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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幸福A(519118)

浦银幸福: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浦 银 安盛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浦 银安 盛 幸 福回 报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4 年 第1 号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交通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内容截 止日:2014 年3 月18 日 浦银安盛 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重 要提 示 基金募集 申请核 准文件 名称: 《 关于核 准浦银 安盛 幸福 回报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2]879 号) 核准日期:2012 年7 月 2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因 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投资债券引 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其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 间。 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为期 5 至20 个工作日的开放期, 如此 轮替。即一年的封闭期结束之后每次打开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时间达到 5 至 20 个工作日, 自由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告说 明。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浦银安盛 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内容截止 日为2014 年3 月1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2013 年12 月 31 日。 浦银安盛 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 4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9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20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5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35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6 第 八部 分


基 金的 封闭期 与开 放期 ................................................................. 37 第 九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38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49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60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63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68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71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73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74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78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82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85 浦银安盛 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7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24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126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28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29 浦银安盛 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 第 一部 分


绪言 《浦银安 盛 幸福 回报定 期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 (以 下简称 “本招募 说明书 ” )由 浦银安盛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依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 治理准 则(试 行)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以及 《浦银 安盛 幸福回 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 《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 《基 金合同 》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浦银安盛 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 金或 本基金 : 指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 指《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 募说 明书: 指《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 管协 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浦银安 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业 务规 则: 指《浦 银 安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发 售公 告: 指《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中 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 为 《 基 金 合 同 》 目 的 , 不 包 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 国证 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 国银 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立法 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 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立法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5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 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及立法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浦银安盛 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5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元: 指人民币元;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 册登 记业务 :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和结算、 基金销售业务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 册登 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人为浦 银 安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浦 银 安 盛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 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 构投 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 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 金募 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浦银安盛 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6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3 个月;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 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 续期 :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封 闭期 :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 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下一 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 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 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 也 不上市交易; 开 放期 : 本 基 金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开 放 期 为 本 基 金 每 个 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5 至 20 个工 作日的 期间,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公 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 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 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 《基 金合同》 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工 作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他 相 关 交 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天: 自然日 发售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认 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 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浦银安盛 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7 赎 回: 指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要求基金管理人 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 额赎 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基 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 与净 转出申请份额 (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 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 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基 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的 业 务 规 则 进 行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 其他基金 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 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同 一 基 金 的 基 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 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代 销机 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机 构; 销 售机 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 金销 售网点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理 财 咨 询 中 心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代 销网点; 指 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网网站; 基 金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人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 易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 放日 :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浦银安盛 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8 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 +n 日: 指T 日起(不包括T 日)的第n 个工作日; 基 金收 益: 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 金资 产总值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本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及 票 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债券的应计利息、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 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基 金资 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总 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 金资 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 律法 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其 做 出 的 不 时 修 改 和 补充; 不 可抗 力: 指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 政府征用和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 电、 系统故障、 恐怖袭 击、 传染病传播、 证券 交易场 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浦银安盛 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9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成立时间:2007 年8 月5 日 法定代表人:姜明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上海 浦东发 展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以下简称 “浦发 银行” )持有 51%的股权; 法国安盛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安盛投资” ) 持有 39%的股 权;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盛融” )持有 10%的股权。 电话: (021)23212888 传真: (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 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 徐莹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姜明生先生, 董事长, 本科学历。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业务 一部副总经理; 招商银行总行信托投资部副总经理;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 招商银行 广州分 行副行 长(主持 工作) ;招商 银行总行 公司银 行部总 经理;招商 银行上海 分行党 委书记 、副行长 (主持 工作) ;招商银 行上海 分行党 委书记、行 长。2007 年 4 月加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任总行党委委员。2007 年 9 月起任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副行长,2007 年 10 月至 2013 年 3 月兼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上海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 现兼任中国银联董事 。 自2009 年11 月起兼任本公司 董事长。 Bruno Guilloton 先 生 ,副董 事长 ,法国 国籍,毕业 于国 立巴黎 工艺 技术学浦银安盛 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0 院。 于1999 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 (巴黎) 公司, 担任股票部门主管。2000 年至 2002 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2002 年,任职安盛罗森 堡公司和 安盛投 资管理 公司的亚 洲区域 董事。2005 年起, 担任安 盛 投资管理公 司内部审计全球主管。现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股东 代表。自 2009 年 3 月起 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林道峰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1985 年 8 月参加工作, 1994 年 3 月调入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任杭州分行计划信贷部负责人,2000 年 3 月起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2008 年 3 月至 2013 年 9 月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财 务会计部总经理。 自 2012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刘长江先生, 董事。1998 年至2003 年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副 处长、处长,2003 年至 2005 年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2005 年至2008 年担任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期 货结算 部总经 理,2008 年 起担任 上 海浦东发 展银行 总行公 司及投资银 行总部副总经理,2008 年至 2012 年 11 月兼 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 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 自2011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章曦先生, 董事, 经济 学博士, 高级经济师。 现任上海国盛 (集团) 有限公 司副总裁、 党委委员。 