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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利债券A(162210)

集利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5月)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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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 泰达 宏利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2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08 年 7 月 18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08』 955 号文核准 ,基金合同于 2008 年 9 月 26 日正式生效。 本 基金 管理 人保证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依照恪 尽职 守、 诚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 金财 产,但 不保 证投资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当投资 人赎回 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动, 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应全 面了解 本基 金的产 品特 性,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险 承 受能 力,理 性判 断市场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因整体 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券 价格 产生影 响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险 ,个别 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险 ,由 于基金 投资 人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流 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基 金管 理风险 ,本 基金的 特定风 险,等等。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其它 基金的业 绩 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证 。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人 在认 购(或 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和基金 业绩中 的数 据 已 经本基 金托管人 复核。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 3 月 26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3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3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7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16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18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38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38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39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48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 58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60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62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66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68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 71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72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76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78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80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93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03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105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05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106


1 一、绪言 本 招募说 明书依 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基 金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 招募说 明书阐 述了泰达 宏利集 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的投资 目标、策 略、风 险、费 率等 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金管 理人承 诺本招募 说明书 不存在 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 ,并对 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金是 根据本 招募说明 书所载 明的资 料申请募 集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金 的基金 合同编 写,并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基金 合同是 约定基 金当 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自 依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即 成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和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 额的行 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二、释义 《 泰达宏 利集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中, 除非文 意另有所 指,下 列词语 或简 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 指 《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 《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托管协议 指 《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 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但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通 过 的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2013 年2 月17 日由中国证监会第二十八次主席办 公会议通过的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2012 年6 月1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公布之日 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时作 3 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 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 机 构 为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 、 军 人 证 件 等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的 中 国 公 民, 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 4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募集金额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 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回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机构 ;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网上直销及基金代销机构 5 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 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 (不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 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6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 解释、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疫 情、 骚 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变化、 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 止交易等。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676 联系人:张萍 注册资本: 一亿八千万 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51 %;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49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惠文先生, 董事长 。 毕业于吉林大学经济系, 经济学学士学位, 高 级经济师。1996 年至 2001 年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 年至 2006 年担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总经理。2006 年至 2010 年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2010 年起任天津市泰 达 国际控 股(集 团)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任渤海 财产保 险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北方 国际信托 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渤海证券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刘 振宇先 生,董 事。 毕业 于天津 师范大 学和南开 大学, 拥有法 学学士学 位和经 济学博 士学 位, 律师、 经济师。2000 年至 2002 年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副部长。2002 年至 2008 年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2008 年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2010 年起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恒安标准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孙 泉先生 ,董事 。 拥有 天 津南开 大学经 济学学士 和经济 学硕士 学位及美 国芝加 哥罗斯 福大 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88 年任职天津开发区信托投资公司, 负责信贷和外汇管理工作;1989 年 任职天 津开发 区管理委 员会政 策研究 室,负责 区域发 展、国 企改革、 对外合 作政策 的研究和 制定工作;1997 年任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企划部, 负责企业发展战略研究和计划经营 管 理工作 ; 2001 年任职 天津泰 达投资 控股公司 资产管 理部, 负责泰达 控股重 组并购 、资源整 8 合 、上市 筹备和 金融类、 实业类 企业的 经营管理 工作。 现任天 津泰达投 资控股 公司资 产管理部 经 理,渤 海产业 基金投资 管理公 司、恒 安标准人 寿保险 公司和 天津钢管 集团股 份有限 公司董事 等职 。 何达德先生, 董事 。 现为宏 利行 政副总裁及宏 利人寿保险 (国际 ) 有限公司首席 行 政总监, 宏 利资产 管 理 ( 香港)有 限公司 首席 行政总监, 负责宏 利于香 港的全线 业务, 包括个 人保险、 雇 员福 利及财富 管 理 等业 务。同 时何先 生分别为 宏 利 人 寿保险 (国际) 有限公 司及宏 利资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之董 事。何 先生毕 业于英国 伦敦城 市大学 ,取得精 算学荣 誉 理 学 士学位, 现 为澳大 利亚精 算学会及 美国精 算学会 会员,在 寿险及 退休顾 问工作方 面拥有 三十 年的丰富经 验,其间担任多个领导层要职。 雷柏剛 (Robert Allen Cook ) 先生 , 董事, 加拿大国籍。 毕业于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及卡尔加 里 大学, 持有金 融学工商 管理硕 士学位 。雷先生 为宏利 金融亚 洲区高级 行政副 总裁兼 总经理, 并 为宏利 金融执 行委员会 成员。 雷先生 统领宏利 金融于 中国内 地、香港 、印尼 、日本 、马来西 亚、 菲律宾、 新加坡、 台湾、 泰国、 越南等地的业务发展。 雷先生于 2007 年出任现职前曾担任 美国保险业务部行政副总裁, 掌管恒康人寿保险、 恒康长期护理、 恒康金融网络等业务单位。 雷 先 生服务 宏利逾 三十载, 历任美 国、加 拿大、国 际及企 业业务 部多项管 理要职 ,曾驻 多伦多、 沃特卢 、 波士顿、 英格兰等地 , 现常驻香港。 雷先生于策略规划 、 保险及年金产品管理 、 销售、 市 场推广 等领域 均饶富经 验。 现任 宏利 金融亚洲 区高级 行政副 总裁兼总 经理、 宏利国 际控股有 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行政总监 及宏利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主席。 杜 汶高先 生,董 事。毕业 于美国 卡内基 美隆大学 ,持有 数学及 管理科学 理学士 学位, 现为 宏利资产管理( 亚洲) 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掌握亚洲及日本的 投 资事务 ,专责 管理宏利 于区内 不断壮 大的资产 ,并确 保公司 的投资业 务符合 监管规 定。出任 现职前, 先生掌管 宏利于亚洲区( 香港除外) 的投资事务。2001 年至 2004 年, 负责波士顿领导机 构息差产品的开发工作。 先生于 2001 年加入宏利, 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 曾获派驻纽 约 、伦敦 及悉尼 担任杠杆 融资及 资产担 保证券等 不同部 门的主 管,拥有 二十三 年的资 本市场经 验。 刘青山先生,董事。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史学学士和管理学硕士。1997 年就职于华夏证券 基金部, 参与筹建华夏基金管理公司, 从事投资研究工作。2001 年起参与筹建湘财合丰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泰 达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前身) 并工作 至今, 期间历任 研究部 负责人 、基金经 理、 投资副总监, 投资总监兼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13 年 3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 9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汪 丁丁先 生,独 立董事。 毕业于 北京师 范学院数 学系, 中国科 学院数学 力学部 理学硕 士学 位,1990 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84 年至 1998 年先后担任中国科学院系统科学研 究 所助理 研究员 、美国东 西方中 心人口 研究所访 问学者 、博士 后研究员 、香港 大学经 济与金融 学 院助理 教授、 德国杜依 斯堡大 学经济 系客座教 授、北 京大学 中国经济 研究中 心副教 授及美国 夏威夷大学经济系访问教授。 目前担任北京大学及浙江大学教授, 自 2007 年至今, 担任东北财 经大学 “ 社会与行为 ” 跨学科教育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兼主任。 周 小明先 生,独 立董事。 毕业于 浙江大 学法学院 ,中国 政法大 学法学硕 士学位 、 民商 法法 学博士 学位。1990 年起先后任职于浙江大学、 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 君泽君律 师 事务所 、安信 信托投资 股份有 限公司 。曾担任 全国人 大常委 会财经委 员会《 信托法 》、《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起草小组 成员、 安信信 托投资股 份有限 公司总 裁。目前 担任中 国人民 大学信托 与 基金研 究所所 长、君泽 君律师 事务所 合伙人、 清华大 学法学 院联合法 律硕士 导师 、 中国信托 业协会培训与资格办公室副主任 、《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主编。 孔晓艳女士,独立董事,本期任期始于 2010 年 3 月 22 日。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系,法学 硕士学位, 一级律师。 