 以现 金替代 的证 券一 般是 由于 停牌等 原因 导致 投资 人无 法在申 购时 买 入的证 券。 ②替代 金额 :对 于可 以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额 的 计算公 式为 :





替 代金 额= 替代 证券 数量 × 该证 券参考 价格 × (1+ 现金 替代 溢价 比例 ) 其中,“ 该证 券参考 价格 ”目 前为 “该 证券 前一 交易日 除权 除息 后的 收盘 价” ; 如 果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参 考价 格确 定原则 发生 变化 ,以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通知 规定 的参 考价格 为准 。 收 取现 金替 代溢 价的 原因是 ,对 于使 用现 金替 代的证 券 , 基金 管理 人需 在证券 恢复 交 易 后买 入 , 而实 际买 入价格 加上 相关 交易 费用 后与申 购时 的 参考 价 格可 能有所 差异 。为 便 于 操作 ,基 金管 理人 在申购 、赎 回清 单中 预先 确定现 金替 代溢 价比 例 , 并据此 收取 替代 金 额 。如 果预 先收 取的 金额高 于基 金购 入该 部分 证券的 实际 成本 ,则 基金 管理人 将退 还多 收 取 的差 额; 如果 预先 收取的 金额 低于 基金 购入 该部分 证券 的实 际成 本 , 则基金 管理 人将 向 投资人 收取 欠缺 的差 额。 ③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T 日, 基金 管理 人在 申购 、 赎回清 单中 公布 现金 替代 溢价比 例, 并据 此收 取替 代 金额。 在T 日 后被 替代 的成 份证 券有正 常交 易 的2 个 交易 日 ( 简称 为T+2 日 ) 内,基 金管理 人 将以收 到的 替代 金额 买入 被替代 的部 分证 券。 T+2 日 日终, 若已 购入 全 部被替 代的 证券,则 以替 代 金额与 被替 代证 券的 实际 购入成 本 (包括 买入 价格 与交 易费 用) 的差 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投资 人或 投资 人应 补交 的款项 ; 若未 能 购 入 全 部 被 替 代 的 证 券, 则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所 购 入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实 际 购 入 成 本 加 上 按 照T+2 日收 盘价 计算 的未 购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 券价 值的差 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 投资人 或投 资 人应补 交的 款项 。 特例情 况: 若 自 T 日起,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已达 到 20 日 而该 证券 正常交 易 日 低于2 日,则 以替 代金 额与 所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实际购 入成 本加 上按 照最 近一次 收盘 价 计 算 的 未 购 入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价 值 的 差 额,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投 资 人 或 投 资 人 应 补 交 的 款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5 项。 若现金 替代 日 (T 日) 后 至T+2 日 ( 若在特 例情 况 下,则为 T 日起 第20 个交 易日) 期间 发生除 息 、 送 股 ( 转增 ) 、 配股以 及由 于股 权分 置改 革等发 生的 权益 变动,则 进 行相应 调整 。 T+2 日后第 1 个工 作日( 若在特 例情 况下,则为 T 日 起第 21 个 交易 日),基 金 管理人 将 应 退 款 和 补 款 的 明 细 及 汇 总 数 据 发 送 给 相 关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关 款 项 的 清算交 收将 于此 后3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 ④替代 限制 : 为有 效控 制 基金的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基金 管理 人可 规定 投 资人使 用 可 以现 金替 代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申 购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 的一 定比 例。 现金替 代比 例的 计 算公式 为:


参 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该 证 券 参 考 价 格 只 替 代 证 券 的 数 量 第 ) 现 金 替 代 比 例 ( ? ? ? ? ? ? n i i 1 % 100 %


“该证 券参 考价 格” 目前 为 “该 证券 前一 交易 日除 权除息 后的 收盘 价”, 如果 上海证 券 交易所 参考 价格 确定 原则 发生变 化 , 以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通 知规 定的 参考 价格 为准; “ 参考 基 金份额 净值 ” 目前 为 “该 ETF 前 一交 易日 除权 除息 后的收 盘价 ” , 如果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参 考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方 式发 生变化 ,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通知 规定 的参 考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准 。 (3) 必须 现金 替代 ①适用 情形 :必 须现 金替 代的证 券一 般是 由于 标的 指数调 整, 即将 被剔 除的 成 份证 券 。 ②替代 金额 : 对于 必须 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申 购 、 赎 回清 单中 公 告替代 的 一 定数 量的 现金,即 “ 固 定替 代金 额 ” 。固 定替 代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为申 购、 赎回清 单中 该证 券的数 量乘 以 其T 日 预计 开盘价 。 4.预估 现金 部分 相关 内容 预 估现 金部 分是 指为 便于计 算参 考基 金份 额净 值及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预 先冻结 申请 申 购、赎 回的 投资 人的 相应 资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现金数 额。 T 日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 T 日 预估 现金 部分 。其 计算公 式为 : T 日预 估现 金部 分=T-1 日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 申购、 赎 回清单 中 必 须用 现金 替代 的固 定替代 金额 +申 购、 赎回 清单中 可以 用现 金替 代成 份证券 的数 量与 T 日预计 开盘 价相 乘之 和+ 申 购、 赎 回清 单中 禁止 用现 金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 量 与T 日预 计开 盘 价相乘 之和 )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6 其中 , T 日预 计开 盘价 主要 根据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提供 的标的 指数 成份 证券 的预 计开盘 价 确定。 另外 , 若 T 日 为基 金分红 除息 日 , 则计 算公 式中的"T-1 日 最小申 购、 赎回单 位的 基 金资产 净值"需 扣减 相应 的 收益分 配数 额。 预估 现金 部分的 数值 可能 为正 、为 负或为 零。 5.现金 差额 相关 内容 T 日现 金差 额在T+1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 其 计算公 式为 : T 日现 金差 额=T 日 最小 申 购、 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申 购、 赎 回清 单 中必须 用 现金替 代的 固定 替代 金额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 可以 用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 量与 T 日收 盘 价相乘 之和+申 购、 赎回 清 单中禁 止用 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的 数量 与 T 日收 盘价 相乘之 和) T 日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 需按 T+1 日 公告 的 T 日 现金 差额 进行 资金 的清算 交 收。 现 金差 额的 数值 可能 为正、 为负 或为 零。 在投 资人申 购时 ,如 现金 差额 为正数 ,则投 资 人应 根据 其申 购的 基金份 额支 付相 应的 现金 , 如现 金差 额为 负数 ,则 投资人 将根 据其 申 购 的基 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现 金; 在投 资人 赎回 时 ,如 现金 差额 为正 数 , 则投资 人将 根据 其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获得 相应的 现金 ,如 现金 差额 为负数 ,则 投资 人应 根据 其赎回 的基 金份 额 支付相 应的 现金 。 6.申购 、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T 日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格式 举例 如下 :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4-3-31





