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投摩根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上 投 摩根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二○一四 年五月
鉴 于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是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有 限 责
任公司 ,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具 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资格 和能 力;
鉴于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 按 照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具 备担 任基金 托管 人的 资格 和能 力;
鉴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上投摩根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 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拟 担任 上投 摩根 优信增 利债 券型 基金 的基 金托管 人;
为明确上投摩根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 系, 特制 订本 协议 。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
名称:
上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富城 路 99 号 震旦 国 际大 楼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开元
成立时 间:2012 年5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2004]5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5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及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拾 伍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 放短 期 、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 理结 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 外 汇存 款 ; 外 汇贷 款; 外 汇汇 款 ; 外 汇兑换; 国际 结算 ;
同业外 汇拆 借 ; 外 汇票 据 的承兑 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 结 汇、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买 卖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
的外币 有价 证券 ; 自 营外 汇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外 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 款; 资 信调 查、 咨询 、 见 证 业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款 ; 国 际贵 金属 买卖; 海外分 支机 构经 营与 当地 法律许 可的 一切 银行
业务; 在港 澳地 区的 分行 依据当 地法 令可 发行 或参 与代理 发行 当地 货币 ;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 的、原则和解释
(一) 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 》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与 《 上
投摩根 优信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合同》 ” ) 订 立。 (二) 目的
订 立 本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上 投 摩 根 优 信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上
投摩根 优信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之 间在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投 资运作 、 净
值计算 、 收 益分 配、 信息 披露及 相互 监 督 等相 关事 宜中的 权利 、 义 务及 职责 ,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的原则 ,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四) 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 议的所有术语与《基 金合 同》的相应术语具有 相同 含义。
若有抵 触, 应以 《基 金合 同》为 准, 并依 其条 款解 释。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债、 金融 债、 央行 票据、 企业
债、公 司债、 中期票 据、 地方政 府债、 次级债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可转 换债 券(含分 离交易
可转债)、 短期 融资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股票(包 含中
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 上市的 股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 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 资于信 用
债和可 转债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80% , 股票等 权益 类
资产的 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的 20% , 现 金及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的比 例不 低 于5% 。
本基金所 指信 用债, 是指 金融债( 不含政 策性金 融债)、公司 债、企 业债、 短期 融资券、
中期票 据、 地方 政府 债、 次级债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除 国债 、 中央 银行 票据和政策 性金 融债 之外 的、 非国家 信用 的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基金管理 人应 将拟投 资的 股票库、 债券 库等各 投资 品种的具 体范 围提供 给基 金托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 种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进 行监 督。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本 基金投 资于债 券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投资 于信用 债和可 转债 (含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不
超过基 金资 产 的2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本 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本 基
金持有 一家 企业 发行 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不得 超过 该债券 的 10% ;
(11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如果法律 法规 对本基 金合 同约定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 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3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其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 手库, 交易 对手库 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的 范围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进 行监 督。
4 、基 金 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5 、基金 如投资 银行存 款, 基金管理 人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事 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两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复核。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合 同》及 本协议 的约定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议 的
规定 , 应 当视 情况暂 缓或 拒绝执 行 ,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并依 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时 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 基金合 同》 、本 协议 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并 依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在 本协 议的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及 投资 所需 的其他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两类基 金份 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无
正当理 由未执 行或延 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 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 业务