1993 年至 1997 年任天津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1997 年至1999 年任香港 Livasari&Co.律师行中国法律顾问。1999 年至 2004 年任嘉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高级合伙人。2004 年至今任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高级合伙人。 在本公司外所担任的 职务 :全 国第九 届妇女代 表、天 津市第 十一届、 第十二 届政协 委员、天 津市财 政局和 税务局特 邀 监察员 、天津 市津滨发 展股份 有限公 司独立董 事、天 津律协 金融业务 委员会 主任、 中国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仲裁 员 、 天津 仲裁 委 员会仲 裁 员 、天 津第 五 届、第 六 届 律协 常务 理 事 、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天津代表团)。 范 小云女 士,独 立董事。 毕业于 南开大 学金融学 系,经 济学博 士学位。 毕业于 南开大 学金 融学系,经济学博士学位。1997 年至 2005 年历任南开大学金融学系讲师、副教授。2005 年起 任南开大学金融学系教授、副主任、国际金融研究中心主任。2001 年至 2005 年担任《南开经 济研究》 副主编。 目前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首席专家, 南开大学金融学系教授、 副主任、国际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金融学会理事、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 2、监事会成员 邢吉海先生, 监事, 本期任期始于 2010 年 3 月 31 日。 毕业于天津干部管理学院财会专业, 会计师。1995 年至 1997 年任天津泰达国际酒店集团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1997 年至 2000 年任 10 职于天津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2000 年至 2001 年任天津开发区总公司财务中心主任 ;2001 年任 天 津泰达 投资控 股有限公 司财务 中心主 任。现任 天津泰 达投资 控股有限 公司总 经理助 理。在本 公司外所担任的职务: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任 赛华 女士 ,监 事。毕业 于加 拿大 滑铁 卢大学(University of Waterloo ) , 获得 数学学 士学位, 加拿大安大略省会计师公会之特许会计师。 任女士于 2007 年加盟, 曾任首席行政事务 总 监,现 担任宏 利资产管 理高级 执行总 监。早年 任女士 曾任职 于亚洲和 加拿大 的著名 国际投资 银 行、会 计事务 所及省级 退休金 委员会 ,监管托 管业务 的销售 及担任全 球基金 服务客 户关系管 理、新业务发展及会 计等高级职务。 王 泉先生 ,监 事。管 理学 学士、 经济 学硕士 。2002 年 3 月 加入 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工作至今,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基金运营部副总经理、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邓艺颖女士, 监事。 金融学硕士, 2004 年 5 月至 2005 年 4 月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 分行公司业务部职员; 2005 年 4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交易部交易员、 固定收益部研究员、研究部研究部总监业务助理兼研究员; 自 2011 年 6 月 3 日起担任泰达宏 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具备 9 年基金从业经验,8 年证券投资管理 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刘青山先生, 总经理。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史学学士和管理学硕士。1997 年就职于华 夏证券基金部, 参与筹建华夏基金管理公司, 从事投资研究工作。2001 年起参与筹建湘财合丰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前身) 并工作 至今,期 间历任 研究部 负责人、 基金经理、 投资副总监, 投资总监兼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13 年 3 月起任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傅 国庆先 生,副 总经理。 毕业于 南开大 学和美国 罗斯福 大学, 获文学学 士和工 商管理 硕 士 学位。1993 年至 2006 年就职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期间曾 任办公室主任、 研发部经理、 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以 及公司副总经理。2006 年 9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 萍女士 ,督察 长。毕业 于中国 人民大 学和中国 科学院 ,管理 学和理学 双硕士 。先后 任职 于中信公司、 毕马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公司, 从事财务管理和管理咨询工作。2002 年起在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05 年 10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2006 年 11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11 卓若伟先生, 经济学硕士;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9 月任职于厦门市商业银行资金营运部, 从事债券交易与研究工作;2006 年 10 月至 2009 年 5 月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 部任投资经理;2009 年 5 月起就职于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基金经理助理,2009 年 9 月至 2011 年 12 月任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12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2012 年 5 月 22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至今担任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7 月 5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9 年证券从业经验, 9 年基金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熊壮先生, 金融学硕士;2008 年 7 月至 2012 年 11 月任职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部,从事债券研究与投资交易工作;2012 年 11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 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 5 月 27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具备 6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2 年基金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该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自 2008 年 9 月至 2011 年 9 月由许杰先生担任基金经理。自 2008 年 9 月起至 2012 年 9 月由沈毅先生担任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成员包括 公司总 经理刘 青山,总 经理助 理兼投 资总监梁 辉,研 究部总 监兼 基金经理陈少平,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吴俊峰。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理 或者委 托经国 务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 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从 事违反 《证券 法》的行 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从 事违反 《基金 法》的行 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 )承销证券; (4 )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强 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操 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 露在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 反证券 交易场所 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对倒、 倒仓等 手段操纵 市场价 格,扰 乱市 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3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 (2 ) 独立性原则: 设 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 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 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 司的内 部控制 体系结构 是一个 分工明 确、相互 牵制的 组织结 构,由最 高管理 层对 内 部控 制 负最终 责任, 各个业务 部门负 责本部 门的风险 评估和 监控, 监察稽核 部负责 监察公 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督 察长: 独立行使 督察权 利;直 接对董事 会负责 ;及时 向 董事会 及/ 或 董事会 下设的 相关专门委员 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 14 资策略; (4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 ) 监察稽核部: 负 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 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 业务部门: 风险 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 部 责任, 负责履 行公司的 风险管 理程序 ,负责本 部门的 风险管 理系统的 开发、 执行和 维护,用 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 ) 建立、 健全内控体系, 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 控 有明确 的分工 ,确保各 项业务 活动有 恰当的组 织和授 权,确 保监察稽 核工作 是独立 的,并得 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 立相互 分离、相 互制衡 的内控 机制:建 立、健 全了各 项制度, 做到基 金经理 分开, 投 资决策 分开, 基金交易 集中, 形成不 同部门, 不同岗 位之间 的制衡机 制,从 制度上 减少和防 范风险; (3 )建 立、健 全岗位责 任制: 建立、 健全了岗 位责任 制,使 每个员工 都明确 自己的 任务、 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风险和投资风险 控 制委员 会,使 用适合的 程序, 确认和 评估与公 司运作 和投 资 有关的风 险;公 司建立 了自下而 上 的风险 报告程 序,对风 险隐患 进行层 层汇报, 使各个 层次的 人员及时 掌握风 险状况 ,从而以 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 立内部 监控系统 :建立 了有效 的内部监 控系统 ,如电 脑预警系 统、投 资监控 系统, 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 险 管理模 型,用 以提示指 数趋势 、行业 及个股的 风险, 以便公 司及时采 取有效 的措施 ,对风险 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 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 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15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16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捌佰肆拾捌万壹仟玖佰叁拾捌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 为充分体现 “ 以客户为中心 ” 的服务理念, 中国银行 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现有员工 120 余人,大部 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 信托从业经验 , 且具有海外工作 、 学习或培训经历,60 % 以 上的员 工具有 硕士以上 学位或 高级职 称 。为给 客户提 供专业 化的托管 服务, 中国银 行已在境 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 一对多 、一 对一) 、社 保基金 、保 险资金 、QFII、RQFII、QDII、境 外三类 机构银 行间 债券、 券 商资产 管理计 划、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银行 理财产 品、股 权基金、 私募基 金、资 金托管等 门 类齐全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产品 体系 。 在国 内, 中国银 行是首 家 开展绩 效评估 、风险 管理等增 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 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247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金 222 只, QDII 基金 25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 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 国银行 托管及 投资者服 务部风 险控制 工作是中 国银行 风险控 制工作的 组成部 分,秉 承中 17 国 银行风 险控制 理念,坚 持 “ 规 范运作 、稳健经 营 ” 的 原则。 中国银行 托管及 投资者 服务部风 险 控制工 作贯穿 所辖业务 各环节 ,包括 风险识别 ,风 险 评估, 工作程序 设计与 制度建 设,风险 检 视,工 作程序 与制度的 执行, 工作程 序与制度 执行情 况的内 部监督、 稽核以 及风险 控制工作 的后评价。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 从 2007 年已经 连续四年通过美国 “SAS70” 准则和英国 “AAF01/06” 准 则 审计报 告,是 国内唯一 一家通 过两种 国际准则 的托管 银行, 内控制度 完善、 风险防 范严密, 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2011 、2012 年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部控制通过国际新准则 “ISAE3402” ,是国内第一家获得此报告的托管银行,再次领先于同业。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法 》的相 关规定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应当拒 绝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报 告。基金 托 管人如 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 易程序 已经生效 的投资 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18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系统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联系人:于贺 联系电话:010-66577619 、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fcteda.com 客服电话:400-698-8888 、010-66555662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网上直销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泰达宏利淘宝官方店:http://shop105166560.taobao.com/ 支持本公司旗下基金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农行卡、建行卡、民生银行卡、 招商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卡、交通银行卡、浦发银行卡和汇付天 下 “ 天天盈 ” 账户、支 付宝、淘宝直销平台。 2、代销机构 1) 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银行网站:www.boc.cn 2)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19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银行网站:www.icbc.com.cn 3)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银行网站:www.ccb.com 4) 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银行网站:www.abchina.com 5) 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20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 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 中 信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9) 东 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 -22119061 传真:0769 -22117730 联系人:陈幸


