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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货币A(070008)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 嘉 实 货币 市场 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重要提示 (一) 嘉实 货币 市场 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或 基金 ”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于2005 年3 月3 日 《关 于同 意嘉 实 货币市 场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证 监基 金字 [2005]29 号) 和 《关 于嘉 实 货币市 场基 金募 集时 间安 排的确 认函 》( 基金 部函[2005]50 号 )的 批准 进行 公 开募集 。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于2005 年3 月18 日起正 式生 效, 自该 日起 本基 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二) 本招 募说 明书 是对 原《嘉 实货 币市 场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的定 期更 新, 原招募 说明 书 与本招 募说 明书 不一 致的 ,以本 招募 说明 书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准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三)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四)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申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五)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六)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4 年3 月18 日( 特别 事项 注明 除外 ) ,有关 财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2013 年12 月31 日( 未 经审 计)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5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 38 七、基 金的 募集 ................................................................................................................................... 39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1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1 十、基 金的 转换 ................................................................................................................................... 46 十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 冻结 与质 押 ........................................................................... 49 十二、 基金 的投 资 ............................................................................................................................... 51 十三、 基金 的业 绩 ............................................................................................................................... 58 十四、 基金 的财 产 ............................................................................................................................... 60 十五、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0 十六、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2 十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3 十八、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5 十九、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6 二十、 风险 揭示 ................................................................................................................................... 69 二十一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 71 二十二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 摘要 ......................................................................................................... 72 二十三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1 二十四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7 二十五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 ....................................................................................... 89 二十六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 91 二十七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92 二十八 、备 查文 件目 录 ....................................................................................................................... 9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绪言


本招募说 明书 依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 《货币 市场 基金 管理 暂行 规定》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以 及《嘉 实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同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嘉实 货币市 场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 等与 投资者 投资 决 策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 事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按照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基 金


指嘉实 货币 市场 基金 2. 基金 合同或 本基 金 合同


指本《 嘉实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对 其不 时作 出 的修订


3. 招募 说明书 或本 招 募说明 书 指《嘉 实货 币市 场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每六 个月 的更新 4. 托管 协议


指《嘉 实货 币市 场基 金托 管协议 》


5. 中国 证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6. 中国 银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7. 《民 法通则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民法 通则》 8. 《证 券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9. 《合 同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10.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指于2004 年6 月1 日开 始实 施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11. 《运 作办 法》 指自2004 年7 月1 日起 施行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12. 《销 售办 法》 指自2004 年7 月1 日起 施行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13.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自2004 年7 月1 日起 施行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14. 《暂 行规 定》 指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 行于2004 年8 月16日 联 合发布 并实 施的 《货币 市场 基金 管理 暂行 规定》 。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务 的基 金管 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16. 基金 管理 人


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7.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18.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合 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个 人投 资者 或机构 投资 者 19. 投资 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包 括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20.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可以 投 资 于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投 资者 。


21. 机构 投资 者


指在中 国境 内合 法注 册登 记或经 有权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和 有效 存续 并 依法可 以投 资本 基金 的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它 组织 以 及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22.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办法 》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合 法募 集的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中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包括但 不限 于中 国境 外基 金管理 机构 、保 险 公司、 证券 公司 以及 其他 资产管 理机 构) 。 23. 注册 登记 业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者 基金 账 户管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清 算、 交收 及基 金交 易确认 、代 理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


24. 注册 登记 机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机 构为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或接 受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注 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5.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者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26. 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购回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27. 转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 定 的条 件申 请将 其持有 的某 一基 金 (包括 本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转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 包括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28. 代销 机构


指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理 本基 金的 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及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具有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的 机构 。


29. 销售 机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代销 机构


30. 基金 账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注 册登 记机 构 办理注 册登 记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 31. 交易 账户


指销售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 销售机 构办 理认 购、申 购、 赎回 、 转 换及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 的账户 。 32.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金 管理 人依 据《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 续完毕 后,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日 期。 33.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程 序 终止基 金合 同的 日期 。 34. 转托 管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将 其在某 一销 售机 构交 易账 户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全部或 部分 转出 并转 入另 一销售 机构 交易 账户 的行 为。 35. 工作 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36. 开放 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37. 天/ 月 指公历 天/ 月


38.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请 的日 期 。 39.T+n 日


指T 日后 (不包 括T 日 )第n 个工 作日


40. 元


指人民 币元


41. 基金 收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 款利息 及其 他合 法 收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5 42.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指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收 益。


43.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指以最 近七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44.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 本 息及 其他 投资 等的价 值总 和。


45.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46. 基金 资产 估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价值 和基 金收 益 的过程 。


47. 法律 法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以及 其他 对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48. 不可 抗力 是指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并不能 克服 的客 观情 况。 包括但 不限 于《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及重 大政 策调 整、地 震、 台风 、 水灾、 流行 病等 自然 灾害 ,以及 罢工 、国 家紧 急状 况、政 治动 乱、 戒 严、战 争 、 恐怖 主义 行为 等事件 。 49.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基 金用 于持 续销 售和 服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费 用。本 基金 对各 类 基金份 额按 照不 同的 费率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该 笔费 用从各 类基 金份 额 财产中 计提 ,属 于基 金的 营运费 用。 50. 基金 份额 类别 指本基 金根 据投 资者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数量 级别 按照 不同的 费率 计提 销 售服务 费, 因此 形成 的不 同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各类 基金份 额单 独设 置 基金代 码, 并单 独公 布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七 日年 化 收益率 。 51. 基金 份额 的升 级 指当投 资者 在单 个基 金账 户保留 的某 级基 金份 额类 别之和 达到 上一 级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最低 份额 要求时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投 资者 在单 个 基金账 户保 留的 该级 基金 份额类 别全 部升 级为 上一 级基金 份额 类别 。 52. 基金 份额 的降 级 指当投 资者 在单 个基 金账 户保留 的某 级基 金份 额类 别之和 不能 满足 该 级基金 份额 类别 最低 份额 限制时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投 资者 在单 个 基金账 户保 留的 该级 基金 份额类 别全 部降 级为 下一 级基金 份额 类别 。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23楼01-03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街8号 华 润大 厦8层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年3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40%, 德意 志资 产管 理 ( 亚洲 ) 有限公 司30%, 立信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30%。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于1999 年3 月25日 成立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6 是中国 第一 批基 金管 理公 司之一 ,是 中外 合资 基金 管理公 司 。 公司 注册 地上 海,总 部在 北京 并 设 深圳 、成都 、 杭州 、青 岛 、南 京、 福州 、广 州 分 公司 。 公司 获得 首批 全国 社保基 金、 企业 年 金投资 管理 人、QDII资格和 特定 资产 管理 业务 资格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无 任何受 处罚 记录 。 2. 管理 基金情 况 截止2014 年4 月16 日 , 基 金 管理人 共管 理1 只封 闭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 56 只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具 体包 括嘉实 丰和 价 值封闭 、嘉 实成 长收 益混合 、嘉 实增 长混合 、 嘉实 稳健混合 、 嘉实 债 券、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合 、 嘉 实优 质企 业股 票 、 嘉实货 币、 嘉实 沪深300 ETF 联接 (LOF ) 、 嘉实超 短债 债券 、嘉 实主 题 混合 、嘉 实策 略 混 合、 嘉实海 外中 国股 票(QDII )、嘉 实研 究精 选 股票、 嘉实 多元 债券 、嘉 实量化 阿尔 法股 票 、 嘉实 回报混 合 、 嘉实 基本 面50 指数(LOF )、嘉 实价值 优势 股票 、嘉 实稳 固收益 债券 、嘉 实H 股 指 数(QDII-LOF ) 、嘉 实主 题新动 力股 票、 嘉 实多利 分级 债券 、 嘉 实领 先成长 股票 、 嘉 实深 证基 本面120ETF 、 嘉实 深证 基 本面120ETF 联 接、 嘉实黄 金(QDII-FOF-LOF )、嘉 实信 用债 券 、 嘉实 周期优 选股 票、 嘉实 安心 货币、 嘉实 中创 400ETF 、 嘉 实中 创400联接 、 嘉实 沪深300ETF 、 嘉 实优化 红利 股票 、 嘉实 全 球房地 产 (QDII)、 嘉实理 财宝7 天 债券、 嘉实 增强 收 益定 期债 券 、 嘉 实纯 债债券、 嘉实 中证 中期 企业 债指数 (LOF)、 嘉实中 证500ETF 、 嘉实 增 强信用 定期 债券 、嘉 实中 证500ETF 联接 、嘉 实中 证 中期国 债ETF 、 嘉实中 证金 边中 期国 债ETF 联 接、 嘉实丰 益纯 债定 期 债券、 嘉实 研究 阿尔 法股 票、嘉 实如 意宝 定期债 券、 嘉实 美国 成长 股票(QDII ) 、嘉 实丰 益 策略定 期债 券、 嘉实 丰益 信用定 期债 券、嘉 实新兴 市场 双币 分级 债券 、 嘉实 绝对 收益策 略定 期 混合、 嘉实 宝A/B 、 嘉实 活 期宝货 币、 嘉实1 个月理 财债 券、 嘉实 活钱 包货币 、嘉 实泰 和混 合 。 其中嘉 实增 长混合 、 嘉实 稳健混合 和 嘉实 债 券属于 嘉实 理财 通系 列基 金。同 时, 管理 多个 全国 社保基 金、 企业 年金 、特 定客户 资产 投资 组 合。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安奎先 生, 董事 长, 大学 本科, 中共 党员 ,曾 任吉 林农业 机械 研究 所主 任; 吉林省 信托 投 资公司 外经 处处 长、 香港 吉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吉 林省证 券公 司总 经理 ;东 北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监事 长; 吉林 天信 投资 公司总 经理 ; 中 诚信 托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1 年8 月5 日起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赵学军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 ,中 共党 员, 经济 学博 士。 曾 就职 于 天 津通 信广 播公司 、外经 贸部中 国 仪 器进 出口 总公 司 、北 京商 品交 易所 、天 津纺织 原材 料交 易所 、商 鼎期货 经纪 有限 公 司 、 北 京证 券有 限公 司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00 年10 月至 今 任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 事、 总 经理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7 高方先 生, 董事 ,大 学本 科,中 共党 员, 高级 经济 师。曾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副处 长, 外 企服务 总公 司宏 银实 业公 司副总 经理 。1996 年9 月 至今历 任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司 总裁 助理 、 副总裁 ,现 任中 诚信 托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 裁。 Bernd Amlung 先 生, 董事 ,德国 籍, 德国 拜罗 伊特 大学商 业管 理专 业硕 士。 自1989 年起 加 入德意 志银 行以 来, 曾在 私人财 富管 理、 全球 市场 部工作 。现 任德 意志 资产 与财富 管理 公司 (Deutsche Asset & Wealth Management, London ) 全球战 略与 业务 发展 部负 责人,MD 。 Mark Cullen 先生 , 董 事, 澳大利 亚籍 , 澳 大利 亚莫 纳什大 学经 济政 治专 业学 士。 曾 任达 灵 顿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 商 品交 易主 管, 贝恩(Bain&Company) 期货与 商 品部负 责人 , 德意志 银行 (纽 约) 全球 股票投 资部 首席 运营 官、MD 。 现任 德意 志资 产管 理 (纽约 ) 全 球首 席 运营官 、MD 。 韩家乐 先生 , 董 事 。 1990 年 毕业 于 清华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硕士 研究 生 。 1990 年2 月至2000 年5 月 任海 问证 券投 资咨 询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1994 年 至今任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总 经理 ; 2001 年11 月至 今任 立信 投资 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王巍先 生, 独立 董事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曾 任职 于中国 建设 银 行辽宁 分行 。曾 任中 国银 行总行 国际 金融 研究 所助 理研究 员, 美国 化学 银行 分析师 ,美 国世 界 银行顾 问 , 中 国南 方证 券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万盟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2004 至今 任万 盟并 购集团 董事 长。 张维炯 先生 ,独 立董 事、 中共党 员, 教授 、加 拿大 不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 商学 院博士 。曾 任 上海交 通大 学动 力机 械工 程系教 师 , 上 海交 通大 学 管理学 院副 教授 、 副院 长 。1997 年至 今任 中 欧国际 工商 学院 教授 、副 院长。 汤欣先 生, 独立 董事 ,中 共党员 ,法 学博 士。 清华 大学商 法研 究中 心副 主任 、清华 大学 法 学院副 教授 ,担 任中 国证 券法学 研究 会常 务理 事、 中国商 法学 研究 会理 事、 北京市 经济 法学 会 常务理 事、 中国 法学 会检 察学研 究会 金融 检察 专业 委员会 委员 。曾 任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第一、 二届 并购 重组 审核 委员会 委员 ,现 任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第 三届 上市 委员 会委员 。 朱蕾女 士, 监事 ,中 共党 员,硕 士研 究生 。曾 任首 都医科 大学 教师 ,中 国保 险监督 管理 委 员会主 任科 员, 国都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高 级经 理, 中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发 展战略 官、 北京 代 表处首 席代 表、 董事 会秘 书。2007 年10 月 至今 任中 诚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际 业务部 总经 理。 穆群先 生, 监事 ,经 济师 ,硕士 研究 生。 曾任 西安 电子科 技大 学助 教, 长安 信息产 业(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11 月至今 任立 信投 资 有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王利刚 先生 ,监 事 , 经济 学学士 。2001 年2 月至 今 ,就职 于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综合 管 理部、 人力 资源 部, 历任 人力资 源部 副总 监、 总监 。 宋 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 经济师 。1981 年6 月至1996 年10 月 任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8 于中办 警卫 局。 1996 年11 月至1998 年7 月于 中国 银 行海外 行管 理部 任副 处长 。 1998 年7 月至1999 年3 月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公 司 总经理 助理 。1999 年3 月 至 今任职 于 嘉 实基 金管 理公 司 , 历任 督察 员 和公司 副总 经理 。 曾宪政 先生 , 监 事, 法 学 硕士。1999 年7 月至2003 年10 月就 职于 首钢 集团,2003 年10 月至 2008 年6 月 , 为 国浩律 师 集团 (北 京 ) 事 务所 证券 部律师 。2008 年7 月至 今 , 就职于 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法律 稽核 部、 法律部 ,现 任法 律部 总监 。 张峰先 生, 副总 经理 ,中 共党员 、硕 士。 曾就 职于 国家计 委, 曾任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研究部 副总 监 、 市场 部 总 监、 公 司督 察长 。 戴京焦 女士, 副总 经理, 武汉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加 拿大大 不列 颠哥 伦比 亚大 学MBA 。历任 平安证 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平 安保 险集 团公 司资 产管理 部副 总经 理兼 负责 人;平 安证 券公 司 助理总 经理 ,平 安集 团投 资审批 委员 会委 员。2004 年3 月 加盟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任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王炜女 士, 督察 长, 中共 党员, 法学 硕士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北京市 陆通 联 合律师 事务 所、 北京 市智 浩律师 事务 所、 新华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 曾任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法律部 总监 。 2 、基 金经 理 (1 ) 现任 基金 经理 魏莉女 士 ,金 融硕 士 ,CFA ,CPA ,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11 年 证券 从业经 历 。曾 任职 于国 家开发 银行 国际 金融 局, 中国银 行澳 门分 行资 金部 经理。2008 年7 月 加盟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从 事固 定收 益投 资研 究工作 。2009 年1 月16 日 至今任 嘉实 超短 债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3 年12 月19 日 至今 任嘉 实理财 宝7 天债 券基 金经 理 ,2013 年12 月25 日至 今任 嘉实1 个月 理财 债券基 金经 理,2013 年12 月19 日至 今任 嘉实 安心 货 币基金 经理 ,2009 年1 月16 日至 今任 本基 金 基金经 理。 (2 ) 历任 基金 经理 2005 年3 月18 日至2005 年4 月29 日 林 勇先 生任 本基 金 基金经 理 , 2005 年4 月30 日 至2006 年5 月9 日 刘夫 先生 任本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06 年5 月10 日 至2010 年3 月11 日吴 洪坚 先 生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3. 债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债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成 员包 括: 公司 固定 收益业 务首 席 投资官 经雷 先生 、公 司副 总经理 戴京 焦女 士、 固定 收益投 资部 总监 王茜 女士 、现金 管理 部副 总 监万晓 西先 生、 资深 投资 经理郭 林军 先生 、嘉 实国 际固定 收益 投 资 总监Thomas Kwan 先生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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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9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2. 办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8. 办理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 将严 格遵 守 基金合 同 , 按 照招 募说 明 书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 策 略 及限制 全权 处 理本基 金的 投资 。


