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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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10年11月2 日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可 【2010 】
1515号文 ( 《 关 于 核 准 中 海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 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或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做 出 独 立 决 策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 基 金 投 资 要 承 担 相 应 风 险 ,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特 定 风 险 、 操 作 或 技 术 风 险 、 合 规 风 险 等 。 在 投资者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过
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4 年3 月23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3 年12月31日(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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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8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 8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12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 13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 14
(六)基金管理人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14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19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 19
(二)主要人员情况 ............................................ 19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 19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 20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 23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5
(一)销售机构 ................................................ 25
(二)注册登记机构 ............................................ 4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45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 45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46
(一)募集的依据 .............................................. 46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 46
(三)募集期限 ................................................ 46
(四)募集对 象 ................................................ 46
(五)募集目标 ................................................ 46
(六)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 47
(七)基金份额类别 ............................................ 47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 48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51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 51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51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净值.......... 51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53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 53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53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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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53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54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 55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 55
(七)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 57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59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59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60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61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62
(十三)基 金 的 转 换 ............................................ 63
(十四)转托管 ................................................ 63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63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 63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 64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65
(一)投资目标 ................................................ 65
(二)投资范围 ................................................ 65
(三)投资理念 ................................................ 65
(四)投资策略 ................................................ 65
(五)投资限制 ................................................ 68
(六)业绩比较基准 ............................................ 70
(七)风险收益特征 ............................................ 70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70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 71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 71
十 、 基 金 业 绩 ................................................... 75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77
(一)基金资产总值 ............................................ 77
(二)基金资产净值 ............................................ 77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 77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 78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79
(一)估值日 .................................................. 79
(二)估值对象 ................................................ 79
(三)估值程序 ................................................ 79
(四)估值方法 ................................................ 79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 81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83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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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 83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84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 84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 84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 84
(四)收益分配方案 ............................................ 85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 85
(六)基金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 85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86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89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90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 90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承诺 ........................ 90
(三)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90
(四)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 91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94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 95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 95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96
(一)市场风险 ................................................ 96
(二)流动性风险 .............................................. 97
(三)管理风险 ................................................ 97
(四)操作或技术风险 .......................................... 97
( 五)合规性风险 .............................................. 98
(六)其他风险 ................................................ 98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99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 99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 100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0
(四)清算费用 ............................................... 101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 101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 101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 101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102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 102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08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 117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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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 118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 120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 123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 125
(八)争议解决方式 ........................................... 127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128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29
(一) 托管协议当事 人 ........................................ 129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30
(三)基金财产保管 ........................................... 138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 141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145
(六)争议解决方式 ........................................... 146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 146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48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 148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 148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 149
(四)网上交易服务 ........................................... 149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149
(六)信息定制服务 ........................................... 149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 150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 151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53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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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格式准则第5 号<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中海增强
收益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 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海增强收益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了解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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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本 合 同 、 《 基 金 合 同 》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 为 《 基 金 合 同 》 目 的 不 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
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文
件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所 募 集 的 中 海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 书 》 , 即 用 于 公 开 披 露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基 金 的 投 资 、 基 金 的 业 绩 、 基
金 的 财 产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
示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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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服 务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
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中海增强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相 关 文 件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
金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代 理 机
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括投资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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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享 受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
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保 险 公 司 、 证 券 公 司 以 及 其 他 资
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 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 的 期 限
基金存续期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合 法 存 续 的 不 定 期 之 期 间
日/ 天 公历日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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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
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
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
常 申 购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
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
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
常 赎 回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不 超 过 3 个月的
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
总份额的 10%时 的 情 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
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
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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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
金 )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 的基
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证券投
资 收 益 、 证 券 持 有 期 间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 银 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
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年以内( 含 一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
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
百九十七天)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含一年)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一年)的中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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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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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2905-2908室及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2905-2908室及30层
设立日期:2004年3 月18日
法定代表人:黄鹏
总经理:黄鹏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466667 亿元
联系人:兰嵘
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59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409%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陈 浩 鸣 先 生 , 董 事 长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历 任 海 洋 石 油 开 发 工 程 设 计 公 司 经 济 师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公司财务部保险处主管、 资产处处长, 中海石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成 赤 先 生 ,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资 金 管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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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计 划 资 金 部 融 资 处 处 长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有限公司资金融资部副总监。
黄 鹏 先 生 ,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经 理 兼