章曦先生曾历任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总 经理,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 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法务室主任、 董事会秘书、 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自 2010 年 1 月起兼 任本公司董事。 廖正旭先生, 董事, 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 现任安 盛罗森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高级研究主任。自 2012 年 3 月 起兼任本公 司董事。 郁蓓华女士, 董事 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年 7 月 起,在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 历任银行职员、 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招商银行上 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 计财部总经理,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招 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 经理。 自2012 年7 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自 2013 年3浦银安盛 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1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王家祥女士, 独立董事。1980 年至1985 年担任上海侨办华建公司投资项目 部项目经理,1985 年至 1989 年担任上海外办国际交流服务有限公司综合部副经 理,1989 年至1991 年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部副经理,1991 年至 2000 年担任正信银行有限公司 (原正大财务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 2000 年至 2002 年担任上海实业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2 年至2006 年担任上海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顾问。自2011 年3 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 事。 谢百三先 生, 独立董 事 。北京大 学经 济系硕 士 研究生毕 业,1988 年 起担任 清华大学 经济管 理学院 副教授,1990 年起 担 任复旦大 学管理 学院教 授、博士生 导师,现同时担任复旦大学金融与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自 2012 年 7 月起兼 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 年 4 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 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 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 年1 月至 2011 年9 月, 担任基德律师事 务所全球合伙人。2011 年11 月起至今, 任上海启恒律师 事务所合伙人。 自2013 年2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黄跃民先生, 监事长, 华东师范大学国际关系专业硕士研究生, 现任上海盛 融投资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和党委副书记。自 2007 年 8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Simon Lopez 先 生,澳 大利亚/英国 国籍 。澳 大利亚 莫纳什 大学 法学 学士、 文学学士。2003 年8 月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公司 (英国伦敦) , 历任固 定收益产品 专家、固定收益产品经理、基金会计师和组合控制。2008 年 6 月至今担任安盛 投资管理公司(英国伦敦)首席运营官。自 2013 年2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俊先生, 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2001 年7 月至2003 年6 月, 任国泰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2003 年7 月至2007 年9 月, 任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 研究部主管。2007 年10 月至今, 任浦银安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2010 年 12 月 10 日起兼任 浦银安盛沪深 300 增强型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5 月 14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浦银安盛 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2 面4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朱敏奕女士, 本科学历。2000 年至2007 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2007 年 4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市 场策划经理,现任本公司市场策划部经理。自 2013 年 3 月起,兼 任本公司职工 监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 女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自 1994 年 7 月起,在招商银 行上海 分行工作, 历任银行职员、 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 总经理、 计财部总经理,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招商银行信用卡 中心副总经理。 自 2012 年 7 月 23 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自 2013 年 3 月起, 兼任本公司 董事。 李宏宇先生,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1997 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 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事联行结算、 产品开发以及基 金研究和投资工作。2007 年 3 月起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市 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 。自 2012 年 5 月 2 日起,担任本公 司副总经理 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喻庆先生,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 中国 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 高级经理; 光大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 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光大保德信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 年 8 月起,担任本公 司督察长。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薛铮先生, 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2006 年3 月至2008 年5 月, 在 红顶金融研究中心担任固定收益研究员。2008 年6 月至2009 年6 月, 在上海证 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担任投资经理助理之职。2009 年 7 月进入浦银安盛基金 管理公司,任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研究员。 2011 年 6 月至2012 年 6 月, 担任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2011 年12 月起,兼 任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2 月至 2013 年5 月, 担任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经理。2012 年9 月浦银安盛 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3 起 ,兼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 。2012 年11 月起,担任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自2013 年5 月16 日起, 兼任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3 年6 月14 日起, 兼任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薛铮先生拥有 8 年证券从业经验。 薛铮先生从未被监管机构予以行 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五)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 董事总经理 李宏宇先生,本公 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黄列先生,本公司研究部总监。 陈士俊先生, 本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 公司旗下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基金基金经理并兼 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吴勇先生, 本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监, 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红利精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浦银安盛精致生活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 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浦 银 安 盛 消 费 升 级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经理。 薛铮先生,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公司旗下 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浦银安盛季季添 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及本基金基金经理。 蒋建伟先生,本公司旗下浦银安盛价值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顾佳女士,本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经理。 督察长、其他基金经理及基金经理助理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一)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浦银安盛 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4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一)本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现行 有效的 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 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 止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 规、规 章、 《 基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 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浦银安盛 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5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 证券交 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等手 段操纵 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 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基浦银安盛 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6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 和化解 经营风 险,提高 经营管 理效益 ,确保经 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 基金管 理人成 为一个决 策科学 、经营 规范、管 理高效 、运作 安全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 为此, 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 手 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 首先, 从 “硬控制” 来看,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原则, 设置了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 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 设置和授 权分工 ,操作 相互独立 。其次 ,基金 管理人更 注重“ 软控制 ”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 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加强全体 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 第一层次为公司各 业务部 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 层、 风险控制委员会、 合规风控部的风险管理; 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 司的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 通过各种预防性的、 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 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 尤其是强调对于基浦银安盛 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7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 分 别核算; 严格岗位分离,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明确授权控制; 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 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 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 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 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 合规风控部 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 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 按照基金管 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 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 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 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包括基 金管理 人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 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 部控制 手段和 方法,建 立合理 的内部 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 性原则 :各机 构、部门 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基金 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 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 效益原 则:基 金管理人 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管理 方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 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 健全、 合理的 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 “决策系统” 、 “执行 系统” 、浦银安盛 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8 “监督系统” 三个方面。 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 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 基金管理人 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 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 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基 金投资运作和内 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 基金管理人 的决策系统、 执行系统进行全程、 动态的监控, 监督 的对象覆盖 基金管理人 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 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 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 董事 会专 门委员 会 及督察长 —— 根 据董事 会的授权 对 基 金管理 人 的 经营 活动进行监督 和评价; 3、 合规 风控 部 —— 根 据总经理 及督 察长的 安 排,对 基 金管 理人的 经 营活动 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 部 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 控制层次 1、 员工 自律和 部门主 管的监控 。所有 员工上 岗前必须 经过岗 位培训 ,签署 自律承诺书, 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 各项管理制度; 保证良 好的职业操守; 保证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等。 基金管理人的 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 围之内, 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 监督和控制, 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 法律、 法规、 监管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 , 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 负直接 责任; 2、 管理 层 的控 制。管 理层采取 各种控 制措施 ,管理和 监督 各 个部门 和各项 业务进行, 以确保 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 。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 效执行承担责任; 3、 董事 会 及其 专门委 员会的监 控和指 导 。 