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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永益(161827)

银华永益: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1 
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一、重要提示 
1.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于 2013
年10月 15日证监许可【2013】1304 号文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 ) 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 ,基金托管人为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期内,永益A 自分级
运作期起始日起每满6 个月开放一次,永益B封闭运作。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期为自《银华永
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 (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本基金第二个分级运作期为自第一个过渡期届满
日下一工作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以此类推。
如后续年份实际不存在对应日的,则到期日提前至上一工作日。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将
开放永益 A 的赎回。每个分级运作期届满日的次日起累计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确认、永益 B的开
放及永益A的申购等事宜。 
4. 永益 A、永益 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其中,永益 A将
通过场外方式公开发售;永益B将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
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网
址: www.yhfund.com.cn) 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发售公告 “二、
基金及份额发售基本情况(十四)销售机构”。 
办理本基金场内认购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
名单详见本发售公告“二、基金及份额发售基本情况(十四)销售机构 ”。 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永益B 的发售。 
5.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代码为161827, 永益A的认购代码为 161828,永
益B的认购代码为150162。 
6.本基金自 2014 年 5 月 14 日至 2014 年 5 月 20 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其中,永益 B2 
的发售时间为2014年 5月14日至2014年 5月 16 日,永益 A的发售时间为2014年5月16日至
2014 年 5 月 20 日。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
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各销售机构认
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7.本基金首个分级运作期募集规模上限为20亿元, 份额规模为20亿份 (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
募集期内,在当日永益 A或永益B的有效认购申请经确认后将使得其累计认购份额接近、达到或
超过约定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该类
基金份额的认购业务。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超过募集上限,则最后一个发售日的
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而在该最后一个发售日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 
8.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9.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人可分别或同时对永益 A、永益 B 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
理不得撤销。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
上、合约上的瑕疵或其他障碍。 
10.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本基金永益 A、永益
B 两类基金份额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各自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备案
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税后) 。 
11.投资人欲认购永益 A或者通过场外认购永益 B,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人不须另行开立。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永益 B,
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股账户” )或基金账户,已经有该
类账户的投资人不须另行开立。 
1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永益B上市交易的有关事项将另行公告。 
13. 本基金永益A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进行场外认购时, 投资人以金额申请, 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14.本基金永益B 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在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3 
单位进行场内认购时,投资人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 50,000 份的应
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本基金永益 B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
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场外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
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元, 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 直销机构
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15.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16.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
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7. 对于 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日前(含T+1日)就申请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认购有效性的确认情况。但登记机构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
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登记机构在本基金认购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二个工作日起及时主动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
最终确认情况。 
18.本公告仅对“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
人欲了解“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 2014 年 5月 10日刊登
在《证券时报》上的《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 、
《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摘要” ) 。 
19.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摘要、 《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以下简称“托管协议”) 及本公告将同时在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上发布。
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20.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销售机构,如增加其他销
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
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各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
具体事项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20.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或010-85186558咨询认购事宜, 也可
拨打招商银行客户服务电话及其他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21.投资人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 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
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4 
2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并公告。 
23.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
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
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
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
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
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收益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
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收益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元发售,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
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
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
险、巨额赎回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益
和预期风险较低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永益 A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并非保本基金;
永益B份额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
额。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
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本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是债券型分级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5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
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从而引起
债券价格波动并影响股票和权证的投资收益,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同时也直
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造成股票和权证市场走势变化,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
损失。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合约