2. 基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的 行 为,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 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1 ) 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 他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证 券投 资;


(2 ) 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 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取 利益 ;


(4 )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 用 基金 资产 承销 证 券;


(6 ) 用 基金 资产 向他 人 贷款或 提供 担保 ;


(7 ) 用 基金 资产 从事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8 ) 用 基金 资产 买卖 其 他基金 份额 ,但 国务 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9 ) 以基 金资产 向基 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卖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发 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


(10) 以基 金资 产买卖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11 )用 基金 资产 从事 内 幕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动 ;


(12 )以 基金 的名 义使 用 不属于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买 卖证券 ;


(13 )以 基金 资产 进行 房 地产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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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14 )通 过关 联交 易、 利 益输送 等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15 )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


(16 )法 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及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 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 ) 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 管协议 ;


(3 ) 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合 法权 益;


(4 ) 在 包括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送 的资 料中 进行 虚假 信息披 露;


(5 ) 拒 绝、 干扰 、阻 挠 或严重 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管 ;


(6 ) 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 权;


(7 ) 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除按 本公司 制度进 行基金运作 投资外 ,直接 或间接进行 其他股 票投资 ;协助、接 受 委托或 以其 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9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 业务规 则 ,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0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 自己;


(11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3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法 律法 规禁 止的 其 他行为 。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 代 理人 、 代 表人 、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谋 取不当 利益 ; (3 ) 不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 他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 基金管 理人 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合法 、有 效经 营, 保障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根 据《 证券 投资 基金管 理公 司内 部 控 制指 导意见 》并 结合 公司 具体 情况, 公司 已建 立 健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制 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公司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控 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成 。公 司内 部 控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 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是 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要 和总 揽。 基 本管理 制度 包括 投资 管理 、信息 披露 、信 息技 术管 理、公 司财 务管 理、 基金 会计、 人力 资源 管 理、资 料档 案管 理、 业绩 评估考 核、 监察 稽核 、风 险控制 、紧 急应 变等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是 对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岗 位设置 、岗 位责 任、 操作 守则等 具体 说明 。 2. 内部 控制的 原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涵 盖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个 环节 ; (2 )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执行 ; (3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 ) 相 互制 约原 则: 组 织结构 体现 职责 明确 、相 互制约 的原 则, 各部 门有 明确的 授权 分 工,操 作相 互独 立。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运 作成 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以合 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 ) 公司 董事 会对 公司 建 立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 责任 。 董 事会下 设审 计 与合规 委员 会, 负责 检查 公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 合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充分 发挥 独 立董事 监督 职能 ,保 护投 资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 权益 。 (2 ) 债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由公司 副总 经理 、 公 司固 定收益 业务 首席 投资 官、 总监及 资深 投 资经理 组成 ,负 责指 导固 定收益 类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确定 基本 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组 合的 原则 。 (3 )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为 公 司风险 管理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由公 司总 经理 、 督 察 长以及 部门 总 监组成 ,负 责全 面评 估公 司经营 管理 过程 中的 各项 风险, 并提 出防 范化 解措 施。 (4)督 察 长积 极对 公司 各 项制度 、 业务 的合 法合 规 性及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进 行 监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 期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执 行情 况。 (5 ) 监察 稽核 部: 公司 管 理层重 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和 权 威性,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 监察稽 核人 员, 明确 监察 稽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 责和工 作流 程、 组 织纪律 。监 察稽 核部 具体 负责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 况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 ) 业务 部门 : 部 门负 责 人为所 在部 门的 风险 控制 第一责 任人 ,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的 风 险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 务。 (7)岗 位 员工 :公 司努 力 树立内 控优 先和 风险 管理 理念,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识 ,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使风 险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意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环 节。 员工在 其岗 位职 责范 围内 承担相 应的 内控 责 任,并 负有 对岗 位工 作中 发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 险问 题及时 报告 、反 馈的 义务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 制 度上 控制 风险 、技术 上量 化风 险 ” , 积极 吸收或 采用 先进 的风 险控 制技术 和手 段,进 行内 部控 制和 风险 管理。





(1 )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 人治理 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事 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严 禁 不 正当 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2 ) 公司 设置 的组 织 结构, 充分 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 各部 门均有 明确 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公 司逐步 建立 决策 科学 、运 营规范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 机制, 包括 民主 、 透明的 决策 程序 和管 理议 事规则 ,高 效、 严谨 的业 务执行 系统 ,以 及健 全、 有效的 内部 监督 和 反馈系 统。


(3 )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 递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内 控防 线: ① 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并 以 书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 权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关 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督 制衡 ;


(4 ) 公司 建立 有效 的 人力资 源管 理制 度, 健全 激励约 束机 制, 确保 公司 人员具 备与 岗位 要 求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 业胜任 能力 。


(5 ) 公 司建 立科 学严 密的风 险评 估体 系 , 对 公 司内外 部风 险进 行识 别 、 评估和 分析 , 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6 )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建立 健全 公司授 权标 准 和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 贯彻执 行;


② 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员 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使 相应 的职 责;


③ 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形 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员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机 制, 对已 不适 用的 授权应 及时 修改 或 取消授 权。


(7 ) 建立 完善 的基 金 财务核 算与 基金 资产 估值 系统和 资产 分离 制度 , 基 金资产 与公 司自 有 资产、 其他 委托 资产 以及 不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 独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及 时、准 确和 完整 地 反映基 金财 产的 状况 。


(8 ) 建立 科学 、严 格 的岗位 分离 制度 ,明 确划 分各岗 位职 责, 投资 和交 易、交 易和 清算 、 基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重 要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投资 、研 究、 交易 、IT 等重要 业务 部门 和 岗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 ) 建立 和维 护信 息 管理系 统, 严格 信息 管理 ,保证 客户 资料 等信 息安 全、真 实和 完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积极维 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 畅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 统,各 级领 导、 部门 及员 工均有 明确 的报 告 途径。


(10 )建 立和 完善 客 户服务 标准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理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不 得有 不正 当 销售行 为和 不正 当竞 争行 为。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可能 引起 系统性 风险 、严 重影 响社 会稳定 的突 发事 件, 按照 预案妥 善处 理 。 (12 )公 司建 立健 全内 部 监控制 度,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 进行持 续的 监督 ,保 证内 部控制 制度 落实 ;定 期评 价内部 控制 的有 效性 并适 时改进 。 ① 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核 查。 由监 察稽核 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点 明细 , 按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 进行部 门自 查 、 监 察部 核 查, 确保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务符 合有 关法 律、 行政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行 业监管 规则 。 ② 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由监 察稽 核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风 险 点,界 定风 险责 任人 ,设 计内部 风险 点自 我评 估表 ,对风 险点 进行 评估 和分 析,并 由监 察稽 核 部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 的执 行,及 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③ 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在 告知 总经 理和 其他 有关高 级管 理 人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 中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四、基金 托管人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月31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叁亿 陆仟 肆佰 伍拾 伍万贰 仟肆 佰叁 拾柒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二) 基金托 管部 门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于1998 年设 立基 金托管 部, 为充 分体 现“ 以客户 为中 心” 的服 务理 念,中 国银 行 于2014 年3 月正 式将 托管 及 投资者 服务 部更 名为 托管 业务部 ,现 有员 工120 余 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富 的银 行、 证 券 、基 金、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具 有海外 工作 、学 习或 培训 经历,60% 以上 的 员工具 有硕 士以 上学 位或 高级职 称。 为给 客户 提供 专业化 的托 管服 务, 中国 银行已 在境 内、 外 分行开 展托 管业 务。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 (一对 多、 一对 一) 、社 保基金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境 外三 类 机构银 行间 债券 、 券商资 产管 理计 划、 信托 计划、 企业 年金 、银 行理 财产品 、股 权基 金、 私募 基金、 资金 托管 等 门类齐 全、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产品 体系 。在 国内 ,中 国银行 是首 家开 展绩 效评 估、风 险管 理等 增 值服 务 ,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化 的托 管增 值服 务, 是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行 。 (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情况 截至2014 年3月31 日 , 中国 银行已 托管259 只证 券投 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234只,QDII基金 25 只, 覆盖 了股 票型 、债 券型、 混合 型、 货币 型、 指数型 等多 种类 型的 基金 ,满足 了不 同客 户 多元化 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托 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秉 承 中国银 行风 险控 制理 念, 坚持“ 规范 运作 、稳 健经 营”的 原则 。中 国银 行托 管业务 部 风 险控 制 工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包 括风险 识别 ,风 险评 估, 工作程 序设 计与 制度 建设 ,风险 检视 ,工 作 程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工作 程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 部监督 、稽 核以 及风 险控 制工作 的后 评价 。 2007年 起,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 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 际主 流内控 审阅 准则 的 无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3 年 ,同 时获 得了 基于 “ISAE3402 ” 和“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阅 报告 。 中国 银行 托 管业务 内控 制度 完善 , 内 控措施 严密 ,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的相关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基 金托管 人如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 并 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报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五、相关 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 直销 机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路91号 金地中 心A 座6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虹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23楼01-03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鲍东华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一段86号 城市之 心30H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1 号 嘉里建 设广 场T1-1202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周炜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10 号颐和 国际 大厦A座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陈建林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路15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章文雷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路158 号 环球广 场25 层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288 号新世 纪广 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 号大都 会广 场2415-2416 室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庄文胜 2. 代销 机构 (1)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2)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3)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4) 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5) 招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6) 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7) 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 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69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联系人 滕涛 电话 (010 )85108227 传真 (010 )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55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电话 010-66105662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88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1 号院1 号楼 长安 兴融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 话 95533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8) 兴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9)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10) 中信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11) 华夏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12) 北京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13) 平安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12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天、 虞谷 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28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江宁 路168 法定代 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刘玲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网址 www.cib.com.cn 客服电 话 95561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杨成茜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 )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号 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22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 www.hxb.com.cn 客服电 话 95577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甲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 (010 )66223587 传真 (010 )66226045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 话 9552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14) 宁波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15) 青岛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16) 中国光 大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17) 南京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18) 东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19) 徽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深 圳发 展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3或95501 住所、 办公 地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网址 www.nbcb.com.cn 客服电 话 96528 ,962528 上海 、 北京地 区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68 号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于庆君 电话 68602127 传真 85709799 网址 www.qdccb.com 客服电 话 96588 (青 岛) 、 4006696588 (全 国)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外大 街6号 光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网址 www.ceb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95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玄武 区中 山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静 电话 (025 )86775044 传真 (025 )86775376 网址 www.njc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400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 话 400119622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20) 临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21) 杭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22) 温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23) 上海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24) 浙商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25) 江苏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路79号 天徽大 厦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 )62667635 传真 (0551 )62667684 网址 www.hs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88( 安 徽省 外)、96588( 安 徽省 内)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临沂 市沂 蒙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傢玉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网址 www.lsbchina.com 客服电 话 400-699-6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庆春 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 )85108309 传真 (0571 )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住所 温州市 车站 大道 华海 广场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市 车站 大道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 88995217 网址 www.wzbank.cn 客服电 话 (0577 )96699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8 号15-20 楼、22-27楼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 (021 )38576977 传真 (021 )50105124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999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 )87659546 传真 (0571 )87659188 网址 www.cz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2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26) 乌鲁木 齐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27) 渤海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28) 洛阳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29) 深圳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30) 北京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洪武 北路55号 法定代 表人 黄志伟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 )58587018 传真 (025 )58587038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 话 (025 )96098 、 4008696098 住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路8号 办公地 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路8号 商 业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 )8824667 传真 (0991 )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 话 (0991 )96518 住所、 办公 地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 )58316666 传真 (022 )5831656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住所、 办公 地址 洛阳市 洛龙 区开 元大 道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186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服电 话 (0379 )96699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3038 号 合作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伟 联系人 宋永成 电话 (0755 )25188064 、 (0755 )25188263 传真 (0755 )25188785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 话 4001961200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阜 成门 内大 街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16号 元亨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 )85605006 传真 (010 )85605345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 话 9619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31) 烟台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32) 浙江稠 州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33) 哈尔滨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34) 天津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35) 东莞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36) 汉口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25号 法定代 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 话 4008-311-777 住所 浙江省 义乌 市江 滨路 义乌 乐园东 侧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延 安路12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 、张 予多 电话 (0571)87117616 传真 (0571)87117607 网址 www.czcb.com.cn 客服电 话 (0571)96527 、 4008096527 住所、 办公 地址 哈尔滨 市道 里 区 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www.hrbb.com.cn 客服电 话 95537 住所、 办公 地址 天津市 河西 区友 谊路15号 法定代 表人 王金龙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 )28405330 传真 (022 )28405631 网址 www.bank-of-tianjin.com 客服电 话 4006-960296 住所 东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2 号 东莞农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2 号 东莞农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www.drcbank.com


