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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100ETF(159901)

深100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5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深证 100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一四年五月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根据 2006 年 2 月 15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 关于 核准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募集 申请的 批复 》 ( 证监 基金 字[2006]20 号) 的核 准 , 进 行募集 。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 于2006 年3 月24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 《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真 实、准 确、完整。本《招 募说明 书》经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 尽职守 ,依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谨慎、 有效地 管理和运 用本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投资 于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本 招募说明书中基 金投资 组合报告和基金业 绩中的 数据 已经本基金托 管人复 核。除非 另有说 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2014 年3 月 24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截 止日 为 2013 年12 月 31 日,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3 年 12 月 31 日。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 、基 金管理 人 ..................................................... 6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 6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 6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 10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 10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12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5 (一) 基本 情况 ....................................................................................................... 15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 15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16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 制度............................................................................ 16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 17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 28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28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 29 六 、基 金份额 折算 、拆分 与变 更登记 .................................. 29 (一)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 ........................................................................................... 29 (二) 基金 份额 的拆 分 ........................................................................................... 29 七 、基 金份额 的交 易 ................................................ 30 (一) 基金 上市 ....................................................................................................... 30 (二)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 30 (三) 暂停 上市 交易 ............................................................................................... 30 (四) 终止 上市 交易 ............................................................................................... 31 (五)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IOPV )的 计算 与公 告 ................................................ 31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I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 32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 32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 32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32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 原则 ....................................................................................... 32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程序 ....................................................................................... 33 (六) 申购 、赎 回的 对价 、费用 及价 格 ................................................................ 33 (七)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与格 式 ........................................................................ 34 (八) 暂停 申购 、赎 回的 情形................................................................................ 40 (九) 集合 申购 与其 他服 务 ................................................................................... 40 九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冻 结与 质押 .......................... 40 十 、基 金的投 资 .................................................... 40 (一) 投资 目标 ....................................................................................................... 40 (二) 投资 范围 ....................................................................................................... 41 (三) 投资 理念 ....................................................................................................... 41 (四) 投资 策略 ....................................................................................................... 41 (五) 投资 组合 管理 ............................................................................................... 42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 44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 44 (八) 禁止 行为 ....................................................................................................... 44 (九) 投资 限制 ....................................................................................................... 45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 45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 45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未 经审 计) ................................................................ 45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 49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 50 (一) 基金 财产 构成 ............................................................................................... 50 (二) 基金 财产 的帐 户 ........................................................................................... 50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50 十 三、 基金资 产估 值 ................................................ 51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II (一) 估值 目的 ....................................................................................................... 51 (二) 估值 日 ........................................................................................................... 51 (三) 估值 对象 ....................................................................................................... 51 (四) 估值 方法 ....................................................................................................... 51 (五) 估值 程序 ....................................................................................................... 53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 53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的 确认................................................................................ 53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 54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 54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54 (一) 收益 的构 成 ................................................................................................... 54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 55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数额 的确定 原则 .................................................................... 55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 56 (五) 收益 分配 的确 定与 公告................................................................................ 56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56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56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57 (三) 基金 税收 ....................................................................................................... 58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58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 58 (二) 基金 审计 ....................................................................................................... 58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59 (一)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59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59 (三)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公 告、基 金 份 额折 算结 果公 告 ........................................ 59 (四)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59 (五)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申购 赎回 清单 ............................................................ 60 (六) 定期 报告 ....................................................................................................... 60 (七)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 60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V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 61 十 八、 风险揭 示 .................................................... 62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62 (二) 声明 ............................................................................................................... 64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65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 65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5 二 十、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 67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67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70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 72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73 (五)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和 终止................................................................................ 78 (六) 争议 的处 理 ................................................................................................... 79 (七)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79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80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 80 (二)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 81 (三) 基金 财产 保管 ............................................................................................... 82 (四) 基金 资产 的财 务处 理 ................................................................................... 85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86 (六)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 ................................................................................... 87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87 二 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87 二 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88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 88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 88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 简称 “本 招募 说 明书” )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 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第5 号<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易 方达 深证 1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编写 ,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 者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 下列 词语 有如下 含义 : 本基金 、基 金: 指依据 基金 合同 所募 集的 易方达 深 证1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基 金 基金合 同: 指 《 易方 达深 证10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对该 合同 不时 作出的 任何 修订 和补 充 《托管 协议 》: 指 《 易方 达深 证10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该 协议不 时作 出的 任何 修订 和补充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运作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指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 金业 务实 施细则 》 定 义的“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管 理人 :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登记结 算 机 构: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指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关于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的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登记结 算业 务实 施细 则》 定义的 基金 份额的 登记 、托 管和 结算 业务 代销机 构: 指发售 代理 机构 和代 办证 券公司 发售代 理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代理 本基金 发售 业务 的机 构 代办证 券公 司:


指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办理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业 务的 证券公 司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和互 联 网网 站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有 关规 定于 每六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编 制并 在指 定 媒体 公 告《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本 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本基 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法人 、社会 团体 、其 它组 织或 投资主 体 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时间段 ,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本基 金 达 到法 定的 成立 条件后,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了 验资 和备 案手 续,得 到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之 日 存续期 限: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不定期 之期 限 工作日 : 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日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本基 金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者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申 请的 日期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购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投资 者 可以现 金或 股票方 式申 请认 购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 者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以申 购 赎回清 单规 定的 对价 向基 金管理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购 回 基金份 额 , 以 取得 申购 赎 回清单 所规 定对价 的行 为 申购赎 回清 单:


指由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用 以公告 申购 对价、 赎回 对 价等信 息的 文件 申购对 价:


指投资 者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 按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 书规定 应交 付的组 合证 券、 现金 替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赎回对 价: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基 金管 理人 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规定 应交 付给 赎回人 的组 合证 券 、 现 金 替代 、 现 金 差额及 其他 对价 组合证 券:


指本基 金标 的指 数所 包含 的全部 或部 分证 券 标的指 数:


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编 制并 发布的 深 证100 价 格指 数 及其未 来可 能发生 的变 更 完全复 制法 一种跟 踪指 数的 方法 。通 过 购买 标的 指数 中的 所有 成份证 券 , 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 以构建 指数 组合 ,达 到复 制指数 的目 的 优化法 一种跟 踪指 数的 方法 。 为 达到复 制指 数的 目的 , 根 据一定 的优 化 模 型 , 通 过 选 择 部 分 成 份 证 券 并 且/ 或者对成份证券权重 进 行优化 配置, 使指 数组 合 的跟踪 成本 及跟 踪误 差控 制在可 以接 受的范 围之 内 现金替 代:


指申购 、 赎回 过程 中, 投资 者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 用于替 代组 合证 券中 部分 证券的 一定 数量 的现 金 现金差 额:


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当 日 收 盘 价 计 算 的 最 小 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 购、 赎回 时应 支付 或应 获 得的现 金差 额根 据最 小申 购赎回 单位 对应的 现金 差额 、申 购或 赎回的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数量计 算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指本基 金申 购份 额、 赎回 份额的 最低 数量 , 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应为 最小 申购 赎回单 位的 整数 倍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计算 依据及 计算 方法 计算 并发 布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简称 IOPV 预估现 金差 额:


