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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基中盘联接(110021)

易基中盘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5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上 证中盘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易 方 达 上 证 中 盘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联 接 基 金 更新的招 募 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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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 示 本基金 根 据2009 年12 月31 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 《 关于 核准 易方 达上 证中盘 交 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及其 联接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 ( 证监 许 可 【2009 】1498 号 )和 2010 年 2 月 11 日《 关于 易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及 其联接 基金 募 集 时 间安 排的 确认 函 》 ( 基金 部 函[2010]79 号 )的 核准 , 进行 募集 。 本基 金的基 金 合同 于 2010 年 3 月31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 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 《 招募 说明 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 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本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基 金 净值 会因 为证 券市 场波 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 者 在投 资本基 金前 , 请认 真阅 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 全 面认 识 本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产 品特 性,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对认 购( 或申 购) 基金 的意愿 、时 机、 数 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策 ,获 得基 金投 资收 益,亦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投 资 本基 金可 能遇 到的 风险包 括: 证券 市场 整体 环境引 发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 系 统性 风险 ,大 量赎 回或暴 跌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操作 风险 ,因 交 收 违约 和投 资债 券引 发的信 用风 险, 基金 投资 对象与 投资 策略 引致 的特 有风险 ,等 等。 基 金 管理 人提 醒 投 资者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 投 资者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基 金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 自 行负责 。 投 资 有风 险 , 投资 者 投 资本 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 明书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在 本基 金目 标ETF 上 证中 盘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未 能符 合基 金备 案条件 时, 本基金 将不 能设 立, 面临 募集失 败的 风险 。 本基金 与目 标ETF 的 联系 与区别 本基金 为上 证中 盘 ETF 的 联接基 金, 二者 既有 联系 也有区 别: (1) 在基 金的 投资方 法 方面, 上证 中盘 ETF 采取 完全复 制法 ,直 接投 资于 标的指 数的 成份 股; 而本 基金则 采取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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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的方 法 , 通 过将 绝大 部分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上证 中 盘ETF , 实现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 的紧密 跟踪 。 (2) 在交 易 方 式方 面, 投 资者既 可以 像股 票一 样在 交易所 市场 买上 证中 盘 ETF ,也 可以 按 照最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和 申购 、 赎 回清 单的 要求 , 实物申 赎上 证中 盘 ETF ; 而 本基金 则像 普 通的开 放式 基金 一样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及 销售 机构 按未知 价法 进行 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 本基金 与上 证中 盘 ETF 业 绩表现 可能 出现 差异 。可 能引发 差异 的因 素主 要包 括: (1 ) 法规对 投资 比例 的要 求。 上证中 盘 ETF 作 为一 种特 殊的基 金品 种, 可 将 全部 或接近 全部 的 基 金资 产 , 用于 跟踪 标的指 数的 表现 ;而 本基 金作为 普通 的开 放式 基金 ,仍需 将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资 产投 资 于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2) 申购 赎回的 影响 。 上证中 盘 ETF 采 取实 物申 赎的方 式, 申购 赎回 对基 金净值 影响 较小 ;而 本基 金申赎 采取 现 金方式 ,大 额申 赎可 能会 对基金 净值 产生 一定 冲击 。 本招募 说 明书 已经 本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除非 另有 说明 ,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 截 止日 为2014 年3 月31 日 , 有 关财务 数据 截止 日 为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净 值表 现 截止日 为 2013 年12 月 31 日。 (本 报告 中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易方达上 证中盘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 7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 7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 11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 12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13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 17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 17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17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18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 22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57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57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 57 六、基金的募集 .................................................... 59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60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60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 6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60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 60 (二)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 60 (三) 申购 、赎 回的 时间 ....................................................................................... 60 (四)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 61


























易方达上 证中盘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II (五) 申购 、赎 回的 程序 ....................................................................................... 61 (六)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62 (七)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 63 (八)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 64 (九) 申购 、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66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 66 (十一 )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 67 九、基金转换 ...................................................... 70 (一) 基金 转换 开始 日及 时间................................................................................ 70 (二)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 70 (三)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 71 (四)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 71 (五) 基金 转换 费率 ............................................................................................... 71 (六)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方式............................................................................ 72 (七)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 74 (八)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 74 (九)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 74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 冻结与解冻 .......................... 76 (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 76 (二) 转托 管 ........................................................................................................... 76 (三)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 76 十一、基金的投资 .................................................. 77 (一) 投资 目标 ....................................................................................................... 77 (二) 投资 范围 ....................................................................................................... 77 (三) 投资 理念 ....................................................................................................... 77 (四) 投资 策略 ....................................................................................................... 77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 78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 78 (七) 投资 决策 ....................................................................................................... 78 (八) 投资 限制 ....................................................................................................... 78


























易方达上 证中盘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III (九) 禁止 行为 ....................................................................................................... 79 (十)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产 生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 80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 80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未 经审 计) ................................................................ 80 十二、基金的业绩 .................................................. 84 十三、基金的财产 .................................................. 85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 85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 85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 85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86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87 (一) 估值 目的 ....................................................................................................... 87 (二) 估值 日 ........................................................................................................... 87 (三) 估值 对象 ...................................................................................................... 87 (四) 估值 程序 ...................................................................................................... 87 (五) 估值 方法 ...................................................................................................... 87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 89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 91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 91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2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 92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 92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 92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 92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 93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 93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4 (一) 与基 金运 作相 关的 费用................................................................................ 94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95 (三) 基金 税收 ....................................................................................................... 96


























易方达上 证中盘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IV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6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 96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 9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98 十九、风险揭示 ................................................... 103 (一) 市场 风险 ......................................................................................................103 (二)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103 (三) 流动 性风 险 ..................................................................................................104 (四) 管理 风险 ......................................................................................................104 (五) 其他 风险 ......................................................................................................104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105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05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05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06 (四) 清算 费用 ......................................................................................................106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106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107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107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8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108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11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 112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14 (五)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21 (六)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22 (七)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律...........................................................................122 (八)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122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4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24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25


























易方达上 证中盘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V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31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131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134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136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137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137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3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2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43


























易方达上 证中盘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 《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5 号<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易方 达上 证中 盘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基 金合 同》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 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供 未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 , 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者 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 并 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 基 金 投 资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


























易方达上 证中盘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 下列 词语 有如下 含义 : 《基金 合同 》 指《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 合同 》及 对 基 金合 同 的任 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仅为 《 基金合 同 》 目 的不 包括 香 港特别 行 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及 台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 文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目标ETF 、 上证 中盘ETF 指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指《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 即用 于公 开披露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 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 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 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 止与清 算 、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摘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摘 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 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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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托管协 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 修订和 补充 发售公 告 指《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业务 规则 》 指《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 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 基金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非直 销销售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非直 销销 售 机 构的 销售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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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 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 企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体 和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 他资产 管理 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 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期限 基金存 续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合 法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办 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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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办 理 巨额赎 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 金总份 额 的10% 时的 情形 基金账 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额 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 交易 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 账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 金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 过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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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 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期限 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债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不 可抗力




