客服电 话 (0769 )961122 住所、 办公 地址 武汉市 江汉 区建 设大 道933 号汉口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 黄惠琼 电话 027-82656224 传真 027-82656099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客服电 话 027-96558 (武 汉) ; 4006096558 (全 国)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37) 广东发 展银行 (38) 河北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39) 包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0) 嘉实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41) 杭州联 合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2) 万银财 富(北 京)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8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 詹全鑫 、张 扬眉 电话 (020 )38322256 传真 (020 )87310955 网址 www.gdb.com.cn 客服电 话 800-830-8003 、 400-830-8003 住所、 办公 地址 石家庄 市平 安北 大街28号 法定代 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www.heb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129999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包头 市钢 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晶 刘芳 电话 (0472 )5109729 传真 (0472 )5176541 网址 http://www.bsb.com.cn 客服电 话 0472-96016 010-96016 0574-967210 0755-967210 028-65558555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B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B座46 楼06-10 单元 、 北 京市朝 阳区 建 国路91 号金 地中 心A 座6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建国 中路99号 杭州 联合银 行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 0571 —87923324 传真 0571—87923214 网址 www.urcb.com 客服电 话 9659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43) 上海好 买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44) 上海天 天基金 销售 有限责 任公司 (45) 广州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46) 杭州数 米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47) 上海长 量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08-0069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南路1118 号鄂 尔多斯 国际 大厦903 ~906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场 中路685 弄37号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路195 号3C座10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华 夏路1 号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华 夏路1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继康 联系人 戴一挥 电话 020-22389188 传真 020-22389031 网址 www.grcbank.com 客服电 话 020-961111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 恒生 大厦12 楼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仓 前街 道海 曙路东2号 法定代 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48) 中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49)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50) 中信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51) 海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52) 申银万 国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16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526 号2幢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60833722 传真 (010 )60833739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场18、19、36、38、41 和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点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66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53) 国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54) 中国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55) 兴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56) 招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57) 华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联系人 李清怡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0294 网址 www.sywg.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05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证 大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联系人 雷宇钦 电话 (0591 )38507679 传真 (021 )38565955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2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58) 长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59) 国都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60) 华福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61) 光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62) 渤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24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











深圳 市深 南 大道4011 号 港中 旅大 厦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0755 ) 33680000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 大厦7 、8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 大厦7 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63) 安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64) 东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65) 平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66) 国元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67) 中国中 投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42 号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道 凤凰 大厦1 栋9层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住所、 办公 地址 长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 )85096709 传真 (0431 )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0431 ) 85096733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场8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场8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 )82400862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7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68) 湘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69) 中银国 际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70) 德邦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71) 财富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72) 中信万 通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层01 、02 、03 、05 、11 、12 、13、15 、16 、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心A栋第04 、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A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40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传真 (021 )50372474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住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阳路510 号 南半幢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500 号“ 城 建国 际中 心 ”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0731 )8440336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73) 中航证 券有限 公司 (74) 中信证 券(浙 江) 有限责 任公司 (75) 长江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76) 金元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77) 国盛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青岛市 崂山 区苗 岭路29号 澳柯玛 大厦15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路222 号 青岛国 际金 融广 场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zxwt.com.cn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41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29 号迪凯 银座22层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29 号迪凯 银座22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电话 0571-85783737 传真 0571-85106383 网址 www.bigsun.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554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路36号 证券大 厦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4001 号时 代金融 中心17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 )83025022 传真 (0755 )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78) 山西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79) 西部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80) 广州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81) 国联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82) 东吴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83) 南京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徐美云 电话 (0791 )86285337 传真 (0791 )86282293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住所、 办公 地址 太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 中 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陕西省 西安 市东 新街232 号 信托大 厦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电话 (029 )87416787 传真 (029 )87417012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 话 95582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 西路5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19、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街8号 国联 金融 大厦702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168 号国联 大厦6层 法定代 表人 雷建辉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70 住所、 办公 地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路1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84) 浙商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85) 恒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86) 东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87) 东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88) 第一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89) 宏源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亭8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华东 联系人 李铮 电话 (025 )83367888 传真 (025 )83320066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路1号 黄 龙世纪 广场A座6-7楼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大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电话 (010 )66297386 传真 (0471 )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 话 (0471 )4972343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18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 )20333910 传真 (021 )50498825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住所 上海市 中山 南路318 号2号楼22-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路318 号2号楼21-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03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罗湖 区笋 岗路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B座25、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 (0755 )25832852 传真 (0755 )82485081 网址 www.fcsc.cn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90) 民生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91) 新时代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92) 上海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93) 世纪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94) 华西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95) 中原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233 号宏源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19 号宏源 证券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 010 ) 88085195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28号 民生 金融 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 )85127622 传真 (010 )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西藏 中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 )53519888 传真 (021 )5351988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18 、 400891891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大 道7088号招 商 银行大 厦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长才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11 住所 四川省 成都 市陕 西街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4001 号 时 代金融 中心18楼 深圳 总部 法定代 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金达勇 电话 (0755 )83025723 传真 (0755 )83025991 网址 www.hx168.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96) 东莞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97) 华龙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98) 万联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99) 国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100) 财通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101) 齐鲁证 券有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10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陈利民


耿铭 电话 (0371 )65585287 传真 (0371 )65585665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0371 )967218 、 4008139666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1 号 金源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苏卓仁 电话 (0769 )22112062 传真 (0769 )22119423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 话 (0769 )961130 住所、 办公 地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638 号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www.hlzqgs.com 客服电 话 (0931 )96668 、 400689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中山 二路18号 电信 广场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住所、 办公 地址 成都市 东城 根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电话 (028 )86690126 传真 (028 )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杭大 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87818329 网址 www.ctsec.com 客服电 话 (0571 )96336 、 962336 (上 海地 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102) 大同证 券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103) 瑞银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104) 华鑫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105) 中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106) 中国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8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住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15 号桐 城中央21层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长 治路111 号山西 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 英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 )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28层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孔泉 电话 (0755 )82083788 传真 (0755 )82083408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 (021 )32109999 , (029 )6891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6009 号新世 界中 心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 )82570586 传真 (0755 )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住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 大厦2 座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85679535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 话 (010 )85679238 ; (010 )8567916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107) 天相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108) 江海证 券有限 公司 (109) 中国民 族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110) 厦门证 券有限 公司 (111) 爱建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112) 华宝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28号C座5 层





邮 编:100088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号 富凯大 厦B 座701


邮 编:100032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http://www.jjm.com.cn


http://www.txsec.com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住所、 办公 地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路56号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路56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 0451-82287211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5号 新 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 )59355941 传真 (010 )66553791 网址 www.e5618.com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厦门市 莲前 西路2号 莲富 大 厦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140 网址 www.xmzq.cn 客服电 话 (0592 )5163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www.ajzq.com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113) 方正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114) 英大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115) 西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116) 日信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117) 信达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118) 东兴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119) 华融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 )85832503 传真 (0731 )85832214 网址 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 话 95571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联系人 吴尔晖 电话 (0755 )83007159 传真 (0755 )83007167 网址 www.yd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698-698 住所、 办公 地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8号 西 南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 )63786141 传真 (023 )6378212 网址 www.sw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住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18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1 号长安 兴融 中心 西楼11层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冯杰 电话 (010)83991743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 新盛大 厦B 座12-15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网址 www.dxzq.net.cn 客服电 话 400-8888-99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120) 国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121) 国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122) 财富里 昂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四) 会计 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册 会计师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中国华 融A 座3层、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 黄恒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 (010 )58568118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0205 网址 www.gh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3 (全 国)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 二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浩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www.cf-clsa.com 客服电 话 68777877 名称 国浩律 师集 团( 北京 )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路38 号泰 康金 融大 厦9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 )65890661 传真 (010 )65176801 经 办 律 师 黄伟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六、基金 份额的分类 (一) 基金 份额 分类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者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数 量级 别按 照不 同的费 率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用,因 此形 成 不同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本 基金设A 类和B 类 两类 基金 份额, 两类 基金 份额 单独 设置基 金代 码, 并 单独公 布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代码 为070008 ,B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代码 为070088 。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限 制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不 同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 不得 互相转 换, 但 依据招 募说 明书 约定 因认 购、申 购、 赎回 、基 金转 换等交 易而 发生 基金 份额 自动升 级或 者降 级 的除外 。 份额类 别 A 类基 金份 额 B 类基 金份 额 基金简 称 嘉实货 币A 嘉实货 币B 基金代 码 070008 070088 管理费 率( 年费 率) 0.33% 0.33% 托管费 率( 年费 率) 0.10% 0.10% 销售服 务费 率( 年费 率) 0.25% 0.01% 首次申 购最 低金 额 100 元 (直销 柜台 为2 万元 ) 500 万元 (但已 持有 本基 金B 类份 额 的投资 者可 以适 用首 次申 购 单笔最 低限 额人 民 币100 元)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 100 元 100 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1,000 份 1,000 份 基金账 户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1,000 份 5,000,000 份 注:本 基金 当期 基金 收益 结转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不 受最 低申购 金额 的 限制。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湖 滨路202 号 企业天 地2 号楼 普华 永道 中 心11楼 法定代 表人 杨绍信 联系人 洪磊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康玮 、洪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三) 基金 份额 的自 动升 降 级 当投资 者在 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的 某级 基金 份额 达到 上一级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最 低份额 要求 时,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投资者 在该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该级 基金 份额 类别 全部 升级为 上一 级基 金 份额类 别。 当投 资者 在单 个基金 账户 保留 的某 类基 金份额 不能 满足 该级 基金 份额最 低份 额要 求 时,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投 资者在 该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该类基 金份 额全 部降 级为 下一级 基金 份 额 。 基金份 额分 类后 ,在 基金 存续期 内的 任何 一个 开放 日,若A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个 基金 帐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过500 万 份时, 本基 金 的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 在该基 金帐 户持 有的A 类 基金 份额 升级 为B 类基金 份额 ,并 于升 级后 的下一 工作 日起 适用B 类基 金份额 的相 关费 率。 基金份 额分 类后 ,在 基金 存续期 内的 任何 一个 开放 日,若B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个 基金 帐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低于500 万 份时,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机 构自 动将 其在 该基 金帐户 持有 的B 类 基金份 额降 级为A 类基 金份 额,并 于降 级后 的下 一工 作日起 适用A 类基 金份 额的 相关费 率。 如果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于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某一 开放日(T 日) 对投 资者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进行了 升降 级处 理, 那么 投资者 在该 日对 升降 级前 的基金 份额 提交 的赎 回、 基金转 换转 出、 转 托管等 申请 将确 认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不 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一 切损 失。 投资 者可 于T+1 日就 升级 或 降级后 的基 金份 额提 交赎 回、基 金转 换转 出及 转托 管申请 。 (四) 基金 份额 分类 及规 则的调 整 根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对 基金 份额 分类 进行调 整并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在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调整 认( 申) 购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最低 金额 限制 及规 则,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至少 在开 始调整 之日 前2 日 至少 在 一家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公告 。 提高基 金份 额升 降级 的数 量限制 ,须 先按 基金 合同 履行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 序,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并 经中 国证 监 会 依法 核准或 备案 后方 可公 告实 施。 七、基金 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于2005 年3 月3 日 《关于 同意 嘉实 货币 市场 基金募 集的 批复 》 (证监 基金 字 [2005]29号) 和《 关于 嘉实 货币 市场 基金募 集时 间安 排的 确认 函》( 基金 部函 〔2005 〕50 号) 的批 准进 行公开 募集 。


(二)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 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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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三) 基 金类 型: 契约 型 开放式


(四) 募集 方式: 发行 期 内本基 金管 理人 代销 网点 和直销 机构 将同 时面 向个 人投 资 者和 机 构投资 者发 售本 基金 。


(五) 募 集期 限 2005 年3 月7 日至2005 年3 月14 日, 本基 金向 个人 投 资者和 机构 投资 者同 时发 售 (六) 募集 对象: 本基 金 份额的 发售 对象 为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境 内的 个人 投资 者和机 构投 资 者(法 律、 法规 、规 章禁 止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除 外), 及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七) 募 集场 所: 本基 金 通过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网 点公 开发 售。


