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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高增长(000039)

农银高增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农 银 汇理 低 估值 高 增长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4 年第1 号)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 国证监会2012 年11 月27日证监许可【2012 】1590 号文
核准。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本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 招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会(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监会 ” ) 核 准, 但 中 国证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准 , 并 不表明 其 对 本 基金 的 价 值和收 益 做 出 实质 性 判 断或保 证 , 也 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产 生 波动 , 投
资 者 根 据 所持 有 份 额享受 基 金 的 收益 , 但 同时也 要 承 担 相应 的 投 资风险 。 基 金 投
资 中 的 风 险包 括 : 因整体 政 治 、 经济 、 社 会等环 境 因 素 变化 对 证 券价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统 性 风 险,个 别 证 券 特有 的 非 系统性 风 险 , 由于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金 产 生 的流动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人在 基 金 管 理实 施 过 程中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某 一 基 金的特 定 风 险 等。 本 基 金为开 放 式 股 票型 基 金 ,属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高风 险 、 较高收 益 品 种 。投 资 有 风险, 投 资 者 认购 ( 申 购)基 金 时 应 认
真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已 经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新 ) 所载 内 容
截止日为2014 年3 月 2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3 年 12 月31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 农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〇一四 年 五 月农银汇理 低估值高增长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 集...............................................................................................................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 效.......................................................................................................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非 交易 过户与转托管 ................................................................................... 38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 的冻 结、解冻 ........................................................................................... 39 第十一 部分


基金托 管...............................................................................................................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销售........................................................................................................... 41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4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投资........................................................................................................... 4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业绩...........................................................................................................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财产........................................................................................................... 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6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68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7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71 第二十二部分


风险 揭示........................................................................................................... 77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 8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 合同 摘要................................................................................................... 82 第二十五部分


托管 协议 摘要................................................................................................. 104 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3 第二十七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6 第二十八部分


备查 文件.........................................................................................................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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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以及 《 农银汇理低 估值高增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应当适用上述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 新导致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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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农银汇理低估值高增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农 银汇理 低 估值高 增长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农银汇 理 低估 值高增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农银汇理 低估值 高增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指《 农 银汇理 低估值 高增长 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颁布、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29 日颁布、 同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2012 年 6 月19 日 《关于修改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 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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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农银汇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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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 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起至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 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4、 开放日:指为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 投资人 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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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2、 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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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公 司概况 名称: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 层 法定代表人: 刁钦义 成立日期:2008 年3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 本:人民币贰亿零壹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人: 翟爱东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103,333,334 51.67%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 66,666,667 33.33%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00 15% 合


计 200,000,001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刁钦义先生:董事长 1976 年起从事金融工作,具有三十余年金融从业经验。1980 年起历任中国 农业银行山东省龙口 市支行行长、 山东省分行部门负责人及副行长、 青岛分行行 长、山东省分行行长。2010 年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总行运 营管理总监,现任中国农业银行投资总监。2012 年8 月起兼任农银汇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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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nard Carayon 先生:副董事长 经济学博士。1978 年起历任法国农业信贷银行集团督察员、 中央风险控制部 主管, 东方汇理银行和东方汇理投资银行风险控制部门主管,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 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 陈献明先生:董事 高级经济师。陈先生 1980 年进入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工作,历任 中国 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办公室主任、 副行长。1999 年12 月至2006 年11 月在 中国 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任行长。2006 年11 月至2009 年10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浙江 省 分行副行长。2009 年 10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行长。2014 年 3 月起 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Thierry Mequillet 先生: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1979 年开始从事银行工作, 在 Credit Agricole Indosuez 工 作近15 年并担任多项管理职务。1994 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 任香港地区总经理。1999 年起至今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行 政总裁。 刘才明先生:董事 经济学博士、 高级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历任中国有色金属对外工程公 司财务处处长,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集团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中国铝业公司副总 经理。 现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高级副总裁、 财务总监、 执行委员 会委员。 华若鸣女士 :董事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1989 年起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工作, 先后 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香港分行总经理、 总行电子银行部副 总经理。 现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兼资金交易中心总经 理、外汇交易中心总经理。 王小卒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曾任香港 城市大学助理教授、 世 界银行顾问、 联合国顾 问、 韩 国首尔国立大学客座教授。 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财务金融系教授, 兼任香港大 学商学院名誉教授和挪威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傅继军先生: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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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傅继军先生 1973 年开始工作,曾任江苏省盐城 汽车运输公司教师,江苏省人民政府研究中心科员。1990 年3 月起任中华财务 咨询公司总经理。 马君潞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教授。 历 任南开大学金融学系主任、 经济 学院副院长。 现任南 开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兼任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及 深圳市政府金融咨询顾问。


2、 公司监事 陈方华先生:监事会主席 工商管理硕士。1980 年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温州市支行行长、 分行行 长、 厦门分行行长。2009 年7 月至2012 年6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总经 理。2012 年7 月起担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Jean-Yves Glain 先生:监事 硕士。1995 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 历任销售部负责人、 市场部负责 人、 国际事务协调和销售部副负责人。现 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国际协调与支 持部负责人。 欧小武先生:监事