指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不 能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能 克服的 客观 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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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本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陈 晓梅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2. 股权 结构 :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 况 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叶 俊 英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 事长 。曾 任中 国南 海 石 油 联合 服务 总公 司条 法部 科 员、 副 科长 、科 长, 广东 省烟草 专卖 局专 卖办 公室 干部,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总 经 理、 公司 董事 、副 总裁,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裁 、董 事、 副董 事长。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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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晓 艳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董 事、 总裁 。曾 任广 发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理财 部 副经 理 、基 金经 理, 基金 投资理 财部 副总 经理 、基 金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督 察员 、监 察部 总经理 、市 场部 总经 理、 总裁助 理、 公司 副总 裁、 常务副 总裁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裁 ,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秦 力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董 事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 资银 行 部常 务副 总经 理、 投资 理 财部 总 经理 、资 金营 运部 总经理 、规 划管 理部 总经 理、投 资自 营部 总经 理、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 理。 现任 广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常务副 总经 理, 广发 控股 (香港 )有 限公 司 董事, 广东 金融 高新 区股 权交易 中心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邓 斌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董 事 。曾 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投 资 公司 计划 资金 部副 经理 、 广东 粤 财信 托投 资有 限公 司信托 管理 一部 总经 理、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广 东粤 财 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现任 广东 粤财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广 东粤 财信 托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杨 力 先生 ,高 级 管理 人员工 商 管理 硕士 (EMBA ),董 事 。曾 任美 的 集团 空调事 业 部技 术 主管 、企 划经 理, 佛山顺 德百 年科 技有 限公 司行政 总监 ,美 的空 调深 圳营销 中心 区域 经 理 ,佛 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限 公司 董事 、副 总经 理,长 虹空 调广 州营 销中 心营销 总监 ,广 东 盈 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司 战略 总监 、董 事、 副总裁 。现 任盈 峰投 资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董 事,开 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董 事长 ,盈 峰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谢 亮 先 生, 高 级管 理 人员工 商 管 理硕 士 (EMBA ),董 事 。 曾任53011 、53061部队财务 部 门助 理员 ,广 州军 区生产 管理 部财 务部 门助 理员、 处长 ,广 东省 广晟 资产经 营有 限公 司 总 经理 助理 兼计 划财 务部部 长。 现任 广东 省广 晟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中国 电信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深 圳中 金岭南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王化成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 独 立董 事 。 曾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商学 院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授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何 小 锋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独 立董 事。 曾任 广东 省韶 关 市教 育局 干部 ,中 共广 东 省韶 关 市委 宣传 部干 部, 北京大 学经 济学 院讲 师、 副教授 、金 融系 主任 。现 任北京 大学 经济 学 院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 朱征夫 先生 , 法学 博士 , 独立董 事 。 曾 任广 东经 济 贸易律 师事 务所 金融 房地 产部主 任, 广 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产 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任 。现 任广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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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昆 仑律 师事 务所 主任 。 陈 国 祥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 事会 主席 。曾 任交 通银 行 广州 分行 江南 西营 业部 经 理, 广 东粤 财信 托投 资公 司证券 部副 总经 理、 基金 部总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市场 拓 展部总 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 舫 金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 事。 曾任 华南 师范 大学 外 语系 党总 支书 记, 中国 证 监会 广 州证 管办 处长 。现 任广州 金融 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 产经营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 广 州银 行副 董事 长, 广州股 权交 易 中 心有 限公 司董 事长,立 根融 资租 赁有 限公 司董 事长,广 州立 根小 额再 贷款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廖 智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监 事 。曾 任广 东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基金 部主 管, 易方 达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人力 资源 部副总 经理 、市 场部 总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互联 网金 融部总 经理 。 张优造 先生 , 工商 管理 硕 士(MBA) , 常务 副总 裁 。 曾 任南方 证券 交易 中心 业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 东证 券公 司发 行上市 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业务部 总经 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易方 达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副总裁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裁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肖 坚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副 总 裁。 曾任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 资公 司职 员, 香港 安财 投 资有 限 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粤信(香港) 投 资有限 公司 业务 部副 经理 ,广 东粤 财信 托投资 公司 基金 部 经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常务副 总经 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基金 投资 部 总 经理 、总 裁助 理、 专户投 资总 监、 专户 首席 投资官 ;基 金科 翔基 金经 理、易 方达 策略 成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策略 成长 二号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投资 经理 。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易 方达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陈 彤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副 总 裁。 曾任 中国 经济 开发 信 托投 资公 司成 都营 业部 研 发部 副 经理 、交 易部 经理 、研发 部经 理、 证券 总部 研究部 行业 研究 员,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市场 拓展 部主 管 、 基 金 科瑞基 金经 理 、 市 场部 华 东区大 区销 售经 理 、 市 场 部总经 理助 理、 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成都分 公司 总经 理、 上海 分公司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市场 总监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马 骏 先生 ,高 级 管理 人员工 商 管理 硕士 (EMBA ),副 总 裁。 曾任 君 安证 券有限 公 司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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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部职 员, 深圳 众大 投资有 限公 司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研 究员 ,易 方 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固定 收益 首席 投 资官 ; 基 金科 讯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5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 深 证1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基 金基 金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兼固 定收 益总部 总经 理、 现 金管理 部总 经理 , 易方 达 资产管 理 (香 港) 有限 公 司董事 、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 投资者 (RQFII ) 业 务负 责人 、证 券交 易负责 人员 (RO )、 就证 券提供 意见 负责 人员 (RO )、提 供资 产管 理 负责人 员(RO)。 张 南 女士 ,经 济学 博士 ,督 察 长。 曾任 广东 省经 济贸 易 委 员 会主 任科 员、 副处 长 ,易 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场 拓展 部副 总经 理、 监察部 总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督察 长。 范岳先 生 , 工 商管 理硕 士(MBA) , 首 席产 品执 行官 。 曾任中 国工 商银 行深 圳分 行国际 业 务 部科 员, 深圳 证券 登记结 算公 司办 公室 经理 、国际 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北京 中心 助 理 主任 、上 市部 副总 监、基 金债 券部 副总 监、 基金管 理部 总监 。现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首 席产 品执 行官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2. 基金经理 张 胜 记先 生, 管理 学硕 士。 曾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投 资经 理助 理、 基金 经 理助 理、行 业研 究员 、易 方达 沪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原 易 方达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 理( 自 2011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11 月 13 日) 。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0 年3 月29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上 证中 盘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基金经 理 (自2010 年3 月31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 恒生中 国企 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2 年 8 月 9 日起 任职) 、易 方达恒 生中 国企 业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2 年 8 月 21 日 起任职 ) 、 易方 达 5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 自2012 年9 月28 日 起任 职) , 兼 任易 方达 资产管 理 ( 香港) 有限 公 司基金 经理 。 3. 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 员会成员 本公司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包 括: 林飞 先生、 罗山 先生 、费 鹏先 生。 林 飞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曾 任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 究员 、基 金经 理助 理, 易 方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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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理 助理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部 总经 理助 理、 指数 与量化 投资 部副 总 经理 、 易 方达 沪深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指 数与 量 化投资 部总 经理 、 易方 达 深证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基金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50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深证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 理、 易方 达沪深300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 易方 达沪 深300 医药 卫 生交 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兼 易方 达资产 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基 金经 理、 就 证券提 供意 见负 责人 员(RO ) 、提 供资 产管 理负 责人 员(RO)。 罗 山 先生 ,天 体物 理学 博士 。 曾任 巴克 莱银 行纽 约分 行 衍生 品交 易部 董事 、新 加 坡分 行 信用 产品 交易 部董 事,苏 格兰 皇家 银行 香港 分行权 益及 信用 产品 部总 经理, 加拿 大皇 家 银 行香 港分 行结 构化 产品部 总经 理, 诚信 资本 合伙人 ,五 矿证 券公 司副 总裁, 安信 证券 资 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指数及 量化 投资 部资 深投 资经理 。现 任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指数 及量化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易方达 沪深300 量化 增强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费 鹏 先生 , 机械 工程 学 博士 。 曾任 道 富环 球资 产 管理 公 司(SSgA) 研 究员 、投资 经 理、 北 美主 动型 量化 股票 基金研 究部 主管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海 外投 资经理 ,现 任易 方 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易方达 标普 全球 高端 消费 品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兼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 (香 港 ) 有 限公 司 基金 经理 、 就证 券 提供意 见负 责人 员 (RO ) 、 提供资 产管 理 负责人 员(RO)。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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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按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 的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证券 法》 、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 或 者职 务之 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泄露因 职务 便利获 取的 未 公开信 息、 利用该 信息 从 事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 事 相关的 交易 活动 ; (7) 玩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8)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活 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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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泄 漏在任 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 信息;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金 经理 承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 泄漏在 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 等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 金管理 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为 保 证公 司规 范化 运作 ,有 效 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 公司 诚信 、合 法、 有 效经 营 ,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管理 人建 立了 科 学、严 密、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系 。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 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合法合 规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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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公 司稳 健、 持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公 司全 体员 工恪 守职 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 自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公司声 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 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必 须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过 程 和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审慎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的 核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 内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设置 的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4)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根 据业 务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有效性 原则 : 各种 内部 管 理 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应 是所 有员 工严 格遵 守 的行 动指南 ; 执行 内部 管理 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 任 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权 力; (6) 适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应 具有前 瞻性 ,并 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时 进行 相应 的 修改和 完善 ; (7)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 益,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 司 制定 了合 理、 完备 、有 效 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 的制 度 构成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分 为四 个层 面: 第一 个层面 是公 司章 程; 第二 个层面 是公 司内 部 控 制大 纲, 它是 公司 制定各 项规 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据 ;第 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四个 层面 是公 司各 机构 、 部 门根 据业 务需 要制 定 的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等 。 它 们的 制订 、 修改 、 实 施、 废止 应该 遵 循相应 的程 序 , 每 一层 面 的内容 不得 与其 以上 层面 的内容 相违 背。 公 司重 视对 制度 的持 续检验 ,结 合业 务的 发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公 司风 险控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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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 ,不 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制 度的 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 资、 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 度 公 司 的授 权制 度贯 穿于 整个 公 司活 动。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须 充 分履 行 各自 的职 权, 健全 公司逐 级授 权制 度, 确保 公司各 项规 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各项 经济 经 营 业务 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从 管理 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经办 人员 的每 一项 工作必 须是 在业 务 授 权范 围内 进行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 权必 须采 取书面 形式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 时 效 。公 司授 权要 适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应建 立有 效的 评价 和反 馈机制 ,对 已不 适 用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授权 。 (2) 公司研 究业 务 研 究 工作 应保 持独 立、 客观 , 不受 任何 部门 及个 人的 不 正当 影响 ;建 立严 密的 研 究工 作 业务 流程 ,形 成科 学、有 效的 研 究 方法 ;建 立投资 产品 备选 库制 度, 研究部 门根 据投 资 产 品的 特征 ,在 充分 研究的 基础 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库 。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务 交流 制度 , 保持畅 通的 交流 渠道 ;建 立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不断 提高 研究 水平 。 (3) 基金投 资业 务 基 金 投资 应确 立科 学的 投资 理 念,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 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 理的 决 策程 序; 在进 行投 资时应 有明 确的 投资 授权 制度, 并应 建立 与所 授权 限相应 的约 束制 度 和 考核 制度 。建 立严 格的投 资禁 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保证 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规 性。 建立 投 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 度,将 重点 投资 限制 在规 定的风 险权 限额 度内 ;对 于投资 结果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管 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业 务 建 立 集中 交易 室和 集中 交易 制 度,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 易室 完成 ;应 建立 交易 监 测系 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 施; 集中 交易 室应 对交 易 指令进 行审 核, 建 立公 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确保 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交易 记录 应完 善, 并及时 进行 反馈 、 核对和 存档 保管 ;同 时应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 系。 (5) 基金会 计核 算 公 司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业 务的 要 求建 立会 计制 度, 并根 据 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 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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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 ,对 于不 同基 金、 不同客 户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凭证 制度 、合 理 的 估值 方法 和估 值程 序等会 计措 施真 实、 完整 、及时 地记 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确 进行 会计 核 算和业 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计 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案 真实 完整 。 (6) 信息披 露 公 司 建立 了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 度,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公 司 设立 了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 并建立 了相 应的 程序 进行 信息的 收集 、组 织、 审核 和发布 工作 ,以 此 加 强对 信息 的审 查核 对,使 所公 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同 时加 强对信 息披 露的 检 查和评 价, 对存 在的 问题 及时提 出改 进办 法。 (7) 监察稽 核 公 司 设立 督察 长, 经董 事会 聘 任,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作 的 需要 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以 列席 公司 相关 会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 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督 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事 会报 告公 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 司 设立 监察 部开 展监 察稽 核 工作 ,并 保证 监察 部的 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公 司明 确 了监 察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严格 制订 了专 业任 职条件 、操 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监 察 部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促 使公 司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规 范运行 。 公 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充 分重 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内 部 控制 制 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 控制 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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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 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 人 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赵 会军 (二)主 要人员 情 况 截至2013年12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176人 , 平 均 年 龄30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基 金托管 业 务经营情 况 作 为 中国 大陆 托 管服 务的先 行 者, 中国 工 商银 行自1998 年在 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 务 以 来 ,秉 承“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 宗旨 ,依 靠严密 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 理模 式、 先进 的营运 系统 和专 业的 服务 团队, 严格 履行 资产 托管 人职责 ,为 境内 外 广 大投 资者 、金 融资 产管理 机构 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全 、高 效、 专业 的托 管服务 ,展 现优 异 的 市场 形象 和影 响力 。建立 了国 内托 管银 行中 最丰富 、最 成 熟 的产 品线 。拥有 包括 证券 投 资基金 、 信托 资产 、 保 险 资产 、 社 会保 障基 金、 安 心账户 资金 、 企业 年金 基 金、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 券公 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 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 计划 、商 业 银 行信 贷资 产 证券 化、基 金 公司 特定 客 户资 产管理 、QDII 专户 资产 、ESCROW 等 门 类齐 全 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同 时在国 内率 先开 展绩 效评 估、风 险管 理等 增值 服务 ,可以 为各 类客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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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服务 。截至2013 年12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358只。 自2003 年 以 来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亚 洲 货 币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的4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 金托管 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优势 地位 。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 一手抓 业务 拓展 ,一 手抓 内控建 设 ” 的 做法是 分不 开的 。资 产托 管部非 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风 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展 各项 托 管业务 的同 时, 把加 强风 险防范 和控 制的 力度 ,精 心 培育 内控 文化 ,完 善风 险控制 机制 , 强化业 务项 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作 为重 要工 作来 做。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年五 次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 充分 的最权 威的SAS70 (审 计标 准第70 号 ) 审 阅后 ,2012 年 中国 工商 银 行资产 托管 部第 六次 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 阅 获得无 保留 意 见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 告, 表明独 立第 三方 对我 行托 管服务 在风 险管 理、 内部 控制方 面的 健 全性和 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也证 明中 国工 商银 行托 管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 经与国 际大 型 托管银 行接 轨, 达到 国际 先进水 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 年度 化、 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手 段。 1. 内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 证 业务 运作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行业 监管 规 则,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经 营 、规 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风 格,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化 、管 理科 学化 、监 控制度 化的 内控 体 系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保证 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整 ;维 护持 有人 的权 益;保 障资 产托 管 业务安 全、 有效 、稳 健运 行。


