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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策略(202019)

南方策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南 方 策 略 优化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内 容截 止日 :2014 年 3 月 30 日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1 、 绪言 ........................................................................................................................... 4 2 、 释义 ........................................................................................................................... 5 3 、 基金管 理人 ............................................................................................................... 9 4 、 基金托 管人 ............................................................................................................. 19 5 、 相关服 务机 构 ......................................................................................................... 26 6 、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61 7 、 基金的 投资 ............................................................................................................. 70 8 、 基金的 财产 ............................................................................................................. 80 9 、 基金资 产估 值 ......................................................................................................... 81 10 、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86 11 、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88 12 、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90 13 、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91 14 、 风险揭 示 ................................................................................................................. 96 15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98 16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01 17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19 18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32 19 、 其它应 披露 事项 ................................................................................................... 135 20 、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 式 ........................................................................... 137 21 、 备查文 件 ............................................................................................................... 138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0 年 1 月 6 日 证监 许可[2010]9 号文 核准 募集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 2010 年 3 月 30 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 投资 者 应全面 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 险承受 能 力,理 性判 断市 场, 对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的 意愿 、时机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独 立决 策 , 获得基 金投 资收 益, 亦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包括 : 因 整体 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产 生的 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 量化 投资策 略的 有关 风险 等等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4 年 3 月 30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 表现截 止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1 、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以及 《 南 方 策略 优化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2 、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南方 策略优 化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指 《南 方策 略优 化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本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 南方 策略 优化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 指《 南 方策 略优化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及 对招募 说明 书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南方 策略 优化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 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 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 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 指中 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 委员会 或其他经 国务院授 权的 银 行监 管 机构 15.基 金合同当 事人:指 受基金 合同约束 ,根据基 金合同 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 务的 法 律主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资者 : 指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或经 中 国证监 会 核准 可 投资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自然 人 17.机 构投资者 :指依法 可以投 资证券投 资基金 的 、在中 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 合法注 册登 记 并存 续 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 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18.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符 合现实有 效的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 中国境 内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投资 人:指 个人投资 者、机 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1.基 金销售业 务:指 基 金管理 人或代销 机构宣传 推介基 金,发售 基金份额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直 销机 构: 指南方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4.代 销机构 : 指符合《 销售办 法》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网点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注 册登记业 务:指基 金登记 、存管、 过户、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 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27.注 册登记机 构:指办 理注册 登记业务 的机构。 基金的 注册登记 机构为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8.基 金账户 : 指注册登 记机构 为投资 人 开立的、 记录其 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9.基 金交易账 户:指销 售机构 为投资 人 开立的、 记录投 资 人通过 该销售机 构买卖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基 金合同生 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32.基 金募集期 :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束之 日止的期 间,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工 作日 36.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37.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38.《 业务 规则》 :指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39.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申购 :指基 金合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金合 同和招 募说明书 的规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赎回 :指基 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 卖出基 金份 额的行为 42.基 金转换: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照本 基金合同 和基金 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全部 或部 分)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3.转 托管: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本基金 的不同销 售机构 之间实施 的变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4.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投资 人通过有 关销售机 构提出 申请,约 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5.巨 额赎 回:指 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6.元 :指 人民 币元 47.基金收益: 本基金 合同 项下基金 收益指 基金利润 ,即 基金 利息收 入、投资 收益、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 余 额 48.基 金资产总 值:指基 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9.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50.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1.基 金资产估 值: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2.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 53.不 可抗力 : 指本基金 合同当 事人无法 预见、无 法抗拒 、无法避 免且在本 基金合 同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 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 火灾、 政府 征 用、 没 收、 恐 怖袭击 、 传 染病传 播、 法 律法 规变 化 、 突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 公众通 讯设 备或 互联 网络 故障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3 、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 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 、 32、 33 层整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 文批 准, 由南 方证 券有限 公 司、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广西 信托 投资公 司共 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 中国证监 会证 监基金 字[2000]78 号 文批 准进行 了增 资扩 股, 注册 资本达 到 1 亿 元人 民币 。2005 年, 经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 文批 准进 行增 资扩 股,注 册资 本达 1.5 亿 元 人民币 。目 前 股 权结 构: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45% 、 深圳 市 投 资控股 有限 公司 30% 、厦 门国际 信托 有 限公 司 15% 及兴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1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吴万善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江 苏省 分行金 融管 理处 科员 、 中国 人民银 行南 京市 分行 江宁 支行科 员 ; 华 泰证 券证 券发 行部副 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 江 苏省 证券 登记处 总经 理; 华泰 证券 副总经 理、 总裁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党 委副 书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南 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华泰金 融控 股(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张涛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河海 大学 技术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博士 学位。1994 年8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 历 任总裁 秘书 、 投资银 行一 部业务 经理 、 上海总 部投 资银行 业务 部 副 总经理 、 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 总裁 助理 兼董 事会 办公 室主任 、 副 总裁 、 党 委委 员。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委 员、 华泰 长城 期货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华 泰金 融控股 (香 港 ) 有限公 司董 事。 姜健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南京 林业 大学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硕士 学位。1994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年 1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并一 直在华 泰证 券工 作, 历任 资产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投 资银行 总部 业 务总监 、总 裁助 理、 董事 会秘书 等职 务。 现任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的 副总 裁、党 委委 员 、 董事会 秘书 、 华泰联 合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江 苏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华 泰紫 金投 资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江苏 股权交 易中 心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余钢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高 级经 济师 , 大 学本 科毕业 于湘 潭大 学英 语专 业, 研 究生 毕业于 华中 科技 大学 经济 法专业 。 曾 在广 州军 区、 深圳市 投资 管理 公司 、 深 圳市国 资委 、 深 圳市地 铁集 团等 单位 工作 ,长期 从事 投融 资、 股权 管理、 股东 事务 等工 作。2010 年 4 月加 入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现 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 党委 副书 记、纪 委 书 记 。 项建国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中南 财经 大学 财务会 计专 业。曾 在江 西财 经大 学任 教并担 任审 计教 研室 副主 任,其 后在 深圳 蛇口 信德 会计师 事务所、 深圳市商 贸投 资控股 公司 任职,2004 年深圳 市投资 控股有限 公司 成立至 今, 历任公司 投资 部部长 、投 资发 展部 部长 、企业 一部 部长 ,长 期从 事投融 资、 股权 管理 、股 东事务 等工 作 。 现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战 略发 展部 部长 、中 国深圳 对外 贸易 (集 团) 有限公 司董 事 、 深圳市 长城 润达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事、 深圳 市高 新投集 团有 限公 司监 事、 华润五 丰肉 类食 品 (深 圳)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市 建筑 设计 研究 总院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深 投华控 产业 投 资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李自成 先生 ,董 事, 中共 党员,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 历任厦 门大 学哲 学系 团总 支副书 记 、 厦 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办 公室主 任、 营业 部经 理、 计财部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工 会主 席、 党总支 副书 记 。 现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庄园芳 女士 ,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经济 师。 