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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普丰(184693)

基金普丰:以现场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 以现场方式 召开 普 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 二次提示性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本公司” )已于 2014
年 4 月 15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及 本 公 司 网 站
(www.phfund.com ) 发 布 了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以 现 场 方 式 召 开 普 丰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公 告》 。 为了使本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顺
利召开, 现发布关于以现场方式召开普 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
二 次提示性公告 。 
一 、会 议基本 情况 
普丰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 )将于 2014 年 7 月 14 日到 期,为
消除基金到期及折价的影响,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普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等 有关规定 , 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管理人 ” )
经与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 决定召集、 并以现场方
式 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关于本基金转型的相关事宜。 会议召
开的具体安排如下: 
1、 会议召开时间:2014 年 5 月 15 日上午 10 时整 
2、 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金融街洲际酒店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4、 会议登记办理时间:2014 年 5 月 15 日上午 8 时 30 分开始办理 
二 、会 议审议 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 《 关于普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
事项的议案 》(见附件 1)。 
三 、会 议的议 事程 序和表 决 
1、 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2、 大会 主持人 宣布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理人人
数及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总数、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3、 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4、 大会主持人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 公布 见证律师、 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姓名 ; 5、 大会主持人宣读议案; 6、 享有 表决权 的与会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理 人对议 案进行 审议,并以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7、监票 人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 人表决 后立即 对 投票情 况 进行 清点, 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 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9、 大会公证人发表公证词 ; 10、 大会见证律师就本次会议召开的程序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形成的决 议的合法性、合规性发表见证意见。 四 、权 益登记 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4 年 5 月 5 日, 即在 2014 年 5 月 5 日下午 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 时间结束后, 在本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 登记在 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会 议出席 对象 1、2014 年 5 月 5 日 ( 权益登记日) 下 午 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 时间结束 后,在本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 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 2、 基金管理人代表; 3、 基金托管人代表; 4、 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见证律师; 5、 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公证人员。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席 会议 需要提 供的 文件 1、 个人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个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的, 需提交 本人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授权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的, 应按 “七、 授权” 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2、 机构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 需 提交加盖 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件(事业 单位、 社会团 体或其他 单位可 使用加 盖公章的 事业单 位法人 登记证书、 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本次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的, 还应按照本公 告 “七、授权” 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七 、授 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更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 除直接参会表决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授权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代其行使表决权。 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 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 “ (三) 授权方 式 ” 列明的方式授权委托他人 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投资者也可在买入本基金的同时签 署授权委托书,待买入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如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则授权无效。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以 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以本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最终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 规定的机构和个人, 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为保证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效行使权利, 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为受托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受托人名单, 并 另行公告。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 电话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进行授权,具体要求如下:


1、纸面授权 (1 )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 需填写授权委托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phfund.com )下载 等方式获 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 )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 代理行使表决权的, 应 提供 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样本详见附件 2 ) , 并提供 委托人个人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 正反面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 如受托 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书 、 有 权 部 门 的 批 文 、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出席会议 并代理行使表决权的, 应 提供 由委托人填妥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样本详见附件 2) 并在授权委托书 原件上加盖委托人公章, 并提供委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 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有权部 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如受托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受托人 的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原件 和正反面 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 )纸面授权文件的送 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 授权基金管理人出席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 可选择直接送交、 邮寄、柜台办理 3 种方式送交纸面授权文件,具体如下: ①直接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直接送交至本基 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 房联系电话:010- 88082426 ②邮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本基金管 理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 深圳国 际商会中心 9 层 (邮编: 518048) 收件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封面请注明“ 基金普丰转型”。 联系电话:400 -6788-999 ③柜台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会议召开前到本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 填写授权 委托书,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 -88082426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或机构出席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 也可由代理人携 带纸面授权文件出席大会。 2、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方便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 转人工, 免收长途话费), 并按提示确认身份后进行 授权。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主要销售机构的呼叫中心也可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取得联系, 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 由人工 坐席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并完成授权。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现场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 后又到现场参加会议直接表决, 则以 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纸面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及 电话 方式均进行了有效授权, 不论授权 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3、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通过同一种方式进行有效授权, 无 论授权意向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五)授权时间的确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进行授权, 授权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电话方式进行授权, 授 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如果授权时间相同 或无法确定最后一次授权时间, 但授权意见不一致, 视为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 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 (六)授权截止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 2014 年 5 月 9 日 17:00 。 八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预登 记 (一)预登记时间 2014 年 4 月 15 日至 2014 年 5 月 9 日的每天 上午 9:00-下午 17:00(周 六、周日 及法定 节假日 除外) , 本基金 管理人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办理 预登记。 (二)预登记方式 1、现场方式预登记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选择现场方式预登记的, 应在预登记时间 内, 按 照 “六、 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的文 件” 及 “七、 授权 ” 的规定提供 相关文件。 现场预登记的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 地址: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 -88082426


