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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增强(165509)

信诚增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次)查看PDF公告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信 诚 增强 收 益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 招 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1 次更新)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的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会2010 年8 月13 日证 监 许可2010[1072] 号文 核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募 集,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中国 证监 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份 额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资 人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需 充分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 括:因 政治 、经 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个 别证 券 特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本 基金 的 特定风 险等 。投 资人 在进 行投资 决策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及《 基金 合 同》。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投资 人根 据自身 的风 险收 益偏 好, 选择适 合自 己的 基金 产品 ,并且 中 长期持 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若 无特 别说 明为2014年3 月29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3年12 月31 日( 未经 审计 )。 基 金管 理人: 信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申购、赎回 与转 换 ........................................................... 2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 记 ...................................................................................................... 3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 4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4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48 第十六部分


基金运作方 式的变更、转换运作 方式 的条件及 相关事项 ............................... 5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5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51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5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清 算 ........................................................... 5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6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71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80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 81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82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82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1 第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 称“《销 售 办法》”)、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和其他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 同》(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编写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 释。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 委 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 供 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 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 说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 法 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自 依 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 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 本 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 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利 、 承担义务。基 金 投资人 欲 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第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信诚 增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2. 基金 管理 人: 指信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信 诚增 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基金 合同 》及 对 基金合 同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信 诚增 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托管 协议 》及 对 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信诚 增强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信诚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份额 发 售公告 》 8. 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 规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知 等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2 9. 《基 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自 2004 年6 月1 日 起 实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 国 证监 会2011 年6 月9 日 颁 布、同 年 10 月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销售 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 中 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年满18 周岁 ,合 法持 有现 时有 效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 身份证 、军 人证 件等有 效身 份证 件的 中国 公民,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其 他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注 册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中国 证券 市场 并取得 国家 外 汇管理 局外汇 额 度批 准 的 中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19.投资 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 管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宣 传推 介基金 ,发 售基 金份 额, 办理基 金份 额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 直 销机 构: 指信诚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4. 代 销机 构 : 指符 合《 销 售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其 中可 通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必 须是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并 经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认 可的 、可 通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办 理本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25. 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 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 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3 27. 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信诚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或 接受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 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8. 基 金账 户 : 指注 册登 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记 录其持 有的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基 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9.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30. 深 圳证 券 账 户: 指在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人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或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31.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人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33. 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4.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合 法存 续的 期限 。本 基金的 存续 期间 为不 定期 35. 封 闭期 :指 根据 本基 金 合同中 关于 基金 运作 方式 的约定 ,对 本基 金采 取封 闭式运 作的 期 间,在 该期 间内 基金 份额 保持不 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得 申请 申购 、赎 回本 基金 36. 开 放期 : 指 根据 本基 金 合同中 关于 基金 运作 方式 的约定 ,在 封闭 期届 满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基 金运 作方式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运 作后 的存 续 期间 37. 日/ 天: 指公 历日 38. 月 :指 公历 月 39.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40.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作 日 41.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42.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43.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44.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 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5.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并进入 开放 期后 ,投 资 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请 购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6.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并进入 开放 期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要求 将 基金份 额 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7. 销 售场 所: 指场 外销 售 场所和 场内 销售 场所 ,分 别简称 “场外 ” 和“ 场内 ” 48. 场 外: 指以 交易 所开 放 式基金 交易 系统 以外 的方 式、通 过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 场所 49. 场 内: 指以 交易 所开 放 式基金 交易 系统 的方 式、 通过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场 所 50. 发 售: 指在 本基 金募 集 期内, 销售 机构 向投 资人 销售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4 51. 注 册登 记系 统: 指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放 式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 52.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53. 会 员单 位: 指具 有基 金 代销业 务资 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54. 日 常交 易: 指场 外申 购 和赎回 、转 换等 场外 基金 交易, 以及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及上 市交 易 等场内 基金 交易 55. 上 市交 易: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投资 人通 过场 内会 员单位 以集 中竞 价的 方式 买卖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56. 系 统内 转托 管: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易 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57. 跨 系统 转登 记: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结算 系 统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58.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 请将其 持有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59.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扣 款金 额 及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款 及基 金申 购申 请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60. 巨 额赎 回:指 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中 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超 过上 一 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61. 元 :指 人民 币元 62.基金 利 润: 指基 金利 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动 损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用 后 的余额 63.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款 本息 、基 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64. 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5.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66.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产 和 负债 的价 值,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过 程 67. 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68. 不 可抗 力 : 指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无法 预见 、无 法克服 、无 法避 免且 在基金 合同 由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生 的, 使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 基金合 同 的 任何 事 件,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震及 其 他 自然 灾害 、战 争、骚 乱、 火灾 、政 府征 用、没 收、 恐怖 袭 击、传 染病 传播 、 法 律法 规变化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5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基金管 理人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 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9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 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成立日 期:


2005 年9月30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 】142 号 注册资 本:


2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 :





林军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 人民 币)


出资比 例 (%)


中信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9800


49


英国保 诚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9800


49


中新苏 州工 业园 区创 业投 资有限 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 会成 员 张翔燕女士 , 董 事 长 ,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中 信 银 行 总 行 营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综 合 计 划 部 总 经 理,中信银行 北京分行 副 行长、中信银 行总行营 业 总部副总经理 ,中信证 券 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 济师, 中信 控股 有限 责任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经 理。 现任中 信控 股有 限责 任公 司副总 裁。 陈 一 松 先 生 , 董 事 , 金 融 学 硕 士 。 历 任 中 信 实 业 银 行 资 金 部 科 长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裁办主任、 长城科技 股 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 、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 司行长秘书 兼行长办 公室副 主任 。现 任中 信信 托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 理。 包 学 勤 先 生 , 董 事 , 研 究 生 。 历 任 招 商 银 行 证 券 业 务 部 出 市 代 表 、 南 方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投资 银行部总经理 助理、国 信 证券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二 部总经理、中 信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深 圳投资银 行部总经理、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 理。 Graham David Mason 先 生 , 董 事 , 南 非 籍 , 保 险 精 算 专 业 学 士 。 历 任 南 非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分 析师、南非Norwich 公 司 基金 经 理 、 英 国 保 诚 集 团 (南 非 ) 执 行 总 裁 。 现任瀚亚 投 资 执行副董事 长。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6 黄 慧 敏 女 士 , 董 事 , 新 加 坡 籍 , 经 济 学 学 士 。 历 任 花 旗 银 行 消 费 金 融 事 业 部 业 务 副 理 、 新 加坡大华银行 业务开发 副 理、大华资产 管理公司 营 销企划经理、 瀚亚投资 ( 新加坡)有 限公司营 销部主 管、 瀚亚 投资 (台 湾)有 限公 司市 场总 监。 现任瀚 亚投 资( 台湾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魏秀彬女士, 董事,新 加 坡籍,工商管 理硕士。 历 任施罗德国际 商业银行 东 南亚区域合规 经 理、施 罗德 投资 管理(新加坡)有 限公 司亚 太地 区风 险 及合规 总监 。现 任瀚 亚投 资首席 风险 官。





