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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保本(320015)

诺安保本:基金合同(更新后)查看PDF公告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 目


录 一 、 前言 .............................................................................................................................................. 2 二 、 释义 .............................................................................................................................................. 3 三 、 基金的 基本情况........................................................................................................................... 9 四 、 基金份 额的发售......................................................................................................................... 11 五 、 基金备 案..................................................................................................................................... 13 六 、 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 14 七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 务 ..................................................................................................... 20 八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26 九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 件和程序 ......................................................................... 33 十 、 基金的 托管................................................................................................................................. 35 十一 、 基金 份额的登 记 ..................................................................................................................... 36 十二 、 基金 的保本............................................................................................................................. 37 十三 、 基金 保本的保 证 ..................................................................................................................... 43 十四 、 基金 的投资............................................................................................................................. 50 十五 、 基金 的财产............................................................................................................................. 66 十六 、 基金 资产的估 值 ..................................................................................................................... 67 十七 、 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 72 十八 、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 74 十九 、 基金 的会计和 审计 ................................................................................................................. 76 二十 、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77 二十一 、 基 金合同的 变更 、 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 81 二十二 、 违 约责任............................................................................................................................. 84 二十三 、 争 议的处理......................................................................................................................... 85 二十四 、 基 金合同的 效力 ................................................................................................................. 85 二十五 、 其 他事项............................................................................................................................. 85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 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 称“ 《指导意见》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 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 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指导意见》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人投资于本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仍然存在着本金损失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 :指 2003年 10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自 2004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指导意见》 :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 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诺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月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每三年为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 期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个保本 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6.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 37.持有到期: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一直持有其所认购的基金份额到当期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个保本期 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 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38 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 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进行到期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 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3 个工作日(含第 3 个工作日)





40.过渡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 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41.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过渡 期的限定期限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2.折算日: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43.保本额: 1)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2)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后 的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额分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与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44.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满足持有到期行为的基金份额,即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一直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 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45.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乘积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 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 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6.保证: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乘积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 项之和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47.保证合同: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48.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 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存续要求 49.