21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0) 渤 海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热线:400 888 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1) 宁 波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96528 (上海地区 962528 )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12) 华 夏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22 网址:www.hxb.com.cn 13) 北 京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4) 温 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客户服务热线:浙江省 96699 ,上海 962699 ,其他地区(0577 )96699 公司网 站: www.wzbank.cn 15) 天 津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客户服务热线: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16) 湘 财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 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23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 赵小明 联系电话:021-68634510-8620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7) 渤 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胡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电子邮箱:hutt@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8) 中 国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9) 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24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0) 中 信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 -65182261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21)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吴 倩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2) 平 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25 23) 东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服电话:95503 联系人: 胡月茹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4) 世 纪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 袁媛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25) 申 银万 国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 4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 45 楼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李清怡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6) 齐 鲁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26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7) 中 银国 际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客服电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王炜哲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28) 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025-95597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庞晓芸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9) 东 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27 30) 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1) 新 时代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32)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33) 长 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16 、17 层


2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34) 南 京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 潘月 联系电话:025-5231056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35) 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黄英 联系电话:0591-38162212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36) 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29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电话:021 -23219000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7) 广 州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38) 华 福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宗锐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39) 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30 联系电话:0755 -82130833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40) 金 元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贤清 网站:www.jyzq.cn 41) 德 邦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服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 徐可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42) 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3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3) 东 海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公司网络地址: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44) 财 富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法定代表人:孙智勇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45) 宏 源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人: 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2 46) 长 江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47) 方 正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 -24 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 -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8) 民 生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公司网址:www.mszq.com 客服热线:400-619-8888 49) 国 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33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热线:


400-660-0109 50)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客服热线:95558





51) 西 藏同 信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 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服热线:400-881-1177





52) 中 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公司网址:www.zszq.com


客服热线:400-102-2011


53) 中 信万 通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34 客服热线:95548 54) 中 信证 券(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20 层 办公地址: 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23 楼 法定代表人:沈强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服热线:95548 55) 万 联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客服热线:400-888-8133 56) 深 圳众 禄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57) 诺 亚正 行(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热线:400-821-5399


