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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增长(163803)

中银增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持续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1 号)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二○一四 年四月














中银持续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经中国 证监会2005 年12月13 日证 监基金 字[2005]197号文 件 核准 募集 , 基金合 同于2006年3 月17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国 证 监会 核准,但 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本 基 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14年3月1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3年12 月31日 。本 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工商 银行 已复 核了 本次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银持续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 目


录 一. 绪





............................................................ 3 二. 释





............................................................ 4 三. 基金管理人


........................................................ 8 四. 基金托管人


....................................................... 17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七.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 39 八. 基金的投资


....................................................... 40 九. 投资组合报告


..................................................... 44 十. 基金的业绩


....................................................... 48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49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0 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4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6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十七. 风险揭示


......................................................... 64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6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8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摘要


............................................... 8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8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90 二十四.备查文件 ........................................................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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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3 一 . 绪


言 本 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等有 关法律 法规及《 中银 持续增 长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中银 持续增 长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理念 、 投资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投 资决策 有 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真 实性 、 准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资 料申 请募集的 。基 金 管理 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 事 人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 并 按照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者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中银持续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4 二 . 释


义 在《 中银 持续 增长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中, 除非 文义 另有 所指 , 下 列词 语或简 称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中银 持续 增长 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中银 持续 增长 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修订 和补充 招募说 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中银 持续 增长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对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定期 更新 发售公 告 指《中银持续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 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五 次会 议通 过并 于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施行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指 2004 年6 月29 日 中国 证监会 发布、同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 , 并于2012 年 6 月 19 日 修订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销售 办法 》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中 国证 监 会发 布并于 2011 年 10 月1 日起 施行 的《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深交所 《业 务细 则》 指 2005 年 7 月 14 日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发 布并于 2005 年 7 月 14 日起 施行 的《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开 放式 基金 申购赎 回业 务实 施细 则》 《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 指2005 年7 月26 日 中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发布并 于2005 年 7 月 26 日 起 施行 的 《开 放式 基金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 细则》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11 日中 国证 监 会发 布并于 2004 年 7 月1 日起 施行 的《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深交所 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中登公 司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银行业 监管 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 基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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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5 务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指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以下 简称“中 国工商 银行” ) 销售机 构 指 基 金管 理人 以及 符合 《销 售 办法》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 得基 金 销售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代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的 其他 机构 直销机 构 指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深交所 会员 单位 指具有 开放 式基 金销售 资 格, 经深 交所 和 本基 金管理 人认可 的, 可 通过 深交所开 放 式基 金销 售系 统办 理开 放式基 金的 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深 交 所会员 单位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 理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和 赎回等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和 场 所 场内或 交易 所 指 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销售机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开放 式基 金销 售系 统办 理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和 赎 回等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和场 所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 系统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自 然人 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 准设立 的, 依据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机构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 办 法》规定 的条 件,经中国 证 监会 批准 投资 于中 国证 券市场, 并取得 国家 外汇管 理 局额 度批 准的 中国 境外 基 金 管理 机构、保险 公司、证券 公司 以及 其他 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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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6 理机构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到认购 截止 的时 间段, 最 长 不 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 达到 法律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 续后, 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日期 基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基 金合 同终止 的不 定期 之期间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 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 认购、申购 、 赎 回或其 他交易 申请 的申 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日常交 易 指日常 申购 、日 常赎 回 日常申 购 指基金 存续 期间, 投 资者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 续向 基金管 理人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日 常申购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不超 过2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办 理 日常赎 回 指基金 存续 期间, 持 有本基 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根据 销售 机构的规定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出其持有的的全部 或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本基金 的日 常赎 回自 基金 合 同 生 效后 不超过 2 个月 的时 间 开始 办理 基金转换 指 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任一 开放 式 基金 ( 转出 基金 ) 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 其他开 放式 基金 (转 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基金账 户 指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 其持有的由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转托管 指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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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7 某一交 易账 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户 的业 务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价 值、银 行存 款本 息、 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 值总和 及其 他投 资等 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 价值和 基金 收益 的过 程 指定报 刊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 网站 指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不可抗 力 指 本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无法 抗拒 、 无 法避 免且在 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 的, 使本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 全部履 行或 无法 部分 履行 本 合同的 任何 事件 , 包括 但 不限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他自 然 灾 害、战 争、骚 乱、火灾 、政 府征 用、没 收、法律 法 规 变化、突发 停电 或其他 突 发事 件、 证 券交 易所非 正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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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8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公司名 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2. 注册地 址: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 城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3.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4.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5. 执行总 裁: 李 道滨 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26 楼、45 楼 7. 电话: (021 )38834999 8. 传真: (021 )68872488 9. 联系人 :高爽 秋 10. 注册资 本:1 亿元 人民 币 11. 股权结 构: 股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 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 元的美 元 16.5%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 成员 谭炯(TAN Jiong)先生, 董事长。国籍:中国。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云南 省人民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 历任 中国 银行 武汉 市青 山支行 行长 、 党 总支 书记 、 中国 银行 西藏 自治 区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 中国银 行云 南省 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等职 。


