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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聚源(162715)

广发聚源:关于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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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广 发聚 源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的公 告 
公告 送 出日期 :2014 年 5 月 6 日 
 
1. 公 告基本 信息 
基金名称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广发聚源定期债券 
场内简称 广发聚源 
基金主代码 16271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 年 5 月 8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 广 发 聚 源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 广 发 聚 源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4 年 5 月 8 日 
赎回起始日 2014 年 5 月 8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广发聚源定期债券 A 广发聚源定期债券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162715 162716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赎回 (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 是 是 2. 日 常申购 、赎 回(转换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办 理时间 2.1、开放日 根据本基金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 的规定,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1 务的开 放期为 本基 金每 个封闭 期结束 之后 第一 个工作 日起原 则上 不少 于 5 个工 作日且不超过 10 个工 作日的期间。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 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本基金开放期, 投资人在交易时间之外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价格, 销售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但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后提出的 有关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不予受理。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 开放期为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 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即 2013 年 5 月 8 日至 2014 年 5 月 7 日。 本基金第一次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 2014 年 5 月 8 日之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 10 个工作日的 期间,即 2014 年 5 月 8 日至 2014 年 5 月 21 日。自 2014 年 5 月 22 日起至 2015 年 5 月 21 日止,为本 基金的第二 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 场内外申购与赎回业务, 但可上市交易。 2.2、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 可在开放日办理 本基金份额的场内外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日 常申购 业务 3.1 申购金 额限 制 3.1.1、 通过场外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申 购费) ;投 资人 追加申 购时最 低申 购限 额及投 资金额 级差 详见 各销售 机构 网点公告。 3.1.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2 费) , 追加 申购最低限额为 1,000 元 (含申购费) ;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 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1.3、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3.1.4、 基金管理人、 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 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 数量限制, 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至少 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 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场 外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和其它投资投资者实施差别收费。 3.2.1 前 端收 费 A 类 基 金份额 申购金额(M ) 普通投资者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申购费率 M <100 万 0.80% 0.32% 100 万≤M <500 万 0.50% 0.20% 500 万≤M <1000 万 0.30% 0.12% 1000 万≤M 1000 元/ 笔 1000 元/ 笔 C 类 基 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零 注: 3.2.1.1、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 执行,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3.2.1.2、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2.1.3、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2.1.4、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 等义务。 3.2.1.5、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 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 理人最 迟应 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2 日在至 少一 家 指定媒 体公3 告。 3.2.1.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 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3.2.1.7、特 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制定的企业年 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包括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 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 及集合 计划 ) 。 特定投 资群体 需在 申购 前向基 金管理 人登 记备 案,并 经基 金管理人确认。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 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3 其他与 申购 相关的事 项 本基金开通销售机构的基金申购费率优惠,具体优惠以代销机构的安排为 准。 4. 日 常赎回 业务 4.1 赎回份 额限 制 4.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以各销 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1.2、 基金管理人、 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 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 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至少 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 率 在本基金开放期间赎回本基金的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 均不收取赎回费用。 4.3 其他与 赎回 相关的事 项 4.3.1、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 理人最 迟应 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2 日在至 少一 家 指定媒 体公4 告。 4.3.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 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 回费率。 5. 基 金销 售机构 5.1 场外 销售机 构 5.1.1 直销机 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 北京、 上海设立的分公司、 深圳理财中心、 杭州理财中 心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 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3 号东裙楼 4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2908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深圳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4 楼 05 室 电话:0755-82701982 传真:0755-82572169 (5)杭州理财中心 5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 2-2 号 电话:0571-81903158 传真:0571-81903158 (6)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 基金的开户、 认购等业务, 具体 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 (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7) 投资 人也可 通过 本公司 客户 服务电 话进 行本基 金发 售相关 事宜 的查询 和投诉等。 5.1.2 场外非 直销 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 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招商银行、 民生银行、 杭 州银行、 南京银行、 天 相投资、 深圳众禄、 上 海长量、 国泰君安证券、 国 信证券、 广发证券、东吴证券、信达证券、长城证券、平安证券、国海证券、东莞证券、 恒泰证券、中航证券、瑞银证券、中投证券、江海证券、深圳场内、中信证券、 银河证 券、申 银万 国证 券、西 南证券 、中 信证 券(浙 江) 、 山西 证券 、中信 万通 证券、中国银行、浦发银行、中信建投证券、财富证券、中原证券、国都证券、 东海证券、 中银国际证券、 国盛证券、 宏源证券、 齐鲁证券、 世纪证券、 第一创 业、 德邦证券、 广发华福证券、 华鑫证券、 中天证券、 招商证券、 海通证券、 长 江证券、 安信证券、 万联证券、 国元证券、 东北证券、 南京证券、 华泰证券、 东 方证券、 方正证 券、 光大证券、 广州证券、 新时代、 国联证券、 浙商证券、 华 安 证券、 渤海证券、 日信证券、 联讯证券、 国金证券、 华宝证券、 厦门证券、 华 融 证券、天风证券、上海银行、万银财富、上海天天、太平洋证券、浙江同花顺、 和讯信息、浙江金观诚 等代销机构。 5.2 场内 销售机 构 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认可的深圳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包括: 爱建证券、 安信证券 、 渤海证券、6 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 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 海证券、东莞证券、 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 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 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 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 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 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 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 开源 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 新时代证券、 信达证券、 兴业证券、 银河证券 、 银泰证券、 英大证券 、 招商证券、 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 中信浙江、 中信万通、 中信证券、 中银证券、 中邮证券、 中原证券 (排名不分先 后) 。 6. 基金 份额净 值公 告/ 基 金收 益公告 的披 露安排 6.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6.2、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6.3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 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7.其 他需 要提示 的事 项 7.1、 本公告仅对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度首次办理 申购、 赎回业务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可于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及资 料。 本公告的解释 权归本公司所有。 7 7.2 、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采 取 开 放 运 作 模 式 , 投 资 人 可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业务, 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 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开放期为自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影 响因素 消除之 日的 下一 个工作 日起原 则上 不少 于 5 个工 作日且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 7.3、2014 年 5 月 8 日至 2014 年 5 月 21 日为 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即在 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接受办理本基金 场内外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业务 (广发聚源 A 不暂停场内交易) , 2014 年 5 月 21 日 15: 00 以后暂停接受办理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业务直至下一个开放期。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7.4 、 风 险 提 示 : 本 公 司 承 诺 诚 实 信 用 地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