(八) 基 金的 最高 募集 规 模:本 基金 不设 最高 募集 规模。


(九) 基 金的 面值 、认 购 价格及 计算 公式 、认 购费 用


1. 基金份额 面值 :1.00 元 人民币


2. 基金认购 价格 为份 额面 值,并 免收 认购 手续 费


3. 认购份额 的计 算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面值


认购份 额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计 入 基金资 产。


(十) 投 资人 对基 金份 额 的认购


1 、认 购时 间安 排 自2005 年3 月7日至2005 年3 月14 日 ,本 基金向 个人 投 资者和 机构 投资 者同 时发 售。 2 、投 资人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请详细 查阅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3 、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 (1 ) 认购 的方 式: 本基 金 采用 “ 全 额预 缴 ” 方 式认 购; (2 ) 认购 的确 认: 以基 金 合同生 效后 注册 登记 人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4 、认 购的 限额 募集期 内 , 投 资者 可多 次 认购基 金份 额 , 每 次认 购 金额不 得低 于1,000 元。 通 过直销 机构 首 次认购 的最 低金 额为2 万 元 人民币 。


5 、超 比例 的处 理方 式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内不 设最 高认购 份额 限制 。 (十一 )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 处理方 式


募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 息在 募集期 结束 时归 入投 资者 认购金 额中 ,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投 资 者所有 。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帐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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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八、基金 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05 年3 月18 日 起正 式生效 ,自 该 日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九、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 赎回 办理的 场所 1 、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 点。 2 、 经 本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商业银 行或 其他 机构 的营 业网点 , 即代 销机构 销售 网点 。 3 、 投 资者 可通 过本 基金 直 销机构 或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按照规 定的 方式 办理 本基 金的申 购与 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并 另行 公告 。 销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化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网 点) ,并 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基金 业务 的时 间即 开放日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的交 易日 。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的 交易时 间。 目前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交 易时 间为 交易 日上 午9:30-11:30 ,下 午1:00-3:00 。 投资者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约 定办理 时间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申请 ,其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 间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具 体业 务 办理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自2005 年3 月24 日 起办理 日常 申购 业务 ,自2005 年3 月25 日起 办理 日常 赎回业 务。 本基金B 类基 金份 额自2012 年12 月17 日 起办 理日 常 申购业 务, 自2012 年12 月18 日起 办理 日 常赎回 业务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 确 定价 ” 原则 ,即 本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每 份基金 份额1.00 元;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3 、 投 资者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按 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对该投 资者 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基 金份额 进行 处理 ,即 先确 认的基 金份 额先 赎回 ,后 确认的 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4 、 投 资者 在全 部赎 回本 基 金余额 时 , 基 金管 理人 自 动将投 资者 的未 付收 益一 并结算 并与 赎 回款一 起支 付给 投资 者;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剩 余的 基金 份额 需足 以弥补 其当 前未 付 收益为 负时 的损 益, 否则 将自动 按比 例结 转当 前未 付收益 ; 5 、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交易 结束 时间 前撤销 , 在当 日的 交易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 撤销; 6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 但 最 迟应在 新的 原 则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 、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于受 理基 金投资 者申 购 、 赎 回申 请 之日起3 个 工作 日内 , 对 申 请的有 效性 进 行确认 。 正常 情况下 基金 投资者 可从T +2 工 作日 起 向其办 理业 务的 销售 网点 查询申 购 、 赎 回的 成交情 况。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方 式与 时间 投资者 申购 (T 日 )采 用 全额缴 款方 式,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T 日) 申请 成功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指 示基金 托管 人于T +1 日 将 赎回款 项从 基 金托管 专户 划出 , 通 过各 代销机 构划 往赎 回投 资者 指定的 银行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有关 条款处 理。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首 次申购A 类基 金份 额的 单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100 元 , 追加申 购 单笔最 低限 额为100 元; 首 次申购B 类基 金份 额的 单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5,000,000 元 ,但 已持 有本基 金B 类 份额 的投 资者 可以适 用首 次申 购单 笔最 低限额 人民 币100 元 , 追 加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100 元。 投资者 通过 直销 中心 柜台 首次申 购A 类 基金 份额 的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20,000 元, 追加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100 元 ;首 次申购B 类基 金份额 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币5,000,000 元, 但已 持有 本基 金B 类份 额的投 资者 可以 适用 首次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人 民币100 元 , 追加 申购 单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100 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投资者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直 销首次 申购 嘉实 货币 市场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单 笔最 低金额 为人 民币1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 低限额 为人 民币1 元; 首次申购B 类 基金 份额 的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 币5,000,000 元, 但已 持有 本基金B 类份 额的 投资 者可 以适用 首次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人 民币100 元,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人 民币100 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1000 份 基金 份 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 网点)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不足1000 份 的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部 赎回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本公 司网上 直销 赎回 嘉实 货币 市场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时, 每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1 份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后 在本 公司 网上 直销 保留的 基 金 份额 余 额不足1 份 的, 在赎 回时 需 一次全 部赎 回。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 合 理调 整对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进行前 述调 整必 须在 调整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六) 本基金 的申 购费与 赎回费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与 赎回费 用。 (七) 申购份 数与 赎回金 额的计 算方式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1.00 元。 1. 申购 份数的 计算 投资者 申购 所得 的份 额等 于申购 金额 除以1.00 元。 本基金 申购 份数 计算 方法 :申购 份数= 申购 金额/1.00 元 例1 : 假定T日申 购 金额 为10,000 元, 则投 资者 可获 得的基 金份 数计 算如 下: 申购份 数=10,000/1.00=10,000.00 份 2.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确定 分两 种情 况处理 : (1 ) 部分 赎回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如 其未 付收 益为 正或 该笔赎 回完 成后 剩余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 元人民 币为 基准 计算 的价 值足以 弥补 其累 计至 该日 的未付 收益 负值 时, 赎回 金额如 下计 算: 赎回金 额 = 赎回份额× 1.00 元 例2 :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为5,032.60 份基 金份 额, 对应 的未 付收益 为8.48 元,该 投资 者申 请赎 回1,000 份 基金 份 额 ,则 其获 得 的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 = 1,000 ? 1.00 元 = 1,000.00 元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如 其该 笔赎 回完 成后 剩余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一元 人民币 为基 准 计算的 价值 不足 以弥 补其 累计至 该日 的未 付收 益负 值时, 则将 自动 按比 例结 转当前 未付 收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2 ) 全部 赎回 投资者 在全 部赎 回本 基金 余额时 ,基 金管 理人 自动 将投资 者的 未付 收益 一并 结算并 与赎 回 款一起 支付 给投 资者 ,赎 回金额 包括 赎回 份额 和未 付收益 两部 分, 具体 的计 算方法 为: 赎回金 额 = 赎回份额× 1.00 元 + 该份额对 应的 未付 收益





例3:假 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 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为201,425.35 份 基金 份额, 且 有412.28 元 的未 付收益 。投 资者 申请 全部 赎回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则 其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额 = 201,425.35


? 1.00 元 + 412.28 元 = 201,837.63 元





(八)申购与 赎回 的 注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投 资 者自T+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 成功 后,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记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 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3 个 工作 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1 、出 现如 下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 不可 抗力 ;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3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相应 的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 或 可能对 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4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某 笔申购 会有 损 于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记 机构 的技 术保 障或 人员支 持等 不 充分; (6 )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申请 的; (7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划 给投 资者 。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 、除 下列 情形 外,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3 )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它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导 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 难 ; (4 )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的; (5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时, 将按每 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 占已接 受 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其余部 分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相应 的处 理办 法 在后续 开放 日予 以兑 付。 投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3 、 基 金暂 停申 购、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应立 即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上 公告。 4 、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公 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工作 日本 基金 的 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 周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提前 一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本 基金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提前3 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媒 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 作日本 基金 的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十)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时, 为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延期 赎回 。 (1 ) 接受 全额 赎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 行。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兑付 投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 生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10% 的 前提 下,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未 受理 部分 除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放 日办 理。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并 将以 该下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在3 个工作 日内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并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 请;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20 个工 作日 ,并 应 当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十、基金 的转换 (一) 基金转 换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条件 申请 将其 持有的 某一 基金 (包 括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转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包 括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本基金A 类、B 类 基金 份额 之间不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 投资者 由其 他基 金转 换到 本基金A 类或B 类 基金 份额 后,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 构, 将根 据基 金份额 分类 规则 来 判 断是 否应对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 入的基 金份 额予 以升 级或 降级处 理。 (二) 基金转 换申 请人的 范围 任何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以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申 请和办 理基 金转 换。 (三) 基金转 换的 受理场 所 基金转 换将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机 构及 基金 代销 机构进 行。 (四) 基金转 换的 受理时 间 本基金 于2005 年5 月12 日 起开始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 本基金B 类基 金份 额自2012 年12 月18 日起 开 始办 理 基金转 换业 务。 办理基 金间 转换 的时 间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 易所 交易时 间更 改或 其它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进 行相应 的调 整并 公 告。 (五) 基金转 换的 原则 1 、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转换 原 则,即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2 、当 日的 转换 申请 可以 在 当日交 易结 束时 间前 撤消 ,在当 日的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得 撤 销 ; 3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全 部 转出本 基金 份额 时, 其账 户内未 付收 益将 一起 转出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部分 转出 本基 金份 额时, 如果 未付 收益 为正 值,或 该笔 基金 份额 转出 完成后 剩余 的基 金 份额按 照一 元人 民币 为基 准计算 的价 值足 以弥 补其 累计至 该日 的未 付收 益负 值时, 其账 户内 未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付收益 不结 转; 如果 转出 后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以 弥补其 累计 至该 日的 未付 收益负 值时 ,则 将 自动按 比例 结转 当前 未付 收益; 4 、基 金转 换价 格以 申请 转 换当日 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 5 、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 都 是该销 售机 构代 理的 同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基 金; 6 、基 金转 换采 用 “ 先 进先 出 ” 原则 ,即 先确 认的 认购 或申购 的基 金份 额在 转换 时先转 换; 7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不损 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更 改上 述原 则 , 但 应 最迟在 新的 原 则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六) 基金转 换的 程序 1. 基金 转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规定 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段 内提出 基金 转换 申请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办 理基 金转换 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网点 )必 须有 足够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 额,否 则所 提交 的基 金转 换申请 无效 。 2. 基金 转换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收到 基金 转换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基金 转换申 请日 (T 日) , 并 在T+1 工作日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投 资者 可在T+2 工 作 日及之 后到 其提 出基 金转 换申请 的网 点进 行 成交查 询。 (七) 基金转 换的 数额限 制 本基金 按照 份额 进行 转换 ,申请 转换 份额 精确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单 笔转 换份 额不得 低于 1000 份。 (八) 基金转 换费 用 和 转 换份额 的计算 方式 基金转 换费 由投 资者 承担, 用于支 付有 关手 续费 和注 册登记 费。 本基 金的 转换 费率按 照如 下 方式收 取: 1. 由嘉实 货币 转出 至嘉 实 成长收 益混合 、 嘉实 增长 混合 、 嘉实 稳健 混合 、 嘉 实债券 、 嘉 实 服务增值行业 混合 、嘉实 主题 混合 、嘉实策 略 混合 、嘉实优质企业股 票 、嘉 实研究精选股票 、 嘉实多 元债 券 A 、 嘉实 量 化阿尔 法股 票、 嘉实 回报 混合 、 嘉实 价值 优势 股票 、 嘉实 主题 新 动力 股票 、 嘉实 深证 基本 面 120ETF 联接、 嘉实 领先 成长 股票 、 嘉实 信用 债券、 嘉 实周期 优选 股票 、 嘉实中 创 400ETF 联接 、 嘉实优 化红 利股 票 、 嘉实 纯债债 券 A 、 嘉实 中证 500ETF 联接 、嘉 实 研究阿 尔法 股票 、嘉 实绝 对收益 策略 定期 混合 ,转 换费率 均为 转入 基金 适用 的申购 费率 。 计算公 式如 下: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份 额× 转出当 日转 出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 (1+ 转换 费 率)+M 转换费 用= ( 转出 份额× 转 出当日 转出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转换 费率/ (1+ 转换费 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转入份 额= 净 转入 金额/ 转 入当日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其中M 为嘉 实货 币市 场基 金 全部 转出 时账 户当 前累 计未付 收益 2. 由嘉 实成长 收益 混合 、 嘉实 增 长混 合、 嘉实 稳健 混合、 嘉实 债券 、嘉 实服 务增值 行业 混 合 、 嘉实 超短 债债券 、 嘉 实主题 混合 、 嘉实 策略 混 合、 嘉实 优质 企业 股票 、 嘉实研 究精 选股 票、 嘉实多 元债 券A 、 嘉实 量化 阿尔法 股票 、嘉 实回 报混 合 、 嘉 实价 值优 势股 票 、 嘉实稳 固收 益债 券 、嘉 实主 题新 动力 股票 、嘉实 深证 基本 面120ETF 联接、 嘉实 领先 成长 股票 、嘉实 信用 债券 、 嘉实周 期优 选股 票 、 嘉 实 中创400ETF联接、 嘉 实优 化红利 股票 、 嘉实 纯债 债 券A/C 、 嘉实 中证 500ETF联接 、 嘉实 研究 阿 尔法股 票 、 嘉实 绝对 收益 策略定 期混 合转出 至 嘉实 货币, 转换 费= 转 出金额× 转出 基金 的适 用赎 回费率 。 其中赎 回费 的25% 归 入转 出基金 资产 ( 嘉实 稳固 收 益债券 基金 和 嘉 实纯 债债 券C 除外 ) ; 根 据嘉实 稳固 收益 债券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该 基金 的赎 回费全 部归 入该 基金 资产 (注: 在运 作期 和 间歇期 ,该 基金 按不 同的 方式收 取赎 回费 ); 根据 嘉实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对于 持有 期限 少于30 日的C类 基金 份额 所 收取的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3. 嘉实货币 与嘉 实超 短债 债券、 嘉实 多元 债券B 、嘉 实安心 货币 互换 时, 嘉实 货币转 出至 嘉实稳 固收 益债 券时 ,无 转换费 用。 注:自2011 年1 月7 日 起嘉 实增长 混合 暂停 转入 业务 ;自2011 年1 月7 日起 嘉实 策略混 合暂 停转入 业务 ; 自2013 年8 月2 日 起, 嘉实 信用 债券A 、嘉实 信用 债券C 单日 单 个基金 账户 累计 申 购 ( 或转 入 、 定 投) 不超 过100 万 元;2014 年1 月9 日起 , 嘉 实研 究精 选股 票 暂停转 换转 入业 务; 2014 年3 月12 日起 , 嘉 实货 币单日 单个 基金 账户 累计 申购 ( 或转 入、 定 投) 不超 过100 万 元; 2014 年3 月12 日起 , 嘉 实安 心货 币单日 单个 基金 账 户 累计 申购 (或 转入 、 定投 ) 不 超过100 万元 。 具 体请参 见嘉 实基 金网 站刊 载的相 关公 告。 ( 九) 基金转 换的 注册登 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基金 转换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T+1 工作 日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办理相 关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最 迟于 开 始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 告。 (十) 基金转 换与 巨额赎 回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转出与 基金 赎回 具有 相同 的优先 级,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基 金资 产 组合情 况 , 决 定全 额转 出 或部分 转出 , 并且 对于 基 金转出 和基 金赎 回 , 将 采 取相同 的比 例确 认 ; 但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部分转 出申 请的 情况 下, 对未确 认的 转换 申请 将不 顺延至 下一 个开 放 日办理 。 (十一 )拒绝 或暂 停基金 转换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除非 出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 请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1 ) 不可 抗力 ;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或货 币 市场工 具主 要交 易场 所在 交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 (4 )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5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 转换 申请 被拒 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原 基金 份额不 变。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 基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认 为需要 拒绝 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暂停 基金转 换, 基金 管 理人应 立即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上 公告 。 3. 暂停 期结束 ,基 金重 新 开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最 新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1 天,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 基 金转 换的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工作 日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七日 年化 收 益率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1 天但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前1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信 息披 露媒 体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 开放基 金转 换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 的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暂 停结束 ,重 新开 放 基金转 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信 息披 露媒 体上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 开放基 金转 换的 公告 ,并 在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和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 十一、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 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 易过户 非交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 申 购、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 按照一 定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包括 继承 、捐 赠、遗 赠、 自愿 离 婚、分 家析 产、 国有 资产 无偿划 转、 机构 合并 或分 立、资 产售 卖、 机构 清算 、企业 破产 清算 、 强制执 行,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其 它行 为。 无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合 格的个 人投 资者 或机 构投 资者。 其 中 : 1. “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或受 遗赠人 继 承 。 2. “ 捐赠” 仅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其 他具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有社会 公益 性质 的社 会团 体。 3. “ 遗赠”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立遗嘱 将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赠给 法定 继承 人以 外的 其他人 ; 4. “ 自愿离 婚 ” 指 原属 夫妻 共 同财产 的基 金份 额因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愿 离婚 而使 原在某 一方 名下的 部分 或全 部基 金份 额划转 至另 一方 名下 ; 5. “ 分家析 产 ” 指 原属 家庭 共 有 ( 如父 子共 有 、 兄 弟共 有等 ) 的 基金 份额 从某 一 家庭成 员名 下 划转至 其他 家庭 成员 名下 的行为 ; 6. “ 国有资 产无 偿划 转 ” 指 因 管理体 制改 革 、 组 织形 式调 整或资 产重 组等 原因 引起 的作为 国有 资产的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国 有产权 主体 之间 的无 偿转 移; 7. “ 机构合 并或 分立 ” 指因 机 构的合 并或 分立 而导 致的 基金份 额的 划转 ; 8. “ 资产售 卖 ” 指 一企 业出 售 它的下 属部 门 (独 立部 门 、 分 支机 构或 生产 线 ) 的 整体资 产给 另 一企业 的交 易 , 在这 种交 易中 , 前者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随其 他经 营性 资产 一同 转让给 后者 , 由 后者一 并支 付对 价; 9. “ 机构清 算 ” 是 指机 构因 组 织文件 规定 的期 限届 满或 出现其 他解 散事 由, 或 因 其权力 机关 作出解 散决 议 , 或 依法 被 责令关 闭或 撤销 而导 致解 散, 或 因其 他原 因解 散 , 从而进 入清 算程 序 (破产 清算 程序 除外 ), 清算组 (或 类似 组织 ,下 同)将 该机 构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分 配给 该机 构 的债权 人以 清偿 债务 , 或 将清偿 债务 后的 剩余 财产 中的基 金份 额分 配给 机构 的股东 、 成员 、 出 资者或 开办 人; 10. “ 企业 破产 清算 ” 是指 一 企业法 人根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企业 破产 法( 试行 )》或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民事 诉讼 法》 第十九 章的 有关 规定 被宣 告破产 ,清 算组 依法 将破 产企业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直 接分 配给 该破 产企 业的债 权人 所导 致的 基金 份 额的 划转 ; 11. “ 强制 执行 ” 是指 国家 有 权机关 依据 生效 的法 律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 制执行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并直 接向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统 一申 请办 理。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申 请受 理日 起2 个月 内 办理 ; 申 请人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准 缴纳 过户 费用 。 (二) 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办 理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 的销售 机构 时, 应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 的转托 管。 基金 份额 转托 管可分 一步 或两 步完 成, 具体按 各销 售机 构要 求办 理 。对 于有 效的 基 金转托 管申 请, 基金 份额 将在办 理转 托管 手续 后转 入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 (三) 冻结与 质押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律 转为 基金 份额 并冻 结。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 定的条 件下 , 注 册登 记机 构可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 制 定、 公布并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 则。 十二、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 标