2、传真方式预登记


在预登记时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将 “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 席会议需 要提供 的文件 ” 及“ 七、授 权” 规 定的文件 传真给 本基金 管理人进行 预登记。 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 传真号码:0755 -82021133 转 1269、82021126 (电子传真) 确认电话:0755 -82021269 3、关于预登记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预登记情况估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会情 况, 以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进行相应准备。 已办理预登记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在会议入场前仍需按照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 的文件 ” 及“ 七、授 权” 的规 定提供 相应文 件办理现 场会议 登记, 请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予以配合。 九 、会 议召开 与决 议生效 的条 件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以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条件为: 出席会议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基金份额 大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不含 50%)。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以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条件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议案经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5 日内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 生效。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人 在表决 票上填 写“同意 ” 、 “ 反对” 或 者“弃 权” 。未 填、错 填、字 迹无法辨 认的表 决票均 视为投票 人放弃 表决权 利,其所持 份数的表决结果均计为 “弃权” ;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 十 、本 次大会 相关 机构 (一)召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专线:400-6788-999 联系人: 赵鸿燕


联系电话:400 -6788-999 传真:0755-82021133 转 1269、82021126 网址:www.phfund.com 电子邮件:service@ phfund.com.cn (二)公证机构: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三)见证律师: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十 一、 重要提 示 1、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能成功召开或不能做出有效决议,根据《基金法》及《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在到期后按照 《基金合同》 的相关 规定 进入清算流程 。 2、 与会人员应当保持会议秩序,服从引导,除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会务人员、 律师、 公证人员、 基金 托管人代表及本基金管理人邀请 的人员以外, 大会召集人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对干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秩 序、 寻衅滋事和其他侵犯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召集人有权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3、 本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自 2014 年 5 月 6 日起开始持 续停牌。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公告后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复牌。 4、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phfund.com ) 或拨打本 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了解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 5、 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特此公告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 五月五日 附件 1:关于普 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 2:授权委托书 样本


附件 1: 关 于普 丰证券 投资 基金转 型有 关事项 的议 案 普 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普丰证券投资基金将于 2014 年 7 月 14 日 到期,为消除基金到期及折价的 影响,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普 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 等有关规定, 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 )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 提议对普丰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并 召集、 以现场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普丰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 (以下简称 “转 型方案 ” )见本议案之附件。 转型方案如获得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转 型方 案办理普 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各项具体事宜 , 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转型的具体时间等, 并可以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 《 普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 行其他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 四月十五日


《 关于 普 丰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 有关事 项的 议案 》 之附 件 普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一) 鉴于 普 丰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普 丰基 金 ” ) 将于 2014 年 7 月 14 日到 期, 为了消 除基 金到 期及 折价 的影响 , 维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 , 根 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和 《 普 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 以下简 称 “ 《 基 金合同 》 ” ) 有关 规定,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以下简 称 “ 工 商 银行 ” ) 协商 一致 ,拟对普丰基 金 实 施转 型 。 (二 ) 本 次普 丰基 金 转 型方 案需经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表决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及 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上 通过 ,存 在无 法获 得持有 人大 会表 决通 过的 可能。 (三)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表决通 过的 决议需 依法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决议 自完成 备 案手续 之日 起生 效。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次普 丰基金 转 型方案 所作 的任 何决 定或 意见, 均不 表明 其对本 次转 型方 案或 普 丰 基金的 价值 或投 资者 的收 益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二、转型方案要点





(一)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普 丰基金 由 封闭 式基 金转 型为开 放式 基金 , 在 完成 有关转 型程 序后 , 开 放申 购、 赎回 等 业务。





(二)调整 基金 存续 期限 基金存 续期 由 自 基金 成立 之日起 15 年 调整 为无 限 期存续 。





(三)更名 基金名 称由 “普 丰 证 券投 资 基金 ” 更名 为 “鹏华 策 略优 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 。 (四) 授权基金管理 人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请 终止或提前 终止 普丰基金 的上市交易 并 进行变 更登 记 。 在 本基 金开 放赎 回业 务后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直 销机构 或代 销机 构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赎回 。 (五) 修改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等 条款如 下:


1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灵 活优选 多种 投资 策略 , 挖 掘优质 的上 市公 司, 在有 效控制 风 险 前提下 ,力 求超 额收 益与 长期资 本增 值。





2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含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包括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 货 币市场 工具 、 股指期 货 、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 -95% ; 债 券、 货 币市场 工 具及其 他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例 不低 于 5% ; 基 金持 有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基 金 保留的 现金 以 及投资 于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该比 例要 求有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比例为 准,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会 做相 应调整 。





3 、投资策 略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跟 踪考 量通 常的宏 观经 济变 量 ( 包 括 GDP 增 长率 、CPI 走势 、M2 的绝对 水 平和增 长率 、 利率 水平 与 走势等 ) 以及 各项 国家 政 策 ( 包括 财政 、 税 收、 货币 、 汇 率政 策等 ) 来判断 经济 周期 目前 的位 置以及 未来 将发 展的 方向 , 在此基 础上 对各 大类 资产 的风险 和预 期 收益率 进行 分析 评估 , 制 定股票 、 债 券、 现金 等大 类资产 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调整原 则和 调整 范围。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包 含策 略选股 和个 股分 析两 个步 骤。 首先 根据 不同 市场 状况 灵活运 用 多种策 略选 出备 选股 票, 再针对 相关 个股 进行 深度 分析。 1 )策 略选 股: 本基 金运 用 的选股 策略 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几 种: a )买入 持有策 略:寻 找市 场中价值 被低 估的公 司, 尤 其是优 质的 行业龙 头企 业,通 过 长期持 有分 享其 升值 收益 。 b ) 主题 投资 策略 : 通 过对 政策红 利、 技术 更迭、 社会 变迁等 层面 已经 或预 期将 发生的 , 导致行 业竞 争力 产生 重大 变化的 驱动 因素 进行 分析 , 并投 资于 受益 的股 票; 或 者通过 对管 理 层更换 、 资 产注 入等 导致 企业盈 利水 平有 重大 改善 的驱动 因素 进行 分析 , 并 投资于 受益 的股 票。 c ) 行业 轮动 策略: 根据 宏 观经济 景气 的变 化, 研究 并 把握经 济周 期中 的行 业轮 动规律 , 从而在 轮动 开始 前配 置收 益行业 及个 股, 在轮 动结 束后进 行调 整, 从而 获取 超额收 益。 d )逆向 投资策 略:发 掘并 投资未被 市场 主流认 同的 价值被低 估的 股票, 主要 有以下 几 类: 市场 阶段 性关注 度较 低的股 票 、 涉 及重大 突发 事件且 为市 场过 度反 映的 股票 、 景 气存 在 复苏可 能但 尚未 被市 场充 分发掘 的股 票等 。