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上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继 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进行过渡 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 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股票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诺安行业轮 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 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5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5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5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6.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7.《业务规则》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 5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6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6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6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5.元:指人民币元 6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71.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 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7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 7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组合保险技术运作,在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通 过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动态配置和有效的组合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长。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首次募集金额上限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 2 亿份基金份额,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本基金首 次募集金额上限为 5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保本周期 本基金每三年为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 对应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三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九)基金的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乘积 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应 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 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十)基金保本的保证 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乘积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 于其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首次募集金额目标上限 基金首次募集金额上限 5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 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 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3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 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 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 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4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投资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 适用保本条款。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投资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5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6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 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7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保本”第四款“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中约定的 情况,即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含第 30 个工作日)视情况暂停本 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含转换转入业务) 。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发生上述 1-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发生《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保本”第四款“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中约定 的情况,即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含第 30 个工作日)视情况暂停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含转换转出业务)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8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9 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受理非交易过户申请的销售机构可 按规定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成立时间:2003年 12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3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成立时间:1987年 4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 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 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 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5.77亿元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1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 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 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 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2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3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4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5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 改变。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6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 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除外;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 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的情况 除外,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但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 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除外;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此变 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3)保本期内,增加担保人;或在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更换担保人;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7 (4)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8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采取现场开会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9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 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0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 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 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 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1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 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2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 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3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 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 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 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行为。