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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资源(160620)

中证资源: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5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 业指数分 级 
证券投资 基金更 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五月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2012 年3月19 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 会 下 发的 《关于 核准 鹏华中证A 股资源 产 业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募 集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2 〕358号 ) 核准,进行 募集。 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基金 合同已于2012 年9月27日 生效,基金管理 人于该日起 正式开始对 基金财产进 行运作管 理。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 书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 的核准, 并 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因为 证券市场 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 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 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 性,充分 考虑 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 风险, 包 括 但不限 于 : 市场风险、 管 理风险、 操作风险 、 流动 性风险、 信用 风险、 本 基金特有 风险 (包 括作为指 数 基金的风险、 作为上市 基金的风 险和作 为分级基金 的风险) 及其他风 险,等等 。 本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 不预示 其 未来表现 , 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 成对 本基金表现 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基 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 值 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 自行承 担。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 保证。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 金前应认 真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和《 基金合同》 。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本 招募说明 书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4 年 3 月 26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3 年 12 月31 日(未经 审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 37 七、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 38 八、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 41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2 十一、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 54 十二、基金的投资 ......................................................... 56 十三、基金的业绩 ......................................................... 65 十四、基金的财产 ......................................................... 66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67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71 十七、基金份额的折算 ..................................................... 72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0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2 二 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83 二十一、风险揭示 ......................................................... 88 二十二、基金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清算 .................................... 92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4 二十四、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8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2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4 二 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6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26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等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 以及 《 鹏 华中证 A 股 资源产业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以 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的约 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鹏华中证A 股资源 产业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或 “基金 ”) 的投 资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 等 与投资者投 资决策有 关的必要 事项,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责任。 本 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 在 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的信息, 或 对本招 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 》 编 写, 并 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 》 是 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投资 者 自依 《基金合 同 》 取得 基金份额 , 即成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 基金合同 》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 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 对 《基金 合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 ,应详细查 阅 《 基金 合同 》。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合 同》:《 鹏华中 证 A 股资源 产业指 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及 对该 合同的任何 有效的修 订和补充 ; 2、中国:中 华人民共 和国(仅 为《基金 合同》 目的 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 区、澳门 特别 行政区及台 湾地区) ; 3、法律法规 :中国现 时有效并 公布实施 的法律 、行 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 件; 4、《基金法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5、《销售办 法》:《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 6、《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7、《信息披 露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8、元:中国 法定货币 人民币元 ; 9、基金或本 基金:依 据《基金 合同》所 募集的 鹏华 中证 A 股资 源产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 10 、基金份 额:鹏华 资源份额 、鹏华资 源 A 份额 和/ 或鹏华资源B 份额; 11 、鹏华资 源份额: 鹏华中证A 股资源 产业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之基础 份额; 12 、 鹏华资源 A 份额: 鹏华中 证 A 股资 源产业指 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 A 份额, 即低风 险且预期收 益相对较 低的稳健 收益类份 额; 13 、 鹏华资源 B 份额: 鹏华中 证A 股资 源产业指 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 B 份额, 即高风 险且预期收 益相对较 高的积极 收益类份 额; 14 、标的指 数:中证A 股资源 产业指数 ; 15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 《鹏华中 证 A 股资 源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即 用于公开 披露本基 金的基金 管理人及 基 金托管人、 相 关服务机 构、 基金 份额的 分级、基金 的募集、 基金合同 的生效、 基金份额 的上 市交易、鹏 华资源份 额的申购 和赎回、 基金份额的 配对转换、 基金份 额的登记、 基金份额 的 转托管、 基金 的投资、 基金的业 绩、 基 金的财产、 基 金资产的 估值、 基 金收益与 分配、 基 金 份额的折算、 基金的 费 用与税 收、 基金 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 基金的 终止与清 算、 基金 合 同的内容摘 要、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 要、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服务、 其他应披 露事项、 招 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 阅方式、 备 查文件 等涉及本基 金的信息, 供 基金投资 者选择并 决定是否 提出基金认 购或申购 申请的要 约邀请文 件,及其定 期的更新 ; 16 、 托管协议: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签订的 《鹏 华中证 A 股 资源产业 指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17 、发售公 告:《鹏 华中证 A 股资源产 业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18 、中国证 监会:中 国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9 、银行监 管机构: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或其 他经国务院 授权的机 构; 20 、基金管 理人: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1 、基金托 管人: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22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根据 《 基金合同 》 及 相关文件 合 法取得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 者, 按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不同, 可区 分为鹏华 资源份额 持 有人、 鹏华资 源 A 份额 持有人及 鹏华资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 源 B 份额持 有人; 23 、 基金代销 机构: 符 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 基金代 销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管理 人签订基 金销售 与服务代 理协 议, 代为办理 本基金发 售、 申购 、 赎回 和其 他基金 业务的代 理机构; 24 、销售机 构: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代销 机构; 25 、基金销 售网点: 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网点及基 金代 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 26 、 场外: 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系统外 的销售机 构利用其自 身柜台或 其他交易 系统 办理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认购、 申购 和赎回的 场所。 通 过该等场所 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 购、 申购 和赎回也称 为场外认 购、场外 申购和场 外赎回; 27 、 场内: 通过 具有相应 业务资格 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利 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 系统办理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上市 交易的场所。 通 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 金份 额的认购、 申购、 赎 回也称为 场内认购 、场内申 购、 场内赎回; 28 、 注册登记 业务: 基 金登记、 存管、 清 算和交收 业 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基金份 额注册登 记、 清算 及基金交 易确认、 发 放红利、 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等; 29 、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或其 委托的其他 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 金注 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 机构为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30 、 注册登记系 统: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 系统, 登记在 该系统的基 金份额也 称为场外 份额; 31 、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 登记在该系 统的基金 份额也称 为场内份 额; 32 、 《基 金合同 》 当事人 : 受 《 基金合 同》 约束 , 根 据 《基金合 同》 享 受权利并 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 33 、个人投 资者: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条件可以 投资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34 、 机构投资 者: 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在 中国合法 注册登记 并存 续或经政府 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 的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和其他组 织; 35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 符合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 者境内证券 投资管理 办 法》 及相 关 法律法规规 定的可投 资于中国 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 券投 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 基金管理 机构、 保 险公司、证 券公司以 及其他资 产管理机 构; 36 、 投资者: 个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 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者的 总称; 37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 规定及 《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 聘请法定机 构验资并 办理完毕 基金备案 手续,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 日; 38 、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起不 超过 3 个 月的 期限; 39 、基金存 续期:《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合法存续 的不 定期之期间 ; 40 、日/天: 公历日; 41 、月:公 历月; 42 、工作日 :上海证 券交易所 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日; 43 、开放日 :销售机 构办理本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等 业务的工作 日; 44 、T 日:申 购、赎 回或办理 其他基金 业务的申 请日 ; 45 、T +n 日 :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 46 、认购: 在本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者购 买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行为 ; 47 、发售: 在本基金 募集期内 ,销售机 构向投资 者销 售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 48 、 上市交易: 基金投资 者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 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 金份 额的行为; 49 、 申购: 基金投资 者根据基 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 手续 , 向基金管理人 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 为。本基金 的日常申 购自《基 金合同》 生效后不 超过3 个月的时间 开始办 理; 50 、 赎回: 基金投资 者根据基 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 手续 , 向基金管理人 卖出基金 份额的行 为。本基金 的日常赎 回自《基 金合同》 生效后不 超过3 个月的时间 开始办 理; 51 、 巨额赎回 : 在单个 开放日, 鹏华资源 份额净赎 回 申请 (赎回申 请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 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 购申请总 数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 过上 一日本基金 总份额( 包括鹏华 资源份额 、鹏华资 源 A 份额、鹏华 资源 B 份 额)的 10 %时的 情形; 52 、 配对转换 : 鹏华资 源份额与 鹏华资源A 份额、 鹏 华资源 B 份 额之间的 转换, 包括 基 金份额的分 拆和合并 ; 53 、 分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 有的鹏华 资源份额 按照 2 份鹏 华资源份 额对应 1 份鹏 华资源 A 份 额与 1 份 鹏华资源B 份额的 比例进行 转换 的行为; 54 、 合并: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 有的鹏华 资源 A 份 额与鹏华资 源 B 份额 按照 1 份 鹏华 资源 A 份额 与 1 份鹏 华资源 B 份额对应2 份鹏华 资源 份额的比例 进行转换 的行为; 55 、 折算: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基金 资产净值 不变 的前提下, 由基 金管理人 按照一定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 比例调整 鹏 华资源 份 额净值 、 鹏华 资源A 份额参 考净 值和/或鹏华 资源 B 份 额参考净 值 ,使 得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基金份 额相应变 化的行为 ,包 括定期折算 和不定期 折算; 56 、定期折 算:基金 管理人按 一定的周 期进行的 基金 份额折算; 57 、不定期 折算:当 鹏华资源 份额净值 、鹏华资 源 A 份额参考净 值和/或鹏 华资源 B 份 额参考净值 满足一定 的条件时 ,基金管 理人进行 的基 金份额折算 ; 58 、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给投资者 开立的用 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开放式基 金份额情 况的账户 ; 59 、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 构为投资 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 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基金交 易所 引起的 基金 份额的变 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 户; 60 、 转托管: 投 资者将其 持有的同 一基金账 户下的基 金份额从某 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 一交 易账户的业 务,包括 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 管; 61 、系统内 转托管: 投资者将 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 注册 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 机构(网 点) 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交易 单元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62 、 跨系统转 托管: 投资 者将持有 的鹏华资 源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 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63 、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申 请将其所 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任一 开放 式基金 (转 出基金 ) 的全 部 或部分基 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任何其 他开放式 基金 (转 入基金)的 基金份额 的行为; 64 、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投资者 通过有关 销售机构 提 出申请, 约定 每期扣款 日、 扣款 金 额及扣款方 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 者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 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 方式; 65 、 基金 收益: 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 股息 、 债券 利息 、 证券投 资收益 、 证券持 有期间的 公允价值变 动、银行 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 收入; 66 、 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所拥 有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 值、 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 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67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 总值扣除 负债后的 净资 产值; 68 、基金资 产估值: 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 69 、 基金份额 净值: 每 一份基金 份额所代 表的基金 资 产净值, 按基 金份额的 不同, 可 区 分为鹏华资 源份额净 值、鹏华 资源 A 份 额净值、 鹏华 资源 B 份额 净值; 70 、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在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的基 础 上, 根据 《基 金合同》 给定的计 算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 公式得到的 基金份额 估算价值, 按 基金份额 的不同, 可区分为鹏 华资源 A 份额参考 净值、 鹏 华资源 B 份 额参考净 值。 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是对基 金 份额价值的 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获得的实 际价值; 71 、 货币市场 工具: 现金; 一年以 内 (含一年) 的银 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 在三百九十 七天以内 (含三百 九十七天 )的债券 ;期 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 年)的债 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中 央银行票 据; 中国 证 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 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72 、指定媒 体: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 披露 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 ; 73 、不可抗 力:本合 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 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 真:(0755 )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如先生 , 董事长 , 硕士 , 高级 会计师 , 国籍 : 中国 。 历任中 国电子器 件公司深 圳公司 副总会计师 兼财务处 处长、 总 会计师、 常 务副总经 理 、 总经理、 党 委书记, 深圳发展 银行行 长助理、 副行长 、 党委委 员、 副 董事长 、 行长 、 党委 副书记, 现任国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董 事长、党委 书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邓召明先生 , 董事 , 经济 学博士 , 讲师 , 国籍 : 中国 。 历任北 京理工大 学管理与 经济学 院讲师、 中国 兵 器工业 总公司主 任科员、 中国证监 会处 长、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党总 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 董事, 经 济学博士 , 国籍: 中国。 历任 贵州省政府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主 任科员、 中共深 圳市委政 策研究室 副处长、 深圳 证券 结算公司常 务副总经 理、 深圳证券 交易 所首任行政 总监、 香港深业 (集 团) 有 限公司助 理总经 理、 香港 深业控股 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 中国高新技 术产业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兼行 政总 裁、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总裁, 现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裁。 周中国先生, 董事, 会 计学硕士 研究生, 国籍: 中 国 。 曾任深圳市 华为技术 有限公 司定 价中心经理 助理;2000 年7 月 起历任国 信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资金 财务总部 业务经理 、外派 财务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 助理、副 总经理;2009 年 2 月至今 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人力资源总 部副总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 董事,经 济和商学 学士。国 籍:意大利 。曾在安 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 风险管理 和资产管 理工作, 历任CA AIPG SGR 投资总 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 执行官和 投资总监 、东方汇 理资 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CAAM SGR ) 投资 副总监、农 业信贷另 类投资集 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 际执行委员 会委员、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 资方 案部投资总 监、Epsilon 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Epsilon SGR )首席 执行官, 现任欧利 盛资本 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首席 执行官和总 经理,同 时兼任欧 利盛 AI 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AI SGR ) 首席执行 官。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董 事,经济 学和商业 管理 博士,国籍 :意大利 。曾任米 兰 德意志银行 集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 份公司投资 管理部债 券基金和 现金头寸 管理高级经 理,IMI Fideuram 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 投资 管理部固定 收益组合 和现金管 理业务 负责人, 圣保 罗银行投 资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 务及营销 策划部负 责人,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 Capitalia 股 份公司 (Capitalia S.p.A. )产品 和销 售部负责人 ,Capitalia 投资 管理股份 公司(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 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 财务风 险管理部意 大利企业 法人风险 管理业务 负责人, 欧利 盛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首席市场 官、欧利 盛资本 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 堡)董事, 现任意大 利联合圣 保罗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Intesa Sanpaolo S.p.A. )储蓄 、投 资和养老金 产品部负 责人。 史际春先生 , 独立 董事, 法学博士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安徽大学 讲 师、 中国人民 大学副 教授, 现任中 国人民大 学法学院 教授、 博 士生导师 , 国务院特殊 津贴专家, 兼任中国 法学会 经济法学研 究会副会 长、北京 市人大常 委会和法 制委 员会委员、 北京市人 民政府顾 问。 张元先生 , 独立 董事, 大学本科 , 国 籍: 中国 。 曾任 新疆军区干 事、 秘书、 编辑 , 甘肃 省委研究室 干事、 副处 长、 处长 、 副主任 , 中央金 融 工作委员会 研究室主 任, 中国 银监会政 策法规部( 研究局) 主任(局 长)等职 务;2005 年6 月至 2007 年12 月, 任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董 事长兼党 委书记 ;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监事长 兼党委副 书记。 高臻女士 , 独立董 事, 工 商管理硕 士, 国 籍: 中 国。 曾任中国进 出口银行 副处长 , 负责 贷款管理和 运营,项 目涉及制 造业、能 源、电信 、跨 国并购;2007 年加入 曼达林投 资顾问 有限公司, 现任曼达 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执行合 伙人 。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黄俞先生 , 监事会 主席, 研究生学 历, 国 籍: 中 国。 曾在中农信 公司、 正大财务 公司工 作,曾任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监事,现 任深 圳市北融信 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 董事长。 Andrea Vismara 先生 ,监事, 法学学士 ,律师, 国籍 :意大利。 曾在意大 利多家律 师 事务 所担任 律师,先 后在法国 农业信贷 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 方汇理资 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CAAM SGR )法 务部、产 品开发部 ,欧 利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 股权部工 作,现在 欧利 盛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运营 部工作。 李国阳先生 , 监事 , 硕士 研究生 , 高级会 计师, 国籍 : 中国 。 曾任深 圳国投证 券有限公 司资金财务 部财务科 副科长、 审计 科副经理、 稽 核审 计部副总经 理、 第二证券 交易部副 总经 理、 资金财务部 总经理, 国信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资金 财务部总经 理、 公司 副总 会计师兼 资金 财务部总经 理、 上海管理 总部总经 理、 首席会计 师兼 资金财务部 总经理, 曾任 鹏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 监事会召 集人, 现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副总 裁兼首席 会计师、 资金 财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 总部总经理 。 苏波先生, 职工监事 ,博士, 国籍:中 国。历任 深圳 经济特区证 券公司研 究所副所 长、 投资部经理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 研部研究 员、 客户服务主 管、西部 理财中心 总经理、 渠道服务二 部总监助 理, 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信 息技术部总 经理助理 ;2008 年 11 月加 盟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机构理财 部总经理 。 刘慧红女士 , 职 工 监事, 本科学历 , 国籍 : 中国 。 曾 在中国工商 银行深圳 分行、 平安证 券公司工作,1998 年 12 月加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 历任登记 结算部副 总经理, 现任公 司登记结算 部执行总 经理。 于丹女士 , 职工监 事, 法 学硕士 , 国籍 : 中国 。 历任 北 京市金杜(深圳) 律师 事务所律 师; 2011 年 7 月 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监 察稽 核部法务经 理。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前 。 邓召明先生 ,董事, 总裁,简 历同前。 高阳先生, 副总裁, 特许金融 分析师(CFA ), 经济 学硕士,国 籍:中国 。历任中 国国 际金融有限 公司经理,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博时 价 值增长基金 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 部总经 理、 基金裕泽 基金经理 、 基金裕 隆基金经 理、 股票 投 资部总经理, 现任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副总裁。 胡湘先生, 副 总裁, 经 济学硕士 , 国籍: 中国。 曾就 职于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 投资 部、境外投 资部,历 任副主任 科员、主 任科员、 副处 长,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毕国强先生, 副 总裁, 特许 金融分析 师 (CFA) , 工商 管理硕士 (MBA) , 国 籍: 加拿大。 历任广州文 冲船厂经 营部船舶 科科长、 美国景顺 集团(Invesco Ltd.) 加拿 大 AIM Trimark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分 析师, 中国 证监会基 金监管部 四 处调研员,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裁 助理,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鹏先生, 督 察长, 经 济学硕士 , 国籍: 中国。 历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法 律部 监察稽核经 理,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 副 总经理、 监察 稽核部总 经理、 职工 监事,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长、监 察稽核部 总经 理。





