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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蓝筹(690001)

民生蓝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四月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1 重要 提示 民生加银品 牌蓝筹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经2009年1月22 日中国 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09 】76 号文 核准 募集 ,基金 合同 于2009年3月27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 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称“基金” ) 是 一种 长期投 资工具 ,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 融 工具, 投资 人购 买基金 ,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分 享 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投 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等 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额 投 资是引 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 均投 资成 本的 一 种简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 但并不 能规 避基 金投资 所固 有的 风险 ,不 能保证 投资 人获 得收 益, 也不是 替代 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式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场风 险 , 也 包括 基金 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 技 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等 。 巨 额赎 回风 险是 开放式 基 金所 特有 的一 种风 险, 即当 单个开放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 之十时 , 投资 人将 可能 无法 及时赎 回持 有 的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货币 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 担不 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元发 售, 在 市 场波动 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基金份 额 净值 可能低 于基金 份 额初 始面 值,投 资人 存在 遭受 损失 的风险 。 民生加 银品 牌蓝 筹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是 混合型 基金 , 通常 预期 风险 收益水 平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和 债券 型基金 , 低于 股票 型 基金 ,属于 基金 中风 险收 益水 平较高 的品 种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 投 资 人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及基 金合 同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对 认购/ 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 机、数量 等投资 行为 做出 独立 、谨 慎决策 ,获 得基金 投资 收益 , 亦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 各类 风险, 包括 : 因 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2 特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金 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金 管理 风险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 投 资 人应 当认 真阅 读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基金法 律 文件, 了解 本基 金的风 险 收益 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人的 风 险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 投 资 人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或代销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 基金代 销机 构名 单详见 本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基 金 的过往 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业 绩 表现,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也 不构 成 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 在做出 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 与基 金净 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除非 另有 说明 , 本招 募 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4年3 月27 日, 有关 财务数 据 和净 值表 现截止 日为2013 年12 月31 日。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3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4 三、基金 管理人


...................................................................................................................................... 8 四、基金 托管人


.................................................................................................................................... 22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25 六、基金 的募集


.................................................................................................................................... 39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40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40 九、基金 的投资


.................................................................................................................................... 47 十、基金 业绩


........................................................................................................................................ 58 十一、基 金财产


.................................................................................................................................... 59 十二、基 金资产 估值


............................................................................................................................ 60 十三、基 金收益 与分配


........................................................................................................................ 64 十四、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65 十五、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67 十六、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67 十七、风 险揭示


.................................................................................................................................... 71 十八、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 财产清 算


................................................................................ 73 十九、基 金合同 内容摘 要


.................................................................................................................... 75 二十、基 金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 88 二十一、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96 二十二、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98 二十三、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方 式


............................................................................................ 99 二十四、 备查文 件


.............................................................................................................................. 100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4 一、 绪言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 称“ 招募说 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与 《民 生加 银品 牌蓝 筹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基金 合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系 根据本 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 请募 集。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的 法律文 件 。 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同 取得、持 有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有本 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其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完全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上书 面签 章 或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合 同。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民生 加银品 牌蓝 筹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民 生加 银品 牌蓝 筹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及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民 生加 银品 牌蓝 筹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 指 《民 生加 银品牌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 其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5 定期的 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 民生加 银品 牌蓝 筹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8.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指2003年10 月28日经 第十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 五次 会议通 过 ,自 2004年6 月1 日 起实施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办 法》 :指中国证 监会2004年6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证券 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指 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中 国银 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 约束, 根据基 金合 同享有 权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投资 者:指 依法可以 投资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境 内合法 注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业 法人 、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指 符合现 实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以 投资于 中国 境内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 业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 代销机 构宣传 推介 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售 机构 :指 直销 机构和 代 销机 构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6 23.直销 机构 :指 民生 加银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4. 代销机构 :指符 合《销售 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基金 销售 网点 :指 直销机 构 的直 销网 点及 代销 机构 的 代销 网点 26. 注册登记 业务: 指基金登 记、存 管、过 户、清 算和 结算业 务,具 体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27. 注册登记 机构: 指办理注 册登记 业务的 机构。 基金 的注册 登记机 构为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注 册登记机 构为投 资人开 立的、 记录 其持有 的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 构为投 资人开 立的、 记录 投资人 通过该 销售机 构买 卖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基金 募集达 到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出 现后, 基金 财产清 算 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份 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 长不得 超 过3个 月 33.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6.T+n 日: 指自T日起 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7.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办理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交易 时间 :指 开放 日基金 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 的时 间段 39.《 业务规 则》 :指《民生 加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务规 则》 ,是规 范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 人、 注册 登记 机 构、销 售机 构和 投资 人共 同遵守 40.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申购:指 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资 人根据 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金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 份额的 行为 42. 赎回:指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条 件要求 基金 管理人 购回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 照本基 金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且 由同 一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本 基金的 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 实施的 变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定期定额 投资计 划:指投 资人通 过有关 销售机 构提 出申请 ,约定 每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6. 巨额赎回 :指本 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47.元: 指人 民币 元 48.基 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持 有期间 产生 的公 允价 值变 动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 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 总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 类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本 息、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2. 基金资产 估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 资产和 负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4.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无法预 见、无 法抗 拒、无 法避免 且在本 基金 合同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 使 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然 灾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政府 征 用、 没收 、 恐 怖袭 击、 传 染病传 播 、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 发停 电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 交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8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 路西、 福中 路北 新世界 商 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 公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 路西、 福中 路北 新世界 商 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青 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 民币 叁亿 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国民 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股 63.33%) 、 加拿 大皇 家银行 (持 股 30% )、 三峡 财务 有限 责任公司 (持股 6.67%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李良 翼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有 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事会 ; 董事 会下 设专门 委员会 : 审 计 委 员会、 合规 与风 险 管理 委 员会、 薪酬 与提 名 委员 会; 经营 管理 层下 设 专门 委 员会: 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风 险控 制委员 会, 以及 设立 常设 部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下 设公募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 和 专户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常设 部门 包括 : 深 圳管理 总 部、 工 会办 公室 、 监察 稽 核部、 投资 部 、 研 究部 、 专 户理 财一部 、 专 户理 财二 部、 固定收 益 部、 产 品部 、 渠 道管理 部、 市场 策划 中 心、 直销 部、 客 户服 务部 、 电 子商 务部、 运营管 理部 、 交 易部 、 信息 技术 部、 综合 管理 部、 国际业 务部 、渠 道部 华东 、华南 、华 北区 。 基 金 管理 情况 :截至 2014 年 3 月 27 日 ,民 生加 银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管理 20 只 开放式 基 金: 民生 加银 品牌 蓝筹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增强 收益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民生 加银 精选 股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 生加银 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民 生加 银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民生 加银 景气 行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民生加 银中 证内 地资源 主题 指数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信 用双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 银红利 回报 灵活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9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 平稳 增利 定期开 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现金 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民 生 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 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 银加盈理财 7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民生加 银转 债优 选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民生 加银家 盈 理财 月度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民生加 银 策略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民生加 银 岁岁 增利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现 金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民生 加银城 镇化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成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硕 士,高 级编 辑。 历任 中国 人民银 行金 融时 报社 记者 部副主 任 , 中国民 生银 行总 行办 公室 公关策 划处 处长 , 主任助 理、 副主 任, 企业 文化 部 副总经 理 (主 持 工作 ) 。 现任 中国 民生 银 行董事 会秘 书 、 董 事会办 公室主 任 、 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民 生加 银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俞 岱 曦先 生: 总 经理 、 董事 , 硕 士。 历任 鹏华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行业 分析 师, 嘉实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 经理, 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2011年9 月加入 民 生加银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现任 民生 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 总经 理、 公司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Frank Lippa 先生 : 董事 , 学士, 特 许会 计师, 董事 协会专 业职 称, 青年 慈善 机构主 席 。 曾在普 华永 道会 计事 务所 从事审 计、 税务 监督 方面 的工作 ,历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高 级顾 问 、 加拿大 皇家 银行 投资 管理 公司副 总裁 、 首席 会计 师 和首席 财务 官 。 现 任加 拿 大皇家 银行 资产 管理公 司首 席运 营官 和首 席财务 官、 民生 加银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王维绛 先生 : 董事 , 学 士。 历任外 汇管 理局 储备 管理 司副司 长及 首席 投资 官、 汇丰集 团 伦敦总 部及 香港 分行 全球 市场部 董事 总经 理 、 加 拿大 皇家银 行香 港分 行资 本市 场部董 事总 经 理。现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中国区 董事 总经 理、 北京 分行行 长。 李 镇 光先 生: 董 事, 博士,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海口丰 信 公司 总经 理、 香 港景邦 经 济咨 询 公司总 经理 、 三峡 财务有 限责任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经理 、 投 资银 行部 副经理 、 经 理。 现任 三 峡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副总 经理 。 朱 晓 光先 生: 董 事,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中国银 行 北京 分行 财会 部副 科长 , 中 国民 生银行 总行 财会 部会 计处 处长 , 中 国民 生银 行福 州 分行副 行长 , 中国 民生 银 行中小 企业 金融 部副总 经理 兼财 务总 监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 现 任民 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委 书记 、副 总经 理、 党委委 员。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10 张亦春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厦门大 学教 授 、 博 士生 导师 。 历 任厦 门大 学经 济系讲 师、 经济 学 院 财金 系副 教授、 教授、 系副 主任 、 系 主任、 厦门 大 学经 济学 院院 长。 现任 厦 门大 学金 融 研究所 所长 。