何德旭先生, 独立董事 ,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 科 学研究院财贸 所处长、 研 究员等职 。现 任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数量 经济 与技术 经济 研究 所副 所长 、金融 研究 中心 副主 任。 夏 执 东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财 政 部 科 学 研 究 所 副 主 任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国际部副处长 、 安永华 明 会计师事务所 副总经理 、 北京天华中兴 会计师事 务 所首席合伙 人。现任 致同会 计师 事务 所管 委会 副主席 。 杨 思 群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历 任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财 贸 经 济 研 究 所 副 研 究 员 , 现 任清华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经济系 副教 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 亚 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 ” 自2012 年2 月14 日 起正 式 更名 为 瀚 亚 投 资 ,其 旗下各 公司 名称 自该 日起 进行相 应变 更。 瀚亚 投资 为英国 保诚 集团 成员 。 2.监事 李 莹 女 士 , 监 事 会 主 席 , 金融 学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沧 浪 办 事 处 信 贷 科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行苏州分行 中间业务 部 总经理助理、 北京证券 投 行华东 部一级 项目经理 、 中新苏州工 业园区创 业投资有限公 司投资银 行 部总经理、苏 州工业园 区 银杏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副 总经理。现 任 苏州元 禾控股 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 於 乐 女 士 , 监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日 本 兴 业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营 业 管 理 部 主 管 、 通 用 电 气 金 融财务 (中 国) 有限 公司 人力资 源经 理。 现 任信 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首 席人 力资源 官。 解 晓 然 女 士 , 监 事 , 双 学 士 , 历 任 上 海 市 共 青 团 闸 北 区 委 员 会 宣 传 部 副 部 长 、 天 治 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总 监助理 。现 任信 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总监 。 3.经营 管理 层人 员情 况 王 俊 锋 先 生 , 总 经 理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部 副 总 监 、 华 宝 兴 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市场 总监、瑞银 环球资产 管理( 香港)有限公 司北京代 表处 首席代表、 瑞银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资产管 理 部总监。现任 信诚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首 席 执行官 ,兼 任中信信 诚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信 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之子 公司) 董事 。 桂 思 毅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安 达 信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审 计 员 , 中 乔 智威汤逊广告 有限公司 财 务主管,德国 德累斯登 银 行上海分行财 务经理, 信 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风险控制总监 、财务总 监 、首席财务官 、首席运 营 官 。现任信诚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副总 经理、 首 席财务 官。 林军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浙江省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市场总 监,西南证券 有限责任 公 司国际业务部 总经理, 招 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经 理助理、营 销总监,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7 汇添富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市场总监、副 总经理, 交 银施罗德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总经理助 理、市场 总监。 现任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首席 市场官 。 隋晓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 理、中信控股 有限责任 公 司高级经理、 信诚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市 场总监、 首 席市场官、 首席运营 官。现 任信 诚基 金管 理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任中 信信 诚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4.督察 长 唐 世 春 先 生 , 督 察 长 , 法 学 硕 士 , 历 任 北 京 天 平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察稽核部法 务主管、 友 邦华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法律监察部总 监、总经 理 助理兼董事 会秘书。 现任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 兼任 中信 信诚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5.基金 经理 王 旭 巍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深圳) 物 资 工 贸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大 连 期 货 部 经 理 、 宏 达 期货经纪有限 公司大连 营 业部经理、中 信证券资 产 管理部投资经 理、华宝 兴 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曾在2003 年7 月15 日至2009 年3 月30 日期间担任华宝兴业宝康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2005 年3 月31 日至2007 年2 月28 日担任华宝兴业现金 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0 年3 月 加 入信 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 固定收益总监 ,自2010 年6 月23日至2013 年1月15 日兼 任信诚经典优 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 理,自2013 年1 月15 日 起 兼任 信 诚 添 金 分 级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经 理。现任信诚 增强收益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信 诚 新双盈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及信 诚添金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6.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胡喆女 士, 副首 席投 资官 、研究 总监 、特 定资 产投 资管理 总监 ; 王旭巍 先生 ,副 首席 投资 官、固 定收 益总 监 ; 董越先 生 , 交易 总监 ; 张光成 先生 ,股 票投 资副 总监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8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遵 守 《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 相 关规定,并建 立健全内 部 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 施 ,防 止违法 违规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 取最大 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牟 取不 当 利益 ; (3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 金管理 人内 部控制 制度 1.内部 控制 的总 体目 标和 原则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是 指 公 司 为 了 保 障 业 务 正 常 运 作 、 实 现 既 定 的 经 营 目 标 、 防 范 经 营 风 险而设立的各 种内控机 制 和一系列内部 运作程序 、 措施和方法等 文本制度 的 总称。内部 控制的总 体目标是:建 立一个决 策 科学、营运高 效、稳健 发 展的机制,使 公司的决 策 和运营尽可 能免受各 种不确 定因 素或 风险 的影 响。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 则: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渗 透 到 公 司 的 决 策 、 执 行 和 监 督 层 次 , 贯 穿 了 各 业 务 流 程 的 所 有 环 节,覆 盖了 公司 所有 的部 门、岗 位和 各级 人员 。 有 效 性 原 则 : 各 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和 主 管 机 关 所 制 定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 不 得 与之相 抵触 ;具 有高 度的 权威性 ,是 所有 员工 严格 遵守的 行动 指南 。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 约,做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分离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9 (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 明、相 互牵 制的 局面 ,并 通过切 实可 行的 相互 制衡 措施来 降低 各种 内控 风险 的发生 。 及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而 不 断修正 ,并 随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等外 部环 境因 素的改 变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和 完善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将 充 分 发 挥 各 机 构 、 各 部 门 及 广 大 员 工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运作成 本, 保证 以合 理的 控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效 果。 防 火 墙 原 则 :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交 易 、 投 资 研 究 、 市 场 开 发 、 绩 效 评 估 等 相 关 部 门 , 应 当在空间和制 度上适当 分 离,以达到防 范风险的 目 的。对因业务 需要知悉 内 幕 信息的人 员,应制 定严格 的审 批程 序和 监管 措施。 2.风险 防范 体系 公 司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的 业 务 特 点 设 置 内 部 机 构 ,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建 立 层 层 递 进 、 严 密 有 效 的 多 级风险 防范 体系 : (1)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 事 会 下 设 风 控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的 合 规 性 进 行 全 面 和 重 点 的 分 析检查 ,发 现其 中存 在的 和可能 出现 的风 险, 并提 出改进 方案 。 公 司 设 督 察 长 。 督 察 长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组 织 、 指 导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和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监 督 检 查基金及公司 运作的合 法 合规情况和公 司的内部 风 险控制情况 , 并定期或 不 定期地向董 事会或者 董事会 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 员会报 告工 作。 (2)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 级 风 险 防 范 是 指 在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监 察 稽 核 部 和 风 险 管 理 部 层 次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 的预 防和控 制。 总 经 理 下 设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全 面 的 研 究 、 分 析、评估,制 定相应的 风 险管理制度并 监督制度 的 执行,全面、 及时、有 效 地防范公司 经营过程 中可能 面临 的各 种风 险。 总 经 理 下 设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研 究 并 制 定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战 略 和 投 资 策 略 , 对 基 金 的 总体投 资情 况提 出指 导性 意见, 从而 达到 分散 投资 风险 , 提高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性的 目的 。 监 察 稽 核 部 和 风 险 管 理 部 在 督 察 长 指 导 下 , 独 立 于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各 分 支 机 构 , 对 各 岗 位、各 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务 中的 风险 控制 情况 实施监 督。 (3)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公 司各 部门对 自身 业务 工作 中的 风险进 行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公 司 各 部 门 根 据 经 营 计 划 、 业 务 规 则 及 本 部 门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本 部 门 的 工 作 流 程 及 风 险 控 制 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 票、业务用章 接触的岗 位 ,实行双人负 责;属于 单 人、单岗处理 的业务, 强 化后续的监 督机制; 相关部 门、 相关 岗位 之间 相互监 督制 衡。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10 3.基金 管理 人关 于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的 声明 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 维 持 其 有 效 性 以 及 有 效 执 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管理层的责 任,董事 会 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 特 别声明以上关 于风险管 理 和内部控制 的披露真 实、准 确, 并承 诺根 据市 场的变 化和 公司 的发 展不 断完善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制度 。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拥 有 悠 久 的 经 营 历 史 , 其 前 身 “ 中 国 人 民 建 设 银 行 ” 于1954 年 成立,1996 年易名为 “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 设 银行是中国四 大商业银 行 之一。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 建 设银行于2004 年9 月分 立 而成 立 , 承 继 了 原 中 国建 设银 行 的 商 业 银 行业 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银行( 股票代码:939) 于2005 年10 月27 日 在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主 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 业 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 上 市的银行。2006年9 月11 日, 中 国 建 设 银 行又 作为第一家H 股 公 司晋 身 恒生 指 数 。2007年9 月25 日 中国 建 设 银 行A 股 在 上海 证 券交 易 所 上 市 并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 包括 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股) 。 截至2013 年6 月30 日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资 产 总 额148,592.14 亿 元 , 较 上 年 末 增 长6.34% 。2013 年上半年,中 国建设银行 实现净利润1,199.64 亿元 ,较上年同期 增长12.65% 。年化资产回 报率为 1.66% , 年 化 加 权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为23.90% 。 利 息 净 收 入1,876.60 亿 元 ,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10.59% 。 净利差为2.54% ,较 上年同 期提高0.01 个百分点。 净 利息收益率为2.71% ,与上 年同期持平。 手续 费及佣 金净 收入555.24 亿 元,较 上年 同期 增长12.76% 。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11 中 国建设银 行在中国 内地设 有1.4 万余个 分支机构 ,并 在香港、 新加坡、 法兰克 福、约翰 内 斯堡、东京、 首尔 、纽 约 、胡志明市、 悉尼、台 北 设有10家一级 海外分行 , 拥有建行亚 洲、建行 伦敦、建行俄 罗斯、建 行 迪拜、建银国 际等5家全 资 子公司,海外 机构已覆 盖 到全球14 个 国家和 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 主 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 ,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 力和 基本服务架构已 初 步形成。中国 建设银行 筹 建、设立村镇 银行27家 , 拥有建信基金 、建信租 赁 、建信信托 、建信人 寿、中 德住 房储 蓄银 行等 多家子 公司 ,为 客户 提供 一体化 全面 金融 服务 能力 进一步 增强 。 2013 年 上 半 年 , 本 集 团 各 方 面 良 好 表 现 , 得 到 市 场 与 社 会 各 界 广 泛 认 可 , 先 后 荣 获 国 内 外 知名机构授予 的近30个 重 要奖项。在英 国《银行 家 》杂志2013 年“世界 银行1000 强排名” 中位列 第5 ,较上年上升1 位 ;在美 国 《 财 富 》 世 界500 强 排名 第50 位 , 较 上 年上 升27位 ; 在 美 国 《 福布 斯》2013 年全球2000 强 上市 企 业 排 行 榜 中 位 列 全 球第2 ,较上年提升11 位 。 此外 , 本 集 团 还 荣 获 了国内外重要 机构授予 的 包括公司治理 、中小企 业 服务、私人银 行、现金 管 理、托管、 投行、投 资者关 系和 企业 社会 责任 等领域 的多 个专 项奖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证 券 保 险 资 产 市 场 处 、 理财信托股权 市场处、QFII 托管处、核算 处、清 算 处 、监督稽核处 、涉外资 产 核算团队、养 老金 托 管 处 、 托 管 业 务 系 统 规 划 与 管 理 团 队 、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等12 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225 人。自2007 年起,托 管部 连续聘请外部 会计师事 务 所对托管业务 进行内部 控 制审计,并已 经成为 常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 新 丰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江 苏 省 分 行 、 广 东 省 分 行 、 中 国 建设银行总行 会计部、 营 运管理部,长 期从事计 划 财务、会计结 算、营运 管 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纪 伟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南 通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计 划财务部、信 贷经营部 、 公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 大 客户的客户管 理及服务 工 作,具有丰 富的客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 军 红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零 售 业务部、个人 银行业务 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 事 零售业务和个 人存款业 务 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郑 绍 平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投 资 部 、 委 托 代 理 部 , 长 期从事 客户 服务 、信 贷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心”的经营 理念,不 断 加强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 制 ,严格履行托 管人的各 项 职责,切实 维护资产 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为 资 产委托人提供 高质量的 托 管服务。经过 多年稳步 发 展,中国建 设银行托 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 金、基本养老 个人账户 、QFII 、企业年 金等产品 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 系,是目 前 国内托管业务 品种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12 最齐全的商业 银行之一 。 截至2013年6 月30日, 中国 建设银行已托 管311只 证券 投资基金。建 设银 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在2005 年及自 2009年起连 续四年被 国际 权威杂志 《全 球托管人 》 评为 “中国最 佳托管银 行 ”,在2007 年及2008 年连续被《财 资》杂志 评 为“国内最佳 托管银行 ” 奖,并获和讯 网2011 年度 和2012 年度 中国“ 最 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和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2012 年度“ 最 佳 基 金 托 管 银 行 ” 奖。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 守 法经营、规范 运作、 严 格 监察,确保业 务的稳健 运 行,保证基 金财产的 安全完 整, 确保 有关 信息 的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 时,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风险控制工 作进行检 查 指导。投资托 管业务部 专 门设置了监督 稽核处, 配 备了专职内 控监督人 员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 督工作 ,具 有独 立行 使监 督稽核 工作 职权 和能 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 流程,可 以 保证托管业 务 的规范操 作 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 具 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 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 用,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 ,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 务 操作区专门设 置,封闭 管 理,实施音 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 露 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 务 实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 人 为事故的发 生,技术 系统完 整、 独立 。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利 用 自 行 开发的“托管 业务综合 系 统 ——基金监 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 行法律法 规 以及基金合 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 的 投资比例、投 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况 进行监督 , 并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 国 证监会。在日 常为基金 投 资运作所提供 的基金清 算 和核算服务 环节中,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指 标 进 行 例 行 监 控 , 发 现投资比例超 标等异常 情 况,向基金管 理人发出 书 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 进 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 纠正,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2.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后 , 对 涉 及 各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及 交 易 对 手 等 内 容 进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13 3.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 合 法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 风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 价,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并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场外 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及 本公司 的网 上交 易平 台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8号上 海 国金 中心 汇 丰银行 大楼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 :杨 雁 投资 人可以通 过本公司 网上交 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 的开户 、认购、 申购及赎 回等业 务,具 体交 易细则 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 公告。 网上 交易 网址 :www.citicprufunds.com.cn 或www.xcfunds.com (2) 代销 机构 1)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 楼长 安兴融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张静 客服电 话:95533 公司网 站:www.ccb.com 2)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3)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14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郭伟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4)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街1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5)交 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 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96528 , 上海 地区 :962528


