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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沪深300(000613)

国寿沪深30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目





录 一 、本 次发售 基本 情况 .............................................. 4 二 、个 人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 6 三 、机 构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 8 四 、清 算与交 割 ................................................... 10 五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10 六 、发 售费用 ..................................................... 11 七 、本 次发售 当事 人或中 介机 构 ...................................... 11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 重要提示 1、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募集已 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4】376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 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的 注册 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推荐或保证。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3、 本基金管理人为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或 “基 金管理人” ) ; 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农业银行” ) ; 登记机构 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4、 本基金自 2014 年 5 月 8 日起至 2014 年 5 月 30 日止, 通过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 销售机构 (包括直销 中心、 网上直销系统, 以及农业银行等 销售 机构的销售 网点 )公开 发售。 5、 募集规模上限: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6、 本基 金募集 对象为 符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可 投资于证 券投资 基金的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7、 在基 金发售 期间基 金账户开 户和基 金认购 申请手续 可以同 时办理 ,一次 完成,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 8、 在基 金募集 期内, 投资者可 多次认 购基金 份额,通 过基金 管理人 网上交 易系统进 行认购 的,每 笔认购的 最低金 额为人 民币1000元 (含认 购费 ) ,超过最 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认购的, 首次认 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50,000 元(含认购费) ,单笔追加不得低于1000 元 (含认 购费) ; 通过本基金 其他销售网点进行认购的, 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含认 购费) ,超过 最低认购 金额的 部分不 设金额级 差。募 集期间 不设置投资 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9、 有效 认购款 项在基 金募集期 间产生 的利息 将折算为 基金份 额归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10、 投资者通过 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时, 需开立本 公司基金账户, 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外, 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若投资者已经开立基金 账 户 , 则无须再另行开立基金账 户, 直接以此基金账户办理认购申请即可。 未开立 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到本公司指定销售 网 点 和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办理 开 立 基 金 账户的手续。 本公司同时开通网上开户功能, 详细情况请登录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https://e.gsfunds.com.cn )查询。 11 、 销售机构 (指本公 司直销中心和 销售 机构的销售网点) 对认购申请的受 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认购 的 确认以 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可以到原认购网点 打印认购 成交确认凭证, 或通过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或网上 交易系统 查询最终认购确认情况。 12、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 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4 年 4 月 30 日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和 《证券时报》 上 的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3 、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gsfunds. com.cn)。 投 资者 亦可通 过 本公 司 网站 下载 基 金 业 务申 请 表格 和了 解本 基 金发 售 的相关事宜。 14、 销售网点和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同时进行本基金的销售; 销售 机构销售本 基金 的城市名称、 网点名称、 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 销售 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5、 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 投资者 , 请拨打本公司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 号码 咨询购买事宜。 16、 基金管理 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7、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3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 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 为股票型基金 ,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 种,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 本基 金为指数型基金, 采用完全复制策略, 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 是股票型基金中 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 法律文件, 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 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 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投资者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管理人提示基金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 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建议基金 投资者 在选择本基金之前, 通过正规的途径, 如: 基金管理人客户 服务热线 (4009-258-258 ) ,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sfunds.com.cn) 或者通过销 售机构,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通过《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证券时报》以及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进行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 业绩表现 。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4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 资 者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基金,基金 销售 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 一、 本 次发 售基本 情况 (一) 基金名称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 基金代码 :000613)。 (二) 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 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策略, 通过控制基金组合相对于标的指数的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以为投资者带来与指数收益相似 的长期回报。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 (七)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八) 销售机构和销售 地点 1、 直销中心 (1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5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中国人寿中心 17 层 联系电话:010-66221214 传真:010-66222861 联系人: 祁琳 (2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https://e.gsfunds.com.cn) 2、 其他销售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杭州数 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在募集期内增加的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 (九) 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4 年 5 月 8 日起至 2014 年 5 月 30 日止;基金管理人可 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的调整, 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不超过三个月。 (十) 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 缴款 方式: 本基金 认购采取 全额缴 款认购 的方式。 投资人 认购时 ,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 额,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 统进行认购的, 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含认购费) , 超过最低认 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认购的, 首次认购的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 (含认购费) , 单笔 追加不得低于1,000元 (含认购费) ; 通过本基金 其他销售网点进行认购的, 每笔 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含 认购费) ,超过 最低认 购金额的 部分不 设金额 级差。募 集期间 不设置 投资者单个 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 认购费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 <100 万 0.8%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6 100 万≤M <500 万 0.4% M ≥500 万 按笔收取 ,每笔 1,000 元 4、 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额。计算公式为: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 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3 元, 则其可 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1+0.8%) =9,920.63 元 认购费用 =10,000-9,920.63=79.37 元 认购份额 = (9,920.63+3)/1.00 =9,923.63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 假设该笔认购产 生利息 3 元, 则其可得 到 9,923.63 份的认购份额。 二、 个 人投 资者的 开户 与认购 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基金账户开 户、认购申请。 (一)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1、本公司直销中心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2、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 9:30 —17:00 (周六、周日 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7 3、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包括居民身份证、 军 官证、 警官证、 文职证、 士兵证等) 及经其签字的复印件; 如委托他人代办, 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 件原件、 经其签字的 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经投资者 签字或经公证的授权代办人办理 基金业务的 授权委托书 ; (2 ) 本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 账户名、 账号) 及银行 卡/ 存折 复印件 并签字 ; (3 )填妥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 》并签字确认; (4 )详细阅读并签字的《风险提示函》 、 《风险自负承诺函》 ; (5 )填妥并签字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 (6 )直销中心 以谨慎的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及/ 或证件 。 