王 波 明先 生: 独 立董 事, 硕 士。 历任 美国BK 国际商 务公司 副总 裁 , 美 国纽约 股票交 易所 经济师 , 北京 证券 交易 所 研究设 计联 合办 公室 副总 干事 。 现 任中 国证 券市 场 研究设 计中 心总 干事、 财讯 传媒 集团 董事 局主席 。 于学会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学士 。 从 事过10 年 企业经 营管理 工作 。 历任 北京市 汉华律 师事 务所律 师 、 北 京市 必浩得 律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 律师 。 现 任北 京市 众天 律师事 务所合 伙人 、 律 师。 2. 基金 管理 人监 事会 成员 袁美珍 女士 : 监事 会主席 , 学 士。 历任 湖北 大冶 市 劳动人 事局 副股 长 、 中央 组织部 老干 部局副 主任 、 中 国民 生银 行 北京管 理部 党委 委员 、 纪 委 书记; 中国 民生 银行 纪检 监 察室主 任、 纪委副 书记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监 事会 主席 。 徐 敬 文先 生: 监 事, 硕士, 美国 伊利 诺州 注册 会计师 , 美 国注 册管 理会 计师, 特许 金融 分析师 。 曾在 加拿 大皇 家 银行从 事战 略发 展与 财务 分析工 作 , 其 中包 括加 拿 大皇家 银行 资产 管理公 司的 业务 发展 。现 任加皇 投资 管理 (亚 洲) 有限公 司亚 洲股 票市 场研 究分析 员。 李君波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历任三 峡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银行 部 研究 员, 三峡 财 务有 限责任 公司 研究 发展 部研 究员、 副经 理, 现任 三峡 财 务有限 责任 公司 股权 投资 管理部 副经 理 。 于 善 辉先 生: 监 事, 硕士。 曾任 职于 天相 投资 顾问有 限 公司, 任分 析师 、 金融 创 新部 经 理、总裁助 理、副 总经理 等职。2012 年加 入民生 加 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曾 兼任金融工 程 与 产 品部 总监, 现任 民生加 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助理 兼专 户理 财二 部总 监、 研究 部负 责人。 董文艳 女士 : 监事 , 学 士。 曾就职 于河 南叶 县教 育局 办公室 从事 统计 工作 , 中 国人民 银 行外管 局从 事稽 核检 查工 作。2008 年 加盟 民生 加银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民 生 加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深圳 管理 总部 负责人 兼工 会办 公室 主任 。 申晓辉 先生 : 监事 , 学 士。 历任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场 部机 构经 理 , 摩根 士丹利 华 鑫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总监 助理 、 北京 中心 总 经理 , 光 大保 德信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北京 分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益民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机构 业务 部 总经 理。2012 年加 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直销 部(原 机构 一部 )总 监。 3.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员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11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见上 。 俞岱曦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见上 。 朱晓光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见 上。 张力女 士 : 督 察长 , 硕 士。 历任招 商银 行北 京分 行支 行行长 助理 ; 中国 民生银 行北京 管 理部紫竹支行副行长、北 京管理部投资银行处处长 、北京管理部公司部总经 理;2008 年10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曾任民生加 银 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 理 兼渠道一部总 监,2012年1月起 任民 生加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2013年起 担任 党委 委员 。 吴剑飞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士 ,14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历任 长盛 基金 管理 公司研 究 员; 泰 达 宏 利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 经理 助理 和基 金经 理; 建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基 金 经理、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及投 资部 副总监 ;2009 年至2011 年, 任职 于平 安资 产管 理公司 , 担 任股 票投 资部总经理 ;2011年9月 加 入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现任 公司副 总经理 、党委委员 、 公募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 林 海 先生: 副总 经理 , 硕士 。1995 年至1999 年历任 中国民 生银 行办 公室 秘书 、 宣 传处 副 处长;1999 年至2000 年, 任中国 民生 银行 北京 管理 部阜成 门支 行副 行长 ;2000 年至2012 年, 历任中 国民 生银 行金 融同 业部处 长 、 公 司银 行部 处 长、 董事 会战 略发 展与 投 资管理 委员 会办 公室处长;2012 年2月加 入 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现任民 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副 总经理 、党 委委 员。 4.本基 金基金 经理 江 国 华先 生: 金融 学硕 士,8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曾在 招商基 金从 事投 资风 险管 理和量 化 投资策 略研 究。2008 年 7 月加入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担任 金融 工程 研究员 ,兼 任 煤炭、 电力 、汽 车、 电力 设备行 业研 究员 。 自 2011 年 12 月 20 日至 今担 任民 生加银 精选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1 年 12 月起 至 今担任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 黄一明 :工商 管理 硕士 ,7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自 2007 年起 历任 交银 施罗 德基金 公 司投 资研究部行业研究员, 平 安大华基金管理公司投 资 研究部基金经理助理及 高 级研究员;自 2012 年 5 月加 盟民 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任基金 经 理助 理。 自 2013 年 5 月 3 日起 至今 担任民 生加 银中 证内 地资 源主题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3 年 8 月 13 日起 至今 担任民生 加银 品 牌蓝 筹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自 2013 年 12 月 12 日起 至 今担任 民生 加银 城镇 化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 傅 晓轩 先生 ,自 2010 年 11 月 8 日至 2011 年 12 月 20 日 担任本 基 金基 金经理 。 黄钦 来先 生, 自 2009 年 3 月 31 日至 2010 年 11 月 7 日担 任本 基金 基 金经理 。 陈东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12 先生, 自 2009 年 3 月 27 日至 2010 年 7 月 4 日担 任 本基金 基金 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策委 员会下 设公募 投资决策委 员会和 专户投 资决策委员 会,由7 名成员 组成。由 俞岱曦 先生 , 担任 投资决 策委员 会主 席 , 简 历见上 ; 吴 剑飞 先生 , 担 任公 募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 席, 简历 见 上; 于 善辉先 生, 担任 专 户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主 席, 简历 见上; 乐 瑞 祺先 生,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 现任 公司投 资部 副总 监 ; 杨林 耘女士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 现 任公 司 固定收 益部 负责 人; 牛洪 振先生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现任 公司 交易 部总 监; 陈 薇薇 女士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现 任专户 理财 一部 副总 监。 6.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亲属 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 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 别记账 , 进 行证 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13 14.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 使 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四)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守 《 证券 法》 ,并 建立 健全的 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 施,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将 基金 管理 人固 有财产 或 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14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 ; (3)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 利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除按 法 律法规 、基金 管理公司制 度进行 基金投 资外,直接 或间接 进行其 他股票交 易; (9)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15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基 金经 理的 承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及 其 被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 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 资计 划等 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 制度 本基金 管理 人即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 称公司 ) 为保 证本 公司 诚信、 合 法 、 有效经 营 , 防 范、 化解 经 营风险 和所 管理 的资 产运 作风险 , 充分 保护 资产委 托人 、 公 司和 公 司股东 的合 法权 益,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管理 公司 内部 控 制 指导 意见》 等法 律法规 和 中国 证 监会 的有 关文 件, 以及 《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章 程》 ,制 定《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 内部控 制体 系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内 部控 制制 度 是公司 为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建 立的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 理办 法、 操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公 司章 程、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理 制 度、 部门 管理 制度 、 各项具 体业 务规则 等部 分组 成。 1.内部 控制 的总 体目 标 (1)保 护基 金投 资人 利益 不受侵 犯, 维护 股东 的合 法权益 。 (2)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理 念。 (3)建 立和 健全 法人 治理结 构 ,形 成合 理的 决策 、执 行 和监 督机 制。 (4)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16 (5)确 保公 司经 营目 标和发 展 战略 的顺 利实 施。 (6)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和 其 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 时。 2.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须覆盖公 司的各 项业务 、各个部门 和各级 岗位, 并渗透到 各项业 务过 程, 涵盖 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适用 的内控 程序, 并适时调 整和不 断完 善,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的职责 应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 基金资 产、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定 内部 控制 制度 遵循以 下 原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应当 涵盖公 司经营 管理的各个 环节, 不得留 有制度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有 效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制 度应 当是 可操 作的 ,有 效 的。 (5)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内部 控制 的基 本要 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应 当牢固 树立内控优 先和风 险管理 理念,培养 全体员 工的风 险防范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3) 公司 按 “ 利益 公平 、 信息透 明 、 信誉 可靠 、 责 任到位 ” 的基本 原则 制定 治理结 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 监事 会的监 督职 能 , 严 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 利益 输送 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生 ,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司 合法 权益 。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17 (4)公司根 据健全 性、高 效性、独立 性、制 约性、 前瞻性及防 火墙等 原则设 计内部组 织 架 构, 建 立决 策科 学、 运 营 规范、 管理 高效 的运行 机 制, 包 括民 主、 透明的 决 策程 序和 管 理议事 规则 ,高 效、 严谨 的业务 执行 系统 ,以 及健 全、有 效的 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统 。 各职能 部门 是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具 体实 施单 位 。 各 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 根 据具体 情况 制订 本部 门的 业务管 理规 定、 操作 流程 及 内部控 制规 定, 加强 对业 务 风险的 控制 。 部门管 理层 应定 期对 部门 内风险 进行 评估 ,确 定风 险管理 战略 并实 施, 监 控风 险 管理 绩效, 以不断 改进 风险 管理 能力 。 (5) 公司 设立 顺序 递进 、 权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防线 : 1)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机制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6)内部控 制风险 评估包 括定期和不 定期的 风险评 估、开展新 业务之 前的风 险评估以 及违规 、投 诉、 危机 事件 发生后 的风 险评 估等 。 (7) 风险 评估 是每 个控 制 主体的 责任 。 1)董 事会 下属 的合 规与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 公司制 度的 合规 性和 有效 性进行 评 估,并 对公 司与 基金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检 查。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对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的市 场风 险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3)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8)授权控 制是内 部控制 活动的基本 要点, 它贯穿 于公司经营 活动的 始终。 授权控制 的主要 内容 包括 : 1)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 会和管理层 必须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公司 员工 必须 在规 定的授 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 的职责 。 3)公 司业 务实 行分 级授 权 管理, 任何 部门 和个 人不 得越级 越权 办理 业务 。 4)公司重大 业务的 授权必 须采取书面 形式, 授权书 须明确授权 内容和 时效, 经授权人 签章确 认后 下达 到被 授权 人,并 报有 关部 门备 案。 5)公司授权 要适当 ,对已 获授权的部 门和人 员须建 立有效的评 价和反 馈机制 ,对已不 适用的 授权 须及 时修 改或 取消。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18 (9) 建 立完 善的 资产 分离制 度, 基金 资产 与公 司资产 、 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和其他 委 托资 产 要实行 独立 运作 ,单 独核 算。 (10)建立 科学、 严格的 岗位分离制 度,业 务授权 、业务执行 、业务 记录和 业务监督 严 格分离 , 投资 和交 易、 交 易和清 算 、 基 金会 计和公 司会计 等重 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的 重叠 。 重 要业务 部门 和岗 位须 实行 物理隔 离。 (11 )制定 切实 有效 的应急 应 变措 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 制和 程序 。 (12)采用 适当、 有效的 信息系统, 识别、 采集、 加工并相互 交流经 营活动 所需的一 切 信 息。 信息 系统 须保 证业务 经 营信 息和 财务 会计 资料 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必须 能实 现公司 内部 信息 的沟 通和 共享,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 顺畅实 施。 (13)根据 组织架 构和授 权制度,建 立清晰 的业务 报告系统, 凡是属 于超越 权限的任 何 决策必 须履 行规 定的 请示 报告程 序。 (14)内部 控制的 监督完 善由公司合 规与风 险管理 委员会、督 察长和 监察稽 核部等部 门 在 各 自的 职权 范围 内开 展。 必要 时, 公司 董事 会、 监 事 会、 合 规与 风险 管理委 员 会、 总 经理 等均可 聘请 外部 专家 对公 司内部 控制 进行 检查 和评 价。 (15)根据 市场环 境、新 的金融工具 、新的 技术应 用和新的法 律法规 等情况 ,公司须 组 织 专 门部 门对 原有 的内 部控 制 进行 全面 的检 讨, 审查 其 合法 合规 性、 合 理性和 有 效性, 适时 改进。 5.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研 究业 务控 制主 要内容 包 括: 1)研 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 度,研究部 门根据 基金合 同要求,在 充分研 究的基 础上建立 和维护 备选 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2 )投 资决 策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投资决策 应当严 格遵守 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 定,符 合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投资 目标、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 投资 组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应当有 充分的 投资依据, 重要投 资要有 详细的研究 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19 并有决 策记 录。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因 分析等 内容 。