所 有员工应 自觉接 受并配 合董事 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 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 议应予采纳, 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 负最终责任。 浦银安盛 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9 4、督察 长、 合 规风控 部 负责对 基金管 理人内 部控制和 风险控 制的充 分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 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 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 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 《公 司章程 》 —— 指 经股东会 批准的 《公司 章程》 , 是基金 管理人 制定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 内部控制大纲 ——是对 《公司章程》 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 基本管 理制度 ——是基 金管理 人在经 营管理宏 观方面 进行内 部控制 的制度依据。 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 基本管理 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 监察 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行 政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 纪律程序 和危机处理计划等; 4、部门 规章制 度以及 业务流程 ——部 门规章 制度以及 业务流 程是在 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 的具体说明。 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管理、 监督的需要, 同时也是避免工 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 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 决定 进行拟订、 修改, 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 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维持、 完善、 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完备,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浦银安盛 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0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的 基本情 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 裴学敏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 钞行之一。 交通银行先后于 2005 年6 月和2007 年5 月在香港联交所、 上 交所挂 牌上市,是中国 2010 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交通银行连 续五年跻身《财富》(FORTUNE) 世界 500 强 , 营业收入排名第 243 位 ,较上年 提升 83 位 ;列《银行家》杂志全球 1,000 家最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23 位, 较上年提升 7 位。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 5.76 万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 487.06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 验,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以及经济师、 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 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牛锡明先生, 交通银行行长, 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2009 年12月起担任交通银行行长, 2013年5月起担任交通银行董事长。 钱文挥先生, 交通银行副行长, 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4年10月起浦银安盛 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1 任 交通银 行副行长,2007 年8月起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 刘树军先生,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管理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 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 农 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 农行总行信贷 部工业信贷处处长, 农行总行托管部及养老金中心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内蒙古分 行副行长。2011 年10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2 年5 月起任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截止 2013 年四季度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01 只,包括博时现 金收益货币、博时新兴成长股票、长城久富股票(LOF)、富国汉兴封闭、富国天 益价值股票、 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 国泰金鹰增长股票、 海富通精选混合、 华 安安顺封闭、 华安宝利配置混合、 华安策略优选股票、 华安创新股票、 华夏蓝筹 混合(LOF) 、 华夏债券、 汇丰晋信 2016 周期混合、 汇丰晋信龙腾股票、 汇丰晋信 动态策略混合、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 汇丰晋信大盘股票、 汇丰晋信低碳先锋 股票、 汇丰晋信消费红利股票、 金鹰红利价值混合、 金鹰中小盘精选混合、 大摩 货币、 农银恒久增利债券、 农银行业成长股票、 农银平衡双利混合、 鹏华普天收 益混合、 鹏华普天债券、 鹏华中国 50 混合、 鹏华信用增利、 融通行业景气混合、 泰达宏利成长股票、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 泰达宏利稳定股票、 泰达宏利周期 股票、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天治核心成长股票(LOF) 、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 (LOF) 、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 易方达科瑞封闭、 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 易方 达科讯股票、 银河银富货币、 银华货币、 中海 优质成长混合、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 华富中证100 指数、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 长信量化先锋股票、 华夏亚债中国指数、 博时深证基本面200ETF 、 博时深证基本面200ETF 联接、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 富 安达优势成长股票、 工银主题策略股票、 汇丰晋信货币、 农银汇理中证 500 指数、 建信深证100 指数、 富安达策略精选混合、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 工银瑞信纯 债定期开放债券、 富安达收益增强债券、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易 方达恒生 中国企业ETF 联接、 光大保德信添盛双月债券、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债券、 浙商聚 盈信用债债券、德邦优化配置股票、汇添富理财 28 天债券、金鹰元泰精选信用 债债券、 诺安中小板等权重 ETF、 诺安中小板等权重 ETF 联接、 中邮稳定收益债 券、富安达现金通货币、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建信优势动力股票(LOF)、浦银安浦银安盛 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2 盛新兴产业混合、农银高增长股票、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工银安心增利 场内货币、 易方达保证金货币、 东吴鼎利分级债券、 德邦德信中高企债指数分级、 天治可转债、 华安双债添利债券、 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开债券、 农银行业领先股 票 、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工银瑞信月月薪债券、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 上投摩根岁岁盈定期开放债券、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 建信周盈安 心理财债券、博时灵活配置混合、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农银汇理 14 天理财 债券、 鹏华消费领先灵活配置混合、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 广发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此外, 还托管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保险资产、 企业 年金、QFII、QDII、 信 托计划、 证 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 12 类产品。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管理, 保 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 评估、 监控,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 性原则 :通过 各个处室 自我监 控和专 门内控处 室的风 险监控 的内部 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 性原则 :交通 银行资产 托管部 独立负 责受托基 金资产 的保管 ,保证 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 3、制衡 性原则 :贯彻 适当授权 、相互 制约的 原则,从 组织结 构的设 置上确 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 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 制中的盲点。 4、有效 性原则 :在岗 位、处室 和内控 处室三 级内控管 理模式 的基础 上,形 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 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浦银安盛 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3 5、效益 性原则 :内部 控制与基 金托管 规模、 业务范围 和业务 运作 环 节的风 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 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基金 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 管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 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 作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 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 料管理制度》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 工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 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 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 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聘请国际 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五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 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 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浦银安盛 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4 六 、其 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浦银安盛 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5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电话: (021)23212899 传真: (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 021)33079999 联系人:徐 莹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目前支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 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 兴业银行借记卡、 中信银行借记卡)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客服电话 :400-8828-999;( 021)33079999 (二)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浦银安盛 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6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客服电话: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6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热线: 96528 或 962528 网址: www.nbcb.com.cn (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8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 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7 办公 地址:上海市 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ywg.com (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1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84008-918-918 网址:www.962518.com (12 )中信建投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浦银安盛 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热线: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1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6 )齐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1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浦银安盛 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9 (19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20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21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41 层 法定代表人:杜航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2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3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街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新街 口外 大 街 28 号 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热线: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浦银安盛 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0 (2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热线: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1001A 1001B 室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2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热线: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9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 18 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浦银安盛 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30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 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 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服务热线: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3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服务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浦银安盛 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2 (35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服务热线: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36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服务热线: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3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服务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3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服务热线: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2、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代销机 构见《发 售公告 》 。 本 基金 募集 结束前 获得基 金代销资 格的 上海 证券 交易所会员 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和 《基金合 同》 等 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浦银安盛 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 (010)59378839 传真: (010)59378907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 律 师事 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天山路 600 弄1 号同达创业大厦 22 楼