中海恒信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 历 任 上 海 市 新 长 宁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连 分 行 行 长 秘 书 , 中 海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部经理、 风控委员会委员,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兼营销中心总经理 。
彭 焰 宝 先 生 , 董 事 。 清 华 大 学 学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历任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无 锡 证 券 ) 交 易 员 、 投 资 经 理 、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国 联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总
监 ( 期 间 曾 兼 任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风控总监,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证 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江 志 强 先 生 , 董 事 。 东 南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历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无锡证券) 上海海伦
路证券营业部交易员、 证券投资部投资主管、 上海邯郸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
理 、 总 经 理 、 无 锡 县 前 东 街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无 锡 人 民 东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理、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无锡华夏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TAY SOO MENG ( 郑 树 明 ) 先 生 , 董 事 。 新 加 坡 国 籍 。 新 加 坡 国 立 大 学 学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资 产 管 理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行 销 总 监 。 历 任 新 加 坡
Coopers & Lybrand 审 计 师 ,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集 团 行 政 及 财 务 部 门 主 管 、
董 事 兼 营 运 总 监(亚太区, 日 本 除 外) 、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营 运 总 监( 亚 太 区,日本
除外) 、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新 加 坡 执 行 长 ,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亚 洲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行
销总监。
李 维 森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澳 大 利 亚 悉 尼 大 学 博 士 。 现 任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经 济 学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副 院 长 。 历 任 山 东 社 会 科 学 院 《 东 岳 论 丛 》 编
辑部编辑, 澳 大 利 亚 麦 角 理 大 学 经 济 学 讲 师 。
陈 道 富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硕 士 。 现 任 国 务 院 发
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曾任中关村证券公司总裁助理。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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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DONG WANG ( 王 卫 东 )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美 国 国 籍 。 芝 加 哥 大 学 博 士 。
现任美国德杰律 师 事 务所合伙人。历任 Sidley Austin( 盛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芝
加哥总部律师 , 北 京 大 学 国 家 发 展 研 究 院 国 际 MBA 项 目 访 问 教 授 、 北 京 德 恒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 、监事会成员
张悦女 士 , 监 事 长 。 硕士 ,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稽 核
兼 纪 委 副 书 记 、 稽 核 审 计 部 经 理 、 信 托 事 务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历任北京石油
交易部副经理,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东 海 公 司 计 财 部 会 计 、 企 管 部 企 业 管 理 岗 , 中
海石油总公司平湖生产项目计财部经理,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计财
部 经 理 ,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会 计 、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稽核审
计部经理。
Denis LEFRANC ( 陆 云 飞 ) 先 生 , 监 事 。 法 国 国 籍 。 学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洛希尔资 产 管 理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总 监 。 历 任 法 国 期 货 市 场 监 管 委 员 会 审
计 师 , 法 国 兴 业 银 行 法 律 顾 问 、 资 本 市 场 及 资 产 管 理 法 务 部 门 副 主 管 , 法 国
兴业资产管理集团法遵主管及法律顾问,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
总 裁 ,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集 团 亚 太 区 执 行 长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香 港 有 限 公
司北亚区副执行长 ,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亚 洲 有 限 公 司 亚 洲 副 执 行 总 监 。
兰嵘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风险管理部总经 理 兼 风 控 总 监 。 历 任 东 海 石 油 公 司 ( 后
变 更 为 中 海 石 油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工 程 师 、 人 事 主 管 , 中 国 海
洋石油总公司人事管理岗,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财富管
理 中 心 总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董 事 会 秘 书 兼 综
合管理部总经理。
贺 俊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学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营 销 中 心 渠 道
及 客 户 服 务 总 监 。 历 任 上 海 市 邮 政 储 汇 局 稽 核 员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上 海 四 川 北
路营业部柜员、 场 内 交 易 员 、 业 务 部 经 理 、 综 合 部 经 理 、 交 易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经理、客户服务部副总监、客户服务总监。
3 、 高级管理人员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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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鹏 先 生 ,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上 海 市 新 长 宁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连 分 行 行 长 秘 书 ,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部经理、 风控委员会
委员。2007年10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营 销 中
心总经理,2011 年10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总 经 理, 2013年2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
2013年7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恒 信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宋 宇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数 理 统 计 专 业 学 士 , 经 济 师 。 历 任 无 锡
市统计局秘书,国联证券股份 有 限 公 司 营 业 部 副 经 理 、 发 行 调 研 部 副 经 理 、
办 公 室 主 任 、 研 究 发 展 部 总 经 理 。2004 年3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本 公 司
督 察 长 。2010 年12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期 间2011 年1月至2011年10 月
兼任本公司代理总经理) 。
俞 忠 华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世 界 经 济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申 银 万
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上海万国证券公司) 国际业务部经理,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 原 君 安 证 券 公 司 ) 国 际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瑞 士 联 盟 银 行 (UBS)
上海代表处副代表、 授权官员, 美国培基证券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副
总 裁 , 霸 菱 亚 洲 投 资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今 日 资 本 集 团 合 伙 人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 研究所常务副所长、 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证券
投 资 部 董 事 总 经 理 、 研 究 所 所 长 。2012 年3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公 司 总
经理助理,2012 年6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投 研 中 心 总 经 理 、 投 资 总 监 。
2012年7 月至2014 年3 月 任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3 年2 月
至今任中海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朱 冰 峰 先 生 , 督 察 长 。 华 东 政 法 学 院 国 际 经 济 法 专 业 学 士 。 历 任 长 江 律
师事务所律师、华虹(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证监局 副 处 级 职 务 。 2009年10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 2010
年12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督察长。
4 、基金经理
江小震先生,复旦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 历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经理、中维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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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名恒康天安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投资部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高级经理。2009 年 11 月 进入本 公 司 工作,曾任固 定 收 益 小 组 负 责 人 ,
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2010 年 7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 中 海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基金基 金 经 理 ,2011 年 3 月至今任 中 海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3 年 1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惠 裕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理,2014 年 3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可 转 换 债 券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5 、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 年3 月23日 生 效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如 下 表 :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江小震 2011 年3 月23日-至今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黄鹏先生,主任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事、 总 经 理 。
俞忠华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投 研 中 心 总
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
陆 成 来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副 总 监 兼 固 定 收 益
部总监、 基 金 经 理 。
骆 泽 斌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资副总监 、 基 金 经 理 。
许定晴女士,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基金经理。
陈 明 星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工 程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江 小 震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定收益 部 副 总 监 、 基
金经理。
7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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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分配收益。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0、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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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或 《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7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9 ) 贬 损 同 行 , 以 抬 高 自 己 ;
(10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11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12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13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五)基金经理的承 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 管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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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人 发 展 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
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 、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1 ) 以 最 大 程 度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为 己 任 。
(2 ) 风 险 管 理 是 业 务 发 展 的 保 障 。
(3 ) 最 高 管 理 层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4 )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组 织 结 构 是 前 提 。
(5 ) 制 度 建 设 是 基 础 。
(6 ) 制 度 执 行 监 督 是 保 障 。
3 、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基 金
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风险 控 制 组 织 体 系 至 少 应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层 面 : 一 、 董事会负责 控
制公司整体运营风险; 二、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 负 责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 领 导 及
政策决定; 三、 风险 管 理 部 负 责 对 业 务 风 险 进 行 日常管理 ; 四 、 各 职 能 部 门
负责对各自业务活动中潜在的风险通过执行制度进行控制。
(1 ) 董事会 对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负 最 终 的 责 任 。
董事会通过 控 制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风 险 、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完 善 有 关 议 事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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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达到对基金投资风险的最终控制。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主要职责有: 审 议 基 金 资
产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 负
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并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 审议公司其
他各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其通过批准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战 略 、 制 度 、 工作计划和风险报告, 确 保 公 司 具 备 能 控 制 其 在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中所能认识的所有风险 的 必 要 系 统 、 运 作 制 度 和 控 制 环 境 。
(2 ) 高 级 管 理 层 承 担 的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主 要 有 : 组 建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
贯彻落实公司各项风险管理政策, 监督检查下属部门的风控工作, 发现问题
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公司风险管理情况。
(3 ) 风 险 管 理 部 为 公 司 风 控 会 下 设 的 日 常 风 险 管 理 执 行 部 门 , 其 主 要
职 责 为 : 直 接 承 担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发 生 风 险 的 预 警 和 控 制
职 能 , 对 有 关 风 险 提 出 分 析 报 告 并 直 接 向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汇 报 工 作 。 其 具 体
职 能 有 : 对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风 险 评 估 ; 新 业 务 风 险 评 估 ; 投 资 风 险 指 标 监 控 和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的评估和监控等。
(4 ) 业 务 部 门 处 于 风 险 管 理 的 前 沿 , 是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 具 体
执行部门, 应 该 了 解 业 务 经 营 所 承 担 的 风 险 , 所 以 业 务 部 门 应 承 担 的 职 责 是
参与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制 定 和 修 改 , 严 格 遵 守 公 司 的 各 项 制 度 和 流 程 , 并
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保证开展业务的合法合规。
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是 该 部 门 、 分 支 机 构 风 险 控 制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
必须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5 、 监督机构的合规检查作用
公司日常管理中的监督机构由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公司督察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组 成 , 其 主 要 作 用 是 对 公 司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进 行 合 规 控 制 。 其
中,审计与合规委员会通过定期审阅公司督察长工作报告和监察稽核报告,
检查公司合规运作情况和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合规运作的监督工作,
从而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运作情况的监督;
督察长是董事会常设的执行监督职能的岗位, 负责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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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对公司 保 持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的 合 法 性 、 合 理 性 、 有 效
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
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是公司管理层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包括风险管理活动) 进
行合规性检查的 职 能 部 门 。 其 职 责 主 要 是 对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在 业 务 运 作 中 的
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得
到贯彻和执行。
6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
(1 )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文化、公司 治 理 结 构 、 组 织 结 构 、 员 工 道 德 素 质 等 内 容 。
(2 ) 公 司 管 理 层 牢 固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
个环节。