历任 兴业证 券交 易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负 责人, 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投 资总 监; 现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兴业 创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兴 证( 香港 )金 融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 杨小松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注册 会计师 。 历 任德 勤国 际会 计师行 会计 专业翻 译 , 光 大银 行证 券 部职 员 , 美 国NASDAQ 实习 职员 , 证 监会 处长 、 副主 任。2012 年加 入南方 基金 ,担 任督 察长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党 委副 书记。 姚景源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研 究生 学历 。 曾 任国 家经委 副处 长, 商业 部政 策研究 室副 处长、 国际 合作 司处 长、 副司长 ,中 国国 际贸 易促 进会商 业行 业分 会副 会长 、常务 副会 长 , 国内贸 易部 商业 发展 中心 主任、 中国 商业 联合 会副 会长、 秘书 长, 安徽 省政 府副秘 书长 、 安 徽省阜 阳市 政府 代市 长、 市长, 安徽 省统 计局 局长 、 党组 书记 , 国 家统 计局 总经济 师。 现任 国务院 参事 室研 究员 、 中 国统计 学会 副会 长、 北京 大学、 清华 大学 、 吉 林大 学、 浙 江大 学兼 职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 李心丹 先生 , 独 立董 事, 金融学 博士 , 国 务院 特殊 津贴专 家, 国务 院学 位委 员会、 教育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部全国 金融 硕士 专业 学位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 历 任东南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助教 、 讲 师、 副 教授、 教授 , 现 任南 京大 学工程 管理 学院 院长 、 金 融工程 研究 中心 主任 、 南 京大学 创业 投资 研究与 发展 中心 执行 主任 、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江苏 省省委 决策 咨询 专家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上市委 员会 委员 及公 司治 理委员 会委 员 、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国 信证 券等 单 位的博 士后 指导 导师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金 融创 新实 验室兼 职研 究员 、 复 旦大 学金融 研 究 院兼 职教授 、教育 部金融 开放 实验室 副主任 (兼) 、中国 金融学 年会常 务理事 、国 家留学 基金会 评审专 家 、 江 苏省资 本市 场研究 会会 长 、 江苏 省科 技创新 协会 副会 长, 国家 开发银 行江 苏 分 行咨询 顾问 、 南 京市 江宁 区、 秦 淮区 政府 顾问 、 国 电南瑞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南京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周锦涛 先生 ,独 立董 事, 工商管 理博 士, 历任 香港 警务处(黄 大仙 及油 尖区) 警务督 察 , 香港警 务处(商 业罪 案调查 科) 警 务总督 察,香 港证 券及期 货专员 办事处 证券 主任, 香港证 券及期 货事 务监 察委 员会 法规执 行部 高级 经理 、 总 监、 顾问 , 现 任香 港汇 业 集团控 股有 限 公 司及其 旗下 汇业 证券 有限 公司、 汇业 金融 期貨 有限 公司、 汇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独 立非 执行 董事。 郑建彪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共党员 ,经 济学硕 士及 工商管理 硕士 ,20 年以上 证券从 业 经历。 毕业 于财 政部 科研 所, 曾 任职 于北 京市 财政 局、 深 圳蛇 口中 华会 计师 事务所 、 京 都会 计师事 务所 等机 构, 先后 担任干 部、 经理 、 副 主任 等工作 。 现 担任 致同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合 伙) 董事 合伙 人, 兼任证 监会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专 家咨 询委 员会 委员 职务。 周蕊女 士, 独立 董事 , 硕 士研究 生学 历, 曾于 西北 大学宣 传部 、 陕 西电 视台 新闻部 、 陕 西博硕 律师 事务 所、 北京 市万商 天勤 (深 圳) 律师 事 务所、 北京 市中 伦 ( 深圳) 律师事 务所 、 北京市 信利 ( 深圳) 律师 事务所 任职, 现任 北京 市 金杜 (深 圳) 律师事 务所 合伙人, 全联 并 购公会 广东 分会 副会 长、 广东省 律师 协会 女律 师委 员会副 主任 、 深圳市 律师 协会证 券 、 期 货 和基金 专业 委员 会副 主任 、 深圳 市中 小企 业改 制专 家服务 团专 家、 深圳 市易 尚展示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 广 西强 强碳 素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深圳松 海创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独立 董 事 。 2 、监 事会 成员 骆新都 女士 , 监 事, 经济 学硕士 , 经 济师 。 历 任民 政部外 事处 处长 、 南 方证 券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顾问 ;现 任南 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舒本娥女 士, 监事,15 年 的证券行 业从 业经历 。毕 业于杭州 电子 工业学 院会 计专业 , 获学士 学位 。 曾 任职 于熊 猫电子 集团 公司 , 担 任财 务处处 长工 作。1998 年 10 月加入 华泰 证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券,历 任计 划资 金部 副总 经理、 稽查 监察 部总 经理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财 务总 监 、 计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华泰 联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主 席、 华泰 长城 期货 有限公 司副 董事 长、华 泰紫 金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华 泰瑞 通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姜丽花 女士 , 监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深圳 广播 电视 大学会 计学 专业。 曾在 浙江 兰溪 马间 专厂、 浙江 兰溪 纺织 机械 厂、 深 圳市 建筑 机械 动力 公司、 深圳 市建 设集团、 深圳 市建设 投资 控股公司 工作 ,2004 年深 圳市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成 立至今, 历任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副经 理、 经理, 财务 预算 部副 部长, 长期从 事财 务管 理、 投融 资、 股 权管 理、 股东事 务等 工作 , 现 任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财 务部部 长, 深圳 市科 实投 资发展 有限 公司 监事、 深圳 市国 际招 标有 限公司 董事 、 中 国科 技开 发院有 限公 司监 事、 深圳 市深福 保 ( 集团) 有限公 司监 事、 深 圳经 济 特区房 地产 (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 圳市 建 安 (集团 ) 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苏荣坚 先生 , 监 事, 中 共 党员, 学士 学位, 高级 经 济师。 历任 三明 市财 政局 、 财委, 厦 门信达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财务 部业 务主 办、 副经 理, 自营 业务 部 经理; 现任 厦门 国际 信托 有限公 司财 务总 监兼 财务 部总经 理、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监 事 。 林红珍女士, 监 事 ,投 资 经济 管 理 专 业 学 士 学位, 后 参加 人 民 大 学 金 融 学院 研 究生 进 修 班。 曾任 厦门 对外供 应总 公司会 计 、 厦 门中友 贸易 联合公 司财 务部 副经 理、 厦门外 供房 地 产 开发公司 财务 部经理 ,1994 年进入 兴业 证券, 先后 担任计财 部财 务综合 组负 责人、直 属营 业部财 务部 经理 、 财 务会 计部计 划财 务部 经理 、 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 助理 兼 审 计部经 理 、 风 险 管理部 副总监 、稽核 审计 部副总 监、风 险管理 部副 总经理 (主持 工作) 、 兴 业证券 风险管 理部总 经理 , 现 任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 部总经 理、 兴业 创新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 苏民先 生, 职工 监事, 博士 研究生 , 工 程师。 历任 安徽 国投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电脑 工程师 , 华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 电脑 部经理 助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运作 保障 部副 总监、 市场 服务 部总监 、电 子商 务部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 张德伦 先生 , 职 工监 事, 中共党 员, 硕士 学历 。 历 任北京 邮电 大学 副教 授、 华为技 术有 限公司 处长 、 汉唐证 券人 力资源 部 总 经理 、 海 王生 物人力 资源 总监 、 华 信惠 悦咨询 公司 副 总 经理、 首席 顾问 ,2010 年1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 任人 力资 源部 总监。 林斯彬 先生 , 职工监 事 , 民商法 专业 硕士 , 先 后担 任金杜 律师 事务 所证 券业 务部实 习律 师、浦 东发 展银 行深 圳分 行资产 保全 部职 员、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法 务主 管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职 员,2008 年 12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任监察 稽核 部经 理、 高级 经理, 现任 监察 稽核 部总 监助理 。 3 、公司 高 级管 理人 员 吴万善 先生 ,董事 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俞文宏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经济师 , 历 任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经 理、 江苏 国际 招商公 司部 门经理 、 江苏 省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江苏 国信 高 科技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长兼总 经理 。2003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 裁、 党委 委员 。 郑文祥 先生 , 副 总裁 ,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湖北 省荆州 市 农 业银 行 、 南方 证券公 司、 国泰君安 证券 公司 。2000 年加入南 方基 金,历 任 国 债投资经 理、 专户理 财部 副总监、 南方 避险增 值基 金基金 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兼养 老金 业务 部总监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 总 裁、南 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 朱运东 先生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经 济学 学士 。曾 任职于 财政 部地 方预 算司 及办公 厅 、 中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 司 ,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北 京分 公司总 经理 、产品开 发部 总监、 总裁 助理 、首 席市 场执行 官,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员 。 秦长奎 先生 , 副 总裁 ,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历任 南京汽 车制 造厂 经营 计划 处科员 ,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营 业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基金部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 总部副 总 经 理兼 债券部总 经理 。2005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曾任督 察长 兼监察稽 核部 总监,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副 总裁 、纪 委委 员 、南 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香 港) 董事 。 鲍文革 先生 , 督 察长 , 中 国 民主 同盟 盟员 , 经 济学 硕士。 历任 财政 部中 华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师,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投行部 及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助理 ,1998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 运作保 障部 总监 、 公 司监 事、 财 务负 责人、 总经 理助 理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 南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香 港) 董事 。 4 、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为:2010 年 3 月至 2013 年 3 月 , 刘治 平;2013 年 3 月至 今, 杨 德 龙;2013 年 5 月至 今, 杨 德龙、 罗文 杰。 杨德龙先 生, 北京大 学经 济学硕士 、清 华大学 工学 学士,具 有基 金从业 资格 。2006 年 加入南 方基 金 , 担 任研 究 部高级 行业 研究 员 、 首 席 策略分 析师 ; 2010 年 8 月至 2013 年 4 月, 任小康 ETF 及南方小 康基 金经理 ;2011 年 9 月 至今 ,任南 方上 证 380ETF 及联接基 金基 金 经理;2013 年 3 月 至今 , 任南方 策略 基金 经理 ;2013 年 4 月至今 ,任 南方 300 基金经 理;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2013 年 4 月至 今, 任南 方 开元沪 深 300ETF 基金经 理。 罗文杰 女士 , 美国南 加州 大学数 学金 融硕 士、 美国 加州大 学计 算机 科学 硕士 , 具 有中 国 基金从 业资 格。 曾 先后 任 职于美 国 Open Link Financial 公司、 摩 根斯 坦利 公司 , 从事量 化分 析工作 。2008 年 9 月 加入 南方基 金, 任南 方基 金数 量化投 资部 基金 经理 助理 ;2013 年 4 月 至今, 任南 方 500 基金 经 理;2013 年 4 月 至今 ,任 南方 500ETF 基金经理;2013 年 5 月至 今, 任南 方 300 基 金经 理 ;2013 年 5 月 至今 , 任南 方开元 沪 深 300ETF 基金 经理 ;2013 年 5 月至今 ,任 南方 策略 基金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总裁杨 小松 先生 、 总裁 助理 兼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兼固 定收益 部总 监兼 产品 部总 监李海 鹏 先生 、 总 裁助 理兼权 益投 资总监 兼研 究部 总监 史博 先生 、 交 易管 理部总 监王 珂女士 、 投资 部 执行总 监陈 键先 生、 专户 投资管 理部 执行 总监 蒋峰 先生 、 固定 收益 部执 行总 监韩亚 庆 先 生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 的职 责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由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价 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 规定 受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14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得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1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3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6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 关于 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 法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 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 供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的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方 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司 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细 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 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计 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稽 核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 部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 岗位 责任、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 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机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务 、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级 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 立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金 资产 、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充分 发挥 各机 构、 各部 门及各 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 科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会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计 制度 》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 办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制订 了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 司财 务会计 制度 、 会 计工作 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职责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证 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处 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和 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 度


