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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双利A(000024)

大摩双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双 利 增 强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 新 ) (2014 年第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摩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双利 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 ) 于 2012 年 12 月 13 日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 【2012 】1684 号 文核 准募 集。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 于2013 年3 月26 日 正式 生效。 本基 金为 契约 型开 放式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 仔细阅 读 基 金合同 、 本招 募说明 书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性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 判断 市场, 对认 购( 或申 购) 本基金 的意 愿 、 时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立 、 谨 慎决 策。 投资 人在获 得基 金投 资收 益的 同时, 亦承 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括 : 因 整体 政治、 经济 、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产 生影 响 而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 于基 金投 资人 连续 大量赎 回 本 基金 产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信 用风 险,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 等 等。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其 预期 风险与 收益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于 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型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 资人 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 原则, 在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 险,由 投资 人自 行负 责。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4 年3 月 26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 截止日 为2014 年3 月 31 日(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的 募集 ............................................................................................................................. 38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8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与转 换 ............................................................................................. 38 九、基 金的 投资 ............................................................................................................................. 48 十、基 金的 业绩 ............................................................................................................................. 61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63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4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8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0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2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3 十七、 风险 揭示 ............................................................................................................................. 77 十八、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80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2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98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8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0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1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11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以及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双利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双利 增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 的投资 目标 、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 资人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摩 根士 丹利华 鑫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解 释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 载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摩 根 士丹利 华鑫 双利 增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摩根 士 丹利华 鑫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摩 根士 丹利华鑫 双利 增强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 该 基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双利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指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 双利 增 强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摩根士 丹利 华鑫双利 增 强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注册 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现行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 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3 、直 销机 构: 指 摩 根士 丹利华 鑫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4 、 代 销机 构: 指 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6、 注册 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册 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27、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 摩 根士 丹利华 鑫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8、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9、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30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33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36、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7、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交易 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业 务规则》 :指 《 摩 根士丹利 华鑫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 范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投 资 人共同 遵守 40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A 类基 金份 额: 指 本基 金在投 资者 认购/申 购时 收 取认购 、 申 购费 用, 在 赎 回时根 据 持有期 限收 取赎 回费 用的 基金份 额 44.C 类基 金份 额: 指 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而不 收取 认购/申 购 费用、 在 赎回时 根据 持有 期限 收取 赎回费 用的 基金 份额 45、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由 同一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6、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7、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款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48、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9、元 :指 人民 币元 50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1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2、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3、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4、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5、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6、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 法抗拒 、 无 法避 免且 在本 基金合 同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 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 火灾、 政府 征 用、 没 收、 恐 怖袭击 、 传 染病传 播、 法 律法 规变 化 、 突发停 电 或 其他 突发 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二 座 第 17 层 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二 座 第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文学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 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33 号 注册资 本:22,750 万元 人 民币 联系人 :赵婧 联系电 话: (0755 )88318883 股权结 构应 为: 华鑫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39.560% ) 、 摩 根士丹 利国 际控 股公 司 (37.363%)、 深圳市招 融投 资控股 有限 公司(10.989% ) 、 汉唐证 券有限责 任公 司(6.593% ) 、深圳市 中技 实业( 集团 )有 限公 司(5.495%)。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于华先 生,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学士 , 鲁 汶大 学工 商管 理硕士 、 金 融博 士, 美国 注册金 融分 析师 (CFA ) 。 曾任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综 合研 究所 所长 , 加 拿大 鲍尔 集团亚 太分 公司基 金与 保险 业务副 总裁 ,加 拿大 伦敦 人寿保 险公 司北 京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 总经理 , 摩根 士丹利 亚洲 有限公 司 董 事总 经理 、 中 国 投资 管理 业务 主管 。 现 任本公 司 代 理 董 事 长、 总经 理。 洪家新 先生 , 华 东师 范大 学 金融学 院世 界经 济专 业研 究生, 同济 大学 EMBA 研究 生。 2000 年 10 月 至今 先后 担 任 华鑫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监事 长、副 总裁 、总 裁兼 法定 代表人 。曾 任 飞乐音 响证 券投 资公 司总 经理, 西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华 鑫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筹委会 组长 。 现 任本 公司 副董事 长。 王文学 先生 , 英 国格 林威 治大学 项目 管理 硕士 。 现 任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长 。1993 年 7 月至 2011 年 11 月先 后担 任中国 人民银 行西 安分 行稽 核处 副处长 ,西安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 董事长 , 华 鑫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2008 年5 月至2014 年 3 月6 日任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现 任本 公司 董事 。 Carlos Alfonso Oyarbide Seco 先 生,西 班牙巴 塞 罗那大学 经济学 学士,美 国宾夕法 尼亚大 学沃 顿商 学院 商业 管理硕 士。2007 年 6 月 起 至今先 后担 任摩 根士 丹利 董事总 经理 及 中国首 席营 运官 , 曾 任摩 根士丹 利并 购部 门董 事总 经理、 摩根 士丹 利西 班牙 财富管 理子 公司 首席执 行官 , 瑞 士信 贷 (香 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及金融 机构 部主 管 ,2008 年 5 月至 2014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年3 月 6 日 任摩 根士 丹利 华鑫基 金管理 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现 任本 公司 董事 。 Edmond N. Moriarty 先生 ,汉密尔 顿学院 学士, 弗 吉尼亚大 学达顿 商学 院 MBA 。2011 年3 月 起任 摩根 士丹 利商 业银行 与房 地产 投资 部主 管。 曾任 摩根 士丹 利投 资管 理部首 席运 营 官、 美林 证券 公司联 席首 席风险 管理 官 、 环球 信贷 与债务 部主 管 、GMI 资产 配置与 债务 部 主 管、证 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现 任本 公司 董事 。 赵恒先 生, 西安 大学 计划 统计学 专业 ,经 济学 学士 。1985 年9 月起 至今 先后 担 任中国 人 民银行 西安 分行 金融 研究 所研究 室干 部 , 西安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裁 。现 任本 公司 董事。 洪小源 先生 ,北 京大 学经 济学硕 士, 澳大 利亚 国立 大学科 学硕 士。2011 年9 月 起至今 任 招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2007 年5 月起 至今 任 招商局 金融 集团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任 招 商銀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 交所及 香港 联交 所上 市) 、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交所 上市 ) 、 招商局 中国 基金 有限 公司 (香港 联交 所上 市) 、长 城 证劵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任招商 局中 国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商 昆仑股 权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海达 远东 保险顾 问有 限公司 、 海达 保 险经纪 有限 公司 、 招 商局 保险有 限公 司和 招商 局( 英国)控 股有 限公 司 、 深 圳市 招融投 资控 股 有限公 司、 深圳 新江 南投 资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本公司 董事 。 张嵩涛 先生 ,英 国兰 开夏 大学工 商管 理学 学士 ,拉 夫堡大 学金 融学 硕士 。2007 年9月 起 至今任 深圳 市中 技实 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金融 事业 部经理 助理 。现 任本 公司 董事。 Andrew Gordon Williamson 先生 ,英 国南 安普 顿大 学 社会科 学理 学士 。曾 任Coopers & Lybrand 会 计事 务所 (英 国 伦敦) 审计 师,Coopers & Lybrand 会 计事 务所 (香 港 ) 审计 经理 , 汇丰银 行集 团 ( 香港 ) 财 务会计 师、 香港 区会 计经 理、 亚 太区 首席 会计 师、 亚太区 财务 策划 主管。 现任 本公 司独 立董 事;兼 任杭 州工 商信 托股 份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Paul M. Theil 先 生, 耶鲁 大 学东亚 研究 学士 、 硕 士, 哈 佛大学 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 士 (MBA)、 法学院 法律 博士 (JD ) 。 目 前担任 中安 信业 董事 长, 曾任摩 根士 丹利 亚洲 私募 股权部 门主 管、 美国驻 华大 使馆 一秘 。现 任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苗复春 先生 ,中 国人 民大 学经济 专业 硕士 。2007 年5 月起至 今任 中国 人寿 养老 保险公 司 顾问。 曾任 内蒙 古商 业局 、 计委 科长 , 中 国社 科院 技术经 济研 究所 助理 研究 员, 国 务院 技术 经济研 究中 心研 究员 , 国 务院办 公厅 副局 长, 外经 贸部 办 公厅 主任 , 中 央财 经领导 小组 办 公 室局长 ,中 国人 寿保 险公 司副总 经理 ,中 国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执行 副总 裁 , 中国人 寿保 险集 团公 司副 总裁。 现任 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陈宏民 先生 , 加 拿大 英属 哥伦比 亚大 学博 士后 。 现 任上海 交通 大学 安泰 产业 组织与 技术 创新研 究中 心主 任,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曾任 教于 上海新 联纺 织品 进出 口公 司职工 大学 。 现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任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2 、监 事会 成员 陈海东 先生 , 南开大 学经 济学士 , 上海 财经大 学经 济学硕 士 。2011 年12 月 起 至今任 华 鑫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 合 规总 监, 曾任 天津 住 房公积 金管 理中 心主 管会 计, 厦门 国际信 托投资 公司 天津 证券 营业 部部门 副经 理, 天同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投资经 理, 兴安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华鑫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客户 资产 存管中 心总 经理 、合 规稽 核部总 经理 。现 任本 公司 监事长 。 蒋蓓怡 女士 ,新 加坡 南洋 理工大 学会 计学 士。 美国 特许金 融分 析师 (CFA ) ,2011 年12 月至今 担任 摩根 士丹 利 中 国区首 席风 险官 执行 董事 , 曾 任德 意志 银行 (中 国) 有限公 司上 海 分行 风 险管 理部 董事 、 德 意志银 行亚 太总 部 风 险管 理部 助 理副 总裁 、 德 勤会 计师事 务所 高级 分析师 ,安 达信 会计 师事 务所高 级分 析师 。现 任本 公司监 事。 吴慧峰 先生 , 上海财 经大 学会计 系学 士 , 北京 大学 国家经 济研 究院 硕士 ,1999 年起 至今 担任招 商局 金融 集团 有限 公司 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助 理、 财 务部 经理 、 人 力资 源部经 理, 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曾任上 海诚 南房 地产 开发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副经 理, 中国南 山开 发集 团股份 有限 公司 结算 中心 主任。 现任 本公 司监 事。 成立立 女士 , 英国兰 开夏 电子工 程学 士 , 英国 兰卡 斯特大 学金 融专 业硕 士。2005 年 至今 任深圳 市中 技实 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金融 事业 部经 理。现 任本 公司 监事 。 张力女 士, 中国 人民 大学 劳动经 济专 业硕 士。2008 年10月 加入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现 任 助理 总经 理 。 曾就 职于 深圳达 能益 力饮品 有限 公司 、 深 圳益 力康源 饮品 有 限 公司和 联合 饼干 (中 国) 有限公 司。 现任 本公 司职 工监事 。 梅萍女 士, 武汉 理工 大学 第三产 业经 济专 业经 济学 硕士。2006 年6 月加 入 摩 根 士丹利 华 鑫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 渠道 业务 部副 总监 兼电 商业务 小组 组长 。 曾 就职 于长江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和 武汉 新兰 德证 券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现 任本公 司职 工监 事。 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于华先 生,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徐卫先 生 , 北 京大学 经济 管理系 硕士 、 具有法 律职 业资格 证书 , 具有21 年证 券基金 行 业 工作经 历。 