李道 滨(LI Daobin) 先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清华 大 学法 学博 士。 中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执 行总裁。2000年10月至2012年4月任 职于嘉实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任 市场部 副总监、 总监、 总经理 助理 和公 司副 总经 理。具 有14 年基 金行 业从 业经验 。 梅非奇 (MEI Feiqi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现 任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室主 任。哈 尔滨 工 业大学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工程师 , 高 级经 济师。 曾 先后在 地质 矿产 部、 国务 院办公 厅工 作, 加入 中国银 行后 , 历 任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室副 主任 、 中 国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副 行长 、 中国 银行 总行 个人 金融总 部总 经理 等职 。 葛岱炜 (David Graham )先 生,董事 。 国 籍:英国。现任 贝莱 德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 司董 事总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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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9 理, 主 要负 责管理 贝莱 德 合资企 业关 系方 面的 事务 。 葛岱 炜先 生于1977年—1984年供 职于Deloitte Haskins & Sells ( 现为 普华 永道) 伦敦 和悉 尼分 公司 ,之后 ,在 拉扎 兹(Lazards ) 银行 伦敦 、香 港和东 京分 公司 任职 。1992年, 加入 美林 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MLIM ) , 曾担 任 欧洲、 中东 、 非 洲、 太平洋 地区 客户 关系 部门 的负责 人。 2006 年贝 莱德 与 美林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合 并后, 加入 贝莱 德 。 朱善利 (ZHU Shanli ) 先 生,独 立董 事。 国籍 :中 国。现 任北京 大学 光华管 理学院 教授 、 博士生 导师 , 北京 大学 中 国中小 企业 促进 中心 主任 、21 世纪 创业 投资 中心 主 任、 管理 科学 中心 副主任 ,兼 任中 国投 资协 会理事 、中 国财 政学 会理 事、中 国企 业投 资协 会常 务理事 、中原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等 职。曾 任北 京大 学光 华管 理学院 经济 管理 系讲 师、 副教授 、主 任、 北 京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应用 经济学 系主 任、 北京 大学 光华管 理学 院副 院长 等职 。 荆 新(JING Xin ) 先生 , 独立董 事 。 国 籍: 中国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党委书 记兼 副院 长、 会 计学 教授、 博士 生 导师、 博士 后合 作导 师, 兼任财 政部 中国 会计 准则 委员会 咨询 专家 、 中 国会计 学会 理事 、 全 国会 计专业 学位 教指 委副 主任 委员、 中国 青少 年发 展基 金会监 事、 安泰 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风神轮 胎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 曾任 中国 人民 大学 会 计系 副主 任, 中 国人民 大学 审计 处处 长等 职。 葛礼 (Gary Rieschel ) 先 生, 独立 董事 。 国 籍: 美国。 启明 维创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 的创 办者 , 现任董事 总经 理, 同 时供职 于 里德 学院 董事 会、 亚洲 协 会、 中 美合 资企 业清洁 能 源、 清 洁技 术论 坛 的顾问委 员会,并 担任纳 斯达克上 市公司THQ 的 独立 董事。曾 在美国知 名技术 公司思科 、英特 尔等任 高级 营运 职位 , 并 被多家 杂志 如福 布斯 、 红 鲱鱼、 网络 标准 评为 全球 最主要 的风 险资 本家 之 一。 曾在 美国英 特尔 公司 担任 品质 保证经 理, 在美 国NCube 公 司、思 科公司 以及 日本Sequent 公司担任 管理职位,后为SOFTBANK/Mobius 风险资本的创办 者、董事总经理。哈佛商 学院工商 管理硕 士, 里德 学院 生物 学学士 。 2. 监事 赵绘坪 (ZHAO Huiping) 先生, 监事 。 国籍 : 中国。 中 央党 校经 济管 理专 业本 科 、 人力 资源 管理师 、经济 师。 曾任 中 国银行 人力 资源 部信 息团 队主管 、中国 银行 人力 资源 部 综合 处副 处长、 处长、 人事 部技 术干 部处 干部、 副处 长。 乐妮 (YUE Ni ) 女士 , 职工 监 事。 国籍: 中 国。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分 别在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 山 西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友 邦华泰基 金管理公 司工作 。2006 年7月 加入中银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现任基 金运 营部 总经 理。 3. 管理层成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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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Jason X. OUYANG )先 生, 督察 长。 国籍 : 加拿 大。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 沃顿 商学 院高级 管理 培训 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 书, 加拿 大西 部大 学毅伟 商学 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 硕士 (MBA )和经 济学 硕士 。曾 在 加拿 大太 平洋 集团公 司、 加拿 大帝 国商 业银行 和加 拿大 伦敦 人寿 保险公 司等 海外 机构 从事 金融工 作多 年, 也 曾 任蔚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现 英大 证券 ) 研 究发 展中 心总经 理 、 融 通基 金管 理 公司市 场拓 展总 监、 监察稽 核总 监和 上海 复旦 大学国 际金 融系 国际 金融 教研室 主任 、讲 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先生, 副执 行总 裁。 国籍 :中国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 商管理 硕士 。 历 任中国 银行 苏州 分行 太仓 支行副 行长 、苏 州分 行风 险管理 处处 长、 苏州 分行 工业园 区支 行行 长 、 苏州分 行副 行长 、党 委委 员。 4. 基金经 理 现任基 金经 理: 辜岚(GU Lan )女 士, 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助理 副总裁 (AVP ) , 北京 大学经 济 学博 士。 曾任阳 光保 险集 团资 产管 理中心 宏观 经济 研究 员、 债券研 究员 。 2008 年加 入中 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固 定收 益研 究员 、 宏观 策略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助 理。2013 年 9 月 至今 任 中银 增长 基金基 金经理 。具 有 7 年证 券从 业年限 。具 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曾任基 金经 理: 伍军(WU Jun )先 生,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4 月担 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陈志龙 (CHEN Zhilong) 先生,2007 年8 月至 2010 年 7 月担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俞岱曦 (YU Daixi ) 先生,2008 年 4 月至 2011 年 9 月 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孙庆瑞 (SUN Qingrui )女士 ,2011 年 9 月至 2013 年 8 月担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张琦(ZHANG Qi )先 生,2010 年 7 月至 2014 年 1 月 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5.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姓 名及职 务 主席: 李 道滨 (执 行总 裁) 成 员:陈军 (助理执 行总裁 ) 、杨 军(资深 投资经理) 、奚鹏 洲(固定 收益投资部 总经理 ) 、 张发余 (研 究部 总经 理) 、 李建(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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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1 (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按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2.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等 法 律法规 的活 动,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法 行为的 发生 。 2.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监 事、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 从业人 员的禁 止性 行为 1 )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资产 ; 3 ) 利用基 金资 产或职 务之 便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的 交易 活 动; 7 ) 玩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8 )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 最大 利 益 ; 2) 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不 泄漏在 任职 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计 划等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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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2 4) 不从事 损害 基金 资产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 交易及 其他 活动 。 (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 制制 度 基 金管理人 内部控制 是指基 金管理人 (以下称 为“公 司” ) 为了防范 和化解 风险 ,保护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公 司和 公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保 证经营 活动 合法 合规 和有效 开展 , 保 证经 营运 作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分 考虑 内外 部环 境的 基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制 、运 用管 理办 法、 实施操 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而形成 的系 统。 1. 内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 证公 司所 有业 务活动 符 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和 行业 监管规 则, 自 觉形成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的经 营理 念。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基金财 产的 安 全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和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信息及 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确 保公 司对外 信息 披 露及时 、准 确、 合规 。 2. 内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制必 须覆盖公 司各个部 门、机 构和各级 岗位,并 渗透到 各项业务 过程, 涵盖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 内控手段 和方法, 建立合 理的内控 程序,维 护内控 制度的有 效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在精简 的基础上 设立能够 充分满 足经营运 作需要的 机构、 部门和岗 位,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 职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 内 部控制 的检 查评 价部 门必 须独立 地对 各部 门的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进 行评 估、检 查和 稽核 。 (4)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管 理的基 金财 产、 公司 固有 财产以 及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必须分 离, 基 金 投 资研 究、 决 策、 执 行、 清算、 评估 等部 门和 岗位 , 应 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上 适 当隔 离, 以 达到 风险防 范的 目的 。 (5)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消 除内部 控制 中 的盲点 。 (6)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运 作成 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以合 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3. 制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的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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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3 (1 )合 法合 规原 则。 内部控 制 制度 应 当符 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 规定和 行业 监 管规则 。 (2 )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留 有制度 上的 空 白和漏 洞。 (3 ) 审慎 性原 则。 内 部控制 的 核心 是有 效防 范各 种风 险, 因此,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 制订 要 以审慎 经营 、防 范和 化解 风险为 出发 点。 (4) 适时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市场 条件等 外部 环 境 的变化 ,以 及公 司经 营战 略、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修 改或 完善 。 4.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系统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系 统包 括四个 层次 : 第 一个 层次 是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 监 管机构 的有 关 规 定和公 司章 程; 第二 个层 次是内 部控 制制 度; 第三 个层次 是基 本管 理制 度; 第四个 层次 是部 门规 章制度 。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监管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是公 司一切 制度 的最 高准 则, 公司章 程是 公司 管理制 度的 基本 原则 , 公 司章程 、 董 事会 及其 下属 的专门 委员 会的 管理 制度 是制定 各项 制度 的 基 础和前 提。 (2)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依 据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以及 公司 章程规 定的 内控 原则, 对制 定各 项基 本管 理制度 和部 门业 务规 章的 总览和 指导 性文 件, 是公 司经营 运作 和风 险 管 理的核 心制 度。 公司 内部 控制是 公司 为实 现内 部控 制目标 而建 立的 一系 列组 织机制 、管 理办 法 、 操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3) 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包 括了以 下内 容: 内部 控制 大纲、 风险 管理 制度、 投 资管理 制度 、 市 场营销 制度 、法 律合 规与 稽核制 度、 反洗 钱制 度、 基金运 营业 务管 理制 度、 信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 信息系 统管 理制 度、 危机 处理制 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行 政管理 制度 等。 (4) 部门 业务 规章 是根 据公 司 章程 和内 控大 纲等 文 件的要 求, 在基 本管 理制 度的基 础上 , 对 各 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岗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规程 等 内容 的具 体说 明, 将内 部 控制 落实 到每 个 岗位、 每个 员工 和每 道程 序。 5. 内部控 制的 要素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主要 包括: 控 制环 境、 风 险评 估、 控制 措施 、 信息 沟通 、 内部监 控 完 善 。 (1 ) 控 制环 境是 构成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 包括 内 控文化 、 公司 治理 结构 、 组 织结构 等内 容。 (2 ) 风险 是指 公司 经营 活动 不 能达 到内 部控 制目 标的 可 能性。 风险 评估 就是确 定 公司 经营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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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4 理的哪 些方 面会 偏离 内部 控制的 目标 ,其 实质 是确 定关键 控制 点。 (3)控 制措 施是 指为 确保内 控 目标 的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节 的经 营行 为采 取的 控制手 段。 (4 ) 信息 沟通 是指 公司 建 立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确保 获得真 实、 及时 、完 整的 经营信 息, 并 在内部 进行 沟通 。 (5 ) 内 部监 控完 善是 一个 动态调 整的 过程 。 公司 定 期对内 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和内部 控制 的有 效性及 适应 性等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评估 ,不 断完 善公 司的内 部控 制。