35 58) 上 海好 买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客服热线:400-700-9665 59) 杭 州数 米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 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60) 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站:www.1234567.com.cn 61) 上 海长 量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36 62) 和 讯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 :010-85650920 传真号 码:010-85657357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63) 展 恒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联系人:王泉 联系电话:010-66577768 传真:010-66577750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37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 曹银华、单峰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38 六、基金的募集 ( 一)本 基金依 据《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 于 2008 年 7 月 18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 』955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债券型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 2008 年 9 月 26 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说明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9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括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管理人 委托的 代销机 构。具体 的销售 网点将 由基 金 管理人 在招募 说明书、 发售公 告或其 他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情况 变更或 增减代销 机 构,并 予以公 告。投资 者可以 在销售 机构办理 基金销 售业务 的营业场 所或按 销售机 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 基金的 开放日 为上海证 券交易 所和深 圳证券交 易所同 时开放 交易的工 作日。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 出现新 的证券 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间 变更或 其他特 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 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出申 购、赎 回或转 换申请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 2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 购与赎 回价格以 受理申 请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 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 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 有 人在该 销售机 构托管的 基金份 额进行 赎回处理 时,申 购确认 日期在先 的基金 份额先 赎回, 申 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0 5、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 , 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 撤销; 6、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更改 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2 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 购采用 全额交 款方式, 若资金 在规定 时间内未 全额到 账则申 购不成功 ,申购 款项将 退回 投资者账户。 投 资者赎 回申请 成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通过注册 登记机 构按规 定向投资 者支付 赎回款 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支付。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通过 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为 10 万元(含 申购费) ,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 1000 元(含 申购费) , 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 资人可 将全部 或部分基 金份额 赎回。 本基金按 照份额 进行赎 回,申请 赎回份 额精确 到小 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41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 基金管理人 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A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 A 类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计 算,各 计算结 果均按照 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小 数点后 两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额, 以申请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各 计算结果 均按照 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小 数点后 两位,由 此误差 产生的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金额既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10 万元 A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 。并假定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20 元。则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100,000 /(1+0.8 %)=99206.35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100,000 -99206.35 =793.65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99206.35 /1.0620 =93414.64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20 元, 则可得到 93414.64 份。 例如: 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10 万元 C 类基金份额, 假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 则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42 =100,000/1.0160=98425.20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 98425.20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A 类及 C 类 基 金 份 额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际 确 认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乘 以 申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金额, 净赎回 金额为赎 回金额 扣除赎 回费用的 金额, 各计算 结果均按 照四舍 五入方 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如: 某投资者赎回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小于 365 天,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 1.062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数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 ×1.0620=10620 赎回费= 赎回金额 × 赎回费率=1.0620× 10000× 0.1%=10.62 元 赎回金额= 1.0620× 10000-10.62=10609.38 元 即: 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2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09.38 元。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 365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数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 ×1.0160=10160 赎回费= 赎回金额 × 赎回费率=1.0160× 10000× 0.1%=10.16 元 赎回金额= 1.0160× 10000-10.16=10149.84 元 即: 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49.84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后, 以申 请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计算 , 有效 份额单位 为份。 基金份 额份数保 留到小 数点后 两位,小 43 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5、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 除相应 的费用 , 赎回金 额单位 为元。 赎回金额 保留到 小数点 后两位, 小数点 后两位 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6、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投资者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 申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50 万 0.80% 50万 ≤M<250 万 0.60 % 250 万 ≤M<500 万 0.40 % 500 万 ≤M<1000 万 0.20 % M≥ 1000 万 每笔1000 元 投资者如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费为 0 。 8、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所收取赎回费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1 天~365 天 0.1 % 366 天(含)~730 天 0.05% 731 天(含)以上 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30 天(含) 0.1% 30 天以上 0%


44 9、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 销计划 ,针对 投资者定 期或不 定期地 开展基金 促销活 动。在 基金促销 活动期 间,按 相关监管 部 门要求 ,与托 管人协商 一致并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基 金管理 人可以适 当调低 基金申 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并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0、 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 11、自 2013 年 6 月 14 日起, 基金管理人面向申购本基金的 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详情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6 月 13 日发布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 司网站的《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公告》 。 (七)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意 ,投资 者提出 的申购和 赎回申 请,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 的时间 之前可 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 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对 上述注 册登记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 个开放 日中,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 请总份 额扣除申 购总份 额后的 余额) 与 净转出 申请( 转出申请 总份额 扣除转 入申请总 份额后 的余额 )之和超 过上一 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 (1)接 受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能力 兑付投 资者的 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行。


45 (2)部 分延期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兑付投 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资者 的 赎回申 请进行 的资产变 现可能 使基金 资产净值 发生较 大波动 时,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 当按单 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申请 赎回份 额占当日 申请赎 回总份 额的比例 ,确定 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当日受 理的赎 回份额; 未受理 部分除 投资者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选择将 当日未 获受理 部分予以 撤销 者外 ,延迟 至下一开 放日办 理,赎 回价格为 下一个 开放日 的价格。 转入下 一开放 日的赎回 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过邮 寄、传真 或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为连续巨 额 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 要,可 暂停接受 赎回申 请;已 经接受的 赎回申 请可以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基 金财产 规模过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或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因 基金收 益分配、 或基金 投资组 合内某个 或某些 证券进 行权益分 派等原 因,使 基金管 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7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暂 停接受针 对非特 定投资 者或非特 定申购 的申购 申请时, 应当依 法公告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46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已接受的赎 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足额支 付;如 暂时不能 足额支 付,应 当按单个 赎回申 请人已 被接受的 赎 回申请 量占已 接受的赎 回申请 总量的 比例分配 给赎回 申请人 ,其余部 分在后 续开放 日予以支 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十)基金转换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在 条件成熟 的情况 下提供 本基 金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 之间的 转换服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取一 定的转 换费, 基金转换 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1、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 非交易过户。其中:





“ 继承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仅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 或社 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 制执 行 ”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2、 符 合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请 自申请 受理日起 ,二个 月内办 理;申请 人按注 册登记 机构 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投资者于 T 日转 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 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 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回该部分 47 基金份额。 4、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5、 对 于相关 法律法 规允 许基金 管理人 办理基金 份额的 质押业 务或其他 基金业 务,基 金管 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48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 有效控 制风险 及保持流 动性基 础上, 力求实现 基金财 产稳定 的当期收 益和长 期增值 的综 合目标。 (二)投资理念 通过严谨的资产配置和充分的分散化投资实现非系统风险的有效降低和流动性的提高。 本 基金主 要以积 极的高信 用级别 债券投 资为基础 ,并通 过投资 于具有稳 定分红 特点的 上市 公司,合理配置资产,控制风险。努力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 基金投 资范围 包括:国 债、央 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 (公司 )债、资 产支持 证券、 可转 换公司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下同) 、 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以及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品种和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 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它金 融工具 。如法律 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许 基金投 资其他 品种,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 (含可转换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在一般情况下, 基 金资产 将主要 投资于企 业(公 司)债 、金融债 、可转 换债券 、国债及 央行票 据等。 投资于股 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包括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投资二级市 场 股票、 持有可 转换公司 债券转 股后所 得股票以 及权证 等。基 金持有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四)投资策略 1.战略性资产配置策略,确定债券股票配置比例 本基金以债券投资为主, 最低为 80% ,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最高为 20% , 最低为 0% , 并 保持现 金及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的比 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以符合基 金资产流动性的要求。 投 资组合 的资产 分配是基 于对未 来市场 的信心程 度,根 据信心 度对风险 进行预 估和分 配, 从而决定资产的分配。 对市场信心程度的判断将以 MVPS 模型为基础, 通过召开投资决策委员 会,形成 MVPS 的评分,从而确定基金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范围。 本基金将使用成功运用的 MVPS 模型来进行资产配置调整。MVPS 模型主要考虑 M (宏观 经济环境) 、V (价值) 、P (政策) 、S (市场气氛)四方面因素,具体因素如下:


49 MVPS 模型作为本基金管理人持续一致的资产配置工具,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的有效结合 判断未来市场的发展趋势,为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提供支持。 ①M -宏观经济环境(Macro Environment ) 研究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 ? GDP 增幅 ? 固定资产投资 ? 工业企业利润增长率 ? 货币供应量 M2 的增长 等等 ②V- 价值(Valuation ) ? P/B 、P/E 运行模型 我们衡量市场整体价值的主要标准是 P/B 和 P/E ,这两个指标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都有 价 值回归 的特征 。当市场 偏离真 实价值 太远时, 都会有 回归的 趋势。现 实中我 们总是 无法准确 判 断市场 的真实 价值是多 少,而 只能尝 试用各种 模型来 描述其 运行轨迹 。通过 实证分 析,我们 运用的 P/B 、P/E 运行模型能基本显示市场的重要拐点。 ?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影响证券市场发展的长期因素,这一因素虽然很难用具体指标来量化,但 它的完善和提高,能促进企业的良性运作,最终在业绩和市场形象中得到体现。 ③P- 政策(Policy )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监管政策对证券市场下一阶段的发展具有重要 影响作用。 ④S- 气氛(Sentiment )


50 市 场气氛 是证券 市场政策 发挥作 用的土 壤。在短 期内, 市场气 氛是决定 国家政 策,甚 至宏 观政策变化在证券市场中能否得到体现的重要基础。 ? 保证金:代表投资者对股票市场未来趋势的看法。 ? 分析师指数:反映了市场上大多数分析师对市场的看法,能体现一定 市场气氛。 ? 基金仓位: 基金逐渐成为市场上的一支有代表性的机构投资者队伍 , 其对股票的持仓比 例反映了对市场的预期。 ? 市场的特殊效应:每个市场都会因为自身的特殊性而反映出一定的效应。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将每月召 开例会 ,研究 部将对以 上各层 面提供 分析报告 ,为投 资决策 会提 供参考依据,会议将形成对 MVPS 的评分,从而确定基金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范围。 2.债券投资策略 对 于债券 投资组 合构建, 本基金 管理人 将充分发 挥在研 究能力 方面的优 势,进 行积极 主动 式的管理, 采用 “ 自上而下 ” 的方式结合我公司成功运用的 MVPS 模型辅助市场利率预期分析、 信 用分析 、流动 性分析和 敏感性 分析并 获得债券 类属价 值判断 和类属配 置比例 ,同时 ,结合类 属 价值判 断运用 “自下而 上 ” 的 定量及 定性的方 法对个 券进行 信用分析 、久期 及凸性 分析、收 益 率分析 、相对 价值分析 和税收 因素分 析,根据 分析结 果挑选 出优质个 券,最 后根据 类属配置 比 例构建 债券投 资组合。 通过综 合运用 久期调整 、凸度 挖掘、 信用分析 、波动 性交易 、品质互 换、回购套利等策略提高债券组合回报水平。


(1 )利率预期分析策略 固定收益研究小组根据本公司成功运用的 MVPS 模型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 货 币 政策、 市场环 境等因素 的分析 判断, 形成对未 来市场 利率变 动方向的 预期, 主动地 调整债券 投资组合的久期,提高债券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2 )凸性挖掘策略 结合债券市场期限结构的历史数据、 新债发行、 回购及市场拆借利 率, 形成对收益率曲线 形 状变化 的预期 判断,当 收益率 曲线凸 度价值被 低估时 采取相 应的 “ 哑 铃 ” 策 略,高 估时采取 “子弹 ” 策略或合理时的梯形策略已获得由收益率曲线变形得来的投资收益。 (3 )信用分析策略 借助本基金管理人在股票市场中专业的研究能力, 对发债企业进行深入的信用及财务分析, 分析内容及指标包括:


51 ? 短期偿债能力分析: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利息保证倍数等。 ? 长期偿债能力分析:有形资产负债率等。 ? 盈利能力分析:主营业务利润率、营业利润率等。 ? 营运能力分析: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付帐款周转率等。 ? 现金流量分析: 短期债务偿还比率、 长期债务偿还比率、 现金流量资产利润率、 现金流 量利润率、经营指数等。 根 据对债 券发行 人的基本 面研究 及上面 的信用财 务分析 确定债 券发行人 及其所 在行业 的信 用风险利差水平,并通过市场风险偏好变化导致的信用利差变化和定价偏差获得相对回报。 (4 )波动性交易策略


对于内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和可转换为股本选择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工程 小组将对其所隐含的期权进行合理定价, 并根据其价格的波动水平获得该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 并以此作为该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3.股票投资策略 (1 )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IPO) 股 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 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 平 ,发行 折价水 平及一、 二级市 场间资 金供求关 系,制 定相应 的新股认 购策略 。对通 过新股申 购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实际的投资价值确定持有或卖出。 (2 )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对 于股票 投资组 合,本基 金将主 要关注 具有持续 分红特 征的优 质上市企 业,在 符合基 金整 体资产配置及本基金整体投资风格的前提下,采用 “ 自下而上 ” 的个股精选策略。 本 基金股 票投资 部分将重 点投资 于具有 持 续分红 特征的 股票, 该类股票 一般是 指具有 良好 稳 定的分 红政策 和意愿、 持续良 好的盈 利及分红 能力的 上市公 司。在筛 选该类 股票时 采取以下 策略: ? 在公司股票池中选取现金股息率(税后)>0 的上市公司; ? 在此基础上筛选出预期未来 3 年连续税后分红>0 的上市公司形成备选库; ? 最后结合 “ 行业文档 ” 分析方法及 ROA 和 ROE 指标对备选库中股票深入分析, 通过对 盈 利水 平、 现金 流状 况、 股息 率、P/E 、P/B 、持 续分 红潜 力和 分红 意愿 的重 点研 究及 实地 考察 精选出股息率高、分红稳定且在行业中具有相对优势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 4、权证投资策略