和其他 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除依据《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二)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 募集资 金的 验资 和入 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管 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 募 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 有 关规 定的 ,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法定 期限 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 并 出具验 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应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 含 2 名 )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 有
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 基金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入 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相 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 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于投 资 、 支付赎 回金
额、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款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行 。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银 行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本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 开 立 存 款
账户,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该 账户的 日常 管理 以及 银行 预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在上述 账户
开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 变更 过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变 更
所需的 相关 资料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账 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 法人 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管 的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全部 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证 券
投资所 涉及 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规定执 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金被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的 ,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关 于账
户开设 、使 用的 规定 。
5 、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 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
在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商议 后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6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账 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债
券市场 债券 和资 金的 清算 。 在上 述手 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人 民银
行报备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 银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 善保
管。基 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不 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及有 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后 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
将一份 正本 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托 管人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 对 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 本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合 同复 印件, 并在 复印 件上 加盖 公章,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 在合同 约定
范围内 , 合 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重 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管 至少
15 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 认及 执行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当事 先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书 面通知 (以下称“授权通 知” ) , 载明
基金管理 人有 权发送 指令 的人员名 单( 以下称 “指 令发送人 员” ) 及各个 人员 的权限 范
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指 令发 送人 员 的 人名印 鉴的 预留 印鉴 样本 和签字 样
本。
2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 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 加盖 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 或其 授权
签字人 签署 , 若由授 权签 字人签 署 , 还 应附上 法定 代表人 的授 权书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 到
授权通 知后 以电 话确 认。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 改负 有保密义务,其内容 不得 向指
令发送 人员 及相 关操 作人 员以外 的任 何人 披露 、 泄露 , 法 律法 规或 有权 机关 要求 的除 外 。
(二) 指令 的内 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 运作 基金财产时,向基金 托管 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 投资 指令。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 基金 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 知视 为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出 的
指令。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行
1 、指令由“授权通知 ”确 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 表基 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 的方 式或
其他双 方确 认的 方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对于 指令 发送人 员发 出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否认 其效 力。 但如 果基 金管理 人已 经撤 销或 更改 对指令 发送 人员 的授 权, 并且基 金托
管人已 收到 该通 知 , 则 对于 此后该 指令 发送 人员 无权 发送的 指令 , 或超 权限 发送 的指令 ,
基金管 理人 不承 担责 任。
2 、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 《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在其 合法 的经营 权限 和交易权 限内 ,并依 据相 关业务规 则发 送 指令 。指 令发出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电 话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3 、基金托管人在接受 指令 时,应对指令的要素 是否 齐全、印鉴是否与授 权通 知相
符等进行 表面 真实性 的检 查,如有 疑问 必须及 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对合 法合 规的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行 ,不 得 不 合理 延误 。
4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 易结 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 场债 券交易成交单 经有权 人员 签字
并 加盖 印章 后及 时传 真给 基金托 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 指令 时,应为基金托管人 执行 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 所必 需的
时间。 指令 传输 不及 时未 能留出 足够 的执 行时 间, 致使指 令未 能及 时执 行所 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主要 包括 : 指 令要 素错误 、 无 投资 行为 的指 令、 预
