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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本(163823)

中银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〇一 四年 四月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 重要提 示 中银保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的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 (以 下简 称“ 中国证 监会 ” )2012年7月23日证监 许可[2012]952号 文核准 ,基 金合 同于2012年9月19 日正 式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购 (或 申购 ) 基 金时 应认 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投资 者根据 所 持有份 额享 受基 金的 收益 ,但同 时也 需承 担相 应的 投资风 险。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 属证 券投 资基金 中的 低 风险品 种; 因为本 基金 可 以配置 二 级市场 股票 , 所 以预 期收 益和风 险水 平高 于投 资范 围不含 二级 市场 股票 的债 券型基 金。 本 基金初始募集净 值1.00元 。在市场波动因 素影响下 ,本基金净值可 能低于初 始面值。本 基 金未持 有到 期, 投资 者赎 回时不 能获 得保 本保 证, 将承担 市场 波动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 定)。 本基金 的投 资对象 主要 分为两 类: 稳健资 产和风 险资产 。稳 健资产 主要包 括国债 、 金 融债、 央行 票据、 企业债 、公司 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 次级 债、短 期 融 资 券、 中 期票 据、 资产支 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 款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风 险 资产 主要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品种。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 品 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 基 金采用 CPPI 投资 组合保 险 策略 和资 产配 置研 究结 果, 动态 调整 稳健 资产与 风 险 资产的 投资 比例 。其 中, 稳健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60% , 风险 资产占 基 金资 产的 比 例 不高于 40% 。 本基 金 持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投资 者投 资于保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作 为存 款 存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保本 基金 在极 端情 况下仍 然存 在本 金损 失的 风险。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保 本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转入 , 或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 不包 括 该日) 赎回 或转 换转 出的 基金份 额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 保本 条款 详见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及本 招 募说明 书。 投资人 购买 本保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视 为同 意保 证合同 的约 定。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 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做 出投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4 年3 月19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3年12月31日 。 本 基金托 管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已 复核 了本 次更 新的招 募说 明 书。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 目


录 一、 绪言 .................................................................. 5 二、 释义 .................................................................. 6 三、 基金管 理人 ........................................................... 12 四、 基金托 管人 ........................................................... 22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 29 六、 基金的 募集 ........................................................... 35 七、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36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7 九、 基金的 保本 和保 证 ..................................................... 46 十、 基金的 投资 ........................................................... 64 十一、 投资组 合报 告 ......................................................... 80 十二、 基金的 业绩 ........................................................... 85 十三、 基金的 财产 ........................................................... 86 十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87 十五、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92 十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94 十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96 十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97 十九、 风险揭 示 ............................................................ 102 二十、 基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 105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07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22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40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41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42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143 附件: 中银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保证 合同 ................................... 144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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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 绪言 《中银 保本 混合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以 下简 称 “本 招募 说明 书” ) 依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等法律 法规 及 《中银 保本 混合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并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 金管理 人 解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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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中 银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中 银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该基 金合同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中银 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 书: 指《中 银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中 银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 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有 效并 公布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法 规、规 范性 文件、司 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销 售办 法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 并于 2012 年6 月19 日 修订 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 指导 意见》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布 并实 施的 《关 于保 本基金 的 指导意 见》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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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9、 投资 人 : 指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担 保人: 指与 基金 管 理人签 订保 证合 同, 为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保 本 金额承 担的 保本 清偿 义务 提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的 机构 。 本基 金第 一 个保本 周期 的 担保人 为中 国投 资担 保有 限公司 , 为本 基金 第一 个 保本周 期的 保本 提供 不可 撤销的 连带 责 任保证 22、 保本 义务 人: 指与 基金 管 理人 签订 风险 买断 合同 , 为本 基金 的某 保本 周期 (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除外 )承 担保 本偿付 责任 的机 构 23、保 本 保 障机 制: 指依据 《指 导意 见》 及相 关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通 过与 担保人 签订 保证 合同 或与 保本义 务人 签订 风险 买断 合同 , 由 担保 人为 本基 金 的保本 提供 不 可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 证或 者由保 本义 务人 为本 基金 承担保 本偿 付责 任 , 或 者 通过中 国证 监 会认可 的其 他方 式 , 以 保 证符合 条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时可 以获得 保本 金 额。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由中 国投资 担保 有限 公司 作为 担保人 , 为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的保 本 提供不 可撤 销的连 带责 任 保证。 本基 金第一 个保 本 周期后 各保 本周期 涉及 的 保本保 障事 宜,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届时 签订 的保证 合同 或风 险 买断 合同 决 定, 并由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开始 前公 告 24、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5、 销售 机构 :指 基金 管理 人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取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 格并 与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 代为办 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其他 机构 26、 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 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27、 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中银 基 金管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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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理有限 公司 或 接受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8、 基 金账 户: 指注 册登 记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29、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 保 本周 期: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保本 的期 限。 本基 金每三 年为 一个 保本 周期 。 本基 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至 3 个公 历 年后对 应日 止, 如该 对应 日 为非工 作日 , 则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的各保本 周期 自本 基金 公告 的 保本 周期 起始之 日起 至 3 个公 历年 后对应 日止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工 作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 日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保本 周期 到期前 公告 的到 期处 理规 则中确 定下 一个 保本 周期 的起始 时 间 。 基金合 同中 若无 特别 所指 ,保本 周期 即为 当期 保本 周期 35、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保 本周期 届满 的最 后一 日, 如果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 则顺 延 至下一 个工 作日 36、 保证 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 和担保 人签 署的 《 中银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保 证合同 》 37、 持 有到 期: 本基 金募 集期认 购本 基金 , 或 在过 渡期内 申购 本基 金, 或从 上一个 保 本周期 结束 后转入 当期 保 本周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在当期 保本 周期内 一直 持 有其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38、 保 本金 额: 本 基金 的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金 额是指 本基 金募 集期 内认 购本基 金 的投资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认 购金 额 ( 即认购 保本 金额 , 包 括该 等基金 份额 的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费 用以及 募集期 间的 利息 ) ,本 基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后 各保本 周期的 保 本金额 的确 定以 公司 届时 的招募 说明 书或 者相 关公 告为准 。 39、 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赎 回金 额: 指从 保本 周期起 始日 开始 一直 持有 到保本 周 期到期 日的 基金 份额 , 按 照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的期 末资 产净 值, 即 基金 份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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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额持有 人在 募集 期 内认 购、 在过 渡期 内申 购或 从上一 个 保本 周期 结束 后转 入当 期 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乘积 40、 保 本: 在 保本 周期 到 期日,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 加上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 其保 本金额 的 , 基 金管理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应 补足该 差额 , 并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后 20 个工 作日 ( 含第 20 个工 作日) 内将 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具 体保 本周期 的到 期处 理规 则详 见本基 金合 同 相关章 节 41、 保证 : 担保 人依 据与基 金 管理 人签 订的 保证 合同 , 就本 基金 某保 本周 期为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保本金 额承 担的 保本 清偿 义务提 供的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任 保 证 。 就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保证 期间 为基 金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起 6 个月 42、 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符 合法 律法规 有关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资 质要求 、并 经基金 管理 人 认可的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 人为本 基金 下一保 本周 期 提供保 本保 障, 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本基 金下一 保本 周期 签订 保证 合同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 同 时本基 金满 足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基 金存 续要 求 43、 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在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 基金 存续 并进 入新 一个保 本 周 期,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到期 期间 内选 择或默 认选 择继 续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44 、 ( 保本 周期 )到期 选择: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选择 赎回本基 金基 金份额 , 或 将本 基金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 或转入 下一 保 本周期 ,或 继续 持有 转型 后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5、 到 期期 间: 指 基金 管理人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公告 指 定的 一个 期间。 在此期 间 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做 出到 期选择 , 即可 将其 在当 期 保本周 期持 有至 到期 日的 基金份 额进 行 赎回、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 如 本基 金满足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将其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或在 本基 金不 满足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时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可继续 持有 变更 后的 非保 本混合 型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46、 过 渡期: 指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根据 其业 务需 要, 将到期 期间 截止 日次 个工 作日起 至 下一个 保本 周期 起始 日前 一工作 日的 时间 区间 设为 过渡期 , 过渡 期的 具体 起 止日期 由基 金 管理人 确定 并届 时公 告 47、 过 渡期 申购: 指投 资 人在过 渡期 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投 资人进 行 过渡期 申购 的 , 按 其申 购 的基金 份额 在折 算日 所代 表的可 赎回 金额 确认 下一 个保本 周期 的 保 本金额 (按 照基金 合同其 他约定 未获 得可享 受保本 条款确 认的 基金份 额除外) ,并 适用 下一个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条 款 48 、 ( 份额 )折 算日: 指本基 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后 各保 本周 期起始 日的 前一工作 日,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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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即过渡 期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 49 、 ( 基金 份额 )折算 :指在 折算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包括 投资 人过渡 期申 购的基 金份 额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上 一 个保本 周期 结束后 转入 下 一个保 本周 期的基 金份 额) 在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总 额保 持不 变的 前提 下, 变 更登 记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 元 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数 额按折 算比 例相 应调 整 50、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51、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52、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53、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54、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55 、 《业 务规 则》 : 指《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是规 范基 金管 理 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 共同遵守 56、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57、 申 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58、 赎 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59、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 条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某一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 他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60、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61、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 款 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销售 机 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62、 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单个 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额 总数 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 总数后 的余 额)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63、元 :指 人民 币元 64、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 利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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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65、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66、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7、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68、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69、 指定 媒体 : 指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 他媒 体 70、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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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三、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 城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 城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设立日 期:2004 年8 月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高爽 秋 注册资 本:1 亿元 人民 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 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 英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 元的美元 16.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谭 炯(TAN Jiong )先 生,董 事 长。国 籍: 中国。 武汉 大 学硕 士研 究生, 高级经 济 师、 云南省 人民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历任 中国 银行 武汉 市青山 支行 行长 、 党 总支 书记、 中国 银 行西藏 自治 区分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 中国 银行 云南 省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等 职。 李道滨 (LI Daobin) 先 生, 董事。 国籍 : 中 国。 清华 大 学法 学博 士。 中 银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执行 总裁 。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 职于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市 场部 副总监 、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具 有 14 年基 金行 业从 业经 验。 梅非 奇(MEI Feiqi) 先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现任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室主任 。哈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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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尔滨工 业大 学硕 士研 究生 , 高级 工程 师, 高级 经济 师。 曾 先后 在地 质矿 产部 、 国务 院办 公 厅工作 , 加入 中国 银行 后 , 历任中 国银 行总 行办 公室 副主任 、 中国 银行 北京 市 分行副 行长 、 中国银 行总行 个人 金融 总部 总 经理 等职 。 葛岱炜 (David Graham ) 先生, 董事。 国籍: 英国 。 现任 贝莱 德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 事总经 理, 主要 负责 管理 贝莱德 合资 企业 关系 方面 的事务 。葛 岱炜 先生 于 1977 年至 1984 年供职 于Deloitte Haskins & Sells (现 为普 华永 道) 伦敦和 悉尼 分公 司, 之后 ,在拉 扎 兹 (Lazards )银行伦敦、香港和东京分公司任职。1992 年,加入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MLIM ) ,曾担任欧洲、中东、非洲、太平洋地区 客户关系部门的负责人。2006 年贝莱 德与美 林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合并 后, 加入贝 莱德 。 朱善利 (ZHU Shanli ) 先 生,独 立董 事。 国籍 :中 国。现 任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 院教 授 、 博 士生 导师, 北 京大学 中 国中 小企 业促 进中 心主 任、21 世纪 创业 投资 中 心主任 、 管理 科学中 心副 主任 , 兼任 中国 投 资协 会理 事、 中国 财政 学 会理 事、 中国 企业 投资 协 会常 务理 事、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等 职。 曾任 北京 大 学光 华管 理学 院经 济管 理 系讲师、 副教授 、 主 任、 北 京大 学 光华管 理学 院应 用经 济学 系主任 、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 理学院 副院 长 等职。 荆 新(JING Xin ) 先 生, 独立董 事。 国籍: 中国。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党委书 记 兼副院 长、 会计 学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 博 士后 合作 导师, 兼任 财政 部中 国会 计准则 委员 会 咨询专 家、 中国 会计 学会 理事、 全国 会计 专业 学位 教指委 副主 任委 员、 中国 青少年 发展 基 金会监 事、 安泰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风神 轮胎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曾任 中国 人民大 学会 计系 副主 任, 中国人 民大 学审 计处 处长 等职。 葛礼(Gary Rieschel )先 生 ,独立 董事 。国 籍: 美国 。启明 维创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的 创办者 、 现 任董 事总 经理 , 同时 供职 于里 德学 院董 事会、 亚洲 协会 、 中 美合 资企业 清洁 能 源、清 洁技 术论 坛的 顾问 委员会 ,并 担任 纳斯 达克 上市公 司 THQ 的独 立董 事。曾在 美国 知名技 术公 司思 科、 英特 尔等任 高级 营运 职位 , 并 被多家 杂志 如福 布斯 、 红 鲱鱼、 网络 标 准评为 全球 最主 要的 风险 资本家 之一 。曾 在美 国英 特尔公 司担 任品 质保 证经 理,在 美国 NCube 公 司、 思科 公司 以及 日本 Sequent 公司 担任管 理 职位 , 后为 SOFTBANK/Mobius 风 险资本 的创 办者 、董 事总 经理。 哈佛 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士 ,里 德学 院生 物学 学士。 2、 监事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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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赵绘坪 (ZHAO Huiping ) 先 生, 监事。 国籍: 中国。 中央 党校 经济 管理 专业本 科、 人 力资源 管理 师、 经济 师。 曾任中 国银 行人 力资 源部 信息团 队主 管、 中国 银行 人力资 源部 综 合处副 处长 、处 长、 人事 部技术 干部 处干 部、 副处 长。 乐妮 (YUE Ni ) 女士 , 职工 监 事。 国 籍: 中 国。 工商 管 理硕 士。 曾 分别 在上海 浦 东发 展银行 、 山西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友邦华 泰基 金管 理公司 工作 。2006 年 7 月加 入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基金 运营部 总经 理。 3、管 理层 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Jason X. OUYANG )先 生, 督察 长。 国籍: 加 拿大 。中 国证 券业 协会-沃 顿商学 院高 级管 理培 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 ,加拿 大西部 大 学毅 伟商学 院 (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 工商管理 硕士 (MBA ) 和经济 学硕 士。 曾 在加 拿大 太平 洋集 团公司 、 加 拿大 帝国 商业 银行和 加拿 大伦 敦人 寿保 险公司 等海 外 机构从 事金 融工 作多 年, 也曾任 蔚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现英 大证 券) 研 究 发展中 心总 经 理、 融 通基 金管 理公 司市 场拓展 总监 、 监 察稽 核总 监和上 海复 旦大 学国 际金 融系国 际金 融 教研室 主任 、讲 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副执 行总 裁。 国籍 :中国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 商管理 硕 士。 历 任中 国银 行苏 州分 行太仓 支行 副行 长、 苏州 分行风 险管 理处 处长 、 苏 州分行 工业 园 区支行 行长 、苏 州分 行副 行长、 党委 委员 。





4 、基金 经理 李建 (LI Jian ) 先生 :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 董事 (Director), 经济学 硕士 研究 生。 曾任 联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固 定收益 研究 员, 恒泰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固定收 益研 究员 ,上 海远 东证券 有限 公司 投资 经理 。2005 年加 入中 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 司, 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 银货 币基 金基 金经 理, 2008 年 11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中银 增利基 金基 金经 理,2010 年 11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中 银 双利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6 月 至今任 中银 转债 基金 基金 经理,2012 年 9 月至 今任 中银保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9 月 至今任 中银 保本 二号 基金 基金经 理。 具有 16 年证券 从 业年 限。 具备 基金 、证 券 、期 货和 银行间 债券 交易 员从 业资 格。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的姓 名 及职 务 主席: 李 道滨 (执 行总 裁)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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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成员: 陈军 ( 助 理执 行总裁)、杨军 (资 深投 资经理 ) 、 奚鹏 洲 ( 固定 收益投 资 部总 经理)、 张发 余( 研 究部 总经理 )、李 建( 固定 收益 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近 亲 属关 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按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 为; 12、 有关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承诺 不从 事违反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活动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 违法 行为的 发生 。 2、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监 事、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 从业人 员的禁 止性 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之 便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7) 玩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8)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经 理承 诺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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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代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3) 不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不泄漏 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4) 不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 交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 制制 度 基 金管 理人内 部控 制是 指基 金管 理人( 以下 称为 “公 司” )为 了防 范和化 解风险 ,保 护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公司和 公司 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保 证经 营 活动合 法合 规和 有效 开展 , 保证 经营 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展 规划 , 在 充分 考虑 内外部 环境 的 基础上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运 用管 理办 法、 实施 操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而形 成的系 统。 1. 内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证 公司 所有 业务 活 动符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和 行业 监管规 则,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基金财 产的安 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续 、稳 定和 健康 发展 。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信息及 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确 保公 司对外 信息披 露及 时、 准确 、合 规。 2. 内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必须覆 盖公 司各个 部门、 机构和 各级 岗位, 并渗透 到各 项业务 过程 ,涵 盖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经营环 节。 (2) 有效性 原则 。通过 科学 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立 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执 行。 (3) 独立性 原则 。公司 在精 简的基 础上 设立能 够充分 满足经 营运 作需要 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 各机 构、 部 门 和岗位 职能 上保 持相 对独 立。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必 须独 立 地对各 部门 的内 部控 制执 行情况 进行 评估 、检 查和 稽核。 (4)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管 理的基 金财 产、 公司 固有 财产以 及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必须分 离, 基 金投 资研 究、 决策 、 执行 、 清 算、 评估 等部 门和岗 位, 应当 在物 理上 和制度 上适 当 隔离, 以达 到风 险防 范的 目的。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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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5)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消 除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6)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运 作成 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制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的 原则 (1 )合 法合 规原 则。 内部控 制 制度 应 当符 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 规定和 行业监 管规 则。 (2 )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留 有制度 上的空 白和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因此 ,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制订要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 和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 适 时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市场 条件等 外 部环境 的变 化, 以及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及 时的 修 改或完 善。 4.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系统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系 统包 括四个 层次 : 第 一个 层次 是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 监 管机构 的 有关规 定和 公司 章程 ; 第 二个层 次是 内部 控制 制度 ; 第三 个层 次是 基本 管理 制度; 第四 个 层次是 部门 规章 制度 。 (1) 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是公 司一切 制度 的最 高准 则, 公司章 程 是公司 管理 制度 的基 本原 则, 公 司章 程、 董 事会 及 其下属 的专 门委 员会 的管 理制度 是制 定 各项制 度的 基础 和前 提。 (2)内 部 控 制制 度是 依据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以及 公司 章程规 定 的内控 原则 , 对 制定 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和 部门 业务 规章的 总览 和指 导性 文件 , 是公 司经 营 运作和 风险 管理 的核 心制 度。 公司 内部 控制 是公 司 为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而建 立的一 系列 组 织机制 、管 理办 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3) 公司 基本 管理制 度包 括了以 下内 容: 内部 控制 大纲、 风险 管理 制度 、 投 资管理 制 度 、 市 场营 销制 度、 法律合 规 与稽 核制 度、 反 洗钱制 度、 基金 运营 业务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 露 管 理制 度、 信 息系 统管理 制 度、 危 机处 理制 度、 财 务 管理 制度、 人力 资源管 理 制度、 行 政管理 制度 等。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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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4)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根据 公司章 程和 内控 大纲 等文 件的要 求, 在基 本管 理制 度的基 础 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 操作规 程等 内容 的具 体说 明, 将内 部控 制落实 到每 个岗 位、 每个 员工和 每道 程序 。 5. 内部控 制的 要素 公 司 内部 控制 的要 素主 要包 括: 控制 环境 、 风 险评估 、 控 制措 施、 信息 沟通、 内部 监 控完善 。 (1 ) 控制 环境 是构成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 包 括内 控文化 、 公 司治 理结 构、 组织结 构 等内容 。 (2) 风 险是 指公 司经 营活动 不 能达 到内 部控 制目 标的 可 能性。 风险 评估 就是确 定 公司 经营管 理的 哪些 方面 会偏 离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其实 质是确 定关键 控制 点。 (3 )控 制措 施是指 为确 保内控 目标的 实现 而对 公 司各环 节的经 营行 为采 取 的控制 手 段。 (4 ) 信息 沟通 是指 公司 建 立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确保 获得真 实、 及时 、完 整的 经营信 息,并 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5) 内部 监控 完善 是一 个 动态调 整的 过程 。 公司 定 期对内 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和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及适 应性 等进 行持续 的监 督评 估, 不断 完善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