先后 在 中 国证 监会深 圳监 管局 政策 法规 处、市 场处 、机 构监 管处 、基金 监管 处 、 机构监 管二 处等 部门 工作 ,历任 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副处 长、 处长 等职 务。2009 年7月 加入本 公司 ,现 任本 公司 副总经 理。 秦红女 士 , 北 京大学 国民 经济管 理学 学士 , 具 有16 年证券 基金 行业 工作 经历 。 曾 任职 博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行政 管理部 经理 、 市场发 展部 经理 、 北 京分 公司总 经理 , 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北京 分公 司总 经理,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渠 道销 售部 总监 。2009 年4 月加 入本公 司, 现任 本公 司副 总经理 。 孙要国 先生 ,英 国格 林威 治大学 项目 管理 专业 硕士 。17年 证券 基金 行业 从业 工作经 历 。 曾任职 于西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总经 理办 公室 , 华 鑫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办公室 , 曾 任华 鑫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营业部 总经 理,2009 年4 月 加入本 公司 ,现 任本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董 事会秘 书。 高见先 生,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 硕士 , 香 港科 技大 学MBA, 清华 大学 五道 口金 融学 院 经济学 博 士。14 年 证券 基金行 业工 作经历 。 曾任 职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管 理部 高级经 理 、 市 场 部执行 副总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规划 发展 部产 品 总监 、 委托 投资部 总监 , 中 国民 生银 行 私人银 行事 业部 首席 投资 顾问兼 产品 与资 产管 理中 心总监 ,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执 行总 经 理。2014 年2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本公 司副 总经 理 。 李锦女 士, 吉林 大学 经济 管理学 院国 际金 融专 业硕 士研究 生, 具有17 年 证券 基金行 业工 作经历 。 曾就 职于巨 田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历 任交 易管理 总部 综合 管理 部经 理助理 , 总经 理 办公室 主任 助理 , 资 产管 理部理 财部 副经 理、 经理, 研究所 研究 员;2003 年起 就职于 本公 司, 曾任基 金运 营部 副总 监、 总监, 总经 理助 理兼 基金 运营部 总监 。现 任本 公司 督察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洪天阳 先生 简历 : 伦敦帝 国理 工学 院计 算科 学博士 ,美 国特 许金 融分 析师(CFA), 7 年证 券从 业 经历。 曾 于2005 年9 月至2007 年7月 任职于 摩根 大通 银行 投资 银行部 ,2007 年10月至2012 年8月 任职 于 中银保 险北 京总 公司 , 历 任外汇 投资 经理 、 固 定收 益投资 经理 、 权益类 投资 经理和 组合 投 资 经理等 职 。 2012 年9 月加 入 本公司,2012 年10 月 起担 任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3 月 起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主任委 员: 徐卫 先生 ,本 公司副 总经 理。 副主任 我委 员: 钱斌 先生 ,本公 司助 理总 经理 、基 金投资 部总 监、 基金 经理 。 委员: 陈强 兵先 生, 研究 管理部 总监 ;张 大铮 先生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总 监; 刘钊先生, 数量化 投资 部总 监、 基金 经理; 胡明 女士 ,交 易管 理部总监 ; 卞亚 军先 生, 基金经 理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 制中期 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按照 招募 说明 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制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投 资。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 事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 事违反 《基 金法 》的 行为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采 取 有效措 施, 禁止 基金 财产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行 的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股票或 者债 券; (6) 买卖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本 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及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上述禁 止行 为为 引用 当时 有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有 关禁 止性 规定 , 如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限 制。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法律 法规 ,禁 止发 生下 列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及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10) 其他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禁止 的行为 。 6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其 他第 三人 牟取 不当 利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1)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的 经 营运作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3) 确保 基金 、基 金管 理 人应披 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 (4) 确保 基金 管理 人成 为 一个决 策科 学、 经营 规范 、管理 高效 、运 作安 全的 持续、 稳 定、健 康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机制 覆盖 基金 管理 人的 各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岗位 , 并渗透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部控 制程 序, 维护内 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基金 管 理人各 机构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固 有财 产、 其他 财产的 运作 必须 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须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3 、内 部控 制体 系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结构 是一 个分 工明 确、 相互制 约的 组织 结构 ,具 体包括 : (1) 董 事会 负责 决定 基金 管理人 内部 管理 机构 的设 置、 制 定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管理制 度, 对确保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及 维持适 当而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负有 最终 责任 。 董事 会下 设的风 险控 制 和审计 委员 会负 责审 核基 金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 度 、 检 查公司 和基 金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等 事 项,并 向董 事会 汇报 。 (2) 经营 管理 层负 责组 织 设计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拟订 公司 的基 本管 理制 度和制 定 公司的 部门 业务 规章 ,并 确保公 司的 日常 经营 运作 活动合 法合 规。 (3) 督察 长负 责监 督检 查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 制情况 , 并依据 相关 规定 可独 立向 董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经营 管理 层下 设的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协 助经 营管 理层实 施对 各类 业务 和风 险的总 体 控制以 及解 决公 司内 部控 制中出 现的 问题 。 (5) 风险 管理 部负 责跟 踪 和报告 投资 管理 中的 市场 风险, 评价 基金 投资 业绩 ,并根 据 风险收 益情 况及 时提 出改 进意见 ,为 投资 业务 的稳 健发展 提供 支持 。 (6) 监 察稽 核部 独立 于基 金管理 人其 他部 门和 业务 活动, 对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制 度、 风险管 理政 策和 措施 的执 行情况 实行 严格 检查 和及 时反馈 , 并 向督 察长、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和 经营管 理层 定期 或不 定期 报告。 (7) 各业 务部 门及 员工 对 风险管 理负 有直 接责 任。 各业务 部门 负责 人在 权限 范围内 , 执行公 司的 各项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 责本 部门业 务风 险的识 别 、 监 控, 对本 部 门的风 险管 理负 全部责 任。 每一 位员 工均 负有一 线风 险控 制职 责, 负责把 公司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和控 制措 施落 实到每 一个 业务 环节 当中 ,并在 发现 风险 隐患 和问 题时负 有报 告、 反馈 和改 进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建立 合理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内部 控制 制度体 系。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制 制 度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 制度 构成, 按照 其所 管理 的层 次可以 分为 四个 级别 : 第 一级别 是公 司章 程; 第二 级别 是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第 三级别 是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 四级 别是公 司各 委 员 会、 各 部门 根据 业务 需要 制定的 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等。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业 务需要 持续 修订 和更新 各项 制度 ,使 其内 部控制 制度 体系 日趋 完善 。 (2) 建立 浓厚 的风 险管 理 文化。 经营 管理 层牢 固树 立内控 优先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注 重 培养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通过 制度 约束、 学习 培训使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 国家法 律法 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使 风险 管理意 识深 入人 心, 并贯 穿到各 个业 务环 节。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3) 建立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 防线。 依据 自身 经营 特点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起 各岗 位的自 控 与互控 、相 关部 门之 间的 监督制 衡、 监察 稽核 部和 督察长 的独 立监 督等 内控 防线。 (4) 建立 并持 续完 善风 险 管理体 系。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及监 督等 程序 ,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对 风险 进行 评估 、 预警 , 并 通过 清晰 的汇 报路径 , 使 相关 部门及 经营 管理 层即 时把 握风险 状况 ,及 时、 快速 地采取 风险 控制 措施 。 (5) 强化 风险 管理 措施 。 随着业 务发 展及 技术 进步 ,基金 管理 人开 始更 多地 采取系 统 化监控 措施 , 增 强风 险管 理的全 面性 、 实 时性 和有 效性。 同时 , 采 用数 量化 分析方 法, 提高 风险管 理的 科学 性。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 立、实 施、 维持 和完 善内 部控制 制度 是本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 及管理 层的 责任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将 根据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业 务的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度 。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建 设银 行” 于1954 年成立 ,1996 年 易名 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是中 国四 大商 业银 行之一 。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由原 中国建 设银 行于2004 年9 月 分立而 成立 ,承 继了 原中 国建设 银行 的 商业银 行业 务及 相关 的资 产和负 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票代 码:939) 于2005 年10 月27 日在 香 港联合 交易 所主 板上 市, 是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中首 家在海 外公 开上 市的 银行 。2006 年9 月11 日,中 国建 设银 行又 作为 第一家H股 公司 晋身 恒生 指 数。2007 年9月25 日 中国 建 设银行A股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易 。A 股发 行后 中国 建 设银行 的已 发行 股份 总数 为: 250,010,977,486 股( 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 截至2013 年6月30 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148,592.14 亿元 ,较 上年 末增 长6.34% 。 2013 年 上半 年 , 中国 建设 银行实 现净 利润1,199.64 亿元 , 较 上年 同期增 长12.65% 。 年化 资产 回报率 为1.66% ,年 化加 权 净资产 收益 率为23.90% 。 利息净 收入1,876.60 亿元 ,较上 年同 期 增长10.59% 。 净 利差 为2.54% , 较 上年 同期 提高0.01 个百分 点。 净利 息收 益率 为2.71% , 与上 年同期 持平 。手 续费 及佣 金净收 入555.24 亿元 ,较 上年同 期增 长12.76%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1.4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在香 港、 新加 坡、 法兰 克福、 约 翰内斯 堡、 东京、 首尔、 纽约、 胡志 明市、 悉尼、 台北设 有10 家一 级海 外分 行, 拥 有建 行亚 洲、建 行伦 敦、 建行 俄罗 斯、建 行迪 拜、 建银 国际 等5家 全资 子公 司, 海外 机 构已覆 盖到 全 球14 个国 家和 地区, 基本 完成在 全球 主要 金融 中心 的网络 布局 ,24 小时 不间 断服务 能力 和 基本服 务架 构已 初步 形成 。 中国 建设 银行 筹建 、 设 立村镇 银行27家 , 拥 有建 信基金 、 建 信租 赁、 建 信信 托、 建信 人寿、 中德住 房储 蓄银 行等 多家 子公司 , 为 客户 提供 一体 化全面 金融 服 务能力 进一 步增 强。 2013年 上半 年 , 本集 团各 方面良 好表 现 , 得到 市场 与社会 各界 广泛 认可 , 先 后荣获 国 内 外知名 机构 授予 的近30 个 重要奖 项。 在英 国《 银行 家》杂 志2013 年 “世 界银 行1000 强排 名 ” 中位列 第5 ,较 上年 上升1 位;在 美国 《财 富》 世界500 强排 名第50位 ,较 上年 上升27 位; 在 美国 《 福布 斯》2013 年全 球2000 强上 市企 业排 行榜 中位列 全球 第2, 较上 年提 升11位 。 此 外, 本集团 还荣 获了 国内 外重 要机构 授予 的包 括公 司治 理、 中 小企 业服 务、 私 人银 行、 现 金管 理、 托管、 投行 、投 资者 关系 和企业 社会 责任 等领 域的 多个专 项奖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 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QFII 托管 处、 核 算处、 清算 处 、 监督稽 核处 、 涉外 资产 核算团 队、 养 老金托 管处 、 托 管业 务系 统规划 与管 理团 队、 上海 备份中 心等12个 职能 处室 、 团队 , 现 有员 工225 人。 自2007 年 起, 托 管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制 审计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并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手 段。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杨新丰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广东 省分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营运管 理部 ,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务 、 会 计结 算、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零 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行 长办 公室 ,长 期从 事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2013 年6月30日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托 管311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建 设银 行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 内的高 度认 同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2005 年及 自2009 年起 连续 四年 被国 际权威 杂志 《 全球托 管人 》 评 为 “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 在2007 年及2008 年连 续被 《财 资》 杂志评 为 “ 国内 最佳 托管 银行” 奖, 并 获 和讯网2011 年度 和2012 年 度中国 “最 佳资 产托 管银 行” 奖 , 和 境内 权威 经济 媒体 《 每日 经济 观察》2012 年度 “最 佳基 金托管 银行 ”奖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 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 规以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 2 、监 督流 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基 金管 理 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涉 及各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 督情况 ,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 联系人 : 吴 海灵 电话: (0755 )88318898 传真: (0755 )82990631 (2)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8号 丰融 国际 大厦10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8号 丰融 国际 大厦1005 室 联系人 :杨雪 电话: (010 )66155568-6100 传真: (010 )66158135 (3)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000 号 恒生 银行大 厦45 楼011-111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000 号 恒生 银行大 厦45 楼011-111单元 联系人 : 田 毅东 电话: (021 )63343311-2100 传真: (021 )63343988 (4)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网 上直 销系 统 交易系 统网 址:https://etrade.msfunds.com.cn/etrading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目前支 持的 网上 直销 银行 卡: 中 国建 设银 行龙 卡借 记卡、 招商 银行 “一 卡通 ”借记 卡 、 光大银 行借 记卡 、 中 信银 行借记 卡、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借 记卡 、 广发 银行 借记卡 、 南 京银 行借 记卡 、 金华 银行 借记 卡、 温州 银行借 记卡 、 浙 商银 行借 记卡、 顺德 农村 商业银 行借 记卡 和上 海农 村商业 银行 借记 卡 。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8888-668 客户服 务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深圳、 北京 或上 海的 投资 人单笔 认 ( 申) 购金 额超 过100 万元 (含100 万 元) 人民币 以上 的,可 拨打 直销 中心 的上 述电话 进行 预约 ,本 公司 将提供 上门 服务 。 2 、销售 机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 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座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6)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1099 号平 安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1099 号平 安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孙建 一 联系人 :芮 蕊 联系电 话:0755-2587975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7)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网址:www.spdb.com.cn (8)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联系人 :王 淑华