是指由 基金 管理 人估 计并 在T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公 布的当 日现 金差额 的估 计值 ,预 估现 金差额 由代 办证 券公 司预 先冻结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与 变 更 登 记: 指本基 金建 仓结 束后,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将 投资 者的基 金份 额进 行折 算与 变更登 记的 行为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行 存款利 息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基金收 益评 价日 : 指基金 管理 人计 算本 基金 超过标 的指 数的 超额 收益 率之日 基金资 产总 值 : 指基金 所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 金应收 的款 项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收益 的过 程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净 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乘以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指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的一 系列 服务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陈 晓梅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2. 股权 结构 :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 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主 要人员 情 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 人员 叶俊英 先生 , 经 济学 博士 ,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南海 石油联 合服 务总 公司 条法 部科员 、 副 科长、 科长, 广东 省烟 草专 卖局专 卖办 公室 干部 , 广 发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公司董 事、 副总 裁,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董事 、 副 董事 长。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晓艳 女士 , 经 济学 博士, 董事、 总裁。 曾任 广发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理 财部 副经理 、 基金经 理 , 基 金投资 理财 部副总 经理 、 基金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督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察员、 监察部 总经 理、 市 场部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公司副 总裁、 常务 副总 裁 。 现任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裁,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秦力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事。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资金 营运 部总 经理 、 规划 管理 部总 经理 、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现任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 经理, 广发 控股 (香 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 广东金 融高 新区 股权 交易 中心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邓斌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董事。 曾任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资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副经 理、 广 东粤 财信 托 投资 有限 公司 信托 管理一 部总 经理 、 广 东粤 财信托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广东 粤财 投资 控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现任 广东 粤财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广东 粤财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杨力先生 ,高 级管理 人员 工商管理 硕士 (EMBA ) ,董 事。曾任 美的 集团空 调事 业部技 术 主管、 企划 经理 ,佛 山顺 德百年 科技 有限 公司 行政 总监, 美的 空调 深圳 营销 中心区 域经 理 , 佛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 限公 司董事 、 副总 经理 , 长 虹 空调广 州营 销中 心营 销总 监, 广东 盈峰 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战略 总监、 董事 、 副 总裁。 现任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董事 , 开 源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 ,盈 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谢亮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董 事。 曾 任53011 、53061 部 队财务 部 门助理 员 , 广 州军区 生产 管理部 财务 部门 助理 员、 处长 , 广 东省 广晟资 产经 营有限 公司 总 经 理助理 兼计 划财 务部 部长 。 现任 广东 省广 晟资 产经 营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中 国电信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深圳 中金 岭南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王化成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独立 董事 。曾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教 授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何小锋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独立 董事 。 曾 任广 东省 韶关市 教育 局干 部, 中共 广东 省 韶关 市委宣 传部 干部 , 北 京大 学经济 学院 讲师 、 副 教授 、 金融 系主 任。 现任 北京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 朱征夫 先生 ,法 学博 士, 独立董 事。 曾任 广东 经济 贸易律 师事 务所 金融 房地 产部主 任 ,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 产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 任。 现 任广 东东 方昆仑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陈国祥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会主 席。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拓 展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 曾 任华 南师 范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 中 国证监 会广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州证管 办处 长 。 现任 广州 金融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 总经 理, 广州 市 广永国 有资 产经 营有限 公司董 事长, 万联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董 事长 ,广州 银行副 董事长, 广州 股权交 易中心 有限公 司董 事长,立 根融 资 租赁有 限公 司董 事长,广 州 立根小 额再 贷款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廖智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事。 曾任 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力 资源部 副总 经理 、 市 场部 总经理 。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互联 网金 融部 总经理 。 张优造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MBA) ,常 务副总 裁。曾 任南方证 券交 易中心 业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 东证 券公 司发 行上 市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业务 部总经 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 总裁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易方 达资产 管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肖坚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裁 。 曾 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投资 公司 职员 , 香 港安 财投资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经理 , 粤 信(香港)投 资有 限公 司业 务部 副 经理,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基 金部 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投资 管理 部常 务副 总经 理、 研 究部 总经 理、 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 总裁助 理、 专户 投资 总 监 、 专户 首席 投资 官; 基金 科翔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二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投 资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陈彤先 生 , 经 济学博 士 , 副总裁 。 曾任 中国经 济开 发信托 投资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研发 部副 经理、 交易 部经 理、 研发 部经理 、 证 券总 部研 究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市场 部华 东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市场 部总 经理助 理、 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成都 分公 司总经 理、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 市 场总 监。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马骏先生 ,高 级管理 人员 工商管理 硕士 (EMBA ) ,副 总裁。曾 任君 安证券 有限 公司营 业 部职员 , 深圳 众大投 资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固 定收益 投资 总监 、固 定收 益首席 投资 官 ; 基金科 讯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 5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易 方达 深证100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兼固 定收 益总 部总 经理、 现金 管理 部总经理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人民币 合格 境外投 资者 (RQFII )业 务 负责人 、 证 券交 易负 责人 员 (RO ) 、 就 证券 提供 意见 负责人 员 (RO) 、 提供 资产 管理负 责人 员 (RO)。 张南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督察长 。 曾 任广 东省 经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监 察部 总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察长。 范岳先生 ,工 商管理 硕士(MBA) , 首席产 品执行 官。 曾任中国 工商 银行深 圳分 行国际 业 务部科 员 , 深 圳证券 登记 结算公 司办 公室 经理 、 国 际部经 理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北京 中心 助 理 主任、 上市 部副 总监 、 基 金债券 部副 总监 、 基 金管 理部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产 品执 行官 ,易 方达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2.基金经理小组介绍 林飞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曾任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助理 、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部总 经理助 理 、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 易方达 沪 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09 年 8 月 26 日至2010 年 12 月 31 日) 。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指数 与量 化投 资部 总经 理、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基 金基金 经理 (自2006 年7 月4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 5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07 年 2 月 10 日起 任职) 、易 方 达深 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基 金经理 (自2009 年 12 月1 日 起 任职) 、易 方达 沪深 3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自2013 年3 月 6 日起任 职) 、 易方 达沪 深 300 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2013 年 9 月23 日起 任职) ,兼 任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就证 券提 供意 见负 责人员 (RO ) 、 提供 资产 管 理负责 人员 (RO)。 王建军 先生 , 经济学 博士 。 曾 任汇 添富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数量 分析 师、 易方 达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量 化研 究员 、 基 金经理 助理 。 现 任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易 方达 深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0 年9 月 27 日起 任职)、 易方 达深 证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经 理 (自2010 年 9 月27 日起 任职)、 易 方达 创 业板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 自2011 年9 月20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创 业 板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2011 年9 月 20 日起 任职 ) 、 易 方 达中小 板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自 2012 年9 月20 日 起任职 )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王守 章先 生, 管理 时间 为 2006 年 3 月 24 日至 2006 年4 月 7 日; 马骏 先生 ,管 理时 间为 2006 年 3 月 24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3. 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 委 员会成员 本公司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包 括: 林飞 先生、 罗山 先生 、费 鹏先 生。 林飞先 生, 同上 。 罗山先 生 , 天 体物理 学博 士。 曾任 巴克 莱银行 纽约 分行衍 生品 交易 部董 事、 新加坡 分 行 信用产 品交 易部 董事 , 苏 格兰皇 家银 行香 港分 行权 益及信 用产 品部 总经 理, 加拿大 皇家 银行 香港分 行结 构化 产品 部总 经理 , 诚 信资 本合伙 人 , 五矿证 券公 司副 总裁 , 安 信证券 资产 管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部副总 经理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指 数及 量化 投资部 资深 投资 经理 。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指数 及量 化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易方 达沪 深 300 量化 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 理 。 费鹏先 生, 机械 工程 学博 士。 曾 任道 富环 球资 产管 理公司(SSgA) 研 究员 、 投 资经理 、 北 美主动 型量 化股 票基 金研 究部主 管,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海外 投资 经理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易方 达标 普全球 高端 消费 品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兼任 易方 达 资产管 理(香 港)有 限公 司基金 经理、 就证券 提供 意见负 责人员 (RO ) 、提供 资产管 理负责 人员(RO) 。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三)基 金管理 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8.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投资 者 申购之 基金 份额 或赎 回之 对价 ; 9.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按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基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2.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13. 基金合 同及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 金管理 人 的承诺 1.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 法 规、 规章 、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 会的有 关规 定, 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 法 规、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基 金法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 ,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为 发生 : (1) 将其固 有财 产 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 或 者职 务之 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 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 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 相关的 交易 活动 ; (7) 玩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8)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保证 基金 财产不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但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不 受此限 ;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4.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不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 、 基 金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 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 金管理 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 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合法合 规性 ; (2) 保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公 司稳 健、 持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公 司全 体员 工恪 守职 业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 自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公司声 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 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必 须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 环节, 并普 遍适 用于 公司 每一位 职员 ; (2) 审慎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的 核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 内 部管 理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 (3)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设置 的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4)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根 据业 务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 公 司内 部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必须 权责 分明; (5) 有效性 原则 : 各 种内 部管 理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应是 所有 员工 严格 遵守 的行 动 指南; 执行 内部 管理 制度 不能有 任何 例外 ,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 的 权力; (6) 适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应 具有前 瞻性 , 并 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营 战 略 、 经 营方 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的 修改 和完 善; (7)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力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争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 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一 层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司 重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 资、 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 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 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研 究业 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投 资业 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4) 交易业 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建 立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设 施 ;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 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会 计核 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 业务 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 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 严密 的会计系 统, 对 于不同 基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 算 ; 公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披 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稽 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了 监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使 公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规 范有 效运行 。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 控制 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捌佰 肆拾 捌万壹 仟玖 佰叁 拾捌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二)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于 1998 年设 立基 金托管 部, 为充 分体 现“ 以客户 为中 心” 的服 务理 念,中 国 银行 于2005 年3 月23 日正 式将基 金托 管部 更名 为托 管及投 资者 服务 部, 现有 员 工120 余人 , 大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 的银 行、 证 券、 基金、 信托 从 业经验 ,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习 或培 训经 历,60 %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以 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 户提 供专业 化的 托管服 务 , 中 国 银行已 在境 内、 外分 行开 展托管 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 三类 机构银 行间债 券、 券 商资 产管 理计 划、 信托计 划、 企业 年金、 银 行理财 产品 、 股 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 托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 品丰 富的托 管产 品体 系 。 在国 内, 中 国银 行是 首家 开展 绩效评 估、 风险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管理等 增值 服务 , 为各 类客 户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 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 行 。 (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情况 截至2013 年9 月 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233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209 只, QDII 基金 24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风 险控 制工 作是 中国 银行风 险控 制工 作的 组成 部分 , 秉 承 中国银 行风 险控 制理 念, 坚持 “ 规范 运作 、 稳 健经 营” 的 原则 。 中 国银 行托 管及投 资者 服务 部风险 控制 工作 贯穿 所辖 业务各 环节 , 包 括风 险识 别 , 风险 评估, 工作 程序 设计 与制度 建设 , 风险检 视 , 工 作程序 与制 度的执 行 , 工 作程序 与制 度执行 情况 的内 部监 督、 稽核以 及风 险 控 制工作 的后 评价 。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 从 2007 年已经 连续 四年 通过 美国 “SAS70 ” 准则 和英 国“AAF01/06 ” 准则审 计报 告, 是国 内唯 一一家 通过 两种 国际 准则 的托管 银行 , 内 控 制 度完 善、 风 险防 范严 密,能够 有效保 证托管 资 产的安全 。2011 、2012 年 度,中国 银行托 管业务 内 部控制通 过国 际新准 则“ISAE3402 ” , 是 国内第 一家 获得 此报 告的 托管银 行, 再次 领先 于同 业。 (五)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 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申购 、赎 回代 办证 券公 司(以 下排 序不 分先 后) (1) 广发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 、38 、41 、42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2) 安 信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 渤 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胡 天彤 联系电 话:022-2845170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4) 财 通证 券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夏 吉慧 联系电 话:0571 -87925129 客户服 务电 话:96336 ( 浙 江) 、40086-96336(全 国) 网址:www.ctsec.com (5) 长 城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6) 长 江证 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7) 德 邦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徐 可 联系电 话:021-687616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www.tebon.com.cn (8) 第 一创 业证 券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崔 国良 联系电 话: 0755-25832852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25832583 网址:www.fcsc.com (9) 东 方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www.dfzq.com.cn (10) 东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 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刘 化军 联系人 :梁 旭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11) 东兴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汤 漫川 联系电 话:010-6655531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12) 方正 证券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刘 丹 联系电 话:010-573980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13) 光大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 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4) 广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961303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15) 国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702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沈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16) 国泰 君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38676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17) 国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8) 国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国 元大 厦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国 元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李 飞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19) 海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20) 宏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21) 华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 环 959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联系电 话:0551-65161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 省 内) 、400-80-96518 (全 国 )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22) 华福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23) 华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深 圳深 南大 道4011 号 港中旅 大 厦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97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 深圳 ) 网址:www.htsc.com.cn (24) 华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8 楼( 深圳 总部 )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25) 南京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联系人 :孙 秀玉 联系电 话:025-83367888-41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20066 网址:www.njzq.com.cn (26) 平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27) 齐鲁 证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联系电 话:0531-6888915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185 网址:www.qlzq.com.cn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28) 山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29) 申银 万国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 路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45 层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 路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曹 晔 联系电 话:021-3338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14 网址:www.sywg.com (30) 信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31) 兴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雷 宇钦 联系电 话:0591-3850767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网址:www.xyzq.com.cn (32) 银河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宋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30


010-665684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3) 招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34) 中航 证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35) 浙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李 凌芳 联系电 话:021-64718888-180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7777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传真:021-64713759 网址:www.stocke.com.cn (36) 中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01 、02 、03 、05 、11 、12、13 、15 、16 、18 、19 、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37) 中信 建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38) 中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com


(39) 中信 证券 (浙 江)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李 珊 联系电 话:0571-85776114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71-85106383 网址:www.bigsun.com.cn (40) 中信 万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41) 中银 国际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40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王 炜哲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620-8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42) 中原 证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联系电 话:0371-65585670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371-967218 、4008139666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43) 高华 证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中 心 1801-1806 、1826-1832 室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中 心 1801-1806 、1826-1832 室 法定代 表人 :章 星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988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网址:www.ghsl.cn (44) 上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张 瑾 联系电 话:021-5351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65081069 网址:www.962518.com


2. 二级 市场 交易 代办 证券 公司


投资者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各会员 单位 证券 营业 部均 可参与 基金 二级 市场 交易 。 (二) 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明