1 )个股 分析: 根据多 种选 股策略选 出相 关股票 后, 通过定性 和定 量相结 合的 方法进 行 个股 深 度分 析, 对企 业基 本面和 估值 水平 进行 综合 研判。 a )定性 分析 本基金 通过 以下 两方 面标 准对股 票的 基本 面进 行研 究分析 : 一方面 是竞 争力 分析 , 包 括公司 的研 发创 新、 产品 分布、 品牌 价值 、 渠 道资 源、 人 员配 置等竞 争要 素 。 另一 方面 是管理 层分 析 , 在国 内监 管体系 落后 、 公司治 理结 构不完 善的 基 础 上, 上 市公 司的 命运 对管 理团队 的依 赖度 大大 增加 , 因此 也将 分析 公司 的管 理层以 及管 理制 度。 b )定量 分析 通过对 估值 方法 的选 择和 估值倍 数的 比较 , 选择 股价 相对低 估的 股票 。 就估 值方 法而言 , 基于行 业的 特点 确定 对股 价最有 影响 力的 关键 估值 方法 (包 括 PE 、PEG 、PB 、PS 、EV/EBITDA 等) ; 就估 值倍 数而 言, 通过业 内比 较、 历史 比较 和增长 性分 析, 确定 具有 上升基 础的 股价 水平。 (3)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将采 取久 期策略 、 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 骑乘 策略 、 息 差策 略、 个 券选择 策 略、信 用策 略、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投资 策略 等积 极投 资策略 。 1 )久 期策 略 久期管 理是 债券 投资 的重 要考量 因素 , 本 基金 将采 用以 “ 目标 久期 ” 为 中心、 自上而 下 的组合 久期 管理 策略 。 2 )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收益率 曲线 的形 状变 化是 判断市 场整 体走 向的 一个 重要依 据 , 本 基金 将据 此调 整组合 长 、 中、短 期债 券的 搭配 ,并 进行动 态调 整。 3 )骑 乘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用基 于收 益率 曲线分 析对 债券 组合 进行 适时调 整的 骑乘 策略 , 以达 到增强 组 合的持 有期 收益 的目 的。 4 )息 差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用息 差策 略, 以达到 更好 地利 用杠 杆放 大债券 投资 的收 益的 目的 。 5 )个 券选 择策 略 本基金将 根据 单个债 券到 期收益率 相对 于市场 收益 率曲线的 偏离 程度, 结合 信用等级 、 流动性 、 选 择权 条款 、 税 赋特点 等因 素, 确定 其投 资价值 , 选 择定 价合 理或 价值被 低估 的债 券进行 投资 。 6 )信 用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主动 承担 适度 的信用 风险 来获 取信 用溢 价, 根据 内、 外部 信用 评 级结果 , 结 合对类 似债 券信 用利 差的 分析以 及对 未来 信用 利差 走势的 判断 , 选 择信 用利 差被高 估、 未来 信用利 差可 能下 降的 信用 债进行 投资 。 7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策 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在中 国境内 以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和转让 , 约定 在一 定期 限还 本付息 的 公司债 券 。 由 于其非 公开 性及条 款可 协商 性, 普遍 具有较 高收 益 。 本基 金将 深入研 究发 行 人 资信及 公司 运营 情况 , 合 理合规 合格 地进 行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投资 。 本 基金 在投资 过程 中密 切监控 债券 信用 等级 或发 行人信 用等 级变 化情 况, 尽力规 避风 险, 并获 取超 额收益 。 (4) 股指 期货 、权 证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可投 资股 指期 货、 权证和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的 金融 衍生 产品 。 本基金投 资股 指期货 将根 据风险管 理的 原则, 以套 期保值为 目的 ,主要 选择 流动性好 、 交易活 跃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 本基 金力 争利 用股 指期 货的杠 杆作 用, 降低 申购 赎回时 现金 资产 对投资 组合 的影 响及 投资 组合仓 位调 整的 交易 成本 ,达到 稳定 投资 组合 资产 净值的 目的 。 基金管 理人 将建 立股 指期 货交易 决策 部门 或小 组 , 授 权特定 的管 理人 员负 责股 指期货 的 投资审 批事 项 , 同 时针 对股 指期货 交易 制定 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 等制 度并 报董事 会 批 准 。 本基金 通过 对权 证标 的证 券基本 面的 研究 , 并 结合 权证定 价模 型及 价值 挖掘 策略、 价差 策略、 双向 权证 策略 等寻 求权证 的合 理估 值水 平, 追求稳 定的 当期 收益 。 (六) 调整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条 款如 下: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的 2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分 配方式 分 两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 再 投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配 后基金 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七) 授权 基金 管理 人修 订 《基 金合 同 》 除上述内 容的 调整需 要修 改 《 基金 合同 》以外 ,考 虑到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及其 配套 准则等 法律 法规 陆续 颁布 和实施 , 基金 管 理 人 需 要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要 求 及 转 型 后的 鹏 华 策 略优 选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的产 品特征 修订 《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内容 。 综上所 述, 基金管理 人拟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授权基 金管理人按照 法律法规的 规 定及转 型后 的鹏 华 策 略优 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产 品特 征 、 根 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修 订 《 基金 合同 》 的其 他内 容。 修 订 后的 《基金 合同 》 需 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签字 盖章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三 、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 及预备措施 (一) 转型 方案 被持 有人 大会否 决的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面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征询 意见 。 如 有必 要,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意见 , 对 转型 方案 进行 适当的 修订 , 并 重新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必 要情 况下, 推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时 间。 如果议 案未 获得 持有 人大 会的批 准, 普丰 基金 到期 后, 将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相关条 款 进入清 算流 程。 (二) 基金 转型 开放 后遭 遇大规 模赎 回的 风险 1 、为避 免开放 后可能 出现 的大量赎 回对 基金正 常运 作产生的 冲击 ,降低 风险 ,基金 将 设置集 中申 购期 , 投 资者 可以使 用深 圳证 券账 户, 通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开放 式基金 销售 系统 进行集 中申 购, 也可 以使 用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场外 销售 机构进 行集 中申 购。为 了鼓 励投 资者 积极 参与, 基金 在集 中申 购期 实行 “1 元 发售 ” 。 在集中 申购 期内 , 投 资者 可按 1 元面 值提 交申 购申 请。 集中 申购 款项存 入专 门账户 , 不 进入基 金资 产, 在集 中申 购期结 束后 确认 份额 ,利 息折算 份额 归投 资者 所有 。 (1) 集中 申购 费率 1 )场 外集 中申 购费 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柜 台集 中 申 购 本 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适 用下 表特 定 集 中 申购费 率 , 其 他投 资人 通过 场外渠 道集 中申 购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适用 下表 一般 集中申 购 费 率 : 集中申购金额 M (元) 一般集中申购费率 特定集中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0.48% 100 万≤M<500 万 0.7% 0.21%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集 中申 购费 用应 在投资 人集 中申 购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基 金集 中申 购费 用不列 入 基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记 等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投 资人 在一 天之内 如果 有多 笔集 中申 购,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2 )场 内集 中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的场 内集中 申 购费 率由基 金代 销机 构参 照场 外 集中 申购 费率 执行 。