电 话:0535-669966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9)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街28号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街28号


法定代 表人 : 乔志 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10)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7 、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11)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750 号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陈 敏 联系电 话:021-64339000-807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12)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13)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联系电 话:010-851305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人 :田 薇 联系电 话:010-6656853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00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7)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电 话:021-38676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8)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电 话:021-54033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9)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0)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网址:www.95579.com (21)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4011 号 港中 旅大 厦24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2)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128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 路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王 霖 联系电 话:0531-6888915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3)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路29号 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 第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户咨 询电 话:0532-96577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网址:www.zxwt.com.cn (24)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楼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丁 思聪 联系电 话 :0571-87112510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25)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街69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街69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6)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甘肃 省兰 州市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878465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27)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路23号 投资 广场18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刘 化军


联系人 :王 一彦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8)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路181 号商 旅大 厦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街5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29)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彭 博 联系电 话:0731-8583234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0)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1)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 、11、12 、13 、15 、16 、18 、19 、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栋第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32)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 —45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 —45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联系电 话:0755-829602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0755-26951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3)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4)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联系电 话:0755-226263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网址:stock.pingan.com (35)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46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紫竹 七道18号 光大银 行大 厦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0( 全国 )、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36)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苏 卓仁 联系电 话:0769-22112062 客服电 话: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37)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伶 联系电 话:010-66045529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38)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梁檐 联系电 话:021-208357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39)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汤 素娅 联系电 话:0755-332279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众禄 基金 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 卖网 www.jjmmw.com (40)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联系电 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1)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涛 联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20897 ,0571-88911818-856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773-772、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42)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 话:021-20613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3)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70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4)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沈 雯斌 联系电 话:021-58788678-82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5)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8 楼801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联系电 话:021-386023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 址:www.noah-fund.com (46)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马 令海 联系人 : 侯敏 联系电 话: 0755-883946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47)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朝 阳区 建国 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 表人 : 沈 伟桦


联系联 系人 : 王 巨明


电话:010-528556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48) 中期 时代 基金 销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1 幢1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1 幢2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瑶


联系人 :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010-65807865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并 另行 公告。 销售 机构 可以根 据 情况变 化增 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城 市、 网点 ,并 另行 公告。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文学 联系人 : 刘 芳冰 电话: (0755 )88318721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北京 市竞 天公 诚律 师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77号 华贸 中心3号 写 字楼3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77号 华贸 中心3号 写 字楼34 层


负责人 :赵 洋


联系人 :黄 亮


电话:010-58091000 0755-23982200 经办律 师: 黄亮 、孔 雨泉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233 号 汇亚 大厦1604 -1608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 厦6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联系人 : 傅 琛慧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联系电 话: (021 )2323685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 峰、 傅琛慧 六、基 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 集, 经中 国证 监会2012 年12月13日 证监 许可【2012 】1684 号 文件 核准募 集。 本基金 募集 期为2013 年2 月27日至2013 年3 月22 日。 经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限 公 司普华 永道 中天 验字(2013) 第161 号验 资报 告予 以验 证,按 照每 份基 金份 额面 值人民 币1.00 元计算 ,本 基金 募集 期共 募集3,970,122,929.23 份 基金份 额, 其中 认购 资金 利息折 合 2,381,421.58 份 基金 份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18,733 户。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它 相关规 定 , 本 基金募 集符 合有关 规定 和条 件, 已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手 续 , 并 于 2013 年3月26 日 获书 面确 认 ,基金 合同 自该 日起 正式 生效。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若 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 资 人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销 机构 另行 公告 。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将 另行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 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2013 年6 月24 日 起 开放办 理日 常申 购赎 回业 务。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或者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转 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 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原则 ( 指定赎 回业 务除 外 ) , 即按 照投 资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和 销售 机构 等不 承担 由此产 生的 利息 等任 何损 失。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 的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 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及时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或 赎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一 定成 功 , 而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请 。 申 购或 赎回 的确 认以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人 的确 认 结果为 准。 因投 资人 怠于 履行该 项查 询等 各项 义务 ,致使 其相 关权 益受 损的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或不利 后果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销 售机 构等 不承 担由此 产生 的利 息等 任何 损失。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T +7日(包 括 该日) 内通 过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及 其相关 基金 销售 机构 将赎 回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允 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每 个账 户每 次申 购的 最 低金额 为人 民币100 元;