留印鉴 错误 等情 形。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错 误时 , 有 权拒 绝执行 , 并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对基 金管 理人 更正 并重新 发送 后的 指令 经基 金托管 人核 对确 认后 方能 执行。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或者 《基 金合 同》 约 定, 应当
不 予执 行, 并立 即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要 求其 变更 或撤销 相关 指令 , 若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发 出上 述通 知后 仍未变 更或 撤销 相关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拒 绝执 行,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 应确 保基 金的 银行存 款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余
额, 确保 基金 的证券 账户 有足够 的证 券余 额。 对超 头寸的 指令 , 以及超 过证 券账户 证 券
余额的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可不予 执行 , 但 应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 基金 合 同》约 定和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因未 正确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 致使 本基金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利 益受 到损害 , 基 金托 管人 在发 现后及 时采 取措 施予 以补 救, 并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除 此之 外, 基 金托管 人对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对 基金 造成的 损
失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七) 被授 权人 员及 授权 权限的 变更
基金管 理人 若对 授权 通知 的内容 进行 修改 ( 包括 但不 限于指 令发 送人 员的 名单 的修
改, 及/或 权限 的修 改) , 应当至 少提 前 1 个工 作日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修 改授 权通知 的文
件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加 盖公 章并由 法定 代表 人或 其授 权签字 人签 署 , 若 由授 权签 字人签 署 ,
还应附 上法 定代 表人 的授 权书 。 基 金管 理人 对授 权通 知的修 改应 当以 加密 传真 的形式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同 时电 话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变更 通知 后应 向基金 管理
人电话 确认 。 基金 管理 人对 授权通 知的 内容 的修 改自 基金托 管人 电话 确认 后于 通知载 明
的生效时 间起 生效。 基金 管理人在 此 后 3 个 工作日 内将对授 权通 知修改 的文 件原件 送
交基金 托管 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选 择代理 本基 金证 券买 卖的 证券经 营机 构。
1 、选 择代 理证 券买 卖的 证 券经营 机构 的标 准:
(1) 资金 雄厚 ,信 誉良 好 。
(2)财务状况良好, 经营 行为规范,最近一年 未因 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 有关 管理
机关的 处罚 。
(3)内部管理规范、 严格 ,具备健全的内控制 度, 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 高度 保密
的要求 。
(4)具备基金运作所 需的 高效、安全的通讯条 件, 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 金进 行证
券交易 的需 要, 并能 为基 金提供 全面 的信 息服 务。
(5)研究实力较强, 有固 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 研究 人员,能及时、定期 、全 面地
为基金提 供宏 观经济 、行 业情况、 市场 走向、 股票 分析的研 究报 告及周 到的 信息服务 ,并能根 据基 金投 资的 特定 要求, 提供 专题 研究 报告 。
2 、选 择代 理证 券买 卖的 证 券经营 机构 的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以上 标准 进行考 察后 确定 证券 经营 机构 。 基 金管 理人 与被 选择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签订 委托 协议 , 并按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委托协 议( 或交 易单 元租 用协议 )的 原件 及时 送交 基金托 管人 。
3 、相 关信 息的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交易单 元的 号码 、 券 商名 称、 佣
金费率等 基金 基本信 息以 及变更情 况, 其中交 易单 元租用应 至少 在首次 进行 交易的 10
个工作 日前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交 易单 元退 租应 在次 日内通 知到 基金 托管 人。
(二) 基金 清算 交收
1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 券发 生的所有场内、场外 交易 的清算交收,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根据 相关 登记 结算 公司 的结算 规则 办理 。
2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 资金 透支、超买或超卖等 情形 的,
由责任 方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基金 管理 人同 意在 发生 以上情 形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 并及 时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3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原因导致 基金 无法 按时支付清算款时, 责任 方应
对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承 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在 交 收日(T+1 日)10 :00 前 基金银 行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用
于交易 所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如 基金 的资 金头 寸不 足则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定 办理 ,并 及时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基金 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 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 银行
账户或 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 充足的 资金 。 基 金的 资金 头寸不 足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基
金管理 人发 送的 划款 指令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基金 管理人 在发
送划款 指令 时应 充分 考虑 基金托 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时 间。 对 于要 求当 天到 帐的 指令, 应在
当天15:00 前发 送; 对于 要求当 天某 一时 点到 账, 则指令 需提 前 2 个工 作小 时发送 , 并
相关付 款条 件已 经具 备。 对于新 股申 购网 下公 开发 行业务 , 投 资管 理人 应在 网下申 购缴
款日(T 日) 的前 一工 作日 下班前 将新 股申 购指 令发 送给托 管人 , 指令 发送 时 间最迟 不应
晚于T 日上 午 10 :00 时。
对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购权 证行权 交易 , 投资 管理 人应 于行权 日 15:00 前将 需要 交付
的行权金 额及费 用书面 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 人在 16:00 前支 付至登 记 结算公 司
指定账 户。
对于在 上交 所固 定收 益平 台和在 深交 所综 合协 议交 易平台 交易 的、 实行 “ 实时 逐笔全 额
结算” 和“T+0 逐笔 全额 非担保 交收 的业 务, 资产 管理人 应在 交易 日 14 :00 将 划款 指令 发
送至托 管人 。
因资产 管理 人指 令传 输不 及时 , 致 使资 金未 能及 时划 入中登 公司 所造 成的 损失 由资
产管理 人承 担, 包括 赔偿 在深圳 市场 引起 其他 托管 客户交 易失 败、 赔偿 因占 用中登 深圳公司最 低备 付金 带来 的利 息损失 。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 的情 况下,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本协 议的 指令 不得 不 合理 拖 延或 拒绝 执行 。
(三) 资金 、证 券账 目和 交易记 录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对本 基金 的资 金、 证券 账目及 交易 记录 进行 核对 。
(四) 申购 、赎 回和 基金 转换的 资金 清算
1、T 日, 投资 者进行 基金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分别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并进 行核 对; 基 金管 理人 将双 方盖 章确认 的或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采用 的基 金 份
额净值 以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的形 式传 真至 相关 信息 披露媒 体。
2、T+1 日, 登记机 构根 据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申 购份额 、赎 回金 额及 转换 份额, 更
新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据库 ; 并将 确认 的申 购、 赎 回及 转换数 据向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传
送。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确 认数 据进 行账 务处理 。