4、本基 金基金经 理 杨靖先生, 国籍中国 ,理学硕 士,14 年 证券从业 经验 。曾在长城 证券公司 从事证券 研 究工作,先 后任研究 员、行业 研究小组 组长;2001 年 6 月加盟 鹏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从事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 行业研究工 作,2005 年 开始先后 任鹏华中 国 50 开 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 鹏华 行业成长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2006 年8 月至2007 年4 月 任 原鹏华普润 基金 (2007 年 4 月已 转型为 鹏华优质治 理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 基金经 理 ,2007 年4 月至 2009 年 10 月担任鹏 华优质治理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基金经理,2009 年 4 月起 至今担任 鹏华沪深300 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 (LOF) 基金经理 ,2012 年 9 月起至 今兼任鹏华 中证 A 股 资源产业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2013 年3 月起至今 兼任鹏华 中证 50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基 金经理。杨 靖先生具 备基金从 业资格。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基 金经理未 发生变动 。 本基金历任 的基金经 理:无 本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其他基金 情况: 2006 年 8 月至 2007 年 4 月任 原鹏华普 润基金 (2007 年4 月已转 型为鹏华 优质治理 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 经理; 2007 年 4 月至 2009 年 10 月担 任鹏华优 质治理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LOF ) 基金经理 ; 2009 年 4 月 起至今担 任鹏华沪 深 30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LOF)基 金经理; 2013 年 3 月 起至今兼 任鹏华中 证 5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金经理 。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总裁 、党 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初冬女士,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助理、固 定收 益投资总监 、固定收 益部总经 理, 社保基金组 合投资经 理及鹏华 丰盛稳固 收益债券 基金 、 鹏华双债增 利债券基 金、 鹏华双 债加 利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 程世杰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 金管理部 总经 理,鹏华价 值优势基 金基金经 理、 鹏华价值精 选基金基 金经理。 冀洪涛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机 构投资部 总经 理,社保基 金组合投 资经理。 王咏辉先生 , 鹏 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量化 投资部总 经 理、 鹏华中证 500 指数 (LOF)基 金基金经理 。 黄鑫先生,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研究部总 经理、 鹏 华动力增长 基金基金 经理、 鹏华品 牌传承混合 基金基金 经理。 阳先伟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 收益部执 行 总经理, 鹏华 丰收债券 基金基金 经 理、鹏华双 债保利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 陈鹏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管理部副 总经 理,鹏华中 国 50 混合 基金、鹏 华 普丰基金基 金经理。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额的 募集、申 购、赎回 、配对转 换 和登记 事宜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 ,确定 鹏华资源 份额 申购、赎回 的价格 ;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 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 反 《 证券法 》 、 《基金法 》 、 《销售办 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法 律法规的 行为, 并 承诺建立 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 , 防止 违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2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或托 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 《基金 合同 》 其他 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 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基 金管理人 制度进行 基金运作 投资外 ,直 接或间接进 行其他股 票投资;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 违反证 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 , 利用对 敲、 倒仓 等 非法手段操 纵市场价 格, 扰乱市 场 秩序; (11 )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 )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 取最大利益 ;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 原则:内 部控制应 当包括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部 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 员,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 原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度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3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 原则:公 司各机构 、部门和 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相对 独立,公 司基金资 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提 高经济效 益,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 规性原则 :基金管 理人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和各 项规 定; (2)全面性 原则:内 部控制制 度应当涵 盖基金 管理 人经营管理 的各个环 节,不得 留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 原则:内 部控制制 度的制定 应当随 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和 基金管理 人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3、内部控制 体系 (1)董事会 下设合规 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 ,主要 负责 制定基金管 理人风 险 控制战略 和控 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 大风险等 事项 ; (2)公司督 察长负责 对基金管 理人各业 务环节 合法 合规运作进 行监督检 查,组织 、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 (3)公司经 营管理层 、督察长 、监察稽 核部、 公司 各部门总经 理定期召 开会议对 各类 风险予以充 分的评估 和防范, 对业 务过程中 潜在和存 在的风险进 行通报、 讨论, 并 及时采取 防范和控制 措施 ; (4)监察稽 核部负责 对基金管 理人各部 门的风 险控 制情况进行 检查,定 期不定期 对业 务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 执行情况 和遵循国 家法律、 法 规 及其他规定 的执行情 况进行检 查, 并适 时提出整改 建议 ;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 (6)员工: 依照公司 “ 全面风 险管理、 全员风 险控 制 ”的理念 ,公司每 个员工均 负有 一线风险控 制职责, 负 责把公司 的风险控 制理念和 措 施落实到每 一个业务 环节当中, 并负有 把业务过程 中发现的 风险隐患 或风险问 题及时进 行报 告、反馈的 义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4 (1)公司通 过不断健 全法人治 理结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事和监 事会的监 督职能, 力争 从源头上杜 绝不正当 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 和内部人 控 制现象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利益 和公司 合法权益 ; (2)管理层 牢固树立 了内控优 先的风险 管理理 念, 并着力培养 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 范意 识,营造浓 厚的风险 管理文化 氛围,保 证全体员 工及 时了解国家 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 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 门、各个 岗位和各 个环 节 ; (3) 公司依据 自身经营 特点建 立了包括 岗位自控、 相 关部门和岗 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 衡、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 (4)建立并 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体系及内 部控制 制度 :自成立来 ,公司不 断完善内 控组 织架构、 控制 程序、 控 制措施以 及控制职 责, 建立 健 全内部控制 体系。 通过 不断地对 内部控 制制度进行 修订和 更 新,公司 的内部控 制制度不 断走 向完善 ; (5)建立健 全各项管 理制度和 业务规章 :公司 建立 了包括投资 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披露 制度、 监 察稽核制 度、 信息 技术管理 制 度、 公司财务 制度等基 本管理制 度以及 包括岗位设 置、 岗位职 责、 操作 流程手册 在内的业 务 流程、 规章等 , 从基本 管理制度 和业务 流程上进行 风险控制 ; (6)建立了 岗位分离 、相互制 衡的内控 机制: 公司 在岗位设置 上采取了 严格的分 离制 度, 实现了基 金投资与 交易、 交 易与清算 、 公司会 计 与基金会计 等业务岗 位的分离 制度, 形 成了不同岗 位之间的 相互制衡 机制,从 岗位设置 上减 少和防范操 作 及操守 风险 ; (7)建立健 全了岗位 责任制: 公司通过 健全岗 位责 任制使每位 员工都能 明确自己 的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 (8)构建风 险管理系 统:公司 通过建立 风险评 估、 预警、报告 、控制以 及监督程 序, 并经过适当 的控制流 程, 定期 或实时对 风险进行 评估 、 预警、 监督 , 从而识 别、 评估 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 及基金运 作有关的 风险, 通过 明晰的报 告 渠道, 对风险 问题进行 层层监督、 管理、 控制,使部 门和管理 层即时把 握风险状 况并及时 、快 速作出风险 控制决策 ; (9)建立自 动化监督 控制系统 :公司启 用了恒 生交 易系统以及 自行开发 的投资指 标监 控系统等计 算机辅 助 控制系统, 对 投资比例 限制、 “ 禁止买入股 票名单 ”、 交 叉交易等 方面 进行电子化 控制,有 效地防止 了运作风 险和操守 风险 ; (10 ) 不断强 化投资纪 律, 严格 实施股票 库制度: 公 司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加强集体 决 策机制,各 基金的行 业配置比 例、基金 经理个股 授权 、基准仓位 等由投资 决策委员 会决定。 同时,公司 建立了严 格的股票 库制度、 禁止和限 制投 资股票制度 ,并由研 究小组负 责维护,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5 所有股票投 资必须完 全从股票 库中选择。 公司还建 立 了契约风险 评估制度, 定期对各 基金遵 守基金合同 的情况进 行评估, 防范契约 风险。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 基金管理 人确知建 立、 实施 和维持内 部控制制 度 是本公司董 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 任; (2)基金管 理人承诺 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 的披露 真实 、准确; (3) 基金管理 人承诺根 据市场变 化和公司 发展不断 完 善内部控制 体系和内 部控制制 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3 年 1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76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6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58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自成 立以来, 各 项业务飞 速 发展, 始终保 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 的 优势地位。 这 些成绩的 取得, 是 与资产托 管部 “一 手 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 控建设” 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 部非常重 视改进和 加强内部 风 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 展各项托 管业务 的 同时, 把加 强风险防 范和控制 的力度, 精心培育 内 控文化, 完善 风险控制 机制, 强 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 作为重要 工作来做 。 继2005、2007 、2009、2010 、2011 年 五次顺利 通过 评估组织内 部控制和 安全措施 是否充分 的最权威 的SAS70 (审计标 准第70号 )审阅后 ,2012 年中国工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第 六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 )审阅 获得无保 留意见的 控制及 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 第三方对 我行托管 服务在风 险 管理、 内部控 制方面的 健全性和 有效性 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 中国工商 银行托管 服务的风 险控 制能力已经 与国际大 型托管银 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 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 阅已经成 为年 度化、常规 化的内控 工作手段 。 1、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 作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 监管 规则, 强化和 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 营风格, 形成一个 运作规范 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 度化的内 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 保 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 完整; 维 护持有人的 权益; 保障资 产托管业 务安 全、有效、 稳健运行 。 2、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由 中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 内部 审计局) 、 资产托 管部内设 风 险控制 处 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 处室共同 组成。 总 行稽核监察 部门负责 制定全行 风险管理 政策,对 各业 务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 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 专门负责 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 部风 险控制处, 配 备专职稽 核监察人 员, 在 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 依 照有关法 律规章, 对业 务的 运行独立行 使稽核监 察职权。 各业 务处 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 制措施。 3、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7 (1)合法性 原则。内 控制度应 当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构 的监管要 求,并贯 穿于 托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 动的始终 。 (2) 完整性原 则。 托管 业务的各 项经营管 理活动都 必 须有相应的 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 约; 监督制约应 渗透到托 管业务的 全过程和 各个操作 环节 ,覆盖所有 的部门、 岗位和人 员。 (3)及时性 原则。托 管业务经 营活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时 地记录; 按照“内 控优 先”的原则 ,新设机 构或新增 业务品种 时,必须 做到 已建立相关 的规章制 度。 (4 )审慎 性原则。 各项业务 经营活动 必须防 范风 险,审慎经 营,保证 基金资产 和其 他委托资产 的安全与 完整。 (5)有效性 原则。内 控制度应 根据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理 的需要适 时修改完 善, 并保证得到 全面落实 执行,不 得有任何 空间、时 限及 人员的例外 。 (6)独立性 原则。设 立专门履 行 托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接 操作人员 和控制人 员必 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 的检查、 评价部门 必 须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 制定和执 行部门。 4、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 实施 (1)严格的 隔离制度 。资产托 管业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 明确的岗 位职 责、 科学的业 务流程、 详细的操 作手册、 严格的人 员 行为规范等 一系列规 章制度, 并 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 墙隔离制 度,能够 确保资产 独立、环 境独 立、人员独 立、业务 制度和管 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 查。主管 行领导与 部门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业 务政策和 策略的制 定者 和管理者, 要 求下级部 门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况和 特 别情况, 以检 查资产托 管部在实 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 面的进展 ,并根据 检查情况 提出内部 控制 措施,督促 职能管理 部门改进 。 (3) 人 事控制 。 资产 托管部严 格落实岗 位责任制 , 建 立 “自控 防线 ” 、 “互 控防线 ” 、 “监控防线 ” 三道 控制防线 , 健全 绩效考核 和激励机 制, 树立 “以人 为本” 的内控文 化, 增 强员工的责 任心和荣 誉感, 培育团 队精神和 核心竞争 力。 并通过进行 定期、 定向的 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 诺书,使 员工树立 风险防范 与控 制理念。 (4)经营控 制。资产 托管部通 过制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开 展各种业 务营销活 动、 处理各项事 务,从而 有效地控 制和配置 组织资源 ,达 到资源利用 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 (5)内部风 险管理。 资产托管 部通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方 式加强内 部风险管 理, 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业 务运作状 况进行检 查、 监控, 指 导业务部门 进行风险 识别、 评估 , 制定 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排查风 险隐患。 (6)数据安 全控制。 我们通过 业务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传 真加密、 数据传输 线路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8 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 施的运用 和保障等 措施来保 障数 据安全。 (7)应急准 备与响应 。资产托 管业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 基于数据 、应 用、 操作、 环 境四个层 面的完备 的灾难恢 复方案, 并 组织员工 定 期演练。 为 使演练更 加接近 实战, 资 产托管部 不断提高 演练标准 , 从最 初的按 照预 订时间演练 发展到现 在的 “ 随机演练 ” 。 从演练结果 看,资产 托管部完 全有能力 在发生灾 难的 情况下两个 小时内恢 复业务。 5、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 险控制情 况 (1)资产托 管部内部 设置专职 稽核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监 察人员, 在总经理 的直 接领导下, 依 照有关法 律规章, 全面贯彻 落实全程 监 控思想, 确保 资产托管 业务健康 、 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 织结构, 实施全员 风险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系 需要从上 至下每个 员工 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 风险控 制制度和 措施才会 全 面、 有效 。 资 产托管部 实施全员 风险管 理, 将风险控 制责任落 实到具体 业务部门 和业务岗 位 , 每位员工对 自己岗位 职责范围 内的风 险负责, 通过 建立纵向 双人制、 横向多部 门制的内 部 组织结构, 形 成不同部 门、 不同 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3)建立健 全规章制 度。资产 托管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 持把风险 防范 和控制的理 念和方法 融入岗位 职责、 制度建 设和工作 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 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 整套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 包 括: 岗位职 责 、 业务操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度 、 信息 披露制度等, 覆 盖所有部 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业 务过 程, 形成各个业 务环节之 间 的相互 制约 机制。 (4)内部风 险控制始 终是托管 部工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发 展同等地 位。资产 托管 业务是商业 银行新兴 的中间业 务, 资产托 管部从成 立 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 范运作, 一 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 险防范和 控制体系 作为工作 重 点。 随着市场 环境的变 化和托管 业务的 快速发展, 新问 题、 新情况不 断出现, 资产 托管部始 终将风险管 理放在与 业务发展 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 风险防范 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 生存和发 展的 生命线。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 销售机构 1、 场外销售 机构 (1)直销机 构 1)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9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2)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 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金融街 中心 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 筠 3)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上海 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33 号花 旗集 团大厦 801B 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武汉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4312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广州 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 樱 (2)代销机 构 A、银行代销 机构 1)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0 联系电话:010-66105662 联系人:刘 秀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王 嘉朔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3)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刘 一宁


网址:www.95599.cn


4)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 榕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1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王 硕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7)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 线:95528


联系人:唐 苑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上海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汤 征程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谢 小华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2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杭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杭州 市庆春路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严 峻


客户服务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1 )中国民 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 话:95568


联系人:董 云巍 传真:010-58560666


网址:www.cmbc.com.cn 12 )洛阳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洛阳 洛龙区开 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李 亚洁 客户服务电 话:96699 网址: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13 )厦门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湖滨 北路 101 号商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联系人:方 伟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58-8888 网址:http://www.xmccb.com


B、券商代销 机构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3 1)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联系电话:010 -66568430 联系人: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张 于爱 联系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3)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李 笑鸣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4)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4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5)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内 大街18 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许 梦园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6)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 晓燕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 民生路 1199 弄证大 五道口 广场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 高得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8)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华泰证 券大 厦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5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华泰证 券大 厦 深圳市深南 大道港中 旅大厦 5 、18、24 楼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9) 中信万通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吴 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0)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1)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上武汉市 新华路特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 良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6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2) 湘财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标志 商务中心 A 栋11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标志 商务中心 A 栋11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 康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13)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 区天河北 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 东省广州 天河北路 大都会广 场 5、18 、19 、36、38 、39、41、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4) 申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 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乐路 989 号 40 楼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联系电话:021-33388215 联系人:曹 晔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7 15) 长城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李 春芳 网址:www.cc168.com.cn 16) 齐鲁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2316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电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王 霖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7) 财通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 嘉华国际 商务中 心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 嘉华国际 商务中 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乔 骏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户服务电 话:96336 (上海地 区:962336 ) 网址:www.ctsec.com 18) 东莞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张 巧玲 联系电话: 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8 19)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20) 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郁忠民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300 联系人:张 瑾 客服热线:4008-918-918 公 司网站:www.962518.com 21) 中信证券( 浙江)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银 座 22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银 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王 霈霈 联系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2)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9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 晨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3) 平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 舒丽 客服电话:95511 —8 网站:www.pingan.com 24)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2008 号 中国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5)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0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26) 财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80号 顺天国际 财富 中心26层 地址: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8 0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 26层 法定代表人 :周晖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 磊 客户服务热 线:0731-84403343 网址:www.cfzq.com 27) 中国中投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01 、02 、03、05 、11、12 、13、15 、16、18 、19 、20、21、22 、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刘 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务热 线: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28) 广州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融中 心 19、20 楼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 :刘东 联系人:林 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655 公司总机:020-88836999 传真号码:020-88836654 客服热线: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9)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1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华 侨国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华 侨国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郭 军瑞 联系电话:0731-85832503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0)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融中 心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唐 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1) 国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西南宁 市滨湖路46 号国海 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光 大银行大 厦 3F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电话:0755 -83709350 传真:0755 -83704850 联系人: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32) 五矿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经 贸中 心办公室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经 贸中 心 办公室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竹 联系电话:0755-82545555 传真:0755-82545500 联系人:赖 君伟 网址:www.wkzq.com.cn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2 33) 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益民 联系人:吴 宇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 话: 021-962506 或4008888506 网址: www.dfzq.com.cn 34) 宏源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联系电话:010-88085201 联系人:李 巍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5) 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张 背北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6) 华西证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1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李 慧灵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3 联系电话:028 -86137782 传真:028-86150615 客户服务咨 询电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37 )新时代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马 俊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邮编:100086 客户服务电 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C、 第 三方销售 机构 1)深圳众禄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汤 素雅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2)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8 楼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张 姚杰 网址:www.noah-fund.com 3)杭州数米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4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3588 号恒 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 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4)天相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 爽 网址:www.txsec.com 5)上海长量 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大 厦 903 ~906 室 住所:上海 市虹口区 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蒋 章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5 网址:www.ehowbuy.com 7)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张 晶晶 传真:(+86-10) 6202 0088 转8802 客服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徐汇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高 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52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 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 王莉 联系人:赵 慧灵 联系电话:021-68419822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0)深圳市 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 马令海 联系人:邓 洁 联系电话:010-58321388-1105 客服电话:010-58325327 网址:jrj.xinlande.com.cn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6 11 ) 万银财 富(北京 )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朝阳区北 四环中路27 号盘古 大观 3201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 区北四环 中路 27 号 盘古大 观 3201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毛 怀营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2) 北京恒 天明泽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北京经 济技术开 发区宏达 北路 10 号 5 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北 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10 号5 层512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永伟 联系人:侯 仁凤 联系电话:010-57756068 客服电话:400 -786 -8868 网址: www.chtfund.com 13 )北京增 财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南礼士路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大 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联系人:罗 细安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要求, 根 据实情, 选 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 构代理 销售 本 基金或变更 上述 代销 机构,并 及时公告 。 2、场内发售 机构 (1)本基金 的场内发 售机构为 具有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具 体名单可在 深交所网 站查询) 。 (2)本基金 募集结束 前获得基 金代销资 格的 深 交所 会员单位 可 新增为本 基金的场 内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7 售机 构。 (二)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崔 巍 联系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 律师事务 所 住所:上海 市银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 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 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 明 (四)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 计师:单 峰、魏佳 亮