1985 年起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工作。2000 年 起历任中国铝业公司和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处长、 财务部 (审计部) 主任和财 务部总经理。2001 年至 2006 年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现任中国铝业公 司审计部主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 叶光尧先生:监事 经济学硕士。2000 年起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 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08 年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销售部副总经 理。 杨晓玫女士:监事 管理学学士。2008 年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综合管理部人 力资源经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刁钦义先生: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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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 年起从事金融工作,具有三十余年金融从业经验。1980 年起历任中国 农业银行山东省龙口市支行行长、 山东省分行部门负责人及副行长、 青岛分行行 长、山东省分行行长。2010 年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总行运 营管理总监,现任中国农业银行投资总监。2012 年8 月起兼任农银汇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施卫先生: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金融理学硕士。1992 年7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国际部经理、办公室主任、行长助理,2002 年 7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 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 2004 年3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副总经理, 2008 年3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2010 年10 月起任 中国农业银行东京分行筹备组组长,2012 年12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2014 年3 月4 日起代为履行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职务。 Laurent Tournier 先生:副总经理 管理学硕士。1987 年至2000 年担任摩根大通 银行欧洲结算系统公司北美地 区公关经理、北亚地区销售和公关经理、副总裁。2000 年加入法国农业信贷银 行集团, 历任东方汇理 银行 (香港) 项目主管 、 东方汇理银行 (巴黎 ) 托管部业 务发展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2008 年3 月起担任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2009 年 8 月起担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副总经理、运营总监。 翟爱东先生:督察长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具有 20 余年金融从业经验。1988 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 银行 《中国城乡金融报 》 社、 国际部、 伦敦代 表处、 个人业务部、 信 用卡中心工 作。2004 年11 月起参加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2008 年3 月起任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监察稽核部总经理,2012 年1 月起任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曹剑飞先生:统计学硕士、经济学硕士,农银汇理基金管理公司投资总监。 10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长江证券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分析师,泰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 华宝 11


兴业先进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08 年8 月起任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3 月起兼任农银汇理 低估值高增长股票型基金基 金经理 。 凌晨 先生: 英国诺丁汉大学运营管理专业硕士。 历任国信证券研究员、 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高级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11 月起任 农银汇理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11 月起兼任农银汇理 低估值高增长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施卫先生,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4 年 3 月4 日起代为履行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曹剑飞先生, 公司投资总监,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股票型 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低估值高增长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Denis Zhang(张惟)先生,公司投资副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李洪雨先生, 投资部副总经理, 农银汇理大盘蓝筹股票 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策略价值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史向明女士, 投资部副总经理, 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券 型基金基金经理、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农银汇理 7 天理财债 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付娟女士,研究部副总经理,农银汇理消费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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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及份 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将遵守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销 售办法 》 、 《信 息 披露办 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 人、受雇 人或任 何其他 第三人 牟 取不当利益; (3 )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风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体 系 1、风险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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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 风险、 投资风格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风险控制是实现价值回报的一个重要基石。 借鉴东方汇理在风险控制领域的 成熟经验,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流程。 通过科学有 效、 层次明晰、 权责统一 、 监管明确的四道风险控制防线, 从组织制度上确保风 险控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1 )第一道防线:员工自律、自控和互控 直接与业务系统、 资金、 有价证券、 重要空白凭证、 业务用章等接触的岗位, 必须实行双人负责的制度。 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 由其上级主管履行监督职 责;对于有条件的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2 )第二道防线: 部门内控和部门之间互控 各部门应检查本部门的各类风险隐患, 严格遵守业务操作流程, 完善内控措 施, 并对本部门的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 研究、 投资、 集中交易、 运营等部门 独立运作,以实现部门间权力制约和风险互控 。 (3 )第三道防线: 风险控制部与其它各部门间的互动合作 各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发生的风险事件向风险控制部报告。 风险控制人员在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协助各部门识别、 评估风险和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监 督 《风险控制制度》 和 流程的被执行情况, 以及定期对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测量、 评估和报告。 (4 )第四道防线: 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的稽核审计以及风险管理委员 会的监督管理 2、内部控制体系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14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稽核 及风险控制委员会, 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 务进行合规性控制, 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 告; 董事会下设薪酬和人力资源委员会, 负责拟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 起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计划, 审核公司总体人员编 制方案和薪酬政策,负责审议员工的聘用和培训政策。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 负责公 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 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和 产品委员会, 就基金投资、 风险控制和产品设计等发表专业意见及 建议, 投资决 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 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 会报告。


2)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管理制度根据规 范的对象划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 公司治理制度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 依据; 第三个层面是部门及业务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需 要制定的 各种规程、 实施细则以及部门业务手册。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 止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层面 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监察稽核 部定期对公司制度、 内部控制方式、 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查, 并出具专 项报告。


