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中银互利(163825)

中银互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中银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〇一 四年 五 月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2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 2013 年 9 月 4 日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许 可[2013]1147 号文准予注 册 募集 ,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 9 月 24 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时 应认 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全 面 认识本 基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险 , 包括 因政 治、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 因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 投 资者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 理风险 , 本基 金投 资 范 围 包括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由 非上市 中小 企业 采用 非公 开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 由于 不 能公开 交易 , 一 般情 况下 , 交易不 活跃 , 潜在较 大流 动性 风险 。 当 发债主 体信 用质 量恶 化时 , 受 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本 基金可 能无 法卖 出所持 有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 值 带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本基 金的 特 定风险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风险揭 示” 章节 等等 。 分级运 作周 期内 , 从基 金 整体运 作来 看 , 本 基金 属 于中低 风险 品种 , 预期 收 益和预 期风 险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从 两类 份额 看, 互利 A 份额 持有 人 的年化 约定 收益 率 为 1.1 × 一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利差 , 表 现出 预期 风险 较低 、 预 期收益 相对 稳定的 特点 。互利 B 份额获得剩 余收 益, 带有 适当 的杠杆 效应 ,表 现出 预期 风险较 高, 预 期收益 较高 的特 点, 其预 期收益 及预 期风 险要 高于 普通纯 债型 基金 。 投资者 应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 并 对于 认 购 ( 或申 购 ) 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投资 者作 出 投资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 行 负责。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3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4 年 3 月24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 日为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本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已复 核了 本次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6 二、释 义 .............................................................................................................................. 7 三、基 金管 理人 .................................................................................................................. 14 四、基 金托 管人 .................................................................................................................. 24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30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级 .......................................................................................................... 35 七、基 金的 募集 .................................................................................................................. 41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2 九、基 金份 额的 折算 .......................................................................................................... 43 十、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6 十一、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 61 十二、 基金 的过 渡期 .......................................................................................................... 63 十三、 基金 的投 资 .............................................................................................................. 66 十四、 投资 组合 报告 .......................................................................................................... 74 十五、 基金 的业 绩 .............................................................................................................. 78 十六、 基金 的财 产 .............................................................................................................. 79 十七、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80 十八、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86 十九、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87 二十、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90 二十一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91 二十二 、风 险揭 示 .............................................................................................................. 96 二十三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 100 二十四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02 二十五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17 二十六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35 二十七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37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二十八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41 二十九 、备 查文 件 .............................................................................................................. 142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6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中银 互利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7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中 银 互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 同或本基 金合同 :指《中 银互利分 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托管协 议: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中银互利 分级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中 银 互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 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中银 互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上市规 则》 :指 《深圳 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 资基金 上市规则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9、 上 市公 告书 : 指 《中 银 互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之 互利 B 份额 上市 交 易公告 书 》


10、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1、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 修订 12、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8 14、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5、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个 人投 资者 :指 年满 18 周岁 ,合 法持 有现 时有 效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 身份证 、 军人证 件等 有效 身份 证件 的中国 公民 , 以 及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可投 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自 然人 19、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开 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境内 合法 注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业 法人 、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20、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21、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其 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金 , 发 售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4、 销售 机构 :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直销 机 构)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务 协议 ,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点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9 26、 注册 登记 业务 :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 基 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算 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27、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本 基金的 注册 登 记机构 为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28、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指 注册登 记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记录 在 该账户 下的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登记 在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注册登 记 系 统 29、 深圳 证券 账户 : 指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圳 分公 司开 立的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 户( 即 A 股账 户) 或 证 券投 资 基金账 户, 记录 在该 账户 下的基 金份 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30、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托 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引 起的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31、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的 日期 3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3、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4、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6、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37、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8、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0 39、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0、 《业 务规 则》 : 指 《上 市开放 式基 金登 记 结 算业 务实施 细则 》 及 《开 放式 基金通 过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场 内申 购赎 回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 等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登 记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41、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3、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4、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5、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本 基金 的转托 管包 括系 统内 转托 管和跨 系统 转托 管 46、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 款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NA V ) :指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1 52、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指在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的基 础上 ,采 用 “ 虚拟 清 算 ” 原 则, 即假定 T 日为 本基 金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在 分 级 运作周 期内 的提 前终 止日 ,本基 金按 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资产 及收 益的分 配规 则进 行资 产分 配从而 计算 得到 T 日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所 分离的 两类 基金 份额 的估 算价值 。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是对 两类 基金 份额 价值 的一个 估算 , 并 不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获得的 实际 价值 54、 场外 : 指 通过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外 的销 售机构 进行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和 赎 回等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和场 所。 通过 该等 场所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 申 购、 赎 回也称 为场 外认 购、场 外申 购、 场外 赎回 55、 场内 : 指通 过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内具 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经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司 认 可 的 会 员 单 位 利用 交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系 统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等 业务 的场所 。 通过 该等 场所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也 称为 场 内认购 、场 内申 购、 场内 赎回 56、注 册登 记系 统: 指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57、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 指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算 系 统 58、场 内基 金份 额: 指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份 额 59、场 外基 金份 额: 指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60、 上市 交易 : 指基 金存 续 期间投 资者 通过 场内 会员 单位以 集中 竞价 的方 式买 卖场内 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 61、 系统 内转 托管 :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62、 跨系 统转 托管 :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结 算系统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2 63、 基金 份额 分级 : 指 本 基金通 过基 金资 产及 收益 的不同 分配 安排 , 将基 金 份额分 成预 期收益 与预 期风 险不 同的 两个类 别, 即优 先级 基金 份额( 互利 A 份额 )和 进 取级基 金份 额 (互利 B 份额 )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划 分为 互利 A 份额 、 互利 B 份额 两 级份 额 , 两者 的份 额 配比 原 则上 不超 过 7:3 64、分级运作周期:本基金每 2 年 为 一 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 第 一 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后 2 年期的届满日止 。 如该日 为非 工作 日 , 则 第 一 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该届满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后 的 各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自 本 基 金 公 告 的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起 始 日 起 至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起 始 日 后 次 2 年期的届满日止,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该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该届满日前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在本基金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十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 将公告本基金当前运作期结束后的过渡期安排及相关事宜 。 65、 分级 运作 周期 起始 日 : 第 一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起 始日为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其后分 级运 作周期 起始 日以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为准


66、 分级 运作 周期 到期 日 : 指 分级 运作 周期 届满 的 最后一 日 , 即 自分 级运 作 周期起 始日 起满 2 年的 对应 日期 。 如 该日为 非工 作日 , 则分 级 运作周 期到 期日 为该 日之 前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67、 互利 A 份额 : 指中 银 互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之 互利 A 份额 。 互利 A 份额 根 据《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获 取约定 收益 ,并 自分 级运 作周期 起始 之日 起每 满 6 个月开 放一 次 , 接受申 购与 赎回 68、互利 B 份额 :指 中银 互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之 互利 B 份额 。 本基 金在扣 除 互利 A 份额 的应 计约 定 收益后 的全 部剩 余收 益归 互利 B 份额 享 有, 亏 损以 互利 B 份额 的资 产净值 为限 由互利 B 份额 承担; 互利 B 份额 在每 个 分级运 作周 期内 封闭 运作 ,并上 市交 易 69、互利 A 份额 的开 放日 :指自 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起始之 日起 每 满 6 个月 的 最后一 个 工作日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3 70、 互利 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折算 : 指自 每个 分级 运 作周期 起始 日起 每 满 6 个 月的日 期, 互利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调整 为 1.000 元 , 其 基金 份额数 按折 算比 例相 应增 加或减 少的 行 为 71、互利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折算 :指 自每 个分 级运 作周期 到期 日, 互利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调 整 为 1.000 元 ,其基 金份 额数 按折 算比 例相应 增加 或减 少的 行为 72、互利 A 份额 年化约 定 收益率 : 指 1.1 ×一 年期 定 期存款 利率+ 利差 73、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 : 指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当 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并 执行的 金融 机构人 民币 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基准 利率 ;在 互利 A 份额 的每 个开 放日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 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 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 民币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基准 利率重新设定 互利 A 份额 的年 化约 定收 益率中 的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值 ,并 用于 下 6 个 月 的每日 约定 收 益的计 算 74、利 差: 视国 内利 率市 场变化 ,基 金管 理人 在互利 A 份额 的每个 开放 日前 公告 下 6 个月互利 A 份额 适用的 约 定收益 的利 差值 。利 差的 取值范 围 从 0.5% (含 )到 1.5% ( 含) 75、基 金份 额转 换日 :指 本基金 份额 所分 离的 互利 A 份额 和 互利 B 份额 基 金 份额转 换 日 76、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体 77、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无 法避免 且无 法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4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 炯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 美元 16.5%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谭炯(TAN Jiong ) 先生 , 董事长 。国 籍: 中国 。武 汉大学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经济师 、 云南省 人民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 历 任中 国银 行武 汉 市青山 支行 行长 、 党总 支 书记 、 中 国银 行 西藏自 治区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记 、中 国银 行云 南省 分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等职 。 李道滨 (LI Daobin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清 华大学 法学 博士 。中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执 行总裁。2000 年10 月至2012 年4月任 职于嘉 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 任市场部 副总 监、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和 公司副 总经 理。 具有14年 基金行 业从 业经 验。 梅非奇 (MEI Feiqi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现 任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室主 任 。哈 尔 滨工业 大学 硕士 研究 生 , 高级工 程师 , 高级 经济 师 。 曾 先后 在地 质矿 产部 、 国务院 办公 厅工 作, 加入 中国 银 行 后, 历 任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室副 主任 、 中 国银 行北 京市 分 行副行 长 、 中 国 银行 总 行个 人金 融总 部总 经理 等 职。 葛 岱炜(David Graham )先 生,董 事。国 籍:英国。 现任贝 莱德投 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5 事总经 理 , 主 要负 责管 理 贝莱德 合资 企业 关系 方面 的事务 。 葛岱 炜先 生于1977 年—1984 年供 职于Deloitte Haskins & Sells ( 现 为 普 华 永 道 ) 伦 敦 和 悉 尼 分 公 司 , 之 后 , 在 拉 扎 兹 (Lazards ) 银行 伦敦、 香 港和东 京分 公司 任职 。 1992 年, 加 入美 林投 资管 理有 限 公司 (MLIM), 曾担任 欧洲 、 中东 、 非 洲、 太平洋 地区 客户 关系 部门 的负责 人 。2006 年 贝莱 德 与美林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合并 后, 加入 贝莱德 。 朱 善利(ZHU Shanli )先生 ,独立董 事。国 籍:中国 。现任北 京大学 光华管理 学院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北京 大 学中国 中小 企业 促进 中心 主任 、21 世纪 创业 投资 中 心主任 、 管理 科 学中心 副主 任, 兼任 中国 投资协 会理 事、 中国 财政 学会理 事、 中国 企业 投资 协会常 务理 事 、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等职 。 曾任 北京 大学 光华管 理学 院经 济管 理系 讲师 、 副 教授 、 主任、 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应 用经 济学 系主 任、 北京大 学光 华管 理学 院副 院长等 职。 荆 新(JING Xin )先生 ,独 立董事。 国籍:中 国。现 任中国人 民大学商 学院党 委书记 兼副院 长 、 会 计学 教授 、 博士生 导师 、 博士 后合 作 导师 , 兼 任财 政部 中国 会 计准则 委员 会咨 询专家 、 中国 会计 学会 理 事、 全国 会计 专业 学位 教 指委副 主任 委员 、 中国 青 少年发 展基 金会 监事 、 安 泰科 技股 份有 限 公司 独 立董 事 、 风 神轮 胎 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 曾任中 国人 民大 学会计 系副 主任 ,中 国人 民大学 审计 处处 长等 职。 葛礼(Gary Rieschel ) 先 生,独 立董 事。 国籍 :美 国。启 明维 创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的 创办者 , 现任 董事 总经 理, 同时供 职于 里德 学院 董事 会、 亚洲 协会 、 中 美合 资企 业清洁 能源 、 清 洁技术 论坛的顾 问委员 会,并担 任纳斯达 克上市 公司THQ的 独立董 事。曾 在 美国知名 技术 公司思 科 、 英 特尔 等任 高 级营运 职位 , 并被 多家 杂 志如福 布斯 、 红鲱 鱼、 网 络标准 评为 全球 最主要的 风险资本 家之一 。曾在美 国英特尔 公司担 任品质保 证经理, 在美国NCube 公司 、思 科公司 以及 日本Sequent 公 司担任 管理 职位 , 后为SOFTBANK/Mobius 风 险资 本的 创办者 、 董事 总经理 。哈 佛商 学院 工商 管理硕 士, 里德 学院 生物 学学士 。 2、监 事 赵 绘坪(ZHAO Huiping )先 生,监 事。国 籍:中国。 中央党 校经济 管理专业本 科、人 力资源 管理 师 、 经 济师 。 曾任中 国银 行人 力资 源部 信息团 队主 管 、 中 国银 行 人力资 源部 综合 处副处 长、 处长 、人 事部 技术干 部处 干部 、副 处长 。 乐妮(YUE Ni )女 士, 职 工监事 。国 籍: 中国 。 工 商管理 硕士 。曾 分别 在上 海浦东 发 展银行 、山 西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友 邦华 泰基 金管 理公司 工作 。2006 年 7 月 加入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基金 运营部 总经 理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6 3、管 理层 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先 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 阳向军 (Jason X. OUYANG )先生 ,督察 长。国籍: 加拿大 。中国 证券业协会-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 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 证书,加 拿大西 部大学毅伟 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 管理 硕士 (MBA )和经 济学 硕 士。 曾在 加拿 大太 平洋 集 团公司 、 加拿 大帝 国商 业 银行和 加拿 大伦 敦人 寿保 险公司 等海 外机 构从事 金融 工作 多年 ,也 曾任蔚 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现 英大 证券 )研 究发 展中心 总经 理 、 融通基 金管 理公 司市 场拓 展总监 、 监 察稽 核总 监和 上 海复旦 大学 国际 金融 系国 际金融 教研 室 主任、 讲师 。 张 家文(ZHANG Jiawen )先 生, 副 执行总 裁。国籍: 中国。 西安交 通大学工商 管理硕 士。 历任 中国 银行 苏州 分 行太仓 支行 副行 长 、 苏 州 分行风 险管 理处 处长 、 苏 州分行 工业 园区 支行行 长、 苏州 分行 副行 长、党 委委 员。 4、基 金经 理 奚鹏洲 (XI Pengzhou ) 先 生,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执行 董 事(ED) , 理学 硕士 。 曾 任 中国银 行总 行全 球金 融市 场部债 券高 级交 易员 。 2009 年加 入中 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 年5 月至2011 年9月任中银 货币 基金基金经理 ,2010 年6 月 至今任中银 增利基金基金经 理,2010 年11 月至今 任中银双利 基 金基金经理,2012年3 月 至 今任中银信 用 增利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9月至 今任 中银 互利 分级 债 券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11 月至 今任 中 银惠利 纯债 基金 基金 经理 。具有14年 证券 从业 年限 。具备 基金 从业 资格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及 职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成员 :陈军(助 理执行总裁 ) 、杨军( 资深投资经 理) 、奚鹏洲( 固定收益投 资部总 经 理 ) 、 张发 余( 研究 部总 经 理 ) 、 李建 (固 定收 益投 资 部副总 经理 )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 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履行 以下 职 责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7 1、依法募 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办理基 金份额 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足额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基 金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互利 A 份额 、 互利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 ( 参 考)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有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披 露 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活动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 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 他从业 人员 的禁 止性 行为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 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 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 财 产; 3)利 用基 金 财 产 或 职务 之 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 5)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泄露因 职务便利 获取的 未公开信 息、利用 该信息 从事或明 示、暗示 他人从 事相关 的 交易活 动; 7)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 履行职 责;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8 8)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本 着谨慎 勤勉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不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为 自己 及其 代理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违反 现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不 泄漏在 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 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是指 基金管 理人 ( 以下 称为 “ 公司 ” ) 为 了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 护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公 司和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保 证经 营活 动 合法合 规和 有效 开展 , 保证 经营运 作符 合公 司的 发展 规划 , 在 充分 考虑 内外 部环 境的基 础上 , 通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用 管理办 法、 实施 操作 程序 与控制 措施 而形 成的 系统 。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 证公 司所 有业 务活 动 符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理念 。 (2)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提 高经 营管 理效 益 , 确 保 经营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和基 金财产 的 安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 续、稳 定和 健康 发展 。 (3) 确保 基 金 、 公 司财 务 信息及 其他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及时 , 确 保公 司对外 信息 披露及 时、 准确 、合 规。 2、 内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各个 部门 、 机 构和 各级 岗位 , 并 渗 透到各 项业 务过程 ,涵 盖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2) 有效 性原 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 维 护 内控制 度的 有效执 行。 (3) 独立 性原 则 。 公 司在 精简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够充 分满足 经营 运作 需要 的机 构、 部门 和 岗位 ,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 位职能 上保 持相 对独 立 。 内部控 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 必须独 立地 对各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9 部门的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进行 评 估、 检查 和稽 核。 (4)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管 理的基 金财 产、 公司 固有 财产以 及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必须分 离, 基金投 资研 究、 决策 、执 行、清 算、 评估 等部 门和 岗位, 应当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适 当隔 离 , 以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5) 相 互制 约原 则 。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权责分 明 、 相 互制 衡, 消 除内部 控制 中的盲 点。 (6)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公 司 运用科 学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运 作成 本 , 提 高经 济 效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制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的 原则 (1 ) 合法 合规 原则 。公 司 内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 规定和行 业监管 规则 。 (2 )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 因 此, 公司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订要以 审慎 经营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为 出发 点。 (4 ) 适 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市场 条件等 外 部 环境的 变化 , 以及 公司 经 营战略 、 经营 方针 、 经 营 理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时 的修 改或 完善。 4、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系统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系 统包 括四个 层次 : 第一 个层 次 是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 监 管机构 的有 关规定 和公 司章 程 ; 第 二 个层次 是内 部控 制制 度 ; 第三个 层次 是基 本管 理制 度; 第四 个层 次 是部门 规章 制度 。 (1 ) 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是公 司一切 制度 的最 高准 则 , 公司章 程是 公司管 理制 度的 基本 原则 , 公 司章 程 、 董 事会 及其 下 属的专 门委 员会 的管 理制 度是制 定各 项 制度的 基础 和前 提。 (2 ) 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依据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 监 管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以及 公司 章程规 定的 内控原 则 , 对 制定 各项 基 本管理 制度 和部 门业 务规 章的总 览和 指导 性文 件 , 是公司 经营 运作 和风险管理的核心制 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 为实 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 立的 一系列组织机 制、管 理办 法、 操作 程 序 与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 (3) 公司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 括了以 下内 容 : 内 部控 制 大纲 、 风 险管 理制 度、 投资 管理制 度、 市场营 销制 度 、 法 律合 规 与稽核 制度 、 反洗 钱制 度 、 基 金运 营业 务管 理制 度 、 信 息披 露管 理 制度 、 信 息系 统管 理制 度 、 危 机处 理制 度 、 财 务管 理制度 、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 度、 行政 管理 制 度等。 (4) 部门 业务 规章 是根 据 公司章 程和 内控 大纲 等文 件的要 求 , 在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基础 上, 对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置 、 岗位 责任 、 操 作 规程等 内容 的具 体说 明 , 将内部 控制 落实 到每个 岗位 、每 个员 工和 每道程 序。 5、 内部控 制的 要素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主要 包括 : 控 制 环 境 、 风 险评 估、 控制 措施 、 信息 沟通 、 内 部监 控 完善。 (1 ) 控制 环境 是构 成公 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 包括 内 控文化 、 公司 治理 结构 、 组织结 构等 内容。 (2) 风险 是指 公司 经营 活 动不能 达到 内部 控制 目标 的可能 性。 风险 评估 就是 确定公 司经 营管理 的哪 些方 面会 偏离 内部控 制的 目标 ,其 实质 是确定 关键 控制 点。 (3) 控制 措施 是指 为确 保 内控目 标的 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节 的经 营行 为采 取的 控制手 段 。 (4 ) 信 息沟 通是 指公 司建 立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确保 获得真 实、 及时、 完整 的 经营信 息, 并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5) 内部 监控 完善 是一 个 动态调 整的 过程 。 公 司定 期对内 部 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和内部 控制 的有效 性及 适应 性等 进行 持续的 监督 评估 ,不 断完 善公司 的内 部控 制。