6. 内部控 制构 成系 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由宏 观控 制和微 观控 制两 个层 次构 成。宏 观控 制是 公司 董事 会及其 下属 的 专门委 员会 和经 营管 理层 从公司 内控 文化 建设 、治 理机构 设计 、总 体风 险识 别、内 控制 度完 善 等角度 对整 体经 营活 动的 控制; 微观 控制 则是 在宏 观控制 之下 ,在 公司 经营 管理层 的领 导下 , 由各级 组织 从业 务控 制和 组织控 制两 个相 互交 叉的 方面对 公司 日常 经营 活动 进行管 理和 控制 。 从业务 的角 度划 分, 公司 的内部 控制 可分 为前 线业 务控制 、中 线业 务控 制和 后线业 务控 制。 从 组织的 角度 来看 ,公 司的 内部控 制由 公司 各级 组织 的自我 控制 和监 督控 制组 成。公 司内 部组 织 包括执 行总 裁、 业务 部门 总经理 、各 职能 部门 和员 工等多 个层 次。 7. 内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通 过自 上而 下的 有序 组织体 系, 有效 贯彻 内部 控制制 度, 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1)董事 会层面下 设风险管理 委员会和 合规审计 委员会 ,对董事 会负责。 风险管 理委员会 的职责 为根 据董 事会 的授 权, 协 助董 事会 制定 和调 整公司 风险 取向 及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政策 和 指 导方针 , 并 确保 其得 到有 效执行 。 合 规审 计委 员会 的职责 为负 责从 强化 内部 监控的 角度 对公 司 经 营管理 中的 合规 性进 行全 面、重 点的 跟踪 分析 并提 出改进 方案 。 (2)公司 经营管理 层设立风险 控制委员 会,对执 行总裁 负责,协 助执行总 裁在董 事会授权 范围内 确定 、 调 整业 务权 限, 讨 论重 大决 策风 险以 及检查 风险 管理 状况 , 并 就公司 的风 险状 况向 董事会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做 定期和 不定 期 ( 如遇 特殊 事件) 的汇 报; 公 司经 营 管理层 还于 公司 投资 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金、QDII 及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分别设立专门的投资委员会, 作 为各业 务领 域最 高投 资决 策机构 , 主 要负 责制 定或 审议基 本投 资策 略和 原则 , 制定 或审 批重 要 投 资项目 方案 ,审 批或 协调 与投资 管理 有关 的重 要事 项。 (3)公司 设立独立 的督察长, 负责对公 司各项业 务(含 决策程序 和运作流 程)的 合法合规 性及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 含管理 制度 ) 的健 全有 效 性进行 监察 、 稽核 , 保证 公司的 各项 规章 制度 和 业 务的 发展 符合 法律、 行 政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 公司 相关 制度 和章程 , 定 期和 不定 期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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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5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定期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监 察稽 核报 告。 督察长 有权 参加或列 席有关 会议 ,调 查档 案资 料,及 时报 告违 规行 为或 事件, 并有 权根 据公 司相 关制度 和相 关细 则 , 提请和 督促 公司 管理 层和 相关部 门纠 错防 弊、 堵塞 漏洞。 (4)公司 设立独立 的法律合规 部与稽核 部,分别 通过事 前防范、 事中监督 与事后 检查和评 价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 、 合理 性 、 完备性 和有 效性 , 不断 完 善和更 新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严 格和 有效 地监 督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况 ,健 全内 部控 制的 作业流 程。 (5)公司 设立独立 的风险管理 部,通过 检查、评 价和控 制各项业 务运作中 的风险 特别是投 资组合 的风 险, 确保 国家 法 律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 规定和 公司 相关 制度 得到 有效贯 彻和 执行 。 (6)公司 其他各部 门在公司基 本管理制 度的基础 上,根 据具体情 况制订本 部门的 部门规章 制度、 操作 流程 或工 作办 法,加 强对 业务 风险 的控 制。 8. 内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公司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按 照投 资管 理业 务的 性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 管理 规章、 操作 流 程 和岗位 手册 ,明 确揭 示不 同业务 可能 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取 相应 的控 制措 施。 对公司 的前 线业 务 、 中线业 务和 后线 业务 均采 取了全 面的 控制 ,主 要内 容包括 : (1) 前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ⅰ)研 究和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包括 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流 程、 投资授 权制 度 、 归责原 则、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度 、投 资管 理业 绩评 价体系 等; ⅱ) 交 易执 行控 制: 包 括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公平 交易制 度、 交易 绩效 评价 体系、 交易 监测 系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统 、交 易记 录制 度、 特殊交 易制 度、 关联 交易 审批制 度等 ; ⅲ) 投资 风险 管理 控制 : 包括建 立完 善且 与业 务相 称的风 险管 理政 策及 程序 、 人 员安 排、 风 险承受 水平 、风 险度 量及 申报方 法、 买卖 限额 及持 仓限额 、定 期检 查与 报告 制度等 ; ⅳ) 市场 营销 业务 控制 : 包括 建 立渠 道销 售管 理、 机构 销 售管 理、 市场 推广 与媒 体 关系 维护、 投资者 服务 等制 度。 (2) 中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ⅰ) 基金 运营 业务控 制: 包括建 立基 金会 计与 公司 会计间 的隔 离制 度、 清算 交割和 会计 核算 流程、 产品 账户 设立 与核 算、估 值方 法与 估值 程序 、与托 管行 的互 相监 督、 信息披 露规 则等 ; ⅱ) 法 律合 规控 制: 包 括规 定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检 查和 评 估、 内 控制 度执 行情况 的 核查、 全面 推行责 任管 理制 度、 相关 人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 等; ⅲ) 内部 稽核 控制 : 包 括制 定并维 持稽 核政 策和 有关 的监察 职能 、 设立 独立 的 内部稽 核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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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6 制定清 楚的 职权 范围 、 强 化内部 检查 制度 、 确 保相 关人员 具备 专业 技能 及经 验、 确 保相 关工 作有 充分的 计划 、控 制及 记录 及报告 等; ⅳ)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包括根 据有 关要 求建 立信 息技术 系统 管理 规章 、手 册和风 控制 度 、 建立信 息安 全、 人员 备份 、授权 制度 、事 故防 范与 灾备处 理、 系统 维护 制度 等; ⅴ) 危 机处 理控 制: 包 括制 订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 变措 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和 程 序、 界 定相 关部门 与岗 位职 责、 紧急 事件处 理、 系统 备份 、贯 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等; ⅵ) 信 息披 露控 制: 包 括建 立 完整 的信 息披 露制 度、 界定 信息 披露 的主 要内容 、 设 立专 门的 负责人 、界 定岗 位职 责、 禁止披 露内 幕信 息、 持续 检查与 评价 制度 等。 vii ) 风险 管理 控制 :包 括 投资业 绩归 因分 析、 投资 组合绩 效评 估、 运作 风险 识别及 评估 及 定期通 报与 汇报制 度等 。 (3) 后 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内 容 ⅰ) 公 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包 括 建立 公司 财务、 基金财 务 互相 独立、 凭证 制度、 用印 制度、 会 计 控 制措 施、 账 务组 织和账 务 处理 体系、 复核 制度、 成本 控制 和业 绩考 核制度 、 财 产登 记保 管和 实物资 产盘 点制 度、 会计 档案保 管和 财务 交接 制度 、财务 收支 审批 制度 和费 用报销 管理 办 法 等 ; ⅱ) 人 力资 源管 理和 培训控 制: 包括 制定 招聘 及培训 政 策、 入 职和 持续 培训、 绩效 评估 体系 等。 9. 内部控 制的 检测 内部控 制检 测的 过程 如下 包括: 1)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测 试; 2) 将测试 结果 与内 控目 标进 行比较 ; 3) 形成测 试报 告, 得出 继续 运行或 纠偏 的结 论。 10. 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 特别 声明 以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根 据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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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7 四 . 基金 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 军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3 年 12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76 人, 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 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专户资产、 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 务。 截至2013 年12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58只 。自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 十 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金融》 、内 地《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1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四)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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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8 (3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6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 )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 五)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 势 地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产 托管 部“ 一手 抓业 务 拓展, 一手 抓内 控建 设”的做 法 是分 不开 的。 资产托 管部 非常 重视 改进 和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工作 , 在积 极拓 展各 项托 管业 务的同 时, 把加 强 风 险防范 和控 制的 力度 , 精 心培育 内控 文化 , 完 善风 险控制 机制 , 强 化业 务项 目全过 程风 险管 理作 为 重 要工 作来 做。继 2005 、2007 、2009、2010 、2011 年 五次顺 利通 过评 估组织 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是 否充 分的 最权 威的 SAS70 (审 计标 准第 70 号 )审阅 后,2012 年中 国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 第六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阅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 的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 表明 独立第 三方 对我 行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 理、 内部控 制方 面的 健全 性和 有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也证 明中国 工商 银行 托 管 服务的风险控制 能力已经 与国际大型托管 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 水平。目 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成 为年 度化 、常 规化 的内控 工作 手段 。 1、 内部 风险 控制 目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 作 的 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 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管理 科 学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 体系; 防范 和化 解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 管资 产的安 全完 整; 维护 持有 人的权 益; 保障 资产 托管 业务安 全、 有效、 稳 健运行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控 合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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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9 部、 内部审计 局) 、 资产托管部 内设风险 控制处及 资产托 管部各业 务处室共 同组成 。总行稽 核监 察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 风险 管理政 策, 对各 业务 部门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 导、 监督。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置 专门 负责 稽核 监察 工作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处, 配备专 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经 理的 直接 领 导 下,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对业务 的运 行独 立行 使稽 核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室 在各自 职责 范围 内实 施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3、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1)合 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 应当符合 国家法律 法规及 监管机构 的监管要 求,并 贯穿于托 管 业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 (2)完 整性原则 。托管 业务 的各项经 营管理活 动都必 须有相应 的规范程 序和监 督制约; 监 督制约 应渗 透到 托管 业务 的全过 程和 各个 操作 环节 ,覆盖 所有 的部 门、 岗位 和人员 。 (3)及 时性原则 。托管 业务 经营活动 必须在发 生时能 准确及时 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先 ” 的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性原 则。各 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证 基金资 产和其他 委 托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有 效性原则 。内控 制度 应根据国 家政策、 法律及 经营管理 的需要适 时修改 完善,并 保 证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 得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 员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则 。设立 专门 履行托管 人职责的 管理部 门;直接 操作人员 和控制 人员必须 相 对独立 ,适 当分 离; 内控 制度的 检查 、评 价部 门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 内部 风险 控制 措施 实施 (1)严 格的隔离 制度。 资产 托管业务 与传统业 务实行 严格分离 ,建立了 明确的 岗位职责 、 科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 操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 为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采 取了 良好 的防 火墙隔 离制 度, 能够 确保 资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 员独立 、业 务制 度和 管理 独立、 网络 独立 。 (2)高 层检查。 主管行 领导 与部门高 级管理层 作为工 行托管业 务政策和 策略的 制定者和 管 理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 报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 情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 在实现 内部 控制 目 标 方面的 进展 ,并 根据 检查 情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 施, 督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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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 (3)人事 控制。资 产托管部严 格落实岗 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 线” 、 “互控防线 ” 、 “监控 防 线”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 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树 立 “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 化, 增强 员工 的责 任 心 和荣 誉感, 培育 团队精 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并通过 进 行定 期、 定 向的 业务与 职 业道 德培 训、 签 订承诺 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范 与控 制理 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托 管部 通过制定 计划、编 制预算 等方法开 展各种业 务营销 活动、处 理 各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 制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 资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 的。 (5)内 部风险管 理。资 产托 管部通过 稽核监察 、风险 评估等方 式加强内 部风险 管理,定 期 或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 况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 业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 评估 , 制 定并 实施 风 险控制 措施 ,排 查风 险隐 患。 (6)数 据安全控 制。我 们通 过业务操 作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传 真加密、 数据传 输线路的 冗 余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 和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 安全。 (7)应 急准备与 响应。 资产 托管业务 建立专门 的灾难 恢复中心 ,制定了 基于数 据、应用 、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 灾难 恢复 方案, 并组织 员 工定 期演 练。 为 使演练 更 加接 近实 战, 资 产托 管部不断 提高演练 标准, 从最初的 按照预订 时间演 练发展到 现在的“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结 果看, 资产 托管 部完 全有 能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 况下 两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部 内部设 置专 职稽核监 察部门, 配备专 职稽核监 察人员, 在总经 理的直接 领 导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 思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 健康、 稳定 地 发 展 。 (2)完 善组织结 构,实 施全 员风险管 理。完善 的风险 管理体系 需要从上 至下每 个员工的 共 同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 险 控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效。 资产 托管 部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 务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 范围 内的风 险负 责, 通 过 建 立 纵向 双人 制、 横 向多部 门 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 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相 互 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 立健全规 章制度 。资 产托管部 十分重视 内控制 度的建设 ,一贯坚 持把风 险防范和 控 制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 职责、 制度 建设 和工 作流 程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资 产托管 部已 经建 立了 一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包括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流 程、 稽核 监察 制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 的相 互制 约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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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21 (4)内 部风险控 制始终 是托 管部工作 重点之一 ,保持 与业务发 展同等地 位。资 产托管业 务 是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 务,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 日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直 将建 立一 个 系 统、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托管 业务的 快速 发展 , 新 问题、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资产托 管部 始终 将风 险管 理放在 与业 务发 展同 等重 要的位 置, 视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展 的 生命 线。 (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 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 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费用的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 分配、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 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 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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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22 五 . 相 关服 务机构 ( 一) 基金发售机构 1. 直销机 构


名称: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浦 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 大厦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谭炯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浦 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 大厦 26 楼、45 楼 执行总 裁:





李 道滨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











徐琳 2.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其 他销售 机构 1)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西 城 区复 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联系人 :











宋 亚平 网址:














www.boc.cn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西 城 区复 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西 城 区复 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8 联系人 :











王佺 网址:














www.icbc.com.cn 3)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闹 市口 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洪章 客户服 务电话 : 95533 联系人 :











张静 网址:


www.ccb.com














中银持续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3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 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锡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联系人 :











曹榕 网址:





www.bankcomm.com











5)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深 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深 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客服电 话:








95555 联系人 :











邓 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6)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8 联系人 :











杨成 茜 公司网 站:


www.cmbc.com.cn 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振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8


联系人 :











赵树 林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东 城 区建 国门 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东 城 区建 国门 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建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7














中银持续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4 联系人:











刘 军祥 公司网 站:








http://www.hxb.com.cn 9)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F 法定代 表人 :


许刚 联系人 :


马瑾 联系电 话:





61195566 公司网 站:








www.bocichina.com 10)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 中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开 国


联系人 :











李笑 鸣 客服电话 :








95553 或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话


公司网 站:








www.htsec.com 11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168 号上 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建华 联系人 :


芮敏褀 客服电 话:








95521 公司网 站:








www.gtja.com


12)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 圳福 田区金 田路 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宇翔 联系人 :


郑舒丽 客服电 话:





95511-8 公司网 站:


http://stock.pingan.com 13)光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中银持续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5 联系人 :











刘 晨、 李芳芳 客服电 话:








95525 公司网 站:








www.ebscn.com 14)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储晓 明 联系人 :








高夫 客服电 话:





95523 公司网址 :





www.sw2000.com.cn 15)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 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有 安 联系人 :








田薇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公司网 站:





www.chinastock.com.cn 16)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河 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河 北 路大 都会 广场 5 、18 、19、36、38、39、41、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树 明 联系人 :











黄岚 客服电 话:








95575 或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公司网 站:








www.gf.com.cn 17)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





宫少 林


联系人 :











黄健 客服电 话:








95565 公司网 站:








www.newone.com.cn 18)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佑 君 联系人 :











权唐














中银持续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6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公司网 站:








http://www.csc108.com/ 19)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解 放东 路 29 号迪 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周妍 客服电 话:





(0571 )96598 公司网 站:








www.bigsun.com.cn 20)中信 万通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青岛 市崂山 区 苗岭路 29 号 澳柯 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宝 林 联系人 :











吴忠 超 客服电话 :





(0532 )96577





公司网 站:








http://www.zxwt.com.cn 21)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 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 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 179 号 国元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人 :


万士清








客服电 话: 9557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22)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金 田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金 田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











陈 剑虹 公司网 址:





www.essence.com.cn 23)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西 城 区金 融街 19 号富 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金 融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





林义 相














中银持续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7 联系人:











林爽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 站:








http://www.txsec.com 或 www.jjm.com.cn 24)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新 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 中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新 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 中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林 联系人:











汪 明丽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公司网 站:








www.cnhbstock.com 25)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 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湖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证 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如 联系人 :








齐晓 燕 客服电 话:





95536 公司网 站:





http://www.guosen.com.cn 26)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建国门 外 大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剑 阁 联系人 :








罗春 蓉、武 明 明 联系电 话:





010-65051166 或 直接 联系 各营 业部 公司网 站:





http:// www.cicc.com.cn 27)信达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高冠 江 联系人 :








唐静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公司网 站:





http://www.cindasc.com 28)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太平 桥大街 19 号














中银持续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8 法定代 表人 :


冯戎 联系人 :








李巍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





http://www.hysec.com 29)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金琳 联系人 :








张腾


客服电 话:





96326(福建 省 外加拨 0591) 公司网 站:





www.hfzq.com.cn 30)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 万善 联系人 :








万鸣 客服电 话:





95597 公司网 站:





www.htsc.com.cn 31)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宾 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杜 庆平 联系人 :








王 兆权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公司网 站:





http://www.bhzq.com 32)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武汉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武汉 江汉区唐 家墩路 32 号 国资大 厦 B 座 法定代 表人 :


余磊 联系人 :








翟璟 客服电 话:





028-86712334 公司网 站:





www.tfzq.com 33)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中银持续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联系人 :








黄静 客服电 话:





400 818 8118 公司网 站:





www.guodu.com 34)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 区中 心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亮马 桥路 48 号中 信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东 明 联系人 :








陈忠 联系电 话:





95558 公司网 站:





www.cs.ecitic.com 35)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民 生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场 1 号楼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兰荣


客服电 话:





95562 联系人 :








夏 中苏 公司网站 :





www.xyzq.com.cn


3. 场内销售 机构 场内销售 机构 是指 具有 开放 式 基金 销售 资 格, 经深 交所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认可 的,可 通过 深 交所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办理开 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转 托管 等业 务的深 交所 会员 单 位(具 体名 单请 参见 深交 所相关 文件)。 场内销售 机 构的 相关 信息 同时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网站(www.szse.cn ) 登载。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本基 金,并 及时 公 告。 ( 二)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 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 平桥 大街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中银持续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0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


任瑞 新 (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 师事 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律 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浦东 南路 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 1405 室 法定代 表人 :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








廖海 经办律 师:





廖海 、黎明 (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安 永大 楼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 :汤 骏 经办会 计师 :陈露 、 许 培菁














中银持续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1 六 .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基金投资者范围 基金投 资者 包括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法 律法 规禁 止 购买 证券投 资基金 者除 外) 以及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 所 投资者 可 以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 直销 网点、 基金 销售机构的营 业网 点及 其他 的合 法 方式 在场外 办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也可 以通 过交 易所会 员单 位作 为基 金销 售代理 机构 在交 易 所 (场内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者减 少销 售机构 , 另 行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销售 机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化增 加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并另 行公 告。 在 销 售机 构允 许的 条件 下, 投资 者还 可以 委托 销售机 构 代为 办理 本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并签 订委托 代理 协议 明确 双方 的权利 与义 务, 投资 者需 遵守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在 条 件成 熟时, 投资 者 可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指定 的基金 销售 机 构以 电话 或互 联 网等 形式进 行申购 、赎 回。 (三)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 间 1. 申购、 赎回 的 开始 时间 本基 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不超过 2 个 月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日 常申 购业 务; 本 基 金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不超过 2 个月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日常 赎回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 回的 具体 日期前 2 个工 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报 刊和网 站上 公告 。 2. 开放日 与申 购、 赎回 业务 办理时 间 本基金 为投 资者 受理 申购 与赎回 基金 业务 的时 间即 开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 易 所的交 易日 。 投资 者应 当在开 放 日办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暂停 申 购、 赎 回时 除外) 。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参见 发售 公告 或基 金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投资者 在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受理时间 之外 的日 期或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 请, 视为在 下次 受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提出 的申 请,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受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进行相 应的 调 整并提 前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 价” 原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市 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进 行计 算。 2. 本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份 额 赎回 ” 的原 则, 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请 。














中银持续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2 3. 当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可 以在当日 交易 时间 结束 以前 撤 销, 在 当日 的交 易时间 结 束后 不得 撤销。 4.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基 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并 在不 实 质影响 投资 者利益 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 则。基 金管 理人最 迟于新 规则开 始实 施日前2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家 指定 报刊和 网站上 公 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销售 机构 规 定的 手续, 在开 放日 的交 易时 间段内 提出 申 购 和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金 。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售 机构 (网 点) 处 必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2.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在基 金申 购、 赎 回的 交易 时间 段内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为 申购 、 赎 回申请 日(T 日) ,并 在 T+1 工作 日对 该交 易的 有效性 进 行确 认。 投资 者可 在 T+2 工作 日或 之后 到其提 出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网点 进行 成交 查询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 申 购申请 。申 购申 请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 申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资 金未 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全额到 账则 申 购无 效,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销售 机构 将申购无效 的款项 退回 投资 者账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确认 后, 赎回款 将在 T+7 个 工作 日内 划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赎回人) 账户。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六)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 制 1. 申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根据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确定 , 在 直销 网点 的场外 最低 申购 金额由 基金 管理 人制 定和 调整。 投资者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 申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中银持续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3 2. 申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 构赎回 时, 可以 赎回 部分 或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 时 或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网点)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0 份 的, 在赎 回时 需一次 全 部赎 回。 3.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 情 况调整 上述申 购与 赎回 的 程序、 数额以 及基 金交 易 账户保 有最 低基金 份额 限制 ,调整 前应 至少 在一种 指定 报 刊或 网站上 公 告。 4. 申购份 额、 余额 和赎 回金 额的处 理 申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投资者 通过 场外 申购 时,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以 申请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四 舍五 入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于四 舍五 入导 致的 误差 归入基 金资 产; 投资 者通 过场内 申购 时, 申购 的有 效份额 计 算方 式参照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关于 开放 式基金 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有关 规定 。 赎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 回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 申请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 扣除相 应的 费用 ,四 舍五 入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于四 舍五 入导 致的 误差 归入基 金资 产。 5. 基金管 理人可 与销 售机 构 约定, 对投资 者委 托销 售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 申购 与 赎回的 ,销 售机构 可以 按照 委托 代理 协议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不 受以上 数额 限制 。 (七)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申购费 率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小于 50 万元 1.5% 50 万元 (含 )-100 万元 1.2% 100 万 元(含 )-200 万元 1.0% 2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6% 大于 500 万元 (含 ) 每笔 1000 元 场外赎回 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 以内 0.5% 1 年( 含)-2 年 0.25% 2 年( 含) 以上 0 场内赎 回费 率 不区分 持有 期限 0.5% 注 1: 就 场外 赎回 费率 的 计算而 言,6 个月 指 181 日,1 年指 365 日,2 年 730 日 ,以 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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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34 推。 注 2: 上述 持有 期是 指在注册登 记系 统内 ,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连续 期限 。 1. 申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 担,不列入 基金财 产, 主要 用 于本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2. 赎回费用 由 赎回 人承 担,在投资 人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收取 ,扣除 注册 登记 等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归基 金财 产, 赎回 费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于 总 额的 25% 。 3.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 符合 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前 提下, 根据 市场 情 况和要 求, 制定 各类基金促销 计划, 针对 特定区域、范 围、行业、 背景的基金投 资者;针对 购买本 基金管 理人旗 下基 金的 金 额或份 额达到 或超 过一 定 标准的 基金投 资者 ;通 过 特定交 易方 式等进 行基金 交易 的基 金 投资者 开展定 期和 不定 期 的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前 述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基金管 理人可以针对 促销活动范围 内的基金投 资者,对基金 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 回费率 进行 调整 。 4. 基金管 理人可 以调 整申 购 费率、 赎回费 率或 转换 费 率,最 新的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率 和转 换费率 在公 告中 列示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将于 新的 费率 开始 实施前 2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家 指定 报 刊和网 站上 公告 。 5. 各销售 机构在 技术 条件 许 可的情 况下, 可开 通各 类 电子交 易方式 (如 网上 交 易、电 话交 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决定 对电 子交 易 方式适用 更 为优惠 的申购 、赎 回费 率 ,且不 受上述 费率 结构 限 制。基 金管理 人就 电子 交 易方式 进行 申购、 赎回 适用 差别 费率 时,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将于 新的费 率开 始实 施前 2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家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公告。 (八) 申购份 额 与赎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 基金场外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为 单位 ,以四 舍五 入方 式保 留至 小数点 后 2 位 ,申 购份 额以 四 舍五入方 式保留 至 0.01 份 基金 份额。 由此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资产承 担, 取得 的收 益归 入基金 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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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35 2. 基金场 内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净申购金 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 率)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金 额实际 确认 的 有效 份额保 留到 整数 位, 剩余 部分折 回金 额由 结算 参与 人返还 给投 资 人。 3. 基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费 =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 赎回 份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赎回 份额 -赎回 费 赎回份 额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金额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基 准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 以 四舍五 入方式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由 此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资产 承担 ,取 得的 收益 归入基 金资 产。 4. 基金管 理人在 不损 害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权 益的 情况 下 可更改 上述基金 申购 份额的 计 算公式 或基金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公 式,及 申购份 额、 余额 的 处理方 式或赎 回金 额的 处 理方式 ,但 应 最 迟在 新的 公式 适用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公告 予以 公告。 (九)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与过 户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日为投 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记 手续 , 投 资者自T+2 日 起有权赎 回该 部分基金 份额。投 资者赎 回基金成 功后,基 金份额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益 的 登记 手续 。 基 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注册 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前2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家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公 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 回或 延迟支付赎回款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暂停或 拒绝 申购 的情 形的 处理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基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 影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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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36 5) 基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认 为需要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 6)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 1 )到 5)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发生上 述(6) 拒绝 申购 情 形时, 申购 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资 者。 2.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迟 支付 赎回 款: 1) 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交 易场 所依 法决 定临 时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因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它原 因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 导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4) 法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或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足额 兑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兑 付,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已被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已 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分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兑 付。 同 时在 出现 上 述 3) 的情 形时, 对已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 最长 不超 过正 常支付 时间 20 个工 作日, 并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公告 。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选 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 3. 暂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应 2 日内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公告。 4. 暂停期 间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最迟 于重新 开放 前 2 日内 在至少 一 种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公 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份额 (赎 回申 请总 数与 基 金转换 申请 转出 份额 总数 之和扣 除申 购 申请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申请 转入份 额总 数的 余额 )超过 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 时 ,为 巨额赎回。 2. 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部 分 延期赎 回。 1 ) 接受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 执行。 2 ) 部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兑 付投资 者的 赎 回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 能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 生较 大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10 %的 前提 下,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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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37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未 受理部 分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 延 迟至 下 一 开放日 办理 。 转 入下 一开 放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 有赎 回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 3 ) 巨额赎 回的 公告 : 本 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办理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通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本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 在3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报刊 及其 他相 关媒 体上予 以公 告。 本 基 金连续 2 个开 放日 以上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间 20 个 工 作日 ,并 应当在 至少一 家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公 告。 (十二) 其他暂停申购、赎回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 但 基 金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基 金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 应 当报 经中国 证监 会必 要的 核准 后立即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上 刊登 暂停公告。 (十三) 重新开放申购、赎回 的公 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暂 停结 束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刊 登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并公 布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提 前 1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并在 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工作 日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一 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可将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的 频率 调整 为每 月一 次。 暂 停结 束基 金 重 新 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提前 2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 上连 续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并 在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最 近一个 工作 日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十四)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在各项 技术 条件 成熟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 投资 者 可以选 择在 本基 金和基 金管 理人 旗下 其他 基金之 间进 行基 金转 换。 基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 转 换费率 等具 体规 则 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 并另行 公告 。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告 或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规定 。 投资 者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款 金额 , 每 期 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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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38 款 金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相 关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最 低申购 金额 。 (十六) 基金份额 的非交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照一 定规 则 从 某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 到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 行为。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机 构只受 理 继承 、 捐赠 、 司法 执行 等 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 继承”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 赠” 只受 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会 团体 的情 形; “司法 执行” 是指 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 法 人、 社 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 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持 有本基 金份 额的 条件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须 按照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 相关规 则, 直接 向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机构 申 请办 理。 (十七) 基金的冻结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 解 冻的 手续 及冻 结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相 关 规定办 理。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但被冻 结基 金份 额收 益 分配 转增 的基 金份额 一并 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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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39 七 . 基 金份 额的登 记、 系统内 转托 管和跨 系统 转登记 (一)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指本 基金份 额登 记、 存管、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者 基金 账 户 管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代 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等。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 场 外认 购或 申购买 入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册 登记 系 统 持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场内 认购 或申 购的 基金 份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持 有人 证券 账 户 下。 本基金 份额 的登 记业 务由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机 构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份 额 注册 登记机 构签 订委 托代 理协 议, 以明 确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机构 在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管 理、 基 金 份额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认 、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事 宜中 的权 利和义 务,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机 构承担 以 下职 责:


1. 严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 基金的 登记 业务 ;


2. 保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及相关 的申 购与 赎回 等业 务记 录 15 年以 上;


3.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信 息承 担保 密义 务 , 因违反 该保 密义 务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或 其 他 任 何方 带来 的损 失, 须以 其 自身 财产 承担 相应 的赔 偿 责任 ,但 司法 强制 检查 情形除外;


4. 按本基 金合 同及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为投 资者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业务 、提 供其 他必 要的服 务;


5. 确保基 金注 册登 记及 结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行 ,按 约定 的时间 完成 数据 的发 送和 接受;


6. 提供灾 难恢 复和 应对 突发 事件的 机制 ; 7.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二) 系统内 转托 管 1. 系统内 转托 管是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销售机 构 ( 网 点)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 基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基 金赎 回业 务的 销售机 构 ( 网 点 ) 时, 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 间 不能 通存 通兑 的, 可办 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 转托管。 3. 处于募 集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不得办 理系 统内 转托 管。 (三) 跨系统 转登记 1. 跨系统 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之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跨系统 转登 记限 于在 已注 册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和其 基础证 券账 户或 基金 账户 之间进 行。 本基 金跨系 统转 登记 的具 体业 务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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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40 八 .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着重考 虑具 有可 持续 增长 性的上 市公 司, 努力 为投 资者实 现中、 长 期资 本增 值的目 标。 (二) 投资范围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债券 以及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主 要投资 对象 为有 增长 前景 且具备 可持 续性 潜力的 股票 。


(三) 投资理念 1. 从企业 盈利 的增 长性 和经 营模式 的可 持续 性两 方面 寻找投 资机 会。 2. 专注于 具有 核心 竞争 力、 良好公 司治 理、 勇于 创新 并富于 社会 责任 感的 公司 。 3. 通过有 效的 投资 行为 推动 社会良 性发 展, 为投 资者 争取长 线资 本增 值与 回报 。 (四) 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 管理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与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主动 投资 管理策 略, 将定 性与 定量 分析贯 穿于 公 司 价值评 估、 投资 组合 构建 以及组 合风 险管 理的 全过 程之中 。 本 基金 资产 类别 配置的 决策 将借助 中国 银行 和 贝 莱德 投资 管理 宏观 量化经 济分 析的 研究 成 果, 从 经济 运行 周期 的变动 , 判断 市场 利 率水 平、 通货膨 胀率、 货币 供应 量、 盈 利变 化等 因素 对 证券市 场的 影响 , 分 析类 别资产 的预 期风 险收 益特 征, 通 过战 略资 产配 置决 策确定 基 金资 产在各 大类资 产类 别间 的比 例, 并参照 定 期编 制的 投资 组合 风险 评估 报告 及相 关数 量分析 模型 , 适度调 整资产 配置 比例 。 本基金 同时 还将 基于 经济 结构调 整过 程中 的动 态变 化,通 过策 略性 资产 配置 把握市 场时 机 , 力争实 现投 资组 合的 收益 最大化 。 投资组 合中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净 资产的 60% ; 投 资于 可持 续增 长的上 市 公司 的股 票占全 部股 票市 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现 金类 资产、 债券资 产及 回购 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1. 股票选 择 本基金 借助 数量 模型 从盈 利增长 性角 度进 行股 票初 步筛选 , 并 运用 评级 系统 对公司 增长 的 可 持 续 性进 行评 估。 综 合以上 结 果后, 再从 基本 面对股 票 进行 更深 入的 分析 和估 值, 构建 投资 组合 。 2. 债券资 产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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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41 债券组 合的 构建 主要 通过 对 GDP 增长 速度 、财 政政 策 和货 币政 策的 变化 、通 货 膨胀 的变动 趋势分 析, 判断 未来 利率 走势, 确定 债券 投资 组合 的久期 , 并 通过 利率 曲线 、 期限 结构、 债券 类 别的配 置等 积极 的投 资策 略提高 债券 组合 的收 益水 平, 同 时适 当利 用由 于银 行间市 场和 交易 所 市 场的分 割而 形成 的无 风险 套利机 会进 行套 利。 在单个 债券 品种 的选 择上 严格控 制信 用风 险, 以流 动性、 安全 性为 原则 选择 优质债 券。 3. 现金管 理 在现金 管理 上, 基金 经理 通过对 未来 现金 流的 预测 进行现 金预 算管 理, 及时 满足本 基金 运 作 中的流 动性 需求 。 (五) 投资决策依据及投资 决策 程序 1. 投资决 策依 据 1) 根据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等的有 关规 定依 法 决策. ; 2) 投资研究 团队 对于 宏观 经 济周期 、行业 增长 形态 、 市场情 况、上 市公 司财务数 据 及公 司 治理结 构的 定 性定 量化 分析 结 果; 3) 投资风 险管 理人 员对 于投 资风险 的评估 报告 与 反馈 意见。 2. 投资决 策程 序 在投资 过程 中, 基金 经理 与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及 投资 队伍各 职能 小组 的工 作关 系下图 。 基金经 理在 授权 下, 根据 基金的 投资 政策 实施 投资 管理。 (六) 投资组合限制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其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股票分 析 债券分 析 数量分 析 风险管 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策略建议 基金经 理 提供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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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42 2. 本基金 与由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持 有任 何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的总和 ,不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3. 本基金 投资 股票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净 资 产的 60% 。 4. 本基金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或者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现 金等价 物持 有量应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5. 本基金 资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时 所申报 的金 额不 得 超过基 金的总 资产 ,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该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6.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7. 本基金 的建 仓期 为 6 个月 。 8.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上述 比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 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制 之内 ,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达 到标 准 。 (七) 投资禁止 本基金禁 止从 事下 列行 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者 债 券;


6. 买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但下 列情 形除 外: (1)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控 股股 东在承 销期 内担 任副 主承 销商或 分销 商所 承销 的证 券; (2)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非 控股股 东在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八)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为 MSCI 中国 A 股 指 数; 债券 投资 部分 的 业绩 比较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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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43 准为上证 国债 指数 。 本基金 的整 体业 绩基 准=MSCI 中国 A 股指数×85% + 上证 国债 指数×15%