联系人 :严 峰 电话: (0755 )25946013 传真: (0755 )25987122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北 京金 杜律 师事务 所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7 号 北京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宋萍 萍 联系人 :王 玲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电 话: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沈兆杰 联系人 :沈 兆杰 六 、 基 金 份 额 折算 、 拆 分 与 变 更登 记 (一) 基金份额的折算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明 书》 的有 关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确 定 2006 年 4 月 14 日为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当日 深证100 价格 指数收 盘值 为 1119.210 点 ,基金 资产 净 值为5,480,979,078.98 元 , 折算 前基 金份 额总 额为5,157,736,818 份, 折 算前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63 元。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公 式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比 例 为 0.94948342 , 折 算 后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为 4,897,166,634 份, 折算 后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19 元。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根据 上述 折算比 例, 对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了折 算 , 并由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于 2006 年 4 月 17 日进 行了 变更 登记 。折算 后的 基金 份额计 算到 整数 位( 小数 部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计入 基金财 产) 。 投资者 可以 于 2006 年 4 月 18 日起 在其 办理 认购 的销售 网点 查询 折算 后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二) 基金份额的拆分 为了满 足广 大投 资者 的需 求, 提高 本基 金 的流 动性 , 优 化持 有人 结构 , 本 基 金管理 人于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2010 年11 月 19 日 对本 基 金实施 了基 金份 额拆 分。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拆分 前基金 份额 总额 为4,948,166,634 份 ,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4.037 元。2010 年11 月19 日 ( 拆分处 理日 )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按拆 分比 例 5:1 对 2010 年11 月 19 日 (权 益 登记日 ) 登记 在册的 本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实 施拆 分, 并于 2010 年 11 月 19 日 进行 了变 更登 记 。本基 金拆 分后 ,基 金份 额总额 为 24,740,833,170 份,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0.807 元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原 来 持 有的 每1 份基金 份额 变更 为 5 份。 本基金 已 于 2010 年 11 月22 日 复牌 , 并 于当 日恢 复 日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 同 时,本 基 金新增 份额 已 在 2010 年 11 月22 日 上 市流 通并 可赎 回。 本 基金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位 不作 调 整,即 维 持100 万份 。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于 2010 年 11 月 20 日对 本基 金 的拆分 结果 予以 公告 , 投 资者可 以自 2010 年 11 月 22 日起 通过 申购赎 回代 办证 券公 司 或 二级市 场交 易 代 办证 券公 司 查询 拆分 后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交 易 (一)基 金上市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具备 上市 条 件, 于 2006 年4 月24 日 开始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上市 交 易。 ( 二级 市场 交易 代码 :159901 ) (二)基 金份额 的 上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业务 实施 细 则》等 有关 规定 。 (三)暂 停上市 交 易 基金份额 上市 交易 期 间出 现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可暂 停基 金的 上市交 易,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1 .不 再具 备 《 基金 合同 》 第七部 分 第 (一 )款 规定 的上市 条件 ; 2 .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决 定 暂停 其上 市; 3 .严 重违 反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有关 规则 的;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四)终 止上市 交 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有 下列 情 形之 一的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可 终止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 提前 终止 上市 ; 4.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终止 上 市的其 他情 形; 5.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终 止基 金上 市的决 定之 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发 布 基金终 止上 市公 告。 (五)基 金份额 参 考净值(IOPV ) 的 计算与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一交 易日 开市前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提供当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在 开市 后根 据申 购赎回 清单 和组 合证 券内 各只证 券的 实时 成交 数据 , 计算并 发布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IOPV ) , 供投资 者交 易、 申购 、赎 回基金 份额 时参 考。 1.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公式为 :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申 购赎回 清单 中必 须用 现金 替代的 替代 金额 +申 购赎 回清单 中 可以用 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量 与最 新成 交价 相乘 之和+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禁 止 用现金 替代 成 份证券 的数 量与 最新 成交 价相乘 之和 +申 购 赎 回清 单中的 预估 现金 部分 )/ 最 小申购 赎回 单 位对应 的基 金份 额。 2.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 算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3 位。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公式 ,并予 以公 告。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一)申 购和赎 回 场所


投 资者 应当 在代 办证 券公司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回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代办 证券公 司提 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 (二)申 购和赎 回 的开放日 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 资者 可办 理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的开 放日 为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日 , 开放时 间为 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 。 在此 时间 之外 不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若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变 更交易 时间 或出 现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开放日 、 开 放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


2. 申购 、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 基金 已于 2006 年4 月24 日开 放申 购赎 回业 务 。 (三)申 购和赎 回 的数额限 制


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的 基金份 额需 为最 小申 购赎 回单位 的整 数倍 。


本 基金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为100 万份,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其 进行 更改,并 在 更改前 至少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公 告。 (四)申 购和赎 回 的原则


1. 本基 金采 用份 额申 购和份 额赎 回的 方式,即 申 购和赎 回均 以份 额申 请。 2. 本基 金的 申购 对价 、赎 回对价 包括 组合 证券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3. 申购 、赎 回申 请提 交后不 得撤 销。 4. 申购 、赎 回应 遵守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业务 实施 细则 》的 规 定 。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 并不 违背交易 所相 关规则 的情 况下可 更 改上述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最迟须于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日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公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告。 (五)申 购和赎 回 的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提出 投资者须 按代 办证券 公司 规定的手 续,在 开放日 的开 放时间提 出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投 资者申 购本 基金 时, 须根 据 申购赎 回清 单备 足申 购对 价。投 资 者提 交赎 回申 请时,必须 持有 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和 现金 。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与 通知


基 金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申请 在受 理当 日进 行确 认。 如 投资 者未 能提 供符 合要求 的申 购对 价,则申 购申 请 失败 。如投 资者持 有的符 合要求 的基 金份额 不足或 未能根 据要 求准备 足额的 现金, 或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内 不具备 足额 的符 合要 求的 赎回对 价, 则赎 回申 请失 败 。 投 资者 可在 申请当 日通 过其 办理 申购 、赎回 的销 售网 点查 询确 认情况 。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清算 交收与 登记


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过程 中 涉及 的A 股和 ETF 份额 交收适 用深 圳证 券市 场最 新的结 算 规 则 。 投资 者T 日 申购 、 赎 回成 功后,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 日收市 后为 投资 者办 理组 合证券 的清 算交收 以及 基金 份额 、现 金替代 的清 算, 在 T +1 日 办理基 金份 额、 现金 替代 等的交 收以 及 现金差 额的 清算 , 在T +2 日办理 现金 差额 的交 收, 并 将结果 发送 给代 办证 券公 司、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 如 果登 记结算 机构 在清 算交 收时 发现不 能正 常履 约的 情形 , 则 依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关 于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上市 的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基金 登 记 结 算业 务实施 细则 》的 有关 规定 进行处 理。


登 记结 算 机 构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清算交 收和 登记 的办 理时 间、 方 式进 行调 整,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公 告。 (六)申 购、赎 回 的对价、 费用及 价 格


1. 申购 对价 是指 投资 者申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交付 的组合 证券 、 现 金替 代、 现 金差额 及其 他 对价 。 赎 回对 价是指 投资 者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交 付给 赎回 人的 组合证 券 、 现 金 替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申 购对 价、 赎回 对价 根据申 购赎 回清 单和 投资 者申购 、 赎 回的 基金份 额数 额确 定。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2. 投资 者在 申购 或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 代 办证 券 公司可 按照 不高 于0.5% 的 标准收 取佣 金, 其 中包 含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结算 机构 等收 取的 相关 费用。


3.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 +1 日公 告, 计算 公 式为计 算日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T 日 的申购 赎回 清单 在当 日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开市前 公告 。如 遇特 殊情 况,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七)申 购赎回 清 单的内容 与格式


1.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


T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内 容包括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所对应 的组 合证 券、 现金 替代、T 日 预估 现金差 额、T-1 日现 金差 额、基 金份 额净 值及 其他 相关内 容。


2. 组合 证券


组 合证 券是 指本 基金 投资组 合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证 券 。 申 购赎 回清 单将 公告最 小申 购 赎回单 位所 对应 的各 组合 证券名 称、 证券 代码 及数 量。


3. 现金 替代 相关 内容


现 金替 代是 指申 购、 赎回过 程中 , 投资者 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用于 替代 组 合证券 中部 分证 券的 一定 数量的 现金 。


采用 现金 替代是 为了在 相关成份 股停 牌等情 况下 便利投资 者的 申购、 提高 基金运作 的效 率, 基 金管 理人 在制 定具 体的现 金替 代方 法时 遵循 公平及 公开 的原 则,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为出 发点 ,并 进行 及时充 分的 信息 披露 。


(1 )现 金替 代分 为 3 种类型 :禁 止现 金替 代( 标 志为“ 禁止 ”) 、可 以现 金 替代( 标志 为 “允许 ”) 和必 须现 金替 代(标志 为“ 必须 ”) 。


禁 止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 成份证 券不 允许 使用 现金 作为替 代。


可 以现金 替代是 指在 申购基 金份额 时,允 许使用 现金作 为全部 或部分 该成 份证券 的替代, 但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该 成 份证券 不允 许使 用现 金作 为替代 。


必 须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 成份证 券必 须使 用现 金作 为替代 。


(2) 可 以现 金替 代


① 适用 情形 : 可以 现金 替代的 证券 主要 是因 当天 停牌等 原因 导致 投资 者无 法在申 购时 买 入的证 券。


② 替代 金 额 :对 于可 以现金 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替代 金额 =替代 证券 数量×该 证券 经除权 调整 的 T-1 日收 盘价×(1 +现 金替代保 证金 率) 收取现金替代保证 金的原 因是, 对 于 使 用 现 金替 代 的证 券, 基 金 管 理 人 需在 证 券恢 复 交 易后买 入,而实 际买 入价格 加上相 关交易 费用后 与申 购时的 最新价 格可能 有所 差异。 为便于 操作, 基金 管理 人在 申购 赎 回清单 中预 先确 定现 金替 代保证 金率,并 据此 收取 替 代金额 。 如果 预先收 取的金 额高于 基金 购入该 部分证 券的实 际成 本,则基 金管理 人将 退还多 收取的 差额; 如果预 先收取 的金额 低于 基金购 入该部 分证券 的实 际成本, 则基金 管理 人将向 投资者 收取欠 缺的差 额。


③ 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T 日, 基金 管理 人在 申 购赎回 清单 中公 布现 金替 代保证 金率,并 据此 收取 替 代金额 。


在T 日后 被替代 的成 份证券 有正 常交 易的2 个 交易日(简 称为T +2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将 以收到 的替 代金 额买 入被 替代的 部分 证券 。


T+2 日日 终,若 已购 入全部 被替代 的证券,则以 替代金 额与被 替代证 券的 实际购 入成本 (包括买 入价格 与交 易费用)的差额, 确定 基金应 退还 投资者 或投资 者应补 交的 款项; 若未能 购入全 部被替 代的证 券, 则 以替代 金额与 所购入 的部 分被替 代证券 实际购 入成 本加上 按照 T +2 日 收盘价 计算的 未购 入的部 分被替 代证券 价值 的差额, 确定基 金应 退还投 资者或 投资者 应补交 的款 项。


特 例情 况 : 若 自T 日起,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正 常交 易 日已达 到 20 日 而该 证券 正 常交易 日低 于2 日 , 则以 替代 金额 与所 购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 券实 际购入 成本 加上 按照 最近 一次收 盘价 计 算的未 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价 值的 差额 ,确 定基 金应退 还投 资者 或投 资者 应补交 的 款 项 。


T +2 日后 第1 个工 作日( 若在 特例 情况 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 易日)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应退款 和补 款的 明细 数据 发送给 登记 结算 机构 , 登记 结算机 构办 理现 金替 代多 退少补 资金 的 清算 ;T+2 日后第 2 个工 作日( 若在 特例 情况 下,则为 T 日起 第 22 个交 易日) ,登记 结算 机 构办理 现金 替代 多退 少补 资金的 交收 。 ④替代限 制: 为有效 控制 基金的跟 踪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基 金管理 人可规 定投 资者使 用 可以现 金替 代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申 购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的一 定比 例。 现金 替代比 例 (MCR ) 的计算 公式 为: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日收盘价 该 证 券 经 除 权 调 整 的 只 替 代 证 券 数 量 第 现 金 替 代 比 例 1 1 (%) 1 ? ? ? ? ? ? ? T T i n i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说明: 假设 当天 可以 现金 替代的 股票 只数 为n 。