3)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 估;





B、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 15


机情况进行评估, 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 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 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4)内部控制活动


为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 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 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 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B、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 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 位对前一部门及 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C、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 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 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 的信息呈报渠道。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根 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6)内部控制监督





内部监控由监事会、 董事会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 公司风险管理 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 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 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意见改进,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 基金管 理人知 晓建立、 实施和 维持内 部控制制 度是本 公司董 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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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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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基 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裴学敏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 年, 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 也是近代中国发钞 行之一。 交通银行先后于2005年6月和2007年5月在香港联交所、 上交所挂牌上市, 是中国2010 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 交通银行连续五年跻身 《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 , 营业收入排名第243位 , 较上年提升83 位 ; 列《银行家》杂志全球1,000家最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23位,较上年提升7位。 截至2013 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5.76万亿元,实现净利润人 民币487.06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 托管部。 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 验,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 以及 经济师、 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 等中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 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交通银行董事长,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2009 年12 月起担任交通银 行行长, 2013年5月起担任交通银行董事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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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文挥先生, 交通银行副行长, 上海财经大学 工商管理硕士。2004年10月起 任交通银行副行长,2007 年8月起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 刘树军先生,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管理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 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 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 农行总行信贷 部工业信贷处处长, 农行总行托管部及养老金中心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内蒙古分 行副行长。2011 年10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2 年5 月起任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3 年四季度末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01 只,包括 博时现 金收益货币、博时 新兴成长股票、长城久富股票(LOF)、富国汉兴封闭、富国天 益价值股票、 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 国泰金鹰增长股票、 海富通精选混合、 华 安安顺封闭、 华安宝利配置混合、 华安策略优选股票、 华安创新股票、 华夏蓝筹 混合(LOF) 、 华夏债券、 汇丰晋信 2016 周期混合、 汇丰晋信龙腾股票、 汇丰晋信 动态策略混合、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 汇丰晋信大盘股票、 汇丰晋信低碳先锋 股票、 汇丰晋信消费红利股票、 金鹰红利价值混合、 金鹰中小盘精选混合、 大摩 货币、 农银恒久增利债券、 农银行业成长股票、 农银平衡双利混合、 鹏华普天收 益混合、 鹏华普天债券、 鹏华 中国50 混合、 鹏华信用增利、 融通行业景气混合、 泰达宏利成长股票、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 泰达宏利稳定股票、 泰达宏利周期 股票、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天治核心成长股票(LOF) 、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 (LOF) 、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 易方达科瑞封闭、 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 易方 达科讯股票、 银河银富货币、 银华货币、 中海 优质成长混合、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 华富中证100 指数、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 长信量化先锋股票、 华夏亚债中国指数、 博时深证基本面200ETF 、 博时深证基本面200ETF 联接、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 富 安达优势成长股票、 工银 主题策略股票、 汇丰晋信货币、 农银汇理中证 500 指数、 建信深证100 指数、 富安达策略精选混合、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 工银瑞信纯 债定期开放债券、 富安达收益增强债券、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易方达恒生 中国企业ETF 联接、 光大保德信添盛双月债券、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债券、 浙商聚 盈信用债债券、德邦优化配置股票、汇添富理财 28 天债券、金鹰元泰精选信用 债债券、 诺安中小板等权重 ETF、 诺安中小板等权重 ETF 联接、 中邮稳定收益债 券、富安达现金通货币、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建信优势动力股票(LOF)、浦银安 19


盛新兴产业混合、农银高增 长股票、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工银安心增利 场内货币、 易方达保证金货币、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 德邦德信中高企债指数分级、 天治可转债、 华安双债添利债券、 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开债券、 农银行业领先股 票、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工银瑞信月月薪债券、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 上投摩根岁岁盈定期开放债券、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 建信周盈安 心理财债券、博时灵活配置混合、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农银汇理 14 天理财 债券、 鹏华消费领先灵活配置混合、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 广发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 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此外, 还托管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保险资产、 企业 年金、QFII、QDII、 信 托计划、 证 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 12 类产品。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规 章 及 行 内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 加 强 内 部 管 理 , 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 理、 评估、 监控, 有效 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 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 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 独立性原则: 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 保证 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 3、 制衡性原则: 贯彻 适当授权、 相互制约的 原则, 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 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 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 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 在岗 位、 处室和内控处室三 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 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 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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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效益性原则: 内部 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 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 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 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基金 托管人 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 管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 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 作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 料管理制度》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 工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 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 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 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 行, 聘请国际 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 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 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等有 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 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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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 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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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 层 法定代表人: 刁钦义


联系人:沈娴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 、021-61095599 联系电话:021-61095610