本 基 金选择 MSCI 中国 A 股指数 作为 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是基 于以 下主要 原因 : ? 该指数 充分 考虑 了自 由流 通市值 和流 动性 等方 面, 各行业 组达 到 65% 的代 表性 ; ? 是一个 独立 的指 数, 但根 据 MSCI 一贯的 标准 编制 ; ? 该指数 的编 制方 法透 明且 客观, 具有 可复 制性 ,而 且指数 周转 率较 低; ? 该指数 遵循 全球 行业 分类 标准(GICS ) ,容 易被 全 球投资 者广 泛接 受; ? 该指数 在以 往4 年中 的总 体波动 性较 其他 备选 指数 低,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较高 。


如果市 场有 其他 更适 合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时,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适当 程序 变更业 绩比 较 基 准。 (九)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主 动型 的股 票基 金,属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风险偏 上的 品 种。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行使 证券 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 的经营 管理 ; 2. 有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与 增值; 3.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权利 ,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 益。 4.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债 权人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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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44 九 . 投 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 于2014年4月8日复 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3年12月31日。 ( 一)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类 投资 5,335,636,807.65 81.17 其中: 股票 5,335,636,807.65 81.17 2 固定收 益类 投资 380,946,171.70 5.80 其中: 债券 380,946,171.70 5.80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60,201,080.70 5.48 其 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84,899,571.18 7.38 6 其他资 产 11,429,498.63 0.17 合计 6,573,113,129.86 100.00 ( 二)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750,869,664.87 57.52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应 业 54,194,216.61 0.83 E 建筑业 55,017,943.20 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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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4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82,579,621.84 2.8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75,549,734.40 5.76 J 金融业 77,773,510.00 1.19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512,958,386.65 7.87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41,545,660.44 0.64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85,148,069.64 4.37 S 综合 - - 合计 5,335,636,807.65 81.82 ( 三)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 前 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期末数 量( 股) 期末公 允价 值(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600315 上海家 化 10,114,768 427,146,652.64 6.55 2 000625 长安汽 车 28,924,303 331,183,269.35 5.08 3 600276 恒瑞医 药 8,639,798 328,139,528.04 5.03 4 300058 蓝色光 标 6,231,768 322,805,582.40 4.95 5 002241 歌尔声 学 9,082,852 318,626,448.16 4.89 6 600518 康美药 业 16,826,385 302,874,930.00 4.64 7 000538 云南白 药 2,631,005 268,336,199.95 4.11 8 600887 伊利股 份 6,382,004 249,408,716.32 3.82 9 300315 掌趣科 技 8,407,670 232,124,225.86 3.56 10 600557 康缘药 业 5,577,932 169,680,691.44 2.60 ( 四)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 的 债 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28,897,000.00 5.0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28,897,000.00 5.04 4 企业债 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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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4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52,049,171.70 0.80 8 其他 - - 合计 380,946,171.70 5.84 ( 五)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 的前 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30201 13 国开 01 1,500,000 149,985,000.00 2.30 2 130218 13 国开 18 1,000,000 99,370,000.00 1.52 3 130227 13 国开 27 500,000 49,590,000.00 0.76 4 130210 13 国开 10 300,000 29,952,000.00 0.46 5 110023 民生转 债 305,450 29,485,088.50 0.45 ( 六)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 的前 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 七)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 的前 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 八) 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 期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 政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股 指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国 债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2、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 3、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无 相关 投资 评价。 ( 十)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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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47 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 1 存出保 证金 2,394,298.7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8,884,907.87 5 应收申 购款 150,292.0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合


计 11,429,498.63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10023 民生转 债 29,485,088.50 0.45 2 110015 石化转 债 22,564,083.20 0.35 5、 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000625 长安汽 车 331,183,269.35 5.08 临时停 牌 2 300315 掌趣科 技 31,484,767.90 0.48 非公开 发行 6、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 文字描 述部 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在 尾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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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48 十 .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风 险, 投 资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06 年 3 月 17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基金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6 年 3 月 17 日(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62.54% 1.33% 81.51% 1.26% -18.97% 0.07%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43.05% 1.80% 125.40% 1.92% 17.65% -0.12%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47.04% 2.21% -57.16% 2.54% 10.12% -0.33%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62.42% 1.82% 79.22% 1.71% -16.80% 0.11%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45% 1.31% -5.60% 1.34% 8.05% -0.03%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5.37% 1.12% -22.94% 1.12% -2.43% 0.00%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9.02% 0.94% 6.37% 1.10% 2.65% -0.16%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9.07% 1.23% -2.79% 1.16% 11.86% 0.07%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8.99% 1.54% 128.59% 1.62% 80.40% -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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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49 十一.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财产的构成 本 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包括 基金 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的 申 购基 金款 及其他 投资 形成 的价 值等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2. 清算备 付金 及其 应收 利息 ; 3. 根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证 金; 4. 应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收申 购款 ; 6. 债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和 应计利 息; 7. 股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8. 其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9. 其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资金结 算账 户和 托管 专户 用于基 金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 以基金 托管 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名义 开立 基金证 券账 户;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 银行 间债 券托管 账 户, 并报 中国 人民 银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户 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理 、 运 用或 其他 情形 而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机 构和基 金销售机构 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 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销;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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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50 十二.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增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确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 算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计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的基础 。 (二)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营 业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 外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以 书 面 形式 加密传真 至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复 核无 误后 在基金 管理 人传 真的 书面 估值结 果上 加盖 业务 公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 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 确 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交 易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 易所上市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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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51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 股、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同 一 股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从配 股除 权日 起到 配股确 认日 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股 价, 按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的差 额估值 。收 盘价 等于 或低 于配股 价, 则估 值为 零。 4 、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 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 允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 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 定 估值。 根 据《基金 法》 , 基金管 理人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审查 基金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六)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 计 价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纠正 , 并 及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错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 估值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因 基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 者 造 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金 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管理人 对 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责 任方 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本 合同 的当 事 人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 差错 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 销 售机 构、 或 投资者 自身 的原 因造 成差 错,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 责 任方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 的 当事人 ( “ 受损 方” ) 按下 述“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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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52 上 述 差错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 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据 计算 差 错、 系 统故 障 差 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 平无 法预 见、 无 法避免 、无 法抗 拒, 则属 不可抗 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成 投资 者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或 被错 误 处理 或造 成其 他差 错, 因 不可 抗力原 因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仍应 负 有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 错已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 及时进行 更 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 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任 。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差 错的责任 方对可 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不 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 对 差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但 差错责 任方仍应 对 差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 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 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方 拒绝进 行赔 偿时,如 果因基金 管理人 原因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时 ,基金托 管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人 原因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 成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 并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6 )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政 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 金管 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担 了 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差错 责任方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受 的 损 失。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原 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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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53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根 据差 错处 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 理; 2 、由于 证券交易 所及其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由于 其他不可 抗力原 因,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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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54 十三. 基 金的 收益分 配 (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 金 收益 包括: 基金 投资所 得 分红、 股息、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差价 、 银行 存款利 息 、已 实 现的其他 合法 收入 。 因运 用基金 资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余 额。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 有关基 金分 红条 件 的前提 下,本 基金 每年 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少一 次, 最 多为六 次, 每次收 益分 配时 ,分 配比 例不低 于当 时可 分配 收益 的 6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 两 种:现 金分红 与红 利再 投 资,投 资人可 选择 现金 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按 权益登 记日 除权 后 的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 基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3. 基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 基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上 一年度 亏损 后, 才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5. 基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6.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7.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和公 告 基 金 收益 方案 中应 载明 基金 收 益的 范围、 基金 净收益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基金 托管 人核实 后确 定并 公告 。 ( 五)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 于 一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可 将投 资者的 现金 红利 按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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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55 益登记 日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照 中银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有关 业务规 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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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56 十四.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售服 务费(依 据基 金合 同 及中国 证监 会届 时有 效的 相关规 定 收取) ; 4. 证券交 易费 用; 5.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7.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8. 银行的 汇划 费用 ; 9.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 入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5%年费率 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 1.5%÷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付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2.5‰的年 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H=E× 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支付 的基 金托 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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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57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公 休日 等,支付日 期 顺延 。 3. 转换费 :在条 件成 熟, 允 许基金 转换的 情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将另 行公 告基 金 转换费 的费 率水平 、计 算公 式、 收取 方式和 使用 方式 。 4. 本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销售服 务费 是指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及 届时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从 开 放 式基金 财产 中计 提的 一定 比例的 费用 , 用 于支 付销 售机构 佣金 、 基 金的 营销 费用以 及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服 务费 等。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的 收取 , 将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取适 当的时 机 ( 但应 于中国 证监 会发 布有 关收 取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费用 的通 知后 ) , 经至少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公告 后正 式执 行。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的 年费 率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如 果前 述费 率标 准上限 高 于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相关 费率 标准 上限的 , 取 前述 费率 上限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费率 标准上 限孰 低执 行) , 具体费 率水 平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最新 的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或基金 管理 人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的公 告。 本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用 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的 比 例不 低于 总额的 25% (如果前 述比 例下 限 低 于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相关 比例下 限的, 取前 述比例 下限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比例下 限孰高 执 行 )。 本基金 正式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后, 在通 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年费 率计 算,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N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N 为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证 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招 募说 明书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披露的 或基 金管 理人 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的公告 确定 的 本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 率。 销售服 务费 自基 金管 理人 公告的 正式 收取 日起 ,每 日计算 ,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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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58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本基金 合同 及届 时有 效的 有关法 律法 规公 告收 取基 金销售 服务 费或 酌情 降 低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的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5. 上述( 一) 中所 述4 至9 项费用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按 照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生 的费 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 相关 费 用,包 括但不 限于 验资 费 、会计 师和律 师费 、信 息 披露费 用等 费用; 4. 其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 得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 四)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一 致后,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 费 率或基 金托 管费率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 相关费 率。调 高基 金管 理 费率、 基金托 管费 率或 基 金销售 费率 等费,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议 ;调 低基 金 管理费 率、基 金托 管费 率 或基金 销售 费率等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 费 率实施 日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 五)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的 各类 纳税主 体, 依照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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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59 十五.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 2. 基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 年1月1 日至12月31日。


3. 基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5. 本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


6.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计 核算 , 按 照有 关规 定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管理 人也 可以 委托 具有 相关业 务资 格 的独立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担 任基金 会计 ,但该 会计 师 事务所 不能 同时从 事本 基 金的审 计业 务。 7.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年度审计