负责人:刘正东


电话: (021)61132988


传真: (021)61132913


联系人:王伟斌


经办律师:李 健、 姜晔晨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和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东三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 (021)24052000 传真: (021)54075507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 、蒋燕华 五 、其 他服务 机构 及委托 办理 业务的 有关 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 成。 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 统、 网络集成系统, 这些系统在 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 责, 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 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 下的技术支持。 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子系统、 直销系浦银安盛 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4 统、 资金清算系统、 投资交易系统、 估值核算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 呼叫中心系 统、 外服系统、 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 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采购专 业系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 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 进行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 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 升级后的系统也 均是 系统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 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 但 与系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 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 持。 除上述情况外, 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 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 开发、维护事项。 另外, 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 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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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浦银安盛 幸福回 报 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2]879 号文批准, 于2012 年8 月15 日起向社会公开 募 集。截止到2012 年9 月14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基金 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13,000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 民 币 计 算 , 本 息 合 计 募 集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浦 银 安 盛 幸 福 回 报 A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为 1,617,733,471.53 份,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B 证券投资基金为397,686,904.99 份, 共计 2,015,420,376.52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 基金 管理人 的 基金从 业人员 认购 持有 的基金 份额总 额浦银安 盛 幸福 回报 A 证券投资 基金为298,210.74 份 (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B 证券投 资基金为 100,067.50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 共计 398,278.24 份(含 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占 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2%。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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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第 七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 《 浦银安盛 幸福回 报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 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 本基金于2012 年09 月 18 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则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 无 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终止本基金合同, 并根据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 算: 1、基金 资产净 值加上 当日申购 申请金 额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申 请金额 扣除赎 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基金前十大持有人比例超过 90%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9 月18 日开放了申购和赎回业务。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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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第 八部分


基金 的封 闭期 与开 放期 一 、基 金的封 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 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一年。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起的一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 、基 金的开 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5至20 个工作 日的首个 开放期 ,具体 期间由基 金管理 人在上 一个封闭期 结束前公告说明。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次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 《基金合同》 关于开放期的 时间要求。 三 、封 闭期与 开放 期示例 比如,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于2012 年8 月10 日生效, 以开放期为10个工 作日为例 , 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一年, 即2012 年 8 月10日至2013年8 月9日, 由于2013年8 月10 日、2013 年8 月11日均为非工作 日,则第 一个 开放期 为 自2013 年8 月12 日至2013 年8 月23 日的10 个工作日; 第 二 个 封 闭 期 为 第 一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的 一 年 , 即2013 年8 月24 日至 2014 年8 月23日,以此类推。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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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第九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 购与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 予 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 投资人可以以 电话、 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 告。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 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 、 赎回等业务的上海、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 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但具 体业务办理结束时间不得晚于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 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 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转换。 开放期以 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 《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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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1、“未 知价” 原则, 即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价 格以受理 申请当 日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 赎回” 的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交易 时间结 束前撤销 ,在交 易时间 结束后 不得撤销;


4、先进 先出原 则,即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额 、基金 管理人 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 认购、 申购确 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 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 效。 若申购无效,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 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 定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起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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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1、 投资者场外申购时,每笔 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最低追加 申购金额 为1,000 元或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2、 投资者场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最低追加 申购金额 为1,000 元, 同时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 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3、 直销机构 (柜台方式) 每笔 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 最低追加 申购金额为1,000 元。