网址: www.nbcb.com.cn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7)东 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体育 路21 号东 莞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体育 路21 号东 莞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客户服 务热 线:0769-96228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15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8)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9)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29 号迪 凯银 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29 号迪 凯银 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571-9554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71-85106383 联系人 :周妍 网 址:www.bigsun.com.cn 10)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路29号 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 第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1)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栋第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权 联系电 话:0755-82026521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 站:www.china-invs.cn 12)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16 层至26层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16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电 话:0755 -82130833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 :0755-82130833 传真:0755 -8213395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3)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储 晓明 联系人 :高夫 联系电 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或者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cn 14)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 宋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5)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 场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 、38 、39 、41 、42 、43、44楼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 )87555305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www.gf.com.cn 16)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五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 、8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五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 至10层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17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 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6326 (福建 省外 请先 拨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17)西 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拉 萨市 北京 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路118 弄东 方环 球企 业园24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7114 传真:021-36538467 联系人 : 汪 尚斌 客服电 话:400-88111-7 7公司 网址 :www.xzsec.com 18)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999或027-85808318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 券客 户服 务网 站 :www.95579.com 19)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网址:www.ebscn.com 20)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济 南市 经十 路20518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十路1770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18 联系人 :吴 阳 联系电 话:0531 -81283938 传真:0531 -81283900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 www.qlzq.com.cn 21)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2)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客户 服务热 线:4008888666 23)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 021-63325888-310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 :吴 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4)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19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25)中 信建 投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电 话:010-85130554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6)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深 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A 层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8 号 卓 越 时 代广场 ( 二 期) 北座 (邮 编: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顾凌 电话:0755-23835888 、010-60838888 传真:0755-23835861 、010-60836029 网址:http ://www.cs.ecitic.com 27)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 -45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28)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高 冠江 联系人 : 鹿 馨方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29 )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20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服电 话:95597 30)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 平桥大 街19 号 法定代 表人:冯戎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1)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32)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 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全国统 一总 机:95511-8 联系人 : 郑 舒丽(zhengshuli001@pingan.com.cn,0755-22626391)


33)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34)红 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路155 号附1 号红 塔大 厦9楼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路155 号附1 号红 塔大 厦9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电话:0871-63577946 传真:0871-63578827 联系人 :高 国泽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21 客服电 话:400871888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根 据 实 情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或变 更上 述代 销机 构, 并及时 公告 。 2. 场 内 发 售 机 构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名 单 见 本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27号 投资 广场23层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7号 联系电 话:010-66210988 传真:010-66210938 联系人 : 朱 立元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 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电 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冬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 事务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北 京市 东长 安街1 号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1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 八层 法定代 表人 : 姚 建华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 : 王国 蓓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国蓓 、黄小 熠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22 第六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 经2010 年8 月13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2010[1072] 号 文 件 核 准 募 集。 本 基 金 的 实 际 募 集 期 限 为2010 年9 月13 日至2010 年9 月17 日。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2,265,300,753.71 元人民 币,认购款项在基金 验资 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 行利 息共计764,909.56 元 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2010 年9 月28 日 全 额 划 入 本 基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开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 本 次募集 有效认购 总户数为5,849 户。 按照每 份基金份 额面 值1.00 元 人民币 计算 ,募集 发售 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2,265,300,753.71 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为764,909.56 份基金份 额。两项合计共2,266,065,663.27 份基金份额 ,已全 部计入投资者基 金账户, 归投资者所有。 其 中,信诚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以下简称 “本基金 管 理人 ”)的基 金从业人 员 认购持有的 基金份额 总额为0 份 , 占 本 基金 总 份额 的 比 例 为0% 。 本基 金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律师 费 、会 计 师 费 、 信 息披 露费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不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第七部 分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0 年9 月29 日 正式 生效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 期内, 连续 二十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说 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以 及解 决方 案。 第八部 分


基金份 额的上 市交易、申购、赎 回与转换 (一)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有 关规 定, 申请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 1.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2.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2010 年11 月8 日 3.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1)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23 (4)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资 基金 上 市规则 》 等 其他 有关 规定 。 4.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5.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 示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6.上市 交易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 人T 日 买入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 日 自动 为投资 人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人 自T +1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卖 出该 部分 基金 ; 投资 人T 日卖 出成 功后 ,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 日自 动 为投资 人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7.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暂 停上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 上市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暂 停上 市、恢 复上 市和 终止 上市 按照《 基金 法》 相关 规定 和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相 关业 务规 则执 行。 8.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等相 关规定 内容 进行 调整的 , 基 金合 同 相 应予 以修改 ,并 按照 新规 定执 行,且 此项 修改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但 应在 本基 金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9.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增 加了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新功 能,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 行适 当的 程序后 增加 相应 功能 。 (二)申 购和 赎回 期间 1. 本基 金的 封闭 期内 投资 人不能 申购 、赎 回基 金份 额,但 可在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后通 过深圳 证 券交易 所转 让基 金份 额。 2. 本基 金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后 ,投 资人 方 可进行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本基 金 的封闭 期 自2010 年9 月29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至 2013 年9 月29 日止 。 (三)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投资人 办理 场内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的场 所为 具有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 位。 投资人 办理 场外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的场 所包 括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场外代 销机 构。 投资人 需使 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办理 场外 申购 、赎回 业务 ;需 使用 深圳证 券账 户办 理场 内申 购、赎 回业 务, 其中 ,深 圳证券 账户 是指 投资 人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立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人民 币普通 股票 账户 或证 券投 资基金 账户 。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24 本基金 场内 、场 外代 销机 构名单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发售公 告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明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代销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 投资人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 代销 机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四)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本基金 封闭 期结 束后 ,投 资人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申 购与 赎回的 开放 日是 指为投 资人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办 理基 金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的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日 ( 基 金管 理 人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除 外) 。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 届 时相关 公告 中载 明。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调 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于2013 年9 月 30 日开始 办理 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赎回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转 换。 投资人 在 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并 被受 理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 开放 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场外 销售机 构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序 赎回 ;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业务 办理 时间 结束前 撤消 ,在 当日 业务 办理时 间结 束后 不得撤 消; 5. 投资 人办 理场 外申 购、 赎回应 使用 基金 账户 ,办 理场内 申购 、赎 回应 使用 深圳证 券账 户; 6. 投资 人办 理本 基金 的场 内申购 、赎 回业 务时 ,需 遵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若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 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 规则 有新 的规定 ,按 新规 定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可依法 更改 上述 原则 ,但 应在新 原则 开始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六)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25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和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金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提 交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无效 。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作 为注册 登记 机构 代为 办理 注册登 记业 务。 注册登 记机 构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 况下 ,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如投资 人未 进行 前述 查询 ,因申 请未 得到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而造 成的 损失 ,由投 资人 自行 承 担。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申 请。申 购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根据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开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 予以公 告。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效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理 人委 托的 代销 机构 将投资 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 金合 同 有 关条 款处 理。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 价格 1 、申 购金 额、 赎回 份额 及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1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场 内 申 购 时 , 单 笔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1,000 元 人 民 币 。 投 资 人 办 理 场 外 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购 费) 。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首 次 申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10 万元人民币(含 申 购 费 ), 追 加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已有认购本基金 记录的投资人 不受首次 申 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但 受 追加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 制 。通过本公 司网上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1,000 元。本 基金 直销 中心 单笔 申购最 低金 额可 由基 金管 理人酌 情调 整。 代销网 点的 投资 人欲 转入 直销网 点进 行交 易要 受直 销网点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场 情况 ,调 整首 次申 购的最 低金 额。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 售机构 赎回 时, 每笔 赎回 申请不 得低 于 100 份 基金 份额, 且通 过 场内单 笔申 请赎 回的 基金 份额必 须是 整数 份;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将导 致在 销售 机构 (网点)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 的, 需一 并 全部赎 回。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26 (3)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 低份 额余额 为 100 份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因 赎 回、转 换等 原因 导致 其单 个基金 账户 内剩 余的 基金 份额低 于 100 份 时, 注册 登记系 统可 对该 剩余 的基金 份额 自动 进行 强制 赎回处 理。 2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 整上 述规 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注 册登记 机构 根据 单次 申购 的实际 确认 金额 确定每 次申 购所 适用 的费 率并分 别计 算。 计算 公式 如下: 当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当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以四 舍五 入方 式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场内 申购份 额保 留到 整数 位, 不足一 份基 金份 额部分 的申 购资 金零 头由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返还 给投 资人; 场外 申购 份额 以四 舍五入 方式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例一 : 某投 资人 通过 场外 投资 5,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对 应费 率 为0.8%,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128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5,000/(1+0.8%)=4,960.32 元 申购费 用=5,000-4,960.32=39.68 元 申购份 数=4,960.32/1.128=4,397.45 份 即:该 投资 人通 过场 外投 资 5,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128 元, 则可 得 到4,397.45 份基 金份 额。 例二: 某投 资人 通过 场内 投资 1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对 应的 申购 费率 为 0.8%,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25 元, 则其 申购 手续费 、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及返 还的 资金 余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1+0.8%)=9,920.63 元 申购手 续费=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 额=9,920.63/1.025=9,678.66 份 因场内 申购 份额 保留 至整 数份, 故投 资人 申购 所得 份额 为 9,678 份 ,整 数位 后小数 部分 的申 购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给 投资人 。具 体计 算公 式为 :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27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678 ×1.025=9,919.95 元 退款金 额=10,000-9,919.95-79.37=0.68 元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10,000 元从场 内申 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25 元, 则其 可得 到基 金份 额 9,678 份 ,退 款 0.68 元。 4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投资人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 时 需缴纳 一定 的赎 回费 用。 计算公 式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赎回费 、赎 回金 额以 四舍 五入方 式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例三: 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开放 期内 持有 本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一 年后( 未满 2 年) 决定 从场外 赎回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05%,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148 元, 则可 得到 的净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05%=5.74 元 净赎回 金额=11,480-5.74=11,474.26 元 即: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 开放期 内持有 10,000 份 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一年 后( 未满 2 年)从场 外赎回 ,假 设赎 回当 日本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1.148 元 ,则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11,474.26 元。 例四: 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开放 期内 从场 内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 赎回费 率为 0.1%,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148 元 ,则 其可得 净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1%=11.48 元 净赎回 金额=11,480-11.48=11,468.52 元 即: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 开放期 内 从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场内 赎回 本基 金10,000 份基金 份额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148 元, 则可 得到 的净赎 回金 额 为11,468.52 元。 5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T+1 日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计算 公式 为: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基金 份 额的余 额数 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八) 申 购与 赎回 的费 用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 购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资 产,用 于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28 份额时 收取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其余 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2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不超 过 5 %,赎 回费 率不 超 过5% 。 3 、本 基金 的 申 购费 率如 下 : 单笔申 购金 额 费率 M<100 万 0.8% 100万≤M<200 万 0.5% 200万≤M<500 万