网址:www.abc-ca.com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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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 、41、 42 、43、44 楼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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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站:www.95579.com (7 )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樊昊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8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袁长清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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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3798 客户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2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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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14)其它代销机构 其它代销机构名称及其信息另行公告。 二 、登 记机构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 商务广场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 楼 法定代表人: 刁钦义 电话:021-61095588 传真:021-61095556 联系人:高利民 客户服务电话:021-61095599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 、 张兰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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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 张晓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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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 2012 年 11 月 27 日 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2】1590 号文件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股票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13 年 3 月4 日至2013 年3 月 22 日进行发售。 本 基 金 设 立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971,415,105.20 份 基 金 份 额 ,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 24,291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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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 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3 月 26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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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 、申 购 和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 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6 月26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等业务, 具体详见 2013 年6 月 24 日公告的 《农银汇理 低估值高增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和“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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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若申购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人自行承 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五 、申 购 和赎 回的 数 量限制


1 、代销网点和直销网上交易投资人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购费) 。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个人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 低申购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机构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 32


金额为500,00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已在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有该基金认 购记录的投资人 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 转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进 行 交 易 要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赎回时 ,每次 对本基金 的赎回 申请不 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0 份。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和 价格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M<50 万 1.5% 50==500 万 1000 元/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T<1 年 0.5% 1 年==2 年 0 注1: 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1 年指365 日,2 年指730 日,以此类推。 注 2 :上述持有期是指在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连续期限。 后端费率 :本基 金采用 前端收费 ,条件 成熟时 也将为客 户提供 后端收 费的选 择。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33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4、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 (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二:假定T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2000 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元、 50 万元和1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 500,000 1,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0% 1.00% 0.80% 净申购金额(C=A/(1+B) ) 9,852.2 2 495,049.5 0 992,063.4 9 申购费用(D=A-C) 147.78 4,950.50 7,936.51 申购份额(E=C/1.2000 ) 8,210.1 8 412,541.2 5 826,719.5 8 5、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 (T 日) 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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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 投资人 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购/ 申购费用,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 ,持有年限不足 1 年, 则其获得的 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 1.2500×10,000×0.5% =62.50 元 赎回金额= 1.2500×10,000-62.5=12,437.50 元 6、 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 7、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8、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 份额赎回金额的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9、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和赎 回的 登记 正常情况下,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登记机构 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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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 、6 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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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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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 频率。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2 日在指定媒 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 二、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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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 分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与转托管 一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 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 方式进行处理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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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 分


基金份额的冻 结、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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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 部分


基金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 农银汇理低估值高增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 订立托管协议的 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 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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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 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业务的, 应与代销 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 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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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 部分


基金份额的 登记 一 、基 金 的份 额 登 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 基金 登记 业务 办理机 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金 登记 机构 享有如 下权 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 登记 机构 承担如 下义 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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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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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将通过寻找某种程度上被市场低估的, 同时又有较强的持续稳定增长 潜力股票, 优化投资组合,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为投资者创造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上市的股票) 、 权证等权 益类品种, 国债、 金融债、 央票、 公司债、 企业债、 可转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 回购、 存款、 资 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 除股 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40%。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 基金资产净值的0%-3%,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传统的 “自上而下” 和 “自下而上 ” 相结合的方法构建投资组合。 具体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次: 首先是 “自上而下” 的大类资产配置, 决定权益类 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其次是“自下而上”的 GARP 选股策略,该 策略是对资产配置策略方案的具体实现,是本基金的核心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涉及股票、 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在投资组合中的比例调 整。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将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对基金组合在 股票类资产、债券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上的配置比例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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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性分析方面,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结合公司投资团队对股票和债券市场的 定性分析, 综合考量宏观经济因素、 政策环境因素、 资金供求因素、 股票和债券 市场因素等多个维 度指标进行前瞻性研究分析, 判断所处的经济周期, 形成对未 来市场走势和基金资产配置的定性判断; 在定量分析方面, 基金管理人将依托公 司内部量化投资研究团队自主研发的量化研究成果以及市场数据库, 对未来股票 市场、 债券市场的走势的概率进行量化判断, 并对各类不同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 率和波动率的变化进行量化预测。 在结合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 将形成最终的资产配置方案 2、股票投资策略 (1 )行业配置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 将力求基金资产在行业层面上尽量分散, 保持适度均 衡, 而不是集中于少数一个或几个行业, 从而避免在某些行 业上过度的风险暴露。 行业的适度分散并不意味着机械意义上的参考业绩比较基准的行业权重, 而是在 全面研究基础上对各个行业的合理取舍、适当增减。 (2 )个股投资策略 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是是本基金的核心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个股筛选时, 主 要通过GARP 定量策略和基本面定性两个角度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 价,精选具备成长潜力和低估值的优质上市公司。 GARP 策略的核心思想是以相对较低的价格买入成长性较高的公司股票,强 调个股成长性和价值性的均衡。GARP 策略的运用其实就是将最朴素的成长投资 和价值投资两种投资哲学进行综合 。而量化GARP 策略则是通过特定的模型对公 司的成长性和价值度进行度量,选择出符合要求的股票进行投资。 1)全市场股票选股策略 本基金全市场股票投资组合将分两个步骤完成, 即初选股票库的构建和股票 组合的精选过程。 ①初选股票库 本基金的初选股票库由申万 A 股指数所有成份股并剔除本基金禁投的股票 后的剩余股票构成。 ②股票组合的精选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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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初选股票池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通过构建成长和价值两个维度, 筛选出具 有持续成长潜力,而又相对低估的上市公司组合。 ⅰ. 成长维度 本基金通过成长维度筛选具有持续的业绩增长历史, 且预期保持 持续成长的 上市公司。 反映成长维度的成长指标包括: 预测 EPS 增长率、 销售净利率、 净利 润同比增长率、加权 ROE 等。 A、单项指标打分。各单项成长指标按照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排列,然后采 用百分位制打分法进行指标打分, 即以股票在各个指标中所处位置的百分数作为 股票对应该指标的得分。 B、综合得分。各单项成长指标按等权重处理,将各项指标得分分别乘以权 重并相加汇总, 计算成长维度综合得分。 将计算出的成长维度综合得分按从大到 小的顺序进行排列,作为基金成长类备选池。 ⅱ. 价值维度 本基金通过价值维度筛选具有估值优势的上市公。价值 维度共包括 5 个指 标: 预测PE、 预测PEG 、 历史市净率PB、 历史市销率 PS、 历史企业倍数EV/EBITA 等。 A、单项指标打分。各单项价值指标按照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排列,然后采 用百分位制打分法进行指标打分, 即以股票在各个指标中所处位置的百分数作为 股票对应该指标的得分。 B、综合得分。各单项价值指标按等权重处理,将各项指标得分分别乘以权 重并相加汇总, 计算价值维度综合得分。 将计算出的价值维度综合得分按从大到 小的顺序进行排列,作为基金价值类备选池。 ⅲ.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相关投资人员将根据不同市场行情下的价值 、 成长风格偏好, 各风格 板块的风险收益偏好, 通过对成长类股票和价值类股票的进一步交叉筛选, 初步 形成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2)行业内股票选股策略 由于各个行业的情况不同, 尤其是重资产类行业和轻资产类行业, 行业中起 决定性因素的因子不尽相同, 有些行业的某些因子在另外一些行业中甚至没有数 据,因此全市场GARP 筛选出来的股票在行业配置上存在过度不均衡的风险。为 47