4、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 上交易系 统办理 基金 申 购业务 时 ,每笔 最低申 购金额 为1,000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5、 本基金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50 份。 6、 本基金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限为 50 份。 7、 场内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并且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 99,999,999 份 基金份额。 8、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在申购 时 收取 基金申 购 费用;B 类基 金份额 不 收取申 购费用。 投资者 可以多 次申购本 基金,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费率按 每笔 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 0.6% 100 万≤M<300 万 0.3% 300 万≤M<500 万 0.1% 500 万≤M 每笔交易1000 元 注:M 为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限于 A 类 基 金 份 额) 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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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费用。 2、 赎回费 (1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率 随 投 资 人 申 请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的 增 加 而 递 减。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在同一 开放 期内 申购 后又 赎回的 份额 0.9% 认购或 在某 一开 放期 申购 并在下 一开 放期 赎 回的份 额 0.05% 认购或 在某 一开 放期 申购 ,且在 下一 个开 放 期未赎 回, 而是 在下 一个 开放期 其后 的开 放 期赎回 的份 额 0 (2 )B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仅对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收取0.9% 的赎回费。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 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在同一 开放 期内 申购 后又 赎回的 份额 0.9% 认购或 在某 一开 放期 申购 并在下 一开 放期 赎 回的份 额 0 认购或 在某 一开 放期 申购 ,且在 下一 个开 放 期未赎 回, 而是 在下 一个 开放期 其后 的开 放 期赎回 的份 额 0 3、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本基金 的赎回 费用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 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申购 费率 、 赎回费 率或变 更收费方 式,并 最迟应 于新的费 率或收 费方式 实施日前 2 个工 作日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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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 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当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为 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B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B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 日)B 类基金份额净值 3、 上述 申购费 用以四 舍五入的 方法保 留小数 点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上述 场外申 购份额 的计算保 留到小 数点后 两位,小 数点两 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返回投资者。 例: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0.6%, 假 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6%)=49,701.79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701.79=298.21 元 申购份额=49,701.79/1.05 =47,335.04 份 即:如 果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外 申 购 , 则 该 投 资 人 可 获 得 申 购 份 额 为 47,335.04 份;如果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则该投资人可获得申购份额为 47,335.00 份,其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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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余0.04 份对应金额将返回给投资人。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0 元 申购份额=50,000/1.05 =47,619.05 份 即:如 果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外 申 购 , 则 该 投 资 人 可 获 得 申 购 份 额 为 47,619.05 份;如果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则该投资人可获得申购份额为 47,619.00 份,其 余0.05 份对应金额将返回给投资人。 (二) 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 以T 日 (赎回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以上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 额,持有 为一个封闭期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总金额=10,000 ×1.12=11,200 元 赎回费用=11,200 ×0.05%=5.6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5.60=11,194.4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 额,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11,194.40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B 类基金份 额,持有时间为 一个封闭期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总金额=10,000 ×1.12=11,200 元 赎回费用=11,200 ×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0=11,2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B 类基金份 额,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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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11,200.00 元。 (三)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四)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 以申请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 不 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 (五)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 购和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一)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二)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 ,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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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网站上 予以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或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 )因 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运 作或基 金管理人 无法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2 )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时间 内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基 金管理 人有正 当理由认 为接受 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可 能会影 响或损 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 、 (3) 、 (4 ) 项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十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或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时间 内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 人可以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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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予以支付。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 媒体公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 一、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 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基金赎回申 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 与净转出申请份额 (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 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 受全额 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能 力兑付投 资人的 全部赎 回申请 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该基 金兑付投 资者的 全部赎 回及转 出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 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 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 一日该基金总份额20% 的前提下, 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 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当日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 例, 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 未受理部分, 除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申请时 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工作日办理。 转入下一工作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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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 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十 二、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基金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并重新开放的,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 不 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 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开放期与封 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有关信息披露按照上述第 九部分第二条的约定执行。 十 三、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 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注册 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 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届时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基 金管理人 最迟 应 于转换 业务开始 前 2 天 至少 在一种中 国证监 会指定 媒体上刊登 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四 、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五 、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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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1、非交 易过户 是指不 采用申购 、赎回 等基金 交易方式 ,将一 定数 量 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包 括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 以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 ) “继承”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 (2 ) “捐赠” 仅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2、办理 非交易 过户业 务必须提 供基金 注册登 记人要求 提供的 相关资 料,直 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变更办理 基金申 购与赎 回等业务 的销售 机构( 网点) 时, 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 基 金的 冻结与 解冻 1、基金 注册登 记人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 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账户 或基金 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2、在有 关法律 法规有 明确规定 的情况 下,本 基金将可 以办理 基金份 额的质 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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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第 十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入和投资总 回报。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具体包括企业债、 公司债、 国债、 央行票 据、 金融债、 地方 政府 债、 次级债券、 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 、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 银行存款等 固 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 申购 和新 股增发。可转换债券 仅投资于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 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 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 三 、 投 资理念 本基金利用定期开放、 定期封闭的运作特性, 秉承主动投资管理理念, 在有 效流动性管理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优化组合、 稳健投资,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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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稳健增值 。 四、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一方面按照 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的资产配置、 久期管理、 类属配置 进行动态管理, 寻找各类资产的潜在良好投资机会, 一方面在个券选择上采用自 下而上的方法, 通过流动性考察和信用分析策略进行筛选。 整体投资通过对风险 的严格控制, 运用多种积极 的资产管理增值策略, 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 1、 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实施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货 币政策变化、 市场利率走势、 市场资金供求情况、 经济周期等要素的定性与定量 的考察, 预测各大类资产未来收益率变化情况, 在不同的大类资产之间进行动态 调整和优化,以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 策略 (1 )流动性管理策略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每次开放期的流动 性需求, 本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进行适当的匹配。 (2 )久期与期限结构管理 策略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最主要的风险来源和收益来源之一, 衡量债券利率风险 的核心指标是久期。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的分析 , 对债券市场 走势作出判断 , 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 动态调整债券组合的久 期。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 情景的分析, 分别 采用子 弹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 进一步组合的期限结构, 使本基金获得较好 的收益 。 (3 )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 可分离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回购和银行存 款等资产的合理组合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类属配置主要策略包括研究 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利差、 交易所与银行间的市 场利差 、 企业债与国债 的信用利差等,寻找价值相对低估的投资品种 。 (4 )个券选择策略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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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1)流动性策略 在封闭期间, 本基金对个券的流动性要求不高, 在开放期间, 将通过 对各类 流动性指标的设置与监控, 管理由于基金的申购、 赎回或个券的交易难易程度而 引致的潜在损失风险。 2)信用分析策略 为了确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 稳定的收益, 本基金对企业债、 公司债、 金 融债、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债券进行信用分析。 