风 险 控 制制 度 由 风 险控 制 委 员 会 组织 各 部 门 制定 , 风 险 控 制制 度 由 风 险控 制 的 机 构设 置、风 险控 制的 程序 、风 险控制 的具 体制 度、 风险 控制制 度执 行情 况的 监督 等部分 组成 。


风 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包 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 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 务风险 控制 制 度、 信 息技 术系 统风 险控 制制度 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火 墙制 度、 反馈 制度、 保密制 度等 程 序性风 险管 理制 度。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检 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险 控制 情 况。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除应 当回 避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享有 充分的 知情 权和独 立的 调查 权。 督察 长根据 履行 职责 的需 要, 有权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关 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 档 案。 督察 长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 员会 定期会 议上 报 告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体 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 司配 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核 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稽 核管理 办法 、 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 等 。 通 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遵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的情 况;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 行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 项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 情况。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4 、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15.77亿元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燕 2 、发 展概 况 招商 银行 成立 于1987 年 4 月8 日 ,是 我国 第一 家完全 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制 商业 银行, 总行 设在 深圳 。自 成立以 来, 招商 银行 先后 进行了 三次 增资 扩股 ,并 于 2002 年 3 月 成功地 发行 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 交所 挂牌 ( 股票代 码:600036 ) ,是 国内第 一家 采 用国际 会计 标准 上市 的公 司。2006 年9 月 又成 功发 行了 22 亿H 股,9 月22 日 在香港 联交 所 挂牌交 易 ( 股票 代码 :3968),10 月5 日 行使H 股 超 额配售 , 共 发行 了24.2 亿 H 股 。 截止 2013 年9 月30 日, 招商 银行总 资 产 3.8854 万亿 元 人民币 ,核 心资 本充 足 率9.24% 。 2002 年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 设业 务支 持室、 产品 管理 室、 业务 营运室 、 稽 核监 察 室4 个 职能处 室, 现有 员工 52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获得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资格, 成为 国内 第一 家获 得该项 业务 资格 上市 银行 ;2003 年4 月, 正式 办理 基金托 管业 务。 招商银 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全 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受托 投资管 理托 管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 全 国社 会保 障 基金托 管、 保险 资金 托管 、 企业 年金 基金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托管等 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 先您 所想” 的托管 理念 和 “财富 所托 、 信守 承诺 ” 的托管 核 心价值 , 独创 “6S 托管银 行” 品牌 体系 , 以 “保 护 您的业 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 为 历史 使命 , 不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服务 和产品 : 在 业内 率先 推出 “网上 托管 银 行 系统 ” 、 托管业 务综 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 家发 布私 募基 金绩 效 分析报 告 , 开 办国 内首 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成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第一 只 FOF 、 第 一只 信托 资金 计 划 、 第 一只 股 权私募 基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市 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账 、 第 一只 境外 银行 QDII 基 金、 第 一只红 利 ETF 基金 、 第一 只“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 第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 TOT 保 管 ,实 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全 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经过十年 发展 ,招商 银行 资产托管 规模 快速壮 大。2013 年 招商银 行加大 高收 益托管 产 品营销力 度, 新增托 管公 募开放式 基金 18 只 ,新 增首发公 募开 放式基 金托 管规模 377.37 亿元。 克服 国内 证券 市场 震荡下 行的 不利 形势 , 托 管费收 入、 托管 资产 均创 出历史 新高 , 实 现托管 费收 入 10.62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 62.47%, 托 管资产 余 额 1.86 万 亿元 ,较年 初增 长 71.86% 。作 为公 益慈 善基 金的首 个独 立第 三方 托管 人,成 功签 约“ 壹基 金” 公益资 金托 管 , 为我国 公益 慈善 资金 监管 、信息 披露 进行 有益 探索 ,该项 目荣 获 2012 中 国金 融品牌 「金 象 奖」 “ 十大 公益 项目 ”奖 ; 四度蝉 联获 《财 资》 “中 国 最佳托 管专 业银 行”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傅育宁先 生, 招商银 行董 事长和非 执行 董事, 英国 布鲁诺尔 大学 博士学 位。1999 年 3 月 开始 担任 本公 司董 事。2010 年 8 月起 任招 商局 集 团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兼任 招商局 国际 有 限公司 (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公 司) 主席 , 利 和经 销集团 有限 公司 (香 港联 合交易 所上 市公 司) 及 信和 置业 有限 公司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公 司) 独 立非 执行 董事 , 香 港港口 发展 局董 事,香 港证 券及 期货 事务 监察委 员会 成员 等; 中国 南山开 发(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招 商 局 能 源运 输 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上 市公 司) 董 事 长, 及 中 国国 际海 运 集 装箱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公司)董 事 长, 及新 加坡 上市 公司 嘉德 置地有 限公 司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田惠宇 先 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 中国 建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 国建 设银行 零售 业 务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丁伟先 生 , 本 行副 行长 。 大学本 科毕 业 , 副 研究 员 。1996 年 12 月加 入本 行 , 历任杭 州 分行办 公室 主任 兼营 业部 总经理 , 杭 州分 行行 长助 理、 副 行长 , 南 昌支 行行 长, 南 昌分 行行 长,总 行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总 行行 长助 理,2008 年 4 月起 任本 行副 行长 。 兼任招 银国 际 金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吴晓辉 先生 , 招商 银行 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 硕士 研 究生 , 高 级经 济师 。1993 年 10 月进 入招商 银行 工作 ; 历 任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资金 部副 总经理 , 总行 资金交 易部 总经理 , 招银 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总裁 ;招 商银行 济南 分行 党委 书记 、行长 ,2011 年 7 月 起担 任招商 银行 总 行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4 年2 月28 日,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托 管了招 商安 泰系 列证 券投 资基金 (含 招商股 票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商平 衡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招商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 招商 现金 增 值 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久泰 沪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华夏 货币市 场基 金 、 光大 保德 信货币 市场 基金 、 华 泰柏 瑞金字 塔稳 本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海富 通强 化回 报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光 大保德 信新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国天 合稳 健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上证 红利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德 盛优 势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富成长 趋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光 大保 德信 优势 配置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益 民多利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德 盛红 利股票证 券投 资基金 、上 证中央企 业 5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上 投摩 根行 业轮 动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银蓝 筹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南 方策 略优 化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兴全 合润 分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 中银价 值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中银 稳健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银河 创新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宝 兴业 可转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双 利策略 主题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 安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 华新 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裕祥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上证 国有 企业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华安 可转 换债 券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中 银转债 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低碳 环保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油 气能源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中银 中小 盘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成长优 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兴全 轻资产投 资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 易 方达纯 债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中银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嘉实增 强收 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工银 瑞信 14 天理 财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 、鹏 华中 小企 业纯 债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双利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银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南方 安心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理 财 7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海惠 裕纯 债分级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建信 双月 安心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银 理财 30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新经 济股 票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银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亚 洲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工 银瑞 信增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鹏 华丰 利分 级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银 消费 主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工银 瑞 信 信 用 纯债 一 年 定 期开 放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浦 银 安 盛 6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工银 瑞信 保本 3 号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 中银标 普全 球 精选自 然资 源等 权重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博时 月月 薪定期 支付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银保 本二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建 信安 心回 报两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 海惠 利纯 债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国恒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共 72 只 开放 式基金 及其 它 托管资 产 、 中银 优秀 企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资产 为20960.86 亿元 人 民币。 ( 四)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 堵塞 漏洞、 消除隐 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 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核 监察 室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立 于部 门内 其他 业务 室和托 管分 部 、 分行 资产 托管业 务主 管部 门 , 对 各岗 位、 各业 务室 、 各分 部、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 三 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监督制 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 内部控 制原 则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覆盖 各项 业务过 程和 操作环 节 、覆 盖所有 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 效防范 各种 风险,托 管组 织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3)独 立性原 则。各 室、 各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不 同托 管资产 之间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 查 。


(4)有 效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当具 有高 度的权 威性 ,任何人 不得 拥有不 受内 部控制 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适 应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适应 我行 托管业 务风 险管理的 需要 ,并能 随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 应随着 托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订 和 完 善 。 (6)防 火墙原 则。 业 务营 运、稽核 监察 等相关 室, 应当在制 度上 和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重 要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全面 控制的 基础 上,关注 重要 托管业 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托管 组织体 系、 机构设置 及权 责分配 、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成 本效益 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权衡 托管业 务的 实施成本 与预 期效益 ,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 )完善 的制 度建 设。 招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制定 了《 招商 银行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管理 办法 》 、 《 招 商 银行 资产托 管业 务内 控管 理办 法》 、 《 招商 银行 基金 托管 业务操 作规 程 》 和等 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从 资产托 管业 务操 作流 程、 会计核 算、 岗位 管理 、 档 案管理 、 保 密管 理和信 息管 理等 方面 , 保 证资产 托管 业务 科学 化、 制度化 、 规 范化 运作 。 为 保障托 管资 产安 全和托 管业 务正 常运 作, 切实维 护托 管业 务各 当事 人的利 益, 避免 托管 业务 危机事 件发 生或 确保危 机事 件发 生后 能够 及时、 准确 、 有 效地 处理, 招商银 行还 制定 了 《 招商 银行托 管业 务 危机事 件应急 处理办 法》 , 并建立 了灾难 备份中 心, 各种业 务数据 能及时 在灾 难备份 中心进 行备份 ,确 保灾 难发 生时 ,托管 业务 能迅 速恢 复和 不 间断 运行 。 (2 )经营 风险 控制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托管项 目审 批、 资金 清算 与会计 核算 双人 双岗、 大额 资金 专人 跟踪 、 凭证 管理 、 差 错处 理等 一系列 完整 的操 作规 程, 有效地 控制 业务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运作过 程中 的风 险 。 (3)业 务信息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采用 加密方式 传输 数据 。 数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同时 , 每 日定 时对 托 管业 务数 据 进 行磁 带备份 , 托 管业 务数 据 进 行磁带 备份,所 有的业 务信 息 须 经过 严格 的授权 才能 进行 访问 。 (4)客 户资料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对业 务 办理 过 程中 形成的 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用 , 须 经总 经理 室成 员审批 , 并 做好 调用登 记。 (5)信 息技术 系统风 险控 制。招商 银行 对信息 技术 系统管理 实行 双人双 岗双 责、机 房 24 小时 值班 并 设置 门禁管 理、电脑 密码 设置及 权限 管理、业 务网 和办公 网、 与全行业 务网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人 力资源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 化和员 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 控 制 。





(五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等有关证 券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 象、 基金 投融 资比例 、 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 基 金管理 人选 择存 款银 行、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督 和 核 查 。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进 行 整改 , 整 改 的时 限 应 符 合 法规 允 许 的 投资 比 例 调 整期 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能在 通 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对 基 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 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托 管协 议的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 制度等 。





基 金托管 人 发 现 基金管理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5 、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办 公地 址 :广 东省 深圳市福 田中 心区 福 华一 路六号 免 税商 务大厦 塔楼 31 、32 、 33 层 整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905 、82763906 传真: (0755 )82763900 联系人 : 张 锐珊 2 、代 销机 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傅 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2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联系电话 :010-66107900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嘉朔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4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蒋 超良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5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6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交行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联系人: 陈铭铭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7 中国邮政 储蓄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华 客户服务 电话:95580 联系人: 王硕 传真:(010 )68858117 公司网址 :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浦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联系人: 高天、 虞谷云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东 城区朝 阳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东 城区朝 阳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010-65557083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10 广发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越秀 区 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建岳 联系电话 :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公司网站 :www.gdb.com.cn 11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文标 联系人: 杨成茜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复兴门外 大街 6 号 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太平桥大 街 25 号 中国光大 中心 法定代表 人:唐 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6157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兴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号 办公地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号 法定代表 人:高建 平 联系人:刘玲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4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深 圳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联系人: 张莉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15 杭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 庆春路46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太普 联系人: 严峻 联系电话 :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公司网站 :www.hzbank.com.cn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16 上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范 一飞 联系人: 汤征程 联系电话 :021-68475521 客服电话 :95594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17 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丙 17 号 法定代表 人:闫 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 电话:95526 公司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18 北京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朝阳 区 朝阳门北 大 街 1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朝阳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 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010-85608345 传真:010-85605340 客服电话 :96198 ;400-88-96198; 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9 烟台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烟台 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烟台 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 人:叶 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热线 :4008-311-777 公司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20 上海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 人:胡 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联系电话 :021-38576666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公司网站 :www.srcb.com 21 东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 :廖玉 林 联系人: 巫渝峰 联系电话 :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22 华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建 联系人:李慧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23 青岛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香 港中路68 号华普大 厦 办公地址: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香 港中路68 号华普大 厦 法定代表 人:郭 少泉 客服电话 :(青 岛)96588 ,(全国 ) 400-66-96588 公司网站 :www.qdccb.com 24 宁波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 市鄞州 区 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 ,上海 、北京地 区 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25 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林 复 联系人: 刘晔 联系电话 :025-86775335 客服电话 :96400 公司网站 :www.njcb.com.cn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26 临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临沂 市 沂蒙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临沂 市 兰山区北 京路 37 号 法定代表 人:钱进 联系人: 田宇


吕芳芳 联系电话 :0539-7877821





0539-7877773 客服电话 :400-699-6588 公司网站 :www.lsbchina.com 27 汉口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汉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汉口银 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江汉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汉口银 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陈 新民 联系人: 王磊联 系方式027-82656867 客服电话 :96558 (武 汉) 、40060-96558 (全 国) 公司网站 :http://www.hkbchina.com 28 江苏张家 港农村 商业银 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 港市杨 舍 镇人民中 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 港市杨 舍 镇人民中 路 66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自忠 联系人: 朱芳 联系电话 :027-82656867 客服电话 :0512-96065 公司网站 :www.zrcbank.com 29 浙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联系电话 :0571-87659546 客服电话 :95527 公司网站 :www.czbank.com 30 温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 市车站 大 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 市车站 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表 人:邢 增福 联系人: 林波 联系电话 :0577-88990082 客服电话 :0577-96699 公司网站 :www.wzbank.cn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31 重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 人:马 千真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 :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32 深圳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融 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伟 联系人: 宋永成