(3 )基 金交 易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公 司应 当建 立交 易监 测 系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3)投资指令 应进行 审核, 确认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 后方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 违法违规 或者其 他异 常情 况, 应当 及时报 告相 应部 门与 人员 。 4)公 司应 当执 行公 平的 交 易分配 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的 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交 易记 录应 当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 6) 建立 科学 的交 易绩 效评价 体 系。 7)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 特殊交 易应 当根 据内 部控 制的原 则制 定相 应的 流程 和规则 。 8)建立严格 有效的 制度, 防止不正当 关联交 易损害 基金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 资涉及关 联交易 的, 应在 相关 投资 研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 报公司 相关 部门 批准 。


(4 )基 金清 算和 基金 会计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1)规范基金 清算交 割和会 计核算工作 ,在授 权范围 内,及时准 确地完 成基金 清算,确 保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2)基 金会 计与 公司 会计 在 人员、 空间 、制 度上 严格 分离。 3)对所管理 的基金 以基金 作为会计核 算主体 ,每只 基金分别设 立不同 的独立 帐户,进 行单独 核算 ,保 证不 同基 金在名 册登 记、 帐户 设置 、资金 划转 、帐 簿记 录等 方面相 互 独 立 。 4)公司应当 采取合 理的估 值方法和科 学的估 值程序 ,公允反映 基金所 投资的 有价证券 在估值 时点 的价 值。 5)与托管银 行间的 业务往 来严格按《 托管协 议》进 行,分清权 责,协 调合作 ,互相监 督。


(5 )基金 营销 业务 控制主 要 内容 包括: 1)新产品开 发前应 进行充 分的市场调 研和可 行性论 证,进行风 险识别 ,提出 风险控制 措施。 2) 以竭 诚服 务于 基金 投资者 为 宗旨, 开展 市场 营销、 基金 销售 及客 户服 务等各 项 业务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20 严禁误 导和 欺骗 投资 者。 3)注重对市 场的开 发和培 育,统一部 署基金 的营销 战略计划, 建立客 户服务 体系,为 投资者 提供 周到 的售 前、 售中和 售后 服务 。 4)以 诚信 为原 则进 行基 金 和公司 的对 外宣 传, 自觉 维护公 司形 象。 。


(6 )信息 披露 控制 主要内 容 包括 : 1)严格按照 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 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设 立信 息披 露负 责 人,负 责信 息披 露工 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3)公司对信 息披露 应当进 行持续检查 和评价 ,对存 在的问题及 时提出 改进办 法,对信 息披露 出现 的失 误提 出处 理意见 ,并 追究 相关 人员 的责任 。 4)公 司掌 握内 幕信 息的 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7 )信息 技术 系统 控制主 要 内容 包括 : 1)根据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要求,遵 循安全 性、实 用性、可操 作性原 则,严 格制定信 息系统 的管 理规 章、 操作 流程、 岗位 手册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2)信息技术 系统的 设计开 发应符合国 家、金 融行业 软件工程标 准的要 求,编 写完整的 技 术 资料; 在实 现业 务电子 化 时, 应 设置 保密 系统和 相 应控 制机 制, 并 保证计 算 机系 统的 可 稽性。 3)对信息系 统的项 目立项 、设计、开 发、测 试、运 行和维护整 个过程 实施明 确的责任 管理, 信息 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前 ,必 须经 过业 务、 运营、 监察 稽核 等部 门的 联合验 收。 4)公司应当 通过严 格的授 权制度、岗 位责任 制度、 门禁制度、 内外网 分离制 度等管理 措施, 确保 系统 安全 运行 。 5)计算机机 房、设 备、网 络等硬件要 求应当 符合有 关标准,设 备运行 和维护 整个过程 实施明 确的 责任 管理 ,严 格划分 业务 操作 、技 术维 护等方 面的 职责 。 6)公司软件 的使用 应充分 考虑软件的 安全性 、可靠 性、稳定性 和可扩 展性, 应具备身 份验证 、访 问控 制、 故障 恢复、 安全 保护 、分 权制 约等功 能。 7)信 息技 术系 统设 计、 软 件开发 等技 术人 员不 得介 入实际 的业 务操 作。 8)建立计算 机系统 的日常 维护和管理 ,数据 库和操 作系统的密 码口令 应当分 别由不同 人员保 管。 用户 使用 的密 码口令 要定 期更 换, 不得 向他人 透露 。 9)对信息数 据实行 严格的 管理,保证 信息数 据的安 全、真实和 完整, 并能及 时、准确 地传递 到各 职能 部门 。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21 10)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建 立电 子信息 数据 的定 期查 验制 度。 11 )建 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即时保 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据 应当 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保 存 。 12)指 定专 人负 责计 算机 病毒防 范工 作, 建立 定期 病毒检 测制 度。 13)信 息技 术系 统应 当定 期稽核 检查 ,完 善业 务数 据保管 等安 全措 施, 进行 排除故 障 、 灾难恢 复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8 )公司 财务 管理 控制主 要 内容 包括 : 1)公司根据 国家颁 布的会 计准则和财 务通则 ,严格 按照公司财 务和基 金财务 相互独立 的原则 制定 公司 会计 制度 、 财 务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 作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 册, 并针 对各 个 风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统 控制 。 2)公司应当 明确职 责划分 ,在岗位分 工的基 础上明 确各会计岗 位职责 ,严禁 需要相互 监督的 岗位 由一 人独 自操 作全过 程。 3)建立凭证 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 录、传 递、归 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4)建 立帐 务组 织和 帐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帐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帐程 序。 5)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6)建 立严 格的 成本 控制 和 业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 的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 7)制 定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 和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自 觉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 经纪律 。 8)制定完善 的会计 档案保 管和财务交 接制度 ,财会 部门应妥善 保管密 押、业 务用章、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9) 强化 财产 登记 保管 和实物 资 产盘 点制 度。 (9) 监 察稽 核控 制主 要内容 包 括: 1)公司设立 督察长 ,对董 事会负责。 根据公 司监察 稽核工作的 需要和 董事会 授权,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2)督察长应 当定期 和不定 期向董事会 报告公 司内部 控制执行情 况,董 事会应 当对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3)公司设立 监察稽 核部门 ,对公司经 营层负 责,开 展监察稽核 工作, 公司应 保证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4)全面推行 监察稽 核工作 的责任管理 制度, 明确监 察稽核部门 各岗位 的具体 职责,配 备充足 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 严格监 察稽 核人 员的 专业 任职条 件 , 严 格监 察稽 核 的操作 程序 和组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22 织纪律 。 5)公司应当 强化内 部检查 制度,通过 定期或 不定期 检查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确 保公司 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有效 运行 。 6)公司董事 会和管 理层应 当重视和支 持监察 稽核工 作,对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公司内部 控制制 度的 ,应 当追 究有 关部门 和人 员的 责任 。 6.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声明 (1)公 司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变化 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 行”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 易名 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由原 中国建 设银 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立 而成 立, 承继 了原 中国建 设银 行 的商业 银行 业务 及相 关的 资产和 负债。 中国 建设 银 行( 股票 代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主 板上 市, 是中 国四 大商 业银 行 中首家 在海 外公 开上 市的 银行 。 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 国建 设银行 又 作为第 一家 H 股公 司 晋身 恒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 建设 银行 A 股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并开 始交 易。A 股 发行后 中国 建设 银行 的已 发行股 份总 数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23 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2013 年6月30日, 中国建 设 银行 资产 总额148,592.14亿 元, 较上 年末 增长6.34% 。 2013 年上半 年, 中国 建设 银行 实现净 利润1,199.64 亿元 , 较上年 同期 增长12.65%。年 化 资产 回报 率为1.66% , 年化 加权 净资 产收益 率为23.90% 。 利息 净收入1,876.60 亿元 ,较 上 年同期 增长 10.59% 。 净利 差为2.54% , 较上年 同期 提高0.01 个 百分 点。 净利 息 收益 率为2.71% , 与上 年同 期持平 。手 续费 及佣 金净 收入555.24 亿元 ,较 上年 同期增 长12.76%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1.4 万余 个分 支机 构,并 在 香港 、新 加坡 、法 兰克 福 、约 翰内斯 堡 、 东 京、 首尔 、 纽约 、 胡 志明 市、 悉尼 、 台北设 有10 家一 级海 外分 行, 拥有 建行 亚 洲、建 行伦 敦、 建行 俄罗 斯、建 行迪 拜、 建银 国际 等5家全 资子 公司 ,海 外机构 已 覆盖 到全 球14 个 国家 和地 区, 基本完 成 在全 球主 要金 融中 心的 网 络布 局, 24 小时 不间断 服 务能 力和 基本服 务架 构已 初步 形成 。 中 国建 设银 行筹 建、 设 立村镇 银行27家 , 拥有建 信基金 、 建信 租 赁、 建信 信托 、 建 信人 寿、 中德住 房储 蓄银 行等 多家 子公司 , 为客 户提 供一体 化全面 金融 服 务能力 进一 步增 强。