2 、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为1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但某 笔 赎回导 致单 个交 易账 户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少 于10 份时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赎 回; 3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 整申 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 的数量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 登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份额 与净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1 、申 购费 用 投资人 申购A类 基金 份额 收 取前端 申购 费用 ,即 在申 购时支 付申 购费 用, 申购 费率按 每 笔申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投 资人申 购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申购 费用 ,而 是从 该类 别基金 资产 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 A 类基 金份 额以 申购 金额 为 基数采 用比 例费 率计 算申 购费, 投资 人在 一天 内如 果有多 笔 申购, 适 用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算 。申 购费 用 由 申购 本基金A类 份额 的投 资人 承 担 ,不 列入 基 金财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本基金 自2013 年11 月1日起, 对于 通过 本公 司 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的 养老 金客 户实施 特 定申购 费率 。 养老 金客 户指 基本养 老基 金与 依法 成立 的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资 运营 收 益形成 的补 充养 老基 金等 , 包括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可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 和行 业社会 保障 基 金、 企 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 出现 经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招 募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 布临 时公告 将其 纳 入 养老 金客 户范围 , 并 按规 定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的养老 金客 户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申购金 额(M) A类基 金份 额前 端申 购费 率 M<100 万元 0.32% 100万 元≤M <500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交 易1000 元 除养老 金客 户外 的 其 他投 资者申 购本 基金A类 基金 份 额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 申购金 额(M) A类基 金份 额前 端申 购费 率 M<100 万元 0.8% 100万 元≤M <500万元 0.5% M≥500 万元 每笔交 易1000 元 持有A 类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因红利 自动 再投 资而 产生 的A类 基金 份额 , 不 收取 相 应的申 购 费用。 2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5%, 随申 请份 额持 有时 间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如下 表所示 : 持有年 限(Y) A类赎 回费 率 Y <1年 0.1% 1 年≤Y <2 年 0.05% Y ≥2年 0 注:1 年指365天。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C 类赎 回费 率 N<30 天 0.75%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N≥30 天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对A 类基 金份 额所 收取 的赎回 费总 额的25% 应归 基 金财产 , 其 余用 于 支 付登 记结算 费和 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对C 类 基 金份额 所收 取的 赎回 费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3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用 后 , 以 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计算 , 各计算 结果 均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 生的损 失由 基 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1)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计算 公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举例: 某 非养 老金 投资 人投 资100,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的A 类基金 份额 , 假设 申购 当日A类基 金 份额净 值为1.040 元 ,申 购 费率为0.8%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金 额=100,000.00 元 净申购 金额=100,000.00/ (1+0.8% )=99,206.35 元 申购费 用=100,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 额= (100,000.00-793.65 )/1.040=95,390.72 份 (2)C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如果投 资人 选择 申购C类 基 金份额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举例: 某投 资人 投资100,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的C类 基金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C 类基金 份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额净值 为1.040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00/1.040 =96,153.85 份 4 、净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A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如果投 资人 赎回A 类 基金 份 额,赎 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净赎 回金额 为赎 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用 的金 额, 各计 算结 果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此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 产 承担 ,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 财产所 有。 计算公 式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 申 请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举例 : 假 定某 投资人 在赎 回10,000.00 份 基金 份额 , 持有时 间为8个 月, 对应 的 赎回费 率 为0.1% ,申 请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1.280 元 ,则 其获 得 的净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00 ×1.280 =12,800.00 元 赎回费 用=12,800.00 ×0.1% =12.8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800.00 -12.80 =12,787.20 元 (2)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投资人 赎回C类 基金 份额 ,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申 请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 赎 回费用 举例 : 假 设某 投资人 申购 本基金C 类 基金 份额 ,30 天 内赎回10,000.00 万 份, 对 应的赎 回 费率为0.75% , 申请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是1.017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赎回金 额=100,000.00 ×1.017 =101,700.00 元 赎回费 用=101,700.00 ×0.75% =762.75 元 净赎回 金额=101,700.00 -762.75 =100,937.25 元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5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 小 数 点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 产生的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在T+1 日 内公 告。 遇特 殊 情况, 基金 份额 净值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并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A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总 额/发 行在 外的A 类基 金份 额总数 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C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总 额/发 行在 外的C 类基 金份 额总数 6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或 变更收 费方 式 ,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 基金 销售 机构 同意 , 基金投 资人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人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人增 加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人 自T +2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 份额。 3 、 投资 人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人扣 除权 益并办 理相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 于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八)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上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1)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暂 停赎 回: 连续2 个开 放日以 上( 含2个 开放 日)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 过20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3. 巨额 赎 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2个 交易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常运 作。 (2) 证券或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 或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 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5) 基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 金业绩 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 (6)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发生上 述除4外 的暂 停申 购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等不 承担 由此产 生的 利息 等损 失。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2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常运 作。 (2) 证券或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连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生 巨额 赎回 。 (4) 发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连 续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20个工 作日 , 并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投 资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十)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近1 个 开放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1 日,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提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近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十一 )基 金转 换 1 、 本 基金 于2013 年6月24 日 起开放 了本 基金 与本 公司 作为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其他 开放式 基 金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可办理 转换 业务 的具 体基 金名称 、 转换 业务办 理时 间、 转换 业务 规则 、 转 换 费用等 相关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事项详 见本 公司2013 年6 月20日刊 登的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双 利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 日常申 购( 赎回 、转 换、 定期定 额投 资) 业务 公告 》。 2 、转 换费 用 本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的赎 回费 和转 出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补 差两 部分 构成 , 具 体 收取情 况视 每次 转换 时两 只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差 异情 况和赎 回费 率而 定 。 基 金转 换费用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计 算方 法如下 :


转出金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金 额×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入总 金额 =转 出金 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 申购补 差费 =转 入总 金额 ×申购 补差 费率 /(1+ 申 购补差 费率 )


转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申 购补 差费


(1) 对于 实行 级差 申购 费 率(不 同申 购金 额对 应不 同 申购费 率) 的基 金 , 申购 补 差费率 = 转入总 金额 对应 的 转 入基 金申购 费率 - 转入 总金 额 对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若转 入总 金 额对应 的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 转入 总金 额对 应的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 , 则 申购 补差费 率为0 。


(2) 计算 基金 转换 费用 所 涉及的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均按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及 相关 公告的 规定 费率 执行 ,对 于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 费率优 惠活 动期 间发 生的 基金转 换业 务 , 按照本 公司 最新 公告 的相 关费率 计算 基金 转换 费用 。 (十二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 登 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三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 情况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的 受理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十四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五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律 法规 、 监 管规 章以 及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 求来 决定是 否冻 结。 在国 家有 权机关 作出 决定 之前,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先 行按 照注 册登 记机 构的业 务规 则一 并冻 结。 被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九、基 金的投资 (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是在 严格 控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通过 积极主 动的 投资 管理 , 合 理配置 债券 等固定 收 益 类金 融工 具, 力争使 投资 者获 得长 期稳 定的投 资回 报。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地 方政府 债 、 金融债 、 企 业债、 短期 融 资券、 公司 债、 中 期票 据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可 转 债、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 等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范围 为: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其 中,信 用债 和可 转债 合计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的80% ;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和 新股增 发。 本基 金通 过分 离交易 可转 债认 购所 获得 的认股 权证 ,在 其可 上市 交易后10 个交 易日内 全部 卖出 。本 基金 所持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转股 获得的 股票 在其 可上 市交 易后的10 个交 易日内 全部 卖出 。 本基金 所指 信用 债券 包括 中期票 据、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金 融债 (不 含政 策性 金融债 ) 、 企业债 、 公 司债 、 短 期融 资券、 可转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除国 债、 政策 性金 融债和 中央 银行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票据之 外的 、非 国家 信用 的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所指 的可 转债 为可 转换公 司债 券 、 分 离交 易可 转换公 司债 券以 及含 赎回 或回售 选 择权的 债券 等。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坚 持稳 健配 置策 略,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力争 使投 资者 获得 长期稳 定的 投资回 报。 1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配置 策 略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 采取 以下策 略 , 将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在 信用 债、 可转 债 和其他 资产 间进 行配 置。 首先 , 本 基金 分别对 影响 信用债 市场 的信 贷水 平、 信用利 差水 平 、 信用 债市 场供求 关 系 等因素 进行 分析 ; 然 后, 对影响 可转 债市 场的 转股 溢价率 、 隐 含波 动率 、 对 应正股 的市 场走 势、 可 转债 市场 供求 关系 等因素 进行 分析 研究 ; 最 后, 本 基金 根据 上述 分析 结论, 预测 和比 较信用 债 、 可 转债两 类资 产未来 的收 益率 与风 险, 并结合 二者 的相 关关 系, 确定并 调整 信 用 债、可 转债 两类 资产 的配 置比例 ,在 收益 与风 险间 寻求最 佳平 衡。 除信用 债与 可转 债外 , 本基 金还将 在综 合考 虑组 合收 益、 利率 风险 以及 流动 性的 前提下 , 投资于 国债 、央 行票 据等 利率品 种。 2 、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与信 用 风险管 理