王璇 联系电话 :0755 -25188266 、0755 - 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 :4001961200 公司网址 :www.4001961200.com 33 东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 省 东莞 市 东城区鸿 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 东城区 鸿福东路2 号东 莞 农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何 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4 哈尔滨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 市道里 区尚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 市道里 区尚志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志文 联系人: 武艳凤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 :95537 ,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35 乌鲁木齐 市商业 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农 惠臣 联系人: 菅烨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网址:www.uccb.com.cn 36 渤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 河西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 河西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37 广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广州 大 道 北 195 号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广州 大 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 人:姚 建军 联系人: 张扬眉 电话:020-37598442 传真:020-37590726 客服电话 :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38 河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乔 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39 大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 市中山 区 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 办公地址 :大连 市中山 区 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 人:陈 占维 联系人: 李格格 电话:0411-82311604 传真:0411-82356590 客 服电话: 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40 徽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合肥 办公地址 :合肥 市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王 晓昕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安徽省外) 、 96588(安 徽省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41 广东顺德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佛山市 顺德区 大良德和 居委会 拥 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 顺德区 大良德和 居委会 拥 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 人:姚 真勇 联系人: 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 :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42 金华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金华 市 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金华 市 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 人:徐 雅清 联系人: 徐晓峰 电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客服电话 :400-711-6668 网址:www.jhccb.com.cn 43 包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包头 市青山 区 钢铁大街6 号 办公地址 :内蒙 古包头 市 青山区钢 铁大街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镇西 联系人: 刘芳 联系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 :96016 网址:http://www.bsb.com.cn/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44 珠海华润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 吉大九洲 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 吉大九洲 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 人:蒋 伟 联系人: 翁家树 电话:0756-8121095 传真:0756-8121775 客服电话 :96588( 广东 省 外加拨 0756) ,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45 江苏江南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向阳 联系人: 韩璐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 :96005 网址:www.jnbank.cc 46 吉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 省长春 市 东南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 省长春 市 东南湖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 人:唐 国兴 联系人: 孙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400-88-96666( 全国)96666(吉林 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47 杭州联合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建国 中 路 99 号 办公地址 :杭州 市建国 中 路 99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话 :96592 网址:www.urcb.com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48 厦门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厦门 市湖滨 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 厦门 市湖滨 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世群 联系人: 林黎云 电话:0592-5037203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代销 券商 及其 他代 销机 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 中山东路90 号华 泰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http://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民生路1199 弄 证大五道 口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夏中苏 联系电话 :0591-38281963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十 六层至 二 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十 六层至 二 十六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4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有安 联系人: 田薇 联系电话 :010-66568430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万 建华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联系人: 芮敏祺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6 齐鲁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7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淮海 中 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址 :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6 号4 号 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联系电话 :010-8513058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9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州 天河区 天 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 广东 省广州 天 河北路大 都会广 场 5、18、19 、36、38、39 、41、42 、43、44 楼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统一客户 服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 业 网点 公司网站 :广发 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 信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itics.com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13 申银万国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 长乐路 989 号世 纪 商贸广场45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 长乐路 989 号世 纪 商贸广场40 层 法定代表 人:储 晓明 联系人: 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4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10108998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 交 界处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03 、05、11 、12 、13 、15、 16、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16 宏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 鲁木齐 市文艺路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9 号 法定代表 人:冯 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 天心区湘 府中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心 A 栋11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俊波 联系人: 赵小明 联系电话 :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18 中信证券 (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解放东路29 号迪 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解放东路29 号迪 凯银座 22 层 法人代表 :沈强 邮政编码 :310016 联系人: 王霈霈 联系电话 :0571-87112507 公司网站 :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 中心电 话:95548 19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凤凰大 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 人:牛 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20 中信万通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 苗岭路 29 号澳柯 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 国际金融 广场 20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zxwt.com.cn 21 中银国际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 人:许 刚 联系人: 王炜哲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22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唐静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址 :www.cindasc.com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23 民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生金 融中心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生金 融中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 人:余 政 联系人: 赵明 联系电话 :010-85127622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公司网站 :www.mszq.com 24 东方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中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中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联系人: 吴宇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25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北京市 西城区 金 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 北京市 西城区 金 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 人:宋 德清 基金业务 联系人 :黄恒 联系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 :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26 华西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陕西街 239 号华 西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 深南大 道4001 号时代金 融 中心 18 楼( 深圳 总部) 法定代表 人:杨 炯洋 联系人: 李慧灵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4008888818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27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胡 运钊 客户服务 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长江证券 客户服 务网站 :www.95579.com 28 世纪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卢 长才 联系人: 袁媛 联系电话 :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 :www.csco.com.cn 29 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矫 正中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公司网站 :www.nesc.cn 30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西藏 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表 人:龚 德雄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联系人: 张瑾 公司网站 :www.shzq.com 客服电话 :4008918918 ,021-962518 31 江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32 国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 无锡市 县前东街168 号国 联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 : 江苏 省无锡 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 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 人:雷建 辉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33 东莞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源中 心 30 楼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68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34 渤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天津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 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 人:杜 庆平 联系人: 胡 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5 平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大 中华国 际 交易广场8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大 中华国 际 交易广场8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联系电话:0755-22626391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 :www.pingan.com 36 国都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常 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网址:www.guodu.com 37 东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jq.com.cn/ 38 广州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 国际金融 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 国际金融 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东 联系人: 林洁茹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39 华林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民田路 178 号华 融 大厦 5、6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民田路 178 号华 融 大厦 5、6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荣年 联系人: 王 叶平 联系电话:0755-82707705 客服电话:400-880-2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ons.com 40 南京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 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华东 联系人: 李铮 联系电话 :025-83364032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41 华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安徽 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 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 湖路 198 号财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甘霖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42 红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 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 厦 9 楼 办公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 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 厦 9 楼 法定代表 人:况 雨林 联系人: 刘晓明 联系电话 :0871-3577888 公司网站 :http://www.hongtastock.com 43 银泰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 七 道18 号光 大银行 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 七 道18 号光 大银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黄 冰 联系电话 :0755-83706665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公司网站 :www.ytzq.net 44 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环球 金融中 心 57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环球 金融中 心 57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客 服 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45 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46 第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 笋岗路12 号中民 时 代广场 B 座2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 笋岗路12 号中民 时 代广场 B 座25 层 法定代表 人:刘学 民 联系人: 崔 国良 联系电话:0755-25832852 公司网站:www.fcsc.com 47 华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 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 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 省外请先 拨 0591 ) 网址:公 司网址 :www.hfzq.com.cn 48 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商务 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商务 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永良 联系人: 李珍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公司网站 :http://www.zszq.com 49 国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省桂林 市 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竹 子林四 路 光大银行 大厦 3F 法定代表 人:张 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50 中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菅 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联系电话 :0371 —65585670 客服电话 :0371-967218 、4008139666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51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苑 8 号西南 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余 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2 财达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 石家庄 市桥西区 自强路35 号庄家金 融大厦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 河北省 石家庄 市桥西区 自强路35 号庄家金 融大厦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 人:翟 建强 联系人: 陈丽君 联系电话 :0311-66006219 客服电话 :4006128888 公司网站 :www.S10000.com 53 德邦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普陀 区 曹杨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福山路500 号城 建国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系人: 叶蕾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4 中航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昌 市红谷 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南昌 市红谷 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宜四 联系人: 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55 国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 省合肥 市 阜南路 166 号润 安 大厦 A 座25 层 法定代表 人:蔡 咏 联系电话 :0551-2634400 客服电话 :全国 统一热 线 95578 , 4008888777 ,安 徽省内 热 线 96888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56 国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 信 国际金融 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 信 国际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曾小 普 联系人: 周 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57 中国国际 金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 大 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甲 6 号SK 大厦 法定代表 人:金 立群 联系人: 蔡宇洲 联系电话 :010-85679888 客服电话 :(010)85679238(010)85679169 公司网站 :www.ciccs.com.cn 58 大同证券 经纪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大同 市城区 迎 宾街 15 号 桐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址 : 山西 省太原 市 长治路 111 号山 西 世贸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9 方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湖南 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 大厦 22 —24 层 办公地址 : 湖南 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 大厦 22 —24 层 法定代表 人:雷 杰 联系人: 刘丹 联系电话 :010-57398059 客服电话 :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60 财通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大 路 15 号 嘉华国际 商务中 心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 务中心 1602 室 法定代表 人:沈 继宁 联系人: 夏吉慧 联系电话 “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96336 (浙江 ),40086-96336(全 国) 公司网站 :www.ctsec.com 61 东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 延陵西路23 号投 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928 号 东海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刘 化军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62 西部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陕西 省西安 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 信托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 :陕西 省西安 市 西五路 26 号海惠 大厦 422 室 法定代表 人:刘 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63 新时代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 人:刘 汝军 联系人: 孙恺 联系电话 :010-83561149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公司网站 :www.xsdzq.cn 64 瑞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 国际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 国际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程 宜荪 联系人: 牟冲 联系电话 :010-58328112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65 金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 市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陆 涛 联系人: 马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om.cn 66 万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 :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站 :www.wlzq.com.cn 67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一宏 联系电话 :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8 财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蔡 一兵 联系人: 郭磊 客服电话 :0731 -84403333 公司网站:www.cfzq.com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69 恒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内蒙 古呼和 浩 特市新城 区新华 东 街111 号 办公地址 : 内蒙 古呼和 浩 特市新城 区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定代表 人:庞 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联系电话 :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70 华龙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兰州 市 城关 区 东岗西路638 号财 富大厦 办公地址 : 兰州 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638 号财 富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71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法定代表 人:洪 家新 联系人: 陈敏 电话:0755-82083788 传真:0755-82083408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72 日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内蒙 古呼和 浩 特市新城 区锡林 南 路18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长 安兴融中 心西座11 层 法定代表 人: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文彬 联系电话 :010-83991716 公司网站 :www.rxzq.com.cn 73 英大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 三十、三 十一层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 三十、三 十一层 法定代表 人:吴 骏 联系人: 吴尔晖 联系电话 :0755-83007159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公司网站 :www.ydsc.com.cn 74 中天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 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 : 办 公地址 : 沈 阳市和平 区南五 马 路121 号万丽 城晶座4 楼 中天证券 经纪事 业 部 法定代表 人:马 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联系电话 :024-23280842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公司网站 :www.stockren.com 75 五矿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 心办公 楼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 心办公 楼 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 人:张 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76 大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 省大连 市 沙河口区 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 际金融 中心A 座- 大连期 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 : 大连 市沙河 口 区会展路129 号大 连期货大 厦 39 层 法定代表 人:董 永成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77 天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新街口外 大街 28 号C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公司网址 :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 网网址 :www.jjm.com.cn 78 联讯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 省惠州 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 路惠州广 播电视 新闻中 心 三、四楼 办公地址 : 广东 省惠州 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 路惠州广 播电视 新闻中 心 三、四楼 法定代表 人:徐 刚 联系人: 丁宁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79 东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 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 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 人:魏 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80 开源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 门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 门B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刚 联系人: 王姣 电话:029-68633210


029-88365809 传真:029-88447322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http://www.kysec.cn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81 中邮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陕西 省西安 市 唐延路 5 号陕西 邮 政信息大 厦 9~11 层 办公地址 : 陕西 省西安 市 唐延路 5 号陕西 邮 政信息大 厦 9~11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海涛 联系人: 马国滨 电话:029-88602138 传真:029-88602135 客服电话 :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82 中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大观A 座40F-43F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大观A 座40F-43F 法定代表 人:赵 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83 诺亚正行 (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虹口 区 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杨 浦区秦 皇岛路 32 号C 栋2 楼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4 深圳众禄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深南东路5047 号 发展银行 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深南东路5047 号 发展银行 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85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1118 号鄂尔多 斯国际 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6 杭州数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杭州 市余杭 区 仓前街道 海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滨江区江 南大道 3588 号恒 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87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大 道 555 号 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单炳烨 电话:021-58788678-8204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8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0 号2 号 楼2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5 号3 号 楼C 座 9 楼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89 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 后沙峪镇 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德胜门外 华严北 里 2 号民建 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宋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90 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 省杭州 市 文二西路 一号元 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 浙江 省杭州 市 翠柏路 7 号杭州 电 子商务产 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杨翼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1 中期时代 基金销 售 (北京 )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建国门外 光华路14 号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 : 朝阳 区麦子 店 西路 3 号 新恒基 大 厦15 层 法定代表 人:路 瑶 联系人: 侯英建 电话:010-59539888 传真:010-59539866 客服电话 :95162 ,4008888160 , 010-65807110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92 万银财富 (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院5 号楼3201 内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院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联系人: 刘媛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话 :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93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梁檐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4 宜信普泽 投资顾 问 (北京 )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9 号 楼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 人:沈 伟桦 联系人: 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 :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5 浙江金观 诚财富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西湖 区 教工路 18 号世贸 丽晶城欧 美中心1 号楼 (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 市西湖 区 教工路 18 号世贸 丽晶城欧 美中心1 号楼 (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 人:陆 彬彬 联系人: 鲁盛 电话:0571-56028617 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6 泛华普益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1101 室 办公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1101 室 法定代表 人:于 海锋 联系人: 邓鹏 电话:13981713068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yfund.cn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97 嘉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B 座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B 座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8 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 技 园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企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 人:马 令海 联系人: 邓洁 电话:010-58325388-1105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t.jrj.com 99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 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中 路 20 号 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 人:梁 越 联系人: 陈攀 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100 北京钱景 财富投 资管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101 深圳联合 货币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南山 区 粤兴二道6 号武 汉 大学深圳 产学研 大楼 B815 房(入 驻深圳 市 前海商务 秘书有 限公司 )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2028 号皇 岗商务中 心 2405




































