6. 内部控 制构 成系 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由宏 观控 制和微 观控 制两 个层 次构 成。宏 观控 制是 公司 董事 会及其 下属的 专门 委员 会和 经营 管理层 从公 司内 控文 化建 设、治 理机 构设 计、 总体 风险识 别、 内控制 度完 善等 角度 对整 体经营 活动 的控 制; 微观 控制则 是在 宏观 控制 之下 ,在公 司经 营管理 层的 领导 下, 由各 级组织 从业 务控 制和 组织 控制两 个相 互交 叉的 方面 对公司 日常 经营活 动进 行管 理和 控制 。从业 务的 角度 划分 ,公 司的内 部控 制可 分为 前线 业务控 制、 中线业 务控 制和 后线 业务 控制。 从组 织的 角度 来看 ,公司 的内 部控 制由 公司 各级组 织的 自我控 制和 监督 控制 组成 。公司 内部 组织 包括 执行 总裁、 业务 部门 总经 理、 各职能 部门 和员工 等多 个层 次。 7. 内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通 过自 上而 下的 有序 组织体 系, 有效 贯彻 内部 控制制 度, 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1) 董事会 层面 下设风 险管 理委员 会和 合规审 计委员 会,对 董事 会负责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的职 责为 根据 董事 会的授 权 , 协 助董 事会 制 定和调 整公 司风 险取 向及 风险管 理的 原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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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则、 政 策和 指导 方针, 并 确保其 得到 有效 执行 。 合 规审计 委员 会的 职责 为负 责从强 化内 部 监控的 角度 对公 司经 营管 理中的 合规 性进 行全 面、 重点的 跟踪 分析 并提 出改 进方案 。 (2) 公司经 营管 理层设 立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对 执行总 裁负责 ,协 助执行 总裁在 董事 会授权 范围 内确 定、 调整 业务权 限, 讨论 重大 决策 风险以 及检 查风 险管 理状 况, 并 就公 司 的风险 状况 向董 事会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做定 期和 不定 期 (如 遇特 殊事 件) 的 汇 报; 公 司经 营 管理层 还于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框 架下 针对 公募 基金、 QDII 及特定客户 资 产管理 分别 设 立专门 的投 资委 员会 , 作 为各业 务领 域最 高投 资决 策机构 , 主 要负 责制 定或 审议基 本投 资 策略和 原则 ,制 定或 审批 重要投 资项 目方 案, 审批 或协调 与投 资管 理有 关的 重要事 项。 (3) 公司设 立独 立的督 察长 ,负责 对公 司各项 业务( 含决策 程序 和运作 流程) 的合 法合规 性及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 含管 理制 度) 的健 全有效 性进 行监 察、 稽核 , 保证 公司 的 各项规 章制 度和 业务 的发 展符合 法律 、 行 政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公司 相关制 度和 章 程, 定 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定期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监 察稽 核 报告。 督察 长有 权参 加或 列席有 关会 议, 调查 档案 资料, 及时 报告 违规 行为 或事件 , 并 有 权根据 公司 相关 制度 和相 关细则, 提请 和督 促公 司管 理层和 相关 部门 纠错 防弊、 堵塞 漏 洞 。 (4) 公司设 立独 立的法 律合 规部与 稽核 部,分 别通过 事前防 范、 事中监 督与事 后检 查和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 、 合 理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不断完 善和 更 新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 严 格和有 效地 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健 全内部 控制 的 作业流 程。 (5) 公司设 立独 立的风 险管 理部, 通过 检查、 评价和 控制各 项业 务运作 中的风 险特 别是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确保 国 家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的有 关规 定和 公司 相关 制 度得 到有 效贯彻 和执 行。 (6) 公司其 他各 部门在 公司 基本管 理制 度的基 础上, 根据具 体情 况制订 本部门 的部 门规章 制度 、操 作流 程或 工作办 法, 加强 对业 务风 险的控 制。 8. 内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公司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按 照投 资管 理业 务的 性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 管理 规章、 操 作流程 和岗 位手 册, 明确 揭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 在的 风险点 并采 取相 应的 控制 措施。 对公 司 的前线 业务 、中 线业 务和 后线业 务均 采取 了全 面的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1) 前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ⅰ) 研 究和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包括 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流 程、 投资授 权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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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制度、 归责 原则 、风 险评 估与管 理制 度、 投资 管理 业绩评 价体 系等 ; ⅱ) 交 易执 行控 制: 包括建 立 集中 交易 制度、 公平交 易 制度、 交易 绩效 评价体 系、 交 易监测 系统 、 预 警系 统和 交易反 馈系 统、 交易 记录 制度、 特殊 交易 制度 、 关 联交易 审批 制 度等; ⅲ) 投 资风 险管 理控 制: 包括建 立完 善且 与业 务相 称的风 险管 理政 策及 程序 、 人员 安 排、 风 险承 受水 平、 风 险度 量及申 报方 法、 买卖 限额 及持仓 限额 、 定 期检 查与 报告制 度 等 ; ⅳ) 市 场营 销业 务控 制: 包 括 建立 渠道 销售 管理、 机 构 销售 管理、 市场 推广与 媒 体关 系维护 、投 资者 服务等 制度 。 (2) 中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ⅰ) 基 金运 营业 务控 制: 包括建 立基 金会 计与 公司 会计间 的隔 离制 度、 清算 交割和 会 计核算 流程 、 产 品账 户设 立与核 算、 估值 方法 与估 值程序 、 与 托管 行的 互相 监督、 信息 披 露规则 等; ⅱ) 法 律合 规控 制: 包 括规定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检查 和评 估、 内控 制度 执行 情况的 核 查、 全面推 行责 任管 理制 度、 相关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 等; ⅲ) 内 部稽 核控 制: 包 括 制定并 维持 稽核 政策 和有 关的监 察职 能、 设立 独立 的内部 稽 核部门 、制 定清 楚的 职权 范围、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确保 相关 人员 具备 专业 技能及 经 验 、 确保相 关工 作有 充分 的计 划、控 制及 记录及 报告 等; ⅳ)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包括根 据有 关要 求建 立信 息技术 系统 管理 规章 、 手 册和风 控 制度、 建立 信息 安全 、人 员备份 、授 权制 度、 事故 防范与 灾备 处理 、系 统维 护制度 等; ⅴ)危机 处理 控制 :包 括制 订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 变措 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 制和 程序、 界定相 关部 门与 岗位 职责 、 紧急 事件 处理、 系统 备 份、 贯 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原 则 等; ⅵ) 信 息披 露控 制: 包括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界定 信息 披露 的主 要内 容、 设 立 专门的 负责 人、 界定 岗位 职责、 禁止 披露 内幕 信息 、持续 检查 与评 价制 度等 。 vii) 风险 管理 控制 :包 括 投资业 绩归 因分 析、 投资 组合绩 效评 估、 运作 风险 识别及 评估及 定期 通报 与汇 报制 度等。 (3) 后 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内 容 ⅰ) 公 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包 括 建立 公司 财务、 基金财 务 互相 独立、 凭证 制度、 用印 制 度 、 会 计控 制措 施、 账务组 织 和账 务处 理体 系、 复核 制 度、 成 本控 制和 业绩考 核 制度、 财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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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产登记 保管 和实 物资 产盘 点制度 、 会 计档 案保 管和 财务交 接制 度、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 用报销 管理 办法 等; ⅱ) 人 力资 源管 理和 培训 控制: 包括 制定 招聘 及培 训政策 、 入 职和 持续 培训 、 绩效 评 估体系 等。 9. 内部控 制的 检测 内部控 制检 测的 过程 如下 包括: 1)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测 试; 2) 将测试 结果 与内 控目 标进 行比较 ; 3) 形成测 试报 告, 得出 继续 运行或 纠偏 的结 论。 10. 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 特别 声明 以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根 据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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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四、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 况 1、 基本 情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册资 本:215.77亿元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行长: 田 惠宇 资产托 管 业务 批准 文号 :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 发展 概况 招商银 行成 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全由 企业 法人 持股 的股 份制商 业 银行, 总行 设在 深圳 。自 成立以 来, 招商 银行 先后 进行了 三次 增资 扩股 ,并 于 2002 年 3 月成功 地发 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 在上 交所 挂牌( 股 票代 码:600036 ) ,是国 内 第一 家 采用国 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2006 年 9 月 又成 功发 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 在 香港联 交所挂 牌交 易( 股票 代码 :3968), 10 月5 日行 使H 股超 额配 售, 共发 行了24.2 亿H 股 。 截止2013 年9 月30 日 ,招 商 银行 总资产 3.8854 万 亿元人 民币 ,核 心资 本充 足率9.24%。 2002 年 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 名 为资产 托管 部, 下设 业务 支持室 、产 品管 理室 、业 务营运 室、 稽核 监察 室4 个 职 能处室, 现有员 工 52 人。2002 年11 月,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监 会批 准获 得证 券投 资基金 托 管 业务资 格 , 成为 国内 第一 家获得 该项 业务 资格 上市 银行 ;2003 年4 月, 正式办 理 基金 托管 业务。 招商 银行 作为 托管 业务资 质最 全 的商 业银 行, 拥 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受 托投 资管 理 托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托 管(QFII) 、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托 管、保 险资金 托管 、企 业年金 基金 托管 等业 务资 格。 招 商 银行 确立 “因 势而 变、 先 您所 想” 的托 管理 念和 “ 财富 所托 、 信 守承 诺” 的 托管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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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核心价 值, 独创 “6S 托管 银行” 品牌 体系, 以 “ 保 护您的 业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为 历史 使 命, 不 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服务和 产品 : 在 业内 率先 推出 “ 网上 托管 银行 系 统” 、 托管 业务 综合系 统和 “6 心 ”托 管 服务标 准, 首家 发布 私募 基金绩 效分 析报 告, 开办 国内首 个托 管 银行网 站, 成功 托管 国内 第一只 券商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第 一只 FOF 、第一只 信 托资 金计 划、 第一 只股 权私 募基 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 市场 基金 赎 回资金 T+1 到 账、 第一 只 境外 银行 QDII 基金、 第 一只 红利 ETF 基金、第 一 只“1+N ” 基金 专 户理 财、 第一 家大 小非 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TOT 保管, 实现 从单 一托管 服务 商向 全面 投资 者服务 机构 的转 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 可 。 经过十 年发 展, 招商银 行 资产托 管规 模快 速壮 大。2013 年招 商银 行加 大高 收益 托 管产 品营销 力度 ,新 增托 管公 募开放 式基 金18 只, 新增首 发 公募 开放 式基 金托 管规 模 377.37 亿元。 克服 国内 证券 市场 震荡下 行的 不利 形势 ,托 管费收 入、 托管 资产 均创出 历 史新高, 实 现 托管 费收入 10.62 亿元 , 较上 年增长 62.47% ,托 管 资产 余额 1.86 万亿 元 ,较年 初增 长71.86% 。 作为 公益 慈善基 金 的首 个独 立第 三方 托管 人, 成功 签约 “ 壹 基金” 公益 资金 托 管,为 我国 公益 慈善 资金 监管、 信息 披露 进行 有益 探索, 该项 目荣 获2012 中 国金融 品牌 「金象 奖」 “十 大公 益项 目 ”奖; 四度蝉 联获 《财 资》 “ 中 国最 佳托 管专 业银 行” 。 (二)主要人员情况 傅育宁 先生 , 招 商银 行董 事长和 非执 行董 事, 英国 布鲁诺 尔大 学博 士学 位。1999 年3 月开始 担任 本公 司董 事。2010 年8 月起 任招 商局 集团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兼任招 商 局国 际有 限公司 (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公 司) 主席 , 利 和经 销集团 有限 公司 (香 港联 合交易 所上 市 公司) 及信 和置 业有 限公 司 (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 公司) 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香港港 口发 展 局董事 , 香 港证 券及 期货 事务监 察委 员会 成员 等; 中国南 山开 发 ( 集团 )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 事长, 招商 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限 公司(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上 市公 司)董 事长, 及中 国国际 海运 集装箱(集团)股份 有限 公司(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公司)董事 长, 及新 加坡 上市公 司 嘉德 置 地有限 公司 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田惠宇 先生 ,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 上海银 行副 行长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上海 市分 行副 行长 、 深圳 市分 行行 长、 中 国 建设银 行零 售 业务总 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丁伟先 生, 本行 副行 长。 大学本 科毕 业, 副研 究员 。1996 年 12 月 加入 本行, 历 任杭 州分行 办公 室主 任兼 营业 部总经 理, 杭州 分行 行长 助理、 副行 长, 南昌 支行 行长, 南昌 分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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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行行长 , 总行 人力 资源 部 总经理 , 总行 行长 助理 ,2008 年 4 月 起任 本行 副行 长。 兼任 招银 国际金 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吴晓辉 先生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1993 年 10 月 进入招 商银 行工 作; 历任 招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副总经 理, 总行 资金 交易 部总经 理, 招 银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总裁 ; 招 商银 行济南 分行 党委 书记 、 行 长,2011 年 7 月起 担 任招 商银 行总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4 年2 月28 日,招 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托管 了招商 安泰 系列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含 招商股 票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商平 衡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招商 债券 证券 投 资基 金) , 招 商现金 增值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城 久泰 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华 夏货 币市 场基金 、 光 大保 德信 货币 市场基 金、 华泰 柏瑞 金字 塔稳本 增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海富 通强化 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光 大保 德信 新增 长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富国 天合 稳健 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上证 红利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德盛 优势 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 华富 成长 趋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光 大保德 信优 势 配置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益民 多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德 盛红 利股 票证 券投资 基 金 、 上证中 央企 业 50 交 易型开 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投 摩根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中银 蓝筹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方策 略优 化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兴 全合润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邮核 心主 题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沪深 300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中银 价值 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中 银稳健 双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银河 创新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多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宝 兴业 可转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信 双利策 略主 题 分级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鹏华 新兴 产业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上 证国 有企 业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安 可转 换债 券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转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 国低 碳 环保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诺 安油气 能源股 票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中银中 小盘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成长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兴全 轻资 产投 资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 易方 达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沪 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中银 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嘉 实增 强收 益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瑞 信 14 天 理财 债券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中 小企 业纯 债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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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资基金 、 诺安 双利 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银 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方 安心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银 理财 7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中海 惠裕 纯债 分 级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 信双月 安心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 银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新经 济股 票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银 稳健 添利 债券 型发 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鹏华丰 利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消 费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信 用 纯债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浦银安 盛 6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保本 3 号混 合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中银 标普全 球精 选自 然资 源等 权重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博 时月 月薪 定期 支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银保 本二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建信安 心回 报两年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海惠 利纯 债分级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富国 恒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共 72 只开放 式 基金 及其 它托 管资 产、中 银优 秀企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资产为 20960.86 亿元人 民 币。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 念;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防 范和 化 解经营 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稳 健运 行和 托管 资产 的安全 完整 ;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防 弊、 堵 塞漏洞 、消 除隐 患, 保证 业务稳 健运 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确保 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准 确 、 完整、 及时 ;确 保内 控机 制、体 制的 不断 改进 和各 项业务 制度 、流 程的 不断 完善。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核 监 察室在 总经 理室 直接 领导 下, 独 立于 部门 内其 他业 务室和 托管 分部 、 分行 资产 托 管业 务主 管部门 , 对 各岗 位、 各业务 室、 各分 部、 各项 业务中 的 风险 控制 情况 实施 监督 , 及时 发现 内部控 制缺 陷, 提出 整改 方案, 跟踪 整改 情况 。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 监督 制 衡的形 式和 方式 视业 务的 风险程 度决 定。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覆 盖各项 业务 过程 和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室和岗 位,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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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并由全 部人 员参 与。 (2) 审慎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的核 心是有 效防 范各 种风 险, 托管组 织体 系的构成 、内 部管理 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求。 (3) 独立 性原 则。各 室、各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不同托 管资 产之间、 托管 资产和 自有 资产 之间 应当 分离。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 评价部 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的 建立 和 执行部 门, 稽核 监察 室应 保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负 责对 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进 行评 价 和检查 。