信用债 券由 于债 券发 行人 不具备 国家 等级 的高 度信 用地位 , 存 在发 生违 约, 即 债券利 息 或本金 无法 按时 偿付 的信 用风险 , 为 此, 信 用债 券在 定价时 , 需 要在 市场 基准 利 率的基 础上 , 对投资 者承 担的 信用 风险 给予补 偿, 也就 是说, 基准 利率水 平和 信用 利差 水平 是信用 债券 价 格确定 中最 主要 的两 方面 因素。 因此, 本基 金将 以自 上而下 的在 基准 利率 曲线 分析和 信用 利 差分析 基础 上相 应实 施的 投资策 略, 以及 自下 而上 的个券 精选 策略 , 作 为本 基金的 信用 债券 投资策 略。 (1) 配置 策略 a. 信 用利 差曲 线变 化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分析 经济 周期 和相关 市场 变化 情况 , 以 及信用 债市 场容 量、 结构 、 流 动性 等 变化趋 势, 并通 过综 合分 析信用 利差 曲线 整体 及分 行业走 势, 确定 本基 金信 用 债券 的投 资比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例。 b. 市场 间配 置 本基金 根据 交易 所市 场和 银行间 市场 信用 债到 期收 益率的 变化 、 流动 性的 变化 和市场 规 模等情 况, 分析 不同 市场 信用债 的信 用利 差水 平及 差异变 动, 动态 调整 两个 市场信 用债 的投 资比例 。 c. 类属 资产 配置 本基金 运用 数量 化方 法对 不同种 类信 用债 (包 括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 短 期融资 券、 中期票 据等 ) 的 信用 风险 溢价、 流动 性风 险溢 价、 税收溢 价等 因素 进行 分析 , 综合 考虑 其流 动性、 收益 率以 及各 类信 用债市 场供 求状 况, 优化 配置各 类信 用债 的投 资比 例。 d. 组合 久期 配置 当基准 利率 曲线 发生 平行 移动时 ,组 合久 期是 决定 债 券组 合价 格变 化程 度的 决定性 因 素, 久期 控制 策略 , 就 是 在预期 利率 将要 上升 的时 候适当 缩短 组合 的久 期, 在预期 利率 将要 下降的 时候 适当 拉长 组合 的久期 , 从 而控 制基 准利 率曲线 平行 上移 时的 风险 , 提升 基准 利率 曲线平 行下 移时 获取 的收 益。 因 此, 本基 金将 通过 对宏观 经济 运行 趋势 、 货 币政策 、 市 场资 金供求 等因 素的 分析 ,判 断基准 利率 变化 的时 间、 方向和 幅度 ,并 通过 实施 久期控 制策 略 , 提高债 券组 合投 资收 益。 e. 期限 结构 配置 由于宏 观经 济形 势、 货币 政策 、 市 场预 期以及 供求 关系等 因素 的变 化, 基准 利率曲 线 可 能发生 非平 行移 动, 包括 正向蝶 形形 变、 反向 蝶形 形 变以 及扭 曲形 变等 。 因 此, 本 基金 将通 过研究 基准 利率 曲线 现有 形状以 及各 项影 响因 素, 分析其 未来 变动 的趋 势和 可能性 , 在 预计 基准利 率曲 线发 生非 平行 移动时 , 适时 采取相 应的 期限结 构配 置 , 包括 子弹 型、 哑铃 型或 者 阶梯型 等配 制策 略, 从而 增强本 基金 的获 利能 力。 f. 信用 债券 调整 信用债 券发 行企 业在 存续 期间可 能会 受到 多种 因素 或事件 的影 响 , 从 而导 致其 信用状 况 发生变 化。 债券 发行 人的 信用状 况发 生变 化后 , 本 基金将 及时 采用 新的 债券 信用级 别所 对应 的信用 利差 曲线 对信 用债 券等进 行重 新定 价 , 尽 可能 地挖掘 和把 握信 用利 差暂 时性偏 离带 来 的投资 机会 ,获 得超 额收 益。 (2) 个债 选择 策略 本基金 将借 助公 司内 部的 行业及 公司 研究 员的 专业 研究能 力, 并综 合参 考外 部权威 、 专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业研究 机构 的研 究成 果, 对发债 主体 企业 进行 深入 的基本 面分 析, 并结 合债 券的发 行条 款 , 以确定 信用 债券 的实 际信 用风险 状况 及其 信用 利差 水平, 挖掘 并投 资于 信用 风险相 对较 低 、 信用利 差收 益相 对较 大的 优质品 种 。 具 体的 分析 内容 及指标 包括 但不 限于 债券 发行人 所处 行 业发展 前景 、发 行人 业务 发展状 况、 企业 市场 地位 、财务 状况 、管 理水 平及 其债务 水 平 等 。 本基金 综合 发行 人各 方面 分析结 果, 确定 信用 利差 的合理 水平 ,利 用市 场的 相对失 衡 , 选择溢 价 偏 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3) 信用 风险 管理 信用债 收益 率是 在基 准收 益率基 础上 加上 反映 信用 风险收 益的 信用 利差 。 基准 收益率 主 要受宏 观经 济政 策环 境的 影响 , 而 信用 利差 收益 率主 要受该 信用 债对 应信 用水 平的市 场信 用 利差曲 线以 及该 信用 债本 身的信 用变 化的 影响 。 债 券发行 人自 身素 质的 变化 , 包括 公司 产权 状况、 法人 治理 结构 、 管 理水平 、 经 营状 况、 财务 质量、 抗风 险能 力等 的变 化将对 信用 级别 产生影 响。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定性 评级 、 定 量打 分以 及条 款分 析等多 个不 同层 面对 信用 风险进 行 管理。 其中 定性 评级 主要 关注股 权结 构、 股东 实力 、 行业 风险 、 历 史违 约及 或有负 债等 ; 定 量打分 系统 主要 考察 发债 主体的 财务 实力 。 3 、可 转债 投资 策略


可转债 即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 其投资 者可 以在 约定 期限 内按照 事先 确定 的价 格将 该债券 转 换为公 司普 通股 。 可 转债 同时具 备普 通股 不具 备的 债性和 普通 债权 不具 备的 股性。 当标 的股 票下跌 时 , 可 转债价 格受 到债券 价值 的有 力支 撑; 当标的 股票 上涨 时, 可转 债内含 的期 权 使 其可以 分享 股价 上涨 带来 的收益 。 基于行 业分 析 、 企业 基本 面分析 和可 转债 估值 模型 分析 , 本 基金 在一 、 二 级 市场投 资可 转债, 以达 到控 制风 险, 实现基 金资 产稳 健增 值的 目的。 (1) 行业 配置 策略 可转债 因内 含期 权价 值 使 其与公 司股 票价 格走 势和 波动率 水平 密切 相关 。 本基 金将综 合 考虑各 种宏 观因 素, 实现 最优行 业配 置。 本基金 以宏 观经 济走 势、 经济周 期特 征和 阶段 性市 场投资 主题 的研 究为 基础 , 综合 考量 宏观调 控目 标、 产业 结构 调整因 素等 , 精 选具 有良 好成长 潜力 和受 益于 政策 扶持具 有优 良成 长环境 的公 司发 行的 可转 债进行 投资 布局 。 同 时 , 结合经 济和 市场 阶段 性特 征, 动态 调整 不 同行业 的可 转债 进行 投资 。 (2) 个券 精选 策略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本基金 将对 所有 可转 债所 对应的 股票 进行 基本 面分 析, 具 体采 用定 量分 析 (如P/E、 P/B 、 PEG 等 )和 定性 分析 (公 司 治理结 构、 行业 地位 、竞 争优 势 、创 新能 力等 )相 结合的 方式 精 选具有 良好 成长 潜力 且估 值合理 的标 的股 票, 分享 标的股 票上 涨带 来的 收益 。 首先 , 遵 循价 值投资 理念 , 上 市公 司的 行业景 气度 的提升 能带 动上 市公 司业 绩增长 , 进 而拉动 上市 公司 股价 上涨 。 标的 股票 的上 涨将 提升 可转转 的期 权价 值, 进而 推动可 转债 价格 上扬。 其次, 发行 可转 债的 上市 公司与 同行 业的 对比 以及 是否具 有稳 定的 收入 和现 金流。 稳健 的财务 结构 及稳 定的 收入 和现金 流是 公司 偿还 债务 的保证 。 本基 金将 重点 考察 公司的 资产 负 债结构 、流 动比 率和 速动 比率等 数据 指标 对个 券进 行选择 。 再次, 分析 发行 可转 债的 上市公 司在 所属 行 业 中的 地位、 公司 的经 营业 绩和 盈利能 力 。 由于可 转换 债券 的发 行条 件相对 比较 严格 , 目前 发行 可转债 的上 市公 司不 少是 行业内 的龙 头 公司, 具有 稳定 的经 营业 绩和良 好的 盈利 能力 。 经 营业绩 和盈 利能 力是 衡量 可转债 投资 价值 的重要 指标 。 一方面 经营 业绩的 提升 、 盈利能 力的 增强可 以带 动公 司股 价上 扬, 进而 拉升 可 转债的 期权 价值 , 使 投资 者获利 ; 另 一方 面公 司的 经营业 绩和 盈利 能力 在一 定程度 上决 定了 公司的 再融 资难 易程 度。 另外, 公司 的利 润分 配情 况, 是 否有 高派 现、 高转 送的惯 例及 潜力 也是本 基金 甄选 个券 的重 要方法 。 (3) 可转 债投 资时 机的 选 择策略 当股市 向好 , 可转债 股票 特性表 现较 为明 显, 可转 债的市 场定 价重 点考 虑股 性, 其价 格 随股市 上升 而上 涨超 出债 券成本 价, 本基 金可 选择 二级市 场卖 出可 转换 债券 以获取 价差 收 益; 当股 市由 弱转为 强或 发行可 转债 的公 司基 本面 向好 、 业 绩逐 步好转 , 正 股价格 预计 有较 大提升 时, 本基 金将 可转 债按转 股价 格转 换为 正股 , 分享 公司 业绩 成长 的红 利或股 价上 涨带 来的良 好收 益 。 当股 市持 续处于 低迷 状态 , 可 转债 的债券 特征 表现 明显 , 市 场定价 更多 考 虑 债性, 此时 可转 债和 正股 的价格 均下 跌, 二级 市场 卖出可 转债 以及 可转 债转 换为股 票均 不合 适,本 基金 将保 留可 转债 以期获 得到 期固 定本 息收 益。 (4) 转股 策略 在转股 期内 , 当本 基金 所持 可转债 市场 价格 显著 低于 转换价 值时 , 即转 股溢 价率 为负时 , 本基金 将实 现转 股并 卖出 股票实 现收 益; 当可 转债 流动性 不足 以满 足投 资组 合的需 要时 , 本 基金将 通过 转股 保障 基金 财产安 全; 当正 股价 格上 涨且满 足提 前赎 回触 发条 件时, 本基 金将 通过转 股锁 定已 有收 益, 并通过 进一 步分 析和 预测 正股未 来走 势, 作出 进一 步投资 决策 。 本基金 将把 相关 的可 转换 公司债 券转 换为 股票 后 , 将 在其可 上市 交易 后的10个 交易日 内 卖出。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5) 条款 博弈 策略 可转债 通常 附有 赎回 、 回 售、 转股 修正 等条款 , 其 中赎回 条款 是发 行人 促进 可转 债 转股 的重要 手段 , 回 收和 转股 价向下 修正 条款 则是 对可 转债投 资者 的保 护性 条款 。 这些 条款 在特 定环境 下对 可转 债价 值有 重要影 响 。 本 基金 将根 据可 转债上 市公 司当 前经 营状 况和未 来发 展 战略 , 以 及公 司的财 务状 况和融 资需 求 , 对发 行人 的促进 转股 意愿 和能 力进 行分析 , 把握 投 资机会 。 (6) 低风 险套 利策 略 按照可 转债 的条 款设 计, 可转债 根据 事先 约定 的转 股价格 转换 为股 票, 因此 存在可 转债 和正股 之间 的套 利空 间。 当可转 债的 转股 溢价 率为 负时, 买入 可转 债并 卖出 股票获 得价 差收 益; 反之 , 买 入标 的股 票 并卖出 可转 债可 以获 得套 利利差 。 本基 金将密 切关 注可转 债与 正 股 之间的 关系 ,择 机进 行低 风险套 利, 增强 基金 投资 组合收 益。 (7)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投 资策略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 是 认股 权证 和公 司债 券的组 合产 品, 该种 产品 中的公 司债 券和认 股权 证可 在上 市后 分别交 易, 即发 行时 是组 合在一 起的 , 而 上市 后则 自动拆 分成 公司 债券和 认股 权证 。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的投 资策 略与 传统可 转债 的投 资策 略类 似。 一方 面, 本 基金因 认购 分离 交易 可转 换公司 债券 所获 得的 认股 权证可 以择 时卖 出或 行使 新股认 购权 ; 另 一方面 , 分离 交易 可转 换公 司债券 上市 后分 离出 的公 司债券 的投 资按 照普 通债 券投资 策略 进 行管理 ; 同 时本 基金 通过 调整 纯 债和 认股 权或 标的 股票之 间的 比例 , 组 成不 同风险 收益 特征 的类可 转债 债券 产品 ,并 根据不 同的 市场 环境 适时 进行动 态调 整。 本基金 投资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主要 是通 过网 下申 购和 网上申 购的 方式 。 在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的认股 权证 可上 市交 易后 的10个 交易 日内 全部 卖出 , 分离后 的公 司债 券作 为普 通的企 业债 券 进行投 资。 4 、利 率品 种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基于 对国 家财 政政策 、 货 币政 策的 深入 分析以 及对 宏观 经济 的动 态跟踪 , 在 对普通 债券 的投 资过 程中 , 采用 久期 控制 下的 主动 性投资 策略 , 主 要包 括: 久期控 制、 期限 结构配 置、 信用 风险 控制 、 跨市 场套 利和 相对 价值 判断 等 管理 手段 , 对 债券 市场、 债券 收益 率曲线 以及 各种 债券 价格 的变化 进行 预测 ,相 机而 动、积 极调 整。


