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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双债A(270044)

广发双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广发双债添 利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 【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 一四年 五 月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于2012 年8 月6 日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12]1046号文 核准。本基金 基金 合同于
2012年9月20日生效。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 市场, 基金 净值会 因为 证券市 场波 动等因 素产 生波动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需 充分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并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包 括: 因政 治、经 济、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 ,由 于基 金投 资人连 续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其长期 平均 风险和 预期 收益率 低于 股票 型 基金 、混合 型基 金,高 于货币 市场基 金。 因本 基金的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主要投 资于信 用债 和可 转债, 信用债 市场 和可 转债市 场 的波 动对 基金 份额净 值影响 较大 。相 对于 普 通的债 券型 基金 ,本基 金 可能 面临 相对 较高的信用风险 和净值波动风险 。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C 类,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A、C 类基金份额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4年3 月19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3 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2 一 、基 本情况 ............................................................. 12 二 、基 金托管 部门 及主要 人员 情况 .......................................... 12 四 、托 管业务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12 五 、托 管人对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 和 程序 .......................... 13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4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44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49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50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60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1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74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75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79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81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84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85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89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的终止 与清 算 ............................................ 92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94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 的 内容摘 要 ..................................... 107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17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18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23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23 广发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 更新; 基金合同: 指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 指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由 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 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 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 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 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 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的基金 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依据 《基金法》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中国证监会的 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 资者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4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日本基金总份 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 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而不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 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 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T+n 日: 指T 日后(不包括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差、 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 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以及以 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 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 资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地 方法规、 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 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 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中央银 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 横琴新区宝中路3 号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和广 州科技 风险 投资 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 基金管理人 48.33%、16.67%、16.67%、10%和8.33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志伟 :董 事长, 男, 经济学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兼 任 中 国基金 业协 会 公司 治理 专业委 员会委员 ,广 东省 第十 届政协 委员, 广东 省政 府决策 咨询顾 问委 员会 企业家 委员, 广东 金融 学会常 务理事 ,江 西财 经大学 客座教 授。 历任 广发证 券董事 长兼 党委 书记、 广东发 展银 行党 组成员 兼副行 长, 广东 发展银 行行长 助理 ,广 东发展 银行信 托投 资部 总经理 ,广东 发展 银行 人事教育部经理,广东省委办公厅政治处人事科科长等职务。 林传辉 :副 董事长 ,男 ,大学 本科 学历, 现 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兼 任广发 国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瑞元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中国 基金业 协会创 新与 战略 发展专 业委员 会委 员 。 曾任广 发证券 投资 银行 总部北 京业务 总部 总经 理、投 资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孙晓燕 :董 事,女 ,硕 士,现 任 广 发证券 副总 裁、 财 务总 监 ,兼 任广 发控股 (香 港)有 限公司 董事。 曾任 广东 广发证 券公司 投资 银行 部经理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财务 部经 理 、 财务部副总经理 、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 。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 戈俊: 董事 ,男, 管理 学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现任烽 火通 信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 裁、 财务总 监兼董 事会 秘书 ,兼任 武汉烽 火国 际技 术有限 责任公 司、 南京 烽火藤 仓光通 信有 限公 司、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征 信有限 公司 、西 安北方 光通信 有限 责任 公司、 武汉烽 火普 天信 息技术 有限公 司、 武汉 市烽视 威科技 有限 公司 、武汉 光谷机 电科 技有 限公司 、成都 大唐 线缆 有限公 司 、南 京烽 火星 空通信 发展有 限公 司等 公司董 事 ;兼 任武 汉烽 火网络 有限责 任公 司、 武汉烽 火信息 集成 技术 有限公 司、藤 仓烽 火光 电材料 科技有 限公 司、 大唐软 件股份 有限 公司 等公司 监事 。 曾任 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 :董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士 ,现任 深圳 市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 团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香江集 团有 限公 司总裁 ,深圳 市金 海马 实业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深 圳香江 控股 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兼任 全国政 协委员 、全 国妇 联常委 、中国 产业 发展 促进会 副会长 、广 东省 工商联 副主席 、广 东省 女企业 家协会 会长 、深 圳市政 协常委 ,香 江社 会救助 基金会 主席 , 深 圳市深 商控股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广 东南 粤银行 董事 , 深圳 龙岗 国安村 镇银行 董事 ,广 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 许冬瑾 :董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士 ,主管 药师 ,现任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副总经 理,兼 任中 国中 药协会 中药饮 片专 业委 员会专 家、全 国中 药标 准化技 术委员 会委 员、 全国制 药装备 标准 化技 术委员 会中药 炮制 机械 分技术 委员会 副主 任委 员、国 家中医 药行 业特 有工种 职业技 能鉴 定工 作中药 炮制与 配置 工专 业专家 委员会 副主 任委 员、广 东省中 药标 准化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 :独 立董事 ,男 ,法学 博士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现任复 旦大 学教授 ,兼 任 宁波 大学特 聘教授 ,上 海四 维乐马 律师事 务所 兼职 律师, 绍兴银 行独 立董 事 。曾 任复旦 大学 法律 系副主任,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 :独 立董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现任 辽宁 大学新 华国 际商学 院党总 支书记 ,兼 任东 北制药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董 事, 中国 会计教 授会理 事, 东北 地区高 校财务 与会 计教 师联合 会副秘 书长 ,辽 宁省生 产力学 会副 理事 长。曾 任辽宁 大学 工商 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 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处长、 发 展规划处处长。 罗海平: 独立董事, 男 , 经济学博士, 现任中 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兼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法人代表) 。 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州市分公司 经理、 中国人 民保 险公 司湖北 省分公 司业 务处 长、中 国人民 保险 公司 湖北省 国际部 总经 理、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 中国人 民保险 公司 汉口 分公司 总经理 ,太 平保 险湖北 分公司 总经 理 , 太平保 险公司 总经 理 助 理, 太 平保险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纪委书 记, 民安 保险( 中国)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阳光 财产 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 2、监事会成员 余利平 :监 事会主 席, 女,经 济学 博士, 兼任 广发国 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广 发证券 成都营 业部 总经 理、广 发证券 基金 部副 总经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 、董 事长。 匡丽军 :监 事,女 , 工 商管理 硕 士 ,高级 涉外 秘书, 现任 广州科 技风 险投资 有限 公司工 会主席 、董事 会秘 书、 办公室 主任, 兼任 广州 市科达 实业发 展公 司总 经理。 曾任广 州实 达实 业发展公司办公 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 吴晓辉 :监 事,男 ,工 学硕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信息 技术 部总经 理, 兼任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 广发证券 电脑中心员工,副经理 ,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总 经理, 男, 大学本 科学 历,兼 任广 发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 司董 事长 , 中国 基金业 协会 创新 与战略 发展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 曾任广 发证 券投 资银行总部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肖雯: 副总 经理, 女, 企业管 理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兼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互联网 金融部 总经理 , 中 国基 金业协 会产品 与销 售委 员会副 主任委 员 。 曾任 珠海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 助理总经理、广发证券电子商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朱平: 副总 经理, 男, 硕士, 经济 师,兼 任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量 化投资 部总 经理,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第 五 届创业 板发 行审 核委员 会兼职 委员 。曾 任上海 荣臣集 团市 场部 经理、 广发证 券投 资银 行部华 南业务 部副 总经 理、基 金科汇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易阳方 :副 总经理 ,男 , 经济 学硕 士 ,经 济师 。兼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总监, 广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 广发 国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瑞元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曾任 广发 证券投 资自营 部副 经理 ,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发 行审核 委员 会 发 行审核委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广 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 段西军 :督 察长, 男, 博士。 曾在 广东省 佛山 市财贸 学校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 陈伯军 :副 总经理 ,男 ,经济 学博 士,兼 任瑞 元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全 国金 融系统 青年联 合会第 二届 委员 会委员 。曾任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投行 高级 经理,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中央交易室主管、 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 市场拓展部总经理、 市场总监、 总经理助理 。 邱春杨 :副 总经理 ,男 ,经济 学博 士,兼 任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金 融工程 部总 经理,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曾任原 南方 证券 资产管 理部 产 品设 计人 员,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产品总监。 4、基金经理 谭昌杰, 男, 中国籍, 经济学硕士,6 年基金从业经历, 持有 基金业执业资格证书,2008 年 7 月至2012 年7 月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任研究员,2012 年7 月19 日起任 广发年年红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9 月 20 日起任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3 年10 月22 日起任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1 月 10 日起任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7 日 起任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和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司总经理林传辉; 成员: 公司副总经理朱平, 公司副总经理易阳方, 投资总监、 权益投资一 部总经理陈仕德 ,研究发展部总经理许雪梅,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芊。