一 级 市 场 基 金 代 码







































































510131











2014 年 3 月28 日信 息内容





现 金差 额 ( 单 位: 元)






























































¥-5,470.58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资 产 净 值 ( 单 位: 元)
































¥876650.42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单 位: 元)



























































¥2.1916





2014 年 3 月31 日信息内容





预 估 现金 部 分 ( 单 位:元)



























































¥-5582.58 现 金 替 代 比 例 上 限




































































50%





是 否 需 要 公 布 IOPV



















































































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 单位:份 )





















































400,000 申 购 、 赎 回 的 允 许 情 况















































允 许 申 购 赎 回 成份股信息内容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7 股票代 码 股票简 称 股票数 量 替代标 志 溢价比 例 替代金 额 (单位: 元) 600008 首创股 份 800 允许


10%





600009 上海机 场 700 允许


10%





600011 华能国 际 3000 允许


10%





600019 宝钢股 份 3500 允许


10%





600027 华电国 际 1700 允许


10%





600029 南方航 空 2500 允许


10%





600058 五矿发 展 300 允许


10%





600060 海信电 器 600 允许


10%





600064 南京高 科 300 允许


10%





600066 宇通客 车 600 允许


10%





600067 冠城大 通 600 允许


10%





600085 同仁堂


500 允许


10%





600089 特变电 工 2300 允许


10%





600094 大名城


200 允许


10%





600100 同方股 份 1100 允许


10%





600108 亚盛集 团 1100 允许


10%





600109 国金证 券 400 允许


10%





600118 中国卫 星 400 允许


10%





600123 兰花科 创 500 允许


10%





600141 兴发集 团 200 允许


10%





600143 金发科 技 1100 允许


10%





600150 中国船 舶 400 允许


10%





600157 永泰能 源 800 允许


10%





600158 中体产 业 500 允许


10%





600160 巨化股 份 700 允许


10%





600162 香江控 股 300 允许


10%





600166 福田汽 车 1200 允许


10%





600170 上海建 工 600 允许


10%





600177 雅戈尔


1100 允许


10%





600188 兖州煤 业 400 允许


10%





600196 复星医 药 800 允许


10%





600199 金种子 酒 300 允许


10%





600208 新湖中 宝 1800 允许


10%





600216 浙江医 药 500 允许


10%





600221 海南航 空 4200 允许


10%





600239 云南城 投 400 允许


10%





600240 华业地 产 600 允许


10%





600252 中恒集 团 600 允许


10%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8 600259 广晟有 色 100 允许


10%





600266 北京城 建 300 允许


10%





600267 海正药 业 400 允许


10%





600271 航天信 息 400 允许


10%





600276 恒瑞医 药 500 允许


10%





600300 维维股 份 600 允许


10%





600309 万华化 学 800 允许


10%





600315 上海家 化 300 允许


10%





600316 洪都航 空 300 允许


10%





600325 华发股 份 500 允许


10%





600340 华夏幸 福 400 允许


10%





600348 阳泉煤 业 900 允许


10%





600352 浙江龙 盛 900 允许


10%





600366 宁波韵 升 300 允许


10%





600369 西南证 券 800 允许


10%





600372 中航电 子 300 允许


10%





600376 首开股 份 800 允许


10%





600395 盘江股 份 400 允许


10%





600415 小商品 城 1000 允许


10%





600418 江淮汽 车 600 允许


10%





600497 驰宏锌 锗 600 允许


10%





600498 烽火通 信 300 允许


10%





600503 华丽家 族 800 允许


10%





600516 方大炭 素 600 允许


10%





600535 天士力


400 允许


10%





600546 山煤国 际 700 允许


10%





600583 海油工 程 1300 允许


10%





600588 用友软 件 300 允许


10%





600597 光明乳 业 400 允许


10%





600598 *ST 大荒


500 允许


10%





600600 青岛啤 酒 200 允许


10%





600633 浙报传 媒 100 允许


10%





600639 浦东金 桥 200 允许


10%





600643 爱建股 份 600 允许


10%





600649 城投控 股 1100 允许


10%





600663 陆家嘴


300 允许


10%





600674 川投能 源 700 允许


10%





600675 中华企 业 800 允许


10%





600684 珠江实 业 200 允许


10%





600690 青岛海 尔 1200 允许


10%





600702 沱牌舍 得 200 允许


10%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39 600703 三安光 电 600 允许


10%





600705 中航投 资 500 允许


10%





600736 苏州高 新 500 允许


10%





600739 辽宁成 大 1000 允许


10%





600741 华域汽 车 700 允许


10%





600747 大连控 股 800 允许


10%





600748 上实发 展 300 允许


10%





600759 正和股 份 400 允许


10%





600765 中航重 机 300 允许


10%





600770 综艺股 份 600 允许


10%





600773 西藏城 投 200 允许


10%





600795 国电电 力 6200 允许


10%





600804 鹏博士


800 允许


10%





600809 山西汾 酒 200 允许


10%





600816 安信信 托 200 允许


10%





600823 世茂股 份 300 允许


10%





600832 东方明 珠 1100 必须


13860 600875 东方电 气 500 允许


10%





600880 博瑞传 播 500 允许


10%





600886 国投电 力 2400 允许


10%





600893 航空动 力 400 允许


10%





600895 张江高 科 600 允许


10%





600900 长江电 力 3500 允许


10%





600970 中材国 际 300 允许


10%





601009 南京银 行 1500 允许


10%





601099 太平洋


800 允许


10%





601111 中国国 航 1200 允许


10%





601118 海南橡 胶 800 允许


10%





601168 西部矿 业 1400 允许


10%





601186 中国铁 建 2200 允许


10%





601216 内蒙君 正 300 允许


10%





601377 兴业证 券 1100 允许


10%





601390 中国中 铁 3700 允许


10%





601555 东吴证 券 900 允许


10%





601588 北辰实 业 1100 允许


10%





601600 中国铝 业 2100 允许


10%





601607 上海医 药 700 允许


10%





601633 长城汽 车 300 允许


10%





601669 中国电 建 2700 允许


10%





601717 郑煤机


600 允许


10%





601800 中国交 建 1700 允许


10%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0 601808 中海油 服 400 允许


10%





601888 中国国 旅 200 允许


10%





601928 凤凰传 媒 500 允许


10%





601939 建设银 行 6900 允许


10%





601958 金钼股 份 700 允许


10%





601988 中国银 行 4500 允许


10%





601992 金隅股 份 800 允许


10%





601998 中信银 行 2100 允许


10%





603000 人民网


100 允许


10%





603993 洛阳钼 业 100 允许


10%





(八)暂 停申购 、 赎回的情 形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


1.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接受申 购、 赎回 ;


2.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决 定临 时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4.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登记 结算机 构因 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申 购、 赎 回; 5.基金 管理 人开 市前 未能 公布申 购、 赎回 清单 ;


6.法律 法规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在发生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情形之 一时 ,本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可 能同 时暂 停。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告 。已 接 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足额 兑付 。在 暂停申 购、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九)集 合申购 与 其他服务 在 条件 允许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开 放集 合申 购, 即允许 多个 投资 者集 合其 持有的 组合 证 券,共 同构 成最 小申 购、 赎回单 位或 其整 数倍 ,进 行申购 。