(3) 必 须现 金替 代


① 适用 情形 : 必 须现 金替代 的证 券主 要是 因标 的指数 调整 将被 剔除 、 或 基金管 理人 出于 保护持 有人 利益 原则 等原 因认 为 有必 要实 行必 须现 金替代 的成 份证 券。


② 替代 金额 : 对 于必 须现金 替代 的证 券,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告 替代 的一 定数量 的现金 ,即“ 固定 替代金 额” 。固 定替 代金额 的计算 方法为 申购赎 回清 单中该 证券的 数量乘 以其 经除 权调 整 的T-1 日 收盘 价。


4. 预估 现金 差额 相关 内容


预估 现金 差额是 指由 基金管理 人估 计并 在 T 日 申购赎回 清单 中公布 的当 日现金差 额的 估计值 ,预 估现 金差 额由 代办证 券公 司预 先冻 结。


预 估现 金差 额的 计算 公式为 :


T 日预 估现 金差 额=T-1 日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申购 赎回 清单中 必须 用 现金 替代 的固 定替代 金额 +申购赎 回清 单中可 以用 现金替代 成份 证券的 数量 与 T 日 经除 权 调整的前 收盘 价乘积 之和 +申购赎 回清 单中禁 止用 现金替代 成份 证券的 数量 与 T 日 经除 权 调整的 前收 盘价 乘积 之和)


其 中,T 日 经除 权调 整 的前收 盘价 由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提 供。 另外, 若 T 日 为基金 分红 除 息日, 则计 算公 式中 的 “T-1 日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需扣 减相 应的收 益分 配 数额。 预估 现金 差额 的数 值可能 为正 、为 负或 为零 。


5. 现金 差额 相关 内容


T 日现 金差 额在T +1 日的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告, 其计算 公式 为:


T 日现 金差 额=T 日最 小申购 赎回 单位 的资 产净 值-(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必须 用现金 替代 的 固定替代 金额 +申购 赎回 清单中可 以用 现金替 代成 份证券的 数量 与 T 日收盘 价乘积之 和+ 申购赎 回清 单中 禁止 用现 金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 量 与T 日收 盘价 乘积 之和)


T 日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需按 T+1 日公告 的 T 日 现金 差额 进 行资金 的清 算 交收。 现金差 额的 数值 可能 为正 、 为负 或为 零。 在投 资者 申购时 , 如 现金 差额 为正 数, 则 投资 者应根 据其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支付 相应 的现 金, 如现 金差额 为负 数, 则投 资者 将根据 其申 购的 基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 在 投资 者赎 回时 , 如 现 金差额 为正 数 , 则投 资者 将根据 其赎 回的 基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 如现 金差 额为 负数, 则投 资者应 根据 其赎 回的 基金 份额支 付相 应 的现金 。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6. 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T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举 例如 下:


基 本信 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4-3-24 基金名 称: 深 100ETF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代 码: 159901 标的指 数代 码: 399330 T-1 日 信息 内容 现金差 额 ( 单位:元) : -5166.09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资 产净 值 (单 位: 元) : 513602.91 基金份 额净 值 ( 单位: 元) : 0.5136 T 日信 息内 容 预估现 金差 额 ( 单位: 元) : -3627.09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 单位: 份) :


1,000,000 T 日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分 红金额 (单 位: 元) : 无


是否需 要公 布IOPV : 是


是否允 许申 购 : 是


是否允 许赎 回 : 是


可以现 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 42%


成份股 信息 内容 证券代 码 证券简 称 股票数 量 现金替 代 标志 可以现 金替 代保证 金率 固定替 代金 额 (单位 :人 民 币元) 000001 平安银 行 1700 允许 15%




















000002 万


科A 3500 允许 15%




















000009 中国宝 安 400 允许 15%




















000012 南


玻A 500 允许 15%




















000024 招商地 产 300 允许 15%




















000039 中集集 团 400 允许 15%




















000046 泛海建 设 500 允许 15%




















000060 中金岭 南 500 允许 15%




















000061 农 产 品 400 允许 15%




















000063 中兴通 讯 800 允许 15%




















000069 华侨城 A 1400 允许 15%




















000100 TCL 集团 3100 允许 15%




















000157 中联重 科 1700 允许 15%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000333 美的集 团 300 允许 15%




















000338 潍柴动 力 400 允许 15%




















000400 许继电 气 200 允许 15%




















000401 冀东水 泥 200 允许 15%




















000402 金 融 街 1000 允许 15%




















000423 东阿阿 胶 200 允许 15%




















000425 徐工机 械 500 允许 15%




















000538 云南白 药 100 允许 15%




















000539 粤电力 A 300 允许 15%




















000540 中天城 投 300 允许 15%




















000559 万向钱 潮 300 允许 15%




















000562 宏源证 券














必须











8220 000568 泸州老 窖 300 允许 15%




















000581 威孚高 科 200 允许 15%




















000598 兴蓉投 资 800 允许 15%




















000623 吉林敖 东 400 允许 15%




















000625 长安汽 车 700 允许 15%




















000629 攀钢钒 钛 1600 允许 15%




















000630 铜陵有 色 300 允许 15%




















000651 格力电 器 900 允许 15%




















000686 东北证 券 300 允许 15%




















000709 河北钢 铁 1600 允许 15%




















000725 京东方 A 3300 允许 15%




















000728 国元证 券 600 允许 15%




















000729 燕京啤 酒 500 允许 15%




















000750 国海证 券 300 允许 15%




















000758 中色股 份 300 允许 15%




















000768 中航飞 机 500 允许 15%




















000776 广发证 券














必须











1005 000778 新兴铸 管 600 允许 15%




















000783 长江证 券 1000 允许 15%




















000792 盐湖股 份 300 允许 15%




















000793 华闻传 媒 500 允许 15%




















000800 一汽轿 车 300 允许 15%




















000825 太钢不 锈 900 允许 15%




















000826 桑德环 境 100 允许 15%




















000831 五矿稀 土 200 允许 15%




















000839 中信国 安 400 允许 15%




















000858 五 粮 液 700 允许 15%




















000869 张


裕A 100 允许 15%




















000876 新 希 望 200 允许 15%




















000878 云南铜 业 300 允许 15%




















000895 双汇发 展 300 允许 15%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000917 电广传 媒 300 允许 15%




















000933 神火股 份 400 允许 15%




















000937 冀中能 源 300 允许 15%




















000960 锡业股 份 200 允许 15%




















000961 中南建 设 100 允许 15%




















000970 中科三 环 400 允许 15%




















000983 西山煤 电 600 允许 15%




















000999 华润三 九 200 允许 15%




















002001 新 和 成 100 允许 15%




















002007 华兰生 物 100 允许 15%




















002008 大族激 光 300 允许 15%




















002024 苏宁云 商 1700 允许 15%




















002038 双鹭药 业 100 允许 15%




















002041 登海种 业 100 允许 15%




















002051 中工国 际 100 允许 15%




















002069 獐 子 岛 100 允许 15%




















002073 软控股 份 300 允许 15%




















002081 金 螳 螂 200 允许 15%




















002106 莱宝高 科 200 允许 15%




















002128 露天煤 业 100 允许 15%




















002142 宁波银 行 500 允许 15%




















002146 荣盛发 展 300 允许 15%




















002155 辰州矿 业 300 允许 15%




















002202 金风科 技 600 允许 15%




















002230 科大讯 飞 100 允许 15%




















002236 大华股 份 200 允许 15%




















002241 歌尔声 学 300 允许 15%




















002244 滨江集 团 200 允许 15%




















002269 美邦服 饰 100 允许 15%




















002304 洋河股 份 100 允许 15%




















002344 海宁皮 城 200 允许 15%




















002353 杰瑞股 份 100 允许 15%




















002405 四维图 新














必须











3086 002415 海康威 视 500 允许 15%




















002422 科伦药 业 100 允许 15%




















002450 康得新


300 允许 15%




















002456 欧菲光


100 允许 15%




















002500 山西证 券 300 允许 15%




















002570 贝因美


200 允许 15%




















002594 比亚迪


200 允许 15%




















300024 机器人


100 允许 15%




















300027 华谊兄 弟 300 允许 15%




















300070 碧水源


200 允许 15%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300104 乐视网


100 允许 15%




















说明: 此表 仅为 示例 。 (八)暂 停申购 、 赎回的情 形


在 如下 情况 下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接 受申 购、 赎回 ;


2.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代办证 券公 司、 登记 结算 机构因 异常 情况 无法 办 理 申购、 赎回 ;