此分析主要通过三个角度完成: ① 独立第三方的外部评级结果; ②第三方担保情况; ③基于基金管理人自有的数量 化公司财务研究模型的内部评价。 该模型在信用评价方面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对 部分关键的财务指标分析判断债券发行企业未来出现偿债风险的可能性, 从而确 定该企业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与利率水平。主要关键的指标包括: NET DEBT/EBITDA 、EBIT/I 、 资产负债率、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经营活动现金流 /总负债。其中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主要分析企业债务水平与结构, 其他的指标主要分析企业经营效益对未来偿债能力的支持能力。 (5 )回购策略 该策略在 本基金封闭期内 是风险较低的投资策略。即在基础组合的基础上, 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 投资于收益率高于融 资成本的其它获利机会,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对应资产池的资产特征 , 来估计资产违约风险 和提前偿付风险 ,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 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支付 , 并 利 用 合 理 的 收 益 率 曲 线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进 行估 值。 同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 , 控制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的风险 ,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五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决策 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实施, 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 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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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资本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 固定收益品种发展趋势, 本基金将在对上述方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 适度风险 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 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二)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以基金经理为核心的投资决策和协调机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 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研究员、 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 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 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 互制衡。投资管理流程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反馈、 投资核对与监督、风险控制六个环节,具体如下: 1、投资研究 为保障基金持有人的权益, 在投资研究过程中, 将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 会议、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基金经理会议等会议,为投资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如市场波动剧烈及其它特殊情况下可开 特例会) 。主要 就目前 宏观经济 、金融 形势与 展望、货 币政策 方向及 利率水准等 总体经济数据现状进行分析讨论, 对债券市场未来的趋势进行判断, 作为拟订投 资策略之参考; 就基金经理提交的 《债券投资策略报告》 进行讨论, 审定基金在 一段时期内的资产配置和久期配置方案。 基金经理和研究部、 金融工程部定期召开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对宏观经济、 证券市场、 债券、 上市公司及权证等研究对象进行交流讨论, 并提出近期或重点 研究计划。 研究部根据自身研究计划, 结合联席会议讨论结果制定 《研究计划表》 , 开展系统性和针对性相结合的研究; 金融工程部对基金投资风险及业绩进行定时 分析,向基金经理和首席投资官汇报。 2、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 市场走势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的讨论结果拟 定《债券 投资策 略报告 》 ,阐述 基金的 投资策 略,并明 确下一 阶段资 产配置、久 期配置与类属配置。 《债券投资策略报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对于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项目, 基金经理按照公司投资授权方案的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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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规定报首席投资官审批。 需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的项目, 基金经理需制订 《重 大投资项目建议书》 ,并附有关研究报告,提交 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 《债券投资策略报告》 、 《重大投资项目 建议书》 ,经投 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讨论 修改, 并签字确 认后形 成投资 决议。 其它 一般投资决定, 由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作投资决定书, 作为操作指令的基础, 并作为书面备案。 基金经理对其所管理的基金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并对其投资组合负责。 3、投资执行 基金所有的交易行为都通过集中交易室统一执行。在首席运营官的领导下, 一切交易在交易资讯保密的前提下,依公司程序运作。 基金经理根据 《债券投资策略报告》 和投资组合方案制定 《债券投资决定书》 , 在其权限范围内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命令; 集中交易室交易主管复核交易指令 无误后, 分解交易指令并下达到集中交易室分配给交易员执行; 集中交易室交易 员执行交易指令并就交易状况进行反馈。 4、投资跟踪与反馈 首席投资官负责定期召开基金经理会议。 各基金经理相互交流研究成果, 对 市场资金面状况、 各类属债券的趋势以及基金表现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 金融 工程部参与并提供定量化分析数据,及为投资部提供优化建议。 投资部、 研究部和金融工程部定期召开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以及月度、 季度 和年度投资总结会议。 基金经理 每月向 首席投 资官提交 所 管理 基金的 《债券投 资总结 报告》 。并在 相关会议上根据金融工程人员提供的数据对其投资组合的近期表现和市场表现 进行分析, 对基金表现与业绩基准、 相类似基金的表现差异说明原因, 并对投资 过程中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 认为有必要修改资产配置方案、 久期配置方 案和重大投资项目方案的, 应先起草 《债券投资策略报告》 或 《重大投资项目建 议书》 ,经批准后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 5、投资核对与监督 基金交易清算员通过交易数据的核对, 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核, 如发现有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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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违反《证 券法》 、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 、公 司相关管 理制度的 交易 操作,须立 刻向首席投资官和首席运营官汇报, 并同时通报 合规风控部、 相关基金经理、 集 中交易室。集中交易室负责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6、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包括两个层次, 一个层面是由部门内部金融 工程人员, 通过对基金组合进行初步的合规合法分析, 并对投资绩效与业绩基准 及市场相类似基金比较, 提出投资风险评估分析报告; 另一个层面是外部独立的 风险管理机构 (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 合规风控部 ) 对投资管理过程的风险监控。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本基 金选择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本基金是定期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产品, 封闭期为一年。 为满足开放期的流动 性需求,本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进行适当的匹配。 以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使本基金投 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 投 资禁止 行为 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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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 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2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3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 后不展期; (4 )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5 )在 开放期 , 基金 的投资组 合中保 留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 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 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7) 流通 受限 证券投 资遵照《 关于 基金投 资 非公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 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修改或 取消上 述限制 规定时, 本基金 不受上 述投资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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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九 、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 4、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 、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履行相关程序 后,进行融资融券。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报 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 一)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1,307,169,373.79 92.71 其中:债券 1,307,169,373.79 92.7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1,804,726.08 5.09 6 其他各项资产 30,945,425.66 2.19 7 合计 1,409,919,525.53 100.00 ( 二)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 三)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票 投资 明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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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 四)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3,774,960.00 0.5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215,632,413.79 172.8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9,958,000.00 4.26 6 中期票据 57,804,000.00 8.22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307,169,373.79 185.82 (五) 报 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22536 12慈国控 800,000 82,680,000.00 11.75 2 122204 12双良节 800,000 77,600,000.00 11.03 3 122503 12并龙城 760,000 75,620,000.00 10.75 4 124151 13长兴岛 600,000 60,180,000.00 8.55 5 1380168 13邯郸交通债 600,000 56,424,000.00 8.02 ( 六)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十 名资产 支持 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七)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权证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八)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况 说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 细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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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2 本基 金投 资股指 期货的 投资 政策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九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况 说明 1 本基 金投 资国债 期货的 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国债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 本基 金投 资国债 期货的 投资 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 )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投资的情况。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2,912.0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855,036.4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6,027,477.1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0,945,425.66 4 报告期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十 二、 基金业 绩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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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开债券 A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09 月18 日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1.50% 0.04% 0.87% 0.01% 0.63% 0.03% 2013 年01 月01 日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1.96% 0.15% 3.05% 0.01% -1.09% 0.14% 2012 年09 月18 日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3.49% 0.13% 3.94% 0.01% -0.45% 0.12% 浦银安盛 幸福 回报定 开 债券 B 基 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 比较基 准收益率的比较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09 月18 日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1.40% 0.05% 0.87% 0.01% 0.53% 0.04% 2013 年01 月01 日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1.56% 0.14% 3.05% 0.01% -1.49% 0.13% 2012 年09 月18 日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2.98% 0.12% 3.94% 0.01% -0.96% 0.11% (二)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开债券 A 自基金合同生 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 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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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开债券 B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 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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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债券的应计利息、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他资产等。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 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上述基金 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及处 分 1、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的固有 财产, 并由基 金 托管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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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人保管。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基金财 产的管 理、运用 或者其 他情形 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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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 、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 四 、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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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五 、 估 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结果反 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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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财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时;