(1) 久期 控制 是根 据对 宏 观经济 发展 状况 、金 融市 场运行 特点 等因 素的 分析 确定组 合 的整体 久期 ,有 效控 制整 体资产 风险 。


(2) 期限 结构 配置 是在 确 定组合 久期 后, 针对 收益 率曲线 形态 特征 确定 合理 的组合 期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限结构 , 包 括采 用集 中策 略、 两 端策 略和 梯形 策略 等, 在 长期 、 中 期和 短期 债券间 进行 动态 调整, 从长 、中 、短 期债 券的相 对价 格变 化中 获利 。


(3) 跨市 场套 利是 根据 不 同债券 市场 间的 运行 规律 和风险 特性 ,构 建和 调整 债券资 产 组合, 提高 投资 收益 ,实 现跨市 场套 利。 (4) 相对 价值 判断 是根 据 对同类 债券 的相 对价 值判 断,选 择合 适的 交易 时机 ,增持 相 对低估 、价 格将 上涨 的债 券,减 持相 对高 估、 价格 将下跌 的债 券。


5 、资 产证 券化 产品 投资 策 略


资产证 券化 是将 缺乏 流动 性但能 够产 生稳 定现 金流 的资产 , 通 过一 定的 结构 化安排 , 对 资产中 的风 险与 收益 进行 分离组 合 , 进 而转换 成可 以出售 、 流通 , 并 带有 固 定收入 的证 券的 过程。 资产 证券 化产 品的 定价受 市场 利率 、 发 行条 款、 标 的资 产的 构成 及质 量、 提 前偿 还率 等多种 因素 影响 。


本基金 将在 基本 面分 析和 债券市 场宏 观分 析的 基础 上, 对资 产证 券化 产品 的交 易结构风 险、 信 用风 险、 提前 偿还 风险和 利率 风险 等进 行分 析, 采 取包 括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信用 利差 曲线策 略、 预期 利率 波动 率策略 等积 极主 动的 投资 策略, 投资 于资 产证 券化 产品。


6.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具有 票面 利率较 高 、 信 用风险 较大 、 二 级市 场流 动性较 差等 特点 。 因 此 本基金 审慎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收益 率由 基准收 益率 与信 用利 差叠 加组成 , 信用 风险 表现 在信 用利差 的 变化上 ; 信用 利差主 要受 两方面 影响 , 一是系 统性 信用风 险 , 即 该信用 债对 应信用 水平 的 市 场信用 利差 曲线 变化 ;二 是非系 统性 信用 风险 ,即 该信用 债本 身的 信用 变化 。 针对市 场系 统性 信用 风险 ,本基 金主 要通 过调 整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类 属资 产的 配置比 例 , 谋求避 险增 收。 因为 经济 周期的 复苏 初期 通常 是中 小企业 私募 债表 现的 最佳 阶段, 而过 热期 通常是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表 现的最 差阶 段。 本基 金运 用深刻 的基 本面 研究 , 力 求前瞻 性判 断经 济周期 , 在 经济 周期 的复 苏初期 保持 适当 增加 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配 置比 例, 在经济 周期 的过 热期保 持适 当降 低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配置 比例 。 针对非 系统 性信 用风 险, 本基金 通过 分析 发债 主体 的信用 水平 及个 债增 信措 施, 量 化比 较判断 估值 ,精 选个 债, 谋求避 险增 收。 针对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 在控制 信用 风险 的基 础上 , 对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投资 , 主 要采 取 分散投 资 , 控 制个债 持有 比例 ; 主 要采 取买入 持有 到期策 略 ; 当 预期发 债企 业的基 本面 情 况 出现恶 化时 ,采 取“ 尽早 出售” 策略 ,控 制投 资风 险。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另外, 部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内嵌 转股 选择 权, 本基 金将通 过深 入的 基本 面分 析及定 性定 量研究 ,自 下而 上地 精选 个债,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谋 求内 嵌转 股权 潜在 的增强 收益 。 7. 本基 金实 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负 责制。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确定 本基金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比 例、 组 合基 准久 期、 回 购的 最高比 例 等重大 投资 决策 。


基金经 理在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确定 的投 资范 围内 制定 并实施 具体 的投 资策 略 , 向 集中交 易 室下达 投资 指令 。


集中交 易室 设立 债券 交易 员, 负 责执 行投 资指 令, 就 指令执 行过 程中 的问 题及 市场面 的 变化对 指令 执行 的影 响等 问题及 时向 基金 经理 反馈 , 并可 提出 基于 市场 面的 具体建 议。 集中 交易室 同时 负责 各项 投资 限制的 监控 以及 本基 金资 产与公 司旗 下其 他基 金之 间的公 平交 易 控制。


8. 投资 程序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决定 基金投 资的 重大 决策 。 基 金经理 在授 权范 围内 , 制 定具体 的投 资组合 方案 并执 行。 集中 交易室 负责 执行 投资 指令 。


(1)基 金经 理根 据市 场的 趋 势、运 行的 格局 和特 点, 并 结合 本基 金合 同、 投资 风格拟 定 投资策 略报 告。


(2)投 资策 略报 告提 交给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批 决定 基金 的投 资比例 、 大类资 产分 布比 例、 组合 基准久 期、 回购 比例 等重 要事项 。