联系人:魏 佳亮 六、 基金份额的分 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包 括鹏华中 证 A 股资 源产业指 数分 级基金之基 础份额 (以 下简称 “鹏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8 华资源份额 ”)、鹏 华中证 A 股资源产 业指数分 级基 金之 A 份额 (以下简 称“鹏华 资源 A 份额” ) 、 鹏 华中证 A 股资源产 业指数 分 级基金之B 份额 (以下简 称 “鹏华 资源 B 份 额” ) 。 根据对基金 财产及收 益分配的 不同安排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具有 不同的风 险收益特 征。 鹏华资源份 额为可以 申购、 赎回 但不能上 市交易的 基 金份额, 具有 与标的指 数相似的 风 险收益特征。 鹏华资源A 份额与 鹏华资源B 份额为 可 以上市交易 但不能申 购、 赎回的 基金份 额, 其中鹏华 资源 A 份 额为稳健 收益类份 额, 具有低 风险且预期 收益相对 较低的风 险收益特 征,鹏华资 源 B 份额 为积极收 益类份额 ,具有高 风险 且预期收益 相对较高 的风险收 益特征。 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 华资源 B 份额的配 比始终保 持 1 :1 的比率不 变。 (二)基金份额分级规则 1、基金份额 的发售 本基金通过 场外和场 内两种方 式公开发 售。 基金份 额 发售结束后, 场外认购 的全部份 额 将确认为鹏 华资源份 额;场内 认购的份 额将按照1:1 的比例确认 为鹏华 资源 A 份 额与鹏华 资源 B 份额 。 2、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 回 本合同生效 后, 鹏华资源 份额接受 场外、 场内申 购和 赎回, 鹏华资源A 份额与 鹏华资源 B 份额不接受 单独申 购、赎回 ,只能进 行上市交 易。 3、基金份额 的配对转 换 本合同生效 后, 鹏华资 源份额与 鹏华资源A 份额、 鹏 华资源 B 份 额之间可 以按约定 的规 则进行场内 份额配对 转换,包 括基金份 额的分拆 和合 并两种转 换 行为。 基金份额的 分拆,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 有的鹏华 资源份额按 照 2 份鹏 华资源份 额对 应 1 份鹏华 资源 A 份 额与 1 份 鹏华资源B 份额的 比例 进行转换的 行为; 基金 份额的合 并, 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持有的鹏 华资源A 份额与鹏 华资 源B 份额按照1 份鹏华 资源A 份 额与1 份鹏华资源B 份额对 应 2 份鹏 华资源份 额的比例 进行 转换的行为 。 场内份额的 配对转换 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基金注 册 登记机构的 最新业务 规则。 场外 份 额通过跨系 统转托管 至场内后 ,方可按 照上述规 则进 行基金份额 配对转换 。 七、 基金份额的净 值计算 (一)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对基金 财产和收 益分配的 不同安排 , 鹏华资 源份 额、 鹏华资源A 份额、 鹏华资源B 份额 具有不 同 的风险 收益特性 , 体现为 不同的净 值计 算规则。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9 1、鹏华资源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净值 计算日 的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基金 份额总数 ,其 中基金份额 总数为鹏 华资源份 额、鹏华 资源 A 份 额、 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份 额数之和 。 2、 鹏华资源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鹏 华资源A 份 额的本金及 约定应得 收益之和 。 鹏 华资源A 份额 的 约定应 得收益依 据鹏华资 源A 份额的 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和 截至净值 计算日鹏 华资源 A 份 额应计收 益的天数 占当年实 际天数的 比例 确定。 除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 在年度 外, 鹏华资源A 份额的 约 定年基准收 益率为 “同 期银行人 民 币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 率(税后 )+3%” ,同期 银行 人民币一年 期定期存 款利率以 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 布的金融 机构人民 币一年期 存款 基准利率为 准。 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 在年 度, 鹏华资源A 份额的 年基准收 益率为 “基 金合同生 效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 布的金融 机构人民 币一年期存 款基准利 率(税后 )+3%” 。年基 准收 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 进行计算 。 在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 在会计年 度或存续 的某 一完整会计 年度内, 若 未发生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不定期 份额折算, 则鹏华资 源 A 份额 在净值计算 日应计收 益的天数 按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 至净值计 算日或该 会计年度 年初至净 值计 算日的实际 天数计算; 若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不 定期份额 折算, 则鹏 华资源 A 份额在净 值计算日应 计收益的 天数应按 照最近一 次该会计年 度内不定 期份额折 算日至净 值计算日 的实 际天数计算 。 3、每 2 份鹏 华资源份 额所对应 的基金资 产净值 等于1 份鹏华资 源 A 份额 与 1 份鹏 华资 源 B 份额所 对应的基 金资产净 值之和。 基金管理人 并不承诺 或保证鹏 华资源 A 份额持有 人的 约定应得收 益, 如在某一 会计年度 内本基金资 产出现损 失情况下, 鹏 华资源 A 份额持有 人可能会面 临无法取 得约定应 得收益甚 至损失本 金 的风险。 (二)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金 份额的净 值计算规 则依据以 下公 式 在各自的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日 分别计算鹏 华资源份 额、鹏华 资源 A 份 额、鹏华 资源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 1、鹏华资源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设 T 日 为鹏 华资源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日, 则 鹏 华资源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 NAV ?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其中, 基金资 产净值是 指 T 日收 市后 基金 资产总值 减 去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总数 为 T 日鹏华资源 份额、 鹏华资源A 份额和 鹏华资源B 份 额的份额数 之和。 鹏华资源份 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0 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T 日的鹏华资 源份额 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并 在 T +1 日公告。 如遇特 殊情况, 经中 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 2、鹏华资源A 份额与 鹏华资 源 B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设 T 日 为鹏 华资源 A 份额与鹏 华资源 B 份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计算 日, 则 鹏华资 源 A 份额 和鹏华资源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 A NAV 1 t R N ? ? ?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BA NAV 2 NAV NAV ? ? ?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其中,N 为T 日当年实 际天数; min{ t ? 自年初至T 日,自 基金 合同生效日 至 T 日, 自最近一次 会计年度 内份额折 算日至 T 日} ; NAV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为 T 日鹏 华资源份额 净值; A NAV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为T 日鹏华资源A 份额净值; B NAV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为T 日鹏华资源B 份额净 值; R 为鹏华资源A 份额约 定年基准 收益率。 鹏华资源 A 份额净值 与鹏华资 源 B 份额 净值的计 算, 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8 位, 小数点 后 第 9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三)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的基础 上计算鹏 华资 源A 份额与鹏 华资源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 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是对相 应基金份 额 价值的一个 估算, 并不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获得 的实际价 值。 设 T 日为鹏 华资源 A 份额与鹏 华资源 B 份额的基 金份 额参考净值 计算日, 则鹏 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 资源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为: A NAV 1 t R N ? ? ? 参 考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A B NAV 2 NAV NAV ? ? ? 参 考 参 考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其中,N 为T 日当年实 际天数; min{ t ? 自年初至T 日,自 基金 合同生效日 至 T 日, 自最近一次 会计年度 内份额折 算日至 T 日} ; NAV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为 T 日鹏 华资源份额 净值; A NAV 参 考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为 T 日鹏华 资源 A 份 额参考净 值; B NAV 参 考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为 T 日鹏华 资源 B 份额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1 参考净值;R 为鹏华资 源 A 份额 的约定年 基准收益 率。 鹏华资源 A 份额参考 净值与鹏 华资源 B 份额参考 净值 的计算,均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 T 日的鹏华资 源 A 份 额参考净 值与鹏华 资源 B 份 额参 考 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并 在 T +1 日公告。 如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 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 八、 基金的募集 与 基金合同的 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基 金法》和 其他有关 法律 法规,以及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 经中国证监 会 2012 年3 月19 日证监许 可 〔2012〕358 号文核准募 集。 募集 期有效认 购份额 643,316,982.66 份, 利息结转 份额 68,561.87 份 ,合 计 643,385,544.53 份 ,募集 户数为 3,851 户。 本基金为契 约型开放 式,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存续 期为 不定期 。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于 2012 年9 月 27 日正式生 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连续2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 因并报送 解决方案 。法 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 从其规定 。 九、 基金份额的上 市与交易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本基金符 合法律法 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上 市条件的 情况 下, 鹏华资源A 份额与 鹏华资源B 份额分 别在深圳 证 券交易所上 市与交易。 鹏华资源A 份额 与鹏华资源B 份额登 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 份额 持有人深圳 证券账户 下。 本章中,如 无特别说 明,本基 金或基金 份额特指 鹏华 资源 A 份额 与鹏华资 源 B 份额 。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上市交易时 间 2012 年10 月 18 日。 上市交易份 额简称及 代码:资 源A,基金 代码:150100 ;资源B, 基金代码 :150101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2 在确定上市 交易的时 间后, 基金管 理人应依 据法律法 规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刊 登基 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鹏华资源A 份额与 鹏华资 源 B 份额分 别采用 不同 的交易代码 上市交易 ; 2、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 价为前一 交易日 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 3、本基金上 市交易的 其他规则 遵循《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易规则 》及相关 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 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 规则 及有关规定 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 交易, 交易 行情通过 行 情发布系统 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 同 时揭示本基 金前一交 易日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恢复 上市和终 止上市按 照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 关规定执 行。 (七)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 所对基金 上市交易的 规则等相 关规定内 容进 行调整的,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相应予 以修改, 且此 项修改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并在本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 列示。 十、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 生效后, 鹏华资源 份额接受 投资者的 场 外、 场内申购 与赎回。 场外认购 或 申购的鹏华 资源份额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基金份 额持 有人深圳开 放式基金 账户下; 场内 认购 或申购的鹏 华资源份 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深圳证券 账户下。 本章中, 如无特 别说明, 本基 金或基金 份额特指 鹏华 资源份额 , 基金 份额净值 特指鹏华 资源份额净 值 。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 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 本基金场 外申购、 赎回 业务的场 所为 基金 管理人 的直 销网点 和 基金管理 人委 托的代销机 构 的代销 网点。 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营业 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 方 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场 外申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人可 根 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 构, 并予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3 以公告。 2、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2012 年 10 月19 日起 本基金的 每个开放 日开放日 常申 购、赎回、 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 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 为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日(基金 管理 人公告暂停 申购或赎 回时除外 ), 投资者应当 在开放日 办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期 或者 时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 投资 者在 《基 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 时 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 换申请 的, 其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的价格 。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或交 易所交易 时间更改 或实 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 理人可对 申 购、赎回时 间进行调 整,但此 项调整应 在实施日2 日 前在指定媒 体公告。 3、申购和赎 回的原则 (1)“未知 价”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 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 准进行计算 ; (2)“金额 申购、份 额赎回” 原则,即 申购以 金额 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 请; (3)场外赎 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 投资 者认购、申 购、转托 管时基金 份额 登记的先后 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4)当日的 场外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时间 以内撤销 ,场内申 购与 赎回申请可 以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 ; (5)场内申 购与赎回 业务遵循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相 关业务规 定; (6)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 情况并 在不 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 的前 提下调整上 述原则。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 施前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4、申购和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 赎回的申 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基金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 售机 构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在申 购本基金 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 备足 申购资金, 投 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 请 时,必须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的申 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 (2)申购和 赎回申请 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 受理的 申请,正 常情况下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在 T +1 日内为 投资者对 该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4 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在 T +2 日后( 包括该 日) 投资者可向 销售机构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购 与赎回的 成交情况 并妥善行 使合 法权利。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 确 实接收 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 确认以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或 基金 管理公司的 确认结果 为准。 (3)申购和 赎回的款 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 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 不 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 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 户 ,由此 产生 的利息等损 失由投资 者自行承 担 。 投资者T 日 赎回申请 成功后, 基金 管理人将 通过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 售机 构在 T+7 日 (包括该 日)内将 赎回款项 划往基 金份 额持有人账 户。在发 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 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基 金合同》 的有关条 款处 理。 5、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 限制 (1)投资者 通过 基 金 管理人网 上交易系 统或 代 销机 构场外申购 本基金 之 鹏华资源 分级 份额, 单笔最 低申购金 额为 100 元。 通过基 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申 购本基金 之鹏华资 源分级份 额 ,首次最 低金额为50 万元, 追加申购 单笔最 低金 额为 1 万元 (通过基 金管理人 基金网上 交易系统申 购本基金 暂不受此 限制) ; (2)各代销 机构可根 据业务情 况设置高 于或等 于 基 金管理人 设 定的上述 单笔最低 申购 金额,投资 者办理相 关业务时 ,请遵循 代销机构 的具 体业务规定 。 (3) 投资者单 个交易账 户最低 基金份额 余额为 30 份 , 若某笔赎回 将导致投 资者在销 售 机构托管的 单只基金 份额余额 不足 30 份 时,该 笔赎 回业务应包 括账户内 全部基金 份额,否 则,剩余部 分的基金 份额可能 被强制赎 回 ; (4)本基金 对单个投 资者累计 持有的基 金份额 不设 限制; (5)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 况,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对申购的 金额 和赎回的份 额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调整生 效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至少在一家 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6、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 用 (1)申购费 用 本基金的场 外申购费 率最高不 超过申购 金额的 0.50 % ,且随投资 者申购金 额的增加 而 减少。投资 者可以多 次申购本 基金,申 购费率按 每笔 申购申请单 独计算 。 本基金场外 申购费率 如下表: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5 申购金额M (元) 申购费率 M<50 万 0.50% M≥50 万


每笔 100 元 申购费用由 投资者承 担, 在申购基 金份额时 收取, 不 列入基金财 产, 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注 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 。 (2)赎回费 用 本基金的场 外赎回费 率最高不 超过赎回 金额的 0.50 % ,且随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期 限 的增加而减 少。 本基金场外 赎回费率 如下表(1 年为 365 日): 持有年限 Y 赎回费率 Y<1 年 0.50%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00%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 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其中赎 回费总额 的 25%应 归基金财 产,其余 用于 支付 市场推 广、 注册 登记费和 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 (3)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基 金合同》 的相关 约定 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 ,基金管 理人 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约 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 针 对特定地 域范围、 特定 行业 、 特定职业的投 资者以及 以特定交 易方 式 (如网上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等 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 资 者定期或 不 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按 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 履行相关 手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 率。 7、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 (1)基金 份 额净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 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 或公告。 本基金基 金份 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3 位,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6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 财产。 (2)申购份 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 式, 申购 金额包括 申 购费用和净 申购金额, 计算公式 如 下: 1)当申购费 用适用比 例费率时 ,申购份 额的计 算方 法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2)当 申购 费 用为固定 金额时, 申购份额 的计算 方法 为: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申购金 额- 申购 费用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 额/申购当 日 基金份 额净值 。 申购的有效 份额由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 的费用后, 以当 日 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 场 外 申购份 额计算结 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 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例:某投资 者在场外 申购本基 金 50,000 元,对 应的 申购费率为 0.50% 。 假设申购 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786 元,则 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 +0.50% )=49751.24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751.24 =248.76 元; 申购份额=49751.24 /1.786 =27,856.24 份。 即, 若该投资 者在场外 申购本基 金 50,000 元, 假设 申 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786 元, 则可得到基 金份额 27,856.24 份。 (3)赎回金 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 采用“份 额赎回” 方式,赎 回价格以T 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 算, 计算公式如 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赎 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 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 以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 费用后的 余 额。 场外赎回金 额计算结 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 小 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 由此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7 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例: 某投资者在 场外赎回 本基金 100,000 份, 持 有时 间为一年六 个月, 对应的 赎回费率 为 0.25%。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883 元, 则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0 ×1.883 =188,300.00 元; 赎回费用=188,300.00 ×0.25 %=470.75 元; 净赎回金额 =188,300.00 -470.75 =187,829.25 元。 即, 若该投资者 在场外赎 回本基金100,000 份, 持有 时间为一年 六个月, 假设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883 元,则 可得到 187,829.25 元。 8、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 登记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 册登 记手续,投 资者自 T +2 日(含 该日)后 有权赎 回该 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 册登 记手续。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 以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对 上述注册登 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 者的合法 权益, 并最迟 于开始实 施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 9、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管理 人不得暂 停或拒绝 基金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证券交 易场所在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导 致当 日基金资产 净值无法 计算; (3)发生本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的情 况; (4)基金资 产 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或可 能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 (5)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可 暂停 申购的情形 ; (6)基金管 理人认为 会有损于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某笔 申购。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 申购 款项将全 额退还投 资者。 发生上述 (1) 到 (5 ) 项暂停 申购 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刊 登暂 停申购公告 。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 购业务的办 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 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但相 关暂停申 购公告另 有规 定的从其规 定执行 )。 10 、暂停赎 回或者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 理方 式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8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 管理人不 得拒绝接 受或暂停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 者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 (1)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 款项; (2)证券交 易场所依 法决定临 时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发生本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的情 况; (4)因市场 剧烈波动 或其他原 因而出现 连续 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 赎回,导 致本 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 困难; (5)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 人 应在当 日立即向 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已接受 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 将足额支 付; 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 付的, 可 延期支付部 分赎回款 项, 按每个赎 回申 请人已被接 受的赎回 申请量占 已接受赎 回申请总 量的 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 人, 未支付部 分由 基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 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 在后 续开放日予 以支付。 同时,在出 现上述第 (4)款的 情形时, 对已接 受的 赎回申请可 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 ,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 公告 。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 暂停基金的 赎回,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刊 登暂 停赎回公 告。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赎 回业务的办 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 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 (但相 关暂停赎 回公告另 有规 定的从其规 定执行) 。 11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 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鹏 华资源份 额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 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 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 金总 份额 (包括 鹏华资源 份额、鹏 华资源 A 份额、鹏 华资 源 B 份额) 的10 %时 ,即认为 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 回的处理 方式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本 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 分顺延赎回 。 