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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安康养老(000367)

国泰安康养老: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泰 安 康养老 定期 支付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开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定期 定额 投
资 业务 公告 
公 告送 出日期 :2014 年 5 月 7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 称 国泰安 康养 老定 期支 付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简 称 国泰安 康养 老定 期支 付混合 基金主 代码 000367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2014 年 4 月 30 日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名 称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公告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等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泰 安康 养老 定期 支付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国泰 安康 养老定 期支 付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申购起 始日 2014 年 5 月 12 日 赎回起 始日 2014 年 5 月 12 日 定期定 额投 资起 始日 2014 年 5 月 12 日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 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申请且 登记 机构 确认接 受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3.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3.1 申购、赎回金额限制 1 . 投 资人 单笔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0 元 (含 申购 费) 。 各代销 机 构对 本基 金最低 申 购金额 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的 ,以 各代销 机 构的 业务规 定为 准。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单笔 赎回 申请 最低 份数 为 100.00 份,若 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时 在销 售机 构保 有的 基金份 额不 足 100.00 份, 则该次 赎回 时 必须一 起赎 回。 3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4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3.2 申购费率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 本基金 的 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300 万 0.50% 300 万≤M<500 万 0.30%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3.3 赎回费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全 部或 部分 归入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本基金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 于 30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 回 费,将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 持有期 长 于 30 日但 少于 3 个月的 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 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75% 计入 基 金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3 个 月但 少 于 6 个 月的 投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 将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50%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6 个月 的投资 人,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归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份额持 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持有期<7 日 1.50% 7 日 ≤ 持有 期 <30 日 0.75% 30 日 ≤持 有期 <6 个月 0.50% 6 个月 ≤ 持 有期<1 年


0.10%


1 年 ≤ 持有 期<2 年


0.05%


持有期 ≥ 2 年


0


( 注: 赎回 份额 持有 时间 的计算 ,以 该份 额在 登记 机构的 登记 日开 始计 算。1 年为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依此 类推。 ) 3.4 其他与申购、赎回相 关的事项 1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 最迟 应于 新的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 进行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基 金赎回 费率 。 4.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是 指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指定 的销售 机构 申请 ,约 定每 期扣款 时 间、 扣 款金 额、 扣款 方式, 由指定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款 日, 在投 资者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 动完成 扣款 和基 金申 购申 请的一 种长 期投 资方 式。 定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与 普通 申购费 率相 同 。 销售机 构将 按照 与投 资者 申请时 所约 定的 每期 固定 扣款日 、 扣 款金 额扣 款, 若 遇非基 金交 易 日时, 扣款 是否 顺 延 以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具体办 理程 序请 遵循 各代 销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 具 体扣 款方式 也以 各代 销机 构的 相关业 务 规则为 准。 各销售 机构 每期 扣款 最低 金额: 中国银 行、 包商 银行 、宁 波银行 、上 海银 行 适 用于 最低扣 款 额 100 元。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直销机构 1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海直 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厦 16 层-19 层 直销业 务专 用电 话:021-31081759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 址:www.gtfund.com 2 .国 泰基 金电 子交 易平 台 网站:www.gtfund.com 登 录网上 交易 页面 电话:021-31081841 联系 人:沈 茜 5.2 代销机构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 露安排 自 2014 年 5 月 12 日 起,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 通过网 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开 放 申购赎 回等 有关 事项 和规 定予以 说明 ,投 资人 欲了 解本基 金 的详细 情况 , 请 详细 阅读 刊登 在 2014 年 3 月 18 日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和 《 证 券时报 》上 的《 国泰 安康 养老定 期支 付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2 ) 投 资人 如有 任何 问题 , 可拨打 本公 司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88)、( 021-31089000)、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客服 电话(95566) 或 各销 售代 理 机构客 户服 务电 话。 3 )本 公司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敬 请投 资人 注意投 资风 险。 投资 人投 资于本 基金 前应认 真阅 读 基 金的基 金合 同、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特此公 告。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