力求资 产的 安全 性和 流动 性,追 求超 过业 绩比 较基 准的稳 定收 益。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如 下的 金融 工具: 现金 ;一 年以 内( 含一年 )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大额 存单 ; 剩余期 限在397 天以 内 ( 含397 天) 的 债券 ; 期 限在 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 的 债券 回购; 期限 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 的中央 银行票据以及中国 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 的货币 市场 工具 。


(三) 投资策 略


1. 整体 资产配 置策 略


根据宏 观经 济指 标 (主 要 包括 :利 率水 平 、通 货膨 胀率 、GDP 增长 率 、货 币 供应量 、 就业 率水平 、国 际市 场利 率水 平、汇 率) ,决 定债 券组 合的剩 余期 限( 长/ 中/ 短 ) 和比例 分布 。


根据各 类资 产的 流动 性特 征 (主 要包 括: 平均 日交 易量、 交易 场所 、 机 构投 资者持 有情 况、 回购抵 押数 量、 分拆 转换 进程) ,决 定组 合中 各类 资产的 投资 比例 。


根据债 券的 信用 等级 及担 保状况 ,决 定组 合的 风险 级别。


2. 类别 资产配 置策 略


根据整 体策 略要 求, 决定 组合中 类别 资产 的配 置内 容和各 类别 投资 的比 例。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 流动 性指标(二级市场存 量、 二级市场流量、分类 资产 日均成交量、 近期成 交量 、近 期变 动量 、交易 场所 ), 决定 类别 资产的 当期 配置 比率 。


根据不 同类 别资 产的 收益 率水平 (到 期收 益率 、 票 面利率 、 利 息支 付方 式、 利息税 务处 理、 附加选择权价值、 类别资 产收益差异)、市 场偏好 、法律法规对基金 投资的 规定 、基金合同 、 基金收 益目 标、 业绩 比较 基准等 决定 不同 类别 资产 的目标 配置 比率 。


3. 明细 资产配 置策 略


第一步 筛选 , 根 据明 细资 产的剩 余期 限、 资信 等级 、 流动性 指标 (流 通总 量、 日 均交易 量) , 决定是 否纳 入组 合。


第二步筛选,根据个 别债 券的收益率(到期收 益率 、票面利率、利息支 付方 式、利息税务 处理) 与剩 余期 限的 配比 ,对照 基金 的收 益要 求决 定是否 纳入 组合 。


第三步 筛选 ,根 据个 别债 券的流 动性 指标 (发 行总 量、流 通量 、上 市时 间) ,决定 投资 总量 。 (四) 投资决 策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1. 决策依据


(1 )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 宏观 经济 、 微 观经 济 运行状 况 , 货币 政策 和财 政政策 执行 状况 , 货 币市 场和证 券市 场 运行状 况; (3 ) 策略 分析师 、固定 收益分析师 、定量 分析师 各自独立完 成相应 的研究 报告,为投 资 策略提 供依 据 。


2. 决策程序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 召开会 议 , 决 定基金 的主 要投资 原则 , 并对基 金投 资组合 类属 资 产配置 比例 等做 出决 议。 (2 ) 研究 部对 宏观 经济 主 要是利 率走 势等 进行 分析 ,提出 分析 报告 。 (3 )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决议 , 参 考研 究部提 出的 报告 , 并 依据 基金申 购和 赎 回的情况控制投资 组合的 流动性风险,制定 具体资 产配置和调整 计划 ,进行 投资组合的构建 和 日常管 理。 (4 ) 交易 部依 据基 金经 理 的指令 ,制 定交 易策 略并 执行交 易。 (5 )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核 查 基金的 操作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基金 投资 的法 律、 法规 ; 运 用风险监测模型以 及各种 风险监控指标,对 市场预 期风险和进行风险 测算, 对基金组合的风 险 进行评估,提交风 险监控 报告。风险控制委 员会定 期召开会议,负责 监督基 金管理组投资方 案 的执行 情况 ,评 估风 险监 控报告 ,并 进行 投资 风险 管理。 3. 投资管理 方法


(1 ) 短期 利率 水平 预期 策 略


深入分析国家货币政 策、 货币市场利率波动、 资本 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 流动 性 的变化,对 短期利 率走 势形 成合 理预 期,并 据此 调整 基金 货币 资产的 配置 策略 。


(2 ) 收益 率曲 线分 析策 略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 化趋 势,采取相应的投资 管理 策略。货币市场收益 率曲 线的形状反映 当时短期利率水平 之间的 关系,反映市场对 较短期 限经济状况的判断 及对未 来短期经济走势 的 预期。


(3 ) 组合 剩余 期限 策略 、 期限配 置策 略


通过对组合资产剩余 期限 的设计、跟踪、调整 ,达 到保持合理的现金流 ,锁 定组合剩余期 限,以满足可能的 、突发 的现金需求,同时 保持组 合的稳定收益;特 别在债 券投资中,根据 收 益率曲 线的 情况 ,投 资一 定剩余 期限 的品 种, 稳定 收益, 锁定 风险 ,满 足组 合目标 期限 。


(4 ) 类别 品种 配置 策略


在保持 组合 资产 相对 稳定 的条件 下, 根据 各类 短期 金融工 具的 市场 规模 、 收 益性和 流动 性, 决定各类资产的配 置比例 ;再通过评估各类 资产的 流动性和收益性利 差,确 定不同期限类别 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产的具 体资 产配 置比 例。


(5 ) 流动 性管 理策 略


在满足 基金 投资 人申 购 、 赎回的 资金 需求 前提 下 , 通过基 金资 产安 排 (包 括 现金库 存 、 资 产变现、剩余期限 管理或 以其他措施),在 保持基 金资产高流动性的 前提下 ,确保基金的稳 定 收益。


(6 ) 无风 险套 利策 略


无风险 套利 策略 包括 :


跨市场 套利 策略 : 根据 各 细分短 期金 融工 具的 流动 性和收 益特 征 , 动 态调 整 基金资 产在 各 个细分 市场 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跨品种套利策略:根 据各 细分市场中不同品种 的风 险参数、流动性补偿 和收 益特征,动态 调整不 同期 限结 构品 种的 配置比 例。


(7 ) 滚动 配置 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 市场 特性,采用持续滚动 投资 的方法,以提高基金 资产 的整体持续的 变现能 力。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税后 活期 存款 利率 。


本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业绩的 选择标 准需 要合理 、透明 ,为广 大投 资者所 接受。 本业绩 基准 是投资 者最 熟知 、最 容易 获得的 低风 险收 益率 。 在 合理的 市场 化利率 基准推 出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投 资目标 和投资 策略, 确定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并及 时公告 。 (六) 投资限 制


1. 本基金不 得投 资以 下金 融工具 :


(1 ) 股 票;








(2 ) 可转换 债券 ;








(3 ) 剩余期 限超 过397 天 的债 券;








(4 ) 信用等 级在AAA 级 以下 的企 业债 券;








(5 ) 中国证 监会 、 中国人 民银 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2. 本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如 下的投 资限 制


(1 )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 期限, 不得 超过180 天;


(2 ) 投资 于同 一公 司发 行 的短期 企业 债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3 ) 存 放 在具 有 基金托 管 资格 的 同一 商业 银 行的 存 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30%;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4 )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的情形 外 , 债 券正 回购 的 资金余 额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净值的20 %;


(5 )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原因导 致投 资组 合超 出上 述约定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应在10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调整 ,并 符合 相应的 规定 。但 因发 生巨 额赎回 致使 本基 金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的 ,应在5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调 整。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修改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规定 时, 本基金 相应 修改 其投 资组 合限制 规定 。 3. 为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本 基金 的基 金财产 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活动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 从事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 者债券 ;


(6 )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及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行 为。


(七) 建仓期








本基金的建 仓期 为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三 个月 内。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





1. 基金管理 人按 照国 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债权 人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 利 益 ;


2. 有利于基 金资 产的 安 全与增 值。 (九) 基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在证券投资基 金中 属于高流动性、低风 险的 品种,其预期风险和 预期 收益率都低于 股票、 债券 和混 合型 基金 。 (十)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的 计算方 法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的 计算 公式 :