2013年上 半年, 本集团 各 方面 良好 表现, 得到市 场 与社 会各 界广 泛认 可, 先后 荣获 国内 外知名 机构 授予 的近30个 重要奖 项。 在英 国《 银行 家》杂 志2013年“ 世界 银行1000 强 排名” 中位列 第5 ,较 上年 上升1 位;在 美国 《财 富》 世界500 强排 名第50位, 较上 年上 升27 位 ;在 美国 《福 布斯 》2013年全球2000 强 上市 企业 排行 榜中 位 列全 球第2 , 较上 年提升11 位。 此外 , 本集团 还荣 获了 国内 外重 要机构 授予 的包 括公 司治 理、 中 小企 业服 务、 私 人银 行、 现 金管 理、 托管、 投行 、投 资者 关系 和企业 社会 责任 等领 域的 多个专 项奖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险 资 产市场 处、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托 管 处 、 核 算处 、 清 算处、 监督 稽核 处、 涉外 资产核 算 团队、 养 老金托 管处 、 托管 业务系 统规划 与管 理团 队 、 上海 备份中 心等12个职 能处 室、 团队 , 现 有员 工225人 。自2007 年起, 托 管部连续聘 请外部 会计师 事务所对托 管业务 进行内 部控制审计 , 并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 投资 托管 业务部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 广东 省分行 、 中 国 建 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营 运 管理 部, 长 期从 事计划 财 务、 会 计结 算、 营运管 理 等工 作,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 伟,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 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设 银 行南 通分 行、 中 国建设 银 行总 行 计 划 财务 部、 信 贷经 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大 客 户的 客户 管理 及服 务工 作, 具有 丰富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24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 军 红,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副 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 银行 青岛 分行、 中国建 设 银行 零 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行 长办 公室 ,长 期从 事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 持 “ 以客 户 为中心 ” 的经 营理 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 护 资 产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量 的 托管 服务。 经过 多年稳 步发展, 中国 建 设 银行 托管 资产 规模 不断 扩 大,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断 增 加,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投 资 基金、 社保 基 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老 个 人账 户、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目 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中 国建设 银 行已 托管 311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 设 银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得 了 业内的 高度 认 同。 中国建 设银 行 在 2005 年 及自 2009 年起 连续 四年被 国 际权 威杂 志 《 全球 托管 人》 评为“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行”,在 2007 年及 2008 年连 续被 《财资 》 杂 志评 为 “ 国内 最佳托 管 银行” 奖 , 并 获 和讯网 2011 年度和 2012 年 度中 国 “最 佳资 产托 管银行 ” 奖, 和境内 权威经 济 媒体 《 每 日经济 观察 》2012 年度“ 最 佳基金 托管 银行” 奖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 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 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 严格 监 察,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运 行, 保证 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完 整, 确 保有关 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 完整 、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25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 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实 行 集中 控制, 业务 印章按 规 程保 管、 存 放 、 使 用, 账户 资料 严格保 管, 制约 机 制严 格有 效; 业务 操作 区 专门 设置, 封 闭 管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 业 务信 息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 防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 托管业 务综合 系统——基 金监督 子系统” ,严格按 照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金 合同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资范 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行 监督 , 并 定期 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理 人 发送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 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 取 与开 支情 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 令 后,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投 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及交易 对 手等 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情 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运 作 监督 报告, 对各 基金投 资 运作 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 直销 机构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 路西、 福中 路北 新世界 商 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26 办 公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 路西、 福中 路北 新世界 商 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青 元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 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 代销 机构 (1)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洪 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 :www.ccb.com (2)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杨成 茜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联系人 :侯 燕鹏 电话:010-66594838 传真:010-66594431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27 网址:www.boc.cn (4)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 :刘玲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 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6)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客户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50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 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振 明 联系人 :郭伟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2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8)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50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50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客服电 话:400-88-96400 联系人 :翁 俊 电话:025-86775337


传真:025-86775352


网址:www.njcb.com.cn (9)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联系人 :谢小 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建 一 客服电 话:95511-3 联系人 :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1 )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一 飞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29 联系人 :夏雪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2)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号置 地广 场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号置 地广 场 法定代 表人 :夏平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6-96098 联系人 :田 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13)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网址:www.cbhb.com.cn (14)包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街10号中 环大 厦B 座1804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客服电 话:96016 或010-96016或城 市分 行咨 询电 话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8086 公司网 站:www. (15)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bsb.com.cn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30 客服电 话:95537 或 400-60-95537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网址:www.hrbb.com.cn (16)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 安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常青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79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8)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上海 银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9)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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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业务咨 询电 话:95511转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站:http://www.pingan.com (20)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国 荣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21)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联系人 :庞晓 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22)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4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400-8888-111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32 (23)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场1号楼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电 话:95562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网址:www.xyzq.com.cn (24)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或拨 打各城 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5)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26)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27)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凤 凰大厦1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8)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 田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13、15、16、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29)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183-187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4301-4316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 36、38 、39 、41 、42 、43、44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 明


客服电 话:95575或致 电各地 营 业网 点 联系人 :黄 岚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0-87555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3 网址:http://www.gf.com.cn (30)国 联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168 号 国联 大厦6楼-8楼 法定代 表人 :姚志 勇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34 客服电 话: 400-888-5288 联系人 :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31)民 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街28号民 生金 融中 心A 座16-18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街28号民 生金 融中 心A 座16-18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27917 公司网 站:www.mszq.com (32)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10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10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 军


客服电 话:0371-967218或4008139666 联 系人 :程 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33)东 海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 投资 广场18 、19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 投资 广场18 、19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400-888-8588、95531 联系 人: 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34)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35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5)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19 号 法人代 表人 :冯 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36)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人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7)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法人代 表人 :郝力 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avicsec.com (38)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36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路36 号 证券 大厦4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228 联系人 :许方 迪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39)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商 银 行大 厦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 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40)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注册时 间: 2004 年4 月29 日 注册资 本: 8 亿 元人 民币 营业期 限: 永久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忠 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1)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滨 江 区江 南大道 588 号 恒鑫 大 厦主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滨 江 区江 南大道 588 号 恒鑫 大 厦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客服电 话:0571-95548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37 联系人 :王霈 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6065161 网址:www.bigsun.com.cn (42)日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西 楼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佑 杰 客服电 话:400-660-9839


联系人 :文 思婷 电话:010-83991737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43)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阚迪 电话:021-58870011-6702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邮编:200120 (44)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号发 展银 行大 厦25 楼I 、J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号发 展银 行大 厦25 楼I 、J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彩 平


电话:0755-33227950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38 传真:0755-82080798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45)杭 州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网站:www.fund123.cn (46)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020-87599121


传真:020-87597505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定 ,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 )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 路西、 福中 路北 新世界 商 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 公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 路西、 福中 路北 新世界 商 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 人: 万青 元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蔡海 峰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39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 长 安街1 号 东方 广场 安永大 楼17 层01-12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 安永大 楼17 层01-12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 港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小东 、周刚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 :李 妍明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经 2009 年 1 月 22 日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 【2009】76 号文核 准募 集。 (二)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混 合型 基金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三) 募集 情况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共募集 2,718,576,495.31 份基金份额,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5,174 户。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40 七、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 本基 金合 同 已于 2009 年 3 月 27 日正 式生效 , 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 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向中 国证 监会说 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1.本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括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委托的代销 机构。 投资人 应当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与 赎 回 。 2.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名 单和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 告。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销售机 构 ,并 予以公 告。 销售 机构 可以 根据情 况 增加 或者 减 少 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并另 行 公告。 若基 金管 理 人或 其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回 ,具 体办 法请见 相关 公 告。 (二 )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开 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 要求 或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间 为准 。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若 出现新 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交 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 特 殊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 基 金已于 2009 年 4 月 27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41 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或转 换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转 换的价 格。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赎回 遵循“先进 先出”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4.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在 当日的 开放时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5.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实际 情况依 法对上 述原则进行 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成 功 , 而 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 投资人 应主 动查 询申 请的 确认结 果。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 括 该日 ) 内 支 付赎 回款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42 (五)申 购和赎回 的金 额 1. 投资 人申 购本 基金 份额时 , 每 次申 购金 额不 得 低于 100 元 (含 申购 费) 。 投 资人可 以 多次申 购, 累计 申购 金额 不设上 限。 2.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可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赎 回。 3.本 基金 的投资 人每 个账户 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和最 低 赎回 份额 均为 100 份 ,本 基金 不对单 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 限制 。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 收费 模式 的分 类与 基金份 额的 分类 本基金 目前 开通 前端 收费 模式, 将来 根据 市场 发展 状况和 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 可能增 加新 的收 费模 式 , 也可能 相应 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种 类 , 并 可能 需计 算 新基金 份额 类别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增加新 的收费 模式 , 应当 按照法 律法规 、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 履 行适 当的 程 序,并 及时 公告 。新 的收 费模式 的具 体业 务规 则, 请见有 关公 告、 通知 。 (七) 申 购费 与赎 回费 1. 申购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主 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如 下: 单次申购 金额 M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 ≤M <200 万 1.00% 200 万 ≤M <500 万 0.50% M ≥500 万 每次 1000 元 投资人 同 日或 异日 多次 申购 , 须 按每 次申 购所 对应的 费 率档 次分 别计 费。 当 需要采 取比 例 配 售方 式对 有效 申购 金额 进 行部 分确 认时, 投资 人申 购费 率按 照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所对 应 的费率 计算 。 2. 赎回 费用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归 入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 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基 金时 间 T 赎回费 率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43 T <1 年 0.50% 1 年≤T <2 年 0.30% T ≥2 年 0




