在 条件 允许 时, 基金 管理人 也可 采取 其他 合理 的申购 方式 ,并 于新 的申 购方 式 开始 执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1 行前予 以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理机构 可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开展其 他服 务, 双方 需签 订书面 委托 代 理协议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2 十一、基 金的投 资 (一)投 资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及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 二)投 资范围 本 基金 以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为 主要 投资对 象。 此外 ,为 更好 地实现 投资 目 标 ,本 基金 可少 量投 资于部 分非 成份 股、 一级 市场新 发股 票、 债券 、权 证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 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 投资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及备 选成 份 股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三)投 资理念 通 过完 全复 制的 被动 式投资 ,争 取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的最 小化 ,给 投资者 带来 与 上证中 盘指 数涨 跌幅 相近 的回报 ,提 供一 种管 理透 明、低 成本 、分 散程 度高 的投资 工具 。 (四)投 资策略 本 基金 采取 完全 复制 法进行 投资 ,即 按照 上证 中盘指 数的 成份 股组 成及 权重构 建股 票 投 资组 合。 但是 当指 数编制 方法 变更 、成 份股 发生变 更、 成份 股权 重由 于自由 流通 量发 生 变 化、 成份 股派 发现 金股息 、配 股及 增发 、股 票长期 停牌 、市 场流 动性 不足等 情况 发生 ,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按照 指数 构 成及 权重 进行 同步 调整 时, 基 金管 理人 将对 投资 组合进 行优 化, 尽量降 低跟 踪误 差。 本基 金力争 将年 化跟 踪误 差控 制在 2% 以 内。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3 (五) 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 决策 依据 (1)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 (2) 上证 中盘 指数 的编 制 方法及 调整 公告 等 ; (3) 对证 券市 场发 展趋 势 的研究 与判 断 。 2.投资 决策 流程 (1) 基金 经理 依据 指数 编 制 单位 公布 的指 数成 份股 名单及 权重 ,进 行投 资组 合构 建 ; (2 )当 发生 以下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将对 投资 组合进 行调 整, 以降 低跟 踪误差, 实现 对标的 指数 的紧 密跟 踪。 a. 指数 编制 方法 发生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将 评估 指数编 制方 法变 更对 指数 成份股 及权 重 的影响 ,适 时进 行投 资组 合调整 。 b. 指数 成份 股定 期或 临时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将 预测指 数成 份股 调整 方案 ,并判 断指 数 成份股 调整 对投 资组 合的 影响, 在此 基础 上确 定组 合调整 策略 。 c. 指数 成份 股出 现股 本变化 、增 发、 配股 、派 发现金 股息 等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将密 切 关注这 些情 形对 指数 的影 响,并 据此 确定 相应 的投 资组合 调整 策略 。 d. 法律 法规 限制 、基 金参与 新股 申购 、股 票长 期停牌 、股 票流 动性 不足 等情形 。基 金 管理人 将分 析这 些情 形对 跟踪误 差的 影响 ,据 此对 投资组 合进 行相 应调 整。 (3 ) 投 资风 险管 理部 定 期 对投资 组合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 的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进 行跟踪 和 评估; (4) 基金 经理 参考 有关 研 究报告 及 投 资风 险管 理部 的报告 , 及 时进 行投 资组 合调 整 。 (六)业 绩 比较 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标的指 数。 本基 金标 的指 数为上 证中 盘指 数。 如 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停 止上 证中 盘指 数的 编制及 发布 、或 上证 中盘 指数由 其他 指 数 替代 、或 由于 指数 编制方 法等 重大 变更 导致 上证中 盘指 数不 宜继 续作 为标的 指数 ,或 证 券 市场 有其 他代 表性 更强、 更适 合投 资的 指数 推出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护 投资 者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 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调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4 (七)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 属股 票型 基金 , 预 期风险 与收 益水 平高 于混 合基金 、 债券 基金 与货 币 市场基 金。 本 基金 为指 数型 基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跟 踪标 的指数 的表 现, 具有 与标 的指数 相似 的风 险 收益特 征。 (八)禁 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保 ;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 债券;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但标 的指数 成份 股不 受 此限; 7.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不 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对 于因 上述 第 5 项 情形 导致 无法 投资的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严格 控制 跟踪 误差 的前 提下, 结合 使用 其他 合理 方法进 行适 当替 代 。 (九)投 资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5 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3.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4.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十)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产 生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股 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十 一) 基金的 融 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二) 基金投 资 组合报告( 未 经审计) 本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已 于 2014 年 4 月 28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 的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3 年10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 .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707,880,646.34 99.30 其中: 股票 707,880,646.34 99.3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6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978,295.65 0.70 6 其他资 产 10,706.90 0.00 7 合计 712,869,648.89 100.00 注:上 表中 的股 票投 资项 含可退 替代 款估 值增 值, 而2的 合计 项不 含可 退替 代 款估值 增值 。 2 .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5,843,576.17 2.23 B 采矿业 47,873,510.23 6.73 C 制造业 301,938,906.89 42.42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60,423,586.62 8.49 E 建筑业 29,538,133.15 4.1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6,945,349.11 3.7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2,701,277.00 3.19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8,999,633.82 2.67 J 金融业 88,190,942.87 12.39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7 K 房地产 业 64,369,346.56 9.04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9,842,239.53 1.38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8,412,947.00 1.18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9,657,924.44 1.36 S 综合 3,143,272.95 0.44 合计 707,880,646.34 99.45 3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1939 建设银 行 5,185,634 21,468,524.76 3.02 2 600690 青岛海 尔 882,425 17,207,287.50 2.42 3 600900 长江电 力 2,675,577 16,909,646.64 2.38 4 600089 特变电 工 1,424,569 15,271,379.68 2.15 5 600535 天士力 334,942 14,365,662.38 2.02 6 600276 恒瑞医 药 367,658 13,963,650.84 1.96 7 600739 辽宁成 大 737,620 12,937,854.80 1.82 8 600196 复星医 药 617,650 12,099,763.50 1.70 9 600309 万华化 学 584,354 12,096,127.80 1.70 10 600011 华能国 际 2,270,205 11,487,237.30 1.61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8 4 .