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5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有 关规定订立《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 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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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 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7 十二、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本合同中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定义如下: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一直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内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 期日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保本额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额分为上一保本 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 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 算: (1)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 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 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过渡期申购费用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高于或等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将按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 于保本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 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 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 用保本条款。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8 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 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 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 3.对于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于保本周期到期后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 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 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 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 保本义务的。 (四)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新的保本周期的具体起始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 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方式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9 (1)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 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操作,都适用保本条款: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 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4)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后的 “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部 分选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3 个工作日(含第 3 个工作日) 。 (2)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3)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4)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到期操 作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作出到期操作申请。 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 (含第 30 个工作日)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 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到期后选择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开放式基金,或者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的“诺安 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而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 金管理人均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0 (3)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除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 行赎回或转换出时,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赎回或转换出 的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5.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 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 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在过渡期内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 渡期内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估值”,在过渡期内对本基金进行 每日估值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 期申购”。在此限定期限内,投资人可按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适用的申购 费率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投资者转 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 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将暂停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但未在到 期操作期间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将无法在过渡期内变现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 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办法。 (3)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 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1 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换入或者 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4)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 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如果下一保本周期到期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 该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 并由相应保本周期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障。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保本额为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的费用之和;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额为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 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投资者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相应基金份额 不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6.转为变更后的“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保本周期届满,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予以公告。 (3)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 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等 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诺安行业轮动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7.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2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8.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 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含第五个工作日)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 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 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 息)。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 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 作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 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3 十三、基金保本的保证 (一) 基本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内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 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 6个月止。