1.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独立的 、 具 有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基 金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经基 金托管 人( 或基 金管理 人) 同意,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按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进行 公告 , 并在 公告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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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60 十六.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本基 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 合《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报 刊和网 站上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 资料。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不 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2. 对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 3.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4. 诋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销 售机构 ; 5. 登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或 者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 维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 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 中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一)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包 括: 1.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同 时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金认 购、 申 购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 险揭 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 内容。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公 告更 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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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61 2)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务 关系的 基本 法律 文件 ,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在 本基 金合 同之 外披露 的涉 及本 基金 的信 息, 其内 容涉 及界 定本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之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以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为 准。 3) 基金托 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 督等活 动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2.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 募说 明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3.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4.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 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将前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5.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 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 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 息 资料。 6. 基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 报告 正文登 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 半年 度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7. 临时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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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62 基 金发 生重 大事 件,即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 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两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重 大事 件包括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终止基 金合 同;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部 门 负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 过50 %; 10)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11)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理 人及 其董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 基金更 换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开放式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开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开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开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开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会议 通知与 决议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召 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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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63 间、 会 议形 式、 审 议事 项 、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 应当 依法报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 当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 9. 澄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份 额价 格 产 生 误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 行公开 澄 清,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10.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 息 ( 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 息披露 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 准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 编 制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定 期报告 和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等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信 息进行 复 核、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 公 共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不 同媒 介上 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出具 审计 报 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 机 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0 年。 ( 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供公 众查阅 、 复 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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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64 十七. 风险 揭示 1.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基 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主 要 包 括 : 1) 政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会 对证 券市 场产 生影 响, 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 2) 经济周 期风 险 宏观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波 动将会 通过 证券 市场 反映 出来, 对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产 生影 响 , 从而产 生风 险。 3) 利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同时 也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 在 一 定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 盈利水 平。 4) 购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通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 从而 影响 基 金 所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 5) 信用风 险 主要指 债务 人的 违约 风险 。若债 务人 经营 不善 ,资 不抵债 ,债 权人 可能 会损 失大部 分 投资, 这主要 体现 在企 业债 中。 6) 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管 理能力 、 财 务状 况等 因素 影响。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 不 善,其 债券 可能 下跌 ,可 能会导 致基 金收 益下 降。 7) 再投资 风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受 益的 影响 。 当 利率下 降时 , 基 金从投 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获 得较 少的 收益 率。 2.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基金 的开 放日 , 本 基金 的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 接 受 投资者 的申 购和 赎回 。 由 于我国 证券 市场 波动 性大 , 在市 场下 跌时 经常 出现 交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 况,如 果在 这时 出现 较大 数额赎 回申 请, 则基 金资 产变现 困难 ,基 金面 临流 动性风 险。 3. 管理风 险 在 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管 理 人的 知识、 技能、 经验 、 判 断等 主观 因素 会影响 其 对相 关信 息 和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4. 操作或 技术 风险 1) 技术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 , 如基金 在交 易时 所采 用的 电脑系 统可 能因 突发 性事 件或不 可抗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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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65 因出现 故障 ,由 此给 基金 投资带 来风 险。 2) 因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 如基 金经 理违 反职 业操 守的道 德风 险, 以及 因内 幕交易 、 欺 诈 等行为 产生 的违 规风 险。 5. 制度性 风险 中国经 济体 制、 政治 体制 的改革 和发 展、 经济 结构 的调整 、 对 外开 放的 日益 加强等 制度 性变 迁,带 来特 定的 市场 风险 ,如: 1) 政府的 宏观 经济 政策 的指 引和向 导作 用; 2) 行业、 企业 发展 受宏 观政 策、产 业政 策的 制约 ; 3) 行业发 展的 明显 的周 期性 。 6. 新兴证 券市 场风 险 中国作 为新 兴证 券市 场, 具有以 下新 兴市 场所 共有 的风险 : 1) 流 动 性风 险: 总市 值、 交易 量 等相 对较 小, 市场 深度 相 对较 弱, 证券 市场 的流 动 性相 对不 足; 2) 规 避 风险 难度 较大: 投资工 具 单一, 缺乏 对冲 、 衍生 品 种等 避险 工具, 在市场 下 跌时, 规 避风险 的操 作空 间有 限; 3) 上市公 司的 公司 治理 结构 有待进 一步 完善 ; 4) 统计数 据、 财务 数据 、信 息披露 的可 信度有 待进 一步 提 高。 7. 投资理 念实 施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对象 主要 是能 够持续 发展 的上 市公 司。 如果由 于国 家可 持续 发展 策略改 变, 使 本 基金的 可持 续发 展投 资理 念无法 充分 实施 ,可 能会 导致基 金持 有人 的收 益受 到影响 。 8. 其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金 融 市场 危机、 行业 竞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基金托 管人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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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66 十八.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项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事项 。 2. 基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同 意,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但如 因相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并 属于 基 金合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形 , 或者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 关 系发生 变化 , 或 者基 金合 同的变 更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 或者 基金 合 同另有 规定 的,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意后 修 改,并 报证 监会 审批 或备 案。 3. 依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变 更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异 议意 见 之日起 生效 。 4. 除 依本《 基金 合同》 和/ 或依 现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法规 ,对《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须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和/或 须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以外 的情形 ,经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同意 可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变 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职责终 止,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 接的 ; 3.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 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 理人经 合法 程序 宣布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4.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5.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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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67 3.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制作清 算报 告; 6)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7)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5.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 个月。 6.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用由 清算 小 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 中列 支。 7. 基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财产 扣 除基 金清 算费 用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清算 组作 出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由 清算 组公 告。 9.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有 关文 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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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68 十九.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财 产, 包 括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3) 依照 《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认购 和申 购费 用、 基金 赎回手 续费 以及 基金 管理 费等其 他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费用 ; 4) 销售基 金份 额; 5)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金 合同 》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托 、更 换基 金销售 机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0) 依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1)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调 整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管理规 则; 12) 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 因基金 财产 投 资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4) 以 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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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69 4) 办理或 者委 托经国 务院 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如认 为基金 销售 机构违 反本《 基金合 同》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理 协 议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 资者的 利益 ;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 产 和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 独立,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管 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 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资 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的 价 格;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等。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15 年以 上;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 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 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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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70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23) 基 金管理 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款 利息 在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天内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4)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25)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资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 其 他法 定收 入和其 他法 律法 规允 许或 监管部 门批 准 的约定 收入 ;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及国 家法 律 法规行 为,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以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联 名 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和 深圳分 公司 开设证 券账 户; 5) 以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银行 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负责基 金 的债 券及 资金的 清算 ; 7) 提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8)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资产 托管 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 熟 悉基金 托管 业 务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保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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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71 保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 的 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 算,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 基金之 间在 名册 登记 、 账 户设置 、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 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方 面的 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按有关 规定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上 ; 12)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5) 按照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机 构, 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 除; 20)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 》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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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72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22)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义 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 金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金 管理 人的代 理人 处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 6)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1.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 终止《 基金 合同 》 ;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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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73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 变更基 金类 别; ?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 对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涉 及本基 金的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事 项。 2) 以下 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 在《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同 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 除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2. 召集方 式 1) 除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2)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基 金托 管人 自 行召 集。 4)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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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74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 决 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5) 如在上 述第 4 条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 召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证 监 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配合 , 不得阻 碍、 干扰 。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3. 通知 1)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报刊 和网站 上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 ?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达 时间和 地点 ; ?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 2) 采取 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 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4. 开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 召 开。 1) 现场开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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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75 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席 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 经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 的在权 利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不少 于 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 如上述 条件 未能 满足 , 则 召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 公告 重新开 会的 时间 和地 点, 但确定 有权 出 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 2) 通讯方 式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 会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 示性 公告;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 本 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 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 ; 如上述 条件 未能 满足 , 则 召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 公告 重新开 会的 时间 和地 点, 但确定 有权 出 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 ? 上述 第(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 会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 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表 面符 合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5.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止 《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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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76 金合 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更 换基金托 管人、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在 大会召 集人发 出会议 通知 前向大 会召集 人提交 需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也可 以在 会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时 提案应 当在 大会 召 开 日前15 天提 交召 集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开日 10 天前 公告 。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有10 天的 间隔 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 的临 时提 案进行 审核, 符合 条 件 的应 当在 大会 召开日 10 天 前公告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提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 应提 交大会 审议 ; 对于 不符合 上述要 求 的 ,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 程序性 。 大 会 召集 人可 以对提 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 出 决 定。 如将 提案 进行 分拆或 合 并表 决, 需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 提 案,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 间 隔 不少于 6 个月 。 2) 议事程 序 ?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其 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 通过 由出 席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 方 式,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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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77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公告 会 议通 知时 应当 同时 公 布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 后 2 个 工作日 内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议 。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三 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 托管 人、 终 止《基金 合同 》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提交 符合 会议 通知 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 有 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 决 。 7. 计票 1) 现场开 会 ? 