4. 法律 法规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在 发生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情 形之 一时 ,本 基金 的申购 和赎 回可 能同 时暂 停。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 时公 告。 在暂 停 申购、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公 告。 (九)集 合申购 与 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 许时, 基金管 理人 可开放集 合申 购,即允 许多 个投资者 集合 其持有 的组 合证券, 共同构 成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或其 整数 倍进 行申 购。 在不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制定 集合 申购业 务的 相关 规则 。 九 、 基 金 的 非 交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冻 结 与 质 押 登记结 算机 构可 依据 其业 务规则 , 受理 基金份 额的 非交易 过户 、 冻结与 解冻 等业务 , 并 收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及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主要 为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及 备选 成份 股 。此 外,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资目 标 , 本基金 可少 量投 资于 部分 非成份 股、 参与 新股 市值 配售、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本 基金 将把 全部或 接近 全部 的基 金资 产用于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正 常情 况下 指数化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三)投 资理念 指数化 投资 具有 低成 本、 管理透 明 、 多 样化及 分散 化程度 高等 优点 , 能 稳定 地 获得 市 场 平均回 报 , 有助 于投 资者 实现与 国民 经济 及股 票市 场同步 增长 的目 标 。 标的 指数具 有良 好的 基本面 、 市场 代表性 和流 动性 , 通 过完 全复制 法实 现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化 , 可以 满 足投资 者多 种投 资需 求。 (四)投 资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完全 复制 法, 即完 全按 照标 的指 数的 成份股 组成 及其 权重 构建 基金股 票 投资组 合, 并根 据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 变动 进行相 应调 整。 但在 因特 殊情况 导致 无法 获得足 够数 量的 股票 时, 基金 管 理人 将采 用优 化方 法计算 最优 化投 资组 合的 个股权 重比 例 , 以此构 建本 基金 实际 的投 资组合 ,追 求尽 可能 贴近 标的指 数 的 表现 。 在法律 法规 许可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运 用股 票期 货、 期权等 相关 金融 衍生 工具 , 以 提高 投 资效率 ,更 好达 到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上述 金融 衍生工 具必 须是 出于 追求 基金充 分投 资、 减少 交易 费用、 降低 跟踪误 差的 目的 ,不 得将 之应用 于投 机目 的, 或用 作杆杠 工具 放大 基金 的投 资。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期 货、 期权等 相关 金融 衍生 工具 必须按 照公 司制 度提 请审 批。 1. 决 策依 据 (1)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2) 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方法 及调整 公告 等; (3) 对 证券 市场 发展 趋势 的研究 与判 断。 2. 投 资决 策流 程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1) 基 金经 理根 据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名 单及 权重 ,进 行投资 组合 构建 ; (2) 当 发生 以下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对 投资 组合 进行调 整 , 以 降低跟 踪误 差, 实现 对 标的指 数的 紧密 跟踪 。 a) 指数 编制方 法发 生变更 。基金管 理人 将评估 指数 编制方法 变更 对指数 成份 股及权 重 的影响 ,适 时进 行投 资组 合调整 ; b) 指数 成份股 定期 或临时 调整。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指 数成份股 调整 方案, 判断 指数成 份 股调整 对投 资组 合的 影响 ,在此 基础 上确 定组 合调 整策略 。 c) 指数 成份股 出现 股本变 化、增发 、配 股、派 发现 金股息等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将密 切 关注这 些情 形对 指数 的影 响,并 据此 确定 相应 的投 资组合 调整 策略 。 d) 法律 法规限 制、 基金参 与新股申 购、 股票长 期停 牌、股票 流动 性不足 等情 形。基 金 管理人 将分 析这 些情 形对 跟踪误 差的 影响 ,据 此对 投资组 合进 行相 应调 整。 (3) 投资风险管理部定 期 对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 准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 行跟踪和 评估; (4) 基 金经 理参 考有 关研 究报告 及投 资风 险管 理部 的评估 结果 ,适 时调 整投 资组合 。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有 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 需要 对 上 述 投资程 序做 出调 整, 并在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更新 中公告 。 (五) 投资组合管理 为达到 紧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 将以 全部或 接近 全部 的基 金资 产, 按 照标 的指数 的权 重比 例分 散投 资于各 成份 股。 正常 情况 下, 本 基金 的股 票投 资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95%。 本基 金将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达到这 一投 资比 例。 此后 , 如因 标的 指 数成分 股调 整、 基金 申购 或赎回 带来 现金 等因 素导 致基金 不符 合这 一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正常情 况下 本基 金将 采用 完全复 制法 , 严 格按 标的 指数 的 个股 权重 构建 投资 组合。 但在 少 数特 殊情 况下 基金 经理 将配合 使用 优化 法作 为完 全复制 法的 补充 , 以更 好达 到复制 指数 的 目标。 基金 经理 采用 优化 法的情 形包 括:1 ) 由 于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发 生变 动、 增发/ 配股 等公 司行为 导致 成份 股的 构成 及权重 发生 变化 , 而 由于 交易成 本、 交易 制度 等原 因导致 基金 无法 及时完 成投 资组 合的 同步 调整 , 需 要采 用优 化方 法保 持组合 对标 的指 数的 拟合 度并降 低交 易 成本;2 )个别 成份 股流动 性严重 不足使 基金无 法买 入足够 的股票 数量, 需要 采用优 化方法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选择能 较好替 代目标 成份 股的个 股构建 组合;3)成 份股派 发现金 股息而 基金 未进行 收益分 配可能 导致基 金组合 与指 数产生 偏离 ;4 )相 关上市 公司停 牌同时 允许现 金替 代导致 基金无 法及时 买入 成份 股;5 ) 其 它需要 采用 优化 法的 情形 。 1. 投 资组 合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构建 投资 组合 的过程 主要 分 为3 步 : 确 定目标 组合 、 确 定建 仓策 略和逐 步调 整。 (1) 确定 目标 组合 :基 金 管理人 主要 根据 完全 复制 成份股 权重 的方 法确 定目 标组合 。 (2) 确定 建仓 策略 :基 金 经理根 据对 成份 股流 动性 的分析 ,确 定合 理的 建仓 策略。 (3)逐 步调整 :基金 经理 在规定时 间内 采用适 当的 手段调整 实际 组合直 至达 到跟踪 指 数要求 。 (4)如 出于更 好跟踪 标的 指数的目 的需 要投资 于股 票期权、 期货 等金融 衍生 工 具的 , 基金经 理应 按照 公司 制度 提交审 议 , 说 明进行 上述 投资的 目的 、 投资价 值金 额、 可能 产生 的 风险以 及相 应控 制措 施等 内容, 经批 准后 方可 进行 。 2. 每 日投 资组 合管 理 (1)成 份股公 司行为 信息 的跟踪与 分析 :跟踪 标的 指数成份 股公 司行为 (如 :股本 变 化、 分 红、 停 牌、 复 牌等 ) 信息, 以及 成份股 公司 其他重 大信 息, 分 析这 些 信息对 指数 的影 响,进 而进 行组 合调 整分 析,为 投资 决策 提供 依据 。 (2)标 的指数 的跟踪 与分 析:跟踪 标的 指数编 制方 法的变化 ,确 定指数 变化 是否与 预 期一致 ,分 析是 否存 在差 异及差 异产 生的 原因 ,为 投资决 策提 供依 据。 (3)每 日 申购 赎回情 况的 跟踪与分 析: 跟踪本 基金 申购和赎 回信 息,分 析其 对组合 的 影响。 (4)组 合持有 证券、 现金 头寸及流 动性 分析: 基金 经理分析 实际 组合与 目标 组合的 差 异及其 原因 ,并 进行 成份 股调整 的流 动性 分析 。 (5) 组合 调整 : ① 利用 数 量化分 析模 型 , 找出 将实 际组合 调整 到目 标组 合的 最优方 案, 确定组 合交 易计 划。 ②如 发生成 份股 变动 、 成 份股 公司合 并及 其他 重大 事项 , 应 提请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召 开会 议, 决定 基金的 操作 策略 。③ 调整 组合, 达到 目标 组合 的持 仓结构 。 (6)以 T-1 日指 数成 份股 构成及 其权 重为 基础 , 考 虑 T 日将 会发 生的 上市 公 司变动 等 情 况, 设 计T 日申 购赎 回 清单并 公告 。 3. 定 期投 资组 合管 理 (1) 基金 经理 拟定 资产 配 置计划 ,按 照公 司制 度提 交审议 并实 施。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2)根 据标的 指数的 编制 规则及调 整公 告,基 金经 理在指数 成份 股调整 生效 前,分 析 并确定 组合 调整 策略 ,尽 量减少 变更 成份 股带 来的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4. 投 资绩 效评 估 (1) 投资 风险 管理 部定 期 对本基 金的 运行 情况 进行 评估。 (2)基 金经理 根据评 估结 果分析投 资操 作、组 合状 况和跟踪 误差 等情况 ,重 点分析 基 金的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产 生原因 、 现金 控制情 况 、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调整 前后 的操作 、 以及 成 份股未 来可 能发 生 的 变化 等。 在正常市 场情 况下, 本基 金日均跟 踪偏 离度的 绝对 值不超 过 0.1% ,年 跟踪误 差不超 过 2% 。 如 因指 数编 制规 则调 整或其 他因 素导 致跟 踪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 超过 上述 范围, 基金 管理 人应采 取合 理措 施避 免跟 踪偏离 度、 跟踪 误差 进一 步扩大 。 (六)业 绩 比较 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标的指 数。 本基 金标 的指 数为深 证100 价 格指 数。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深 证100 价 格指 数的 编制及 发布 、 或深 证100 价 格指数 由 其他指 数替 代、 或由 于指 数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 更导 致深证100 价格 指数 不宜 继 续作为 标的 指 数, 或证 券市 场有其 他代 表性更 强 、 更 适合投 资的 指数推 出时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据 维 护 投资者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变更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七)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 属股票基金,预期风险与 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 本基金 为指 数型 基金 , 主 要采用 完全 复制 法跟 踪标 的指数 的表 现 , 具有 与标 的指数 、 以及 标 的指数 所代 表的 股票 市场 相似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八)禁 止行为 依照《 基金 法》 ,基 金财 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但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不受 此 限;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九)投 资限制 依照《 运作 办法 》 , 基金 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进 行证 券投资 ,不 得有 下列 情形 : 1.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单 只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超过 基金 总资产 ,单 只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2. 违 反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 范围和 投资 策略 等约 定; 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 其他情 形。 (十)基 金管理 人 代表基金 行使股 东 权利的处 理原则 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公司 的 控股或 者直 接管 理; 2. 所有 参与行 为均 应在合 法合规和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的前 提下进 行, 并谋求 基 金资产 的保 值和 增值 。 (十一) 基金的 融 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二) 基金投 资 组合报告( 未 经审计)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 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的 托管 人中国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根据本 基金 合同的规 定, 已于2014 年4 月23日复 核了本 投资 组合 报告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3 年 10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11,861,364,679.70 99.46 其中: 股票 11,861,364,679.70 99.4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4,279,995.45 0.54 6 其他资 产 180,378.15 0.00 7 合计 11,925,825,053.30 100.00 注:上 表中 的股 票投 资项 含可退 替代 款估 值增 值, 而2的 合计 项不 含可 退替 代 款估值 增值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76,610,105.25 0.64 B 采矿业 337,311,279.47 2.83 C 制造业 7,156,409,424.34 60.08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123,037,525.20 1.03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产和供 应业 E 建筑业 174,242,669.87 1.4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20,210,933.70 2.6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 技 术服务 业 460,314,303.21 3.86 J 金融业 1,268,510,744.87 10.65 K 房地产 业 992,685,496.32 8.3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36,113,870.42 1.14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421,752,113.44 3.54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06,106,227.96 2.57 S 综合 88,059,985.65 0.74 合计 11,861,364,679.70 99.58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0651 格力电 器 19,875,199 649,123,999.34 5.45 2 000002 万 科A 74,486,614 598,127,510.42 5.02 3 000001 平安银 行 36,128,197 442,570,413.25 3.72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4 002024 苏宁云 商 35,460,790 320,210,933.70 2.69 5 000333 美的集 团 6,351,182 317,559,100.00 2.67 6 002415 海康威 视 11,450,951 263,142,853.98 2.21 7 000895 双汇发 展 5,431,993 255,738,230.44 2.15 8 000858 五 粮 液 15,412,094 241,353,392.04 2.03 9 000538 云南白 药 2,366,076 241,316,091.24 2.03 10 002241 歌尔声 学 6,226,041 218,409,518.28 1.83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 金 投资 的 前十 名证 券 的 发行 主 体本 期没 有出 现 被 监管 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 在 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69,103.5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274.60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0,378.15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合 同生 效日为2006 年3 月24 日,基 金合同 生效 以来(截 至2013 年12 月31 日)的 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85.53% 1.56% 92.96% 1.59% -7.43% -0.03%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2006 年12 月31 日 2007 年1 月1 日至 2007 年12 月31 日 185.35% 2.38% 179.05% 2.40% 6.30% -0.02% 2008 年1 月1 日至 2008 年12 月31 日 -63.43% 3.04% -63.57% 3.04% 0.14% 0.00% 2009 年1 月1 日至 2009 年12 月31 日 113.64% 2.15% 113.42% 2.15% 0.22% 0.00% 2010 年1 月1 日至 2010 年12 月31 日 -3.38% 1.72% -4.28% 1.73% 0.90% -0.01% 2011 年1 月1 日至 2011 年12 月31 日 -30.54% 1.41% -30.99% 1.41% 0.45% 0.00% 2012 年1 月1 日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2.27% 1.44% 1.95% 1.46% 0.32% -0.02%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3.15% 1.41% -4.90% 1.42% 1.75% -0.01%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174.98% 1.99% 168.18% 2.00% 6.80% -0.01% 十 二 、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 金财产 构 成 基金资 产总值是指基 金 所拥有 的 各类证券价值 、银行存款 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款项以 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二)基 金财产 的 帐户 本基金 需按有关规定 开立基金专 用银行存款账 户以及证券 账户, 上述帐 户 与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的 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互独 立。 (三)基 金财产 的 保管与处 分 本基金 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的管理 、 运 用或 其他 情形 而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 担自 身相 应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撤 消或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制 执行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 不 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十三、基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 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目的是为 了准确、真 实地反映基金 相关金融资 产和金融负债 的公允价值 。 开放式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应按 基金 估值 后确 定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二)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值日为上 海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 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 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估 值方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票按估值 日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 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转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 新股等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 交易所挂牌 的 同一股 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首次发 行未上市的股 票,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 一 股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非公 开发行 且处 于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的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2. 固定 收益 证券 的估 值办 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净价 估值。 (2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 易日所 采用 的净 价估值 。 (3) 未上 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在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交易 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证 估值 :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采 用估 值技 术进 行估 值。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 上市 交易 的 认沽/ 认购 权证 按估 值日 的 收盘价 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未 上市交 易的认 沽/认 购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的 情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停 止交易 、 但 未行 权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4. 其他 资产 按国 家有 关 规 定进行 估值 。 5.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4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6.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估 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值由基金 管理人同基 金托管人一同 进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完 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盖 章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 外公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暂 停估值 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七)基 金份额 净 值的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进行复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 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复 核确 认 后 发 送 给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予 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八)估 值错误 的 处理 1.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四 位 (含 第四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特 殊情形 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条 第(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5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 误,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四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收 益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存 款利 息收入 、 买 卖证 券差 价收 入以及 其他 收入。 因运 用基 金资 产带 来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 约计 入收益 。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 益扣 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 在基 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等项 目后的余 额。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二)收 益分配 原 则 1.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2. 基金管 理人 每季 度定 期对 基金相 对标 的指 数的 超额 收益率 进行 一次 评估 , 如基 金收 益评价 日核 定的 基金 超过 同期标 的指 数的 超额 收益 率达到1%以 上 , 基 金管 理人 可将净 收 益进行 分配 。 3. 基金收 益分 配比 例的 确定 原则 : 使 收益 分配后 基金 份额净 值 (如 基金份 额拆 分, 则 采用剔 除拆 分因 素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尽可 能贴 近标 的指数 的千 分之 一。 基于 本基金 的性 质和特 点,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不须 以弥 补浮 动亏 损为 前提, 收益 分配 后有 可能 使基金 份额 净值低 于面 值。 4.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不满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采取 现金 方式。 6.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 金收益 分 配数额的 确定原 则 1. 计算基 金收 益评 价日 本基 金超过 标的 指数 的超 额收 益率 基金收益 评价 日本基 金超 过标的指 数的 超额收 益率 =[基金 收益评 价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如基 金份 额拆分 , 则 采用剔 除拆 分因 素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 基金收 益评 价日标 的指 数收盘 价的 千分 之一]/份 额折算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100% 剔除拆 分因 素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 i i 次 基 金 份 额 拆 分 比 例 第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注: ? i 为连乘 符号 。 当 基金 份 额拆分 比例 为N 时, 表 示每 一份基 金份 额拆 分为N份。 当超额 收益 率超 过1% 时,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进行 收益 分配。 2. 计算截 至基 金 收 益评 价日 本基金 的净 收益 ,并 根据 前述原 则确 定收 益分 配比 例。 3. 每基金 份额 的应 分配 收益 为上述 基金 净收 益乘 以收 益分配 比例 , 计算 基金 收益 分配 金 额 , 然 后 除以 基 金 收 益评 价 日 发 售 在外 的 基 金 份额 总 额, 保 留 小数 点 后3 位,第4 位舍 去。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四)收 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分 配金 额、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 、 分配 时间 、 分 配数 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费 等内 容。 (五)收 益分配 的 确定与公 告 本基 金收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基金 托管人复核 ,按有关规定 向中国证监 会 备案并 公告 。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与 基金运 作 有关的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披 露费用 ; (4) 基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与 基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证券交 易费 用; (8) 基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9)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费 按基 金前 一日 的资产 净值 乘 以0.5 %的 管理费 年费 率来 计算 , 具 体计算 方法 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 理费= 前一日该基金资产净 值×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 数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的前两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的 托管 费按该 基金 前一日资 产净 值乘 以 0.1% 的托管费 年费 率来计 算。 计算方 法 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 管费= 前一日该基金资产净 值 ×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 数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的 前两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 ) 上 述1.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中 (3 ) 至 (9 ) 项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定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当期 基金费 用。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4. 基 金费 用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磋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公 告。此 项调 整不 需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二)与 基金销 售 有 关的费 用 1. 申购、赎回费用 投资者 在申 购或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需 按照 本招 募说 明书第 八章 第( 六)条 的规 定 , 交 纳一 定的申 购、 赎回 佣金 。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均 以份 额申请 ,费 用计 算公 式为 : 申购/ 赎回 佣金 =申 购/赎 回份额 ×佣 金比 率 本基金 申购 、 赎回佣 金由 代办证 券公 司在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确认 时收取 , 用 于市场 推广 费用、 销售 服务 费用 、证 券交易 所和 登记 结算 机构 收取的 相关 费用 等。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三)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应 按国 家税 收法律 、法 规履 行其 纳税 义务。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 金会计 政 策 1. 基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 2. 基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 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帐 本位币 ,记 帐单 位是 人民 币元; 4. 会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的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 独立 建帐 、独 立核 算; 6. 基金 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 基金会计帐目 、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会 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基金 托管人每月 与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式确 认。 (二)基 金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独立的、 具有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会计 师事务所更 换经办注册会 计师时,须 事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3.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同 意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更换会 计师 事务所 后2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进行。 本基金 的 信 息披露 事项将 至少在 一种 指定媒 体上公 告。 (一)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 、招募 说 明书、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依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公 告基 金合同 和基 金托 管协 议。 本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基 金 合同等 有关 规定 编制 并发 布份额 发售 公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 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 束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编制 并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 (二)基 金合同 生 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登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三)基 金份额 折 算日公告 、基金 份 额折算结 果公告 基金建 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 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 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 告 登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份 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 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 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 金 份额折 算结 果公 告登 载于 指定媒 体上 。 (四)基 金份额 上 市交易公 告书 基金份额 获准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份额上 市交 易的3个工 作日前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五)基 金份额 净 值公告、申 购赎 回 清单 基金合 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还将 在每 个开 放日公 告当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 述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六)定 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 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等一系 列有 关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的法 律法 规编 制, 包 括年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季 度报 告,并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年度报 告 : 本 基金 的年 度 报告经 注册 会计 师审 计后 在本基 金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的 90 日内 公告。 半年度 报告 :本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在本 基金 会计 年度 前 6 个 月结 束后 的60 日 内 公告。 季度报 告: 本基 金季 度报 告每季 度公 告一 次, 于截 止日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七)临 时报告 与 公告 本基金 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 生 重大影 响的 事项 之一 时, 基金管 理人 、 托 管人 必须 按照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及 时报告 并公 告。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及决 议 ; 2. 提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更、 增加 或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基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基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