1)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支付投 资者 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2)部分顺延 赎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 者的 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 资者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9 的赎回申请 可能会对 基金的资 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 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 不低 于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 (包括鹏 华资源份 额、鹏华 资源A 份额、鹏华 资源 B 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 办理。 对于单 个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 照其 申请赎回份 额占当日 申请赎回 总份额的 比例, 确 定该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当日办理 的赎回份 额; 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 分, 除投资 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 选择将当日 未获办理 部分予以 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 个开放日 办理, 赎回 价格为下 一个开放 日 的价格。 依照 上述规定 转入下一 个开放 日的赎回不 享有赎回 优先权, 并以 此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止。 部分 顺延赎回 不受单笔 赎回 最低份额的 限制。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巨 额赎回并 顺延赎 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 2 日内通过 指定 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的 公司网站 或代销机 构的网点 刊登 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向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 备案。 同时以 邮寄、 传真 或招募说 明书 规定的其他 方式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并说明有 关处 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 个开放 日以上发 生巨额赎 回, 如基金 管 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 回 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 当在至 少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 12 、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一天, 基金 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 放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刊登 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 公布最近 一个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 周, 暂停结 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在2 个工作 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刊 登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始办理 申购或赎 回的开放 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 作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 公告 一次。 暂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连续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13 、基金的 转换 为方便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未来在 各项技术 条件和准 备 完备的情况 下, 投资者 可以依照 基 金管理人的 有关规定 选择在本 基金和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基金 之间进行 基金转换。 基 金转 换的数额限 制、转换 费率等具 体规定可 以由基金 管理 人届时另行 规定并公 告。 14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0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者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 布公 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确定 。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 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 本基金场 内申购业 务的场所 为具有基 金代 销业务资格 且符合深 圳证券交 易 所有关风险 控制要求 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办 理本基金场 内赎回业 务的场所 为具有基 金代销业务 资格的深 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 单位 。 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营业 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 方 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2、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 购、 赎回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 内开始办 理, 基金管 理 人应在开始 办理申购 赎回的具 体日期前2 日在至 少一 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互联 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公告。 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 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日( 基金 管理人公告 暂停申购 或赎回时 除 外) , 投资者应当在 开放日办 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 开 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为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 间。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 的日期 或者 时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 投资 者在 《基 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 时 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 换申请 的, 其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的价格 。 3、申购和赎 回的原则 (1)“未知 价”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 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 准进行计算 ; (2)“金额 申购、份 额赎回” 原则,即 申购以 金额 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 场内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规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 ; (4)场内申 购与赎回 业务遵循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相 关业务规 定; (5)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 情况并 在不 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 的前 提下调整上 述原则。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 施前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4、申购和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 赎回的申 请方式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1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基金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 售机 构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在申 购本基金 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 备足 申购资金, 投 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 请 时,必须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的申 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 (2)申购和 赎回申请 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 受理的 申请,正 常情况下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在 T +1 日内为 投资者对 该 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在 T +2 日后( 包括该 日) 投资者可向 销售机构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购 与赎回的 成交情况 并妥善行 使合 法权利。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 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 确认以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或 基金 管理公司的 确认结果 为准。 (3)申购和 赎回的款 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 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 不 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 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 户 ,由此 产生 的利息等损 失由投资 者自行承 担 。 投资者T 日 赎回申请 成功后, 基金 管理人将 通过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 售机 构在 T+7 日 (包括该 日)内将 赎回款项 划往基 金份 额持有人账 户。在发 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 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基 金合同》 的有关条 款处 理。 5、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 限制 (1)投资者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 位申购 本基 金,单笔最 低申购金 额为 50,000 元 ; (2)基金管 理人、深 圳证券交 易所、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对申购 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 额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 人必须在 调整生 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至少在一 家指 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6、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 用 (1)申购费 用 本基金的场 内申购费 率 由深圳 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 位按 照场外认购 费率设定。 投 资者可以 多次申购本 基金,申 购费率按 每笔申购 申请单独 计算 。 申购费用由 投资者承 担, 在申购基 金份额时 收取 , 不 列入基金财 产, 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注 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 。 (2)赎回费 用 本基金的场 内赎回费 率为固定 费率 0.5 %,不按 持有 期限设置分 段赎回费 率。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2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其中赎 回费总额 的 25%应 归基金财 产,其余 用于 支付 市场推 广、 注册 登记费和 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 (3)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基 金合同》 的相关 约定 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 ,基金管 理人 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约 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 针 对特定地 域范围、 特定 行业 、 特定职业的投 资者以及 以特定交 易方 式 (如网上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等 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 资 者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基金促 销 活动期间, 按 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 履行相关 手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 率。 7、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 (1)基金 份 额净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 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 或公告。 本基金基 金份 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 财产。 (2)申购份 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 式, 申购 金额包括 申 购费用和净 申购金额, 计算公式 如 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申购的有效 份额由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 的费用后, 以当 日 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 场内 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 保留到整 数位, 小 数部分舍弃, 对 应的资金 返还至投 资者 资金账户 (返还 金额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 部分舍弃, 余 额计 入基金资产 )。 例:某投资 者在场内 申购本基 金 2,000,000 元, 对应 的申购费率 为 0.60% 。假设申 购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786 元 ,则可得 到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 =2,000,000 /(1 +0.60 % )=1,988,071.57 元; 申购费用=2,000,000 -1,988,071.57 =11,928.43 元; 申购份额=1,988,071.57 /1.786 =1,113,141 份;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3 实际净申购 金额=1,113,141 ×1.786 =1,988,069.826 元; 实际申购金 额=1,988,069.826 ×(1 +0.60 %) =1,999,998.24495 元; 实际申购费 用=1,999,998.24495 -1,988,069.826 =11,928.42 元; 返还金额=2,000,000.00 -1,999,998.24495 =1.75 元。 即, 若该 投资者在 场内申购 本基金 2,000,000 元, 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786 元,则可得 到基金份 额 1,113,141 份, 申购资金 返还1.75 元。 (3)赎回金 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 采用“份 额赎回” 方式,赎 回价格以T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 算, 计算公式如 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赎 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 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 以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 费用后的 余 额。 场内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 小 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例:某投资 者在场内 赎回本基 金 100,000 份,赎 回费 率为 0.50% 。假设赎 回当日基 金 份额净值为 1.883 元 ,则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883 =188,300.00 元; 赎回费用=188,300.00 ×0.50 %=941.50 元; 净赎回金额 =188,300.00 -941.50 =187,358.50 元。 即,若该投 资者在场 内赎回本 基金 100,000 份, 假设 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883 元,则可得到 187,358.50 元。 8、其他 有关场内拒 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 方法、 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重 新开放申 购 或赎回的公 告、 基金的 转换、 定 期定额 投资计划等 内容请参 见基金合 同中关于 “ 基金份额 的 场外申购与 赎回” 部分 的相关规 定以及 深圳证券交 易所、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的 有关规定 ,并 据此执行。 (三)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 托管包括 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 管。 1、系统内转 托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4 (1)系统内 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 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或证 券 登记结 算系统内 不同会员 单 位 (交易 单元 ) 之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2)基金份 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更办 理鹏华资 源份额赎 回业 务的销售机 构(网点 )时,须 办理已持 有鹏华资 源份 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 (3)基金份 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变 更办理鹏 华资源份 额场 内赎回或鹏 华资源 A 份额与鹏 华资源 B 份额上市 交易 的会员单位 (交 易单元) 时, 须办 理已 持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 2、跨系统转 托管 (1)跨系统 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有 的鹏 华资源份额 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 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 行转托管 的 行为。 (2)场内份 额跨系统 转托管至 场外后, 持有期 限将 重新计算, 赎回时按 变更后的 持有 期限计算适 用赎回费 率。 (3)鹏华资 源份额跨 系统转托 管的具体 业务按 照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相 关规定办 理。 3、基金管理 人、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或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可视情况 对上述规 定作出调 整, 并在正式实 施前 2 日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公告。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者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 布公 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确定 。 (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 与解冻 本基金的非 交易过户、 质押、 冻 结与解 冻 等业务, 按 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 基 金注册登 记 机构等相关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十一 、基金份额的 配对转换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将为 场内基金 份额 持有人办理 基金份额 配对转换。 基 金份额的配 对转换是 指鹏华资 源份额与 鹏华资源A 份 额、 鹏华资源B 份额之 间的转换, 包括 基金份额的 分拆与合 并: 1、基金份额 的分拆,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持 有的 鹏华资源份 额按照 2 份鹏华资 源份 额对应 1 份 鹏华资源A 份额与1 份鹏华 资源 B 份 额的 比例进行转 换的行为 ; 2、 基金份额 的合并,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持 有的 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 华资源 B 份额 按照1 份鹏华 资 源A 份 额与1 份 鹏华资源B 份额对 应2 份鹏华资源 份额的比 例进行转 换的行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5 为。 鹏华资源份 额的场内 份额可以 直接申请 分拆与合 并, 场外份额通 过跨系统 转托管至 场内 后方可申请 分拆与合 并。 (一)配对转换场所 基金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 机构见更 新的招募 说明 书或基金管 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 关 公告。 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配 对转换业 务办理机 构的营业 场所 或按办理机 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 办 理本基金的 份额配对 转换。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该 业务的办 理机构, 并予以公 告。 (二)配对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2012 年 10 月18 日开 通了本基 金的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 。 基金份额的 配对转换 业务自鹏 华资源A 份额 与鹏华资 源B 份 额上市交 易后不超 过6 个月 的时间内开 始办理,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开始办 理配对转 换业务的 具 体日期前2 日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 。 配对转换的 开放日为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日(基 金管 理人公告暂 停配对转 换时除外 ), 投资者应当 在开放日 办理配对 转换业务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在招 募说明书 中载明或 另行公 告。 若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更 改或实际 情况需要, 基 金管理人可 对配对转 换业务的 办理 时间进行调 整,但此 项调整应 在实施日2 日前在 至少 一家指定媒 体公告。 (三)配对转换的原则 1、配对转换 以份额申 请; 2、申请进行 分拆的鹏 华资源份 额的场内 份额数 必须 为偶数; 3、申请进行 合并的鹏 华资源 A 份额与鹏 华资源B 份 额必须同时 配对申请 ,且基金 份额 数必须为整 数且相等 ; 4、鹏华资源 份额的场 外份额如 需申请进 行分拆 ,须 跨系统转托 管为鹏华 资源份额 的场 内份额后方 可进行; 5、配对转换 应遵循届 时相关机 构发布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 可 视情况对上 述规定作 出调整, 并 在 正式实施前2 日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6 (四)配对转换的程序 配对转换的 程序遵循 届时 相关 机构发布 的相关业 务规 则,具体见 相关业务 公告。 (五)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 交易所、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配对 转换 业务办理机 构因异常 情况无法 办理 该业务的情 形; 2、基金管理 人认为继 续接受配 对转换可 能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3、法律法规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规定或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刊登 暂停基金 份额配对 转换 公告。 在暂停配对 转换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 复该业务的 办理, 并依 照有关规 定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公告。 (六)配对转换费用 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 机构可对 该业务的 办理酌情 收取 一定的费用 ,具体见 相关业务 公 告。 十二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 追 求跟踪偏 离度和跟 踪误差最 小 化, 力争将日 均跟踪偏 离度控制 在 0.35 %以内 ,年跟踪 误差控制 在 4%以 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 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 股 (含中小板 及创业板 股票) 、 新股 (首次发 行或增发 等) 、 债券 (含货 币市场工 具) 和中 国 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它金 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 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 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 份股的 比 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0 %,同 时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履 行 适当程序后 调整上述 投资范围, 或 将新出现的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品种纳 入投资范 围。 (三)投资理念 投资中证 A 股资源产 业指数, 分享资源 产业稀缺 价值 ,参与中国 经济高速 增长。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7 (四)标的指数 中证A 股 资 源产业指 数 在出现以下 两种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将 通过适当 程序 更换标的指 数: 1、如果标的 指数可能 存在的不 合理性导 致其不 能很 好地反映 沪 深两市具 有 资源 产 业特 征 的公司 股 票的整体 走势 ,或 随着中国 证券市场 的进 一步发展和 完善,未 来出现了 更合理、 更具代表性 的反映该 类股票走 势的指数 时, 基金管 理 人可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依法变 更本基 金的标的指 数。 2、当标的指 数出现下 列问题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依 据维护投资 者的合法 权益的原 则,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依法变更 基金的标 的指数: (1)上海证 券交易所 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 停止向 标的 指数供应商 提供标的 指数所需 的数 据、限制其 从交易所 取得数据 或处理数 据的权利 ; (2)标的指 数被上海 证券交易 所及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停止发布; (3)标的指 数由其他 指数替代 ; (4)标的指 数供应商 停止编 辑 、计算和 公布标 的指 数点位或停 止对基金 管理人的 标的 指数使用授 权; (5)标的指 数由于指 数编制方 法等重大 变更导 致该 指数不宜继 续作为本 基金的标 的指 数; (6)存在针 对标的指 数或标的 指数供应 商的商 业纠 纷或法律诉 讼,且此 类纠纷或 诉讼 可能对标的 指数或基 金管理人 使用标的 指数的能 力产 生重大不利 影响。 若标的指数 变更涉及 本基金投 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 的实 质性变更, 则基 金管理人 应就变更 标的指数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并报 中国证监 会 核准或者备 案。 若标的 指数变更 对基金 投资无实质 性影响 (包 括但不限 于标的 指数供应 商变 更、 指数更名 等) , 则 无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 管理人应 在取得基 金托管人 同意 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标的指数更 换后,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需要替 换或删除 基金名称中 与原标的 指数相关 的商 号或字样。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 被动式指 数化投资 方法, 按照成 份股在标 的指数中的 基准权重 构建指数 化投 资组合,并 根据标的 指数成份 股及其权 重的变化 进行 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 股发生调 整或成份 股发生配 股、 增发、 分 红等行为时, 或 因基金的 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基 金跟踪标 的指数的 效果可能 带来影响 时, 或因某些特 殊情况导 致流动性 不足时,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8 或其他原因 导致无法 有效复制 和跟 踪标 的指数时, 基 金管理人可 以对投资 组合管理 进行适当 变通和调整 ,力求降 低跟踪误 差。 本基金力争 鹏华资源 份额净值 增长率与 同期业绩 比较 基准之间的 日均跟踪 偏离度不 超 过 0.35%, 年 跟踪误差 不超过 4 %。 如因指 数编制规 则调整或其 他因素导 致跟踪偏 离度和跟 踪误差超过 上述范围 ,基金管 理人应采 取合理措 施避 免跟踪偏离 度、跟踪 误差进一 步扩大。 1、资产配置 策略 为实现紧密 跟踪标的 指数的投 资目标, 本基金将 以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90 %的资产 投 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 及其备选 成份股, 并 保持不低 于 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2、股票投资 策略 (1)股票投 资组合的 构建 本基金在建 仓期内, 将 按照标的 指数各成 份股的基 准 权重对其逐 步买入, 在 力求跟踪 误 差最小化的 前提下, 本 基金可采 取适当 方法, 以降 低 买入成本。 当 遇到成份 股停牌、 流动性 不足等其他 市场因素 而无法依 指数权重 购买某成 份股 及预期标的 指数的成 份股即将 调整或 其他影响指 数复制的 因素时, 本基 金可以根 据市场情 况, 结合研究分 析, 对基金财 产进行适 当调整,以 期在规定 的风险承 受限度之 内,尽量 缩小 跟踪误差。 (2)股票投 资组合的 调整 本基金所构 建的股票 投资组合 将根据标 的指数成 份股 及其权重的 变动而进 行相应调 整, 本基金还将 根据法律 法规中的 投资比例 限制、 申购赎 回变动情况、 新 股增发因 素等变化, 对 其进行适时 调整, 以保证 鹏华资源 份额净值 增长率与 标的指数收 益率间的 高度正相 关和跟踪 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 人将对成 份股的流 动性进行 分 析, 如发现流 动性欠佳 的个股将 可能采 用合理方法 寻求替代。 由于受到 各项持股 比例限制, 基金可能不 能按照成 份股权重 持有成份 股,基金将 会采用合 理方法寻 求替代。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 数的调整 规则和备 选股票的 预期,对 股票 投资组合及 时进行调 整。 2)不定期调 整 根据指数编 制规则, 当 标的指数 成份股因 增发、 送 配 等股权变动 而需进行 成份股权 重新 调整时,本 基金将根 据各成份 股的权重 变化进行 相应 调整; 根据本基金 的申购和 赎回情况 ,对股票 投资组合 进行 调整,从而 有效跟踪 标的指数 ; 根据法律、 法规 规定, 成份股 在标的指 数中的权 重因 其它特殊原 因发生相 应变化的, 本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9 基金可以对 投资组合 管理进行 适当变通 和调整, 力求 降低跟踪误 差。 3、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可以 根据流动 性管理需 要, 选取到 期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进行 配置。 本基 金 债券投资组 合将采用 自上而下 的投资策 略, 根据宏 观 经济分析、 资 金面动向 分析等判 断未来 利率变化, 并利用债 券定价技 术,进行 个券 选择 。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提 供担保;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价格及其 他不正 当的 证 券交易活 动; (8)当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定禁 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 当因上述 (5) 、 (6 ) 项情 形导致无 法投资标 的指数 成份股或其 备选成份 股时, 基金管 理人将在严 格控制跟 踪误差的 前提下, 结合使用 其他 合理方法进 行适当替 代。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 受上 述规定的限 制。 2、投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所 申报的 金额 不得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所 申报 的股票数量 不得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 票的 总量; (2)本基金 不得违反 《基金合 同》关于 投资范 围和 投资比例的 约定; (3)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规定的 其它投 资限 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 变更 或 取 消上述限制 的,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基金 的上述 投资限制 相应变更 或 不受上 述限制。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0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 投资 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 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 内,但基 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以 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 有关约定 。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 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为: 中证A 股 资 源产业指 数收益率 ×95%+ 银行活期 存款 利率(税后 )×5% 中证A 股资 源产业指 数 从中证 全指指数 样本股中 挑选 规模大、 具有资源 产业特 征的公司 股票组成样 本股 。 根据中 证行业分 类方法 , 该指 数样 本股主要属 于能源行 业、 原材料行 业中 的多种金属 与采矿、 贵 重金属与 矿石、 黄 金、 铝等 子 行业, 可以综 合 反映沪 深两市具 有 资源 产业特征 的 公司 股票 的整体走 势,同时 为投资者 提供 新的投资标 的 。 标的指数发 生变更时, 业绩比较 基准随之 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 应在取得 基金托管 人同 意后,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股票型基 金, 其预期 的风险与 收益高于 混 合型基金、 债 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 场 基金, 为证券 投资基金 中较高预 期风险、 较高预期 收 益的品种。 同 时本基金 为指数基 金, 通 过跟踪标的 指数表现 ,具有与 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 指数 所代表的公 司相似的 风险收益 特征。 从本基金所 分拆的两 类基金份 额来看, 鹏 华资源 A 份 额为稳健收 益类份额, 具有 低风 险 且预期收益 相对较低 的特征; 鹏 华资源 B 份额为积 极 收益类份额, 具有 高风 险且预期 收益相 对较高 的特 征 。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1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本基金的托 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 本基 金合同规定 ,已于2014 年1月16 日 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 务指标、 净 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 告等内容, 保 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 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数 据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未 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2,220,611,718.52 93.68 其中:股票 2,220,611,718.52 93.68 2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3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购 的买入返 售 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48,438,829.09 6.26 6 其他资产 1,344,127.58 0.06 7 合计 2,370,394,675.19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1 ) 报告期 末指数投 资按行业 分类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1,469,581,707.73 62.11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2 C 制造业 655,287,775.79 27.69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 生产和供应 业 48,535,135.20 2.05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 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 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47,207,099.80 2.00 合计 2,220,611,718.52 93.85 (2 )报告期 末积极投 资按行业 分类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积极 投资的股 票。 3、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股票投 资明细 (1 ) 报告 期末指数 投资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 名股票投 资明 细 序 股票代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3 号 码 值比例 (%) 1 600688 上海石化 18,617,715 56,784,030.75 2.40 2 002353 杰瑞股份 702,631 55,767,822.47 2.36 3 601857 中国石油 6,389,145 49,260,307.95 2.08 4 601666 平煤股份 9,340,552 49,131,303.52 2.08 5 601088 中国神华 3,071,592 48,592,585.44 2.05 6 002267 陕天然气 4,730,520 48,535,135.20 2.05 7 601001 大同煤业 8,367,667 48,365,115.26 2.04 8 600508 上海能源 4,868,366 48,245,507.06 2.04 9 600997 开滦股份 8,604,212 47,925,460.84 2.03 10 600583 海油工程 6,155,488 47,766,586.88 2.02