52 本基金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相一致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可控的原则,进行权证投资。 依 据现代 金融投 资理论, 计算权 证的理 论价值, 结合对 权证标 的证券的 基本面 进行分 析, 评 估权证 投资价 值;同时 结合对 未来走 势的判断 ,充分 考虑权 证的风险 和收益 特征, 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90% ×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10% ×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采用上证国债指数及中证红利指数衡量基金的投资业绩,其主要原因如下: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是 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所 有 固 定 利 率 国 债 为 样 本, 按 照 国 债 发 行 量 加 权 而成,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中 证红利 指数挑 选在上海 证券交 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上市、 现金股息 率高、 分红比 较稳 定 、具有 一定规 模及流动 性的股 票作为 样本股, 能综合 反映沪 深证券市 场高股 息股票 的整体状 况和走势。 随 着市场 环境的 变化,如 果上述 业绩比 较基准不 适用本 基金时 ,本基金 管理人 可以依 据维 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的原 则,根 据实际情 况对业 绩比较 基准进行 相应调 整。调 整业绩比 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金是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属于具 有中低风 险收益 特征的 基金品种 ,其长 期平均 风险 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 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经济运行环境、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分析等。 2、投资管理流程 (1 ) 投资决 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批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 战略性资产 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 确定股票/ 债券资产投资比例和大盘股/ 中小盘股的投资比例, 形成基金 投资的投资决议。 (2 )研究部提出个股选择方案,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参考依据。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研究部提出的方 案 的 基 础 上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53 (4 ) 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定交易策略, 执行交易计划, 交易进行过程中, 交易 员及时反馈市场信息。 交易完成后交易员以电子文档或书面形式向基金经理汇报交易执行情况。 (5 ) 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定期跟踪、 监控、 评估 和风险构成的度量预测 分析。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定期监督。 (6 ) 基金经 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 结合基金申购 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 量变化情况,以及对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八)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 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 (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4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6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7 )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4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 本基金不受该等限制。 如果法律法 规 及监管 部门的 规定对基 金合同 约定的 上述各项 限制进 行变更 的,本基 金可相 应调整 投资比例 限制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因证 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不 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法律法规另 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已于 2014 年 4 月 24 日复 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55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1,395,983,180.27 90.20 其中:债券


1,395,983,180.27 90.20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8,442,465.91 2.48 6 其他资产


113,184,994.94 7.31 7 合计





1,547,610,641.12





100.00 2 、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3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4 、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8,658,000.00 10.6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8,658,000.00 10.65 4 企业债券 1,084,269,180.27 117.0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0,021,000.00 3.24


56 6 中期票据 183,035,000.00 19.76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395,983,180.27 150.73 5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22702 12 海 安债 700,000 72,450,000.00 7.82 2 111051 09 怀 化债 707,682 72,310,239.08 7.81 3 1382133 13 天 隆集 MTN1 700,000 66,199,000.00 7.15 4 112093 11 亚迪 01 640,000 62,217,600.00 6.72 5 122649 12 长 建投 600,010 61,189,019.80 6.61 6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 )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在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2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3 )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本基金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9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1 ) 报告期内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 , 在报告编制 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0 、 其他资 产构 成


57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88,270.7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2,433,944.5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0,402,786.86 5 应收申购款 50,059,992.7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3,184,994.94


11 、 报告 期末持 有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2 、 报告期 末前 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13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的 其他 文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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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 一定盈 利,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 有风险 ,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8 年 9 月 26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 业绩比较 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 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到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泰达宏利集利债券 A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8.9.26~2008.12.31 3.94% 0.12% 1.75% 0.29% 2.19% -0.17% 2009.1.1~2009.12.31 0.31% 0.18% 9.12% 0.23% -8.81% -0.05% 2010.1.1~2010.12.31 3.94% 0.23% 1.69% 0.16% 2.25% 0.07% 2011.1.1~2011.12.31 -4.47% 0.31% 1.06% 0.13% -5.53% 0.18% 2012.1.1~2012.12.31 7.71% 0.12% 3.88% 0.12% 3.83% 0.00% 2013.1.1~2013.12.31 -0.03% 0.15% 1.62% 0.16% -1.65% -0.01% 合同生 效以 来 11.48% 0.21% 20.46% 0.17% -8.98% 0.04% 泰达宏利集利债券 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8.9.26~2008.12.31 3.86% 0.12% 1.75% 0.29% 2.11% -0.17% 2009.1.1~2009.12.31 -0.13% 0.18% 9.12% 0.23% -9.25% -0.05% 2010.1.1~2010.12.31 3.47% 0.23% 1.69% 0.16% 1.78% 0.07% 2011.1.1~2011.12.31 -4.98% 0.31% 1.06% 0.13% -6.04% 0.18% 2012.1.1~2012.12.31 7.24% 0.12% 3.88% 0.12% 3.36% 0.00% 2013.1.1~2013.12.31 -0.52% 0.15% 1.62% 0.16% -2.14% -0.01% 合同生 效以 来 8.79% 0.21% 20.46% 0.17% -11.67% 0.04%








注:1、 集利 债券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90% × 上证国 债指 数收 益率+10% ×中证 红利 指数 收益 率








本 基金 采用 上证 国 债指数 及中 证红 利指 数衡 量基金 的投 资业 绩, 其主 要原因 如下 :








上 证国 债指 数是 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所 有固定 利率 国债 为样 本, 按 照国债 发行 量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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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而成 ,具 有良 好 的市场 代表 性。


中 证红 利指 数挑 选在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现 金股 息率 高、分 红比 较








稳 定、 具有 一定 规 模及流 动性 的股 票作 为样 本股, 综合 反映 沪深 证券 市场高 股息 股票 的整 体








状 况和 走势 。








2 、 集利 债券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为2008 年9月26日。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泰达宏 利集 利债 券型 基金 累计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史 走势 对比 图


(2008 年 9 月 26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泰达宏利集利债券 A : 泰达宏利集利债券 C :


60 注: 按基金合同规定,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六个月内为建仓期, 截至报告日本基金的各项 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第九条 (三) 投资范 围、 (四) 投资策略和 (八) 投资限制中规定 的各 项比例。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 61 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 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62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本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本基金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 价值,并准确计算出本基 金的经营收益,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易提供公允的价值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 票的收 盘价估 值;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 估值。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或: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 发行有明确锁 定 期 的 股 票 的 初 始 取 得 成 本 高 于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股 票的估值价。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 (Dl-Dr) /Dl