如 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 议开 始后宣 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人 。 ?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 果。 ? 如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 果 有怀 疑, 可 以在 宣布表 决 结果 后立即 对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新 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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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78 ? 计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证 。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8.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5 日 内报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 五) 基金合同的终止 1.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 终止, 在6 个月 内没有 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 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4) 本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 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人 经 合法 程序 宣 布本 基金 合同终 止; 5)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2. 基金的 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 理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 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基金财 产清 算程序 :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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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79 ?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 制作清 算报 告; ?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 见 书 ; ?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5)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 个月。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依 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 产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后,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5.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在 《基 金合同 》 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六)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 商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 七)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盖章 以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表 签字 并 在 募集结 束后 经基 金管 理人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书 面 确 认后生 效。 《 基金 合同 》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出现本 基金 合同 第十 八部 分第二 条所 述情 形之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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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80 止。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内 的 《 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法 律约 束力 。 《 基 金合 同》 正 本一 式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一 式 二份 外,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各 持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查阅 ; 投资 者也 可 按工本 费购 买 《基 金合 同 》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内 容应以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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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81 二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摘 要 (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注册资 本: 1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发起 设立 基金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营业期 限: 持续经 营 2.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 立机关 及批准 设立 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 民币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贴现 、 转 贴现、 各类 汇兑 业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 理销 售业 务;代 理发 行 、 代 理承销、 代理兑付 政府债 券;代收 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 基金清算 业务( 银证转账 ) ; 保险代 理业 务 ; 代理 政策性 银 行、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金 融 机构 贷款 业务; 保管箱 服 务;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 务; 年金 账户 管理 服务; 开放 式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资信 调查、 咨 询 、 见证 业务 ; 贷 款承 诺;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外 汇存 款; 外 汇 贷 款; 外 币兑 换; 出 口托 收 及进 口代 收; 外 汇票据 承 兑和 贴现;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 卖或 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 客外 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 之间的业务监督、核 查 1. 根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本协议 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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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82 对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报 酬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费 用的支 付、 基金 申购 资金 的到账 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金 收益 分 配、 基 金的 融资 条件 等行 为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其 中对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后 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 的,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 以书面 形式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前 述书 面通 知载 明的 限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赔偿 因其 过 失致使 投资 者遭 受的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 2. 根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本协 议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托 管人 是否及 时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 令 、 是否擅 自动 用基 金资 产 、 是否按 时将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收 益划入 分红 派息 账户 等事 项,对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对基 金托 管人保 管的 基金 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未 对 基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因基 金托管 人的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灭 失、 减 损或处 于危 险状 态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 以书 面的 方式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予以 纠正并 采取 必 要的补 救措 施。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利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 的行为 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本协 议或有关 基金法 规 的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 人限期 纠正 。 3.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对 方依 照本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监督、 核查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 采 取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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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83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三) 基金财产保管 1. 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托 管人 应依 法持 有并 安全、 完整 地保 管基 金财 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令 , 不 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任 何财 产。 2)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立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对 所托 管的 基金 财产分 别设 置 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他 业 务和 其他 基金 的托 管业 务 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4) 对于因 基金 投资 、 基 金申 (认) 购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 收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托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 没有到 达托 管人 处的 , 托 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 损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 责向有 关当 事 人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2. 募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认购 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具 有托 管资 格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 购专户 。 基 金募 集期 满,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验资 完成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募 集到 的全 部资 金存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中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具 基金 资产 接收 报告。 3.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基金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 该 基金托 管专 户是 指基 金托 管人在 集中 托管 模式 下 ,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进行 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户 。 该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动 ,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进行 。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 行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 外的活 动。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银行 账户 管理 办法 》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 中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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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84 理的有 关规 定》 、 《 关于 大 额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支 付结 算办 法 》 以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其他规 定。 4. 基金证 券账 户和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让 本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开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 户,用 于证 券清 算。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 涉及相 关账 户的 开 设、 使用 的, 除 非法 规另有 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比 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 的规 定 ;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5. 债券托 管自 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 的 交 易资 格,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 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 金的债 券的 后 台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在 上述手 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银 行进 行 报备。 2) 同业拆 借市 场交 易账 户和 债券托 管账 户根 据中 国人 民银行 、 中 国外 汇交 易中 心和中 央国 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签 订补 充协 议, 进行 使用 和管理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外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国 债市场 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基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 也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或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保管凭 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 办理。 托管 人对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责 任。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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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85 的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7. 与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件 。 如 上述 合同 只有一 份正 本, 则该 正本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四)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 核算 1.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2.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 计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 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并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净值 计算 结 果复核 后, 签名、 盖章 并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传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净值 予 以公布 。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已上市 流通 的有 价证 券的 估值 上市流 通的 股票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2) 在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流 通的 债券, 按如 下估 值方 式处 理: A. 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 没有交 易的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 值。 B. 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的 净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 交易的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3. 处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 券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 股和 增发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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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86 2) 首次公 开发 行的 股票 ,按 成本估 值; 3) 在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交 易的 债券和未 上市 的债 券按 成本 估 值。 4. 配股权 证, 从配 股除 权日 起到配 股确 认日 止, 按估 值日市 价高 于配 股价 的差 额估值 ; 收 盘 价等于 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为 零。 5.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6. 债券利 息收 入、 存 款利 息收 入、 买入 返售 证券 收入 等固 定收益 的确 认采 用权 责发 生制 原 则 。 7. 股利收 入的 确认 采用 权责 发生制 原则 。 8.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承 担。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登 记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由基 金过 户与 注册 登记 人负责 编制 , 基 金过 户与 注册登 记人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负 保管 义务 。 ( 六) 争议的处理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 决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 在北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 议 处理 期间, 相关 各方当 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 止 1. 本协议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改 。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内 容不 得 与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有 任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完必 要的核 准或 备 案手续 后生 效。 2.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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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87 2) 因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 造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因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 造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4) 发生《 基金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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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88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 人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 寄送 1. 基金投 资者 账单 : 基金 管 理人将 向特 定销 售渠 道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书 面或 电子文 件形 式 定期或 不定 期寄 送对 账单; 2. 其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 二) 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 定 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额 。 定 期定 额投资 服务 计划 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公 告。 ( 三) 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投 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站 办理 申购 、 赎 回及 信息查 询。 基金 管理 人也 可利用 自己 公 司 的网站 (www.bocim.com )为直销 投 资者 提供基 金 网上交 易服 务。 投资者 在 选用网 上交 易服 务之 前,请 向相 关机 构咨 询。 ( 四) 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 户服 务中 心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通 过电 子 邮 件、 手 机短 信、 传 真等 定 期为客 户发 送所 定制 的信 息。 可 定制 的信 息包 括: 基金份 额净 值、 每笔 交易确 认、 每月 账户 信息 、公司 旗下 基金 定期 刊物 等。业 务开 通时 间由 基金 管理人 另行 公告 。 ( 五)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 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 提供 全天 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账户 交 易情 况、 基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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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89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构 的住所 处, 投资 者可 在 办公 时间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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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90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 一) 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 易席 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 选择 标准和程序 1. 基金管理 人负责 选择证 券经营机构 ,选用 其专用 交易席位供 本基金 证券买 卖专用,选 择 标 准为: (1) 实 力雄 厚, 信誉 良好, 注 册资 本不 少于 3 亿元 人民币 ; (2) 财务 状况 良好 ,各 项 财务指 标显 示公 司经 营状 况稳定 ; (3) 经营 行为 规范 ,最 近 一年未 因发 生重 大违 规行 为而受 到中 国证 监会 处罚; (4) 内部 管理 规范 、严 格 ,具备 健全 的内 控制 度, 并能满 足基 金运 作高 度保 密的要 求; (5)具 备基金运 作所需 的高 效、安全 的通讯条 件,交 易设施符 合代理本 基金进 行证券交 易 的需要 ,并 能为 本基 金提 供全面 的信 息服 务; (6)研 究实力较 强,有 固定 的研究机 构和专门 的研究 人员,能 及时为本 基金提 供高质量 的 咨询服 务, 包括 宏观 经济 报告、 行业 报告 、市 场走 向分析 、个 股分 析报 告及 其他专 门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以上 标准 进行考 察后 确定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选择 。 2. 席位租用期限及更换方 式 交易业 务单 元/ 交易 单元 的 使用期 限遵 循基 金管 理人 与证券 经营机 构的 协议 约定 。 使用 期届 满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各 证券经 营机 构所 提供 的各 类研究 报告 和信 息资 讯进 行综合 评价 , 包括: (1) 提 供的 研究 报告 质量和 数 量; (2) 研 究报 告被 基金 采纳的 情 况; (3) 因采 纳其 报告 而为 基 金运作 带来 的直 接效 益和 间接效 益; (4) 因 采纳 其报 告而 为基金 运 作避 免或 减少 的损 失; (5)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课 题,证 券经 营机 构提 供的 研究论 文质 量; (6) 开 放证 券经 营机 构资料 库 的情 况; (7) 其 他可 评价 的量 化标准 。 根据上 述综 合评 价的 结果 进行排 名。 在这 一过 程中 , 管理 人不 但对 已使 用席 位的证 券经 营 机 构进行 排名 , 同 时亦 关注 并接受 其他 证券 经营 机构 的研究 报告 和信 息资 讯, 为使 用期 届满 后的席 位更换 作准 备。 若证券 经营 机构 所提 供的 研究报 告及 其他 信息 服务 不符合 要求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提 前终 止 租 用其交 易席 位。 3. 席位运作方式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加 强证券 投资 基金 监管 有关 问题的 通知 》 中 关于 “ 每 只基金 通过 任何 一家证 券经 营机 构买 卖证 券的年 成交 量, 不超 过该 基金买 卖证 券年 总成 交量 的 30% ” 的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将 结合 各证 券经 营机构 提供 研究 报告 及信 息服务 的质 量, 分 配基 金在 各 席位 买卖 证券的 交易量 。 4. 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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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91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 基金 中期 报告 和年 度报告 中将 所选 择的 证券 经营机 构的 有 关 情况、 基金 通过 该证 券经 营机构 买卖 证券 的成 交量 、 支付 的佣 金等 予以 披露 ,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二) 相关基金公告 1. 2013 年 9 月 25 日本基 金管 理 人刊 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估 值调 整 的提示 性公 告》。 2. 2013 年 10 月 22 日本 基金管 理 人刊 登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估 值方 法 变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3. 2013 年 10 月 25 日 本 基金管 理 人刊 登《 中银 持续 增长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第 3 季 度报告》。 4. 2013 年 11 月 1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银 持续 增长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5. 2013 年 11 月 1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银 持续 增长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摘要(2013 年第 2 号) 》。 6. 2013 年 11 月 29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估 值方 法 变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 7. 2013 年 12 月 2 日本基 金管 理 人刊 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新增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 公司直 销账 户的 公告 》。 8. 2013 年 12 月 17 日本 基金管 理 人刊 登 《关于 中银 持 续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增加 兴业 证 券为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 9. 2013 年 12 月 30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中 国 工商银 行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0. 2014 年 1 月 21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持 续增长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第 4 季度 报告》。 11. 2014 年 1 月 23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网上 直销 平台开 通一 户 多卡功 能的 公告 》。 12. 2014 年 1 月 23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投 资益 佰 制药(600594)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的 公告 》。 13. 2014 年 1 月 24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估 值方 法 变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14. 2014 年 1 月 29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持 续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变更 公 告》。 15. 2014 年 2 月 17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提请 投资 者及时 更新 已 过期身 份证 件或 身份 证明 文件的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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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92 16. 2014 年 2 月 2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估 值方 法 变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投资者 可通 过 《 上海 证券 报》 、 《中 国证 券报 》 、 《证券 时 报》 、 《 证券 日报》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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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93 二十四. 备查 文件 (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中银 持续 增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募集的文件 ( 二) 《中银持续增长股 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 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 构 代 理协议 ( 四) 托管协议 ( 五) 法律意见书 (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 批件 和营业执照 (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 批件 和营业执照 ( 八)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 规则 》 ( 九)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 他文 件 ( 十)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和 投资 者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供投资者在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 场所查阅。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四年 四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