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确认 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 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二)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成立日期:1993 年 12 月 4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500,000,000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保、 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 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 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 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 )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 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 1993 年 12 月 4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 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中投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 共同发起组建,初始注册资本金5 亿元,2000 年中投保注册资本增至 6.65 亿元。2006 年,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4 经国务院批准,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注册资本增至 30 亿元。2010年 9 月 2日, 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 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 35.21 亿元。经资 本公积金转增,于 2012 年 8 月 6 日将注册资本金增至 45 亿元人民币。2013 年,公司分别获 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AA+。 (三)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 2013 年 12 月底,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在保余额为 1,012.91 亿元;截至 2014 年 1 月初,中投保为 28 只基金提供担保,实际基金担保责任金额合计 270.35 亿元人民币。 。 (四)担保人出具《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全文详见基金合同附件) 。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内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的保本义务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乘 积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担保人保证期间为 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周 期起始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 (五)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保证 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 《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 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1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分为上一保本周期选择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5 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以及过渡 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1.1、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保本额为: 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 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1.1.2、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过渡期申购费用 1.2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 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转入保本赔付差额”);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 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 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 1.3 除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或其他基金份额均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 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确认的保本额。经担保人与基金管理 人双方协商同意可调增担保责任金额上限并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4 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6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 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及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 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5.1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 值的乘积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 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 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5.2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含第 5 个工作日) ,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 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7 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 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 对此不承担责任。 5.3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 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4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 值的乘积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 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 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 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 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担保费用的费率及支付方式 1.担保费计算方式 每日担保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2.担保费支付方式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担保费按上述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3.担保费支付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含第 5 个工作日)向担保人 支付保证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含第 5 个工作日)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 发票。 (七)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情形的,应在该 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确定担保人保证能力受到影响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5个工作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就如下事项进行表决: 1、更换担保人;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8 2、变更基金类别; 3、 《基金合同》终止;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但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除外) ,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担保 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 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 保证责任。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 (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表决通过。 3、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 更换担保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 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 6、交接 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 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9 (九) 保本周期内增加担保人 增加担保人的,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新增担保人,且原担保人并未免除保证 责任的,新增担保人和原担保人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增加担保人的程序与更换担保人程序相同。 (十) 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 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股票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诺 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0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组合保险技术运作,在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通 过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动态配置和有效的组合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长。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安全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 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 、货币市场工具等; 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等。