(4) 有效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当 具有高 度的 权威 性,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不受内部 控制 约束的 权利 ,内 部控 制存 在的问 题应 当能 够得 到及 时的反 馈和 纠正 。 (5)适 应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适 应我行 托管 业务 风险 管理 的需要 ,并 能随着托 管业 务经营 战略 、 经 营方 针、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制度 等外 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善 。 (6) 防火 墙原 则。 业务 营运 、 稽核 监察 等相 关室 , 应当在 制度 上和 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 重要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当 在全面 控制 的基 础上 ,关 注重要 托管 业务事项 和高 风险领 域。 (8) 制衡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当 在托管 组织 体系 、机 构设 置及权 责分 配、业务 流程 等方面 形成 相互 制约 、相 互监督 ,同 时兼 顾运 营效 率。 (9) 成本 效益 原则。 内部控 制应 当权衡 托管 业务 的实 施成 本与预 期效 益,以适 当的 成本实 现有 效控 制。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 完 善的 制度 建设。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制 定了 《招商 银行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资产 托 管业 务内 控管 理办 法》 、 《招商 银行 基金 托管 业务 操作规 程》 和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从资 产 托管 业务 操作 流程、 会 计 核算、 岗位 管理 、 档案 管 理、 保 密 管理和 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保证资 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 制度 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障 托管 资 产安全 和托 管业 务正 常运 作, 切 实维 护托 管业 务各 当事人 的利 益, 避免 托管 业务危 机事 件 发生或 确保 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够 及时 、 准 确、 有效 地处理 , 招 商银 行还 制定 了 《 招商 银行 托 管业务 危机 事件应 急处理 办法 》 ,并 建立 了灾难 备份 中心, 各种 业务数 据能及 时在灾 难 备份中 心进 行备 份, 确保 灾难发 生时 ,托 管业 务能 迅速恢 复和 不间 断运 行。 (2) 经营 风险 控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托 管项 目审 批、 资金清 算与 会计核算 双人 双岗、 大额 资金 专人 跟踪 、 凭证 管理 、 差 错处 理等 一系列 完整 的操 作规 程, 有效地 控制 业 务运作 过程 中的 风险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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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3) 业务 信息 风险 控制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采用 加密方 式传 输数据 。 。 数 据执 行异 地同步 灾备 , 同时 , 每日 定 时对托管 业务 数据 进行 磁带 备 份, 托管 业务 数据 进 行磁带 备份 , 所有的 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授 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 客户 资料 风险控 制。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对 业务 办理 过程中 形成 的客户资 料, 视同会 计资 料保 管。 客户 资料不 得泄 露, 有关 人员 如需调 用,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员审 批, 并 做好调 用登 记。 (5) 信息 技术 系统风 险控制 。招 商银行 对信 息技 术系 统管 理实行 双人 双岗双责 、机 房 24 小时 值班 并 设置 门 禁管理 、电 脑密 码设 置及 权限管 理、 业务 网和 办公 网、与 全行 业 务网双 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机 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保 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6) 人力资 源控 制。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建立良 好的企 业文 化和员 工培训 、激 励机制 、 加 强人 力资 源管 理及建 立人 才梯 级队 伍及 人才储 备机 制, 有效 的进 行人力 资源 控 制。





(五)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 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等有 关 证券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 象、 基金 投融 资比例 、 基 金 投资禁 止行 为、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 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 和核查 。 基金托管 人对上 述事项的 监督与核 查中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实 际投资 运作违反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 议、 上 述 监督内 容的 约定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 整改 的时 限应 符合 法规 允许的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并 改 正。 在 规定 时间 内, 基金 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管 理 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 和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改正 , 如 基金 管理人 未能 在 通知期 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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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协 议对 基 金业务 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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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 机构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 城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徐 琳 2、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其他销 售 机构 1)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 区复 兴门 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复 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 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联系人 :











宋 亚平 网址:














www.boc.cn 2) 招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育 宁 客服电 话:








95555 联系人 :











邓炯 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3)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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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振 明 客服电 话:








95558 联系人 :











赵树 林 网址:














bank.ecitic.com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银城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锡 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联系人 :











曹榕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8 联系人 :











杨成 茜 公司网 站:


www.cmbc.com.cn 6)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东 城 区建 国门 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东 城 区建 国门 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建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7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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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联系人 :











刘 军祥 公司网 站:








http://www.hxb.com.cn 7)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F 法定代 表人 :


许刚 联系人 :


马瑾 联系电 话:





61195566 公司网 站:








www.bocichina.com 8)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 中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开 国


联系人 :











李笑 鸣 客服电 话:








95553 或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话


公司网 站:








www.htsec.com 9)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 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 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如 联系人 :








齐晓 燕 客服电 话:





95536 公司网 站:





http://www.guosen.com.cn 10)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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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











刘 晨、 李芳芳 客服电 话:








95525 公司网 站:








www.ebscn.com 11)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 区中 心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亮马 桥路 48 号中 信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东 明 联系人 :








陈忠 联系电 话:





95558 公司网 站:





www.cs.ecitic.com 12)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民生 路1199 弄 证大五 道 口广场 1 号楼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兰荣


客服电 话:


95562 联系人 :


夏中苏 公司网 址:


www.xyzq.com.cn


13)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青岛 市崂山 区 苗岭路 29 号 澳柯 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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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法定代 表人 :





杨宝 林 联系人 :











吴忠 超 客服电话 :





(0532 )96577





公司网 站:








http://www.zxwt.com.cn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要求, 选择 其它符 合 要求 的机 构销 售本 基金 , 并及 时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 平桥 大街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