6、 内部控 制构 成系 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由宏 观控 制和微 观控 制两 个层 次构 成。 宏 观控 制是 公司 董事 会及其 下 属的专 门委 员会 和经 营管 理层从 公司 内控 文化 建设 、治理 机构 设计 、总 体风 险识别 、内 控 制度完 善等 角度 对整 体经 营活动 的控 制; 微观 控制 则是在 宏观 控制 之下 ,在 公司经 营管 理 层的领 导下 ,由 各级 组织 从业务 控制 和组 织控 制两 个相互 交叉 的方 面对 公司 日常经 营活 动 进行管 理和 控制 。从 业务 的角度 划分 ,公 司的 内部 控制可 分为 前线 业务 控制 、中线 业务 控 制和后 线业 务控 制 。 从组 织的角 度来 看, 公司 的内 部控制 由公 司各 级组 织的 自我控 制和 监 督控制 组成 。公 司内 部组 织包括 执行 总裁 、业 务部 门总经 理、 各职 能部 门和 员工等 多个 层 次。 7、 内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21 公司通 过自 上而 下的 有序 组织体 系, 有效 贯彻 内部 控制制 度, 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1 )董事 会层 面下设 风险 管理委员 会和合 规审计 委 员会,对 董事会 负责。 风 险管理 委 员会的 职责 为根 据董 事会 的授权 ,协 助董 事会 制定 和调整 公司 风险 取向 及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 政策和 指导 方针 , 并确 保 其得到 有效 执行 。 合规 审 计委员 会的 职责 为负 责从 强化内 部监 控的 角度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中的 合规性 进行 全面 、重 点的 跟踪分 析并 提出 改进 方案 。 (2 )公司 经营 管理层 设立 风险控制 委员会 ,对执 行 总裁负责 ,协助 执行总 裁 在董事 会 授权范 围内 确定 、 调整 业 务权限 , 讨论 重大 决策 风 险以及 检查 风险 管理 状况 , 并 就公 司的 风 险状况 向董 事会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做定 期和 不定 期 ( 如遇特 殊事 件 ) 的 汇报 ; 公司经 营管 理层 还于公司投资决策委 员会 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 金及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分 别设 立专门的投资 委员会 , 作为 各业 务领 域 最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 主 要 负责制 定或 审议 基本 投资 策略和 原则 , 制 定或审 批重 要投 资项 目方 案,审 批或 协调 与投 资管 理有关 的重 要事 项。 (3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督察 长,负责 对公司 各项业 务 (含决策 程序和 运作流 程 )的合 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 含管 理制 度) 的健 全 有效性 进行 监察 、 稽核 , 保证公 司的 各项 规章制 度和 业务 的发 展符 合法律 、 行政 法规 、 中 国 证监会 的规 定 、 公 司相 关 制度和 章程 , 定 期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 定期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监 察稽核 报告 。 督 察长有 权参 加或 列席 有关 会议 , 调 查档 案资 料, 及 时报告 违规 行为 或事 件 , 并有权 根据 公司 相关制 度和 相关 细则 ,提 请和督 促公 司管 理层 和相 关部门 纠错 防弊 、堵 塞漏 洞。 (4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法律 合规部与 稽核部 ,分别 通 过事前防 范、事 中监 督 与 事后检 查 和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合法 性 、 合 规性 、 合 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不 断完善 和更 新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 严格 和 有效地 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 健全 内 部控制 的作 业流 程。 (5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风险 管理部, 通过检 查、评 价 和控制各 项业务 运作中 的 风险特 别 是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 确 保 国家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有 关规 定和 公司 相关 制度得 到有 效贯 彻和执 行。 (6 )公司 其他 各部门 在公 司基本管 理制度 的基础 上 ,根据具 体情况 制订本 部 门的部 门 规章制 度、 操作 流程 或工 作办法 ,加 强对 业务 风险 的控制 。 8、 内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公司遵 守国 家有 关 法 律法 规, 按照 投资 管理 业务 的 性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 管理 规章 、 操 作 流程和 岗位 手册 , 明确 揭 示不同 业务 可能 存在 的风 险点并 采取 相应 的控 制措 施。 对公 司的 前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22 线业务 、中 线业 务和 后线 业务均 采取 了全 面的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1) 前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ⅰ) 研 究和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 包 括建 立严 密的 研 究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流 程 、 投资授 权制 度、归 责原 则、 风险 评估 与管理 制度 、投 资管 理业 绩评价 体系 等; ⅱ) 交 易执 行控 制 : 包 括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 公 平 交易制 度 、 交 易绩 效评 价 体系 、 交 易 监测系 统 、 预 警系 统和 交 易反馈 系统 、 交易 记录 制 度、 特殊 交易 制度 、 关 联交 易 审批 制度 等; ⅲ) 投 资风 险管 理控 制 : 包 括建立 完善 且与 业务 相称 的风险 管理 政策 及程 序 、 人 员安 排 、 风险承 受水 平、 风险 度量 及申报 方法 、买 卖限 额及 持仓限 额、 定期 检查 与报 告制度 等; ⅳ) 市 场营 销业 务控 制: 包括建 立渠 道销 售管 理、 机构销 售管 理 、 市场 推广 与媒 体 关 系 维护、 投资 者服 务等 制度 。 (2) 中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ⅰ) 基 金运 营业 务控 制 : 包括建 立基 金会 计与 公司 会计间 的隔 离制 度 、 清 算 交割和 会计 核算流 程 、 产 品账 户设 立 与核算 、 估值 方法 与估 值 程序 、 与 托管 行的 互相 监 督、 信息 披露 规 则等; ⅱ) 法 律合 规控 制: 包括 规定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检查 和评估 、内 控制 度执 行情 况的核 查 、 全面推 行责 任管 理制 度、 相关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 等; ⅲ) 内 部稽 核控 制 : 包 括 制定并 维持 稽核 政策 和有 关的监 察职 能 、 设 立独 立 的内部 稽核 部门 、 制 定清 楚的 职权 范 围、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确保相 关人 员具 备专 业技 能及经 验 、 确 保 相关工 作有 充分 的计 划、 控制及 记录 及报 告等 ; ⅳ)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 包括根 据有 关要 求建 立信 息技术 系统 管理 规章 、 手 册和风 控制 度、建 立信 息安 全、 人员 备份、 授权 制度 、事 故防 范与灾 备处 理、 系统 维护 制度等 ; ⅴ) 危 机处 理控 制 : 包 括 制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 措施 ,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 制 和程序、界 定相关 部门 与岗 位职 责、 紧急事 件处 理、 系统 备份 、贯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 则 等 ; ⅵ) 信 息披 露控 制 : 包 括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界 定信 息披 露的 主要 内 容、 设立 专 门的负 责人 、界 定岗 位职 责、禁 止披 露内 幕信 息、 持续检 查与 评价 制度 等。 vii) 风险 管理 控制 :包 括 投资业 绩归 因分 析、 投资 组合绩 效评 估、 运作 风险 识别及 评 估及定 期通 报与 汇报 制度 等。 (3) 后 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ⅰ) 公 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 包括建 立公 司财 务 、 基 金 财务互 相独 立 、 凭 证制 度、 用印制 度、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23 会计控 制措 施 、 账 务组 织 和账务 处理 体系 、 复核 制 度、 成本 控制 和业 绩考 核 制度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 会 计档 案保 管和 财务 交 接制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 制 度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等; ⅱ) 人 力资 源管 理和 培训 控制 : 包 括制 定招 聘及 培 训政策 、 入职 和持 续培 训 、 绩 效评 估 体系等 。 9、 内部控 制的 检测 内部控 制检 测的 过程 如下 包括: (1)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测 试; (2) 将测试 结果 与内 控目 标进 行比较 ; (3) 形成测 试报 告, 得出 继续 运行或 纠偏 的结 论。 10、 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 特别 声明 以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根 据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24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中 国民生 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成立时 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 [2004]101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 : 赵 天杰 中国民 生银 行 于 1996 年 1 月 12 日在 北京 正式 成立, 是 我国 首家 主要 由非 公有 制企业 入 股的全 国性 股份 制商 业银 行, 同时 又是 严格 按照 《 公司法 》 和 《商 业银 行法 》 建 立的 规范 的 股份制 金融 企业 。 多种 经 济成份 在中 国金 融业 的涉 足和实 现规 范的 现代 企业 制度 , 使 中国 民 生银行 有别 于国 有银 行和 其他商 业银 行 , 而 为国 内 外经济 界 、 金 融界 所关 注 。 中 国民 生银 行 成立十余 年 来, 业务 不断 拓展, 规模 不断 扩大 ,效 益逐年 递增 ,并 保持 了良 好的资 产 质 量 。 2000 年 12 月 19 日, 中 国民 生银行 A 股股 票 (600016 )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 中国 民生 银 行 40 亿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在 上交所 正式 挂牌 交易 。2004 年 11 月 8 日,中 国民 生银 行通 过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成 功发 行了 58 亿元 人民 币次 级债 券, 成为中 国第 一 家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功私 募发 行次 级债 券的 商业银 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 生 银 行成功 完成 股权 分置 改革 , 成 为国 内首 家完 成股 权 分置改 革的 商业 银行 , 为 中国资 本市 场股 权分置 改革 提供 了成 功范 例。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 市以来 ,按照 “ 团结奋进,开 拓创 新,培育人才;严 格管理 ,规范行 为,敬业守法;讲 究质量 ,提高效益,健康 发展 ” 的 经营发展方针,在 改革发 展与管理等方 面进行 了有 益探 索, 先后 推出了 “ 大 集中 ” 科技 平台 、 “ 两率 ” 考 核机 制、 “ 三卡 ” 工程、 独立 评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25 审制度 、八 大基 础管 理系 统、集 中处 理商 业模 式及 事业部 改革 等制 度创 新, 实现了 低风 险 、 快增长 、高 效益 的战 略目 标,树 立了 充满 生机 与活 力的崭 新的 商业 银行 形象 。


2007 年 11 月 ,民 生银 行 获得 2007 第 一财 经金 融品 牌价值 榜十 佳中 资银 行称 号,同 时 荣获《21 世纪 经济 报道 》 等机构 评选 的 “ 最佳 贸易 融 资银行 奖 ” 。 2007 年 12 月, 民生 银行 荣获《 福布 斯》 颁发 的第 三届 “ 亚太 地区 最大 规模 上 市企 业 50 强 ” 奖 项。 2008 年 7 月, 民生 银行 荣 获 “200 8 年 中国 最具 生命 力 百强企 业 ” 第三 名