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其中,持有的 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10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等遵循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3.投资理念 在趋势不明的市场环境中,首要的是保证投资本金的安全,其次谋求阶段性上涨和结构 性牛市的增值收益。本基金遵循保本增值的投资理念,在严格风险管理的基础上,保证投资 本金的安全,同时积极把握可带来增值回报的投资机会。 4.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策略 和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TIPP,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策略,在未来三年保 本周期中,对资产配置严格按照公司开发的保本模型进行优化动态调整,确保投资者的投资 本金的安全性。同时,本基金通过积极稳健的收益资产投资策略,竭力为基金资产获取更高 的增值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由四部分组成:资产配置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股票投资策略、权证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1 投资策略。 4.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指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两种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策略。通过 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在基金组合中所占比例,将风险控制在 100%本金保本的约束条 件下。 本基金资产配置原则是: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根据类别资产市场相对风险度,按 照 CPPI+TIPP的策略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 (1)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 1)策略介绍 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是将基金资产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依据保本要求将基 金的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安全资产,力争获得稳定收益,以此来保证基金投资者投资本金的安 全性;第二部分是将其余部分的资产投资于风险较高的风险资产,提升基金投资者的超额收 益。本基金将依据市场情况和本公司的研究结果进行建仓,并动态对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 仓位进行调整。建仓和调仓的实现方式可用下列步骤予以简要说明: 计算缓冲额度 t C : t t t C A F ? ? 计算投资风险敞口 t E : ( ) t t t t E M C M A F ? ? ? ? ? 计算投资于安全资产的额度: t t t B A E ? ? 其中,Et表示 t时刻投资于风险资产的额度 M 表示风险乘数(Multiplier) At表示 t时刻投资组合的净资产 Ft表示 t时刻的保险底线或最低保险额度(Floor) ,保险底线表示保本到期时基金资产必 须保证的资产总值按无风险利率贴现得到的在该时刻的现值。越接近保本到期日,保险底线 越接近要保的本金。 (At-Ft)为最大止损额,又称为防守垫(Cushion) 。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2 保险底线 安全资产 风险资产 2)风险乘数确定和调整 本基金风险乘数的确定是基金管理人在金融工程部定量、定性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定量定 性综合分析的结果。本基金采用定性和定量两种分析方法确定风险乘数以达到最优效果。其 中,定量分析手段包括:为本基金设计的波动监测工具,包括当前的、隐含的和历史的波动 率;为减小构造成本而确定的风险乘数波动范围;定性的分析手段包括: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利率水平、基金管理人对风险资产风险-收益水平的预测等。 根据CPPI策略要求,风险乘数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恒定才能保证在安全垫减少至零时,风 险资产的数量也能按需要同时减少至零,以保证基金的本金安全。在实际应用中,如果要保 持安全垫风险乘数的恒定,则需根据投资组合市值的变化随时调整风险资产与安全资产的比 例,而这将给基金带来高昂的交易费用;同时,当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为维持固定的风险 乘数,基金有可能出现过激投资(风险资产过多或过少) 。 为此,本基金对于风险乘数采取定期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金 融工程部每月对未来一个月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风险收益水平进行定量分析,结合宏观经 济运行情况、利率水平等因素,制订下月的风险乘数区间,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确定; 然后,基金经理根据风险乘数区间,综合考虑股票市场环境、已有安全垫额度、基金净值、 距离保本周期到期时间等因素,对风险乘数进行调整。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市场发生重大突 发事件,或预期将产生剧烈波动时,本基金也将对风险乘数进行及时调整。 3)策略示例: 假定本基金募集规模为 50 亿元,当期三年期无风险利率为 12.45%(当期三年定期存款利 率 4.15%×3=12.45%) ,本基金投资组合期末最低目标价值为人民币 1.00 元/基金份额,基金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3 经理确定的当期风险乘数为 1。 基金合同生效期初投资组合的保险底线为 44.5 亿元(1.00×50÷(1+12.45%)=44.46) 。 本基金的安全垫为 5.5亿元(50-44.5=5.5) 。 本基金将按照既定投资策略投资 5.5 亿元于风险资产, 44.5 亿元于安全资产,从而构建投 资组合。 假定经过 6 个月的运作,股票市场出现一定程度的上涨,期间本基金的安全资产取得了 2%的收益, 风险资产取得了 15%的收益, 此时安全资产为 45.39 亿元 (44.5× (1+2%) =45.39) , 风险资产为 6.33 亿元 (5.5× (1+15%) =6.325) , 基金资产净值为 51.72亿元 (45.39+6.33=51.72) 。 假定基金管理人通过研究判断股票市场仍有较大上涨空间,将风险乘数调整为 2,则此时 投资组合的保险底线为 45.34 亿元(1.00×50÷(1+12.45%) 5/6 =45.34) ,安全垫为 6.38 亿元 (51.72-45.34=6.38) 。 本基金将投资 12.76亿元(6.38×2=12.76)于风险资产,38.96 亿元(51.72-12.76=38.96) 于安全资产,从而调整投资组合。 假定本基金又经过 6个月的运作,期间安全资产取得了 2%的收益,而风险资产遭受 10% 的损失, 此时安全资产为 39.74亿元 (38.96× (1+2%) =39.7392) , 风险资产为 11.48 亿元 (12.76 ×(1-10%)=11.484) ,基金资产净值为 51.22亿元(39.74+11.48=51.22) 。 假定基金管理人研究判断,股票市场经过调整后具有一定的上涨空间,故维持调整风险 乘数为 2,则此时投资组合的保险底线为 46.24亿元(1.00×50÷(1+12.45%) 4/6 =46.23779) , 安全垫为 4.98亿元(51.22-46.24=4.98) 。 本基金将投资 9.96 亿元(4.98×2=9.96)于风险资产,41.26 亿元(51.22-9.96=41.26)于 安全资产,从而调整投资组合。 假定本基金又经过两年的运作,期间安全资产取得了 8%的收益,股票市场呈现震荡向上 态势, 风险资产取得了 30%的收益, 那么期末安全资产为 44.56亿元 (41.26× (1+8%) =44.5608) , 风险资产为 12.95 亿元( 9.96×( 1+30%) =12.948) ,基金资产净值为 57.51 亿元 (44.56+12.95=57.51) 保本周期内基金的累计收益率为 15.02%。 (2)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TIPP) 当保本期间基金资产上涨时,投资者的需求不仅是保证本金的安全,而且还要求将基金 的收益能得到一定程度的锁定,使期末得到的回报回避其后市场下跌的风险。因此,在 CPPI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4 策略的基础上引入 TIPP策略。 TIPP的投资策略是改进 CPPI中保险底线的调整方式,当投资组合的价值上升时,最低保 险额度随着收益水平进行调整,即每当收益率达到一定的比率,则将保险底线相应提高一定 的比例。这样无论以后市场如何变化,当前投资者所获的部分收益在期末都能得到保证。 TIPP在操作上大致与 CPPI相同,唯一不同的是动态调整保险底线,并且这种调整一般只 在投资组合是盈利的情况下使用。TIPP 策略相比 CPPI 策略可投资于风险资产的额度相应减 少,因此多头行情期间获取潜在收益的能力会有所降低。总体来说,TIPP策略是一种较 CPPI 更为保守的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的具体实施上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依据 CPPI+TIPP 的策略,确定基金 资产在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上的比例配置。调整时所考虑的指标主要包括:当期基金净值、 股票市场的波动率、当期债券收益率水平、基金成本和剩余保本期限等。本基金将依据以上 指标以及基金成立时的市场状况,确定保本期期初的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上的比例,和以后 资产调整的方向。 (3)合理调整资产配置 CPPI 和 TIPP 策略要求资产组合投资在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比例根据基金净值水平进 行动态调整。本基金将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动态调整,使基金净值始终保持在保险底线 之上。同时,本基金为了控制交易成本以及过度频繁调整造成的方向逆反错误,当股票实际 仓位比例偏离策略仓位达到适当的程度时,才予以调整至策略仓位。 4.2 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收益的稳定是本基金实现投资目标的重要保证。 (1)“核心-交易”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对未来债券市场的判断,本基金采用战略性配置与战术性交易结合的方法,将核心 资产重点持有,并结合市场上出现的机会进行战术配置调整或回购放大操作。在具体操作中, 基金将根据具体的市场情况和新品种发行的情况,控制并调整建仓和配置的过程。 “核心资产”为本基金的主要部分,买入并战略性持有期限为 3 年左右的国债、金融债、高 信用等级的企业债等,确保基金整体取得一定的收益。核心资产投资主要采取买入持有策略, 在稳定投资组合收益率、锁定下行风险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国债流动性好,税收方面有优势, 可以作为主力持有品种,并为回购放大提供标的证券。金融债虽然流动性稍差,但收益率相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5 对高信用等级来说比较合理,市场存量也比较大。企业债有银行信用担保,而且收益率较高, 在税收上有优惠时应充分利用,而且保险资金对该券种需求较大,未来市场价值将较为稳定。 在核心资产保证投资策略稳定的同时,根据市场和风险情况,灵活配置一部分为战术交 易资产,采用多种固定收益投资策略,对流动性较高的债券资产进行交易,在严格控制下行 风险的基础上获得增值收益。交易性资产选择以流动性良好为首要原则,另外还要为投资提 供积极管理的机会。目前满足该要求的资产主要为国债、金融债、高信用评级短期融资券和 可转债。战略资产与战术交易资产比例根据各种类别固定收益投资工具的预期收益率和波动 性来确定,用风险预算的原理保证使基金有较大的把握达到一定的最低收益水平。 其中核心资产采用战略性持有策略,主要在选择市场切入点上追求增值,在利率走势无 方向性变化时基本持有到期,可以不考虑收益率的波动性。 (2)低波动、多策略、追求正收益的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债券组合管理的策略应该是多元化的,其中心是在保持风险在相对低的情况下从全方位 的债券投资策略中选取最优的投资想法,其中包括利率方向性判断、相对价值判断、信用利 差分析的合理运用。主要包括: ① 买入持有策略 以简单、低成本为原则,挑选符合投资目标要求的债券买入持有,并在到期后滚动投资 于新发行的符合目标要求的债券。对执行买入持有策略的债券,应根据评估持有期的总回报 水平评估能否满足基金在货币市场投资上的长期期望收益率。 ②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 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③ 期限配置策略 根据对流动性的要求、市场收益率的波动情况决定采用子弹型策略(Bullet Strategy)、哑铃 型策略(Barbell Strategy)或梯形策略(Stair Strategy),在各期限债券间进行配置。 期限配置尽量选择在预期市场利率的高点或流动性需求较大的时点到期的债券,以减少 因流动性不足导致的可能损失。 通过分析不同期限债券的收益率绝对差额和相对差额,利用均值回归策略或收益率差额 预期策略选择合适期限品种投资。 ④ 久期偏离策略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6 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 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管理人对 债券市场收益率变动具有较高把握的预期的情况下,交易头寸投资过程中可以主动采用久期 偏离策略,使组合久期较为明显的偏离基准。 ⑤ 信用利差策略 企业债与国债的利差曲线理论上受经济波动与企业生命周期影响,相同资信等级的公司 债在利差期限结构上服从凸性回归均衡的规律。内外部评级的差别与信用等级的变动会造成 相对利差的波动,另外在经济上升或下降的周期中企业债利差将缩小或扩大。投资管理人可 以通过对内外部评级、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利差交易策略。 ⑥ 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确定组合或类属久期后,进一步确定同一债券发行者不同期限债券的相对价值。确定 采用哑铃型策略、梯形策略和子弹型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其 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⑦ 回购放大策略 该策略在资金相对充裕的情况下是风险很低的投资策略。在基础组合的基础上,使用基 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放大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同时选择 3 年以下的银行间品种进 行投资以获取骑乘及短期债券与货币市场利率的利差。 ⑧ 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收益率曲线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固定收益投资最为常用的策略,实证分析表 明,剩余期限 0-3 年往往是收益率曲线最为陡峭的部分,通过集中持有(通常是放大持有) 2-3 年的债券组合在 1 年后卖出可以获得较高的风险调整后收益。骑乘策略单独使用时应保证交 易头寸的整体久期近似于基准(基准为据委托投资期结束的剩余期限) 。 4.3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采用行业配置与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投资策略,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长性、 成长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角度对行业进行考察,并据此进行股票投资的行业配 置。 。 在定性分析方面,以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景气周期监测为基础,利用经济周期、行业的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7 市场容量和增长空间、行业发展政策、行业结构变化趋势、行业自身景气周期等多个指标把 握不同行业的景气度变化情况和业绩增长趋势。本基金重点关注如下几类行业:行业景气度 高或处于拐点的行业;受益于技术升级或消费升级因素的行业:长期增长前景看好的行业。 定量分析指标主要包括:行业相对估值水平、行业相对利润增长率、行业 PEG 等。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奉行“价值与成长相结合”的选股原则,即选择具备价值性和成长性的股票进行 投资。基金管理人通过绝对估值与相对估值,对股票的内在价值进行判断,并与当前股价进 行比较,对股票的价值做出判断。在价值维度,主要考察股票账面价值与市场价格的比率和 预期每股收益与股票市场价格的比率等;在成长维度,主要考察公司未来 12 个月每股收益相 对于目前每股收益的预期增长率、可持续增长率和主营业务增长率等指标。 (3)新股申购策略 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有很大区别。 一级市场申购的盈利基础是:由于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原因,股票的发行价(一级市场 价格)相对于上市之后的价格(二级市场价格)一般会有一个明显的折让。如果能够以发行 价申购上新股,在其上市首日以二级市场价卖出,将有可能获取可观的收益。 1)在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参与 本基金将会积极参与新股发行。同时,通过对新股的深入研究,不参加定价过高或风险 过大的发行,以规避少数重大风险。 2)计算资金成本,利用回购参与新股申购 根据所持有的券种计算可以用于回购的资金比例,融出资金参与新股申购。在具体的每 一笔申购决策上,基金经理会根据对当时融资成本的判断、对所发行新股价值的研究、对中 签率的预测以及对可用资金的安排,做出是否申购、申购多少的决策。 本基金对于通过参与新股申购所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 的高低决定持有的时间或者卖出。 4.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主要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发现策略和套利交易策略等。作为辅 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会结合自身资产状况审慎投资,力图获得最佳风险调整收益。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8 4.5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保本周期为三年,其流动性与银行三年期定期存款相似,因此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为:与保本周期同期限的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4.6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品种。 (二)变更后的“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利用行业轮动效应,优化资产配置,力争获取超额投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 值。 2.投资理念 通过对宏观经济的全面分析,把握经济景气周期运行脉络,并结合市场运行特征,跟踪 行业发展趋势和行业轮动规律,优化行业配置,精选优质行业的优质股票,力争获取行业轮 动所带来的超额收益。 3.投资范围 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包括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投资策略 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将重点围绕我国经济周期动力机制与发展规律,研究 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结构化特征,捕捉行业轮动效应下的投资机会,有效实施大类资 产配置策略,精选优质行业的优质股票,获取超额投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9 具体而言,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行业投资策略、个股精选策略、债 券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五个方面。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从宏观层面的经济基本面与流动性水平出发,研判市场当前所处阶段,调整基金 所持有的主要资产种类即股票类资产、债券类资产比例,实施资产配置策略。 宏观经济基本面总是处于基本面带动下的经济扩张与经济收缩的周期性循环,对企业盈 利水平、增长预期、投资意愿等构成实质性影响;而流动性水平则一般在货币政策影响下在 过剩与紧缩间循环更迭,影响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宏观经济基本面与流动性水平密切相关, 共同决定了市场的整体长期趋势,进而决定了不同资产类别在不同阶段的收益情况。一般而 言,在经济基本面较好、流动性较高时、股票类资产会在盈利增长以及市场估值水平抬升的 推动下取得较高收益;而在宏观经济增长减速、流动性紧缩时持有到期还本付息收益稳定的 债券类资产则是相对较好选择;在经济基本面趋于恶化、流动性严重不足时则应更多的持有 现金以减少可能损失。 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手段,对宏观经济整体景气情况、政策环境、 行业表现以及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研判当前宏观经济所处周期阶段,来预测 市场未来整体的趋势性表现,从而为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提供决策依据,在不同情况下构建 较好的资产配置结构。 (2)行业投资策略 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股票投资的战术层面采用行业组合投资策略,即以 宏观分析为基础、通过对行业景气情况、市场环境、上下游环境以及市场偏好等对行业盈利 及估值水平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加以分析,挖掘在行业轮动效应下的行业投资机会。增加景气 上升的强势行业配置,减少弱势行业的配置。 具体实施时,基金在宏观经济的各个阶段投资不同行业类型的股票。 衰退阶段:经济增长停滞、生产能力过剩、大宗商品价格下跌,通货膨胀压力得以减轻; 企业盈利微弱,中央银行削减短期利率以刺激经济回复到可持续增长路径。此时应配置防御 性行业如可选择消费、食品等。 复苏阶段:宽松的货币政策与积极的财政政策的作用开始显现,经济增长开始加速,由 于仍有生产能力闲置,因此通货膨胀率继续下行,不排除出现通缩的可能;企业盈利快速增 长,中央银行仍保持宽松政策,股票市场估值水平抬升。此时应选择率先受益于经济复苏的 行业,如交通运输、金融等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0 过热阶段:企业生产能力增长减慢,开始面临产能约束,通胀压力抬头;中央银行重新 加息,此时宏观经济增长处于过热阶段,企业投资热情高涨;股票的投资回报率取决于强劲 的利润增长与估值水平不断下降两大因素的相互权衡。此时应选择受益于通胀预期的行业, 如有色金属等资源品行业或者农业板块等。 滞胀阶段:经济增长开始下滑,但通胀却继续上升,企业为了保持盈利提高产品价格, 导致工资-价格螺旋上涨。企业的盈利出现恶化,股票市场进入下行周期,表现较差。此时基 金投资应以避免过多损失为首要目的,应选择的行业包括日常消费、医疗保健等。 基金将超配评价较高的重点行业,轻配或者不配置预期表现较差的行业,以期收获行业 轮动效应下带来的丰厚收益。 (3)个股精选策略 在明确大类资产配置以及拟配置的重点行业后,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将按 照最大范围覆盖原则选出重点行业的相应股票群,构成备选股票库。在此基础上,基金将综 合考虑个股主营业务与重点行业间的关联度以及股票本身的投资价值,精选股票,并根据定 量以及定性分析的结果,赋予备选个股以不同的投资价值权重。 (4)债券投资策略 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债券投资部分采用积极管理的投资策略,具体包括 利率预测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溢价分析策略以及个券选择策略。 1)利率预测策略 本基金以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与国家的财政与货币政策方向为出发点,评估未来投资 环境的变化趋势。