任瑞 新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 68 号 时 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冬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 师事 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安 永大 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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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联系人 :汤 骏 经办会 计师 :陈露 、汤骏 (五) 担保人 名称: 中国 投资 担保 有限 公司( 在本 部分 简称 为“ 中投保 ”)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三 环北路100 号金 玉大 厦写 字楼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三环 北路100 号金 玉大 厦写字 楼9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新来 电话: 010-88822726 传真: 010-68437040 联系人 : 仝晗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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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六、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2 年 7 月 23 日 证监 许可[2012]952 号 文件核 准, 向社 会公 开募 集。 本基 金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存续 期间为 不定 期。 本基 金自 2012 年 8 月 13 日 起开 始发售 ,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面 值为 1.00 元 人 民币 。截至 2012 年 9 月 14 日 募集 结束 ,共 募集基 金 份额 4,219,007,286.60 份,有 效 认 购 户数为 31,565 户。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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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七、 基金合 同的生效 根据相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2 年 9 月 19 日 正式 生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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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本招 募 说明书 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 予以公 告 。 基金投 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或 其他 特 殊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 金 管理 人已于 2012 年 11 月 2 日起 开始 办理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日常 申购 、 赎回、转 换及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详情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2012 年 10 月 30 日刊 登的 《中银 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公 告》 。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 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或 者赎 回 或者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且 注册 登 记 机 构确 认接 收的, 其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为下 一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除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按“ 后进 先出” 的原 则, 对 该持 有 人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 即 注册登 记确 认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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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日期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 注册 登记 确认 日期 在后 的 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以确 定 被赎 回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 限和 所适 用的赎 回费 率; 5 、若 保本 周期 到期后 ,本基 金不 符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变更为 非保 本基金, 则变 更后对 所有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按照 “先 进先 出” 的原 则,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2、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为 有 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以 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 理有效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当天作 为申购或 赎回 申 请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效 性 进行 确 认。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人 。 销 售 机构对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 受理并 不代 表申请 一定 成 功,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 确 实接收 到申 请。申 购和 赎回 的确 认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网 上直销 平台 或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其他 销售机 构申 购本基金 时, 单笔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直 销中 心柜台 申 购本 基金时 , 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费 ) 。 若各销 售机构 对上述 最低 申 购金额 、 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以各 销售 机 构的 业务 规 定为 准。 在本 基金 开通 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后, 投资 者以 定期 定额投 资方 式申 购本 基金 时, 或 在本 基金 转 型为 “ 中银稳 健策 略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后 ,投 资者 选择 将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 为基金 份额 时,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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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不受上 述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2 、投 资者 可将 其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赎 回。 如遇 巨额 赎回 等情况 发生 而导致延 期赎 回时 , 赎 回办 理和 款项 支 付的办 法将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 赎回的 条款 处 理。 3 、投 资者 可多 次申购 ,对单 个投 资者累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不 设上限 。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额 的数 量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小于100 万元 1.2% 100 万元 (含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4% 大于500 万元 (含 ) 1000 元/笔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5 年以 内 2% 1.5 年( 含)-3 年 以内 1% 3 年( 含) 以上 0 1、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2、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 时 收取。 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其 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3、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并最 迟应 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定 交易 方式(如网 上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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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资人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 履行 必要手 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的计 算 1、 本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除 以申购 当日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有效 份额单 位 为份,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时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为 :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 某投 资人 投资50,000 元 申 购本 基金, 假设 申购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5 元 ,则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0/ (1+1.2%)=49407.11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407.11=592.89 元 申购份 额=49407.11/1.05=47054.39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50,000 元申 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 元, 则 其可 得 到47054.39 份基 金份 额。 2、 本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赎回 当日 (T 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扣除相 应的费 用,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元,计 算公 式为: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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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金财产 承担 。 例:某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为 两年 六个 月, 对应 的赎 回 费 率为 1% ,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 份额 净值是 1.25 元,则 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1.25=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1%=125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125=12375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 为 两年 六个 月,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 金 份额 净值是 1.25 元,则 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12375 元。 3、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小数 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在 当天 收 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 公告。 (八) 过渡期申购 的特别 规定 投资者 在过 渡期 内申 请购 买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称为过 渡期 申购 。 投 资者 在过 渡 期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按其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在折算 日所 代表 的可 赎回 金额确 认下 一 个保本 期的 保本 金额 并适 用下一 个保 本期 的保 本条 款。 1、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期保 本期 到期前 , 将根 据担 保人 或 保本义 务人 提供 的下 一个 保本 期担保 额度 或保 本额 度 , 确定并 公告 下一 个保 本期 的基金 管理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承担 保本 责 任的最 高金 额,过 渡期 申 购的规 模控 制的具 体方 案 详见当 期保 本期到 期前 公 告的处 理规 则。 2、 过渡期 申购 采取 “未 知价 ” 原则, 即过 渡期 申购 价 格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3、 过渡期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5%, 具体 费率 在届 时的 相关公 告中 列示 。 过渡 期 申购 费用由 过渡 期申 购的 投资 人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4、 过渡期 申购 的具 体费 率、 日期、 时间 、 场 所、 方 式 和程序 等事 宜由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并提 前公 告。 过渡 期内 , 本基 金将 暂停 办理 日常 赎回、 本基 金转 换入 和本 基金转 换出 业 务, 但 具体 决定 及其 执行 以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为 准。 在过 渡期 最后一 个工 作 日将进 行份 额折 算, 本基 金在该 日暂 停办 理过 渡期 申购业 务。 过渡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应 使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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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基金资 产保 持现 金形 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免收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 5、 投资人 进行 过渡 期申 购的 , 其持 有相 应基 金份 额至 过渡期 最后 一日 (含 该日 ) 期 间的净 值波 动风 险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 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依 据 计 算赎 回金 额。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 金份 额持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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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 在 暂停 赎 回的情 况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内 的基 金份 额净赎 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 的余额) 超 过前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 消 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 接 受基金 的赎回 申请; 已经 确认的 赎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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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 当日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 暂停 结束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提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 开办本 基金与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 并 提前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与 相 关机构 。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 情形而 产 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 注册 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 法律 法规的其它 非交易过 户( 可补充其他 情 况) 。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 并 按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 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 定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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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投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 必须不 低于 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及注 册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基金 账户 或是 基金 份 额被 冻结 的,对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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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九、 基金的 保本和保证 一、 担保人基本情况 为确保 履行 保本 条款 , 保 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由中国 投 资担保 有限 公司 作为 担保 人。 1、担 保人 名称 :中 国投 资 担保有 限公 司( 在本 部分 简称为 “中投 保”) 2、住所 :北 京市 海淀 区西三 环 北路100 号 金玉 大厦 写字楼9层 3、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海淀区 西 三环 北路100 号 金玉 大厦写 字楼9层 4、法定 代表 人: 刘新 来 5、成立 日期 :1993 年12 月4 日 6、联系 人信 息 仝晗:(010)88822726 王晨: (010 )88822847 7、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司 8、注册 资本 :35.21 亿元人 民 币 9、经 营范 围: 投资 担保 ; 投资及 担保 的评 审、 策划 、咨询 服务 ;投 资及 投资 相关的 策划、 咨询; 资产 受托 管 理; 经 济信 息咨 询; 人 员 培训; 新技 术、 新 产品 的 开发、 生产 和 产品销 售; 仓储 服务 ; 组 织、 主 办会 议及 交流 活动 ; 上述 范围 涉及 国家 专项 规定管 理的 按 有关规 定办 理。 10、 其 他: 中国 投资 担保有 限 公司 ( 以下 简称 “中投 保” ) 的 前身 为中 国经济 技 术投 资担保 有限 公司 , 是 经国 务院批 准特 例试 办, 于1993 年12 月4 日在 国家 工商行 政 管理 局 注册成 立的 国内 首家 以信 用担保 为主 要业 务的 全国 性专业 担保 机构 。 中投 保 由财政 部和 原 国家经 贸委 共同 发起 组建 ,初始 注册 资本 金5 亿 元,2000 年中 投保 注册 资本 增至6.65 亿 元。2006 年 , 经 国务 院批 准, 中 投保 整体 并入 国家 开发投 资公 司, 注册 资本 增至30 亿元 。 2010 年9 月2 日, 中 投保 通过引 进知 名投 资者 的方 式, 从 国有 法人 独资 的一 人有限 公司 , 变更为 中外 合资 的有 限责 任公司 , 并 通过 向投 资人 增发注 册资 本, 将中 投保 的注册 资本 金 增至35.21 亿 元。2011 年 ,经中 诚信 国际 信用 评级 有限责 任公 司、 联合 资信 评估有 限公 司、大 公国 际资 信评 估有 限公司 评级 后, 确定 公司 主体信 用等 级仍 为AA+ 。截至2011 年12 月31日 ,中 投保 经审 计总 资产为722091.09万元 ,净资 产516144.15 万 元。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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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二、 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 责任 的情况 截至2012 年6 月30 日, 中 国投资 担保 有限 公司 已经 对外提 供的 担保 资产 规模 为805.2 亿元; 为共 15 只 保本 基金 承担保 证责 任的 总金 额为 262.20 亿元 ,不 超过 其 2011 年度经 审计净资 产( 人民币 51.61 亿元 )的10 倍。 三、 保证合同 “鉴于 : 《 中 银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约定了 基金管 理人 的保 本义 务 ( 见 《基 金合 同》 第十 二部 分) 。 为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合法权 益, 依 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担保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 基 金 法》 、 《 关于 保本 基金 的 指导 意见》 等法 律法规 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担 保 人在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合法 权益 的原 则基 础上 , 特订立 《 中 银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保证 合同 》 (以 下简 称 “本 合同 ” 或 “《保 证合同 》 ”)。 担 保人就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内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所 承担 保本 义务 的履 行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证 。 担 保人 保证 责任 的承担 以 《保 证合同 》为准 。 《保证 合同 》 的 当事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担保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投 资者自 依 《 基 金合 同》 取 得基 金份额 之 日起,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和 《保 证合 同》 的 当 事人, 其 购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保 证合 同》 的承认 、接 受和 同意 。 除非《保 证合 同》 另有 约定 , 《保 证合 同》 所使 用的 词 语或 简称 与其 在《 基金 合同》 中的释 义部 分具 有相 同含 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 最高 限额 1 、本 基金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提 供的保 本金 额(即认 购保 本金额 ) 为: 认购 并持 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费用 及募 集期 间的利 息收 入 之和。 2 、担 保人 承担 保证责 任的金 额即 保证范 围为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乘积 ( 即 “认购 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 ) 加上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 的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内的 累计 分 红金额 之和 计算 的总 金额 低于认购 保本 金额 的差 额部分 (该 差额 部分 即为 保本 赔付差 额 )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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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购或转 换入 ,以及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不 包括 该日)赎 回或 转换出 的部 分不 在保 证范 围之内, 且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的 最高 限额 不超 过按 《 基金合 同 》 生效之 日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所计算 的认 购保 本金 额。 4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是 指本基 金保 本周期 (如 无特 别指 明, 保本周 期即 为本基金 第一 个 保 本周 期) 届 满的 最后一 日。 本基 金的 保本 周期为 三 年,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至 3 个公 历年 后对 应日 止, 如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 间为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到期 日起 六个 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本 担保 人在 保证范 围内 承担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保证 责任 。 (四)除外责任 除下列 除外 责任 情形 外, 担保人 不得 免除 保证 责任 : 1、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金 份额净 值的 乘积 加上 其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 算的 总金额 不低 于本基 金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提 供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 但在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不 包括 该日 )赎 回或 转换出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内 申购 或转 换入 的基 金份额 ;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 》 终止 的情 形; 5、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 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的情 形, 且担 保人不 同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因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或出现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其他 情形 令 基金管 理人免 于履 行保 本义 务 的; 8、未 经担 保人 书面 同意 修 改《基 金合 同》 条款 ,可 能加重 担保 人保 证责 任的 ,根据 法律法 规要 求进 行修 改的 除外。 (五)责任分担及清 偿程 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于 此同意 授权 基金管 理人 作为 其代 理人 代为行 使向 担保人索 偿的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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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权 利并办 理相 关的手 续( 包括 但不限 于向 担保人 发送《 履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及 代收相 关 款 项等)。如 果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可 赎回金 额 与相应 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额 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基 金管 理人 未能 按照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全额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5 个 工作 日内 , 向担 保人 发 出书面 《履 行保证 责任通 知书》(应 当载 明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支 付的本 基 金保本 赔付 差额 、 基 金管 理人已 自行 偿付 的金 额、 需担保 人支 付的 代偿 款项 以及基 金管 理 人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开立 的账 户信 息) 。 2、担 保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 理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后的 5 个工 作 日内, 将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载明 的代 偿款 项划 入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本基 金在 基金托 管人 处 开立的 账户 中, 由基 金管 理人将 该代 偿款 项支 付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担 保人 将上述 代偿 金 额全额 划入 基金管 理人 指 定的本 基金 在基金 托管 人 处开立 的账 户中后 即为 全 部履行 了保 证责任 , 担 保人 无须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逐 一进 行代 偿。 代 偿款 项的 分配 与支 付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担 保人 对此 不承 担责任 。 3、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在保本 周 期到 期日 后 20 个工 作日 ( 含第 20 个工 作日 )内 将保 本赔付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4 、如 果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可赎回金 额与 相应基 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之 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基 金管 理人 及担 保人 未履行 《基 金 合同》 及本 合同 上述 条款 中约定 的保 本义 务及 保证 责任的 ,自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第 21 个工 作日起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根 据 《 基金 合同》 第二 十二部分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 的法 律” 约定, 直接 向基 金管 理人 或担保 人请 求解 决保 本赔 付差额 支付 事宜 , 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直 接向担 保人 追偿 的, 仅得 在保证期 间内 提出 。 (六)追偿权、追偿 程序 和还款方式 1、担 保人 履行 了保 证责 任 后,即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归还 担保 人为 履行 保证 责任支 付的全 部款 项 ( 包括 但不 限于担 保人 按 《 履行 保证 责任通 知书 》 所 载明 金额 支付的 实际 代 偿款项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向 担保 人要 求代 偿的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向 担保 人要 求代偿 的金 额及 担保 人为 履行保 证责 任支 付的 其他 金额 , 前 述 款 项重叠 部分 不重 复计 算) 和自支 付之 日起 的利 息以 及担保 人的 其他 费用 和损 失, 包 括但 不 限于担 保人 为代 偿追 偿产 生的律 师费 、调 查取 证费 、通讯 费、 诉讼 费、 保全 费、评 估 费 、 拍卖费 、公 证费 、差 旅费 、抵押 物或 质押 物的 处置 费等。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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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2、基 金管 理人 应自 担保 人 履行保 证责 任之 日起 一个 月内, 向担 保人 提交 担保 人认可 的还款 计划 , 在 还款 计划 中载明 还款 时间 、 还 款方 式, 并 按担 保人 认可 的还 款计划 归还 担 保人为 履行 保证 责任 支付 的全部 款项 和自 支付 之日 起的利 息以 及担 保人 的其 他费用 和损 失。 基 金管 理人 未能 按本 条约定 提交 担保 人认 可的 还款计 划, 或未 按还 款计 划履行 还款 义 务的, 担保 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立 即支 付上 述款 项及其 他费 用, 并赔 偿给 担保人 造成 的 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 管理 人应 按本 条规定 向 担保 人支 付担 保费 。 2、担 保费 支付 方式 :担 保 费从基 金管 理人 收取 的本 基金管 理费 中列 支, 按本 条第3 款公式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月收 到基金 管理 费 之后的 十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支 付担 保费 。 担保 人 于收到 款项 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合 法发 票。 3、每 日担 保费 计算 公式= 担保费 计算 日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2‰×1/ 当 年天数 。 担保费 计算 期间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至 担 保人解 除保 证责 任之 日或 保本周 期 到期日 较早 者止 ,起 始日 及终止 日均 应计 入期 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 议解 决方式 本 《保 证合 同》 适用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法 律。 发 生争议 时, 各方 应通 过协 商解决 ; 协 商 不成的 , 任 何一 方均 可向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上 海分 会提 起仲 裁, 仲裁地 点为 上 海,且 仲裁 裁决 为终 局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九)其他条款 1、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公 告《 保证合 同》 。 2、《 保证 合同 》自 基金 管 理人、 担保 人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字 (或盖 人名章 )并 加盖 公司 公章 之日起 成立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3、《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需 经担保 人书 面同 意, 根据 法律法 规要 求进 行修 改的 除外。 4、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后 , 基 金管 理人 、担 保人 双方全 面履 行了 本合 同规 定的义 务,本 合同 终止 。 5、担 保人 承诺 继续 对本 基 金下一 个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障 的, 基金 管理 人、 担保人 另行签 署合 同。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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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四、 保证费用的费率和支 付方 式 1、 保证 费率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内 的保证 费用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2‰年 费率 计提。 保 证 费用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2‰×1/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保证 费用 E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保证费 用计 算期 间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 至 担保 人解除 保证 责任 之日 或保 本周 期 到 期日较 早者 止, 起始 日及 终止日 均应 计入 期间 。 2、 支付 方式 在基金 保本周 期内, 本基金 的 保证 费用 从基 金管 理人 的 管理 费收 入中 列支。 保 证 费用 每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末 , 按 月支 付。 由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月 收到 基金 管理费 之后 的 10个工 作日 内支 付给 担保 人。担 保人 于收 到款 项后 的5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管理人 出 具合 法 发票。 五、 保本 1、 保本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到 期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乘 积 ( 即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 ) 加上该 部分 基 金份额 在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的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 其保本 金额 , 基金 管理 人 应补足 该差 额 (即保 本赔 付差 额) , 并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后 20 个工 作 日内 (含 该第 20 个工 作日) 将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其 后各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申 购、 或 从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 保本周 期并 持有到 期的 基 金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加 上 该部分 基金 份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低 于其 保本金 额, 由当 期有 效的 基 金合同 、 《 保 证合同 》 或 《 风险 买断 合 同》 约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将该 保本 赔付 差额支 付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周 期内申 购或转 换入 , 或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 不包括 该 日)赎 回或 转换 出的 基金 份额不 适用 本条 款。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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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本 基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金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份 额的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费 用及 募集期 间的 利息 收入 之和 本 基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赔 付差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该 部 分基金 份额 在第一 个保 本 周期的 累计 分红款 项之 和 低于其 保本 金额的 差额 部分 本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后 各保本周 期的保 本金额的 确定以公 司届时 的招募说 明书 或 者相关 公告 为准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上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低 于其保 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2、 保本周 期 本基金 的保 本周 期为 三年 。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至3 个 公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如果 该 对 应日为 非工 作日 ,保 本周 期到期 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在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 基金 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一 保 本周期 ,该 保本 周期 的具 体起讫 日期 以本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公告 为准。 3、 适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 或 过渡 期申 购并 持有到 期、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 (2) 对于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 或 过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无 论选择 赎回 、 转 换到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其 他 基金、 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 或是 变更 为 “ 中银 稳 健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都同样 适用 保本 条款 。 4、 不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或过 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期 、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 期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额 加上 该 部分基 金份 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算 的总 金额 不低 于其 保本金 额;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或过 渡期申 购、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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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但在基 金当 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前 (不 包括 该日 )赎 回或转 换出 的基 金份 额;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周 期内申 购或 转换 入的 基金 份额; (4) 在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形 ; (5) 在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 基金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更 换基 金管理 人的 情形 , 且担 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不同 意继 续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 包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发 生的 任何形 式的 净值 减 少 ; (7) 因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 金投资 亏损 , 或因 不可 抗 力事件 直接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义 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或出 现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其他情 形令 基金管 理人 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的 。 六、 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 方案 1、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基金 的存 续形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 符合 法律法 规有 关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资 质要 求、 经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同意 为下 一个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 障, 并与 基 金 管理人 签订 《 保证 合同 》 或 《 风险 买断 合同 》 , 同 时本基 金满 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 的基金 存续 要求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继 续存 续并 转入 下一保 本周 期, 下一 保本 周期的 具体 起 讫日期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为 准。 如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未能 符合 上述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则本 基金 将按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变更 为 “中 银稳 健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同 时, 基金的 投 资目 标、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以及 基金费 率等 相关 内容 也将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约定 作相应 修 改 。 上述变 更无 须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 提 前在 临时公 告或 更 新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中予 以说明 。 如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对 基金 的存 续要求 , 则本 基金 将根 据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终 止。 2、 保本周 期到 期的 处理 规则 本基金 保本 期到 期前 , 基 金管理 人将 提前 公告 保本 期到期 的处 理规 则并 提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进行 保本 期到 期操 作。 为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保 本期 到 期前 30 个 工作 日内视 情 况暂 停本基 金的 申购 和转 换转 入业务 并提 前公 告。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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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1) 本基金 的到 期期 间为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及之 后5 个工 作日 ( 含第5 个 工作 日) 。 在到期 期间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做 出如 下选 择: ① 在到期 期间 内赎 回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② 在到期 期间 内将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已公 告开 放 转换 转入业 务的 其他 基金 ; ③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符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根据 届时 基金 管理 人的公 告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④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选择 转为 变 更后的 “中银 稳健 策略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持 有的所 有基 金份 额选 择上 述四种 处理 方式 之一 , 也 可 以 部分 选择 赎回、 转换出 、 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或在 本 基金 不满 足保 本基 金存 续 条件 时, 转为变 更后 的非 保本 混合 型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3) 在到期 期间 内, 无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采取 何种 到期 选择, 均无 需就 其认 购并 持有到 期、 或过 渡期 申购 并持有 到期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 基金份 额的 赎回 和转 换支 付赎回 费用 和转 换费 用 ( 包括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和转入 基金 的 申购费 补差 , 下 同) 等交 易费用 。 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或在 本基金 不满 足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时 转为 “中银 稳健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后的 其 他费用, 适用其 所转 入基 金的 费用 、费率 体系 。 (4)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未在 届时公 告的 到期 期间 内进 行选择 , 到期 期间 经过 以 后, 在 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之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不能再 选择 赎回 或转 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他 基金。 若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未在 到期 期间 内做出到期 选择 且本 基金 符合 保 本基 金存 续条件 ,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默认 转入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若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未 在到 期期 间内 做出到期 选择 且本 基金 不符 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则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默 认选择 了继 续持 有变 更后 的 “ 中 银稳 健策 略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5)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个保本 期的 基金份 额所 代 表的可 赎回 金额总 和超 过 担保人 提供 的下一 个保 本 期担保 额度 或保本 义务 人提 供的 下一 个保本 期保 本额 度的 , 基 金管理 人将 先按 照下 一个 保本期 担保 额 度或保 本额 度确 定本 基金 在下一 个保 本期 享受 保本 条款的 总基 金份 额数 , 然 后根据 注册 登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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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记机构 登记 的本 基金 份额 登记时 间, 按照 “ 时间 优 先” 的 原则 确认 每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下一个 保本 期享 受保 本条 款的基 金份 额。 具体 确认 方法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 (6) 在到期 期间 内, 无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做出 何种 选择 , 将自 行承 担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后 (不 含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波 动的风 险。 (7) 基金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采取 “未知 价” 原 则, 即赎 回 价格或 转换 转出 的价 格以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8) 在 到 期期 间, 本 基金 接受赎 回、 转换 转出 申请, 不接受 申 购和 转换 转入 申请 。 (9) 基金管 理人 默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进行 上 述 2 中(4 )到期 操作 的日 期为 到期 期间的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10) 本基金 在到 期期 间应 使基 金资产 保持 现金 形式 , 在 到期期 间 ( 除保 本期 到期 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免 收基 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管 费。 3、 保本周 期到 期的 公告 (1)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 本 基金将 继续 存续 并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 基 金管 理人 应依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就本 基金 继续 存续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到期操 作以 及下 一保 本周 期前 的过 渡期 申 购等 相关 事宜进 行公 告。 (2)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 不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基金 将变 更为 “中银 稳 健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基金 管理人 将 在临 时公 告或 “ 中银 稳健策 略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公 告相关 规则 。 (3)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金 管理人 还将 进行 提示 性公 告。 4、 保本周 期到 期的 保本 条款 (1)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 或 过渡 期申购 并持 有到 期、 或从 上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无论 选择 赎回 、 转换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 、 还是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 在本基 金不 满足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时 转为 变更 后的 “中银 稳健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该 部分基 金份 额都 适用 保本 条款。 (2) 募集期 认购 本基 金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在本基 金过 渡期 内申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及 从本 基金 上一 个保 本周期 到期 后选 择或 默认 选择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在 到期 期间赎 回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且已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的 其他 基金 份额 、 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 入当 期保 本期或 继续 持 有转型 后的 “中 银稳 健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的 基金 份额, 其 相应基 金份 额 在保本 期到 期日 所对 应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 当期 保本 期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其 保本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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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金额的 ,基 金管 理人 或保 本义务 人应 补足 该差 额, 并在保 本期 到期 日后20 个 工作日 内将 该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应依 据基 金合 同、 保证 合同或 风险 买 断合同 承担 责任 。 本基 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由中 国投 资担保 有限 公司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保 本义 务承担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保 证责任 。 5、 保本周 期到 期的 赔付 (1)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赔 付 ①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乘 积加上 其认 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累 计分红 款项 之和计 算的 总 金额低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金 额 (即 保本 赔付 差额) , 则基金 管理 人 应 补 足该 差额, 并在 保本周 期 到期 日后 4 个工 作日 内将该 差额 支付 至本 基金 在基金 托管 人 处开立 的指 定账 户。 ②基金 管理 人未 能按 照上 述条款的 约定 全额 履行 保本 赔 付差 额支 付义 务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于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担保 人发 出书面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应当 载明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 的本 基金 保本赔 付差 额 、 基 金管 理 人已自 行偿 付 的金额 、 需担 保人 支付 的 代偿款 项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开 立的 账 户 信息)并同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赔付 款到 账日期 。担保 人收到 基金 管理人 发出的 书面通 知 后5 个 工作 日内 , 将需 代 偿的金 额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开 立的 指 定账户 中。 ③担保 人将 代偿 金额 全额 划入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指定 账户中 后即 为全 部履 行了 保证责 任, 担保 人无 须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逐一 进行 清偿。 代偿 款 的分配 与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担 保人 对此 不承 担责任 。 如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10个工 作日 内相应 款项 仍未 到账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履 行催 付职 责。 ④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20个工 作日 ( 含第20 个工 作日) 内 将保本 赔 付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⑤在发 生保 本赔 付的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 及担 保人 未履行 《基 金合 同》 及 本 合同上 述 条款中 约定 的保 本义 务及 保证责 任的 , 自 保本 周期 到期后 第21 个工 作日 起,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可以 根据 《 基金 合同 》 第二十 二部分 “争议 的处理 和 适用 的法 律” 约定 , 直接向 基金 管 理人或 担保 人请 求解 决保 本赔付 差额 支付 事宜 ,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 向担 保人追 偿 的 , 应在保 证期 间内 提出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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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2)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各保本 周期 到期 的赔 付事 宜,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进 行公告 。 6、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处理 规则 本基金 保本 期届 满时 , 符 合法律 法规 有关 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资质 要求 、 并 经基金 管 理人认 可的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同意 为本 基金 下一 个保本 期提 供保 本保 障 , 并与本 基金 管 理人签 订 《保 证合 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 同时 本基金 满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基 金存 续要 求, 本基 金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 一个 保本期 。 (1) 过渡期 是指 到期 期间 截止 日次日 起至 下一 个保 本期 开始日 前一 工作 日的 期 间,最 长不 超过20 个工 作 日。过 渡期 的具 体起 止日 期由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并届 时公告 。 (2) 过渡期 申购 投资者 在过 渡期 内申 请购 买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称为过 渡期 申购 。 投 资者 在过 渡 期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按其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在折算 日所 代表 的可 赎回 金额确 认下 一 个保本 期的 保本 金额 并适 用下一 个保 本期 的保 本条 款。 ①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期保 本期 到期前 , 将根 据担 保人 或 保本义 务人 提供 的下 一个 保本 期担保 额度 或保 本额 度 , 确定并 公告 下一 个保 本期 的基金 管理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承担 保 本责任 的最 高金 额 , 过 渡 期申购 的规 模控 制的 具体 方案详 见当 期保 本期 到期 前公告 的 处理规 则。 ② 过渡期 申购 采取 “未 知价 ” 原则, 即过 渡期 申购 价 格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③ 过渡期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5%, 具体 费率 在届 时的 相关公 告中 列示 。 过 渡期 申购 费用由 过渡 期申 购的 投资 人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④ 过渡期 申购 的具 体费 率、 日期、 时间 、 场 所、 方 式 和程序 等事 宜由 基金 管理人 确 定并提 前公 告。 过渡 期内 , 本基 金将 暂停 办理 日常 赎回、 本基 金转 换入 和本 基金转 换 出业务 , 但 具体 决定 及其 执行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为 准。 在过 渡期最 后 一个工 作日 将进 行份 额折 算, 本 基金 在该 日暂 停办 理过渡 期申 购业 务。 过渡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应 使基 金资 产保 持现金 形式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免收 基金 管理费 和 基金托 管费 。 ⑤ 投资人 进行 过渡 期申 购的 , 其持 有相 应基 金份 额至 过渡期 最后 一日 (含 该日 ) 期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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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间的净 值波 动风 险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⑥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从 本基 金上一 个保 本期 选择 或默 认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 本期 的 基金份 额的 保本 金额 超过 或可能 超过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提供 的下 一个 保本 期担保 额度或 保本 额度 ,基 金管 理人将 不开 放过 渡期 申购 。 (3) 下一个 保本 周期 基金 资产 的形成 ① 选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在上 一个 保本 期结 束后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个 保本 期的 , 按 其选 择 或 默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个 保本 期的基 金份 额在 折算 日所 代表的 可赎 回金 额确 认下 一个保 本期的 保本 金额 并适 用下 一个保 本期 的保 本条 款。 ② 过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投资人 在过 渡期 内申 购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 按 其申 购的基 金份 额在 折算 日所 代 表 的可赎 回金 额确 认下 一个 保本期 的保 本金 额并 适用 下一个 保本期 的保 本条 款。 (4) 基金份 额折 算 下一个 保本 期开 始日 的前 一工作 日( 即过 渡期 最后 一个工 作日 )为 折算 日。 对在折 算日登 记在 册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包 括从 上一 个保 本期 结 束后选 择或 默 认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 本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和投 资者 进行 过渡期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 , 将 以折 算 日的基 金估 值为 基础 , 在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所 代表 的资产 净值 总 额保持 不变 的前 提下 ,变 更登记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0 元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数额 按折 算比 例相 应调 整。 具体 折算 规则 由基 金 管理人 通过 保本 期到 期处 理规则 进行 公 告。 (5) 进入下 一个 保 本期 运作 折算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 下一个 保本 期开 始日 , 本 基金进 入下 一个 保本 期运 作。 从 上 一个保 本期 结束 后选 择或 默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个 保本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和投 资者 进行 过渡 期申 购的基 金份 额, 经基 金份 额折算 后, 适用 下一 个保 本期的 保本 条 款。 本 基 金进 入下 一个 保本 期后 , 仍 使用 原名 称和 基金代 码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回、 基金 转 换等业 务。 自本基 金下 一个 保本 期开 始后,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投 资组 合管 理需 要暂 停本 基 金 的日常 申购 、赎 回、 基金 转换等 业务 。暂 停期 限具 体详见 基金 管理 人的 届时 公告。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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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7、 转为变 更后 的“ 中银 稳健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资 产的 形成 保本期 届满 时, 若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而依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从 到期 期 间 截止日 次日 起转 为变 更后 的 “中银 稳健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则 按“ 中银 稳健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在本 基金 转型 为 “ 中银 稳健策 略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前 一工 作日 所对 应的 可赎回 金额 作为 转入 变更 后的 “ 中 银稳 健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的转 入金 额。 本基金 变更 为“ 中银 稳健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开 放日常 申购 、赎 回和 基金 转换等 业务 ,具 体操 作办 法由基金 管理 人提 前公 告。 七、 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节所 述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责任仅 适用 于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 周期后 各 保本周 期涉 及基 金保 本的 保障事 宜,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届 时签订 的 《 保 证合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决 定,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公告。 1、为 确保 履行 保本 条款 ,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由中 国投资 担保 有限 公司 作为 担保人 。 2、基 金管 理人 与担 保人 签 订《中 银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保 证合 同》 。担 保人承 担 保 证责 任以 《保 证合 同》 的 约定 为准 。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视 为同 意该 《保证 合同 》 的约 定 。 本 基 金保本 由担 保人 提供 不可 撤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 保 证的范 围为,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乘积 ( 即 “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 ) 加上 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 额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 的总金 额低 于其 保本 金额 的差额 部分 ( 该差 额部 分 即为保 本赔 付 差额) 。担 保人 保证 期间 为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日起6 个月 。第 一个 保本 周 期内, 担保 人承担 保证 责任 的最 高限 额不超 过按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所计 算的保 本金 额。 3、 保本 周期 内, 担保 人出现 足以 影响 其担 保能 力情 形的 , 应在 该情 形发 生之 日起3 个 工作日 内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以及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在 接到 通知 之日 起3 个 工作日 内应 将上述 情况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提 出处 理办 法 , 包 括 但不限 于加 强对 担保 人担 保能力 的持 续 监督、 在确 信担 保人 丧失 担保能 力的 情形 下及 时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等 ; 在确 信担 保 人 丧 失担 保能 力的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接 到通知 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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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会, 就 更换 担保 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基金 转型 等事 项进行 审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接 到担 保 人通知 之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上 述情 形。 4、保 本周 期内 ,更 换担 保 人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通过 ,但 因担 保人 发生合 并或分 立, 由合 并或 分立 后的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承 继担保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的 除外。 更换 担 保人的 , 原 担保 人承 担的 所有与 本基 金保 证责 任相 关的权 利义 务由 继任 的担 保人承 担。 在 新的担 保人 接任 之前 ,原 担保人 应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5、如 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符合条 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与 到期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乘 积 (即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 ) 加 上其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 算的 总金额 低于 其认 购保 本金 额, 且基 金 管 理人未 能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后5个工 作日内 ,向 担保 人发 出书 面《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应当 载明 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支付 的本 基金 保本 赔付差 额总 额、 基金 管理 人已自 行偿 付的 金额 、 需 担保人 支付 的 代偿款 项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开 立的 账户 信息)。担保 人 将在 收 到基金 管理 人发 出的 《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后的5 个工作 日内 ,将 《履 行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载 明的 代偿 款项 划入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 户中, 由基 金 管 理 人将 该代 偿款 项支 付给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担保人 将 上述 代偿 金额 全额 划入 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开 立的 账户 后即 为全 部履行 了保 证责 任 , 担 保 人无须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逐一 进行 清偿 。 代偿 款项 的分 配与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担保 人对此 不承 担 责任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于 此同意 授权 基金 管理 人作 为其代 理人 代为 行使 向担 保人索 偿的 权 利并办 理相 关的 手续 (包 括但不 限于 : 向 担保 人发 送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及代 收相 关 款项等 )。 6、除 本部 分第 四款 所指 的 “更换 担保 人的 ,原 担保 人承担 的所 有与 本基 金保 证责任 相关的 权利 义务 由继 任的 担保人 承担 ” 以 及下 列除 外责任 情形 外, 担保 人不 得免除 保证 责 任: (1)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金 份额净 值的 乘积 加上 其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 算的 总金额 不低 于本基 金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提 供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 但在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不 包括 该日 )赎 回或 转换出 的基金 份额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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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本周 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入的 基金 份 额;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的情 形; (5)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 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的情 形, 且担 保人不 同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因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 或出现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令基 金 管理人 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8) 未经 担保 人书 面同 意 修改《 基金 合同 》条 款, 可能加 重担 保人 保证 责任 的,根 据法律 法规 要求 进行 修改 的除外 。 7、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如 符 合法律 法规 有关 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资质 要求 、经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继续 与本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保 证 合同》或《 风 险买断 合同 》 , 同 时本 基 金满足 法律 法规 和本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的, 本基金 将转 入 下一保 本周 期; 否则 , 本 基金变 更为 非保 本的 混合 型基金 , 基 金名 称相 应变 更为 “ 中 银稳 健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担保 人不 再为该 混合 型基 金承 担保 证责任 。 八、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 1、 更换担 保人 (1)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人 的 程序 ① 提名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提名 新担保 人, 被 提名 的新 担保 人应 当符合 保本 基金 担保 人的 资质条 件, 且同 意为 本基 金的保 本提 供 保证。 ② 决议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就更 换担保 人的 事项 进行 审议 并形 成 决 议。相 关程 序应 遵循 基金 合同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约 定的 程序 规定。 更换担 保人 的决 议需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50%以 上( 含50%)表 决通过 。 ③ 备案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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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更换 担保人 的决 议须 经中 国证 监会备案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生效 之日起2个工 作日 内在 至少一 家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④ 保证义 务的 承继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更换 担保 人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之日 起5 个 工作日 内与 新担 保人 签署 《保 证合 同》 , 并将 该保 证合同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备, 新 《 保证合 同》 自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之日 起 生效。 自新 《保 证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 原 担保人 承 担的 所有 与本基 金担 保责 任相 关的 权利义 务将 由继 任的 担保 人承担 。 在 新的 担保 人接 任之前 , 原 担 保人应 继续 承担 担保 责任 。 ⑤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新《 保证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2) 当期 保本 周期 结束 后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更 换下 一保本 周期 的担 保人 ,由 更换后 的担保 人为 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期 的保 本提 供保 证责 任, 此项 担保 人更 换事 项 无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将 涉及新 担保 人的 有关 资质 情况、 《 保 证 合同》 等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备。 2、 更换保 本义 务人 (1)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保本义 务 人的 程序 ① 提名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提名 新保本 义务人 , 被 提名 的新 保本 义务人 应当 符合 保本 基金 保本义 务人 的资 质条 件, 且同意 为本 基 金提供 保本 。 ② 决议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就更 换保本 义务 人的 事项 进行 审议 并 形 成决议 。相 关程 序应 遵循 基金合 同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约 定的 程序规 定。 更换保 本义 务人 的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50% 以上( 含 50%)表 决通 过。 ③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更换 保本义 务人 的决 议须 经中 国证监 会备案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生效之 日起2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④ 保本义 务的 承继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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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更换 保本 义务人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之日 起5个 工作 日内 与新 保本 义 务人签 署《 风险 买断 合同 》,并 将该 《风 险买 断合 同》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备 ,新 《风 险买 断合同 》自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之 日起 生效 。自 新《 风险 买 断合同》 生效之 日起 , 原保 本义 务 人承担 的所 有与 本基 金保 本责任 相关 的权 利义 务将 由继任 的保 本 义务人 承担 。在 新的 保本 义务人 接任 之前 ,原 保本 义务人 应继续 承担 保本 责任 。 ⑤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新《 风险 买断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2 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3、 当期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更 换下 一保 本周期 的保 本义 务人 , 由 更换后 的 保本义 务人 为本 基金 下一 保本周 期提 供保 本 , 此 项 保本义 务人 更换 事项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将 涉及 新保本 义务 人的 有关 资质 情况、 《风 险 买断合 同》 等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备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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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十、 基金的 投资 一、保 本周 期内 的投 资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在为 适用 本基 金保 本条款 的基 金份 额提 供保 本保证 的基 础上 ,严控 投资 风险, 力争基 金资 产在 保本 周期 内的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 定)。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主 要分 为两类 : 稳健 资产 和 风险资 产。 稳健 资产 主要 包括国 债、 金 融 债、央 行票 据、企 业债、 公司债 、可 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次 级债 、短期 融 资 券、 中期 票据 、 资 产支持 证 券、 债 券回 购、 银行存 款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风险 资 产主 要包 括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品 种。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本基金 持有 的稳健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60%。本 基 金持有 的风 险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高 于 40% , 其中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值 不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3% 。 本 基 金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的5%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充分 发挥 基金 管理 人的研 究优 势, 采用 CPPI 投资组合保 险策 略和 资 产配置 研 究 结 果, 动态 调整 稳 健资产 与风 险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以确保 保本 周期 到期 时, 实现基 金资 产 在保本 基础 上的 保值 增值 的目的 。 1、 资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资产 配置 策略 分为 两个层 次: 一层 为对 风险 资产和 稳健 资产 的配 置, 该层次 以 投资组 合保 险策 略为 依据, 即风险 资产 可能 的损 失额 不超过 安全 垫; 另 一层 为对 风险资 产 、 稳健资 产内 部的 配置 策略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情况 对这两 个层 次的 策略 进行 调整。 CPPI为国 际通 行的 投资 组合 保 险策 略。 本 基金 结合CPPI保险 原理 以及 资产 配置研 究 结 果,根 据市 场的 波动 和组 合安全 垫动 态调 整, 调整 稳健资 产与收 益资 产投 资的 比 例。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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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CPPI的运 作架 构为:


第一步 ,根 据投 资组 合期 末最低 目标 价值 (在 本基 金中该 值为 人民 币1.00元/ 基金份 额)和 合理 的折 现率 设定 当前应 持有 的安 全资 产的 数量, 即投 资组 合的 安全 底线; 第二步 ,计 算投 资组 合净 值超过 安全 底线 的数 额, 该数值 即为 安全 垫; 第三步 , 将 相当 于安 全垫 特定倍 数 ( 放大 倍数) 的 资金规 模投 资于 风险 资产 以创造 高 于最低 目标 价值 的收 益, 其余资 产投 资于 安全 资产 。 在期间[0,T]内 ,可 投资 于风险 资产 的投 资额 度计 算公式 为: ) ) ( ( ) ( t T r Fe t V m t P t V m t mC t E ? ? ? = ? = = 公式中 各变 量的 含义 如下 : t V 表示 时间t( 0 > t ) 投资 组合的 资 产净 值; t P 表示时 间t投资 组合 的安 全底 线; t P t V t C ? = 表示时 间t ( 0 > t ) 的 安全 垫; m 表示放 大倍 数; t E 表示时 间t ( 0 > t )的风 险资 产 投资净 值; T 表 示保 本期 限;F表示 保本 的额 度;r表 示无风 险利 率。 综合考 虑宏 观经 济研 究及 宏观经 济政 策、 证券 市场 估值水 平、 盈利 预测、 市 场流动 性 和市场 情绪 , 确 定股 票、 债券和 现金 类资 产等 大类 资产的 预期收 益、 风险 和各 种 情景 发生 的概率 ; 结 合资 产配 置研 究结果 和市 场运 行状 态, 动态调 整稳健 资产 和风 险资 产 的配 置比 例。 根据CPPI策略 要求 ,放 大倍 数 在一 定时 间内 保持 恒定 才 能保 证在 安全 垫减 少至 零时, 风险资 产的 数量 也能 按需 要同时 减少 至零 , 以 保证 基金的 本金 安全 。 在 实际 应用中 , 如 果 要保持 安全 垫放 大倍 数的 恒定 , 则 需根 据投 资组 合 市值的 变化 随时 调整 风险 资产与 安全 资 产的比 例, 而这 将给 基金 带来高 昂的 交易 费用 ; 同 时, 当 市场 发生 较大 变化 时, 为 维持 固 定的放 大倍 数, 基金 有可 能出现 过激 投资 (风 险资 产过多 或过 少) 。 为此, 本基 金对 于放 大倍 数采取 定期 调整 的方 法进 行处理 。 一 般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 研究部 每月 对未 来一 个月 的股票 市场 、 债 券市 场风 险收益 水平 进行 定量 分析 , 结合 宏观 经 济运行 情况 、 利 率水 平等 因素, 制订 下月 的放 大倍 数区间 , 并 提交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核 确 定 ; 然 后, 基金 经理 根据放 大 倍数 区间, 综合 考虑股 票 市场 环境、 已有 安全垫 额 度、 基 金 净值、 距离 保本 周期 到期 时间等 因素 , 对 放大 倍数 进行调 整。 在特 殊情 况下 , 例如 市场 发 生重大 突发 事件 ,或 预期 将产生 剧烈 波动 时, 本基 金也将 对放 大倍 数进 行及 时调整 。 2、 稳健资 产投资 策略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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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在全球 经济 的框 架下 , 本 基金管 理人 分析 宏观 经济 运行趋 势及 财政 货币 政策 变化, 运 用数量 化工 具, 预测 未来 市场利 率趋 势及 市场 信用 环境, 综合 考虑 利率 、信 用、流 动 性 、 行业和 个券 风险 , 构 造债 券组合 。 在 具体 操作 中, 本基金 灵活 运用 如下 策略 , 力争 获取 风 险调整 后的 稳健 收益 。 (1) 久期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以 全球 经济 的视野 认真 研判 全球 及中 国宏观 经济 运行 情况 , 及 由此引 致 的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 密切跟 踪CPI 、PPI 、M2、M1 、汇 率等 利率 敏感 指标 ,通过 定性 与定量 相结 合的 方式 , 对 未来中 国债 券市 场利 率走 势进行 分析 与判 断, 并由 此确定 合理 的 债券组 合久 期。 ① 宏 观经 济环 境分 析: 通过 跟 踪、 研判 诸如 工业 增加 值 同比 增长 率、 社会 消费 品 零售 总额同 比增 长率 、 固 定资 产投资 额同 比增 长率 、 进 出口额 同比 增长 率等 宏观 经济数 据, 判 断宏观 经济 运行 趋势 及其 在经济 周期 中所 处位 置, 预测国 家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取 向及 当 前利率 在利 率周 期中 所处 位置; 基于 利率 周期 的判 断, 密 切跟 踪、 关注 诸如 月度CPI 、PPI 等物价 指数 、银 行准 备金 率、货 币供 应量 、信 贷状 况等金 融运 行数 据, 对外 贸易顺 逆 差 、 外商直 接投 资额 等实 体经 济运行 数据 , 研 判利 率在 中短期 内变 动趋 势, 及国 家可能 采取 的 调控政 策; ②利率 变动 趋势 分析 : 基 于对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态以 及利率 变动 趋势 的判 断, 同时考 量 债券市 场资 金面 供应 状况 、市场 主流 预期 等因 素, 预测债 券收 益率 变化 趋势 ; ③久期 分析 : 根 据利 率周 期变化 、 市 场利 率变 动趋 势、 市 场主 流预 期, 以及 当期债 券 收益率 水平 , 通 过合 理假 设下的 情景 分析 和压 力测 试, 最 后确 定最 优的 债券 组合久 期。 原 则上, 利率 处于 上行 通道 中,则 缩短 目标 久期 ;反 之则延 长目 标久 期。 (2) 期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期限结 构配 置策 略原 则上 是基于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的 情景分 析 , 自 上而 下的 进 行资产 配 置,构 建最 优化 债券 组合 。 在确定 组合 目标 久期 后, 通过研 究收 益率 曲线 结构 , 采用 情景 分析 方法 对各 期限段 债 券风险 收益 特征 进行 评估 , 将预 期收 益率 与波 动率 匹配度 最高 的期 限段 进行 配比, 从而 在 子弹组 合、 哑铃 组合 和梯 形组合 中选 择风 险收 益特 征最优 的配 置组 合。 (3) 类属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不 同类型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信 用风险 、 市 场风 险、 流 动 性、 赋 税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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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水平等 因素 , 研 究同 期限 各投资 品种 利差 及其 变化 趋势, 制定 债券 类属 配置 策略, 以捕 获 不同债 券类 属之 间利 差变 化所带 来潜 在投 资收 益。 (4) 信用类 债券 策略 企业 ( 公司) 债券 与国 债 的利差 曲线 理论 上受 经济 波动与 企业 生命 周期 影响 , 相同 资 信等级 的公 司债 在利 差期 限结构 上服 从凸 性回 归均 衡的规 律 。 内 外部 评级 的 差别与 信用 等 级的变 动会 造成 相对 利差 的变动, 另外 , 在经 济上升 与 下降 的周 期中 企业 债利 差 将缩 小或 扩大。 本基金 通过 研判 宏观 经济 走势, 债券 发行 主体 所处 行业周 期以 及其 财务 状况 , 对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信用 风险 进行 度量和 定价 , 分析 其收 益 率相对 于信 用风 险的 保护 程度和 溢价 水 平,结 合流 动性 状况 综合 考虑, 选择 信用 利差 溢价 较高且 不失 流动 性的 品种 。 本基金 对于 金融 债、 信用 等级为 投资 级的 企业 (公 司) 债 等信 用类 债券 采取 自上而 下 与 自 下而 上相 结合 的投 资策 略 。通 过内 部的 信用 分析 方 法对 可选 债券 品种 进行 筛选过滤, 内部信 用分 析方 法通 过自 上而下 地考 察宏 观经 济环 境、 国 家产 业发 展政 策、 行业发 展状 况 和趋势 、 监 管环 境、 公 司 背景、 竞争 地位、 治理 结 构、 盈 利能 力、 偿 债能 力 、 现金 流水 平 等诸多 因素 , 通 过给 予不 同因素 不同 权重 , 采 用数 量化方 法对 主体 所发 行债 券进行 打分 和 信用评 级, 只有 内部 评级 为1、2 、3 级别 (“ 投资 级 ”)信 用类 债券 方可 纳入 备选品 种池 供投资 选择 。 (5) 回购放 大策 略 本基金 可以 在基 础组 合基 础上 , 使 用基 础组 合持 有 的债券 进行 回购 放大 融入 短期资 金 滚动操 作 , 同 时选 择交 易 所和银 行间 品种 进行 投资 以捕获 骑乘 及短 期债 券与 货币市 场利 率 的利差 。 (6) 可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认真 考量 可转换 债券 的股 权价 值、 债券价 值以 及其 转换 期权 价值, 将 选择具 有较 高投 资价 值的 可转换 债券 。 针对可 转换 债券 的发 行主 体,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考量 包括所 处行 业景 气程 度、 公司成 长 性、 市场 竞争 力等 因素 , 参 考同类 公司 估值 水平 评价 其股权 投资 价值 ; 通过 考 量利率 水平 、 票息率 、 付 息频 率、 信 用 风险及 流动 性等 综合 因素 判断其 债券 投资 价值 ; 采 用经典 期权 定 价 模 型, 量化 其转 换权 价值 , 并予 以评 估。 本基 金将 重 点关 注公 司基 本面 良好 、 具备 良好 的成长 空间 与潜 力、 转股 溢价率 和投 资溢 价率 合理 并有一 定下 行保 护的 可转 债。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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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7)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宏 观经济 形势 、 提 前偿 还率 、 违约 率、 资 产池结 构以及 资 产池 资产所 在行 业景 气情 况等 因素, 预判 资产 池未 来现 金流变 动; 预测 提前 偿还 率变化 对标 的 证券平 均久 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影 响,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变化 , 在 严格 控制 信用 风险暴 露程 度 的前提 下, 选择 风险 调整 后收益 较高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8) 其它辅 助投 资策 略 ①跨市 场套 利 中国债 券市 场分 为银 行间 市场和 交易 所市 场两 个子 市场, 其中 投资 群体、 交 易方式 等 市场要 素不 同, 使得 两个 市场的 资金 面和 市场 利率 在一定 期间 内可 能存 在定 价偏离 。 本 基 金在充 分论 证这 种套 利机 会可行 性的 基础 上, 寻找 最佳介 入时 机, 进行 跨市 场操作 , 获 得 安全的 超额 收益 ; ② 跨品 种套利 由于投 资群 体的 差异 , 期 限相近 的品 种因 为其 流动 性、 赋 税等 因素 造成 内在 价值出 现 明显偏 离时 , 本基 金可 以 在保证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 进行品 种间 的套 利操 作 , 增加超 额收 益; ③滚动 配置 策略 根据具 体投 资品 种的 市场 特性, 采用 持续 滚动 投资 的方法 , 以 提高 基金 资产 的整体 持 续的变 现能 力; ④骑乘 策略 通过分 析收 益率 曲线 各期 限段的 利差 情况 , 本 基金 可以买 入收 益率 曲线 最陡 峭处 所 对 应的期 限债 券, 随着 基金 持有债 券时 间的 延长 , 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将 缩短 , 到 期收益 率将 下 降,从 而可 获得 资本 利得 收入。 3、 风险资 产投 资策 略 (1) 股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采用 行业 配置与 个股 精选 相结 合的 投资策 略 , 在定 性和 定量分 析 的基 础上, 通过 优选 具有 良好 成长性 、 成 长质 量优 良、 定价相 对合 理的 股票 进行 投资, 以谋 求 超额收 益。 ①定性 分析 本基金 管理 人综 合分 析宏 观经济 、 产 业经 济和 微观 上市公 司, 以及 特定 投资 时期的 市 场阶段 性投 资机 会, 发掘 具有持 续经 营能 力和 盈利 稳定增 长的 行业 和公 司。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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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宏观经 济层 面主 要考 虑特 定投资 时期 的经 济发 展 , 长中短 经济 周期 和经 济周 期的具 体 阶段; 产业 经济 层面 主要 考虑不 同经 济发 展阶 段和 不同经 济周 期时 期的 主导 产业特 征、 不 同产业 的景 气周 期特 征和 国家产 业政 策的 取向 ; 上 市公司 层面 主要 考虑 公司 治理结 构、 产 品 结 构、 技 术结 构、 管理能 力、 公司 战略 、 公 司在行 业 中的 地位、 品牌 优势和 核 心竞 争力 等。市 场阶 段性 投资 机会 是在经 济发 展不 同的 阶段 挖掘有 效的 投资 策略 。 ②定量 分析 本基金 管理 人建 立投 资量 化分析 体系 ,科 学严 谨地 分析市 场、 行业 和股 票。 a.整体 市场 量化 分析 体系 包括价 值指 标、 趋势 性指 标和盈 利指 标等。 价值 指标 由 绝对 和 相 对价 值指 标组 成: 绝对 指 标通过 DDM 模 型分 析和 DCF 模 型计 算得 出; 相对 指 标包 括静 态和动 态的 估值 指标 (PE、PB 、PS 、PCF ) , 趋 势性 指标包 含市 场长 期和 短期 的价格 变化 趋 势,盈 利指 标净 利润 率、 净资产 收益 率、 收益 增长 和收益 预测 等。 b. 行业 量化分 析体 系包 括行 业价 值指 标,趋 势性 指标 和盈 利指 标等。 价值 指标 由绝 对和相 对价 值指 标组 成: 绝对指 标通 过DDM 模型 分析 和 DCF 模 型计 算得 出; 相对指 标包 括 静态和 动态 的估 值指 标 (PE 、PB 、PS 、PCF) , 趋势 性 指标包 含行 业长 期和 短期 的价格 变化 趋势; 盈利 指标 净利 润率 、净资 产收 益率 、收 益增 长和收 益预 测等 。 c. 公司 量化分 析体 系主 要考 察上 市公 司的估 值水 平, 盈利 增长 、运营 能力 、负 债水 平和价 格趋 势等 指标 。 本 基金奉 行 “ 价值 与成 长相 结合” 的选 股原 则, 即选 择具备 价值 性 和成长 性的 股票 进行 投资 。 在价 值维 度, 主 要考 察 股票账 面价 值与 市场 价格 的比率 和预 期 每股收 益与 股票 市场 价格 的比率 等; 在成 长维 度, 主要考 察公 司未 来每 股收 益相对 于目 前 每股收 益的 预期 增长 率、 可持续 增长 率和 主营 业务 增长率 等指 标。 (2) 权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权 证投 资以 权证 的市场 价值 分析 为基 础 , 配以权 证定 价模 型寻 求其 合理估 值 水平, 以主 动式 的科 学投 资管理 为手 段, 充分 考虑 权证资 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风 险性 特 征,通 过资 产配 置、 品种 与类属 选择 ,追 求基 金资 产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四) 投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持 有的 稳健 资产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60%。 本 基金 持有 的风 险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高 于40%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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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2)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 (8)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 支 持 证券 规模的 10 %;