负 债 + 债 券 正 回 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剩 余 期 限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 ? ? ? 其中: 投 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产 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 含银行 存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易保 证金 、 证券清 算款 、买 断式 回购 履约金 )、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存 单、 剩余 期 限在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 ) 的债 券、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逆 回购 、 期 限 在一年 以内 (含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一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买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 其 他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工 具。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一年 )的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购 产生 的 待返售 债券 等。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的附 息 债券 成本 包 括债 券的面 值 和折 溢价 ; 贴现 式债券 成 本包 括债 券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 息。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依 照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执行 。 (十一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漏 ,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银 行根 据本基 金基 金合 同规 定, 于2014 年1 月15 日 复核 了 本报告 中的 财 务指标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等 内容 ,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3 年12 月31日( “ 报告期 末 ” ) ,本 报告 所列 财务数 据未 经 审计 。 1. 报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9,903,422,339.57 29.81 其中: 债券 9,903,422,339.57 29.8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235,858,588.78 9.7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8,145,248,444.10 54.62 4 其他资 产 1,937,730,553.76 5.83 合计 33,222,259,926.21 100.00 2. 报告期 债券回 购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7.5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额 1,656,218,811.89 5.3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1 )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 购融资 余额 为报 告期 内每 日的融 资余 额的 合计 数 ,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 融资余 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为报 告期 内每 日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的简 单平 均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2)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每 日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均 未超过 资产 净值 的20% 。 3. 基金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1) 投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18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30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94 注: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均 未超过180 天。 (2) 报告期 末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限 分布比 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 1 30天以 内 38.09


6.95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1.45 - 2 30天( 含)-60 天 4.22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天( 含)-90 天 16.44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4.86 - 4 90天( 含)-180 天 18.0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1.40 - 5 180天( 含)-397 天( 含) 24.08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0.91 6.95 4. 报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券 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953,945,177.28 12.7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953,945,177.28 12.75 4 企业债 券 433,944,015.28 1.4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5,515,533,147.01 17.79 6 中期票 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9,903,422,339.57 31.94 9 剩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券 2,389,654,465.10 7.71 注:上 表中 ,附 息 债 券的 成本包 括 债 券面 值和 折溢 价,贴现 式 债券 的成 本包 括 债券投 资 成本 和 内在 应 收利 息。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5. 报告期 末按摊 余成 本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十 名债券 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00236 10国开36 14,900,000 1,497,574,330.98 4.83 2 110206 11国开06 7,300,000 730,242,612.10 2.36 3 058031 05中信 债1 4,060,000 404,164,889.31 1.30 4 130248 13国开48 4,000,000 399,681,899.61 1.29 5 041352041 13京能 CP001 4,000,000 398,957,982.69 1.29 6 041356018 13赣高 速 CP001 4,000,000 398,761,341.72 1.29 7 090213 09国开13 2,900,000 291,362,654.31 0.94 8 041357003 13中化 工 CP002 2,500,000 250,000,130.29 0.81 9 090411 09农发11 2,200,000 219,713,204.60 0.71 10 041355012 13汉城 投 CP001 2,000,000 200,003,002.09 0.65 6.


“ 影子定价” 与“ 摊余成本 法 ” 确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04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1878%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1111% 7.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投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 基金计 价方法 说明 本基金 采用 固 定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账面 净值 始终 保持为1.00 人民 币元 。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示 ,按 票面 利率 或商 定利率 并考 虑 其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 价, 在其剩 余期 限内 平均 摊销 ,每日 计提 收益 或损 失。 (2) 若本报 告期内 货币 市场基 金持有 剩余期 限小 于 397 天但剩 余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券 ,应声 明本 报告期 内是否 存在该 类浮 动利率 债券的 摊余成 本超 过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20 %的情 况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持 有剩 余期限 小于397 天但 剩余 存 续期超 过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 债券, 其摊 余成本 总计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未超 过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3) 声明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 发行主 体本 期是否 出现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查 ,或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罚的 情形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在本 报告编 制日 前 一年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4)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253,039,377.25 4 应收申 购款 1,684,541,176.51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150,000.00 合计 1,937,730,553.76 十三、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一) 历史各 时间 段收益 率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的 比较 嘉实货币A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 收益率标 准差② 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5 年3月18 日至 2005 年12月31日 1.6957% 0.0056% 1.4226% 0.0000% 0.2731% 0.0056% 2006年 2.0351% 0.0026% 1.8798% 0.0003% 0.1553% 0.0023% 2007年 4.1243% 0.0106% 2.3888% 0.0023% 1.7355% 0.0083% 2008年 4.3646% 0.0169% 0.6596% 0.0003% 3.7050% 0.0166% 2009年 1.3683% 0.0062% 0.3600% 0.0000% 1.0083% 0.0062% 2010年 1.9870% 0.0041% 0.3600% 0.0000% 1.6270% 0.0041% 2011年 3.8274% 0.0059% 0.4697% 0.0001% 3.3577% 0.0058% 2012年 4.1654% 0.0045% 0.4201% 0.0002% 3.7453% 0.0043% 2013年 4.1299% 0.0035% 0.3500% 0.0000% 3.7799% 0.0035% 嘉实货币B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 收益率标 准差 ② 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2 年12月17日至 2012 年12月31日 0.1456% 0.0009% 0.0144% 0.0000% 0.1312% 0.0009% 2013年 4.3792% 0.0035% 0.3500% 0.0000% 4.0292% 0.0035% (二)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以 来 基金 累计净 值收 益率 变 动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 变动 的比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图1 : 嘉实 货币A 基 金累 计 净值收 益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2005 年3 月18 日至2013 年12 月31 日) 图2 : 嘉实 货币B 基 金累 计 净值收 益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2012 年12 月17 日至2013 年12 月31日 ) 注: 按基金 合同规 定, 本基金 自基金 合同生 效日起3 个月 内为建 仓期。 建 仓期结 束时 本基金 各项资 产 配 置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 第十五 节 (二、 投资范 围和八 、 投 资限制 ) 的规 定: (1 ) 投 资组合 的平均 剩 余 期限不 得超过180 天;(2 ) 投资于 同一公 司发行 的短期 企业债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 %; (3 ) 存放在 具有基 金托管 资格的 同一商 业银行 的存款, 不得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的30 %; 存 放 在不具 有基金 托管资 格的同 一商业 银行的 存款,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4 ) 除发生 巨额 赎 回的情 形外, 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余 额在每 个交易 日均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20 %; (5 ) 中国证 监 会、中 国人民 银行规 定的其 他比例 限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十四、基 金的财产 (一) 基金财 产的 构成


基金资 产包 括基 金所 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息 及其 他投 资等 的总 和。本 基金 基 金资产 总值 指基 金所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购 基金 款以 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本 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的 价值 。 (二)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将按 照有 关规 定开 立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以及 证券账 户 , 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代 销机 构和 基金 注册 与过户 登记 人自 有的 资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资 产账 户独立 。 (三) 基金财 产的 保管与 处分


1 、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 归入基 金财 产。 3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4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五、基 金资产的估值 (注:本节“基金 资产估 值”为本基金 实施 《 企业 会计准则 》后调整 的基金 估值 方法和会计 政 策。参 见 2007 年 9 月 28 日本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 关于调 整旗 下 证 券投 资基金 估值 方法 和会 计 政策 的 公告 》) (一) 估值目 的 本基金 估值 的目 的是 为了 准确、 真 实地 反映 本基 金所 持有金 融资 产和 所承 担金 融负债 的 公 允价值 , 并准 确计 算出 本 基金的 经营 收益 , 为本 基 金的申 购 、 赎 回等 交易 提 供公允 的价 值基 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交 易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三) 估值对 象 本基金 基金 所持 有的 金融 资产和 所承 担的 金融 负债 。 (四) 估值方 法 本基金 目前 所投 资的 金融 资产和 所承 担的 金融 负债 的估值 方法 如下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1 .基 本估 值方 法 (1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包括 票据 )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进 行估 值, 即估 值对 象以买 入成 本列示 ,按 票面 利率 或商 定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 其剩 余期 限内按 实际 利率 法 进行摊 销, 每日 计提 收益 。 (2 ) 本 基金 持有的 回购 以 成本列 示 , 按 实际 利率 在 回购期 间内 逐日 计提 应收 或应付 利息 ; 合同利 率与 实际 利率 差异 较小的 ,也 可采 用合 同利 率计算 确定 利息 收入。 (3 ) 本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 款和备 付金 余额 以本 金列 示,按 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2 、本 基金 存续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定 期计 算本 基金 投资组 合摊 余成 本与 其他 可参考 公允 价值指 标之 间的 偏离 程度 ,并定 期测 试其 他可 参考 公允价 值指 标确 定方 法的 有效性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的摊 余成 本与 其他 可参考 公允 价值 指标 产生 重大偏 离的 (偏 离度 超过0.5% ) , 应按 其他 公允价 值指 标对 组合 的账 面价值 进行 调整 ,调 整差 额确认 为 “ 公 允价 值变 动损 益 ” ,并 按其 他公 允价值 指标 进行 后续 计量 。 如本基 金份 额净 值恢 复至1 元, 可 恢复 使用 摊余 成本 法 估算公 允价 值。 3 、如 有确 凿 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本 基金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 4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程 序 本基金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基金 净值 的估 值后 ,将 估值结 果以 书 面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本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 核,复 核无 误后 加盖 业务 公章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帐 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七) 估值错 误的 处理方 式 本基金 采用 四舍 五入 的方 式,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保 留小数 点后 四位 ,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保留 小数点 后三 位,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当 基金 资产的 计价 导致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小 数点 后 四位或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小 数点后 三位 以内 发生 差错 时,视 为估 值错 误。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 确性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和及时 性。 当基 金资 产估 值出现 差错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予以 纠正, 尽快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 同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基 金管 理人 按上 述( 四 )估值 方法 的第2 、3 条 方 法进行 计价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3 、 由 于本 基金所 投资 的各 个市场 及其 登记 结算 机构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 国 家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场规 则变 更等 ,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4 、如 果法 律、 法规 、规 章 及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十六、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债 券利 息、 票据 投资 收益、 买卖 证券 差价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 及其他 收入 。因 运用 基金 资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计 入收 益。 (二) 基金净 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 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 “ 每日 分配 、 按 月支 付 ” 。 本基 金收 益根 据每 日基 金收益 公告 , 以 每万 份基 金份额 收益 为 基准, 为投 资者 每日 计算 当日收 益并 分配 ,每 月集 中支付 收益 。投 资者 当日 收益的 精度 为0.01 元,第 三位 采用 去尾 的方 式,因 去尾 形成 的余 额归 入基金 资产 ,参 与第 二个 工作日 的分 配。 2 、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收益 情 况, 将当 日收益 全部 分配 , 若 当日 净收益 大于 零时 , 为 投资 者记 正收益 ;若 当日 净收 益小 于零时 ,为 投资 者记 负收 益;若 当日 净收 益等 于零 时,为 投资 者不 记 收益。 3 、 本 基金 每日 收益 计算 并 分配时 , 以人 民币元 方式 簿 记 , 每 月累 计收益 支付 方式只 采用 红 利再投 资( 即红 利转 基金 份额) 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通过 赎回 基金 份额 获得现 金收 益; 若 投资者 在每 月累 计收 益支 付时, 其累 计收 益恰 好为 负值, 则将 缩减 投资 者基 金份额 。若 投资 者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全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其 收益将 立即 结清 ,若 收益 恰好为 负值 ,则 将从 投资 者赎回 基金 款中 扣 除。 4 、T 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不 享有当 日分 红权 益,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享有 当日 分红 权益。 5 、 本 基金 收益 每月 集中 支 付一次 , 成立 不满一 个月 不支付 。 同一 基金类 别的 每一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6 、 在 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可 酌情 调整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此项调 整不 需 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四) 基金收 益公 告 本基金 每工 作日 公告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基 金收 益公 告由 基金管 理人 拟 定,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核实 后确定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当 日 基金净 收益/ 当日 基金 发行 在外的 总份 额]*1000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0.0001 元,第 五位 采用 四舍 五入 的方式 。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 ∑R i / 7 )*365 )/10000 】*100% 其中,Ri 为 最近 第i 公 历 日 ( i = 1, 2…. . 7)的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 取四 舍 五入方 式保 留小 数点 后三 位。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核实 后公 告并 实施 分配。 (六)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十七、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与基 金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33% 年费率 计提 。在 通常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为基数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33 %÷ 当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延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10% 年费率 计提 。在 通常 情况 下,基 金托 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为基数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0.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延 。 (3 )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其 他费用 主要包 括投 资交 易费 用、 基金信 息披 露费 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及 按照 国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费 用。 该等 费用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其 他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2. 与基 金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1 ) 基金 转换 费 基金转 换费 率等 依照 招募 说明书 的相 关规 定执 行, 基金转 换费 用于 支付 有关 手续费 和注 册 登记费 。 (2 )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费 年费 率为0.25% , 对于由B 类降 级为A 类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年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率 应自其 降级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适用A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费率 。B 类 基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为0.01% , 对于 由A 类 升级为B 类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年基 金销 售 服务费 率应 自其 达到B 类条 件的开 放日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享受B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费率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计提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 H =E ×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当年 天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 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资产 中划 出 , 经 注册 登记 机构分 别支 付给 各个基 金销 售机 构。 (3 ) 其他 费用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 入的其 他费 用根 据相 关法 律及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列支。 (二)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以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的 会计 师费 、 律师费 、信 息披 露费 用等 不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三) 费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磋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基 金托 管费 、基 金转 换费和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公告 。此 项调 整不 需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日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四) 基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规 执行 。 十八、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 基金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计制度 按国 家有 关的 会计 制 度执 行。


4. 本基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5. 本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也 可以委 托具 有证 券从 业资 格的独 立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担任 基金 会计 ,但该 会计 师事 务所 不能 同时从 事本 基金 的审 计业 务。 6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 有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7 、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式 确 认。 (二) 基金年 度审 计


1.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聘请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相独立 的 、 具 有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基金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 会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 应事 先征 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基金管 理人 (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 金管理 人) 同意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按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 行公告 。


十九、基 金的信息披露 (一) 信息披 露概 述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及其 它有 关规 定进 行。 应予披 露的 信息 将通 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以 下 简 称指 定 报刊 )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址( 以下简 称网 址) 等媒 介披 露,并 保证 投资 人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金招募 说明 书;