(2) 报 告期末积 极投资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 前五名股 票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积极 投资的股 票。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8、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1) 报 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股 指期货持 仓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股 指期货投 资。 (2) 本基金 投资股指 期货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股 指期货投 资。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4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 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 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10 、 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 (1) 本基金 投 资的前 十名证券 之一的杰 瑞股份的 发行 人烟台杰瑞 石油服务 集团股份 有 限公司于 2013 年4 月8 日收到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下发 的《关于对 烟台杰瑞 石油服务 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中小板 监管函[2013] 第 38 号 ,以下简称 “《监管 函》”) 。《监管 函》 指出: 公司于 2013 年3 月 23 日的 《关 于 2012 年 度日常关联 交易及 2013 年度预 计额度 的公告》中 披露 2012 年与合营 公司德美 动力发 生的 采购金额为 14,696.87 万元, 超出公司 于2012 年3 月17 日披露的 与德美 动力之间 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金 额范围上 限 (10,000 万元) , 超出部分占 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的 1.49% 。 针 对监管函提 出的问题 ,杰瑞股 份进行 处理,并完 善日常监 管流程。 对该股票的 投资决策 程序的说 明:本次 监管措施 对该 股票的投资 价值不产 生重大影 响。 本基金为指 数基金, 为 更好地跟 踪标的指 数, 控制跟 踪误差对该 股票的投 资属于按 照指数成 分股的权重 进行配置, 符合指数 基金的管 理规定, 该 股票的投资 已执行内 部严格的 投资决策 流程,符合 法律法规 和公司制 度的规定 。 本基金投资 的其他前 十名证券 中本期没 有发行主 体被 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的、 或 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的证 券。 (2) 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 没有超出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股票 库。 (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49,849.09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4,278.49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44,127.58 (4) 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 报告期 末指数投 资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指 数投资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 受限情况。 (6) 报告期 末积极投 资前五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积极 投资的股 票。 (7) 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数字分项 之和 与合计项之 间可能存 在尾差。 十三 、基金的业绩 1、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以来的投 资业绩与 同期基准 的比 较如下表所 示 (本报告中 所列 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 成立时间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 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12 年 9 月27 日至 2012 年 12 月31 日 0.00% 1.38% 5.48% 1.54% -5.48% -0.16% 2013 年 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31 日 -33.94% 1.52% -32.32% 1.54% -1.62% -0.02% 自基金合同 生效至 2013 年 12 月31 日 -33.94% 1.49% -28.61% 1.54% -5.33% -0.05% 2、 基金合同生 效以来基 金份额净 值的变动 情况, 并与 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的 变动进行 比较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6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 实信用、 勤 勉尽责的 原则管理 和 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 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人在 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 仔细 阅读本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注1 : 业绩基准=中证A 股 资源产业 指数收益 率×95 % +银行活期 存款利率 ( 税后) ×5 % 。 注 2 :本基金 基金合 同于 2012 年9 月 27 日生效 。 注 3 :基金业 绩截止 日为 2013 年12 月 31 日。 十四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款项以及 其他 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其构成主要 有: 1、银行存款 及其应计 利息; 2、结算备付 金及其应 计利息; 3、根据有关 规定缴纳 的保证金 及其应收 利息; 4、应收证券 交易清算 款;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7 5、应收申购 款; 6、股票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7、债券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和应 计利息; 8、权证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9、其他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10 、其他资 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开 立资金结 算账户和 托管 专户用于基 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 并 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 方式开立 基金证券 账户 、 以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银 行间债券 托管 账户并报中 国人民银 行备案。 开立 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代销机 构和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代 销机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基金 财产归入 其 固 有财产;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 管理、 运用 或其他情 形而取 得的财产 和收 益, 归入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和基 金代销机 构以其自 有 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 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 冻结、 扣 押或其他 权利 。 除依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处分外,基 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不 得与 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 消;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 的债 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消 。 十 五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 值的目的 是客观、 准确 地反映基 金资产是 否保值、 增值, 依据 经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而计 算出的 鹏 华资源 份 额净 值,是计算 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 格的基 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相 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 的正常营 业日 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8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 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等资 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进 行。 基金管 理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值 结果以双 方认可的 方 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 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 《 基 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 、 时间 、 程序 进行复核, 复 核无误 后 , 以双方 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 基 金管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估 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 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 (2)交易所 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 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 场的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9 (2)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 锁定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3、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4、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 5、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审查基金 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 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估值或 鹏 基金 份额 净值计价 错误实际 发 生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当 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 理 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 步扩大。 当 估值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 时,基金 管理人 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当估 值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5 %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因 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 损失的, 应先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基金 管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 ,有权向 过错人追 偿。 关于差错处 理,本合 同的当事 人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或 代理 销售机构、 或投 资者自身 的过错造 成差错, 导 致 其他 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 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 失的当事 人 ( “受损方 ” )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原则 ” 给予 赔偿承担 赔偿 责任。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0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 无法 预见、无法 避免、无 法抗拒,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 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差错处理 原则 (1)差错已 发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若 差错 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 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 正, 则该当 事 人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 差错 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更正。 (2)差错的 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差错 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 差错责任 方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 失 ( “受损方 ” ) , 则差 错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 失, 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 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 不当 得利的权利; 如 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 则 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 分支 付给差错责 任方。 (4)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 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差错责 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如果因 基 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 进行赔偿 时,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方追 偿。 (6)如果出 现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且 依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其 他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 判决 、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 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 出现过错 的当事人 进行追索, 并 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 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 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1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 错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 的责 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据差 错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 确认; (5)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 0.25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 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偏 差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 3、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 6 项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或 标的指 数供 应商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适 当、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 错 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 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 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十 六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 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指 截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 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2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 包括鹏华 资源份额 、 鹏华资 源A 份额、 鹏华 资源 B 份 额) 不进 行 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十七 、基金份额的 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鹏华资源A 份额、 鹏 华资源份 额存续期 内的每个 会 计年度 (除基 金合同生 效日所在 会 计年度外) 第一个工 作日,本 基金将按 照以下规 则进 行基金的定 期份额折 算。 1、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 日 每个会计年 度第一个 工作日。 2、基金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鹏华资 源 A 份额 、鹏 华资源份额 。 3、基金份额 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 次。 4、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 华资源 B 份额按照 本合同第 四部 分 “基金份额 的净值计 算” 进行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 ,对鹏华 资源 A 份 额的应得 收益 进行定期份 额折算。 在基金份额 折算前与 折算后, 鹏华资源A 份额与 鹏华 资源 B 份额 的份额配 比保持 1 :1 的比例。对 于鹏华资 源 A 份额 的约定应 得收益, 即鹏 华资源 A 份 额每个会 计年度 12 月 31 日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超出 1.000 元部分, 将 折算为场 内鹏华资源 份 额分配 给鹏华资 源 A 份额 持有人。 鹏华资 源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每 2 份 鹏华资源 份额将按 1 份鹏华资 源 A 份额 获得新增 鹏华资源份 额的分配。 持 有场外鹏 华资源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按前述 折算方式 获得新增 场外鹏华资 源份额的 分配; 持有场 内鹏华资 源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按 前述折算 方式获得 新增场内鹏 华资源份 额的分配。 经过上述 份额折算, 鹏华资源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调 整为 1.000 元, 鹏华 资源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将 相应 调整。 每个会计年 度第一个 工作日为 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 日, 本基金将对 鹏华资源A 份额和 鹏华 资源份额进 行应得收 益的定期 份额折算 。 有关计 算公 式如下: (1)鹏华资 源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 算不改变 鹏华资源A 份额的 份额数, 即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3 AA NUM NUM ? 定 期 后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其中, A NUM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期份额 折算前鹏 华资源 A 份额的份 额数, A NUM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期份额 折算后鹏 华资源 A 份额的份 额数。 因持有鹏华 资源 A 份 额而新增 的场内鹏 华资源份 额的 份额数为 ? ? AA A NUM NAV 1.000 NUM NAV ?? ? 定 期 前 参 考,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 期 新 增,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其中, A NUM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 期份额 折算前鹏 华资源 A 份额的份 额数, A NAV 参 考,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期份额 折算前鹏 华资源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 值, NUM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期份额 折算前鹏 华资源份 额的份额 数, NAV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期份额 折算后鹏 华资源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计 算公式为 ? ? A 0.5 NAV 1.000 NUM NAV NUM ? ? ? ? ? 参 考, 定 期 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 期 折 算 前 全 部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2)鹏华资 源 B 份额 定期份额折 算不改变 鹏华资源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及其份 额数,即 BB NAV NAV ? 参 考, 定 期 后 参 考,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BB NUM NUM ? 定 期 后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3)鹏华资 源份额 定期份额折 算后鹏华 资源份额 的份额数 等于定期 折算 前鹏华资源 份额的份 额数与新 增 的鹏华资源 份额的份 额数之和 ,即 NUM NUM NUM ?? 定 期 后 定 期 前 定 期 新 增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华资源份 额持有人 新增的鹏 华资源份 额数为 ? ? A 0.5 NAV 1.000 NUM NUM NAV ? ? ? ? 参 考, 定 期 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 期 新 增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其中,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4 A NAV 参 考,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期份额 折算前鹏 华资源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 值, NUM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期份额 折算前鹏 华资源份 额的份额 数, NAV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期份额 折算后鹏 华资源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计 算公式同上 。 5、定期份额 折算示例 假设本基金 成立后第2 个会计 年度第一 个工作日 为定 期份额折算 基准日, 鹏华 资源份额 当天折算前 资产净值 为 8,659,000,000 元。 当天场外 鹏华资源份 额、 场内鹏华 资源份额、 鹏 华资源 A 份 额、鹏华 资源 B 份 额的份额 数分别为55 亿份、10 亿 份、20 亿 份、20 亿份。前 一个会计年 度末每份 鹏华资源A 份额资 产净值为1.065 元,且未进 行不定 期份额折 算。 定期份额折 算的对象 为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鹏华资 源 A 份额和鹏华 资源份额 ,即 20 亿份 和 65 亿份。 (1)鹏华资 源 A 份额 持有人 定期折算后 持有的鹏 华资源 A 份额为 AA NUM NUM 20 ?? 定 期 后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亿 , 定期份额折 算后鹏华 资源份额 的份额净 值为 ? ? ? ? A 0.5 NAV 1.000 NUM NAV NUM 8,659,000,000 0.5 1.065 1.000 6,500,000,000 6,500,000,000 1.300 ? ? ? ? ? ? ? ? ? ? ? 参 考, 定 期 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 期 折 算 前 全 部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元 , 因持有鹏华 资源 A 份 额而新增 的场内鹏 华资源份 额的 份额数为 ? ? ? ? AA A NUM NAV 1.000 NUM NAV 2,000,000,000 1.065 1.000 1.300 100,000,000 ?? ? ?? ? ? 定 期 前 参 考,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 期 新 增,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份 。 鹏华资源 A 份额持有 人在定期 折算后总 共持有 20 亿 份鹏华资源A 份额, 基金份额 净值 为 1.0000 元 ;新增持 有 100,000,000 份 鹏华资 源份 额,基金份 额净值为1.300 元。 (2)鹏华资 源份额持 有人 鹏华资源份 额持有人 新增的鹏 华资源份 额数为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5 ? ? ? ? A 0.5 NAV 1.000 NUM NUM NAV 0.5 1.065 1.000 6,500,000,000 1.300 162,500,000 ? ? ? ? ? ? ? ? ? 参 考, 定 期 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 期 新 增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份 , 鹏华资源份 额持有人 在定期折 算后持有 的鹏华资 源份 额为 NUM NUM NUM 6,500,000,000 162,500,000 6,662,500,000 ?? ?? ? 定 期 后 定 期 前 定 期 新 增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份 。 鹏华资源份 额持有人 在定期折 算后总共 持有 6,662,500,000 份鹏华 资源份 额,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 份额折算 外, 本基金 还将在以 下两种情 况 进行份额折 算, 即当鹏 华 资源份 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达到2.000 元 时或当鹏 华资源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跌至 0.250 元时。 1、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 日 当达到不定 期折算条 件时,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 场情 况确定折算 基准日。 2、基金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鹏华资 源份额、 鹏华 资源 A 份额 、鹏华资 源 B 份额 。 3、基金份额 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当达到不定 期折算条 件时, 本基金 将分别对 鹏华资源 份额、 鹏华资源A 份额、 鹏华 资源 B 份额进行份 额折算, 份 额折算后 本基金将 确保鹏华 资源 A 份额 与鹏华资 源 B 份额 的比例为 1 :1, 份额折算 后鹏 华资源份 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 鹏 华资源 A 份 额与鹏华 资源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均调整 为 1.000 元。 (1)当鹏华 资源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达 到 2.000 元 时,鹏华资 源份额、 鹏华资源A 份 额、鹏华资 源 B 份额 将按照如 下公式进 行份额折 算: 1)鹏华资源A 份额 ① 份额折算 前鹏华资 源 A 份额 的份额数 与份额 折算 后鹏华资源A 份额的 份额数相 等, 即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6 AA NUM NUM ? 不 定 期 后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其中, A NUM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资源A 份额的 份额数, A NUM 不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资源A 份额的 份额数。 ② 份额折算 前鹏华资 源 A 份额 持有人在 份额折 算后 将持有鹏华 资源 A 份 额与新增 场内 鹏华资源份 额,且 所 对应的基 金 资产净 值不变。 鹏华资源 A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 场内鹏华 资源份额 的份 额数为 ? ? AA A NUM NAV 1.000 NUM 1.000 ?? ? 不 定 期 前 参 考,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 定 期 新 增,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其中, A NUM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资源A 份额的 份额数, A NAV 参 考,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资源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2)鹏华资源B 份额 ① 份额折算 前鹏华资 源 B 份额 的份额数 与份额 折算 后鹏华资源B 份额的 份额数相 等 BB NUM NUM ? 不 定 期 后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其中, B NUM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资源B 份额的 份额数, B NUM 不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资源B 份额的 份额数。 ② 份额折算 前鹏华资 源 B 份额 持有人在 份额折 算后 将持有鹏华 资源 B 份 额与新增 场内 鹏华资源份 额,且所 对应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不变。 鹏华资源 B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 场内鹏华 资源份额 的 份 额数为 ? ? BB B NUM NAV 1.000 NUM 1.000 ?? ? 不 定 期 前 参 考,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 定 期 新 增,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其中, B NUM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资源B 份额的 份额数, B NAV 参 考,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资源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7 3)鹏华资源 份额 鹏华资源份 额持有人 份额折算 前后所持 有的鹏华 资源 份额的资产 净值不变。 场 外鹏华资 源份额持有 人份额折 算后获得 新增场外 鹏华资源 份额 , 场内鹏华资源 份额持有 人份额折 算后 获得新增场 内鹏华资 源份额。 鹏华资源份 额持有人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的 鹏华资 源份 额的份额数 为 NUM NAV NUM 1.0000 ? ? 不 定 期 前 不 定 期 前 不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其中, NUM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资源 份额的份 额数, NAV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资源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NUM 不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资源 份额的份 额数。 (2)当鹏华 资源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跌 至 0.250 元时,鹏 华资源份 额、鹏华 资 源 A 份额、 鹏华资源B 份额将 按照如下 公式进行 份额 折算: 1) 鹏华资源B 份额 份额折算前 后鹏华资 源 B 份额 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 净值 不变,即 BB B NUM NAV NUM 1.000 ? ? 不 定 期 前 参 考,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其中, B NUM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资源B 份额的 份额数, B NAV 参 考,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资源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B NUM 不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资源B 份额的 份额数。 2)鹏华资源A 份额 ① 份额折算 后鹏华资 源 A 份额 与鹏华资 源 B 份 额的 份额数保持 1 :1 配比 ,即 AB BB AB NUM NUM NUM NAV 1.000 NUM NAV 1.000 ? ? ? ? ? 不 定 期 后 不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 定 期 前 参 考,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 定 期 前 参 考,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其中,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8 A NUM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资源A 份额的 份额数, A NUM 不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资源A 份额的 份额数, B NUM 不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资源B 份额的 份额数。 ② 份额折算 前鹏华资 源 A 的持 有人在份 额折算 后将 持有鹏华资 源 A 份额 与新增场 内鹏 华资源份额 ,且所对 应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不变。 鹏华资源 A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 场内鹏 华 资源份额 的份 额数为 A A A A NUM NAV NUM 1.000 NUM 1.000 ? ? ? ? 不 定 期 前 参 考, 不 定 期 前 不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 定 期 新 增,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其中, A NUM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资源A 份额的 份额数, A NAV 参 考,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资源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A NUM 不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资源A 份额的 份额数。 3)鹏华资源 份额 鹏华资源份 额持有人 份额折算 前后所持 有的鹏华 资源 份额的资产 净值不变。 场 外鹏华资 源份额持有 人份额折 算后获得 新增场外 鹏 华资源 份额 , 场内鹏华资源 份额持有 人份额折 算后 获得新增场 内鹏华资 源份额。 鹏华资源份 额持有人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的鹏华资 源份 额的份额数 为 NUM NAV NUM 1.0000 ? ? 不 定 期 前 不 定 期 前 不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其中, NUM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资源 份额的份 额数, NAV 不 定 期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鹏华资源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NUM 不 定 期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不定期份 额折算后 鹏华资源 份额的份 额数。 