3、基 金托 管账 户与“ 基金 清算账 户” 间的 资金 结算 遵循“ 全额 清算 、净 额交 收”的 原
则, 每 日(R 日: 资 金交 收 日, 下 同)按 照托 管账 户应 收资金(R-2 日 申购 申请 对 应申购 金额 与
R-3 日基 金转 换入 申请 对 应金额 之和)与 应付 资金(R-3 日赎 回申 请对 应赎 回金 额与R-3 日基
金转换 出申 请对 应金 额之 和)的 差额 来确 定托 管账 户 净应收 额或 净应 付额 , 以 此确定 资金 交
收额。 当存 在托 管账 户净 应收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R 日 15:00 之前 从基 金 清算账 户划 到
基金托 管账 户; 当存 在托 管账户 净应 付额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 R-1 日 将划 款 指令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 令将 托管账 户净 应付 额在 R 日 12:00 之前划
往基金 清算 账户 。
4、基 金管 理人 未能按 上款 约定将 托管 账户 净应 收额 全额 、 及时 汇至 基金 托管 账户, 由
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该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未 能按 上款 约定 将托 管账户 净应 付额 全
额、及 时汇 至“ 基金 清算 账户”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5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 个开 放日的申购、赎回、 转换 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的 申购 、 赎 回、 转换 开放式 基金 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查 收申 购资 金的到 账情 况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及时 划付 赎回 款项。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两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算 日
该类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该 类基 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值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开放 日对基金 财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合同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两类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结 束后 计算 得出当 日的 两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以 双方 约定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进行
复核 , 并 以双 方约定 的方 式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两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 四舍五 入 。 月 末、 年中 和 年末估 值复 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3、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时 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三 位内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该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当 计价 错误达到 该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的同 时并 及时 进行公 告。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关对 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的 , 按 其规
定处理 。
6、除 本协 议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的任 何基 金净值 数
据错误 ,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此 承担责 任。 若基
金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该 损失不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管人 计算 的 净
值数据 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 托管人 也应 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行 复核 义务 的责 任。 如果上 述错 误 造
成 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不 当得 利, 且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已各 自承 担了 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 果返 还金额 不足 以 弥
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已承 担的 赔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比 例对 返还 金
额进行 分配 。
7、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 登记 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 力原因 ,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如 果基 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 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 双方 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 日 内完 成; 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 并公告 一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公告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日 内编 制 完
毕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予 以公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结 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两 个月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 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3 个 工作 日内 进 行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之 间的 上 述 文件 往来 均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 或双 方商定 的其 他方 式
进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为 准; 若双 方无 法达 成一致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
其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依 据
1、基 金收 益分 配是指 将该 基金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根 据持有 该基 金份 额的 数量 按比例 向
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 行分配 。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配 利润 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部分 的孰低 数。
2、收 益分 配应 该符 合《 基 金合同 》关 于收 益分 配原 则的规 定。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1、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制 定。
2、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收 益分 配日之 前将 其制 定的 收益 分配方 案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 托管 人应 于收 到收 益分配 方案 后完 成对 收益 分配方 案的 复核 ,并 将复 核意见 书面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 复核 通过 后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将 收益 分配方 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 于
收 益分 配日 之前 就收 益分配 方案 达成 一致 ,基 金托管 人有 义务 将收 益分 配方案 及相 关情 况
的 说明 提交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上 述文 件提 交完 毕之日 起基 金管 理
人 有权 利对 外公 告其 拟订的 收益 分配 方案 ,且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协 助基 金管理 人实 施该 收
益分配 方案 ,但 有证 据证 明该方 案违 反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 除外 。 3、基 金收 益分 配可采 用现 金红利 的方 式, 或者 将现 金红利 按除 权日 除权 后的 该类基 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同 一类 别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的方式 (下 称 “再 投资 方式 ” ) , 投 资者 可
以选择 两种 方式 中的 一种 ;如果 投资 者没 有明 示选 择,则 视为 选择 现金 红利 的方式 处理 。
4、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收益 分配 方案 和提 供的现 金红 利金 额的 数据 ,在红 利