了规避由于市场行业轮动带来对某些行业过度风险暴露, 降低本基金股票组合整 体波动性, 同时为了对全市场筛选策略的一个有效补充, 保证本基金投资策略能 够在一定程度上长期相对有 效, 本基金将考虑不同行业属性的差异, 相应选定不 同指标对主要类别的行业进行针对性的 GARP 策略筛选,以此平衡最终投资组合 的行业均衡性。 3)策略的更新 本基金的 GARP 策略并不是一层不变的。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将对GARP 策略中的成长维度指标和价值维度指标的策略效果进行密切跟踪, 随着市场条件的改变而对相关因子加以改进, 否则完全固化的策略将有可能侵蚀 原有的业绩表现, 在极端市场环境下还有可能导致较大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对 基金的策略进行动态管理, 对所应用的策略进行实时的更新, 以保证原有投资目 标和理念的延 续性和一致性。 4)股票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 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 最终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及公司情况的变动,及时动态调整。 在基金投资组合构建的阶段, 基金管理人必须将理论组合转化为现实的投资 组合结果, 因此在此阶段将面临更多实际的操作性的约束。 同时, 由于策略所构 建的组合会出现风格上的差异并可能导致在具体行业和个股选择方向上的不同。 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方法是在组合整体的层面设定必要的投资约束, 并在一定的 幅度内根据约束的要求对理论配置结果进行适度的调整使其最终符合约束的要 求。 基金管理人 将首先在股票组合所面临的各类约束进行量化, 对以此为标准对 于此前所构建的理论组合进行可行性检验。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因此债券部分的投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资产配置的 需要, 提供必要的资产分散以部分抵消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因此在债券投资 上, 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优先的原则, 在保证投资低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创造一 定的收益水平。 (1 )合理预计利率水平 对市场长期、 中期和短期利率的正确预测是实现有效债券投资的基础。 管理 人将全面研究物价、 就业、 国际收支和政策变更等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预测未来 48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 策等宏观经济政策走向, 以此判断资金市场长期的供求关系变 化。 同时, 通过具体分 析货币供应量变动,M1 和 M2 增长率等因素判断中短期资 金市场供求的趋势。 在此基础上, 管理人将对于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动进行合理预 测,对包括收益率曲线斜度等因素的变化进行科学预判。 (2 )灵活调整组合久期 管理人将在合理预测市场利率水平的基础上, 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灵活调整 组合的目标久期。 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 通过增加持有短期债券等方式降低组 合久期, 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 在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 通过增持长期债券等方 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充分分享债券价格 上升的收益。 (3 )科学配置投资品种 管理人将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 分析国债、 央票、 金融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 平, 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 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 比例。 (4 )谨慎选择个券 在具体券种的选择上, 管理人主要通过利率趋势分析、 投资人偏好分析、 对 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的预期、 信用评估和流动性分析等方式, 合理评估不同券种 的风险收益水平。 筛选出的券种一般具有流动性较好、 符合目标久期、 同等条件 下信用质量较好或预期信用质量将得到 改善、 风险水平合理、 有较好下行保护等 特征。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从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 权证定价合理性、 权证隐含波动率等多个 角度对拟投资的权证进行分析, 以有利于资产增值为原则, 加强风险控制, 谨慎 参与投资。 四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75%×沪深300 指数+25%×中证全债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总体走势的综合性指数, 它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 所选择的成分股具有规模大、 流动性好的特征。 该指数覆盖了沪深两市大约 70% 的市 值,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和良好的可投资性, 是反映我国证券市场上股票 49