0.3% M≥500 万 1000元/笔 (注:M: 申购 金额 ;单 位 :元) 4 、场 外赎 回费 率按 照基 金 份额持 有时 间逐 级递 减, 场外赎 回 的 实际 执行 的 费 率如下 : 持有时 间 场外赎 回费 率 Y<1 年 0.1% 1年≤Y <2 年 0.05% Y≥2 年 0 (注:Y: 持有 时间 ,其 中1年为365日,2 年为730日) 本基金 的场 内赎 回费 率为 固定 值 0.1%, 不按 份额 持 有时间 分段 设置 赎回 费率 。 从场内 转托 管至 场外 的基 金份额 ,从 场外 赎回 时, 其持有 期限 从转 托管 日转 入确认 日开 始计 算。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 促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 易方式(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 交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 投资人 定期 或不 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6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2 日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或者 因 不 可抗 力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管理 人 合 理判 断认 为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29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 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的时, 除以 上 第4 项 情形 外,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此时 ,本 基金向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的 转出 申请 将按 同样方 式处 理 :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或者 因 不 可抗 力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应将 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支付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 计算 赎 回金 额。 若连 续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巨 额赎 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投资 人 在申 请赎 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 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前 一开 放日 的 基金总 份额 的10% , 即为 巨额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序 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按照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事 先选 择的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区别 处 理,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选 择取 消赎 回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30 的,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3) 暂 停赎 回: 连续2 日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停 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 告。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 定期 限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1 日但 少于2 周 (包 括 2 周),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 前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 公告 最 近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公 告 1 次 。暂 停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十 三)基 金转 换 本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后,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的 转换 业务 ,基 金转 换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 产生的 非交 易过 户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基 金基 金 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 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 织。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31 (十五)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交易、 系统 内转 托管 和跨 系统转 登记 1.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本基金 的份 额 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场 外认 购、 申购或 通过 跨系 统转 登记 从场内 转入 的基 金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账 户下 ,场 内认 购、 申购、 上市 交易 买入 或通过 跨系 统转 登记 从场 外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深圳 证券 账户下 。 2. 基金 份额 的交 易 (1) 在 封闭 期内 ,登 记在 注 册登记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不得赎 回, 但可 以通 过跨 系统转 登记 转 至场内 系统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2) 在 封闭 期内 ,登 记在 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不得 赎回 ,但 可以在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3) 在 开放 期内 ,登 记在 注 册登记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申请 场外 赎回,也 可以 通 过跨系 统转 登 记转至 场内 系统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4) 在 开放 期内 ,登 记在 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既 可以 直接 申请 场内 赎回, 也可 以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3. 系统 内转 托管 (1) 系 统内 转托 管是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易 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 (2)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 记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基金 赎回 业务 的销售 机构 (网点 )时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3)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变更 办理 上市 交易 或场内 赎回 的 会员单 位( 交易 单元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统 内转 托管 。 (4) 募 集期 内不 得办 理系 统 内转托 管。 (5)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 规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4. 跨系 统转 登记 (1) 跨 系统 转登 记是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结算 系 统之间 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 (2) 本 基金 跨系 统转 登记 的 具体业 务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规定 办理 。 募集期 内不 得办 理跨 系统 转登记 。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后,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 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公 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中 确定 。投 资人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七)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32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第九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登 记 一、 注册 登记 业务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指 基金登 记、 存管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建立和 管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二、 注册 登记 业务 办理机 构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负责 办理 。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场 外认 购、 申购买 入或 通过 跨系 统转 登记从 场内 转入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放式基 金账 户下 ,场 内认 购、申 购、 上市 交易 买入或 通过 跨系 统转 登记 从场外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 算 系 统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深圳 证券账 户下 。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 办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应 与代 理人 签订 委托 代理协 议, 以明 确基金 管理 人和 代理 机构 在注册 登记 业务 中的 权利 义务,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权利 1. 建立 和管 理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 2. 取得 注册 登记 费; 3.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制 定和 调整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相关 规则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 义务 1.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2.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基 金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3.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赎 回业 务记 录 15 年以 上; 4.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户 信息 负有 保密 义务 ,因违 反该 保密 义务 对投 资人或 基金 带来 的损失 ,须 承担 相应 的赔 偿责任 ,但 司法 、行 政等 强制检 查情 形除 外; 5.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为投 资人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业 务, 并提 供其 他必要 服务 ; 6.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的 监督 ;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33 7.