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 理 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包 括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等。 内部控 制大纲 是对 公司 章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对各 项基 本管理 制度的 总揽 和指 导。内 部控制 大纲 明确 了内部 控制目 标和 原则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 内部控 制制度 体系 、内 部控制 环境、 内部 控制 措施等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风 险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管理制 度、 基金 绩效评 估考核 制度 、集 中交易 制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信息系 统管理 制度 、员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1 工保密 制度、 危机 处理 制度、 监察稽 核制 度等 。部门 业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的 基础 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 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 均制定 详尽 的操 作流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声明 已知 悉并 承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 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间 建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及 岗位 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 施监督 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2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捌佰肆拾捌万壹仟玖佰叁拾捌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 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 (010)66594855 传真: (010)66594942 二 、基 金托管 部门 及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银行于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 为充分 体现 “以客户为中心” 的服务理念, 中国银 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现有员工 120 余人, 大部分 员工具 有丰 富的 银行、 证券、 基金 、信 托从业 经验, 且具 有海 外工作 、学习 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 工具 有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为给 客 户提 供专 业化的 托管服 务, 中国 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 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 对多 、一 对一) 、社保 基金 、保 险资金 、QFII、RQFII 、QDII 、境外 三类 机构 银行间 债 券、券 商资产 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 年金 、银行 理财产 品、 股权 基金、 私募基 金、 资金 托管等 门类齐 全 、 产品 丰富 的 托管产 品体 系 。 在国 内 ,中国 银行 是首 家 开展 绩效评 估、 风险 管理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 ,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情 况 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233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209 只, QDII 基金 24 只,覆盖 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 、托 管业务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3 中国银行托管及投资者 服务部风险控制工作是 中国银行风险控制工作 的组成部分,秉承 中国银 行风 险控制 理念 ,坚持 “规 范运作 、稳 健经营 ”的 原则。 中国 银行托 管及 投资者 服务 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所辖业务各环节, 包括风险识别, 风险评估, 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 风险检 视, 工作程 序与 制 度的 执行 ,工作 程序 与制度 执行 情况的 内部 监督、 稽核 以及风 险控 制工作的后评价。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从 2007 年已经连续四年通过美国“SAS70”准则和英国“AAF01/06 ” 准则审 计报 告,是 国内 唯一一 家通 过两种 国际 准则的 托管 银行, 内控 制度完 善、 风险防 范严 密, 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2011、2012 年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部控制通过国际 新准则“ISAE3402 ” ,是国内第一家获得此报告的托管银行,再次领先于同业。 五 、托 管人对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的 相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 管人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4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州 、北 京、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深圳 理财 中心、 杭州 理财中 心及 本公司 网上交 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3 号东裙楼4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2908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深圳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24 楼 05 室 电话:0755-82701982 传真:0755-82572169 (5)杭州理财中心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 2-2 号 电话:0571-81903158 传真:0571-81903158 (6)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5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7)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赵会军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 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6 公司网站:www.ccb.com (4)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5)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www.boc.cn (6)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8)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7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9)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0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 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1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8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青岛)96588 , (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12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3 )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14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 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9 (15 )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010-96198 公司网站:www.bjrcb.com (16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3 楼个人业务部 法人代表:林复 联络人:翁俊 联系电话:025-86775337 客服电话:96400,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7 )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18 )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 法人代表:陆玉根 联络人:王健 联系电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4008696068 、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19 )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20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 市钢铁大街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联络人:刘芳 联系电话:0472-5189051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 www.bsb.com.cn (21 )名称: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1 注册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电话:0631-5222293 业务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热线:省内96636,境内 40000-96636 公司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22 )公司名称: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刘慧贤 联系电话:0633-8081290 业务传真:0633-8081276 客服热线:0633-96588/400-68-96588 公司网址:www.bankofrizhao.com.cn (23 )名称: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称)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夏 蜀 联系人:戴秋娟 联系电话:0871-63140324 业务传真:0871-63194471 客服热线:4008896533 公司网址:www.fudian-bank.com (24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2 联系人: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25 )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m (26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7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3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8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9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 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30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4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1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32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住所:上 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王炜哲 电话:021-20328000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33 )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34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 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5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35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36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37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6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38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9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 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40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41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 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联系人: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n (42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 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 :www.gsstock.com (43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44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 :沈刚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8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45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46 )名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47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B 座2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崔国良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25831718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9 公司网站:www.fcsc.cn (48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49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50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联系电话:0551-224627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51 )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0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络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站:www.hazq.com (52 )名称: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 网站:www.zxwt.com.cn (53 )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95548 (54 )名称: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1 客服电话:96336(浙江) ,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55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56 )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57 )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2 (58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59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60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61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4008888999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3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62 )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63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64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4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65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背北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6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 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67 )名称: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5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68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 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69 )名称: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70 )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71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6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A 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72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73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74 )名称: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 号 万丽城晶座 4 楼 中天证券 经纪事业部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7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联系电话:024-23280842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75 )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76 )名称: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联系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010-88086830