4、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紧 急事故 的情况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 时; 5、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 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 第四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 、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1、当基 金财产 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三位 内(含 第三位 )发生 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计价错 误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人、 代理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 按下述 “差错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 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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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 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由 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如 果因基 金管理 人原因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基 金托管 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 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 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 失;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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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当事人 ,根据差 错发生 的原因 确定差 错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人 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 金管 理人及 基 金托管人 计价 错误达 到 或超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 金托管人, 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项 第 5 条款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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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 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7%。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管理费 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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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销 售服 务费,B 类基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 费年费 率为 0.3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 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 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五 、费用 的调 整 在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 、其 他费用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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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七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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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 收 益的构 成 1、 基金 收益包 括:基 金投资所 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 息、买 卖证券 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 净收益 为基金 收益扣除 按照有 关规定 可以在基 金收益 中扣除 的费用 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 、 收 益分配 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 2、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B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在 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少为 1 次, 最多分 配 12 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90%。若《基金 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 行收益 分配。 基金收益 分配比 例应当 以期末可供 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5、 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 收益分 配净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


6、分红 权益登 记日申 请申购的 基金份 额不享 受当次分 红,分 红权益 登记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基金期末可 供分配利润、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及有 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 、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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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 理人应在2 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 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权 益 登 记 日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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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 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 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 方式确认。 二 、 基 金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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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披 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二 、 基 金募集 信息 披露 1、基金 募集申 请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 管理人 应当就 基金份额 发售的 具体 事 宜编制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 次日在 指定媒体 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4、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更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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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 、 定 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 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 定期报 告应当 在公开披 露的第 二个工 作日,分 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四 、 基 金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净 值公 告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 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 五 、 临 时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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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人; 21、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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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 、 澄 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信 息 八 、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 住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 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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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第十 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 债券基金风险和收益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 《基金合同》 、 《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 产状况等判断 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基金代销机构名 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等基金代销 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 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 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 一 、市 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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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 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利率风险 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 4、 信用 风险。 债券发 行人出现 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 息,或 由于债 券发行 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5、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投资的收 益 可能 因为通 货膨胀的 影响而 导致购 买力下 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 降。 6、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 益证券 利息收 入再投 资 时的收益 率的影响。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 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较以前低的收益率。 二 、流 动性风 险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投资 组合中的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 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此外, 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 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 加剧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的发生但本基金将通过一系列风险控 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 制,努力去克服流动性风险。 三 、管 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的 管理水 平、管 理手段和 管理技 术等因 素的变 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 、操 作和技 术风 险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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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违规交易、 内幕交易、 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基金的后 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 五、 合 规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 、本 基金特 有风 险 1、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在具体投资管理中, 本基金主要投资债券类资产。 因 此,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 另外, 因此持 有的流通受限证券在 受 限 期 间 内 不 能 进 行 交 易 , 由 此 可 能 面 临 一 定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2、本基 金的封 闭期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包 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在本基金的封 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 、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满足一定的情形时,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相关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在本基金的 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一定的基金合同终止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的风险。 4、本基 金开放 期内单 个开放日 出现巨 额赎回 的,基金 管理人 对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 基金经理会对 可能出现的巨额赎回情况进行充分准备并做好流动性管理, 但当基金在单个开放 日出现巨额赎回被全部确认时, 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风险, 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 冲击 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七 、其 他风险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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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1、在符 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新 型投资 工具出 现和发展 后,如 果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 金 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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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变 更 涉及 《基金合 同 》第 九节第 (二)项 规定的 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变更 基金 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 起生效。 2、除上述第 1 项规定 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 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 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 、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在开 放期最 后一日 日终,基 金资产 净值加 上当日申 购申请 金额及 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 5、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 6、在开 放期 最后一 日 日终,本 基金 前十大 持 有人比例 超过 90% 的,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 4-6 项规定情形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在履行 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终止本基金合同。 三 、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合同终 止,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有 关规定 对基金 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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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1 )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注册登 记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 )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 )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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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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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 金投资 人 持有 本基金基 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 对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A 类基金份额与B 类基 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 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 基金认 购、申 购、赎回 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所规 定的费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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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用; 5)在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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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 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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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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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 , 如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 券交易 资金清 算 ; 5)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 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 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 据《基 金法》 、本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 定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 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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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另 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及基 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不 少于15 年; 1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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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1、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本基金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共同 组成。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依照基金合同约定终止的除外) ;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 的除外 ; (6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 )变更基金类别; (8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程序; (10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低 本基金 的赎 回费率 、 销售服 务费率或变更 申购费率 等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 (6 )在 开放期 最后一 日日终, 基金资 产净值 加上当日 申购申 请金额 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 于 5000 万,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或者基金前十大持有人比例 超过 90% 的,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可 以在履 行监管 报告和信息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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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披露程序后,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终止本基金合同。 (7 )除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以外 的其它 情形。 4、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 额 计算, 下同)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有权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但应 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5、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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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 授 权 委 托书 的 内 容要 求( 包 括 但不 限 于 代理 人 身 份 、 代理 权 限 和代 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用通讯 方式开 会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 通讯方 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 ,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 截止时间。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 结果。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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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 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① 对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统 计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 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 ② 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身份 证明及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代理人 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 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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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 大会召集人 应当按照 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并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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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 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 或增加新的提案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 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姓 名(或 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 码、住所 地址、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日 期第 2 天在公 证机构 监督下 由召集人 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 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 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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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含50%) 通过方为 有效, 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各 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 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人 中推举 3 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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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的生效与公告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过 的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议 ,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 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人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 、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由 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B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少为 1 次 ,最多 分配 12 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90%。若《基 金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 益分配 。基金收 益分配 比例应 当以期末可 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5 )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减 去每单位 基金份 额收益 分配净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6 )分 红权益 登记日 申请申购 的基金 份额不 享受当次 分红, 分红权 益登记 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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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基金期末可 供分配利润、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及有 关手续费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 后确定, 基金管 理人应在2 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四 、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 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7%。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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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销 售服 务费,B 类基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 费年费 率为 0.3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 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 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 )本 条第( 一)款 第(4) 至第(9)项 费 用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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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 托管费, 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5、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五 、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1、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入和投资总 回报。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具体包括企业债、 公司债、 国债、 央行票 据、 金融债、 地方政府 债、 次级债券、 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 、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 银行存款等 固 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本基金 不从二级市场买入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 资产, 也不 参与一级市场新股 申购 和新 股增发。可转换债券 仅投资于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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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 本 基金对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 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 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 金与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 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总 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2)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 不展期; 4) 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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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5)在开 放期内 ,基金 的投资组 合中保 留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 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 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本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本公司 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 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品种除外 。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 流通受 限证 券投资 遵照《关 于基 金投资 非 公开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 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修改 或取消 上述限 制规定时 ,本基 金不受 上述投 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4、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1、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 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第 四位四 舍五入 。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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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在基金开放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 七 、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 金合同 变更 涉 及本基金 合同第 九节第 (二)项 规定的 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 起生效。 (2 ) 除上述第 (1) 项 规定的情形外,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 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 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在 开放期 最后一 日日终, 基金资 产净值 加上当日 申购申 请金额 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 于5000 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 (5 )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 (6 )在 开放 期最后 一 日日终, 本基 金前十 大 持有人比 例超 过 90%的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 (4)-(6 ) 项规 定情形,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 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终止本基金合同。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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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合同 终止, 应当按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 在基金 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 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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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 争 议解决 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首先通过 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 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 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3、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九 、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住所,供投 资 人查 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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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3 幢 316 室 法定代表人: 姜明生 设立日期:2007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3212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 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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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具体包括企业债、 公司债、 国债、 央行票 据、 金融债、 地方政府 债、 次级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 、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 银行存款等 固 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 申购 和新 股增发。可转换债券 仅投资于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 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2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3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 后不展期;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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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4 )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5 )在 开放期 内,基 金的投资 组合中 保留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 流通 受限 证券投 资遵照《 关于 基金投 资 非公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 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8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 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 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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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6 )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 金合同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以上名单发生变化 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4、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于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基 金托管 人在收到 名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 电话或 回函确 认收到该名 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2 )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与 存款银 行建立定 期对账 机制, 确保基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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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 金管理 人 与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 相关规 定,就本 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 金托管 人应加 强对基金 银行存 款业务 的监督与 核查, 严格审 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在开展 基金存 款业务时 ,应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 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并与资产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2 )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 证券, 基金管 理人还 应提供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 例控制 情况。 基金管 理人应 至少于 首次执行 投资指 令之前 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资 料书面 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 基金托 管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行 审核。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到 上述资 料后两个 工作 日内,以 书面或其 他双方 认可的 方式确认收 到上述资料。