注:上表中,1 年按 365 天计算。 投资人 通过 日常 申购 所得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期 限自 注册登 记机 构确 认登 记之 日起 计 算 。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 式,并 最迟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等 进行 基 金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八)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支付 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1.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1) 计算 公式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申 购金 额 × 申购费 率)/ (1+申 购费率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2)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舍 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2)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舍 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44 3.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本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 常运 作。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 5.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 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1-3、5 、6 项 规定的 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按 照规 定公 告 , 已接受 的赎 回 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额 支 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 账户 申请 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 可延期 支付 , 并以 后续开放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延 期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投资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在 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予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45 以公告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可 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 定 当日 受理 的 赎 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 消赎 回。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 赎回申 请;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网 站 或短信 等方 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 方法 ,同 时在 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告。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当日 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在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46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 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公 告 1 次。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提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三 )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基 金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 基 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本基金 与本 公司 其它 基金 之间转 换业 务的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详 见有 关公 告。 (十四 )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 何 种情 况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 或 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易 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五 )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 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 期 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 约 定每期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47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业务规 则 ,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及代 销机构 的规 定。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以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 基金 通过 积极 灵活 的资 产 配置, 并重 点投 资于具 有 品牌 优势 的蓝 筹企 业, 在充 分控 制基金 资产 风险 的前 提下 , 追 求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 的投资 回报 , 争取 实现 基 金资产 的长 期稳 健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为: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30%-80%;债 券、 货币 市 场工 具、 权证 、 现 金、 资产 支持 证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 基 金 资产的 20%-70%, 其中 , 基 金持 有全 部权 证的市 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基 金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本 基金 股票资 产部 分 至少 80% 投资 于具 有品 牌优 势 的蓝 筹企 业。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 理念 坚持价 值投 资理 念, 注重 收益性 、安 全性 、流 动性 的和谐 ,通 过深 入研 究、 仔细分 析 、 全 面 论证, 主要 选取 具有品 牌 优势 的蓝 筹企 业进 行积 极 主动 投资, 争取 实现基 金 资产 的长 期 稳健增 值。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形 势及其 对 中国 证券 市场 的影 响;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48 3. 国家 货币 政策 、产 业政策 以 及证 券市 场政 策; 4. 行业 发展 现状 及前 景; 5.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及成 长 前景; 6. 股票 、债 券等 资产 的预期 收 益率 及风 险水 平。 (五)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将 综合 运用 “ 自上而 下” 和 “ 自下 而上” 相结 合 的投 资策 略, 在 资产配 置 层面 与 个股选择 层面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 优化 配置 ,争 取实 现基 金 资产 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 稳健增值。 1. 资产 配置 本基金 资产 配置 主要 分为 战略性 资产 配置 (SAA ) 和战术 性资 产配 置(TAA)。 (1)战 略性 资产 配置 (SAA ) 本基金 战略 性资 产配 置是 是指在 遵守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的 前提下 , 以 现 代 投资 组合 理论、 经济周 期 理论 为指 导, 依 据 “自 上 而下” 多维 经济 MEKI 分析决策支 持 系统, 运用 定性 分析 和定 量分析 ,确 定较 长时 间内 的股票 、债 券等 大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 根据现 代投 资组 合理 论和 经济周 期理 论 , 预 期风 险与 收益及 其相 关性 是确 定大 类资产 配 置 的 依据; 经济 发展 带有周 期 性变 化, 每 一轮 经济周 期 分为 衰退、 复苏 、 扩张 、 放 缓四 个循 环阶段 , 在这 四个 阶段中 , 股 票、 债券 等大 类资 产 存在着 周期 性的 兴衰 变化 。 因 而本 基金 关 注 可 能对 各类 资产 的预 期风 险、 收益 及相 关性 产生影 响 的各 种因 素, 从宏观经 济、 中观 经济 和市场 层面 运用 定性 分析 和定量 分析 , 判断 和预 测 中国经 济周 期和 趋势 , 严 谨衡量 大类 资产 的长期 理性 的收 益率 、 风 险及相 关性 , 确定 基金 资 产在各 大类 资产 之间 的战 略性 资产配置 策 略。 本基金 对宏 观经 济层 面的 主要考 察因 素包 括但 不限 于 GDP 增速 (包 括全 球主要 国 家的 GDP 增 速以 及中 国的 GDP 增速) 、居 民消 费价 格指 数 、固 定资 产投 资增 速、 进 出口 增速、 货 币 供应量 M1 增速 、M2 增速等 指标 的变 化以 及宏 观经济 趋势 变化 、宏 观经 济增长 模式 以 及宏观 经济 政策 的变 化及 含义等 ; 中观 经济 层面 主要 考察因 素包 括但 不限 于权 重行业 盈利 增 速 、 大 宗商 品和 资源 要素价 格 的变 化等; 对市 场层面 的 主要 考察 因素 包括 但不 限 于市场 PE 、 PB 估 值水 平、A-H 股溢 价 、成交 量变 化及 政府 市场 政策等 。 (2)战 术性 资产 配置 (TAA )体 系 战术性 资产 配置 (TAA ) 是根据 特定 市场 环境 及经 济条件 , 围绕 基金 资产 的 战略性 资产 配置基 准对 资产 配置 状态 进行动 态调 整, 从而 增加 投资组 合价 值的 积极 投资 过程。 本基金 结合 国内 资本 市场 的特点 并结 合成 熟的 联邦 模型 , 建 立了 适应 国内 市场 的战术 性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49 资 产 配置的 TAA 体系 。该 体系遵 循“ 回归 均衡 ”的 原则, 根据 各大 类资 产相 对无风 险资 产 的风险 溢价 水平 以及 该溢 价水平 对均 衡或 长期 水平 的偏离 程度 配置 大类 资产 。 2.股票 投资 策略 (1)行 业配 置 本基金 在深 入分 析行 业特 性、行 业竞 争结 构、 行业 发展模 式等 行业 发展 规律 的基础 上 , 通 过 适时 关注 和分 析中 国经 济 发展 周期、 经济 结构调 整, 考虑 国际 宏观 经济形 势 和国 际产 业 联动和 产业 转移 对于 中国 行业的 影响 , 研究 全球 经 济一体 化背 景下 的中 国行 业景气 趋势 , 判 断行业 增长 前景 , 同时 结 合行业 估值 水平 的预 测分 析, 综合 判断 各行业 投资价 值, 确定 和动 态调整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的 各行业 投资 比例 。 (2)个 股选 择 本基金 在个 股选择 上采取 “核心-卫 星策略” ,即本 基金股票的 核心资 产部分 投资于具 有品牌 优势 的蓝 筹企 业, 此部分 投资 不低 于股 票资 产的 80% ; 卫星 股票 资产部 分 投资 于具 有 品牌优 势蓝 筹企 业之 外的 优质公 司。 1) 核心 股票 资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核心 股票 资产 部分 采用买 入并 持有 策略 投资 于具有 品牌 优势 的蓝 筹企 业。 ①蓝筹 股企 业的 选择 标准 蓝筹股 是指 具有 稳定 的盈 余记录 、能 定期 分派 较优 厚的股息 、业 绩优 良的 企业 的 股票, 又称为 “绩 优股 ” 。 本基 金 将选择 具有 以下 特征 的企 业作为 蓝筹 股企 业: A 地 位突 出: 在证 券市 场 、行业 中占 有突 出地 位, 企业的 股本 规模 较大 ,总 市值及 权 重较大 , 公司 的总 市值 排 名居于 整个 证券 市场 前三 分之一 , 或者 总市 值排 名 居于所 在行 业的 前三分 之一 ;企 业在 技术 资源、 客户 资源 、销 售渠 道、产 品创 新等 方面 处于 行业领 先 地 位 。 B 业绩 优良 :主 营业 务突出 , 盈利 能力 强, 投资 回报 稳 定。 C 分红 优厚 :分 红稳 定,具 有 较高 的现 金股 息率 。 D 流动 性较 好: 流动性 较 好一方 面因 为企 业股 本规 模较大 ,另 一方 面因 为成 交活跃 。 E 成 长性 较好 :企 业发 展 前景良 好, 主营 业务 收入 、净利 润不 断增 长。 ②品 牌优 势企 业的 选择 标准 品牌优 势企 业是 指具 有品 牌竞争 优势 的企 业 , 其 拥有 具有竞 争对 手难 以模 仿甚 至无法 超 越的品 牌竞 争差 异化 能力 。 品 牌优 势能 够使 企业具 有较高 的知 名度 、 美誉度 、 忠 诚度 , 容 易 吸引 、 培 养和 留住 对企业 有较高 的认 知度 、 较强的 信任感 和好 感 、 较 为稳定 的长期 客户 , 从 而产生 超额 利润 ,实 现优 秀品牌 的溢 价能 力。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50 本基金 在定 性分 析上 ,将 选择具 有以 下特 征的 企业 作为品 牌企 业: A 过 硬的 质量 、完 善的 服 务。质 量是 品牌 的生 命, 也是企 业的 生命 ;服 务是 产品的 衍 生,是 品牌 的重 要支 撑, 是现代 市场 竞争 的焦 点之 一。 B 良 好的 形象 、较 高的 文 化价值 。形 象是 品牌 在市 场上、 客户 心中 所表 现出 的个性 特 征 , 体 现客 户对 品牌 的评价 与 认知。 文化 价值 是品牌 的 精神 内涵, 是现 代社会 的 消费 心理 和 文化价 值取 向的 结合 ,是 企业形 象的 外在 展现 和传 播。 C 规 范合 理的 公司 治理 、 优秀的 企业 管理 。规 范合 理的公 司治 理、 优秀 的企 业管理 是 企业产 生和 长期 拥有 优秀 品牌的 保障 , 使 得优 秀品 牌 在各种 情形 下得 以健 康成 长、 顺 利发 展。 长期良 好的 品牌 的打 造和 维护 , 无 一不 是在 规范 合 理的公 司治 理的 基础 上 , 依靠科 学有 效的 优秀管 理去 创立 、维 护和 创新的 。 D 较 强的品 牌长 久发展 能力 。本 基金通 过研 究品牌产 品市 场特性 、品 牌产品是 否符 合 客 户 和市 场的 发展 趋势、 企 业 对于 品牌 维护 的投 入、 品牌 市场 的细 分与 推广等 因 素, 分 析品 牌的长 久发 展能 力。 品牌优 势最 终将 使得 企业 具有较 强的 议价 和定 价能 力、 较高 的市 场占 有率 以及 超过行 业 平 均 水平 的盈 利能 力, 因此 , 本 基金 在财 务分 析上, 将通 过企 业的 毛利 率、 营 业 收入、 净资 产收益 率等 指标 与行 业进 行对比 分析 ,寻 找出 具有 品牌优 势的 企业 。 本基金 将严 格依 据上 述投 资策略 , 展开 深入 细致 的 分析论 证和 调研 活动 , 考 察和筛 选上 市公司 , 将同时 符合 上述蓝筹股 企业 选择 标准 和品 牌优势 企业 选择 标准 的优 质公司 , 作为 本 基金核 心股 票资 产备 选对 象进行 投资 。 2) 卫星 股票 资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卫星股票资产部分 是通过投资于具有品牌优 势的蓝筹企业之外的优质 公司来达 到 增 加组 合超 额收 益、 分散 组 合风 险的 目的, 因此, 本基 金将 采取 积极 投资策 略 投资 于企 业 总市值 较小 、 成 长性 较好 、 核 心团 队稳定 、 经营 管 理优秀 、 估值合 理的 优质 公司 ; 此 外, 在 符合法 律法 规 、 控 制风险 、 深 入研 究的 前提 下, 本 基金将 积极 寻求 并参 与新 股申购 、 定向 增 发等投 资机 会, 实现 基金 资产稳 健增 值。 3.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策 略主 要包括 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和个券 选择 策略 。 (1)债 券投 资组 合策 略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策 略采 用自上 而下 进行 分析 , 从 宏观经 济和 货币 政策 等方 面分析 , 判 断 未 来的 利率 走势, 从而确 定 债券 资产 的配 置策 略; 同时 , 在 日常 的操 作中综 合 运用 久期 管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51 理、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等组合 管理 手段 进行 债券 日常管 理。 1) 久期 管理 本基金 通过 宏观 经济 及政 策形势 分析 , 对未 来利 率 走势进 行判 断 , 在 充分 保 证流动 性的 前提下 ,确 定债 券组 合久 期以及 可以 调整 的范 围。 2)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的变 化将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债券 组合 的收益 情况 。本 基金 将根 据宏观 面 、 货币政 策面 等综 合因 素 , 对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进 行预 测, 在保 证债 券流 动性 的 前提下 , 适时 采 用子弹 、杠 铃或 梯形 策略 构造组 合。 (2)个 券选 择策 略 在个券 选择 上, 本基 金重 点 考虑个 券的 流动 性, 包括 是 否可以 进行 质押 融资 回购 等要素 , 还 将 根据 对未 来利 率走 势的 判 断, 综 合运 用收 益率曲 线 估值、 信用 风险 分析、 隐含 期权 价值 评估等 方法 来评 估个 券的 投资价 值 。 此 外, 对于 可 转换债 券等 内嵌 期权 的债 券, 还将 通过 运 用金融 工程 的方 法对 期权 价值进 行判 断, 最终 确定 其投资 策略 。 本基金 将重 点关 注具 有以 下一项 或者 多项 特征 的债 券: 1) 信用 等级 较高 、流 动性好 ;