公司网址:www.rxzq.com.cn (77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8 客服电话 028-86712334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78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79 )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汤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80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业务传真:021-54653529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4001099918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9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81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82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83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84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40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85 )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4006877899 公司网址:www.tenyuanfund.com (86 )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业务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87 )公司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41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88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89 )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90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42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91)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 、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联系人:李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 、 律 师事务 所和 经办律 师 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9 楼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黄贞、王志宏 联系人:程秉 四 、 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43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郭增光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新华、郭增光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 、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联系人:李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 、 律 师事务 所和 经办律 师 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9 楼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黄贞、王志 宏 联系人:程秉 四 、 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44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郭增光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新华、郭增光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基金管 理人按 照《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本 基 金 , 并 于2012 年8 月6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可 [2012]1046 号文核准募集。 一 、基 金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二 、基 金 的类 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四 、募 集方式 与募 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 金募集 对象为 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及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以 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本基金 认购 采取全 额缴 款认购 的方 式。基 金投 资者在 募集 期内可 多次 认购, 认购 一旦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 售机 构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代 表发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募 集场所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45 本基金 将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网 点及基 金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点 向社 会公开 募集 。办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 (网点) 的具体情况和 联系方法, 请参见本基金之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六 、基 金份额 类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申购 费用收 取方 式的不 同, 将基金 份额 分为不 同的 类别。 在投 资者认 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 者认购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不收 取认购 、申 购费 用 ,而 是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认 购 费 率。养 老金客 户指 基本 养老基 金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计 划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资 运营收 益形 成的 补充养 老基金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基 金、 可以 投资基 金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金 、企业 年金 单一 计划以 及集合 计划 。如 将来出 现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类 型,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招 募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布 临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老 金客户 范围 ,并 按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 金销 售情况 ,在 符合法 律法 规且不 损害 已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 益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以 增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别 、或者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现有 基金 份额 类别的 申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或变 更收 费方 式、或 者停止 现有 基金 份额类 别的销 售等 ,调 整前基 金管理 人需 及时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本 基金不 同基 金份 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七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 价格和 认购 费用 1、份额 初始 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 元 3、认购费用 :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46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本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设置级差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0.60%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24%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16% 500 万元≤M <1000 万元 0.08% 1000 万 元≤M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40% 500 万元≤M <1000 万元 0.20% 1000 万 元≤M 1000 元/笔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为零 基金认 购费 用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于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募 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例: 某投资者 (非养老 金客户) 投资10,000元 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 期内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47 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 (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 = 10,000-9,940.36 =59.64元 认购份额 = (9,940.36 +5)/1.00=9,945.3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的A 类 基 金 份 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9,945.36份基金份额。 例: 某投资者 (养老金 客户) 投资10,000元认 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 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 (1+0.24%)=9,976.06元 认购费用 = 10,000-9,976.06 =23.94元 认购份额 = (9,976.06 +5)/1.00=9,981.0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 9,981.06 份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 ,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 (10,000+5)/1.00=10,005.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的C 类 基 金 份 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10,005.00份基金份额。 5、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 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 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 认 购 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 、投 资人对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 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48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就 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发 售机 构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代 表发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认购申 请。认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投 资者 可在 基金正 式宣告 成立 后到 各销售 网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认 情况和 认购 的份 额。若 投资者 的认 购申 请被确 认为无 效,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1)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 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2) 在募 集期内 ,除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告 另有 规定, 每一 基金投 资者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易 系统和代销机构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 1,00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 购最低限额为 1,000 元 (含认购费) , 直销机 构网点 (非网上交易系 统)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 认 购的最低限额为 50,000 元(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以 各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定 为准。 已在 基金 管理人 销售网 点有 认购 本基金 记录的 投资 人不 受首次 认购最 低限 额的 限制, 但受追 加认 购最 低限额 的限制 。本 基金 募集期 间对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九、 首 次募集 期间 认购资 金利 息的处 理方 式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投资 者的认 购款 项只能 存入 专门账 户, 不得动 用。 认购款 项在 募集期 间产生 的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份 额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有。 利息 的 具体 金额, 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十 、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项账 户,在 基金 募集结 束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49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9 月 20 日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0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代销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投资 者可 以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或 赎回时除外) ,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 告。 若出现新的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 资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申请的 ,视为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申请,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时 间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 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 2 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通 过代 销机构 每个 基金账 户首 次最低 申购 金额( 含申 购费) 为1,000 元人 民币 ;投资人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1 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直 销中 心每 个账户 首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为50,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 购费) ;已 在直 销中 心有认购 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 准。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 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 回的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至少 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原 则, 即 基金的 申购 与赎回 价格 以受理 申请 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行 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额 进行 处理 时,申 购 (或 认购 ) 确 认日期 在先的 基金 份额 先赎回,申购 (或认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 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 赎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2 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况 。投 资者 可以向 销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 行账户。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 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1)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 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申购本基金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 费率见下表: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32%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M <1000 万元 0.12% 1000 万 元≤M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 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3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50% 500 万元≤M <1000 万元 0.30%