2. 内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 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业务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由 中 国工 商银 行稽 核监 察部 门 (内 控合规 部、 内部 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 内设 风险 控制 处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 室共同 组成 。 总 行稽 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定 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各 业务 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进 行指 导、 监 督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专 门负 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配 备专职 稽核 监察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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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在 总经 理的 直接 领导下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对 业务 的运 行独 立行 使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业务 处室 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3.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1) 合法 性原 则 。 内 控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整 性原 则 。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 时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 慎性 原则 。 各 项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 审慎 经营, 保证 基金 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立 性原 则 。 设 立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 直 接操 作人 员 和 控 制人员 必 须 相对 独立 ,适 当分 离;内 控制 度的 检查 、评 价部门 必须 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制 定和 执行 部 门。 4. 内部 风险 控制 措施 实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立 了明 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详细 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员 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制 度, 并采 取 了 良好 的防 火墙 隔离 制度, 能够 确保 资产 独立 、环境 独立 、人 员独 立、 业务制 度和 管理 独 立、网 络独 立。 (2 ) 高 层检 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 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及 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特 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 部在 实现 内 部控制 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措 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改 进。 (3) 人 事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互 控防 线” 、 “ 监 控 防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健 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内控 文化 ,增 强 员 工的 责任 心和 荣誉 感,培 育团 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力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定向 的业 务与 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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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经营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作 状况 进行 检查 、监 控,指 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别 、评 估, 制 定并实 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风 险隐 患。


(6) 数 据安 全控 制。 我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 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应 急准 备与 响应 。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的 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并 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为使 演练 更加 接 近实 战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提 高演 练标 准, 从最 初的按 照预 订时 间演 练发 展到现 在的 “随 机 演练” 。从 演练 结果 看, 资 产托管 部完 全有 能力 在发 生灾难 的情 况下 两个 小时 内恢复 业务 。 5.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风 险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 配 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 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规 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监 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业 务健 康、 稳 定地发 展。


(2) 完善 组织 结构 , 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 完 善的 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 共同 参与 ,只 有这 样,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全 面、 有效 。资 产托 管部实 施全 员风 险 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实 到具 体业 务部 门和 业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位 职责 范围 内 的 风险 负责 ,通 过建 立纵向 双人 制、 横向 多部 门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 成不同 部门 、不 同 岗位相 互制 衡的 组织 结构 。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贯 坚持 把 风险防 范 和 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岗 位职 责、 制度 建设 和工作 流程 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资产 托管 部 已 经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包 括: 岗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稽核 监察 制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等 ,覆 盖所有 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环 节之 间的 相 互制约 机制 。


(4)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 资产托 管 业 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间 业务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立 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运 作, 一直 将 建 立一 个系 统、 高效 的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作 重点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变 化和 托管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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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的快 速发 展, 新问 题、新 情况 不断 出现 ,资 产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与 业务 发展 同 等重要 的位 置, 视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展 的生 命线 。 (五)基 金托管 人 对管理人 运作基 金 进行监督 的方法 和 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证 券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基 金 的投资 对象 、基 金资 产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基金 资产 的核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 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和赎 回资 金 的划付 、基 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 证券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 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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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基 金份额 发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2)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20 号B 座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魏 巍 (3)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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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于楠 (4)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 非直销销售机构 (以下 排序不分先后) (1) 中国 工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陶 仲伟 联系电 话:010-66107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 国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侯 燕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465 网址:www.boc.cn (3) 中 国建 设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嘉朔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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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 国农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刘 峰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陈 春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 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6) 交 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7) 广 发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 7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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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8) 北 京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 重 庆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建 忠 联系人 :陈 曦 联系电 话:023-67637912 客户服 务电 话:023-966866 传真:023-67637909 网址: www.cqrcb.com (10)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城 区南 城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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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东莞 银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 :叶 德森 联系电 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2) 广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客户服 务电 话: 广州 :96699 ;全 国:40089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13) 杭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0571-96523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14) 华夏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蒋 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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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15) 江苏 银行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田 春慧 、法 晓宁 联系电 话:025-58587018 、025-58587036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传真:025-58587038 网址:www.jsbchina.cn (16) 民生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杨 成茜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17) 平安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周 晓霞 联系电 话:0755-2216621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25879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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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bank.pingan.com (18) 浦发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杨文 川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19)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20 ,22-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20 ,22-27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联系电 话:021-38576666 客服电 话:021-962999 、 40069629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5341080 网址:www.srcb.com (20) 上海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94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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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顺德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佛 山市 顺德 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海恒 联系人 : 林见 玲 联系电 话:0757-22388030 客户服 务电 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235 网址: www.sdebank.com (22) 兴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中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刘 玲 联系电 话:021-5262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3) 中国 光大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金 融街F3 大厦(中 国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联系电 话:010-6363615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24) 中信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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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郭 伟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bank.ecitic.com (25) 珠海 华润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伟 联系人 : 李阳 联系电 话:4008800338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广 东省外 请加 拨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26) 浙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杭州 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杭州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毛 真海/刘坚 电话:0571-87659546/0571-87659234 传真:0571-876591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公司网 站:www.czbank.com (27) 日照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森 联系人 :刘 慧贤 电话:0633-8081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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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633-808127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6588 ( 全国 )0633-96588 ( 日照) 公司网 站: 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28) 渤海 银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公司网 站: www.cbhb.com.cn (29) 广发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41 、42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30) 安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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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1) 财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桥西 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 大 厦 24 楼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桥西 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 大 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马 辉 联系电 话:0311-660063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8888 传真:0311-66006334 网址:www.s10000.com (32) 财富 里昂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 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 :倪 丹 客户服 务电 话:68777877 网址:www.cf-clsa.com (33) 财富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智勇 联系人 :郭 磊 联系电 话:0731-84403360 、0731-84403319 业务投 诉电 话:0731-8440335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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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长城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35) 长江 证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 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6) 大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 A 座- 大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辽 宁省 大连 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A 座-大 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红 光 联系人 :卢 少华 联系电 话:0411-3965832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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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大同 证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传真:0351-4192803 网址:www.dtsbc.com.cn (38) 德邦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福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徐 可 联系电 话:021-687616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www.tebon.com.cn (39) 第一 创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崔 国良 联系电 话: 0755-25832852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25832583 网址:www.fcsc.com (40) 东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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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刘 化军 联系人 :梁 旭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41) 东莞 证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乔 芳 联系电 话:0769-2210155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69-96113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69-22119426 网址:www.dgzq.com.cn (42) 东吴 证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1555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43) 东兴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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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汤 漫川 联系电 话:010-665553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44) 方正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刘 丹 联系电 话:010-573980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45) 光大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46) 广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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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961303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47) 国都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联系电 话:010-8418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48) 国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3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49) 国金 证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 都市 青羊 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刘 一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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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 话:028-866900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 600109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50) 国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702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沈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51) 国泰 君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38676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52) 国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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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uosen.com.cn (53) 国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国 元大 厦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国 元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李 飞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54) 国盛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曾小 普 联系人 :周 欣玲 联系电 话:0791-862813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197-86265337 网址:www.gsstock.com (55) 海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56) 华宝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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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汪 明丽 联系电 话:021-687772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68777822 网址:www.cnhbstock.com (57) 华福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58) 华龙 证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48902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 、0931-9666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gs.com (59) 华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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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江 苏省 南京 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深圳 深南 大 道4011 号 港中旅 大 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9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网址:www.htsc.com.cn (60) 华鑫 证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肇嘉 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陈 敏 联系电 话:021-6431664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传真:021-54653529 网址: www.cfsc.com.cn (61) 华融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A 座三 层、 五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黄 恒 联系电 话:010-58568235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传真:010-58568062 网址:www.hrsec.com.cn (62) 江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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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背北 联系电 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3) 金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64) 开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王 姣 联系电 话:029-686332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传真:029-88447322 网址: www.kysec.cn (65) 民族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F40-4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F40-43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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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李 微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66) 南京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联系人 :孙 秀玉 联系电 话:025-83367888-41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20066 网址:www.njzq.com.cn (67) 齐鲁 证券 注 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联系电 话:0531-6888915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185 网址:www.qlzq.com.cn (68) 日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文彬 联系电 话:010-839917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69) 瑞银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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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联系人 :牟 冲 联系电 话:010-5832811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传真:010-59228748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70) 山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71) 申银 万国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 路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 路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曹 晔 联系电 话:021-3338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14 网址:www.sywg.com (72) 世纪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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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袁 媛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73) 万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联系电 话:020-3828665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3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www.wlzq.com.cn (74)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刘 莹 联系电 话:029-87406649 客户服 务电 话:029-95582 传真:029-87406710 网址:www.westsecu.com.cn (75) 厦门 证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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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赵 钦 联系电 话:0592-5161642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传真:0592-5161140 网址:www.xmzq.cn (76) 湘财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11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赵 小明 联系电 话:021-68634510-8620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155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77) 新时 代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西 海国 际 中心 1 号楼 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西 海国 际 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 恺 联系电 话:010-8356114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78) 信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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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79) 兴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雷 宇钦 联系电 话:0591-3850767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80) 银河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宋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30