5、不定期份 额折算示 例 (1)鹏华资 源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达 到 2.000 元 设在本基金 的不定期 份额折算 日, 鹏华资 源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值、 鹏华资源A 份额与 鹏 华资源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如下 表所示, 折算 后, 鹏华资源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鹏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9 华资源 A 份 额与鹏华 资源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均调整为 1.000 元, 则各 持有鹏华 资源 份额、鹏华 资源 A 份 额、鹏华 资源 B 份额 10,000 份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基金份 额的变化 如下表所示 :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 净值 份额数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 净值 份额数 鹏华资源 份额 2.036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360 份鹏 华资源 份额 鹏华资源A 份额 1.028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 鹏华资 源A 份 额+ 280 份鹏华资 源份额 鹏华资源B 份额 3.044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 鹏华资 源B 份 额+ 20,440 份鹏 华资源 份额 (2)鹏华资 源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达到 0.250 元 设在本基金 的不定期 份额折算 日, 鹏华资 源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值、 鹏华资源A 份额与 鹏 华资源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如下 表所示, 折算 后, 鹏华资源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鹏 华资源 A 份 额、 鹏 华资 源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均调整为 1.000 元, 则 各持有鹏 华资源 份额、鹏华 资源 A 份 额、鹏华 资源 B 份额 10,000 份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基金份 额的变化 如下表所示 :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 净值 份额数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 净值 份额数 鹏华资源 份额 0.617 元 10,000 份 1.000 元 6,170 份鹏华 资源份 额 鹏华资源A 份额 1.028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60 份鹏华 资源A 份额+ 8,220 份鹏华 资源份 额 鹏华资源B 份额 0.206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60 份鹏华 资源B 份额 (三)基金份额折算余额的处理方法 份额折算后 场外基金 份额的份 额数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 数点后两位, 小 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 部分舍弃, 余额 计入基金 财产; 场内基 金份额的 份额 数计算结果 保留到整 数位, 余额的 处理 方法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或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的 相关 规则及有关 规定执行 。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 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届 时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 所、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0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的 相关业务 规定暂停 鹏华资源A 份 额与鹏华资 源 B 份额 的上市交 易、 鹏华 资源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 鹏华资 源份额与 鹏华资 源 A 份额、 鹏华资 源 B 份额 的份额配 对转换 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 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 (五)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 算结束后 ,基金管 理人应按 照《信息 披露 办法》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六)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 计年度最 后一个工 作日发生 《 基金合同》 约定的本基 金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本着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原 则, 可根据具 体情况选 择按照定 期份额 折算的规则 或者不定 期份额折 算的规则 进行份额 折算 。 (七)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有 权调整上述 规则, 本基 金 《基金 合 同》 将相应予以 修改, 且此项 修改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并 在本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 明书中列示 。 十八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合 同》生效 后的标的 指数许可 使用费 ; 4、《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 师费和诉讼 费;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基金的上 市费和年 费;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财产总值中 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1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年费 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E ×1.00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等,支 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2% 的年 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 如 下: H=E ×0.22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 令,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前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 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支付 日期顺延 。 3、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 本 基金的 标 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02%的 年费率计 提。 标的 指 数许可使用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 ×0.02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标 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季 季末 ,按季支付 (当季不 足 50,000 元 的,按 50,000 元计算 ),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标的 指数许可 使用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季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 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 标的指数供 应商根据 相应指数 许可协议 变更标的 指数 许可使用费 率和计算 方式时, 基 金 管理人需依 照有关规 定最迟于 新的费率 和计费方 式实 施日前 2 日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公告。 上述 “一、 基 金费用的 种类” 中 第 4-10 项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2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包 括但不 限于 验资费、会 计师和律 师费、信 息披 露费用等费 用 ;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 根据基金 发 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 管费率、基 金销售费 率等相关 费率。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 率或基金 销售费率 等 费率, 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审议; 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 率或基金 销售 费率等费率, 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指定媒 体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十九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 面方 式确认。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3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二十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信息披露法律依据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的 互联 网网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信息披露禁止行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信息披露形式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 用 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4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基 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基金 管理人在 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 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将 《 基金合同 》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1)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说明 基金 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排 、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特性 、 风险揭示、 信 息披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 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在每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招募 说明书 摘 要 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 金管理人 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 明。 (2)《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 程序, 说明基 金产品的 特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 (3)基金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 督等 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 关系的法 律文件。 2、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体上。 3、《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 次日在指 定媒 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 4、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 华资源 B 份额获准 在深圳证 券交 易所上市交 易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前至少 3 个工作日 ,将基金 份额 上市交易公 告书登载 于指定媒 体上。 5、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鹏华资源A 份额与 鹏华资 源B 份额开始上 市交易 前或鹏华 资源 份额开始办 理申购或 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 少 每周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鹏 华资源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鹏华资 源 A 份额 与鹏华资 源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5 在 鹏华资源A 份额与鹏 华资源B 份 额开始上 市交易后 或鹏华资源 份额 开始 办理申购 或者 赎回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 媒介, 披露开放日 鹏华资源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计净值、 鹏华 资源 A 份 额与鹏华 资源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鹏华 资源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 鹏华 资源 A 份 额与鹏华 资源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 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 鹏华资源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鹏华资 源 A 份额 与鹏华资 源 B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 体上。 6、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 披 露文件上载 明 鹏华资 源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 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 7、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和书 面报告两 种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6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 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 分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 )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 )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到百分 之零点五 ; (18 )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 )变更 基金销售 机构; (20 )更换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 (21 )本基 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 )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 (24 )本基 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25 )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 申 购、赎回; (26 ) 本基 金开始办 理或暂停 接受份额 配对转换 申请 ; (27 ) 本基 金暂停接 受份额配 对转换申 请后重新 接受 份额配对转 换;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7 (28 ) 本基 金进行基 金份额折 算或转换 ; (29 ) 本基 金暂停上 市、恢复 上市或终 止上市; (30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9、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10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 人应 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 时间、会 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方式等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不依 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 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 11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份 额参考净值、 鹏 华资源份 额申购赎 回价 格、 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核、 审查, 并 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 体上披露 信 息外, 还可以 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 于指定媒 体 披露信息, 并 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意 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8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 复制。 二十 一 、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 股票型基 金, 其预期 的风险与 收益 高于 混 合型基金、 债 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 场 基金, 为证券 投资基金 中较高预 期风险、 较高预期 收 益的品种。 同 时本基金 为指数基 金, 通 过跟踪标的 指数表现 ,具有与 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 指数 所代表的公 司相似的 风险收益 特征。 从本基金所 分拆的两 类基金份 额来看, 鹏 华资源 A 份 额为稳健收 益类份额, 具有 低风 险 且预期收益 相对较低 的特征; 鹏 华资源 B 份额为积 极 收益类份额, 具有 高风 险且预期 收益相 对较高 的特 征。 本基金面临 的主要风 险有市场 风险、 管 理风险、 操 作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信 用风险、 本 基金特有风 险 (包括作为 指数基金 的风险、 作为 上市 基金的风险 和作为分 级基 金的 风险) 及 其他风险等 。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经 济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心 理和 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 平变化, 产生风险 ,主要包 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 政策发生 变化,导 致市场价 格波动而 产生 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随经济运行 的周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平也 呈 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 于上市公 司 的股票,收 益水平也 会随之变 化,从而 产生风险 。 3、利率风险 利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 率的变动, 也 影响着企业 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 基 金收益水平 会受到利 率变化的 影响。 4、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 化 可能对国 民经济不 同部门造 成不同的 影响 , 从而导致基金 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 业绩及其股 票价格发 生波动, 使得基金 的收益产 生变 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9 5、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好坏 受多种因 素影响, 如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 争、 人员素质等, 这 些都会导 致企业的 盈利发生 变化。 如 果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 公司经营 不善, 其 股票价格可 能下跌, 或者 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 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 虽 然基金可 以通 过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 这种非系 统风险, 但不能完 全规 避。 6、购买力风 险 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 而导致货 币购买力 下降,从 而使 基金的实际 收益下降 。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对 信 息的占有和 对经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势 的判断, 从 而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 此, 本基 金的收 益水平与基 金管理人 的管理水 平、 管理手 段和管理 技 术等相关性 较大。 因此 本基金可 能因为 基金管理人 的因素而 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 (三)操作风险 在本基金的 投资、 交易、 服务 与后台运 作等业务 过程 中, 可能因为技 术系统的 故障或差 错导致投资 者的利益 受到影响 。这种风 险可能来 自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证券 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 构及销售 代理机构 等。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 开放式基 金, 在基金 的所有开 放日, 基金 管理人都有 义务接受 投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如果 基金资产 不能迅速 转变成现 金, 或者变 现 为现金时使 资金净值 产生不利 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 金运作和 收益水平。 尤 其是在发 生巨额赎 回时, 如果基金 资产变现 能力差, 可能 会产生基金 仓位调整 的困难, 导致流动 性风险, 可能 影响基金份 额净值。 (五)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 过程发生 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 所投资债 券 之发行人出 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 期 本息,都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损 失和收益 变化,从 而产 生风险。 (六)投资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作为指数 基金存在 的风险 (1)标的指 数回报与 股票市场 平均回报 偏离的 风险 标的指数并 不能完全 代表整个 股票市场。 标 的指数成 份股的平均 回报率与 整个股票 市场 的平均回报 率可能存 在偏离。 (2)标的指 数波动的 风险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0 标的指数成 份股的价 格可能受 到政治因 素、 经济因素 、 上市公司经营 状况、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而波动, 导致 指数波动 , 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 生变化, 产生 风险。 (3)标的指 数变更的 风险 尽管可能性 很小, 但根 据 《基金 合同》 规 定, 如出 现 变更标的指 数的情形, 本基金 将变 更标的指数。 基 于原标的 指数的投 资政策将 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 随之调整, 基 金 的收益 风险 特征将与新 的标的指 数保持一 致,投资 者须承担 此项 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 本。 (4)基金投 资组合回 报与标的 指数回报 偏离的 风险 以下因素可 能使基金 投资组合 的收益率 与标的指 数的 收益率发生 偏离: 1)由于标的 指数调整 成份股或 变更编制 方法, 使本 基金在相应 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 跟踪 偏离度与跟 踪误差; 2)由于标的 指数成份 股发生配 股、增发 等行为 导致 成份股在标 的指数中 的权重发 生变 化,使本基 金在相应 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 跟踪偏离 度和 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 发现金红 利、新股 市值配售 收益将 导致 基金收益率 超过标的 指数收益 率, 产生正的跟 踪偏 离度 ; 4)由于成份 股停牌、 摘牌或流 动性差等 原因使 本基 金无法及时 调整投资 组合或承 担冲 击成本而产 生跟踪偏 离度和跟 踪误差; 5)由于基金 投资过程 中的证券 交易成本 ,以及 基金 管理费和托 管费的存 在,使基 金投 资组合与标 的指数产 生跟踪偏 离度与跟 踪误差; 6)在本基金 指数化投 资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的 管理 能力,例如 跟踪指数 的水平、 技术 手段、 买入卖出 的时机选 择等, 都会对 本基金的 收益 产生影响, 从而 影响本基 金对标的 指数 的跟踪程度 ; 7)其他因素 ,如因受 到最低买 入股数的 限制, 基金 投资组合中 个别股票 的持有比 例与 标的指数中 该股票的 权重可能 不完全相 同; 因缺乏 卖 空、 对冲机制 及其他工 具造成的 指数跟 踪成本较大; 因 基金申购 与赎回带 来的现金 变动; 因 指数发布机 构指数编 制错误等, 由 此产 生跟踪偏离 度与跟踪 误差。 2、作为上市 基金存在 的风险 (1)暂停上 市或终止 上市的风 险 在 《基金合同》 生效 且本基金 符合上市 交易条件 后, 鹏华资源 A 份额和鹏 华资源 B 份额 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挂 牌上市交 易。 由于上 市期间可 能 因信息披露 导致基金 停牌, 投资 者在停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1 牌期间不能 买卖基金, 产生风险 ;同时, 可能因 上市 后交易对手 不足导致 基金流动 性风险; 另外, 当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鹏华资 源 A 份额 和鹏华资 源 B 份额通 过份额配 对转换转 为鹏华资 源份额并转 托管至场 外后导致 场内的基 金份额或 持有 人数不满足 上市条件 时, 本基金存 在暂 停上市或终 止上市的 可能。 (2)基金份 额折溢价 的风险 本基金鹏华 资源A 份额 和鹏华资 源B 份额在 证券交易 所的交易价 格可能不 同于基金 份额 净值,从而产 生折价或 者溢价的 情况,虽 然份额配 对转 换套利机制 设计已将 基金份额 折溢价 的风险降至 较低水平, 但是该制 度不能完 全规避 该风 险的存在。 3、作为分级 基金存在 的风险 (1)分级机 制风险 本基金为指 数基金, 通 过跟踪标 的指数表 现, 具有与 标的指数以 及标的指 数所代表 的公 司相似的风 险收益 特 征。 但由于 本基金存 在分拆的 两 类基金份额, 分级机制 令两类基 金份额 具有不同的 风险收益 特征,从 而带来不 同于跟踪 标的 指数的指数 基金的风 险:鹏华 资源 A 份额为稳健 收益类份 额, 具有 低 风险且预 期收益相 对 较低 的特征; 鹏华资源B 份额为 积极收 益类份额, 具有 高风 险且预期 收益相对 较高 的特 征。 (2)份额折 算风险 1)本基金份 额折算时 ,投资者 所持基金 份额可 能发 生变化,形 成与之前 所持基金 份额 组合不同的 风险收益 特征,从 而产生风 险; 2)本基金份 额折算时 ,场外份 额数保留 至小数 点后 两位,场内 份额数保 留至整数 位, 剩余部分舍 弃并计入 基金资产 。该 尾差 处理原则 可能 给投资者带 来损失, 从而产生 风险; 3) 当投资者通 过不具有 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 的深圳证 券 交易所会员 单位买卖 基金份额 时, 可能无法赎 回份额折 算后新增 的基金份 额,从而 产生 风险。 (3)配对转 换风险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本基金 的存续期 内, 基金 管 理人将根据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办 理鹏华资源 份额与鹏 华资源 A 份额、 鹏华 资源 B 份 额 之间的配对 转换。 配对 转换业务 的办理 可能改变鹏 华资源 A 份额和鹏 华资源 B 份额的市 场供 求关系, 影响 基金份额 的交易价 格, 从 而产生风险 ;该业务 也可能出 现暂停办 理或申请 无法 确认的情形 ,从而产 生风险。 (七)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 害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证 券交易所 、 注册登 记 机构及销售 代理机构 等机构无 法正常工 作, 从而有影 响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 按正常时 限完成的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2 风险。 二十 二 、基金的 变 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 《基金合 同》的事 项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 (1)更换基 金管理人 ;


(2)更换基 金托管人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 除外; (5)变更基 金类别; (6)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 合同》另 有规 定的除外) ;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 (9)终止《 基金合同 》; (10 )其他 可能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 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 (4)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标的指 数更名或 调整指数 编制方法 ; (6) 对 《基金 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7)除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 其他 情形。 2、关于《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 可执 行,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 公告。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3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职责: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统 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4 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 务后, 分 别计算鹏 华 资源份额、 鹏 华资源 A 份额、 鹏 华资源 B 份额各自的 应计分 配比例, 并 据此向鹏 华资源份 额 、 鹏华资源 A 份额、 鹏 华资源 B 份额各 自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 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十 三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 义务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 限于: (1)分享 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者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 对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损 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 2、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 限于: (1)遵守《 基金合同 》; (2)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3)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5 (4)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5)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 代销机构 处获 得的不当得 利; (6)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管 理人的权 利、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基金;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理 基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同 》 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委托、更 换基金代 销机构, 对基金 代销 机构的相关 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 务并 获得《基金 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 在 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的前 提下, 制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配对转换 、 折算等 业务的规 则, 决定和 调整除调高 管理费率 和托管费 率之外的 基金相关费 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 (13)依 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 使 股东权利, 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4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 (15 )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6 律行为; (16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7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 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 金代销 机构 违反《基金 合同》、 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 家有关法 律规定, 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 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 益;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对所 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 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确定鹏 华资源份 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 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 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 务; (12 ) 保 守基金 商业秘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划 、 投 资意向等 。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7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 账册 、报表、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 (19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 方责任导 致基金财 产或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 益受到损 失, 而基金 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 责任的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有权向第 三方 追偿; (23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 基金管 理人在募 集期间 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 案条 件, 《基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 费用,将 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 银行 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6 ) 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定 期或不定 期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托 管人的权 利、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 金财 产;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8 (2)依《基 金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收 入;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以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 深圳 分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 (5)以基金 托管人名 义开立证 券交易资 金 账户 ,用 于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 (6)以基金 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公 司开 设银行间债 券托管账 户,负责 基金 投资债券的 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 清算; (7)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8)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9)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名 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 (4)除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 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按 照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 根据基 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鹏华资源份 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9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 基金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审议事项 应分别由 鹏华资源 份额 、 鹏华资源 A 份额、 鹏华 资源 B 份 额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独立 进行表决。