(11 )本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15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公 募基 金投 资于 一家 企业发 行的 单期 中期 票据 合计不 超 过该期 证券 的 10% ( 适用 于保本 期及 转为 非保 本基 金后)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定 为准 。 法律 法规或 监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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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三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收 益率 (税后 ) 。 在目前 国内 金融 市场 环境 下, 银 行定 期存 款可 以近 似理解 为保 本定 息产 品。 以三年 期 银行定 期存 款收 益率 作为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 能够使 投资 者理 性判 断本 基金产 品的 风 险收益 特征 ,合 理衡 量比 较本基 金保 本保 证的 有效 性。 如 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化 ,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能为 市 场普 遍接 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 而 无 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产品, 属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低风 险品 种。 投资者 投资 于保 本基 金并 不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放 在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保 本 基 金在极 端情 况下 仍然 存在 本金损 失的 风险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及债 权人 权利,保 护基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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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4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 利害关 系的 第三人牟 取任 何不当 利益 。 (八)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二、 变更 后的 “ 中银 稳健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称 为 “ 该基金 ” 或“中 银稳 健策 略基 金” ) 的投资 (一) 投资目 标


根据宏 观经 济周 期和 市场 环境的 变化 ,该 基金 通过 自上而 下积 极、 动 态的 资产 配置, 在股市 和债 市之 间选 择投 资机会 , 精 选股 票和 债券 品种, 致力 于在 多种 市场 环境下 为投 资 者创造 超额 收益 。


(二) 投资范 围 该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 会相 关规 定)。 该 基 金的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主 要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 央 行 票据、 企业 债、 公司债 、 可 转 换 债券( 含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 次级债 、短 期融资 券、 中期票 据、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 购、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该基金 持有 的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30-80% , 国债、 金融债 、 央 行票据 、企 业债、 公司债 、可转 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次级 债、 短期 融资券 、 中期票 据、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 产的比 例为 20-70% ,权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3% 。持有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三) 投资策 略 该基 金在 基本 面 研究 和量 化策略 分析 的基 础上 , 通过 分析和 判断 宏观 经济 周期 和市 场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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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环境变 化趋 势, 动态 调整 大类资 产配 置比 例, 同时 将严谨 、 规 范化 的选 股方 法与积 极主 动 的投资 风格 相结 合, 运用 自下而 上的 个股 、 个 券投 资策略 , 构 建投 资组 合, 并进行 积极 有 效的风 险控 制和 实时 动态 的组合 优化 。 该基金 的投 资管 理主 要分 为两个 层次 : 第一 个层 次 是自上 而下 的资 产类 别配 置, 第二 个层次 是自 下而 上的 个券 精选。 1、 资产类 别配 置 该基金 在资 产配 置中 贯彻 “自 上而 下” 的投 资策 略, 根据全 球宏 观形 势 、 中国 经济 发 展 (包括 经济 运行周 期变动 、市场 利率 水平、 通货膨 胀率、 货币 供应量 等) ,并 结合对 市 场 估 值、 流动 性、 投资 主体 行 为、 市场 情绪 等因 素的 综 合判 断, 分析 各类 资产 的 预期 风险 收益水 平, 进行 基金 资产 在股票 、债 券和 现金 三大 资产类 别间 的配 置和 实时 监控。 本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不 同的 调整力 度和 调整 周期 , 将资 产配置 分为 战略 资产 配置 和战 术 资产配 置。 战略 资产 配置 指调整 有效 期为 一年 以上 的资产 配置 , 在 确定 各类 资产的 预期 回 报率和 波动 率的 前提 下, 对满足 投资 目标 的资 产进 行配置 。 战 术资 产配 置通 过对市 场中 短 期趋势 的判 断, 对资 产配 置进行 微调 , 以 获取 市场 中短期 存在 的超 额收 益, 降低短 期波 动 带来的 风险 。 在正常 市场 状况 下, 投资 组合中权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为 30-80%,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为 20-70% , 根据对 宏观 经济 和市 场状 态的具 体判 断, 也可 以持 有适当 的现 金 类资产 。 2、 股票投 资策 略 该基金 采取 “自 下而 上” 的方式 , 运 用数 量化 的分 析模型 、 科 学严 谨的 财务 分析和 深 入的上 市公 司调 研等 多种 手段精 选个 股, 并在 此基 础上构 建调 整股 票投 资组 合。 该基金 将采 用数 量分 析与 定性分 析相 结合 的方 法 , 筛选发 展前 景良 好的 行业 中处于 领 先地位 且财 务健 康、 具备 长期增 长潜 力的 上市 公司 , 并通 过严 格的 基本 面分 析、 调 研和 价 值评估 作进 一步 论证 ,选 择市场 估值 合理 的上 市公 司股票 。 在沪深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的所 有A 股中 , 剔 除以下 股 票后 的剩 余部 分即 形成 该 基金 的选股 空间 : ? 剔除ST 、*ST 股 票、 以 及 受到监 管机 构公 开谴 责或 处罚未 满半 年和 涉及 重大 案件 或诉讼 的股 票;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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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剔除最 近财 务报 告严 重亏 损的股 票; ? 剔除流 动性 相对 不足 的股 票。 (1)财 务指 标筛 选 按照主 营业 务收 入、ROE 、EBITDA 等 反映 盈利 水平 的 指标由 高到 低排 序, 在每 个行业 内截取 排名 前 50% 的上 市 公司作 为初 选股 票池 ;然 后,通 过对 市场 占有 率等 系列辅 助指 标 的分析 ,考 察上 市公 司的 行业领 先能 力。 (2)数 量化 模型 筛选 运用基金 管理 人自主 研发 的数量 模型 对初 选股 票池 进一步 筛选 , 目的 是通 过一 系列 评 估指标 , 精 选出 具有 投资 价值和 增长 潜力 的公 司, 减少组 合样 本的 数量 , 提 高组合 样本 的 质量, 便于 下一 步骤 的定 性分析 和个 股调 研。 (3)领 先能 力定 性分 析 在数量 化模 型筛 选后 ,本 基金管理 人将 从以 下四 个方 面 系统 地对 公司 进行 深入 分析, 进一步 缩小 投资 范围 ,以 便集中 跟踪 各行 业中 最具 竞争力 的领 先企 业。 ①