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一 、 投 资目标 本基金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基础上 ,通 过主 动管 理, 追求 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收 益, 力争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本基 金重 点投 资于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包 括国 债、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短 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可 转换 债券 (含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回购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其中 投资 于金 融债 ( 不包 括政 策性金 融债 ) 、 企业 债、 公司债 、短 期融 资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可 转换 债券 等非国 家信 用 的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的 50% 。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和 增发 新股 申购 ,以及 在二 级市 场上 投资 股票、 权证 等 权益类 资产 。本 基金 投资 于权益 类资 产的 比例 不高 于基金 资产 的20% , 其中 持有的 全部 权证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封闭期 结束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 金 投资于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当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变 更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对 上述 资产 配置比 例进 行 适当调 整 。 三、 投 资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债 券、 股票、 现金 各自 的长 期均 衡比重 ,依 照本 基金 的特 征和风 险偏 好 而确定 。本 基金 定位 为债 券型基 金, 其战 略性 资产 配置以 债券 为主 ,并 不因 市场的 中短 期变 化而 改变。 在不 同的 市场 条件 下,本 基金 将综 合考 虑宏 观环境 、市 场估 值水 平、 风险水 平以 及市 场情 绪,在 一定 的范 围内 作战 术性资 产配 置调 整, 以降 低系统 性风 险对 基金 收益 的影响 。 2、债 券类 资产 的投 资策 略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34 本基金 将 采 取自 上而 下、 积极投 资和 控制 风险 的债 券投资 策略 。在 战略 配置 上,主 要通 过 对利率 的预 期, 进行 有效 的久期 管理 ,实 现债 券的 整体期 限、 类属 配置 ;在 战术配 置上 ,采 取跨 市场套 利、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和类 属配 置策 略等 对个 券进行 选择 ,在 严格 控制 固定收 益品 种的 流动 性和信 用等 风险 的基 础上 ,获取 超额 收益 。 (1) 战略 配置 1)利 率走 势综 合判 断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国 际和 国内经济 体 的运行 , 对整 体 市场 投资 环境 进行 有效 预测; 根据 宏 观经济 运行 指标 、金 融市 场的运 行情 况以 及国 家财 政货币 政策 动向 等因 素, 定期对 各个 时间 段 利 率的变化 做 出合 理判 断, 构造利 率期 限 结 构的 预判 。 2)目 标久 期的 设定 和管 理 根据对 利率 期限 结构 变化 的预判 ,本 基金 将对 债券 组合的 久期 和持 仓结 构制 定相应 的调 整 方案, 以降 低可 能的 利率 变化给 组合 带来 的损 失。 具体目 标久 期的 确定 将视 利率期 限结 构变 化方 向而定 。 (2) 战术 配置 1)跨 市场 套利 策略 根据固 定收 益证 券在 各个 细分市 场的 不同 表现 进行 套利。 比如 当交 易所 市场 回购利 率高 于 银行间 市场 回购 利率 时, 可以通 过增 加交 易所 市场 回购的 配置 比例 ,或 在银 行间市 场融 资、 交易 所市场 融券 而实 现跨 市场 套利。 2)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收益率 曲线 策略 通过 考察 市场收 益率 曲线 的动 态变 化及预 期 变 化, 寻求 在一 段时期 内获 取 因收益 率曲 线形 状变 化而 导致的 债券 价格 变化 所产 生的超 额收 益。 在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整体 调整 的基础 上, 本基 金将 比较 不同的 投资 策略 ,例 如分 析子弹 策略 、杠 铃策 略和 梯形策 略等 在不 同市 场环境 下的 表现 ,构 建优 化组合 ,力 争获 取超 额收 益。 3)类 属配 置策 略 类属配 置指 债券 资产 在国 债、金 融债 、央 票和 企业 债等不 同类 属债 券之 间的 配置。 本基 金 通过对 各类 券种 收益 率曲 线走势 的分 析和 预测 ,对 收益率 曲线 各种 可能 的变 动情形 进行 持有 期收 益率压 力测 试, 在此 基础 上选择 既能 匹配 目标 久期 、 同时 又能 获得 最高 持有 期收益 的 类 属债 券 配 置比例。 (3) 个券 选择 本基金 将积 极参 与国 债、 金融债 、央 行票 据一 级市 场投标 ,增 加盈 利空 间。 在个券 选择 上 加强单 个债 券的 定价 和收 益率分 析, 通过 在我 国债 券市场 上寻 找短 期内 定价 错误的 债券 ,进 行有 效的投 资获 取较 高收 益。 借助金 融工 程技 术, 研究 市场期 限结 构和 债券 定价 模型, 选择 价格 被低 估的债 券品种 , 获得 超额 收益。 (4) 信用 产品 的投 资策 略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35 信用债 收益 率是 同期 限国 债收益 率与 信用 利差 之和 ,信用 利差 的影 响因 素包 括市场 波动 风 险和个 券风 险。 对市 场波 动风险 我们 主要 采用 以下 分析策 略: 一是 分析 经济 周期和 相关 市场 变化 对信用 利差 曲线 的影 响, 二是 分 析信 用债 市场 容量 、结构 、流 动性 等变 化趋 势对信 用利 差曲 线的 影响, 最后 综合 判定 信用 利差曲 线走 势。 对于 个券 风险, 我们 主要 依靠 内部 评级模 型分 析单 个信 用债的 违约 风险 ,再 结合 行业趋 势、 外部 信用 增信 措施等 因素 综合 确定 信用 债券的 内部 信用 等 级,最 终根 据信 用等 级确 定信用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 对于可 转换 债券 , 本 基金 采用期 权定 价模 型等 数量 化估值 工具 ,选择 基 础证 券基本 面优 良 的可转 换债 券 , 评定 其投 资价值 并以 合理 价格 买入 并持有 ,充 分享 受股 票的 长期增 长潜 力和 债券 的安全 收入 优势 。本 基金 持有的 可转 换债 券可 以转 换为股 票。 对于资 产支 持证 券, 本基 金 将综 合考 虑市 场利 率、 发行条 款、 支持 资产 的构 成和质 量等 因 素,研 究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收益和 风险 匹配 情况 。采 用数量 化的 定价 模型 来跟 踪债券 的价 格走 势, 在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基 础上选 择合 适的 投资 对象 以获得 稳定 收益 。 3.新股 申购 策略 本基金 将结 合市 场的 资金 状况预 测拟 发行 上市 的新 股(或 增发 新股 )的 申购 中签率 ,考 察 它们的 内在 价值 以及 上市 溢价可 能, 判断 新股 申购 收益率 ,制 定申 购策 略和 卖出策 略。 4.二级 市场 股票 的投 资策 略 股票投 资将 作为 本基 金增 强收益 的手 段之 一, 谋求 绝对收 益 。 在股 票投 资时 ,本基 金将 综 合考虑 宏观 经济 趋势 、行 业发展 前景 以及 个股 基本 面情况 等方 面。 (1) 宏观 经济 研究 本基金 研究 宏观 经济 时将 重点分 析国 内外 的宏 观经 济政策 和宏 观经 济数 据。 在宏观 经济 趋 势分析 基础 上, 侧重 时机 选择, 减少 风险 暴露 和波 动。 (2) 行业 分析 在经济 周期 的复 苏、 繁荣 、衰退 、萧 条等 四个 阶段 中,不 同行 业表 现出 来的 经营状 况和 盈 利能力 有很 大差 别。 这种 行业对 于宏 观经 济波 动的 敏感度 差异 演绎 了经 济周 期下的 产业 轮动 。本 基金将 在对 宏观 经济 周期 、行业 生命 周期 、行 业结 构升级 、宏 观和 产业 政策 等内容 进行 分析 的基 础上, 力求 对于 行业 的周 期性、 需求 的成 长性 因素 以及竞 争状 况做 出判 断, 再结合 市 场 估值 因素 等,寻 找出 在不 同阶 段最 适合进 行投 资的 行业 。 (3) 个股 基本 面研 究 个股基 本面 研究 从盈 利模 式、行 业地 位、 公司 治理 三个层 面着 手。 本基 金将 深入分 析企 业 的盈利 模式 ,判 断其 盈利 模式的 合理 性和 可持 续性 。同时 ,我 们将 根据 企业 的规模 、技 术、 品 牌、资 源优 势等 对企 业的 行业地 位进 行评 估。 此外 ,本基 金强 调对 公司 治理 风险的 评估 ,注 重对 公司治 理结 构和 内部 管理 激励机 制的 考察 评估 。 (4) 估值 判断 本基金 强调 以盈 利为 基础 的估值 和以 资产 为基 础的 估值相 结合 ,绝 对估 值与 相对估 值相 结 合,以 期给 出合 理的 估值 判断 。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36 5.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策 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于其 他衍 生金融 工具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对 衍生 金融 工具的 投资 主要 以对 冲投 资风险 或无 风险 套利 为主要 目的 。基 金将 在有 效进行 风险 管理 的前 提下 ,通过 对标 的品 种的 基本 面研究 ,结 合衍 生工 具定价 模型 预估 衍生 工具 价值或 风险 对冲 比例 ,谨 慎投资 。 在符合 法律 、法 规相 关限 制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 按谨慎 原则 确定 本基 金衍 生工具 的总 风 险暴露 。 四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 业 绩比 较基 准 : 中信标 普全 债 指 数收 益率 中信标 普全 债指 数旨 在追 踪中国 的国 债、 企业 债、 银行间 债券 和可 转换 债券 市场, 它涵 盖了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和银 行间 上市 的债券 。该 指数 已成 为广 为机构 投资 者认 可的 投资中 国固 定收 益市 场的 基础指 标, 并且 它易 于观 察,任 何投 资人 都可 以使 用公开 的数 据经 过简 单的算 术运 算获 得比 较基 准,保 证了 基金 业绩 评价 的透明 性 。 如果今 后市 场中 出现 更具 有代表 性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或者 更科 学的 复合 指数 权重比 例, 本基 金将根 据实 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基 准予 以调 整。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变更 需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并在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列 示 。 五、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与 预期 收 益 高 于 货 币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 基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六 、投 资决策 依据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主要 依据 下述因 素决 定基 金资 产配 置、久 期配 置和 具体 证券 的买卖 : ? 符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最大化 的原 则; ?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公司 章程 的有 关规 定; ? 国家宏 观经 济环 境及 其对 证券市 场的 影响 ; ? 国家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以及证 券市 场政 策; ? 各行业 、地 区发 展状 况; ? 上市公 司财 务状 况、 行业 环境、 市场 需求 状况 及其 当前市 场价 格; ? 证券市 场资 金供 求状 况及 未来走 势。 七、 投 资决策 流程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37 本 基金 债券 组合 投资 于国 内依法 公开 发行 的各 类债 券,包 括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和交 易所 债券 市场上 市交 易的 各种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和 可转 债等。 本基金 采用 自上 而下 的投 资方法 ,通 过整 体债 券配 置、类 属配 置和 个券 选择 三个层 次进 行积 极投资 ,控 制风 险、 增加 投资收 益, 提高 整体 组合 的收益 率水 平, 追求 债券 资产的 长期 稳定 增 值。 在宏观 层面 上, 本基 金将 考察影 响债 券市 场的 各种 经济金 融指 标, 评价 宏观 经济金 融环 境的 变化, 预测 利率 变化 的大 趋势和 短期 变动 ,以 久期 管理控 制好 债券 组合 的利 率风险 。在 中观 层面 上,通 过分 析债 券市 场中 各个细 分市 场的 风险 收益 状况, 进行 相应 的类 属配 置;在 微观 方面 ,在 确定了 债券 类属 配置 对象 后,通 过对 个券 收益 率水 平、流 动性 和信 用风 险的 深入分 析, 决定 投资 组合中 的具 体投 资对 象及 投资金 额。 本基金 的债 券研 究和 投资 组合确 立过 程图 示如 下: 图