(3 ) 公 司 健 全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 投 资 者 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4 )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各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内
控防线:
a 、 各 岗 位 职 责 明 确 , 有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 岗 位 人 员 在
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
b 、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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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监督制衡;
c 、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
(6 )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确 保 公
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
(7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
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
(8 ) 授 权 控 制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 , 通 过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明确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
(9 ) 公 司 建 立 完 善 的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 基 金 财 产 与 公 司 资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
(10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明 确 划 分 各 岗 位 职 责 , 投
资 和 交 易 、 交 易 和 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会 计 等 重 要 岗 位 不 得 有 人 员 的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
(11 ) 公 司 制 订 切 实 有 效 的 应 急 应 变 措 施 , 建 立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和 程 序 ;
(12 ) 公 司 维 护 信 息 沟 通 渠 道 的 畅 通 , 建 立 清 晰 的 报 告 系 统 ;
(13 )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制 度 , 设 置 督 察 长 和 独 立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 保 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落
实。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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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3 年 1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76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门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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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58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
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2005、2007 、2009、2010、2011年五次顺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2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六 次 通 过ISAE3402 (原
SAS70)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
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
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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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
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 职权。各业务
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
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
关的规章制度。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
外。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
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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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
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
立“以人为本”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
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
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
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
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
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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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
构。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坚
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
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
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对基金的投融资、 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 人 的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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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限 内 进 行 整 改 , 并 且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对 基 金 实 际
投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存在疑义, 应及时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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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曾智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免 长 途 话 费 ) 或 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远 洋 大 厦 F211B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F211B 单元
负责人:李想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邹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免 长 途 话 费 )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2 、代销机构:
(1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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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66107738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3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北 京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 国 立
传真: (010 )66594946
客 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4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 锡 明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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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王 洪 章
联系人:何奕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6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傅 育 宁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7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 富 华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 人 : 常 振 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8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 文 标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杨成茜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9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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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 建 一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电话: 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 www.bank.pingan.com
(10)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 -61616611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朱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11) 温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6699 ( 浙 江 省 内 ) 、962699 ( 上 海 地 区 ) 、0577-96699
(其他地区)
公司网址:www.wzbank.cn
(12)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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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13)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电 话 : (021 )38576666
传 真 : (021 )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 )962999
公司网站: www.srcb.com
(14)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姚 志 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15)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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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6)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7)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许梦园
电话:400-8888-108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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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9)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0)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ywg.com
(21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 东 省 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42、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 树 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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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2) 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 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 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鲁雁先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23)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 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199 弄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 号楼21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4) 华泰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华 泰 证 券 大 厦
办公地址: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0 号 华 泰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83290979
传真: 025-84579763
联系人:万鸣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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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25 ) 东吴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 工 业 园 区 翠 园 路 181 号 商 旅 大 厦 18-21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26 ) 金元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 证 券 大 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址:www.jyzq.cn
(27 ) 东海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 投 资 广 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 投 资 广 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 朱 科 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梁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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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8) 招商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9)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3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 西 南 证 券 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王 珠 林
联系人:陈诚
电话:023-63786464
传真:023-63786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31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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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 牛 冠 兴
电话:021-68801217
传真:021-68801210
联系人:张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32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 户 服 务 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3 )华龙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静 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财 富 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 晓 安
电话:0931-8784656 、4890208
传真:0931-4890515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34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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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5 )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住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6 号 23 层 经 纪 业 务 总 部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1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公司网址: www.qlzq.com.cn
(36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2 号 中 民 时 代 广 场 B 座 25 、26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2 号 中 民 时 代 广 场 B 座 25 、2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 学 民
联系人:崔国良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7) 万联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 :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 号 广 东 电 信 广 场 36、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 广 东 电 信 广 场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 建 军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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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电话:020 -37865070
联系人:罗创斌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38)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 号 宏 源 大 厦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 巍
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39 )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03、05、11 、12 、13、15 、16 、18 、19 、
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 600 8008
公司网址 www.china-invs.cn
(40) 国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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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公司网址: www.gyzq.com.cn
(41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 www.bhzq.com
(42 ) 国金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 东 城根上街95 号 6 、16 、17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43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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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4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45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证 券 大 厦 1005 室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46)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 新 天 地 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 电 话 :96326 ( 福 建 省 外 请 先 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7)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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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 凯 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48)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68778010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021-3892990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9)厦门证券有 限 公 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 莲 富 大 厦 十 七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 莲 富 大 厦 十 七 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 :www.xmzq.cn
(50 ) 中 信 万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苗 岭 路 29 号 澳 柯 玛 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第 20