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 份额在其 对应的份 额类别内 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一、召开事 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0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 方 式;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 除外;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 合同》另 有规 定的除外) ;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 计持有鹏 华资源份 额、 鹏华资 源 A 份 额、 鹏华资源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下同 )就同一 事 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2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 修改 ,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标的指 数更名或 调整指数 编制 方法 ; (6) 对 《基金 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7)除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 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 集人及召 集方式 1、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1 3、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鹏 华资源份 额、 鹏 华资源 A 份额、 鹏 华资源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集 ,代 表鹏华资源 份额、鹏 华资源 A 份额、鹏 华资源 B 份 额各自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 代表鹏 华资源份 额、 鹏 华资源 A 份额、 鹏 华资源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 集的, 单独 或 合计代表 鹏华资源 份额、 鹏 华资源 A 份 额、 鹏华资源B 份额各 自基 金份额 10 %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 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通知时 间、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 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 前40 天, 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知应至 少载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 方式和会 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形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 授权委 托书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 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2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定 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 决方 式, 并在会议 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 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书面 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 止时 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 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 开会 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 但更换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 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 当列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 人或 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 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可 以进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议程: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书符合法 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利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的 鹏华 资源份额、 鹏 华资源 A 份额、 鹏华 资源 B 份 额各自基 金份额不少 于在权益 登记日鹏 华资源份 额、鹏华资 源 A 份额 、鹏华资 源 B 份额 各自基金 份额 的 50%(含50 %)。 2、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 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规 定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 集人,则 为基 金管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3 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基金托 管人或基 金管 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 取书面表 决意见 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 (3)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 的鹏华资源 份额、 鹏华 资源 A 份 额、 鹏华资 源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 额不小于 在权益登 记日鹏华 资源份额、 鹏华资源A 份额、 鹏华资源B 份额各 自基 金份额的 50 %(含 50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书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与 基金登记 注册机构 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 人出具的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 符合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 (5)会议通 知公布前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 议通 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 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 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 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总 数。 3、在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基 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 以采 用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或 者采用网 络、 电话或其他 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 并表决。 五、议事内 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及 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单独或 合并持 有权益登 记日 鹏华资源份 额、 鹏华资 源 A 份额 、 鹏华资源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10%(含10 %) 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 出会议通知 前向大会 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也 可以在会 议通 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 人提交临 时 提案, 临时提案 应当 在大会召开 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 召集人 并由召集人 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4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日30 天前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提交的临 时提案进 行审核, 符 合 条件的应当 在大会召 开日 30 天 前公告。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 审核: (1)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 提案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 》 规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职权范 围 的, 应提交大 会审议; 对于不符 合上述 要求的, 不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上进行 解释 和说明。 (2)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提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 提案进行 分拆 或合并表决, 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 原 提案人不 同意 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 问题 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决定,并 按照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 议。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日鹏 华资源份 额、 鹏华资 源A 份额、 鹏华 资源 B 份 额各自基 金 份额 10 %( 含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或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 议表决的提 案, 未获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通过, 就 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其时间 间隔不少 于 6 个月。 法 律法规另有 规定除外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开 会议的通 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 改, 应当最迟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30 日公 告。 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 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鹏华 资源份额、 鹏华资源A 份额、 鹏 华资源 B 份 额各自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产 生一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不出 席 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不 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作 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5 称) 、 身份证 号码、 住 所地址、 持 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 基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鹏华 资源份额、 鹏华资 源 A 份额、 鹏华资 源 B 份额 在其对应 的 份额类别内 有一票表 决权。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的 鹏华资 源份 额、鹏华资 源 A 份额 、鹏华资 源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通 过方为有 效;除 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 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鹏华 资源 份额、鹏华 资源 A 份 额、鹏华 资源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以 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以特 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 中 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 的投 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 见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 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 基金份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6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予 以公证, 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 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 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2 个工作 日内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 全文、公 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 执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力。 第三部分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 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 《基金合 同》的事 项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 (1)更换基 金管理人 ;


(2)更换基 金托管人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7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 除外; (5)变更基 金类别; (6)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 合同》另 有规 定的除外) ;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 (9)终止《 基金合同 》; (10 )其他 可能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 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标的指 数更名或 调整指数 编制方法 ; (6) 对 《基金 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7)除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 其他 情形。 2、关于《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 可执 行,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 公告。 二、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8 第四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对 各方当事 人同意 , 因 《 基金合同 》 而产 生的或与 《 基金合同 》 有关的 一切争议 , 如经 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 应 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地 点为北京, 仲 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 并对 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 力, 仲裁费由 败诉 方承担。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 资者在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投资 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 《基金 合 同》 复制件或 复印件, 但内容应 以 《基 金合同》正 本为准。 二十 四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518048 ) 法定代表人 :何如 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6 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0,000,000 元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 会 《关于同 意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开业 的批 复》(证监 基字 〔1998 〕31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 (二)基金 托管人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9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010 )66105799 传真:(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 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 关和设立 文号:国 务院《关 于中国人 民银 行专门行使 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 定》 (国发 〔1983 〕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 理人民币 存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业务 ; 国 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各类汇兑 业务; 代理资金 清算; 提供信 用证 服务及担保 ; 代理 销售业务 ; 代理 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 政府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基 金清算业 务(银证 转账); 保险代理业 务; 代理政 策性银行 、 外国政 府和国际 金 融机构贷款 业务; 保管 箱服务; 发行金 融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 、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基金 、 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 企 业年金 受托管理 服务; 年 金账户管 理服务 ; 开放式 基金的注 册登记 、 认购、 申 购和赎回 业务; 资信调查 、 咨 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 人财务顾 问服务 ; 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 外 汇贷款; 外币兑换 ; 出口 托收及进 口代收 ; 外汇票 据 承兑和贴现 ; 外汇 借款; 外汇担保 ; 发 行、 代理发行 、 买卖或 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 价 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 买卖; 外 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 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 网上银 行、 手机 银行业务; 办 理结汇、 售 汇业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 监督 权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对 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 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 中证A 股 资 源产业指 数成份股 及其备选 成份股、 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 券、 新股 (首 次发行或 增发等) 及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它金融 工具 (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0 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相 关法律、 法规、部 门规章及 《基 金合同》禁 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 2、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 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中证A 股 资 源产业 指 数成份股 及其备选 成份股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 ,现金或 者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5 %。 因基金规模 或市场变 化等因素 导致投资 组合不符 合上 述规定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以符合上 述比例限 定。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本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并可 依据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 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 资范围。 (2) 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本基金财产 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 金额不得 超 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 所 申报的股 票 数量不得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 量。 《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变更 或取 消上述限制 的,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基金的上述 投资限制 相应变更 或不受上 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 配置外,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3)法规允 许的基金 投资比例 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 投资 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 的比例, 不在限制 之内,但 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以 达到规定 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 求。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在出现 可预见资 产规模大 幅变动的 情况 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 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 函说明基 金可能变 动规模和 公司应对 措施 ,便于托管 人实施交 易监督。 (4)本基金 可以按照 国家的有 关规定进 行融资 融券 。 (5)相关法 律、法规 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3、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 止行 为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1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提 供担保; (3)从事可 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7)当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定禁 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 当因上述 (5) 、 (6 ) 项情 形导致无 法投 资标 的指数 成份股或其 备选成份 股时, 基金管 理人将在严 格控制跟 踪误差的 前提下, 结合使用 其他 合理方法进 行适当替 代。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 上述 规定的限制 。 4、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 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 先相 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 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 面提交, 并 确保所提 供的关 联交易名 单的 真实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 基金 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 真实、 完整 、 全面的 关联交易 名单, 并 负 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 名 单变更后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发送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 日内进行回 函确认已 知名单的 变更。 如 果基金托管 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 循了监督 流程, 基金 管 理人仍违规 进行关联 交易, 并造 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与关联交 易名单中 列示 的关联方进 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 金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并协助基 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若基 金托管人 采取必要 措施后仍 无法阻止 关 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 所场内已 成交的违 规关联交 易 , 基金托管人 应按相关 法律法规 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 定进行结 算,同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5、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 (1)基金托 管人按以 下方式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易 的交易对 手资信风 险控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2 制措施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 业标 准的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 并按照审慎 的风险控 制原则在 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 易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内回 函 确认收 到该名单。 基 金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 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 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 减少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时须 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 面申请, 基金 托管人于2 个工作 日内回函 确认收到后, 对 名单进行 更新。 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 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 后, 被确认 调整的名 单 开始生效, 新 名单生效 前已与本 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按照 协议 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与不在 名单内的 银行 间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 理人撤销 交易, 经提 醒后基金 管理人仍 执 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发 生此种情 形时,托 管人有权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2)基金托 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 易的交易方 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 在银行间 市场进行 现券买卖 和回购交 易时 , 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 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 进行交易。 如 果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有利于信 用风险控 制的交易 方式进行 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 与交易对 手重新确定 交易方式 ,经提醒 后仍未改 正时造成 基金 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责任。 (3)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 核心交 易对 手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 中 国建设银行、 中 国农业银 行和交通 银行,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后, 可以根 据当 时的市场情 况调整核 心交易对 手名单。 基 金管理人 有 责任控制交 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 在与核 心交易对手 以外的交 易对手进 行交易时, 由 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 引起的损 失先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其后有 权要求相 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运 作中严格 遵循了上 述监督流 程,则对于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 的损失, 不承 担赔偿责任 。 6、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信用风 险主要包 括存款银 行的 信用等级、 存款 银行的支 付能力等 涉及 到存款 银行选择 方面的风 险。 本基金核 心存款银 行名单为中 国工商银 行、 中国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 银行和交 通银行, 本 基金投资 除核心存款 银行以外 的银行存 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 而造成的 损失时, 先 由基金管 理 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 要求相关 责任人 进行赔偿, 如 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 作过程中 遵循上述 监 督流程, 则对 于由于存 款银行信 用风险 引起的损失, 不 承担赔偿 责任。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后, 可以根 据当时的 市场 情况对于核 心存款银 行名单进 行调整。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3 7、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监督 (1)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 紧急 通知》 、 《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 限 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2)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规 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 票、 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 上 市证券、 回购 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批准 的有关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票, 基 金管理人 还应提供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批 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上述 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 和投 资比例控制 情况。 基金管理人 应至少于 首次执行 投资指令 之前两个 工作 日将上述资 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 管 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 核。 基金托 管 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 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 他双方认 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 (4)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 律法规要 求的 有关书面信 息, 包括但不 限于拟发 行证券主 体的中国 证监会批准 文件、 发行证 券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已持 有 流通受限证 券市值占 资产净值 的比例、 资 金划付时 间 等。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 上述信息 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 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 令前两个 工作日将 上 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 托管人, 保 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 (5)基金托 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 人是否遵 守法律 法规 、投资决策 流程、风 险控制制 度、 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情况进行 监督, 并审 核基金管 理 人提供的有 关书面信 息。 基金托 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 可能导致 基金出现 风险的, 有权 要求基金 管理人在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就该 风险 的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 面说明, 并保 留查看基 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 具的风险 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 料的权利。 否 则, 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 绝执行有 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 人 不承担任何 责任, 并有 权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 法达成一 致, 应及时 上 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 金 托管人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何责 任。 如果 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导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4 致基金出现 风险,基 金托管人 应承担连 带责任。 (二)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 金资产净 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 、 应收资金到 账、 基金费 用开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收益分 配、 相关信息 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 和核查。 (三)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及其他 运作违反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 个工作日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 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 回函,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管理人 赔偿因其 违反《基 金合 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 受的损失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关法 律法 规规定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当拒 绝执行,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向 中国 证监会报告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 或者 违反 《 基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 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 必须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 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 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基 金托管人 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 金托管人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 核查 , 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 券账户、 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和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根 据管 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 收、 相关信息 披露 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 对 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 执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5 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确 认并以 书 面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 基金托管人 改正, 并予 协助配合 。 