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受
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该种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
出现偏差。 
7)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
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
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
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经营风险。此类风险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不确
定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
风险就越小。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
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
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二是在
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迫使基金以不适6 
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4)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因此,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此外,本基金虽然不直
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投资,但可
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包括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
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权益类资产,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2)基金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永益 B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分级运作期届满日为 0,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在过渡期届满日低于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在过渡期届满日低于 5,000万元
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终止。 
3)永益 A的特有风险 
A.流动性风险 
永益A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每满 6个月开放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赎回开放日赎回
永益 A,在非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赎回永益 A 而出现流动性风险。另外,因不可抗力
等原因,永益A的开放日可能延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B.利率风险 
在每个永益A的赎回开放日及分级运作期起始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1 年期银行定期
存款利率及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的利差值设定永益A 的收益率。如果在非开放日出现利率调整,
永益A的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相应调整, 而是等到下一个赎回开放日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C.开放日的赎回风险 
在每个永益A的赎回开放日, 永益A将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永益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并相应对永益A的份额数进行增减。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永益 A时,可能出现新增份
额不能全部赎回的风险。 
D.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永益A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本基金为永益 A设置的收益率并非保证收
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基金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永益A可能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
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E.过渡期内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过渡期后,永益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7 
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F.过渡期内的流动性风险 
在过渡期内,本基金将不开放永益 A的赎回,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赎回永益 A而出
现流动性风险。 
G.过渡期内的净值波动风险 
过渡期内,永益A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不再获取约定收益,其净值将根据基金资产组合的价值
波动,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永益A的净值波动风险。 
H.强制赎回风险 
在永益B的开放期结束后, 若永益 A的份额余额大于7/3倍的永益B 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的,
本基金将按永益A和永益B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7:3 的原则,对全部永益A按比例进行确认,超
出部分按比例强制赎回,因此,永益A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可能面临既有份额被强制按比例赎回
的风险。 
4)永益 B的特有风险 
A.杠杆机制风险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在扣除永益 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将归永益 B享有,
亏损以永益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永益 B承担,因此,永益 B 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
预期的同时,也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极端情况下,永益B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B.利率风险 
在每个永益A的赎回开放日以及分级运作期起始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存
款利率及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的利差值重新设定永益 A 的收益率,如果永益A 的约定年基准收益
率向上调整,则永益B 的资产分配份额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C.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的永益 A、永益 B 的份额配比最高为 7:3,但是,永益 A、永益 B 将独立发售,两级
份额在基金募集设立时的具体份额配比可能低于 7:3,存在不确定性;本基金成立后,永益B封
闭运作,永益A则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个月开放一次。由于永益 A每次开放后的基金份额余
额是不确定的,在永益 A 每次开放结束后,永益 A、永益 B 的份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两级份额
配比的不确定性及其变化将引起永益B的杠杆率变化,出现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D.杠杆率变动风险 
永益B具有较高风险预期、较高收益预期的特性,由于永益 B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基金资
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永益B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上,但是,永益 B的预期收
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永益B 的基金份额净值越高,杠杆
率越低,收益放大效应越弱,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8 
E.上市交易风险 
永益 B 上市交易后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永益 B,产生
风险;永益B上市后也可能因交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F.折/溢价交易风险 
永益B上市交易后,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永益 B 的上市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净值之
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G.过渡期内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过渡期后,永益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
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H.过渡期内永益B 暂停上市交易的风险 
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永益 B 的上市交易,因此,永益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永益 B
在过渡期内不能交易的风险。 
I.过渡期内永益B 杠杆消失的风险 
过渡期内,永益A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不再获取约定收益,则永益A与永益 B不再存在配比关
系,因此,永益B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在过渡期内面临永益 B杠杆消失的风险。 
5)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
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
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
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24.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二、基金及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本基金名称为“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场内9 
简称:银华永益) ,基金代码为 161827;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永益A(基金代码:161828 )、
永益B(基金代码:150162)两级份额,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期内,永益A 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永益 B封闭
运作。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本基金第二个分级运作期为自第一个过渡期届满日下一工作日起
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以此类推。如后续年份实
际不存在对应日的,则到期日提前至上一工作日。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将开放永益A的
赎回。 每个分级运作期届满日的次日起累计不少于 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10 个工作日的期间
为过渡期,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确认、永益B的开放及永益 A的申
购等事宜。 
(四)基金份额分级 
1.基金份额分级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永益 A、永益 B 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分
级运作期内,永益A和永益B的收益计算与运作方式不同,其中,永益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
取约定收益,并在每个分级运作期内,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每满6 个月开放一次;永益 B封闭