(2) 基金合同 ;


(3) 基金托管 协议 ;


(4)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5) 基金募集 情况 ;


(6)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


(7) 基金资产 净值 、 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8) 基金定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9) 临时报告 ;


(1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11)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重 大人事 变动 ;


(12)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3) 澄清公 告;


(1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信 息。


(二) 基金募 集信 息披露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1. 基金 募集申 请经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三 日前, 将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址 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同 时将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网 址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就基 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 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址 上。


3.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址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4. 开放 式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六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四 十五日 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址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公 告的 十五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三) 基金运 作信 息披露


1.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址、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 最近一 日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2.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的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和七 日年 化 收益率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 最近一 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应 于节 假 日结束 后第 二个 自然 日, 披露节 假日 期间 的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节 假日 最后 一 日的七 日年 化收 益 率 ,以 及节假 日后 首个 开放 日的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和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3.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开 放 式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4.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起 九十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址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 审计。


5.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将 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址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6.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十五 个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址 上。


7.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度报告 。


8. 基金 定期报 告应 当在 公 开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报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和 书面报 告两 种方 式。


9. 基金 发生重 大事 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两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 告,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重大事 件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 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 金资 产净 值估 值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时;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 务所;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 机构;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 机构;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延期 支付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事 项。


(27 )基 金管 理人 若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应 当至少 提前 三十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28 )在 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四)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 关法律 、 行 政法 规、 中 国 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基金 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 出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


2.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在指 定报 刊中 选择 披露信 息的 报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址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 公共媒 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报刊 和网 址披 露信 息, 并且在 不同 媒介 上 披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3. 招募 说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的 住 所, 供公 众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 致 。


4.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的 住所 和基 金上 市交 易的证 券交 易 所, 供公 众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 致 。


5.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及基 金上 市 交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供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风 险揭示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风 险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会对货 币 市 场产 生一 定的 影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货币市 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产生 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险,主 要包 括以 下两 点: (1 ) 回购 未到 期期 间, 市 场利率 产生 波动 以致 提高 市场机 会成 本的 风险 ; (2 ) 回购 到期 后, 可能 面 临着市 场利 率走 低而 造成 的再投 资风 险。 3. 购买 力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基 金投 资于 货币市 场工 具 所获得 的收 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胀 抵消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4. 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短期债 券或 回购 协议 出现 违约、 拒绝 支 付到期 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的可 能性 。 5. 流动 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包括 两方 面: 一是基 金管 理人 为实 现收 益而进 行组 合调 整时 无法 按正常 的市 场 价格将 短期 债券 等资 产买 进或卖 出, 二是 为应 付投 资者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 的现金 支付 出现 困 难,或 被迫 在不 适当 的价 格大量 抛售 资产 ,使 基金 净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6.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获 取的 信 息不全 等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和 管理 技术 等 对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 7. 操作 或技术 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 易、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 错误、IT 系 统故 障 等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 交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理 公司 、注 册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8. 合规 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9. 其它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货 币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二) 声明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1 、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构 及部门 担保 。 投 资人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担 投 资风险 。 2 、 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份 额 , 并 不等 于将 资金作 为存 款存放 在银 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构 , 基金 管理公 司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3 、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 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基 金 还通过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等 代销 机 构代理 销售 ,但 是, 基金 并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 负债,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构 担保或 者背 书, 代 销机构 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金 安全 。


二十一、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一)基金 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终 止:


1. 存续期 间内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连续60 个工 作 日达不 到200 人, 或连 续60 个工 作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人民 币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 规定 的程序 , 宣 布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若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则 按其规 定办 理;


2. 基金合同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表 决终 止;


3. 因重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基金 合同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终 止;


4. 基金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金 管理人 承接 的;


5. 基金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托 管人承 接的 ;


6. 由于投资 方向 变更 引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7.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进 行清 算。


(二) 基金的 清算


1. 基金清算 小组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之 日起30 个 工作 日内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组织 清算 组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在基金清算小组接 管基金 资产之前,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 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资产 安全的 职责 。





(2 )基金清算小组 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由基 金管理 人选定 的具有证券 从业 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事 务所、 律师事务所以及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以及 上述 会计师 事务 所 和律师 事务 所应在 基金 合 同终止 之日 起15 个工作 日 内将本 方参 加清算 小组的 具体 人员 名单 函告 其他各 方。 基金 清算 小组 可以聘 请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清算小组 负 责基金资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清算小组 可以 依 法以基 金的 名义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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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2.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资产;


(2 ) 基金 清算 组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 基金 清算 组作 出清 算 报告;


(5 )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6 )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 基金 清算 组将 基金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8 )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9 )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分 配 。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 清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资产 中支付 。


4. 基金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如 有余额,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5. 基金清算 的公 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基 金清 算小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 须 及时公告;基金清 算报告 须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6.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存15 年 以 上。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权 利与义 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或以 其他 方式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即视 为对 本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基 金投 资者 自取 得依 据本基 金合 同发 行的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本基 金合 同 的当事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本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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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 决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9 ) 在不 同的 基金 直销 或 代销机 构之 间转 托管 ;


(10 )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本基金 合同 以及 依据 本基 金合同 制定 的 其他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履行 其义务 ;


(11) 法律 、 法 规、 本 基金 合同以 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规定 的其他 权 利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基金 管理人 的权 利


(1 ) 依 法申 请并 募集 基 金;


(2 )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产 并 独立决 定其 投资 方向 和投 资策略 ;


(3 ) 获 取基 金管 理费 以 及《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其 他收入 ;


(4 ) 办 理或 委托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 发售 、 申 购和登 记事 宜;


(5 ) 作 为本 基金 注册 与 过户登 记人 办理 基金 注册 与过户 登记 业务 并自 行担 任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办 理基 金注 册与 过户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或 选择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 记代理 机构 ,办 理基 金注 册与过 户登 记业 务, 并按 照基金 合同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理 机构 进行 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6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的 托管行 为 ,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者的利 益;


(7 ) 选 择和 更换 代销 机 构,并 对其 销售 代理 行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


(8 ) 按 照《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 方案;


(9 )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情 形出现 时,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受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暂停受 理基 金 份额的 赎回 ;


(10) 按 照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价格 ;


(11 )依 照《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代 表基 金行 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3 )依 据《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 为; (15 )选 择、 更换 律师 、 审计师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中介 机构 并确 定有 关费率 ;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决 定 基金的 除托 管费 率之 外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17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管理人 的义 务


(1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2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析 、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营 方式 管理 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 除 依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 得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6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7 ) 严格 按照 《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务 ; (8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9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0 )依 据 《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2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当 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3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14 )遵 守《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 (15 )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16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财务 会计 报告 ; (17 ) 按照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8 ) 负责 基金 注册 登记 , 并 严格 按照 《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员 办理 或委 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 记业务 ; (19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20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21 ) 采取 所 有 必要 措施 对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的 行为进 行纠 正和 补救 ; (22) 确保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内 发出;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 关的公 开资 料 , 并 得到 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 (23 )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4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25 )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记 录15 年 以上 ; (26 ) 负责为 基金 聘请 会 计师事 务所 、律 师事 务所 ; (27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 (1 )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 的资产 ; (2 )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认为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基金 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利益;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权 利。 2. 基金 托管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3 ) 设有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资产 托管 事宜 ; (4 ) 除 依据 《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不得 委托其 他人 托管 基金 资产 ; (5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净 值和 基金 收益; (6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资产 的 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资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资 产相 互独立 ;对 不同 的 基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 录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7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 ) 设立 证券 账户 、 银 行 存款账 户等 基金 资产 账户 , 负 责基 金投资 于证 券的 清算交 割 , 执 行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负责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 来; (9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按 规定 出具 基金 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 (11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基 金单 位的 认购 、申购 、赎 回等 事项 符合 《基金 合同 》 等有关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3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基 金投 资和 融资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 (14 )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 义务, 负责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在 基金 定 期报告 内出 具基 金托 管人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5)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和 记录、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15 年 以上 ; (16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7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支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18)参 加基 金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9)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接 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中 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0 )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1 )基 金管 理人 因过 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3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组 成。 1. 有以 下事由 情形 之一 时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 变更 基金 类型 、基 金 类别或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但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3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4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6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7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 的除外 ; (8 )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的 合并; (9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 2. 以下 情况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转换 费率 、 销售服 务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或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5 )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它情 形。 3. 召集 方式 (1 )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 定。 (2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并 确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日 。 (3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前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30 天,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通 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通知 将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 投票 委托 书送 达时 间 和地点 ; (4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6 ) 如采 用通 讯表 决方 式 ,则载 明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 ; (7 ) 其他 需要 说明 的事 项 。 5.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托其代 理人 出席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 当出席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约定 以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召 集人 确定 ,但 决定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或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和提 前终 止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 以下条 件时 ,可 以进 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①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② 经核对 ,有 代表50% 以 上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参加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 ) 在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①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下一 个工作 日内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②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③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 上; ④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它 代表, 同时 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授 权委 托书 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⑤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6.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依照 本条 第(7 ) 款 和第(8)款 的有关 约定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依照 本条 第7 款和 第8 款 的有关 约定 进行 表决 。 7. 表决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① 特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2/3 以 上通 过。 ② 一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50% 以上 通过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应 当以特 别决 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表决。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 。 8. 计票 (1 ) 现场 开会 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为召 集人 的授 权代 表,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推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中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②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①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计票 员在 监督 员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计票 过程 予 以公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为 召集 人, 则由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任 监督员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的 授权 代表 任监督 员;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均 未指派 授权 代表 任监 督员 ,则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推举 代表 任监 督员 。 ② 由大 会召 集人 聘请 的公 证机关 的工 组人 员进 行计 票。 9. 生效 与公告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按照 《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的有关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表 决 通过的 事项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 效。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法 律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决定。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五)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事 由、程 序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本 基金合 同终 止:


1. 存续 期间内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连续60 个工 作 日达不 到200 人,或 连续60 个工 作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人民 币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宣 布 本基金 合同 终止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 若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则按 其规 定办 理;


2. 基金 合同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表 决终 止;


3.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的;


4. 因重 大违法 行为 ,基 金 合同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


5. 由于 投资方 向变 更引 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6.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的 其他 情况 。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 间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 与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可首先 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自 一方 书面 要求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如 果争 议未 能以 协 商方式 解决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提交 仲裁时 该会 的届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七)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营 业场 所,基 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并对外 公开 散 发或供 投资 者在 有关 场所 免费查 阅, 投资 者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基金 合同 印制 件或复 印件 ,但 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二十三、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1 基金管理人


名称: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二期23 楼01-03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街8 号 华润 大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总经理 :赵 学军 成立日 期:1999 年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于1999 年3 月25日 成立 , 是中国 第一 批 基 金管 理公 司之一 。 1.2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法定代表 人: 田国立








经营范围: 吸 收人 民 币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 期 和长期 贷款 ; 办 理结 算; 办理票 据贴 现; 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 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 业拆借;提供信 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 供保险箱服务;外 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 汇 汇款;外汇兑换; 国际结 算;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 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 借款;外汇担保 ; 结汇、售汇;发行 和 代理 发行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 证券;买卖和代理 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代 客外汇买卖;外汇 信用卡 的发行和代理国外 信用卡 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 支机构经营与当 地 法律许可的一切银 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 行依据 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 理发行当地货币 ;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企业类型 :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贰 仟柒佰 玖拾 叁亿 陆仟 肆佰 伍拾伍 万贰 仟肆 佰叁 拾柒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1.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 同》 和有关 证券 法 规的规 定, 托管人 应对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资 产的投资对象、基 金资产 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 产的核算、基金 资 产净值的计算、基 金管理 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 金托管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 付、基金的申购 与 赎回、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1 ) 基金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 行为,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托管人 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可 以拒绝 执行,并通知基金 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 报 告。








(3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 证 监会报 告。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4 ) 如基金托 管人 认 为基金 管理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或本托 管协议,基金托管 人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 部门,有权利并有 义务行 使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本托管 协议赋 予、给予、规定的 基金托 管人的任何及所有 权利和 救济措施,以保 护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基金资产的安全和 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包括 但不限 于就更换基金管理 人事宜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代 表基 金对 因基 金管理 人的 过 错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的损 失向 基金 管理 人索赔 。








2. 基金管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托管人是否及 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是否 将基金资产和自有 资产分 账管理、是否擅 自 动用基金资产、是 否按时 将分配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收益划入分红派 息账户 等事项,对基金 托 管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1 )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对基金 托管 人保 管的 基金 资产进 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 人 未对基金资产实行 分账管 理、擅自挪用基金 资产、 因 基金托管人的过 错导致 基金资产灭失、 减 损、或处于危险状 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 以书面 的方式要求基金托 管人予 以纠正和采取必 要 的补救 措施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的行 为违 反 《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对基金管理 人发出 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能在限 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 ) 如基金管 理人 认 为基金 托管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或本托 管协议,基金管理 人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 部门,有权利并有 义务行 使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本托管 协议赋 予、给予、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的任何及所有 权利和 救济措施,以保 护 基金资产的安全和 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包括 但不限 于就更换基金托管 人事宜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代 表基 金对 因基 金托管 人的 过错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的损 失向 基金 托管 人索赔 。





3.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有 义务 配合 和 协 助对 方依照 本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监 督、 核查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 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 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 或经监督方提出警 告仍不 改正的,监督方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 基金资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资 产的保 管责 任, 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 金托管 人将 遵守 《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最大 利益处 理基金事务。基 金 托管人 保证 恪尽 职守 ,依 照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谨慎 、有 效的 持有 并保管 基金 资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设 立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 专职人员,负责基 金资产 托管事宜;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监控制度, 对 负责基 金资 产托 管的 部门 和人员 的行 为进 行事 先控 制和事 后监 督, 防范 和减 少风险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3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购置 并保持 对于 基金 资产 的托 管所必 要的 设备 和设 施 (包 括硬件 和软 件 ) , 并对设 备和 设施 进行 维修 、维护 和更 换, 以保 持设 备和设 施的 正常 运行 。