(2) 日常 申购 费率 1 )场 外申 购费 率 通过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柜 台申购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养老金客 户适 用下表 特定 申购费率 , 其他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适 用下 表一 般申 购费率 : 申购金额 M (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0.6% 100 万≤ M <500 万 1.0% 0.3%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 在投 资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投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2 )场 内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的场 内申 购费 率由 基金代 销机 构参 照场 外申 购费率 执行 。 (3) 日常 赎回 费率 1 )场 外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的场 外赎 回费 率如 下表所 示: 持有年限(Y ) 赎回费率 Y <7 天 1.5%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25% Y≥2 年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3 个月 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总 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3 个月 但少 于 6 个月的 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总额 的 50%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6 个 月的投 资人 ,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计入基 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 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在基 金终 止上市前 持有 的原普 丰基 金份额, 持有 期限自 《 “鹏华 策略 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计 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过 集中 申购 和日常 申购 所得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自 注册 登记 机构确 认登 记之 日起 计算 。


2 )场 内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场内 赎回 费率 按 0.5 %设置 ,赎 回费 用 100 % 归入基 金资 产。 2 、份额 折算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集中 申购之 后, 对普 丰基 金份 额进行 份额 折算 。 基 金份 额 折算 后净 值为 1.000 元。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若对 本方 案的内 容有 任何 意见 和建 议, 请通 过以 下方 式联 系基 金管 理 人 。 联系人 : 赵 鸿燕 联系电 话:400 -6788 -999 传真:0755 -82021126 网址:www.phfund.com 电子邮 件:service@phfund.com.cn


附件 2 授 权委 托书 ( 样本 ) 兹委托














代 表本 人( 或本 机构 )出席 于 2014 年 5 月 15 日召开 的 普 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并代 为行 使对所 有议 案的 表决 权。 本人( 或本 机构 )的 意见 为(请 在表 决意 见栏 内划 “√ ” ): 同意 反对 弃权


上述授 权的 有效 期限 至 2014 年 5 月 15 日 止。


个 人委 托人 (签 字) :




















机 构委 托人 (加 盖公 章):




















个 人委 托人 证件 号码 :




















证 券账 户卡 号:




















受 托人 :




















个 人受 托人 证件 号码 :




















附 注: 此授 权委 托书 剪报、 复印 或按 以上 格式 自制在 填写 完整 并签 字盖 章后均 为有效 。


授 权委 托书 填写 注意 事项:


1 、本 授权 书仅 为样 本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参 考使 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以自行 制作 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普 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要求的 授权 委托 书。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授权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以及 其他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机构 和 个人, 代为 行使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的 表决 权。





3 、本 授权 委托 书( 样 本)中 “个 人委 托人 证件 号码”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购 或购 买 本基金 时的 证件 号码 或该 证件号 码的 更新 。 4、本 授权 委托 书( 样本 ) 中“证 券账 户卡 号” ,仅 指持有 普丰 基金 份额 的证 券账户 卡 卡号 。 同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拥有多 个此 类证 券账 户且 需要按 照不 同账 户持 有基 金份额 分别 行 使表决 权的, 应当 填写 证 券账户 卡号, 其他 情况 可 不必填 写。 此 处空 白、 多 填、 错填 、 无 法 识别等 情况 的, 将被 默认 为代表 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普 丰基 金所 有份 额 。 5、如 委托 人未 在授 权委 托 书中明 确表 决意 见的 ,视 为授权 受托 人按 照受 托人 的意见 行 使表决 权; 如委 托人 在授 权委托 书中 表达 多种 表决 意见的 , 视 为授 权受 托人 选择一 种表 决意 见进行 表决 。 委托 日 期: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