1000 万 元≤M 1000 元/笔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零 (2) 本基金A 类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收取基金赎回费用;C 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 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用, 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 回费用。赎回费 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1 年 0.10% Y <30 天 0.75% 1 年≤Y<2 年 0.05% Y ≥30 天 0% 2 年≤Y 0% 注:一年为365 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 A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 回费总 额的 25% 计入 基 金财产 ,其 余部分 用于 支付市 场推 广、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手续费 等。 对 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费率如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电 话交易 等) 等进 行基金 交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按 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行 相关 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4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申购 费用 (若有 )后 ,以申 请当 日 (即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计 算,各 计算 结果 均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后 两位 ,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若投资者选择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 (养老金 客户) 投资 10,000 元 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32%)=9,968.10 元 申购费用=10,000-9,968.10=31.90 元 申购份额=9,968.10/1.050=9,493.43 份 即: 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 0.32% , 假设申 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9,493.43 份基金份额。 例: 某投资者 (非养老 金客户) 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9,448.22 份 即: 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 , 假设申 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9,448.22 份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 元,则可得到9,523.81 份基金份额。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5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 (即 T 日) 基金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 金额 扣除赎 回费用 的金 额, 各计算 结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 0.1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1.100=110,000.00 元 赎回费 用=110,000.00×0.1%=11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 -110.00=109,890.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 值是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109,890.00 元。 例: 某投资者赎回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 0.75%,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1.100=110,000.00 元 赎回费 用=110,000.00×0.75%=825.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 -825.00=109,17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109,175.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余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6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 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应 的费 用后,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计 算,申 购份 额计 算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赎 回金额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两 位, 小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之前可以撤销。 2、投 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暂 停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7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 受申购 申请时 ,应 当依 法公告 。在 暂 停申 购的 情形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 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或 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除非发 生巨额 赎回 ,已 接受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在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 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 次;当 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个 月时 ,可 对重复 刊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进 行调整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 两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种指定 媒体 连续 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 购 或赎回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工作 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8 十、 巨 额赎回 的认定 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 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 净转出 申请 (转 出申请 总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之和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 ,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程序 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 回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 生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 ,应当 按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的 比例, 确定 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未受 理部 分除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选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部 分予以 撤销 者外 ,延迟 至下一 开放 日办 理,赎 回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日 的价格 。转 入下 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 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2 个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一、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在条件 成熟 的情况 下提 供本基 金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服 务。基 金转换 可 以 收取 一定的 转换费 ,相 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9 十 二 、 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办 理其基 金份 额在不 同销 售机构 的转 托管手 续。 转托管 在转 出方进 行申报, 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 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 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十 三 、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者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在 届 时 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 四 、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1、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 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 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仅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司 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2、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 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 五 、 基 金的 冻结与 质押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账 户或基 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账 户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包 括现 金分 红和红 利再投 资) 一并 冻结。 如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0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 较高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管 理 ,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的长期稳健增值,力争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为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的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但 需符 合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所投资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信用债、 可转债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 国债、 央行票 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债 券回 购和 银行存 款等,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 所指 信用债 券具 体包 括 企业 债、公 司债 、非政 策性 金融债 、地 方政府 债、 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 不从 二级市 场买 入股票 或权 证, 也不 参 与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 股票增 发, 持有 的 因可转 换债券 转股 所形 成的股 票 、因 所持 股票 所派发 的权证 和因 投资 分离交 易可转 债所 形成 的权证 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资 产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的 80% ;投 资于 信用债 和可 转债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的 80% 。现 金 和到期 日不 超过一 年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 三 、投 资理念 本基金秉承价值投资的 理念,根据可转债、信 用债不同的债券特性进 行灵活配置,主动 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四 、投 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通过 深入研 究利 率走势 、收 益率曲 线变 化趋势 和信 用风险 变化 情况, 并结 合各大 类资产 的估值 水平 和风 险收益 特征, 在符 合相 应投资 比例规 定的 前提 下,决 定各类 资产 的配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1 置比例。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采 用 “自 上而 下”的 债券 资产配 置和 “自下 而上 ”的个 券精 选相结 合的 固定收 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从整体上来看,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确定组 合的久 期和 组合 的利率 期限结 构; 进行 组合资 产的类 属配 置和 个券选 择;根 据相 关影 响因素的变化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及时动态的调整。 (1) 利率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GDP、CPI 、 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运行指标进行深入研究, 分析宏观经济运 行的可 能情景 ,并 在此 基础上 判断包 括财 政政 策、货 币政策 在内 的宏 观经济 政策取 向, 结合 债券市 场资金 供求 状况 变化趋 势及结 构, 对市 场利率 水平和 收益 率 曲 线斜度 未来的 变化 趋势 做出预测和判断。 (2) 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 置主 要包括 资产 类别选 择、 各类资 产的 适当组 合以 及对组 合的 管理。 本基 金主要 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 “自上而下” 的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银行间 市场和 交易所 市场 ,公 司债、 企业债 、可 转债 、国债 、金融 债、 短期 融资券 等资产 类别 之间 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3) 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 是本 基金主 要投 资对象 之一 ,包括 企业 债、公 司债 、非政 策性 金融债 、地 方政府 债、短 期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资产支 持证 券 、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等非 国家信 用的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具 ,因此,信用债投资策略 是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用债 市场 整体的 信用 利差水 平和 信用债 发行 主体自 身信 用状况 的变 化都会 对信 用债个 券的利 差水平 产生 重要 影响, 因此, 一方 面, 本基金 将从经 济周 期、 国家政 策、行 业景 气度 和债券 市场的 供求 状况 等多个 方面考 量信 用利 差的整 体变化 趋势 ;另 一方面 ,本基 金还 将以 内部信 用评级 为主 、外 部信用 评级为 辅, 即采 用内外 结合的 信用 研究 和评级 制度, 研究 债券 发行主 体企业 的基 本面 ,以确 定企业 主体 债的 实际信 用状况 。具 体而 言,本 基金的 信用 债投 资策略 主要包 括信 用 利 差曲线 配置、 信用 债供 求分析 策略、 信用 债精 选和信 用债 调 整四 个方 面。 1)信用利差曲线配置 信用利 差曲 线的走 势能 够直接 影响 相应债 券品 种的信 用利 差收益 率。 因此, 我们 将基于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2 信用 利 差曲线 的变 化进 行相应 的信用 债配 置操 作。首 先,本 基金 内部 的 债券 研究员 将研 究和 分析经 济周期 、国 家政 策、行 业景气 度、 信用 债市场 供求、 信用 债市 场结构 、信用 债品 种的 流动性以及相关市场等因素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 然后, 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外部权威、 专业信 用评级 机构 的研 究成果 ,预判 信 用 利差 曲线整 体及分 行业 走势 ;最后 ,在此 基础 上, 本基金确定信用债 总的配置 比例及其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债 供求分析策略 目前, 我国 的信用 债市 场尚未 完全 统一, 主要 体现为 大部 分信用 债 不 能在主 要的 债券市 场上同 时流 通 ,部 分债 券投资 机构也 不能 同时 参与到 多个市 场中 去, 同时, 信用债 的发 行规 模和频 率具有 不确 定性 ,而主 要机构 的债 券投 资需求 又会受 到信 贷额 度、保 费增长 等因 素的 影响。 因此, 整体 而言 ,我国 信用债 的供 求在 不同市 场、不 同品 种上 会出现 短期的 结构 性失 衡,而 这种失 衡会 引起 信用债 收益率 偏离 合 理 值。在 目前国 内信 用债 市场分 割的情 况下 ,本 基金将 紧密跟 踪信 用债 供求关 系的变 动, 并根 据失衡 的方向 和程 度调 节信用 债 的配 置比 例和 结构,力求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3)信用债 精选 本基金 将借 助公司 内部 的行业 及公 司研究 员的 专业研 究能 力,并 综合 参考外 部权 威、专 业研究 机构的 研究 成果 ,对发 债主 体 企业 进行 深入的 基本面 分析 ,并 结合债 券的发 行条 款, 以确定 信用债 的实 际信 用风险 状况及 其信 用利 差水平 ,挖掘 并投 资于 信用风 险相对 较低 、信 用利差 收益相 对较 大的 优质品 种。具 体的 分析 内容及 指标包 括但 不限 于债券 发行人 所处 行业 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 4)信用债 调整 信用债 发行 企业在 存续 期间可 能会 受到多 种 因 素或事 件的 影响, 从而 导致其 信用 状况发 生变化 。债券 发行 人的 信用状 况发生 变化 后, 本基金 将及时 采用 新的 债券信 用级别 所对 应 的 信用利 差曲线 对信 用债 等进行 重新定 价, 尽可 能的挖 掘和把 握信 用利 差暂时 性偏离 带来 的投 资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采取非 公开 方式发 行和 交易, 并限 制投资 者数 量上限 ,整 体流动 性相对 较差。 