在《2008 中国 商业 银行 竞 争力评 价报 告》 中民 生银 行核心 竞争 力排 名 第 6 位 ,在公 司 治理和 流程 银行 两个 单项 评价中 位列 第一 。 2009 年 6 月 ,民 生银 行在 “200 9 年 中国 本土 银行 网 站竞争 力评 测活 动 ” 中获 2009 年中 国本土 银行 网站 “ 最 佳服 务 质量奖 ” 。 2009 年 9 月 , 在 大连 召开 的 第二届 中国 中小 企业 融资 论坛上 , 中 国民 生银 行被 评 为 “2009 中国中 小企 业金 融服 务十 佳机构 ” 。 在 “ 第十 届中 国优秀 财经 证券 网站 评选 ” 中 , 民生 银 行 荣膺“ 最佳 安全 性能 奖” 和“2009 年度 最佳 银行 网 站”两 项大 奖。 2009 年 11 月 21 日, 在第 四届 “21 世 纪亚 洲金 融年 会” 上, 民生 银行 被评 为 “2009 年· 亚 洲最佳 风险 管理 银行 ”。 2009 年 12 月 9 日 , 在 由 《 理财周 报》 主办 的 “2009 年第二 届最 受尊 敬银 行评 选暨 2009 年第三 届中 国最 佳银 行理 财产品 评选 ” 中, 民生 银 行获得 了 “2009 年中 国最 受尊敬 银行 ” 、 “最佳 服务 私人 银行 ”、 “2009 年 最佳 零售 银行 ” 多个奖 项。 2010 年 2 月 3 日, 在“ 卓越 2009 年 度金 融理 财排 行 榜 ” 评 选活 动中, 中国 民 生银行 一 流的电 子银 行产 品和 服务 获得了 专业 评测 公司 、网 友和专 家的 一致 好评 ,荣 获卓越 2009 年 度金融 理财 排行 榜 “ 十佳 电子银 行 ” 奖。 2010 年 10 月 , 在 经济 观察 报主办 的 “2 009 年度 中国 最 佳银行 评选 ” 中 , 民生 银行 获得评 委会奖 —— “ 中 国银 行业 十 年改革 创新 奖 ” 。 这 一奖 项 是评委 会为 表彰 在公 司治 理、 激励 机制 、 风险管 理、 产品 创新 、管 理架构 、商 业模 式六 个方 面创新 表现 卓著 的银 行 而 特别设 立的 。 2011 年 12 月 ,在 由中 国 金融认 证中 心(CFCA ) 联 合近 40 家成 员行 共同 举办 的 2011 中国电 子银 行年 会 上 ,民 生银行 荣获 “2011 年中 国 网上银 行最 佳网 银安 全奖 ” 。这是 继 2009 年、2010 年荣获“ 中国网 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 ” 后,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 荣,是第三方 权威安 全认 证机 构对 民生 银行网 上银 行安 全性 的高 度肯定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26 2012 年 6 月 20 日, 在国 际 经济高 峰论 坛上,民 生银 行 贸易金 融业 务以 其 2011-2012 年度 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 “2012 年中国卓越 贸易金融银行 ” 奖项。这也是 民生银行继 2010 年荣获英国《金融时 报》 “ 中国银行业成就奖 —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 之后第三次获 此 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 民生银 行在 《The Asset 》 杂志 举办 的 2012 年度 AAA 国 家奖项 评 选中获 得 “ 中国 最佳 银行- 新秀奖 ”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杨春萍: 女,北京 大学本 科、硕士 。资产托 管部副 总经理( 主持工作) 。曾就 职于中 国 投资银 行总 行, 意大 利联 合信贷 银行 北京 代表 处, 中国民 生银 行金 融市 场部 和资产 托管 部 。 历任中 国投 资银 行总 行业 务经理 , 意大 利联 合信 贷 银行北 京代 表处 代表 , 中 国民生 银行 金融 市场部 处长 、 资产 托管 部 总经理 助理 、 副总 经理 、 副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等 职务 。 具 有近 三 十年的 金融 从业 经历 ,丰 富的外 资银 行工 作经 验, 具有广 阔的 视野 和前 瞻性 的战略 眼光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 得 基金托 管资 格, 成为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颁布 后首家 获批 从事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银行 。 为了 更好 地发 挥后发 优势 , 大力发 展托 管业 务, 中国 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托管部 从成 立伊 始就 本着 充分保 护基 金 持有人 的利 益 、 为 客户 提 供高品 质托 管服 务的 原则 , 高 起点 地建 立系 统、 完 善制度 、 组织 人 员。资 产托 管部 目前 共有 员工 52 人 ,平 均年 龄 33 岁,100% 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上 学历 , 80% 以 上员 工具 有硕 士以 上文凭 。 基 金业 务人 员 100% 都具 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截 止到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本行 共托 管 基金 28 只, 分别 为天 治品 质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融 通易 支 付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方精 选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天治 天得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 东方金 账簿 货币 市场 基金 、 长 信增 利动 态策 略证 券 投资基 金 、 华 商领 先企 业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银华 深 证 10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商 策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光大保 德信 信用 添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 信添颐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信 深证 基 本面 6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建信 深证 基 本面 6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 国投 瑞银 瑞源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浙商聚 潮新 思维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建信转 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工 银瑞 信睿 智 深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农银 汇 理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建信 月盈 安心 理 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银美 丽中 国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建信 消费升级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和摩 根士丹利 华鑫纯 债稳定增 利 18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27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建 信安 心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德 邦德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 中 银互 利分 级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 信添福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中高 等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汇添富 全额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基 金资 产净值为571.06 亿 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强化内 部管 理 , 保 障国 家 的金融 方针 政策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贯彻 执行 , 保证 自 觉合规 依法 经营 , 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 化、 管理 科学 化 、 监 控制 度化的 内控 体系 , 保障 业 务正常 运行 ,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由 中 国 民 生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稽 核部 、 资产 托 管部内 设 稽 核监 督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 组成 。 总 行稽核 部 对各 业务 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进 行指 导 、 监 督。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独 立 、 专 职 的内部 监督 稽核 处 , 负责 拟定 托管 业务 风 险控制 工作 总体 思路 与计 划, 组织 、 指导 、 协 调 、 监 督各业 务处 室 风险控 制工 作的 实施 。各 业务处 室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全 面 性原 则: 风险 控制必 须 覆盖 资产 托管 部的 所有 处室 和 岗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 和业务 环节 ; 风险 控制 责 任应落 实到 每一 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 每位 员工 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2) 独 立 性原 则: 资产 托管部 设 立独 立的 稽核 监督 处,该处室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 权威 性,负 责对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指 导和 监督 。 (3) 相 互 制约 原则 :各 处室 在 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上要 形 成一 种相 互制 约的 机制 , 建立 不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 (4) 定 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则: 建 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 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 性和 操作性 。 (5) 防火墙 原则 : 托 管部 自 身财务 与基 金财 务严 格分 开; 托 管业 务日 常操 作部 门与行 政、 研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 离。 4、内 部风 险控 制 制 度和 措 施 (1) 制 度 建设 :建 立了 明确的 岗 位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 细的 操作 手册 、严 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28 (2) 建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 构: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岗 位相 互牵 制。 (3) 风 险 识别 与评 估: 稽核监 督 处 指 导业 务处室 进 行风 险 识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 施 风险 控制措 施。 (4) 相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 间: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 人 员 管理 :进 行定 期的业 务 与职 业道 德培 训, 使员 工 树立 风险 防范 与控 制理 念 ,并 签订承 诺书 。 (6) 应急预案 :制 定完 备的《 应 急 预案 》 ,并 组织 员工 定 期演 练; 建立 异地 灾备 中 心, 保证业 务不 中断 。 5、资 产 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从 控 制环 境 、 风 险评 估 、 控 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 监 控 等五 个 方面构 建 了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体 系。 (1) 坚 持 风险 管理 与业 务发展 同 等重 要的 理念 。托 管业 务 是商 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 业 务,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一 直将建 立一 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 和 控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托 管业务 的快 速发 展, 新问 题新 情况 不断 出 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发 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 管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 线。 (2) 实 施 全员 风险 管理 。完善 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 下每 个员 工的 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措 施才会 全面 、 有效 。 中 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 托管 部实 施全 员风险 管理 , 将风 险控 制 责任落 实到 具体 业务 处室 和业务 岗位 , 每位 员工 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3) 建 立 分工 明确 、相 互牵制 的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托 管 部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 横向 多 处室 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成 不同 处室 、不 同岗 位相互 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4) 以 制 度建 设作 为风 险管理 的 核心 。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托管 部十 分 重视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建设 ,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业 务管 理 办法 、 内 部控 制 制度 、 员 工行 为规 范、 岗 位职责 及涵 括所 有后 台运 作环节 的操 作手 册 。 以 上 制度随 着外 部环 境和业 务的 发展 还 会 不断 增加和 完善 。 (5) 制 度 的执 行和 监督 是风险 控 制的 关键 。制 度执 行比 编 写制 度更 重要 ,制 度落 实 检查 是风险 控制 管理 的有 力保 证。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资 产 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 稽 核监 督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29 处,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 每两 个 月对 业务 的运 行进 行一次 稽核 检查 。 总行 稽 核部也 不定 期对 资产 托 管部 进行 稽核 检查 。 (6) 将 先 进的 技术 手段 运用于 风 险控 制中 。在 风险 管理 中 ,技 术控 制风 险比 制度 控 制风 险更加 可靠 , 可将 人为 不 确定因 素降 至最 低 。 托 管 业务系 统需 求不 仅从 业务 方面而 且从 风险 控制方 面都 要经 过多 方论 证,托 管业 务技 术系 统具 有较强 的自 动风 险控 制功 能。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 对 基金 的 投资对 象、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 算 、 基金 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付 、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 基 金申 购 资金的 到账 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 益 分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30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场外 直 销机 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 炯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徐 琳 2、其他 场外 销售 机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联系人 :宋 亚平 (2)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 文标 联系人 : 姚 建英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3)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31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联系人 :曹榕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储晓 明 客服电 话:95523











网址:www.sywg.com 联系人 :高 夫 (6)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东 明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联系人 :陈 忠


(7)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 券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32 客服电 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联系人 :





齐晓 燕





(8)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9)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F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电 话: 61195566 联系人 :马 瑾 公司网 址: www.bocichina.com (10)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服电 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1 ) 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地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 岭路 29 号 澳柯 玛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宝 林 联系人:





吴忠 超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33 公司网 址:


www.zxwt.com.cn (12)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9-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


95565 联系人:





林生 迎 公司网 址:


www.newone.com.cn (13)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 29 号迪 凯银 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周妍 客服电 话: (0571 )96598 公司网 站: www.bigsun.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基金 , 并 及时 公 告。 3、场 内销售 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 具 有 基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经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认可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 具体 名单见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 任瑞 新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 师事 务所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34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孙 睿 联系人 :孙 睿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安 永大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 :汤骏 经办会 计师 : 陈 露


汤骏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35 六 、基 金份额 的分 级 (一) 基金 份额 的分 级规 则


本基金 按照 不同 流动 性、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特征 分为两 类基 金份 额, 互利A 份额为自 分 级运作 周期起始 日起每6 个 月开放 一次,预 期风险和 预期收 益较低; 互利B 份额 为在 每个 分级运作周期内封 闭运作并上市交易、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较高 。 互利A 份额和互利B 份额 分 开募 集, 所募 集的 基金资 产合 并运 作。 (二) 基金 的分 级运 作周 期 本基金 的每 个分级 运作 周 期为2 年。第 一个 分级 运作 周期的 起始 日为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 到期日 为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两年 期的 届满 日 。 如 该 日 为非 工作 日 , 则 到期 日 为该日 之前 的最 后一个 工作 日 。 每 个分 级 运作周 期到 期后 , 本基 金 将安排 不超 过十 个工 作日 的过渡 期 , 基 金 管理人在过渡期内 办理本基金的份额折算确 认、 互利B 份额的申购、赎回 以及 互利A 份额的 申购等 事宜 。 (三) 基金 份额 配比 本基金 募集 成立 时, 互利A 份额 、 互利B 份额 的份 额配 比原则 上不 超过7 ∶3 。 本 基金每 个分级 运作 周期内 , 互利A 份额 自分级 运作 周期起 始日起 每满6 个月打 开一 次 申购、 赎 回, 但 在第 四个 开放日 仅开 放赎 回, 不 开 放申购, 互利B 份额 封闭 运 作, 在深 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和交 易。在 互利A 份额的每个开放 日,基金管理 人将对 互利A 份额 进行基金份 额折算 , 互利A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调 整为1.000 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互利A 份额 数按 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在 互利A 份额的第四个开放 日,基金管理人将对 互利B 份额 进行基金份 额折算 , 互利B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调 整为1.000 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互利B 份额 数按 折算比 例相 应增 减。 因此,在互利A 份额 的 开放 日 , 如 果 互利A 份额 没有 赎 回 或 者 净 赎 回 份 额 极小 , 互利A 份额 、 互利B 份额 在该 次开 放日后 的份 额配 比可 能会 出现大 于7:3 的情 形 ; 如 果 互利A份额 的 净赎回 份额 较多 , 互利A份额 、 互利B份额 在 该次 开放 日后的 份额 配比 可能 会出 现小于7:3 的 情形。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36 (四) 互利A 份额 的运 作 1 、年 化约 定收 益率 (1 ) 互利A份额 的 年化 约 定收益 率为 :1.1 ×一 年期 定期存 款利 率+利差 互利A份额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获 取年 化约 定收 益率 , 其年 化约定 收益 率在 每 个开放 日 设定一 次并 公告 。 一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指 :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当 日 ,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 的金融 机构 人民币 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基准 利率 ; 在 互利A份额 的每个 开放 日,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该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重 新 设 定 互利A 份额 的 年化 约定 收益 率中 的一年 期 定 期存 款利 率值 , 并用于 下6 个月 的每 日约 定 收益的 计算 。 视国内 利率 市场 变化, 基 金管理 人在 互利A份额 的 每 个开放 日前 公告 下6 个月 互利A 份额 适用的 约定 收益 的利 差值 。利差 的取 值范 围从0.5% (含) 到1.5% ( 含)。 互利A 份额的 应计收益的金额采用单 利计算。 互利A 份额 的年化约 定收益率计算按照 四 舍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本基金 第一 个分 级运 作周 期最初6个月 内, 互利A 份额 适用 的利 差值 为1.3% , 即本基 金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最 初6 个 月 内, 互利A 份额 的 年 化 约 定 收 益 率 为 :1.1 ×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1.3% 。 例如 , 如果 在 基金 合 同 生 效日 , 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 并执行 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期 银行 定期存 款基 准利 率 为3.00% , 则 本基 金 第 一个 分级 运 作周期 的最初6 个月 内, 互利A 份额 适用 的 年化 约定 收益 率=1.1 ×3.00%+1.3%=4.6% 。 互利A份额 在本 基金第 一个 分级运 作周期 最初6 个月内 的年化 约定收 益率 以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为准 。 (2 ) 本基金 的净资 产优先分 配 互利A 份额 的本金 及自 上一开 放日( 不含 )起累 计每 日 约定收 益的 总额 ; 对 于互利A 份额 的每 一个 分级 运作 周期的 首次 约定 收益 分配 , 本基 金的 净 资产优 先分 配互利A份额 的 本金及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含, 针对 第一 个 运 作周 期而言) 或 自 该分级 运作 周期 起始 日 ( 含) 起累 计每 日约 定收 益 总额。 本 基金 净资 产在 优 先分配 互利A 份 额 的本 金及 约定 收益 总额 后的剩 余净 资产 分配 给互利B 份额 。 (3 ) 如本基 金净资 产等于或 低于 互利A份额 的本 金及 约定收 益的总 额, 则本基 金净 资 产全部 分配 给互利A份额 后 , 仍 存在 额外 未弥 补的 互利A 份额 的本 金及 约定 收益 总额的 差额 , 不再进 行弥 补。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37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 互利A 份额 持有 人能 够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约 定收 益, 即 如 在本基 金资 产出 现极 端损 失情况 下, 互利A份额 仍 可 能面临 无法 取得 累计 每日 约定收 益乃 至 投资本 金受 损的 风险 。 2 、互 利A 份额 的开 放日 互利A份额 的开 放日为 自每 个分级 运作周 期起 始日起 每满6 个月 的 日期 (但在第 四个 开 放日仅 开放 赎回 , 不 开放 申购) , 如 该日 为非 工作 日,则 互利A份额 的 开放 日 为该 日 前的 最 后一个 工作 日。 因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 使互利A份额 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 为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影 响因素 消除 之日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 互利A份额 的第 一个开 放日 为第一 个分级 运作 周期起 始日起 满6 个月的 日期 ,如 该日 为 非工作 日 , 则 为该 日之 前 的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 第 二 个开放 日为 第一 个分 级运 作周期 起始 日满 12 个 月的 日期 , 如该 日为非 工 作日 , 则为 该日 之前的 最 后一 个 工作 日; 以此类 推 。例 :如 果 本 基金 的第 一 个分 级运作 周 期起 始日 为2013 年9 月2 日, 则 满6 个月 、12 个月 、18 个 月、 24 个月的日期 分别为2014 年3 月1 日、2014 年9 月1 日、2015年3 月1 日、2015 年9 月1 日,其 中2014 年3 月1 日为 非工 作 日, 则其 之前 的最 后一 个 工作日,即2014 年2 月28 日 , 为互利A 份 额 的第一 个开放 日;2015 年3 月1 日为 非工作 日,则其 之前的 最后一 个工作 日2015 年2 月27 日为互利A份额 的 第三 个开 放日。 互利A份额 在第 二个分 级运 作周期 的第一 个开 放日为 该运作 周期起 始日 起满6 个 月的 日 期 ,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 则为该 日之 前的 最后 一个 工作日 ; 以此 类推 。 例: 如果本 基金 的 第 二个分 级运 作周 期的 起始 日为2015 年9 月4 日 , 第二 个分级 运作 周期 起始 日满6 个月 、 12 个 月、 18 个月、24 个 月 的 日期 分别 为2016 年3 月3 日、2016 年9 月3 日、2017 年3 月3 日、2017 年9 月3 日 , 其 中2016 年9 月3 日为非 工作 日, 则之 前最 后一个 工作 日2016 年9 月2 日为互利A份额 在第二个分级运 作周期中的第二个开放日 ;2017 年9 月3 日为非工作日,则之前最后一个 工 作日2017 年9 月1日为 互利A份额 在 第二 个分 级运 作周 期中的 第四 个 开 放日 。 其他各 分级 运作 周期 的各 开放日 的计 算雷 同。 3 、基 金份 额折 算 在 本基金 每个分 级运 作周期 起始日 起每满6个月 ,基金 管理人 将对互利A 份额 进 行基 金 份额折 算 , 互利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调整 为1.000 元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互利A 份额数按折 算比例 相应 增减 。互利A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与开放 日为 同一 个工 作日 。 互利A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具体见 基金 合同 “ 七、 基 金份额 的折 算” 以 及基 金 管理人 届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38 时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4 、规 模限 制 本基金 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的每 个开 放日, 经注 册 登记机 构确 认后 的互利A份额 的份 额 余额 原 则上 不得 超过7/3 倍 互利B份额 的 份额 余额。 具 体规模 限制 及其 控 制 措施 见基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或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其他 相关 公告 。 (五) 互利B 份额 的运 作 1 、互利B 份额 在分 级运 作 周期内 封闭 运作 ,不 接受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但 可上 市交易 。 2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有关 规定, 在符合 基金 上市交 易条件 下,申 请 互利B份额 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3 、 本基 金在 扣除 互利A份额 的应 计约 定收 益后 的全 部剩余 收益 归互利B份额 享 有, 亏 损 以 互利B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为 限,由 互利B 份额 承担 。 4 、 在 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到 期日,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互利B 份额 进行 基金 份额 折算 , 互利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调整为1.000 元,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 互利B 份额 数按折 算比 例相 应 增减。 互利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折算 基准 日与 分级 运作 周期到 期日 为同 一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式 如下 :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T 日闭 市后的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 基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其中,T 日基 金份额 的余 额 数量为 互利A 份额 和互利B 份额的 份额 总额 ; 本 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计算 ,保 留 到小 数 点后3 位, 小数 点 后第4 位四 舍 五入 ,由 此 产生 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七)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互利A 份额 和互利B 份额 折算 前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本基金 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在 互利 A 份额 的 每个 开放日 计算 互利 A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在互利 B 份额 的分 级运作 周期 到期 日分 别计 算 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39 1 、互 利A 折算 前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设第 T 日 为分 级运 作周 期 内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日 , Ta 为上一 个开 放日 起 ( 不含该 日; 若之前 尚未 进行 开放 , 则 为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含) ) 至 T 日的 运作 天数 ,NA VT 为 T 日闭市 后的基 金资 产净 值,Sa 为 T 日 互利 A 份额 的份 额余 额,Sb 为 T 日 互利 B 份额 的份额 余额 , NAVa 为第 T 日 互利 A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NA Vb 为第 T 日互利 B 份额 的份 额 净值,Ra 为在 互利 A 份额 的约 定年化 收 益率,t 为分 级运 作周 期内 当年实 际天 数, 即上 一个 开放日 (若 之 前尚未 进行 开放 , 则为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 所 在年 度 的实际 天数 。 在分 级运 作 周期内 ,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实 际情况 对用 于互利 A 份额 及互利 B 份额 净 值计 算的 实际运 作天 数 进行调 整, 如调 整, 届时 可参见 更新 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及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 (1) 如果 T日 闭市 后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大于 或等 于“1.000 元 乘以 T 日互利 A 份额 的份 额余额 加 上 T 日全 部互利 A 份额 应 计约 定收 益之 和” , 即 : NAVT ≥Sa ×1.000×( 1+Ra ×Ta/ t ) ,则: NAVa =1.000 ×(1+Ra ×Ta/t ) (2)如果 T 日 闭市 后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小于 “1.000 元 乘以 T 日互利 A 份额 的份 额余额 加上 T 日 全部 互利 A 份额 应计约 定收 益之 和” ,即 :NA VT <Sa ×1.000×(1+Ra ×Ta/ t), 则: NAVa =NA VT / Sa 2、互利 B 份额 折 算前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设 NA Vb 为 互利 B 份额 分 级运作 周期 到期 日(T 日) 互利 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互 利 B 份额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算公 式如 下: NA Vb =max ( ) 互利 A 份额 折 算前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和 互利 B 份额 折 算前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互利 A 份额 和 互利 B 份额在过渡 期内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参见 基金 合同 的“ 基金的 过 渡期” 部分 。 (八)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互利A 份额 和互利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的基 础上, 采用 “ 虚拟清 算 ” 原 则计 算并 公 告 互利A 份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40 额 和互利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其中 , 互利A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计算日不包括 互利A份额 的 开放 日。 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是 对两 类基 金份额 价值 的一 个估 算, 并不代 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获 得的 实际 价值。