010-665684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1) 招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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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82) 中航 证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83) 中金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 字楼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蔡 宇洲 联系电 话:0755-82548240 网址:www.cicc.com.cn (84) 中山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李 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85) 浙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李 凌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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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 话:021-64718888-180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7777 传真:021-64713759 网址:www.stocke.com.cn (86) 中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13 、15 、16 、18 、19 、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87) 中信 建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88) 中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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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com


(89) 中信 证券 (浙 江)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李 珊 联系电 话:0571-857761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71-85106383 网址:www.bigsun.com.cn (90) 中信 万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91) 中原 证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联系电 话:0371-65585670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371-967218 、4008139666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371-65585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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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cnew.com (92) 泛华 普益 注册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于 海锋 联系人 :邓 鹏 联系电 话:028-82000996-8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588 传真:028-82000996-805 公司网 址:www.pyfund.cn (93) 好买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20613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94) 和讯 信息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阿婷 电话:0755-82721106-8642 传真:0755-820290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站:http://licaike.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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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恒天 明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陈 攀 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68107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86-8868-5 公司网 站: www.chtfund.com (96) 金观 诚 注册地 址: 西湖 区世 贸丽 晶城欧 美中 心 1 号楼 (D 区)801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杭州 西湖 区教工 路 18 号 世贸 丽晶 城 欧美中 心 D 区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联系人 :邓 秀男 电话:0571-56028620 传真:0571-5689971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80058 公司网 站:http://www.jincheng-fund.com (97) 钱景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5095 公司网 站: www.niuji.net (98) 诺亚 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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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99) 上海 长量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100) 深圳 新兰 德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企 大厦C 座9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令海 联系人 :邓 洁 电话:010-58321105 传真:010-583252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公司网 站: t.jrj.com (101) 晟视 天下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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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蒋煜 联系人 :徐 长征 、崔 乐乐 电话:01058170943 、01058170949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866 公司网 站: www.shengshiview.com (102) 数米 基金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张 裕 联系电 话:021-6089784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03) 天天 基金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4) 同花 顺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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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胡 璇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105) 万银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盘古 大 观 3201 法定代 表人 : 李招 弟 联系人 : 高晓 芳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公司网 站: http://www.wy-fund.com/ (106) 一路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段 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站:www.yilucaifu.com (107) 展恒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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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宋 丽冉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 www.myfund.com (108) 中国 国际 期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孟 夏 电话:010-59539861 传真:010-5953980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公司网 站:http://www.cifco.net (109) 中期 时代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87609 公司网 站: www.cifcofund.com (110) 众禄 基金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层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层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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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站: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二)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 余贤 高 (三)律 师事务 所 和经办律 师 律师事 务所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联系人 :黎 明 (四)会 计师事 务 所和经办 注册会 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 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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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沈兆杰 联系人 :沈 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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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运 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的 相 关规定 、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关于 核准 易方 达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及其 联 接基 金 募 集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2009]1498 号 )核准 募集 。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 股 票型联 接基 金 。 基金 的存 续期间 为不 定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份额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1.00 元。 本基金 募集 期 自 2010 年 2 月 25 日至 2010 年 3 月 25 日。 募集 对象 为符 合法 律法规 规 定 的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及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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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 生效 (一)基 金合同 的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0 年 3 月 31 日 正式 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基 金存续 期 内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数量和 资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 从 其规定 。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 (一)基 金投资 者 范围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及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 二)申 购、赎 回 的场所 1.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网上 交易 系统(www.efunds.com.cn) ; 2.各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开办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的营 业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基金 的销 售机 构, 并按 规定予 以公 告。 投 资者 还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指定 的基 金 销售 机构 以电 话或 互联 网等 其他电 子交 易 方式进 行申 购、 赎回 ,具 体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 三)申 购、赎 回 的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10 年5 月24 日 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和 赎回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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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证 券 交 易所 和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同 时开 放交 易的工 作日 为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 。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 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或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其它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原 则视 情 况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或 其他相 关规 定在 实施 日前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 体公告 。 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申请 的,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 四)申 购、赎 回 的原则 1、“ 未知 价原 则 ” , 即 本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 份额赎 回原 则 ,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按 先进 先出 的原则 , 对 该持 有人 账户 在该销 售 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处 理, 即先 确认 的份 额先赎 回, 后确 认的 份额 后赎回 ,以 确定 所 适用的 赎回 费率 ; 4、 当 日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交易 结束 时间 前撤销 , 在 当日 的交 易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5、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 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 调整 上述 原则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五)申 购、赎 回 的程序 1、申 购、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 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 构规定 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业务 办理 时 间提出 申购 、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 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 提交 赎 回申请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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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户中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额 ,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2、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下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投 资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 收到申 购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申购 款项 将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相 关基 金销售 机 构在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 照《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条 款处理 。 ( 六)申 购、赎 回 的数额限 制 1、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限制 投资者 通过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 或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首次申 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人民币 ,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额 为 100 元 人民 币; 通过直 销中 心首 次申 购的 单笔最 低金 额 为50000 元 人民 币 , 追 加 申购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1000 元人民 币 。 各 销售 机构 对 最低申 购限 额 及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各销售 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以 上金 额均 含申 购 费) 投 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收 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不受 最低 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个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赎 回的 份额 限制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 赎 回 。 单 笔赎 回 或转换 不得 少 于100 份( 如 该帐户 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单 只基 金余额 不 足100 份, 则必 须一次 性赎 回或 转出 该基 金全部 份额); 若某笔 赎回 将导 致投 资者 在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单 只基 金余额 不足 100 份时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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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 投资 者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该 基金 剩余 份额 一次性 全部 赎回 。 各 销售 机构 对 赎回 份额 限 制有其 他规 定的,以 各销 售 机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 3、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或 调整 上述 申购 、 赎回 的程 序及 有关 限制 , 但应 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其他 相关 规定 在调 整生 效前至 少在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七)申 购、赎 回 的费率 1、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费 率 本基金 对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申 购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与除此 之外 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差 别的申 购费 率。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依法 设立 的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依 法制 定的企 业 年 金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企业补 充养 老保 险 基 金( 包括企 业年 金单 一 计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 以及 可以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社会 保险基 金 。 如 将来 出现 可 以投资 基金 的 住 房公 积金 、享 受税 收优惠 的个 人养 老账 户、 经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的 养老 基金 类 型,基 金管 理人 可将 其纳 入特定 投资 群体 范围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 群体申 购费 率为 : 申购金 额M (元 ) ( 含申 购 费)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12% 100 万≤M <500 万 0.05% 500 万≤M <1000 万 0.01% M≥10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为 : 申购金 额M (元 ) ( 含申 购 费)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2% 100 万≤M <500 万 0.5% 500 万≤M <1000 万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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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000 万 1000 元/笔 赎回费 率为 :