法定代表 人: 王 清照
























































联系人: 黄晶龙

































































电话:0755-23601676



























































传真:0755-88603185



























































客服电话 :4008955811
























































网址:www.ucffund.com 102 深圳前海 汇联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南山 区粤兴二 道 6 号武 汉大学深 圳产学 研究大 楼 B815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路2028 号皇 岗商务中 心 4 楼 法定代 表 人: 丁海



























































联系人: 张誉腾






























































电话:0755-32938888-6200



























































传真:0755-32938888-5





















































客服电话 :0755-36907366
























































网址:http://www.flyingfund.com.cn/ 103


其他基金 代销机 构情况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办 公地 址 :广 东省 深圳市福 田中 心区 福 华一 路六号 免 税商 务大厦 塔楼 31 、32 、 33 层 整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68 联系人 : 古 和鹏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 办律 师 广东华 瀚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 1002 号宝 安广 场 A 座 16 楼 G.H 室 负责人 :李 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 师: 杨忠 、戴 瑞冬





四、会计师事务 所和 经办注册会计师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 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执行 事务 合伙 人 :杨绍 信








联 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 真:021-23238800





联 系人 :陈 熹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6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和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若 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由基 金管 理人 或代 销机 构 另行 公告 。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开放 日为 上 海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日 ,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开放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代销 机构 遵照 有关 法律法 规约 定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和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在 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 开放 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本基金 已 于 2010 年 6 月 28 日开 放申 购赎 回业 务。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 放日 规定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申 购或 赎 回 申 请日(T 日) ,并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投 资人 可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应 及时 向销 售 机 构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 确认 情况 , 否则, 如 因申请 未得 到基 金管 理人 或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而 造成的 损失 , 由 投资 者自 行承担 。 基 金销 售机构 对申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请。 申购 的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 本基 金首 次申 购和 追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均 为 1,000 元, 以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约 定为准 。 本基金 不对 单笔 最低 赎回 份额进 行限 制,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 以基金 代销 机构 的约 定为 准。 本基 金直 销机构 最 低申 购金额 及最 低赎 回份 额由 基金管 理人 制 定和调 整。 2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者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 规 定的 数量或 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整 生效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 媒 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1 、


本 基金 提供 两种 申购 费用的 支付 模式 。 本 基金 在申购 时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称为前 端申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购费用 , 在 赎回 时收 取的 申购费 用称 为后 端申 购费 用。 基 金投 资者 可以 选择 支付前 端申 购费 用或后 端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高于 1.5% ,且 随申 购金 额的增 加而 递减 ,后 端申 购费率 最 高不高 于 1.8% , 且随 持有 时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示 : 前端收 费: 购买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0.9% 500 万≤M <1000 万 0.3%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后端收 费( 其 中 1 年 为 365 天): 持有期 限 (N ) 申购费 率 N <1 年 1.8% 1 年≤N <2 年 1.5% 2 年≤N <3 年 1.2% 3 年≤N <4 年 0.8% 4 年≤N <5 年 0.4% N ≥ 5 年 0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 、 本 基金 赎回 费率 不高 于 0.5% , 随申 请份 额持 有 时间增 加而 递减 (其 中 1 年 为 365 天 ) 。 具体 如下 表所 示: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3% N ≥ 2 年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 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 3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率和 收费 方式 由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确 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并最 迟应 于新 的费率 或收 费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方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4 、 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 用低 于柜 台交易 方 式的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对基 金投 资者 适当 调整 基金申 购费 率 、 赎回费 率和 转换 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1) 若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前 端申购 费用 ,则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前 端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 选择 缴纳 前 端申购 费 , 对 应费 率为 1.5% ,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5%) =98,522.17 元 前端申 购费 用=100,000 -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 额 = 98,522.17/1.016 = 96,970.63 份 (2) 若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后 端申购 费用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当投资 者提 出赎 回时 ,后 端申购 费用 的计 算公 式为 :


后端 申购 费用 =赎 回份 额×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后 端申 购费 率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元 申购 本 基金 , 选 择缴 纳后 端申购 费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 1.016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 =100,000/1.016 =98,425.19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若投 资者 认/ 申购 时 选择缴 纳前 端认/ 申购 费用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 ?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赎 回费 用 例 :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 万份 基金 份额 , 赎回费 率 为 0.5%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016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100,000 ×1.016 ×0.5% =508.00 元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赎回金 额=100,000 ×1.016 -508.00 =101,092.00 元 (2) 若投 资者 认/ 申购 时 选择缴纳 后端 认/ 申购 费用 ,则赎 回金 额 的 计算 公式 为: 后端认(申 )购费用= 赎 回份额× 认(申) 购 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 申 ) 购 费率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 ?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后端 认(申 )购 费用 -赎 回费 用 例、 续 《基 金的 募集 》 例 : 若该 投资 者赎 回 100,050 份基 金份 额, 一年 内赎 回,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 0.5% ,对 应的 后端认 购费 率 是 1.2%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36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后端认 购费 用=100,050× 1.00× 1.2%=1200.60 元 赎回费 用=100,050× 1.036× 0.5%=518.26 元 赎回金 额=100,050× 1.036-1200.60 -518.26=101,932.94 元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10 万 份 基金份 额 , 持 有时 间在 一 年内 ,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5%,对 应的后 端申 购费 率 是 1.8%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36 元,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后端申 购费 用=100,000× 1.016× 1.8%=1,828.80 元 赎回费 用=100,000× 1.036× 0.5%=518.0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36-1,828.80 -518.00=101,253.2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三位 ,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 上述涉 及 基金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去 部分 归入 基金财 产 ; 上 述涉及 金额 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 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上述 涉 及金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6 、申 购和 赎回 的注 册与 过 户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 记手续 。 注册登 记机 构 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册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不 得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 并 最迟 于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 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因基 金收益 分配、 或基 金投资组 合内 某个或 某些 证券进行 权益 分派等 原因 ,使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短期 内继 续接 受申购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投 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 若 连续 两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额 赎回 , 延期支 付最 长 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 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 上 公告 。投 资 人 在申请 赎回 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并 予以公 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 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 的前提 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 部分延 期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 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 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工作 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并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 上 刊登 公告 。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 和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 金合 同 或 《招 募说 明书 》 中 未予 载明的 事项 ,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正 当理 由认为 需 要 暂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的, 可 以经届 时有 效的 合法 程序 宣布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申 购、 赎 回申 请 。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 上 刊登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根 据实 际 情况在 暂停 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 2010 年 6 月 28 日起 开通 本基 金与 公 司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间 的转换 , 具体内 容详 见 2010 年 6 月 24 日发 布的 《 关 于南 方 策略优 化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开 通基 金定 投和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和 其他有 关本 基金 转换 公告 。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 在任 何情 况下 , 接 受划 转 主体的 资格 不得 违反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具体 办理方 法参 照 《 业务 规则 》 的 有关 规 定以及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业务 规则 。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 2010 年 6 月 28 日起 开通 本基 金 的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 具体 内容详 见 2010 年 6 月 24 日发 布的 《 关于南 方策 略优 化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开 通基 金定 投和转 换业 务 的公告 》和 其他 有关 本基 金 定期 定额 业务 公告 。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 账户 或是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 对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结 。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7 、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数量化 手 段优 化 投资 策略 , 在积 极把 握证 券市场 及相 关行 业发 展趋 势的前 提 下精选 优势 个股 进行 投资 ,力争 获取 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投资 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各类股 票 、 债券、 短期 金融 工具 、现 金、权 证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股 票投 资占基 金资 产的比例 范围 为 60% ~95% ,债券等 固定 收益类 工具 及法律 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5% ~40%。固 定收益 类工具 主要包 括国 债、金 融债、 公司债 (企 业债) 、 央行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可转换 债券、 回购 、 资 产证 券化 产品、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 其中现 金以 及到 期日 在 1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本基金 持有全部 权证 的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 资于其 他投 资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 采用数 量化投资 方式进行 策略优化,将 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思想和 理念通过具 体 指标、 参数 的设 定体 现在 数量模 型中 , 强 调投 资纪 律, 充 分发 挥数 量化 投资 的优势 , 并 辅以 定性分 析, 以期 在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实现 收益 最大 化。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投资策略包含 资产配置、 行业配置和个 股选择等三 个层面。基金 管理人在综 合 分析经 济周 期 、 财政 政策 、 市 场环 境等 因素的 基础 上, 采用 定量 和定性 相结 合的思 路确 定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 针 对 本 基 金 的 行 业 配 置 策 略 ,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发 了 基 于 Black-Litterman 模型的 “南方 量化行 业配 置模型 ” 。在行 业配 置的基 础上, 进一步 使用 “ 南方 多因子 量化选 股模型 ” ,依据 基本 面、价 值面、 市场面 和流动 性等 因素 对 股票进 行综合 评分 ,精选 各行业 内 具有 超额 收益 能力 或潜 力的优 势个 股, 构建 本基 金的股 票组 合。 (一) 资产 配置 策略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本基金 在对全球宏观 经济情况 及 证券市场走势 把握的基础 上,运用国际 化的视野审 视 中国经 济和 证券 市场 , 并对 证券市 场当 期的 系统 性风 险以及 可预 见的 未来 时期 内各类 资产 的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进 行分析 评估 , 确定本 基金 的资产 配置 比例 。 同 时 , 基金管 理人 还将 严格控 制组 合风 险, 调整 组合配 置, 追求 风险 调整 后的最 大收 益。 ( 二) 行业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的行 业配 置策 略采 用基金 管理 人开 发的 基 于 Black-Litterman 模型 的 “ 南方 量 化 行业 配置模 型 ” 。 该模型 在充分 考虑市 场均衡 的行 业配置 比例的 基础上 ,加 入基金 管理人 对于各 个行 业风 险收 益的 预期, 从而 测算 出满 足条 件的最 优化 行业 配置 比例 。 “ 南方 量化 行业 配置 模型 ” 根 据市 场均 衡计 算出 基 础行业 配置 , 按Markowitz 收益-方 差最优 化过 程得 到市 场均 衡收益 的估 计值 。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宏观 经济 与行 业景 气的相 关性 分 析和行 业周 期性 变化 特征 确定行 业评 级、 行业 预期 收益等 指标 , 并 将上 述行 业分析 的结 果构 建数量化 模 型 , 建立 行业 预期收 益和 风险 的矩 阵, 之后将 该矩 阵作 为参 数导 入 “ 南方 量化 行 业配置 模型 ” , 加入 特定 约 束条件 后通 过数 量方 法求 解,得 到经 过优 化的 行业 配置比 例。 ( 三) 个股 投资 策略 基于对 国内外股票市 场大量的实 证研究,基金 管理人开发 了“南方多因 子量化选股 模 型” , 模型 将影 响个 股超 额 收益的 因素 归纳 为以 下四 个主要 方面 : (1) 基本 面因 子 基本面 因子主要包括 上市公司的 盈利能力、现 金流情况、 财务杠杆水平 以及未来成 长 性等, 如主营 业务 收入、 毛利率 、 每股 收益、 总资 产回报 率、 企 业现 金流、 资产负 债率 等 指 标, 上 述因 子反 映了 上市 公司的 当前 价值 和成 长潜 力。 通 过对 上市 公司 大量 财务数 据的 筛选 和加工 , 基 金管 理人 构建 了比较 完整 的股 票数 据库 , 其中 也包 括市 场对 于上 述主要 指标 的一 致预期 数据。 采用相 应的 一致预 期数据, “南 方多因 子量化 选股模 型 ”可 以测 算出整 体市场 对于各 个上 市公 司盈 利水 平和成 长潜 力的 预期 。 (2) 价值 因子