整体走势的重要代表性指数; 中证全债指数是覆盖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 市场两大市场国债、 金融债及企业债整体走势的指数, 具有更广的覆盖面, 成分 债券的流动性较高。 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基金管理人以 75%的沪深300 指数和 25%的 中证全债指数构建的复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与本基金的投资风格 基本一致,可以用来客观公正地衡量本基金的主动管理收益水平。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当市场出现更合适、 更权威的比较基准, 并且更接近本基金风格时, 经基金托 管人同意,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之后, 可选用新的比较基准, 并将及时 公告。 五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的股票型基金产品, 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六 、投 资决策 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和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 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 资。 七 、投 资管理 程序 1、投资研究管理架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的要求, 结合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研究管理上采取了由投资决策委员会 领导下的逐级授权制度, 分别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 等多个层级, 并在全面贯彻授权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基金经理负责制, 充分发挥基 金经理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 在业务部门设置上, 基金管理人遵循投资、 研究 和交易相互独立的原则, 分别设立了投资部、 研究部和交易室三个部门独立从事 相关业务,并在相互之间建立了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在具 体投资品种的筛选上,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循股票库制度, 以确保基金经理投资的科学性和稳健性; 基金 管理人还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投资风险进行监督和管理, 并设立监察稽核部对 50


投资的合规风险进行事前和事后监察, 以做到投资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 基金管 理人还针对风险管理设立了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 2、投资决策机制 依照逐级授权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机制分别由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三个层面具体实施: (1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公司基金及受托资 产投资行为必须经过 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 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 制定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 投资业务负责 人、 投资部和研究部负责人、 基金经理等人员组成 (督察长列席会议) , 定期或 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 包括制定总体投资方案、 确 定资产和行业配置原则、 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提案、 批准基金经理的超权限投资 等。 (2 )投资业务负责人 投资业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 制定投资研究业务规则 并监督实行、负责投资研究等部门的日常管理、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 (3 )基金经理 基金管理人实行授权制度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基金管理人制定制度对基金 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进行原则性 决策, 基金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的证券投资事务, 执行和优化 组合配置方案, 并对其投资业绩负责。 基金经理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授权基金经理 助理暂时代为履行投资职责, 但必须遵守公司的规定, 不得采用无条件和无时限 的授权。 3、研究机制 基金管理人设立研究部, 具体负责公司的研究业务, 具体包括投资策略研究, 提供包括宏观经济、 资本市场、 产业配置等策略报告, 为投资部门把握市场机会 服务 ;开展对行业、上市公司、固定收益产品、衍生产品的研究,为投资部门、 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建议; 此外, 基金管 理人研究部设有专门的量化投资研 究团队, 通过对市场数据的数量化分析和统计规律的归纳, 为基金管理提供量化 的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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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基本流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对下一阶段基金投资的资产和行业 配置进行讨论,明确股票库的构成和最新变化,并最终确定总体投资方案。 (2 )研究部门进行研究分析 研究部门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 及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 走势和行 业发展状况等, 并采用实地调研、 持 续跟踪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 调查研究, 最终形成对宏观经济、 投资策略和公司基本面的深度研究报告, 提交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部门作为决策和投资的依据。 研究部门的固定收益产品研 究人员将在对宏观经济、财政货币政策和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深入分析的基础上, 形成债券投资策略提交投资部门。 此外, 研究 部门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讨论宏观经济、 行业、 上市公司、 债券等问题, 作为投资决 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3 )投资部门实施投资 基金经理及投资团队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方案, 依据研究部 门提供的研究成果, 对宏观经济、 行业发展、 风格变动和个股走势做出判断, 完 善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方案,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并具体实施下达交易指令。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 基金经理应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 提交主管投资领 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4 )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 集中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 集中交易室接到指令后, 首先应 对指令予以审核, 然后再具体执行。 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 不规范或 者不合规的,集中交易室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集中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 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 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5 )投资绩效分析评估 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部门会对基金投资的业绩进行数量化分析, 利用相关工 具、模型对基金的投资风险、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和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估、 测算和分析,并提交投资部门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对下期投资方案决策的参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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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风险控制和监察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公司的各项风险问题; 公司风险控制部门具体负责对投资风险进行事前识别、 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 公 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投资 、 研究环节的全面事前、 事中和事后的合规 监督检查, 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上报发现的合规性问题并持续督促相关部 门予以解决。 八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 -95%;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 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4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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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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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投 资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一、 基金 的融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二、 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4 年4 月15 日 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内容。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436,718,797.10 80.47 其中:股票