注: 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 分红、 退款的结 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个人 投资者 办理认 购申请时 须提交 填妥的 《开放式 基金交 易 类业 务申请 书 》和投资者本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的复印件。 5、认购资金的划拨 (1 )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1) 中国工商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 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0200000319239146828 人行支付系统 行号:102100000030 2) 中国建设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复兴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6500059188888 人行支付系统 行号:105100008038 (2 )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 17: 00 之前, 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 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 申请无效。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6、注意事项: (1 )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未足额划来认购资金; 4)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 )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包括 T+2 日,如遇非 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 到办理开户网点查询确认结果,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 务中心查询。 (3 )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包括 T+2 日,如遇非 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 到办理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接受情况, 或通过本公司客 户服务中心查询。 (4 )办理汇款时,投资者 应注意以下事项: 1) 投资 者必须 使用其 预留账户 (投资 者在本 公司直销 开立交 易账户 时登记 的银行账户 ) 办理汇款, 如使用非预留账户、 现金或其他无法及时识别投资者身 份的方式汇款,则汇款资金无效; 2) 投资者应在汇款附言/ 用途/ 摘要/ 备注栏 注 明用途; 3) 投资者应足额汇款,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 17:00 之前, 若投资者的认购资 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 申请无效。 4) 投资者采用汇款交易方式发生的银行转账手续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二) 通过销售 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个人投资 者在 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 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 、机 构 投资 者 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一) 本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 认购申请。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 9:30 —17:00 (周六、周日 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 2、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 )填妥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 》 ,并加盖公章 ;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9 (2 )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 复印件;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复 印件( 加盖公章 ) ; (3 )指 定银行 账户的 银行《开 户许可 证》或 《开立银 行账户 申请表 》复印 件(加盖公章) ; (4 )详细阅读并签字盖章的《风险 提示函》 、 《风险自负承诺函》 ; (5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加盖公章) ; (6 )加盖公章的预留 印鉴卡; (7 )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 (8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 (9 )如需采用 传真办理业务,还需签订《传真 交易协议书》 , 一式两份; (10 )填妥并签字盖章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 (11 )直销中心 以谨慎的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及/ 或证件 。 3、机构 投资者 办理认 购申请时 须提交 填妥的 《开放式 基金交 易 类业 务申请 书 》 ,并 加盖预 留交易 印 鉴,同 时提供 经办人 有效身份 证件原 件及经 其签字复印 件。 (1 )认购资金的划拨 通过开户预留账户 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1) 中国工商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 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0200000319239146828 人行支付系统 行号:102100000030 2) 中国建设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复兴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6500059188888 人行支付 系统行 号:105100008038 (2 )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 17: 00 之前, 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0 指定直销专户,则当日申请 无效。 4、注意事项: (1 )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未足额划来认购资金; 4)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 ) 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 可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 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3 ) 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 可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 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 )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 投资者应在汇款附言/ 用途/ 摘要/ 备注栏 注 明用途; 2) 投资者应足额汇款,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 17:00 之前, 若投资者的认购资 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 申请无效。 (二)通过 销售 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机构投资者在 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 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 清 算与交 割 (一) 基金合同生效前, 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存放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 认购 资金 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折算成基金份额, 归 投资者 所有。 投资 者 认购资金的利息以 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 (二)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 登记机构 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五、 基 金的 验资与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1、 本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 定 聘请法 定验资 机构 对 认购资 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 登记机构 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按 照规定办 理基金 备案手续 ;自中 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基金 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1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4、 募集 期限届 满, 若 本基金不能 满足 基金备案 的条件 , 基金 管理人 将:以 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 内返还 投资者 已缴纳的 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 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 、发 售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 、本 次发售 当事 人或中 介机 构 ( 一) 基金管理人: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中国人寿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慧敏 电话:010-66221214 传真:010-66222861 联系人: 祁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网址:www.gsfunds.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三)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直销中心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2 名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中国人寿中心 17 层 客户服务 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66222861 联系人:祁琳 2、 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F9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 王林 电话:010-6759608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 :www.ccb.com 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 40 楼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联系人: 李清怡 电话:021-33388217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3 网址 :www.sywg.com 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邵海霞 电话:010-66568124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珊珊 电话:010-65980408-8009 传真:010-65980408-8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6)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4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51fund.com (四) 登记机构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中国人寿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慧敏 电话:010-66221546 传真:010-66222871 联系人: 干晓树 (五)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 地址:上海市 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安 冬、孙睿 (六)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 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首席合伙人:吴港平 经办注册会计师:辜虹、林美红 电话:010-58153000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5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辜虹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