持有时 间 ( 天) 赎回费 率


0-364 0.5%


365-729 0.25%


730 及 以上 0%


在 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况 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金 额所 对 应的费 率。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申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调 整后的 申购 费 率 和赎 回费 率在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 中 列示 。上述 费 率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其他 相关 规定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前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场 情况 制 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特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 、手 机交 易 等) 或特 定时 间 段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按 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关 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 的投资 者调 低基 金 申购、 赎回 费率 。 ( 八)申 购份额 、 赎回金额 的计算 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对于 1000 万元 (含 )以 上 的申购 ,净 申购 金额=申 购 金额- 绝对 数额 的申 购费 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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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 明: 例一: 某投 资者 (非 特定 投资群 体)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 元 1.2% 9,881.42 元 118.58 元 1.0000 元 9,881.42 份 10,000,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元 1000 元 1.0000 元 9,999,000 份 例二: 某投 资者 (特 定投 资群体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50,000 元 0.12% 49,940.07 元 59.93 元 1.0000 元 49,940.07 份 10,000,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元 1000 元 1.0000 元 9,999,000 份 申 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位 ,四 舍五 入, 保留 至小数 点后 二位 ;申 购份 数采取 四舍 五 入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二 位,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 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举例说 明: 赎回份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用 净赎回 金额 10,000 1.0000 元 100 天 0.5% 50 元 9,950 元 10,000 1.0000 元 500 天 0.25% 25 元 9,975 元 10,000 1.0000 元 800 天 0% 0 10,000 元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四 舍五入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产 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3、T 日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其计 算公式 为: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计算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日基 金总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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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由申 购 人承担 ,不 计入 基金 财产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 取, 扣除 用于 市场 推广、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手续费 后的 余额 归基 金财 产,赎 回 费 归入 基 金财产 的比 例 为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 ( 九)申 购、赎 回 的注册登 记 1、 投 资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正常 情况 下, 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增加 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正常情 况下 ,投 资者 自 T+2 日(含 改日 )后 有权 赎 回该部 分基 金 份额。 2、 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基 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 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2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 十)巨 额赎回 的 认定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 基 金单 个开 放 日 ,基 金净 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总数 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根 据该 基金 当时 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 回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 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金 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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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予以 办理 。 对 于 单个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 照 其申 请赎 回份 额 占当 日申 请 赎 回总 份额 的比例 ,确 定该单 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 额; 投资 者未能 赎回 部分 ,除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办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外, 延迟 至下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个 开 放 日的 价格 。依 照上 述规定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赎回 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并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部 分顺 延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 内通过 指 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公司 网站 或 销售 机 构的 网点刊 登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日 向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同 时以 邮寄、 传真 或《 招 募说明 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并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4) 本基 金连 续 2 个开 放 日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暂停 接 受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但延 缓期 限不 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十一)拒绝或暂停 申购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或依 法决 定临时 停市 , 导致 当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无法 计算 ; (3)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可能 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上证 中盘ETF 暂停 申 购、暂 停上 市或 上证 中 盘ETF 停 牌; (5)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7)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 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申购 款 项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 生上 述(1) 到(6 )项 暂 停申 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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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 除非 出现 如下 情形 ,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请 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或依 法决 定临时 停市 ,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 导 致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上证 中盘ETF 暂停 申 购、暂 停上 市或 上证 中 盘ETF 停 牌; (5)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的 ,可 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款 项, 按每 个 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 支 付部分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法 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同时 , 在 出现 上述 第 (3 ) 款的情 形时 , 对已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可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期 限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 作日 , 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投资 者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暂 停 基金 的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 登暂 停赎回 公告 。 在 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 业务 的办 理, 并依 照有 关 规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3、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布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 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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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或 其他 相关 规定于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前 在至 少一 家 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开 始办 理申 购 或赎回 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 停公 告 一次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或 其 他 相关 规定 提前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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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 转换 (一) 基金转换开始日及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10 年5 月24 日开 始办 理转 换业 务 , 具体实 施办 法参 见相 关公 告。 本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开 放日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同时 开放 交易 的工作 日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转 换时 除外 ) 。 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其它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原则 视 情况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其 他相关 规定 在实 施日 前在 至少一 家指 定 媒体公 告。 投资者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二) 基金转换的原则 1. 基 金转 换以 份额 为单 位 进行申 请 。 投 资者 可以 发 起多次 基金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换 费 用 按每 笔申 请单 独计 算。转 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位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2. 当 日的 转换 申请 可以 在当 日 交易 结束 时间 前撤 销, 在 当日 的交 易时 间结 束后 不 得撤 销。 3. 基 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 , 即 基金 的转 换价 格以 转 换申请 受理 当日 各转 出 、 转入基 金 的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4. 基 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 售机构 进行 。 转 换的 两只 基金必 须都 是该 销售 机构 销售的同 一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在 同一注 册登 记 机 构注 册登 记的基 金。 5.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 务时 , 转 出方 的基 金必 须 处于可 赎回 状态 , 转入 方 的基金 必 须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6. 转 换业 务遵 循 “先 进先 出” 的 业务 规则, 即份 额 注册日 期在 前的 先转 换出 , 份额 注 册 日期 在后 的后 转换 出,如 果转 换申 请当 日, 同时有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下 ,则遵 循先 赎回 后 转换的 处理 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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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 金份 额在 转换 后, 转 入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期将 自转入 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 之日起 重 新开始 计算 。 基 金 管理 人可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应 在调 整 生效 前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三) 基金转换的程序 1. 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 金 投资 者必 须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 理时 间提出 转换 的申 请。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账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正 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以 在 规定 的基 金业 务办 理时 间 段内 收到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当天 作为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日(T 日) ,并 在 T+1 工作 日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投资 者可 在 T+2 工 作日 及之 后查 询成 交情况 。 (四)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 制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全部 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转换 成另 一 只基 金, 本基 金单 笔转 出 申请 不 得少 于 100 份( 如该 账 户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 基金余 额不 足 100 份, 则 必须一 次性 赎 回或转 出该 基金 全部 份额 ) ; 若 某笔 转换导 致投 资者 在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 基金 余额不 足 100 份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基 金剩 余份 额一 次性 全部赎 回。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或 调整 上述 基金 转换 的 程序 及有 关限 制, 但 应 在 调整 生效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五) 基金转换费率 基 金 转换 费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 由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 费用 构 成, 其中赎 回费 按照 基金 合同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最 新的相 关公 告约 定的 比例 归入基 金财 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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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具体实 施办 法和 转换 费率 详见相 关公 告。 转 换费用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上述 费率 。上 述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 应在 调整生 效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 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 况制 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特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 、手 机交 易 等) 或特 定时 间 段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促销 活动 范围内 的投 资者 调低 基金 转换费 率。 (六) 基金转换份额的计 算方式 计算公 式: A=[B ×C ×(1-D) / (1+G )+F]/E H= B ×C× D J= [B ×C ×(1-D)/(1+G)] ×G 其中,A 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B 为 转出 的基金 份额 ; C 为转 换申 请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 金份额 净值;D 为 转出 基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G 为 对应 的申购 补差 费率; E 为转 换申请 当日 转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F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全 部转 出时账 户当 前累 计未 付收 益 ( 仅限 转出 基金为 易方 达货 币市 场基 金 和易 方达 天天 理财 货币 市场基 金 ) ;H 为转 出基 金 赎回费;J 为 申购补 差费 。 说明: 1.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赎回 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用 构成 。 2.转入基金时,从 申购费 用低的基金向申购 费用高 的基金转换时,每 次收取 申购补差 费用 ; 从 申购 费用 高的 基 金向申 购费 用低 的基 金转 换时, 不收 取申 购补 差费 用 。 申 购补 差费 用 按照 转换 金额 对应 的转出 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率差 额进 行补 差, 具体收 取情 况视 每 次转换 时两 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的 差异 情况 而定 并见 相关公 告 。 3.转出基金时,如 涉及的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 用,收 取该基金的赎回费 用。收 取的赎回 费 按照 基金 合同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及最 新的 相关公 告约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金财 产 , 其余 部 分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手 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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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者可以发起 多次基 金转换业务,基金 转换费 用按每笔申请单独 计算。 转换费用 以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举例说 明 :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10,000 份易 方 达上证 中 盘ETF 联接 基金 至 易方 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型 基金 份额 , 转 出基 金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000 元 , 转入 易 方达 策 略 成 长二 号混 合 型基金 T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020 元 ,假 设该 转 出基 金的赎 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补差 费率 为 0.8% ,则 可获 得转 入基 金的 易方达 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 型基金 基金 份 额计算 如下 : 转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申请 份额 × 转出 基金 份额 净值=10,000 ×1.1000 =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转换 金额 ×转 出基 金 赎 回费 率=11,000.00 ×0.5%=55.00 元 申购补 差费=( 转换 金额 —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 × 申购 补差费 率 ÷ (1 +申购 补 差费率 ) =(11,000.00-55.00 ) ×0.8%÷(1+0.8%)=86.87 元 转换费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55.00+86.87 =141.87 元 转入金 额= 转换 金额 —转换费=11,000.00-141.87=10,858.13 元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10,858.13 ÷1.020=10,645.23 份 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 份额净值 转换金 额 转换费 转入金 额 转入基金 份 额 净值 转入份 额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申购 补 差费 10,000 份 1.1000 元 11,000.00 元 55.00 元 86.87 元 10,858.13 元 1.020 元 10,645.23 份 注: 本基 金转 出至 易方 达 平稳增 长基 金 、 易 方达 策 略成长 基金 、 易方 达 50 指 数基金 、 易 方达 积极 成长 基金 、易方 达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达 稳健 收益 债券 型基 金时, 转入 份额 的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两 位以 后舍去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产 归基 金财 产 所 有; 本基 金转 出至 易方达 价值 精选 股票 型 基 金、易 方达 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型 基金 、易 方 达 价值 成长 混合 型 基 金、易 方达 科讯 股票 型基 金、易 方达 增强 回报 债券 型基金 、易 方达 中 小 盘股 票型 基金 、易 方达科 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科 翔股 票型 基金、 易方 达行 业 领先企 业股 票型 基金 、易 方达沪 深 300ETF 联接 基金 、易 方达 深证 100ETF 联接基 金 、 易方 达 消费 行业 股票 型基 金 、易 方达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型 基金 、易 方达 安心 回报债 券型 基金 、 易方达 资源 行业 股票 型基 金 、易 方达 创业 板 ETF 联 接基金 、易 方达 双债 增强 债券型 基金 、 易方达 纯债 债券 型基 金 、 易方达 沪深 300 量化 增强 基金、 易方 达天 天理 财货 币市场 基金 、 易方达 信用 债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裕丰 回报 债券 型 基金 、 易 方达 高等 级信 用 债债券 型基 金、 易 方达 投资 级信 用债 债券型 基金 、易 方达 新兴 成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资基 金和易 方达 裕惠 回 报 债券 型基 金 时 ,转 入份额 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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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五入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七)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 者T 日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后 ,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工 作日 为投 资者 办 理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 增加 转入 基 金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 一般情 况下 , 投资 者自T +2 工 作日 起有 权赎回 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 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应在 调整生 效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八) 基金转换 与巨额赎 回 当 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转 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 优 先级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 资 产组 合情 况, 决定 全额转 出或 部分 转出 ,并 且对于 基金 转出 和基 金赎 回,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 例确 认( 另有 公 告 的除外 ); 在转 出申 请得 到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将 不予以 顺延 。 (九) 拒绝或暂停基金转 换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 换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 停市 或依 法决 定临 时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无法计 算; 3.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 资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金 业 绩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出现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 导致本 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5. 上证 中 盘ETF 暂停 申购 、暂停 上市 或上 证中 盘 ETF 停牌 ; 6.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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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9.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转 入或 某笔 转出 。 发生上 述 1 到 8 项暂 停基金 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刊登 相关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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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 的非交 易过户、 转托管 及冻结与 解冻 (一) 基 金的非 交 易过户 非 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 申购 、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 一定 规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的 行为 。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继 承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 他情 况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继承”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其 合法 的 继承人 继承 ; “捐 赠”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 或社会 团体 的情 形; “ 司法 执行 ” 是 指司 法机 构依 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持 有本 基金 份额的 投资 者的 条 件。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注 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上述 情况 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他销 售 机构 可代 为受 理投 资者 的 申请 材料, 但不 得办 理该 项业 务。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二) 转 托管 本 基 金目 前实 行份 额托 管的 交 易制 度。 投资 者可 将所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 账户 转 入另 一个 交易 账户 进行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 规定以 及基 金 销售 机构的 业务 规则 。 (三)基 金的冻 结 与解冻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 只受 理国 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注 册登 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一 并 冻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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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 金的投 资 (一)投 资目标 紧 密 跟踪 业绩 比较 基准 ,追 求 跟踪 偏离 度及 跟踪 误差 的 最小 化 。 力争 将日 均跟 踪 偏离 度控制 在0.35% 以内 ,年 化跟踪 误差 控制 在 4% 以内。 (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上证 中 盘ETF 、 上证 中盘 指数成 份 股 及备 选成 份股 、新股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本基金 资产 中投 资于 上证 中盘 ETF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0% ;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三)投 资理念 指 数 化投 资具 有低 成本 、管 理 透明 及分 散化 程度 高等 优 点, 能稳 定地 获得 与标 的 指数 相近的 回报 。 (四)投 资策略 本基金 为上 证中 盘 ETF 的 联接基 金。 上证 中盘 ETF 是采用 完全 复制 法实 现对 上证中 盘 指数紧 密跟 踪的 全被 动指 数基金 ,本 基金 主要 通过 投资于 上证 中盘 ETF 实现 对业绩 比较 基 准的紧 密跟 踪, 力争 将 日 均跟踪 偏离 度控 制 在0.35% 以内 , 年 化跟 踪误 差控 制 在 4% 以内 。 在 投 资运 作过 程中 ,本 基金 将 在综 合考 虑合 规、 风险 、 效率 、成 本等 因素 的基 础 上, 决定采 用实 物申 赎的 方式 或证券 二级 市场 交易 的方 式进行 上证 中 盘ETF 的买 卖。 待 指 数衍 生金 融产 品推 出以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 以适 度 运用 衍生金 融产 品进 一步 降低 跟踪误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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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业 绩 比较 基 准 上证中 盘指数 收 益率 ×95%+ 活期 存款 利率( 税后)×5%。 如果上 证中 盘 ETF 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或 上证 中盘 指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 上证中 盘 指 数的 编制 及发 布、 或 上证 中盘 指数 由其 他指 数替代 、或 上证 中盘 指数 编制方 法发生 重大 变 更导 致 该 指数 不宜 继续作 为 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组成部 分,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依 据维 护投 资 者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履行 必要手 续后 ,调 整 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六)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 为上 证中 盘 ETF 的 联接基 金, 其预 期风险 收 益水平 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债 券基 金 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本 基金 主要通 过投 资于 上证 中盘 ETF 追踪 业绩 比较 基准 , 具有与 业绩 比 较基准 相似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七)投 资决策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 (2) 对证 券市 场发 展趋 势 的研究 与判 断 。 2、投 资决 策流 程 (1) 基金 经理 拟定 资产 配 置 计划 ,按 照公司 制 度提 交审议 并实 施 ; (2) 基 金经 理 采 取实 物申 赎的方 式或 证券 二级 市场 交易的 方式 进行 上证 中 盘ETF 的买 卖; (3) 投 资风 险管 理部 定期 对投资 组合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 的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进 行跟踪 和 评估 。 (八)投 资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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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 资 产中 投资 于上 证 中盘 ETF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90%; 2、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3、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 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4、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5、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规定 的限制 。 由于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九)禁 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 票或 债券; 5.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但指 定的 目标 ETF 除 外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7.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本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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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十)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产 生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 的经营 管理 ; 2. 有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与 增值; 3.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4.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 (十 一) 基金的 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 (十二) 基金投 资 组合报告( 未 经审计) 本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已 于 2014 年 4 月 28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 的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3 年 10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1 .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503,629,859.98 9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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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固定收 益投 资 14,867,000.00 2.77 其中: 债券 14,867,000.00 2.77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6,767,245.36 3.13 7 其他各 项资 产 743,070.37 0.14 8 合计 536,007,175.71 100.00 2 . 期 末投 资目 标基 金明 细 序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易方达 上 证中盘 交 易型开 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 基 金 股票型 交 易 型 开 放式 (ETF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 503,629,859.98 94.09 3 .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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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4,867,000.00 2.7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4,867,000.00 2.78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4,867,000.00 2.78 6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130311 13进出11 100,000 9,908,000.00 1.85 2 130227 13国开27 50,000 4,959,000.00 0.93 7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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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本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体 本期没有 出现被监 管部门 立案调查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3 )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09,448.3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77,360.55 5 应收申 购款 356,261.5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43,070.37 (4 )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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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 金的业 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作出 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0 年3月31 日 , 基 金合 同生 效 以来 (截 至2013 年12 月31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3) (2)-(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2010 年12 月 31 日 9.10% 1.27% 0.46% 1.72% 8.64% -0.45%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31 日 -29.73% 1.32% -29.94% 1.35% 0.21% -0.03%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31 日 3.56% 1.27% 3.55% 1.32% 0.01% -0.05%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31 日 3.19% 1.23% 3.00% 1.26% 0.19% -0.03%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2013 年12 月 31 日 -18.07% 1.27% -24.94% 1.40% 6.87% -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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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 金的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 值 基 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 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 基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结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及 其应 收利 息 ;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基 金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8、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9、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11 、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 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 账户 本 基 金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开 立资 金结 算账 户和 托管 专 户用 于基 金的 资金 结算 业 务, 并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银行 间债 券 托 管账 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行 备案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销售 机 构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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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 金财产 的 保管和处 分 本 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 , 归 入基 金财 产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 构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 其他权 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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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基 金资产 估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 金 资产 估值 的目 的是 客观 、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是 否 保值 、增 值, 依据 经基 金 资产 估值后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而计 算出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计算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价格 的基 础 。 ( 二)估 值日 本 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相关 的证 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 业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 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基金 、 债券 、权 证和 银行 存款 本息等 资产 和负 债。 ( 四) 估值 程序 基 金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加 盖业 务 公章 以书面 形式 传真 至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方 法、 时 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 复核无 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的 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务 公章 返回 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 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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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收盘 价 , 确定 公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 收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所 采 用的净 价进行 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 日 所采 用的净 价 , 确定 公 允价格 ;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 估值 价格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股 票的 估值 价格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上 证中 盘ETF 按 估值 日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 4、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以及 停止 交易、 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5、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6、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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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 予以公 布。 ( 六) 基金 份额净 值的确认 和估值 错 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4 位, 小数 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当基金估值 出 现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错误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纠正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 一步扩 大。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估值错 误偏 差达 到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因 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造 成损 失的 ,应 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对 不应 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责 任方 追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差 错类 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 代 理销 售 机构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 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当 事人 ( “受损 方 ” ) 按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赔 偿承 担赔 偿 责任。 上 述 差错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 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算 差 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引 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现 有技 术水 平 无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 者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或 被错 误 处理 或造 成其 他差 错, 因 不可 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偿 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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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 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 行 更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 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 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差错 责任 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 仅对差 错 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 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成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 受损 方 ”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 受损方 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 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如 果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的 第三 方造 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 行政 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损 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行 追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偿 或补 偿由 此 发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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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 由 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七)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发 生暂 停估 值与 暂停 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4、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5、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 八) 特殊 情形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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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 金的收 益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 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供 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收 益分配 原 则 1、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 现金分 红;