同时 ,受 到发债 主体资 产规 模较 小、经 营波动 性较 高、 信用基 本面稳 定性 较差 的影响 ,整体 的信 用风 险相对 较高。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这 两个 特点 要求在 具体的 投资 过程 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 资策略。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3 本基金 认为 ,投资 该类 债券的 核心 要点是 分析 和跟踪 发债 主体的 信用 基本面 ,并 综合考 虑信用 基本面 、债 券收 益率和 流动性 等要 素, 确定最 终的投 资决 策。 作为开 放式基 金, 本基 金将严 格控制 该类 债券 占基金 净资产 的比 例, 对于有 一定信 用风 险隐 患的个 券,基 于流 动性 风险的考虑,本基金将及时减仓或卖出。 (5) 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 是普 通信用 债与 一系列 期权 的结合 体, 既有债 券的 保护性 又有 像股票 那样 的波动 性。可 转债兼 具权 益类 证券与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特性 ,具有 抵御 下行 风险、 分享股 票价 格上 涨收益 的特点 。本 基金 一方面 将对发 债主 体的 信用基 本面 进 行深 入挖 掘以明 确该可 转债 的债 底保护 ,防范 信用 风险 ,另一 方面, 还会 进一 步分析 公司的 盈利 和成 长能力 以确定 可转 债中 长期的上涨空间。 可转债作为一种债券, 具有债底保护。 一般而言, 可转债的债底就是该债券的纯债价值, 需要根 据信用 状况 、债 券期限 、市场 资金 面和 流动性 等因素 计算 必要 报酬率 ,然后 采用 现金 流贴现 的方法 来进 行测 算。对 于有回 售条 款并 且触发 回售条 款的 可转 债,还 会有一 个回 售债 底,具 体需要 根据 回售 条款的 相关规 定以 及现 金流贴 现的方 法进 行测 算。可 转债的 真实 债底 取纯债 价值和 回售 债底 的较高 者。本 基金 将借 鉴信用 债的基 本面 研究 ,从行 业基本 面、 公司 的行业地位、 竞争优势、 财务稳健性、 盈利能力、 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考察, 精选财务稳健、 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除此之 外, 本基金 在投 资可转 债过 程中, 将参 照可转 债的 转股溢 价率 以及对 应股 票的上 涨弹性 ,并将 控制 股性 转债的 投资比 例, 保证 本基金 相对稳 健的 风险 收益特 征。同 时, 本基 金还 将密切跟踪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从财务压力、 融资安排、 未来 的投资计划等方面推测、 并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正和转股意愿。 分离交易可转债是一种 特殊的可转债,在上市 以后自动分离为纯债和 认股权证,分别交 易。本 基金认 购的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在上 市并 自动分 离交易 以后 ,对 纯债部 分按照 信用 债策 略进行投资管理,而对分离出来的认股权证,本基金将在其上市后 择机卖出。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 住房抵押贷款 支持证券 (MBS)等 证券品 种。本 基金 将重 点对市 场利率 、发 行条 款、支 持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提前偿 还率 、风 险补偿 收益和 市场 流动 性等影 响资产 支持 证券 价值的 因素进 行分 析, 并辅助 采用蒙 特卡 洛方 法等数量化定价 模型,评估 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4


五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投 资程 序 (一) 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 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固定收益部研究员 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 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 利率走势预测、券 种配置建议等,为债券决策提供支持。 研究发展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深入分析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 提供个股基本面研究 成果。 3 、固定收益基金经理 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 会 的投资战略,结合研 究员的研究报告, 拟订所 辖基金 的具 体投 资计划 ,包括 :资 产配 置、目 标久期 、期 限结 构、个 券选择 等投 资方 案。 4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 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 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 析,并形成决策纪 要。 5 、根据决策纪要,固 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构 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 作方案,交由中央 交易部执行。 6、中央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基金经理小组。 7 、基金绩效评估与风 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 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 和流动性风险,定 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六 、 投 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5 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4、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持有 的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 其中, 对信用债和可转 债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10、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6 若将来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定 发生 修改或 变更 ,致使 本款 前述约 定的 投资禁 止行为 和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被 修改或 取消 ,基 金管理 人在依 法履 行相 应程序 后,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规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 、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45%+中信标普可转债指数收益率 ×45%+中债国债总指数收益率×10% 中债企 业债 总全价 指数 和中债 国债 总 指数 是由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以下简 称中债 公司) 编制 并发 布,中 信标普 可转 债指 数由中 信标普 指数 信息 服务有 限公司 编制 并发 布。中 债企业 债总 全价 指数综 合反映 了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柜 台以 及上 海证券 交易所 流 通 交易 的所有 中央企 业债 和地 方企业 债的整 体价 格走 势和投 资回报 情况 ;中 信标普 可转债 指数 综合 反映了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可 转债市 场的 整体 价格走 势和投 资回 报情 况;中 债 国债 总 指 数综 合反映 了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柜 台以及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流通交 易的 记账 式国债 的整体 价格 走势 和投资 回报情 况。 这三 个债券 指数具 有较 好的 市场代 表性, 能够 较好 的反映我国企业债市场、可转债市场和国债市场的总体走势。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复合型基准,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 中信标普可转债指数和 中债 国 债总 指 数的 指 数 样本与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具有 较高的 一致 性, 能够比 较贴切 的反 映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2、 中债公司是财政部唯一授权主持建立、 运营全国国债托管系统的专业机构, 是中国人 民银行 指定的 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债 券登 记、 托管、 结算机 构和 商业 银行柜 台记账 式国 债交 易的一 级托管 人。 因此 ,中债 公司编 制的 中债 企业债 总全价 指数 和中 债 国债 总 指数 在债 券市 场具有 较好的 知名 度、 权威性 和市场 影响 力。 中信标 普指数 信息 服务 有限公 司是中 信证 券和 标准普 尔共同 设立 的独 立合资 公司。 中信 证券 是一家 国内领 先的 证券 公司, 而 标准 普尔 在 指 数服务 方面 一 向处 于 全 球领先 地位。 中信 标普 指数 公 司编制 的中 信标 普可转 债指数 具有 较好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7 的知名度、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 3、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中债 国债总指数的样本证券由银行间市场、 柜台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 市场的 相关 债券 品种组 成,分 别反 映了 银行间 市场、 柜台 以及 上海证 券交易 所企 业债 和国债 的整体 价格 走势 和投资 回报情 况, 具有 较强的 市场代 表性 。中 信标普 可转债 指数 涵盖 了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 可转债 中,可 转换 期尚 未结束 、票面 余额 超过 3000 万人民币、信用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 全部可转债 ,是可转债市场的代表性指数。因此, 这三支指数比较适合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中 债公司 、中 信标 普指数 公司 停止计 算编 制这些 指数 或更改 指数 名称,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 、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其长期 平均 风险和 预期 收益率 低于 股票 型 基金 、混合 型基 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九 、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十 、 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一、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经理 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 法律、法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8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9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 二、 投资组 合报 告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4 年 4 月 14 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 标、净 值表 现和 投资组 合报告 等内 容, 保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截至2013 年12 月31 日 。 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35,583,431.03 95.62 其中: 债券 235,583,431.03 95.62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545,808.79 0.63 6 其他资 产 9,242,761.54 3.75 7 合计 246,372,001.36 100.00 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 有股票。 3、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 有股票。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0 4、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7,273,000.00 39.8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7,273,000.00 39.88 4 企业债券 83,840,574.98 49.7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0,163,000.00 23.81 6 中期票据 38,223,000.00 22.66 7 可转债 6,083,856.05 3.61 8 其他 - - 9 合计 235,583,431.03 139.66 5、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280007 12晋煤销债 400,000 38,684,000.00 22.93 2 1282200 12南山集 MTN2 300,000 28,275,000.00 16.76 3 120222 12国开22 300,000 27,333,000.00 16.20 4 130201 13国开01 200,000 19,998,000.00 11.86 5 0402020 04国开02 200,000 19,942,000.00 11.82 6、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 根据公开市场信息,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1 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和处 罚。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3,815.3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819,722.4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307,740.43 5 应收申购款 21,483.3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242,761.5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1 113002 工行转债 6,081,000.00 3.60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 据截至2013 年12月31日。 1 基金份额净值 增长率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比较 广发双 债添 利债 券 A 类 :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2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9.20-2012.12.31 1.40% 0.06% 2.26% 0.14% -0.86% -0.08% 2013.01.01-2013.12.31 -3.55% 0.22% -2.34% 0.30% -1.21% -0.08%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2.20% 0.20% -0.10% 0.28% -2.10% -0.08% 广发双 债添 利债 券 C 类 :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9.20-2012.12.31 1.20% 0.05% 2.26% 0.14% -1.06% -0.09% 2013.01.01-2013.12.31 -3.85% 0.22% -2.34% 0.30% -1.51% -0.08%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2.70% 0.19% -0.10% 0.28% -2.60% -0.09% 注:1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债 企业债 总全 价指数 收益率 ×4 5% + 中信标 普可 转债指 数收益 率 ×45 % +中 债国债 总指 数收 益率 ×10 % 。 2、业 绩比 较基 准是 根据 基 金合同 关于 资产 配置 比例 的规定 构建 的。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广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 势对比 图 (2012 年 9 月 20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广发双 债添 利债 券 A 类 (2012 年 9 月 20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3 广发双 债添 利债 券 C 类 (2012 年 9 月 20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注: 本 基金 建仓 期为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6 个 月, 建仓 期结束 时各 项资 产配 置比 例符合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规 定。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4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 资产 总值 包括基 金所 持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 存 款本 息、基 金的 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 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 户,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及处 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5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 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 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 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 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四 、估 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 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 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6 股票的 收盘价 估值 ;非 公开发 行且处 于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 的有 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 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 净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自债 券计 息起始 日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值 当日的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3)未上市债券按成本估值。 (4)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5)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 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 持 有 确 认 日 起 到 卖 出 日 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 易 的 认 沽/ 认 购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 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7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按 上述方 法对 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因 素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 、估 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基 金管 理人同 基金 托管人 一同 进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估 值后, 将估值 结果 报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进行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八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1、 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 (含第3 位) 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8 及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大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 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9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 、收 益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二 、收 益分配 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 红利再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 现金红 利则按 除权 日经 除权后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 投资 者在 不同 销售机 构可以 选择 不同 的收益 分配方 式, 在同 一销售 机构只 能选 择一 种收益 分配方 式,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准; 2、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 金份额 类别对 应的 可分 配收益 将有所 不同 。本 基金 同 一类别 内的 每一 基金份 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收 益分 配基准 日 可 供分配 利润 的 50% 。 基金 的收益 分 配比例 以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可供 分配利 润为 基准 计算,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分 配利润 以 收 益分 配基准 日 资产 负债 表中 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低 数为准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三 个月, 收益 可不 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6、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小数点后 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 益分配 方案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0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基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 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1、收益分配 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 获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用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 除权后 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同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1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 ;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 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的0.7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托管人核 对 一 致 后 ,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 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2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托管人核 对 一 致 后 ,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在 通常情况下, 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资 产净 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0.4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 构收到 后按相 关合 同规 定支付 给基金 销售 机构 等。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 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 广告费、促销活动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 本条第一 款第4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本条第一 款 约 定 以 外 的 其 他 费 用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 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基金 销售服 务费 率等 费率,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3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4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基金 托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 2、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 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5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至少一 种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的互 联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基 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公 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述 最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6 五 、定 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 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独 编制 ,由 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进 行复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报 告及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临 时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7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 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信 息披 露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的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8 八 、公 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 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该 消息 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投 资者 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9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 景、行 业竞 争、 人员素 质等, 这 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盈 利发 生变 化。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营 不善 ,其 股票价 格可能 下跌 ,或 者能够 用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 购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 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 与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 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0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 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 巨额赎 回可 能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投资管理风险: (1)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 低 于混合 型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为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 风险品 种; (2) 选券方 法、选 券模 型风 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中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的流 动性风 险在 于该类 债券 采取非 公开 方式发 行和 交易, 由于 不公开 资料, 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中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的信 用风险 在于 该类债 券发 行主体 的资 产规模 较小 、经营 的波 动性较 大,同 时,各 类材 料( 包括募 集说明 书、 审计 报告) 不公开 发布 ,也 大大提 高了分 析并 跟踪 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上 述风险 会影 响组合 的风 险特征 。同 时由于 该类 债券的 投资 情况需 进行公 开披露 ,则 当基 金持有 的该类 或某 只债 券出现 重大价 格波 动, 特别是 由于信 用风 险带 来价格 的大幅 下跌 ,可 能会引 发赎回 压力 。由 于该类 债券的 流动 性较 差,如 果对该 类债 券的 持仓比例或整体杠杆比例较高,将会给基金较大的流动性冲击。 8、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 为债 券 型基 金, 主要投 资于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其中 投资于 信用 债和可 转债 的比例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1 合计不 低于 固定收 益类 资产的 80% 。 因此, 如 果债券 市场 出现整 体下 跌,本 基金 将无法 完全 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因本基 金的 固定收 益类 资产主 要投 资于信 用债 和可转 债, 本基金 需要 承担 因 信用 债券品 种的发 债主体 信用 质量 变化造 成的信 用风 险, 如果基金 持有 的信 用债 券出现 信用违 约事件 , 将给基 金净值 带来 较大 的负面 影响和 波动 ;基 金投资 于可转 债, 需要 承担可 转债市 场的 流动 性风险 、由可 转债 对应 正股股 票价格 波动 带来 的可转 债价格 波动 风险 ,以及 在转股 期内 由于 可转债正股 股票价格低于转 股价而导致不能获得转股收益的风险等。 9、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 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中国银行等基金代销 机构代理 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 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2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的终止 与清 算 一 、基 金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 同 终 止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 利。 二 、基 金的清 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基 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财 产之前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3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 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4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当 事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同 上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一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 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5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金 管理费 ,收取 认购 费、 申购费 、赎回 费及 其他 事先核 准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 及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必 要的监 督。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或基金 合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以及采 取其他 必要 措施 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按照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 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 金行 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6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代表基金签 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7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 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金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8 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因基金管理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同一类 别内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 有平 等的投 票权 。 ( 二) 有以下 情形 之一时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 金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9 11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 三) 有以下 情形 之一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 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 四) 召集方 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 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0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就未 经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将 至少 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 六) 开会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 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派 其代理 人出 席, 现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出席; 通讯 方式 开会指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规 定以通 讯的 书面 方式进 行表决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召 集人 确定 ,但决 定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 事宜必 须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 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1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 4、 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 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和 受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3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 七)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 (二) 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 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 出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述 要求的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大会表 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 其提案 进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的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 或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案 ,未 获得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请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2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生效。 