发放日 将分 红资 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指 定账 户。 如果 投资者 选择 转购 基金 份额 ,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当进 行 红 利再投 资的 账务 处理 。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除为履行法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规定 的义 务所
必要之 外 , 不 得为其 他目 的使用 、 利用 其所知 悉的 基金的 信息 , 并且应 当将 基金的 信 息
限制在 为履 行前 述义 务而 需要了 解该 信息 的职 员范 围之内 。 但 是, 如 下情 况不 应视为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保密 义务 :
1 、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 判决 、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 等监
管机构 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信 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信 息披 露职 责。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负有 积极配 合、 互相 督促 、 彼 此监督 , 保
证其履 行按 照法 定方 式和 时限披 露的 义务 。
2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 所有 文件,包括《基金合 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 报告 、临
时报告 、 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及其 他必 要的 公告 文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3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 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 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4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 定报
刊” ) 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互联 网网站 ( 以下 简称 “ 网站 ” ) 等媒 介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报刊 和
网站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应 当一 致。
5 、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与备 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将 招募 说 明书、
定期报 告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并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查询
和复制 要求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文 本存 放、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查询 有关文 件 提供必要 的场 所和 其他 便利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6 、对于 因不可 抗力等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情形 导致 基金信息 的暂 停或延 迟披 露的( 如
暂停披 露基金 资产净 值和 两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采取 补救 措施。 不可 抗力 等情 形消 失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恢
复办理 信息 披露 。
(三) 基金 托管 人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于 每个 上半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 、每 个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90 日 内在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及年度 报告 中分 别出 具托 管人报 告。
十一、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7%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7%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7%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与基 金 管
理人核 对一致 的财务 数据 ,自动 在月初 五个工 作日 内、按 照指定 的帐户 路径 进行资 金支付,
基金管 理 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 支 付日 期顺延 。 费 用自
动扣划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进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及 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在首期 支付 基金 管理 费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托管 人出 具正式 函件 指定 基金 管理 费的收 款
账户。 基金 管理 人如 需要 变更此 账户 ,应 提前 10 个 工作日 向托 管人 出具 书面 的收款 账户 变
更通知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一 致的 财务 数据, 自动 在月 初五 个工 作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帐户 路径进 行资
金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 对, 如发现 数据 不符 , 及 时联 系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三) 销售 服务 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4%。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前 一 日 C 类基 金份 额 资产净 值 的 0.4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0.4%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 动在 月初 五个 工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帐 户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再出 具资 金划 拨指 令。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进行 核对 ,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 及时 联系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行 销广 告费 、 促 销
活动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费 等。
销售服 务费 不包 括基 金募 集期间 的上 述费 用。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按 照基金 发展 情况 , 并 根据 法律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 托管 费率 、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等相 关费率 。
调低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 或基 金销售 服务 费,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 人必 须于新 的费 率实施日 前按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的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公告 。
(五 ) 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费及 销售 服务 费
之外的 其他 基金 费用 ,应 当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执行 。 (六 ) 对于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 本协 议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包 括基 金费 用的
计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支 付方式 等) 的基 金费 用, 不得从 任何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定期 向 基金托管 人提 供。 对 于基 金募集期 结束 时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 成 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如 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妥善保 存持 有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 档案 的保存
(一)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存 基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 相关资
料, 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存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或 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的除外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本 协议 第十 条的 约定对 各自 保存 的文 件和 档案
履行保 密义 务。