3、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份 基金份 额每 次分 配比 例不 得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 份基金 份额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若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 满3 个 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收 益分配 方 案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应 载明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 等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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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收 益分配 方 案的确定 、公告 与 实施 本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 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六)基金 收益 分 配中发生 的费用 收 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者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 者的 现 金红 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 业 务 规则 》 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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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基 金的费 用与税收 (一)与 基金运 作 相关的费 用 1.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 (4)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费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2.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 和支 付方 式 由于本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同时 为上 证中 盘 ETF 的 管理人 与托 管人 , 为 避免 重复收 费, 本基金 管理 人、 托管 人不 对本基 金财 产中 的 ETF 部 分计提 管理 费、 托管 费。 本基金 制定 了 以下的 收费 标准 。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5%年 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调 整后 的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调整后 的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前 一日 本基 金持 有的 上证中 盘 ETF 公 允价 值, 金额为 负时 以零 计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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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 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调 整后 的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调整后 的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前 一日 本基 金持 有的 上证中 盘 ETF 公 允价 值, 金额为 负时 以零 计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1 、 基 金费 用 的 种类 ” 中第(3) -(7) 项费 用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前的 相 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 资费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 披露费 用等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基金 费用 的调 整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后,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除 非 基金合 同、 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另 有规 定; 调低 基金 管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 按 照《 信息 披 露办 法》 或其 他相 关规 定 在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前在 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二)与 基金销 售 有关的费 用 1. 申购 费 、 赎回 费的 费率水 平、 收取 方式 及计 算公式 详见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八、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中“ ( 七) 申购、 赎回 的费 率” 和“ ( 八)申 购份 额、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式 ”的 相关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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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换 费 目 前, 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了 本基 金与 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具 体实 施 办 法和 转换 费率 详见 相关公 告。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投资 者承 担, 基金 转换 费用由 转出 基金 赎 回 费用 和基 金申 购补 差费用 构成 ,其 中 转 出基 金赎回 费 按 照基 金合 同、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及最新 的相 关 公 告约 定的 比例归 入基 金财 产 , 其余 部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关 手续 费 。 转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 3.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 (www.efunds.com.cn ) 进 行申 购、 赎回 和 转换的 交 易费率 ,请 具体 参照 我公 司网站 上的 相关 说明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 金 合同 》的 相关 约定 调整 上述 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上 述 费率 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或 其他 相关 规定 于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实施前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 市场情 况 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特 定交 易方 式( 如网 上交易 、电 话交 易 、 手机 交易 等 )或 特定 时 间 段等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资 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相 关手 续后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对 促销 活动 范围 内的投 资者 调低 基 金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费率 。 (三)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七 、基 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计 政 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1 月 1 日 至 12 月31 日;