价值因 子主要是指股 票的绝对和 相对估值水平 。价值因子 既包含上市公 司基本面的 信 息, 也包 含股 票价格 的信 息。 对于 不同 行业的 股票 , 该 模型 根据 上市公 司经 营的特 点和 历 史 实证检 验结 果 , 采 用不 同 的估值 指标 , 如市 盈率 、 市净率 、 市现 率、 市销 率、EV/EBITDA 等, 挑选具 有绝 对或 相对 估值 吸引力 的股 票。 (3) 市场 面因 子


市场面 因子 主要 包括 股票 价格的 动量/反 转趋 势、 股 票所处 风格 板块 的轮 动 , 股票价 格 的历史 波动 等。 在构 建模 型的过 程中 , 通 过 历 史数 据实证 检验 的方 法确 定各 个行业 最适 用的 市场面 因子 ,同 时动 态跟 踪相关 市场 数据 ,对 模型 进行不 断地 检验 和修 正。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4) 流动 性因 子 流动性 因子也是 “南 方多因子量 化选股模型 ” 的重要组成 部分,该因子 直接影响投 资 组合的 构建。 “ 南方 多因子 量化选 股模型 ”采用 移动 时间窗 的方法 计算平 均成 交量、 平均流 通市值 、Amivest 流 动比 率等各 种指 标, 对个 股流 动性进 行衡 量。 此外, 基金管理人还 将对上市公 司治理结构、 对股价有影 响的潜在事件 等作进一步 定 性分析 ,对 模型 筛选 出的 结果进 行复 核和 优化 , 追 求同等 条件 下的 较高 收益 。 综上, 基金管理人将 利 用“南方 多因子量化选 股模型”对 股票进行综合 评分,并根 据 评分结 果配 置各 行业 内具 有超额 收益 能力 或潜 力的 优势个 股, 从而 构建 本基 金的股 票 组 合 。 ( 四) 其他 资产 投资 策略 1 、债 券投 资策 略 依据资 产配 置结 果 , 本 基 金将在 部分 阶段 以改 善组 合风险 构成 为出 发点 配置 债券资 产。 首先根 据宏 观经 济分 析、 资金面 动向 分析 和投 资人 行为分 析判 断未 来利 率期 限结构 变化 , 并 充分考 虑组 合的 流动 性管 理的实 际情 况 , 配置 债券 组合的 久期 和债 券组 合结 构; 其次 , 结 合 信用分 析、 流动 性分 析、 税收分 析等 综合 影响 确定 债券组 合的 类属 配置 ; 再 次, 在 上述 基础 上利用 债券 定价 技 术 , 进 行个券 选择 , 选 择被 低估 的债券 进行 投资 。 在 具体 投资操 作中 , 采 用骑乘 操作 、放 大操 作、 换券操 作等 灵活 多样 的操 作方式 ,获 取超 额的 投资 收益。 2 、权 证投 资策 略 在进行 权证投资时, 基金管理人将 通过对权证标的 证券基本 面的研究,并 结合权证定 价 模型寻 求其合 理估值 水平, 主要考 虑运用 的策略 包括 :杠杆 策略、 价值挖 掘策 略、获 利保护 策略、 价差 策略 、 双 向权 证策略 、 卖 空保 护性 的认 购权证 策略 、 买 入保 护性 的认沽 权证 策略 等。基 金管理 人将充 分考 虑权证 资产的 收益性 、流 动性及 风险性 特征, 通过资 产配置 、品种 与类属 选择,谨 慎进 行投 资,追求 较稳 定的 当 期 收益 。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 决策 程序 (一)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依法决 策是 本基 金进 行投 资的前 提 。 (2)宏观 经济发 展态 势、微 观经济运 行环 境和证 券市 场走势。 这是 本基金 投资 决策的 基 础。 (3)投资 对象收 益和 风险的 配比关系 。在 充分权 衡投 资对象的 收益 和风险 的前 提下作 出 投资决 策, 是本 基金 维护 投资者 利益 的重 要保 障。 (4)团队 投资方 式 。 本基金 在投资决 策委 员会领 导下 , 通过投 资研究 人员 的共 同努力 与 分工协 作 , 确定 资产 配置 ,由基 金经 理参 考量化 分 析结果 具体 执行 投资 计划 。 (5)策 略优 化投 资方 式。 本 基金采 用严 格的 量化 股票 投资策 略, 力争 克服 人为 情绪干 扰,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取得超 过业 绩基 准的 稳定 收益。 (二) 决策 程序 (1)决定 主要投 资原 则:投 资决策委 员会 是公司 投资 的最高决 策机 构,决 定基 金的主 要 投资原 则, 确立 基金 的投 资方针 及投 资方 向, 审定 基金的 资产 及行 业配 置方 案。 (2)团队 投资 与 投资 决策制 定:在遵 守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制定的 投资 原则前 提下 ,通过 投 资 、 研 究人 员的 团队 投资 、 分工 协作 , 由 基金 经理 具体执 行投 资计 划:1) 依据 投资 研究 团队 对宏观 经济 、 股 市政 策、 市场趋 势的 判断 , 结 合基 金合同 、 投 资制 度的 要求 提出本 基 金 的资 产配置 建议 ;2) 在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授 权及 批准 的范 围内, 通过 量化 分析 决定 基金的 行业 配置 方案;3) 依据 投资 研 究团 队对各 行业 的具 体分 析与 股票候 选名 单, 按照 南方 基金量化 选 股模 型, 结 合基 金合 同、 投资 制度的 要求 , 在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授权 及批 准的 范围 内, 制 定基 金的 个股投 资方 案。 (3)进行 风险评 估: 风险控 制委员会 定期 召开会 议, 对基金投 资组 合进行 风险 评估, 并 提出风 险控 制意 见。 (4)评 估和 调整 决策 程序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环境 的变化 和实 际的 需要 调整 决策的 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将致 力于 对上 述量化 选股 模型 、 组合 构建 方式和 投资 操作 流程 不断 地进行 改 造、提 高和 完善 ,并 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列 示。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基 准为 :80 %× 沪 深300 指 数+20% ×上 证国 债指数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在 考虑了 基金 股票 组合 的投 资标的 、 构 建流 程以 及市 场上各 个股 票指数 的编 制方 法和 历史 情况后 , 选 定沪 深300 指数 作为 本基 金股 票组 合的 业绩基 准 。 沪深 300 指 数成份 股选自 沪深 两个证券 市场, 覆盖了 大部 分流通市 值,为 中国 A 股 市场中代 表性 强、流 动性 高的 主流 投资 股票, 能够 反映 A 股市 场总 体发展 趋势 。沪 深 300 指 数中的 成份 股 的发布 和调整 均由交 易所 完成,具 有较强 的公 正性与 权威性 。债券 组合的 业绩 基准则 采用了 上证国 债指数 ,上证 国债 指数是 以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的 所有固 定利率 国债 为样本, 按照 国 债发行 量加权 而成。 上证 国债指 数是上 证指数 系列 的第一 只债券 指数, 反映我 国债券 市场整 体变动 状况,具 有较 强的 市 场代表 性。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算 编制 该指 数或 更改 指数名 称 、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 市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更 加适 合用 于本基 金业 绩基 准的 指数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属 于较高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的证 券投 资基 金品 种, 其预期 风险 和 收益 水平 高于 混合 型基 金、债 券基 金及 货币 市场 基金。 八、投资限制和禁止 行为 (一)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 本 基金 的特 点,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 基金 财产的 非 系统性 风险 ,保 持基 金组 合良好 的流 动性 。基 金的 投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3)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4)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为:股 票占 基金 资产 的 60%-95%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 工具及 法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的投资 占基 金资产 的 5%-40%, 其中 现 金以及 到期 日 在1 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0)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2)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3)如 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 准。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 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 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二)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 及债权 人权 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及债 权人权 利 ,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基金托 管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4 年 4 月 18 日 复核了 本 报告中 的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组 合报告 等内 容,保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代表 其未来 表现。 投资 有风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资 决策前 应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435,068,853.42 89.34 其中: 股票


435,068,853.42 89.3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0,132,772.40 4.13 其中: 债券


20,132,772.40 4.13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6,690,235.57 3.43 6 其他资 产


15,112,695.46 3.10 7 合计





487,004,556.85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6,052,259.03 1.25 B 采矿业 19,314,044.42 3.98 C 制造业 226,533,939.48 46.72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7,809,000.73 3.67 E 建筑业 7,573,873.44 1.5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0,186,867.30 4.1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3,203,864.00 0.66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9,934,950.83 4.11 J 金融业 70,536,661.02 14.55 K 房地产 业 22,753,469.79 4.6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572,090.60 0.5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943,552.33 0.19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3,967,536.75 0.82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1,604,932.00 0.33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639,885.17 0.34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7,287,585.53 1.50 S 综合 3,154,341.00 0.65 合计 435,068,853.42 89.73 (三)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166 兴业银 行 937,862 9,509,920.68 1.96 2 601998 中信银 行 2,441,656 9,449,208.72 1.95 3 600000 浦发银 行 1,001,403 9,443,230.29 1.95 4 601318 中国平 安 169,528 7,074,403.44 1.46 5 600015 华夏银 行 564,300 4,836,051.00 1.00 6 600016 民生银 行 606,727 4,683,932.44 0.97 7 601988 中国银 行 1,739,500 4,557,490.00 0.94 8 601601 中国太 保 224,355 4,157,298.15 0.86 9 600583 海油工 程 493,200 3,827,232.00 0.79 10 000625 长安汽 车 308,271 3,529,702.95 0.73





(四)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9,860,000.00 4.1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9,860,000.00 4.10 4 企业债 券 - -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272,772.40 0.06 8 其他 - - 9 合计 20,132,772.40 4.15