基金债券投资组合策略确 定流程图 根据本 基金 债券 投资 的定 位,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构建 流程为 : 步骤一 、债 券投 资整 体战 略性配 置。 通过 分析 未来 利率走 势, 在匹 配投 资期 限和债 券久 期的 基础上 ,决 定基 金资 产在 债券、 现金 和逆 回购 的比 例; 步骤二 、债 券投 资战 术性 类属配 置。 在战 略性 配置 基础上 ,根 据 市 场收 益率 曲线及 其动 态变 动分析 ,结 合其 它短 期策 略对债 券组 合进 行战 术性 配置与 调整 ,决 定债 券投 资在银 行间 和交 易所 等市场 的比 例; 同时 根据 对金融 债、 企业 债等 债券 品种与 同期 限国 债之 间收 益率利 差的 变化 预 期,调 整各 债券 类属 的投 资比例 ,获 取不 同债 券类 属之间 利差 变化 所带 来的 投资收 益; 债券组 合 债券投 资战 略研 究 债券投 资战 术研 究 宏观经 济运 行 金融市 场环 境 利率走 势判 断 基本债 券组 合 收益率 曲线 调整 久期调 整 债券品 种分 析 其他投 资机 会 组合战 术调 整 组合模 拟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38 步骤三 、债 券的 个券 选择 。根据 分析 师、 基金 经理 对个券 的风 险收 益分 析、 流动性 分析 、敏 感性分 析和 久期 管理 等选 择主要 投资 的个 券; 步骤四 、由 基金 经理 决定 具体投 资执 行计 划并 由交 易部门 实行 投资 ; 步骤五 、对 所有 投资 过程 进行风 险监 控, 并对 投资 结果进 行绩 效评 价 , 其评 价结果 均将 作为 重要的 反馈 信息 反馈 到投 资团队 ,以 对投 资策 略进 行调整 。 八、 投 资限制 1.组合 限制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最 长期 限 为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 类证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其 中投 资于 金融债 (不 包 括政策 性金 融债 ) 、 企业 债、公 司债 、短 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 转换 债券等 非国 家信 用 的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的比 例不 低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 50% ;本 基金 投资 于权 益类 资 产的比 例不 高于 基 金资产 的20%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 模的 10 %;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11)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12)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金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 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3)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14) 封 闭期 结束 转为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 后,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39 (15)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相关规 定。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者 债券;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九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 当利 益。 十 、基 金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 一、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未 经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40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于2014 年1 月15 日 复 核 了 本 招 募更新 中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的内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的财 务数 据截止 至2013年12月31日。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812,970,604.20 94.44 其中: 债券 812,970,604.20 94.4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7,462,319.78 3.19 6 其他资 产 20,357,402.86 2.36 7 合计 860,790,326.84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投 资。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投 资。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9,793,000.00 7.7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9,793,000.00 7.70 4 企业债 券 744,557,604.20 192.4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38,620,000.00 9.98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812,970,604.20 210.08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24156 13 涪 国资 629,940 60,436,443.60 15.62 2 124054 12 株 云龙 599,800 59,308,224.00 15.33 3 122912 10 鄂 国资 539,640 52,884,720.00 13.67 4 122871 10 镇 交投 529,930 51,339,618.40 13.27 5 111064 11 长 交债 420,000 40,866,000.00 10.56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1.8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8.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41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进行 股指期 货投 资 1.8.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投 资政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不包 括股 指期货 投资 。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不包 括国 债期货 投资 。 1.9.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 债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进行 国债期 货投 资。 1.9.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不包 括国 债期货 投资 。 1.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 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 1.10.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 定备选 库之 外的 股票 。 1.10.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39,075.6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0,218,228.01 5 应收申 购款 99.2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357,402.86 1.10.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债 。 1.10.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1.10.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 他 文字描 述部 分 因四舍 五入 原因,投 资组 合 报告中 市值 占净 值比 例的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存在 尾差。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资 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业绩数 据截 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一)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0 年9 月 29 日至2010 年 12 月31 日 -0.10% 0.11% -1.72% 0.10% 1.62% 0.01% 2011 年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31 日 -1.10% 0.15% 3.79% 0.06% -4.89% 0.09% 2012 年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31 日 10.18% 0.09% 4.03% 0.04% 6.15% 0.05%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42 2013 年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31 日 0.32% 0.19% 1.78% 0.05% -1.46% 0.14% 2010 年9 月 29 日至2013 年 12 月31 日 9.21% 0.15% 8.00% 0.06% 1.21% 0.09% (二) 基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对 比图 注: 本基 金建 仓期 自 2010 年 9 月 29 日至 2011 年 3 月 28 日, 建仓 期结 束时 资 产配置 比例 符合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规定 。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 的价值 总和 。 二 、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 债 后的 价值 。 三 、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的基 金财 产以 基金 名义开 立银 行存 款账 户, 以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交 易清 算资 金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四 、 基 金财产 的处 分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43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 者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益 归 入 基金 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费用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不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 抵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 产承 担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基 金财产 行 使请 求冻 结、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基 金财产 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 对 基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一 、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二 、 估 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的收 盘价 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估值价 。 (2)交 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估 值 价;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估值 价;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44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收 盘价估 值;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在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以根 据1 、(1 )确定 的同 一股 票 的估值 价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 股票的 估值 价估 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6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 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明原 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三 、 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 估 值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 算,精 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 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 、 估 值错误 的处理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45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销 机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 障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平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不 能克 服, 则属 不可抗 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抗 力原 因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仍应 负有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 错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差错 责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 偿责任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 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 直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负 责。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对 差 错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则 差错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托管 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如果 因 基 金托 管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 成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追偿过 程中 产生 的有 关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 用,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46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或 其 他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 决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受 的直 接损 失。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方 ;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先 行 赔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结 果为 准。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 、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益 ,已 决定延 迟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47 八 、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 额;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损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 、 收 益分配 原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