63 其中: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 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 P 为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Dl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 为 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 日当天) 。)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 )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如估 值日没有交易,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有 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如 估值日 没有交 易,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4 )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5 )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 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64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估 值日没 有交易,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未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 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 认 为采用 了适当 的估值方 法。但 是,如 果基金管 理人有 充足的 理由认为 按上述 方法对 基金财产 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在 综合考 虑市场成 交价、 市场报 价、流动 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注:对旗下基金持有长期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即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布的相应行业指数的日收益率作为该类股票的收益率,根据该收益率计算 股票当 日的公允价值。) (五)估值程序 基 金日常 估值由 基金管理 人同基 金托管 人一同进 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完成 估值 后 ,将估 值结果 以书面形 式报给 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 人按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 人应于 每个交 易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当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并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65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 (含第四位) 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估值错误。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出现错误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 并采取合 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一 步 扩大; 当计价 错误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 (四) 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 场规则 变更等 ,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错误 的,由 此造成 的基金估 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偿 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3、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6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收益的构成 1、 基金 收益包 括:基金 投资所 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 息、买 卖证券差 价、银 行存款 利息以 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 基金 净收益 为基金收 益扣除 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可以在 基金收益 中扣除 的费用 等项目 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由于 基金费 用的不同 ,不同 类别的 基金份额 在收益 分配数 额方面可 能有所 不同, 基金管 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C 类 基 金份额 分别选 择不同的 分红方 式,选 择采取红 利再投 资形式 的,同一 类别基 金份额 的分红资 金 将按除 权日该 类别的基 金份额 净值转 成相应的 同一类 别的基 金份额; 若投资 者不选 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6 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 20%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 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 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67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银 行转账 等手续 费用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所获现 金红利 不足支付 前述银 行转账 等手续费 用,注 册登记 机构自动 将该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68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


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69 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章。 (2 )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章。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 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 年度报告中 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70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协商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 售 服务费 率等相 关费率或 改变收 费模式 。降低基 金管理 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和 销售服 务费率等 相 关费率 或在不 提高整 体 费率水 平的情 况下改变 收费模 式,此 项调整不 需要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71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编制基 金会计 报表,基 金托管 人定期 与基金管 理人就 基金的 会计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72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 中 国证监 会指定 报刊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互联 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 站 ” ) 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 明 书、基 金合同 登载在指 定报刊 和网站 上;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将招 募说明 书、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前述最后 一个市 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 容与格 式的相 关文件的 规定单 独编制 ,由基金 托管人 按照法 律法规的 规定对 相关内 容进行复 73 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告正 文登载于 网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 度报告 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74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 生误导 性影响 或者引起 较大波 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 该消息 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 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应 当分别 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住所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75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76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 券市场 价格受 到经济因 素、政 治因素 、投资心 理和交 易制度 等各种因 素的影 响,导 致基 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 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国 债的价 格和收 益率,影 响着企 业的融 资成本和 利润。 基金投 资于国债 和股票 ,其收 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 场 前景、 行业竞 争、人员 素质等 ,这些 都会导致 企业的 盈利发 生变化。 如果基 金所投 资的上市 公 司经营 不善, 其股票价 格可能 下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 配的利 润减少, 使基金 投资收 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 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估值风险 本 基金采 用的估 值方法有 可能不 能充分 地反映和 揭示利 率风险 ,或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时,在 一定时 期内可能 高估或 低估基 金资产的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将共 同协商, 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使 调整后 的基金 资产净值 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二)信用风险 基 金在交 易过程 中可能发 生交收 违约或 者所投资 债券的 发 行人 违约、拒 绝支付 到期本 息的 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 基金管 理运作 过程中基 金管理 人的知 识、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 响其对 信息 的 占有和 对经济 形势、证 券价格 走势的 判断,从 而影响 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 的收益水 77 平 与本基 金管理 人的管理 水平、 管理手 段和管理 技术等 相关性 较大。因 此本基 金可能 因为基金 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 基金属 于开放 式基金, 在基金 的所有 开放日, 基金管 理人都 有义务接 受投资 者的申 购、 赎 回和基 金间转 换。由于 应对基 金赎回 和基金间 转换的 经验不 足,加之 中国股 票市场 波动性较 大 ,在市 场下跌 时经常出 现交易 量急剧 减少的情 况,如 果在这 时出现较 大数额 的基金 赎回和基 金间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属于属于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债券型基金;