层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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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51 )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 嬿旻
联系电话:0571-28829790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52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 楼 I 、J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汤素娅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3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业务联系人:沈雯斌
联系电话:021-58788678-8201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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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54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秦 皇 岛 路 32 号东码头园区 C 栋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2377
客服电话:400 -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55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严跃俊
联系电话:021-68818891
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56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57 ) 万 银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7 号 盘 古 大 观 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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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7 号 盘 古 大 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亚洁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客服电话: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58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 文 斌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59 )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10 楼
法定代表人:盛大
联系人:徐雪吟
联系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005-63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60 )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1209 号
法定代表人: 罗 细 安
联系人: 孙晋峰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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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61 )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 乐 成 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 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客服电话: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62 )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操
联系人: 邓洁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话:4008507771
公司网址:t.jrj.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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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黄鹏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 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住所: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吕红
经办律师: 秦 悦 民 、 王 利 民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江 苏 公 证 天 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所:无 锡 市 新 区 龙 山 路 4 号 C 幢 303 室
办公地址:无锡市梁溪路 28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张 彩 斌
电话:0510-85888988
传真:0510-85885275
联系人:华可天
经办注册会计师:沈岩 、 华可天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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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0 年11 月2 日
证监许可[2010]1515 号文 (《 关于核 准 中 海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批复》 ) 核 准 募 集 发 售 。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 、 基 金 类 型 :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3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 最 长 不 超 过3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以 基 金 份 额
发售公告为准。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五)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可 视 募 集 情 况 提 前 结 束 募 集 。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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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募集方式 和 募 集 场 所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认 购 的 方 式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多 次
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 售 机 构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
认结果为准。
( 七 )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 购 时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但 不 从 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 称为 A 类 ;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认购/ 申 购 费 用 , 而 是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 称 为 C 类。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 本
基金 A 类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公 式 为 :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该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该
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在提交认/ 申 购 申 请 时 ,
应 正 确 填 写 所 认/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的 代 码 (A 类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代 码 不
同 ) , 否 则 , 所 提 交 的 认/ 申 购 申 请 无 效 。 投 资 者 认/ 申 购 申 请 确 认 成 交 后 ,
其最终获得的是 A 类 还是 C 类 基 金 份 额 , 以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上
述规则确认的结果为准。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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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1 、基金份额初始 面 值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份额及计算公式
(1 )基金份额初始 面 值 : 本 基 金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 人 民 币 ,
按 初始面值发售 。
(2 )认购费 用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认 购 时 收 取 认 购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认 购 时 不 收
取认购费。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所示:
(单位:元)
金额(M )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4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M ≥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3 ) 募 集 期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不 得 动 用 。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其 中 利 息 折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认购利息折成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4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 )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认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则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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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净认购金额 = 认 购 金 额/ (1 + 认 购 费 率 ) ;
认购费用 = 认 购 金 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认 购 费 率 为
0.60% ,假定认 购 金 额 在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3.00 元 , 则 可 认 购 A 类 基金
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1 +0.60% )=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 +3.00)/1.00 =9,943.36 份
2 )若投资者 选 择 认 购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则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认购份额 =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利 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 某投资 者 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 定 认 购 金 额
在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3.00 元 , 则 可 认 购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为 :
认购份额=(10,000 +3.00)/1.00 =10003.00 份
3 )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认购的程序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 投资者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投资者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发售公告。
(3 )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方 式
投资者认 购 本 基 金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募 集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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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 )认购的确认
本基金的销售网点 (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 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
请 。 认 购 申 请 是 否 有 效 应 以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者 可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
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5 ) 认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在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认 购 , 对 单 一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期 间 累 计 认 购 份
额不设上限。
通过本公司网站和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首 次 认 购 单
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 九 ) 募 集 资 金 的 管 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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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 否 则 《 基 金 合 同 》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时 ,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内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合 成 基 金 份
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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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值低于 5,000 万 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 原 因 并 报 送 解 决 方
案。
法律法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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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不 超 过 3 个 月 的 时 间 内 开 始
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的 具 体 日 期 前 2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及基金管 理 人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公 告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
赎 回 时 除 外 ) ,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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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顺序赎回;
4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当 日 开 放 时 间 结 束 前 撤 销 , 在 当 日 的
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
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的 申 请 , 正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在 T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投 资 者 可
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 售 机 构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
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及 其
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将 赎 回 款 项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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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首 次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及 追 加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20 元 , 各
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 级 差 有 规 定 的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准 。 通 过 本 公 司
网上直销平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
2 、 投 资 者 将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限制。
3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或 数 量
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单 笔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为 100
份(除非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 ) ; 若 某
笔 赎 回 或 转 换 导 致 持 有 人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或 网 点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10
份,剩余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即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为 10 份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时 收 取 申 购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费 率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如 下 所 示 :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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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
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位:元)
金额(M ) 申 购费率
M<100 万元 0.32%
100 万元≤M<300 万元 0.15%
300 万元≤M<500 万元 0.06%
M ≥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的申购 费 率 见 下 表 :
( 单 位 : 元 )
金额(M ) 申 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5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须 按 每 笔 申 购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档 次 分
别计算。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费 用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时间分段设定,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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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60 天 0.15%
60 天 ≤N <0.5 年 0.10%
0.5 年 ≤N <1 年 0.05%
N ≥1 年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余额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不低于 赎 回 费 总额的 25%。
本基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即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C 类
份额时不收取赎回费。
3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确 定 并 在 《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 列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约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实施日前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人网站公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情 形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
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
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 )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申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则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净申购金额 = 申 购 金 额/ (1 + 申 购 费 率 ) ;
申购费用 = 申 购 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例: 某 非 养 老 金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申 购
费率为 0.8%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 元 , 则 可 申 购 A 类基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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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 +0.8%)=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 =9,448.22 份