(4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 有关书 面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 拟发行 证券主体 的中国 证监会 批准文件、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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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发行证券 数量、 发行价 格、锁定 期,基 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上述 信息的 真实、 完整,并 应至少 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 作日将 上述信 息书面发 至基金 托管人, 保证基 金托管 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 )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管理 人 提供 的有关 书面信息 进行审 核,基 金托管 人认为上 述资料 可能导 致基金投 资出现 风险的, 有权要 求基金 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前就该 风险的 消除或防 范措施 进行补 充书面说 明,并 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 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 利。否则,基金 托管人 有权拒绝 执行有 关指令 。因拒绝 执行该 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 托管人 依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对于基 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若无法阻止 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 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与资产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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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2 )基 金管理 人应将 经董事会 批准的 相关投 资决策流 程、风 险控制 制度以 及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资产 托管人, 资产托管人对 资产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 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 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金 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 可能导 致基金 投资出现 风险的,有权 要求基金 管理人 在投资 中期票据前 就该风险 的消除 或防范 措施进行 补充书 面说明, 并保留 查看基 金管理 人风险管理 部 门就基 金投资 中期票 据出具的 风险评 估报告 等备查资 料的权 利。否 则, 基金托 管人有权 拒绝执 行有关 指令。因 拒绝执 行该指 令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基金 托管人 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 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在发现后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规 定的行 为,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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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基 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 管账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本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的,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如无异议, 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内改进。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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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 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不 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立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和债 券托管 账户。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 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 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立基 金的银 行存款 账户,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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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 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申请 开通本 基金银 行账户的 企业网 上银行 业务进 行资金支 付,并 使用交 通银行企 业网上 银行( 简称“交 通银行 网银” )办理托管 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管理 应符合 《中华 人民共和 国票据 法》 、 《 人民币 银 行 账 户 结 算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 付结算办法》 以及监督 银行业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 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募 集资金 经验资 后,基金 托管人 负责在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 由基金托管人 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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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共同代 表基金 签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 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7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 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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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 以公布。托管人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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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值。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 )如 采用本 协议第 八章“基 金资产 净值及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与 复核” 中估值方法的第1-4 进行处理时,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 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没有发现,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 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 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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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 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 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双方应 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 成;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 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 告。半年度 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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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 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或者其 他约定方式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或者其他约定方式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或者其他约定方式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 面或者其他约定方式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 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 双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 (盖章) 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编 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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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 海分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 托管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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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 管理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 生《基 金法》 、《销售 办法》 、《运 作办法》 或其他 法律法 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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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 、资 料寄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将负责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 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季 度内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若 基金投资者在季度期内无交易发生, 将不邮寄该季度的对账单; 年度对账单在年 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 日内对所有年末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形式 寄送。基金管理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客户开户信息进行对账单寄送工作, 客户可自行选择寄送或不寄送、用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 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指引等。 二 、电 子化服 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手机号 码, 我们将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每周净值、 到点提示、 查询密码修改等短信通知服 务,持有人可自行定制以上服务或致电客服热线要求定制。 2、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按需要定制各类电子邮件服务, 如基金 份额净值、电子对账单、交易确认、到点提示、基金资讯等。 三 、客 户服务 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息、 基金份额净值, 自助查询基金 账户余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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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额信息、交易确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 浦银安盛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和资讯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我公司网站“网上查询”以“基金客户”身份登录后,即可 7*24 小时查询个 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 还可修改部分个人账户资料,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等。 公司网址:www.py-axa.com


客服信箱:service@py-axa.com


四 、客 户投诉 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留言、 客服热 线人工坐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 务进行投诉。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 五 、服 务渠道 1、客服电话:400-8828-999(免长途话费)或(021)33079999 2、客服传真: (021 )23212999 3、公司网站:www.py-axa.com


4、客服邮箱:service@py-axa.com 5、其他,如邮寄等。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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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3 年 9 月19 日至2014 年3 月18 日刊登于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 公告事项 公告类型 披露形式 披露日期 关 于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 司网站 2013-9-24 浦 银 安 盛 幸 福 回 报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3 季度报告 定期公告 报刊及公 司网站 2013-10-25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和 参 加其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 司网站 2013-10-29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和 参 加 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 司网站 2013-10-31 浦 银 安 盛 幸 福 回 报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 新正文 (2013 年第 2 号) 定期公告 公司网站 2013-11-2 浦 银 安 盛 幸 福 回 报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 新摘要 (2013 年第 2 号) 定期公告 报刊及公 司网站 2013-11-2 关 于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 司网站 2013-11-2 关 于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 司网站 2013-11-19 关 于 成 立 上 海 浦 银 安 盛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司的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 司网站 2013-12-6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万 银 财 富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和 参 加 其 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 司网站 2013-12-17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和 参 加 其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 司网站 2013-12-31 关 于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及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的 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 司网站 2014-1-4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和 参 加其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 司网站 2014-1-10 浦银安盛 幸福回 报债券 基 金 2013 年第 4 季度报 告(全文) 定期公告 报刊及公 司网站 2014-1-21 浦 银 安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 司网站 2014-2-14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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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投 和 转 换 业 务 及 参 加 其 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关 于 公 司 董 监 高 及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在 子 公司兼职 及领薪 情况的 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 司网站 2014-3-13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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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 供投资者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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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查 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 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浦银安盛 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文件 (二)浦银安盛 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浦银安盛 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 关于募集浦银安盛 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 日