(3)基 金经 理根 据批 准后 的 投资策 略确 定最 终的 资产 配置比 例、 组合 基准 久期 和个券 投 资分布 方式 等。


(4)对 已投 资品 种进 行跟 踪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动 态调 整。 (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债企 业债 总全 价指 数收 益率×40%+ 天相 可转 债指 数收益 率×40%+ 中债 国债 总全价 指 数收益 率×20% 本基金 为债 券基 金, 且以 信用债 、 可转 债为主 要投 资方向 。 为使 业绩比 较基 准能够 与 本 基金的 投资 风格 与投 资方 法一致 , 本基 金选 择具 有较 高权威 性和 公允 性的 中债 企业债 总全 价 指数 、 天 相可 转债指 数以 及中债 国债 总全 价指 数作 为基础 构建 业绩 比较 基准 。 其 中, 中债 企 业债总 全价 指数 与中 债国 债总全 价指 数是 由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编制并 发布 的 分别反 映国 内企 业债 市场 与国债 市场 总体 走势 的指 数, 而天 相可 转债 指数 是由 天相投 资顾 问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有限公 司编 制并 发布 的反 映沪深 两市 可转 债总 体走 势的指 数。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 指数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确定 变更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变更 需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新 的 业绩比 较基 准实 施前2 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五)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其 预期 风险 与收 益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低于 混合 型基 金和股 票型 基金 。 ( 六)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 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2)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 持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权 证的10% 。本 基金 通 过分离 交易 可转 债认 购所 获得的 认股 权 证,在 其可 上市 交易 后10 个交易 日内 全部 卖出 。本 基金所 持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转股获 得的 股 票在其 可上 市交 易后 的10 个交易 日内 全部 卖出 ;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 (4)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5)本 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 比例范 围为 :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0% , 其中, 信用 债和 可转 债合 计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固 定收 益类资 产的80% ;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6)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 的10% ; (7)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8)本 基金 资产 持有 单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9)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公募基 金投 资于 一家 企业 发行的 单期 中期 票据 合计 不超过 该 期证券 的10% ; (10)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3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1)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2)本 基金 资产 投资 不得 违反法 律法 规、 监管 部门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 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及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及 债权 人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 八)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九)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2014年4 月18 日复 核了 本报 告中的 财 务指标 、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遗 漏。 1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977,375,399.93 86.39 其中: 债券


977,375,399.93 86.3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0,000,165.00 2.6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2,996,324.40 9.99 7 其他资 产


10,953,910.39 0.97 8 合计





1,131,325,799.72





100.00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2 、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 报告期 末按 券种 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9,850,000.00 7.9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9,850,000.00 7.92 4 企业债 券 533,768,985.90 84.82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0,088,000.00 3.19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373,668,414.03 59.38 8 其他 - - 9 合计 977,375,399.93 155.32 5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113002 工行转 债 1,550,560 154,094,652.80 24.49 2 127002 徐工转 债 1,060,525 93,446,039.33 14.85 3 110024 隧道转 债 580,000 59,977,800.00 9.53 4 124535 14 眉 山资 500,000 50,000,000.00 7.95 5 124536 14 莱 开投 500,000 50,000,000.00 7.95 6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贵金 属投 资 8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9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 期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 资评 价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国债 期 货 交易。 10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未出 现本 报告 期内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未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 (3)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25,318.1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817,494.60 5 应收申 购款 10,934.94 6 其他应 收款 162.75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953,910.39 (4) 报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02 工行转 债 154,094,652.80 24.49 2 110024 隧道转 债 59,977,800.00 9.53 3 113003 重工转 债 36,631,000.00 5.82 (5) 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十、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至2014年3月31 日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 益率的 比较 表: 大摩双 利增 强债 券A 阶段


净 值增长率 ① 净 值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 绩比较基 准 收益率③ 业 绩比较基 准收 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2014 年3 月31 日 -0.40% 0.25% -5.73% 0.26% 5.33% -0.01% 大摩双 利增 强债 券C 阶段