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本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体 本期没有 出现被监 管部门 立案调查 ,或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3 )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138.2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9 4 应收利 息 2,568.62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706.90 (4 )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 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十二、基 金的业 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作出 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0 年3月29 日 , 基 金合 同生 效 以来 (截 至2013 年12 月31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3) (2)-(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2010 年12 月 31 日 8.69% 1.60% 2.48% 1.81% 6.21% -0.21%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31 日 -31.27% 1.41% -31.35% 1.43% 0.08% -0.02%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31 日 3.95% 1.37% 3.59% 1.39% 0.36% -0.02%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31 日 3.76% 1.31% 3.03% 1.33% 0.73% -0.02%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0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2013 年12 月 31 日 -19.43% 1.42% -24.91% 1.48% 5.48% -0.06%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1 十三、基 金的财 产 (一)基 金资产 总 值 基 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以 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产 的 账户 本 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管 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算 业务 , 并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银行 间债 券 托 管账 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行 备案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代销机 构和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产 的 保管和处 分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金 托管 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 , 归 入基 金财 产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 其他权 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 不 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2 十三、基 金资产 估值 (一)估 值目的 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是 否保 值、 增值 ,依 据经基 金资 产 估值后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而计 算出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计算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价格 的基 础 。 (二)估 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 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 程序 基 金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加 盖业 务 公章 以书面 形式 传真 至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方 法、 时 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 复核无 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的 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务 公章 返回 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2) 交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按 最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3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所 采用 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4) 交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价格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股 票的 估值 价格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 以及 停止 交易 、但未 行权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4.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 予以公 布。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4 (六) 基金 份额净 值的确认 和估值 错 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4 位, 小数 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当 基 金估值 出 现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纠正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 一步扩 大。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估值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因 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造 成损 失的 ,应 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对 不应 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责 任方 追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 记结 算机 构、或 代理 销 售 机构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 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当 事人 ( “受损 方 ” ) 按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赔 偿承 担赔 偿 责任。 上 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引 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现 有技 术水 平 无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资 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偿 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进 行 更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 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 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差错 责任 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差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5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 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成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 受损 方 ”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 受损方 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如 果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的 第三 方造 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 果出 现差错 的当 事人 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政 法规 、 《 基金 合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损 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行 追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偿 或补 偿由 此 发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 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登记 结 算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6 (七)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与本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资 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八) 特殊 情形的 处理 1.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7 十四、基 金的收 益与分配 (一)收 益分配 原 则 1.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2.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采 用现金 分红 ;