(五)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30243 13 国开 43 200,000 19,860,000.00 4.10 2 110011 歌华转 债 2,630 250,875.70 0.05 3 110012 海运转 债 210 21,896.70 0.00 (六)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 (七)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八)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股 指期 货。 (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国 债期 货。 (十)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本基 金本 期投 资的前 十 名证券 中没 有发 行主 体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的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证券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19,098.3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4,707,218.7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74,841.76 5 应收申 购款 211,536.55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112,695.46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11 歌华转 债 250,875.70 0.05 2 110012 海运转 债 21,896.70 0.00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 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625 长安汽 车 3,529,702.95 0.73 澄清媒 体报 道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3 ) (2 )- (4 ) 2010.3.30-2010.12.31 -2.80% 1.42% -5.01% 1.32% 2.21% 0.10% 2011.1.1 至 2011.12.31 -30.43% 1.29% -19.67% 1.04% -10.76% 0.25% 2012.1.1 至 2012.12.31 -1.96% 1.22% 7.04% 1.02% -9.00% 0.20% 2013.1.1 至 2013.12.31 -3.69% 1.31% -5.30% 1.11% 1.61% 0.20% 自基金 成立 起至 今 -36.16% 1.30% -22.66% 1.12% -13.50% 0.18%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8 、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 产 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产 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9 、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非营 业日 。 二、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 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 (自 债券计 息起 始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的 利息 ) 得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 开放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 金管 理 人 每 个 开放日 对基 金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后 三位 以内(含第 三 位)发生 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的,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 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或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工作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5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10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 合同 项下 基金 收益 是指基 金利 润 。 基金 利润 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期末可 供 分 配 利 润 采用 期末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未 分配 利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的孰 低数。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 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期末 可供 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4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基金收 益分 配每年 最 多 12 次, 每次 基 金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5 、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两 种: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 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选 择现金 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原则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支 付方 式等 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 和程 序 1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 定、由 基金 托管人核 实后 确定, 依照 《信息 披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2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3 、在收益 分配 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 理人 依据具 体方 案的规定 就支 付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收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承担 ; 如果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 前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11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3 、除管 理费和 托管费 之外 的基金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其 他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 规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降 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于 新的费 率实 施 前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12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分别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 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 体 上公告 。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13 、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依 法披 露基金 信息 , 并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其 他组织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和 其 他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应 按规 定 将 应 予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 披 露 事 项在 规 定 时 间内 通过 指 定媒 体 披 露。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 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登 载在 指 定媒 体 上 。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截 止日 为 每 6 个 月的 最后 1 日。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 指 定媒 体 上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 站上 。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将按照《基 金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 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 指 定媒 体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 合同生效的 次日在 指定媒 体 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合 同 生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 集情况 。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 告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三个月 内 , 基 金管 理人 将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三个 月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每 个 交易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 站 、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交易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 述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的基金 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后 ,方 可披 露;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 定媒 体上;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4 、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 、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按有 关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下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 大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 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 九)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 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 告。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 履 行信 息 披 露 义务 的 , 召 集 人应 当 履 行 相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十二)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特 定基 金信息 披露 事项 和特 殊基 金品种 的信 息披 露,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编 报规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 行 政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 指 定媒 体 披 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公 共媒 体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终 止后 十年 。 ( 十三)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投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投资人 也可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 网站上进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事 项将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14 、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素、政 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


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观 政策 (如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 济周 期风 险 。 随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 率直 接 影响着 国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 基 金投资 于国 债和股 票 , 其 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


上市 公司经 营风 险。上 市公 司的 经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 状 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 收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避 ; 5 、


购买 力风险 。基 金的利 润将 主要 通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 的影响 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二、管理风险 1 、


在基 金管理 运作 过程中 ,基 金管 理人的 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 影 响其对 信息 的占 有以 及对 经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断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2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管理 手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也 会影 响基 金收 益 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在 基金的 开放 日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务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和赎回 。 由于国 内股 票市 场波 动性 较大, 在市 场下 跌时 经常 出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 况, 如 果在 这时 出现较 大数 额的 基金 赎回 申请, 则使 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基金 面临 流动 性风 险。 四、本基金既定投资 策略 下的风险 本基金 通过 量化模型采用策略优 化投资 方式,在 对市场海 量数据进行清洗、加工与 处 理的基 础上 ,利用 基于 Black-Litterman 的“南方 量化 行业 配置 模型 ”和 “ 南 方多因 子量 化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选股模 型 ” ,挖 掘出 具有投 资优势 的个股 ,并构 建优 化的投 资组合 。在此 过程 中,本 基金可 能面临 数据 风险 和模 型风 险两种 特定 风险 。 策略优 化投资的重要基础是覆盖 各类信息源的数据库, 包 括上市公司基本财务 数据 、 卖方对 上市 公司 财务 预测 及评级 数据 , 股 票交 易数据 、 基 金数据 、 债券 基础 与交易 数据、高 频交易 数据 , 及 各类 宏观 数据等 。 以 上数 据数 量庞 大, 并 且可 能经 过多 次预 处理, 因此 可能 出现源 数据 错误 或预 处理 过程带 来的 错误 , 从 而对 数量模 型输 出正 常结 果产 生影响 。 针 对此 风险 , 本 基金 更加注 重对 主要数 据源 的检 测, 并采 用多数 据源 对同 一数 据进 行复验 , 避免 由 于单一 数据 源出 错带 来的 源数据 错误 风险 , 并定 期对 各个预 处理 程序 进行 逻辑 检验和 代码 检 验,尽 可能 避免 预处 理程 序带来 的数 据风 险。 模型风 险主要指由于市场环境变 化,造成数 量化 模型构建 的投资组合无法在一定风 险 下达到 最大 化超 额收 益。 一方面 , 本基 金将密 切跟 踪各类 市场 指标 , 在 市场 环境出 现变 化 趋 势 时, 及时 调整 核心 参数 , 尽力 减小 市场 环境 对模 型的冲 击。 同时 , 本 基金 将重点 关注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能力 、 收 益稳 定性和 投资 效率 。 在 投资 组合收 益性 出现 大幅 波动 、 收 益稳 定性 或 投资效 率降 低时 , 对 模型 核心参 数和 逻辑 进行 梳理 和检查 , 不 断将 新增 历史 数据加 入模 型中 进行测 算, 动态 调整 核心 参数, 并不 断吸 取最 新研 究成果 , 力 争使 模型 日渐 完善, 追求 更高 的稳定 超额 收益 。 五 、本法律文件风险 收益 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 基金 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 险 本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 于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 例、 证 券市场 普 遍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 述,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 下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 特征。 销售 机构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和代销 机构)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 险评 价, 不 同的 销 售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 法也 不同 , 因 此销 售机 构的 风险 等级评 价与 法律 文件 中风 险收益 特征 的 表述可 能存 在不 同 , 投 资人 在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 照销 售机构 的要 求完 成风 险承 受能力 与产 品 风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 六 、其他风险 如 因技 术因 素 、 人为 因素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因素 而 产生 的风 险 等 。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15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和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 金合 同 变 更内 容对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相 关规 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收 费方 式 , 或降低 赎回费 率 ; (4)基 金管 理人 、注 册登 记 机构、 代销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5)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 同 进行 修改; (6)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7)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8)因 当事 人名 称、 住所 、 法定代 表人 变更 ,当 事人 分立、 合并 等原 因导 致基 金合同 内容必 须作 出相 应变 动的 ; (9)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 于变 更 基 金合 同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并于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 自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至 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16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完 全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或 签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代 销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所规 定的 费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及基 金管 理人的 代理 人、基 金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托管人 、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独立 运用基金 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依法 发售 和销 售 基 金 份额;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 ,制 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和 调整 基金 的除调 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6)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 对于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8)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9)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10)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获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对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1) 选择 、 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 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2)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4)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5)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23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 对于基金 管理 人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 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8)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法 律法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 的, 可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 改 基金 合同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收费方 式 , 或 降低 赎 回费率 ; (4)基 金管 理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代销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5)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6)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7)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8)因当 事人名 称、 住所、 法定代表 人变 更,当 事人 分立、合 并等 原因导 致基 金合同 内 容必须 作出 相应 变动 的; (9)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3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下 同)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 4 、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三)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召 集人 ”)负责 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的 内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 理人身 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召集 人决定通 讯方 式和表 决方 式,并 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方式和 联系 人、 表决 意见 寄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 席 会议的方式 1 、会 议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委派 其代 理人出 席, 现场开 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 如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 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召 集人约 定的 非现 场方 式进 行表决 。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效 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含 50% , 下同) ;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与 基 金 管 理人 持 有 的 注册 登 记 资 料相 符。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表 决截止 日前 公 布 2 次 提示 性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如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 通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 效 力 ; 4)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 和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所 代 表的 基金 份 额 占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以上 ; 5) 直接出具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 出具意见的代理人提 交的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授权委 托书 等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与注 册登 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五)议事内容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临时 提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至少 35 天前 提交 召集 人 并 由 召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告 。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 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 登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 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 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六)决议形成的条 件、 表决方式、程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 二)通过 方 为 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等重 大事 项必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项 ,应 当依法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4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七)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 人。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大 会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八)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 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会的决 定。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如果 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 构 、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 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期末 可供 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4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基金收 益分 配每年 最 多 12 次, 每次 基 金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5 、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两 种: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 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选 择现金 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原则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支 付方 式等 内容。 (三)收益分配的时 间和 程序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 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2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15个 工作 日; 3 、在 收益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具 体方 案的规 定 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四)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收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承担 ; 如果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 前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3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3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 外的 基金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 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 相应 协议的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数量化 手 段优 化 投资 策略 , 在积 极把 握证 券市场 及相 关行 业发 展趋 势的前 提 下精选 优势 个股 进行 投资 ,力争 获取 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投资 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各类股 票 、 债券、 短期 金融 工具 、现 金、权 证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股 票投 资占基 金资 产的比例 范围 为 60% ~95% ,债券等 固定 收益类 工具 及法律 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5% ~40%。固 定收益 类工具 主要包 括国 债、金 融债、 公司债 (企 业债) 、 央行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可转换 债券、 回购 、 资 产证 券化 产品、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 其中现 金以 及到 期日 在 1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5%。 本基金 持有全部 权证 的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值的 3%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 资于其 他投 资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三)投资限制和禁 止行 为 一)组合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 本 基金 的特 点,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 基金 财产的 非 系统性 风险 ,保 持基 金组 合良好 的流 动性 。基 金的 投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3)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4)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为:股 票占 基金 资产 的 60%-95%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 具及其 他金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的 5%-40% ,其中 基金 保留的 现金以及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0)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2)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5%;