(2 ) 若投资者选择 申 购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则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申购份额 =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例: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 元,则可申购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为 :
申购份额=10,000/1.05=9,523.81 份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赎 回 价 格 以 赎 回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计算。
(1 )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赎 回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则 净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赎回总金额= 赎 回 份 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A 类 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 3 个 月 , 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1%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
可得到的净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回总金 额=10,000 ×1.100 =11,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 ×0.1%=11.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 -11.00=10,989.00 元
(2 )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赎 回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则 净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净 赎回金额= 赎 回 份 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C 类 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日 C 类 基金
份额净值是1.1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
净赎回金 额=10,000 ×1.100 =11,00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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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T 日 基金资产净值/T 日 发 售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基金财产。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除 以 申购当日基金 份 额 净 值 ,
计算结果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赎回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无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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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计算。
(3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可能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4 ) 发生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会 有 损 于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某 笔 申 购 ;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可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 ,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 资 者 。 发 生 上 述 (1 ) 到 (6 )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3 ) 因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
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4 ) 发生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5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赎回申请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 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 按 每 个 申 请 赎 回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已
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申请赎回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
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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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时 , 在 出 现 上 述 第 (3 ) 款 的 情 形 时 , 对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延 期 支
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刊 登 暂 停 赎 回 公 告 。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
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 即 认 为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 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日办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
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
优 先 权 ,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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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的限制。
(3 ) 如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涉 及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金 转
出部分视同基金赎回情况处理, 投资者的转换申请可能被延迟或部分实现转
换。
(4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顺 延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2 日 内 通 过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代 销 机 构 的 网 点 刊 登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同 时 以 邮 寄 、 传 真 或 《 招 募 说 明 书 》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始
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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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4 月 29 日 起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的 数 额 限 制 、 转 换 费 率 等 具 体 规 定 详 见 基 金 转 换 公 告 。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之 间 不 得 互 相 转 换 。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4 月 29 日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 基 金 定 投 的 数 额
限制、业务规则等请参见基金定投相关公告。
( 十六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
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中 , “ 继 承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 捐 赠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形 ; “ 司 法 执
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办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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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 解 冻 与 质 押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按 照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规 章 以 及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
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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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充分重视本金长期安全的前提下,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稳定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 市 的 债 券 、 股 票 、 权 证 以 及 法 律 、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融工具。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品种。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权 益 类 资 产
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将 遵 从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规定。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是基于宏观经济周期趋势性变化, 确定利率变动的方
向 和 趋 势 , 据 此 合 理 安 排 资 产 组 合 的 配 置 结 构 , 在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获
取超过债券市场平均收益水平的投资业绩。 此外, 本基金还将通过积极的新
股申购和个股精选等来增强基金资产的收益。
(四)投资策略
1 、一级资产配置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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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资产配置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
本基金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 财政货币政策分析判断, 采取自上
而 下 的 分 析 方 法 , 比 较 不 同 证 券 子 市 场 和 金 融 工具 的 收 益 及 风 险 特 征 , 动态
确定基金资产在 固 定 收 益 类 资产和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
2 、债券投资策略(可转债除外)
(1 ) 久 期 配 置 : 基 于 宏 观 经 济 趋 势 性 变 化 , 自 上 而 下 的 资 产 配 置 。
利用宏观经济分析模型, 判断宏观经济的周期变化, 主要是中长期的变
化 趋 势 , 由 此 预 测 利 率 变 动 的 方 向 和 趋 势 。 根 据 不 同 大 类 资 产 在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的 属 性 , 即 货 币 市 场 顺 周 期 、 债 券 市 场 逆 周 期 的 特 点 , 确 定 债 券 资 产 配 置
的基本方向和特征。结合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分析,
根据收益率模型为各种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进行风险评估, 最终确定投资组
合的久期配置。
(2 )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 基 于 数 量 化 模 型 , 自 上 而 下 的 资 产 配 置 。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 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模
型对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 对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骑乘收益
进 行 分 析 。 通 过 优 化 资 产 配 置 模 型 选 择 预 期 收 益 率 最 高 的 期 限 段 进 行 配 比 组
合 , 从 而 在 子 弹 组 合 、 杠 铃 组 合 和 梯 形 组 合 中 选 择 风 险 收 益 比 最 佳 的 配 置 方
案。
子弹组合, 即 ,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尽 量 集 中 分 布 ;
杠铃组合, 即 ,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尽 量 呈 两 极 分 布 ;
梯形组合, 即 ,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在 投 资 期 内 尽 可 能 平 均 分 布 。
(3 ) 债 券 类 别 配 置/ 个 券 选 择 : 主 要 依 据 信 用 利 差 分 析 , 自 上 而 下 的 资
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分 离 可 转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之 间 的 相 对 价 值 , 以 其 历 史 价 格
关系的数量分析为依据, 同时兼顾特定类别收益品种的基本面分析, 综合分
析各个品种的信用利差变化。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持有金融债、企业债、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分 离 可 转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信 用 债 券 , 在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较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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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时持有国债,从而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个券选择:基于各个投资品种具体情况,自下而上的资产配置。
个券选择应遵循如 下 原 则 :
相 对 价 值 原 则 : 同 等 风 险 中 收 益 率 较 高 的 品 种 , 同 等 收 益 率 风 险 较 低 的
品种。
流动性原则:其它条件类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4 )其它交易策略
a 、 短 期 资 金 运 用 : 在 短 期 资 金 运 用 上 , 如 果 逆 回 购 利 率 较 高 , 选 择 逆
回购融出资金。
b 、 公 司 债 跨 市 场 套 利 : 公 司 债 将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和 交 易 所 市 场 同 时 挂 牌 ,
根 据 以 往 的 经 验 , 两 个 市 场 的 品 种 将 出 现 差 价 套 利 交 易 的 机 会 。 本 基 金 将 利
用两个市场相同公司债券交易价格的差异,锁定其中的收益进行跨市场套
利,增加基金资产收益。
3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相关特性, 其投资 风 险 和 收 益 介 于 债 券 和
股 票 之 间 。 在 进 行 可 转 换 债 券 筛 选 时 , 本 基 金 将 首 先 对 可 转 换 债 券 自 身 的 内
在 债 券 价 值 ( 如 票 面 利 息 、 利 息 补 偿 及 无 条 件 回 售 价 格 ) 、 保 护 条 款 的 适 用
范 围 、 流 动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研 究 ; 然 后 对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基 础 股 票 的 基 本 面 进 行
分 析 , 形 成 对 基 础 股 票 的 价 值 评 估 ; 最 后 将 可 转 换 债 券 自 身 的 基 本 面 评 分 和
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以确定投资的可转换债券品种。
4 、股票投资策略
(1 ) 新 股 申 购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作 为 固 定 收 益 类 产 品 , 将 充 分 依 靠 公 司 研 究 平 台 和 股 票 估 值 体
系 、 深 入 研 究 首 次 发 行(IPO)股 票 及 增 发 新 股 的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 在 有 效 控
制风险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 对通过新股申购获得的股票, 将
根据其实际的投资价值确定持有或卖出。
(2 ) 股 票 二 级 市 场 投 资 策 略
本基金可适当参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 增强基金资产收益。 本基金股票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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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市场投资采用红利精选投资策略,通过运用分红 模 型 和 分 红 潜 力 模 型 ,
精选出现金股息率高、 分红潜力强并具有成长性的优质上市公司, 结合投研
团队的综合判断,构造股票投资组合。
5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适度投资权证, 权证投资策略主要从价值
投 资 的 角 度 出 发 , 将 权 证 作 为 套 利 和 锁 定 风 险 的 工 具 , 采 用 包 括 套 利 投 资策
略 、 风 险 锁 定 策 略 和 股 票 替 代 策 略 进 行 权 证 投 资 。 由 于 权 证 市 场 的 高 波 动 性 ,
本基金在投资权证时还需要重点考察权证的流动性风险, 寻找流动性与基金
投资规模相匹配的、成交活跃的权证进行适量配置。
(五)投资限制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持有一家上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最
长期限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百 分 之 十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 的 资 产 支 持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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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9 )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和 投 资 策
略的约定;
(11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它 投 资 限 制 。
如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上述限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不 受
上述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因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符合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标 准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2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买卖其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其他行为。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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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90%+上 证 红 利 指 数 收 益 率 ×10% 。
中国债券总指数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于 2003 年 1 月 1 日
编 制 发 布 , 样 本 涵 盖 交 易 所 、 银 行 间 市 场 记 帐 式 国 债 ( 固 定 、 浮 动 利 率 ) 、
金融债。上证红利指数于 2005 年 1 月 4 日发布,挑选在上证所上市的现
金 股 息 率 高 、 分 红 比 较 稳 定 、 具 有 一 定 规 模 及 流 动 性 的 50 只 股 票 作 为 样 本 ,
以反映上海证券市场高红利股票的整体状况和走势。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权 益 类 资 产
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 此 , “ 中 国 债 券 总 指 数 收 益 率 ×90%+上证
红利指数收益率 ×10% ”是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如果今后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 更 科 学 客 观 的业
绩比较基准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 , 本基
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 股 票 型 基 金 和 混 合 型 基 金 , 高 于
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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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4 年
4 月 11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为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报 告 期 末 的 四 季报
数据。
1 、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A 类资产
净值为 228,683,698.88 元,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 , 累 计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5 元; C 类 资 产 净 值 为 25,482,632.05 元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03 元,
累计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3 元 。 其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如 下 :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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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固定收益投资
335,303,201.20 95.07
其中:债券
335,303,201.20 95.07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535,785.18 1.00
6 其他资产
13,838,456.24 3.92
7 合计
352,677,442.62
100.00
2 、 期末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999,000.00 3.9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999,000.00 3.93