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 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 求基金托 管人赔偿 基金因此 所遭 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 括 但不限于: 提 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 金 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 金管理人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指 令,不得 自行运用 、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 基金 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 和其 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对于因基 金认(申 )购、基 金投资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账 日 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 处的, 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 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 对此 不承担责任 。 (二)募集 资金的验 证 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按 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 议的约定, 将 认购资金划 入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开 设的基金认 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开立 并管理。 基金募 集期满,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额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等有关 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 务所进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 具的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6 验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 册会计师签 字有效。 验 资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 集的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 基金 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 资产托管 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资 金当日出 具确认文 件。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 生效 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 退 款事宜。 (三)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 设资 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 金的银行 存 款。 该资产托 管专户是 指基金托 管人在集 中托管模 式 下, 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 与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进 行一级结 算的专用 账户。 该账 户 的开设和管 理由基金 托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 动,均需 通过基金 托管人的 资产 托管专户进 行。 资产托管专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 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 户的管理 应 符合 《人民币 银行结算 账户管 理办法》 、 《 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 》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 定》 、 《利率 管理暂行 规定》 、 《支付结算办 法》 以及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的其他 规定。 (四)基金 证券账户 与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的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 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 设证券账 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 分 公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用于 证券清算 。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 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 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五)债券 托管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申请并 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 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人负责 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 管自 营账户, 并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基金 的债 券的后台匹 配及资金 的清算。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银 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 主协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7 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 保存副 本。 (六)其他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从 事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时, 如 果涉及相 关账户的 开 设和使用, 由 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 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 立 有关账户。 该 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 用并管 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 存单等有价 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其中 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 公司/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 物证券的 购 买和转让, 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 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 的实 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 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分别 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 至少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 基金管理 人在合同 签署后 5 个工作日 内通过专 人 送达、 挂号邮 寄等安全 方式将合 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 合同原件 应存放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各自文件 保管部门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复核 的时间和 程序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每 一份基金 份额 所代表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 合同 》 中约定的基金 份额的净 值计算规 则计 算鹏华资源 份额、 鹏华资 源 A 份额、 鹏 华资源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并在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的基础上 计算鹏华 资源 A 份 额与鹏华 资源 B 份 额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是对相应基 金份额价 值的一个 估算,并 不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人可 获得的实 际价值。 鹏华资源份 额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鹏 华资源 A 份额参考 净值、 鹏 华资源 B 份 额参考净 值的计算, 均 保留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8 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鹏 华资 源 A 份额净 值、 鹏华资源B 份额净 值的 计算,均保 留到小数 点后 8 位 ,小数点 后第 9 位 四舍 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 值 。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基金合 同》 、 《证 券投资 基 金会计核算 办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 份额资产 净值并以 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 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 果复核后以 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根据 《基金法 》 ,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审查基金 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此, 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 方是基金管 理人, 就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 照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 规以 及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是 基金管理 人, 如经 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等 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 值方法为 : (1)证券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②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的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 ③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9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④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 的 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2)处于未 上市期间 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以 最近一日 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 ②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 券和权证, 采 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在 交 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 一 股票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非 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 期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 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4)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5)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6)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 价值的价 格估值。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 新规定估值 。 (三)估值 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 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基金管 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 错人追偿 。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已 由基金托 管人 复核确认后 公告的, 由 此造成的 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 失 , 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对投资 者或基 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 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 金 额, 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按照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20 理费率和托 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 承担相应 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 事人提供 的信息错 误, 另一方当 事人在采 取了必要合 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 发现 该错误, 进而导 致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 错误造成 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失, 以 及由此造 成以后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 而引起的 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 失,由提 供错 误信息的当 事人一方 负责赔偿 。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 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基 金托管人 的计 算结果不一 致时, 相关各 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 态度重新 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 仍无法达 成 一致, 应以基 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 果为准 对外公布, 由此 造成的损 失以及因 该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 引起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赔偿责任 ,基金托 管人不负 赔偿责任 。 (四)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应 按照相关各 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 方法 和会计处理 原则, 分别独 立地设置、 登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全套账 册, 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 账册 定期进行核 对, 互相监 督, 以保 证基金资 产的安全 。 若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 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 相关各方 的账目存 在不符的,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 因并 纠正, 保证相关 各方平行 登录的账 册记录完 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 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 错账 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 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 (五)基金 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度 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在《基金合 同》生效 后每六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 人对招募 说明书更 新一 次并登载在 网站上, 并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 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人在 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季度报 告编制 并公 告; 在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 后 60 日 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 制并公告 ;在会计 年度结束 后 90 日 内完 成年度报告 编制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在 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月度报 表, 并在月 度 报表完成当 日, 对报表 加盖业务 专 用章后, 以加 密传真方 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 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 3 个工作日 内进行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21 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在7 个工作日 内完成季 度报表, 并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 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后 7 个 工作日 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 成半年度 报表, 并在半年报 完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行 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内 完成年度 报表,并 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 相关各方 的报表存 在 不符 时,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应共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相关 各方认可 的 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 核 对无误后 , 基金 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 告上加盖 业务印鉴 或者 出具加盖托 管业务部 门公章的 复核意 见书, 相关各 方各自留 存一份。 如 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不 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 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 照其编制 的 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 基 金托管人 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 在对财务 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 或年度报 告 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 相 应的复核确 认书,以 备有权机 构对相关 文件审核 时提 示。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 在 公开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 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包 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权 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的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 目前相关 规则分别 保管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保 管方式可 以采 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 。保管期 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向基金托 管人提交 下列日期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 终止 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权利登记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其 中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下 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 同》 生 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 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22 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 后十个工 作日内提 交。 基金托管人 以电子版 形式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并定期刻 成光盘备 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 善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 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法 相关各方当 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 而产生的 或与本协 议 有关的一切 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 可 以解决的, 应 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 据 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 北京,仲 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 并对相关 各方 均有 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相关各 方当事人 应恪守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的内容进 行变更。 变更后 的托管协 议, 其内 容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 生效。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终 止: (1)《基金 合同》终 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止 事项 。 二十 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服务内 容, 由基金 管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 向投资者 提供,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实际业 务情况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不断完善 并增加和 修改服务 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基金 管理人为 投资 者提供多种 形 式的交 易服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23 在营销渠道 创新方面, 本基金管 理人大力 发展基金 电 子商务, 并已 开通基金 网上交易 系 统, 投资者可 登陆本基 金管理 人的网站 (www.phfund.com ) , 更加 方便、 快捷 地办理基 金交 易及信息查 询等已开 通的各项 基金网上 交易业务。 同 时, 投资者可 关注鹏华 基金官方 微信帐 号 (微信号:penghuajijin) , 快 速实现净 值查询功 能 , 绑定个人账 户之后, 还可实现 账户查 询功能和交 易功能。 基 金管理人 也将不断 努力完善 现 有技术系统 和销售渠 道, 为投资 者提供 更加多样化 的交易方 式和手段 。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向 发生 交易且基 金管理人 持有其真 实、 准确、 完整联 系方式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以书面 或电子文 件形式定 期或不定 期寄送新 开户 欢迎信、 交易 对账单、 《鹏友会》 等资 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 站(www.phfund.com ) 、短信平台 、呼叫中 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 等 渠道提交 信息定 制申请, 在申请 获基金管 理人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 将通过手 机短信、E-MAIL 等 方式为客 户发 送所定制的 信息。手 机短信可 定制的 信息包括: 月 度短信账 单、 公司 最新公告 、 持有基 金 周末净值等; 邮件定制 的信息 包括: 鹏 友会周刊、 电子 对账单等 信息。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业 务发展需要 和实际情 况, 适时调整 发送 的定制信息 内容。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登录本 基金管理 人网站进 行信息查 询, 通过输入基 金账户号 ( 或证件号 码) 和查询密码 进入查询 账户, 享 有交易查 询、 信息定 制 、 资料修改、 对账单打 印、 理财 刊物查 阅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在线客 服、 短信接 收平台等 网络通讯 工 具进行业务 咨询, 基金 管理人在 工 作时间内有 专人在线 提供咨询 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 自动语 音 系统提供每 周 7×24 小时基金 账户 余额、交易 情况、基 金产品信 息与服务 等信息查 询。 呼叫中心人 工坐席提 供工作日8:30 -21 :00 的座 席 服务 (重大法 定节假日 除外) , 投 资者可以通 过该热线 获得业务 咨询、 信息查询 、 服 务 投诉、 信 息定制 、 资料 修改等专 项服务。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直销 和销售机 构网点柜 台、 基金管 理 人设置的投 诉专线、 呼 叫中心人 工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24 热线、书信 、电子邮 件 等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和 销售 机构所提供 的服务进 行投诉。 电话、 电子邮 件、 书信 、 网络在 线是主要 投诉受理 渠 道, 基金管理 人设专人 负责管理 投 诉电话(0755-82353668 )、信 箱、网络 服务。 现场 投诉和意见 簿投诉是 补充投诉 渠道,由 各销售机构 受理后反 馈给本基 金管理人 跟进处理 。 (七)客户专家团 为持续改进 客户服务 工作, 基金管理 人建立 “ 客户 专家 团 ” 机制, 邀请 客户对客 户服务 工 作提出意见 和建议。 二十 六 、其他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 他应披露 事项将严 格按照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 信 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内 容与格式 进行 披露,并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 资源分 级 基金第3 季报报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3年10月25 日 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 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 发生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3年10月30 日 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 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更 新 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3年11月9 日 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 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 发生不 定期 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3年11月11 日 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 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 发生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3年11月14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3年11月19 日 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 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 发生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 时 报》 2013年12月17 日 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 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 发生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3年12月21 日 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 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2013年12月24 日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25 发生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公告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 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定 期 份额折算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3年12月25 日 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 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 发生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3年12月25 日 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 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可 能 发生不定期 份额折算 的风险提 示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3年12月26 日 关于鹏华中 证 A 股资 源产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暂停申购、 赎回及定 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3年12月27 日 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 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不 定 期份额折算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 时 报》 2013年12月27 日 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 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定 期 份额折算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3年12月27 日 鹏华资源 A 、 鹏华资 源 B 不定 期份额折 算后前收 盘价 调整的提示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3年12月27 日 鹏华资源 A 定期份额 折算后前 收盘价调 整的提示 性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3年12月27 日 关于鹏华中 证 A 股资 源产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办理不定期 份额折算 业务期间 资源 A 份 额、资源B 份额 停复牌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3年12月30 日 关于鹏华中 证 A 股资 源产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不定期份额 折算结果 及恢复交 易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3年12月31 日 鹏华资源 A 、 鹏华资 源 B 不定 期份额折 算前收盘 价调 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3年12月31 日 鹏华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参与 邮储银行 个 人网上银行 和手机银 行基金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4年1月2 日 关于鹏华中 证 A 股资 源产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办理定期份 额折算业 务期间暂 停申购、 赎回及定 期定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4年1月2 日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26 额投资业务 的公告 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 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办 理 定期份额折 算业务期 间资源 A 份额停复 牌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4年1月3 日 关于鹏华中 证 A 股资 源产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定期份额折 算结果及 恢复交易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4年1月6 日 关于鹏华资 源 A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收盘价 调整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4年1月6 日 鹏华 资源分 级 基金2013 年四季 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4年1月2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4年1月24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4年1月3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 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4年2月27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4年3月25 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3 年 9 月 27 日至2014 年3 月26 日止。 二 十 七、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 书按相关 法律法规, 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代销机 构等的办 公场所, 投资 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 查阅; 也可在 支付工本 费后在合 理时间内获 取本招募 说明书复 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 以招募说 明书正本 为准。投 资者也可 以直 接登录基金 管理人的 网站进行 查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二十 八、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名录 1、 《关于 核 准鹏华中 证 A 股资 源产业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 募 集的批复 》 2、《 鹏华中 证 A 股 资 源产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鹏华中 证 A 股 资 源产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结算服 务协议》 3、《 鹏华中 证 A 股 资 源产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27 4、 《关于鹏 华中证 A 股 资源产 业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募集之 法律意见 书》 5、基 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 阅方式 1、存放地点 《 基金合同 》 、 托管 协议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处; 其余备 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 营业时间 免费到存 放地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4 年 5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