2.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在 开放 期内 , 当投 资人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可将 投资 人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后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具 体日 期以 本基 金分红 公告 为准 ); 3.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封 闭期 间, 本基金 收益 每年 至少 分配 一次, 每年 基金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低于 该年 度 已实 现收 益 的90% ;转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后,本 基金 收益 每 年最多 分 配12 次, 每次 基 金收益 分配 比例 不低 于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 配利 润的 25% ; 4.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基金 合同 生效 满6 个月 后,若 基金 在每 季度 最后 一个交 易日 收盘 后 每10 份 基金份 额的 可 供分配 利润 高 于0.04 元 ( 含), 则基 金须 依据 以下 第 7 项 原则 确定 的时 间要 求 进行 收益 分配 , 每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低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利 润 的25% (每 份基 金份额 的最 小分 配单 位为0.1 分 ); 6.封闭 期间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用 现金 分红 方式 ;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48 开放期 间,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统 的基 金份 额的 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为两 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 资,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后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具体 日期 以本 基金 分红 公告为 准 ) ;若 投资 人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 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 红;登 记在 深圳 证券 账户 的基金 份额 只能 采取 现金 红利方 式, 不能 选择 红利 再投资 ;具 体收 益分 配程序 等有 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规 定;


7.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8.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一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9.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以 及该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 益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在收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具 体方 案的规 定 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托 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基金 上市 初费 和上 市月 费; 9. 账户 开户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 10.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49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从 其规 定。 二 、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7%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日 期顺 延。 3.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三 、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以 及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费 用。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所发 生的 信息 披露 费、律 师费 和会 计师 费以 及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四 、 费 率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五 、 基 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50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运作方 式的变更、转换运 作方式的条件及相 关事项 一 、基金 运作 方式 的变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三年 内( 含三年 )为 封闭 期, 封闭 期间投 资人 不能 申购 赎回 本基金 份额 ,但 可在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后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转 让基 金份额 。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投票 表决 自2013 年 5 月 8 日 起, 至2013 年 6 月 7 日 17 :00 止。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中 ,持 有人 本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和 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信诚增 强份 额 为271,101,367.27 份 ,占 权益 登记 日 信诚增 强份 额的 11.9635% , 未达 到《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和 《信 诚增 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关 于“ 以通 讯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法定 开会 条件 。 根据《 信诚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如 果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未 能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第 八章 的相 关规 定成功 召开 或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上本 基金 继续封 闭的 决议 未获 得通 过,则 本基 金在 上个 封闭 期届满 后的 次日 起转 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 (LOF ), 投资 人可 进行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因此, 本基 金将 于封 闭期 届满后 的次 日起 转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因此 次封 闭期 届满 次 日2013 年9 月29 日为 非工 作日, 故本 基金 的运 作方式 自2013 年9 月30 日起转 换为 “上 市开 放式 ”, 并 于同 日开 放本 基金 的 日常申 购、 赎回 及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投资 人 可进行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二 、转 换 运作 方式 后基金 份额 的交易 本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后,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仍将 在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基 金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的 相关 事项 并不 因基 金转换 运作 方式 而发 生调整 。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 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募集 所在 的会 计年 度, 基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 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51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确 认。 二 、基 金的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金 年度 财务报 表 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审 计。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立 。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 计师事 务所 ,经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 理人) 同意 ,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信 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并保 证所 披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等法 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他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应 按规定 将 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事 项在 规定 时间 内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以 下简 称 “指定 报刊 ”) 和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 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文 本发 生不 一致 或有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52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 前,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45 日内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 刊上。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 的最 后1 日。 (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 站上 。 (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金 法》、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 日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 集情况 。 ( 五)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3 个 工作 日 前,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上 市交 易 前 ,基 金管理 人将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基金 上市 交易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媒 介, 披露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3.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4.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述 市场 交易 日( 或自 然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七)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 销 售网点 查阅 或者 复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 八)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合 称“ 基金 定期 报告 ”)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 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可 披露 ;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53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按有 关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九)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事件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 在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 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54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 金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 市或终 止上 市; 27. 中 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 十)澄 清公 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 十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十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 十三)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季 度报 告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 文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 地、基 金托 管人 所在 地,供 公众 查阅 。投 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第十 九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风险 1、市 场风 险 债券型基金的 投资组合 主 要由固定收益 类证券组 成 ,其波动率相 比权益类 产 品较小,并且 和 宏观经 济的 运行 紧密 相关 ,风险 来源 主要 表现 在以 下几个 方面 : 1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的各项 政策,如 财 政政策、货币 政策、产 业 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 发 生变化,导致 证 券市场 波动 而影 响基 金投 资收益 ,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 期风 险 随着经济运行 的周期性 变 化,国家经济 、微观经 济 、行业及上市 公司的盈 利 水平也可能呈 周 期性变 化, 从而 影响 到证 券市场 及行 业的 走势 。 3 )利 率风 险 债券投资面临 的最主要 风 险为利率风险 ,主要是 由 于债券的价格 与利率的 走 势呈反向变化 。 债券投 资组 合的 久期 越长 ,它所 面临 的利 率风 险将 越大。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55 4 )信 用风 险 债券的发行主 体可能由 于 自身财务状况 的恶化而 不 能继续支付利 息或者本 金 ,此时债券的 持 有人将面临信 用风险。 在 我国,国债由 国家财政 的 信用支持而具 备极低的 信 用风险;金 融债的发 行主体集中在 商业银行 、 政策性银行和 大型企业 集 团的财务公 司 ,它们都 拥 有稳健的运 营能力和 优质的资产状 况,信用 等 级较高; 企业 债券的信 用 等级参差不齐 ,也会由 于 发行公司的 经营状况 产生变化。 由 于国内的 独 立信用评级机 构功能还 并 不健全,需要 持有人具 有 较强的分析 和追踪能 力对它 的信 用风 险严 格监 控。 5 )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如果基金对长 、中、短 期 债券的持有结 构与基准 存 在差异,长、 中、短期 债 券的相对价格 发 生变化 时, 基金 资产 的收 益可能 低于 基准 。 6 )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 收益又被 称 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 益 取决于再投资 时的市场 利 率水平和再投 资 的策略。未来 市场利率 的 变化可能会引 起再投资 收 益的不 确定性 并可能影 响 到基金投资 策略的顺 利实施 。 7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 人收益将 主 要通过现金形 式来分配 , 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 胀 因素而使其购 买 力下降 。 8 )波 动性 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 要存在于 可 转债的投资中 ,具体表 现 为可转债的价 格受到其 相 对应股票价格 波 动的影 响。 2 、管 理风 险 1 )管 理风 险 本基金可能因 为基金管 理 人的管理水平 、手段和 技 术等因素,而 影响基金 收 益水平。这种 风 险可能 表现 在基 金整 体的 投资组 合管 理上 ,例 如资 产配置 、类 属配 置不 能达 到预期 收益 目标 等。 2 )新 产品 创新 带来 的风 险 随着中国证券 市场不断 发 展,各种国外 的投资工 具 也将被逐步引 入,这些 新 的投资工具在 为 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例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 险,期权产品 带来的定 价 风险等。同时 ,基金管 理 人也可能因为 对这些新 的 投资产品的 不熟悉而 发生投 资错 误, 产生 投资 风险。 3 、估 值风 险 本基金采用的 估值方法 有 可能不能充分 反映和揭 示 利率风险,或 经济环境 发 生重大变化时 , 在一定时期内 可能高估 或 低估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 共 同协商,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 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 市价,使调整 后的基金 资 产净值更公 允地反映 基金资 产 价 值, 确保 基金 资产净 值不 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实质 性的 损害 。 4 、流 动性 风险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56 本基金面临的 流动性风 险 主要表现在几 个方面: 建 仓成本控制不 力,建仓 时 效不高;基金 资 产变现能力差 ,或变现 成 本高;在投资 人大额赎 回 时缺乏应对手 段;证券 投 资中个券和 个股的流 动性风 险等 。这 些风 险的 主要形 成原 因是 : (1)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问 题 。 证券市场的流 动性受到 价 格、投资群体 等诸多因 素 的影响,在不 同状况下 , 其流动性表现 是 不均衡的,具 体表现为 : 在某些时期成 交活跃, 流 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 些 时期,则可 能成交稀 少,流动性差 。在市场 流 动性出现问题 时, 本基 金 的操作有可能 发生建仓 成 本增加或变 现困难的 情况。 这种 风险 在发 生大 额申购 和大 额赎 回时 表现 尤为突 出。 (2) 市场 中流 动性 不均 匀 ,存在 个 券 和个 股流 动性 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 品种受到 市 场影响的程度 不同,即 使 在整体市场流 动性较好 的 情况下,一些 单 一投资品种仍 可能出现 流 动性问题 。针 对债券品 种 来说,一般期 限越长, 流 动性越弱。 这种情况 的存在使得本 基金在进 行 投资操作时, 可能难以 按 计划买入或卖 出相应数 量 的证券,或 买入卖出 行为对证券价 格产生比 较 大的影响,增 加基金投 资 成本。这种风 险在出现 个 券和个 股停 牌和涨跌 停板等 情况 时表 现得 尤为 突 出。 5 、特 定风 险 本基金为债券 型基金, 可 能因投资于债 券类资产 而 面临债券市场 系统性风 险 ;因参与新股 申 购而面临新股 发行放缓 甚 至停滞,或者 新股申购 收 益率下降甚至 出现亏损 所 带来的风险 ;因投资 于二级 市场 股票 而承 担一 定程度 的市 场整 体或 个别 证券价 格下 跌的 风险 。 6 、上 市交 易的 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 合同生效 且 符合上市交易 条件后, 在 深圳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 市 交易。由于上 市 期间可能因信 息披露导 致 基金停牌,投 资人在停 牌 期间不能买卖 基金,产 生 风险;同时 ,可能因 上市后交易对 手不足导 致 基金流动性风 险;另外 , 当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份 额 转向场外交 易 后导致 场内的 基金 份额 或持 有人 数不满 足上 市条 件时 ,本 基金存 在暂 停上 市或 终止 上市的 可能 。 此外,本基金 在封闭期 间 ,持有人只能 通过证券 市 场二级市场交 易卖出基 金 份额变现。在 证 券市场持续下 跌、基金 二 级市场交易不 活跃等情 形 下,有可能出 现基金份 额 二级市场交 易价格低 于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即基金 折价 交易 ,从 而影 响持有 人收 益或 产生 损失 。 7 、其 他风 险 1 )技 术风 险 当计算机、通 讯系统、 交 易网络等技术 保障系统 或 信息网络支持 出现异常 情 况,可能导致 基 金日常的申购 赎回无法 按 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 记 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 法 按正常时限 显示产生 净值、 基金 的投 资交 易指 令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 险。 2 )大 额申 购/赎 回风 险 本基金 封闭期 满转为上 市 开放式 基金后 ,基金规 模 将随着投资人 对基金单 位 的申购与赎回 而 不断变化,若 是由于投 资 人的连续大量 申购而导 致 基金管理人在 短期内被 迫 持有大量现 金;或由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57 于投资人的连 续大量赎 回 而导致基金管 理人被迫 抛 售所持有的证 券以应付 基 金赎回的现 金需要, 则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利 影响 。 3 )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 为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连 续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并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基 金投 资人 在赎 回基 金单位 时, 可能 会遇 到部 分顺延 赎回 或 暂 停赎 回等 风险。 4 )其 他风 险 战争、自然灾 害等不可 抗 力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有 遭 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 券 市场、基金管 理 人及基金代销 机构可能 因 不可抗力无法 正常工作 , 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 购 和赎回按正 常时限完 成的风 险 。 二 、声 明 本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 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和 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募 集,并经中国 证 监会核准。中 国证监会 对 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 不 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 和 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投资于 证券市场 , 基金份额净值 会因为证 券 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 动 ,投资人在投 资 本基金前 ,需 充分了解 本 基金的产品特 性,并承 担 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 风 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 管 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 金 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 定 风险等等。 投资人在 进行投 资决 策前 ,请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基 金合 同》 。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投资 人根 据自身 的风 险收 益偏 好, 选择适 合自 己的 基金 产品 ,并且 中长 期持 有。 本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府 、机构 及部 门担 保。 基金 投资人 自愿 投资 于本 基金 ,须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除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本 基金的 销售 外, 本基 金还 通过基 金代 销机 构代 理销 售,但 是, 基金 资产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基金 代销机 构担 保收 益, 代销 机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本 金安 全。 第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 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同意 。 (1)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封 闭期 内基 金的 扩募 ;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58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 基 金合同 》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相 关规 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 除外;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 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因 本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除 外;