在宏观经济方面,本基金将密切关注经济运行的质量与效率,把握领先指 标,预测未来走势;对于国家推行的财政与货币政策,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其对未来宏观经济 运行以及投资环境的影响。本基金将重点关注未来的利率变化趋势,因此,对宏观经济运行 中的价格指数与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与利率政策研判将成为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为资产配 置提供具有前瞻性的指导。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未来利率走势将对不同到期期限的债券品种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对市场的收益率曲线 形状产生影响。收益率曲线策略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在一 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3)溢价分析策略 收益率溢价策略是基于不同债券市场板块间——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券以及可转换债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1 券——溢价从而在组合中分配资本的方法。基金管理人考察它们的相对价值以等价税后收益 为基础,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量分析为依据,同时兼顾特定类属收益的基本面分析。 4)个券选择策略 通过以上的策略,基金管理人形成债券备选库,最终构建的债券组合从债券备选库中选 取。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债券估值模型给出的理论定价和理论到期收益率,主要选取那些被市 场低估的债券建构投资组合。 (5)权证投资策略 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主要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发现策略 和套利交易策略等。作为辅助性投资工具,基金会结合自身资产状况审慎投资,力图获得最 佳风险调整收益。 5.业绩比较基准 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与中证全债指数的混 合指数,即:80%×沪深 300指数+20%×中证全债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6.风险收益特征 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是股票型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 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三)投资限制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均适用于此 投资限制内容。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 券;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2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 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在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3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 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四)投资决策和管理程序 本基金遵循如下投资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支持:研究人员、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根据独立研究及各咨询机构的研究方案,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宏观经济分析方案和投资策略方案等决策支持。 投资原则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的 前提下,根据研究人员和基金经理的有关方案,决定基金投资的主要原则,对基金投资组合 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研究支持:研究分析人员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为基金经理提供各类分析方案和 投资建议;也可根据基金经理的要求进行有关的研究。 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投资原则,根据研究分析人员提供 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风险控制与评估: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风险控 制人员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的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组合的调整:基金经理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在其权限范围内对组合进行 调整,超出其权限的调整,需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如图所示。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4 法律法规 客户需求 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目标:原则、政策、限制(确定基金业绩基准) 投资决策委员会: 讨论基金投资策略 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 投资策略听证 投资策略听证 投资限制库 核心证券库 基金经理: 证券组合的建立、优化、调整 经济研究 策略研究 行业研究 公司研究 技术分析 可投资证券 备选库 数量分析 特征分析 表现评估 风险分析 流动性分析 基金市场、 基金销售、 赎回和资金 流动情况 政治、经 济、市场 等相关因 素、及其 变化 金融工程部 交





易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5 (五)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六)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6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7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8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9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 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0 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 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和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1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 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2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保本周期到期后,若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则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3 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4.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 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4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初始募集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初始募集面值;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六次,年度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可分配收益的 20%; 4.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保本周期内,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保本 周期到期后,若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则基金 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5 15 个工作日; 3.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6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月 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 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7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8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9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担保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0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除外;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 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的情况 除外,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但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 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除外;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此变 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3)保本期内,增加担保人;或在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更换担保人;


(4)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2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3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4 二十二、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本基金 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5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 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 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五、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6 本页无正文,为《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中国深圳 签 订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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