24. 基金其 他业 务的 推出 ; 25.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八)信 息披露 文 件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代 销机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 基金管 理人 的住 所和 基金 上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供 公众查 阅 、 复 制。 基金 定期 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及基 金上 市 交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投资 者可免 费查 阅 ,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 复 印件。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对投资 者按此种方式 所获得的文 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其 所 提供的 文本 与所 公告 文本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 资于本 基 金的主要 风险


1.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市场 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 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整 个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成份 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股 票市 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 标的 指数 波动 的风 险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能 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 济因素 、 上市 公司经 营状 况、 投资 者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波动 , 导致 指数 波动,从而 使基 金收 益水 平发 生 变化, 产生 风 险。


3. 基金 投资 组合 回报 与标的 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以 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的 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 由于标的 指数 调整成 份股 或变更编 制方 法,使本 基金 在相应的 组合 调整中 产生 跟踪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2) 由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发生 配股 、 增 发等 行为 导致 成份 股在标 的指 数中 的权 重发 生变 化,使 本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 调整中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误 差。 3) 由于成 份股 停牌 、 摘牌 或流 动性差 等原 因使 本基 金无 法及时 调整 投资 组合 或承 担冲 击成本 而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4)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 券交易成本, 以 及 基 金 管 理费 和 托 管 费 的 存 在, 使 基 金投 资组合 与标 的指 数产 生跟 踪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5) 在本基 金指 数化 投资 过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能 力,例如 跟踪 指数 的水 平、 技 术手 段、 买入 卖出 的时 机选 择等,都会 对本 基金 的收 益产 生 影响, 从而 影响 本基 金对 标 的指数 的跟 踪程度 。 6) 其他因素 产生 的偏离 。如 因受到最 低买 入股数 的限 制,基金 投资组 合中个 别股 票的 持有比 例与 标的 指数 中该 股票的 权重 可能 不完 全相 同; 因 缺乏 卖空、 对冲 机制 及其他 工具 造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成的指 数跟 踪成 本较 大; 因基金 申购 与赎 回带 来的 现金变 动; 因指 数发 布机 构指数 编制 错误 等,由 此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与 跟踪误 差。


4. 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 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但 根据 基 金合同 规定,如 发生 导致 标 的指数 变更 的情 形 ,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依 据维 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变更本 基金 的标的 指数 。 若标的 指数 发生变 更 , 本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将 相应 进行 调整。 届时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可 能发 生变 化, 且投资 组合 调整 可能产 生交 易成 本和 机会 成本。 投资 者须 承担 因标 的指数 变更 而产 生的 风险 与成本 。 5. 基金 份额 二级 市场 交易 价格折 溢价 的风险


尽 管 本 基金 将 通 过 有效 的 套 利 机 制使 基 金 份 额二 级 市 场 交 易价 格 的 折 溢价 控 制 在 一定 范围内, 但 基金 份 额 在证 券交 易 所 的 交易 价 格 受诸 多因 素 影 响, 存在 不 同 于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 情形, 即存 在价 格折 溢价 的 风险。


6. 参考 IOPV 决 策和IOPV 计 算错 误的 风险


证 券交 易所 在开 市后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计 算依据 及计 算方 法 , 计 算并 发布基 金份 额 参考净值(IOPV) , 供投资 者交易、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时参 考。IOPV 与实时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可能 存在 差异, IOPV 计 算可能 出现 错误, 投资 者若 参考 IOPV 进行 投资 决策 可 能导致 损失 。


7. 退 市风 险


因 本基金 不再符 合证 券交易 所上市 条件被 终止 上市,或 被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提前 终止上 市, 导致 基金 份额 不 能继续 进行 二级 市场 交易 的风险 。


8. 投资 者申 购失 败的 风险


本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可能 仅允 许对 部分 成 份股使 用现 金替 代 。 因 此, 投资者 在进 行 申购时,可 能存 在因 个别 成 份股涨 停 、 临 时停 牌等 原因 而无法 买入 申购 所需 的足 够的成 份股, 导致申 购失 败的 风险 。