4 企业债券 309,899,801.20 121.9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15,404,400.00 6.06
8 其他 - -
9 合计 335,303,201.20 131.92
5 、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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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180020 11如东东泰债 300,000 29,571,000.00 11.63
2 1280081 12贵阳经开债 200,000 20,390,000.00 8.02
3 1280036 12临安城建债 200,000 20,242,000.00 7.96
4 122207 12骆驼集 200,000 19,890,000.00 7.83
5 1180080 11德清债 200,000 19,628,000.00 7.72
6 、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8.1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8.2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8.3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根据基金合同规 定 , 本 基 金 不 参 与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
9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没 有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库之外的股票。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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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资 产 项 目 构 成 如 下 :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6,107.1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513,437.3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307,620.43
5 应收申购款 1,291.2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838,456.24
(4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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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基 金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截止日期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 A 类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03.23-
2011.12.31
-2.10% 0.27% 2.06% 0.15% -4.16% 0.12%
2012.01.01-
2012.12.31 5.92% 0.26% 3.11% 0.12% 2.81% 0.14%
2013.01.01-
2013.12.31 1.71% 0.11% -2.87% 0.18% 4.58% -0.07%
自基金合 同
生 效 起 至 今 5.48% 0.22% 2.21% 0.15% 3.27% 0.07%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C 类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03.23-
2011.12.31
-2.50% 0.27% 2.06% 0.15% -4.56% 0.12%
2012.01.01-
2012.12.31 5.64% 0.27% 3.11% 0.12% 2.53% 0.15%
2013.01.01- 1.24% 0.11% -2.87% 0.18% 4.11% -0.07%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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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31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 至 今 4.28% 0.22% 2.21% 0.15% 2.07% 0.07%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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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并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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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
有的财产账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 四 ) 基金财产的 保 管 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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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三)估 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以 书 面 形 式 加 密 传 真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复 核 无 误 后 在 基 金 管
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四 )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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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股票,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4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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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确 认 和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当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
构 、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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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赔偿受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 差 错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
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差 错 。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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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估;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净值的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与 本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特殊情 形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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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本合同项下,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基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由 于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 基 金
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2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0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3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
红方式不同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将 以 投 资 者 最 后 一 次 选 择 的 分 红 方 式 为 准 。
4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 、 本 基 金 同 一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内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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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实施
日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
时间不得超过15 个 工 作 日 。
(六)基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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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60%年费率计提。 管 理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 E×0.60% ÷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于 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休假 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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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 管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 E×0.20% ÷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于 次 月 前 2 个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费率为0.40% ,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C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40% 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 当 年 天 数
H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C 类基金 份 额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 金 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划 付 基 金 管理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支 付给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上述“(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 第 4 -9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议规定,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付。
( 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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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
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项目。
(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 基 金 销 售 服
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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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基 金 的 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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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承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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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四)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人网站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网站上。
(1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人在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3 、基金合同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人网站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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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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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50%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动超过30%。
(1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5%。
(1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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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0 ) 更 换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2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2 )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6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
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
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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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后10 年。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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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风 险 揭 示
基金风险按来源主要分为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 作 或 技
术风险、 合 规 性 风 险 和 其他 风 险 。 本 基 金 本 着 科 学 、 严 谨 的 原 则 , 对 风 险 的
识别、评估和控制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生变化,导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 风 险 。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
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 货币市场供求关系都将引起利率的变化, 直接导
致回购市场的收益率升降以及债券价格的波动。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其 发 行 债 券 可 能 被 降 级
或 出现违约,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若债务人经营不善, 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 、购买力风险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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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
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 、再投资风险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前 面 所 提 到 的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
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 赎 回 , 如 果 基 金 财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变 现 为 现 金 时 使 基 金 净 值 产 生 不 利 的 影 响 ,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运 作 和 收
益 水 平 。 尤 其 是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 金 财 产 变 现 能 力 差 , 可 能 会 产 生
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收益。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水 平 、 投 资 管 理 水 平 直 接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判 断 不 准 确 、 获 取
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对内及对外的业务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
比如:内部控制不严造成的违规风险、基金管理人系统及软件错误或失灵、
人 为 疏 忽 及 错 误 、 控 制 中 断 、 操 作 方 法 本 身 的 错 误 或 不 精 确 、 灾 难 性 事 故 等 。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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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
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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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以 下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事 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1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2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5 ) 提 高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费率的除外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7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围 或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的除外) ;
(8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 程 序 ;
(10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11 ) 其他可能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 经 修 订 的 基 金 合 同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3 ) 在 法律法规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整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低赎回费率。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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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在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责终止,而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的 基 金 管
理人、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接 的 。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的;
4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3000 万
元的;
5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十 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的;
6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情况。
(三)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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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值和变现;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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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 托 管 人 ;
8 ) 选 择 、 委 托 、 更 换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12)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 业 务
规 则 》 , 决 定 和 调 整 除 调 高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之 外 的 基 金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费方式;
13)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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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15)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如 认 为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 办理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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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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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生 效 ,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4)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25)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根 据 托 管 协 议 的 约 定 定 期 或 不 定