3. 基金 收益 评价 日核 定的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超过 标的指 数同 期累 计报 酬率 达到 1% 以上, 基金管 理人 可 进 行收 益分 配; 4.在符 合基 金收 益分 配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最 多 4 次, 收益 分配比 例 根 据以 下原 则确 定: 使收益 分配 后基 金累 计报 酬率尽 可能 贴近 标的 指数 同期累 计报 酬率 。 基 于本 基金 的性 质和 特点,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不 须以弥 补亏 损为 前提 ,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 额 净值有 可能 低于 面值 ;若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基 金收益 分 配数额的 确定原 则 1.在收 益评 价日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标的 指数 同期 累计 报酬 率。 基 金 收 益 评 价 日 本 基 金 相 对 标 的 指 数 的 超 额 收 益 率 =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累计报 酬率 基金累 计报 酬率= 收 益评 价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 折算日 基金 份额 净值-100%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累 计 报 酬 率= 收 益 评 价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盘 值/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标











的指数 收盘 值-100% 当超额 收益 率超 过 1% 时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进行 收益 分配。 2. 根据 前述 收益 分配 原则计 算截 至基 金收 益评 价日本 基金 的份 额可 分配 收益, 并确 定 收益分 配比 例。 3.每基 金份 额的 应分 配收 益为份 额可 分配 收益 乘以 收益分 配比 例, 保留 小数 点 后 3 位, 第4 位 舍去 。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8 (三)收 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 金 收益 分配 评价 日份 额可分 配收 益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份额 分配 金额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四)收 益分配 方 案的确定 、公告 与 实施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金 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9 十五、基 金的费 用与税收 (一)与 基金运 作 相关的费 用 1.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费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 的费用 ;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8) 基金 的指 数使 用费 (9) 基金 上市 费及 年费 (10)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11)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2.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5%年 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 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 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0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基金 的指 数使 用费 本 基 金作 为指 数基 金, 需根 据 与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签 署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的 约 定向 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支 付指数 使用 费。 通常 情况 下,指 数使 用费 按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03% 的年 费率 计提 。 指 数 使用 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 。 计算方 法如 下: H=E×0.03%/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计提 的 指数 使用 费,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指数使 用费 的收 取下 限为 每季度 (包 括成 立当 季) 人民 币 5 万 元。 指 数 使用 费的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划 付 指令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后于 次季 初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 由 于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保留 变 更或 提高 指数 使用 费的 权 利, 如果 指数 使用 费的 计 算方 法 、费 率等 发生 调整 ,本基 金将 采用 调整 后的 方法或 费率 计算 指数 使用 费。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按 照《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进行公 告。 上述 “1 、 基 金费 用 的 种类 ”中第 3-10 项 费用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3. 基金 费用 的调 整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后,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除 非 基金合 同、 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另 有规 定; 调低 基金 管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按 照《 信息 披 露办 法》 或其 他相 关规 定 在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 至 少一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1 种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二)与 基金销 售 有关的费 用 1. 申购 、赎 回费 用 投 资 人在 申购 或赎 回基 金份 额 时 , 需按 照本 招募 说明 书 第十 条第 (六 )款 的规 定 ,交 纳一定 的申 购、 赎回 佣金 。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均 以份 额申请 ,费 用计 算公 式为 : 申购/ 赎回 佣金 =申 购/赎 回份额 ×佣 金比 率 本 基 金申 购、 赎回 佣金 由申 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在投 资人 申 购、 赎回 确认 时收 取 , 用 于市 场推广 费用 、销 售服 务费 用、证 券交 易所 和登 记结 算机构 收取 的相 关费 用等 。 (三)不 列入基 金 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验 资 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 息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2 十六、基 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计 政 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3.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会计制 度;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计 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以 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年度 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独 立的 具有 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须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会 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3 十七、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一 )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保 证 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 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 等媒 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 、 《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4 人应当 将《 基金 合同 》 、 《 托管协 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1)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 明 基金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等内容 。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2 )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重 大利 益的 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3 ) 《托 管协 议》 是界 定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 督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 基金 份 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 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媒 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登 载 《基 金合同 》生 效公 告。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公 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果公 告 基 金 建仓 期结 束后 ,基 金管 理 人确 定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 并至 少提 前将 基金 份额 折 算日 公告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及网 站上。


基 金 份额 进行 折算 并由 登记 结 算机 构完 成基 金份 额的 变 更登 记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 基金 份额折 算结 果公 告登 载于 指定报 刊及 网 站 上。 5. 基金 开始 申购 、赎 回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在 指定 报刊及 网站 上公 告。


6.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基 金 份额 获准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 易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前 ,将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7.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 周公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5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 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8. 申购 、赎 回清 单 在 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 赎回 之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 通过 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公告 当日 的申 购、 赎回清 单。 9.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报 备采 用电 子文本 方 式。 10.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报中 国证监 会 或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 案。 前 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可 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 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6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百分 之三十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 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11.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 能对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7 基 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1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 告。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务 的 ,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关 信息 披露 义 务。 