(10)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1)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出 现以 下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本 基金 合同是 否 终 止或 本基 金是 否与其 他基 金合 并的 事项 进行表 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 (2) 基 金资 产净 值连 续 60 个工作 日低 于3000 万元 ; (3) 本 基金 前十 大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所持 份额 数在 本基 金全部 份额 数中 所占 比例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达 到90% 以上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 后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收费 方式 或调 低 赎回 费率;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并于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生效 执行 , 并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将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 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 接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59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起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 资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主 要包 括: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或 仲裁 ;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得分 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公 告;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60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 义务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转让 及根 据基 金合 同约定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讼 或仲 裁;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和 监管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信息 ,以 及不时 的更 新和 补充 ,并 保证其 真实 性; 3.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4.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7.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61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 调整 基金的 除调 高托 管费 率和管 理费 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6.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注 册登 记机 构, 获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并 对注 册登记 机构 的代 理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10.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对 其行为 进行 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 作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所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 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62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 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依 据《 基金 法》 等的 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 追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 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和直 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对于 基金管理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行为 ,对 基金 资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及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63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六) 基金 托管 人 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7.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64 (七)基金 合同 当事 各方的权利 义务以 基 金合同 为 依据, 不因基金 财产账户 名称变 更而有 所 改变。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具 有同等 的投 票权 。 (二)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经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下 同) 提议 时,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2) 封 闭期 内基 金的 扩募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变 更基 金类 别; (5)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同 》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6)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7)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8)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9)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10) 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因 本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的 除外 ; (11)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 期内,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就 是否 终止 基金 合同 ,或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进行表 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 (2)基 金资 产净 值连 续 60 个工作 日低 于3000 万元 ; (3)本 基金 前十 大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所持 份额 数在 本基 金全部 份额 数中 所占 比例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达 到90% 以上 。 3.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或其他 相关 法律 文件,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收费 方式 或调 低 赎回 费率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65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基 金管 理人 未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自行 召集 。 3.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就 同一 事项 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 4.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权自 行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但 应当 至少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 和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 必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66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并 在会 议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表决 方式亦 可采 用网 上表 决、 电话表 决等 其他 表决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经 有效 通知 而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场 开会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如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 的投票 以召 集人 通知 的非 现场方 式在 表 决截止 日以 前提 交 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或 系统 。 通 讯方式 开会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相 关规 定以 召集 人通知 的非 现场 方式 进行 表决。 (4)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式 召 开。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 应 的 基金份 额应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50% , 下同) ;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 代理手 续完 备, 到会 者出 具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及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 记资 料相符 。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67 3) 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经有 效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4)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和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5)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授权 委托 书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与注 册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为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10% 以上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就 召开 事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 的,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如 将其 提案 进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 征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人 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4)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其 时 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改 ,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告 。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至 少 与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 期。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确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 业的律 师见 证后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 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68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50% 以上 多数 选举 产生 一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 证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 托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 事项。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 及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议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 在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 表 决方式 、程 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50%以上 通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2) 所规 定的 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 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 以上( 含三 分 之二) 通过 方 为 有效 ;涉 及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终止 基金 合 同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在五 日内 依法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项 表 决。 (八)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69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持 人 未进行 重新 清点 ,而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其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布 重新 清点 结 果。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出 的授 权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 经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则 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 授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定的 事项 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 起生 效。 关于 本章 第(二) 条所 规定 的第(1)-(10) 项 召开 事由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行 ,关 于本 章第(二) 条所规 定的 第(11) 、(12) 项召开 事由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方可 执行 。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约 束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 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基 金合 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将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 接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70 (1) 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起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主 要包 括: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或 仲裁 ;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得分 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公 告;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71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 量通过 协商 、调 解途 径解 决。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 商、调 解解 决的 ,任 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 裁。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各 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 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公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第二十 二 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名称 :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成立日 期:2005 年9 月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14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 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72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贴现;发行 金融债券 ; 代理发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 债 券、金融债 券;从事 同业拆借;买 卖、代理 买 卖外汇;从事 银行卡业 务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 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 理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二 、基 金托管 人 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 的 业务 监督 、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 行监督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对 手库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 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 证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于固 定收益 类证 券,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短期 融资 券、资 产支 持证 券、 可转换 债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回购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其中 投资 于金 融债( 不包 括政 策性金 融债 )、 企业 债、 公司债 、短 期融 资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可 转换 债券 等非国 家信 用的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的50% 。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和 增发 新股 申购 ,以及 在二 级市 场上 投资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 产。 本基 金投 资于 权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资 产 的20% ,其 中持 有的全 部权 证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 封闭期 结束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 金 投资于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当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规 定 变 更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对 上 述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进 行 适当调 整 。 2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73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4) 本 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 类证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其 中投 资于 金融债(不 包括 政策性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可转 换债 券等非 国家 信用 的固 定收益 类证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固定 收益 类证 券 的50% ;本基 金投 资于 权益 类资 产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的20% ; (5)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 模的 10 %; (8)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 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9)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0)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11) 封 闭期 结束 转为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后,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2)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 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8%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 十五条 第九 款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易 进行 监督 。根 据法 律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 关联交 易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 、与 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74 方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保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从 事的 关联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已成 交的 关联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事 前无 法阻 止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只 能进行 事后 结算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 市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规 及行 业标 准 的、经 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交 易对 手。 基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行 更新 ,新 名单 确定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 决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而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法律 责任 及损 失。若 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确定 的时 间前 仍未 承担 违约责 任及 其他 相关 法律责 任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对 相应 损失 先行 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 对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指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停 牌的 证券 、已 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明 确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 例,制 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 制 度,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 律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 券限于 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75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 工作的 落实 和协 调,并 确保 基金 托管 人能 够正常 查 询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造 成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本 基金资 产的 责任 与损 失, 及因受 限证 券存 管直 接影 响本基 金安 全的 责任 及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未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也不 得预 付任 何形 式的保 证金 。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应 制订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批 准。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投 资受 限证 券需 要解 决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 制失 调、基 金流 动性 困难 以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 解决 措施, 以及 有关 异常 情况 的处置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相 关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 积极有 效的 措 施,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效 解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 性问 题。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或 市场发 生剧 烈变 动等 原因而 导致 基金 现金 周转 困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 的支付 结算 ,并 承担 所有损 失。 对本 基金 因投 资受限 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如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失 致使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带 赔偿 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 股票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投 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并 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准确 、完 整。 有关资 料如 有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 整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 料包括 但不 限于 : ①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②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③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发 行人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 服务 协议。 ④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后 两 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数量 、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以 及总 成本 和账面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①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② 在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管 理工作 方面 有关 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建立 与完善 情况 。 ③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情 况。 ④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76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7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 指令或 实际投资 运作违反 法律法 规、基 金 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的规 定 ,应及时以电 话提醒或 书 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 管 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 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 收到书面 通 知后应在 下 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 式 给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 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 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 保 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 正 。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 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 促 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 管 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 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 议对基 金 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 托 管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 基 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 内 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 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 按 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本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9 .若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 经生效 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 他 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 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 通 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 成 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10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理人限期纠 正,并将 纠 正结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 , 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 本托管协议规 定行使监 督 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 等 手段妨碍对 方 进行有效 监 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 金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2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 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 或 无故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 人 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 金 投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 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 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 金 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 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 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 配 合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 相 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3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 正 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 绝、阻挠对 方根据 托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77 管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 理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三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管 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基 金募 集 专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 金银行 账户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内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款 等 事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合 法 合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2.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资 产 的支付 。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78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户 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 户,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结 算互 保基 金、 交收 价差资 金等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规 定,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 述关于 账户 开立 、使 用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 规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主 协议 。 基金参 与认 购未 上市 债券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代 表本 基金与 对手 方签 署相 关合 同或协 议, 明 确约定 债券 过户 具体 事宜 。否则 ,基 金管 理人 需对 所认购 债券 的过 户事 宜承 担相应 责任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由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 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也 可存 入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或 票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实物 证券 等有 价凭 证的购 买和 转让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托管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 度审计 合同 、基 金信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79 息披露 协议 及基 金投 资业 务中产 生的 重大 合同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 式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与 复核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按 规定 公 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 登 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 能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担 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不得 无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 保证其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除非 法律、 法规 、规 章另 有规定 ,有 权机 关另 有要 求。 六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 基金 合同 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协 商、调 解不 能解 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按照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80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七 、托 管协议 的修改 与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托管协 议 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 与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 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第二十 三 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及内 容。主 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人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 利 用以 下方 式进 行修 改: 到 原开 立基 金账 户的 销售网 点, 登 录信诚 基金 网站 进行 或投 资者本 人致 电客 服中 心。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和 邮编 的 前提下 ,基 金管 理人 将负 责寄送 基金 投资 人 对 账单 : 基金管 理人 每年 (1 月份 )向所 有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书 面或 电子 文件 形式 寄送一 次对 账 单。对 账单 在每 年(12 月 份)结 束后 的 7 个工 作日 内寄出 。 (二) 网上 交易 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信 诚基 金网 站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开 户、认 购、 申购 、赎 回、 撤单、 转换 、 修改分 红方 式等 业务 。


本公司 与 中 国建 设银 行、 农业银 行 、 招商 银行 、 汇 付天下 有限 公司(以 下简 称 为 ”汇 付天 下”) 和支 付宝 (中 国) 网 络技术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为“ 支付 宝” ) 合 作, 面向 中 国建 设银 行 龙卡持 卡人 、农 业银 行金 穗卡( 借记 卡、 准贷 记卡 )持卡 人 、 招商 银行 一卡 通持卡 人 、 汇付 天 下天天 盈账 户 持 有人 以及 支付宝 基金 投资 账户 持有 人 ,推 出基 金网 上交 易业 务。持 有以 上银 行 卡的投 资人 ,通 过本 公司 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 或www.xcfunds.com )登 陆网 上交 易,按 照网 上交 易栏 目的 相关提 示即 可办 理开 放式 基金的 开户 、交 易及 查询 等业务 。有 关详 情 可参见 相关 公告 。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81 在条件 成熟 的时 候, 本基 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 金网 上交 易业务 的发 展状 况, 适时 扩 大可用 于基 金网上 交易 平台 或用 于交 易支付 的银 行卡 种类 ,敬 请投资 人留 意相 关公 告。 ( 三)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开放 期间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选 择将 所获 红利再 投资 于本 基金 ,登 记注册 机构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获 红利 按 除权后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 具体 日期以 本基 金分 红 公告为 准) 。红 利再 投资 免收申 购费 用。 (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人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即 投资 人可 通过 固定的 渠道 , 采用定 期定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份 额。 定期 定额 投资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具体实 施时 间和 业 务规则 将在 本基 金开 放申 购赎回 后 公 告。 ( 五)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基 金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 基 金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相关 规则 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 并 公 告。 (六 ) 电话 查询 服务 信诚基 金免 长途 费客 服专 线 400-6660066 ,可 提供 安全高 效自 动电 话语 音查 询,或 转接 专人 服务。 ( 七)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www.citicprufunds.com.cn 或 www.xcfunds.com )为基 金投 资人提 供网 上查 询、 网上 资讯 、 网上 留言 等服 务。 ( 八) 资讯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将为 持有 人 不 定期寄 送资 讯刊 物。 (九)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 网 上留 言、 网站 在线客 服、 呼叫 中心 人工 座席、 书信 、 传真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投 资人还 可以 通过 代 销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 第二十 四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在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本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 机构 设置 、职能 划分 可能 会发 生变 化,但 不会 影响 本基金 的投 资理 念、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运 作。 自2013 年9 月30 日 以来 ,涉及 本基 金的 相关 公告 如下( 信息 披露 报纸 为: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1. 信诚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分 红公 告 ,2013 年 10 月15 日; 2. 信诚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分 红公 告 ,2013 年 11 月8 日;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82 3.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证券 投资 基 金2013 年12 月 31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公告 ,2014 年1 月2 日; 4.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光大 证券手 机客 户端 基金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 年3 月 14 日; 5. 信诚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2013 年年 度报告 ,2014 年 3 月 28 日; 6. 信诚 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2013 年 年度报 告摘 要 ,2014 年3 月 28 日。 第二十 五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基 金投资 人可 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投资 人也 可在 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 第二十 六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信 诚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募集 的文 件 (二) 《 信 诚增 强收 益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基金合 同》 (三) 《 信 诚增 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托管协 议》 (四) 关于 申请 募集 信诚 增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之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上述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基 金 投资 人 可免 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5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