2)资 信状 况良 好、 未来 信 用评级 趋于 稳定 或有 较大 改善的 企业 发行 的债 券; 3)在剩余期 限和信 用等级 等因素基本 一致的 前提下 ,运用收益 率曲线 模型或 其他相关 估值模 型进 行估 值后 ,市 场交易 价格 被低 估的 债券 ; 4)公司基本 面良好 ,具备 良好的成长 空间与 潜力, 转股溢价率 和投资 溢价率 合理、有 一定下 行保 护的 可转 债。 4.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策略 本基金 的权 证投 资将 以保 值为主 要投 资策 略 , 以 充 分利用 权证 来达 到控 制下 跌风险 、 实 现保值 和锁 定收 益的 目的 。 本 基金 在权 证投 资中 以 对应的 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 为基础 , 结合 权 证定价 模型 、 市场 供求 关 系、 交易 制度 设计 等多 种 因素对 权证 进行 定价 ; 利 用权证 衍生 工具 的 特 性, 通 过权 证与 证券的 组 合投 资, 来 达到 改善组 合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目 的, 包括 但不 限于 杠杆交 易策 略 、 看 跌保护 组合策 略 、 保 护组 合成本 策略 、 获 利保 护策 略、 买 入跨式 投资 策略 等。 对于监 管机 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 金将在 谨慎 分析 收益 性、 风险水 平 、 流动性 和金 融工 具自 身特 征的基 础上 进行 稳健 投资 , 以 降低 组合 风险 , 实 现基 金资产 的保 值 增值。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52 (六)投 资管 理程 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报告 , 以研究 驱动 投资 本基金 严格 实 行分 析支 持投 资 决策 机制, 加强 研究对 投 资决 策的 支持 工作, 防 止 投资 决 策的随 意性 。 研究 员在 熟 悉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基 础上 , 对其 分工 的 行业和 上市 公司 进 行 综合 研究、 深度 分析, 广泛 参考 和利 用外 部研究 成 果, 拜 访政 府机 构、 行 业 协会 等, 了 解 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及 行业 发 展状 况, 调 查上 市公司 和 相关 的供 应商、 终端销 售 商, 考 察上 市公司 真实 经营 状况 , 并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基 金经 理定期 或不 定期 撰写 提供 宏观经 济分 析 报告、 证券 市场 行情 报告 、行业 分析 报告 和发 债主 体及上 市公 司研 究报 告等 。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并决 定 基金 投资 重大 事项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将定 期分 析投资 研究 团队 所提 供的 研究报 告 , 在 充分 讨论 宏 观经济 、 股 票 和 债券 市场 的基 础上, 根 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略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管理 制度 , 确 定基金 的总 体投 资计 划 , 包括基 金在 债券 、 股票 及 现金等 大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等重 大事 项。 3.基 金经 理构 建具 体的 投 资组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资产 投资 比例 等决 议, 参考 研究 团队 的研 究 成果 , 根 据 基 金 合同, 依据 专业 经验进 行 分析 判断, 在授 权范围 内 构建 具体 的投 资组 合, 进行 组合 的日 常管理 。 4.交 易部 独立 执行 投资 交 易指令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交 易部 , 由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方案的 要求 和授 权以 及市 场的运 行 特 点, 作出 投资 操作 的相关 决 定, 向 交易 部发 出交易 委 托。 交 易部 接到 基金经 理 的投 资指 令 后,根 据有 关规 定对 投资 指令的 合规 性、 合理 性和 有效性 进行 检查 ,确 保投 资指令 在合 法 、 合 规 的前 提下 得到 高效 的执 行, 对交 易情 况及 时反馈 , 对 投资 指令 进行 监督; 如果 市场 和个 股交易 出现 异常 情况 ,及 时提示 基金 经理 。 5. 基金 绩效 评估 基 金 经理 对投 资管 理策 略进 行 评估, 出具 自我 评估报 告。 金融 工程 小组 就投资 管 理进 行 持续评 估, 定期 提出 评估 报 告, 如 发现 原有 的投 资分 析 和投资 决策 同市 场情 况有 较大的 偏离 , 立即向 主管 领导 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报 告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根 据基 金经 理和 金融 工程小 组的 评 估报告 , 对 于基 金业 绩进 行 评估。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意见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调整 。 6. 基金 风险 监控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53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 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 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包括 投资集中 度、 投资 组合 比例 、 投 资 限制 、 投 资权 限等 交易情 况,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根据 市场变 化对 基金 投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 7.投 资管 理程 序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在保 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有权根 据投 资需 要和 环境 变化 , 对 投 资管理 的职 责分 工和 程序 进行调 整,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或其 更新 中予 以公 告。 (七)投 资限 制 1.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5)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6) 本基金 股票资产 占 基金资产 的 30%-80% ;债 券、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现金、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20%-70% ; (7)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9)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 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4)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54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9)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 制,如 适用于 本基金,则 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八)业 绩比 较基 准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60%+ 上证 国债 指数 收益 率×40% 。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基 于本基 金资 产配 置比 例、 股票投 资对 象和 指数 的市 场代表 性 , 采用沪深 300 指 数和上 证 国债指数加 权组成 的复合 型指数作为 本基金 的业绩 比较基准, 能 够真实 反映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同时 也能 较恰 当衡量 本基 金的 投资 业绩 。 在本基 金的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法 律法 规变 化或 者出 现更有 代表 性 、 更 权威 、 更为市 场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则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后 公告 , 对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变更。 (九)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主动 式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通 常预 期风 险收益 水平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和 债 券型基 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55 益;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存 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 任 何不 当利益。 (十一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 合报告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 时间 为2013 年12 月31 日。 1、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 民币 元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70,770,063.67 59.54 其中: 股票


170,770,063.67 59.54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0,584,815.00 7.18 其中: 债券


20,584,815.00 7.18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78,000,000.00 27.19 其 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14,285,565.04 4.98 7 其他资 产