3.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帐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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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金 独 立建 帐、 独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各 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帐目 、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 核 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管 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 面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年度 审 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的具 有证 券业 务资 格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计 师 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须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会 计 师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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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保 证 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 过指 定 媒体 披露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招募 说明 书、 《 基 金合 同 》 、 《托 管协 议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 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 托管协 议 》 登载 在网 站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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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 明 基金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等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体 上。 (2 ) 《基 金合 同 》 是界 定 《 基 金合 同 》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重 大利 益的 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3 ) 《托 管协 议 》 是界 定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 督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 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 3.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登载《基 金合同 》生 效公 告。 4.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至 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 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体 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5.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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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报 备采 用电 子文本 方 式。 7.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报中 国证监 会 或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 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 案。 前 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可 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 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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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三十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 能对 基 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 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 告。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务 的,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关 信息 披露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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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 息披 露事务 。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 基金 信息 ,应 当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 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金 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 法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 可以 根 据需 要在 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 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 披露 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当 一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 阅、复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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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风 险揭示 (一)市 场风险 基 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经 济 因素 、政 治因 素、 投资 者 心理 和 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产生 波动 ,从 而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产生 风险 。 主要的 风险 因素 包括 : 1. 政 策 风险 。 因财 政政 策 、货 币 政策 、 产业 政策 、 地区 发 展政 策 等国 家宏 观 政策 发 生变化 ,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风险。 2. 经 济 周期 风 险。 随着 经 济运 行 的周 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 的收 益 水平 也呈 周 期性 变 化,基 金投 资的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 利 率 风险 。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 波 动会 导 致证 券市 场 价格 和 收益 率 的变 动。 利 率直 接 影 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率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本 和利 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和股 票, 其 收益水 平可 能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 上 市 公司 经 营风 险。 上 市公 司 的经 营 状况 受多 种 因素 的 影响 ,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 竞 争、 市场 前景 、技 术更新 、新 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 所 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减 少, 使基 金 投资收 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通 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避免 。 5. 购 买 力风 险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收益 将 主要 通过 现 金形 式 来分 配 ,而 现金 可 能因 为 通货膨 胀因 素而 使其 购买 力下降,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 收益下 降。 (二)本 基金特 有 的风险 1 . 指 数下 跌风 险: 本基 金主要 投资 于 上 证中 盘ETF 。当 上 证中 盘指数 下跌 时, 上证 中 盘ETF 净 值也 会下 跌, 由于本 基 金按 照 上 证中 盘ETF 的净 值 进行 估值 ,因 此本 基金 净 值同样 存在下 跌的 风险 ; 2. 基 金收 益率 与 业 绩比 较 基准 收 益率 偏离 的风 险, 主要影 响因 素包 括: (1 ) 上证 中盘ETF 对 上证中 盘 指数 的跟 踪 误差 :本基 金 主要 通过 投 资于 上证中 盘ETF 实现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紧 密跟踪 , 上 证中 盘ETF 对 上 证中盘 指数 的跟 踪误 差会 影响本 基金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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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比 较基 准 的 跟踪 误差 ; (2) 本基 金发 生申 购赎 回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收 取等 其他导 致基 金跟 踪误 差的 情形。 3. 由 于本 基金 在投 资限 制 、 运 作机 制和 投资 策略 等 方面与 上证 中盘ETF 不同 , 因此本 基金具 有与 上证 中盘ETF 不 同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及 净值 增长率 。 4. 在 本基金目标ETF 上 证 中 盘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未 能 符 合 基 金 备 案 条 件时, 本基 金将 不能 设立 ,面临 募集 失败 的风 险。 (三)流 动性风 险 基 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主要 表现 在 三个 方面 :一 是基 金管 理 人建 仓或 进行 组合 调整 时 ,可 能由于 市场 流动 性相 对不 足而无 法按 预期 的价 格将 上证中 盘ETF 、 股票 或债 券买进 或卖 出; 二 是为 应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困 难, 被迫 在不 适当的 价格 大量 抛 售 上证 中 盘ETF、 股票 或债 券; 三是 上证 中 盘ETF 暂 停赎回 或暂 停在 二级 市场 交易, 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出 现现 金支 付困难 ,基 金管 理人 因此 暂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 回 申 请。以 上情 形均 可 能给本 基金 带来 不利 影响 。 (四)管 理风险 1.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判断 、决 策、 技能 等, 会影 响其对 信息 的占 有以 及对 经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断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因素的 变化 也会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五)其 他风险 1. 因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 的风险 ; 2. 因 战 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 可抗 力 导致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销售 机 构等 机构 无 法正 常 工作,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的风险 。 3. 因 金 融市 场 危机 、代 理 商违 约 、基 金 托 管 人违 约 等超 出 基金 管 理人 自身 控 制能 力 的因素 出现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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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1.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对 《基 金合 同 》的 变更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 基金 合同 》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并 依法报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2. 上述 对《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之日 起生 效。 3. 但 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4.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合 同变 更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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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 个月 。 ( 四)清 算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 五)基 金财产 清 算剩余资 产的分 配 依 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 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 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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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 金财产 清 算的公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于 《 基金 合同 》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基 金财产 清 算账册及 文件的 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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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 基金合 同内容摘 要 ( 一)基 金管理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前 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 《 业务 规 则》 , 决定 和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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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 务的 外部机 构;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如 认为基 金代 销机 构违 反《 基金 合同 》 、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 理 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 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基 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基 金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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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 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 务的 行 为承 担责 任; 但因 第三方 责任 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失 ,而 基金 管 理人首 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方 追偿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根 据托 管协 议 的约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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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 )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 银行 间 债 券托 管账 户 , 负责基 金 投资债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 名 册登 记、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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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按照 《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 管理 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 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 金 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利与义 务 基 金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 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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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者自 取得 依据 《基 金合同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 的 当事 人, 直至 其不 再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 并不 以 在《 基金 合同 》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 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本基 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或 目 标ETF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对 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目标 ETF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 不限 于: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 自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 机构处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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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可 委托 代理 人参 加 会议 并行使 表决 权。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1.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或 召集 目标 ETF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2 ) 单 独或 合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 13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4 )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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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 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2.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 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 集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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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40 天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表 决 方 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书 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 对 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和 表决 效力。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 确定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 开会 方式召 开。 (1) 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时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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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利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 (2 )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会议 召集 人 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证 机 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 ; 4 ) 上述 第(3 )项 中 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 具的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 定 , 并与 基金 登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并且委 托人 出具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 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 会议 通 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会 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5.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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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 决定 终止 《基金 合 同》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会议 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事 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10% (含 10% )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前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临 时提 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至少 35 天前提 交召 集人 并由 召集 人公告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 发出 召集 会议 的通 知后 ,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前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 集 人对 于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 的临 时提 案 进 行审 核 ,符 合条件 的 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前 公告 。大 会召 集 人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行 审核 : 1) 关 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关 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 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 大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2) 程 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 做出 决定 。 如将 提案 进 行分拆 或 合 并表 决 , 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1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 修 改,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 否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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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 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和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 含50% ) 选举 产生一 名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 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签 名册 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所 地址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 权的基 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 名 ( 或单 位名 称)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公 证机关 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二 )通 过方 可 做 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 金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提 交符 合会 议 通知 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面 表 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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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项 表决。 7.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 授 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虽 然由 基金 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 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 可 以在 宣 布表决 结 果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重 新清 点 。 监 票人 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 点以一 次为 限。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予 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 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 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8.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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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及 基金管 理 人 网站 上 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 将 公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 约束 力。 9. 鉴于 本基 金是 目标 ETF 的联接 基金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凭 所持 有的本 基 金份额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目 标 ETF 的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并参 与表 决, 其持 有的享 有表 决 权的基 金份 额数 和表 决票 数为, 在目 标 ETF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本 基金 持 有目标 ETF 份额 的总 数乘 以该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本基 金份额 占本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计算 结 果按照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 保留到 整数 位。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目 标 ETF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身份行 使表 决权, 但可 接受 本 基金 的特 定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委托 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理人 的身 份出 席目 标 ETF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参与 表决 。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目标 ETF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 须先 遵照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召 开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目标 ETF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由本 基金基 金管 理 人代表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五)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1.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对 《基 金合 同 》的 变更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 基金 合同 》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并 依法报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2. 上述 对《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之日 起生 效。 3. 但 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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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4.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合 同变 更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七)争 议 的处 理 和适用的 法律 各 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 合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 如经 友 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由 败诉方 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八)基 金合同 的 存放及查 阅方式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 构的 办 公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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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投资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基金 合同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但内 容应 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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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 、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 要 (一)托 管协议 当 事人 1.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 管理人 ” )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3 号 4004-8 室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设立日 期: 2001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1]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贰千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20-38797888 传真: 020-38799488 联系人 : 邱 毅华 2.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 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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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 国 务院 《 关于 中国 人民 银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围 :办 理人 民币 存款 、 贷款 、同 业拆 借业 务; 国 内外 结算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 贴现 、各 类汇 兑业务 ;代 理资 金 清 算;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 发行 、代 理承 销、 代理兑 付政 府债 券; 代收 代付业 务; 代理 证券 投资 基金清 算业 务( 银 证转账 ) ; 保 险代 理业 务;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 管箱 服 务 ;发 行金 融债 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企 业年 金托管 业务 ;企 业 年金受 托管 理服 务; 年金 账户管 理服 务; 开放 式基 金的注 册登 记、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 资信调 查 、 咨 询、 见证 业 务; 贷款 承诺 ; 企 业、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 组织 或 参加银 团贷 款; 外汇存 款 ; 外 汇贷 款 ; 外 币兑换 ; 出口 托收 及进 口 代收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 贴 现; 外 汇 借款 ; 外 汇担 保; 发行 、代 理发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自营 、代 客外 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衍 生业 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 话银 行 、 网 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业 务; 办理 结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二)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 业 务监督和 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下述 基 金投资 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上证 中 盘ETF 、 上证 中盘 指数成 份 股 及备 选成 份股 、新股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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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本基金 资产 中投 资于 上证 中盘 ETF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0% ;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调 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定。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a. 基金 资产 中投 资于 上证 中盘 ETF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0% ; b.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40% ; c. 