互利A 份额 和 互利B 份额 的基 金 份 额 参考 净 值在 当 天收 市 后 计 算, 并 在T+1 日内 与 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一同 公告 。如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 公 告 。


(1 ) 互利A份额 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计 算 本 基金 每个分 级运作 周期内 ,在 互利A 份额的 非开放 日(T 日) ,NAVa 为T 日 互利A 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若无特 别说 明, 其他 参数 设定同 上) 。 1 )如 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大于或等于 “1.000 元乘以T 日互利A 份额 的份额 余 额加上T 日全 部 互利A 份额 应计约 定收 益之 和 ” , 即: NAVT ≥Sa ×1.000×( 1+Ra ×Ta/ t), 则: NAVa =1.000×(1+Ra ×Ta/t ) 2 )如 果T 日闭市 后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小 于“1.000元乘以T 日 互利A份额 的 份额余 额加上T 日全部 互利A 份额 应计 约定 收益之 和” ,即 :NAVT <Sa ×1.000 ×(1+Ra ×Ta/ t ),则: NAVa =NAVT / Sa (2 ) 互利B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计算 设NAVb 为T 日 互利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本 基金每 个分 级运作 周期 内 ,在互利A 份额的非开放日,NAVa 为T 日 互利A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在 互利A 份额 的开放日, NAVa 为T 日互利A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NA Vb =max ( ) 互利A份额 、 互利B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41 七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9 月 4 日 证监 许可 【2013】1147 号 文件核 准 , 向社 会公 开募 集 。 本基 金为 契约 型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为不定 期。 本基金 自 2013 年 9 月 10 日起开 始发 售, 每份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面值 为 1.00 元 人民币 。截 至 2013 年 9 月 18 日募 集结 束,共 募集 中银 互利 分级 债券 A 类基 金份 额 2,055,333,448.41 份, 中银互 利分 级债 券 B 类 基 金份 额 900,049,080.39 份 ,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10,506 户。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42 八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3 年 9 月 24 日正 式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解 决方 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43 九 、基 金份额 的折 算 在本基金每 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互利A份额 、 互利B 份额 将按以 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 折 算。 (一) 互利A 份额 的折 算 1 、折 算基 准日 互利A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日 与互利A份额 的 开放 日为同 一个 工作 日。 在本基 金的 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内, 互利A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折 算 基 准日 ( 开放 日 ) 为分级 运 作周期 起始日每 满6 个月的 日期, 如该日为 非工作日 ,则 互利A 份额 的开放日 为该日 前的 最后一 个工 作日 。 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互利A 份额 无 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的 , 折 算 基准日 (开 放日 )为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 消除之 日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 2 、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互利A 份额 所有 份额 。 3 、折 算频 率 自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起始 日起每 满6 个月 折算 一次 。 4 、折 算方 式 折 算 日日 终, 互利A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调 整为1.000 元, 折 算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的互利A份额 的 份额 数按 照比例 相应 增减 。 互利A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公式如 下: 互利A份额 的 折算 比例 =折 算日折 算前 互利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1.000 互利A份额 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折 算前 互利A 份额 的份 额数× 互利A 份额 的折 算比 例 互利A份额 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采用 四舍 五入 的方 式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 产生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在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 前 互利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互利A 份额 的折 算 比例的 具体 计算 见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5 、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 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互利B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等 业务 , 具体 见基 金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44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6 、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公告 (1 ) 基金 份额 折 算提 示性 公 告须 最 迟于 实 施日 前2 日 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 并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2 )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束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二) 互利B 份额 的折 算 1 、折 算基 准日 互利B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日 与分 级运 作周 期到 期日为 同一 个工 作日 。 在本基 金的 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内 , 互利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折 算基 准日 为 自 分级 运作周 期 起 始日起满2 年 的对 应 日期, 如该日 为非工作 日,则 互利B 份额 的折算 基准日为 该日前 的最 后一个 工作 日。 2 、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互利B 份额 所有 份额 。 3 、折 算频 率 自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到期 日折算 一次 。 4 、折 算方 式 折 算 日日 终, 互利B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调 整为1.000 元, 折 算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的互利B份额 的 份额 数按 照比例 相应 增减 。 互利B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公式如 下: 互利B份额 的 折算 比例 =折 算日折 算前 互利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1.000 互利B份额 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折 算前 互利B 份额 的份 额数× 互利B 份额 的折 算比 例 互利B份额 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采用 四舍 五入 的方 式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 产生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在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 前 互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互利B 份额 的折 算 比例的 具体 计算 见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5 、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 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中 国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45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互利B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等 业务 , 具体 见基 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6 、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公告 (1 ) 基金 份额 折 算提 示性 公 告须 最 迟于 实 施日 前2 日在指 定 媒体 公 告, 并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2 )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束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46 十、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的每 个分 级运 作期 内, 投资者 可在 互利 A 份额 的 开放日 对 互利 A 份额 进行 申购和 赎 回,但 在第 四个 开放 日仅 开放赎 回, 不开 放申 购。 在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将 安排 不超 过 十个工 作日 的过 渡期 。 基 金管理 人在 过渡期 内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折算确 认、 互利 B 份额 申 购、赎 回以 及互利 A 份额 的申购 事宜 。 本基金 过渡 期内 不开 放互利 A 份额 的赎 回。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 况设 定过渡 期内 互 利 B 份额 的份 额上 限, 并 在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到期 日前十 个工 作日 进行 公告 。 (一)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互利 A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1 、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投 资者 可在 互利 A 份额 的开 放日 对互利 A 份额 进行申 购 与赎回 (但 在第 四个 开放 日仅开 放赎 回, 不开 放申 购) ; 互利 B 份额 不 开放 申 购、 赎 回业 务 。 投资者 办理 互利 A 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应使 用经 本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基 金管 理人认 可 的账户 (账 户开 立、 使用 的具体 事宜 见相 关业 务公 告) 。 互利A份额 的 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销售 机构, 具体 名 单请见 基 金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 他方式 办理 互利 A 份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基 金销售 机构 , 并予以 公告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 时间 互利A份额 自 分级 运作 周期 起始日 起每 满6 个月 开放 一 次,接 受投 资者 的申 购与 赎回。 本基金 办理 互利A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自分 级运作 周期 起始 日起 每满6 个月的 日期 , 如 该日 为非 工作 日,则 互利A 份额 的开 放日 为该 日前 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 在每个 分级 运作周 期内 互利A份额 的最后 一个 开放 日, 即每 个分 级运作 周期 到期 日, 基金 管理人 不再 接 受 互利A份额 投 资者 的申 购 申请, 只接 受互利A 份额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 因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 互利A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 放日为 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影 响因 素消除 之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 互利 A 份额 的 开放 日以 及 开放日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具 体事 宜见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47 布的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互利 A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或 者转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互利 A 份额 的 申购 、 赎回或 转换 申 请,视 为无 效申 请。 3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确 定价 ” 原则 ,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折 算后 的 互利 A 份额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即 1.000 元 人民 币 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 回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当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可以 在基 金管理 人规 定 的时间 内撤 销。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 则 , 即 按照 投资 者认 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 顺序赎 回 ; (5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可根据 基金 运 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影 响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实质 利益 的前 提下 调整上 述原 则 。 基 金管 理 人必 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4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互利 A 份额时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投 资者 在提交 互 利 A 份额 的赎 回申 请时 , 必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回申 请无 效 而不予 确认 。 (2 )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在每一 个互利A份额 开 放日 (T 日)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T+1 日 ) , 互利A份额 的 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对 投资 者的 申购 与赎回 申请 进行 有效 性确 认和成 交确 认。 在T+2 日 后(包 括该 日 ) 投资者 应及 时向 销售 机构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查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 交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 法对 上 述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时间进 行 调整 , 并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 日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 )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成 交确认 原则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48 在每一 个互利A份额 开 放日 , 本 基金 以互利B 份额 的份 额余额 为基 准 , 在 不超 过7/3 倍互 利B 份额 的份 额余 额范 围内 对 互利A 份额 的申 购申请 进 行确认 。 在每一个互利A 份额 开放日,所有经 确认有效的 互利A 份额的赎回 申请全部予以成交 确 认。 对于互利A份额 的 申购 申请 , 如 果对 互利A份额 的 全部 有效申 购申 请进 行确 认后 , 互利A 份额 的 份额 余额 小于 或等 于7/3 倍 互利B份额 的 份额 余额, 则所有 经确 认有 效 的 互利A 份额 的 申购申请全部予以 成交确认;如果对 互利A 份额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 进行确认后, 互利A 份 额 的 份 额 余 额 大 于7/3 倍 互利B 份额 的 份 额 余 额 , 则 根 据 经 确 认 后 的 互利A 份额 余 额 不 超 过 7/3 倍互利B 份额 的份 额的 原则, 对全 部有 效申 购申 请按比 例进 行成 交确 认。 互利A 份额 每 次 开 放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确 认 办 法 及 确 认 结 果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相关 公告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互利 A 份额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 表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互利 A 份额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 互利 A 份额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5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全 额缴 款 , 投 资人 交 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 成立 ; 登记机 构确 认基金 份额 时 , 申 购生 效 。 若 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 申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由此 产生 的 利息等 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登记 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生 效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T 日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售 机构 在 T+7 日 (包 括该 日) 内将 赎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账 户。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6 、申 购和 赎回 的金 额限 制 (1)在本 基金每 个分级运 作周期内 的开放日 (第四 个开放日 除外) , 投资者 通 过基金 管 理人网 上直 销平 台或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其 他销 售机 构申购 互利 A 份额 时, 单 笔申购 最低 金 额为人 民 币 1000 元 ; 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柜台 申购互利 A 份额 时, 单笔 申购最 低金 额 为人民 币 10000 元。 在 本 基金每 个分 级 运 作周 期内 的 开放 日 (第 四个 开放 日 内除外 ) 内, 投 资者可 多次 申购 互利 A 份额 ,对 单个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基金 份额 不设 上限 限制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49 (2) 在本 基金 每个 分级 运 作周期 内的 开放 日, 投资 者可申请 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互利 A 份 额 基金 份额 赎回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与 其他 销售机 构约 定 , 对 投资 人 委托其 他销 售机 构 在 本基 金每个 分级 运作周 期的 开放 日( 第四 个开放 日仅 办理 赎回 ,不 办理申 购) 办理 互利 A 份额 申购 与赎 回 的,其 他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委托 协议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不 必遵 守以 上限 制。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市场情 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7 、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互利 A 份额 不 收取 申购 费 、赎回 费。 8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1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 额处理 方式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互利 A 份额 的申 购份 额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小 数点 后 2 位 以后 的 部分四 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例: 某 投资 人 在 本基 金某 一 分级周 期内 的第 一个 开放 日投资 10,000 元申购 互利 A 份额 , 则 其可 得到 的互利 A 份额 计算如 下; 申购份 额=10,000 元/1.00 元=10,000 份 即: 投资 人 在 开放 日内 投资 10,000 元申购 互利 A 份额 , 可 获得 10,000 份 互利 A 份额 。 (2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余额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人在 本基 金某 一 分级运 作周 期内 的第 四个 开放日 赎回 互利 A 份额 10,000 份, 则 其可 得到 的 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 份×1.00 元=10,000 元 即:投 资人 在开 放日 内赎 回互利 A 份额 10,000 份 ,可获 得的 赎回 金额 为 10,000 元。 赎回金 额计 算 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9 、互利A 份额 申购 和赎 回 的注册 登记 互利A份额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记 业务, 按照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关 规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0 定办理 。 投资者申购 互利A 份额 成 交确认后,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 登记 手续 。 投资者赎回 互利A 份额 成 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可依 法对 上述 相关 规定予 以调 整, 并最 迟于 开 始实施 前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10、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互利 A 份额 的 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可因 如下 情形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 资者 对互利 A 份额 的申 购申 请 :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 )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4 ) 基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 适的投 资品 种,或 可能 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5 ) 根据 申购 规则 和程 序 导致部 分或 全部 申购 申请 没有得 到成 交确 认;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7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的 , 申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生 上 述(1)到(6 )项 暂停 申购 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11 、暂 停赎 回互利 A 份额 或延缓 支付 互利 A 份额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可因 如下 情形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对 互利 A 份额 的 赎回申 请 或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 )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已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将 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1 不能足 额支 付的 , 可延 期 支付部 分赎 回款 项 , 按 每 个赎回 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 部分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情 况制 定 相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工 作日予 以支 付。 暂停互利A份额 的 赎回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在指 定媒 体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依 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12、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互利A 份额的 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 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 互利A 份额 的净赎回 份 额 (互利A 份额 赎回 申请 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 额所 代表 的份额 净值 之和 ) 超 过本 基 金前一 日基 金 总份额 的10% 时 ,即 认为 发生了 互利A 份额 巨额 赎回 。 当互利A 份额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本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 额赎回 或部 分延 缓支 付。 (1 )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者的全 部赎 回 款项 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延缓支 付部 分赎 回款 项: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 付投资 者的 赎回款项 有 困 难或认 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 回款项 可 能会对 基金 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延 缓支 付 部分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3 ) 巨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通 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说 明有 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在上 述时 间内 通过 公告 说明有 关情 况 , 视为通 知送 达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二) 过渡 期内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1 、申 购与 赎回 场所 过渡期 内, 互利A 份额 的 销 售机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的销售 机 构, 具 体 名单请 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互利B 份额 可 通过场 外、 场 内两 种方 式 办理申 购、 赎 回业务 。 本基金 的场 外销 售机 构包 括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销售 机 构, 场外 申 购的基 金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2 份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下; 本 基金 的场 内销 售机 构 为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的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会 员单 位, 场内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下。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销售 机 构 , 并 予 以公告 。 互利 A 份额 和 互利 B 份额的销售 机构 可能 不同 ,具 体销售 方式 和销 售机 构详 见相关 公 告。 2 、申 购与 赎回 的账 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 可的账户 (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具体 事宜见 相关 业务 公告 )。 3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 时间 每个分 级运 作周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将安 排不 超过 十 个工作 日的 过渡 期 , 过 渡 期包括 份额 折算确 认日 , 互 利 B的 开 放期和 互利 A的 申购 期三 个阶段 。 其中 第一 个工 作 日为份 额折 算确 认日, 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基 金管理 人将 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办理 折算 后的 互利 A 份额 及互利 B 份额 的登 记确认 ,份额折 算确认日 当日不接 受申购 与赎回。 自过渡期 的第二 个工作日 起 本 基金将 进入 互利 B 份额 的 开放期 ,开 放期 的具 体时 间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互利B 份额 的开 放期 结束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以 互利B 份额的 开放 期结 束后 的互利 B 份额 余额为 基准 ,决 定是 否开 放 互利 A 份额 的 申购 。如 果在互利 A 份额 申购 期开 始前, 互利 A 份额 的 份额 余额 小 于7/3 倍的互利 B 份额 开放 期末 的份额 余 额 , 则 开放 互利A 份额的 过渡 期 申购 ; 如 果在 互利A 份额 申购期 开始 前 , 互利 A 份额 的份 额余 额已 经大 于或 等于 7/3 倍的 互 利B 份额 开 放期 末的 份额 余额 , 则 不再 开放 互利A 份额的 过渡 期申 购 , 并 按 互利 A 份额 和互 利B 份额 两 级份 额配 比不 超过 7:3 的 原则 , 对全 部 互利A 份额 按比 例进 行确 认, 超出 部分 以 现金形 式返 还投 资者 。 是 否开放 互利 A 份额 的 申购 , 以 及互利 A 份额 开放 申 购的具 体时 间详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过渡期 结束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本基 金进 入 下 一个 分级运 作周 期。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 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进行调 整, 但此 项调 整应 在实施 日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3 4 、过 渡期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1) 基金 份额 赎回 、 申 购 均采用 “ 未知 价” 原则 , 即赎回 、 申购 价格 以申 请 当日收 市 后计算 的对 应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基金 份额 根据 “金 额 申购 、 份 额赎 回” 的原 则, 申购以 金额 申请 , 赎回 以 份额申 请; (3)基金 份额的当 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 内撤销 ,在当 日 的开放 时间 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或证 券交 易所 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4)场外 赎回遵循 “先进 先出 ”原 则,即按 照投资 者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 进行顺 序 赎回; (5) 投资 者通 过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场内 互利 B 份额 申 购、赎 回 业务时 , 需遵 守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 监会 、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对申 购 、 赎回业 务等 规则 有新 的规 定, 按新 规定 执 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 调整上 述原 则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5 、过 渡期 基金 份额 申购 与 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在过渡 期内 , 基 金投 资者 必 须在互利 B 份额 的开 放期 的业务 办理 时间 提出 申购 和赎回 申 请,必 须在 互利 A 份额 的 申购期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提 出申购 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时 须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 回申请 无效 而不 予确 认。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成 交确认 原则 过渡期 的互利 B 份额 的开 放期内 , 对于 互利B 份额赎回申 请 , 所 有经 确认 有 效的赎 回 申 请全部 予以 成交 确认 。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场 情况设定过 渡期内 互利 B 份额的份额 上限。 过渡期 的 互利 B 份额 的 开放 期内 , 在每 一 个开放 日 , 对于 互利 B 份额 申购 申请 , 如果 对互利B 份额 的全 部有 效申购 申请 进行 确认 后 , 互利B 份额 的份 额余 额大 于互利 B 份额 的 份额 上限 , 则 在经 确认 后 的互利 B 份额 余 额不 超过 其份额 上限 的范 围内 ,对 全部有 效申 购申 请按 比例 进行成 交确 认 ; 如果对 互利 B 份额 的 全部 有效申 购申 请进 行确 认后 , 互利B 份额 的份 额余 额小 于或等 于其 份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4 额上限 , 则对 全部 有效 申 购申请 全部 予以 成交 确认 。 互利 B 份额 的份 额上 限 见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如果在 互利 A 份额 申 购期 开始前 , 互利 A 份额 的份 额 余额小 于7/3 倍的 互利 B 份额开放 期末的 份额 余额 , 则开 放 互利 A 份额 的过 渡期 申购 。 在 每一 个开 放日 , 如 果 对互利 A 份额 的 全部有 效申 购申 请进 行确 认后, 互利A 份额 的 份额 余 额大 于 7/3 倍的 互利 B 份额 开放 期末 的 份额余 额 , 则 按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两级 份额 配比不 超 过 7:3 的原 则 , 对当日 全部 有效 申购申 请按 比例 进行 成交 确认 ; 如 果对 互利A 份额 的全部 有效 申购 申请 进行 确认后 , 互利A 份额 的 份额 余额 小于 或等 于 7/3 倍的 互利 B 份额 开 放期末 的份 额余 额, 则对 当 日申购 申请 全 部予以 成交 确认 。 如果 在 互利A 份额 申购 期开 始前 , 互利 A 份额 的份 额余 额 已经大 于或 等于 7/3 倍的 互利 B 份额 开放 期末的 份额 余额 , 则不 再 开放互利 A 份额 的过 渡期 申购 , 并 按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两级 份额配 比不 超 过 7:3 的 原 则,对 全部 互利 A 份额 按 比例进 行确 认, 超出部 分以 现金 形式 返还 投资者 。 6 、申 购和 赎回 的金 额限 制 (1 ) 在 每两 个分 级运 作周 期间的 基金 过渡 期内 , 本 基金 投 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上 直销 平 台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互利 A 份额 时 ,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通过基金 管理 人直销中心柜 台申购互利 A 份额时 ,单笔申 购最低 金额为人民 币 10,000 元。 本 基金 投资 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柜台 、 网 上直 销平 台或 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其他销 售机 构申 购 互利 B 份额 时 ,单 笔申 购最 低金 额为人 民币 50,000 元。 投 资者通 过场 内 申购互利 B 份额 单笔 申购 金额不 得低 于 50,000 元 , 超过 50,000 元 的须 为 1,000 元的 整数 倍, 且每笔 申购 最大 不超 过 99,999,000 元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本 基金 份额 , 对 单个 投资 者累 计 持有基 金份 额不 设上 限限 制。 法律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2 )在 每两 个分 级运 作周期 间的 基金 过渡 期内 , 投资 者可 申请 将其 全部 或部分 互利 B 份额 基 金份 额赎 回。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与 其他 销售机 构约 定 , 对 投资 人 委托其 他销 售机 构在 每两 个分级 运作 周期间 的基 金过 渡期 内办理 互利 A 份额 申购 和互利 B 份额 申 购、 赎回 的 ,其 他销售 机构 可 以按照 委托 协议 的相 关规 定办理 ,不 必遵 守以 上限 制。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市场情 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5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7 、过 渡期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 费用 (1 ) 过渡 期申 购费 用 在过渡 期的 互利 A 份额 的 申购期 内进 行互利 A 份额的申购 ,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 在过渡 期的 互利 B 份额 的 开放期 内进 行互利 B 份额 的申购 ,互利 B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如 下: 单笔申 购金 额 M 申购费 率 场外申 购 M <100 万元 0.8%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0.5% 200 万 元≤M <500 万元 0.3%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场内申 购 由销售 机构 参照 场外 申购 费率执 行 互利 B 份额 的 申购 费用 由 基金申 购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2 ) 过渡 期赎 回费 用 在过渡 期的 互利 B 份额 的 开放期 内进 行互利 B 份额的赎回 , 不 收取 赎回 费用 。 (3 ) 销售机 构可 以在 法律 、行政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 允许的 范围 内对基 金销 售 费用实 行 一定的 优惠 ,并 应按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要求 进行 公告。 8 、申 购份 额和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1 ) 互利B份额 、 互利A 份额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互利A 份额 的申购 费率 为0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申购 费用 =固定 申购 费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通过场 内方 式申 购的 , 申 购份额 计算 结果 截位 保留 到整数 位 , 计 算所 得整 数 位后小 数部 分的份 额对 应的 申购 资金 返还至 投资 者资 金账 户 。 通过场 外方 式进 行申 购的 , 申 购份 额计 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例: 某 投资 人在 每两 个分 级运作 周期 间的 基金 过渡 期内投资50,000 元场 外申 购 互利B 份 额 , 申 购费 率为0.8% , 假设 申购 申请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1.250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申购 金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6 额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250=39,682.54 份 即 : 该 投 资 人 以50,000 元 场 外 申 购 互利B 份额 , 假 设 申 购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250 元,则 其可 得到39,682.54 份互利B 份额 。 再如, 某投 资人 在每 两个 分级运 作周 期间 的基 金过 渡期内 投资10,000 元 场外 申购互利A 份额 , 申购 费为0 , 假设 假 设申购 申请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1.250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申购 金 额计算 如下 : 申购份 额=10,000/1.250=8000 份 即:该 投 资 人 以10,000 元 场 外 申 购 互利A 份额 , 假 设 申 购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250 元,则 其可 得到8000 份互利A 份额 。 (2 ) 互利B份额 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计 算 结果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享 有或 承担。 例:某 投资 人在 每两 个分 级运作 周期 间的 基金 过渡 期内场 外赎 回互利B份额10,000 份, 假设赎 回申 请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1.25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 ×1.250=12,500 元 即:投 资人 场外 赎回10,000 份互利B 份额 ,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为12,500元。 9、申 购和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本基金 申购 与赎 回 的 注册 登记业 务,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定 办 理。 投资者申购 互利A 份额或互利B 份额 成 功 后, 基 金注 册 登 记 机构 在T+1 日 为投 资 者 登记 权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资 者自T+2 日( 含该 日)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额 。 投资者赎回 互利B 份额 成 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购 、 赎 回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 对 于申 购、 赎 回申请 的确 认情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7 况,投 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可依 法对 上述 相关 规定予 以调 整, 并最 迟于 开 始实施 前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10、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可因 如下 情形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 资者 的申购 申请 :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 )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4 ) 基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 适的投 资品 种,或 可能 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5 ) 根据 申购 规则 和程 序 导致部 分或 全部 申购 申请 没有得 到成 交确 认; (6 ) 互利 A 份额 的申购 申 请数量 过多 , 导 致互利 A 份额 与 互利 B 份额 的份 额 配比达 到 或超 过 7/3 ; (7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8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的 , 申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生 上 述(1 ) 到 (6 ) 、(8 )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指定媒 体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发生上 述 (1 ) 到 (5 ) 、 (8 ) 项暂 停申 购 的 情况 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 业务的 办理 ,且 开放 期间 按暂停 申购 的期 间相 应延 长,并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 公 告 。 11、 暂停 互利B份额 赎 回 或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可因 如下 情形 , 拒绝 接受或 暂停 互利B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 )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 导致 本 基金 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8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已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将 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的 , 可延 期 支付部 分赎 回款 项 , 按 每 个赎回 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 请 人, 未支 付 部分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情 况制 定 相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开 放日予 以支 付。 暂停互利B份额 的 赎回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在指 定媒 体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且开 放 期间按 暂停 赎回的 期间 相应 延长 ,并 依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12、 互利B份额 巨 额赎 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 )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互利B 份额的 单个开放日, 互利B 份额净 赎回 份额(赎回申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上 一日 基 金总份 额的10% 时, 即认 为发生 了互利B份额 巨 额赎 回。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全 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 的全部 赎回 款项时 ,按 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 者的赎 回款项 有困 难或 认 为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款项 可能 会对 基金的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 项,但 不得 超过20 个工 作 日 。 3 )巨 额赎回 的公 告: 当发 生巨额 赎回 并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 寄、传 真或 者 本招 募说 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说 明有 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在上 述时 间内 通过 公告 说明有 关情 况 , 视为通 知送 达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3、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 的公告 暂停结 束 , 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9 (三) 基金 的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在 本 基金的 每 个分级 运作 周期 内, 为互利 A 份额 )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 金 转 换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 关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 定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四) 转托 管 1、本 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 统内转 托管 和跨 系统 转托 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1)系统内 转托管是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 的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 统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 行 为 。 2)基金份 额登记在 注册登 记系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变更办 理基金赎 回业务 的销售 机 构(网 点)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3)基金份 额登记在 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变 更办理上 市交易 或场内 赎 回的会 员单 位( 交易 单元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业务 规则》 的有 关 规 定以 及基 金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2) 跨系 统转 托管 1)跨系统 转托管是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 的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 统和证 券登记 结 算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2)本基金 跨系统转 托管的 具体业务 按照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相 关规定 办 理。 (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六)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 转 让等 基金 交 易方式 ,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的 行为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60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 司 法强 制执 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 下的非 交易 过户 。 其中 , “继 承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继 承 ; “ 捐赠 ”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 社会团 体的 情形 ; “司 法 强制执 行 ” 是 指司 法机 构 依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然 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 或其 他组 织。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的 条件 。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七)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权机 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 冻以 及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 基 金份 额 被冻结 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 生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律 法规 、 监管 规章 以 及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 求来 决定是 否冻 结 。 在 国家 有 权机关 作出 决定 之前,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先 行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 配与 支付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61 十 一、 基金份 额的 上市交 易 (一) 上市 交易 的基 金份 额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互利 B 份额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规定 的上 市条件 的 情况下 ,互利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将申 请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互利 B 份额上 市后 ,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互利 B 份额 可 直接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登记 在注 册 登记系 统中 的互利 B 份额可通过 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 业务将 基金 份额 转托 管在 证券登 记结 算 系统中 ,再 上市 交易 。 (二) 上市 交易 的 条 件:


(1 ) 基金 的募 集符 合 《 基 金法》 规定 ;


(2 ) 基金 合同 期限 为五 年 以上;


(3 ) 基金 募 集 金额 不低 于 二亿元 人民 币;


(4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少 于一千 人;


(5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基 金 份额上 市交 易规 则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三)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为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四)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自 2013 年 12 月 19 日 起, 互利 B 份额 开 始在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详见 基金管 理 人于2013 年 12 月 16 日 发布 的 《 中银 互利 分级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互利 B 份 额上市 交易 公告书 》 。 互利 B 份额 自过 渡期 起始 日开始 停牌 ,并 在下 一个 分级运 作周 期开 始 后 1 个 月内申 请 在深圳 交易 所复 牌。 (五)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1 ) 互利 B 份额 上市 首日 的开盘 参考 价为 前一 交易 日的互利 B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 值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62 (2 ) 本基 金实 行价 格涨 跌 幅限制 ,涨 跌幅 比例 为 10% ,自 上市 首日 起实 行; (3 ) 本基 金买 入申 报数 量 为 100 份 或其 整数 倍; (4 ) 本基 金申 报价 格最 小 变动单 位 为 0.001 元 人民 币; (5 )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遵 循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相关 业务 规则及 规定 。 (六)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互利 B 份额 上 市交 易的 费 用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 (七)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互利 B 份额 在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挂 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行 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发 布 系统同 时揭示 互利 B 份额 前一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 (八)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上 市 互利 B 份额 的 停复 牌、 暂 停上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 上市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关 业 务规则 执行 。 (九 ) 相 关法 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对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规 定 内容进 行调 整的 ,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 且此 项修改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63 十 二、 基金的 过渡 期 每个分 级运 作周 期结 束后 , 本 基金 将安 排不 超过 十 个工作 日的 过渡 期 。 基 金 管理人 在过 渡期内 办理 本基 金的 份额 折算确 认 、 互利 B 份额 申 购、 赎回 以及 互利A 份额申购等 事宜 。 本 基金过渡 期内不开 放互利 A 份额 的 赎回。在 本基金 的每个分 级运作周 期到期 日前十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 将 公 告本 基金当前运作期结束后的过渡期安排及相关事宜。 (一) 过渡 期内 互利 A 份额 、互利 B 份额 的份 额配 比 在过渡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基 金份 额上 限和 两类份 额配 比进 行规 模控 制 ;其 中 , 过渡期 内互利 A 份额 、 互利 B 份额 基金 份额 配比 不 超过 7∶3 ,两 级基 金份 额 上限详 见相 关 公告 , 规 模控 制的 具体 方 式包括 但不 限于 比例 确认 、 不 进行 或提 前终 止某 一 类份额 的过 渡期 申购、 减少 某一 类份 额持 有人所 持份 额等 。 (二) 过渡 期基 金份 额折 算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分 级运 作期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T 日)闭 市后 两级 份额 的净 值对互利 A 份额 、 互利 B 份额 分别 进 行基金 份额 折算 , 折算 后 , 互利 A 份额 、 互利 B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调 整为1.000 元 , 并 按折 算 比率相 应增 加或 减少 互利 A 份额 、 互利B 份额 的 份额 数量 。 基 金管 理人在 过渡 期内 办理 本基 金的份 额折 算确 认。 互利A 份额 T 日的 折算 比 例 =互利 A 份额 T 日折 算 前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1.000 互利 A 份额 T 日的 份额 数 = 互利 A 份额 T 日折 算 前的份 额数 × 互利 A 份额 T 日的 折算比 例 互利B 份额 T 日的 折算 比 例 =互利 B 份额 T 日折 算 前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1.000 互利 B 份额 T 日的 份额 数 = 互利 B 份额 T 日折 算 前的份 额数 × 互利 B 份额 T 日的 折算比 例 两级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比例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第 8 位, 小 数点 第8 位以 后的 部 分四舍 五 入。两 级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份 额折 算业 务安 排详 见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 折算日 折算 前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的折 算比例 的具 体计 算见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 公 告。 (三) 过渡 期的 时间 安排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64 每个分 级运 作周 期结 束后 , 本 基金 将安 排不 超过 十 个工作 日的 过渡 期 , 过 渡 期包括 份额 折算确 认日 、 互利B 份额 的开放 期和 互利 A 份额 的 申购期 三个 阶段 。 其中 第 一个工 作日 为份 额折算 确认 日, 注册 登记 机 构及基 金管 理人 将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办 理折 算后 的基金 份额 的 登记确 认 , 份 额折 算确 认 日当日 不接 受申 购与 赎回 。 自 过渡 期的 第二 个工 作 日起本 基金 将进 入互利 B 份额 的 开放 期, 开放期 的具 体时 间详 见基 金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互利B 份额 的开 放期 结束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以 互利B 份额的 开放 期结 束后 的互利 B 份额 余额为 基准 ,决 定是 否开 放 互利 A 份额 的 申购 。如 果在互利 A 份额 申购 期开 始前, 互利 A 份额 的 份额 余额 小 于7/3 倍的互利 B 份额 开放 期末 的份额 余额 , 则 开放 互利A 份额的 过渡 期 申购 ; 如 果在 互利A 份额 申购期 开始 前 , 互利 A 份额 的份 额余 额已 经大 于或 等于 7/3 倍的 互 利B 份额 开 放期 末的 份额 余额 , 则 不再 开放 互利A 份额的 过渡 期申 购 , 并 按 互利 A 份额 和互 利 B 份额 两级 份额 配比 不 超过 7:3 的原 则, 对全 部 互利 A 份额 按 比例 进行 确 认,超 出部 分 以现金 形式 返还 投资 者 。 是否开 放互利 A 份额 的申 购, 以及 互利A 份额 开 放 申购的 具体 时间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过渡期 结束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本基 金进 入 下 一个 分级运 作周 期。 (四) 本基 金在 过渡 期内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过渡期 内 , 互利 A 份额 、 互利 B 份额 按 照各 自对 应的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各 自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公式 如下 : T 日互利 A 份额 基 金份 额 净值=T 日中 银互 利分 级债 券型基 金资 产净 值× (T-1 日互利 A 份额 资 产净 值/T-1 日中 银 互利分 级债 券型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互利 A 份额 数 T 日互利 B 份额 净值=T 日 中银互 利分 级债 券型 基金 资产净 值× (T-1 日 互利B 份额资产 净值/T-1 日中 银互 利分 级 债券型 基金 资产 净值 )/T 日互利 B 份额 数 其中T-1 日 的资 产净 值包 括 T 日 确认 的T-1 日 的申 购 和赎回 申 请数 据 , 两级 基 金的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结 果采 取四 舍五入 的方 式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 由 此产 生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 产。 (五) 过渡 期的 基金 运作 安排 1、过 渡期 内, 本基 金基 金 资产保 持为 现金 形式 (不 能变现 的资 产除 外) ; 2、过渡期 内,基金 管理人 停收管理 费,基金 托管人 停收托管 费,销售 机构停 收销售 服 务费; 3、过 渡期 结束 后的 下一 工 作日为 互利 A 份额 约 定年 化收益 率起 算日 ,即 下一 个分级 运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65 作周期 起始 日; 4、互利 B 份额 自 过渡 期起 始日开 始停 牌, 并在 下一 个分级 运作 周期 开始 后 1 个月内 申 请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复牌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66 十 三、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合理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力 争获 取高 于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投 资收 益。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和 上 市交易 的 国债 、 金 融债 、 央 行票 据 、 地 方政 府债 、 企 业债 、 公司债 、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 (包 含可 分离 交 易可转 债 ) 、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 中 期票 据 、 短 期融 资 券、 超级 短期 融资 券 、 资 产 支持证 券、 次级债 、 债券 回购 、 银 行 存款 、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 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 资产 , 也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 的新股 申购 和新股 增发 。但 可持 有因 所持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转股 形成的 股票 、因 持有 股票 被派发 的权 证 、 因投资 于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换债券 等金 融工 具而 产生 的权证 。 因上 述原 因持 有 的股票 , 本基 金 应在其可 交易之日 起的 6 个月内卖 出。因上 述原因 持有的权 证,本基 金应在 其可交易 之日 起的 1 个 月内 卖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 金对 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 不 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 在 分级运 作周 期内 的每 个开 放日,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合 计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三) 投资 理念 以价值 分析 为基 础, 通过 主动的 投资 管理 ,实 现基 金资产 的长 期稳 健增 值。 (四) 投资 策略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67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投资 策略 ,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 下, 实现 风 险和收 益的 最佳 配比 。 1、久 期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认真 研判 中国 宏观 经济运 行情 况 , 及 由此 引 致的货 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密 切跟 踪 CPI 、PPI 、M2 、M1 、 汇 率 等利率 敏感 指标 , 通 过定 性与定 量相 结合 的方 式, 对未来 中国 债 券市场 利率 走势 进行 分析 与判断 ,并 由此 确定 合理 的债券 组合 久期 。 1) 宏观 经济 环境 分析 : 通 过跟踪 、 研判 诸如 工业 增 加值同 比增 长率 、 社会 消 费品零 售总 额同比 增长 率 、 固 定资 产 投资额 同比 增长 率 、 进 出 口额同 比增 长率 等宏 观经 济数据 , 判断 宏 观经济 运行 趋势 及其 在经 济周期 中所 处位 置 , 预 测 国家货 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取向及 当前 利率 在利率 周期 中所 处位 置 ; 基于利 率周 期的 判断 , 密 切跟踪 、 关注 诸如 CPI 、PPI 等物 价指 数、 银行准 备金 率 、 货 币供 应 量、 信贷 状况 等金 融运 行 数据 , 对 外贸 易顺 逆差 、 外商直 接投 资额 等实体 经济 运行 数据 ,研 判利率 在中 短期 内变 动趋 势,及 国家 可能 采取 的调 控政策 ; 2) 利率 变动 趋势 分析 : 基 于对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态以 及利率 变动 趋势 的判 断, 同时考 量 债 券市场 资金 面供 应状 况、 市场主 流预 期等 因素 ,预 测债券 收益 率变 化趋 势; 3) 久期 分析: 根据 利率 周 期变化、 市场 利率 变动 趋 势、 市场 主流 预期, 以及 当期债 券收 益率水 平 , 通 过合 理假 设 下的情 景分 析和 压力 测试 , 最 后确 定最 优的 债券 组 合久期 。 当预 期 市场总 体利 率水 平降 低时 , 本 基金 将延 长所 持有 的 债券组 合的 久期 值 , 从 而 可以在 市场 利率 实际下 降时 获得 债券 价格 上升收 益 ; 反 之, 当预 期 市场总 体利 率水 平上 升时 , 则 缩短 组合 久 期,以 规避 债券 价 格 下降 的风险 带来 的资 本损 失, 获得较 高的 再投 资收 益。 2、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综 合考 察收 益率 曲线和 信用 利差 曲线 , 通 过 预期收 益率 曲线 形态 变化 和信用 利 差曲线 走势 来调 整投 资组 合的头 寸。 在考察 收益 率曲 线的 基础 上, 本基 金将 确定 采用 集 中策略 、 哑铃 策略 或梯 形 策略等 , 以 从收益 率曲 线的 形变 和不 同期限 信用 债券 的相 对价 格变化 中获 利 。 一 般而 言 , 当预期 收益 率 曲线变 陡时 , 本基 金将 采 用集中 策略 ; 当预 期收 益 率曲线 变平 时 , 将 采用 哑 铃策略 ; 在预 期 收益率 曲线 不变 或平 行移 动时, 则采 用梯 形策 略。 3、类 属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定性 和定 量地 分析 不同类 属债 券类 资产 的信 用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及其 经 风险调 整 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 利能 力,通过比较或合理 预期 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 的风 险与收益率变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68 化, 确定 并动 态地 调整 不 同类属 债券 类资 产间 的配 置比例 , 确定 最能 符合 本 基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资 产组 合。 4、信 用类 债券 策略 本基金 对于 金融 债 、 企 业 (公 司) 债等 信用 类债 券 采取自 上而 下与 自下 而上 相结合 的投 资策略 。 通过 内部 的信 用 分析方 法对 可选 债券 品种 进行筛 选过 滤 , 通 过自 上 而下地 考察 宏观 经济环 境 、 国 家产 业发 展 政策 、 行 业发 展状 况和 趋 势、 监管 环境 、 公 司背 景 、 竞 争地 位、 治 理结构 、 盈利 能力 、 偿债 能力 、 现 金流 水平 等诸 多 因素 , 通 过给 予不 同因 素 不同权 重 , 采 用 数量化 方法 把主 体所 发行 债券分 为 6 个信 用级 别, 其中,1-3 级资质 较好 ,可 以长期 持 有 , 被视为 配置 类资 产;4-5 级则资质 稍差 ,可 以短 期持 有, 被视 为交易 类资 产 ; 而规避 类则 资 质很差 ,信 用风 险很 高, 限制对 其投 资。