9. 投资 者赎 回失 败的 风险 在投资 者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 如本 基金 投资组 合内 不 具备足 额的 符合 要求 的赎 回对价 , 可 能 导致出 现赎 回失 败的 情形 。 另外,基 金管 理 人可 能根 据成份股 市值 规模变 化等 因素调整 最小 申购赎 回单 位,由此 可 能导致 投资者 按原最 小申 购赎回 单位申 购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可能 无法 按照新 的最小 申购赎 回单位 全部 赎回,而 只能 在 二级市 场卖 出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


10. 基 金份 额赎 回对 价 的变现 风险 本基金 赎回 对价 主要 为组 合证券,在 组合 证券 变现 过 程中, 由于 市场 变化 、 部 分 成份股 流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动性差 等因 素, 导致 投资 者 变现后 的价 值与 赎回 时赎 回对价 的价 值有 差异 ,存 在变现 风险 。


11. 第 三方 机构 服务 的 风险


本 基金 的多 项服 务委 托第三 方机 构办 理, 存在 以 下风险 :


(1) 代 办证 券公 司因 多 种原因,导 致代 理申 购、 赎 回业务 受到 限制 、 暂 停或 终止 , 由 此影 响对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服务 的风险 。


(2) 登 记结 算机 构可 能 调整结 算制 度, 如实 施货 银对付 制度,对 投资 者基 金 份额、 组合 证 券及资 金的结 算方式 发生 变化,制 度调整 可能 给投资 者带来 理解偏 差的风 险。 同样的 风险还 可能来 自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他代 理机 构。


(3) 证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机构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他代理 机构 可能违 约, 导致基金 或投 资者利 益受 损的 风险 。


12. 管 理风 险与 操作 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等 相关 当事 人的 业务 发展状 况 、 人 员配备 、 管 理经验 等因 素可 能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此 外, 相关 当事 人在业 务各 环节操 作过 程中 , 可 能因 操作失 误或 违 反 操作规 程等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风 险, 例如 申购 赎回 清单编 制错 误、 交易 错误 等。


13. 技 术风 险


在 本基金 的投资 、交 易、服 务与后 台运作 等业 务过程 中,可能 因为 技术系 统的故 障或差 错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险 可能 来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证 券交 易 所、登 记结 算机 构及 代销 机构等 。


14. 不 可抗 力


战 争 、 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受 损失 的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证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机 构和代 销机构 等可 能因不 可抗 力 无法正 常工 作,从而 影响 基 金的各 项业 务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二)声 明


1. 本基金 未经任 何一 级政府 、机构 及部门 担保 。投资 者自愿 投资于 本基 金,须自 行承 担 投资风 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 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 本基金并不 是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 负债 ,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构 担保 或者背 书, 代销 机构 并不 能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安 全。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的 终 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出现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后基 金合 同终止 : 1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表决终 止的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事由 。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 组 织清 算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行 使请 求给 付报酬 、 从 基金财 产中 获得 补偿 的权 利时 , 可 以留 置 基金财 产或 者对 基金 财产 的权利 归属 人提 出请 求。 (二)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 1) 自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财 产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在成立 后五 个工 作日 内应 当公告 。 3)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以 基金 的名 义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4)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5)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6)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至(3 )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5.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作出 的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基金财 产清 算帐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帐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内 容 摘 要 (一)基 金管理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 并管理 基 金财产 ;


(2)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获得基 金管 理费 ; (3)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机构 相关业 务规 则和 基金 合同 的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 基金 业务 规则 ,决定 基金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4) 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销 售基金 份额 , 并 收取 基金 认购费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费 用 ; (5)从 登 记结 算机 构 获 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6)在 基金存 续期内 ,根 据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 ,决 定拒绝 和暂 停受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 (7) 依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制定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 案; (8)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或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 , 应 及 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 并 有权 提议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表 决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或采取 其他 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12) 选择 、 更 换基 金代 销机构 ,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基 金 代 销 机构 的 作 为 或 不作 为 违 反 了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 基金 销 售 代 理协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行 使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 基金 销售代 理协 议赋 予、 给予 、 规定 的基 金管 理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 救济措 施, 以保 护 基 金财 产的安 全和 基金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13 )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应 由 基 金财 产负 担的 因处理 基金 事务 所支 出的 其他费 用 以及对 第三 人所 负的 债务 , 若基 金管 理人 以其 自有 财产先 行支 付的 , 有 从基 金财产 中受 偿的 权利; (14)按 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依 法行使 诉讼 权利或 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15) 在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 以基 金的 名义 依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并 以相应 基金 财 产履 行偿 还融 资和 支付 利息的 义务 ; (16)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组建 或参 加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 变现和 分配 ; (17) 法律 、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 和 登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最大利 益处 理基 金事 务;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基金管 理人 保 证 恪尽职 守,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谨慎 、有效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设 置相应 的部门 并 配 备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设 置相应 的部门 并配 备足够的 专业 人员办 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其 他 业务或 委托 其 他 机构 代理 上述业务 ; (6)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固有 财产 相互 独立 , 确 保分别 管理 、 分别计 账 ; 保证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在 资产 运作 、 财 务管 理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确保 分别管 理 、 分 别 计账。 (7)除 依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方 谋取 不当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此义 务, 利用 基 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方谋 取利 益, 所得 利益 归于基 金财 产,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的 ,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转为 其自 有财 产, 违背 此款规 定的 , 应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包 括但不 限于 恢复 基金 财产 的原状 、承 担赔 偿责 任; (8)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 (9)接 受基金 托管人 依据 法律法规 、本 基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 对基金 管理 人履行 本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情 况进行 的监 督; (10 )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 销价格 的 方法符 合 基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1) 按规 定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份 额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2 ) 按 规定 受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及 时、 足额 支 付 投资 者 申 购之 基金 份额 或赎回 之股 票、现 金替 代金 额及 现金 差额 ; (13) 严格按 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 资意 向等 ; 除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 人泄露 , 但因 遵 守和服 从司 法机 构、 中国 证监 会 或其 他监 管机 构的 判决、 裁决 、 决 定、 命 令而 作出的 披露 不 应视为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保密 义务 ; (15) 依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并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16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合 法 权 益,应 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17)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 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18) 依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并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金 收益; (1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2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21)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帐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 以上;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 过错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 基金 管理 人首先 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 向第 三方追 偿; (23)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并 依法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24) 确保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内 发出 ; 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查 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得 到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25) 负责 为基 金聘 请注 册会计 师和 律师 ;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7)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9)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法 保管 基金 的资 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 如 认为 基金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违 反基金 合 同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6)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3)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不当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5)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 (6)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完整 和独 立, 保 证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管 人自 有财 产以 及其 托管的 其他 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保 证不 同 基金之 间在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7)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负责基金 投资 于证券 的清 算交割 ,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负 责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本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0)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 (11) 采取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购 、 赎 回等 事项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本基金 合同 等有 关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12 )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 使 基金 管理人 用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方法 符合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13 )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 使 基金 投资和 融资 符合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14 ) 依 法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 负 责与 基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按照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等基 金定 期报 告相 关内容 进行 审 核, 并 出具 基金 托管 人意 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5)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 等 15 年以 上; (1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7)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8)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支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和 和赎 回对价 ; (19)参 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 (21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22)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3) 依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执 行生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24) 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6)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利与义 务 基金投 资者 依据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取得 本基 金份 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合 同 的当事 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 算后的 剩余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要 求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按法 律法规 、本 基金合同 以及 依据本 基金 合同制 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履 行其义 务; (10)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对价及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财产 亏损 或者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4) 返还 持有 基金 过程 中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6)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共同 组成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 额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2. 召开 事由 (1) 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 的,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或 变 更基金 合同 ,但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4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8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9 ) 单 独或 合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涉及本 基金 的同 一 事 项书 面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 ) 提前 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 因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的 除 外; 11 )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项 之 一时,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


在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范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 发生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5 )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3. 召集 (1)在 正常情 况下,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召集 ,开 会时间 及地 点由基 金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管理人 选择 确定 。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10% ( 含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十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 (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代表基 金总 份额 10 %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 而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都 不 召 集 或均 无 法 行 使 召集 权 的 , 代表 基 金 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至少 提前三 十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三 十日通 过指 定媒 体公 告会 议通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 (3) 确定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权 益登 记日 ;


(4)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6) 其他 注意 事项 。 如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 会 议通 知 应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且除 上述 内容外 还要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 决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 的方 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 及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 5. 召开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具 体由 召集 人确定 , 但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和 提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必 须采 取现场 开会 方 式。 (1) 现场 开会


1 )本基 金合同 所指现 场开 会系指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席 或出 具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 书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参加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 代表应 当出 席。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时, 应 向召 集人 出具 符合 法律法 规、 本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有 关证 明文 件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代理 人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时, 除应 向召 集人 提交上 述证 明文 件外 , 还 应提交 有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具 的有 效书 面授权 委托 书。 3 )现 场开 会 须 符合 以下 条 件时,方 可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经 核对 ,汇总 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到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 的基 金份 额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50%。 (2) 通讯 方式 开会 1 )本基 金合同 所指通 讯方 式开会系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授 权投 票的代 理人 将其对 表 决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 在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2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 人在 以书面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应向 召集 人以书 面方 式提交 符 合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及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有 关证 明文件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代理人 在以 书 面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 应 向召集 人以 书面 方式 提交 有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具 的有效 的书 面 授权委 托书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提 交的 上述 有关 证明文 件 。 不 能满 足上 述要 求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代理 人所 提交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被视 为无 效 , 其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不 计入参 加表 决的 总份 额。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 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 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 表 决 意见; 在表 决截 止日 以前 实际送 达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的投 票视 为有 效投 票。 表决意 见模 糊不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清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总数 。 4 )以通 讯方式 开会须 符合 下列条件 方视 为有效 : 本 人直接或 委托 授权代 表出 具有效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 6.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 1 ) 议事内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以 及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项 ; 2 )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 10%以上( 含 10%) 基 金总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 审议 表决 的议案 。 3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 经 事先 公告 的事项 进 行表决 。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 现场 开 会 的 方 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 按照规 定程序宣布会议议 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经 讨 论后进 行表 决 , 经 律师 见证 或公证 员公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的 ,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的 代 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托管 人召 集的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召 集的 , 大会 主持 人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选 举的代 表。 如果 大会 主持 人未能 按前 述规 定确 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50% 以上 (不 含 50% )多 数选 举产 生一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 住所地 址 、 持有或 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 委 托人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事 项。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公告 会议 通知 时应 当同 时公布 提案 ; 在 通知 载明 的表决 截止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日期后 第二 天在 公证 机构 监督下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形成 决议 。 7. 表决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 每一份基 金份 额具有 一票 表决权,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委 托 代理人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并行 使表 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 须经 参加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2 )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的事 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应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 过。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2 )特 别决 议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通过的特别决议应当 经参 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涉及 转换本 基金 运作 方式 、 本 基金合 同的 提前 终止、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采 取书面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时 ,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分的 相反 证据证 明, 否则表 面 符合法 律、 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无 效 表 决。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名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 举三 名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场 公布 计 票 结 果。