运作,封闭期为3年,本基金在扣除永益 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永益 B享有,亏损以
永益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永益 B承担。 
2.永益 A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永益 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将获取约定收益,其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将
在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及每个永益 A的赎回开放日设定一次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日除外) , 并按
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关公告。计算公式为: 
永益A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 
在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
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及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的利差值设定永益A 的首次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该收
益率即为永益A在每个分级运作期起始后最初6个月的年化收益率, 适用于分级运作期起始日 (含)
到该分级运作期第1个永益 A的赎回开放日(含)的时间段;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在每个永益
A的赎回开放日(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
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及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的利差值重新设定永益 A的年10 
化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永益 A接下来6个月的年化收益率,适用于该赎回开放日次日(含)到
下个永益A的赎回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前1 个赎回开放
日所设定的永益A年化收益率将适用于该赎回开放日次日(含)到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含)的时
间段。 
根据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在每个永益 A的赎回开放日及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前公告
永益A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 0%(含)到2%(含) 。 
根据约定,基金管理人将永益 A首个分级运作期起始后最初 6个月的利差值确定为 2%(此利
差值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取值范围之内) , 即: 永益A首个分级运作期起始后最初 6 个月的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永益A、永益B的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永益 A不收取认购费,永益B 的认购
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 
(七)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销售方式 
永益 A、永益 B 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其中,永益 A 通过
场外方式发售;永益B 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发售。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
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九)销售场所 
场外认购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
网点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场内认购是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 
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资格并具有深交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本基金
场内基金份额的销售。其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11 
请参见本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投资人可参与永益A 或永益 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 也可同时参与永益 A和永益B 的认购。
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人可分别对永益 A、永益 B 进行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
的方式,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十)认购账户 
若投资人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
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
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指定的代销销售机构网点
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若投资人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 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募集期内
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十一)募集规模限制及控制措施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首个分级运作期的募集规模上限为人民币 20亿元,份额规模为20亿份(不含认购资
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折算的份额) 。其中,永益 A的发售规模上限为人民币14 亿元(不含认购
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折算的份额) , 永益B的发售规模上限为人民币 6亿元 (不含认购资金在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折算的份额) 。 基金发售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将以永益B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
在不超过7/3 倍永益 B 的最终发售规模范围内,对永益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1.永益 B的发售规模控制措施 
募集期内,若在单日永益B的认购申请(包括场外与场内)经确认后的累计发售规模接近、
达到或超过人民币6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永
益B的认购(包括场外和场内)业务。认购期内永益 B 的有效认购申请的总金额(包括场内与场
外)若超过人民币6亿元,则对最后一个认购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给予
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末日(T日)比例确认的计算公式如下: 
T日永益B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6亿元-T日以前永益B 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T日永
益B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T日投资者永益B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T 日提交的永益 B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T 日永益 B
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比例确认的情形时,永益 B 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12 
2.永益 A的发售规模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将以永益 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为基准,对永益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若
永益A的有效认购申请小于或等于 7/3倍永益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则永益 A 的有效认购申请
将全部予以确认;若永益A的有效认购申请大于7/3 倍永益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则永益 A的
认购申请按“末日比例配售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末日
(T日)比例确认的计算公式如下: 
T日永益A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7/3×永益 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T 日以前永益A的有
效认购申请金额)/T 日永益A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T日投资人永益 A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T 日提交的永益 A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T 日永益 A
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比例确认时,永益A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募集结束时,永益 A 和永益 B 的初始规模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本基金可接受因为利息折
算份额、认购费用收取方式不同等原因造成的配比偏离。 
(十二)认购申请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
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有效性的
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三)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4年 5月14日至 2014年5月20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其中,永益B的
发售时间为2014年5月14日至2014年5月16日, 永益A的发售时间为2014年5月16日至2014
年5月20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发售期,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
据认购和市场情况缩短发售时间。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十四)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以及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
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13 
网址:www.yh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永益A的场外代销机构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
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
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
证券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上排
名不分先后) 。 
(2)永益B的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
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截至本公告日前述会员单位的最新名单如下: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
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
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
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
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