信用债 收益 率是 在基 准收 益率基 础上 加上 反映 信用 风险收 益的 信用 利差 。 基 准 收益率 主 要受宏 观经 济政 策环 境的 影响, 信用 利差 收益 率主 要 受该信 用债 对应 信用 水平 的市场 信用 利 差曲线 以及 该信 用债 本身 的信用 变化 的影 响 。 因 此 , 信用债 的投 资策 略可 细分 为基于 信用 利 差曲线 变化 的投 资策 略、 基于 信 用债 个券 信用 变化 的投资 策略 。 1) 基于 信用 利差 曲线 变化 的投资 策略 首先, 信用 利差 曲线 的变 化受到 经济 周期 和相 关市 场变化 的影 响。 如果 宏观 经济向 好 , 企业盈 利能 力增 强, 现金 流好转 ,信 贷条 件放 松, 则信用 利差 将收 窄; 如果 经济陷 入萧 条 , 企业亏 损增 加 , 现 金流 恶 化, 信贷 条件 收紧 , 则信 用利差 将拉 大 。 其 次 , 分 析信用 债市 场容 量、 信用 债券 结构 、 流 动 性等变 化趋 势对 信用 利差 曲线的 影响 ; 同时 政策 的 变化也 影响 可投 资信用 债券 的投 资主 体对 信用债 的需 求变 化 。 本 基 金将综 合各 种因 素 , 分 析 信用利 差曲 线整 体及分 行业 走势 ,确 定不 同风险 类别 的信 用债 券的 投 资比 例。 2) 基于 信用 债个 券信 用变 化的投 资策 略 除受宏 观经 济和 行业 周期 影响外 , 信 用债 发行 人自 身 素质也 是影 响个 券信 用变 化的重 要 因素, 包括 股东 背景 、法 人治理 结构 、管 理水 平、 经营状 况、 财务 质量 、融 资能力 等因 素 。 本基金 将通 过公 司内 部的 信用债 评级 系统 , 对 债券 发 行人进 行资 质评 估并 结合 其所属 行业 特 点, 判断 个券 未来 信用 变 化的方 向 , 采 用对 应的 信 用利差 曲线 对公 司债 、 企 业债定 价 , 从 而 发掘价 值低 估债 券或 规避 信用风 险。 5、息 差策 略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69 当回购 利率 低于 债券 收益 率时, 本基 金将 实施 正回 购并将 融入 的资 金投 资于 信用债 券 , 从而获 取债 券收 益率 超出 回购资 金成 本( 即回 购率 )的套 利价 值。 6、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宏 观经济 形势 、 提前 偿还 率 、 违 约率 、 资 产池 结构 以 及资产 池资 产所在 行业 景气 情况 等因 素, 预判 资产 池未 来现 金 流变动 ; 研究 标的 证券 发 行条款 , 预测 提 前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平均久 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 影响, 同时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 变化对 标的 证 券收益 率的 影响 , 在严 格 控制信 用风 险暴 露程 度的 前提下 , 通过 信用 研究 和 流动性 管理 , 选 择风险 调整 后收 益较 高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7.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本 质上 为公司 债 , 只 是发 行主 体 扩展到 未上 市的 中小 型企 业, 扩大 了 基金进 行债 券投 资的 范围 。 由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发行主 体为 非上 市中 小企 业, 企业 管理 体 制和治 理结 构弱 于普 通上 市公司 , 信息 披露 情况 相 对滞后 , 对企 业偿 债能 力 的评估 难度 高于 普通上 市公 司 , 且 定向 发 行方式 限制 了合 格投 资者 的数量 , 会导 致一 定的 流 动性风 险 。 因 此 本基金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将重 点关 注信 用风 险和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 采 取自下 而上 的 方法建 立适 合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信 用评 级体 系 , 对个券 进行 信用 分析 , 在 信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下 , 追求 合理 回报 。 本 基金根 据内 部的 信用 分析 方法对 可选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品种 进 行筛选 过滤 ,重 点分 析发 行主体 的公 司背 景、 竞争 地位、 治理 结构 、盈 利能 力、偿 债能 力 、 现金流 水平 等诸 多因 素 , 给予不 同因 素不 同权 重 , 采用数 量化 方法 对主 体所 发行债 券进 行打 分和投 资价 值评 估 , 选 择发 行主体 资质 优良 , 估值 合理 且流通 相对 充分 的品 种进 行适度 投 资 。 (五) 投资 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形 势 及对中 国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企业 信用 评级 ; (4) 国家 货币 政策 及债 券 市场政 策; (5) 商业 银行 的信 贷扩 张 。 2、投 资决 策机 制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70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团队 制, 强调 团队 合作 , 充 分 发 挥集 体智 慧 。 本 基金 管 理人将 投资 和研究 职能 整合 , 设立 了 投资研 究部 , 策略 分析 师 、 固 定收 益分 析师 、 数 量 分析师 和基 金经 理, 充分 发挥 主观 能动 性 , 渗 透到 投资 研究 的关 键 环节 , 群 策群 力,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 中长期 稳定 的较 高投 资回 报。 3、投 资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具体 的投 资决 策机 制与流 程为 : (1)宏观 分析师根 据宏观 经济形势 、物价形 势、货 币政策等 判断市场 利率的 走向, 提 交策略 报告 。 (2)债券 策略分析 师提交 关于债券 市场基本 面、债 券市场供 求、收益 率曲线 预测的 分 析报告 。 (3) 信用 分析 师负 责信 用 风险的 评估 、信 用利 差的 分析及 信用 评级 的调 整。 (4) 数量 分析 师对 衍生 产 品和创 新产 品进 行分 析。 (5)在分 析研究报 告的基 础上,基 金经理提 出月度 投资计划 并提交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审 议。 (6)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基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7)如审 议通过, 基金经 理在考虑 资产配置 的情况 下,挑选 合适的债 券品种 ,灵活 采 取各种 策略 ,构 建投 资组 合。 (8) 集中 交易 室执 行交 易 指令。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债 综合 指数 (全 价) 。 中债综 合指 数是 由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编制 , 样 本债 券涵 盖的 范 围全面 , 具 有广泛 的市 场代 表性 , 涵 盖主要 交易 市场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所市 场等) 、 不 同发行 主体 (政 府、 企业 等) 和期 限 (长 期、 中期 、 短 期等 ) , 能 够很好 地反 映中 国债 券市 场总体 价格 水 平 和变动 趋势 。 中债 综合 指 数各项 指标 值的 时间 序列 完整 , 有 利于 深入 地研 究 和分析 市场 , 适 合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如果今 后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 , 或者未 来市 场发 生变 化导 致此业 绩比 较基 准不 再适 用,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 维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 根据市 场发 展状 况及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 在 履行 相应 程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71 序的前 提下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行 相应 调整 。 业 绩比 较 基 准的 变更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按 有关 规定 及时公 告, 并报 证监 会备 案,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从基金 整体 运作 来看 , 本 基金属 于中 低风 险品 种 , 预期收 益和 预期 风险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低 于混 合型 基金 和股 票型基 金。 从两类 份额 看, 互利 A 份额 持有 人的 年化 约定 收益 率为 1.1 ×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利 差,表 现出 预期 风险 较低 、预期 收益 相对 稳定 的特 点。互利 B 份额 获 得剩 余 收益, 带有 适 当的杠 杆效 应 , 表 现出 预 期风险 较高 , 预期 收益 较 高的特 点 , 其 预期 收益 及 预期风 险要 高于 普通纯 债型 基金 。 (八) 投资 禁 止 行为 与限 制 1、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 (1) 本基 金对 债券 资产 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在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的每 个 开放日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2)本基 金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3)本基 金投资中 期票据 应符合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 同中关于 本基金投 资固定 收益类 证 券的相 关比 例;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 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家 企业 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据 合计 不 超过该 期证 券 的 10%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72 (4)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5)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 净资产 的 40 %, 本 基金在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 券回购 最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 购到期后 不得 展期 ; (6)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 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7)本基 金管理人 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本基 金 应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8)本基 金资产投 资不得 违反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比 例 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 制 。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将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另有 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及债权人 权利,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73 4、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74 十 四、 投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 中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4 年 4 月 4 日复 核 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 组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一) 报告 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883,005,576.38


79.87


其中: 债券 3,883,005,576.38


79.87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55,976,065.70


17.61


6 其他各 项资 产 122,495,168.01


2.52


7 合计 4,861,476,810.09


100.00 (二) 报告 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三) 报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75 (四)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 券 369,176,000.00


12.46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34,293,000.00


14.6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34,293,000.00


14.66


4 企业债 券 2,194,066,241.78


74.08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409,137,000.00


13.81


6 中期票 据 359,241,000.00


12.13


7 可转债 117,092,334.60


3.95


8 其他 - - 9 合计 3,883,005,576.38


131.10


(五)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30020


13 附 息国 债 20


3,600,000 349,452,000.00


11.80 2 130423


13 农发 23


2,000,000 194,660,000.00


6.57 3 122051


10 石化 01


1,680,000 162,288,000.00


5.48 4 124358


13 蚌 城投 1,100,000 110,071,198.63


3.72 5 122626 12 海 恒债 999,990 102,498,975.00


3.46 (六) 报 告 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 占基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大 小 排名的 前 十 名资 产 支持 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八)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国 债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76 2、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


3、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无 相关 投资 评价。 (九)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2013 年 11 月 22 日 ,中 国 石化股 份有 限公 司位 于青 岛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的 东黄 复线 原油管 道发 生破 裂 , 导 致 原油泄 漏 , 部 分原 油漏 入 市政排 水暗 渠 。 当 日上 午 10 点 25 分 , 市 政排水 暗渠 发生 爆炸 , 导 致周边 行人 、 居民 、 抢险 人员伤 亡的 重大 事故 。 之 后, 国务 院对 此 次重大 事故 调查 处理 报告 作出批 复 , 认 定是 一起 特 别重大 责任 事故 , 同意 对 事故有 关责 任单 位和责 任人 的处 理建 议, 对中国 石化 及当 地政 府的 48 名责 任人 分别 给予 纪律 处分, 对涉 嫌 犯罪的 15 名责 任人 移送 司 法机关 依法 追究 法律 责任 。根据 国务 院事 故调 查组 的统计 ,本 次 事故造 成直 接经 济损 失人 民币 75,172 万 元, 由中 石 化集团 承担 其相 应赔 偿责 任。本 基金 目 前持有 中国 石化 债券 (债 券名称 :10 石化 01 ,债 券 代码:122051 ) ,基 金管 理人通 过对 该 发行人 进一 步了 解分 析后 , 认 为该 处分 不会 对其 债 券投资 价值 构成 实质 性影 响, 因此 未披 露 处罚事 宜 。 报 告期 内 , 本 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其 余九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没 有被监 管部 门 立案调 查或 在本 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65,321.9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65,548,293.2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6,781,552.77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2,495,168.01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77 4、 报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 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13003 重工转债 67,588,565.30


2.28 2 110015 石化转债 23,565,363.20


0.80 3 113002 工行转债 8,108,000.00


0.27 4 110020 南山转债 7,105,406.10


0.24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 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78 十 五、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3 年 9 月 24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基金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业绩 比 较基准 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20% 0.12% -2.63% 0.10% 2.83% 0.02%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79 十 六、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本 基金 名义 开立银 行存 款账 户, 以基 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 金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 以 本基 金的 名 义开立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 构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 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80 十 七、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实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 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81 2、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 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债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及其负 债。 (五) 估值 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82 本基金 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 在 互利 A 份额 的开 放 日计算 互利 A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在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到期 日分别 计算 互利 A 份额 和 互利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的 基础 上, 按照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采用“ 虚拟 清算 ”原 则计 算并公 告互利 A 份额 和 互利 B 份额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是 对两 类基 金份 额价值 的一 个估 算, 并不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获 得的实 际价 值 。 互利 A 份额 与 互利 B 份额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 在本基 金的 过渡 期内 ,每 个工作 日计 算互利 A 份额和互利 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每个 工作日,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 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 、 互利 A 份额 和 互利 B 份额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如有 ) 等结 果发 送 基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 由 基金 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 分 级运 作 周期内 , 每个 开 放日, 基金 管理 人还 要将 互利 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互利 A 份额 的折 算比 例等结 果发 送 基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 由 基金 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 本 基金 每 个分级 运作 周期 届满时 ,基 金管 理人 还要 将 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折算 比例等 结果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 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基 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在本 基 金 的过 渡期 内的 每个工 作日 , 基 金管 理人 将 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 第 3 位 ) 发 生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 销售 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83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 受损 方”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差 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 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 失,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 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原因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原因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 偿过 程 中产生 的有 关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84 (6)如果 出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 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 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因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给 基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85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基金 份 额 ( 参考 ) 净 值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 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 非工 作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在每个 开放 日, 基金 管理 人还要 将互利 A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经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本基金 每 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届满时 ,基 金管 理人 还要 将 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在本基 金 的 过渡 期内 的 每 个工作 日, 基金 管理 人将 互利 A 份额 和 互利 B 份额的基金 份 额净值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九)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 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86 十 八、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本基金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87 十 九、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上市 初费 和年 费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 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参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7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7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20% ÷当 年天 数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88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 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销 售服 务费 每个分 级运 作周 期内 ,互利 A 份额 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费 年费 率为 0.35% , 互利 B 份 额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互利 A 份额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0.3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35% ÷当 年天 数