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基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情形,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4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6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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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12)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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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利 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22) 法律法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取 得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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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费用;
3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 活 动 ;
5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 法律法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 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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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提高基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费率 的 除 外 ;
7 ) 变更基金类别 ;
8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9 ) 变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10)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11)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2)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4)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 销 售 服 务 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形 之 一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召
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终止事项:
1 ) 连续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的 ;
2 ) 连续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3000 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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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连续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十 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超 过
基金总份额的90% 的 。
2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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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40 天 , 在 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席 基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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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在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形 式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授 权 他 人 代
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50%(含50%) 。
(2 ) 通讯开会。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 同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1 ) 会议召集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基金托管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含 50%) ;
4 ) 上 述 第 3 )项中直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并 且 委 托 人 出 具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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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在 符 合
会议通知载明形式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
5 )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采取通讯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修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金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议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含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
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 前
提交召集人并 由 召 集 人 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 前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
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30 天 前 公 告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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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 公 告 。 否 则 ,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 的 间 隔 期 。
(2 ) 议事程序
1 )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权
代表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 权 代 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 ( 含 50% ) 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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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 日公布提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在公证机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6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 含 50%)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过方可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提 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 计票
(1 )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 理 人 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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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8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公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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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由 于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 基
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2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为 10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3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如 投 资 者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选 择
的分红方式不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
准 。
(4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 ) 本 基 金 同 一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内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6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2 、 收益分配 方 案 的 确 定 、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实施
日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
时间不得超过15 个 工 作 日 。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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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7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8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9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60%年费率计提。 管 理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 E×0.60% ÷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于 次 月 前 2 个工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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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休假 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 管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 E×0.20% ÷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于 次 月 前 2 个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3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费率为0.40% ,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C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40% 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 当 年 天 数
H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 金 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划 付 基 金 管理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支 付给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上述 “1 、 基金费用 的 种 类 ” 中第 4 -9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规定,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3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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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的项目。
4 、 费 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等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
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
5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 、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 市 的 债 券 、 股 票 、 权 证 以 及 法 律 、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融工具。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品种。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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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权 益 类 资 产
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将 遵 从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规定
2 、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7)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 从事的
其他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持有一家上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市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百分之十;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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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最 长
期限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9 )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和 投 资 策 略
的约定;
11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它 投 资 限 制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因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符合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标 准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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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 、计算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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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票,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4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别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价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 公告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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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以 下 变 更 《 基 金 合 同 》 的 事 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 提高基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费率 的 除 外 ;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围 或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除外) ;
8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10)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11) 其他可能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 销 售服务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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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 。
2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的;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3000
万元的;
(5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十 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的;
(6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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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公告。
7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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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一 式 二 份 外 ,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
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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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陈浩鸣
成立时间:2004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文
注册资本:壹亿叁千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 姜 建 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 国 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资金: 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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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清 算 业 务 ( 银 证 转 账 ) ;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 箱 服 务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 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 市 的 债 券 、 股 票 、 权 证 以 及 法 律 、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融工具。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将 遵 从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规定。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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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a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例为: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权 益 类 资 产
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b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下投资限制:
a ) 持有一家上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市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b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百分之十;
c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最 长
期限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d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e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f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g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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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h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i )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所申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j )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和 投 资 策 略
的约定;