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
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
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
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
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14 
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
公告义务。 
 (十五)认购费率 
永益A不收取认购费,永益 B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永益B 认购费
率如下表所示: 
永益B场外认购
费率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适用费率 
M<50万元 0.60% 
50万元≤M<100万元 0.50% 
100万元≤M<200 万元 0.40% 
200万元≤M<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 1,000元/笔 
永益B场内认购
费率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的场内认购费率。 
其中,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所适用的特定认购费率如下所示: 
永益 B特定认购
费率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适用费率(养老金客户) 
M<50万元 0.18% 
50万元≤M<100万元 0.15% 
100 万元≤M<200 万元 0.12% 
200 万元≤M<500 万元 0.06%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
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
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
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永益 B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15 
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购
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
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十六)认购份额的计算 
1、永益A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永益A仅通过场外方式公开发售,其认购为金额认购,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 1,0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永益A份额,认购费率为 0,这
1,000,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9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0+295.00)/1.00=1,000,295.00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永益 A 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投资人账户登
记有永益A份额 1,000,295.00份。 
2、永益B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永益B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2: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 1,000,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永
益B份额,认购费率为 0.4%,这 1,000,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0元,则其可得
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0/(1+0.4%)=996,015.94元 
认购费用=1,000,000.00-996,015.94=3,984.06 元 
认购份额=(996,015.94+295.00)/1.00=996,310.94 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永益 B 份额,在认
购期结束时,假设这1,000,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0 元,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16 
基金永益B份额 996,310.94 份。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永益B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挂牌价格为1.00元/份,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固定认
购费金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认购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例3: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永益B 份额1,000,000.00 份,若某深交所会
员单位设定认购费率为 0.4%,并假定该笔认购款项产生利息295.00元。则有: 
认购金额=1.00×1,000,000.00×(1+0.4%)=1,004,0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0.00×0.4%=4,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0.00=1,00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95.00/1.00=295.0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0+295.00=1,000,295.00份 
即:投资人在场内认购1,000,000.00份永益B 份额,需缴纳1,004,000.00 元,认购费用为
4,000.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295.00份,则总共可得到 1,000,295.00份永益 B份额。 
 (十七)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如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永益 A、永益 B 两类基金份额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将各自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场内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 ,小数点以后的部
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17 
三、本基金的认购安排 
(一)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销售时间详见本发售公告“二、基金及份额发售基本情况(十三)发售时间” 。 
其中,本基金场内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认购具体开放
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
能不同,若本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二)认购原则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
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
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5.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 
(三)认购限额 
本基金永益B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进行场内认购时,投资人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 50,000份的应为
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 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本基金永益B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
系统进行场外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
额不设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本基金永益A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
系统进行场外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 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18 
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
设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四、场内认购的开户及程序 
(一)场内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1.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股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无须再办理开户手续。 
3.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具体账户开立手续请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各开户代理机构网点
的说明。 
(二)场内认购的程序 
1.受理场内认购的时间: 2014年5月14日至2014年5月16日9:30-11:30和13:00-15:00(周
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手续 
(1)投资人应开立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投资人应在场内销售机构的业务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并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
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人可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可的各种方式在投资人开立资金账户的场内销售机构各
业务网点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认购,但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办理场内认购的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说明。 
 
五、个人投资者办理场外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通过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4 年 5 月 14 日至 2014 年 5 月 20 日(其中,永益 B 的发售时间为 2014 年 5 月19 
14 日至 2014 年5 月 16 日,永益 A 的发售时间为 2014 年 5月 16 日至 2014 年 5 月 20 日。 )接受
投资人认购申请,工作日下午三点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个工作日交易结算,节假日提交的申请按节
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交易结算。募集期末日仅受理15:00之前提交的申请。 
2.开户和认购程序 
(1)开立基金账户 
1)办理相应的银行支付卡。 
支持本公司旗下基金网上交易的银行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天盈账户、易购通账户、支付宝账户以及银联通支持的银行卡。 
2)登陆本公司网站开始开户。 
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 
3)选择客户类型。 
4)选择银行卡。 
5)通过银行身份验证或开通基金业务。 
6)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并签订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7)填写《风险调查问卷》 。 
8)开户成功。 
(2)提出认购申请 
1)进入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登陆网上交易。 
2)选择认购基金。 
3)通过银行支付渠道支付认购金额。 
投资人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人应在办理认购申请日(T 日)后的第 2 个工作日
(T+2 日)起在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中打印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