(13)如 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 准。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 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1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三个月内 , 基 金管理 人将 至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三 个月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个 交易日 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交易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3 、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 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 相关 规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收费方 式 , 或 降低 赎 回费率 ; (4)基 金管 理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代销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5)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6)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7)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8)因当 事人名 称、 住所、 法定代表 人变 更,当 事人 分立、合 并等 原因导 致基 金合同 内 容必须 作出 相应 变动 的; (9)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 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 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华 南分 会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点 为深圳 市 。 仲 裁裁 决 是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 有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 一)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加 盖 公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表 人 或授 权 代表 签字, 在基 金募 集结 束, 基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并获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后生效 。 基 金合 同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该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并 公告 之日止 。 ( 二)本 基金 合同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内 的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 三) 本 基金合 同正本 一式 八份,除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各 持两 份外,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持有两 份。 每份 均具 有同 等的法 律效 力。 ( 四)本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基 金投 资者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记 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但其 效力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为 准 。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17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办 公地 址 :广 东省 深圳市福 田中 心区 福 华一 路六号 免 税商 务大厦 塔楼 31 、32 、 33 层 整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证监 基字[1998]4 号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招商 银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 理票 据贴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卖政 府债 券; 同 业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币 兑换; 国际 结 算; 结 汇、 售 汇; 同 业外 汇拆借 ;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现 ;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和 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买卖 和代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自 营和 代客 外 汇买卖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 离岸金 融业 务。 经中 国人 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15.77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比例 进 行监 督。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行 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 执行, 并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对于 已经生效 的 投资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该 投资 行为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各类股 票 、 债券、 短期 金融 工具 、现 金、权 证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股 票投 资占基 金资 产的比例 范围 为 60% ~95% ,债券等 固定 收益类 工具 及法律 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5% ~40%。固 定收益 类工具 主要包 括国 债、金 融债、 公司债 (企 业债) 、 央行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可转换 债券、 回购 、 资 产证 券化 产品、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 其中现 金以 及到 期日 在 1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本基金 持有全部 权证 的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于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 围。 (二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3)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4)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为:股 票占 基金 资产 的 60%-95%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 具及其 他金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的 5%-40% ,其中 基金 保留的 现金以及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9)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0)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2)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3)如 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 准。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 限 制 。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的投 资和融 资比 例是 否符 合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监 督 。 基 金托管 人 应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满 6 个 月后 , 监 督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基 金投 资资 产配 置比例 、 单 一投 资类别 比例 限制 、 融 资限 制、 股 票申 购限 制、 基金 投资比 例是 否符 合法 规规 定, 不 符合 规定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及时 进 行整 改, 整 改的 时限 应符 合法 规允许 的投 资比 例调整 期限 。 对于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 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 原 因导 致基 金的投 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以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适当的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投 资 禁止行 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禁 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 的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的 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联 交易 名 单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取 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确 保及 时将更 新后 的交 易对 手名 单发送 给基 金 托管人 , 否 则由 此造 成的 损失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在 基金 存续 期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交易 对手名 单, 但应 将调整 结果 至少 提前 一个 工作日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新名 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 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 担, 然 后再 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 交易方 式进 行 交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 任 。 (五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就相 关事 项 协 商一 致后 签 订补 充协 议, 明确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基金 管理 人应制 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是 否遵 守相 关制 度、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以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比 例等 的情 况进 行监 督。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提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 回复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收 到的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应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内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不 限于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提 示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及时 纠正 , 由 此造 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 管 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基 金财产、未 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 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三) 基金托管人有 义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管理 人依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但 不限 于 :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管理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四)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属 于基金 托管 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责 任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基 金管理 人未 及时 催收 给基 金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1. 基 金 募 集 期间 募 集 的 资金 应 存 于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具有 托 管 资 格 的商 业 银 行开设 的 基金 认购专 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理退 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存 款 , 并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 刻制 、 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 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 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有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回购 主 协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开立 。 新 账 户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 按 约定 由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金 托管 人 的 保 管库, 或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 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 实物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 等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上 述存 放机 构及 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 签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 因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件 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不 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 基金托 管人 应 免于承 担责 任 。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2. 估值 方法 a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 (自 债券计 息起 始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的 利息 ) 得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b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 确 定公 允价 值。 c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 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d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e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f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e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三 位以内( 含第 三 位) 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公告 ; 当发 生净值 计算 错误时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理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 造 成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①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 管理 人 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 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造 成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或 对基金 管理 人采 用的 估值 方法,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 由基 金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管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赔 付。 (3)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有关 会计 制度变 化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者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果行 业另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投资人 的 利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 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册 , 对相 关各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 行 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处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 日核 对不符 ,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 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在 2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 表的复核;在 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的复核;在 收到 报告 之日 起 20 日内 完成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的 复核;在 收 到报 告 之日 起 30 日 内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的 报表 存在不 符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 共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 准。 (八)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计算 基金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数据 并核 对。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 止日 、 基 金 权 益登 记 日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权 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华南 分会 , 仲裁 地点 为 深 圳 市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各 自履 行职 责,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18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 务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以 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容,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相 关服 务项 目。 如因 系统 、 第三方 或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导致 下述 服务 无法 提供 ,南方 基金 不承 担相 关责 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 务 1 、交 易确 认单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 投 资人 可在 T+2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机 构的 网点 查询 或打 印交易 确 认单。 2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且有 定制 的 投 资人 寄送对 账 单, 资 料 ( 含姓 名及 地址 等 ) 不详 的除 外。 投资 人 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热线(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服邮箱(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 线客 服等 途径 申请/ 取消对 账单 服务 。 3 、电 子 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月度 、季 度、年 度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及月度 、季 度手 机短 信对 账单服 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 以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形式 向定制 的 投资人 定期 发送 。 投资 人 可 通过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 热线 (400-889-8899 转人工 ) 、 客服 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线客 服等 途径 申 请/ 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投 资人 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通过 基金 账户 号、 身份证 号等 开户 证件 号码 和查询 密码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账 户查询 ”栏 目, 可享 有基 金交易 查询 、账 户查 询和 基金信 息查 询服 务。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获取 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人 的各 类信 息 , 包 括基 金的法 律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文件、 基金 公告 、业 绩报告 和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各类 最新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网上 交易 ” 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开户 、 认 购/ 申 购、 定 投、 赎回及 信息 查询 等业 务 。 有 关基金 管理 人电 子直 销 具 体业务 规则 请 参 见基 金管 理人网站 相关 公告 。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自助 答疑 ” 栏 目, 选 定咨询 问题 的类 型如 账户 类、 交 易 类、网 上查询/ 交易 、服务 类、产 品介绍 、金融 知识 等并输 入要咨 询问题 的关 键词, 便可自 助进行 相关 问题 的搜 索及 解答。 5 、网 上人工 服 务 投资人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通 过“ 在线 客服 ”获 得 投资 顾问 、 业 务咨 询、 信息查 询 、 服务投 诉及 建议 、信 息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6 、专用 客 户端 下载 投 资人可通 过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下载专 用客户 端,如PC 版、iPhone 版、iPad 版和Android 版等 , 通过 专用 客户 端获 得基金 净值 查询 、 账 户查 询、 理 财资 讯及 相关 客户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电子 直销 投资 人还 可通过 专用 客户 端 进 行基 金交 易。 (二 ) 投 资人 通过 手机 上 网, 访问https://wap.southernfund.com 可获 得基 金管 理 人最新 的 理 财 资讯 ,办 理各 项 基金查 询 和基 金交 易业 务 。 手机WAP 交易 具 体规 则请 参见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相 关公 告。 (三) 投资 人通 过 微 信手 机客户 端, 添加 基金 管理 人官方 微信 ( 可 搜索 公众 号 “南 方基 金” 或 微信 号 “NF4008898899 ” ) 为朋 友, 可 查询 基 金净值 、 基 金动 态等。 如 绑定个 人账 户, 还可享 有基金 交易( 仅限 基金管 理人电 子直销 投资 人) 、 账 户查询 、 基 金交易 查询、 持有 理 财基金 到期 日查 询等 服务 。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 户服 务中 心提 交信 息 定制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定期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1 、电 子邮 件: 基金 份额 净 值、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 各 类电邮 资讯 等。 2 、手 机短 信: 基金 份额 净 值、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 各 类短/ 彩 信资 讯等。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四 、账户资料变更服 务 为便于 投资 人 及 时得 到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各项 服务 ,请 投 资人 及时 更新 服务 联系信 息 。 投资人 可通过 以下4 种方式 进行服务 联系 信息( 包括 联系地 址、手 机号码 、固 定电话 、电子 邮箱等 ) 的变 更 。 基金 管 理人 电 子直 销投 资人 交易 联系信 息的 变更,请 遵办 基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相关 规 定办 理 : 1 、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 账户查 询” 或 “网 上交 易” (仅限 基金 管理 人 电 子直 销投资 人 ) 系统自 助修 改联 系信 息。 2 、致 电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 务中心400-889-8899转 人工 修改。 3 、 发 送邮 件至 基金 管理 人 客服邮 箱service@nffund.com 发送邮件至 基金 管理 人 客服邮 箱 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修 改申 请。 4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在线客 服” 在线 提交 修改 申请。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400-889-8899( 国内 免长途 话费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1 、 自 助语 音服务 : 提 供7 ×24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等自助 查询 服务。 2 、人工 服务: 提供每 周七 天,每日 不少 于8小时 的人 工服务(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 投资 人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 投 资顾问 、 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3 、电话 交易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 投资人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的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交易 撤单 、 交 易密 码修 改、 信 息查 询和 投资 人 该 直销账 户下 开放 式基金 的赎 回、 转换 及分 红方式 变更 等业 务。 有关 基金电 话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 公告 。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热线 、 在线 客服、 书信 、 电 子邮 件、 短 信、 传 真 及 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台 等 不 同 的 渠道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 网点 所 提 供 的服 务 进 行 投诉 或提出 建议 。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19 、 其它应披露事项 标题 日期 南方策略 优化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 2013 年 度报告 2014-3-27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加前 海汇联 为代销 机 构及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并参 与其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2014-3-20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加联 合基金 网为代 销 机构及开 通定投 和转 换业务并 参与其 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2014-3-12 南方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财付通 基金支 付业务 暂 停的公告 2014-3-1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加钱 景财富 为代销 机 构及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并参 与其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2014-2-26 南方基金 关于电 子直销 平 台相关业 务调整 费率优 惠 方案的公 告 2014-2-24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加恒 天明泽 为代销 机 构及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并参 与其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2014-2-24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加民 族证券 为代销 机 构并开通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2014-1-27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加厦 门银行 为代销 机 构及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 务的公 告 2014-1-23 南方策略 优化股 票 2013 年第 4 季 度报告 2014-1-20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加同 花顺为 代销机 构 及开通定 投业务 并参 与其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4-1-10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加新 兰德为 代销机 构 及开通定 投和转 换业 务并参 与 其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2013-12-31 南方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参加中 国 工商银行 基金定 投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3-12-31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 参加邮 储银行 个人网 上 银行和手 机银行 基金 申购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3-12-31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在中国 工商银 行开通 转 换业务的 公告 2013-12-25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加嘉 实财富 为代销 机 构及开通 转换业 务并 参与其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3-12-20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加万 银财富 为代销 机 构及开通 定投业 务并 参与其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3-12-17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加泛 华普益 为代销 机 构及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并参 与其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2013-12-10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加金 观诚为 代销机 构 及开通定 投和转 换业 务并参与 其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2013-12-6 关于公司 旗下基 金调整 停 牌股票估 值方法 的提示 性 公告 2013-12-6 南方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成立子 公司南 方资本 的 公告 2013-11-16 南方基金 关于开 通淘宝 网 上交易平 台基金 销售业 务 的通知 2013-11-1 关于注意 防范冒 用南方 基 金名义进 行的非 法证券 活 动的提示 2013-11-1 南方基金 关于调 整部分 开 放式基金 电子直 销单笔 赎 回下限的 公告 2013-10-31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加杭 州联合 农村商 业 银行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定投和 转换业 务并参 与 其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3-10-29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南方策略 优化股 票 2013 年第 3 季 度报告 2013-10-24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监事、 高级管 理人 员以 及其 他从 业人员 在基 金管 理人 子公 司南方 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兼任 职务 或者领 薪的 情况 如下 : 姓名 在子公司兼任职务 兼职起止日期 是否在子公司领取薪 酬 吴万善 南方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长 2013.11.14- 至今 否 郑文祥 南方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总 经理 2013.11.14- 至今 否 常克川 南方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2013.11.14- 至今 否 蔡忠评 南方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监 事 2013.11.14- 至今 否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20 、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 存 放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所在 地 , 供公 众查阅 。 投 资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 但应 以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准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21 、 备查文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南方 策略优 化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设 立的 文件 二、 《 南方 策略 优化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 南方 策略 优化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五 、法 律意 见书 六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二 〇一 四年 五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