1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 息披 露事务 。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 基金 信息 ,应 当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 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金 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 法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 可以 根 据需 要在 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披露 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当 一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 阅、复 制。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8 十八、风 险揭 示 (一)标 的指数 回 报与股票 市场平 均 回报偏离 的风险 标 的 指数 并不 能代 表整 个股 票 市场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 市 场的 平均回 报率 可能 存在 偏离 。 (二)标 的指数 波 动的风险 标 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价格 可能 受 到政 治因 素、 经济 因素 、 上市 公司 经营 状况 、投 资 者心 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而波 动, 导致 指数 波动, 从而 使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产 生风险 。 (三)基 金投资 组 合回报与 标的指 数 回报偏离 的风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由 于标 的指 数调 整成 份 股或变 更编 制方 法,使 ETF 基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 整 中产生 跟 踪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2、 由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发 生配股 、 增发 等行 为导 致 成份股 在标 的指 数中 的权 重发生 变 化,使ETF 基金 在相 应的 组 合调整 中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3、 由于 成份 股停 牌、 摘牌 或流动 性差 等原 因 使 ETF 基金无 法及 时调 整投 资组 合或承 担 冲击成 本而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 4、成 份股 派发 现金 红利 、 送配等 所获 收益 可能 导致 基金收 益率 偏离 标的 指数 收益率 , 从而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 5、 由于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的 证券交 易成 本, 以及 基金 管 理费和 托管 费的 存在,使 基 金投资 组合与 标的 指数 产生 跟踪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 6、在 ETF 基 金指 数化 投资 过程中,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 能力, 例如 跟踪 指数 的水 平 、 技 术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69 手段、 买入 卖出 的时 机选 择等, 都会 对 ETF 基金 的 收益产 生影 响, 从而 影响 ETF 基金 对标 的 指数的 跟踪 程度 ; 7、 如果 指数 编制 机构 发布 的指数 数据 出现 错误 , 基 金投资 组合 的收 益率 与标 的指数 的 收益率 也可 能发 生偏 离; 8 、 其他 因素 产生 的偏 离。如 因 受到 最低 买入 股数 的限 制,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个别股 票 的 持 有比 例与 标的 指数 中该股 票的 权重 可能 不完 全相同 ;缺 乏卖 空、 对冲 机制及 其他 工具 造 成的指 数跟 踪成 本较 大; 基金申 购与 赎回 带来 的现 金变动 。 (四)标 的指数 变 更 的风险 尽 管 可能 性很 小, 但根 据基金 合 同规 定, 如发 生导 致标的 指 数变 更的 情形 ,本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依据 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 履 行必 要 手续后 , 调整 业绩 比较 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若 标的 指数 发生 变更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相 应进行 调整 。届 时本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可 能 发生 变化 ,且 投资 组合调 整可 能产 生交 易成 本和机 会成 本。 投资 者须 承担因 标的 指数 变 更而产 生的 风险 与成 本。 (五)基 金份额 二 级市场交 易价格 折 溢价的风 险 尽 管 本基 金将 通过 有效 的套 利 机制 使基 金份 额二 级市 场 交易 价格 的折 溢价 控制 在 一定 范 围内, 但基金 份额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价 格受 诸多因 素 影响,存在 不同 于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即存 在价 格折 溢价 的 风险。 (六)退 市风险 因 本 基 金 不 再 符 合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条 件 被 终 止 上 市, 或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提 前终止 上市,导 致基 金份 额 不能继 续进 行二 级市 场交 易的风 险。 (七)投 资者申 购 失败的风 险 本 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可 能 仅允 许对 部分 成份 股使 用 现金 替代 。因 此, 投资者 在 进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0 行申购 时, 可能 存在 因个 别 成份股 涨停 、 临 时停 牌等 原因而 无法 买入 申购 所需 的足够 的成 份 股,导 致申 购失 败的 风险 。 (八)投 资者赎 回 失败的风 险 在 投 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如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内 不具 备 足额 的符 合要 求的 赎回 对 价, 可 能导 致出 现赎 回失 败的情 形。 另外 ,基 金管 理人可 能根 据成 份股 市值 规模变 化等 因素 调 整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 由 此 可 能 导 致 投 资 者 按 原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 申 购 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无法按 照新 的最 小申 购赎 回单位 全部 赎回,而 只能 在 二级市 场卖 出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 (九)基 金份额 赎 回对价的 变现风 险 本 基 金赎 回对 价主 要为 组合 证 券, 在组 合证 券变 现过程 中,由 于市 场变 化、 部分成 份 股 流动性差等因素, 导 致 投 资 者 变 现 后 的 价 值 与 赎 回 时 赎 回 对 价 的 价 值 有 差 异, 存在变现风 险。 (十)参考IOPV 决 策和IOPV 计 算错误 的风险 证 券 交易 所在 开市 后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计算 依据 及 计算 方法 ,实 时计 算并 发 布参 考基金 份额 净值(IOPV) , 供投资 者交 易、 申购 、赎 回基金 份额 时参 考。IOPV 与实时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可 能存 在差 异 ,IOPV 计 算可 能出 现错 误 , 投 资者若 参 考IOPV 进 行投 资 决策可 能导 致损失 。 (十一) 第三方 机 构服务的 风险 本基金 的多 项服 务委 托第 三方机 构办 理, 存在 以下 风 险: 1、 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申 购 赎回代 理券 商代 理申 购 、 赎回业 务可 能受 到限 制 、 暂停或 终 止,从 而影 响投 资者 申购 、 赎回。 2、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能 调整 结算制 度, 如实 施货 银对 付 制度, 对投 资者 基金 份额 、 组合证 券及资 金 的 结算 方式 发生 变化, 制度 调整 可能 给投 资 者带来 理解 偏差 的风 险。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1 3 、 证券 交易 所、 登记 结算机 构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他代 理 机构 可能 违约,导 致基金 或 投 资者利 益受 损。 (十二) 管理风 险 与操作风 险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等 相 关当 事人 的业 务发 展状 况 、人 员配 备、 管理 经验 等 因素 可 能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此 外, 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各 环节 操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操作 失误 或 违反操 作规 程等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风 险, 例如 申购 赎回清 单编 制错 误、 交易 错误等 。 (十三) 技术风 险 在本基 金的 投资 、 交易 、 服务与 后台 运作 等业 务过 程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 的 故障或 差 错 导致 投 资 者的 利益 受到影 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来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证券 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机构 及代 销机构 等。 ( 十四) 不可抗 力 战 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 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有 遭受 损 失的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证券 交易 所 、 登 记结算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等 可能因 不可 抗力 无法 正常 工作, 从而 影响 基金的 各项 业务 按正 常时 限完成 。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2 十九、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1.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对 《基 金合 同 》的 变更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 基金 合同 》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并 依法报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2. 上述 对《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之日 起生 效。 3. 但 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4.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合 同变 更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3 (三)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 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 个月 。 (四)清 算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 金财产 清 算剩余资 产的分 配 依 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 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 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4 (六)基 金财产 清 算的公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于 《 基金 合同 》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产 清 算账册及 文件的 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5 二十、基 金合同 内容摘要 (一)基 金管理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2) 自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 , 根 据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 立 运用 并 管理 基金财 产; (3) 依 照 《 基金 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 理 费以 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 监 会批 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基 金份 额; (5)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依 据 《 基金 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 规 定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 金 托管 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并 采取 必要 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 择 、 委托 、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 构 ,对 基 金代 销 机构的 相 关 行为 进 行监 督 和处 理;