3,184,454.35 1.11 8 合计 286,824,898.06 100.00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56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 民币 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4,370,184.00 1.56 B 采矿业 6,695,505.00 2.38 C 制造业 117,570,735.83 41.85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2,741,751.00 0.98 E 建筑业 2,708,355.91 0.9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60,000.00 0.1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6,541,781.75 9.45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2,604,792.96 0.9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437,360.00 0.51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868,785.36 0.31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512,060.00 0.54 S 综合 3,258,751.86 1.16 合计 170,770,063.67 60.79 3、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 民币 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002690 美亚光 电 283,333 11,358,819.97 4.04 2 300090 盛运股 份 325,100 11,277,719.00 4.01 3 002018 华星化 工 1,212,000 9,489,960.00 3.38 4 300188 美亚柏 科 496,900 8,546,680.00 3.04 5 002030 达安基 因 590,526 8,503,574.40 3.03 6 300238 冠昊生 物 282,110 8,322,245.00 2.96 7 300104 乐视网 174,732 7,129,065.60 2.54 8 300030 阳普医 疗 400,160 7,046,817.60 2.51 9 600139 西部资 源 907,250 6,695,505.00 2.38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57 10 300246 宝莱特 318,293 5,882,054.64 2.09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 民币 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20,203,160.00 7.1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381,655.00 0.14 8 其他 - - 9 合计 20,584,815.00 7.33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 民币 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2856 11 株高 科 198,850 20,203,160.00 7.19 2 110018 国电转 债 3,700 381,655.00 0.14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的 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 比 例限 制、 信息 披露 等, 本基金 暂 不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9、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本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 主体本 期没有 出现被监 管部门立 案调查 、或在报 告编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58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的 前 十名 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49,722.8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334,927.2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70,122.86 5 应收申 购款 29,681.4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184,454.35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18 国电转 债 381,655.00 0.14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前十 名 股票中不 存在流 通受限 情 况。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其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存 在尾 差。 十 、基 金业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度 1.56% 1.36% -3.08% 0.84% 4.64% 0.52% 2012 年度 2.74% 1.08% 6.36% 0.77% -3.62% 0.31% 2011 年度 -22.06% 1.07% -14.09% 0.78% -7.97% 0.29%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59 2010 年度 -6.88% 1.11% -5.83% 0.95% -1.05% 0.16% 2009 年度 (自 2009 年 3 月 27 日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23.75% 1.30% 26.21% 1.17% -2.46% 0.13% 自基金 合同生 效起至 今 (2013 年 12 月 31 日) -6.29% 1.18% 5.26% 0.90% -11.55% 0.28% 十 一、 基金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基金 拥有 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存 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以 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 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以基金 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 本 基金 的名 义 开 立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 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的 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费 用。 基金 财产的 债 权,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务 相 抵销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60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自有 资 产承 担法 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 估值 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证 券 的估 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 市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61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债 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作 日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 基金托 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62 (五)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 (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 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 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 对由 于该 差 错 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 受损方 ”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差 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 故 障差 错、 下 达指 令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起 的 差错, 若系 同行 业现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对直 接损失 承 担赔 偿责 任; 若 差错责 任 方已 经积 极 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承 担 相应 赔偿 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的 责任方 对有关 当事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的直 接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 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63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责 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时,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基 金财 产 的 损失, 并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向 差 错方 追偿; 追偿 过程中 产 生的 有关 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果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且 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差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原 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 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差 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 报基金 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或 超过基 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 (3) 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 给基 金或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造 成直 接损 失的 , 应由基 金 管理人 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当 事人 追偿 。 (4)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64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致 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时; 3.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于 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 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 市 场规 则变更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三、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买 卖证 券差 价; 2.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银 行存 款利 息; 4.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 5.持 有期 间产 生的 公允 价值 变 动。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应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65 2.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 行承 担。 当 投资人的现 金红 利 小 于一 定金 额时,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可将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见 招募 说明 书等 相关公 告; 3.本 基金 在符 合有 关分 红条 件 的前 提下, 收益 每年最 多 分配 4 次, 每次 基金收 益 分配 比 例不低 于可 分配 收益 的 50% ; 4.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资 ,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人 不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6.基金 投资 当期 出现 净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7.基金 当期 收益 应先 弥补 上期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8.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基金 份额 面值; 9.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在收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金 财产 划拨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66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允 许的 前 提下, 本基 金可 以从基 金 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具 体计 提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 9.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 他费 用。 (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金 管 理人 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 参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年 管理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年 托管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3.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所发 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67 率。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2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 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规 定 编制 基 金会计 报表 ; 7.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书 面确认。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 行审 计。 会 计师事 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68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 露 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 披 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 在 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称 “指定 报刊” )和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 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 书面说 明。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书 公告内容的 截止日 为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合同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 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69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 金管理 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 购 、 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 之日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告 正 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不 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 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按 有 关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 响 的事 件时, 有关 信息披 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0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注册 地址 发生变 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 金托 管业务 的诉 讼; 1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理 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 生变 更; 17.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 金份 额净值 0.5% ; 18.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代 销 机构 ; 20.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1.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 22.本基 金申 购、 赎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 支付 ; 24.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 回; 26.中国 证监 会或 本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1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 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 招募 说 明书 或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 书、 年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 告、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 基金 托 管 人 所在 地, 供 公众 查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 件复 制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 波 动 。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的 价格 产生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从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 券 市场 是国 民经 济的 晴雨 表, 而经 济运 行则 具有周 期 性的 特点。 随着 宏观经 济 运行 的 周期性 变化 ,基 金所 投资 于证券 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 国际 竞争 风险 随着中 国市 场开 放程 度的 提高 , 上 市公 司的 发展 必然 要受到 国际 市场 同类 技术 或同类 产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2 品公司 的强 有力 竞争 , 部 分上市 公司 可能 不能 适应 新的行 业形 势而 业绩 下滑 。 尤 其是 中国 加 入 WTO 以后, 中国 境内 公 司将面 临前 所未 有的 市场 竞争, 上市 公司 在这 些因 素的影 响下 将 存在更 大不 确定 性。 6、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市 场前 景、 技术 更新 、 财务状 况、 新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 其 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者 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上 市公司 还可 能出 现难以 预见 的变 化。 虽然 基 金可以 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 但 不 能完全 避免 。 (二) 管理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 人 为因 素、 管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从 而可 能产 生风 险。管 理风 险包 括: 1、决策风险 :指在 基金投 资的投资策 略制定 、投资 决策执行和 投资绩 效监督 检查过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 损 失; 2、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 决策执行中 ,由于 投资指 令不明晰、 交易操 作失误 等人为因 素而可 能导 致的 损失 ; 3、技 术风 险: 是指 公司 管 理信息 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而可 能造 成的 损失 。 (三)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作为 灵活配置 的混 合型基金, 股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的 30%-80% ,在资 产配置上 可 能 存在 以下 风险: 其一 , 当 股 票市 场剧 烈下 跌时, 由于 必 须保 持最低 30% 的股 票投资 比例 , 将无法完全避免股票市 场 系统性风险;当股票市 场 大幅上涨时,由于最高 股 票投资比例为 80%, 本基 金将 无法 充分 分享 股 票市 场上 涨收 益; 其二 , 本基 金在 灵活 调整 资产 配 置比 例时 , 可能由 于基 金经 理的 判断 与市场 的实 际表 现存 在较 大差异 , 出现 资产 配置 不 合理的 风险 , 从 而对基 金收 益造 成不 利影 响。 本基金 坚持 价值 投资 理念 , 股 票资 产部 分重 点投 资 于具有 品牌 优势 的蓝 筹企 业, 在股 票 投 资 策略 上可 能存 在以 下风 险: 其一 , 如 果某 个时期 市 场偏 好于 非蓝 筹企 业, 本基 金的 投资 收 益 将受 到不 利影 响; 其二 , 在 选择 股票 的过 程中, 基金 经理 可能 限于 知识、 技术 、 经 验等 因素而 影响 其对 于企 业特 征和未 来价 值趋 势的 判断 , 其选择 出来 的个 股业 绩表 现不一 定持 续 优于其它股票;其三, 本 基金股票资产部分投资 于 具有品牌优势的蓝筹企 业 的最低比例是 80% , 将无 法完 全规 避此 类企业 经营 业绩 恶化 的风 险。 (四) 职业 道德 风险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3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公 司员 工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而可 能导 致的 损 失 。 (五) 流动 性风 险 因 市 场交 易量 不足, 导致证 券 不能 迅速、 低成 本地转 变 为现 金的 风险。 同时在 开 放式 基 金申购 赎回 过程 中, 可能 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 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 导致流 动性 风险 ,甚 至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六)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在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 法 规 的规定 ,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 反法规 及基 金合同 有关 规定 而产 生的 风险。 (七) 其他 风险