H 为 互利 A 份额 基金 份额 在分级 运作 周期 内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互利 A 份额 基 金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相关 合同 规定支 付给 各销 售机 构。 销售服 务费 用于 本基 金持 续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等相 关费 用。 本基金 过渡 期内 , 基金 管 理人停 收管 理费 、 基金 托 管人停 收托 管费 、 销售 机 构停收 销售 服务费 。 上述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 第 4-10 项费用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 出金额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募 集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 律师 费和 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基金 收 取认购 费的 , 可 以从认 购费 中列 支。 (五)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89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 率和销 售 服务费 。降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托 管费 率和 销售 服务费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有关 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 实施 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 理人网站上刊 登公告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90 二十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91 二 十一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一)基 金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依 法披 露基金 信息 , 并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二 )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人 、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 基金管 理人 和 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 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 的基 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 定时 间内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 性报刊 (以下简 称“指定 报刊” ) 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互联 网 网 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 ) 等 媒介披 露。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 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包括 : 1、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92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基 金应 当在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书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 情况。 2、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金 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3、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 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4、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5、上 市公 告书 互利 B 份额 获准 在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3 个 工作日 前, 将上 市公 告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6、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基 金份额 (参 考) 净值 公告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互利 B 份额 上 市交 易 前,基 金管 理人 将至 少每 周公告 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互利 A 份额 和 互利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互利B 份额 上市 交易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 上市 的证 券 交易所 、 基 金销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在每个 交易日的 次日披 露基金份 额净值、 互利 A 份额和互利 B 份额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如有) ;


在分级 运 作 周期 内的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 基金 管理 人还要 公告 互利 A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在本基金 的 过渡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公 告互利 A 份额和互利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 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两类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如 有 ) 登 载在 指 定 报 刊和网 站 上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互利 A 份额和 互利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 ( 参 考)净 值进 行复 核。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93 7、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8、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年结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 经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后 ,方 可披 露;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4)基金 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年 度报告 等定期报 告中披露 中小企 业私募 债 券的投 资情 况; (5)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6)基金 定期报告 应当按 有关规定 分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 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9、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 关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及决 议;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94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销 售机 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缓支 付; (24) 本基 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指互利 A 份额 ,过 渡期内 ,指 互利 B 份额 ) 连续发 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互利 A 份额 和/ 或 互利 B 份额 进行 份额 折算 ; (27) 互利 B 份额 暂停 上 市、恢 复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28 ) 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 披露所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名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29) 中国 证监 会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10、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95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1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 两 类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两类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 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96 二十 二 、风险 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 因 国家 宏 观经济 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 地区发 展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导 致证 券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 2、经济周 期风险: 随着经 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 化,证 券市场也 呈现出周 期性变 化,从 而 引起债 券价 格波 动, 导致 基金的 收益 水平 也 会 随之 发生变 化。 3、利率风 险: 当金 融市场 利率水平 变化时, 将会引 起债券的 价格和收 益率变 化,进 而 影响基 金的 净值 表现 。 4、信用风 险:基金 所投资 债券的发 行人如果 不能或 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 ,或者 不能履 行 合约规 定的 其它 义务 , 或 者其信 用等 级降 低 , 将 会 导致债 券价 格下 降 , 进 而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 5、购买力 风险:基 金投资 于债券所 获得的收 益将主 要通过现 金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 可 能受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以致 购买力 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下降 。 6、债券收 益率曲线 变动风 险:是指 收益率曲 线没有 按预期变 化导致基 金投资 决策出 现 偏差。 7、再投资 风 险:该 风险与 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当市 场利率下 降时,基 金所持 有的债 券 价格会 上涨 , 而 基金 将投 资 于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所 得的利 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将获得 较低 的 收益率 , 再投 资的 风险 加 大; 反之 , 当市 场利 率上 升时 ,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价格会 下降 , 利 率风险 加大 ,但 是利 息的 再投资 收益 会上 升。 8 、经营风 险: 它与基金 所投资 债券的发 行人的经营活动 所引起的 收入现金流的不 确定 性有关 。 债券 发行 人期 间 运营收 入变 化越 大 , 经 营 风险就 越大 ; 反之 , 运营 收入越 稳定 , 经 营风险 就越 小。 (二)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 判断、 决 策、 技能 等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造 成管理 风险 。 基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97 金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对基 金收益 水平 也存 在影 响。 (三)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表现 在两 个方 面。 一是 在某 种情 况下 因 市场交 易量 不足 , 某些 投 资品种 的流 动性不 佳, 可能 导致 证券 不 能迅速 、 低 成本 地转 变为 现 金, 进 而影 响到 基金 投资 收 益的实 现; 二是在 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内 投资人 的连 续大 量赎 回将 会导致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或 迫 使 基金以 不适 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证 券, 使基 金的 净值 增长率 受到 不利 影响 。 (四) 特定 风险 1、互利A份额 的 特有风 险 (1) 流动 性风 险 每 个分级 运作周 期内 , 互利A 份额每6个 月开放 一次申 购赎回 业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只 能在开放日赎回互利A 份额 ;在非开放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不能赎 回 互利A 份额而可能 出 现流动 性风 险 。 另 外, 因 不可抗 力等 原因 , 互利A 份额 的开 放日 有可 能延 后 , 导致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不能 按期 赎回 而出 现风险 。 (2) 收益 率风 险


在互利A 份额 的每 个开 放 日, 本基 金将 以届 时中 国 人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 的一 年期银 行定 期 存款利率 ×1.1+ 利差 作为参 数,调整 互利A 份额 的约定 收益率 。 互利A 份额 的 约定收益 率 有可能 上调 也可 能下 调, 从而面 临收 益率 风险 。 (3)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本 基金将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对于 互利A份额 ,在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每 满6 个月 的最后 一个工 作日 , 投资 者可 通 过赎回 互利A 份额 的方 式 获取投 资回 报 , 但 是, 投 资者通 过赎 回份 额以获 取投 资回 报的 方式 并不等 同于 基金 收益 分配 , 投 资者 可能 须承 担相 应 的交易 成本 , 还 可能面 临基 金份 额赎 回的 价格波 动风 险。 (4) 开放 日的 赎回 风险


在互利A 份额 的每个开放 日, 互利A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互利A 份 额 将同时 进行基 金份额折 算,其份 额数将发 生变化 。基金份 额折算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 回 互利A 份额 时 ,可能 出 现不能 全部 赎回 的风 险。 (5) 基金 的净 值与 参考 净 值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98 本 基 金将 在 互利A 份额 的开 放 日和 互利B 份额 的 封闭 期 届满 日 计算 互利A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投资者可 按照基 金份额净值申购和 赎回持 有的 互利A份额 。在互利A 份额的非开放 日, 本基 金将 采用 “ 虚 拟 清算 ” 原 则计 算并 公告 互利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 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是 对两 类基 金份 额价值 的一 个估 算, 并不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获 得的实 际 价 值 。


(6) 极端 情形 下的 损失 风 险


互利A 份额 具有 风险较低 、收益相对稳定的 特征, 但是,本基金为互利A 份额 设定的收 益率 并 非保 证收 益 , 在 极 端情况 下 , 如 果基 金发 生 大幅度 的投 资亏 损 , 互利A 份额可 能不 能 获得收 益甚 至可 能面 临本 金受损 的风 险。 2、互利B 份额 的特 有风 险 (1) 杠杆 机制 风险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 内,本 基金在优先分配互利A份额 的本金及自上一 开放日 (在 互利A 份额 的 第一 个开 放日 之前 , 则 为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起 累计每 日约 定收 益的 总额 后的剩 余净 资 产分配 给互利B份额 , 亏 损 则以互利B份额 的 资产 净值 为限由 互利B 份额 承担, 因 此, 互利B 份额 在 可能 获取 放大 的基 金资产 增值 收益 的同 时 , 也将承 担基 金投 资的 全部 亏损 , 极 端情 况 下,互利B份额 可 能遭 受全 部的投 资 损 失。


(2) 收益 率风 险


在互利A 份额 的每 个开 放 日, 本基 金将 以届 时中 国 人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 的一 年期银 行定 期 存款利率 ×1.1+ 利差 作为参 数,调整 互利A 份额 的约定 收益率 。如果届 时 互利A 份额的 约 定 收益 率上 调, 互利B 份额 的资产 分配 份额 将减 少, 从而出 现收 益率 风险 。


(3) 份额 配比 变化 风险


本基金 募集 结束 时 , 互利A 份额 、 互利B 份额 的份 额配 比约为7:3 ; 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内 , 互利B份额 封 闭运 作, 互利A份额 则每6 个月 开放一 次 。 由 于互利A份额 每 次开 放后的 基金 份 额 余 额是 不确 定的 , 在 互利A份额 每 次 开放 结束 后, 互利A份额 、互利B 份额 的 份 额配 比可 能发生 变化 。 两 级份 额配 比的不 确定 性及 其变 化将 引起互利B份额 的 杠杆 率变 化, 出 现份 额 配比变 化风 险。


(4) 杠杆 率变 动风 险


由于互利B份额 内含杠杆机制,基金 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 的杠杆倍数反映到 互利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波动上, 但是, 互利B 份额 的预期 收益 杠杆 率并 不是 固定的。 在 两 级份额 配比 保持 不变 的情 况下, 互利B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越高, 杠杆 率 越低, 收 益放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99 大效应 越弱 ,从 而产 生杠 杆率变 动风 险。


(5) 上市 交易 风险


每个分级运 作周期内, 互利B 份额上市交 易。 互利B 份额 上市交 易后可能因信息披露 导 致基金停牌,投资 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互利B 份额 ,产生风险;互利B 份额 上市后也可能 因交易 对手 不足 产生 流动 性风险 。


(6)折/ 溢价 交易 风险


互利B 份额上 市交易后,受市场供求 关系等的影响, 互利B 份额的 上市交易价格与其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之间 可能 发生偏 离从 而出 现折/ 溢价 交易的 风险 。 (7)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本基金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互利B份额 上 市交 易后, 投 资者可 通过 买卖 基金 份额 的方式 获 取投资 回报 ,但 是, 投资 者通过 变现 基金 份额 以获 取投资 回报 可能 须承 担相 应的交 易成 本 , 还可能 面临 基金 份额 价格 波动及 折价 交易 等风 险。


(五) 其他 风险


1、随着符 合本基金 投资理 念的新投 资工具的 出现和 发展,如 果投资于 这些工 具,基 金 可能会 面临 一些 特殊 的风 险; 2、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3、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环境 控制、 人员素质 等方面不 完善而 产生的 风 险; 4、因人为 因素而产 生的风 险 、如上 市公司治 理结构 问题、内 幕交易、 不公正 披露等 欺 诈行为 、上 市停 止交 易等 产生的 风险 ; 5、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6、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00 二十 三 、基金 的终 止与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合 同变更内 容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 对 于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2、关于变 更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应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方可 执行, 自 决定生 效之 日 起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当 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管 理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理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托 管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管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5、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金 合同终止 时,成 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 金财 产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01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若在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基金 合同 终止 , 则本 基 金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 根据前 述“ 虚拟 清算 ”的 原则计 算并 确定 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别 应 得的剩 余资 产比 例, 并据 此比例 对互利 A 份额 和 互利 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行 剩余 基 金资产 的分 配。 若在本 基金 的过 渡期 内基 金合同 终止 , 则本 基金 依 据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 财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 金债务 后 ,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4、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5、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02 二十 四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 照有关法 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独立 运用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依照 有关规定 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 的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6)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在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决 定和 调整 基金 的除调 高托 管 费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7)根据 本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托 管人, 对于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8)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2 )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 更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获 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对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3 ) 选 择、 更换 销售 机 构, 并依 据基 金 销 售服 务 代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4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03 (15)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互 利 A 份额 、互利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 (参考 )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 购、赎回 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表 ; (12)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04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据 本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 对于基金 管理人违 反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05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基 金财务报 表、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 告出具意 见,说明 基金管 理人在 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合 同规 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 复 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 互利 A 份额 、 互利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 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06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转让 或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 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同一类 别内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还 在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自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管理人 的代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销 售机 构、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07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审 议事项 应分 别由 互利 A 份额 、 互利 B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独 立 进行表 决 。 互利 A 份额 、 互利 B 份额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份基 金份 额在 其份额 类别 内 拥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且相 同 类别基 金份 额的 同等 投票 权不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取 得基金 份额 的 方式( 场内 认购 、场 外认 购或上 市交 易) 而有 所差 异。 2、召 开事 由 (1)当出 现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经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或单独 或合计 持 有互利 A 份额 和 互利 B 份额 基金 份额 达到 各自 的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和提高 销售服务 费,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 高 该等报 酬标 准和 费用 的除 外;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出现 以下情形 之一的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基金合 同,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 收费方 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08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基 金份额 达到 各自 的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 人提出 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互利 A 份额 和 互利 B 份额基 金份 额 达到各 自的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4)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基 金份额 达到 各自 的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都不召 集的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基 金份 额达 到各 自的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向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 4、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 (以 下简 称 “召 集人 ”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09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理投 票的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要 求(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 点;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 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方式 包括现场 开会和 通讯方式 等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允 许的其 他方 式开 会。 2)现场开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或通 过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代理 人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10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a. 对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 应的 互利 A 份 额 和互利 B 份额 基金 份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各自 的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 一 , 下同) 。参 加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持有人的 基金份 额低于前 述比例的 ,召集 人可以在 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到会 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效 的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基金 份额应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 各自的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 含三 分 之 一,下 同) 。 b. 到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身份证明及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代 理人身 份证明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 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 册登记 资料 相 符。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a.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b.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 基 金管 理 人 (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督 人 ”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c. 召集人 在监督 人和公 证 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 和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 力; d.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 和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 互 利 A 份额 和 互利 B 份额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各自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以 上(含 二分 之 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 书面意见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的 基 金 份额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 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在 权益 登记 日分 别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 含 三分之 一 ) 有 效 的互利A 份额 和互利B 份额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11 见; e.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理 人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在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本 基金亦 可采用网 络、电话 等其他 非现场 方 式或者 以非 现场 方式 与现 场方式 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或 者 采用网 络 、 电 话 或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 会 议程 序 比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 行。 6、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互利 A 份额 和 互利 B 份额 基 金 份额达 到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前就召开事 由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单独或 合并持有 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开会 议的通 知 后,如 果需要对 原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12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的, 其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 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二分 之一 ( 含 二分之 一 ) 以 上 多数选 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 事项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审议 事项 应分 别由 互利 A 份额 、 互利 B 份额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独立 进行 表决 , 且互利 A 份额 、 互利B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份基 金份额 在其 份 额类别 内拥 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互利A 份额 、 互利B 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 其 代理人 ) 各 自所持 分别 代表 互利 A 份额 、 互利B 份额 的 表决 权 的二分 之一 ( 含二 分之 一 ) 以 上通 过方 为 有效,除 下列(2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 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 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互利A 份额 、 互利B 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 其 代理人 ) 各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13 自所持 分别 代表 互利 A 份额 、 互利B 份额 表 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通过 方为 有 效;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终 止基 金 合同 、 与 其他 基 金合并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4)采取 通讯方式 进行表 决时,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 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 且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 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 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大 会主 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大会 主持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 新 清点 , 而 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14 以公证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的 公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自完成 备案 手续 之日 起生 效。 (2)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0、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金 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金 合同变更 内容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应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合 同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2)关于 变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后方 可执行 , 决定 生 效之 日 起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2、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基金 管理人因 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管理 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理 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务 ; (3)基金 托管人因 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托管 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15 (5)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况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合 同终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若在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基金 合同 终止 , 则本 基 金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 根据前 述 “虚 拟清 算 ” 的 原 则计算 并确 定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 别应 得 的剩余 资产 比例 , 并 据此 比 例对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 行剩余 基金 资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16 产的分 配。 若在本 基金 过渡 期内 基金 合同终 止 , 则 本基 金依 据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 产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 偿 基金 债务后 , 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 商 、 调解 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上 海国际 仲裁中心 ) ,按照 上海国际 经济贸易 仲 裁 委员会 ( 上海 国际 仲裁 中 心 )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为 上 海市 。 仲 裁裁 决 是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17 二十 五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谭 炯 成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证监 基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成立日 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结汇 、 售汇业 务 ; 从 事银 行卡 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18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 项; 保险 兼业 代理 业务 ( 有效期 至 2014 年 02 月 18 日) ;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 合同 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 的 国债 、 金 融债 、 央 行票 据 、 地 方政 府债 、 企 业债 、 公司债 、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 (包 含可 分离 交 易可转 债)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 期票 据 、 短 期融 资券 、 超 级短 期融 资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次级债 、 债券 回购 、 银 行 存款 、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 资产 , 也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 的新股 申购 和新股 增发 。但 可持 有因 所持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转股 形成的 股票 、因 持有 股票 被派发 的权 证 、 因投资 于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换债券 等金 融工 具而 产生 的权证 。 因上 述原 因持 有 的股票 , 本基 金 应在其可 交易之日 起的 6 个月内卖 出。因上 述原因 持有的权 证,本基 金应在 其可交易 之日 起的 1 个 月内 卖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 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在 分级运 作周 期内 的每 个开 放日,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合 计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若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变更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 ,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对上述 资产 配置 比例 进行 调整。 2、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融 券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 本基 金对 债券 资产 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在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的每 个 开放日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2 )本基 金与 由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共 同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 ,不得 超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19 过该证 券 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应符合法 律法规 及基金 合 同中关于 本基金 投资固 定 收益类 证 券的相 关比 例;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 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家 企业 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据 合计 不 超过该 期证 券 的 10% ; (4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5 )本基 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 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 净资产 的 40 %, 本 基金在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 券回购 最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 购到期后 不得 展期 ; (6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 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7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 本基 金 应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 3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8 )本基 金资 产投资 不得 违反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 会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比例限 制。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 行 变更的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 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及本 托管 协议 生效之 日起 开 始。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 将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3、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 第 十五条 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20 行为进 行监 督。 4、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 业标准 的 、 经 慎重 选择 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市 场选 择 交易对 手。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新 , 新名 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 行结算 。 如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 应及时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因基 金托 管 人原因 造成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损 失的 除外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任 及其 他相 关法律 责任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担 , 然后 再 向相关 交易 对手 追偿 。 基 金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如 基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按 照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 经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5、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明 确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 订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基 金投资 的流通 受 限证券须 为经中 国证监 会 批准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由 于 发布重 大消 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受 限证 券 。 本基金 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 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 记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21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 银 行 间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负 责登记 和存 管 , 并 可在 证 券交易 所或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 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 受 限证券 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 成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 责任与 损失 , 及因 流通 受 限证券 存管 直接 影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 制订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批 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基金 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及 有关 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应防 范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险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 有 效的措 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 基 金管 理 人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 保基金 的支 付 结算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 任何责 任 。 如 因 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 合同 或预先确定的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 基金 出现损失致使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金 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3)本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基金管 理人应 于 投资前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交 有关书面 资料,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并 保证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资 料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有关 资料 如 有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 上 述书面 资料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行 数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 等发行 资料 。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基金 管理人 应在本 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后 两个交 易 日内, 在中国 证 监会指定 媒体披 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名 称 、 数 量、 总 成本 、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 成本和 账面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22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 时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5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管理工 作方面 有关制 度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的 建立与 完 善情况 。 2) 有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况 。 5) 信息披 露情 况。 (6 )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投 资 中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 认真评 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 务的风 险, 本着审 慎 、 勤 勉尽 责的 原 则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 、 法 规、 监管 部 门的规 定, 制定 了经 公司 董事会 批准 的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相关 制度 (以 下简 称 “ 《 制度》 ” ), 以规范 对中 期票 据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 风 险控 制。 基 金管理 人 《制 度》 的内 容 与本协 议不 一致 的,以 本协 议的 约定 为准 。 (1 )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 遵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1) 中期 票据 属于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 《 基金合 同》 中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 益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