行业 分析 研究特 定行 业的 基本 特点 , 深入 分析 行业 增长 的驱 动因素 和主 要业 务的 驱动 因素, 从 而寻找 出在 这些 驱动 因素 作用下 , 能够 继续 保持 行 业领先 地位 或者 能够 获得 行业领 先地 位 的上市 公司 。 ② 企业竞 争 力的 确定 本管理 人将 利用 波特 竞争 力五要 素分 析体 系来 分析 上市企 业的 核心 竞争 力。 ③ 公司盈 利模 式评 估 上市公 司过 去的 领先 地位 使公司 在现 在的 竞争 环境 中占据 优势 , 但过 往成 绩 不能保 证 上市公 司在 未来 继续 保持 行业领 先地 位。 该 基金 更重 视 上市 公司 在未 来的 行业 地 位, 通过 对其生 产、 技术 、 市 场等 方面的 深入 研究 , 分 析其 盈利模 式, 从而 判断 其是 否具有 持续 的 行业领 先能 力。 ④ 治理结 构分 析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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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本 基金管 理人建 立了一套 评价上市 公司治 理结构的 系统作为 决定公 司投资价 值的 指 标之一 。 其 中衡 量企 业治 理架构 的因 素包 括财 务的 透明度 、 企 业管 理的 独立 性、 管 理层 素 质、企业 政策 的稳 定性 、对 小 股东 的公 平性 等。 其中, 企业 管理 层素 质和 能力的 高低 是决 定企 业是 否具有 行业 领先 地位 的关 键因 素 , 该基金 从管 理层 能力、 制订 战略、 组 织结 构和 激励 机制 等方面 着重 考察 公司 管理 层的 质 量 。 (4) 内 在价 值及 相对 价值评 估 对于筛 选出 的核 心股 票池 , 本基 金管 理人 会对 企业 的营运 和盈 利状 况及 业绩 的长 期 增 长趋势 进行 一系 列价 值分 析,决 定其 内在 价值 和可 能回报 ,以 确定 每股 的最 终目标 价 格 , 并挖掘 价值 被市 场显 著低 估的企 业。 经 过 以上 程序, 本基 金管理 人 将精 选出 行业 地位 领先 、 估 值合 理并 且盈 利增长 前 景明 确的上 市公 司股 票构 建股 票投资 组合 。 日 后组 合管 理维护 中, 当发 现股 票的 基本面 及定 价 等因素 发生 较大 变化 , 不 再满足 相关 选择 标准 时, 投资经 理应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将该 股票 剔 除。 3、 债券投 资策 略 (1) 整体配 置策 略 该基金 在债 券投 资组 合构 建和管 理的 过程 中, 首先 通过久 期配 置策 略确 定组 合久 期 , 然后通 过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确定 组合 的期 限结 构配 置, 最后 通过 类属 配置 策 略实现 对于 各 类债券 品种 的配 置。 ① 久期配 置策 略 久期配 置策 略本 质上 是一 种自上 而下 的管 理策 略, 旨在对 债券 组合 进行 合理 的久 期 控 制,以 实现 对利 率风 险的 有效管 理。 该策 略是 债券 组合投 资策 略的 根本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宏观 经济环 境分 析、 利率 变动 趋势分 析和 久期 分析 确定 合理 的 债 券组合 久期 。 ? 宏观经 济环 境分 析: 通过 跟踪、 研判 工业 增加 值同 比增长 率、 社会 消费 品零 售总额 同比 增长 率、 固 定 资产投 资额 同比 增长 率等 宏观经 济数 据, 密切关 注 月度CPI 、 PPI 等物 价指 数, 银行 准 备金率 、货 币供 应量 、信 贷状况 等金 融运 行数 据, 对外贸 易 顺逆差 、 外 商直 接投 资额 等实体 经济 运行 数据 , 判 断宏观 经济 运行 趋势 及其 在经济 周 期中所 处的 位置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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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利率变 动趋 势分 析: 基于 对宏观 经济 运行 状态 以及 利率变 动趋 势的 判断 , 同 时考量 债券 市场 资金 面供 应状况 、市 场主 流预 期等 因素, 预测 债券 收益 率变 化 趋势; ? 久期分 析: 根据 对利 率变 动趋势 的预 测以 及当 期债 券收益 率水 平, 确定 债券 组合目 标久 期。 原则 上, 利率处 于上 行通 道中 , 则 缩短目 标久 期; 反之 则延 长目标 久 期。 ② 期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在确定 组合 目标 久期 后, 通过研 究收 益率 曲线 结构 , 采用 收益 率曲 线分 析模 型对 各期限 段债 券的 风险 收益 特征进 行评 估。 通 过自 有数 量化模 型, 采 用综 合情 景分 析法 , 将预期 收益 率最 高的 期限 段进行 配比 组合 , 从 而在 子弹组 合、 哑铃 组合 和梯 形组合 中 选择风 险收 益特 征最 优的 配置方 案。 ③ 类属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不 同类型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信 用风险 、市 场风 险、 流动 性 、 赋税水 平等 因素 , 研 究同 期限各 投资 品种 的利 差及 其变化 趋势 , 制 定债 券类 属配置 策 略,以 捕获 不同 债券 类属 之间利 差变 化所 带来 的潜 在投资 收益 。 (2) 其他辅 助性 策略 除上述 基本 配置 策略 ,该基 金 在债 券组 合的 实际 管理 过 程中 还将 运用 其他 辅助 策略, 在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前 提下, 争取 把握 债券 市场 的投资 机会 ,增 强投 资收 益。 ① 跨市场 套利 中国债 券市 场分 为银 行间 市场和 交易 所市 场两 个子 市场, 其中 投资 群体、 交 易方式 等 市场要 素不 同, 使得 两个 市场的 资金 面和 市场 利率 在一定 期间 内可 能存 在定 价偏离 。 该基 金在充 分论 证这 种套 利机 会可行 性的 基础 上, 寻找 最佳介 入时 机, 进 行跨 市场 操 作, 获得 安全的 超额 收益 ; ② 跨品种 套利 由于投 资群 体的 差异 , 期 限相近 的品 种因 为其 流动 性、 赋 税等 因素 造成 内在 价值出 现 明显偏 离时 , 该 基金 可以在 保 证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进 行 品种 间的 套利 操作, 增 加 超额 收益 ; ③ 滚动配 置策 略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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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根据具 体投 资品 种的 市场 特性, 采用 持续 滚动 投资 的方法 , 以 提高 基金 资产 的整体 持 续的变 现能 力; ④ 骑乘策 略 通过分 析收 益率 曲线 各期 限段的 利差 情况 , 该 基金可以买 入收 益率 曲线 最陡 峭处所 对 应的期 限债 券, 随着 基金 持有债 券时 间的 延长 , 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将 缩短 , 到 期收益 率将 下 降,从 而可 获得 资本 利得 收入。 4、 权证投 资策略 该基金的权证 投资以权 证 的市场价值分 析为基 础, 配以权证定 价模型寻 求其 合理估值 水平, 以主 动式 的科 学投 资管理 为手 段, 充分 考虑 权证资 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风 险性 特 征,通 过资 产配 置、 品种 与类属 选择 ,追 求基 金资 产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四) 投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该 基金 的股 票、 权证等 权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 例为 30-80% , 国债 、 金融债 、 央行票 据、 企业 债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20-70% ; (2)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该 基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5) 该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 该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 (8) 该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9) 该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0) 该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 支 持 证券 规模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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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12) 该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该基 金的总 资产, 该 基金所申 报的 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 该基 金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15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公 募基 金投 资于 一家 企业发 行的 单期 中期 票据 合计不 超 过该期 证券 的 10% ( 适用 于保本 期及 转为 非保 本基 金后)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转 为中 银稳健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转 为 中银稳 健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该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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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55%× 沪深 300 指数+45%×中 国债券 综合 全价 指数 。 如果指数编制 单位停止 计 算编制指数或 更改指 数名 称、或有更 权威的、 更能 为市场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 调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而无 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属于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一般 情况下 其风 险和预期收 益高于货 币市 场基金和 债券型 基金 ,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七)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及债 权人 权利,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4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 利害关 系的 第三人牟 取任 何不当 利益 。 (八) 基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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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十一、 投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4 年 4 月 2 日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一)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160,988,842.49 4.81 其中: 股票 160,988,842.49 4.8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955,688,824.86 88.36 其中: 债券 2,955,688,824.86 88.36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83,891,621.55 5.50 6 其他各 项资 产 44,309,790.15 1.32 7 合计 3,344,879,079.05 100.00 (二)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5,289,030.25 0.20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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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C 制造业 100,878,425.05 3.76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4,028,484.00 0.15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0,803,427.91 0.4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6,030,614.00 0.2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0,603,460.00 0.4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537,281.00 0.09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7,461,300.28 0.65 S 综合 3,356,820.00 0.13 合计 160,988,842.49 6.00 (三)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625 长安汽 车 2,062,270 23,612,991.50 0.88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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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2 600887 伊利股 份 345,533 13,503,429.64 0.50 3 600880 博瑞传 播 671,171 11,396,483.58 0.43 4 002358 森源电 气 527,100 11,332,650.00 0.42 5 600998 九州通 720,709 10,803,427.91 0.40 6 300058 蓝色光 标 204,700 10,603,460.00 0.40 7 600429 三元股 份 1,092,480 8,914,636.80 0.33 8 600686 金龙汽 车 886,031 7,894,536.21 0.29 9 601633 长城汽 车 149,950 6,173,441.50 0.23 10 300322 硕贝德 202,100 6,147,882.00 0.23 (四)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39,004,000.00 5.1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39,004,000.00 5.18 4 企业债 券 2,352,891,199.00 87.7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445,401,000.00 16.61 7 可转债 18,392,625.86 0.69 8 其他 - - 9 合计 2,955,688,824.86 110.23 (五)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2126 12科伦01 1,470,000 143,325,000.00 5.35 2 122182 12九 州通 1,230,110 119,812,714.00 4.47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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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3 122189 12王府01 1,100,000 108,020,000.00 4.03 4 122187 12玻 纤债 1,114,500 107,315,205.00 4.00 5 122185 12力帆01 995,110 98,814,423.00 3.69 (六)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八)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股 指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九)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国 债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无 相关 投资 评价。 (十)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查,或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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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64,470.0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7,129,326.5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6,607,279.62 5 应收申 购款 8,713.9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4,309,790.15 4、 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10023 民生转 债 17,920,794.50 0.67 5、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流通受 限 情况说 明 1 000625 长安汽 车 23,612,991.50 0.88 临时停 牌 2 600686 金龙汽 车 7,894,536.21 0.29 重要事 项 未公告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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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十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 证 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 不保证 最 低收 益。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为 2012 年 9 月 19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基金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业绩 比较基 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 9 月 19日(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40% 0.04% 1.23% 0.01% 0.17% 0.03%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56% 0.14% 4.26% 0.01% -1.70% 0.1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4.00% 0.13% 5.54% 0.01% -1.54% 0.12%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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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十三、 基金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构 的 固有 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 托管 费以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 得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固有 财产 的 债务相 抵销 ,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非 因基 金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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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十四、 基金资 产 的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 家法律法 规规 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 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 负债。 三、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 以 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挂 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 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 价格。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 交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 在活跃 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交 易 所 上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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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3 、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6 、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 对方 , 共 同查明 原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 理人 承 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如 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管 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金 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或本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 外。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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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 准 确 性、 及时 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 值小 数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当 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的 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 当 事人 ( “ 受损 方”)的 直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错 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据 计 算差 错、 系统 故障 差错 、 下 达 指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 引起 的差 错, 若 系同行 业 现有 技术水 平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 可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可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时 ,差错 责 任方 应及时 协调 各方,及 时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差错发生的 费用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及 时 更正 已产生 的差错, 给当 事人造 成 损失 的, 由 差错 责任方 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 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差错责任 方仍应 对差错 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 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返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 已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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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经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至 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赔偿 时, 如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 错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人 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 追偿过 程中 产生 的有 关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 如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 定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依据 法律 法规、基 金 合 同或 其他 规定, 基金管 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担 了 赔偿 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向 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或 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 的直 接损失 。 (7)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 则 处理 差错 。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错 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 根据 差错 发生的 原因 确定差错 的责任 方; (2)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事 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差错 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交易 数据的 ,由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的 原 则和 方法 如下 : (1)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2)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通 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 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误 ,给 基金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失 的, 应由基金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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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管理人 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当 事人 追偿 。 (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 各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 产生 的净值 计算 尾差,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或 其它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 价值时 ; 3 、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保 障投资 人的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4、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它情 形。 七、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或 国家 法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的 非工 作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 以 公布。 八、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5 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 国家会 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变 更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 必要 的措施 减 轻或 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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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十五、 基金的 收益分配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基 金未 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利 润中 已实 现收 益的孰 低数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30% , 若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 可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1) 保本 周期 内: 仅采 取 现金分 红一 种收 益分 配方 式,不 进行 红利 再投 资; (2)转 型 为 “中 银稳 健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后: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式分 为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 基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 金分红;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载 明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在收益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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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本基金 在保 本期 内, 收益 分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等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 行 承担。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 前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则前 述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相 应销 售机构 (基 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承 担。 基金转 型为 “ 中银 稳健 策 略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的,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的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 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可将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按 除息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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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十六、 基金 的 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2% 年 费率 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1.2%÷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 管人 核对一 致后 ,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 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 金的托管 费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 的年费率 计提。托 管费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0.2%÷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 管人 核对一 致后 , 基金 托 管人于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 日、公 休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3、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种 类 ”中第 3-8 项费 用,根 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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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本 基金 在到 期期间 (除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和过 渡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免收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5 、若 保本 周期 到期后 ,本基 金不 符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所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转为 变更 后的 “中银 稳健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份 额, 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的 年费 率计 提, 托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同上。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的 律 师 费、会 计师 费和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相 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 管费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项 调 整不需 要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 新的 费率 实施日 2 日前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五、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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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十七、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如下 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 2 个月 ,可 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以 书面 方式确 认。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 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 更换 会 计师 事务 所需在 2 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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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十八、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通过 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 以下简 称“网站 ” )等 媒 介披露 ,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 信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 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各 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 涉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 文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 策的全 部事 项,说明 基金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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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 投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财 产保管 及基 金运作监 督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金 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 确认文 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 体上登 载基金合 同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 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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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 当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 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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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依 法报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核准 或者 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 (十) 保本 相关 信息 1、 保证 合同 随基 金合 同、招 募 说明 书一 同公 告。 2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时 更换担 保人 或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人 ,基金 管理 人除根据 基金 合同履 行必 要程 序外 ,还 须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及时 进行 公告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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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书 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 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募 说 明书 或更 新后的招 募说 明 书、 年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季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将存 放于基 金管 理人 所 在地、基 金托管 人所 在地 , 供公 众查 阅 。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金 管理 人指定的 网 站上 进行 查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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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十九、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生 风 险。 本基 金的 市场 风险 来 源于 股票 资产 与债 券资 产 市场 价格 的波动 ,主 要包 括: 1 、经 济周 期风 险:经 济运行 具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证券 市场 的收益 水平 受到宏观 经济 运行状 况的 影响 , 也 呈现 周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与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其收益 水平 也 会随之 发生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2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政 策( 如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 行业政 策、 地区发展 政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 收益率 的变 动。利率 直接 影响着 国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本基 金直 接投 资于股 票和 债 券,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而 产生 波动 。 4 、汇 率风 险: 汇率的 变化可 能对 国民经 济不 同部 门造 成不 同的影 响, 从而导致 本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业绩 及其股 票价 格发 生波 动, 基金收 益产 生变 化。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险 :上市 公司 的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 响。 如果基 金所 投资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该基 金投资 收益 下 降。本 基金 可通 过分 散化 投资减 少非 系统 风险 ,但 并不能 完全 消除 此类 风险 。 (二)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还 包括由 于本 基金 出现 投资 者大额 赎回 , 致使 本基 金 没有足 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支 付的 要 求所引 致的 风险 。 1 、变 现风 险: 投资组 合的变 现能 力较弱 所导 致基 金收 益变 动的风 险。 当持有的 部分 债券品 种的 交投 不活 跃、 成交量 不足 时, 资产 变现 的难度 可能 会加 大。 同时 , 由于 基金 持 有的某 种资 产集 中度 过高 , 导致 难以 在短 时间 内迅 速变现 , 有 可能 导致 基金 的净值 出现 损 失。 2 、巨 额赎 回风 险:本 基金属 于开 放式基 金, 在开 放式 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 由 于我 国证券 市场 的波 动性 较大 , 在市 场价 格下 跌时 会出 现交易 量急 剧 减 少 的情 形, 此时 出 现巨 额赎回 可能 会导 致基 金资 产变现 困难 ,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风 险, 甚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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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至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三)信用风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信 用风 险也包 括证 券交 易对 手因 违约而 产生 的证 券交 割风 险。 (四)基金特有风险 (1)恒 定比 例投 资组 合保险 策 略的 风险 本基金 将投 资组 合保 险技 术运用 到资 产配 置策 略中 , 投 资组 合保 险技 术机 制 在理论 上 可以实 现保 本的 目的 , 但 其中的 一个 重要 假定 是投 资组合 中股 票与 债券 的仓 位比例 能够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做 出适 时的、 连续 的调 整, 而 在 现实投 资过 程中可 能由 于流 动 性或 市场 急速下 跌等 方面 的原 因影 响到投 资组 合保 险技 术机 制的保 本功 能 , 由 此产 生 的风险 为恒 定 投资组 合保 险策 略的 风险 。 (2)保 证风 险 本基金在 引入担保人机制 下也会因 下列情 况的发生 而导致保 本周期 到期日不 能偿 付 本金, 由此 产生 保证 风险 。 这些 情况 包括 但不 限于 : 在保 本周 期内 本基 金更 换管理 人, 而 担保人 不同 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任 ; 或 发生 不可 抗力 事件, 导致 本基 金亏 损或 担保人无 法履 行保证 责任 ; 或在 保本 周 期内担保 人 因经 营风 险丧 失保证 能力 或保 本周 期到 期日担保 人的 资产状 况、 财务 状况 以及 偿付能 力发 生不 利变 化而 无法履 行保 证责 任。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技能 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因此, 本基 金 的收益 水平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具 有相 关性 。 (六)交易风险 交易风险 是指由 于基金操 作中交易 指令传 输不畅或 交易过程 中误操 作造成损 失的 可 能性。 (七)其他风险 1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 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风 险管 理和内 控制 度等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险 ; 2、因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竞 争 压力 可能 产生 的风 险; 3 、战 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 力因 素的出 现, 可能 严重 影响 证券市 场运 行,导致 基金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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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资产损 失; 4、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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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二十、 基金的 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生效后 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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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公告于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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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二十一 、 基金合 同 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义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独立运用 基金 财产; 2)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售 基金 份额 ; 4)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申 购、 赎回、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和 调整 基 金的除 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6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 对于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本基金 合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 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事 人的 利益 ; 7)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 赎 回申 请; 8)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更换注 册登 记机构 ,获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对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0) 选 择、 更换 销售 机构 ,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其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 法募 集基 金,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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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以 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进 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 ;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4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得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益; 16 )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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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4)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25)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 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履行保 本义 务; 28)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3、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 投资 运作 ; 3)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提 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本基金合 同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基 金资 产、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 6)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7)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资料 ; 8)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 4、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 备足够 的、 合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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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3)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中 期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基 金管 理人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9)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0)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宜; 11 )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运 作; 14)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 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除; 18)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偿;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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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基 金 财产 ;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 权;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 诉讼; 9 )基 金管 理人 及担保 人未履 行保 本义务 及保 证责 任时 ,直 接向基 金管 理人或担 保人 追偿; 10)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的活 动; 5)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 6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 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管理 人的 代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 机 构、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7)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其他 义务 。 ( 七)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各方 的权 利义务 以本 基金 合同 为依 据,不 因基 金财产账 户名 称 而有所 改变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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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 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 等的 投票 权。 1、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或 持有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下 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 下同)提议 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 但在 保本 周期到 期后 在基金合 同规 定范围 内变 更为 “ 中 银稳健 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 并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 中 银稳健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管 理 费率和 托管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 以及法 律法 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6) 变更 基金 类别, 但在保 本周 期到期 后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内 变更 为“中银 稳健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除外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8) 变更 基金 投资目 标、范 围或 策略, 但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在基 金合 同规定范 围内 变 更为“ 中银 稳健策 略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 并按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中银稳 健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执行 的以及 法律 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10)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或 保本 保障机 制, 但因 担保 人发 生合并 或 分立, 由合 并或 分立 后的 法人或 者其 他组 织承 继担 保人的 权利 和义 务的 除外 。 (11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2)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事 项。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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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 (2) 某一 保本 周期结 束后, 保持 或更换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人, 或者 保持或 变更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保 本保 障机 制; (3) 保本 周期 到期后 ,在基 金合 同规定 范围 内变 更为 “中 银稳健 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并按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中银 稳健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的投资 目标 、投 资范 围或 投资策 略执 行; (4) 保本 周期 内,因 担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发 生合 并或 分立 ,由合 并或 分立后的 法人 或其他 组织 继承 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的权 利、 义务 而引起 的担 保人 变更 ; (5)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6)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收费方 式、 调低赎 回费 率; (7)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8)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9) 按照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以外的 其他 情形。 2、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召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 人 决定 不召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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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集 ,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 合 , 不得阻 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议 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有 效期 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及 联 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 项。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 议召 集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书面 表决 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 书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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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效 力。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 方式由 会 议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 理 人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到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身份 证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代 理人 身份证明 、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权 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 会者 出具 的相 关文 件 符合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且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的 注册 登 记资料 相符 。 (2) 经核 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有效 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2 )通 讯开 会。 通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 决事 项的投 票以 书面形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提示 性公 告;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或/ 和基 金管理 人(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监督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 人在 监督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和统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影 响 表决效 力; (4) 本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和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以上 ; (5)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 人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授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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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并与注 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6)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单独或 合并 持有权 益登记 日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在 大会召 集人 发出会 议通 知 前就召 开事 由向大 会召 集 人提交 需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3) 对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交的 提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下 原则 对提案进 行审 核: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4)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登 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 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 行修改 ,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及时公 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日 期应 当 顺延并 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规定 程序宣布 会议议 事程序及 注意 事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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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项, 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法 执业 的 律师见 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 50% 以上 (含 50%)多 数选举 产生 一名 代表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 日 期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证 机关 及监督 人的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并形 成决 议。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有 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 金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取 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证 明, 否则表面 符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 不清或 相互 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数。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 项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议 题应 当分开审 议、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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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逐项表 决。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并 予以 公告。 7、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 推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授权 的一 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但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 则大 会主 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公 布计 票结果 。 (3) 如大 会主 持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 票数进 行重 新清点; 如大 会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宣 布的 表 决结果 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即 重新 清 点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4)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 的,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票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则 大会 召集 人 可自行 授权 3 名监 票人 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公 证,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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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备案。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1、《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生效后 方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之 日起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2、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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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华南 分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深 圳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各方当 事人 均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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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 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 之 间、 基金 与基 金当 事人 之 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件。 1 、本 基金 合同 经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加 盖公 章以 及双 方法定 代表 人或授权 代表 签字, 在基 金募 集结 束, 基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并获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后生效 。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 效之日起 至该基 金财产清 算结果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 告 之日止 。 2 、本 基金 合同 自生效 之日起 对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在内 的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3 、本 基金 合同 正本一 式六份 ,除 上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 式二 份外,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两 份。 每份 均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4 、本 基金 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 资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和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但其效 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准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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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二十二 、 基金 托 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45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谭 炯 成立时 间: 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1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简称 :招 商银 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同业 拆借; 提供 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币 兑换 ;国 际结算 ;结 汇、 售汇 ;同 业外汇 拆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和 贴 现 ;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发 行和代 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卖 股票 以 外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和代客 外汇 买卖 ;资 信调 查、咨 询、 见证 业务 ;离 岸金融 业 务 。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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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1、本基 金将 投资 于以 下金融 工 具: (1)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主 要分 为两类 : 稳健 资产 和 风险资 产。 稳健 资产 主要 包括国 债、 金 融 债、央 行票 据、企 业债、 公司债 、可 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次 级债 、短期 融 资 券、 中期 票据 、 资 产支持 证 券、 债 券回 购、 银行存 款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风险 资 产主 要包 括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品 种。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 若保本 周期 届满时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条 件,本 基金 依据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变更 为 “ 中银 稳健 策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上 述投 资范 围、 投资对 象应 依 据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相 应变 更如下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 会相 关规 定)。 该 基 金的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主 要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 央 行 票据、 企业 债、 公司债 、 次 级 债、短 期融 资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 法律、 法规 、部 门规 章及 基金合 同禁 止投 资的 投资 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行 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 执行, 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对 于已经 执行 的投 资,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行 为不 符合基 金合 同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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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的规定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事 先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证券 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融资 比例 : 1、 “中 银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投 融资 比例 本基金 持有 的稳健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60% 。 本基 金持 有的 风险 资产占 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不高 于40% , 其 中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本 基 金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2、“ 中 银稳 健策 略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投融资 比例 本基金 持有 的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30-80% , 国债、 金融债 、 央 行票据 、企 业债、 公司债 、可转 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次级 债、 短期 融资券 、 中期票 据、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 产的比 例为 20-70% ,权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3% 。持有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中银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和 “中银 稳健 策略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均适用 于此 投资 限制 内容 。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2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不 得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3 、本 基金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时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过基 金的 总资产,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该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 、本 基金 投资 权证, 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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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的 40 %;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 本基 金应 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8、本 基金 资产 投资 不得 违 反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对于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原 因导 致基 金的 投资 不符合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上 述标 准。法 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如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且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当限 制, 不需要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 条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 通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金 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定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 、 与 本机 构 有其他 重大 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方 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任 确保 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 联交易 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 方进行 法律法规 禁止 基 金从事 的关 联交 易时 , 如 基金托 管人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时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已 成交的 关联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事 前无 法 阻止该 关联 交易 的发 生,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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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据以 对基 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与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 对账 机制, 确保 基金银行 存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相关 规定 ,就 本基 金银 行存款 业务 另行签订 书面 协 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议 签 署、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投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 资 金 划拨、 账 目核对 、 到期 兑付 、 文 件 保管以 及存 款证 实书 的开 立、 传递 、 保管 等流 程中的 权 利、 义 务 和职责 ,以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核 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在开 展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 存款银 行时违反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在 10 个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 正或 拒绝结 算, 若基金 管理人 拒不执 行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确 保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交 易对 手 名单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否则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 手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 在 基 金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整 交易 对 手名单 , 但 应将 调整 结果 至少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新名 单确 定 前已 与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市场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的 ,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理 由, 并 在 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前3 个交 易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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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 手 在基金 管理 人 确定的 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任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 相应损 失先 行 予以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对 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 履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 如 基 金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对 手进 行 交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 任。 (六)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应 遵守 《 关于 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为 的 紧急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 1 、本 协议 所称 的流通 受限证 券, 包括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 行股 票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易 证 券 , 不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 限于 由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和 存管 的 , 并 可在 证 券交易 所或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金参 与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的认购 , 不 得预 付任 何形 式的保 证金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基金不得 投资有 锁定期但 锁定期不 明确的 证券,且 锁定期不 得超过 本基金的 剩余 期 限。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经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金投 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准 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上述 资 料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投 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 人应至 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 指令之 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 述资料 书面发至 基金 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两 个工 作 日内, 以书 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 积极有 效 的措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效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 性问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或市 场发 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 导致 基金 现 金周 转困 难时, 基金管 理 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 保基 金的 支付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 受限 证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不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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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承担任 何责 任。 3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规要 求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发 行价格 、 锁定 期, 基金 拟 认购的 数量 、 价格 、 总 成 本、 应划 付的 认购 款、 资 金划付 时间 等。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真 实、 完整, 并应 至 少于拟 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作 日将 上 述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使 托管 人无 法 审核认 购 指令而 影响 认购 款项 划拨 的,基 金托 管人 免于 承担 责任。 4 、基 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审 核基 金管理 人投 资流通受 限证 券的行 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违 反了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议 以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 定,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采 取合 理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人的 利 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对基 金管理 人的 违法 、 违 规以 及违反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的投 资指 令 不予执 行, 并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不予 纠正 或已 代表 基金 签署合 同不 得 不执行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七)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对投 资中 期票据 业务 进行 研究 ,认 真评估 中期 票据投资 业务 的 风险, 本着 审慎、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监管部 门的 规定 , 制 定基 金投资 中期 票据 相关 制度 (以下 简称 “ 《制 度》 ” ) , 以规范 对中 期 票 据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 制。 基 金管 理人 《制度 》 的 内容 与本 协议 不一致 的, 以本 协 议的约 定为 准。 1、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遵循 以 下投 资限 制:


(1) 中期 票据 属于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应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基金 合 同中关 于该 基金 投资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的相 关比 例及 期限限 制;


(2)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公募 基金投 资于 一家 企业 发行 的单期 中期 票据合计 不超 过该期 证券 的 10% ( 适用 于保本 期及 转为 非保 本基 金后) ;


2、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责限 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如发 现异 常情 况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所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如 因市 场变 化,基 金管理 人投 资的中 期票 据超 过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托管人有 权要 求 基 金管 理人在 10 个交 易 日内将 中期 票据 调整 至规 定的比 例要 求。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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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八)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九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人 , 对 于收 到的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限 。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会。 (十)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但 不限 于: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十一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及时纠 正,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十二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 监督、核查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基 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 托管人 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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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三)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配 合 和协 助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本 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但 不限 于: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基 金管 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 提供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 产。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与 独 立。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的指 令, 按 照基 金合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 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属于 基金 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 此 产生的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 6、对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催 收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7、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完 整地保管基 金资产 ;未经 基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 处 分、 分 配基 金 的任何 资产 。 不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的 损 坏、灭 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责 任。 8、资产托管 人对因 为资产 管理人投资 产生的 存放或 存管在资产 托管人 以外机 构的委 托财产 , 或 交由 期货 公司 或证券 公司 负责 清算 交收 的委托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期货 保证 金 账户内 的资 金、 期货 合约 等) 及 其收 益; 由 于该 等 机构或 该机 构会 员单 位等 本合同 当事 人 外第三 方的 欺诈 、疏 忽、 过失或 破产 等原 因给 委托 财产造 成的 损失 等不 承担 责任。 9、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外, 基金 托管人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应 开立 “基金 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 管 理。 2、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基金 管理人 应聘 请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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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由 参 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若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理 退款等 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的名 义在其营业 机构开 立基金 的银行账户 ,保管 基金的 银行存 款,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刻 制 、 保管和 使用 。 2、基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为基 金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 仅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 使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的管 理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算 备付 金账户 ,并 代表所 托管 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一 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 保基 金、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 的收 取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 机构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允许基 金从 事其他投 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 市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由基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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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金管理 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合 同的约 定协 商后 开立 。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 定使用 并管 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相 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物 证券等有 价凭证 按约定由 基金托管 人存放 于基金托 管人 的 保管库 , 或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物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 物证 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上 述存放 机构 及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凭 证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与 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原件 分别由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财 产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 正本送 达基 金 托管人 处。 因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合同 传真 件与 事后 送达的 合同 原件 不一 致所 造成的 后 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复 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指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 定公告 。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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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项 、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和负 债 。 2、估 值依 据及 原则 估值应 符合 本合 同、 《证 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 证 监会 计字[2007]21 号《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 通知》 、中国 证 监会[2008]38 号公 告《 关 于进一 步规 范证 券投 资基 金估值 业务 的指 导意 见》 及其他 法律 、 法规的 规定 , 如 法律 法规 未做明 确规 定的 , 参 照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行 业通 行做 法处理。估 值 数据依 据合 法的 数据 来源 独立取 得 。 对 于固 定收 益 类投资 品种 的估 值应 依据 中国证 券业 协 会基金 估值 工作 小组 的指 导意见 及指 导价 格估 值。 估值的 基本 原则 : (1) 对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 品种 ,如估 值日 有市 价的 ,应 采用市 价确 定公允价 值。 估值日 无市 价 , 但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且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应采 用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如估 值日 无市 价, 且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且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 使 潜在 估 值 调整对 前一 估值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影响 在 0.25% 以上的 ,应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有充 足证 据表 明最 近交易 市价 不 能真实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应对最 近交 易的 市价 进行 调整, 确定 公允 价值 。 (2) 对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投资品 种, 应采 用市 场参 与者普 遍认 同, 且被 以往 市场实 际 交易价 格验 证具 有可 靠性 的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运用 估值 技术 得出 的结 果, 应 反映 估 值日在 公平 条件 下进 行正 常商业 交易 所采 用的 交易 价格。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时 , 应尽可 能使 用市 场参 与者 在定价 时考 虑的 所有 市场 参数, 并应 通过 定期 校验 , 确保 估值 技 术的有 效性 。 有充足 理由 表明 按以 上 估值 原 则仍 不能 客观 反映 相关 投 资品 种的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托 管人进 行商 定, 按最 能恰 当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估 值的 基本 原则以 其最 新规 定为 准。 3、 具体 投资 品种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 括股票 、权证 等)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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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交 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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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3、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估 值方 法的第 5 项进 行估 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错误 偏 差达到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基 金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 (2)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 错给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失 需要 进行赔偿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的 责任 , 经确 认后 按 以下条 款进 行 赔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②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由此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际 向投 资 者 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过 错程 度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任。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 算和核 对 或对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的估 值方法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 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情形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由此给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 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赔付。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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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3) 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有 关会计 制度 变化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 赔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由 此造 成 的影响。 (4)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 生的净 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 者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果 行业另有 通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 投资 人的 利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 照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 法和会 计 处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计 处理 方 法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 原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 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行 独立 的复 核。 核 对 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时 间 安排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 日内完 成月 度报 表的 编制 及复核 ;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在 上半 年结 束之日 起 60 日内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的编制 及复 核; 在每 年结束 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金 年 度报 告的 编制及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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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调 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规定 为准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八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季 度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 和编制 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少 应包括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名称、证 件号码 和持有的 基金 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如 不 能妥 善保 管,则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承 担责任 。 在基金托 管人要 求或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前 ,基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资 料送交基 金托 管 人, 不 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基金 管理 人 和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 应遵守 保密 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 不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华南 分会 , 仲裁 地点 为深圳 市,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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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 组并 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小组 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的职 责: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的 民事 活动 。 (4)在基 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各自 履行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变现 ;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得分 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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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7、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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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二十三 、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 。以下 是主要的 服务内容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 、基 金投资 者账 单:基 金管 理人将 向特 定销售 渠道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 书面或 电子 文件形 式定 期或 不定 期寄 送对账 单; 2、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定 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额 。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 金 投资 者可 通过 销售 机构 网 站办 理申 购、 赎 回及信 息 查询。 基金 管理 人也可 利 用自 己公司 的网站(www.bocim.com )为直销投 资者提供基金网 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在选 用网 上交易 服务 之前 ,请 向相 关机构 咨询 。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通 过 电子邮 件、 手机 短信、 传 真等定 期为 客户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括: 基金份 额净值 、 每 笔交 易确 认、 每月账 户信 息、 公司 旗下 基金定 期刊 物等 。 业 务开 通时间 由基 金 管理人 另行 公告 。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 提 供全天 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账 户交 易情况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息 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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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二十四 、 其他应 披露事项 (一)相关基金公告 1、2013 年 10 月 22 日本基 金 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基 金 估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2、 2013 年 10 月 25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保本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3 年第 3 季度报 告》 3、 2013 年 11 月 1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 刊登 《中银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 书(2013 年第 2 号) 》 4、 2013 年 11 月 1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 刊登 《中银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 书摘要 (2013 年第 2 号) 》 5、2013 年 11 月 29 日本基 金 管理 人刊 登《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基 金 估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6、2013 年 12 月 2 日本 基金管 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新增 交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直 销账 户的 公告》 7、2014 年 1 月 16 日本 基金管 理人 刊登 《关 于中 银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暂停 大 额申购 、定 期定 额投 资及 转换转 入业 务的 公告 》 8、2014 年 1 月 21 日本 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第 4 季度报 告》 9、2014 年 1 月 23 日本 基金管 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网上 直销平 台 开通一 户多 卡功 能的 公告 》 10、2014 年 1 月 24 日本基 金 管理 人刊 登 《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基 金 估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11 、2014 年 2 月 17 日本 基金管 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提请 投资者 及 时更新 已过 期身 份证 件或 身份证 明文 件的 公告 》 12、2014 年 3 月 1 日本基 金 管理 人刊 登《 中 银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恢 复大额 申 购、定 期定 额投 资及 转换 转入业 务公 告》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 公告。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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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二十五 、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招 募说明 书公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 的 住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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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二十六 、 备查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 准本 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中银保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三) 《中银保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四)关于申请募集 中银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的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七)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八)中国证监会要 求的 其他文件 以上各 项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投 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至存放 地 点查阅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 4 月 30 日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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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附件: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保证合 同 基金管 理人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基金管 理人 ” ) 住所地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200 号中 银大厦45 楼 公司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 炯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1955





邮 编:200121








担保人 :中 国投 资担 保有 限公司 (以 下简 称“ 担保 人” ) 住所地 :北 京市 海淀 区西 三环北 路100 号金 玉大 厦写 字楼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新来 电话:010-88822888


传真:010-68437040





邮 编:100048 鉴于: 《 中 银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约定了 基金管 理人 的保 本义 务 ( 见 《基 金合 同》 第十 二部 分) 。 为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合法权 益, 依 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担保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 基 金 法》 、 《 关于 保本 基金 的 指导 意见》 等法 律法规 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担 保 人在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合法 权益 的原 则基 础上 , 特订立 《 中 银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保证 合同 》 (以 下简 称 “本 合同 ” 或 “《保 证合同 》 ”)。 担 保人就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内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所 承担 保本 义务 的履 行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证 。担 保人 保证 责任 的承担 以本 《保证 合同 》为准 。 《保证 合同 》 的 当事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担保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投资 者 自依 《 基 金合 同》 取 得基 金份额 之 日起,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和 《保 证合 同》 的 当 事人, 其 购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保 证合 同》 的承认 、接 受和 同意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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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除非本 《保 证合 同》 另有 约定, 本 《 保证 合同 》 所 使用的 词语 或简 称与 其在 《基金 合 同》中 的释 义部 分具 有相 同含义 。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 高限 额 1 、本 基金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提 供的保 本金 额(即认 购保 本金额 ) 为: 认购 并持 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费用 及募 集期 间的利 息收 入 之和。 2 、担 保人 承担 保证责 任的金 额即 保证范 围为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乘积 ( 即 “认购 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 ) 加上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 的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内的 累计 分 红金额 之和 计算 的总 金额 低于认 购保 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该 差额 部分 即为 保本 赔付差 额 )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申 购或转 换入 ,以及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不 包括 该日)赎 回或 转换出 的部 分不 在保 证范 围之内, 且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的 最高 限额 不超 过按 《 基金合 同 》 生效之 日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所计算 的认 购保 本金 额。 4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是 指本基 金保 本周期 (如 无特 别指 明, 保本周 期即 为本基金 第一 个 保 本周 期) 届 满的 最后一 日。 本基 金的 保本 周期为 三 年,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至 3 个公 历年 后对 应日 止, 如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起六 个月 。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本 担保 人在 保证范 围内 承担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保证 责任 。 四、除外责任 除下列 除外 责任 情形 外, 担保人 不得 免除 保证 责任 : 1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与到期日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乘积加 上其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累计分 红款 项之和 计算 的 总金额 不低 于本基 金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提 供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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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但 在基 金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不 包括该 日) 赎回或转 换出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内 申购 或转 换入 的基 金份额 ;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情形 ; 5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或更 换基 金管 理人的 情形 ,且担保 人不 同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 、因 不可 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 金投 资亏损 ;或 因不 可抗 力事 件直接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或出现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其他 情形 令 基金管 理人 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的 ; 8 、未 经担 保人 书面同 意修改 《基 金合同 》条 款, 可能 加重 担保人 保证 责任的, 根据 法律法 规要 求进 行修 改的 除外。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 程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于 此同意 授权 基金管 理人 作为 其代 理人 代为行 使向 担保人索 偿的 权 利并办 理相 关的手 续( 包括 但不限 于向 担保人 发送《 履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及 代收相 关 款 项等)。如 果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可 赎回金 额 与相应 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额 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基 金管 理人 未能 按照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全额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5 个 工作 日内 , 向担 保人 发 出书面 《履 行保证 责任通 知书》(应 当载 明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支 付的本 基 金保本 赔付 差额 、 基 金管 理人已 自行 偿付 的金 额、 需担保 人支 付的 代偿 款项 以及基 金管 理 人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开立 的账 户信 息) 。 2、担 保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 理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后的 5 个工 作 日内, 将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载明 的代 偿款 项划 入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本基 金在 基金托 管人 处 开立的 账户 中, 由基 金管 理人将 该代 偿款 项支 付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担 保人 将上述 代偿 金 额全额 划入 基金管 理人 指 定的本 基金 在基金 托管 人 处开立 的账 户中后 即为 全 部履行 了保 证责任 , 担 保人 无须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逐 一进 行代 偿。 代 偿款 项的 分配 与支 付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担 保人 对此 不承 担责任 。 3、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在保本 周 期到 期日 后 20 个工 作日 ( 含第 20 个工 作日 )内 将保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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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本赔付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4 、如 果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可赎回金 额与 相应基 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之 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基 金管 理人 及担 保人 未履行 《 基金 合同》 及本 合同 上述 条款 中约定 的保 本义 务及 保证 责任的 ,自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第 21 个工 作日起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根 据 《 基金 合同》 第二 十一部 分 “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 约定, 直接 向基 金管 理人 或担保 人请 求解 决保 本赔 付差额 支付 事宜 , 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直 接向担 保人 追偿 的, 仅得 在保证 期间 内提 出。 六 、追偿权、追偿程 序和 还款方式 1 、担 保人 履行 了保证 责任后 ,即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归还 担保人 为履 行保证责 任支 付的全 部款 项 ( 包括 但不 限于担 保人 按 《 履行 保证 责任通 知书 》 所 载明 金额 支付的 实际 代 偿款项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向 担保 人要 求代 偿的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向 担保 人要 求代偿 的金 额及 担保 人为 履行保 证责 任支 付的 其他 金额 , 前 述 款 项重叠 部分 不重 复计 算) 和自支 付之 日起 的利 息以 及担保 人的 其他 费用 和损 失, 包 括但 不 限于担 保人 为代 偿追 偿产 生的律 师费 、调 查取 证费 、通讯 费、 诉讼 费、 保全 费、评 估 费 、 拍卖费 、公 证费 、差 旅费 、抵押 物或 质押 物的 处置 费等。 2 、基 金管 理人 应自担 保人履 行保 证责任 之日 起一 个月 内, 向担保 人提 交担保人 认可 的还款 计划 , 在 还款 计划 中载明 还款 时间 、 还 款方 式, 并 按担 保人 认可 的还 款计划 归还 担 保人为 履行 保证责 任支 付 的全部 款项 和自支 付之 日 起的利 息以 及担保 人的 其 他费用 和损 失。 基 金管 理人 未能 按本 条约定 提交 担保 人认 可的 还款计 划, 或未 按还 款计 划履行 还款 义 务的, 担保 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立 即支 付上 述款 项及其 他费 用, 并赔 偿给 担保人 造成 的 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 管理 人应 按本 条规定 向 担保 人支 付担 保费 。 2 、担 保费 支付 方式: 担保费 从基 金管理 人收 取的 本基 金管 理费中 列支 ,按本条 第 3 款公式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月收 到基金 管理 费 之后的 十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支 付担 保费 。 担保 人 于收到 款项 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合 法发 票。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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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3、每 日担 保费 计算 公式= 担保费 计算 日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2‰×1/ 当 年天数 。 担保费 计算 期间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至 担 保人解 除保 证责 任之 日或 保本周 期 到期日 较早 者止 ,起 始日 及终止 日均 应计 入期 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 解决 方式 本 《保 证合 同》 适用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法 律。 发 生争议 时, 各方 应通 过协 商解决 ; 协 商 不成的 , 任何 一方 均可 向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上 海分 会提 起仲 裁 , 仲裁地 点为 上 海,且 仲裁 裁决 为终 局, 并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仲 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九、其他条款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本 基金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公 告本 《保证 合同 》。 2 、本 《保 证合 同》自 基金管 理人 、担保 人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字 (或 盖人名 章) 并加 盖公 司公 章之日 起成 立,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3、《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需 经担保 人书 面同 意, 根据 法律法 规要 求进 行修 改的 除外。 4 、本 基金 保本 周期到 期日后 ,基 金管理 人、 担保 人双 方全 面履行 了本 合同规定 的义 务,本 合同 终止 。 5 、担 保人 承诺 继续对 本基金 下一 个保本 周期 提供 保本 保障 的,基 金管 理人、担 保人 另行签 署合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