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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保本(320015)

诺安保本:关于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15;以 下简称: “本基金” )于 2011年 5月 13日成立。根据《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和《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 3 年。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2011年 5月 13日起至 2014年 5月 13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届满时,在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的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 续,并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现经本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 管理人” )与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将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同时对《诺安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表述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自第一个保本 周期到期日的次日(2014年 5月 14日)起生效。 一、本次修订主要对基金合同中 “释义” 、 “基金的基本情况” 、 “基金的保本” 、 “基金保 本的保证” 、 “基金的投资”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具体见附件一,并更新了附件二: 保证合同。投资者可访问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基 金合同全文及保证合同。 此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本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三、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lionfund.com.cn)或客户服务电 (400-888-8998)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者申请使用网上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协议、相关规则,了解网上 交易的固有风险,投资者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交易信息,特别是账号和 密码。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附件一: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一、释义 修改下述内容: 35.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每三年为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 期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个保本 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7.持有到期: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一直持有其所认购的基金份额到当 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个保本 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以及过渡期申购 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43.保本额: 1)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2)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 期后的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额分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以及过渡期申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与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44.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满足持有到期行为的基金份额,即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一直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 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 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45.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乘积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额, 基金 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 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6.保证: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乘积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 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48.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 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存续要求。 49.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上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继 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修改下述内容: (八)基金保本周期 本基金每三年为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 对应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三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九)基金的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乘积 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额, 基金管理人应 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十)基金保本的保证 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乘积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其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 三、基金的保本 修改下述内容: (一)保本 本合同中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定义如下: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一直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内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 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保本额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额分为上一保本 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 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 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 算: (1) 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 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 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过渡期申购费用。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高于或等于保本额, 基金管理人将按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 低于保本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 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 转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 适用保本条款。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 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 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 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 3、对于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于保本周期到期后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四)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 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到期后选择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开放式基金,或者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的“诺安 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而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 基 金管理人均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 基金管理人 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如果下一保本周期到期 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 该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 并由相应保本周期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障。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保本额为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的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额为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6、转为变更后的“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 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基金的保本保证 修改下述内容: (一) 基本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内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 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 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 6个月止。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确认 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 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二)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成立日期:1993 年 12 月 4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500,000,000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保、 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 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 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 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 )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 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 1993年 12月 4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 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 中投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 共同发起组建, 初始注册资本金 5 亿元, 2000 年中投保注册资本增至 6.65 亿元。 2006 年, 经国务院批准,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30亿元。2010年 9月 2 日,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 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 35.21 亿元。 经资本公积金转增,于 2012年 8月 6日将注册资本金增至 45亿元人民币。2013年,公司 分别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 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 AA+。 (三)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 2013年 12月底,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在保余额为 1,012.91亿元;截至 2014 年 1月初, 中投保为 28只基金提供担保, 实际基金担保责任金额合计 270.35亿元人民币。 。 (四) 担保人出具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全文详见基金合同附件) 。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内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的保本义务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乘 积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担保人保证期间为 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周 期起始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 (五)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 《保证合同》 为准。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分为上一保本周期选择 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 以及过渡 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1.1、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保本额为: 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 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1.1.2、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过渡期申购费用。 1.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 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 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转入保本赔付差额” ) ;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 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 ) 。 1.3除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或其他基金份额均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 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确认的保本额。 经担保人与基金管理 人双方协商同意可调增担保责任金额上限并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 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及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5.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 值的乘积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 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 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5.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 值的乘积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 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个工 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 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 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五、基金的投资 修改下述内容: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4.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保本周期为三年,其流动性与银行三年期定期存款相似,因此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为:与保本周期同期限的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附件二: 《保证合同》 更新后的《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全文: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证合同












































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 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电话:0755-83026604





传真:0755-83026677











邮编:518048 担保人: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010-88822888











传真:010-68437040











邮编:100048 鉴于: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 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 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诺安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 第二个保本周期(以下简称为“当期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 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 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 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即保本额),分为上 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 保本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分别按以下方 式进行计算: 1.1、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保本额为: 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 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 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1.2、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过渡期申购费用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 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转入保本赔付差额”);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 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 3、除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或其他基金份额均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 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确认的保本额。 经担保人与基金管理 人双方协商同意可调增担保责任金额上限并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4、 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 (如无特别指明, 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 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 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 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 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 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个工作日(含第 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 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 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 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 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 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 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 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 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 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 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通讯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 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 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 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基金 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 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 3 款 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 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 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 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生效。 3、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 行签署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