3) 如果大 会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对所投票 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果 大 会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者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宣 布的 表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决结果 有异 议, 有权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点 ,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9.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或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 日起生 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 由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予以 公告 。 除非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规定 ,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具 有法 律约 束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 。 (五)基 金合同 的 变更和终 止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本 基金合 同的变 更应 经当事人 同意 ,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并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自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之 日起 生效 。 (2)但 在下列 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可直 接变 更基金 合同 ,无须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但 应进 行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 )因法 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颁布 之规 定的相 应修 改而导致 本基 金合同 的部 分条款 与 之不符 的, 则基 金合 同自 行适用 法律 、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颁布 之规 定的 相应 变更; 2 ) 因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基本 情况 发生 变更 , 包括 但不 限于 住所 、 法 定代表 人、 组织形 式、 注册 资 本 等情 况的变 更; 3 )不涉 及本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并不涉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 (3)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修改 的事 项, 一经公 告, 即构 成对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 变更后 的基 金合 同应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本基金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本基金 合同 终止 : (1)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终止 的; (2) 因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 (3)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在六个 月内没 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 接的; (4)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事 由。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组织 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行 使请 求给 付报酬 、 从 基金财 产中 获得 补偿 的权 利时 , 可 以留 置 基金财 产或 者对 基金 财产 的权利 归属 人提 出请 求。 (六) 争议 的处 理 1.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合同当事人之间 因本 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 本基 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 首先 通过友好 协商解 决, 自一 方书 面要 求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60 日内如 果争 议未 能 以 协商 方式解 决, 则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位于 北 京 的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 会根 据 提 交 仲裁 时 该 会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3. 除提 交仲 裁的 争议 之外 ,各方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 基金合 同的 其他 规定 。 (七)基 金合同 的 存放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代 销机 构的 住所查 阅 ; 投 资 者 也 可 在支 付 一 定 工本 费 后 获 得 本基 金 合 同 复印 件 或 复 制 件, 但 应 以 基金 合 同 正 本为 准。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二 十 一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一)托 管协议 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 “ 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壹 亿贰 千万元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 8 月26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 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 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 汇汇款;外汇兑换 ;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 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 担 保;结汇、售汇;发 行和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 外币 有价证券;买卖和 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 价证券;自 营 外 汇 买卖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咨询、见 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 款;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 外分支机构经营与 当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 行业 务;在港澳地区的分 行依 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 参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企业类 型: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拾 伍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 理人之 间 的业务监 督、核 查 1.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 基金 法》 、 《管 理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和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应 对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资产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 、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 核 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 申购 赎回 价格 的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 提和支 付、 基金 托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的 申购 与赎回 、 基 金申购 与赎 回过 程中 的组 合证券 交割 、 现 金替代 和现 金差 额的 划付 、 基 金收 益分 配等行 为的 合法性 、 合规 性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其中 对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监督 和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三 个月 后开始 。 (1)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法》 、 《管理 办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 法律 、 法 规规 定的行 为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 基金法 》 、 《 管理 办法》 、 《 基金合 同》 和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可以 拒绝 执行 ,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3)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按照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4) 如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基 金管理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或本 托管协 议,基 金托管 人应 呈报中 国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门 ,有权 利并有 义务 行使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本托 管协 议赋予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托管 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救 济措 施 , 以保护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和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包 括但 不限于 就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事宜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代 表 基金 对 因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过 错造 成 的 基 金 财产 的 损 失 向基 金 管 理 人索 赔。 2.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根据 《 基金 法》 、 《管 理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托管 人是 否及 时执 行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 是 否将 基金财 产和 自有 财产 分账 管理、 是否 擅自 动用基 金财 产、 是否 按时 将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收益 划入 分红 派息 账户 等事项 , 对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1)基 金管理 人定期 对基 金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财产 进行核查 。基 金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因 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导致基 金财 产灭 失、 减损 、 或 处于 危险 状 态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立即 以书面 的方 式要 求基 金托 管人予 以纠 正和 采取必 要的 补救 措施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损 失。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的行 为违 反 《 基金 法》 《 管理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和 有 关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 基 金托管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或本 托管协 议,基 金管理 人应 呈报中 国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门 ,有权 利并有 义务 行使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本托 管协 议赋予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管理 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救 济措 施 , 以保护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和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包 括但 不限于 就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事宜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代 表 基金 对 因 基 金 托管 人 的 过 错造 成 的 基 金 财产 的 损 失 向基 金 托 管 人索 赔。 3.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对方 依照本 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监督 、 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对 方 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监督 方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财产 保 管 1.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产 的保管 责任 ,由基金 托管 人承担 。基 金托管人 将遵 守《基 金法》 、 《管理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及规 范性 文件的 规定 ,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最 大利 益处理 基金 事务 。 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恪 尽职 守, 依照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谨 慎、 有效 的持有 并保 管基 金财 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当 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要 求的 营业场 所, 配 备足 够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的、 合格 的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监 控 制度 , 对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的部门 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 事先控 制和 事后 监督 , 防范 和减少 风 险 。 (3)基 金托管 人应当 购置 并保持对 于基 金财产 的托 管所必要 的设 备和设 施( 包括硬 件 和软件 ) , 并对 设备 和设 施 进行维 修、 维护 和更 换, 以保持 设备 和设 施的 正常 运行。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管理办 法》 、 本 《基 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 规范性 文 件的规 定外 , 不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不当 利益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此 义务 , 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方 谋取 利益, 所 得 利益 归于 该基 金财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金 财产 转为 其固有 财产 , 不得将 其固 有财产 与基 金财 产进 行交 易, 或将 不同 基金财 产进 行相互 交易 ; 违 背此款 规定 的, 将承 担相 应 的责任 , 包 括但 不限 于恢 复 相关基 金财 产的 原状 、 承 担 赔偿责 任。 (5)基 金托管 人必须 将基 金财产与 自有 财产严 格分 开,将基 金财 产与其 托管 的其他 基 金财产 严格 分开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为 本基 金设 立独 立的账 户 , 建 立独立 的账 簿, 与基 金托 管 人的其 他业 务和 其他 基金 的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理 。 (6)除 依据《 基金 法》 、 《 管理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 的规定 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7)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 完整地保 管基 金财产 ;非 经基金管 理人 的合法 合规 指令或 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及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资 产。 (8)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资产 没有 到达 托管 人处的 , 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 失 。 (9)对 于基金 申购、 赎回 过程中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应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资产 没有到 达托 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2. 基金 合同 生效 时募 集资 产的验 证和 入账 (1)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宣布停止 募集 时,由 基金 管理人在 法定 期限内 聘请 具有从 事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基金 进行 验资 , 并 分别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2)验 资完成 ,基金 管理 人应将募 集到 的全部 资金 存入基金 托管 人为基 金开 立的基 金 托管专 户中 , 基 金募 集的 股票存 放在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的证 券账 户下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资金 和股票 当日 出具 基金 资产 接收报 告。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3.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 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于投 资 、 支付或 收取 现金 差额、 支付 或收 取现 金替 代款、 支付 或收 取现 金替 代款的 多退 少补 、 支 付基 金收益 , 均 需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3)本 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银 行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银行 账户的 管理 应符合《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票据法》 、 《人民 币银 行结 算账户 管 理办法 》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人 民币 利率管 理规 定》 、 《关于 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知 》 、 《 支 付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4.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本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将本 基金 的证券 帐户 出借 和转 让 ; 亦 不得使 用本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 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4)基 金托管 人应根 据登 记结算机 构的 交收指 令办 理本基金 因申 购、赎 回产 生的现 金 替代、 现金 差额 的结 算。 (5)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 设的 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 和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以及 市场 通行 的习惯 ,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开设 。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 (6)在 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 之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5.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以 基金 的名 义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 于托 管银 行的保 管库 , 但要 与非 本基 金的其 他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实物证 券分 开保 管; 也可 存入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代 保管 库。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人 持有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6.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保管由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 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 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 及时 将合 同正 本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 (四)基 金资产 的 财务处理 1.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应该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进 行。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券 投 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和 其他 规范性 文件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 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 个 工作 日结 束后 计算 得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和 还原后 基金 份额 净 值 ,并 在盖 章后 以加 密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述 传真 后对 净 值 计算 结果 进行 复核 ,并在 盖章 后以 加密 传真 方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 给相 应的基 金管 理人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结果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存在 差异 ,且 双方 经协商 未能 达成 一 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按照其 对基 金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 托管人 应该 将相 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基金 账册 的建 账和 对账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在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双 方约 定的同 一 记 账方 法和 会计 处理 原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记和 保管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对 双方 各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金 财产 的 安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 方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准 。 (2) 双方 应每 日核 对账 目 ,如发 现双 方的 账目 存在 不符的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必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保证 双方 平行 登录 的账 册记录 完全 相符 。 3.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 编制和 复核 (1) 基金 财务 报表 由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应于每 月终 了后 5 日内 完 成;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在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六 个月 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于该 等期 间届满 后 45 日内 公告 。 季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0 个 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于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十 五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半年度 报告 在会 计 年度半 年终 了后 40 日 内 编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内 予以 公 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60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在 月度 报 表完成 当日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 管 人在 收到 后应 立即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季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3 个工作 日内 完 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 报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 并将 复核结 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 均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 或双 方商定 的其 他方 式 进行。 (3)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 程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调 整,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若双方 无法 达成 一 致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务处理 为准 。核 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报 告上 加 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或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 方各自 留存 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 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如 果相关 法律 、法 规、 规范 性文件 就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的 编 制规则 及编 制内 容颁 布新 的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依照 届时 有效 的法律 、 法规 、 规范性 文件 的规 定, 互相 配合、 互相 监督 ,进 行编 制和披 露。 (五)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登 记结 算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六)适 用法律 与 争议解决 1.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 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 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 过友好协 商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 解决的 , 则 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根 据提 交仲 裁时该 会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3. 除提 交仲 裁的 争议 之外 ,各方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 协议的 其他 规定 。 (七)托 管协议 的 修改与终 止 1. 本协 议经 双方 当事 人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成 立 , 自 中国 证监会 批 准基金 募集 之日 起生 效。 本协议 的有 效期 自生 效 日 起至下 款所 述之 情形 发生 时止。 2.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合 同终 止; (2) 本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本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4) 发生《 基金 法》 、 《管 理办 法》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止 事项 。 二 十 二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代 办证券 公司 提供 。 投资 者 可通过 以 下方式 了解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 进行 各类 业务 咨询 , 或 反馈投 资过 程中 需要 投诉 与建议 的情 况 :


客服热 线:4008818088 ( 免长途 话费 )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二 十 三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易 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关 于 子公 司易 方 达资 产管理 有 限公 司增 加注 册资本 的公 告 2013-11-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3-12-17 关于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从 业人 员在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兼 职情况 的公 告 2013-12-2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提 醒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身份证 件或 者身 份 证明文 件的 公告 2014-1-27 注:以 上公 告披 露在 中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上。 二 十 四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 募说明书》存 放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基金 代销机构住所 ,投资者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 其所 提供 的 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一 致。 二 十 五 、 备 查 文件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易 方达 深 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 2.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证券 登记 及服 务协 议》 及附加 协议 ; 4.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基金 托管 协议 》 ; 5.


法律 意见 书; 6.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和营业 执照 ; 7.


基金 托 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和营业 执照 。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4 年 5 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