(9) 担 任 或 委托 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 构 担任 基 金登 记 结算机 构 办 理基 金 登记 结 算业 务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费 用;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益 的分 配方 案; (11)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2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 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业 务 规则》 , 决 定和调 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3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 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4)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5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 施其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6 他法律 行为 ; (16 )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 服务 的外部 机构 ; (17)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 法 募 集基 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 经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 为 办理 基 金份 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如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违 反《 基金 合同 》 、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 代理 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律 规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 备 足 够的 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 员 进行 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 专 业化 的 经营 方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 与 稽核 、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 制 度,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对 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 取 适 当合 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 金 份额 认 购、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 价 格的 方 法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的对 价清 单;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 格 按 照《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履 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 守 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 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金 法 》 、 《 基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7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人 泄露 ; (13) 按 《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确定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14) 按 规 定 受理 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 及 时、 足 额支 付 投资者 申 购 之基 金 份额 或 赎回 之对价 ; (15) 依 据 《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 规 定 保存 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 活 动的 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 录和 其 他相 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 保 需 要向 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 各 项文 件 或资 料 在规定 时 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 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开 资料 ,并 在 支付合 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20) 因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 托管 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 当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 三 方处 理 时, 应 当对第 三 方 处理 有 关基 金 事务 的 行为 承担 责任 ;但 因第三 方责 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损 失, 而基 金 管理人 首先 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三 方追 偿;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 法律 行为;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8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26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 根据 托管 协 议的 约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27)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托 管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 , 依 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 定 安全 保 管基 金财产 ; (2) 依 《 基 金合 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 托 管费 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 部 门批 准 的其 他收入 ;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合 同》 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 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以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联名的 方 式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公司 上 海分 公 司和 深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 基 金 的名 义 在中 央 国债登 记 结 算有 限 公司 开 设 银行 间 债 券托 管 账户 , 负责 基金投资 债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资金 的清 算; (7)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8)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 产; (2) 设 立 专 门的 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 有 符合 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 的、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3)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 与 稽核 、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 制 度, 确 保基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9 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金 财产 相互 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算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 名 册登记 、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4)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 金 财务 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报 告 出 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 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或有 关 规 定向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支 付 基金 收 益和 赎 回对 价; (15) 按 照 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依法 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和 银行 监管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19) 因 违 反 《基 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应 承担赔 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0 (20) 按 规 定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规 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 (22)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利与义 务 基 金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 金投 资 者自 取得 依据 《基 金合同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 的 当事 人, 直至 其不 再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 并不以 在《 基金 合同 》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 不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5) 出 席 或 者委 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 议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8)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 售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 行 为依 法 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 不限 于: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 (2)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1 (3) 在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 承 担基 金 亏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 终 止的 有 限责 任;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返 还 在 基金 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 原 因, 自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及代 销 机构 处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6)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四)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组成 (1)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由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可委 托代 理人 参加 会议并 行使 表决 权。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 的 投票权 。 (2) 鉴于 本基 金和 本基 金 的联接 基金 ( 即 “ 易方 达 上证中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 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 以下 简称 “联 接基 金” )的 相关 性,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凭 所 持有 的联 接基 金的 份额直 接参 加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 在计算 参会 份额 和 计 票时 ,联 接基 金持 有人持 有的 享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数 和 表 决票 数为 :在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日 ,联 接基 金持 有本 基金份 额的 总数 乘以 该持 有人所 持有 的联 接 基金份 额占 联接 基金 总份 额的比 例,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 留到 整数位 。 联 接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应 以 联接 基金 的名 义代 表联 接 基金 的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以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身份 行使 表决 权, 但可接 受联 接基 金的 特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委 托以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理人 的身 份出席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并参 与 表决。 联 接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须 先遵 照 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召开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联 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提 议召 开或 召集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由联 接基 金 的基金 管理 人代 表联 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或 召集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2 2.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略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 独或 合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3 3.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 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 集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4.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40 天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 及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4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表 决 方 式, 并在 会议 通 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书 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 对 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和 表决 效力。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 确定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 开会 方式召 开。 (1) 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时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利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 份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5 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 (2 )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会议 召集 人 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证 机 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 ; 4 ) 上述 第(3 )项 中 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 具的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 定 , 并与 基金 登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并且委 托人 出具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 会议 通 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会 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 表决, 但应 当 计 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6.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 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 决定 终止 《基金 合 同》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会议 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事 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10% (含 10% ) 以上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6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前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 提 案;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临 时提 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至少 35 天前提 交召 集人 并由 召集 人公告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 发出 召集 会议 的通 知后 ,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前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 集 人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 的临 时提 案 进 行审 核 ,符 合条件 的 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前 公告 。大 会召 集 人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行 审核 : 1) 关 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关 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 律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 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 大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2) 程 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 做出 决定 。 如将 提案 进 行分拆 或 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1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 否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 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 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和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7 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 含50% ) 选举 产生一 名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 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签 名册 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所 地址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 权的基 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 名 ( 或单 位名 称)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公 证机关 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7.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二 )通 过方 可 做 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 金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提 交符 合会 议 通知 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面 表 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项 表决。 8. 计票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8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 授 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虽 然由 基金 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 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有怀 疑 , 可 以在 宣 布表决 结 果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重 新清 点 。 监 票人 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 点以一 次为 限。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予 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 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 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9.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及 基金管 理 人 网站 上 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 将 公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决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89 议。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 约束 力。 (五)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1.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对 《基 金合 同 》的 变更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 基金 合同 》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并 依法报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2. 上述 对《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之日 起生 效。 3. 但 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4.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合 同变 更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0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七)争 议的处 理 和适用的 法律 各 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 合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 如经 友 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由 败诉方 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八)基 金合同 的 存放及查 阅方式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 构的 办 公场 所 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投资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基金 合同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但内 容应 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为 准。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1 二十一、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 要 (一)托 管协议 当 事人 1.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 管理人 ” )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3 号 4004-8 室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设立日 期: 2001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1]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贰千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20-38797888 传真: 020-38799488 联系人 :邱 毅华 2.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 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2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 国 务院 《 关于 中国 人民 银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围 :办 理人 民币 存款 、 贷款 、同 业拆 借业 务; 国 内外 结算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 贴现 、各 类汇 兑业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 发行 、代 理承 销、 代理兑 付政 府债 券; 代收 代 付业 务; 代理 证券 投资 基金清 算业 务( 银 证转账 ) ; 保 险代 理业 务;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 管箱 服 务 ;发 行金 融债 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企 业年 金托管 业务 ;企 业 年金受 托管 理服 务; 年金 账户管 理服 务; 开放 式基 金的注 册登 记、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 资信调 查 、 咨 询、 见证 业 务; 贷款 承诺 ; 企 业、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 组织 或 参加银 团贷 款; 外汇存 款 ; 外 汇贷 款 ; 外 币兑换 ; 出口 托收 及进 口 代收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 贴 现; 外汇 借款 ; 外 汇担 保; 发行 、代 理发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自营 、代 客外 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衍 生业 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 话银 行 、 网 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业 务; 办理 结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二)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 业 务监督和 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下述 基 金投资 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主要 为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及 备选 成份 股。 