2、 本基金资产中最高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可投资于股票 , 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给投 资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从而形成风险。 (六)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 基金间 转换时 ,可能使 相关的 基金的 规模发生 较大改 变,从 而对转出 和转入 基金的 原持 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七)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 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 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78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应 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并 自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 变动并 属于本基 金合同 必须遵 照进行修 改的情 形,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 的,或 因为本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名称、住 所、法 定代表 人变更, 当 事人分 立、合 并等原因 导致基 金合同 内容必须 作出相 应变动 的情形, 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自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 在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接管基金 财产之 前,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按照基 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的规 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79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 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80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 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金管 理 费,收 取认购 费、申购 费、赎 回费及 其他事先 核准或 公告的 合理费用 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费用;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 法 规及其 行业监 管要求的 基础上 ,基金 管理人有 权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本 合同的 情况进 行必要的 监 督。 如 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 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规 定对基 金财产、 其他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应 及时呈 报中国 证监会和 中国银 监会, 以及采取 其他必 要措施 以保护本 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利益; (7 )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81 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 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按 照法律 法规,代 表基金 对被投 资企业行 使股东 权利, 代表基金 行使因 投资于 其他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选 择、更 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 经纪商或 其他为 基金提 供服务的 外部机 构并确 定有 关费率; (1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 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投 资; (6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82 (11 )采 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 算开放 式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 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基金 法、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 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 、代表 基金签订 的重大 合同及 其他 相关资料; (17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 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应承 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 金托管 人违反基 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范围 :吸收 人民币存 款;发 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 款;办 理结算; 办理票 据贴现 ;发 83 行 金融债 券;代 理发行、 代理兑 付、承 销政府债 券;买 卖政府 债券;从 事同业 拆借; 提供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 代理保 险业务; 提供保 险箱服 务;外汇 存款; 外汇贷 款;外汇 汇 款;外 币兑换 ;国际结 算;同 业外汇 拆借;外 汇票据 的承兑 和贴现; 外汇借 款;外 汇担保; 结 汇、售 汇;发 行和代理 发行股 票以外 的外币有 价证券 ;买卖 和代理买 卖股票 以外的 外币有价 证 券;自 营外汇 买卖;代 营外 汇 买卖; 外汇信用 卡的发 行和代 理国外信 用卡的 发行及 付款;资 信 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 或参加 银团贷款 ;国际 贵金属 买卖;海 外分支 机构经 营与当地 法 律许可 的一切 银行业务 ;在港 澳地区 的分行依 据当地 法令可 发行或参 与代理 发行当 地货币;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4 (11 )对 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半 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的 相关内 容出具意 见,说 明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作是 否严格 按照基 金合同的 规定进 行;如 果基金管 理人有 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 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自 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 投资者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 合 同取得 基金份 额,即成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 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85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 同 当 事 人 合 法 利 益 的 活 动 ; (5 )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一) 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变更基金合 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 三)有 以下情 形之一的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并 可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的费率;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低各类别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调整销售服务费率及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6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 以上 ” 含本数,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仍认为 有必要 召 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 管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 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 ,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 息披露 媒体公 告通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不 得就未 经公告 的事项进 行表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87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5、权益登记日;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六)开会方式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方式 包括现 场开会和 通讯方 式开会 。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本人出 席或通 过授权委 派其代 理人出 席,现场 开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应 当 出席,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不派 代表出席 的 ,不 影响表 决效力; 通讯方 式开会 指按照基 金 合同的 相关规 定以通讯 的书面 方式进 行表决。 会议的 召开方 式由召集 人确定 ,但决 定基金管 理 人更换 或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和终 止基金 合同事宜 必须以 现场开 会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 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 同时提 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 和受托 出席会 议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和授权 委托书等 88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 不 到 上 述 的 条 件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表 决 的 时 间( 至 少 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时 ,符合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 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面表 决意见 即视 为 有效的 表决; 表决意见 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盾的 视为弃 权表决 ,但应当 计入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 (二 ) 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 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 大会召集 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 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 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提交大 会审议 ;对于 不符合上 述 要求的 ,不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如 果召集 人决定 不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 提 案进行 分拆或 合并表决 ,需征 得原提 案人同意 ;原提 案人不 同意变更 的,大 会主持 人可以就 程 序性问 题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做 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程 序进行审 议。 (4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 或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表决 的提案, 未获得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 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 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召 集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 后进行 表决,并 形成大 会决议 ,报 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备案 后生效 。在通 讯表决开 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召 集人在 会议通 知中公布 89 提 案,在 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 日期 第二个 工作日由 大会聘 请的公 证机关的 公证员 统计全 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金 托管人 、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或 终止基 金合同应 当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则 监督员 由基金托 管人担 任;如 基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监督员 由基金 托管人 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中推举 三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果大 会 主持人 未进行 重新清点 ,而出 席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理人 对大会主 持 人宣布 的表决 结果有异 议,其 有权在 宣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要 求重新清 点,大 会主持 人应当立 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90 (4 ) 在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 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 金托管 人拒不 配合的, 则参加 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有权推 举三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共同 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 由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两名 监票人 在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由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大会进 行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 托管人经 通知后无故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十)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基金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法 律约束 力。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当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应 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 ,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 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 全文、 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3、 但如因相 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 对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 的,或 因为本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名称、住所 、法 定代表 人变更, 91 当 事人分 立、合 并等原因 导致基 金合同 内容必须 作出相 应变动 的 情形, 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 金合同 终止后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有权 依照《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行使请 求给付 报酬、从 基金资 产中获 得补偿的 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 基金财 产清算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照 基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的 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92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 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清 算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发 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清 算费用 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做出的清 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后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二)本 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之间 因本基 金合同产 生的或 与本基 金合同有 关的争 议可通 过友 好协商解决 ,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 任 何一方 有权将 争议提交 位于北 京的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 据提交 仲裁时 该会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 、基 金合同 的效 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 代表人 或其授 权签字人 签字。 基金合 同于投资 者缴纳 认购的 基金份额 的款项 时成立 ,自基金 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93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 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刘惠文 成立时间:2002 年 6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捌千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 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 94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 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 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 债券库等各 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 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 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相 互提供与 本机构 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与 本机构 有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名单,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有责任保证该名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并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 发送给对方; 4、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 手库由银行 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银行间 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 )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95 (3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总监批 准。 6、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事先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 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 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96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 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 基金募集专户 ”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 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 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 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 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 基 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97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3、 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 用 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 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设、 使用的,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 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 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 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 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 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98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 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 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估 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的同时, 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实际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责任方追偿。若基 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 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 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 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 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 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 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9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 理 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 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 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 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3 个工作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 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 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100 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 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 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 但 若自一方书面 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 则任何 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1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修改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托管 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 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102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03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以下是 主要的服 务内容 ,基金 管理 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服务 1、基金投资人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基金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投资人意愿向有交易的基金投 资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季度对帐单; 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按持有人意愿对所有的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度对帐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时,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选择将 所获红 利再投 资于本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基金间转换 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照本 基金合 同和基 金管理人 届时有 效公告 规定的条 件,申 请将其 持有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某一 基金的 基金份 额转换为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且 由同一 注册登 记机构办 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管理 人可通 过销售机 构为投 资者提 供定期定 额投资 的服务 。通过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投资者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另行公告。 (五)在线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利 用 公司 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定 期 或 不 定 期为 基金 投 资 者 提供 投 资 策 略 分析报 告以及 与基金经 理(或 投资顾 问)的定 期在线 交流的 服务。基 金管理 人还提 供网上交 易服务。 (六) 资讯服务 泰 达 宏 利 客 服 中 心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7× 24 小 时 的 电 话 语 音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客 服 电 话 400-698-8888、010-66555662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 查询基金净 值 、基金 账户信 息、基金 产品介 绍等情 况,人工 座席在 工作时 间还将为 投资者 提供周 到的人工 答疑服务。


104 (七 )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698-8888 、 010-66555662 或客服信箱:irm@mfcteda.com 投 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105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发布《关于网上交易系统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 18:00 至 10 月 13 日 07:00 停机维护的公告》 。 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10 月 25 日发布《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 3 季度报告》 。 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11 月 1 日发布《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淘宝 基金直销平台的公告》 。 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11 月 8 日发布《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11 月 8 日发布 《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摘要》 。


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12 月 5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淘宝基 金直销平台增加产品的公告》 。 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参与东莞银行基金定投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1 月 1 日发布 《2013 年 12 月 31 日泰达宏利基金资产净值简 表》 。 9.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4 年 1 月 21 日发布 《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4 季度报告 》 。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 办公时间查阅、 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 投资者 按此种 方式所获 得的文 件及其 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保 证文本的 内容与 所公告 的内容完 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mfcteda.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106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