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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证合同
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投保公司是以下商标的持有者:
I&G
CNIG
CNSURE
SINOGUARANTEE
ZHONGTOUBAO
中保 中投保 中经投 中经担 中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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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电话:0755-83026604
传真:0755-83026677
邮编:518048
担保人: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010-88822888
传真:010-68437040
邮编:100048
鉴于: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
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
期(以下简称为“当期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
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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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 (即保本额) ,
分为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
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
份额的保本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1、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1.2、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
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过渡期申
购费用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
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从上一保
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
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转入保本赔付差额”);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担保人的保证范围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过渡期申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过渡期申购保
本赔付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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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购、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或其他基金
份额均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周
期起始日确认的保本额。 经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协商同意可调增担保责任金
额上限并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当
期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
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
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
不低于其保本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
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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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
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
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
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
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
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
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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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
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
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
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
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
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
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
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
师费、调查取证费、通讯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
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
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
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
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
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
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
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担保人于收到款项
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
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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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
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
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生
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
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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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的签署页)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中国北京市海淀区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担保人: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