436,718,797.10 80.47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49,697,377.67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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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资产


56,265,512.23 10.37 7 合计





542,681,687.0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8,140,000.00 5.28 C 制造业 281,420,723.68 52.8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5,682,702.72 1.07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1,864,780.00 2.2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46,863,714.38 8.8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7,091,000.00 3.2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8,893,861.82 5.4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6,762,014.50 3.15 S 综合 - - 合计 436,718,797.10 81.98 3、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300157 恒泰艾普 1,200,000 28,140,000.00 5.28 2 000938 紫光股份 759,918 20,935,740.90 3.93 3 300070 碧水源 490,000 20,085,100.00 3.77 4 300274 阳光电源 619,729 19,924,287.35 3.74 5 300253 卫宁软件 262,161 19,035,510.21 3.57 6 300133 华策影视 525,455 16,762,014.50 3.15 7 300146 汤臣倍健 200,000 14,578,000.00 2.74 8 000049 德赛电池 200,000 14,040,000.00 2.64 9 300255 常山药业 516,414 13,690,135.14 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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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300115 长盈精密 315,666 11,916,391.50 2.2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权证。 8、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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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013 年 11 月 8 日,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策影视,股票 代码:300133 ) 发布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暂停审核的特别风险提示 公告》 (公告编号:2013-072) , 指出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因涉嫌内幕交 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13 年 12 月 31 日,华策影视发布了《关于现金及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复的公告》 (公告 编号:2013-072)。 2013 年 11 月 30 日 ,紫光 股份有 限公 司( 下称: 紫光股 份, 股票 代码: 000938 )发布《关于公司并购重组申请被暂停审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 -055),指出参与本次重组有关方面涉嫌违法被稽查立案。 对华策影视、紫光股份股票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该股票经过研究推荐、 审批后进入公司股票备选库,由研究员跟踪分析。本基金管理人进行了研究判 断、按照相关投资决策流程投资了该股票。 其余八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78,897.0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5,358,663.7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6,369.89 5 应收申购款 401,581.5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6,265,512.2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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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 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基金 的过往 业绩并 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3 月26 日,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一 、本 报告期 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 10 月1 日 -2013 年 12 月31 日 -5.38% 1.56% -2.97% 0.85% -2.41% 0.71% 基金成立 至今 8.36% 1.33% -8.48% 1.02% 16.84% 0.31% 二、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以来 基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变 动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 益 率变 动的比 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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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本基金合同生效 日为 2013 年3 月26 日, 至 2013 年12 月31 日不满一年。 2、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 -95%;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 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40%。 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建仓期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 年 03 月26 日) 起六个 月, 建仓期 满时,本基金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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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 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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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七 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四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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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 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按照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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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64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65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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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八 部分


基金的收 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 截至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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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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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 金费用 与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或 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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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 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 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 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此 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 依照有关规定 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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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 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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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一 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运 作办 法》、《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 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 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 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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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 投资人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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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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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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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按双方约定方式确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 停或延 迟信 息披露 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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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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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二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其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 本基金所面临的投资组合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和特定风险等。 除投资组合风险以外, 本基金还面临操作风险、 管理风险、 道德 风险和合法合规风险等一系列风险。具体如下: 1、投资组合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 风险。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 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本基金直接投 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 从而导致 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发生波动,基金收益产生变 化。 股票价格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可能会因为经营不善, 基本面状况 恶化而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 使得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此外, 股票价格也会受到 市场整体估值水平的影响, 并可能会低于上市公司的合理价值。 虽然本基金可通 过分散化投资减少非系统性风险, 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本基金还必须承 担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2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所持证券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 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来自 于投资者的集中巨额赎回, 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或其中 的部分资产变现能 力变弱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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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 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 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 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从 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变现风险: 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 当持有的 部分债券品种的交投不活跃、 成交量不足时, 资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加大。 同时, 由于基金持有的某种资产集中度过高, 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 有可能导 致基金的 净值出现损失 。 (3 )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4 )特定风险 本基金是采用特定策略的主动型基金,以 GARP 策略为指导进行股票投资。 因此GARP 策略的稳定性和有效性是影响本基金业绩的重要因素。 2、操作风险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会导致操作风险, 主要包括人为错失、 违法行为、 未授权 活动、人员流失等营运风险、技术风险和决 策及程序风险等。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决策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4、合规性风险 投资的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5、其他风险 (1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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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 产生的风险; (4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5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 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 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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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三 部分