净 值增长 率① 净 值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 绩比较基 准 收益率③ 业 绩比较基 准收 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2014 年3 月31 日 -0.80% 0.25% -5.73% 0.26% 4.93% -0.01%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变动的 比较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双利 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2013 年3 月26 日至 2014 年3 月31 日)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 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 二)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 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 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三)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 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 错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原 因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必 要的配 合; 追偿过 程中 产生 的有 关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因 基金 份 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值 ; 如 出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 紧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6 项进 行 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 三)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由 于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而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 费,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分 配收益 将有 所不 同 。 本 基金 同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 权; 2.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人 的现金 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将 投资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后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相 应类 别的基 金份 额; 3.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12次 ,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供 分 配利润 的60% ; 4.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3 个 月则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对A 类、C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选择 不同 的分红 方式 ,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权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相应 类别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资 人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6.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 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15个 工作 日; 7.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一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由于不 同基 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可 分配 收益 不同 , 基金 管理人 可相 应制 定不 同的 收益分 配 方案。 ( 五)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在收 益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十 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 律 师费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护费 用 ; 9. 销 售服 务费 :本 基金 从C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 10.依 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7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托 管人根 据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 月初五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 管 理人 无需 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日 支 付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0%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托 管人根 据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 月初五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 管 理人 无需 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日 支 付 。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0.4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的0.4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由 托管 人根 据与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初 五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户 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管 理人 无需 出具资 金划 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 支付日 期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销 售机 构佣 金 以 及基 金管理 人的 基金 行销 广告 费、 促销 活 动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费等 。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不包 括基 金募集 期间 的上 述费 用。 4. 除管 理费 、 托 管费 和销 售服务 费之 外的 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法 规及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 支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 四)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率 和 销售服 务费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2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 公告。 ( 六)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基 金的 会 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1 月1日至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 下原则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 效少于2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保留 完整 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就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 公 告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十 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基 金信 息 , 并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按 规定 将应 予披 露的基 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在 规定时 间内 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的3 日前 , 将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6个月 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容 的截 止日 为每6个 月 的最后1日。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的3日 前, 将 基 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 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就基 金份 额 发售的 具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 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 ( 或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六)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七)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90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2个 月 的,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按有 关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 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 服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26.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7.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九)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 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的显 著位 置披 露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流 动性风 险 和信用 风险 ,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后2个 工作 日内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 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 息, 并 在季 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 ( 十二)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10 年。 ( 十三)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七、 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面临 的主要 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因 国家 宏 观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2) 经济 周期 风险 。 随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直 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 基 金投资 于债 券, 其收 益水 平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 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 收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避 。 (5) 债券 市场 流动 性风 险 。由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深 度和宽 度相 对较 低, 交易 相对较 不 活跃, 可能 增大 银行 间债 券变现 难度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产 变现 能力 的风 险。 (6)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 的 利润将 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配 ,而 现金 可能 因为 通货膨 胀 的影响 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7)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 资 风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固 定收益 证 券 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 即利 率风 险) 互 为消 长。 具体 为当 利率下 降时 , 基 金从投 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获 得比 以前 较少 的收益 率。 (8) 信用 风险 。基 金所 投 资债券 的发 行人 如出 现违 约、无 法支 付到 期本 息, 或由于 债 券发行 人信 用等 级降 低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将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2 、管 理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而 可能 产生 的损 失。管 理风 险包 括: (1) 决策 风险 :指 基金 投 资的投 资策 略制 定、 投资 决策执 行和 投资 绩效 监督 检查过 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 操作 风险 :指 基金 投 资决策 执行 中, 由于 投资 指令不 明晰 、交 易操 作失 误等人 为 因素而 可能 导致 的损 失; (3) 技术 风险 :是 指公 司 管理信 息系 统设 置不 当等 因素而 可能 造成 的损 失。 3 、职 业道 德风 险: 是指 公 司员工 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发生违 法、 违规 行为 而可 能导致 的 损失。 4 、流 动性 风险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 生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5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6 、投 资管 理风 险: (1)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其 预期收 益和 风险 均高 于货 币型基 金 ,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低风 险品 种; (2 )选 券 方法、 选券 模 型风险 ;(3) 基金 经理 主 观判断 错误 的风 险; (4 ) 其他风 险。 7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 资风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流动 性风险 在于 该类 债券 采取 非公开 方式 发行 和交 易 , 由 于不公 开 资料 , 外 部评 级机 构一 般不 对这类 债券 进行 外部 评级 , 可能会 降低 市场 对该 类债 券的认 可度 , 从而影 响该 类债 券的 市场 流动性 。 中小企 业私 募 债 券的 信用 风险在 于该 类债 券发 行主 体的资 产规 模较 小 、 经 营的 波动性 较 大, 同 时, 各 类材料 (包 括募集 说明 书、 审 计报 告 ) 不公开 发布 , 也大 大提 高了分 析并 跟踪 发债主 体信 用基 本面 的难 度。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上述 风险会 影响 组合 的风 险特 征。 同时 由于 该类 债券 的投 资情况 需 进行公 开披 露, 则当 基金 持有的 该类 或某 只债 券出 现重大 价格 波动 , 特 别是 由于信 用风 险带 来价格 的大 幅下 跌, 可能 会引发 赎回 压力 。 由 于该 类债券 的流 动性 较差 , 如 果对该 类债 券 的 持仓比 例或 整体 杠杆 比例 较高, 将会 给基 金较 大的 流动性 冲击 。 8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主 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 其中 投资 于信 用债 和可 转债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80% 。 因此 ,如 果债 券 市场出 现整 体下 跌, 本基 金将无 法完 全 避免债 券市 场系 统性 风险 。 因本基 金的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主要 投资 于信 用债 和可 转债 , 本 基金 需要 承担 因信 用债券 品 种的发 债主 体信 用质 量变 化造成 的信 用风 险, 如果 基金持 有的 信用 债券 出现 信用违 约事 件 , 将给基 金净 值带 来较 大的 负面影 响和 波动 ; 基 金投 资于可 转债 , 需 要承 担可 转债市 场的 流动 性风险 、 由 可转 债对 应正 股股票 价格 波动 带来 的可 转债价 格波 动风 险, 以及 在转股 期内 由于 可转债 正股 股票 价格 低于 转股价 而导 致不 能获 得转 股收益 的风 险等 。 9 、其 他风 险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1)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 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2)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3)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4)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 可抗力 导致 基金 资产 遭受 损失产 生的 风险 ,以 及由 此致使 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 不能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而产 生的 风险 ; (5)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二) 声明 1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投 资人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 行承担 投 资风险 ;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等基金 销售 机构 代理 销售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销售 机构都 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安 全。 十 八、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生效 之 日起2日 内在 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公 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当 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自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开 始之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 由基金管 理人 组织成 立基 金财产 清 算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十 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摩根 士丹 利华鑫 双利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管理 人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基 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定期定 额投 资 、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的 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 内 决定和 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 托管费 率、 管理 费率、 销售 服务费 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和 收费 方 式;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 换注册 登记 机构 ,获 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注册登 记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0) 选择 、 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 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管理 人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利益, 不得 委 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 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同一类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2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代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 四)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各方 的权利 义务 以本 基金 合同 为依据 , 不因 基金 财产 账户 名称而 有 所改变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 具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其授 权代表 有权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授 权行 使表 决权 。 ( 二)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经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额10%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以上( 含10% ,下 同)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法 律法 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调低赎 回 费率;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提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 时 间 和地 点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允 许的 情况下 ,也 可以 采用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或者 授权 他人 表决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及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的 其他 方式 开会 。 (2)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召 集人通 知的 非现 场方 式进 行表决 。 (4)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5)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 举 行: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 效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 含50% , 下同) ;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 册登记 资料 相 符。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和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50% 以 上; 5)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凭证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与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就召 开事由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 临 时提 案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35 天前 提交 召集 人并 由召 集人公 告。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10 %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于6个 月。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 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30 日及 时公 告。 否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 期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少 与公 告日 期有30 日 的间隔 期。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50% 以上 多数 选 举产生 一名 代 表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后第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关 及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议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的 决议 有效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50% 以上 通过方 为 有效 , 除 下列(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 涉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 八)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果。 (3)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 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 以公证 。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5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关于本 章第(二) 条所 规定 的第(1)-(8) 项 召开 事由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关 于本章 第( 二)条 所规 定的 第(9) 、(10) 项 召开事 由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方可执 行。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适用 的相 关规 定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调低赎 回 费率;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照 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 生效 之日起2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在6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6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开始之 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产 清 算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 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公布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1 、基金 合同正 本一式 八份 ,除中国 证监 会和银 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 各持两 份外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持有 两份。 每份 均具 有同 等的 法律效 力。 2 、基金 合同可 印制成 册, 供投资人 在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销售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查阅, 但其 效力 应以 基金 合同正 本为 准。 3 、投 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站查 阅和 下载基 金合 同。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01-04 室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王 文学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基 金字[2003]3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2,750 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50年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 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地 方政府 债 、 金融债 、 企 业债、 短期 融 资券、 公司 债、 中 期票 据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可 转 债、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 等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范围 为: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其 中,信 用债 和可 转债 合计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的80% ;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和 新股增 发。 本基 金通 过分 离交易 可转 债认 购所 获得 的认股 权证 ,在 其可 上市 交易后10 个交 易日内 全部 卖出 。本 基金 所持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转股 获得的 股票 在其 可上 市交 易后的10 个交 易日内 全部 卖出 。 本基金 所指 信用 债券 包括 中期票 据、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金 融债 (不 含政 策 性 金融债 ) 、 企业债 、 公 司债 、 短 期融 资券、 可转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除国 债、 政策 性金 融债和 中央 银行 票据之 外的 、非 国家 信用 的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所指 的可 转债 为可 转换公 司债 券 、 分 离交 易可 转换公 司债 券以 及含 赎回 或回售 选 择权的 债券 等。 如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会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2)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3)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4)本 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 比例范 围为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0% , 其中, 信用 债和 可转 债合 计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固 定收 益类资 产的80% ;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5)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10% ; (6)本 基金 资产 持有 单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7)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BBB以上(含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3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 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章 第九条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 据 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 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3个 工 作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须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网 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 因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 基金 不 投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 明确的 证券 。 本基金 投 资 的受 限证 券限 于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受 限证 券存 管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 基 金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 及有 关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失 。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投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 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发 行 人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体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1)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在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管理工 作方 面有 关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建 立与完 善 情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否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事后 监督, 如发 现异常 情况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乙 方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因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导 致的 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导 致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八)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一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 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 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行 协 商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本 基金的 任何 资产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中国结 算公 司结 算数 据完 成场内 交易 交收 、 托管 资产 开户银 行扣 收 结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 用)。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金 募 集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金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 于基金 财产 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名或2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相 关规 定办理 退款 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 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 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 监 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在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 构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持 有人账 户和 资金 结算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 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上海清 算所 、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 业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证由 基金 托 管人持 有 。 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 金托 管人 对 由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大 合同 以 加密传 真方 式 或 双方 协商 一致的 其他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将 正本 送 达基金 托管 人处 。重 大合 同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不少 于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管 ,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照中国 国际 经 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一) 网上 交易 服务 投资人 除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和代 销机 构的 代销网 点办 理申 购、 赎回、 信息查 询 等业务 外, 还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www.msfunds.com.cn ) 享受网 上交 易服 务。 具 体业 务 规则详 见本 公司 网站 。 (二) 网上 查询 服务 投资人 除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代销 机 构 的代 销网 点查 询基金 持有 情况 之外 , 还可 通过基 金 账号或 者身 份证 号码 和查 询密码 登陆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www.msfunds.com.cn )“客 户查 询 ” 栏目, 可享 有账 户查 询、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三) 服务 产品 的定 制及 发送 投资人 可根 据个 人需 要,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客服 电话 、 网站 、 电 子邮 件、 短 信等 方式订 阅 或取消 对账 单服 务及 免费 定制信 息。 投资 人还 可通 过发送 邮件 、短 信进 行业 务咨询 。 1 、对 账单 服务 :基 金管 理 人将按 照投 资人 需求 ,提 供电子 账单 (电 子邮 件、 短信)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纸质账 单 。 上 述账单 需投 资人通 过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服电 话 、 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发送 电 子邮件 或短 信等 方式 向基 金管理 人主 动定 制。 对账 单服务 发送 规则 如下 : (1) 电子 账单 :如 投资 人 成功定 制电 子账 单( 短信 或邮件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每月 初 五个工 作日 内发 送; (2) 纸质 账单 :如 投资 人 成功定 制纸 质账 单,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每季 度结 束后15 个工 作 日内 , 向 本季 度内有 交易 的投资 人寄 送季 度纸 质对 账单 ; 每 年度 结束后20个 工作日 内 , 基 金 管理人 向第 四季 度内 有交 易或年 度末 有余 额的 投资 人寄送 纸质 年度 对账 单。 2 、免 费定 制信 息: 投资 人 可定制 的信 息包 括: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交易 确认 、基金 视 窗、 基金 理财 刊物 、 基 金 公告等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可通过 邮件 或短 信方 式向 投资人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 四) 在线 客服 服务 投资人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www.msfunds.com.cn ) 通 过 “在 线客 服” 进行 业务咨 询 或留言 。在 线客 服提 供基 金产品 信息 查询 、基 金业 务咨询 、服 务投 诉和 建议 等服务 。 在线客 服服 务时 间为 周一 至周五 上午9:00-11 :00 ,下午13:00-17 :00 。 ( 五)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供7×24 小 时基 金净 值 信息、 账户 交易 情况 、基 金产品 与 服务等 信息 查询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提 供每周 五天 ,每 天不 少 于8 小时的 座席 服务 ,投 资人 可通过 该 电话查 询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等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 余额、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 改、 服 务投 诉 及 获得其 他业 务咨 询等 专项 服务。 ( 六) 客户 投诉 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或以书 信、 传真 、电 子邮 件等方 式 , 对本公 司所 提供 的服 务提 出建议 或投 诉( 具体 渠道 见以下 服务 联系 方式 )。 对于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上 当日 回复 ,不 能当 日回复 的, 在3 个工 作日 内 回复。 对 于非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上 在顺 延的 第一 个工 作日回 复, 不能 及时 回复 的,在3个 工作 日内回 复。 ( 七) 服务 联系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http://www.msfunds.com.cn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客服电 子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8888-668 ( 免长 途费 ) 传真: (0755 )82990631 信件邮 寄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中 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 广场第 二座 第17 层摩 根士 丹利华 鑫 基金客 户服 务中 心 邮编:518048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增加 深 圳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 有 限公司 为销 售机 构并 参与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 年 10 月 18 日 2 本基 金2013 年3 季 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 年 10 月 24 日 3 关于特 定投 资群 体实 施特 定 申购费 率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 年 10 月 28 日 4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013 年第 1 号)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 年11 月 8 日 5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增加 宜 信普泽 投资 顾问 (北 京) 有 限 公司为 销售 机构 并参 与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 年 12 月 13 日 6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增加 中 期时代 基金 销售 (北 京) 有 限 公司为 销售 机构 并参 与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 年 12 月 18 日 7 本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1 月 15 日 8 本基 金2013 年4 季 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1 月 20 日 9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在部 分 销售机 构开 通转 换业 务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1 月 24 日 10 本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3 月 8 日 11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参与 光 大证券 手机 客户 端申 购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3 月 14 日 摩根士丹利华鑫 双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12 本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3 月 15 日 13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 与天天 基金 网网 上定 投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3 月 17 日 14 本基 金2013 年 年度 报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3 月 27 日 上述公 告同 时在 公司 网站www.msfunds.com.cn 上披 露 。 二十 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机构 的 办公 场所 , 投 资人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投 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 但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查 阅和下 载 招募说 明书 。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本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上述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的办 公场 所, 投资 人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二〇一 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