此外 ,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资目 标, 本 基金 可少 量投 资于 部分非 成份 股、 一级 市场 新发股 票、 债券 、权 证以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3 1)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基金投 资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备选 成份 股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因 法律法 规 的规定 而受 限制 的情 形除 外。 因 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变化 等因 素 导致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 上 述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合理 的期限 内调 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定。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a.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40% ; b.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c.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d.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基 金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基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 3)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由于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4)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5)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部 门 规章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4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可 不 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对 于因 上 述 第5) 项情 形导 致无 法投 资的标的 指 数成 份股,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 严格控 制跟 踪误 差的 前提 下,结 合使 用其 他合 理方 法进行 适当 替代 。 (4)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 联投资 限 制进行 监督 。 根 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 新 ,并 确保 所提 供的 关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完整性 、全 面性 。基 金管 理人有 责任 保管 真 实 、完 整、 全面 的关 联交易 名单 ,并 负责 及时 更新该 名单 。名 单变 更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于 2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回函确 认已 知名 单的 变更 。如果 基金 托 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 人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造成 基金 资产 损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责任。 若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与关 联交 易名 单中 列示 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 规禁 止 基金 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并 协助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阻 止该 关联 交 易 的发 生, 若基 金托 管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对 于交易 所场 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联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相 关法 律法 规 和交易 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同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5)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5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 于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并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制 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 工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定 期对 银 行 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对手 时 须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申请,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 工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后 ,对名 单进 行 更 新。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新名 单生 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与 不在 名单 内的 银行 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 , 应及 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易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仍 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种 情形 时, 托管 人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 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进 行 现券 买卖 和回 购交 易时 ,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 的该 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 约 定的 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制 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与 交 易对 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式 ,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责任 。 3)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核心 交易 对手 为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国 银 行、 中国 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 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易 对手 名单 。基 金管 理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风险 ,在 与 核 心交 易对 手以 外的 交易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失 先由 基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其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格 遵循 了上 述 监督流 程, 则对 于由 于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信用 风 险主 要包 括存 款银 行的 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 能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 本 基金 核 心 存 款银行 名单 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银 行和 交通 银行 ,本 基金投 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的 银行 存款 出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6 现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先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之后有 权要 求相 关 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过程 中遵循 上述 监督 流程 ,则 对于由 于存 款银 行 信 用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可 以根 据 当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银 行名 单进 行调 整。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 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 办法 》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券 等流 通 受限证 券。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所 管理 的基金 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前 ,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经基 金 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制 度。 基金 投 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基 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首 次执 行 投资 指令 之前 两个 工作 日 将上 述资 料书 面发 至基 金 托管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后 两个 工作 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进 行确 认。 4)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 书面 信息 ,包 括但 不限于 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文件 、发 行证券 数量 、发 行 价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格 、总 成本 、总成 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已 持 有 流 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资 金划 付时 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 述信 息 的真 实、 完整 ,并 于拟执 行投 资指 令前 将上 述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5)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是 否遵 守法 律法 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 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行 监督 ,并 审核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基 金托 管人 认 为 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出 现风 险的 ,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就该 风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7 险 的消 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补 充书 面说 明, 并保 留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门 就基 金投 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利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拒绝 执行 有 关 指令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令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并 有权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如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达 成一 致, 应及 时上 报 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 决。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 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没有 切实 履行监 督职 责, 导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2.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相 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基 金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 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作 日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进 行解 释 或举证。 在 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 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合 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的 损失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相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 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基金 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规 要求 需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8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托 管人的 业 务核查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 金托 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开 设基 金 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根 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 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予协 助配 合。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遭 受的 损失 。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 督管 理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 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基 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提 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产 保 管 1.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正当 指令 ,不 得自 行运用 、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99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 对 于因 基金 认 ( 申 )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 的应收 财产 , 如基 金托 管 人无法 从 公 开信 息获 取到 账日 期信息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并 通知 基 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2.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基 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 当 存入 基金 管理 人在 具有 托 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开设 的 基金 认 购专 户,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提交 的网 下现金 认购 申请 , 由 基金 管理 人于 T+2 日内 将认购 款项 划往 基金 认购 专户; 通过 发售 代理 机构 提交的 网上 、 网下现 金认 购申 请, 于认 购结束 后由 发售 协调 人 将 实际到 位的 认购 资金 划往 基金募集 专户 ; 募 集的 股票 由登 记结 算机构 予以 冻结 ,并 在募 集结束 后划 入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公司 上海 分 公 司预 先开 立的 组合 证券认 购专 户。 基金 募集 期满,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基 金募 集金 额 (含募 集股 票市 值)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 验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 )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验 资完成 ,基 金 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 于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资 产托 管专 户 中 ,基 金募 集的 股票 存放在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方 式开 立的 证券 账户下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资 金和 股票 当日 出具确 认文 件。 若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 到《 基金 合同 》生 效的 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理 退款、 股票 解冻 事宜 。 3.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基 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资 产 托管 专户 ,保 管基 金的 银 行存 款 。该 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基 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式 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与 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进行一 级结 算的 专用 账户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0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 产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银 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4.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上 海 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基 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 投资 者申 购或 赎回 时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的 查收 与划付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登 记结 算机构 的交 收指 令办 理本 基金因 申购 、 赎 回产 生的 现金替 代、 现金差 额的 结算 。 6.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 同 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在 中央 国 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托 管自 营账 户,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 金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 外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国 债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7.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 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协 助托 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 用并管 理。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1 8.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 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 金 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其中 实 物证 券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 实 物证 券 的购买 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基 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期间 的 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 际有效 控制 的实 物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9.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 原件 分别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合同签 署 后10 个工 作日 内 通过专 人送 达 、 挂 号邮 寄 等安全 方式 将 合 同原 件送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合 同原 件应 存放 于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各自 文件 保管 部 门15 年以 上。 (五)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与 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份 额后 的数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小 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 金 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 并以 传 真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 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后 ,签 名、 盖章并 以传 真方 式 传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3.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 因此 ,就 与本 基 金有 关 的会 计问 题, 本基 金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2 4. 本基 金的 估值 方法 为: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 收 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估值 。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按最近 交易 日采 用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 转 增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价 格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 股票 的估 值价 格估 值;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权 , 以 及停 止交 易、 但未行 权的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3 (六)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保管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须 分 别妥 善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 基金 合 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权利登 记日 、 每年6 月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 的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注册 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 编制和 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 为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 内 提交 ;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 金 托管 人以 电子 版形 式妥 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 保存 期限 为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 议解决 方 式 相 关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本 协 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除 经友 好 协商 可以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的 地点 在北 京,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 担。 争 议 处理 期间 ,相 关各 方当 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4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议 的 变更与终 止 1.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 协 商一致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进行 变更 。变 更后 的托 管协议 , 其内容 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生效。 2.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管 协议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5 二十二、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 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代 办证券 公司 提供 。 投资 者 可通过 以 下方式 了解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进 行各 类业 务咨 询, 或反馈 投资 过程 中需 要投 诉与建 议的 情 况:


客服热 线:4008818088 ( 免长途 话费 )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6 二十三、 其他应 披露事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子 公司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增 加注册 资本 的公 告 2013-11-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3-12-17 关于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从 业人 员在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有限 公 司兼职 情况 的公 告 2013-12-2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提 醒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身份证 件或 者 身份证 明文 件的 公告 2014-1-2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投 资基 金管 理人非 控股 股 东承销 证券 的公 告 2014-1-28 注:以 上公 告披 露在 中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上。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7 二十四、 招募说 明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 《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 在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 金代 销机 构住 所, 投资 者 可在 营 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证 其所 提供 的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08 二十五、 备查文 件 1.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易 方达 上证中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 3.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 4. 法律 意见 书; 5.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4 年 5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