(4 ) 除 依据 《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本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 益,基金托管人违 反此义 务,利用基金资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方谋 取 利益,所得利益归 于该基 金资产;基金托管 人不得 将基金资产转为其 固有财 产,不得将固有 资 产与基金资产进行 交易, 或将不同基金资产 进行相 互交易;违背此款 规定的 ,将承担相应的 责 任,包 括但 不限 于恢 复相 关基金 资产 的原 状、 承担 赔偿责 任。





(5 )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将基金 资产 与自 有资 产严 格分开 , 将 基金 资产 与其 托管的 其他 基金 资 产严格分开;基金 托管人 应当为基金设立独 立的账 户,建立独立的账 簿,与 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 业务和 其他 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6 ) 除 依 据《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资产 ;





(7 ) 基 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 完整 地保 管基 金资 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产 。





2. 基金合同 生效 时募 集 资金的 验证





(1 ) 基 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由基 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相 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并分 别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的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 方为有 效 。





(2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本基 金资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银行 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 基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 设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


(2 )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 留印鉴 , 由基 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 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包 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 回金额、支付基 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 通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3 ) 本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业 务 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 基金的 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 何银行账户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 基金银行 账户 的管 理应符 合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票据 法》 、 《银 行账 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理条例》、《 中国人 民银行利率管理的 有关规 定》、《关于大额 现金支 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4. 基金证券账 户和 资金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代 表本基 金 , 以 托管 人和 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任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2 )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 经另一 方同意擅自转让本 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任何 证 券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 法人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 户 , 用 于办理基金托管人 所托管 的包括本基金在内 的全部 基金在证券交易所 进行证 券投资所涉及的 资 金结算业务。结算 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的 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 执 行。


(4 )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可以 根据当 时市 场的 通 行 做法 办理 , 而 不限 于上 述关于 账户 开设 、使 用的 规定。


(5 )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 事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设、使用的 ,若无 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 应当比照并遵守上 述关于 账户开设、使用 的 规定。





5. 国债托管 专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拆借 市场的 交易资格,并代表 基金进 行交易;基金托管 人负责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司开设银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托管账户,并 代表基 金进行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 。在上 述手续办 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银监 会进 行报 备。





6. 基金资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证 券的 保管





实物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 存放于 托管 银行 的保 管库 , 但要与 非本 基金 的其 他实 物证券 分开 保管 ;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的代保管库。保 管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7. 与基金资产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 保管。除本 协议另 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在 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 合同时应保证基 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和复核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 额总数 后的 价值 。


(2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估 值原则 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收益 数据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 工作日结束后计算 得出当 日的该 每万份基 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净收益 和基金七日 年化收 益率,并在盖章后 以加密 传真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 应 在收到上述传真后 对收益 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在 盖章后以加密传真 方式将 复核结果传送给 相 应的基金管理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的复核结 果与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存在 差异,且双方经 协 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 理人可以按照其对 基金收 益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 布,基金托管人 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基金账 册的建 账和 对 账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 双方 约定的 同一 记账 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 独立地设置、登记 和保管 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 ,以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 歧,应以基金管 理 人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2 ) 双方 应每 日核 对账 目, 如发 现双 方的 账目 存 在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及 时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保证 双方平 行登 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相 符。





3 、基金财 务报 表与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 基 金 财务 报表 由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 度报 表 的 编 制, 应于 每月终 了后5 日 内完 成;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在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 个月更 新并 公告 一 次, 于 该等 期间届 满后45 日内公 告。 季度报 告应 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10 个 工作日 内编 制完 毕 并于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十五个 工作 日内予 以公 告 ;半年 度报 告在会 计年 度 半年终 了后40 日内 编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60 日 内予 以公 告 ;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 束后6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于 会计 年度 终了 后90 日内予 以公 告。





(2 ) 基 金 管理 人在 月度 报 表完 成当 日, 将报 表盖 章 后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后应立即进 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 在季度报告完成 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3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复 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 半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 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 收到后10个 工作 日内完 成 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年度 报告 完 成当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 上 述文件 往来 均以 加密 传真 的方式 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 行。


(3 )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 存在不 符时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 账务处 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 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 理人的账务处理为 准。核 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报告上 加盖托管业务部 门 公章或者出具加盖 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的复核 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 份。如 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不能于应 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 关报表 达成一致,基金管 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 报 表对外 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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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每月最后一个交 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应当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妥善保管之 。为基 金托管人履行有 关 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规定 的职责之目的,基 金管理 人(注册登记机构 )应当 提供任何必要的 协 助。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1 、托 管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2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与 托管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友 好协 商 解决, 但 若 自一方 书面 提 出协商 解决 争议之 日起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协 商方 式 解决的 ,则 任何一 方有权将争议提交 位于北 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会,根据提 交仲裁 时该会的仲裁规 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 局的,对仲裁各方 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除 提交仲 裁的争议之外, 各 方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托 管协 议的其 他规 定。 争议 处理 期间,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 责 地履行 《 基金 合同 》 和 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七)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 、 托 管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 协商一 致 , 可 以 对协 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容 不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生效。





2 、发生以 下情 况, 托 管协议 终止 :





(1 )基金 或《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基 金更换 基金 托 管人;





(3 )本基 金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4 )发生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二十四、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一) 资料寄 送 1 、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帐 单 首次 基金 交易 ( 除基 金 开户外 其他 交易 类型) 后1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寄送 开户 确认书 和交 易对 帐单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年第1-3 季 度结束 后向 定制 纸质 对账 单且在 季度 内有 交易 的投 资者寄 送季 度 对账单 , 在每 年第4 季度 结 束后向 定制 纸质 对账 单且 季度内 有交 易或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仍持 有份 额 的投资 者寄 送年 度对 账单 ;每月 向定 制电 子对 帐单 服务的 份额 持有 人发 送电 子对帐 单。 3 、 由于 投资 者提 供的 邮寄 地址 、 手 机号 码、 电子 邮 箱不详 、 错误 、 未 及时 变 更或邮 局投 递 差错、 通 讯 故障 、延 误等 原因有 可能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时 或准 确送 达。 因上 述原因 无法 正常 收 取对账 单的 投资 者, 敬请 及时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或 拨打本 公司 客服 热线 查询 、核对 、变 更您 的 预留联 系方 式。 (二) 红利再 投资 本基金 每日 收益 计算 并分 配时, 以人 民币 元方 式簿 记。月 累计 收益 支付 方式 只采用 红利 再 投资( 即红 利转 基金 份额 )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过 赎回 基金 份额 获得 现金收 益。 红利 再 投资免 收申 购费 用。 (三)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中 国银行 等代 销机 构 申 请开 办本基 金 “ 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 ,约 定每 期固定 申购 金额 。具 体受 理网点 见相应 代销 机构 各 分支机 构的 公告 。 ( 四) 手机短信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向 定 制净 值短 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净 值短 信服 务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通过 拨 打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00-8800 (免 长途 电话 费 )、(010)85712266 , 也 可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五) 在线服 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还 可获 得如 下服 务: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账户 信息 查询 和基金 信息 查 询 。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利 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包 括 基金的 法律 文件 、业 绩报 告及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最新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服 务 和 电话 交 易 服务 投资者 可登 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通 过直 销网 上交 易办理 认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定期 定 额申购 、定 期定 额赎 回、 定期定 额转 换、 查询 等业 务。网 上交 易投 资者 开通 电话交 易后 可以 通 过电话 交易 赎回 、转 换所 持基金 份额 ,持 工行 借记 卡、 建 行龙 卡储 蓄卡 、农 行金穗 卡、 广发 银 行理财 通卡 、招 行借 记卡 、中国 民生 银行 借记 卡、 浦发银 行东 方 卡 等可 以通 过电话 交易 系统 购 买基金 。具 体参 见相 关公 告 。 (六) 咨询服 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1 、 投 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 的交易 情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信 息, 可拨 打基 金管理 人全 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600-8800 ( 免长 途 电话费 )、(010)8 5712266 ,传 真(010 )65182266 。 2 、互 联网 站 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换 条件和 程序


1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1 ) 被依 法取 消其 基金 管 理资格 ;


(2 )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表决 解任 ;


(3 )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的;


(4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情 形。


2.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时, 应当依 照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六个 月内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选任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管 理人 产生 前由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3.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当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审计 ,并 将审计 结果 予 以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4. 新任基金 管理 人的 产生 程序


(1)提 名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提名 。


(2 )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新任基 金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符合 《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资 格条 件。 (3 )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理 人;


(4 ) 批准 :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经中 国证 监会 审查 批准 方可继 任 , 原 任基金 管理 人经中 国证 监 会批准 方可 退任 。 (5 )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后5 个 工作 日 内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原 基 金管 理人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管理 业务 资料 ,及时 向新 任基 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交 手续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接收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 理人同 时更 换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5 个 工作日 内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6 ) 交接 : 基 金管 理人 职 责终止 的 ,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金管 理业 务资 料, 及时 办理基 金管 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新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及时 接收 。


(7 ) 审 计: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止 的 , 应 当按 照 《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定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果 予以 公告 的 同 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8 ) 基 金名 称变 更: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要求 , 基金 托 管人 、 临 时基 金管理 人或 更换 后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其要 求替 换或 删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 基金 管理人 有关 的名 称 或商号 字样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条件和 程序


1. 有下列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托管 人的 职责 终止 :


(1 ) 被依 法取 消其 基金 托 管资格 ;


(2 )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表决 解任 ;


(3 )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的;


(4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情 形。


2.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时 , 应 当依 照本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在 六个 月内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选 任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新基 金托 管人 产生 前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3.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 应 当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审计 , 并 将审计 结果 予 以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4. 新任基金 托管 人的 产生 程序


(1 ) 提名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名 。


(2 ) 决议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六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基金 托管 人 形成决 议。 (3 )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托管 人。 (4 ) 批准 :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 经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审 查批 准方 可继 任, 原任基 金托 管 人经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批 准方 可退 任。 (5 )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批 准后5 个工 作 日内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原基 金托管 人应 妥善 管理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 业 务资料 ,及 时与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基金 财产 和托 管业务 移交 手续 ;新 任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管 理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同 时更 换,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后5 个 工作 日内 在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6 ) 交接 : 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的 ,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 及 时办 理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的移 交手 续, 新基 金托 管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及 时接 收。


(7 ) 审 计: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止 的 , 应 当按 照 《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定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果 予以 公告 的同 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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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二十六、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自2013年9 月18日至2014 年3 月18 日, 本基金 刊登 于 《中国 证券 报》 的所 有 临 时报告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1 关 于 嘉 实货 币 市场 基金 收益 支 付 的公 告 (2013 年 第9号) 2013年9月23 日 2 关 于 增加 数 米基 金为 嘉 实旗 下 基金 代 销机 构并 开 展定投 业务 及参 与数 米基 金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年9月25 日 含本基 金 3 嘉 实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嘉 实 货币2013 年 国庆 节前暂 停申 购及 转入 业务 的公告


2013年9月25 日 4 嘉 实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开 通移 动 客户 端“ 活 期宝” 进行 基金 交易 业务 的公告 2013年10月8日 含本基 金 5 关 于 增加 天 天基 金为 嘉 实旗 下 基金 代 销机 构并 开 展定投 业务 及参 与天 天基 金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年10月16日 含本基 金 6 关 于 嘉 实货 币 市场 基金 收益 支 付 的公 告 (2013 年 第10号) 2013年10月21日 7 关 于 增加 广 州农 商行 为 嘉实 旗 下基 金 代销 机构 并 开展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3年10月25日 含本基 金 8 嘉 实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降 低旗 下 部分 开放 式 基 金 网上 直 销申 购、 赎 回及 定 期定 额 投资 的单 笔 最低要 求的 公告 2013年10月29日 含本基 金 9 关 于 增加 长 量基 金为 嘉 实旗 下 基金 代 销机 构并 开 展定投 业务 及参 与长 量基 金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年11月8日 含本基 金 10 嘉 实 货 币市 场 基金 收益 支付 的 公 告(2013 年第11 号) 2013年11月20日 11 嘉 实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通 过网 上 直销 开通 信 用卡还 款和 工行 卡余 额理 财业务 的公 告 2013年11月22日 含本基 金 12 关 于 嘉 实货 币 市场 基金 收益 支 付 的公 告 (2013 年 第12号) 2013年12月20日 13 关于嘉 实定 制账 户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2014年1月2 日


14 嘉 实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嘉 实货 币 市场 基金 即 时付服 务金 额上 限调 整的 公告 2014年1月20 日 15 关 于 嘉 实货 币 市场 基金 收益 支 付 的公 告 (2014 年 第1号) 2014年1月20 日 16 关 于 嘉 实即 时 付服 务2014 年 春 节 期间 暂 停服 务的 公告 2014年1月27 日 含本基 金 17 嘉 实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嘉 实 货币2014 年 春节 前暂停 申购 及转 入业 务的 公告 2014年1月27 日 18 关 于 嘉 实货 币 市场 基金 收益 支 付 的公 告 (2014 年 第2号) 2014年2月20 日 含本基 金 19 嘉实货 币市 场基 金暂 停大 额申购 ( 含转 入及 定投) 公告 2014年2月25 日 含本基 金 20 嘉 实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增 加汉 口 银行 为嘉 实 旗下部 分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4年3月6 日 含本基 金 21 嘉实货 币市 场基 金暂 停大 额申购 ( 含转 入及 定投) 公告 2014年3月12 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二十 七、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定 期报 告、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等文 本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在办 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查 阅。 投资 者也 可以 直接登 录基 金管 理 人的网 址www.jsfund.cn 进 行查阅 。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 本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 件。 对投资 者按 此种 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与 所公 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八、 备查文件目录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嘉 实货币 市场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嘉 实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合同 》


(三) 《嘉 实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


(四)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募 集嘉 实货 币市 场基 金的法 律意 见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在 办 公时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4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