在通 讯表 决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 由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日期 第二 个工 作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员 统计 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 八)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 九)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为召 集人, 则监 督员 由基金 托管人 担任 ;如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监督 员由基 金托 管人 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推 举三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果 大会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大 会主持 人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其 有权 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清 点,大 会主 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 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拒不 配合 的,则 参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 十) 生效与 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基金法》 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 有法律 约束力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十一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三 、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4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 金合同 的修改 不涉 及本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变 化或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 可不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 权依照《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 利。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基 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财 产之前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5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 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 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 商解 决,但 若自 一方书 面提 出协商 解决 争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 议未能 以协 商方式 解决 的,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照其 时有 效的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6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 、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7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 255 号4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成立时间:2003 年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 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 外汇汇 款;外 汇兑 换; 国际结 算;同 业外 汇拆 借;外 汇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理 买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券 ;自 营外 汇买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信用卡 的发 行和 代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8 及付 款 ;资信 调查 、咨 询、见 证业务 ;组 织或 参加银 团贷款 ;国 际贵 金属买 卖;海 外分 支机 构经营 与当地 法律 许可 的一切 银行业 务; 在港 澳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可 发行或 参与 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建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具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需 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 金所投 资的 固定 收益类 金融工 具, 具体 包括信用债、 可转债 (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 国债、 央行票据、 政 策性金融债、 债券回购和 银行存 款等,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的 其他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本基金 所指 信用 债券具 体包括 企业 债、 公司债 、非政 策性 金融 债、地 方政府 债、 短期 融资券 、中期 票据 、资 产支持 证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等非 国家 信用 的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 。本基 金不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或权 证, 也不 参与一 级市场 新股 申购 、股票 增发, 持有 的因 可转 换 债券转 股所 形成 的股票 、因所 持股 票所 派发的 权证 和 因投 资分 离交易 可转债 所形 成的 权证 将 在其可 交易 之日 起的 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拟 投资 的债券 库等 各投资 品种 的具体 范围 提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 债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 固 定收益 类 资 产的 80% 。 现金和 到期 日不超 过一 年的政 府 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9 (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持 有的 全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法 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3、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银 行间交 易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实力 雄厚 、信 用等级 高的交 易对 手组 成。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及 时对交 易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调 整,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的范围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审慎 的风险 控制 原则, 对银 行间交 易对 手的资 信状 况进行 评估 ,控制 交易对 手的资 信风 险, 确定与 各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结 算方 式, 在具体 的交易 中, 应尽 力争取 对基金 有利 的交 易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起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事先确 定符合 条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 供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 托管人 在上 述第( 一) 、 (二 )款 的 监督和 核查 中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法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10 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 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函 并改 正。 在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 定,应 当拒绝 执行 ,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依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违 反法 律法 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 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 其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对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要 的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正当 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 以 书面形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在 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11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合 法合 规指 令或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规 定的 ,由 基金管 理人在 法定 期限 内聘请 具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进行验 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额 、支 付基 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以基金 名义 在基金 托管 人认可 的存 款银行 的指 定营业 网点开 立存款 账户 ,并 负责该 账户的 日常 管理 以及银 行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使 用。基 金管 理人 应派专 人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上述 账户 开立 和账户 相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12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券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动 。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 理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本 基金 在内 的全部 基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行 证券投 资所 涉及 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 账户的 开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定 ,则 基金 托管人 应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关 于账户 开设 、使 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拆借市 场的交 易资格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易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券 托管 账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券 市场债 券和 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实 物证 券、银 行定 期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妥善 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 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及有 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 原件提 交给基 金托 管人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时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以 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13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 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 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投资 基 金会计 核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放 日结束 后计 算得 出当日 的该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在盖章 后以 双方 约定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净值 计算结 果进 行复 核,并 以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将复 核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 误。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 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实 际损失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据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对 该损失 不承 担责 任;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值 数据也 不正 确, 则基金 托管人 也应 承担 未正确 履行复 核义 务的 相应责 任。如 果上 述错 误造成 了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得 利,且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责 任,则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主 张返还 不当 得利 。如果 返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金 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 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 成一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金托 管人 可以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14 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记 账方 法和会 计处理 原则,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全 套账册 ,对 双方 各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互 相监督 ,以 保证 基金财 产的安 全。 若双 方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定 期就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进 行核对 。如 发现存 在不 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 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 后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为 准; 若双 方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务 处理 为准 。核对 无误后 ,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15 部门公 章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见 书,双 方各 自留 存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达 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每半 年度 结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对 于基 金募集 期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如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妥善 保存持 有人 名册,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并 代为 履行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职责 。基 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 、 适 用法律 与争 议解决 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之 间因本 协议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 任何一 方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并按其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 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 、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16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变更 。变 更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财产进 行清算。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17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 注册 登记服 务, 配备安 全、 完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 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根 据在 直销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基 金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代销网 点进行 交易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定期 对账 单分 为季度 对账单 及年 度对 账单。