k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它 投 资 限 制 。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上述限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c 、 法 规 允 许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因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符合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 法 律 法 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出 现 可 预 见 资 产 规 模 大 幅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 至 少 提 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
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d 、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e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a 、 承销证券;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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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 供 担 保 ;
c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d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e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f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g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h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他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
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发送基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回 函 确 认 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
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
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
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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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定进行结算 , 同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a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以 下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后 , 对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
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
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b 、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 式 的 控 制 。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 经
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c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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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
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
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
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
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a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等有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b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c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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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
述资料。
d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比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e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果基金托
管 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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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 受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管 理 人 指 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基 金 管 理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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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
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三)基金财产保管
1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 申 ) 购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金管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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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 、 募集资金的验 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
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全部资金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 、 基金的银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是 指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集 中 托 管 模 式 下 , 代 表
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
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以及银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其 他 规 定 。
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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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清 算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 债券托管 帐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
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
算。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 其他账户的开 设 和 管 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
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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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
署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文 件 保 管 部 门
15 年以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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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估值;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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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 、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对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
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
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
一方负责赔偿。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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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
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招
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季 度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60 日内完
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 完 成 年 度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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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报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 内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鉴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
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 当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
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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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 保 管 期 限 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
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相关各方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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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资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管理权;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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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供 注 册 登 记 服 务 。 基
金管理人将敦促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 、 账 户 资 料 :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个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在 内 的 对账单。
2 、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交 易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该 项 交 易 的 确 认 资 料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认 购 确 认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3 、 每季度结束后20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 定
制纸质对账单的投资者 邮 寄 该 季 度 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所有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寄 送 年 度 对 账 单 。
4 、对于未 主 动 定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统 一 提供 电
子 对 账 单 ( 包 含 电 子 邮 件 或 短 信 形 式 , 按 账 户 资 料 完 善 程 度 , 优 先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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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 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
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基金产品与传真服务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 8 小 时 的 人 工 热 线 咨 询 服 务 。
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 400-888-9788 或021-38789788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
修 改 、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 交 易 申 请 查 询 和 账 户 资 料 查 询 等 各 类 业 务 。 个人投资
者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zhfund.com 办理“ 网上开户 ” 和 “ 网
上交易” 业 务 , 适 用 银 行 卡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zhfund.com 网上交易
平台。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交易
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zhfund.com)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
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4 月 29 日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业务,基金定投的数额限制、业务规则等请参见基金定投相关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 金 持 有 人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提 供 信 息 。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电 子 对 账 单 、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 分 红 公 告 、 公 司 公 告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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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条 件 、 方 式 和 内 容 。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留 言 栏 目 、 信 函 及 电 子 邮 件 等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 电子邮件投诉、 信函投诉、 网站留言是主要投诉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 投 诉 邮 箱 。 现 场 投 诉
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是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
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投诉送达基金管理人的 两 个工作日 之 内 做 出 回 复 。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中心邮箱:service@zh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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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1 、2013-09-26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官网直销基金转换
补差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 、2013-10-10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及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3 、2013-10-22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上海利得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4 、 2013-10-25
中 海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3年第3 季度报
告
5 、2013-10-29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官网直销基金转换
补差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 、2013-11-06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2 号)
7 、2013-11-06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3年第2号)
8 、2013-11-27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官网直销基金转换
补差费率优 惠 的 公 告
9 、 2013-11-27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展 官 网 直 销e 通 宝 定 投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 、2013-12-03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北京增财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及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1 、2013-12-05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12 、2013-12-12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变更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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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告
13 、2013-12-18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中海基金官方淘宝店
开展直销业务的公告
14 、2013-12-24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
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15 、 2013-12-27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展 官 网 直 销e 通 宝 定 投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6 、2013-12-30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17 、 2014-01-21
中 海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3年第4 季度报
告
18 、 2014-02-26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展 官 网 直 销e 通 宝 定 投
费率优惠活动 的 公 告
19 、2014-03-05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北京恒天
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 、2014-03-10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深圳市新
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
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1 、2014-03-12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手机客户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2 、2014-03-18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工商银行卡网上直
销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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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注册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处 , 投资者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基 金 投资者在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对 投资者按上述方
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
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zhfund.com) 查 阅 和 下
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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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备 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会核准中海增强收益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
2 、《中海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 。
3 、《中海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 议 》 。
4 、关于申请募集中海增强收益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律 意 见 书 。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营 业 场 所 及 网 站 免 费
查阅备查文件。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四 年 五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