基金合同 的终止与基金财产 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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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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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四 部分


基金合同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1、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7 层 法定代表人: 刁钦义 设立日期: 2008 年3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 [2008]30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零壹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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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注册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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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 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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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18.8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4、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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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 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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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处 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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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 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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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 率 或调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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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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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 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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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授权他人采用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 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93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授权他人采用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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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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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 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1、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 截至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4、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96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计 提、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或 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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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或不可抗力 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 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4、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5、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此 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 依照有关规定 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1、投资目 标 本基金将通过寻找某种程度上被市场低估的, 同时又有较强的持续稳定增长 潜力股票, 优化投资组合,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为投资者创造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上市的股票) 、 权证等权 98


益类品种, 国债、 金融债、 央票、 公司债、 企业债、 可转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 回购、 存款、 资 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 除股 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40%。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 基金资产净值的0%-3%,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3、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 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4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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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 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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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 债后的价值。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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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 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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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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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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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五 部分


托管协议 摘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 层 法定代表人: 刁钦义 成立日期: 2008 年3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08]30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零壹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618.85 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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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上市的股票) 、 权证 等权益类品种, 国债、 金融债、 央票、 公司债、 企业债、 可转债、 中期票据、 短 期融资券、 回购、 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 除股 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40%。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 基金资产净值的0%-3%,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 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 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4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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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6)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上述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本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比例 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 个 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 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 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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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 应及时予以更新 并通知对方。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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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银行定期 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 109


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 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 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 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 5) 基金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 投资 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 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 权利。 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 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金托 管 人依 据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对于 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若无法阻止 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 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8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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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 《关于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的 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与资产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 制补充协议》。 2) 基金管理人应将 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以及 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提供给资产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 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 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 议的约定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 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 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 中期票 据 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门就基 金投资 中期票据 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 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投资 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 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 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 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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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是否及 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的,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112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 、基 金财 产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 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 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 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 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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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 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 户进行。 (3 )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 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交通银行网银” ) 办理托管 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 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 、 《人 民币利率管 理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其他有关规定。 (6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 时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4、 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 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 由基金托管人 114


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 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 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关 于证 券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115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 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 )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 , 按估值日该上市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 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 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 取得成本 (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 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 相应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 116


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 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 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 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净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 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 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117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 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 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 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 )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 ) 在任何情况下 ,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 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 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 时通知对方,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 以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118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 )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中估值方法的 第(1)-(5 ) 进行处 理时, 若基金管理人净 值计算出错, 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 程中没有发现,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 资者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 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 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双方应 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3、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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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4、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6、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 准。 7、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 证监会公布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要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的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 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以约定方式 120


提供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 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 (盖章) 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核检 查。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编 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1、 基金管理人于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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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 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 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 海分会, 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和终 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 。 2、 基金托管协议 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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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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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六 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 增加、 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 、持 有人注 册与 过户登 记服 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备先进、 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 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持有人名册的管 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 交收等服务。 二 、帐 务寄送 服务 1、持有人的投资记录 在从基金销售机构获取投资者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开户确认书、基金认购成交确认书、基金交易对 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季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 在年度结束后的20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基金持 有人可自行选择寄送或不寄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季刊、 基 金新产 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等。 三 、红 利再投 资服 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红利再投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且 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四 、短 信及电 邮服 务 1、手机短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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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 手机号码, 按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 我公司将根据定制要求提供相 应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网 站定制电子邮件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不定期公告等。 五 、电 话咨询 服 务 1、自动语音服务 电话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24 小时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电话自助方式, 查询基金代码、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产品介绍等信息, 也可以查询到基金账户余 额、分红信息、交易记录等个人账户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 9:00-11:30, 下午13:00 -17: 00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获取业务资讯、信息查询、服务投诉等服务。 3、基金客户留言服务 在非人工服务时间或暂时无法接通人工电话时, 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留 言的方式将疑问、建议告知,同时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客 服人员将进行回复。 六 、网 站客户 服务 1、个人账户查询服务 基金持有人在使用基金账号登录后, 可以查询基金持有情况、 分红信息和交 易记录,也可以更新邮件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 2、投资理财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网站客服互动栏目与客服人员进行交流, 实时解决基金投资理 财中所碰到的疑惑。


3、电子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查询及定制基金净值、 产品信息、 公司公告、 公司动态 等资讯类信息及电子账单、交易确认短信等账务变动类信息。 公司网址:www.abc-ca.com 七 、客 户投诉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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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 电话中心、 信函、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 、服 务渠道 1、公司网址:www.abc-ca.com 2、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021-61095599 3、客户服务传真:021-61095556 4、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abc-c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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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七 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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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八 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 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 农银汇理低估值高增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二)《 农银汇理 低估值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农银汇理 低估值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关于申请募集 农银汇理低估值高增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5 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