(三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变更 后, 未变 更的 一方有 义务 协助 接任 人接 收基 金的有关 文件 。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的更换
(一 ) 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后 , 仍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 , 并与 新任 基金管 理 人
或临时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办 理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基 金托 管人 应给 予积 极配合 , 并 与新
任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值 。
(二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后 , 仍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 并 与新 任
基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及 时办 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应
给予积 极配 合, 并与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和 净值。
(三) 其他 事宜 见《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
十五、禁止行为
(一) 《基 金法 》第 二十 一 条、第 三十 九条 禁止 的行 为。
(二) 《基 金法 》第 七十 四 条禁止 的投 资或 活动 。
(三)除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或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另有 规定 外,基 金托 管人不 得
动用或 处分 基金 财产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从 业人 员不 得相 互兼 职。
(五)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本协 议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何冲 突。 变更后 的新 协议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案 。
本协议约 定事 项如与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不一致, 应以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为准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经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本托 管协 议应 当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 任划 分
(一) 本协 议当 事人 不履 行本协 议或 履行 本协 议不 符合约 定的 ,应 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因本 协议 当事 人违 约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 带赔 偿责 任 , 对损 失的赔 偿 , 仅 限于直 接损 失, 一方 承担 连带责 任后 有权根 据另 一 方
过错程 度向 另一 方追 偿 。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反本 协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四 ) 当 事人 一方违 约 , 另一方 在职 责范 围内 有义 务及时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尽力防 止损
失 的扩 大。
(五) 违约 行为 虽已 发生 , 但本 协议 能够 继续 履行 的, 在 最大 限度 地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六) 为明 确责 任, 在 不 影响本 协议 本条 其他 规定 的普遍 适用 性的 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于 如下行 为造 成的 损失 的责 任承担 问题 ,明 确如 下:
1 、由 于下 达违 法、 违规 的 指令所 导致 的责 任,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2 、指令下达人员在授 权通 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 下达 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即 使该 人员 下达指 令并 没有 获得 基金 管理人 的实 际授 权 ( 例如 基金管 理人
在撤销 或变 更授 权 权 限后 未能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
3 、基金托管人未对指 令上 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 字样 本和预留印鉴进行表 面真 实性
审核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了应当 无效 的指 令 , 由 此产 生的责 任应 由该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4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 际有 效控制下的基金财产 (包 括实物证券)在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该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5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 对其 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 计算 错误的责任。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同意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 , 则 基金 托管 人也 应承担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相 应
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 对基 金托管人应收取 的托 管费 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同意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 , 则 基金 托管人 也应 承担 未正 确履 行复核 义
务的相 应责 任;
7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 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 能依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业务 规则 及时 清算 的, 由 责任 方承 担由 此给 基金财 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受 损害
方造成 的直 接损 失 , 若 由于 双方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不能 依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的业 务规 则及 时清 算的 , 双方应 按照 各自 的过 错程 度对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合理 分担 责 任 ;
8 、在资金交收日,基 金资 金账户资金首先用于 除新 股申购以外的其他资 金交 收义
务, 交 收完 成后 资金 余额 方可用 于新 股申 购。 如果 因此资 金不 足造 成新 股申 购失败 或者
新股申 购不 足 ,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因 此提 出赔 偿要求 , 相
关法律 责任 和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 议解 决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方 式
解决的 ,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并 按其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 对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用 及律 师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 、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 力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基金 托管 协议 草案, 应经
托管协 议双 方 当 事人 的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 签字 人签 字并加 盖公 章 , 协 议当 事人 双方根 据中 国
证监会 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案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二 ) 本 协议 自 双方 签署 之日起 成立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生效 。 本 协议 的有效 期 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本协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双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约束 力。
(四) 本协 议正 本一 式陆 份, 协 议双 方各 执贰 份,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各
壹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法律 效力。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 订
见签署 页。
(以下 无正 文) (本页 为《 上投 摩根 优信 增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签署 页, 无正 文)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签字人 :
签 订日 :
签 订地 :
基 金管 理人: 上投 摩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签字人 :
签 订日 :
签 订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