2)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公募基金 投资于 一家企 业 发行的单 期中期 票据合 计 不超过 该 期证券 的 10% 。


(2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的监 督职责 限于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 如 发现 异 常情况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3 )如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 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的中 期票 据超过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交易 日内将 中期 票据 调整 至规 定的比 例要 求。 7、本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的 应符合 证监会 《 关于证券 投资基 金投资 中 小企业 私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23 募债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1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 债 券前,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 经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决 策 流程 、 风险 控 制制度 、 流动 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信用 风险 处置预 案等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 关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 日将上 述 资料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料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2 )基金 管理 人应防 范本 基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 债 券的流动 性风险 ,确保 对 相关风 险 采取积 极有 效的 措施 , 在 合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 决基 金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 如 因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 等原 因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 转困 难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符 合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的前 提下 确保 基金 的支付 结算 。


(3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根据 基金管理 人制定 的风险 控 制制度对 基金管 理人投 资 中小企 业 私募债 券的 额度 和比 例进 行监督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对相应 风险 控制 制度 进行 修改的 , 应及 时 修订后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4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是 否 符合比例 限制进 行事后 监 督,如 发 现异常 情况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原因 和解决 措施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所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违规 事项 未 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如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因 基金管 理人 未就 相应 风险 控制制 度的 修订 及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的除 外) , 导致 基金出 现风 险 , 基金托 管人 须承 担连 带责 任。 如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或 基金 规模 变化 等不可 归责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 导 致基金 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超过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调 整至 规定 的比 例要 求。 8、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金收 益分 配 、 相 关信 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9、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项 及投资 指 令或实际 投资运 作违反 法 律法规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24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 或举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10、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 托管协 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11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 此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12、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 情况进 行 核查,核 查事项 包括基 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 互利 A 份额 和 互利 B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参 考) 净值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2、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 金财产 、 未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 理、未 执 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 正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人 应 积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为 , 包括 但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25 不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3、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金 财产应 独立于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销售 机构 的 固有财 产 。 基金财 产的债 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 产的债 务相 抵销 , 不同 基 金财产 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 自有资 产承 担法 律责 任 ,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和 其他 权利 。 (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因依 法解散 、被依 法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等原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3)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 管基金财 产。未 经基金 管 理人依据 合法程 序作出 的 合法合规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 行运用 、 处分 、 分 配基 金 的任何 财产 。 非因 基金 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4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5)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 立 。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 如有特 殊 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7)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8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金 的验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应 开立 “基金 募集 专户” , 用于 存 放募集 的资 金。 该账 户由 基金管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26 理人开 立。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金停 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并 加盖 会计 师事 务所 公章 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提 供充 分协 助。 3、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应 以本基金 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5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定的 条件 下,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托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 基金资 产的 支付 。 4、 基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 为本基 金 开立基 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的 证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 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书面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 保管由 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账户资 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开立结 算 备付金 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 结算备 付金 、 证券 结算 保 证金等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27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 监会或 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托 管协议 订 立日之后 允许基 金从事 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 银行 间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6、 其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根 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 定开立 , 在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商议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定使用 并 管 理 。 (2 )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 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 也 可存 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 保 管凭 证由 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但 基金 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保 管凭 证。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 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 于基 金年度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 和会计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28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2 )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 、 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 如有 ) 结 果以 双方 约定 的 方式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 以约 定的 方式 将 复核结 果提 交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基 金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规 对外 公布 。 (3 )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 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及 负 债 。 (2 )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A. 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 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B. 交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C.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29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D. 交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 易 所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中小企 业私 募 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A.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 ,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 值;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B. 首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债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全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 的,从 其 规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 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 )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6 )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 差 不 作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3、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后三位 以内( 含第三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为基 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 并采 取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30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 当 发生 净值 计 算错误 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处 理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事 人 追 偿 。 (2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 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 偿: 1)本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由 基金托 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 告,而 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 就 实际 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责 任 。 3)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 算和核 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 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 付。 (3 )由于 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注 册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造 成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可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4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 术系统 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者监管 部 门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理 。如果 行 业另有 通 行做法 ,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等 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4、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31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 资产价 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 现重大 转 变,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 资人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5、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基 金账 册的 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录 和保 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 基 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对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在 分歧 , 应以 基金 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和 公告 的 ,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7、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 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 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 核时间 安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 上半 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核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32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8、基金管 理人 应在编 制季 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告 之前及 时向基 金 托管人 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 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 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的 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能解决的,任何一 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 海国 际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上海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 ,仲裁 地点为 上海市 , 按照 上海 国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会 (上海国 际仲裁 中心 )届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 对 本 托管协 议双 方 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本 托管 协 议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义 务 , 维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本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 可以 对 本 托管 协 议进行 修改 。 修 改后 的新 托管 协议 , 其内容 不得 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生 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33 (2 )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 发生 法律 法规 、监 管 部门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自基金 合同 终止时, 成 立清算小 组,基 金管理 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并 在中国 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 金财 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若在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基金 合同 终止 , 则本 基 金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 将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34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 根据前 述“ 虚拟 清算 ”的 原则计 算并 确定 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别 应 得的剩 余资 产比 例, 并据 此比例 对互利 A 份额 和 互利 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行 剩余 基 金资产 的分 配。 若在本 基金 过渡 期内 基金 合同终 止 , 则 本基 金依 据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 产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 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35 二十 六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基 金投 资者 账单 : 自2014 年3 月31 日 起,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定制 的服 务形 式提 供基金 对 账单服 务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在 电子 对账 单 、 短 信 对账单 以及 纸质 对账 单三 种形式 的对 账单 中选择 一种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选择发 送。 电子对 账单 每 月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 按月度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发送 。 短信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选 择按 月度 、 季度 、 半年度 和年 度发 送 。 纸 质 对账单 每半 年结 束 后15 个 工作日 内寄 出, 数据截 至寄 送周 期最 后一 个交易 日, 按半 年度 发送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以 下方式 办理 定制 : 1) 拨打 基金管 理人 客服 热线 (400-888-5566 语音自 助修 改或 转人 工服 务) 定制 ;2 )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官 网 (www.bocim.com ) 点 击 “ 基金 账号查询 ”按钮, 进入 “ 账户信息 修改 ”栏 目进行 自助定制 ;3)发 送电子邮 件至基金 管 理 人客户服务邮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在 邮件中注明开 户证件号 码 、姓名、持 有 基金名称及 持有金 额或份 额、E-mail 地 址、手 机号 码、定制对 账单形 式(电 子对账单、 短 信对账 单、 纸质 对账 单) 、寄送 周期 (月 度、 季度 、半年 度、 年度 )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 二)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投 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站 办理 申购 、 赎回 及 信息查 询 。 基 金管 理人 也 可利用 自己 公司的网站 (www.bocim.com )为直销 投资者提 供基 金网上交易 服务。 投资者 在选用网上 交 易服务 之前 ,请 向相 关机 构咨询 。 (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通 过电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36 子邮件 、 手机 短信 、 传 真 等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 定制 的信息 。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 括: 基金 份额 净 值、 每笔 交易 确认 、 每 月 账户信 息 、 公 司旗 下基 金 定期刊 物等 。 业务 开通 时 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 提供 全 天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 交易 情况、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 信息查 询。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37 二 十七 、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 报告期内互利 A 份额实施 份额折算及开放申购 、赎 回情况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约定 , 2014 年 3 月 21 日为 互 利 A 份 额的 首个 申购 、赎 回开放 日 及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基 金管理 人于 该日 对互 利 A 份额实 施了 基金 份额 折算 并办理 了互 利 A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业务 。 1、本 次互 利A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折 算结 果 2014 年 3 月 21 日, 折算 前,互 利 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2255890 元, 互利 A 份 额的折 算比 例 为 1.02255890 ;折 算后 ,互 利 A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调整 为 1.000 元,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原来 持有 的 每1 份互 利A 份额 相应 增加 至 1.0225589 份 。 折算 前 , 互利 A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为 2,055,333,448.41 份 , 折 算 后 , 互 利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为 2,101,699,510.14 份。 互 利 A 份 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采用 四舍 五入 的方 式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两位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 入基金 财产 。 具体 份额 以 互利 A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2、本 次互 利A 份额 开放 申 购 、赎 回的 确认 结果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 在 每一 个互 利 A 份额 开 放日 , 所 有经 确认 有效 的 互利 A 份额 的赎回 申请 全部 予以 成交 确认 。 在 每一 个互 利A 份 额的开 放日 , 本基 金以 互 利 B 份 额的 份额 余额为 基准 , 在 不超 过 7/3 倍互 利B 份 额的 份额 余额 范围内 对互 利A 份额 的申 购申请 进行 确 认。 对于 互利A 份 额的 申 购申请 , 如果 对互 利 A 份 额的全 部有 效申 购申 请进 行确认 后 , 互 利 A 份额 的份 额余 额小 于或 等于 7/3 倍互利 B 份 额的 份额余 额, 则所 有经 确认 有效的 互 利 A 份 额的申 购申 请全 部予 以成 交确认 ; 如果 对互 利A 份 额的全 部有 效申 购申 请进 行确认 后 , 互 利 A 份额 的份 额余 额大 于 7/3 倍互 利B 份额 的份 额余 额, 则 根据 经确 认后 的互 利 A 份 额余 额 不 超过7/3 倍互利 B 份 额的 原则, 对全 部有 效申 购申 请按比 例进 行成 交确 认。 经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统 计 ,2014 年 3 月 21 日 , 互 利 A 份 额 的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总 金 额 为 41,368,152.82 元 , 互 利 A 份额的 有效 赎回 申请 总份 额为 1,815,866,194.62 份 , 其 中互 利 A 份额的有 效赎回申 请总份 额等于投 资者有效 赎回申 请的份额 与对互 利 A 份 额 折算调增 的份 额按照投 资者的有 效赎回 份额占其 折算前持 有互 利 A 总份额 的比例计 算强制 赎回其互 利 A 份额之 和 。 本 次互 利A 份 额的全 部有 效申 购申 请经 确认后 , 互利A 份 额的 份 额余额 小 于 7/3 倍互 利B 份 额的 份额 余额 ,为此 ,基 金管 理人 对全 部有效 申购 申请 予以 成交 确认。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38 本 次 互 利 A 份 额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并 实 施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后 , 本 基 金 的 总 份 额 为 1,227,250,548.73 份, 其 中, 互 利 A 总份 额为327,201,468.34 份, 互利B 的 基 金份额 未发 生变化 ,仍 为900,049,080.39 份, 互利A 份 额与 互 利 B 份 额的 份额 配比 为1:2.75 。 本次互利 A 份额 实施 基金 份额折 算 及 办理 申购 、赎 回业务 期间 ,互利 B 份额 于 2014 年 3 月 21 日至 2014 年3 月24 日实 施停 牌, 并于2014 年 3 月 25 日复 牌 。 (二) 报告期内互利 A 份额年化 约定收益率设定 情况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 互利A 份额获 取年 化约 定收 益率 , 其年 化约 定收 益率 在每 个开放 日 设定一 次并 公告 。 互利A 份 额的年 化约 定收 益率 计算 公式为: 互利A 份额 的年 化 约定收 益率= 1.1 ×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利差。 一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指 :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当 日 ,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 的金融 机构 人民币 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基准 利率 ; 在 互利A份额 的每个 开放 日,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该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重 新 设 定 互利A 份额 的 年化 约定 收益 率中 的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值 , 并用于 下6 个月 的每 日约 定 收益的 计算 。 视国内 利率 市场 变化 , 基 金 管理人 在互利A 份 额的 每个 开放日 前公 告下6个月 互利A份额 适用的 约定 收益 的利 差值 。利差 的取 值范 围从0.5% (含) 到1.5% ( 含)。 互利A 份额的 应计收益的金额采用单 利计算。 互利A 份额 的年化约 定收益率计算按照 四 舍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报告期 内, 根据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将 本 基金第 一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互利A 份 额第一 个开 放日 之后6 个 月 适用的 利差 设定 为1.5% 。 互利A 份额于2014 年3 月21 日进行第一次开放 ,鉴于2014 年3 月21 日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 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年利率为3.00% ,因此本基金第一个 分级运作周 期内 , 互 利A 份 额在 第一 个 开放日 之后6 个 月 (2014 年3 月22 日至2014 年9 月23 日 ) 的 年化 约 定收益 率为4.80% (1.1 ×3.00%+1.50%=4.80% )。 (三) 相关基金公告 1. 2013 年 9 月 10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互 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B 类份 额 上网发 售提 示性 公告 》 2. 2013 年 9 月 11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关 于中 银互 利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增 加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 3. 2013 年 9 月 11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关 于中 银互 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增 加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39 中银国 际证 券为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 4. 2013 年 9 月 14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关 于中 银互 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B 类 份额提 前结 束募 集的 公告 》 5. 2013 年 9 月 1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关 于中 银互 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类 份额提 前结 束募 集的 公告 》 6. 2013 年 9 月 24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关 于中 银互 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认 购 申请确 认比 例的 公告 》 7. 2013 年 9 月 25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互 利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公 告 》 8. 2013 年 11 月 26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中银 互利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互 利 B 份 额开 通跨 系统 转托 管业务 的公 告 》 9. 2013 年 12 月 2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关 于中 银互 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增 加 招商证 券、 国泰 君安 证券 、中信 万通 证券 和中 信证 券(浙 江) 为销 售机 构的 公 告 》 10. 2013 年 12 月2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新增 交 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直销 账户 的公告 》 11. 2013 年 12 月 16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互 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互利 B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 12. 2013 年 12 月 19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互 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互利 B 份额 上市 交易 提示 性公告 》 13. 2014 年 1 月21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互 利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3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14. 2014 年 1 月23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网上 直 销 平 台开通 一户 多卡 功能 的公 告 》 15. 2014 年 2 月17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提请 投 资 者 及时更 新已 过期 身份 证件 或身份 证明 文件 的公 告 》 16. 2014 年 3 月20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互 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互 利 A 份 额折 算方 案公 告 》 17. 2014 年 3 月20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关 于中 银互 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之互利 A 份额 分级 运作 周 期内利 差设 定的 公告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40 18. 2014 年 3 月20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互 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互 利 A 份 额开 放申 购、 赎回 期间互 利 B 份额 (150156 )风险 提示 公告 》 19. 2014 年 3 月20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互 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互 利 A 份 额开 放申 购、 赎回 业务公 告 》 20. 2014 年 3 月21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互 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互 利 B 份 额暂 停交 易公 告 》 21. 2014 年 3 月22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关 于中 银互 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之互利 A 份额 年化 约定 收 益率设 定的 公告 》 22. 2014 年 3 月25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互 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互 利 A 份 额折 算和 申购 、赎 回结果 公告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 上述 公告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41 二十 八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存 放 于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供 公众查 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 工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 人 也可在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网站上 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42 二十 九 、备查 文件 (一) 本基 金备 查文 件包 括下列 文件 :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中银 互 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注册 募集 的文 件;


2、《 中银 互利 分级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3、《 中银 互利 分级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


4、关 于申 请募 集 中 银互 利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法律 意见 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 备查 文件 的存 放地 点和投 资者 查阅 方式 :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所在 地 、 基 金托 管 人所在 地 , 供 公众 查阅 。 投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四 年 五月 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