接受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认购期结束后才能够确认,对于本基金的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
不能进行撤单交易。以上网上直销开户与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为准。 
特别提示: 
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风险调查问卷》 ,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时需要填写《风
险调查问卷》 。 
(二)招商银行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 网点办理: 
1) 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14年5 月16日至 2014年 5月 20日上午9:30 至下午15:00(当
日15:00之后的委托将于下一工作日办理) ,个人投资者周六、周日照常受理,与下一交易日合并20 
办理。 
2) 个人投资者开户及认购程序: 
a. 事先办妥可用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招商银行各类型个人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b. 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 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下同) ; 
? 本人持有的可用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招商银行各类型个人资金账户; 
?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c.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d. 客户可通过电话银行95555提交认购申请。 
2. 网上办理: 
1) 招商银行客户登陆招商银行网上银行。 
2) 客户通过“一网通证券(http://info.cmbchina.com)”或“个人银行专业版”-“投资
管理”-“基金(银基通) ”-“开放式基金”链接进入,选择“基金账户-基金开户” ,或登陆财
富账户专业版“投资管理”-“基金”选择“账户管理” ,根据提示填写网上开户申请书。 
3) 业务受理时间:24小时服务,除日终清算时间(一般为17:00至20:00)外,均可进行
认购。当日15:00之后的委托将于下一工作日办理。 
4) 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即刻进行网上认购申请。 
5) 操作详情可参阅招商银行网上银行相关栏目的操作指引。 
3. 注意事项: 
1)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招商银行的说明为准。 
2) 个人投资者如到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需本人亲自办理;如通过网上银行办理开户
和认购手续,凭取款密码及理财专户密码或财富账户交易密码进行。 
(三)其他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销售本基金的其他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受理个人投资者申请开户与认购的具体程序以该销
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六、机构投资者办理场外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通过直销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本公司的北京直销中心、深圳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21 发售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认购业务,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 人网站查询相关信息。 )。 3.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手续 3.1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 ;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 证书复印件) ;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出示指定银行出具的开 户证明复印件) ; (4)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 (5) 《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6)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是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 面的复印件) ; (7) 《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 (8) 《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加盖预留印鉴) ; (9)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权益须知》 (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 (10)机构投资者如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应核对并留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 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特别提示: (1)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无效认购/申购、退款的资金结 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2)本公司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办理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整。 (3)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在首次办理认/申 购手续时需要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 3.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直销认/申购申请表》 (加盖预留交易印鉴) 、 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直销专户一: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建国支行 22 银行账号:11001042500059261889 直销专户二: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 银行账号:0200053429027302269 在办理认购业务时,需要按照《直销业务办理指南》的要求提供划款凭证,并且建议在“汇 款用途”中注明款项的用途。 5.注意事项 (1)投资人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投资人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 T+2 日(包括该日)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 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投资人寄送 开户确认书。 (3)投资人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 T+2 日(包括该日)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 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 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 (4)基金认购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在认购期截止日下午5:00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详见本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二)招商银行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程序 1. 网点办理: 1) 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14年5 月16日至 2014年 5月 20日上午9:30 至下午15:00(当 日15:00之后的委托将于下一工作日办理) 。周六、周日暂停受理。 2) 机构投资者开户及认购程序: a. 事先办妥招商银行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b. 由被授权人到开户会计柜台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 被授权人携带授权机构银行存款账户的印鉴、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及复印件、 军队或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 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其开户的书面证明; 23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基金业务授权书; ? 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印鉴; ?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c.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2. 注意事项: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招商银行的说明为准。 机构活期存款账户须是人民币存款账户。 (三)其他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程序 销售本基金的其他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受理机构投资者申请开户与认购的具体程序以该销 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七、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永益 A、 永益B两类基金份额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各自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由利息所转的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 3个 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通过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 效认购资金在被确认无效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 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八、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认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日内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24 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 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九、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 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监基金字[2001]7 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2 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出资比例21%) 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1%) 。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15.77亿元 25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详见本发售公告“二、基金及份额发售基本情况(十四)销售机构” 。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详见本发售公告“二、基金及份额发售基本情况(十四)销售机构” 。 (四)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联系人 崔巍 电话 010-66210988,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 3 办公楼)16 层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李慧民、王珊珊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