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每季度 结束后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并定制 季度 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账 单;每 年结 束后 向所有 本年度 末持 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账户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1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帐户 但 未预 留相 关资 料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到销售 网点或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的客户 服务 中心 (包括 电话呼 叫中 心和 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免长途费) ,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1、本 基金管 理人 于2013 年9 月25日 在《 中国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3年9 月25日起通过深圳腾元基金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聚富开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 发稳 健增长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货 币市 场基 金 、广 发聚丰 股票 型证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19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策略 优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大盘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 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亚太(除 日本)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行 业领 先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小板300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 广发 标普 全球农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制 造业 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聚 财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消费 品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新经 济股票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轮 动配置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 2、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10 月 9 日在《中 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3 年 10 月 9 日起 通过数米基金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聚富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稳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货币 市场 基金 、 广发聚 丰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策 略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聚瑞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内需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广 发标普 全球农 业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制造 业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聚 财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消费 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小盘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和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3、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10 月 18 日在 《中 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 《上海证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3 年 10 月 18 日起通过 中期时 代基金 代理 销售 以下基 金: 广 发聚 富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稳健 增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货 币市 场基金 、广发 聚丰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策略优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大盘 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核 心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20 发 内 需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亚 太( 除 日 本)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行业领先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广发标 普全球 农业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制 造业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财 信用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轮动 配置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鑫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美国 房地 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 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优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趋 势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亚 太中高 收益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 4、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10 月 18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3 年 10 月 18 日起通过万银财富 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聚富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稳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聚 丰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策 略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瑞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内需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亚太( 除日本)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广 发标普 全球农 业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制造 业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聚 财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消费 品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轮动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债金 融债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趋势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 5、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3 年11 月18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 公告, 本 公司 决定 于2013 年11 月18日起 通 过 华龙 证 券代 理销 售以 下基金 : 广发 消费 品精 选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理 财30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新 经济股 票型 发起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21 式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 发聚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美 国房 地产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广 发聚 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 本基金管理 人 于2013年12 月27 日在 《 中国证 券报》 、 《 证券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发 布公告 , 本公 司决 定自 2013 年12 月27 日起通 过 和讯信 息代 理销售 以下 基金: 广发 聚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稳 健增长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货 币市 场基 金、广 发聚丰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策略 优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大盘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核心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股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内 需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亚 太( 除日本)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行业 领先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制 造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财信用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 发理财30 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新经 济股 票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债 金融债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成 长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趋 势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集 利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全球医疗 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 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 发中 证5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LOF) 、 广发聚 利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7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4 年2月10 日在 《 中国证 券报》 、 《 证券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发 布 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4年2 月10日起通过柜面及网银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稳健 增长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 聚丰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策 略优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大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核 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除日 本)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22 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制 造业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财 信用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双债添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理财30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鑫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美国 房地 产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人民 币份额) 、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 成长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趋势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集利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亚太中 高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8、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2月17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本 公司决定自2014 年2 月17 日 起 通 过 日 照 银 行 代 理 销 售 以 下 基 金 : 广 发 聚 富 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策 略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大盘 成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核心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沪 深3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聚 瑞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内 需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亚 太( 除日本) 精 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祥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行 业领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小 板3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标 普 全 球 农 业 指 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 制造 业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聚 财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 消 费 品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纳 斯 达 克1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双 债 添 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轮 动配置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聚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优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趋 势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集 利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债金融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集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广发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本 基金管 理人 于2014 年2 月28日 在《 中国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 决定 自2014 年2 月28日 起通 过 浙 江金观 诚财富 代理 销售 以下基 金: 广 发理 财7 天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23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轮 动配置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聚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聚 优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成长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趋势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集利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 广发竞 争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新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小 盘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广发聚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聚 富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稳健 增长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货 币市场 基 金 、广 发聚丰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策 略优 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大盘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沪深3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瑞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聚 祥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行业 领先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中 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 、 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消 费品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双债 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理 财30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新 经济股 票型 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广发 双 债添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 广发 双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三) 《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四) 《 广发 双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 五) 法律意 见书 广发 双 债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24 ( 六) 基金管 理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托 管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