1.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将 会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2.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 争、代 理商 违约 、托 管人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也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金 合同 变 更内 容对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 更基 金类 别; (3)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投资范围 或 投资 策 略;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6)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 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要求提 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 出 现下 列情 况时, 可以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4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 的费 用; (2)在 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等费 率;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生 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 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于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 指定媒 体上 公 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在6个 月内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 司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6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各自 履行 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5 基 金 合同 终止, 应当 按法律 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和 确 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和 变 现;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 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民 事诉 讼;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 清算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公 告。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十 九、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6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 发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 合法权 益。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款 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围 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 从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6)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 管理人 的代理 人、基金 托管人 、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7)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其 他义 务。 3.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独立 运用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发 售基 金份 额;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7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在符合 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 转托 管等 业 务的规 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和 调整 基金 的除调 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6)根据本 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对于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本 基金合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在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自行担 任或选 择、更 换注册登记 机构, 获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并对 注册登记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0 )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 构,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4.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的 财产 相 互独 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8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 (9)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 购、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向 等,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致 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5.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9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2)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 的投 资运 作; (3)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根据本 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于基金管 理人违 反本基 金合同或 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 产、 其他 当事人 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6)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 (7)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 册资 料; (8)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6.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中期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80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致 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 承担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 而 免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7. 本基金 合同当 事各方 的权 利义务 以本基 金合同 为依 据,不 因基金 财产账 户名 称而有 所改变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票 权。 2.召开 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下 同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 书面 (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3)变更 基金 类别 ; 4)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 序; 6)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7)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据 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要 求提高该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81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8)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出现以 下情形 之一的 ,可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 基金合 同,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 回费率 等 费率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3.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要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集人( 以下简 称“召 集人” )负 责选择确 定开会 时间、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 在指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82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和 出 席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3)会议 形式 ; 4)议事 程序 ;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理投票 的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有 效期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点 ; 7)表决 方式 ;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文 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 项。 (2)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进 行 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 人 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 方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 方式 (1)会 议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 方式 开会 。 2)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通 过授权 委托书委派 其代理 人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表 出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基 金 合同 的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议的召 开方式 由召集 人确定,但 决定转 换基金 运作方式、 基金管 理人更 换或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终止 基金 合同的 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议 方可 举行 : ① 对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统 计显示 ,全部有效 凭证所 对应的 基金份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下同) ;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83 ② 到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身份证明及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代 理人身 份证明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提供 的注册 登记 资料相 符。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② 召集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 人( 分别或 共同 称为 “监 督 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③ 召集人在 监督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 和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如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经 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④ 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和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上 ; ⑤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理 人提交的 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授权 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 规定, 并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6.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 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 就 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 提 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单 独或合 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 持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84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案 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其 时 间 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 。法 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 召开会 议的通 知后,如果 需要对 原有提 案进行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议 事程 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 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经合法 执 业的 律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为召 集人的 ,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大 会 的情 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 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住所 地 址、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数量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 后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表决方 式 、程 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每 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 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通过 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 2)所 规 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 分 之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 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85 (3)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 讯方式 进行表 决时,除非 在计票 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采 取 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逐项表 决。 8.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 举 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大 会主 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监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 点,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大会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 组织监 票人 重新 清点并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新 清点 仅限 一次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 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监督 人 经通 知但 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 监票 人进 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 计票 过程 予 以公证 。 9..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通 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 事项 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关 于本 章第 2 条所 规定 的第 1 )-8)项召 开事 由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关 于本章 第 2 条所 规定 的第 9)、 10 ) 项召 开事由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方 可执行 。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86 (2)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均 有约 束力。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应自 生效 之日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合 同变更 内容对 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大 影响的 ,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 序; 5)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6)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7)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 出 现下 列情 况时, 可以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 购费 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等 费率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 必须 对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变 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备 案,并于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生 效 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 少一 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87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 终止 的; (2)基金管 理人因 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基 金管理 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 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 理公 司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务 ; (3)基金托 管人因 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基 金托管 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金合同 终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清 算组, 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在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各自履 行职责 ,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4)基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主 要包 括: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基 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进 行审 计; 6)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 见书 ;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民 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清 偿 :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88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决 方式 对 于 因基 金合 同的 订立、 内 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金 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 金合同可 印制成 册 ,供投资人 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代 销机构 和注册登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 路西、 福中 路北 新世界 商 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 公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 路西、 福中 路北 新世界 商 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万青 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 3 日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89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叁亿 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发放 短期 、 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 国 内外 结算; 办 理 票据 承 兑 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 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 融 债券 ; 从 事 同业 拆借; 买卖 、 代理 买 卖外 汇;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 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 管箱 服务; 经中 国银行 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 批准 的其 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1)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90 本基金各类 资产的投 资比 例为: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 产的 30%-80% ;债券 、货 币市场工 具、 权证 、 现 金、 资产 支持 证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 基 金 资产的 20%-70%, 其中 , 基 金持 有全 部权 证的市 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基 金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本 基金 股票资 产部 分 至少 80% 投资 于具 有品 牌优 势 的蓝 筹企 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 2)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3)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4)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 产的 30%-80%;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证、 现 金、 资 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20%-70% ; 5)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1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2)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和调 整期限 的限 制。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91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3)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 第十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 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 关联交易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联 交易 ,基 金托 管 人事 前无 法阻 止该 关联 交 易的 发生,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 结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债 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 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责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损 失 先行 予以 承担, 然后再 向 相关 交易 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92 (5)本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基金 管理人 应事先 根据中国证 监会相 关规定 ,与基金 托管人 就相 关事 项签 订补 充协议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 。 基金 管理 人应制 订严 格 的投资 决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 度,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各 种 风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比 例等 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6)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7)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基金管 理人有 义务配 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9)若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 程序已 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 和 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当立 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10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 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行 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托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93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2) 基 金管 理人 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 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述 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金 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人 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3)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固 有财 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独立。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基 金财 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资 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 确定 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 基金财产。 2、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 验资


(1 )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 集的资 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具 有托 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开 立的 “ 基 金 募 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金 管 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 基金 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 集时 ,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募集 金额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 同 时 在规定 时 间内, 聘请 具有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出 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94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 的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 规定 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基金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 开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 的条 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 以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 户办 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4、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 公司为 基金 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 开立和 使用 , 仅限 于满 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 和证 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账户资 产 的管 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算 备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 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保基 金、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的收 取 按照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管 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日 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5、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 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 有 关 规定,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 托管 账户, 并代 表基金 进 行银 行间 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回购 主 协议。 6、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 而开立 的 其他 账户, 可以根 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 由 基金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95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对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理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 等有价凭 证由基金 托管人 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 的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保管 凭证 由 基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物 证 券等有 价凭 证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办理 。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 管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 签署,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 、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年 度审 计 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及 基 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 合同,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 后及 时以加 密方 式 将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内 将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见 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96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 得 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 和完 整性。 基金 托管人 不 得将 所保 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除 非法 律 、 法规、 规章 另有 规定 ,有 权机关 另有 要求 。 (六)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 北京 市,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七)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 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以 下一 系列 服务: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 管理人或 者委托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注 册登记服 务。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配备 安全、完善的 电脑系统及 通讯系统,准 确、及时地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97 基金 账户与基金 份额的登记、 管理、托管 与转托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 配时红 利的 登记 、派 发, 基金交 易份 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二 )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若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 红利再 投资形式 进行基金 收益分 配,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当 期分 配所得 基金 收益 将按 除息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且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在条 件成熟时 ,基金管 理人可 通过销售 机构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定期定 额投资 的服 务。 通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通过 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 购基金份 额,该 定期 定额 申购 计划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以另 行公 告为 准。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业务规 则 ,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及代 销机构 的规 定。 (四)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 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网上 交易平台 。通过 先进的网 络通讯技 术,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高效 安全 的基金 交易 服务 、及 时迅 捷的基 金信 息和 理财 服务 。 (五)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通过电 子邮件 、短信、 主动致电 等方式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各 项主 动通 知服务;基 金管理人公告 及重要信息 将通过指定媒 体发布。基 金管理人可以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供以 电子形式为主 的确认单、 对账单等基金 信息服务, 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需 要提供 纸质 的确 认单 、对 账单的 服务 ,请 致电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索取 。 (六) 查询 服务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随 时了解 基金 管理 人相 关信 息及投 资资 讯, 基金 管理 人开通 24 小时 自动语音服 务、网上查询 等方式。通 过以上方式可 进行基金管 理人信息查询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信 息查 询。 (七) 在线 客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访问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msjyfund.com.cn, 登陆 在线 客服 , 实现 基金管 理人 与投 资人 网上 面对面 答疑 解惑 。 (八)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详 细的 专业 基金 投资资 料, 便 于办 理各 种 交易手 续, 同时方 便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索取,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了 多元化 的资 料索 取服 务, 索取途 径多 样, 资料内 容丰 富详 尽。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98 所有 对外公布 文件及各 种相关 历史文件 均可向客 户服务 人员索取 ,客户服 务人员 可通 过传真 、Email 提供;同 时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提供 各种资 料、 业务 表单 及公 告下载 。 (九)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 一步提高 基金运作 的透明 度,提升 服务品质 ,使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及时 了解基 金投 资资 讯,基金管 理人推出全方 位资讯服务 定制项目。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通过客服 热线、基 金管理 人网 站、短 信 定制 各种资 讯,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传 真、Email 、 短信 等多 渠道发 送资 讯 定制服 务。 (十)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 管理人拥 有一支训 练有素 、专业知 识全面的 投资顾 问队伍, 基金管理 人的专 业客 户服 务代表将在 规定的工作时 间内回答客 户提出的问题 ,提供关于 基金投资全方 位的咨询 服务。 (十一 )投 诉与 建议 的受理 基金 管理人认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理 建议是基 金管理 人发展的 动力与方 向。如 果对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各 种服 务感到 不满 意或 有其 他 需求 , 可通 过传 真、Email 、 信箱、 手 机短 信等 各种方式随 时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也 可直接与客户 服务人员联 系,基金管理 人将采用 限期处 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 时处 理客 户的 投诉 与建议 。 (十二 )客 户互 动活 动 基金 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举办各种 互动活动 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见面会 、理财 讲座 等,以 加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之间 的互 动联系 。 (十 三)基金 管理人 有 权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 市场状况 以及基金 管理人 服务 能力的 变化 ,增 加、 修改 上述服 务项 目。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 中心 联系 方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 二 )最近 3 年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 受到任 何处 罚。 (三) 本基 金 2013 年 9 月 28 日至 2014 年 3 月 27 日发布 的公 告: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99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公告 媒体 2013 年 10 月 9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东华软 件”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 司网站 2013 年 10 月 24 日 民生加 银品 牌蓝 筹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2013 年第 3 季 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 司网站 2013 年 12 月 27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和 讯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开 通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 和转 换业 务, 同时 参加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 司网站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关于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参与 平安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 司网站 2014 年 1 月 2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2013 年 12 月 31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公 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 司网站 2014 年 1 月 20 日 民生加 银品 牌蓝 筹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2013 年第 4 季 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 司网站 2014 年 2 月 18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亿纬锂 能”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 司网站 2014 年 2 月 28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联信永 益”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 司网站 2014 年 3 月 7 日 关于再 次提 请投 资者 及时 更新已 过期 身份证 件或 者身 份证 明文 件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 司网站 2014 年 3 月 14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与光 大证 券手机 客户 端基 金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 司网站 2014 年 3 月 18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长信科 技”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 司网站 2014 年 3 月 18 日 关于公 司董 事、 监事 、 高级 管理人 员以 及其他 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 兼任职 务及 领薪情 况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 司网站 2014 年 3 月 27 日 民生加 银品 牌蓝 筹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2013 年年 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 司网站 (四 )招募说 明书与本 更新招 募说明书 内容若有 不一致 之处,以 本更新招 募说明 书为 准。本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未 尽事宜 ,请 查阅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 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代销 机构和注册登记 机构的办 公场所,并刊登 在 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100 投资 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也 可按工本 费购买本招募说 明 书 的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备查 文件等文 本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销售 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 营业场 所, 在办公 时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民 生加银 品牌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二) 《民 生加 银品 牌蓝 筹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三) 《民 生加 银品 牌蓝 筹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管 协议 》 (四)法 律意 见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 营业 执照 (七)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