本 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行申 购,本基金 所申报的金额 不得超过本 基金的总资产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d.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e.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 制 的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基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 3)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由于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4)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5)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部 门 规章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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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事 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4)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5)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7)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 不 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4)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 联投资 限 制进行 监督 。 根 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 新 ,并 确保 所提 供的 关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完整性 、全 面性 。基 金管 理人有 责任 保管 真 实 、完 整、 全面 的关 联交易 名单 ,并 负责 及时 更新该 名单 。名 单变 更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于 2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回函确 认已 知名 单的 变更 。如果 基金 托 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 人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造成 基金 资产 损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责任。 若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与关 联交 易名 单中 列示 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 规禁 止 基金 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并 协助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阻 止该 关联 交 易 的发 生, 若基 金托 管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对 于交易 所场 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联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相 关法 律法 规 和交易 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同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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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并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制 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 工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定 期对 银 行 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对手 时 须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 工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后 ,对名 单进 行 更 新。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新名 单生 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与 不在 名单 内的 银行 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 , 应及 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易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仍 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种 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 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 约 定的 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制 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与 交 易对 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式 ,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责任 。 3)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核心 交易 对手 为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国 银 行、 中国 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 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易 对手 名单 。基 金管 理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风险 ,在 与 核 心交 易对 手以 外的 交易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失 先由 基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其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格 遵循 了上 述 监督流 程, 则对 于由 于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信用 风 险主 要包 括存 款银 行的 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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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 本 基金 核心 存 款银行 名单 为 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银 行和 交通 银行 ,本 基金投 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的 银行 存款 出 现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先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之后有 权要 求相 关 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过程 中遵循 上述 监督 流程 ,则 对于由 于存 款银 行 信 用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可 以根 据 当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银 行名 单进 行调 整。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 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 办法 》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券 等流 通 受限证 券。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所 管理 的基金 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前 ,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经基 金 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制 度。 基金 投 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基 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首 次执 行 投资 指令 之前 两个 工作 日 将上 述资 料书 面发 至基 金 托管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后 两个 工作 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进 行确 认。 4)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 书面 信息 ,包 括但 不限于 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文件 、发 行证券 数量 、发 行 价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格 、总 成本 、总 成 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已 持 有 流 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资 金划 付时 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 述信 息 的真 实、 完整 ,并 于拟执 行投 资指 令前 将上 述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5)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是 否遵 守法 律法 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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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行 监督 ,并 审核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基 金托 管人 认 为 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出 现风 险的 ,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就该 风 险 的消 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补 充书 面说 明, 并保 留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门 就 基 金投 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利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拒绝 执行 有 关 指令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令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并 有权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如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达 成一 致, 应及 时上 报 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 决。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 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没有 切实 履行监 督职 责, 导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2.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 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相 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基 金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 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作 日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进 行解 释 或举证。 在 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 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合 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的 损失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相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 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基金 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规 要求 需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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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托 管人的 业 务核查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 金托 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根 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 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予协 助配 合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遭 受的 损失 。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 督管 理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 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基 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提 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产 保 管 1.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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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正当 指令 ,不 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 对 于因 基金 认 ( 申 )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 的应收 财产 , 如基 金托 管 人无法 从 公 开信 息获 取到 账日 期信息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并 通知 基 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2.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 集 期内 销售 机构 按销 售与 服 务代 理协 议的 约定 ,将 认 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 具有 托 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开设的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认购 专户 。该 账户由 基金 管理 人 开 立并 管理 。基 金募 集期满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 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 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当 日出 具确 认 文件。 若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 到《 基金 合同 》生 效的 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理 退款事 宜。 3.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基 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资 产 托管 专户 ,保 管基 金的 银 行存 款 。该 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基 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式 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与 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进行一 级结 算的 专用 账户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 产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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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银 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管 理办 法 》 、 《现 金管 理暂行 条例 》 、 《 人民 币利 率管理 规定 》 、 《 利率 管理 暂行规 定 》 、 《支 付结 算办 法》以 及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 构的其 他规 定。 4.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上 海 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基 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 同 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在 中央 国 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托 管自 营账 户,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 金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 外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国 债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 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协 助托 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 用并管 理。 7.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 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 金 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其中 实 物证 券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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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 实 物证 券 的购 买 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基 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期间 的 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 际有效 控制 的实 物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8.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 原件 分别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合同签 署 后10 个工 作日 内 通过专 人送 达 、 挂 号邮 寄 等安全 方式 将 合 同原 件送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合 同原 件应 存放 于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文件 保管 部 门15 年以 上。 (五)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与 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小 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 并以 传 真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后 ,签 名、 盖章并 以传 真方 式 传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3.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 因此 ,就 与本 基 金有 关 的会 计问 题, 本基 金的主 会计 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人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4. 本基 金的 估值 方法 为: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 收 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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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收 盘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采 用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确 定公 允 价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 下,按 成 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 转 增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价 格估 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 股票 的估 值价 格估 值;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上证 中盘ETF 按估 值 日该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若估值 日非 证券 交 易 所的 营业日 , 以该基 金最 近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 。 (4)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权 , 以 及停 止交 易、 但未行 权的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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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 予以公 布。 (六)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保管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须 分 别妥 善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 基金 合 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权利登 记日 、 每年6 月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 的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管 方式 可 以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管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 内 提交 ;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 金 托管 人以 电子 版形 式妥 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 保存 期限 为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应 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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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 七)争 议解决 方 式 相 关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本 协 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除 经友 好 协商 可以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的 地点 在北 京,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 担。 争 议 处理 期间 ,相 关各 方当 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托 管协议 的 变更与终 止 1.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进行 变更 。变 更后 的托 管协议 , 其内容 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生效。 2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管 协议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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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三 、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 务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容 ,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保 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上 列 明 的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交 易 记 录。 基 金 管理 人直 销 网点 应 根据 在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 网点 进 行 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 求 提交成交 确认单 。 基 金非 直销 销售 机构应 根据 在销 售网 点进 行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 求提 供成交 确认 单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单 服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查 阅对 账 单。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纸质 、电 子或 短信形 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 金 管理 人可 利用 非直 销销 售 机构 网点 和本 公司 网上 交 易系 统为 投资 者提 供定 期 定额 投资的 服务 ( 本公 司网 上 交易系 统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服务目 前仅 对个 人投 资者 开通) 。 通过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 具体 实施 方法 见 相关公 告 。 ( 五) 资讯 服务 1. 客 户服 务电 话 投 资 者如 果想 了解 申购 与赎 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 余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 信 息, 可拨打 如下 电话 :4008818088 ( 免长 途话 费) 。 2. 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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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其他应 披露事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延 长 广 发银 行借 记卡 基金网 上直 销申 购费率 优惠 期以 及对 网上 直销转 换费 率实 行进 一步 优惠的 公告 2013-9-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深 圳新 兰德 为销售 机构 、在 深圳 新兰 德推出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及参加 深圳 新兰 德网上 交易 系统 申购 与定 期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3-10-1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海 通证 券网 上交易 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10-2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开 通支 付宝 网上 直销 交易的 公告 2013-11-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和 讯信 息为 销售机 构、 在和 讯信 息推 出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及参 加和讯 信息 网上 交易系 统申 购与 定期 定额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11-2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子 公司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增加 注册资 本的 公告 2013-11-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大 同证 券为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2013-12-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3-12-1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降 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申 购单 笔最 低金额 的公 告 2013-12-19 关于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从 业人 员在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兼职情 况的 公告 2013-12-2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诺 亚正 行为 销售机 构、 在诺 亚正 行推 出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及参 加诺亚 正行 官方 网站申 购与 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12-2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大 通证 券为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20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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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延 长广 发银 行借 记卡 基金网 上直 销申 购费率 优惠 期以 及对 网上 直销转 换费 率实 行进 一步 优惠的 公告 2013-12-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东 莞银 行申 购和定 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3-12-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平 安银 行申 购和定 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3-12-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工 商银 行“2014 倾心 回馈 ”基 金 定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3-12-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邮 政储 蓄银行 个人 网上 银行 和手 机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3-12-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浙 商银 行为 销售机 构、 在浙 商银 行推 出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及参 加浙商 银行 申购 与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4-1-2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提 醒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身份证 件或 者身 份证明 文件 的公 告 2014-1-2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金 观诚 为销 售机构 、在 金观 诚推 出定 期定额 申购 业务 及参 加金 观诚非 现场 方式 申购与 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2-1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中 期时 代为 销售机 构、 在中 期时 代推 出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及参 加中期 时代 网上 交易申 购与 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2-2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日 照银 行为 销售机 构、 在日 照银 行推 出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2014-3-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钱 景财 富为 销售机 构、 在钱 景财 富推 出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及参 加钱景 财富 网上 交易申 购与 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3-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渤 海银 行为 销售机 构、 在 渤 海银 行推 出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及参 加渤海 银行 申购 与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4-3-1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恒 天明 泽为 销售机 构、 在恒 天明 泽推 出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及参 加恒天 明泽 网上 交易申 购与 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3-1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光 大证 券手 机客户 端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4-3-1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晟 视天 下为 销售机 构及 参加 晟视 天下 网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4-3-1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变 更分 红方 式业 务规 则的公 告 2014-3-1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华 龙证 券为 销售机 构及 在华 龙证 券推 出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2014-3-2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一 路财 富为 销售机 构、 在一 路财 富推 出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及参 加一路 财富 网上 201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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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系 统申 购与 定期 定额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延 长广 发银 行借 记卡 基金网 上直 销申 购费率 、转 换费 率优 惠期 的公告 2014-3-31 注:以 上公 告披 露在 中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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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五、 招募说 明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 《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 在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 金 销售 机 构住 所, 投资 者 可在 营 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证 其所 提供 的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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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备查文 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易方 达上 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募 集 的文 件; 2.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4.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托管 协议 》 ; 5. 法律 意见 书; 6.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4 年5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